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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农村,家里新增人口没有地怎么办?有哪些拿地方法?
    近日,有网友在后台提问“农村家里新增人口没有地怎么办?”的确,自1993年,党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以来,农村里的新增人口基本上就没有再分配过土地,虽然这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需要,但近两年来农村土地的增值让不少农民朋友对该项政策感到不满,归结起来在于土地分配与人口数的不平衡,具体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1.人少地多20多年来,村里各户人口的变化,以前分地时家庭人口多的农户现在人口少了,却占着多份额的土地,享受着更多的土地利益;2.人多地少而分地时人口少的农户如今家庭人数变多,土地满足不了家庭需求。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因此第三轮农村土地承包分地预计在2028年实行(上一轮在1998年),距离现在还有10年之久,而且即使到了2028年实行新一轮土地承包,由于土地确权的原因,也很难再打乱重分,毕竟国家花费巨大财力、物力、人力,历时5年完成的确权,不可能只用10年就再从头来一遍。那么对于农村里的新增人口来说,如果想拿地从事农业生产就没有办法了吗?办法当然是有的,现在国家也想缓解农村用地的矛盾,实行了“三权分置”,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放开了,加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的放宽,家里没有土地的新增人口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土地:1.土地流转根据现行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人们可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2.申请村里的预留土地也就是农村里常说的“公家土地”,这些土地通常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来承包,一般价高者得。3.申请“四荒地”这里有2种途径:(1)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此方法基本很难,要经过村民表决同意,但如果能说服所有村集体成员,也不是不可能。)(2)如果新增人口中有想搞休闲农业的,根据最新政策《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可以找国土部门和村集体申请荒地使用权。4.申请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这个需要你时常了解村里的土地流动情况,才能在第一时间申请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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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0 10:18
  • 2017年国土资源部完善扶贫用地政策:让贫困群众享受更多土地增值收益
    从在京举办的扶贫用地政策论坛了解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土地政策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保障措施,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扶贫用地政策,确保实现脱贫攻坚目标。自1987年原地质矿产部在江西省赣州市定点扶贫以来,国土资源部扶贫工作已经走过30年的历程,形成了“订单式”扶贫政策支持和部、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四级联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2012年开始,国土资源部牵头联系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工作,先后召开4次乌蒙山片区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成员单位合力推进片区脱贫攻坚,成效明显。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土资源部党组将扶贫开发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翻箱倒柜、倾囊相助,出台一系列超常规、含金量高的支持政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着力用好用活各项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为推动脱贫攻坚做出了应有贡献。一是专项用地计划政策为脱贫攻坚项目落地提供保障。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中,提出优先安排脱贫攻坚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能力。对全国832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个县专项安排600亩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二是增减挂钩政策有力助推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2月,国土资源部出台新政,明确在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2017年,进一步拓展增减挂钩政策,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使用,适用范围由原来的832个贫困县拓展到1250个贫困县。三是土地整治为贫困群众铺就脱贫致富新出路。国土资源部将贫困地区纳入土地整治重点区域,积极支持贫困地区以土地整治为平台,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贫困地区安排土地整治项目5200多个,建设规模6100多万亩,投入资金940多亿元。土地整治对贫困地区改善生产条件和农村环境、引进农业公司、发展特色农产品产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四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让贫困群众分享更多土地增值收益。在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中,对安徽省金寨县、江西省余江县、西藏自治区曲水县和甘肃省陇西县等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积极指导,将土地制度改革与脱贫攻坚相结合,通过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激活贫困地区资源要素,释放改革红利,加快脱贫致富。此次扶贫用地政策论坛首次由国土资源部承办。论坛由国土资源部扶贫办主任刘晞主持。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张德霖发表主旨演讲。来自中央农办、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4家单位110余人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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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0 10:03
  •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正式发布 主要措施有这些
    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日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为“总规”)正式发布。总规明确提出,未来五年新供各类住房中租赁将占30%,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引导居民形式先租后买的梯次消费模式。在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方面,总规包括以下五方面措施: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研究扩大租赁住房赋权,公共租赁住房向非京籍人口放开;未来五年新供应各类住房150万套以上。其中,产权类住房约占70%,租赁类约30%。产权类住房中,商品住房约占70%,保障性住房约占30%。商品住房中,共有产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约占70%。共有产权住房中,70%面向本市户籍人口,30%面向非京籍人口;到2020年全市城乡职住用地比例由2015年的1:1.3调整为1:1.5以上,到2035年调整为1:2以上;优化就业岗位分布,缩短通勤时间,创新职住对接机制,推进职住平衡发展。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北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围绕政府和市场、供给和需求、当前和长远、新房和存量房四个关系,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一方面,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同时发力,不断强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在深入分析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供地计划,不断加大住房用地供应,满足市场基本需求,并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多层次购房需求,完善“三端”住房供应体系。9月20日,北京市正式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同时综合施策大力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坚持严格的住房限购政策不动摇,不断强化差别化信贷政策,提高首套房认定标准,实行“认房又认贷”,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挤压投机投资需求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大力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发挥租赁市场解决市民居住问题的重要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大力推进《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立法工作,努力推动尽快进入立法审议程序。同时结合北京实践加快完善住房租赁政策措施,起草《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从加大租赁住房供应、建立监管平台、规范租赁关系、落实租赁赋权、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提出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措施,引导居民形成先租后买的梯次消费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已于8月17日-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北京市政府批准后将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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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09 10:13
  • 农业部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7)1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落实《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和《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33469-2016)要求,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信息发布制度,提升耕地质量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工作主线,强化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坚持科学布点、持续调查、规范评价,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及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开展耕地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基石。二、重点任务(一)建立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制度。科学布设耕地质量调查点位,分区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按年度开展全域耕地质量主要性状调查与数据更新工作。及时掌握不同区域耕地质量等级现状及演变趋势,分析影响耕地生产的主要障碍因素,提出有针对性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措施。(二)建立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发布制度。按照《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要求,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基础上,建立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和省级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制度,为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粮食安全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三)构建耕地质量数据平台。按照农业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耕地质量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耕地质量数据平台,提升耕地质量信息化管理水平。(四)落实耕地质量保护责任。应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成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考核、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自然资源负债表编制和耕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等工作提供基础支撑。三、具体内容(一)科学布设耕地质量调查点位。省级农业部门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管理水平、点位已有信息的完整性等因素,科学布设耕地质量调查点位。耕地质量调查点位基本固定,每1万亩耕地不少于1个,覆盖所有农业县(区、市、旗、场),并与省级耕地质量汇总评价样点、测土配方施肥取土样点、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相衔接,确保点位代表性与延续性。(二)建立分区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33469-2016),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区、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黄淮海区、黄土高原区、长江中下游区、西南区、华南区、甘新区、青藏区等9大区域,由辽宁、内蒙古、山东、陕西、江苏、四川、广东、甘肃、青海等9省(区)农业部门分别牵头制定9大区域所辖各二级农业区的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于2018年7月底前报送至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三)开展年度耕地质量调查。省级农业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组织市县级农业部门在耕地质量调查点位上开展上一年度耕地质量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与检测工作,完成县域耕地质量数据更新。土样样品检测要向具有相关土壤项目检测资质或通过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考核的机构适度集中。省级农业部门将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名单报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备案。(四)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统计。省级农业部门指导市县级农业部门,按照所属区域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县域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更新县域耕地质量数据库。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占用与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区域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进行单独核算,更新耕地质量等级信息。2018年10月底前,省级农业部门要在逐级审核汇总基础上,完成省级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9个牵头省(区)农业部门完成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从2019年起,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五)发布耕地质量等级信息。按照《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要求,每5年应发布一次全国与省级耕地质量等级信息。2019年为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发布年,省级农业部门要在专家论证基础上,在201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省级耕地质量等级情况报告;9个牵头省(区)农业部门在2019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区域耕地质量等级情况报告。