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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发文: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开始,重点调查这3大内容!
    日前,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那么重点调查哪些内容呢?为什么要展开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当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这样一来,不论是国土治理、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统一确权登记,还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调查对象和内容是什么?调查对象:我国陆地国土。调查内容:1.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注意: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2.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3.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调查时间是怎么安排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准备工作,全面部署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2020年,汇总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张高丽国务院副总理副组长:姜大明国土资源部部长丁向阳:国务院副秘书长成员:林念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宫蒲光:民政部副部长刘伟:财政部副部长王广华: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赵英民: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艳: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周学文:水利部副部长屈冬玉:农业部副部长李晓超: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李树铭:国家林业局副局长石青峰: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李维森:国家测绘地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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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7 12:00
  • 辽宁省2017住房租赁扶持政策有哪些?
    日前,辽宁省印发了《辽宁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这意味着辽宁省将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那么辽宁省2017住房租赁扶持政策有哪些?►1.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企业,给予生活服务业相关政策支持。►2.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3.进一步推动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5.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6.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7.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8.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据了解,到2018年底,辽宁省各市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初步建立公租房货币化制度。沈阳、大连市力争各培育1家以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其他各市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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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7 11:32
  • 2017年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0日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函〔2013〕1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以下简称《通则》)、《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琼府〔2015〕21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七统一”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17〕9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持续高产稳产的农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用于测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资金、其它涉农资金)、国家专项基金、省市县级财政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以项目资金整合为总原则,建立统一责任主体、统一建设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项目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考核、统一后续维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七统一”机制。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须成立本市县唯一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平台”,作为本级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建设质量等负责。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程序包括: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和统筹规划,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省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强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监管,落实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省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本部门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市县人民政府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由本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农发、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级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实施方案编制第八条《规划》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依据。凡已纳入《规划》的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第九条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高标准农田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第十条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根据各部门专项资金计划申请时间、要求和资金筹措等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投资责任主体从项目储备库中提取项目,并由投资责任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十一条《方案》编制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地块,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现状、存量、建设条件和存在的问题;(二)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三)项目初步设计;(四)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五)工程建设与管理;(六)后续管护和措施保障。第十二条《方案》应符合全省的总体规划、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共享农庄、田园综合体、美丽乡村、精准扶贫等有关资源要素进行融合,充分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效益。第三章项目审批和资金申请第十三条《方案》由投资责任主体报项目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方案》进行评估。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应简化审批程序,减少资金拨付审批环节,依托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审批平台,做到一个部门受理,多个部门横向联动,同时响应,在线审批。第十六条经审批的《方案》,作为项目招标和建设实施基本依据。第十七条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责任主体应在《方案》的基础上,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省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投资概算等。第四章项目建设和管护第十九条投资计划下达后,投资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项目施工方案编制,3-5个月内完成编制和审批工作,并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提前向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缓开工申请,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项目建设鼓励实施代理建设模式,即“代建制”,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要求,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工程建设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投资责任主体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规模、质量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开展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在项目竣工后交付项目单位管理使用。第二十一条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化步伐,鼓励民间资本或民营企业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仪器、材料的采购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或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仪器、材料的采购由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第二十五条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定额标准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投资责任主体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投资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已核定的概算投资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项目设计方案,增减项目建设内容,扩大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投资。对于申请调整已核定概算的项目,在预备费、预算结余、招投标结余内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方案》批复投资。第二十六条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批复投资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须经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请市县原审批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原《方案》和批复核定文件;(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三)与调整相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四)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加强项目建设行业的资质管理,建立严格的行业标准,严格建设企业准入门槛,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专业化水平。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第三十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后,投资责任主体或代建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请市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第三方对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前,投资责任主体或代建单位应当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原则上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未经正式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算手续。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一)《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通则》《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部门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三)项目相关的审批文件;(四)经批准的《方案》、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等文件;(五)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第三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进行竣工验收:(一)合同段工程已全部验收;(二)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已编报决算;(三)已明确管护方案或管护主体;(四)已完成项目信息“上图入库”工作;(五)项目竣工图、设计变更等档案材料齐全、真实。第三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转交所属乡镇和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维护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第三十四条项目属地村委会建立“田长”制,采取政府指定或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每个田洋落实专门管护人或专业管护队,实施定点定人或定队伍管理。第三十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统筹落实项目管护经费,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足额向项目产权所有者拨付管护经费,并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逐步形成以农业水费收入为主的工程管护经费投入机制。