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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喜迎十九大,河南邓州孟楼镇一块土地通过集中流转、整理、再流转后价值翻几番!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土地将“转”得更快。河南邓州孟楼镇创新土地经营,把农民的土地通过流转集中起来,依托土地集中流转——整理——再流转模式,小个儿的镇子开辟出全省最大的一块地,吸引科技、资本、人才进入农业领域,产出效率得到倍增,成为河南探索“三权分置”改革的龙头。年初孟楼镇的土地对外招租,招标告示还没上网,就有30多家外来企业盯上了这里的几万亩土地。四川富益粮贸负责人周霜说:“首先我们得看土质,第二最好是连成片的有规模的,我们种植起来会比较方便。”邓州市有心想把乡镇的土地集中经营、整体流转,农民却连连摆手。孟楼镇和市里一合计,决定利用新成立的邓州市农村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统一流转全镇土地,没想到这一试,孟楼镇的土地实现了三次增值。孟楼镇张义岗社区村民万志成告诉记者说:“原来一年不到十亩地给个两三千块钱,这回转给国家以后,每亩地六百块,一年将近五六千,这差距多大。”第二次增值,发生邓州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整理之后。公司整合省市涉农资金一个多亿,以方田为主,打破村组界限,配套沟、路、渠,全面提升耕地地力,每亩土地相应地也增值到了800元。孟楼镇党委书记李爽表示,“在我们的6万多亩地上,搞什么,怎么搞,多大比例的来进行经济作物或者粮食比例的搭配。”孟楼镇请来专业的设计团队,规划出粮食、水产、林果、蔬菜四大区域。有了这张蓝图,镇里每一寸土地的潜在价值都被利用到极致。新增600亩土地作为“占补平衡”进行耕地指标交易,一次就获益5400万。第三次增值是土地的再流转,这一次的土地收益,按公司、村集体、农民4∶4∶2比例分成。经过多方筛选,相互考量,北京杂交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来到孟楼,一口气拿下了上万亩的合同。北京杂交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赵昌平介绍,“这个区域适合于杂交小麦种业的大面积的规模化生产,正好能够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有利于我们现代科技成果的转化。”不断涌入的客户决定着孟楼镇每一寸土地的价值变动。眼下,整个孟楼的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6万亩,占全镇确权耕地的98%。看着整齐划一像画儿一样的农田,孟楼镇党委书记李爽感叹道,他们这些基层干部很久没有像现在这样受农民欢迎了。“集体经济有了收入,脱贫攻坚、村庄整治、公益事业等等,都有了保障,干部干事有了激情。”如有邓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邓州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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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9 14:10
  • 《不动产权证书》“一证一权”与“一证多权 ”分别适用哪些情况?
    《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统一登记后,考虑城市和农村的不同需求,在统一名称、内容一致的基础上,设计了“一证一权”(单一版)和“一证多权”(集成版)两种版式的权利证书。那么《不动产权证书》“一证一权”与“一证多权”分别适用哪些情况?“一证一权”单一版证书可以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证多权”集成版证书可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如某一农村居民在一个村拥有的多块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林木权利;某一城市居民在一个小区内购买的多套房屋等。为什么要这样设置?实践中,有地方在证书上填写“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这不符合权利兼容原则。因为林木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对于同一权利人的同一个不动产,不能同时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否则违背用益物权的要旨。《不动产权证书》要对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等各类不动产都具有适用性,而对于一个权利主体,不动产的类型又是特定的。因此,证书在内容设置上规避了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名称,提炼出了不动产权利的一些共同内容,如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具体的不动产类型在颁发证书时,可以通过“权利类型”体现出来。当证书记载的是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时,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通过“/”这个符号,具有对应性。广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还包括《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抵押权和地役权发放证明不使用证书,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1.《条例》仅规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抵押权和地役权属于从权利,信息指标与基础权利差别很大,若与基础权利一样发证书,可能导致记载信息的混乱。2.《不动产登记证明》既能记载权利,也能记载事项,并未否定抵押权和地役权的物权属性。统一登记前,在建工程抵押权也是发放登记证明,证书证明的形式与登记内容的属性没有直接关系。3.证书的印制成本高出证明的几倍,实践中,不动产抵押权设定频率高、变化快,使用证明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活跃交易市场。>>推荐阅读: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时,信息不一致怎么办?确权有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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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9 14:00
  • 不动产单元号与业务号有什么区别?
    随着各地陆续完成职责机构整合,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启用新的登记簿册证书。那么不动产单元号与业务号有什么区别?不动产单元号是不动产单元的编码不动产单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产物,也是一个集成创新的制度成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专门做了规定。简单看,不动产单元就是将原来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单位进行有机融合和适度扩展(房屋登记单位扩大到项目),组合新的登记单位,以实现土地、海域及其定着物的一体登记。具体形态有两种,一种是无定着物的宗地、宗海,一种是宗地、宗海土地、海域的定着物。不动产单元号就是将宗地、宗海代码和定着物编码进行叠加组合。在宗地(海)无定着物的情形下,不动产单元相对于宗地(海)更多是一种名义上的统一,不动产单元号相对于宗地(海)编码更多是一种符号上的统一,实质差别不大。业务号则是办理登记业务或者收件的编号不动产单元划分及编码规则,国家出台了专门的指导规范。业务号则由登记机构按照一定的规则自行编制。一个不动产单元由于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种类型的登记会产生多个登记业务,每笔登记业务的登记内容、时间和登簿人等不同,应专门编号区分,以便信息的管理、查找。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登记簿等登记结果资料、登记申请和登记审核环节的登记原始资料。就登记簿而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事项以及登记的权利、权利人等,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关联。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登记原因证明材料、登记审核材料、证书证明等资料的归档管理通过业务号关联。抓好不动产单元号和业务号两条线,是实现簿内、簿外不动产登记资料井然有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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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9 13:46
  •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下,40万亿的宅基地市场将怎么打开?
    以前,农村的人再怎么也要想方设法奔向城市,现在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下,宅基地值钱了,却发现农村已经是回不去的农村。据估计,中国农村可流转土地价值约为10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耕地约40万亿,林地20万亿,宅基地40万亿。面对这么大的宅基地市场,国家将怎么打开才能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盘活农村土地?1.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目前中国市场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并落户城镇,在农村的住房只能闲置,从而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空心房”,造成严重的农村宅基地闲置和浪费。2014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行政区域进行试点。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2015年11月2日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则是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方案中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基本思路,包括“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转让权与收益权),“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金融功能与转让权)等。目前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机制时,依据的是“依法、自愿、有偿”三项原则。2.宅基地整治目前不少试点地区都在进行宅基地整治项目,比如山西省就下发了《山西省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试点改革工作方案,确定右玉、代县、泽州、长子、晋源区为试点县区并摸清了底数、确定了试点村庄和利用方式。3.闲置宅基地租赁在武汉市出台的《关于开展“市民下乡、村民进城”活动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措施(暂行)》中,鼓励充分利用农村空闲农房,以租赁、合作方式创业创意、休闲养老养生,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财产性收入。其中包含20条具体支持政策,被称为“黄金20条”。闲置农房用于租赁,需通过武汉市农交所等平台,完成合规性前置审查、挂牌申请、信息发布、成交签约等流程。“黄金20条”明确,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闲置农房出租,农村宅基地使用合规性审查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发展农家乐、协议期在三年以上,最高可获得5万元的奖补资金;租赁农村空闲农房组建乡村休闲游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合作社可获得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的来说,虽然上述政策还只是地方性试点,并没有全国性铺开,但是这也只是时间问题,40万亿的宅基地市场在未来5年内预计将迎来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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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9 11:15
  • 30年!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土地流转迎来新机遇!
