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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转让如何办理
    农村土地转让需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需要有稳定职业或收入,并经过申请和发包方的同意,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让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确保土地合法使用权及可转让性。如果受让人与转让人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可以直接签订转让合同并报备发包方。如果受让人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并公示优先权主张情况。对于户口已转出的特殊情况,建议先了解当地政策和法律规定,再决定是否进行转让以及如何操作。一般具体操作:1.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确认土地权属合法,无争议;3.评估土地价值,确定转让价格;4.前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5.确保转让操作均应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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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7-03 11:44
  • 家庭农场在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作用
    家庭农场能促进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大国小农背景下,发展资本主导的大规模农业生产经营,面临损害我国小农户权益的挑战,表现为小农俘获、小农排斥等。因此,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国情农情事实下的客观选择,而家庭农场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恰当载体。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来源,一般深耕乡村人际关系网络,在进行土地流转等方面有内在的优势。以家庭劳动力为限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其兼顾生产经济收益和经营管理成本的理性选择。家庭农场能促进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经营。家庭农场较为注重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提升农产品品质。因此,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基础上,家庭农场倾向于加强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技术等投入,表现为更新农业品种、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接受农业专业技术培训等,进而提升土地要素的边界产出水平,实现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的增加。同时,相比小规模农户,家庭农场更加积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更具创新意识,更愿意采纳发展绿色农业、品质农业等,进而为市场提供更绿色、更优质的农产品。家庭农场能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效率的提升。相比于农业公司,家庭农场是家庭成员基于亲缘关系组成的生产经营共同体,成员间高度的伦理责任,使得组织经营目标与家庭成员个人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运行上呈现鲜明的激励兼容特性。家庭农场采取自我雇用的劳动力组织形式,家庭成员会基于成本收益的核算,统筹优化农业生产劳动力投入配置,避免了农业生产经营劳动边际贡献难衡量的问题。同时,家庭农场成员利益的高度一致性,使其在面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时,有着快速的决策效率。家庭农场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合作化经营。发展农民合作社,提升我国农业的合作化经营水平,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小规模经营农户风险偏好相对较低、短视行为较为明显,提升小规模经营农户的合作化经营水平会面临较高的交易和治理成本。相比小规模经营农户,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有着更高的农业专业化生产经营水平和农业专用性资产投入水平,更加追求农业生产经营的长期收益。因此,家庭农场除了注重合作化经营带来的短期显性收益,也注重合作化经营带来的长期隐性收益,更有利于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同时,家庭农场更高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水平,意味着农业生产经营分工的深化,其对于开展农业合作化经营有着现实需求,将有助于我国农业合作化经营的加速推进。家庭农场能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关键在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出于对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水平提升的追求,较为容易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也更愿意对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因为对更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意味更低的服务成本、更好的服务收益,也意味着更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价格,这进一步提升了家庭农场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意愿。可以认为,在大国小农的国情农情下,家庭农场不仅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还发挥着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主要由农户成长而来的家庭农场,提高了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水平,更为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奠定了有力的发展基础,注入了强有力的发展动能。因此,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应注重加快发展家庭农场,使其成为助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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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6-13 16:49
  • 酸化耕地治理新模式:种植绿肥改良土壤提地力
    “鲜草重量亩产超过2500公斤!”不久前,农技人员对韶关南雄市珠玑镇里的千亩绿肥种植示范基地的紫云英进行了测产,结果令人喜出望外。“紫云英丰产了,意味着这片示范田今年可以少施35%-40%的化肥,还能有效助力示范田耕地质量提升。”农业农村部华南耕地保育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特色油料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李永涛教授介绍,大量的科学研究表明,紫云英鲜草压青还田后,能明显改良酸性土壤,提升有机质含量,增强土壤肥力,助力粮食丰产。南雄紫云英测产现场。2024年,省农业农村厅在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南雄市启动了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绿肥种植)试点项目,建设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绿肥种植)示范区。“南雄千亩绿肥种植示范基地的成功建设,为我省大面积推广绿肥种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也为全省酸化耕地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技术模式。”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种植成果突出据了解,作为全省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绿肥种植)试点市,南雄共种推广植绿肥面积近1万亩,其中,绿肥示范种植区面积为1000亩,示范种植区域覆盖珠玑镇下坋村、里东村及湖口镇承平村等区域。其中紫云英样板区800亩、油菜样板区150亩、蚕豆样板区50亩,旨在通过对不同品种绿肥产量、生长性状等指标进行全面评估,筛选适合南雄高寒山区的绿肥好品种。3月17日测产验收时的现场实测数据显示,珠玑镇里东村亩鲜草产量2705公斤,叟里元村亩鲜草产量4928公斤,下坋村亩鲜草产量1693公斤,紫云英示范区平均亩产量超2500公斤,产量符合预期。“这一株株盛开的紫云英,翻压还田后,其实就是一粒粒撒在田里的‘绿色肥料’,将为接下来的早稻生长注入绿色动能。”华南农业大学绿肥项目田间试验负责人赵中秋博士介绍,紫云英是豆科植物,营养物质丰富,富含氮、磷、钾及微量元素;同时,它的根系会与根瘤菌共生,能将空气中游离的氮转化为植物可利用的氮素,是公认的天然绿肥,已有研究表明,每压青1000公斤紫云英鲜草,相当于给农田增施了6.5公斤尿素、8公斤过磷酸钙和5公斤氯化钾。绿肥种三年,“瘦田”将变“肥田”。据了解,绿肥除了为农作物直接补充氮、磷、钾等养分外,还能明显改善土壤结构,增加农田有机质含量,平衡补充养分,改良酸性土壤,提高土壤肥力。因此,作为全国首批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的南雄市,高度重视绿肥种植试点项目,积极探索南雄酸化耕地治理的新路径。紫云英翻压还田。南雄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巫钟晟介绍,南雄委托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2024年10月份即完成了千亩示范区的绿肥播种,之后又组建了由华南农业大学农业专家、当地农技人员和村种植管护员组成的3人技术小组,及时解决每个片区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做好技术指导,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绿肥试种成功。示范带动作用明显“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现在示范区绿肥种好了,土壤也就养好了,不出意外,今年的水稻又一定能丰收。”赵中秋博士说,根据项目技术方案,千亩绿肥示范区今年的粮食生产目标是化肥减量10%以上,粮食产量增加5%以上,土壤pH和有机质含量明显提升,“接下来我们继续加强示范区技术指导,相信这个目标一定能实现。”当天前来观摩的种植大户亲眼见证绿肥丰产及聆听了专家对绿肥好处介绍后,纷纷表示今年冬闲里也要试种绿肥,并向专家咨询去哪里购买绿肥种子。“以前觉得种绿肥费工,现在看来,种植绿肥可以‘一田三收’——菜薹卖钱、菜籽榨油、秸秆肥田,这账越算越明白!”种植大户刘叔的话,道出了许多种粮大户的心声。“正是由于种绿肥的好处,农户可感可及,所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农户的大力支持,推广非常顺利。”南雄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巫钟晟说,种植绿肥,培肥地力,对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和落实“藏粮于地”战略意义重大,因此,2025年南雄市将以更高的质量完成2万亩冬闲田试种绿肥计划,进一步提升南雄农民群众对绿肥的认知,加快南雄绿肥推广步伐,助力南雄耕地质量提升。据了解,2024年9月份以来,南雄已开展了1000亩的绿肥种植试验,通过品种的筛选,已初步总结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机农艺融合的有机质提升技术模式,对全市种好绿肥起到了很好示范作用,很多种植大户自发前往示范区取经绿肥种植。无人机飞播现场。作为“全国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和“广东省退化耕地治理试点”,近些年,南雄采用以“降、阻、控”为核心的酸性耕地综合治理技术,累计实施酸化耕地治理总面积14万亩以上,重点县项目实施以来,水稻平均增产5%以上,项目区土壤pH值提升0.27个单位,土壤有机质、有效磷、速效钾含量及耕地质量等级均得到提高。其中,就有推广“改良剂绿肥还田”酸化治理技术模式,也让农户切身感受到了种植绿肥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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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6-12 16:07