农业部在汇总分析各省(区、市)及9大区域耕地质量等级情况基础上,编制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报告。全国与省级耕地质量等级信息于2019年12月底前同步发布。(六)上报耕地质量评价历史数据。省级农业部门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县域耕地质量评价历史数据更新与完善,并对省级耕地质量评价成果进行自查验收。分别通过“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省级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发布”功能,生成工作空间文件(.cws文件),采用光盘方式一并报送扬州市耕地质量保护站进行汇总核查。工作空间文件应包含评价单元图(含评价单元赋值数据)、评价点位图(含点位原始数据)、耕地质量相关专题成果图件等。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是农业部门履行耕地质量监测保护职责、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二)强化质量控制。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质量关。在调查采样环节,强化标准宣贯,规范技术操作;在检测环节,对定点检测单位开展盲样考核与质量监控;在数据填报环节,实行县级填报人、市级汇总人、省级校核人、部级审核人四级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科学准确。(三)强化技术培训。定期组织耕地质量调查评价技术培训,开展标准宣贯与技术指导,不断提高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人员的技能。同时,加强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体系建设,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保障调查评价工作的统一性、连续性。(四)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和《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及时总结成效和好典型、好做法,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评价成果,提高社会公众对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调查评价处联系人,任意,电话:010—59196318,邮箱:renyi@agri.gov.cn。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话:010—59191834,邮箱:cetushifei@163.com。附件: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内容2.全国九大区域牵头单位及基础数据库审查接收单位联系方式农业部办公厅2017年8月17日附件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内容填表说明:1.本表格仅列出调查数据项,填报时按Excel过录格式录入。带*号数据项为区域补充性指标,依据国家标准《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附录B,由各区根据相应耕地质量等级划分指标进行补充填写。中微量元素及重金属元素在发布年(2019年)的前一年度(2018年)进行调查,此后每五年调查一次。2.统一编号:填写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统一规定的19位采样点编码,具体为采样点的邮政编码(6位数字)+采样目的标识(1位,字母,G:一般农化样,E:试验田基础样,D:示范田基础样,F:农户调查,T:其他样品,C:耕地质量调查样)+采样时间yyyy-mm-dd(8位数字,年4位,月2位,日2位,小于10的月日前面补“0”)+采样组(1位,字母)+顺序号(3位数字,不足3位在前面加“0”)。3.经纬度:根据GPS定位填写,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填报时统一转换为西安80坐标系。4.土类、亚类、土属、土种:土壤分类命名采用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时的修正稿(GB17296),表格上记载的土壤名称应与土壤图一致。5.地貌类型:填写大地貌类型,山地、盆地、丘陵、平原、高原。6.地形部位:指中小地貌单元,填写山间盆地、宽谷盆地、平原低阶、平原中阶、平原高阶、丘陵上部、丘陵中部、丘陵下部、山地坡上、山地坡中、山地坡下。7.海拔高度:采用GPS定位仪现场测定填写,单位为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8.田面坡度:实际测定田块内田面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度数。9.耕层质地:填砂土、砂壤、轻壤、中壤、重壤、黏土。10.质地构型:按1m土体内不同质地土层排列组合形式填写,分为薄层型、松散型、紧实型、夹层型、上紧下松型、上松下紧型、海绵型。11.生物多样性:通过现场调查土壤动物或检测土壤微生物状况综合判断,分为丰富、一般、不丰富。12.农田林网化程度:填高、中、低。13.盐渍化程度:根据耕层含盐量与盐化类型统一测算,填轻度、中度、重度、无。14.盐化类型:填氯化物盐、硫酸盐、碳酸盐、硫酸盐氯化物盐、氯化物盐硫酸盐、氯化物盐碳酸盐、碳酸盐氯化物盐。15.障碍因素:填盐碱、瘠薄、酸化、渍潜、障碍层次、无等。16.障碍层类型:1m土体内出现的障碍层类型。17.障碍层深度:按障碍层最上层到地表的垂直距离来填。18.障碍层厚度:按障碍层的最上层到最下层的垂直距离来填。19.灌溉能力:填充分满足、满足、基本满足、不满足。20.灌溉方式:填漫灌、沟灌、畦灌、喷灌、滴灌、无灌溉条件。21.水源类型:填地表水、地下水、地表水地下水、无。22.排水能力:填充分满足、满足、基本满足、不满足。附件2全国九大区域牵头单位及基础数据库审查接收单位联系方式东北区牵头单位: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徐志强,电话:024—86124561,邮箱:lntfxzq@126.com。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牵头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郜翻身,电话:0471—6652224,邮箱:nmtfflk@163.com。黄淮海区牵头单位: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李建伟,电话:0531—81608040,邮箱:sdnyljw@163.com。黄土高原区牵头单位: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石磊,电话:029—87347360,邮箱:sxtfz@163.com。长江中下游区牵头单位:江苏省耕地质量与农业环境保护站,王绪奎,电话:025—86263023,邮箱:wxk@jsagri.gov.cn。西南区牵头单位:四川省农业厅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处,李昆,电话:028—85505236,邮箱:lik5328@163.com。华南区牵头单位:广东省耕地肥料总站,汤建东,电话:020—37288083,邮箱:814911516@qq.com。甘新区牵头单位:甘肃省农业节水与土壤肥料管理总站,顿志恒,电话:0931—8653793,邮箱:gssjstfz@163.com。青藏区牵头单位: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白惠义,电话:0971—8211990,邮箱:qhtfzh@126.com。基础数据库审查接收单位:扬州市耕地质量保护站,李文西,电话:0514—80988353,邮箱:281964445@qq.com,地址: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江海路19号,邮编:22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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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09 09:24
  • 户口已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资格拿到土地补偿款?
    随着武鸣撤县改区经济发展的需求,城区内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用于城市发展建设,也由此派生了较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方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能够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案例分析】案例一:原告黄某文等四人诉被告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案例二:原告黄某稳等四人诉被告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两个案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为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对两起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深层次地分析,再结合法律规定,发现在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结果大相径庭。案例一中,原告黄某文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其户籍已经农转非迁入武鸣城区,但由于其并不当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并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案例二中,原告黄某稳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户籍随父农转非迁入武鸣城区,并一直在武鸣某厂工作,参加工作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2011年12月,由此得出黄某稳不仅取得非农城镇居民户籍并且享受了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结论。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法院作出了支持黄某文诉讼请求、驳回黄某稳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样的诉求,得出不同的判决。【说法析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是审判该类案件首先需要处理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主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已经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结合到上述案例中,虽然两案原告的户籍均已迁入城区成为城镇居民,但还要具体分析其是否已当然取得了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才足以认定其是否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推荐阅读:户口迁入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空挂户是否具有资格?土地纠纷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查是啥?农村微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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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30 10:01
  • 2017年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7〕40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曝光后,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征道路管理工作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机制不完善以及行业监管缺位等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完善提升”的要求,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工作的管理,确保住宅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建设行为,全面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各类居住项目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协调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有关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辖区内居住项目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开发企业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见附件1)的格式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公示。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备案前,应当组织开发企业与相关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签订《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协议双方应就配套设施的内容、规模、建设标准、移交方式、时间、价格以及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应依照《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和《配套设施建设移交协议》,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各类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设施接收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接收工作。四、市、区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发布居住项目招标公告时,应当审核施工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是否符合《居住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开发企业未办理《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公示或未按照《居住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住宅与配套设施招投标的,市、区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发布招标公告和合同备案。五、开发企业应按照施工招标内容依法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宅与配套设施原则上不得分解办理,以住宅工程为基础统一进行办理。六、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在《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将涉及代征城市道路的《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信息向市、区交通委及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将上述信息向本单位招投标、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行政执法等业务部门推送,实现信息共享。七、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居住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执法。未按照《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和代征城市道路用地验收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八、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对《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无误,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具《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确认单》(见附件2)。未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确认单》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九、开发企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将各项配套设施和代征城市道路用地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提交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核查,取得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具的《居住项目配套设施验收情况情况确认单》(见附件3),并作为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未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验收情况确认单》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十、开发企业办理项目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手续前,应当完成《居住项目建设方案》中各项配套设施和代征城市道路用地的移交工作,并将移交证明材料提交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核查,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单》(见附件4)。未提交《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单》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不予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手续。十一、开发企业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将各项配套设施和代征城市道路用地移交证明材料提交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核查,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单》(见附件4)。未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单》的项目,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十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开发企业资质办理中,应严格审查申报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情况,没有按时建设和移交的项目,不得作为业绩使用。十三、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转变观念,充实监管力量,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为核心,强化项目过程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十四、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降低或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整改期内暂停该企业在京所有项目的招标、施工许可、销售许可等手续办理,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向社会公布。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居住项目建设方案2.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确认单3.居住项目配套设施验收情况确认单4.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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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30 09:30