    2017年10月18日,据新华社报道,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会议上说,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一举措的落实预计将为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带来近百亿的政策红利。流转:年限更长、价格更高目前,我国已经经历了两轮农村土地承包。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前后开始,以15年为期限,到1997年为止。第二轮是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以30年为期限。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如果不延长,那么到2027年前后,全国农村土地将迎来新一轮的承包重新划分。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其中明确了“三权分置”改革中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指导方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是承包权划分到户,土地流入方依据相关法律采用出租、转包、合作、入股等方式与流出方签订协议,其后流入方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如果土地承包年限较短,那么经营权流转的年限也必须更短,这样就会使得土地的流转价值大打折扣。此次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延长,总体剩余承包年限将达到40年,极大地稳定了流入方的经营预期,使其可以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相关基础设施,也使得土地的流转价值逐渐与实际价值相符。可以预见,在土流网等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上的土地价格将迎来新一波提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化发展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延长、土地经营权流转最根本的目的是盘活农村闲置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而在新机制中现代化农业的经营主体将是我们常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7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其中指出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无论是承包期延长还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为了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农业种养项目承包、农业托管经营、农资制造销售、农产品深加工……每一个都是可以创造年利润上百亿的行业。只有农村发展起来了、农业发展起来了,农民才会得到真正的实惠。在市场经济改革已经卓有成效的今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广阔农村必将成为下一个爆发的增长点。金融:赋予农村闲置资产财产属性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于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做出了重要指示。《意见》指出,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将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将成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的重要助力。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大多还处于各地政府牵头、国有银行跟进的局面。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国有银行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了解,无法在前期做出准确的评估;专业担保公司很少参与,风险难以控制;缺乏土地流转能力,不良资产难以处置。而早在2013年,土流网就面向全国推出了土地金融业务。土流网联合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可为广大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保险、抵押融资等服务,解决了农村土地金融中“评估难、担保难、处置难”的痛点,帮助市场盘活农村资本,帮助农民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中国现代化农业发展。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权期限再延长30年不仅仅是代表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政策方向,也是一个市场信号。在中央表达了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坚定决心后,以土流网为代表的农村土地市场大鳄无疑将进一步加快抢占市场份额的脚步,以赢取更多的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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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9 10:36
  • 浙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抵押贷款
    以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进行单独抵押,也就是可以转让,但是不能让它“生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推出融资创新业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能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坚持“四条底线”1.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2.耕地红线不突破;3.农民利益不受损;4.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成功案例浙江省德清县德中福木制品厂负责人章仿根依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成功从当地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到200多万,成为浙江德清发生的全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第一宗”案例。此外,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开展,这些集体用地真的就实现了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德清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红方式也做出了自己的规定,不允许村里面拿了这给钱之后分红,一定要增厚村民股权,村里面拿了这个钱之后就发展村里面的集体经济。这主要是因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增值效益决定的。据了解,截止今年8月末,浙江农行已累计发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330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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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9 10:06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17年第28号
    2017年第2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国土资源部研究起草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可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传真:010-66558259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开发司(邮政编码:100812)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17年10月1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通过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确定。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矿区范围的确定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与竞得人或协议出让申请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确定。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大型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中小型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粘土等第三类矿产(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三)矿区范围确定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该矿区范围内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矿业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8年,中小型矿山不得超过4年。本通知印发前矿区范围已经批准划定的,预留期届满后申请人可申请一次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预留期自届满之日起大型矿山不超过5年,中小型矿山不超过3年。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探矿权人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预留期内未完成采矿登记要件准备的,预留期届满后应重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四)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按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五)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且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六)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发生了探矿权转让变更的,探矿权受让人在申请采矿登记手续时应提交转让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七)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至取得采矿权前,探矿权有效期届满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八)探矿权人拟以部分勘查区块申请采矿权的,应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并申请探矿权分立。二、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九)申请采矿权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应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十)采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内容及评审须符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十一)除下列情形外,新立采矿权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1.同一矿业权人。2.新立油气(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采矿权与已设非油气矿业权重叠,或新立非油气采矿权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的,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3.新立煤炭采矿权与已设铀矿矿业权重叠,或新立铀矿采矿权与已设煤炭矿业权重叠的,双方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内容包括:双方建立信息和资料互通共享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双方合法权益保护等内容。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十二)采矿权新立、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确定,原则上依矿山建设规模的大小分别给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第三类矿产采矿权有效期的确定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延续采矿许可证原有效期截止之日。(十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采矿权新立时,同时注销该探矿权。勘查登记与采矿登记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采矿权新立一经批准,探矿权人应向原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十四)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示采矿权延续事项。(十五)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无法按正常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1至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三、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变更登记管理(十六)采矿权发生转让变更的,受让人应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并应具备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十七)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十八)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采矿权申请办理延续、变更的,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等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2.按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应关闭矿山的;3.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4.采矿权抵押期内的;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审计、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二十)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二十一)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条件,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二十二)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二十三)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采矿权人申请转让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四、其他有关问题(二十四)登记管理机关应在门户网站公开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通知处于冻结、查封、扣押状态的采矿权相关信息。(二十五)采矿权抵押属市场行为,由抵押双方自行协商并承担抵押风险。采矿权人可将采矿权作为其自身或第三方债务的抵押物。除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外,在债权人之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的条件下,采矿权可同时向多个债权人抵押。采矿权抵押双方需查询采矿权真实性、有效性的,可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查询或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二十六)需要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相关抵押服务的,采矿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持双方盖章的抵押告知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将采矿权抵押的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在矿业权登记系统中标记抵押状态,采矿权抵押到期后抵押状态自动解除。采矿权抵押提前解除,且抵押双方需要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前解除抵押标记状态的,抵押双方应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抵押解除告知书,登记管理机关在门户网站对抵押解除信息进行公开,并解除该采矿权抵押标记状态。需要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相关抵押服务的,采矿权抵押期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未被登记管理机关立案查处,且不属于本通知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公开的情形。(二十七)登记管理机关应定期清理过期采矿权,对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且采矿许可证过期6个月以上的,登记管理机关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废止;有异议的,分类处理,结果予以公告。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由作出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属县级发证的,由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关闭公告予以注销采矿许可证。(二十八)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持补领采矿许可证申请书到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30日后,补办新的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二十九)申请人到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三十)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接收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出具回执。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或者修改。采矿权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的资料。逾期未补正的,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采矿权延续因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被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料准备,并重新申请延续登记,逾期不申请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补正资料及听证、鉴定、专家评审、向有关管理机关函调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三十一)采矿权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采矿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三十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类矿产在确保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办法。(三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放射性矿产采矿许可证发放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发〔1999〕262号)、《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6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它文件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7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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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9 09:20
  • 重磅消息来了: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对农民是福是祸?