  • 颠覆性创新技术——特斯拉土壤修复机器人!
    近年,不少农场主到翻耕时节很困扰!农场主王先生自有耕地千余亩,土地板结严重,翻耕相当困难,不仅亩产量连连降低,土地治理多次都没效果……“花了很多钱去改良土壤,一直没有解决问题。改良土地一般都要破坏地表,如果赶上播种,就不得不停下,不然农作物就无法播种,每年恶性循环。”王先生介绍到。这种土壤亟需治理改良的情况,不仅出现在农场主身上,像林果种植园、盐碱地治理、荒漠治理、耕地保护、土壤污染治理、牧草种植、地力提升等领域,也都存在这种问题。可以说,当今长期化肥滥施以及对土壤掠夺式的使用导致的土壤问题层出不穷,土壤板结、养分耗竭、耕作层浅薄等土地质量低下等问题日趋严重。如何快速有效的修复土壤?山东烟台一家名为“特斯拉机器人”的公司给出了答案。“其实,在不破坏土壤表层,避免地表撕裂,就能深度修复改良土壤的技术已经成熟了。”特斯拉机器人的技术专家表示。“经过数年的研究,1000余次实验,公司的创始人吴福成先生发明了独家专利技术——土壤修复改良喷混技术。这一颠覆性技术,是目前全球为数不多的专研土壤改良的科技创新,不仅填补了国内外空白,还解决了土壤修复治理“卡脖子”问题。该技术于2021年获得了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的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优秀项目的荣誉称号。据悉,目前在农业领域,这项技术已在国内外“爆火出圈”。公司可以利用农业智能机器人,将土壤修复药剂通过钻杆打入土壤中,自主研发的感知模块及算法,自动对冲击波强度、频率、方向等参数的精准调节。这种改良方式,相比传统横向撕裂的处理方式,更具有保护性优势,既不破坏表层植株,更不会造成破坏性翻耕,纵向液化灌入形成的立体保护免耕,真正实现了保护性耕作、高效化作业和深层次改良。目前,基于公司自主研发的土壤改良修复技术,特斯拉已经研发生产出了大型、中型和小型土壤修复机器人,三种机器人均可以通过贯穿入土的形式对土壤进行修改改良,可以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空间大小,进行机型选择。也可以使用特斯拉自主研发的编队协同,智能调动多种机器人协同作业,实现农业智能机器人编队作业。特斯拉的土壤改良机器人相比传统改良方式,更具有以下显著优势:精准作业能力:利用钻杆喷爆,可根据土壤修复要求达到指定深度(最大深度600mm),准确地在土表下不同深度、不同位置进行喷爆施肥作业,精确控制操作的力度、剂量和范围。环境适应能力:可以在恶劣环境条件下工作,如高温、低温、高湿度、高海拔等。爬坡越障能力:拥有强劲的动力输出,能够为机器人提供足够的爬坡和越障能力。修复改良能力:可在不破坏土表、不挖掘目标土壤的情况下,实现林果业宿根性植物土壤板结、盐碱地、黑土地等土质进行深度松土、施肥、修复、改良作业。智能控制能力:配备先进的导航系统,能够实现自主导航和路径规划,并在作业过程中实时调整路径,自主避障,避开障碍物和危险区域。特斯拉机器人这一颠覆性技术,不仅可以应用到广袤的黑土地上,在果林业、荒漠治理、草原治理、盐碱地改良、生态农业、光伏治理等领域都可以广泛使用,而且可多次重复改良,从根本上降低了治理成本。研发团队还提到,特斯拉机器人也在横向拓展更多农业高端智能装备品类——针对土壤消毒机器人、耕种机器人、运输机器人等产品不断深入研究,更逐步对“农业智能机器人编队作业系统”升级迭代。特斯拉机器人作为率先专注土壤改良的农业智能机器人研发企业,不仅要把农业智能化、科技化水平的提升作为企业责任,更希望能引领国内农业行业实现传统作业模式的蜕变,专注智慧农业,缔造数字生态新时代。【山东特斯拉农业机器人】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国内专业从事农业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创新型研发公司。研发中心及生产厂房5000余平米,测试实验基地2000余平米。核心发明专利“土壤修复改良技术”,是农业土壤改良方向的颠覆性创造,不仅填补了国内外技术空白,在全球范围内也属创造性突破。产品主要有土壤修复机器人、土壤消毒机器人、耕种机器人、运输机器人及农业智能机器人编队作业系统,致力于用人工智能与数字孪生技术构建高效率、无污染的智慧农业。团队成员由人工智能专家、农业专家、机器人专家领衔,深耕机器人控制系统、感知系统、集成系统、编队作业等高端智能机器人技术,研发经验处于全球前沿地位。可搜索公众号山东特斯拉机器人,了解更多详情。欢迎致电咨询:18853586167,13675356705官方网址:tesilarob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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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28 10:08
  • 新矿产资源法的十大亮点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带来新矿产资源法的十大亮点。亮点一: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日益增大。同时,随着绿色低碳革命在全球的推进,对矿产资源及其控制权的争夺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一是第一条增写“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二是第三条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四是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作为第五章,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五是第十五条对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提出法律要求。由于矿产资源全球空间分布客观上具有不均匀性,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是应有尽有或者能够完全满足需求。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必须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亮点二: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的申请审批制,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矿业权的需要。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个省(区)开展试点,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矿业权的市场化配置成为矿政管理的共识。新矿产资源法将多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制度上升为法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全面推进市场化方式设立矿业权的同时,新矿产资源法也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亮点三: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办理登记。2020年的民法典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明确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由于没有专门的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长期以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实践中,矿政管理机关以行政权力侵犯矿业权人物权的行为时有发生。矿业权是“公法化”的私权。为了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矿政管理机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管制,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这一规定表明,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矿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注销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证书,不得随意剥夺矿业权人的物权。亮点四: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践中,优先权的规定使探矿权人心存疑虑,担心在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不能直接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而需要面临与其他经营主体的竞争,仅在同等条件下才能取得采矿权。为了鼓励勘查,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取得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只需具备一个条件,即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只要探矿权人探明了储量,就必然能获得采矿权,不再将开采方案的审批作为设立采矿权的前置要件。同时,新矿产资源法还创立了新型的探矿权保留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导致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亮点五: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是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吸引矿业投资、繁荣矿业市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新矿产资源法围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作出多项制度安排。一是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新矿产资源法落实民法典关于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删除了1996年矿产资源法有关“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以及第五章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二是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第二十六条明确: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三是对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第三十六条明确: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四是延长探矿权期限。《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探矿权有效期最长是三年,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实践中,矿山企业普遍反映探矿权期限太短,导致企业不是在续期就是在续期的路上。为了鼓励更多的资本投入地质勘查,新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期限作出优化调整。第二十四条明确: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续期为五年。