第五章监管和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项目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稽察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制度,实行事中检查、事后审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稽察、监督和检查。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务、农业、财政(农发)等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或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独立或联合对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工程质量、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投资责任主体或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整改。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作为监管的重点。第三十七条各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制定项目考核细则,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对项目和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建设“廉政工程”。第三十八条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化,鼓励村集体和村民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可根据需要,委派村民现场参与项目的监督管理。投资责任主体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法人)姓名应当在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高标准农田领导小组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并可依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项目材料,骗取或套取国家投资;(二)未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意规避相关程序,影响项目工程技术质量,造成超投资概算;(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国家投资,造成项目建设资金存在缺口;(四)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造成项目原核定的投资概算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五)招投标过程中项目法人通过指定、围标或串标帮助建设单位获得建设工程;(六)转包建设工程,造成项目无法按批准的时间实施建设,致使资金长时间无法发挥效益;(七)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稽察、督查检查或整改的;(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条参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设计、勘探、监理、工程咨询等机构和人员、参与项目审查的专家,在开展项目建设相关活动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省政府将对相关的企业和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禁止其在本省范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活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施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工程设计方案,造成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二)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监理人员不具备资质,无证上岗、玩忽职守、与施工企业串通抱团,提供虚假情况的;(三)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方案,达不到工程所需要的技术深度,造成严重的缺项、漏项,或不符合功能需求和超投资概算行为的;(四)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地质勘探,提供不实地质勘探报告,造成工程技术方案设计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和超投资概算的;(五)工程中介咨询机构和人员、参与项目咨询审查的专家,在开展项目审查过程中,未能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与项目业主或施工企业私通一气,提供不实投资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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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7 11:04
  • 2017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7〕1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全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切实推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按照《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认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必须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并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签字确认。确实无法确定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签章确认。对未出具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书面意见并签章确认的,不得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同时存在两种以上政府原因的,按照不同原因由相应责任单位分别出具意见。(一)因城乡规划未覆盖、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进行处置。1.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等自身原因导致规划部门对其报建申请不予以受理、不予以批准的;2.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已经明确相关规划和建设条件,因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不符合相关规划和建设条件要求等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后相关规划才依法调整的;3.土地使用权人以未经批准的规划调整为依据主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4.其他不符合政府原因认定的情形。(二)因征地补偿不到位导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未完成清表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具体负责实施征地工作的市县政府、区政府、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进行处置。1.政府已完成征地拆迁、土地补偿安置并具备开发条件,由于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或者约定动工开发等原因,被征地农民、周边农民或他人占用土地进行种植或建设的;2.政府已完成征地拆迁、土地补偿安置并具备开发条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种植或建设,以征地拆迁不到位、土地补偿安置不到位为由主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3.政府已完成征地拆迁、土地补偿安置并具备开发条件,其他不符合政府原因认定的情形。(三)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导致土地闲置的,由具体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县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但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负责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土地按合同签订现状交付或者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此未明确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基础设施建设未到位为由,主张是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不作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进行处置。(四)因基础设施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占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导致土地闲置的,由实施基础设施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五)因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导致土地闲置的,由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但土地使用权人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或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未达到法定受理条件相关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或者未达到法定许可条件不予以批准的,不作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进行处置。(六)因实施“两个暂停”政策,不予审批规划报建导致土地闲置的,由住建部门出具意见。但实施“两个暂停”政策前已经构成土地闲置的,不得认定为政府原因。(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规范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及时依法开展调查,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不予依法配合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但具有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土地闲置的,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土地使用权人认为土地闲置系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及相关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构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将调查核实后的材料报市县政府认定。经市县政府审查认定符合闲置土地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对非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闲置土地处置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请市县政府批准,由市县政府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有关文书应当依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转交送达等方式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按照上述规定送达的,方可公告送达。三、关于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的界线对既有政府原因又有企业原因的闲置土地,应当按规定计算不同原因的起讫时间。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有确定的起讫时间的,扣除政府原因影响时间后仍符合闲置土地条件的,应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并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政府在批准处置方案时,应当明确政府原因消除的责任部门、时限和措施,并限期落实。造成政府原因的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政府原因。四、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管控和“两个暂停”政策导致土地闲置的处置因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规划调整原因影响土地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可协商采取改变土地用途等处置方式,用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也可依法采取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处置方式,促使项目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因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管控政策影响土地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除经省政府批准确需建设的项目外,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不得采取延期开发和调整土地用途的方式进行处置,可依法采取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处置。因“两个暂停”政策影响土地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可以相应顺延。五、关于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核算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市县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24号)规定确定补偿价格的,对土地使用权人主张的前期合理投入,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由市县政府确定。六、关于依法应无偿收回土地的报建审批经调查认定为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闲置土地认定文书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抄告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上述闲置土地所涉项目报建相关审批手续。七、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闲置土地的处置对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属于1998年12月31日前停工的停缓建工程用地,且查封时已满2年未动工开发和已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由市县政府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作出决定的市县政府应当函请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解除查封。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属于前述情形的闲置土地,市县政府应将土地闲置的基本信息书面函告人民法院。八、关于个人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处置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个人建房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可按照尊重历史和现状、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在摸清底数和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分类妥善推动盘活利用。对一时难以查清情况的,可逐步进行清理和处置。