    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会议上提出: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将再往后延长30年。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会不会重新分?承包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随着二轮承包最后期限的临近,这些都是近几年农村人最关心的问题。那么,此次国家提出承包期延长30年,传递出哪些信号?是否能从中看出未来农村走势的一些端倪?①为什么延长30年?而不是10年、100年?首先,我国农村最初开始实行土地承包制是在80年代,但最初对于具体承包多久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一般承包期都比较短。但实践中逐渐发现,承包时间过短,承包人很难有积极性加大对土地的投入,因为大家都不知道自己手里的土地能维持多久,更容易导致掠夺式经营的短期行为,这显然背离了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初衷。因此,制定更长的承包期限势在必行。于是就有了为期15年的第一轮承包和为期30年的第二轮承包,分别是从1983年到1997年、1998年到2027年。此次再延长30年,就意味着下次到期要到2057年。不过,有人还是疑问,那为什么不制定更长一点的承包期呢?比如说100年,或者永久承包?笔者猜测,一是为了能够随着农村局势的变化灵活处理,100年以后谁知道现在的政策是不是还适用呢?二就是涉及利益分配了,土地资源永远都是个敏感话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若干年的实践中已经引起很多争议,新的分配方式尚值得探讨。②承包地再延长30年,对农民最直接的影响有哪些?最直接的影响,首先是大家手里的土地更值钱了。最简单的一个例子,国家现在开放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贷款,但是如果土地剩余承包年限过短,显然价值就大打折扣,剩余年限从10年提升到30年,就等于信用额度翻了好几倍。而对于有意要流转土地的农民,更等于直接收了至少好几万的红包(按人均1.5亩算,如果像东北户均百亩那样的规模,更不得了)。之前只能流转出去10年,现在多加30年,就是多收30年的租金。当然,更长的承包期,也意味着农民会更用心地对待手里的土地,土地整改、基础设施建设都会更加用心,增值空间也就更大了。很多农民此前担心2027年之后会不会重新分地,现在显然可以打消疑虑了。而且此次延期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的整体策略就是维稳,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不仅是下一个30年的原则,更长久来说农民也不必担心失去承包权。③还有哪些细节要格外注意?根据国家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农民朋友必须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同时这也是再一次提醒大家土地确权的重要性,没有确权的土地今后是很难得到国家承认的,即便保留了承包地,纠纷隐患也很大。而且根据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原则,再要重新分地也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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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8 16:01
  •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30年是什么意思?为农民带来了哪些好处?
    十九大召开,习近平说,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我想大家今天都被这段话刷屏了吧,这时候有网友提问,第二轮土地到期再延长30年是什么意思?现在为大家讲解如下。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30年,是因为我国现在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中央提出“在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因此,新一轮土地承包期全国统一确定至2026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规定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只能通过机动地、开垦的荒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和土地流转来解决。土地承包增加30年,按人均耕地1.5亩,平均流转价格500一年算。这是给每个农民发了几万的红包,东北户均百亩计算,更不得了。以前受限流转剩余期限只剩10年,所以大家都不怎么珍惜土地,民间不敢对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短期流转,农民也不愿意让投资者对土地进行整理改造。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能惠及普通农民。以前土地剩余年限短,剩余价值不大,普通农户依靠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获得的贷款极少。年限变成40年后,土地经营权可以为农户增信和抵提高押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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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8 15:09
  •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中国农民进入土地创富黄金时代!
    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十九大)开幕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说,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意味着中国农民进入土地创富黄金时代!据了解,我国农村土地从1984年到1998年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没有调整,直接延长30年,直到1999年2028年都是土地的二轮承包期限。中国的农地承包制,始于1978年12月小岗村18位村民秘密签下的“承包契约”。但最初,一些地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只有一年或数年。1984年,为了稳定农民预期,中共中央正式下发《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土地承包一般应在15年以上”。同时强调,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这是“第一轮承包”。1993年11月,最早承包到户的15年承包期满,中共中央再次发文,要求在第一轮承包15年的基础上,全国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此为“第二轮承包”。40年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农村改革的序幕。40年后,改革的重心重回农村。回顾40年的农村改革历程,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三农”领域再未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发展。直到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国农村迎来新一轮改革。而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主席“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讲话预示着又一轮土地改革红利的到来。红利一:流转期限大大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意味着流转期限延长30年,以前受限流转剩余期限只剩10来年,剩余年限短,剩余价值不大,所以大家都不怎么珍惜土地。同时,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幅度增加,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土地经营分散、闲置、流动性差,甚至出现抛荒现象,土地不能得到合理有效利用。通过长期稳定的的土地流转,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状况,使农村土地向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集中,增强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红利二:短期流转矛盾减少。因为承包期限短,农民不愿意让投资者对土地进行整理改造,同时,承包期限短导致流转期限短,极容易产生流转纠纷,如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继续流转、出租、转让等一系列问题。流转期限如果延长30年,将形成稳定的流转关系网,土地改造力度将加大,机械化、规模化生产将持续提高。土地流转后,形成规模经营的合作社和企业,把优良品种和先进的农业技术广泛运用于农业,促进了增产增收。并将一部分资金投入农业,购置收割机、旋耕机等多种先进的设备,提高了农业生产质量,为农业增产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保障。红利三:流转收益稳定提升。农民通过长期的土地流转,不仅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还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首先,农村土地流转后,一些有“头脑”的农民摆脱了土地束缚,专门从事二、三等产业,既增加了收入,又繁荣了城乡经济。其次,流转土地的农民不再承担收入风险,可以稳定获取土地租金收入,并能从中获取劳务收入。按人均耕地1.5亩,平均流转价格500元每亩每年算,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意味着给每个农民发了几万的红包,东北农户户均百亩计算,光是流转收益以百万计,更不得了。红利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扩大。土地承包期限延长三十年,将提升流转期限,减少流转矛盾,增加流转收入,这将让农村的土地流转市场逐渐扩大。市场一旦形成,将衍生出一批新兴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这些土地流转机构的兴起讲培育出一个新的职业:土地经纪人。土地经纪人通过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收取信息中介费。好的土地经纪人,头脑灵活,资讯发达,往往一个月可以达成数单乃至数十单交易,月收入过万。土地流转中介的兴起,将加快土地流转速度,促进土地规模化生产,实现收入提高,同时,也能提供大量农村就业岗位,让农村更加稳定和谐。红利五:土地经营权抵押款额度高。我国农业的发展长期以来受到资金投入的困扰。以前土地普通农户依靠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获得的贷款极少。承包年限变成延长30年后,土地经营权可以为农户提升信誉和提高押贷款额度。以前借二、三万,可以提升到一、二十万。土地承包经验权作为农民手中最值钱的生产资料若能够进行抵押,通过农业信贷获取资金对农民的生产将具有重大意义,确保了农户创业无忧。综上所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意味着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将加快,土地中介机构将兴起,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将提升以及土地大规模机械化生产将实现,预示着中国农民将进入土地创富黄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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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8 15:08
  • 2017年衡水市关于推进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落实方案
    关于推进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落实方案为落实《关于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推进我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调整石化化工产业结构,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居民的安全环境风险,促进石化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区位条件、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明确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和期限,分批分阶段统筹实施。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指导作用,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激励、组织协调,为企业搬迁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搬迁改造。企业主体,多方联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觉承担项目建设、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主体责任,积极实施搬迁改造。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3月,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要启动搬迁改造工作。到2019年10月,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工作。二、主要任务(一)科学制订方案。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在2017年9月25日前,科学制定本辖区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改造范围和目标、实施进度、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责任落实等。实施方案编制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征求各界、特别是相关企业意见。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督导相关企业编制具体搬迁改造方案,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严谨评估并认真监督执行。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务于2017年9月底前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相关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报送市安委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二)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要区分情况,逐一分析、实行“一企一策”,细化措施,精准支持,按照《衡水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情况统计表》确定的时限要求,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加快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减轻搬迁改造企业负担;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主动协助、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对搬迁改造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搬迁改造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等要求。