五是赋予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亮点六: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矿业用地一般依照土地管理法,即勘查用地通过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对待,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受计划指标偏紧、供地方式单一以及批矿批地不衔接等因素的影响,“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大量存在,成为长期困扰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借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矿业法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的做法,在第三十四条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从空间规划布局上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要的用地需求。二是改变单一供地方式,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同方式,选择不同的用地方式,也可以选择多种用地方式的组合。三是开采战略性矿产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是对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范围作出的特别规定。四是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的土地,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临时用地,但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临时使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五是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也就是说,当用地期限与矿业权期限不一致的时候,可以按照矿业权的期限延长矿业用地的期限,以确保矿地期限一致。亮点七: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仅有个别条款规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且这些规定多为宣示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为了实现“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新矿产资源法专门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一章作为第四章,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二是合理划分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三是建立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四是明确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亮点八: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只有“统一规划”的原则性要求,没有对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作出规定。经过多年的探索,矿产资源规划框架不断完善,内容体系逐步丰富,国家、省、市、县四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已全面形成。在总结多年来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新矿产资源法第九条将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上升为法律。一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层级,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设区的市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共四级。二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地质调查成果。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还要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三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机关,即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能源、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编制;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四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机关,即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亮点九: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地位自然资源部组建后,将土地督察改革为自然资源督察。将矿产资源督察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体系,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实践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近年来,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督察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新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对矿产资源督察制度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主体是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自然资源部“三定”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副总督察以及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二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是自然资源督察与现行的矿产资源督察员制度的最大区别。三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内容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新矿产资源法明确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定职责,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矿区生态修复方面的统筹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这一规定对促进矿产资源督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亮点十:完善矿产资源压覆管理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仅对矿产资源压覆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实践中,因矿产资源压覆产生的矛盾纠纷大量存在,亟须从法律层面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新矿产资源法在总结多年来矿产资源压覆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第三十二条对矿产资源压覆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将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优化建设项目空间布局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二是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论证时,就要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查询服务。三是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四是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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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11 09:25
  • 最新新矿产资源法全文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下面带来最新新矿产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第三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遵循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国务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第八条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加储量和提高产能,推进战略性矿产资源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对国务院确定的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第九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能源、矿山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地质调查成果等,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国家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和矿产资源应急体系建设,提升矿产资源应急保供能力和水平。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提高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二条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十四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第十五条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第二章矿业权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第十七条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统筹安排,优化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矿业权出让工作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矿业权出让应当考虑不同矿产资源特点、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等因素。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可供出让的探矿权区块来源;对符合出让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出让。