  • 2017年安徽霍邱县众兴集镇土地增减挂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众兴集镇土地增减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众办〔2017〕112号各村、镇直有关单位:为有效盘活农村闲置低效农村建设用地,推进城乡统筹和美丽乡村建设,扎实推进项目整体、高效、有序实施,按照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2次县长办公会议要求,根据《霍邱县建设用地置换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工作实施细则》(霍政办[2010]7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众兴集镇土地增减挂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特此通知众兴集镇党委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8日众兴集镇土地增减挂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2次县长办公会议要求,根据《霍邱县建设用地置换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工作实施细则》(霍政办[2010]78号)、《霍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霍政[2013]9号)和《霍邱县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实施细则》(霍政办[2013]19号)等文件精神,有效盘活农村闲置低效农村建设用地,推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项目整体、高效、有序实施,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新农村建设的契机,盘活存量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全面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良性循环体制。二、组织领导成立以镇长为组长,有关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朱余江(党委副书记、镇长)第一副组长:何远才(镇人大主席)副组长:戴传群(党委副书记)李道录(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刘伟(副镇长)王永全(副镇长)张德军(武装部长)赵明(纪委书记)成员:张付华、朱柱、周志、毛建中、宋成勇、冯浩然、胡军、管勇、王继广、王俊忠、郑松、杨正平、吴长华、王子海、罗时龙、黄成明。领导组下设三个工作组:糖坊工作组组长:刘伟,副组长:张付华、朱柱,成员:郑松、胡军。马林工作组组长:戴传群,副组长:张德军,成员:周志、杨正平、吴长华。众兴工作组组长:李道录,副组长:彭仁友,成员:周志、杨正平。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国土所,周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任技术指导和日常工作。三、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统筹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二)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充分发挥《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的引领作用,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整体设计,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三)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顺应民意,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合理调整村镇建设、产业发展、农田保护、生态建设等用地布局,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坚持尊重民意,保障权益。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推进的要求,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切实做到整治前农民自愿、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五)坚持适度开发,保护生态。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禁止毁坏森林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将列入保护范围的自然湿地等开垦为耕地。在积极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四、工作步骤1、开展宣传工作(2017年8月底)。通过镇村召开座谈会及个别谈话等方式积极宣传和推行项目拆迁工作,做到宣传工作要到位,思想工作要到位,补偿安置协议要到位,公告公示要到位,达到农民自愿、农民欢迎、农民得到好处。2、现状地形图测绘(2017年9月上旬)。组织测绘人员进入项目区开展权属和地籍调查。3、登记拆迁补偿,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2017年9月底)。组织相关人员到实地进行附属物丈量登记,按现行国家补偿标准测算拆迁户补偿数额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4、货币补偿,自行安置。对拆迁户采取货币补偿,由拆迁户自行安置,合同签订并拆除地面附属物后由镇财政拨付拆迁户补偿款总额1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85%款项。5、招投标(2017年11月底)。镇政府及时按招投标程序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招投标。6、把握时间,及时复耕(2017年12月-2018年2月)。拆旧区拆迁完毕,由施工单位时进驻施工。7、组织验收和报批工作(2018年3月)。复垦工程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五、经费保障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在资金保障方面,由镇政府调配资金,保证项目资金专项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全面监督,确保项目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六、工作要求1、确保按时完成。根据全省对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要求,试点项目需一年内实施,因此,本次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必须在2018年3月底之前完成。项目所在地的村要结合各自项目实施的特点及时开展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2、确保复垦质量。对拆旧区的土地复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拆旧复垦地块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3、确保验收过关。增减挂项目区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实施。既要保证复垦耕地数量和质量验收过关,同时又要保证项目实施的位置不改变、规模不突破。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是当前解决经济发展中土地瓶颈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被列为实施的项目所在村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政策,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要选派强有力的人员具体抓落实。要让好事办好,实事做实。既要让项目通过验收,又要让群众满意。>>推荐阅读:土地“增、减、挂”是什么意思?具体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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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9 15:50
  • 2017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保障土地供给,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占补平衡、节约用地问题,促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落实全省领导干部会议工作部署,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破解突出矛盾,不断提高用地保障能力,促进固定资产投资,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更大贡献。(二)基本原则1.坚持规划引领。将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重点保障。依据规划优化项目选址,做好用地预审。2.坚持应保尽保。通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用地需求。3.坚持补足补优。强化市、县政府补充耕地主体责任,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加快补充耕地供给。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强化各市统筹耕地占补平衡能力。4.坚持节约集约。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资源投入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改进计划管理方式(一)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调整完善过程中,要将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扶贫搬迁、环境保护等项目纳入规划。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改进计划管理方式。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铁路、高速公路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使用国家或者省留计划指标,随报随批;省管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由市级先行保障,批后省级奖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放开使用,用完为止。三、拓展补充耕地途径,实现占补平衡(一)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各市要将省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科学分解到县,并督促落实。县级政府要狠抓落实,按时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切实增加补充耕地供给。构建县域自求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的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充分利用各种耕地后备资源,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产生的新增耕地,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支持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据规划投资或者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补充耕地。(三)完善占补平衡实现方式。在完成补充耕地数量的基础上,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可通过市域内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的耕地质量补足。市、县要优先满足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需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各市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从省级补充耕地调剂指标库中调剂配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申请国家统筹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兼顾土地开发者的积极性和指标使用者的承受力,制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指导价格。四、改进用地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一)简化申报材料。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等6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转用征收方案一次性报国务院审批时,申报用地不必明确用地位置,不必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勘测定界资料,具体位置在省政府批准实施用地时确定。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审查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相应审查仅在用地审批阶段进行。(二)实施并联审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建设单位已与矿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市县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待签订补偿协议、办理压矿审批登记手续后印发建设用地批复。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单独选址项目涉及征占林地的,在市、县林业部门出具正在办理林地审核手续说明的基础上,可同步进行用地审查,但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林地审核手续。五、扩大有偿使用范围,采取多种方式供应(一)鼓励有偿使用土地。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价格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相应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确定。(二)实行租让综合供地。除房地产外,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的,拟定供地方案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规划、投资、产业等部门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期和出让期,约定租金和出让金;在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三)合理确定出让底价。有偿使用土地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六、积极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一)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将布局散乱、利用粗放、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特别是城中村、棚户区、老城区、老工业区等,纳入再开发范围。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改造开发,允许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用地进行成片开发。