(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三)加强企业监管。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本辖区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及时对安全、环保隐患进行整改,防止突发安全、环境事件;对于整改后安全、环保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搬迁改造项目承接地要加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力度,及时组织对企业竣工项目进行安全验收,并加强投产后的安全、环保日常监督。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批和土地、选址、环保、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在列入搬迁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区域新、改、扩建石化化工项目。(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四)搞好场地治理。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指导搬迁改造企业科学编制搬迁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企业生产、存储设施处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督促企业开展搬迁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程度,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确保土地再开发的环境安全和无害化利用;根据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规范有序推进腾退土地的治理和再开发。因实施搬迁改造造成企业所在区域土地利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相关规划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修改相关规划。(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三、政策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参加的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负责同志及联络员,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成立机构情况及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报送市安委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市县之间、部门之间协调联动,逐步构建市级组织推动、有关县市区具体负责、企业自主实施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强大合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二)加大资金支持。各有关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制定资金支持方案,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给予土地收益、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强对金融投放的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搬迁改造。(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人行衡水中心支行、衡水银监局、市发改委负责,市有关部门配合)(三)保障土地供应。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退出的国有土地,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改变用途需由政府收回的,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做好场地修复的基础上,经依法批准后,可用于发展三产。支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上依法依规进行转型项目建设,并在土地使用政策上给予支持。(市国土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配合)(四)严格市场准入。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对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化工行业准入标准以及区域禁限批政策,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环境标准,以及节能节地节水、质量和安全等准入条件,严把项目准入关。指导督促相关企业以搬迁改造为契机,推进技术创新,调整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条,促进节能减排,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绿色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配合)(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认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鼓励公众、行业协会和同业企业积极参与搬迁改造企业违法行为举报。加强舆情跟踪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附件:衡水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情况统计表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县市区企业性质主要产品及产能搬迁完成时限要求1阜城县诚信纤维素有限公司阜城县民营硝化纤维素2000吨/年2019年10月1日2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景县民营合成氨24万吨/年,甲醇6万吨/年,尿素35万吨/年2019年10月1日3衡水铅笔铅笔漆股份有限公司桃城区民营铅笔1亿支/年,铅笔漆1500吨/年2018年3月1日4深州市星光漆业有限公司深州市民营醇酸调和漆50吨/年,氨基烘干漆50吨/年2019年10月1日5阳煤集团深州化肥有限公司深州市国有控股合成氨20万吨/年、尿素30万吨/年、二甲醚3万吨/年、甲醇3万吨/年、液氨4万吨/年201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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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8 14:50
  • 2017年甘肃通渭县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通渭县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县农村D级危房改造步伐,按期完成精准扶贫“两不愁、三保障”安全住房保障任务,确保全县农村D级危房改造项目融资工作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D级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6〕86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D级危房改造贷款工作的通知》(甘建函〔2017〕159号)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住建局是农村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具体管理职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县政府确定的农村D级危房改造项目投融资主体,即通渭县惠民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惠民公司”)。本办法所称用款人为农村D级危房改造的贷款户。第二章资金归集第四条县惠民公司为全县农村D级危房改造项目投融资平台,负责组织实施改造项目融资及专项贷款本息归集偿还等工作。第五条县惠民公司对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金实行单独建户、物理隔离、封闭运行、台账管理、精细核算。第六条农村D级危房改造长期低息贷款项目,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由县惠民公司通过省棚改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申请贷款资金。第三章融资构成第七条贷款利率和财政贴息额度按农户贫困类别不同分别为:(1)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期限20年(宽限期3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20%,省级财政全额贴息5年。贴息期满后,根据农户贫困情况,经审批可酌情适当延期。(2)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期限20年(宽限期3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20%,省级财政全额贴息5年。对于一二类低保户,贴息期满后,根据农户贫困情况,经审批可酌情适当延长。(3)其他农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期限20年(宽限期3年),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第四章资金发放与使用第八条全县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和信息在县直相关单位间互相抄送、信息共享。第九条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一)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建设;(二)非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建设;(三)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其他农户D级危房改造建设。第十条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一)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实行乡(镇)申报制。乡(镇)按照农村D级危房改造政策要求,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申报。(二)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金实行按比例分阶段报账,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由项目乡(镇)报账,县住建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县惠民公司负责落实到户。第十一条农村D级危房改造户的建房贷款申请由乡镇政府统一收集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改造户贷款资金花名册上报县住建局、县惠民公司。农户建房贷款所需资料:1.《危房改造贷款推荐表》《危房改造贷款业务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乡镇政府报告(附《危房改造贷款申请人基本信息核查汇总表》。第十二条借款人和用款人在贷款银行或省农发行指定的银行开设相关账户。(一)借款人开设的账户。开设“信贷资金专户”,用于专项贷款资金的发放、拨付及还款资金的归集、归还。(二)用款人开设的账户。开设“专用账户”,用于承接借款人向用款人划拨的专项贷款资金及还款资金的归集、归还等。第十三条借款人依据专项贷款融资合同及用款人的用款申请,向省棚改公司申请拨付及发放专项贷款资金,待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县惠民公司)“信贷资金专户”后,由借款人按程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用款人“专用账户”。第十四条贷款程序第五章资金偿还第十五条专项贷款自划转至用款人“专用账户”之日起计息,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第十六条借款人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本息到期通知书向用款人下达上划本息通知书。用款人应于本息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息归集到借款人“信贷资金专户”,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统一还款。第十七条贷款贴息期限内,由借款人向省建设厅申请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待贷款贴息资金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信贷资金专户”后,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统一付息。第十八条经申请征得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同意,用款人可以提前偿还专项贷款资金,利息按照实际发生期限计息。第六章资金监管第十九条专项贷款资金按照专户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二十条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全县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一)各乡镇政府作为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监管及本息回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开展用户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监管、贷款回收等工作;组织落实本乡镇贷款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结合本乡镇和各贫困村的发展规划,协助县农发行、县惠民公司调查确定借款人;审查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用途、贷款数额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按时汇总上报贷款资料;协助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负责贷款的统计、上报、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村委会负责本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的推荐和落实工作。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使其发挥应有效益;督促农户及时偿还贷款。(二)县住建局负责农村D级农危房专项贷款的监督和协调指导工作。协助县财政局制定贷款计划,提供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资料,将贷款工作作为评价乡镇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统筹解决贷款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三)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贷款项目资金跟踪审计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资金运行安全的监管,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拨付和管理,安排各乡镇、主管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县监察局负责专项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农发行负责专项贷款的审查、发放和回收工作。(四)县惠民公司负责专项贷款的担保工作。对农村D级危房改造专项贷款前期手续、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的,在提供反担保资料后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协助县财政审查贷款贴息资料;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平时监督检查;协助县农发行督促各乡镇、借款人履行还贷责任。第二十一条担保方式“农危房贷款”由县惠民公司提供全额、全程担保。同时,要创新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方式,采取农户的“三权”(林权、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助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以及两户以上的农户联保、已签订订单的企业担保等多种方式提供反担保。采取房地产抵押、机器设备抵押、存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以上担保方式也可以组合使用。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借款人于每季度初5日内向省棚改公司报送上季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及县惠民公司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资金有效使用。第二十三条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贷款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等问题的,将采取停止贷款资金拨付、提前收回贷款资金等措施,并依法依规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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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8 13:45