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禁止或者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第十九条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提前公告拟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竞争规则、受让人的技术能力等条件及其权利义务等事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条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依法确定的受让人以书面形式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勘查或者开采的矿种、区域,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和安全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数额与缴纳方式、矿业权的期限等事项;涉及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还应当明确保护性开采的有关要求。矿业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数额与缴纳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应当根据不同矿产资源特点,遵循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调动矿产资源勘查积极性、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矿业权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享有开采有关矿产资源并获得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矿业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在已经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不得设立其他矿业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按照不同矿种分别设立矿业权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依法不予续期的,矿业权消灭。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以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该探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设立采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第二十六条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符合管控要求的勘查、开采活动,已设立的矿业权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有序退出。第二十七条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资、抵押等,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矿业权转让的,矿业权出让合同和矿业权登记簿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矿业权转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探矿权:(一)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二)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三)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一)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三)国务院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第三十一条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依法保管、利用和保护。第三十二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第三十五条矿业权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区域范围。矿业权人在勘查、开采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依法在相邻区域通行,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等相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进入他人的勘查、开采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二)扰乱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三)侵占、哄抢矿业权人依法开采的矿产品;(四)其他干扰、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第三十六条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当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技术。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河湖、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并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第三十八条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对废弃的探坑、探井等实施回填、封堵;破坏地表植被的,应当及时恢复。勘查活动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及时恢复种植条件和耕地质量;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及时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第三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并优先使用矿井水。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但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国家制定和完善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激励性政策措施。第四十条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矿业权人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或者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应当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闭坑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发生职业病。第四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重要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四章矿区生态修复第四十四条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涉及矿区污染治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矿区生态修复技术规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第四十五条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第四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第四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修复。第四十八条矿区生态修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参加,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矿区生态修复分区、分期进行的,应当分区、分期验收。第四十九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五章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第五十条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结构、规模和布局并动态调整。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物资储备、能源等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矿产品储备,建立灵活高效的收储、轮换、动用机制。第五十二条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产能储备责任,合理规划生产能力,确保应急增产需要。第五十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需要,结合资源储量、分布情况及其稀缺和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体系,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及时对矿产品供求变化、价格波动以及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预测预警。第五十五条出现矿产品供需严重失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等矿产资源应急状态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发布矿产品供求等相关信息;(二)紧急调度矿产资源开采以及矿产品运输、供应;(三)在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等区域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应急性开采;(四)动用矿产品储备;(五)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六)其他必要措施。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市场秩序。因执行应急处置措施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消除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汇总、分析,并定期进行评估,提出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改进措施。第五十九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矿业权分布底图和动态数据库。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监管和服务效能,依法及时公开监管和服务信息,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矿业权人和从事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一)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二)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清理、恢复,所需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第七十条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第七十二条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矿产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土地管理、林业草原、文物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八十条本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速看!新矿产资源法的十大亮点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十大亮点值得关注。