(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改造。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在5年之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土地综合利用(一)推进工业产业项目进区发展。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开发区,着力推进新产业在开发区集中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发挥新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的引领作用。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集聚发展。(二)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八、促进项目合法用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一)推进不动产登记规范化。积极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强登记机构建设,加快存量登记数据整合,强化信息平台应用,优化登记流程,提升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登记效率。充分利用现有登记大厅,推动设立集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于一体的综合受理窗口,制定并公布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各有关部门实行并联办理,有效缩短办理时限。积极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模式,逐步推出一站式办理、同城通办、上门办理、延时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等多种服务措施,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惠民。(二)促进项目依法依规用地。各级投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统筹规划,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批准或者强令项目开工。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主动向当地政府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当地政府组织整改。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违法用地整改工作,彻底消除违法状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清理违法占地专项行动部署,确保2017年底实现“清零”目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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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9 10:22
  • 2017成都土地新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
    9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2017年土地新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成府发〔2017〕2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坚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品质,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落实精细化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上市土地供前审查(一)严格“净地”上市审查。拟上市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审查标准,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能出具上市意见。(二)严格上市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审查。坚持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先于住宅项目规划、建设、投入使用的总体原则。拟上市出让宗地周边规划的主要道路、垃圾转运站、变电设施等必须由政府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土地整理业主提前实施建设。农贸市场、小学、幼儿园、社区综合用房、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场馆、警务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也要纳入拟上市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方案一并公告,由竞得人作为代建业主按照规划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并无偿移交。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或未形成限期解决方案的,由建设部门核实并函告国土部门暂停该宗地上市。(三)统一中心城区土地上市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土地整理业主单位(含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属国有公司)在完成拟上市宗地的前置手续后,统一报宗地所在地的区政府(不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对规划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及产业要求等要件审查把关(区国土部门负责具体事务);审查合格的,由区政府按程序提出上市申请。二、强化宗地功能约束(四)强化上市宗地城市规划功能定位。规划部门对不同区域或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对城市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及重点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开展城市设计或地块形态研究,将研究确定的形态控制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对城市一般区域、一般项目也应将必要的建筑体量、风格、风貌等形态控制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五)加强上市宗地建设条件管理。建设部门应将出让宗地的开竣工时限、建筑工业化、成品住宅(装修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移交等要求纳入上市宗地的建设条件。(六)加强上市宗地产业定位与准入管理。加强出让功能定位把关,凡是对地块有特殊产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可对拟上市宗地提出产业类型、产业标准、产业形态、物业自持比例等要求,作为上市宗地的产业准入条件。(七)精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国土部门应将上市宗地的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产业准入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内容。商住混合用地涉及分期开发的,属地政府应按照“先产业开发,后住宅建设”的时序安排原则,制定限制商品住宅预售、限制商业用房分割销售、同步或提前竣工产业设施等管控措施,作为土地竞得人义务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作为土地成交后履约和监管的依据。三、落实土地供后监管措施(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宗地成交后,属地政府与土地竞得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根据土地出让公告约定事项,重点对土地交付、项目开竣工时间、产业准入条件、未达准入条件罚则、公建配套的建设和移交具体要求、开发保证金等内容予以约定。对项目出现未按时开竣工、未达产业准入条件等情形的,依照协议进行处罚或没收开发保证金。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及郊区市县政府也可指定相关部门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九)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土地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后,按《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逾期不签或不满足签订要求的,国土部门应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竞得人按要求签订出让合同后,竞买保证金转作土地出让价款并作为履约保证金。(十)依规严格处理延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违约行为。土地受让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对经催缴仍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国土部门可依约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出让土地,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对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可禁止其在欠缴期间参与全市范围内上市土地竞买。在土地受让人未缴清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前,不得交付土地,不得减免延时缴款所产生的滞纳金。在土地受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滞纳金前,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也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十一)规范处置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延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问题。土地受让人竞得土地后,由于出现不可抗力(如发生地震等)、新发现文物、外资企业因办理外汇登记及结汇手续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土地受让人不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负责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并在宗地达到土地交付、开工等条件后书面通知土地受让人限期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国土部门依据土地交付确认书、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书面通知等证明文件,拟制《土地出让价款延时缴纳处理方案》,报批准出让方案的政府研究同意后重新约定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十二)坚决查处闲置土地。国土部门要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因土地受让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依法不得为其设定土地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因非土地受让人原因造成闲置的,拟制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处置。四、明确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十三)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规划部门负责监督土地受让人执行宗地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的情况;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土地受让人执行宗地建设条件的情况;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土地受让人执行产业准入条件的情况;属地政府(或属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监督土地受让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情况。(十四)严肃工作责任追究。因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产业准入条件等执行和监管不到位产生的信访、法律、经济等问题,由提出条件的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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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9 09:55
  • 什么是房屋产权?40年、50年、70年产权有啥区别?
    现在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只要是房子都涉及到房屋产权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房屋产权?我们常听说的40年、50年、70年产权有啥区别?什么是房屋产权?一般来说,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受到我国《物权法》的保护,其年限是永久的。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一项使用权。根据土地规划用途的不同,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又分为40年、50年和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40年、50年、70年产权的区别区别1:土地规划用途不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平常的住宅建设用地最高是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以及综合用地,最高为50年,而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最高只有40年。所以40年、50年和70年这三种不同产权的房子,用途是不一样的;区别2:落户政策不同产权为70年的房子,也就是住宅,可以落户口,而产权为40年或者50年的房子,虽然很多也能够满足居住的要求,但是其土地的使用性质,决定了房屋本身仍然是非住宅性质,所以一般来说不能落户口,子女也就不能划分到相应的学区,就近入学。区别3:生活费用不同同时,生活费用也不一样,70年产权的住宅,在水电费上是按照民用标准收取,价格相对较低,而非住宅性质的、40年或50年产权的房子,则是按照商用标准来收取,价格要贵很多,并且一般不通燃气。区别4:贷款条件不同另外,贷款条件也不同,购买非住宅性质的、40年或50年产权的房子,一般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办理商业贷款,也只能得到总房款的五成或六成按揭。小贴士:1.房屋产权70年怎么算?举个例子,比如2009年开发商获得土地批租权,2013年商品房建完进行销售,2014年小杨买房搬进新家,那么小杨的房屋产权到哪一年呢?是这么计算的:200970=2079,因为土地使用权限从开发商购地就开始了。2.房子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房子还属于自己吗?房子还是自己的。参考我国《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会有这几种做法:(1)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3)国家收回土地,用类似拆迁安置的颁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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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8 14:17
  • 2017年河北省印发《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实施方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实施方案》明确,围绕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和服务雄安新区发展两条主线,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确保有培训愿望和就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都能享受一次免费的就业创业培训。方案提出,2017年完成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1万人,确保有就业愿望的培训人员就业率达到90%以上。2018-2020年,根据雄安新区发展实际确定目标任务。方案要求,培训机构从京津冀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大型企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在培训方式上,采取就地就近设立培训场地、与用人单位联合施教等形式,为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量身订制就业创业培训。在培训内容上,根据雄安新区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城市发展管理需要,开展物业、保安、绿化、轨道交通等公共服务类培训、家政服务培训、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业态培训、苇编等地方特色家庭手工业培训、现代服务业培训、建筑业培训以及对有创业愿望、创业经验或有创业实体转型升级需求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等。培训后按照市场配置一批、企业吸纳一批、劳务输出一批、创业扶持一批、灵活就业一批、公益性岗位兜底一批等举措畅通就业渠道。据介绍,今年,河北将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用于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2018年起,根据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众所周知雄安新区位于中国河北省保定市境内,地处北京、天津、保定腹地,规划范围涵盖河北省雄县、容城、安新等3个小县及周边部分区域,对雄县、容城、安新3县及周边区域实行托管。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此设立的国家级新区。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新区,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如有博野县农村产权交易、雄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博野县农村产权交易、雄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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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7 08:59