  • 2017年甘肃通渭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迁出区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实施管理办法
    通渭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迁出区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按照“一户一宅”和“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切实做好旧宅地拆除、土地复垦或生态恢复,实现土地占补平衡,达到“挪穷窝、斩穷根”的目标,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甘肃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旧宅基地为:搬迁腾退的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间隙地(未记入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户场坝、自留地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旧宅基地拆除复垦为:搬迁农户搬迁至新居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或搬迁群众自行拆除其旧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或平整土地后进行生态恢复。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达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为合理的目标。第五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所有迁出区旧宅基地。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十三五”期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作为《通渭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第二章实施管理第七条工作职责: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工作的协调指导等工作。县国土局负责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工作的方案申报审批、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等;负责收回旧宅基地产权证,办理安置点新房产权证;负责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统筹安排使用。县林果中心负责迁出区生态恢复的方案审查、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各乡镇政府是旧宅基地拆除复垦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与搬迁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拆除协议,旧宅基地建筑设施拆除、面积丈量、土地复垦、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等工作。第八条在搬迁对象确定后,乡镇政府对搬迁农户旧宅基地、附属设施地和间隙地面积进行丈量并分别造册登记,由农户在登记册上确认签字;乡镇政府与搬迁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拆除协议。第九条将旧宅基地拆除复垦纳入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第十条旧宅基地拆除复垦时限:一般为项目实施第二年;搬进新房后允许有过渡期,但不超过1年,按搬迁入住新房后具体日期计算。第十一条旧宅基地拆除复垦标准:(一)旧房拆除:拆除旧宅基地残余房屋设施,并挖出地基部分设施;(二)土地复垦:平整土地,自然沉实后,复垦为农田。(三)生态恢复:平整土地后,结合退耕还林或荒山造林相关政策,由县林果中心或乡镇政府按相应标准组织栽植生态林或经济林。第十二条旧宅基地拆除复垦方式:(一)搬迁农户自行拆除并复垦:搬迁农户在搬迁至新居一年内,按照与乡镇政府签订的旧房拆除协议,及时自行拆除旧宅基地并进行土地复垦。(二)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拆除并复垦:搬迁农户在搬迁至新居一年内,因自身特殊原因无能力拆除或未按协议要求及时拆除旧宅基地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拆除旧宅基地并进行土地复垦。(三)对旧宅基地靠近林地的,在旧宅基地拆除并平整土地后,由县林果中心或乡镇政府按相应标准组织栽植生态林或经济林。第三章监督验收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县发改、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旧宅基地拆除复垦按标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第十四条组织验收:(一)乡镇自验:对旧宅基地及其它附属设施拆除后,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阶段性验收。(二)部门复验:对实行土地复垦的,完成土地复垦并由乡镇组织自验合格后,报请县国土部门组织验收;对实行生态恢复的,在乡镇自验合格后,报请县林业部门组织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政府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县国土和林业部门组织复验。第十五条责任追究:(一)对旧宅基地拆除复垦组织执行不力,未能按期完成相关任务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搬迁农户在搬迁新房后非法买卖旧宅基地或出租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四章其它政策第十六条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后产权归属:拆旧复垦土地所有权仍属拆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第十七条实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即复垦的地块面积比建新占用的地块面积大而节余出来的面积),可用于县乡城镇建设使用,也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交易。第十八条增减挂钩用于城镇建设的指标产生的转让收入由县政府统一管理,可用于旧宅基地拆除复垦补偿,也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通渭县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通渭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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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8 13:41
  • 十九大代表廖红:和土壤“对话”的女科学家
    她,不是农民,却扎根农田,天天和土壤“对话”,她,又是“智慧农民”,指导农民更“智慧”地侍弄土地。她说,让科技为人民带来福祉,是她肩头最沉甸甸的责任。她,是农业科学家,党的十九大代表廖红。“这么热的天,你们的工人怎么还在工作?”福建省安溪县举源村的种茶大户刘金龙正带着客人参观茶山。车转了一个弯,眼尖的客人惊呼了一句。“这哪是我的工人,这是大学里的教授,是专家。”刘金龙笑着解释。在田里工作的,正是与刘金龙合作许久的廖红。这一车子人完全看不出,廖红曾是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还是国际植物营养学会常务理事里唯一的中国女科学家。刘金龙曾经一筹莫展。他拿脚下这片土地一点办法都没有。安溪县的土壤是极酸的红壤,除了杂草,长不出什么作物来。因祸得福,喜酸的茶树偏偏爱长在这贫瘠的土地上。因此,一进安溪,总能看到大片的茶山和茶园。然而,土壤的贫瘠使得茶叶的产量不高,大量的化肥和除草剂投入使用后,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水土流失、土壤酸化、品质不稳定……形成了恶性循环。廖红敏锐地看到了村里的问题:光秃秃的茶山上,除了茶树几乎什么都不长,生态环境非常糟糕。她想以这里为基地,给农民研究出一条绿色发展的路子。起初,许多农民对她这样的“大专家”保持着深深的戒备心理,怕她是来“推销的”、“坑钱的”、“骗人的”。还有一些人看不起她,认为廖红不过是一个“小女子”,“凭什么要听她的”?廖红对此并不恼怒,试图用别的方法来“打入内部”。一次,她看到一篇社会学论文,里面提到,在中国大部分农民心中,对“专家”的信任度只排在倒数第三,但是对“本地能人”的信任度是第一的。廖红灵机一动,既然“专家”不行,那就找“能人”来合作。于是,她与刘金龙就这样见上了面。廖红知道刘金龙对“科技力量”的期待,而这也是她面对的一道考题。她为当地的茶园设计了“茶豆套种”的模式,让茶树与大豆进行间作,利用大豆生物固氮的效果来作为“绿肥”,提升茶叶产量与品质,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然而国际上普通认为,像福建这样酸碱度低于PH4.5的土壤,怎么可能种得出固氮的大豆呢?廖红攻坚了多年,通过对大豆品种的不断改良,种出了让国际上其他团队都眼红的“绿肥”大豆。她的大豆,即使在PH值为4时也能长出用于固氮的根瘤菌,给这片贫瘠的土地补上了营养。茶豆间作让夏茶增产一倍以上,还免去了肥料和除草的费用,给刘金龙的500亩茶田省下了近100万的成本。看着田里绿油油的大豆,刘金龙笑得合不拢嘴。看着这一片郁郁葱葱的茶园,村里的其他人也开始找上门“讨经验”。刘金龙信心满满地准备大干一场,他组织了村里500多户茶农,准备在明年全村推广这一个模式。“我始终觉得,我们的论文不能只写在纸上,更应该写到大地上去。”廖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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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8 11:06
  • [十九大快讯]习近平: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十九大快讯]习近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相关推荐阅读:近些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农村的土地承包工作,曾多次下发文件指出,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和基石。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央制定的土地承包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切实保护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第一项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第二项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上述一系列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既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而这种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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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8 10:58
  • 自留地不能确权,卖给外乡人建房行吗?
    我们知道,在农村,自留地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原因,是不能够确权的,那么自留地不能确权,卖给外乡人建房行吗?自留地不能确权,卖给外乡人建房也是不行的。原因来自于2大方面。1.自留地不能买卖农村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用于家庭副业并可以长期使用的土地。算是基本农田,只是没有土地证。根据《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自留地是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是没有买卖权利的。2.自留地不能建房由于自留地是人民公社时期就产生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村民可以用来种植蔬菜和经济作物,是农用地,若想用作其他途径,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自留地是不允许买卖或变相买卖的,要作为宅基地,必须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基本不会批,除非走关系,但是现在国家抓得很严,估计也没人会为一点小钱顶风作案)。可以说哪怕是本村人都不能私自将自留地作为宅基地来建房,更别说卖给非本村集体的人,这在现行的法律下是属于违法行为,是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的。总的来说,关于自留地、自留山或者自留草场等“自留类土地”,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但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另外,补充一下,关于你说的自留地确权问题,并不是所有的自留地都不能确权,下面这2种情况就可以进行确权登记:1.自留地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2.对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但已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且进行了统一分配,群众没有异议的,本次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在证书上标明“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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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8 09:09
  • 户口农转非后,名下的耕地可以有偿退出吗?