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亮点一: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日益增大。同时,随着绿色低碳革命在全球的推进,对矿产资源及其控制权的争夺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一是第一条增写“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二是第三条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四是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作为第五章,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五是第十五条对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提出法律要求。由于矿产资源全球空间分布客观上具有不均匀性,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是应有尽有或者能够完全满足需求。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必须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亮点二: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的申请审批制,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矿业权的需要。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个省(区)开展试点,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矿业权的市场化配置成为矿政管理的共识。新矿产资源法将多年来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制度上升为法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全面推进市场化方式设立矿业权的同时,新矿产资源法也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亮点三: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办理登记。2020年的民法典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明确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由于没有专门的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长期以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实践中,矿政管理机关以行政权力侵犯矿业权人物权的行为时有发生。矿业权是“公法化”的私权。为了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矿政管理机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行政管制,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这一规定表明,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矿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注销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证书,不得随意剥夺矿业权人的物权。亮点四: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践中,优先权的规定使探矿权人心存疑虑,担心在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不能直接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而需要面临与其他经营主体的竞争,仅在同等条件下才能取得采矿权。为了鼓励勘查,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新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取得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只需具备一个条件,即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只要探矿权人探明了储量,就必然能获得采矿权,不再将开采方案的审批作为设立采矿权的前置要件。同时,新矿产资源法还创立了新型的探矿权保留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导致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期限中止计算。亮点五: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是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吸引矿业投资、繁荣矿业市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新矿产资源法围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作出多项制度安排。一是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新矿产资源法落实民法典关于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删除了1996年矿产资源法有关“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以及第五章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二是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第二十六条明确: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三是对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第三十六条明确: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四是延长探矿权期限。《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探矿权有效期最长是三年,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实践中,矿山企业普遍反映探矿权期限太短,导致企业不是在续期就是在续期的路上。为了鼓励更多的资本投入地质勘查,新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期限作出优化调整。第二十四条明确: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续期为五年。五是赋予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亮点六: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实践中,矿业用地一般依照土地管理法,即勘查用地通过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对待,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受计划指标偏紧、供地方式单一以及批矿批地不衔接等因素的影响,“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大量存在,成为长期困扰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坚持问题导向,借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矿业法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的做法,在第三十四条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从空间规划布局上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要的用地需求。二是改变单一供地方式,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同方式,选择不同的用地方式,也可以选择多种用地方式的组合。三是开采战略性矿产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是对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范围作出的特别规定。四是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的土地,符合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临时用地,但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临时使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五是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也就是说,当用地期限与矿业权期限不一致的时候,可以按照矿业权的期限延长矿业用地的期限,以确保矿地期限一致。亮点七: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仅有个别条款规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且这些规定多为宣示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为了实现“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新矿产资源法专门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一章作为第四章,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二是合理划分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三是建立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四是明确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亮点八: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只有“统一规划”的原则性要求,没有对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作出规定。经过多年的探索,矿产资源规划框架不断完善,内容体系逐步丰富,国家、省、市、县四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已全面形成。在总结多年来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新矿产资源法第九条将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上升为法律。一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层级,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设区的市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共四级。二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地质调查成果。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还要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状况和实际需要。三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机关,即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能源、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编制;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四是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机关,即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亮点九: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地位自然资源部组建后,将土地督察改革为自然资源督察。