九、关于楼堂馆所建设所涉闲置土地的处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取得的机关团体用地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出台不得新建楼堂馆所等有关规定,导致土地不能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可先行收回土地使用权。十、关于安置留用地的处理依法供应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安置留用地,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条件限制等原因难以自主开发利用的,暂不作为闲置土地进行处置。但经依法批准已经以作价入股、联营合作、转让、租赁等方式流转的,按规定纳入处置范围。十一、关于农垦及农场土地的处理已颁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农垦及农场建设用地纳入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范围,在摸清底数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关于推进海南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的实施方案》等工作部署,通过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明晰海南农垦土地产权,盘活农垦土地资源,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对已颁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农垦及农场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处置范围。十二、关于旅游用地、农业观光用地、综合用地等用地的处理对土地用途登记为旅游用地、农业观光用地、综合用地等存在土地用途分类不明确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国有土地,应首先严格依法确定其具体用途。在确定其具体用途时,应综合各种因素,根据有关合同、用地批准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当时规划条件要求、土地价款数额及缴交等情况,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土地用途。土地用途确定为建设用地的,纳入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范围;确定为农用地的,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范围;一时难以确定具体用途的,暂不纳入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范围。对上述土地的用途分类,由市县政府审定。十三、关于地籍档案不全宗地的处理对宗地界线不清、参照物发生变化以及地籍档案缺失、不全等导致难以确定宗地具体位置坐标的,可按土地确权程序要求,完善地籍档案,确定宗地界址。对因土地使用权人下落不明、企业及事业单位法人依法注销,导致宗地具体位置坐标无法确认的,可结合下一步全国土地大调查、土地确权等有关工作,逐步完善地籍档案。十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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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7 11:01
  • 2017广州市公积金政策重大变革: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
    2017年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重大变革了!10月14日傍晚,《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已印发公布,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首先只要你年满16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其次只要你是:(一)灵活就业人员(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三)持有本市就业证的港澳台同胞(四)在本市就业的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那么,今后这些人群不用单位,也能缴存公积金了!再也不用担心因为不能缴纳公积金,享受不到买房的福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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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6 09:57
  • 陕西洛南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洛政发〔2017〕22号)
    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南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发〔2017〕2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洛南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洛南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洛南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5日洛南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同时完成棚改计划任务和实现资金平衡“两篇文章”的要求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57号)、《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陕财办预〔2017〕67号)、商洛市财政局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办建〔2017〕44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快资金运行,规范贷款还款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洛南县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棚改项目贷款资金是指国开行2015年以前经过“三统一”模式申请的贷款资金和2016年以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申请的贷款资金。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市级贷款承接主体为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承担全市棚改项目还款资金归集职责;洛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为洛南县棚改项目的法人(实施和承接)主体。第二章贷款申报第五条贷款项目审查(一)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拟实施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和收支平衡评价。(二)对于能够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达到收支平衡的项目,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审议会议,由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棚改办、县城投公司共同参加并审议。(三)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部门纳入国家棚改计划。第六条审查内容领导小组会议对棚改项目申报贷款进行审查:(一)贷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二)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相互匹配。(三)贷款额度情况。申请贷款金额是否符合贷款相关规定,财力是否能够支付。(四)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标准、购置价格等投资金额是否与当地水平相吻合。(五)项目收支情况。项目的收入和支出能够做到平衡,不给地方财政增加负担。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并不限于:腾空指定土地出让收入和安置房差价收入、配建商品房、车库等销售、租赁收入以及配套设施租赁收入、土地综合开发收益等。第七条贷款申报(一)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棚改任务和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贷款申报额度。(二)由县棚改办落实相关手续后,逐级申报贷款。所有项目申报贷款资料在上报省国开行、市棚改办的同时,抄报市城投公司,县财政局和县城投公司。第三章还款准备第八条建立洛南县棚改贷款项目还款准备金制度,还款准备金专项用于归还棚改贷款本息。(一)县财政局根据市城投公司每年11月底前测算的我县下一年还款准备金筹资额度,及时筹措还款准备金,划入县棚改办开设的国开行贷款还款准备金专户。(二)县棚改办按照还款准备金筹资额度,将还款资金划入县城投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再由县城投公司划入市城投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三)还款准备金主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来源:1.棚改项目自身收益。主要包括项目腾空土地出让收入、项目安置房差价收入以及项目配建的商品房、车位、配套设施用房、商业用房及小区配套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绿地)等销售、租赁收入及其他运营行为所产生的收入;2.本年土地出让收益的10%(每宗土地出让完毕,由县国土局计算、县财政局将10%收益划入县棚改办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3.县政府财政预算。县财政将该年度的归集项目本息差额部分纳入当年预算。(四)项目收入动态还款。棚改项目的自身收益按照“封闭运行、全额归集”的原则管理资金。县棚改办开设棚改项目还款准备金专户,各棚改项目自身收益存入专户。资金支出需经县棚改领导小组审定,专项用于偿还国开行贷款和棚改项目的投入。第四章各方责任第九条县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县棚改办为全县棚改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棚改规划、计划制定,项目申报、建设和安置回迁管理、贷款申报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为全县棚改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部门,争取中省资金支持,指导和监管全县各棚改项目资金使用,筹集全县棚改项目贷款还款资金。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棚改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县住建局依据全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棚改项目初设条件,规划棚改项目的安置地块和商业开发地块,审批棚改项目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县国土局负责棚改项目的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审查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负责棚改项目的用地征收和供应工作。做好土地出让资金收缴工作,配合县财政局划转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筹集国开行还款准备金。县城投公司负责全县棚改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的承接、使用、归集、偿还与管理工作,并做好资金使用台账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政府将全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县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及支出(2015年及以前项目纳入债务系统),并将收入及支出平衡执行情况报县人大相关会议审议;严格按照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同时,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加强项目运营和资产运作,发挥借款资金的杠杆作用,提升项目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第十一条项目自身收益管理1.腾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县棚改办腾空各棚改项目用地后,由县国土局统一收储监管,在县棚改办与住建局确定项目区土地分区用途和规划前提下,县国土局按既定的规划设置条件,组织公开出让或划拨,出让收入和有偿划拨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县财政局在贷款还本付息额度内及时足额将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划转县棚改办开设的棚改项目还款准备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2.棚改项目土地出让招拍挂公告发布后,国土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棚改办和县城投公司抄送棚改项目土地招拍挂有关信息,棚改办和县城投公司分别向市级管理部门上报棚改项目土地招拍挂有关信息。3.棚改项目安置房差价收入及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商业、车库等收入管理。县财政局在贷款还本付息额度内及时将棚改项目安置房差价收入及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商业、车库等收入划转至县棚改办开设的棚改项目还款准备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4.2014-2016年项目,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棚改项目收益核对,并签订监管协议;2017年及以后项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监管协议。第十二条县财政、监察、审计、棚改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对违规使用专项贷款、还款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如遇政策调整,相应条款变化由各方协商确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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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3 15:19