    近日,有网友提问:“户口农转非后,名下的耕地可以有偿退出吗?”其实这个要看你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是怎样的。目前我国不管是宅基地有偿退出,还是承包地有偿退出都还在试点当中。基本上承包地有偿退出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1.是本人自愿退出如果你的所在地有这个政策,你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村委会提出申请。2.要退出的承包地合法且无纠纷你得证明你对要退出的承包地有着绝对的承包经营权,没有任何承包纠纷或者流转纠纷。3.退出承包地后有固定收入和住所这个一是为了确保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基本生活有保障,二个也是为了避免退出土地的农户日后来闹纠纷。总的来讲,现在实行承包地有偿退出的地方还是比较少的,下面是目前所能搜集到的有限信息,你可以参考下:贵州湄潭县:《湄潭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实施方案》、《湄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验试点指导意见》根据土地利用价值设置了“保底”补偿标准,每亩1.98万元和每亩1.6万元。这个是下限,具体的补偿金额要经过评估协商,比如在其首宗“退地”案例中,每亩补偿的是3.18万元。江苏金湖县:实行“永久性退出,一次性补偿”,以退出的承包地实测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2.7万元/亩。重庆市梁平县:试点期间每亩承包地退出补偿指导价为1.4万元,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另外,你有提到“户口农转非”,这个问题又复杂了一点,因为抛开你们那里有没有承包地有偿退出政策不讲,这个承包地还是不是你的都得分情况来看。1.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只要没有出具书面协议自动放弃土地经营权,承包地经营权会得到保留;2.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村里面可以收回你的承包地,你们家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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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8 09:04
  • 2017年山东临清市关于进一步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临政办发〔2017〕号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为进一步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运用好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作的通知》和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清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字〔2015〕3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一)在临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村居民点的规划方向为一般农田,面积30亩以上成方连片居民点复垦后可申报挂钩项目。(二)对于只拆不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镇(街道)提供相关申报资料报临清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复后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聊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录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录入系统的项目区可使用挂钩指标。二、有关扶持政策对增减挂钩项目,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一)资金使用要求。政府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镇、街道财政帐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拆迁补偿、复垦费、新居及基础设施建设费、前期入户测量评估经费、申报验收资料费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或农民发展脱贫产业的资金支持等等。(二)补偿标准。项目实施完成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批复后,市政府按净增耕地2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鼓励整村搬迁复耕,对于整村拆除复耕或拆除复耕面积超过100亩以上的,另外奖励2万元/亩;拆除复耕面积超过200亩以上的,另外奖励3万元/亩。涉及与上述复垦地块相连的坑塘和残次林地可以一并复耕,验收完后,享受占补平衡政策,按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三)经批准全村拆迁的增减挂钩项目区资金拨付方式。在实施规划确定的时间内,安置区开工建设,市财政拨付30%的补偿资金;安置区主体完成后,拨付20%的补偿资金;拆旧区完成拆旧任务后,拨付30%补偿资金;项目完成并经省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按验收实际净增耕地面积拨付剩余20%补偿资金。(四)只涉及拆迁不涉及安置的增减挂钩项目区资金拨付方式。在聊城市备案后,开始动工拆迁,市财政拨付30%的补偿资金;全部拆迁后拨付20%的补偿资金;拆旧区复耕完成后,拨付30%补偿资金;项目完成并通过省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按验收实际净增耕地面积拨付剩余20%补偿资金。(五)居民点内部拆建,不涉及占用新增耕地的村庄资金拨付方式。在聊城市备案后,开始动工拆迁,市财政按申请净增耕地面积拨付30%的补偿资金;全部拆迁后拨付20%的补偿资金;拆旧区复耕完成后,拨付30%补偿资金;项目完成并通过省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按验收实际净增耕地面积拨付剩余20%补偿资金。三、相关单位主要职责各镇街、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广泛宣传,搞好动员,全面抓好落实。(一)各镇街要尽快摸清底数,做好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衔接,积极为条件成熟的村居搭建平台,牵线搭桥,将相关政策落到实处。(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国土部门具体负责技术指导、现场勘测服务和政策咨询,组织项目申报和验收资料。住建部门负责项目安置区规划设计审核、安置区建设工程监管,安置区建设实施进度及房屋质量监督、审定,并做好住房建设材料收集、上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核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是项目区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区的前期调查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及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确保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取得预期成效。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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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7 16:35
  • 关于《武穴市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理实施方案》全文
    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穴市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43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办事处:现将《武穴市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武穴市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试行)为严格贯彻落实节约用地制度,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35号)有关要求,结合武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土地产出率及政府投资效能,降低单位GDP建设用地地耗,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闲置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三)实事求是,信息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公开闲置低效用地清理相关信息,实行网上公告,网上督办。(四)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三、清理范围重点清理全市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批准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一)批而未供项目用地情况。(二)未批先用项目用地情况。(三)供而未用项目用地情况。(四)项目用地出让价款欠缴情况。(五)农村宅基地闲置情况。清理时间放宽至2018年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完成。(六)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情况。四、清理处置步骤(一)准备阶段(8月10日前)。加快动员部署,成立市镇两级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订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启动清理处置工作。抓紧资料收集。各镇处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清理处置各种表格文书,收集最新的卫星影像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图、2011-2016年分乡镇土地征地台帐和土地供应台帐、批而未供台帐及相关供地资料。武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方案、用地平面布局等规划审批条件。市招商局负责提供招商引资协议。(二)调查清理阶段(9月20日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处根据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拉网式实地排查,全面查清相关项目土地位置、面积、权属,闲置的时间和原因,出让价款缴纳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等基本情况。对初步判断为闲置低效的宗地,由镇处国土资源所(分局)向用地单位送达《土地调查情况表》,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调查清理结束后,各镇处对国土资源所(分局)辖区内认定的调查清理结果进行分类分析统计,编制闲置低效用地分布图,并撰写清理报告,于9月2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招商局。汇总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清理处置小组。清理报告内容应包括批而未用、闲置和低效用地、未供先用、出让价款缴纳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分析和促进利用的具体措施与建议等。(三)分类处置阶段(10月底前)。针对清理出的问题,根据镇(处)调查产生原因和建议,由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协商后分类制定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督促检查阶段(11月底前)。11月5日前,由市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处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初验,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五)建章立制阶段(12月底前)。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档案;总结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成果和经验;着重围绕项目用地准入、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项目用地退出和低效用地收回再开发等方面建章立制。五、处置措施(一)闲置用地处置措施。一是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措施。对闲置未满1年的,由镇处国土资源所(分局)向土地使用者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责令限期开工(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年);土地闲置满1年不足2年的,由国土资源局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或划拨价款20%核定土地闲置费,市地税局负责征缴。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二是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理措施。对因国家政策调整不能利用土地或土地使用者无法完成开发且愿意放弃开发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协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地上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对土地使用者有意愿继续开发的,可采取延期开发、分割出让、监督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能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土地或者交付土地达不到动工条件的,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负责,镇(处)配合,排除障碍,消除影响用地因素,在10月20日前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交地确认书或者约定交地时间(约定交地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因城乡规划修改原因,市规划局应在10月20日前出具新的规划条件,送国土资源局重新核算土地出让价款,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二)低效用地处置措施。一是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的,由市招商局责令土地利用者整改,并追回相应优惠政策;追究违约责任。二是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低效利用的,由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对国家政策调整不能利用土地或土地使用者无法完成开发且愿意放弃开发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收储供应中心协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地上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三是对土地使用者有意愿继续开发的,责令相关部门排除障碍、消除影响用地因素,由市招商局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招商引资政策。(三)未供先用处置措施。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根据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未供先用项目单位,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四)欠缴出让价款处置措施。一是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欠缴出让价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催缴通知,30日内仍未缴纳的,依法向法院起诉追缴。二是因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使用者无法使用土地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对国家政策调整不能利用土地或土地使用者无法完成开发且愿意放弃开发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收储供应中心协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地上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三是对土地使用者有意愿继续开发的,政府有关部门10月底前清除影响用地因素后,与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重新约定交款期限。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胡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招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协调、指导、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吴红卫兼任办公室主任。