将矿产资源督察纳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体系,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实践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近年来,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督察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按照职权法定的要求,新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对矿产资源督察制度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主体是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自然资源部“三定”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副总督察以及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二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是自然资源督察与现行的矿产资源督察员制度的最大区别。三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的内容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新矿产资源法明确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定职责,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矿区生态修复方面的统筹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这一规定对促进矿产资源督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亮点十:完善矿产资源压覆管理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仅对矿产资源压覆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实践中,因矿产资源压覆产生的矛盾纠纷大量存在,亟须从法律层面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新矿产资源法在总结多年来矿产资源压覆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第三十二条对矿产资源压覆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将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优化建设项目空间布局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二是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论证时,就要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查询服务。三是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四是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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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11 09:21
  • 2022—2024年包头市青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包头市青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2—2024年)》的批复。下面带来2022—2024年包头市青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包头市青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2—2024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规则。原则同意《包头市青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2-2024年)》,请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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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11 09:19
  • 福州市耕地、园地、林地面积有多少万亩?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公布
    2023年9月,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开展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202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在2022年度国土调查成果基础上,开展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通过县级实地调查,省级、国家级核查,掌握2023年度国土利用的变化情况,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2024年8月,福州市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经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并下发。那福州市耕地、园地、林地面积有多少万亩?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公布。(一)耕地98858.00公顷(148.29万亩)。其中水田73159.88公顷(109.74万亩),占74.01%;水浇地2981.30公顷(4.47万亩),占3.02%;旱地22716.82公顷(34.08万亩),占22.98%。(二)园地67698.05公顷(101.55万亩)。其中果园51838.31公顷(77.76万亩),占76.57%;茶园5069.50公顷(7.60万亩),占7.49%;其他园地10790.24公顷(16.19万亩),占15.94%。(三)林地729403.83公顷(1094.11万亩)。其中乔木林地574530.88公顷(861.80万亩),占78.77%;竹林地56661.34公顷(84.99万亩),占7.77%;灌木林地15395.58公顷(23.09万亩),占2.11%;其他林地82816.03公顷(124.22万亩),占11.35%。(四)草地9488.47公顷(14.23万亩)。均为其他草地。(五)湿地56083.47公顷(84.13万亩)。其中红树林地127.37公顷(0.19万亩),占0.23%;沿海滩涂52987.43公顷(79.48万亩),占94.48%;内陆滩涂2968.67公顷(4.45万亩),占5.29%。(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5172.48公顷(172.76万亩)。其中,城市用地23790.28公顷(35.69万亩),占20.66%;建制镇用地29110.92公顷(43.67万亩),占25.28%;村庄用地54185.04公顷(81.28万亩),占47.05%;采矿用地2559.26公顷(3.84万亩),占2.22%;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5526.98公顷(8.29万亩),占4.80%。(七)交通运输用地20466.39公顷(30.70万亩)。其中,铁路用地1712.43公顷(2.57万亩),占8.37%;轨道交通用地270.47公顷(0.41万亩),占1.32%;公路用地16815.91公顷(25.22万亩),占82.16%;机场用地791.84公顷(1.19万亩),占3.87%;港口码头用地855.22公顷(1.28万亩),占4.18%;管道运输用地20.52公顷(0.03万亩),占0.10%。(八)水域62436.71公顷(93.66万亩)。其中,河流水面27006.91公顷(40.51万亩),占43.25%;水库水面7140.74公顷(10.71万亩),占11.44%;坑塘水面25633.90公顷(38.45万亩),占41.06%;沟渠2655.16公顷(3.98万亩),占4.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础上开展的全要素变更调查,是对“三调”成果现势性的完善和更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数据基础,是自然资源调查“一张底图”的重要内容,也是自然资源部门行使“两统一”职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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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08 09:28
  • 乌海市海勃湾耕地、林地、草地面积有多少亩?
    近日,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勃湾分局公布了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主要数据成果公报。那乌海市海勃湾耕地、林地、草地面积有多少亩?1、耕地。全区耕地2126.94公顷(31904.1亩)。均为水浇地。2、园地。全区园地723.79公顷(10856.85亩)。全部为果园。3、林地。全区林地4153.18公顷(62297.7亩)。其中:乔木林地1638.34公顷(24575.1亩),灌木林地354.72公顷(5320.8亩),其他林地2160.12公顷(32401.8亩)。4、草地。全区草地20201.00公顷(303015.00亩)。其中:天然牧草地594.94公顷(8924.1亩),其他草地19606.06公顷(294090.9亩)。5、湿地。全区湿地1045.15公顷(15677.25亩)。其中:灌丛沼泽64.22公顷(963.30亩),沼泽草地709.98公顷(10649.7亩),内陆滩涂269.32公顷(4039.80亩),沼泽地1.63公顷(24.45亩)。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全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426.40公顷(216396.00亩)。其中:城市3607.21公顷(54108.15亩),建制镇3002.72公顷(45040.8亩),村庄736.27公顷(11044.05亩),采矿用地6809.94公顷(102149.1亩),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70.26公顷(4053.9亩)。7、交通运输用地。全区交通运输用地2076.45公顷(31146.75亩)。其中:铁路用地334.29公顷(5014.35亩),公路用地1039.46公顷(15591.9亩),机场用地150.14公顷(2252.10亩),农村道路546.77公顷(8201.55亩),港口码头用地0.89公顷(13.35亩),管道运输用地4.90公顷(73.5亩)。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全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584.41公顷(38769.15亩)。其中:河流水面2104.42公顷(31566.3亩),水库水面12.74公顷(191.10亩),坑塘水面262.14公顷(3932.1亩),沟渠37.94公顷(569.1亩),水工建筑用地167.37公顷(2510.55亩)。以上就是乌海市海勃湾耕地、林地、草地面积的相关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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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08 09:13
  • 最新湖北省国土变更调查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全省耕地、林地有多少万亩?