  • 2017年浙江义乌市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义乌市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引才留才环境,切实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广泛的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义委发〔2017〕18号)精神,现就做好人才购房补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一)适用对象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3.省部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特级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人员;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浙江省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6.硕士学历学位(全日制脱产取得)人员;7.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8.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或浙江省核发的技师职业资格人员。以上人员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适用条件1.取得相应人才资格后在义工作满2年以上;其中第1类人才每年在义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第2-3类人才不少于6个月,其他人才应全职在义创业创新;2.本人及配偶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没有享受房改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等情况,1999年7月20日后没有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的情况;3.4-8类人才还需同时满足①具有本市户籍;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已在义乌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2年以上;③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义工作5年及以上。二、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向政府申请购房补助的,政府以购房优惠的方式给予购房补助,优惠标准为:1.1-3类人才140万元以内;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或博士学历学位人员80万元以内;3.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50万元以内;4.硕士学历学位(全日制脱产取得)人员40万元以内;5.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30万元以内;6.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或浙江省核发的技师职业资格人员20万元以内。实际购房优惠额在优惠标准限额内1-3类人才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第4类人才不超过40%,第5-8类人才不超过30%。个人符合多项条件的、夫妻双方均符合保障条件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三、相关规定1.享受人才购房补助的人员及配偶,不再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不再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政策。2.无法履行继续在义工作5年及以上承诺的享受人才购房补助的人员,须将全部补助资金退回市财政。3.享受人才购房补助的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5年后需交易、转让、抵押的,4-8类人才由市国土局依据其购房后在义乌累计5年社保缴纳情况(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其社保缴纳按实际可工作时间掌握)办理。5年后不满足5年社保缴纳条件而需交易、转让、抵押的,由申请人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将全部补助资金退回市财政,市国土局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已收回全部补助资金的证明办理。5年期限自商品房备案变更至申请人名下起算。4.申报补助前的在义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购房补助资格申报截止时间。在义工作时间1-3类人才其工作时间认定按所在单位证明、工资发放材料、所在镇(街道)审核等确定,其他人才按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缴纳时间计算。住房保障资格批准一年内未购房者,住房保障资格需要重新报名审核。5.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取得人才购房补助资格并获得购房补助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个人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四、申请材料1.《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三份);2.相应类别的人才资格证明材料(1-3类人才提供文件或相应证书;以学历学位条件申报的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海外学历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的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市外取得的还需提供公布文件、评审表,其中省外取得的需调入审定;以技师、高级技师条件申报的无需提供);3.4-8类人才还需提供①劳动合同(聘用合同);②继续在义乌工作5年及以上的承诺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承诺至法定退休时间)。五、申请程序(一)资格审查流程1.申报。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所在地镇(街道)。2.初审。事业单位人员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企业申报人员由所在镇(街道)初审,各镇(街道)审查企业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后统一报送市人力社保局。3.联审。市人力社保局将人才信息分送给市教育局、城管委、国土局等部门,各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审核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公示。联审通过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人员为具备住房保障资格人员。(二)购房优惠办理流程1.具备人才住房保障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选定安置房(义乌市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后,由房产开发公司出具选房意向书,选房意向书中应明确房产面积、房产单价及房产总价。如申请人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产开发公司需向城投集团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书,申请人还需提供《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2.申请人凭房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选房意向书向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申请购房。申请人将拟购房产所需房款(房产总价减去实际可优惠款)一次性存入城投公司帐户视为向政府申购。若需办理贷款的,申请人需将安置保证金存入城投公司帐户。安置保证金为实际需支付的首付款减去实际可优惠款,但不低于总房款的10%。3.城投公司核定申请人所交款项后,根据选房意向书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首付款)。房产开发公司出具收款凭证并将所选商品房备案至城投公司。4.城投公司在《义乌市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中填写购房情况,初核最终优惠额度和购房时间后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复核最终优惠额度,同时向市财政局申拨优惠资金至城投公司指定账户。5.人才拟购房备案至城投公司后,城投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申请人需继续在义服务5年、无法服务5年的将全部补助资金退回财政、申请人享受人才购房优惠后不再享受其他政府住房政策等条款)。根据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将所购房产安置给申请人。申请人与房产开发公司共同申请将所购商品房的备案变更至申请人。需办理贷款的,申请人凭购房合同、安置协议、收款收据、首付款支付凭证等材料申请按揭或公积金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所购住房办理按揭抵押的,首付款(含优惠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50%。6.所购商品房交付备案后,申请人交纳相关税费,申请将所购商品房直接登记至申请人名下,市国土局在附记中明确5年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六、部门职责人才购房补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购房补助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购房补助资格审核的组织工作;确认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职业资格、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纳年限,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复核最终优惠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交优惠款拨付申请。城管委: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房(住房货币补贴)、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国土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批建)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办理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权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上注明“人才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5年后需要交易、转让、抵押的,凭购房后在义乌累计5年社保缴纳情况或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已收回补助资金的证明后给予办理登记。教育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学历学位取得真实性及全日制取得情况取得方式并出具审核结论。公安局:审查申请人户籍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民政局、档案局: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并出具审核结论。财政(地税)局:安排并拨付资金。义乌商报社:负责安排报纸版面给予公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委:负责系统内(所监管企业)人才购房补助申请的初审。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企业(不含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人才购房补助申请的初审;配合城管委、国土局审核申请人享受政策性住房、批建宅基地情况。城投公司:负责落实人才购房相关事宜;确定申请人购房时间、所购房屋总价、初审最终优惠金额及兑现手续的办理。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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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3 14:19
  • 2017年关于加强孝感中心城区规划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关于加强孝感中心城区规划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孝感中心城区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孝感中心城区范围内,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已经在建的,一律停工。二、孝南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和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夯实基层基础,筑牢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三、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对未取得合法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从严从快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违法开工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为其供水、供电、供气;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文化、教育、食药监、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五、对从事违法建设的,以及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列入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联合惩戒。六、国家工作人员在控违拆违过程中,履职尽责不力的,监察机关严格追责问责;对涉嫌徇私舞弊、搞利益输送、失职渎职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举报电话:2319304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孝感市城乡规划局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孝感市城市管理局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孝感市公安局孝感市监察局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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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3 13:40
  • 2017年铜陵市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铜陵市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强企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7〕24号)的规定,结合《铜陵市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与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实施范围和对象铜陵市人才购房补贴面向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税关系在我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国有控股或占相对多数股权的企业不在补贴范围内)。购房补贴对象为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经社会化评审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人才,或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二、申请条件符合上述范围对象的,申请购房补贴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与上款规定购房补贴实施范围内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申请购房补贴至发放补贴时段内仍在合同期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时间从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当月底向前推算,且在申请购房补贴至发放补贴时段内均须处于在缴状态)。(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含共有产权)且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曾有出售、赠与及分家析产等房屋交易行为或相关情况发生,均不列入首套住房范围。(三)申请人必须为房屋所有权(含共有产权)人,以《不动产权证》为准。三、补贴标准(一)对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400元给予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二)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经社会化评审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人才,或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三)对博士研究生,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各县区对在本辖区纳税企业中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与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补贴。