  •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实施和基地建设,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成本下降,实现2020年用电侧平价上网目标,现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和基地建设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市场应用和成本下降为目的,通过市场支持和试验示范,以点带面,加速技术成果向市场应用转化,以及落后技术、产能淘汰,实现2020年光伏发电用电侧平价上网目标。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包括应用领跑基地和技术领跑基地,其中应用领跑基地通过为已实现批量制造且在市场上处于技术领先水平的光伏产品提供市场支持,以加速市场应用推广、整体产业水平提升和发电成本下降,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技术领跑基地通过给光伏制造企业自主创新研发、可推广应用但尚未批量制造的前沿技术和突破性技术产品提供试验示范和依托工程,以加速科技研发成果应用转化,带动和引领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市场应用。领跑基地光伏产品技术指标根据光伏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情况循环递进,由国家能源局商有关方面研究确定。为充分发挥“领跑者”计划的行业引领作用,根据领跑基地建设和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情况,经研究评估后不定期实施;每期应用领跑基地竞争优选发现的技术指标,作为间隔一期时光伏行业技术平均先进水平预期指标,并作为市场准入标准递进调整的参照;每期技术领跑基地技术指标原则上作为下期应用领跑基地的技术指标的重要参考。为使领跑基地成为光伏发电行业真正“领跑者”,领跑基地建设实行规模总量控制,同时发挥规模效应、强化监测监管。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每期领跑基地控制规模为800万千瓦,其中应用领跑基地和技术领跑基地规模分别不超过650万千瓦和150万千瓦。每个基地每期建设规模50万千瓦,应用领跑基地每个项目规模不小于10万千瓦,技术领跑基地每个项目规模为25万千瓦,每个基地均明确其中一个项目承担所在基地综合技术监测平台建设;为保持各地区光伏发电平稳有序发展,每个省每期最多可申报2个应用领跑基地和1个技术领跑基地。加强基地建设和运行监测监管,长期监测评价基地情况,实时发布相关数据和报告,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对实施效果好的基地所在地政府进行鼓励奖励,对建设运行中的失信企业和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惩戒。本期拟建设不超过10个应用领跑基地和3个技术领跑基地,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上半年之前全部建成并网发电。2017年剩余规模作为激励机制预留规模,根据评估情况对按要求按期并网发电、验收合格且优选确定的电价较光伏发电标杆电价降幅最大的3个基地增加等量规模接续用于应用领跑基地建设。2017年6月30日前已建成未验收以及在建的基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不参加2017年新建基地申报。2016年光伏发电运行小时数达到保障小时数95%及以上或弃光率不超过5%的省份方可申报。二、应用领跑基地建设模式及技术指标应用领跑基地的建设模式为:进入国家能源局优选范围的基地所在地政府采取竞争性优选方式选择基地项目投资者,要求投资者选用达到领跑技术指标的光伏产品,并将比当地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低10%的电价作为企业竞价的入门门槛。本期应用领跑基地采用的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应分别达到17%和17.8%以上,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原则上参照晶硅电池组件效率提高幅度相应提高,各类光伏电池组件的衰减率指标要求保持不变。三、技术领跑基地建设模式及技术指标技术领跑基地的建设模式为:进入国家能源局优选范围的基地所在地政府采取竞争性优选方式选择技术最前沿的光伏制造企业,由其单独或联合一家光伏发电投资企业共同(光伏制造企业须控股)作为该基地项目投资企业,基地项目执行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本期技术领跑基地采用的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应分别达到18%和18.9%以上,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原则上参照晶硅电池组件效率提高幅度相应提高,各类光伏电池组件的衰减率指标要求保持不变。被选中的光伏制造企业应具有原创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已制定该前沿技术的产业化发展计划。四、领跑基地优选方式领跑基地由地方自愿申报,通过竞争方式优选产生。各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区域内的基地申报工作,对各基地进行初选后向国家能源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基地规划报告、必要的支撑性专题报告以及包含土地成本及税费、电力送出工程及消纳保障、政府服务保障机制的市(县)级及以上政府或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政府部门的说明或支撑性(承诺)文件等。国家能源局委托技术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按照以下条件,对申报的基地分别进行评价,按本期拟建设规模,依据评分排名分别确定应用领跑基地和技术领跑基地名单。基地优选过程中可邀请地方政府进行陈述答辩。优选标准详见附件1。(一)太阳能可利用条件。优先选择具备较好太阳能资源条件的地区。以现有正常运行光伏电站实际年利用小时数并结合省级以上气象局观测及评价判断该基地太阳能可利用条件。(二)土地类型及成本。基地场址必须属于国家允许建设光伏电站的土地,产权清晰,土地流转价格较低(或不收取土地租金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基地所在市(县)政府应确认基地光伏阵列所占用土地属于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范围,并明确按用地面积计列的所有费用以及土地足额交付使用的期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基地规划总规模较大、集中连片的基地。(三)接入系统建设。基地所在地省级电网企业应负责投资建设基地的电力送出工程,至少应承诺投资建设基地配套的汇集站及以上输电线路,承诺投资建设基地各项目升压站之外全部电力送出工程的优先。在基地所在地政府与电网企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电网企业回购电力送出工程资产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采取其他方式统一建设接网及汇集站等电力送出工程,但不得由基地内项目投资企业分摊工程费用。(四)电力市场消纳保障。基地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地项目电力消纳范围、明确保障基地项目电力优先消纳的措施。基地所在省级电网企业应提供基地项目发电全额消纳或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小时数(或限电比例不超过5%)的论证意见及承诺;基地所在地市(县)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基地电力全额消纳,承担基地项目因限电达不到国家最低保障小时数相应欠发电量的经济补偿责任。(五)地方政府推进工作机制和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基地项目地方政府管理“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项目建设审批手续,降低企业开发光伏电站的非技术成本,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基地项目竞争性配置并对基地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基地所在地政府应公平对待符合条件的所有参与竞争的企业,不得对企业提出申报基地时已明确的建设任务之外的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要求。为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对位于国家认定的深度贫困县的基地,在基地场址不收取土地税费、土地租金较低以及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全部电力送出工程和确保电力全额消纳的前提下,优先入选领跑基地。五、投资企业优选方式应用领跑基地和技术领跑基地的投资企业均通过竞争方式优选确定。竞争条件包括企业投资能力、业绩水平、技术先进性、申请的上网电价(应用领跑基地)等。各入选基地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应将竞争优选工作方案报送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由其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组织审核或论证后批复,基地所在地政府按批复的优选工作方案组织优选。应用领跑基地主要竞争应用领域领先技术的市场竞争力(上网电价),兼顾技术先进性和其他因素;技术领跑基地主要竞争最新研发前沿技术先进性,兼顾预期市场竞争力(未来成本下降)和其他因素。基地的每个项目各自竞争优选且每个企业集团只能有一个企业参与竞选。应用领跑基地和技术领跑基地投资企业优选标准详见附件2和附件3。六、监测评价和监管建立国家能源局指导、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协调、基地所在地市(县)政府落实、技术管理机构技术支撑下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基地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技术管理支撑机构认真做好基地项目技术方案论证、主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后评估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各项目主要光伏产品达到相应先进技术产品指标要求。各基地所在地市(县)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选择具备能力的机构(或企业)建立基地项目集中监测评价技术系统,相关监测信息报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定期发布各基地的监测评价报告。国家能源局指导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各基地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依托技术管理支撑机构对基地进行验收,基地验收内容除常规的工程验收外,应重点验收基地项目采用先进产品、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生态保护及土地综合利用、地方政府服务和收费等,其中对基地项目采用先进产品的核实,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按“交叉检查”方式进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领跑基地建设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基地建设运行状况定期发布、工作激励和黑名单、失信惩戒等制度。对达不到竞争承诺光伏产品技术指标(包括组件转换效率、衰减率、系统效率等)的基地、企业、设备制造商,以及未兑现政策和服务承诺的地方政府予以通报。领跑基地项目整个建设经营期不得转让,对擅自转让基地项目、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建设和验收不合格的基地企业(含技术领跑基地的光伏制造企业),禁止其及所属企业集团系统所有企业参加后续领跑基地投资建设。对于以上情形中失信情节严重的,根据行业黑名单或国家信用体系失信名单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建设速度快、并网消纳落实、实施效果好的基地所在地通过给予增加基地建设规模等方式予以鼓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对拟申报的应用领跑基地或技术领跑基地,根据申报基地类别进行初审,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基地申报材料。联系电话:010-68555870,68555050(传真)215641476@qq.com附件:1.光伏发电领跑基地竞争优选标准2.光伏发电应用领跑基地企业优选标准指南3.光伏发电技术领跑基地企业优选标准指南4.XX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地申报汇总表5.XX基地申报资料清单6.XX基地所在地政府说明和承诺国家能源局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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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6 14:32
  • 2018河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中,搬迁对象条件、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近日从河南省财政厅获悉,为支持做好该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省财政近日下达省级财政资金1.8亿元,专项用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房补助。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2018河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中,搬迁对象条件、补助标准是怎样的?在下达的省级财政资金1.8亿元中,提前下达2018年资金5229.8万元,支持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较重的洛阳、三门峡、南阳等地及早谋划2018年项目,加快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度。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条件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要同时满足迁出区域条件和搬迁农户个体条件。►迁出区域条件是:深山荒芜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脆弱)区和河滩受淹区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搬迁农户个体条件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劳动生产难以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在地质灾害多发区、隐患区,愿意通过易地搬迁避险和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注意,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居住农户2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50%以上的自然村,原则上实行整村搬迁。具体可咨询省扶贫办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搬迁补助标准按照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原定由搬迁农户自筹的人均3000元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各承担1000元;省直管县(市)(含财政直管县)的市级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搬迁农户不再自筹资金,有效减轻了搬迁贫困人口建房负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3万元,各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建安实际成本,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在补助方式上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可采取“21”的补助方式,即在搬迁入住时人均补助2万元,拆除旧房后人均再补助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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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6 13:52
  • 临海市4大举措打响农村土地确权“百日攻坚战”