    近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主要数据成果。那全省耕地、林地有多少万亩?一、湖北省国土变更调查主要数据成果湖北省耕地7128.05万亩,种植园用地711.61万亩,林地13938.72万亩,草地147.30万亩,湿地70.45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142.49万亩,交通运输用地546.67万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923.66万亩。二、湖北省耕地类型湖北省的耕地类型主要包括水田和旱地?。湖北省位于秦岭-淮河以南,属于南方地区,降水丰沛,因此耕地以水田为主,主要种植水稻。此外,旱地也是湖北省的重要耕地类型,主要种植小麦等作物。湖北省的耕地质量持续向好,耕地质量等级不断提升。根据省耕肥总站的最新评价结果,湖北省耕地质量等级连续五年提升,达到4.4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76。湖北省通过建设高标准农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轮作休耕等措施,有效提升了耕地质量。湖北省的耕地分布也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例如,荆州、襄阳、荆门、黄冈和孝感等地是湖北省的主要耕地分布区域,其中水田占比较大。这些措施和政策有效地支持了湖北省的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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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08 09:10
  • 四川耕地面积有多少万亩?最新数据出炉
    从自然资源部国土调查成果共享应用服务平台获悉,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成果已公布。对比2022年度数据,2023年度,四川耕地增加64.10万亩,连续三年实现稳定耕地净增加。那四川耕地面积有多少万亩?最新数据出炉。一、四川耕地面积有多少万亩?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显示,四川现有耕地7878.91万亩,湿地1842.58万亩,林地38080.58万亩,园地1778.12万亩,草地14410.69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08.2万亩,交通运输用地850.57万亩,水域及水利设施1620.75万亩。根据调查成果,四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总体稳定,国土空间格局逐步优化,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高。最新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将支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用途管制、土地利用等各项工作,是四川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二、四川耕地类型四川的耕地类型主要包括水田和旱地。水田主要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而旱地则主要用于种植小麦、玉米等旱作作物。不同类型耕地的分布情况水田:主要分布在四川的东部盆地和低山丘陵区,占全省耕地的85%以上。旱地:分布在四川的各个地区,但在东部盆地和低山丘陵区的比例较高。四川严格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强调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质量,防止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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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08 09:06
  • 2024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公报发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在2024东亚海大会暨厦门国际海洋周开幕式上,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公报2024》(以下简称《公报》)。这是我国首次以公报形式全面反映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那2024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公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一、2024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公报主要包括主要包括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实践、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国土空间自然生态评价、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绿色地球中国贡献五部分内容,回顾了新中国成立75年以来生态治理发展历程,发布了陆海一体的自然生态基本国情,展现了生态保护修复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显著成效,彰显了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1、确立了“三区四带”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明确了49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总体布局。率先在国际上提出和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陆海统筹划定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围绕国家生态安全屏障重要地区,实施52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暨中国山水工程,并完成修复治理面积6.7万平方千米。3、同时,我国坚持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深度参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以及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防治荒漠化、湿地等公约,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王磊表示,发布《公报》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凝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建设的力量,增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国际共识。《公报》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生态保护修复起步阶段、发展阶段、系统治理阶段的历程,总结了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我国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取得的重要成就,描绘了新时期党中央关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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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07 14:12
  • 如何规范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新通知来啦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0号文件。如何规范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新通知来啦。一、积极开展国土调查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等基本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要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场所,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等国土调查主要地类(含二级类)统计汇总数据的检索、查阅等服务并及时更新。同时,要积极推动相关图件、文字成果的主动公开,保障广大企业和群众的相关信息需求。二、认真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土调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地类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地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涉及县级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必要时,要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特定范围或具体地块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土调查工作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内部事务性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三、严格开展拟公开国土调查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确保公开信息安全可靠。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落实保密审查主体责任,按照自然资源领域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做好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加强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估,防范国土调查政府信息公开后因数据关联、汇聚引发泄密风险。四、其他事项申请公开国土调查工作从其他部门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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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06 09:20
  •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最新版
    从自然资源部获悉,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水平。下面带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最新版。1、实物地质资料是什么?实物地质资料是极其重要的科技资源。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勘查产生的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新时期,为进一步规范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托单位和汇交人开展相关工作,更好支撑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服务地球系统科学研究,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办法》。《办法》继续沿用实物地质资料分类筛选、分级保管的管理机制。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Ⅱ类分别由汇交人向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由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保管和提供服务利用;Ⅲ类由汇交人自愿保管。《办法》调整优化了分类筛选工作流程。新的筛选流程为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商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筛选确定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此基础上筛选确定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优化后的筛选流程可有效避免以往存在的重复筛选等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办法》重点强化了岩心数字化、服务信息化等新技术的应用。要求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在入库前完成新采集实物地质资料的数字化,并加快推进馆藏已有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同时,对实物地质资料的数据库建设和数据的查询、浏览、下载服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对资料服务提出了新要求。要求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开展实物地质资料集成研究,加强服务产品开发力度,提升共享应用水平;同时加强实物地质资料取样和测试分析数据管理,做好剩余样品及完整的测试分析数据的返回工作。此外,《办法》增加了已在应用、较为成熟的技术性附件,包括《岩心野外现场管理工作指南》《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和《委托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等,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后续还将陆续形成行业标准。据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二是实物地质资料的野外现场管理、汇交、保管、数字化、信息化和服务利用等工作内容和要求;三是相关文书格式和技术性附件等。办法重点强化了岩心数字化、服务信息化等新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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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05 14:13
  • 贵州省江口县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对铜仁市《关于批准江口县和沿河自治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0—2025年)的请示》作出批复。下面带来贵州省江口县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主要内容。一、原则同意《江口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0—2025年)》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0—2025年)》。二、铜仁市要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江口县、沿河自治县要严格按照调整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项目用地,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要及时做好实施土地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以及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以上内容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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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05 09:31
  • 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如何开展?