四、办理流程(一)申请本细则实施后,首次申请补贴的住房为上一年度受理日至当年受理日之间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申请人对照申请补贴条件,向企业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铜陵市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1份);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资格或技工等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为创业的,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审核各县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按照协调分工,将申请人信息分别发市及县、区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人社部门负责任审核申请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学历或职称资格或技术工人等级资格等情况;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负责任审核申请人住房情况;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单位性质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单位纳税区域。申请人属于市直企业(按《铜陵市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铜政〔2011〕78号)确定的市级财政收入税源企业)的,由受理申请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审核完其它信息后,将申请材料转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各县区审核后确定拟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支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县区人社部门将补贴对象及金额报市人社局汇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县区,与县区资金合并发放给相关申请人。市直企业申请人的购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标准拨入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专用账户,发放给相关申请人。五、办理时间铜陵市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贴每年一般安排在九月受理申请。受理通知由各县区人社部门在县区门户网站提前公布。本修订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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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3 13:15
  • 2018年南昌临空经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公布
    10月12日,从南昌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昌临空经济区直管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日前获南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据介绍,南昌临空经济区基准地价编制的范围为直管区16.8平方公里,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用途,评估确定的估价时点、设定容积率、开发程度、特定使用年限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平均价格。从评估结果来看,南昌临空经济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各分为三个级别,商业用地最高级别基准地价为1522元/平方米,最低级别1125元/平方米;住宅用地最高级别基准地价为1425元/平方米,最低级别105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最高级别基准地价为210元/平方米,最低级别135元/平方米;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略低于商业用地。南昌临空经济区直管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打破了南昌临空经济区无基准地价的历史,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南昌临空经济区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基准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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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3 11:44
  • 关于印发《宁远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7号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远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宁远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2日宁远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顺利完成征地拆迁目标任务,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项目指挥部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部门按全县统一的政策完成项目规划区域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青苗补偿、迁坟、纠纷调处、安置等工作。1.指导乡镇(街道)组织村组(社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做好村民思想发动及政策解释工作,协调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征收预告。2.组织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进行实地勘界、土地类别认定,协调土地测绘部门进行面积测量,负责对测绘图纸及数据进行校对和公布。3.在土地征收方案被依法批准后,协调县国土、房产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组织村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组织村民讨论通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并按照通过后的分配方案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款及时发放到位。4.指导乡镇(街道)组织村组(社区)对本村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进行认定,向墓主亲属下达迁坟通知,完成坟墓迁移工作,并对逾期未迁坟墓及无主坟墓进行深埋处理。5.组织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调处因征地拆迁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调处与邻界村的矛盾纠纷,保证项目供地及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6.指导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对安置实施方案提出意见,确定预留安置地位置,配合相关部门对符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失地农民进行认定,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指导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做好安置地或安置房分配工作。7.协调组织区域内有关项目落地、建设工作。第三条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小组工作职责。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国土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工作人员4名、财政局2名、房产局1名工作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资料会审小组负责按指挥部的要求发布预征地公告,对拟征地进行实地丈量,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资料上报审批;征地工作全面完成后,将征地协议书、征地平面图、付款花名册、“两公告一登记”等征地相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存档,并协助办理项目落地相关手续。1.在拟征地项目用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对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公告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在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县城乡土地测绘队对拟征地进行实地丈量,县国土资源局相关业务股室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核实。测量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3.组织资料报请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用地。4.将征地协议书、征地平面图、付款花名册、“两公告一登记”等征地相关资料审核后移交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存档入库。第四条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指挥部协调下完成规划区域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青苗补偿、迁坟、纠纷调处、安置等工作。1.负责组织村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做好村民思想发动及政策解释工作,张贴本村的土地征收预告。2.组织村民进行实地勘界、土地类别认定,配合土地测绘部门进行面积测量,负责对测绘图纸及数据进行校对和公布。3.在土地征收方案被依法批准后,组织村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组织村民讨论通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并按照通过后的分配方案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和迁坟补偿费及时发放到位。4.负责本辖区征地范围内的坟墓认定,向墓主亲属下达迁坟通知,完成坟墓迁移工作,并对逾期未迁坟墓及无主坟墓进行深埋处理。5.负责调处因征地拆迁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处与邻界村的矛盾纠纷,保证项目供地及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6.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提出意见,确定预留安置地位置,配合相关部门对符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失地农民进行认定,并落实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负责安置地或安置房的分配工作。第三章经费来源及分配第五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及业主单位融资。征地安置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总金额的8%计提,其中征地拆迁指挥部4.5%,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小组0.5%,乡镇(街道)1%,村组(社区)2%。拆迁及迁坟工作经费按照征地拆迁范围内每迁一席坟给予200元,每拆一户房子给予2000元,再加上房子评估价的10%的标准予以拨付。征地拆迁指挥部、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小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的经费分配参照征地安置工作经费分配比例执行。第四章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指挥部工作经费使用范围。1.指挥部日常办公经费及征地伙食费。2.协调处理本区域征地拆迁事宜有关的信访维稳、招商融资、国土规划审批等工作的费用。3.指挥部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绩效考核奖励。第七条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小组工作经费使用范围。1.征地拆迁资料会审日常办公经费。2.协调处理征地拆迁事宜有关的信访维稳、国土规划审批等工作的费用。3.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第八条乡镇(街道)工作经费使用范围。1.调处被征地村与征地拆迁工作有关的信访维稳事项工作经费。2.直接参加该区域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3.弥补办公经费及辖区内公益事业投入不足。第九条被征地村组(社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1.按规定标准发放村组(社区)干部征地工作误工补贴及考核奖励。2.参加征地拆迁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在村组(社区)开展工作期间的伙食费。3.处理本村组(社区)征地拆迁信访案件经费。4.弥补村公益设施建设经费不足。第五章绩效考核及奖励第十条各项目指挥部、征地拆迁资料会审小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要按下达的征地拆迁任务时间表按时完成任务,未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按未完成任务占总任务的比例扣减工作经费。资料会审小组要在预征地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完成测绘工作,提供征地平面图,界定土地类别及价格,提供征地付款花名册,逾期未完成的,扣减20%的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完成后,指挥部要在一个月内将征地拆迁相关资料移交资料会审小组,逾期未完成的,扣减30%的工作经费;资料会审小组收到征地拆迁相关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资料审核、整理、归档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扣减30%的工作经费。第十一条各项目指挥部、资料会审小组和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在保证办公经费充分够用的前提下,对直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不得超过工作经费的50%,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按未完成户数每户3万元的标准扣减绩效考核奖励,原则上每人每年领取征地拆迁绩效奖励的项目不超过2个。第十二条村组(社区)计提的2%经费中,其中1.5%用于村组(社区)征地拆迁工作开支,0.5%由指挥部统筹安排,可用于奖励村组(社区)征地拆迁有功人员。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计提的工作经费,由项目指挥部审核后方可列支。第六章经费审批及拨付流程第十四条分阶段、按进度、分季度拨付工作经费。第一阶段:发布预征地公告、完成征地总体测量任务并提供分户图,拨付总额的20%;第二阶段:签订合法有效的征地拆迁合同,进入付款程序,拨付总额的30%;第三阶段:支付80%及以上的征地拆迁补偿款、青苗补偿款、迁坟补偿款,完成纠纷调处、安置工作,拨付总额的30%;第四阶段:项目落地,拨付总额的20%。第十五条经费审批程序:第一、二、三阶段需经指挥部、业主单位和资料会审小组共同核实认定,报县政府审批后拨付;第四阶段需经指挥部、业主单位、资料会审小组和项目用地方共同核实认定,报县政府审批后拨付。第十六条经费拨付流程:按其来源分两大类,由县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指挥部、资料会审小组、乡镇(街道)和社区计提的经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用款指标到各单位,村组计提的经费拨付到村帐镇代管账户;由业主单位融资安排的,按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请及拨付。乡镇(街道)不得截留或调剂使用村组(社区)计提的工作经费。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租赁期达到10年及以上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于2017年试行一年,2016年的征地拆迁安置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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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3 11:14
  • 户口96年迁出本村,2016年迁回,现在还能要回土地吗?