    近日从临海市林农具了解到,浙江省临海市为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打算从以下4个方面着手,多个措施多管齐下,打响土地确权工作“百日攻坚战”。措施1:加强工作督查8月下旬,由临海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分管农业副市长分别带领市农林局、确权办等相关工作人员,分三组对全市19个镇(街道)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行一次全面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工作进度,查找问题,并一起帮助研究指导,同时下达“百日攻坚”指令,要求镇(街道)紧盯目标,拉高标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坚决完成任务。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对全市确权工作排名末10位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采取集体约谈,要求他们高度重视,查明原因,对症下药,以破釜沉舟的勇气,坚决打赢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这场硬仗。措施2:加强协调对接根据3家作业单位不同工作片区,临海市于9月5日-7日分别召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破难攻坚对接会。各镇(街道)和测绘单位分别对各自工作情况进行汇报,针对各方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进行深度交流对接,找出问题症结所在,深入探讨解决措施。此外,对下个阶段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要求镇(街道)、村和测绘单位三方,进一步落实相关责任,强化人员力量,紧盯工作目标,倒排时间,挂图作战,竭尽全力,破解难题,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措施3:加强培训指导严格按照省、台州市土地确权相关要求,针对本阶段工作情况,及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特别针对审核公示,签字确认、合同签订等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如法定程序和时间、签字人员及委托手续、暂缓确权及确股确权不确地的界定标准和报批程序手续等再次进行详细的讲解;要求各镇(街道)及时组织召开镇(街道)机关干部、村级土地确权工作小组进行业务培训指导。通过市、镇(街道)、村三级联动有针对性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少失误、不失误,加快确权进度。措施4:加强质量监管严格要求作业单位按照省里有关技术标准及《临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规范操作,进一步强化作业单位内部自检、三家单位交叉互检、市镇抽检、第三方质检的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土地确权登记程序合规、手续完整、资料真实、数据准确,技术过关,质量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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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6 11:14
  • 重磅!重庆、长沙、贵州、石家庄出台2017楼市调控新政策
    近日,我国重庆、长沙、贵州、石家庄等多个城市出台2017年楼市调控新政策。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重庆楼市调控新政策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2日晚发布新一轮房地产市场管控新规,规定自9月23日起,凡在重庆主城区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沙楼市调控新政策长沙市住建委23日宣布,即日起再次全面升级楼市调控政策,包括延长限售期、提高购房资格条件、扩大限购区域等,以保证楼市刚需、打击投机炒作。长沙新的楼市调控政策包括:1.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上市交易时间由原来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后调整为3年后;2.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待首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购买二套房;3.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所需12个月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时间提高至24个月;4.新政施行后办理的本市个人家庭户和集体户个人,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限购1套商品住房;5.限购区域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范围(暂不含浏阳、宁乡区域)。长沙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楼市调控政策“加码”的特点是,全面强化了住宅的“居住属性”,坚决抑制其“投资属性”。同时,强力保障刚需购房,精准调控投机行为和市场炒作。预计接下来长沙楼市供需关系有望进一步平衡,房价有望趋于稳定。贵州楼市调控新政策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文件明确制定了贵阳房地产市场下阶段将采取的措施。其中规定,“自2017年9月23日0时起,凡在我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购买时间以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石家庄楼市调控新政策石家庄市政府23日出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进一步升级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意见明确: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3年内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2.自发文之日起新购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5.此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发文之日起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附件:1、重庆市《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两江新区管委会,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二、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本通知自2017年9月23日起实施2017年9月22日2、长沙市《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健康发展的通知》3、贵阳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障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严格控制投机投资性炒房行为,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加强商品房网签撤销管理,严格控制网签撤销行为。严厉打击违规销售、捂盘不售、虚假销售、哄抬价格等行为。对龙头涨价项目要约谈房开企业并限期整改。对涉嫌造谣以及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等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统筹管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增加供应规模。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等,尽快落实并公布近三年全市及各区(市/县)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和年度供应计划。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住房[2017]80号)要求,强化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管理,合理调节住宅用地供应时序,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区(县、市),要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8-12个月的,维持正常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节奏。三、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职工家庭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三套或以上住房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限制转让自2017年9月23日零时起,凡在我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购买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五、加强二手房市场管理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联名查处机制,规范代理行为、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范经纪人员管理。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系统,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系统,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六、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由市住房建设城乡局牵头,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代理经租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企业在住房租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积极探索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新模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七、以上条款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对房地产市场的总体定位,依据国家和省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3年内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自发文之日起新购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发文之日起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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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6 09:23
  • 《锦州市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解读
    锦州市在土地有偿使用初期,部分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按有关规定的最高年限出让,尤其是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有的十几年,有的二十年。目前,该部分用地出让年期已届满,如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手续成为难题。虽然国家对土地出让年期届满的续期有相关规定,但未出台具体操作办法,特别是对短期出让如何核定补缴价款没有具体规定。如短期出让与满年限出让续期同样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市场价格补缴价款,则显失公平,企业也难以接受(因出让时影响出让年限的只是政府纯收益)。目前,以辽宁华润锦州电厂为代表的一批工业项目用地使用年限均已到期,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市国土局无法具体操作,导致到期的土地使用权处于既不能续期,企业又继续无偿使用的尴尬状态。由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证也同时失去了法定效力,使相关企业不能进行抵押融资、重组及资本运作等,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因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市(县)人民政府有必要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加以规范。据了解,辽阳市于2013年出台了这方面的规范文件,沈阳、大连市也正准备出台相关政策。此次起草的《意见》参考借鉴了辽阳、大连的做法。2012年,市国土局针对这类问题曾向市政府提出了与此次起草《意见》一致的操作办法,时任主管副市长、市长分别作出批示,同意市国土局意见,市国土局据此已部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延期手续。为了进一步系统、全面依法依规规范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市国土局特意起草了此《意见》。《锦州市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意见》核心是区分满年限出让和短期出让两种情况不同补缴价款计算办法,即:续期宗地首次出让或累计出让年期达到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的(即满年限出让),地价款按拟出让时土地市场价格确定;续期宗地首次或累计出让未达到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的(即短期出让),且在取得使用权之前已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或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可将宗地使用年期延续至批准用途最高出让年限,地价款按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确定(即按政府纯收益缴纳)。针对土地使用权现已届满尚未办理续期手续的情况,《意见》中也明确了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办理续期,也就是说给1年的补办期,其目的是为了妥善处理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如有锦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锦州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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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5 10:51
  • 关于《丹凤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7〕22号)
    丹凤县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丹凤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7〕22号),要做好完成棚改计划任务的同时实现资金平衡,通知就贷款申报、还款准备、各方责任和监督管理方面做出了详细说明。丹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凤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7〕22号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丹凤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丹凤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8日丹凤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同时完成棚改计划任务和实现资金平衡“两篇文章”的要求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6〕57号)、《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陕财办预〔2017〕67号)、《商洛市财政局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商财办建〔2017〕44号)、《商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快资金运行,规范贷款还款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丹凤县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棚改项目贷款资金是指国开行2015年以前经过“三统一”模式申请的贷款资金和2016年以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申请的贷款资金。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市级贷款承接主体为商洛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承担全市棚改项目还款资金归集职责;丹凤县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建发公司”)为丹凤县棚改项目的法人(实施和承接)主体。第二章贷款申报第五条贷款项目审查(一)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拟实施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和收支平衡评价。(二)对于能够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达到收支平衡的项目,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审议会议,由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棚改办、县建发公司共同参加并审议。(三)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部门纳入国家棚改计划。第六条审查内容领导小组会议对棚改项目申报贷款进行审查:(一)贷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二)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范,是否相互匹配。(三)贷款额度情况。申请贷款金额是否符合贷款相关规定,财力是否能够支付。