(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为本次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提供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批准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征收、供应台帐,出让价款欠缴清单,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出让价款清收工作及各项工作情况汇报。各镇处政府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作为本次闲置低效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建设用地项目的闲置和低效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创造条件督促项目单位合理利用土地,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消除因建设条件不具备造成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问题。对达不到行政强制措施收回或产出效率低下的项目用地,要积极协商劝退,积极盘活园区内建设用地,支持企业重组合作,充分发挥园区土地利用效能。招商部门会同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核查投资项目强度、招商投资合同兑现情况,负责对低效用地的认定,对未达合同约定的,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落实,追回相应优惠政策,追究违约责任。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认定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实施建设,提供规划方案、用地平面布局等规划审批资料。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代征土地闲置费。各镇处负责本辖区内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工作,建立闲置低效用地处置疑难问题会商制度,不定期会商解决疑难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强化联动。明细各单位集体分工,对认定的闲置和低效用地未依法处置到位前,发改部门不得准许立项,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抵押和变更登记。(三)严格检查督导。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和督导,公开通报检查督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依法提交相关部门实施问责追责,确保按时完成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任务。武穴市闲置低效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任务分解表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制定落实方案,负责对辖区内建设用地项目的闲置和低效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创造条件督促项目单位合理利用土地,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消除因建设条件不具备而造成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问题,对达不到行政强制措施收回或产出效率低下的项目用地,积极协商劝退,支持企业重组合作,充分发挥园区土地利用效能,积极盘活园区内建设用地。各镇(处)政府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2017年8月10日至11月30日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清收土地出让价款工作,各项工作情况汇总。国土资源部门2017年8月20日至12月31日同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核查投资项目强度、招商引资合同兑现情况,负责对低效用地的认定,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督促项目单位限期落实,追回相应优惠政策,追究违约责任。招商部门2017年8月10日至11月30日负责认定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实施建设,提供规划方案、用地平面布局等规划审批资料,消除改变规划条件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城乡规划部门2017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2017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负责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代征土地闲置费。地税部门2017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机制;二是完善土地日常巡查发现机制;三是建立项目评价退出机制。政府、镇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国土资源;招商;城市规划;城管执法部门2017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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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7 14:18
  • 云南“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的用地政策有哪些?
    今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里面就云南“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目标、内容、用地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发展目标是什么?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成覆盖不同产业类型、不同地域特色、不同发展层次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其中,建成国家级、省级、州市级等不同梯次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形成以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为引领、省级产业园为支撑、州市级产业园为依托的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实现每个国家级产业园单位面积产值、园区范围内农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30%以上;省级、州市级产业园年产值要分别超过20亿元、10亿元,单位面积产值、园区范围内农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用地要求有哪些?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产业园建设需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产业园建设。2.允许产业园将整理后的新增土地按照一定比例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3.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4.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范围,按照国家和我省对设施农用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产地初加工、田间冷链仓库、农机存放库棚、烘干设施用地符合有关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的,可纳入设施用地范围。5.国家级产业园同等享受现有中央和省级出台的支持各类开发区、园区和特色村镇的有关用地政策。6.严禁侵占产业园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借产业园建设之名搞非农开发,禁止产业园规划范围内乱建房屋以及其他设施。怎么发展?1.综合考虑产业优势、发展潜力、经济实力、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等各种因素,科学布局国家级、省级、州市级产业园建设。2.坚持“有基础、上规模、高标准”,突出“特色、规模、品牌、效益、生态”5个特点,建设中严格执行“五化”标准。即:生产基地规模化、农产品加工集群化、产业发展品牌化、发展模式绿色化、业态功能多样化。3.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出租、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产业园土地向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推动产业园规模经营。4.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八通一平”(水、电、路、信、网、气、排污、雨水收集和平整土地),为企业入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5.加强与农业科研院校合作,共建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基地,加强标准研究,构建产学研、农科教一体化推广体系。6.省财政给予省级产业园一定的奖补,各类农业农村发展资金积极向产业园倾斜。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产业园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7.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增加对产业园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优先满足产业园经营主体多元化信贷需求,提高贷款效率。8.依托入园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9.鼓励、吸引大学生和返乡农民工到产业园自主创业和就业,到产业园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及地方创业优惠政策。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动能的加速平台,是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一二三产深度融合、探索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发展质量的有效途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现代农业产业园引领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打造“大产业”、培育“新主体”、建设“新平台”的总体部署,以“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聚集、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有力”为要求,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构建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利益机制为中心任务,开辟增收新途径,为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探索新机制。通过推动规模种养、加工转化、商贸物流、品牌营销、科技创新等协同发展,推进全产业链发展和产业集群发展,实现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流通链贯通,真正把区域资源优势、要素优势转变为产品优势、市场优势和竞争优势,促进区域农业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为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新路径。通过政策倾斜、改革创新和管理服务提升,吸引现代要素向产业园内集聚,打造农业农村发展的投资高地、创新高地和政策高地,全面激活市场、激活要素、激活主体,使产业园成为区域农业农村经济新增长极,为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创造新经验。二、基本原则以农为本、三产联动。坚持姓农、务农、为农和兴农的根本宗旨,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推动产加销、农工贸、农文旅一体化发展,实现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发展。政府引导、主体推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科学制定园区建设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各项规划相衔接,在加强政策支持、规划布局、公共服务的同时,发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作用,推动产业发展、品质提升、品牌营销、投资建设。产业聚集、创新驱动。强化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育,推动技术集成、产业形态、商业模式、公共服务创新,提高园区农业科技含量。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发展,释放产业规模效应和联动效应。绿色发展、生态促动。认真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产业园区域范围内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行清洁生产,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长效机制。共建共享、开放带动。倡导开放建园和园区开放,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加大对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整合各类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集中向园区投放,有关部门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园区建设,实现广大农民、新型经营主体共享发展红利。三、功能定位按照“错位竞争、差异发展”的要求,突出体现规模种养、加工转化、品牌营销和技术创新的发展内涵,体现技术集成、产业融合、“双创”平台、核心辐射等功能,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着力优化园区功能布局,创新建管体制,强化政策支持和建设管理,使产业园成为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引领区、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新型经营主体创业创新的孵化区、现代农业示范的核心区,在推动我省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创新发展中发挥增长极和动力源作用。四、目标任务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农民参与、部门联动、县为平台、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市场运作、梯度推进”的方式,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基础,集聚土地、资金、科技、人才等要素,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生产加工、营销物流、技术研发、示范服务等相互融合,推动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分解重构和演化升级,构筑形成产业园发展新的动力结构和要素结构,建立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新机制,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科技装备现代要素明显升级,绿色发展生态保护持续有力,规模集约经营水平加快提升,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强化,辐射带动更加有力。从2017年开始,按照“一年有起色、两年见成效、四年成体系”的总体安排,坚持提升与新建相结合,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成覆盖不同产业类型、不同地域特色、不同发展层次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其中,建成国家级、省级、州市级等不同梯次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形成以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为引领、省级产业园为支撑、州市级产业园为依托的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实现每个国家级产业园单位面积产值、园区范围内农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30%以上;省级、州市级产业园年产值要分别超过20亿元、10亿元,单位面积产值、园区范围内农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五、科学编制规划坚持规划先行,突出规划引领,结合各地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高起点、高标准、宽视野编制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产业园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产业园的选址、投资建设运营主体、产业定位、特色内涵、建设目标、空间布局、项目支撑、建设时序、资金筹措、政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综合考虑产业优势、发展潜力、经济实力、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等各种因素,科学布局国家级、省级、州市级产业园建设。