    网友在网站平台提问:“你好,我的户口96年迁出本村,2016年迁回本村,现在能要回土地吗?”下面我们就此来分析下。根据该网友的描述,目前他是没有土地的,而他在96年迁出了本村,之后村里应该是收回了他的土地并且刚好进行了二轮土地承包进行了重新分配,这种情况下,要回原来的土地已经是不可能的,因为20多年过去了,他原来的地块已经承包给别人20多年,再拿回来势必会造成土地纠纷,这与家庭承包作为稳定农村土地关系的属性不相符。所以,他只能跟村集体重新申请土地进行承包。前提是他所在的村子有多余的预留机动地、开垦的荒地或者其他承包户依法自愿上交的土地。但是由于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当地村里面没有土地的人肯定非常之多,比如新生人口、嫁进来的媳妇等等都还在排着队,所以基本上也是很难申请得到的,尤其是在现在土地确权这个风口上。但是如果他想种地,他可以流转村里其他人的土地来种,这是一种可行的办法。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基本上已经获得国家和各地方的支持,尤其是在“三权分置”下,进一步保障了流转双方的土地权益,他流转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要注意要农地农用,不可擅自改为非农业用地,否则流转方是可以收回土地的。这样一来,国家发放的许多农业补贴也是补到实际种植者手中,对他来说也算是一种“曲线救国”的方式。当然对于一些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他不妨也可以去承包,由于其户口在本村,一般情况下回优先发包给他,但是这个年限一般不会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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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3 09:50
  •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在保障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1.统筹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出让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以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为调控目标,兼顾市场需求、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形态形成等因素,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储备和出让工作。2.区域平衡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合理确定各区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3.市区联动的原则。根据文件精神,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区政府、街道重点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投融资主体重点发挥市场化运行的优势。4.利益共享的原则。为充分挖掘土地开发潜力,平衡多方土地经营主体利益,建立更加积极有效的市区两级、投融资主体和属地政府利益共享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二、政策措施1.加强计划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研判土地中长期需求,编制土地储备和出让五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制定年度储备和出让计划。未列入五年规划的项目需提前实施的,应单独提出说明,经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实施。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应纳入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后实施。2.规范储备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储备计划,确定实施项目。其中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土地所在区政府组织征收。土地储备机构应把握好储备项目的实施进度,按期纳入土地储备库。3.严格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筹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按规定编制项目决算。土地储备计划应紧密对应土地出让计划,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加快土地储备资金周转,提高储备资金利用效率。4.规范融资渠道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土地储备资产管理;配合同级财政、国土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5.有效控制成本土地储备机构和房屋征收部门应认真执行《常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充分利用好存量安置房,避免征收超期,控制财务成本。房屋征收应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项目投资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征询征收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所属政府批准实施,并按征收进度拨付征收资金。6.强化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储备地块前期开发力度,提高地块整理效率和效益。加快现有土地的整治速度,确保满足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需要。加强地块出让前的基础设施、公建配套和绿化环境建设的工作,熟地上市,提升土地出让价值。三、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职能。土地收购储备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研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收储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管。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要强化土地储备的大局意识,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方式,积极谋划,强力推进,全力支持土地储备工作。2.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发改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组织土地储备和出让规划、计划的编制,合理确定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对土地储备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优先从土地储备库中选取地块安排出让。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指导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根据预算和土地储备工作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对储备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拟定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拟定土地储备资金年度预算、储备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统一委托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设计。各区政府负责拟定本辖区内的土地整理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确定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督促征收部门做好土地储备项目涉及的征收工作,积极支持和协调土地收购谈判,严格控制土地整理成本;做好储备土地的招商工作,按照市、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做好出让地块的盈亏平衡工作。投融资公司负责对现有存量地块,提出整理和出让方案,报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和出让计划。3.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加强土地收储成本的审计监督。保障项目资金需求的同时,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成本,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坚决查处征收和收购中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土地储备任务项目化考核。以年度目标任务为中心,以土地出让净收益为主要指标,结合项目完成率、计划执行率、精准供地和成本控制情况,年度末对土地储备机构及各土地运作主体开展目标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本意见适用于市区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储备和出让,溧阳市参照执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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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3 09:21
  • 2017年河北省土地新规:产业用地均可长期租赁 城中村等纳入再开发范围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就保障土地供给,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占补平衡、节约用地问题,促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等提出意见。据查阅,意见对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改进计划管理方式、拓展补充耕地途径,实现占补平衡、改进用地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采取多种方式供应、积极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土地综合利用和促进项目合法用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了相应建议。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除房地产外,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同时,意见还强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将布局散乱、利用粗放、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特别是城中村、棚户区、老城区、老工业区等,纳入再开发范围。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改造开发,允许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用地进行成片开发。另外,将推进不动产登记规范化,积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模式,逐步推出一站式办理、同城通办、上门办理、延时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等多种服务措施,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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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2 11:08
  • 户口迁移到城市之后,农村里的田地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有网友在平台提问:“我家四人,三人户口迁移到城市,农村里的田地还能要回来吗?”这个问题深受广大户口迁出者的关注,下面我们就此做出解答。根据该网友的提问,可以知道目前他们家还有一个人的户口是在当地村里的,但是由于他并没有说留在该村的这个人原来本身有没有被分到地,所以这里还是得分情况来看。1.户口留村里的家人原来有分配承包地根据我国当前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他们没有举家全部迁入城市(设有区的市)这种情况下,他们家的承包耕地和草地一般不会被村里收回。地还是他们家的。但是如果他们家的田地长期处于抛荒、弃耕状态(连续2年以上),村集体发包方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具体参考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条和第18条即可。此时农田就收不回来了。在农村,不少人都认为土地是自己承包的,想不想种是自己家的事,村里和国家都管不着,但是我国对于基本农田是有着严格的保护政策的,这并不是想当然的事。2.户口留村里的家人原来没有分配承包地如果他们是迁入的不设区的城市还好,只要不抛荒,村集体不会收回他们土地,但如果是设区的城市,这种情况其实也就意味着他们家在村里没有土地了。从他的表述来看也是已经被村里面收回进行了重新调整,此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地是要不回来的。当然不少农村地区还是十分讲“人情”,可能会在协商的情况下给他们家地,但是这也是很困难且很有风险的,为什么这样讲?►首先,要回田地就是要重新发包,就得村里有地给他,一般村里是没有多余的承包地的,而机动地也越来越少。►其次,即使刚好有多余的承包地可发包,但这并不是村委会说了算的,至少要经过2/3以上村民的同意才行,想想也知道大家和你非亲非故为什么要把自身利益分割出来给你?►另外,其实他们家目前已经是“非农”了,属于城市人范畴,而村里的土地只给村集体成员,禁止对城市人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出售买卖的,以后上面查了起来,村里面是要受到处分的。所以基本上很难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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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2 09:35
  • 村委会能收回村集体内分给小组的机动地吗?具体什么情况?