(四)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建设标准、购置价格等投资金额是否与当地水平相吻合。(五)项目收支情况。项目的收入和支出能够做到平衡,不给地方财政增加负担。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并不限于:腾空指定土地出让收入和安置房差价收入、配建商品房、车库等销售、租赁收入以及配套设施租赁收入、土地综合开发收益等。第七条贷款申报(一)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棚改任务和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贷款申报额度。(二)由县棚改办落实相关手续后,逐级申报贷款。所有项目申报贷款资料在上报省国开行、市棚改办的同时,抄送市城投公司、县财政局和县建发公司。第三章还款准备第八条建立丹凤县棚改贷款项目还款准备金制度,还款准备金专项用于归还棚改贷款本息。(一)县财政局根据市城投公司每年11月底前测算的我县下一年还款准备金筹资额度,及时筹措还款准备金,划入县棚改办开设的国开行贷款还款准备金专户。(二)县棚改办按照还款准备金筹资额度,将还款资金划入县建发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再由县建发公司划入市城投公司在国开行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三)还款准备金主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来源:1.棚改项目自身收益。主要包括项目腾空土地出让收入、项目安置房差价收入以及项目配建的商品房、车位、配套设施用房、商业用房及小区配套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绿地)等销售、租赁收入及其他运营行为所产生的收入;2.本年土地出让收益的10%(每宗土地出让完毕,由县财政局将10%收益划入县棚改办开设的还款准备金专户);3.县政府财政预算。县财政将该年度的归集项目本息差额部分纳入当年预算。(四)项目收入动态还款。棚改项目的自身收益按照“封闭运行、全额归集”的原则管理资金。县棚改办开设棚改项目还款准备金专户,各棚改项目自身收益存入专户。资金支出需经县棚改领导小组审定,专项用于偿还国开行贷款和棚改项目的投入。第四章各方责任第九条县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县棚改办为全县棚改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棚改规划、计划制定,项目申报、建设和安置回迁管理、贷款申报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为全县棚改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部门,争取中省资金支持,指导和监管全县各棚改项目资金使用,筹集全县棚改项目贷款还款资金。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棚改项目和安置房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县住建局依据全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棚改项目初设条件,规划棚改项目的安置地块和商业开发地块,审批棚改项目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县国土局负责棚改项目的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审查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负责棚改项目的用地征收和供应工作。做好土地出让资金收缴工作,配合县财政局划转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筹集国开行还款准备金。县建发公司负责全县棚改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的承接、使用、归集、偿还与管理工作,并做好资金使用台账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政府将全县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县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及支出(2015年及以前项目纳入债务系统),并将收入及支出平衡执行情况报县人大相关会议审议;严格按照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同时,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加强项目运营和资产运作,发挥借款资金的杠杆作用,提升项目自身的还本付息能力。第十一条项目自身收益管理1.腾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县棚改办腾空各棚改项目用地后,由县国土局统一收储监管,在县棚改办与住建局确定项目区土地分区用途和规划前提下,县国土局组织公开出让或划拨,出让收入和有偿划拨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县财政局在贷款还本付息额度内及时足额将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划转县棚改办开设的棚改项目还款准备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2.棚改项目土地出让招拍挂公告发布后,国土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棚改办和县建发公司抄送棚改项目土地招拍挂有关信息,县棚改办和县建发公司分别向市级管理部门上报棚改项目土地招拍挂有关信息。3.棚改项目安置房差价收入及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商业、车库等收入管理。县财政局在贷款还本付息额度内及时将棚改项目安置房差价收入及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商业、车库等收入划转至县棚改办开设的棚改项目还款准备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4.2014-2016年项目,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棚改项目收益核对,并签订监管协议;2017年及以后项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监管协议。第十二条县财政、监察、审计、棚改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对违规使用专项贷款、还款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如遇政策调整,相应条款变化由各方协商确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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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5 10:13
  • 装配式住宅“土流非屋”,一个乡土梦的圆满!
    南风有意推窗来,满庭花携香来访,对于每个拥有田园情怀的人,大抵都有一个乡土梦。我们来自哪里,却在何处苟活,心在哪里栖息才算乐土,叩问许久,却也不过是静默后的寂寥。土流非屋·乐土归期何处是乐土?心栖碧山,偶筑土流非屋,自归乐土。择一城白首,不如择一隅,置一花房,不独求空间宽阔,却在几十寸方间,摆手弄舞无人窥见亦不怕窥见。不喜鎏金嵌珠,把乡土的风味掩盖,却把乡间好物一一来寻,唱遍颂歌。土流非屋·岁月无痕芳邻友好,荷锄浅把花来种,红花胜火映得笑靥如桃面清甜,紫花婉转盛放似掖裙翩飞仙女下凡。“自在”花房外的小景宜人,蓝天如捞月般干净透底,云朵翔底安静变换,在相对静止的时间里,你的青春和故事也被静止和定格,土流非屋如另一个时空,每一秒如分钟度过,却觉悠然愉快不被岁月的褶皱加身。土流非屋·微观世界小桌小椅小时光,微缩的景界里仰观宇宙,从城市的觥筹交错间脱离出来,与清晨睁眼第一见面的人,登台等待今朝第一缕晨辉,桌间有我今早采的野花,清茶几盏,饮下伴着清风,一日的欢喜和清爽全被撷取,土流非屋的晨昏晓,不是一人而是我们,共同感受。土流非屋·兰亭有序屋如兰亭筑在乡野之外,暮色降临,暖意慵懒的灯光把一屋子的家具照亮,乡村的安静被熏染一层静态流光,屋外兰圃盛放娇兰,屋内的人又岂不是气质如兰,充满生活之雅趣呢?端上菜圃里摘得瓜果烹饪出的菜式,顺手择花一朵点缀餐桌,热气升起之时,土流非屋里的烟火气息,让人错不开眼,所有感官、嗅觉都被抓获,好难二意。土流非屋·乡土梦回生活如锦,庭前有花,屋外平湖,远山如黛便是锦缀珍珠,终究你会从城市的喧嚣中回到心中的乡土梦,过上篱笆墙间种花浇果的日子,迎着清晨破晓的朝阳,唤醒年轻活跃的心,今天我便要做自己,在土流非屋的生活,哪怕一天,也是一场梦的回归。等你体验一场土流非屋的生活土流非屋为装配式建筑,可根据用户需求,自选位置,不占用耕地、林地等面积,架空建筑,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多功能组装,多种房型,满足用户对建筑景观功能和生活体验的要求,土流非屋,为您的乡土梦提供现实基础。更多精彩信息,欢迎阅览住宅网(www.zhuzhai.com,点击链接可进入)或者关注下方住宅网微信公众号。高性价比住宅,等你来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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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2 11:20
  • 山东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国土[2017]301号(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服务水平,20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全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服务水平,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促进提速、提质、提能、转作风,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标准化,强化不动产登记技术支撑,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举措。2017年底前,全省不动产登记实现“四统一”,省级不动产登记平台投入使用,所有市县接入部、省平台并实现新增数据实时汇交,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健全高效、安全的工作流程和机制体制。2018年底前,全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完成,形成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数据网络,有效服务于有关部门行业管理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实施省级不动产规范化窗口建设工程,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通过创建一批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和便民利民示范窗口,推动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更加规范,技术更加先进,登记更加高效,服务更加优质,切实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建立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二、工作内容(一)机构建设1.健全机构组织。规范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人员划转及时到位、落实到岗,合理设置不动产登记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范围和人员配备要求,确保各项业务有序开展,责任到人。2.落实不动产登记职责。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位,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交易、审批等职责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职责完整,全面落实法定职责,依法登记。3.加强队伍建设。登记工作人员配备充实,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年龄构成合理,人员的专业技术与业务能力与岗位职责相适应。制定周密的管理制度和培训学习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廉洁勤政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登记人员的工作待遇,维护登记人员的合法权益。(二)制度建设4.优化业务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研究制定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业务办理指南(办事明白纸)、预售合同备案、权调审核、应急预案、预警信息报告、档案管理、数据整合、系统使用规则、信息查询、因继承(受遗赠)登记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5.完善管理制度。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人员守则、党风廉政、考核管理、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AB角岗位、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印章管理、公文管理、证书管理、资产管理以及信息安全、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管理制度。(三)窗口建设6.合理设置窗口。充分考虑本地区业务规模、服务人口、网点布设等要求,统筹确定不动产登记场所,满足群众登记需求。登记场所要具备业务办理、等候休息区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等基本功能,合理安排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查询及收费窗口数量。协调邀请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入驻设立便民窗口。探索流动窗口设置和在房产中介、银行等业务联系密切的单位机构设置服务窗口。针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出国、上学等特殊群体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7.完善便民设施。不动产登记场所干净整洁,宽敞明亮,标识清晰,场所内配备服务导询台、业务办理叫号机、LED显示屏、自助查询机等便民设施,开通网上预约、在线进度查询、证书查验等服务功能。登记窗口张贴不同类型登记业务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公布投诉渠道,摆放办事指南、填表样式等材料。(四)业务建设8.规范登记流程。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明确每种不动产登记类型的办理依据、适用范围、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审核要点、收费标准等。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不得进行强制预约摇号,对于没有依据的审核、备案、批准、核准以及确认等前置条件,一律不得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9.及时采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工作。强化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做好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建立预售楼盘信息,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确保预告登记、预查封登记等业务正常开展。10.组织做好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严格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进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并确保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唯一性。落实《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要求进行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工作,实时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确保图形、数据的准确、现势、有效和安全。11.严格落实受理审核岗位责任。加强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岗位管理,落实当场告知、一次性告知等受理要求。建立两审制度和审核责任制度,受理初审后由审核人员进行一次性审核并签章,审核人员对审核结果终身负责。建立会商制度,对疑难复杂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合理化解审核风险。12.规范登簿行为。建立完善电子登记簿管理制度,明确审核后登簿要求,严格设置登簿和浏览查询权限,登簿结果未经变更程序不得进行修改,确保登簿的时效性和严肃性。严格做到权属认定正确,界址面积准确,登记类型无误,簿证表册填写正确、规范、无遗漏,前后表述一致,坚决杜绝违规登记情况的发生,确保登记错误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五)信息化建设13.做好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平台接入工作。根据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完成不动产登记系统开发建设,保证功能健全齐全,统计分析准确,数据维护便捷,有效支撑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权籍调查系统能与登记数据库信息即时联动。按要求接入国家和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采用专用网络,保证信息安全,数据上传方式和质量符合有关要求。14.积极推进数据整合建库工作。坚持“完整、一致、规范”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核心,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数据整合及数据库建设,形成空间参考一致、数据关联关系正确、历史信息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按时完成省厅部署的存量数据整合建库和汇交任务。(六)档案管理15.