各地要加强对产业园建设的统筹规划,从严把控产业园建设的数量,确保建设质量。立足现有基础、优势特色、产业集中度关联度选择主导产业,每个产业园明确1个已形成一定发展规模、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较强竞争优势的主导产业,最多不超过3个,确保主导产业在产业影响力、品牌知名度、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的70%以上。在突出主导产业的前提下,注重拓展农业生态保护、休闲观光、文化传承等功能,建设集技术研发、生产示范、加工流通、科普展示、旅游观光、休闲体验、文化传承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做好产业园建设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园区规划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功能、灵活多样。每个园区的建设规划由所在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省级、州市级产业园,分别按程序报省、州市农业、财政部门备案。六、严格建设标准坚持“有基础、上规模、高标准”,突出“特色、规模、品牌、效益、生态”5个特点,建设中严格执行“五化”标准。一是生产基地规模化。紧紧围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重点产业和区域性重点产业,统筹调整粮经饲种植结构,大力发展规模高效种养业,建成一批优势突出、特色明显、相对集中的原料生产基地或产业带。完善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基地生产专业化、组织化和适度规模化。二是农产品加工集群化。依托主导产业,引导加工企业向产业园聚集,培育一批产业链条完整、核心竞争力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小巨人”和龙头企业,促进加工产业集群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2∶1。三是产业发展品牌化。建立标准化生产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培育壮大一批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实现全覆盖。推进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品牌目录制度。四是发展模式绿色化。发展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培育宜居宜业特色村镇。加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提高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大力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确保污水、废气排放达标,垃圾处理率达100%,推动生产、生活、生态同步改善。五是坚持业态功能多样化。布局建设一批配套的批发市场和冷链物流中心,推动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有机衔接。发展一批电子商务、定制农业等流通新模式、新业态,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占总销售额的15%以上。推进农业与休闲旅游、文化创意、健康养生等深度融合,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服务设施,推动休闲农业经营收入和接待能力持续提高。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推行现代经营模式,增强产业园发展活力。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出租、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产业园土地向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推动产业园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产业园内土地整体流转,以产业园、企业或合作社为主体,统一组织生产经营。加快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盘活产业园中各类资产。严格遵守国家农村土地管理政策,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八、拓展园区功能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八通一平”(水、电、路、信、网、气、排污、雨水收集和平整土地),为企业入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园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围绕主导产业,引进先进设备、工艺和技术,面向市场需求,加快提升农产品加工率。加快发展连锁专卖、直供直销及电子商务平台等现代农产品流通业态,建成一批依托产业园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加强农机、设施、质检、信息化、储藏、保鲜、冷链、废弃物处理等农业要素建设,延伸产业链条,满足产业园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加强与超市、高校、城镇社区等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在城镇农贸市场和社区设立直销点,开展直销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经营,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市场销售渠道。注重挖掘观光、休闲、旅游、采摘等农业多种延伸功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实行同步规划、协同建设。九、提升创新能力畅通科技资源进入产业园的通道,强化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加快产业园信息化建设步伐,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提高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能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打造带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商标品牌。加强与农业科研院校合作,共建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基地,加强标准研究,构建产学研、农科教一体化推广体系。鼓励科研院所在产业园设立科研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申报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园内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以上,良种覆盖率达到95%,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0%以上。十、加强资金扶持省财政给予省级产业园一定的奖补,各类农业农村发展资金积极向产业园倾斜。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乡村道路、土地治理、水利工程、美丽乡村建设等各类涉农投资及项目,支持产业园建设。各级财政支农资金优先向产业园集中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向产业园集中布局。完善财政扶持机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产业园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支持服务产业园的农产品加工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积极探索财政农业发展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十一、加强金融支持用好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基金,加大对省级产业园的投资合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增加对产业园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优先满足产业园经营主体多元化信贷需求,提高贷款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与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合作,有效解决产业园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产业园内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上市、挂牌“新三板”、引进风险投资以及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大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等创新试点。十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规范管理,每个现代农业产业园要依托入园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成立运作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引导产业园农户入社并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入社全覆盖,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建立农户与合作社、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园区、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联动发展。创新财政扶持产业园建设资金使用方式,以资产股权量化为纽带,积极盘活产业园农民自有资产,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带动支持产业园农户增收致富。按照“资产变股权、农户有股份、农民得权益”的思路,推进产业园股份合作,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可量化为股份由社员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有关法规要求统一核算,可分配盈余返还社员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60%。支持农户以土地经营权、资金、大型农机具、收益权等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合体,共同参与产业园建设,实现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的可持续增收机制。十三、加强招商引资积极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参与农业产业园建设。在产业园农产品精深加工、规模种养基地建设、绿色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产品市场及物流中心建设、休闲农业等重点领域,包装一批新项目,引进一批新企业。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通过会展招商、产业招商、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形式开展产业园招商活动。十四、加强用地保障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产业园建设和经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制度,促进土地向专业大户和经营能手集中、向产业园集中,扩大产业园建设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产业园建设需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产业园建设。允许产业园将整理后的新增土地按照一定比例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范围,按照国家和我省对设施农用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产地初加工、田间冷链仓库、农机存放库棚、烘干设施用地符合有关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的,可纳入设施用地范围。国家级产业园同等享受现有中央和省级出台的支持各类开发区、园区和特色村镇的有关用地政策。依法保护好产业园耕地,严禁侵占产业园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借产业园建设之名搞非农开发,禁止产业园规划范围内乱建房屋以及其他设施。十五、培育实用人才统筹利用各级各类培训资源,加大对产业园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业务培训,解决园区建设发展急需的各类实用人才。结合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培育畜牧水产饲养、标准化种植、农机耕作、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实用人才,把产业园打造成为实训基地。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承包、以科技成果参股等方式参与产业园建设与管理。鼓励、吸引大学生和返乡农民工到产业园自主创业和就业,到产业园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及地方创业优惠政策。十六、加强公共服务有关部门要增强对产业园内企业的主动服务意识。产业园内涉农企业用电,按照用电性质执行优惠的电价政策。工商、质监、检验检疫、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税务、金融、邮政、文化等部门和单位要延伸服务网点到产业园覆盖区域。环境保护、林业部门要加强产业园环境整治与美化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灌溉设施的配套建设,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产业园的科技开发,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推出一批促进产业园发展的金融产品,文化部门要把公共文化服务向农耕文化、农业科技和乡村特色旅游延伸。十七、规范认定管理将产业园建设纳入各州、市和有关部门绩效管理内容。由省农业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各州、市参照省级建立认定、评价、管理体系。产业园实行申报认定、动态管理、优进劣汰。经考核审查,优秀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推荐申报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不合格的取消省级产业园资格;优秀州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推荐申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对各州、市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名额,不搞平均分配。制定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水平的指标和评价体系,加强对产业园建设进度与质量、示范带动功能与运行机制等的跟踪监督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产业园升级、奖惩的主要依据。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牵头,对评价合格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按照程序报审后命名挂牌。组织开展产业园观摩交流活动,建立沟通联系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反映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好经验好做法。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农业厅,负责协调处理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考评认定、规划评审、指导督查和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州、市、县、区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参照工业园的有关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园区管理组织。十九、加强宣传发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性,营造关心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浓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发现、培育一批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好典型,认真总结提升,加强观摩交流,广泛宣传推广,充分发挥产业园示范引领作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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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17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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