    关于农村机动地,不少人都不是很清楚,但“机动地”在农村可是一个敏感的存在,那么村集体和村委会能收回村集体内分给小组的机动地吗?具体是个什么情况?一般来讲是可以的。农村机动地,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调整”的目的而存在的,比如村集体新增人口分地、自然灾害土地调整人地矛盾协调等,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而机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机动地的多少是有严格限制的,比如:1.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没有机动地的地方在此之后不能留机动地;2.原本有机动地的地方,须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超过部分公平合理分包到户。3.机动地发包年限原则为1年1发包,最长不超过3年,发包方式为公开竞价发包。4.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改变农业用途。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农村机动地是一种特殊的承包地,它不像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一样具有几十年的承包年限,它只是解决当地村集体内部人地矛盾的“临时性办法”,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发包时间,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或者村委会是有权利收回机动地的。而且必须承认的是,目前部分农村地区机动地管理的确比较混乱,“随意扩大机动地面积”、“用机动地作抵押”、“发包时限混乱”等问题不在少数,这也导致因为机动地而产生的土地纠纷时有发生,归根究底是人们对于机动地都有着误解,缺乏正确的认识,这其中当然也包括部分基层村干部。总的来说,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农村“机动地”只会越来越少,但也正是因为如此它也变得异常敏感,各地区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就“机动地”的发包、承包、调整等作出明确规定才行,界线清晰了,大家心里才有普,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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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2 09:25
  • 浙江舟山市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攻坚行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攻坚行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全省“三改一拆”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新一轮城中村改造攻坚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全文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8月21日之前以书面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580-2280857。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落实、破解重点难点,全力深化实施新一轮城中村改造攻坚行动。力争到2019年6月底,基本完成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全面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营造新区发展良好环境。二、基本原则(一)民生为本,满意为要。把城中村改造作为改善民生、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实事工程,把“让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坚持阳光运作、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打造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通过改造,使城中村区域的人居环境更好、生活质量更佳、获得感更强,共享城市建设和发展成果。(二)上下联动,属地负责。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工作要求,构建市、县(区)、镇(街道)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履行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责任,要积极组织、合理安排、统筹推进,全面提速区域内城中村改造进程。要充分调动镇(街道)、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和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热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科学规划,分类改造。注重规划引领,根据新型城市化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将城中村改造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优化城市土地开发的空间格局。要结合各村域区位特点和现状,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以整村拆建为主,综合整治、拆整结合为辅等多种方式进行分类改造。三、主要内容(一)改造范围全市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所辖区域内的城中村(共计54个,其中5个城中村已改造完成)。(二)改造方式1.整村拆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城中村实施整村拆除重建,并通过调产或货币化方式对征收被补偿人进行安置。2.综合整治。对具有历史文化背景的“古村”、“景中村”及基础配套相对完善、村容村貌较整齐的城中村,可采用综合整治方式实施改造。(1)拆除违法建筑。结合“三改一拆”工作,对整治范围内各类落地违建、屋顶违建等违法建筑,依法依规,应拆全拆。(2)完善配套设施。结合“五水共治”“交通治堵”等工作,按照品质舟山建设要求,打通“断头路”,完善路网体系;严格雨、污分流,沟通河网水系;全面改善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电视、消防、治安、停车及公交等配套基础设施,加快教育、医疗卫生、公厕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3)整治房屋立面。注重农居建筑屋顶“第五立面”效果,清除墙体广告等视觉污染,统一设置空调架、晾衣架、防盗窗等外立面构架,消除安全隐患。采用涂装、垂直绿化等多种方式,提升立面美观度,与周边环境保持和谐统一。(4)提升环境品质。整治环境卫生,实施架空杆线“上改下”工程,合理配置景观绿化、园林小品、公共照明、文体设施等。(5)体现村域特色。充分保留原有的地形地貌和村落标志物,打造各具特色的村域文化空间和载体,留住“乡愁”。3.拆整结合。对城中村部分区域实施拆除重建、部分区域实施综合整治。(三)改造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整村改造、不留死角的工作方针,加快全村域范围改造进度。采取整村拆建方式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落实区域规划,原则上“能带则带”,将周边低小散企业、老城旧城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并加大力量坚决整治非法“一户多宅”;采取综合整治或拆整结合方式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要结合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村为单位编制改造实施方案,报市“治危拆违”攻坚战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实施方案和标准实施。对完成改造的村,由市“治危拆违”攻坚战领导小组组织市、县(区)、功能区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代表共同检查验收,确保改造工作符合标准、取得实效。(四)改造计划全市54个城中村,其中2017年上半年前已完成改造的有5个,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组织“回头看”工作,未达到标准的,要继续开展改造攻坚,确保在2017年底前达到标准。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基本完成剩余49个村的改造。分年度推进计划如下:1.2017年下半年。计划完成城中村改造10个(其中整村拆建9个、综合整治1个),完成拆迁改造8051户,建筑面积77.07万平方米,投资金额76.80亿元。2.2018年。计划完成城中村改造26个村(其中整村拆建21个、综合整治3个、拆整结合2个),完成拆迁改造14595户,建筑面积267.18万平方米,投资金额330.72亿元。3.2019年上半年。计划完成13个村(其中整村拆建11个、综合整治2个),完成拆迁改造6758户,建筑面积106.54万平方米,投资金额104.44亿元。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市“治危拆违”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住建、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县区(功能区)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实行运作。有关县区、功能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二)明确职责分工。1.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有关城中村改造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牵头拟订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牵头编制区城中村改造攻坚行动年度计划,督促推进改造工作,实施工作考核。2.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辖区内城中村改造两年攻坚行动计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3.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并指导各县(区)、各功能区做好其他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协助城中村改造主体争取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指导改造主体通过PPP和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创新方式拓宽城中村改造项目融资渠道。4.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政策,积极协助城中村改造主体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等资金支持。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指导各县区(功能区)按计划做好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迁及安置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房屋补偿手续办理及有关业务指导工作;牵头做好10%留用地政策优化和指标使用管理等工作。6.市住建局(规划局):承担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保障等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整体功能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审核明确城中村的具体改造方式;会同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指导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编制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审查。7.市金融办: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融资服务工作;引导有关银行加强与上级银行对接沟通,争取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的支持。8.市纪委、市委宣传部,新区督考办、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支持、配合工作。(三)优化政策保障。1.适当提高开发强度。有条件的区块,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允许适当提高开发强度。2.提高平衡用地配比。按照整村拆建方式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在落实安置房、10%留用地、配套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后,村域范围内其余规划出让用地可全部作为城中村改造平衡用地。3.提高出让金分成比例。定海、普陀区政府及有关功能区管委会按照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平衡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国家、省、市规定计提的资金后,净收益原则上全额返回给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岱山、嵊泗县城中村出让金分成体制由县政府参照制定。改造区域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由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出资建设。市委、市政府已协调明确土地出让金分成政策且分成比例优于本规定的,仍按原政策执行。4.因地制宜推进货币安置。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房地产市场商品住房情况,合理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化补偿安置。商品住宅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要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推行货币化安置所节约的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可按相关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所得价款原则上专项用于货币化安置;推行货币化安置所节约的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可转为出让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国家、省、市规定计提的资金后,原则上全额核拨给各区政府及有关功能区管委会,各县参照执行。)5.实行分阶段核拨。定海、普陀区政府和有关功能区管委会按照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平衡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国家、省、市规定计提的资金后,先按95%比例予以核拨,剩余5%待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完成相应村的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再予核拨。各县城中村出让金核拨机制由县政府参照制定。6.实施收费优惠政策。对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城中村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可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7.允许配套公建用房上市交易。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各类配套公建用房,在满足辖区(单位)范围非住宅征迁安置需求的前提下,对按规定扣除必须移交、定向租售或安置后的部分,可按相关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所得收益应统筹用于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8多方式落实留用地指标。已批准撤村建居的城中村,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留出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0%,用于解决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生活问题;历年核发的留用地指标总量不足15亩的村,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可一次性补足至15亩。积极推行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留用地指标落地问题,鼓励采用货币方式落实留用地指标;以实物方式落实留用地指标的,宜采取多个城中村留用地指标打包方式落实选址,结合产业园区建设打造新兴产业发展高地。9.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统筹落实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所需资金。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相关补助资金,按规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和提取用于城中村改造的资金。城中村改造项目优先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大力争取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周期长、利率低、免抵押的优质贷款,并积极探索PPP和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方式。(四)健全推进机制。建立市“治危拆违”攻坚战领导小组及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例会、通报、巡查、信息报送等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定期督查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度。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管理,各级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缩短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时限。城中村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各市级主体的专项目标考核。(五)落实长效管理。将改造后的城中村社区统一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推动居民实行自治管理,按照“因地制宜”和“以民主促民生”原则,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或社区化准物业管理,实现共改共管、共建共享;对有条件的城中村,要结合特色小镇建设,优化产业布局、夯实发展基础,为长效管理提供后劲。(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类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阵地作用,加强对全市城中村改造两年攻坚行动的宣传工作,最大程度赢得市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附件:1.全市已完成改造的城中村情况2.全市城中村改造攻坚行动计划表(2017—2019年)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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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1 15:29
  • 以出嫁女无法继承为由,收回承包土地或宅基地是否合理?