开展资料移交接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原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计划并推动实施,在完成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原始纸质材料和电子资料等资料档案移交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接收资料档案的整理工作,及时开展分类、清理、扫描和归档入库工作。16.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登记业务办结后及时将登记资料扫描归卷归档。档案资料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档案封面、目录、编号等正确无误。建有不动产登记系统框架内的档案管理系统,完善电子档案管理、查询功能。纸质档案应有专门的库房存放,配备防水、防火、防盗等装置,库房管理制度完善。17.加强证书(证明)管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专门台账,准确记录证书(证明)的申领、编号、作废等情况。对污损作废证书(证明),及时将其编号通过证书管理系统上报,并妥善处置,确保不外流。发现伪造证书(证明)的,积极向公安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站在保护权益、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服务群众的高度,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要全面梳理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工作安排,不断推动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开展。(二)保障工作和人员经费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加大对不动产登记建设与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用于不动产登记中心规范化建设,着力把不动产登记中心打造成展示政府形象的窗口,便民、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三)严格检查考核省厅将按照《山东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对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显著的市、县(区),将列为全国和全省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推荐对象,在全省推广先进经验。(四)落实责任追究各地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分解,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各项要求落实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敷衍应付,进展缓慢的,省厅将进行批评约谈。对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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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1 09:05
  • 河北省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全文(冀国土资办字〔2017〕62号)
    今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以做好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组卷报批工作。以下是全文内容: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7〕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省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15号)要求,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组卷报批工作,省厅决定调整报省审查流程:一、在报省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中增加厅土地利用处为协办处室,审查职责为“报批地块是否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二、分批次报批材料中增加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图。专项规划图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使用相同的底图并标出所有城镇低效用地地块。涉及转征的,需标出报批地块具体位置并说明地块拟开发利用的方式、时序、规模和具体用途。三、在组卷说明书土地基本情况、补充耕地落实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中增加涉及二调无权源建设用地的内容;在组卷说明书用地规划计划情况中增加涉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四、修改组卷说明书中补充耕地落实情况相关表述。具体内容见附件。附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3日附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应呈报省政府审批。我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了申报材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土地基本情况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等规定,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测量单位)对该批次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并组织专家对形成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进行了验收,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符合规定要求。该批次用地涉及我市(县)的**个乡镇**个村和**个国有单位,共**宗(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宗、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其中:**宗地已登记发证,**宗地未登记发证(未登记发证的详细说明原因),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国有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申请用地地类、面积与**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相符合,地类认定正确,面积量算准确。不符合应表述为:经与**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对照,申请用地中有**公顷**(地类),在**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中显示为**地类(除耕地、园地、林地外,其他填到二级类)。地类认定的依据是:1、……。(涉及多地块的,逐地块说明)该批次涉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无权源建设用地**公顷,经核实,用地行为发生于**年**月,用地前地类为**,认定依据是**。该批次用地占用林地**公顷,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该批次涉及**个地块。其中:1号地块拟转用征收**村集体土地**公顷、**村集体土地**公顷,按照城镇规划,拟开发用途为**(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细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2号地块……(逐地块描述)。二、用地规划计划情况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年度下达我市(县)的用地计划指标,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使用省留指标的说明省厅下达指标文号)。该批次XX号、XX号地块为二调确定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属于(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4、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用地。从上述四类范围中选择),符合XX县(市、区)制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标准,并已纳入XX县(市、区)城镇低效用地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中的具体地块编号为XX(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专项规划地块编号)。专项规划已于XX年XX月XX日经XX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具体文号),于XX年XX月XX日经XX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属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表述,不属于的不表述)三、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该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共涉及**县(市、区)**个区片。其中**区片,区片价为**万元/公顷,面积**公顷;**区片,区片价为**万元/公顷,面积**公顷……。加上青苗补偿费**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共**万元。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人(其中劳动力**人),征地前村人均耕地**亩--**亩,征地后人均耕地**亩--**亩(涉及村较多的附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我市(县)计划通过货币安置**人、用地单位安置**人、……(其他安置途径与人员)。本次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5亩的涉及**个村,我市(县)采取**等措施,可以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涉及国有土地转用的应表述为:收回**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按照**标准对原使用者进行了补偿,并对原单位职工采取**方式进行了安置,土地原使用者及职工对补偿安置表示满意。)四、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我市(县)征收农用地,已按照征地区片价的**%,落实了社会保障费用**万元,已缴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市(县)人社局已出具了社保认定表。用地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不涉及社保费用的,表述为: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规定,不需落实社保费用。)五、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于**年**月**日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征地告知书》,并在**(被征地村)村务公开栏内进行了张贴。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地方案中的征地位置、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村委会于**年**月**日出具了《听证送达回执》。(被征地村组和农民提出听证申请并组织了听证会的,表述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名称)和农户(姓名)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年**月**日在**(地点)组织听证会。申请人提出的**等合理要求,已采取**等措施妥善解决。)**年**月**日,我局现场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共同对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了《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本批次用地涉及土地所有权人**个,土地使用权人**个,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个,均已在《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签字确认。土地调查确认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核验了被征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身份,对土地调查结果确认的真实性负责。六、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该批次占用耕地**公顷,其中: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旱地**公顷;**等别**公顷、**等别**公顷…,加权平均质量等别为**。申报用地前,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与“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了补充耕地**公顷,其中: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旱地**公顷;**等别**公顷、**等别**公顷…,加权平均质量等别为**。补充耕地位于**县**乡,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为**项目、**项目,均已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该批次占用耕地已在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确认,占补平衡挂钩确认信息编号为**。该批次涉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无权源建设用地,其中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用地前为耕地的**公顷,已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元。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该批次用地涉及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公顷,其中:**县(区)**等别**公顷、**县(区)**等别**公顷,共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该批次涉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无权源建设用地,其中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公顷,按照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万元。我市(县)承诺在批准用地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不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表述为:该批次不涉及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按规定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八、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年**月,**(信访人)来信(访)反映该批次用地**(信访具体内容)。**(单位名称)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处理具体措施)。目前,信访群众反应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信访人表示不再上访。经审查,该批次**号、**号地块、……涉及违法,共计**公顷,其中,**公顷违法用地已于**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时按规定变更为建设用地。各违法地块查处情况如下:**年**月,**公司(或其他违法主体,是法人主体的括号注明法定代表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号地块**公顷(合**亩)、**号地块**公顷(合**亩)、……,其中:耕地**公顷(合**亩),含基本农田**公顷(合**亩)。**国土资源局于**年**月**日,对该违法用地行为下达了**号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年**月**日,**(政府制定部门)出具了接受建筑物的证明材料(或:**法院做出执行终结裁定书);**年**月**日,**(违法主体)上缴罚款**万元;**年**月**日,**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或:**年**月**日**公安局受理了对该案的刑事移送材料);**年**月**日,**做出对责任人的党(政)处分决定(或:违法当事人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是中共党员,不具备党政纪处分条件)。截至目前,该案件已处理到位。(若存在多宗违法占地,参照上段一一说明。不涉及信访与违法用地的,表述为:经我局调查核实,该批次用地不涉及信访与违法用地。)综上所述,该批次用地报批资料齐全,申报内容真实,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请予审查。联系人:(姓名)(电话)>>如有河北省武强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武强县农村产权交易。(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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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0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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