    在农村,许多地方都会出现以出嫁女无法继承为由,从而收回该户原有的承包土地或者宅基地,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呢?这个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你的提问来看,我们要先弄清下面2个问题。1.收回的是宅基地还是承包地?(1)承包地收回(2)宅基地收回2.出嫁女户口还在不在娘家?(1)出嫁女户口在娘家(2)出嫁女户口已经不在娘家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先来看一下“出嫁女户口在娘家”的情况:承包地收回:不合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除特殊情况外,发包方不可以随意收回承包方的土地,而就你的情况来说,主要是“家庭人口消亡与承包地处置”的问题,只要你们这一户上还有人(依据户口簿),你们就不属于“整户消亡”,不能收回你们家的承包地,发包方如果以此为理由收回土地是不合理的。宅基地收回:不合理宅基地虽然无法继承,但是根据目前我国实施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子女是可以继承的。而且你的户口在本村,还可以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出嫁女户口已经不在娘家承包地收回:合理上面讲了,“整户消亡”的情况下发包方是可以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来进行村集体内部重新分配的,如果你的户口没有在娘家了,而且整个户口上已经没有人了,那么就属于“整户消亡”的范畴。宅基地收回:不合理如果你父母的宅基地符合“一宅一户”原则,且没有荒废,即使你的户口没有在娘家了,你也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只是你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不能翻新、修建了。如果房子倒塌或者不能继续使用导致荒废的情况下,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进行其他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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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1 09:21
  •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政策来了!快算算你能落户吗?(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政策来了!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目前正在“中国杭州”政府网站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10月17日。积分指标显示:本科学历、学士学位50分;在杭市区有自购产权住房的积40分;租住合法居住房屋的8分/年,最高40分;依法在杭市区参加社会保险0.25分/月……快来算算你能落户吗?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快市民化进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与人口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积分制度)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或申请积分落户。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全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推进各部门涉及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积分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交通、市场监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司法行政、民政、国土规划、税务、科委、工会、团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应在相应服务中心设置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资料录入等工作。各区(管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积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积分审核、积分汇总、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等工作。第五条(积分指标)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相关积分应用部门在积分应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可以增设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区域等引导性指标。具体指标及积分标准详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第六条(积分规则)基础分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基础分指标中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分值高的进行积分。“住所及居住年限”指标根据不同的住所情况进行积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积分,按照减分项目进行累计扣减。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分与加分之和减去扣减积分,最低分值为0分。第七条(制度告知)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变更手续等相关业务时,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行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制度。第八条(积分模拟)申请人可以登录互联网或手机客户端等提供的应用服务平台开展模拟积分。第九条(积分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登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提供的应用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和预约办理,申请时递交相关材料,包括有效的《居住证》、《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申请表》以及《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或联审联办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用人单位管理部门,提出积分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积分申请。用人单位管理部门、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第十条(材料受理)积分受理窗口依托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材料审核)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对其他尚未实现系统数据共享和在线审核比对的材料,应即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第十二条(积分核定)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完成审核后,由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按《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第十三条(积分调整)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窗口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申请人年龄、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居住登记或持有居住证时间等已联网信息由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调整。相关部门定期审核时发现申请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同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经审核确认后进行定期调整。第十四条(积分查询)积分申请受理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登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提供应用服务的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到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第十五条(积分公示)相关部门为申请人提供积分享受公共服务或积分落户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六条(积分失效)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申请人在《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经本人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积分可重新生效。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功能终止的,其积分永久失效。第十七条(异议复核)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登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提供应用服务的平台,或者持《居住证》向积分申请受理窗口申请核查,区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逾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第十八条(虚假积分处理)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无效,并取消已获得的相应待遇,通过“积分落户”的,应当退回原户籍地。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第十九条(动态调整)根据本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参照执行)各县(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试行日期)本办法自201*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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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1 09:19
  • 在农村,村民可以利用承包集体土地建坟墓地吗?
    现在在我国农村不少地区,在墓地选择上还比较随意,但是却不知道,一不小心就违法了,那么在农村,村民可以利用承包集体土地建坟墓地吗?根据现行的法律来说,原则上是不可以的。承包集体土地属于耕地或林地,如果在上面上面私自建坟墓,一般说,在地面上都有一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大的陵墓,小的如建碑立标志,在墓地范围内就不能不再耕作农作物了。这种行为违反了:1、《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十条中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耕地和自留地)、林地作墓地的规定;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2、《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单位和个人不得擅将承包经营的土地,或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用来建坟的规定。目前每个村里都有自己的“农村公益性墓地”,这个是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安葬服务,不能进行买卖。而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非耕地,一般是在荒山上建造,如果本村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够用,需要新建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才可以拿村集体的地作为墓地使用。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一些较偏远的地区,基本上没有严格按照这个法律条例来,一般就是请风水先生在自家山地看块地方,找村集体报备一下就可以建坟了,但目前国家正在加大这一类行为的整顿力度,因此最好还是依法来办,万一刚好整顿到了你们村,到时候不仅要被罚款,还得迁坟就得不偿失了。另外,如果你家的承包地被其他人占用建坟,综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土地管理法律和殡葬管理法规,你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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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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