    近日,农业农村部在黑龙江召开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座谈会,那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如何开展?会议指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东北黑土地实行战略性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从2020年开始共同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4年实施面积已超过1.12亿亩,有34个项目实施县实施面积在100万亩以上,保护性耕作减少风蚀水蚀、改善土壤肥力、提高作物产量、降低作业成本等方面的效果持续显现。会议强调,要在加快提升实施质量上下功夫,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秸秆覆盖程度不够、资金兑付不及时等问题,加强技术指导,严格核查验收,优化技术模式,加快资金兑付,突出差异化补助导向,推动保护性耕作与密植、水肥一体化等单产提升技术集成配套,持续强化保护性耕作生态和增产效果,确保2025年高质量完成行动计划目标任务。会议还对东北黑土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同志、保护性耕作技术专家、基层推广机构和实施主体代表参加会议并作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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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05 09:20
  • 昌邑市力推进耕地保护工作!有哪些措施?
    近年来,昌邑市坚决扛牢耕地保护政治责任,以推进耕地恢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为重点,积极搭建“四个平台”,精准施策,合力攻坚,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下面带来昌邑市力推进耕地保护工作有哪些措施?一、昌邑市力推进耕地保护工作一是搭建宣传教育平台,营造浓厚氛围。“八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增强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为目标,以大力实施精准普法为主线,以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为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健全机制、压实责任,积极作为、探索创新,纵深推进“八五”普法工作。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省厅“法润自然”普法品牌和潍坊市局“鸢飞鱼跃·法润自然”法治文化品牌创建为指导,依托博陆山风景区自身的废弃矿坑治理案例优势,倾力打造的集宣传教育、游览体验于一体的法治宣教基地,分别荣获山东省自然资源法治宣传工作突出单位和山东省自然资源法治宣传基地荣誉称号。为推进昌邑市新时代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通过群众接触最多的农业媒体、宣传条幅、乡村大喇叭、明白纸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让耕地保护政策“飞入寻常百姓家”,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耕地的浓厚氛围。二是搭建审批服务平台,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确保用地合法合规。优化土地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实行网上申报、并联审批,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加强对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落地。三是搭建监督考核平台,确保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用地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镇街区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现象多发频发的严肃追究,形成奖优罚劣的鲜明导向。四是搭建联合执法平台,形成强大合力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属地镇街(区)、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复耕的及时复耕,绝不姑息迁就。通过联合执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昌邑市耕地保有量实现连续三年稳步增长,前三年耕地净增加面积1.76万亩,全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均降至历史最低,全面完成2023年度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各项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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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1-04 13:54
  • 四川省射洪市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如何推动?
    今年,射洪市需完成近2500亩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任务,射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度重视,面对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存在的诸多困难,迎难而上。那四川省射洪市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如何推动?一是锚定目标,高质高效推进拟定射洪市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计划,于7月13日经射洪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定通过,计划于今年完成70余宗3000余亩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工作。二是强化举措,突破处置难点制发《射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2024年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逐宗明确处置方案和处置时限。组织各平台公司、射洪市公路养护段召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明确处置任务和下步工作要求,同时分批召集用地业主召开专题会,逐地块分析未供原因、面临问题、解决办法、明确处置措施。三是落地落实,强化检查力度对各个地块处置完成情况及时跟踪掌握,定期对清理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敦促整改,稳妥推进年度处置任务。下一步,射洪市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导,加快土地供应,力争在今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遂宁市下达的处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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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0-31 16:01
  • 山东省昌邑市全力推进耕地保护工作!有哪些举措?
    近年来,昌邑市坚决扛牢耕地保护政治责任,以推进耕地恢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为重点,积极搭建“四个平台”,精准施策,合力攻坚,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下面带来山东省昌邑市全力推进耕地保护工作,有哪些举措?一是搭建宣传教育平台,营造浓厚氛围“八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增强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为目标,以大力实施精准普法为主线,以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为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健全机制、压实责任,积极作为、探索创新,纵深推进“八五”普法工作。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省厅“法润自然”普法品牌和潍坊市局“鸢飞鱼跃·法润自然”法治文化品牌创建为指导,依托博陆山风景区自身的废弃矿坑治理案例优势,倾力打造的集宣传教育、游览体验于一体的法治宣教基地,分别荣获山东省自然资源法治宣传工作突出单位和山东省自然资源法治宣传基地荣誉称号。为推进昌邑市新时代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通过群众接触最多的农业媒体、宣传条幅、乡村大喇叭、明白纸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让耕地保护政策“飞入寻常百姓家”,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耕地的浓厚氛围。二是搭建审批服务平台,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确保用地合法合规。优化土地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实行网上申报、并联审批,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加强对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落地。三是搭建监督考核平台,确保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用地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镇街区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现象多发频发的严肃追究,形成奖优罚劣的鲜明导向。四是搭建联合执法平台,形成强大合力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属地镇街(区)、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复耕的及时复耕,绝不姑息迁就。通过联合执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昌邑市耕地保有量实现连续三年稳步增长,前三年耕地净增加面积1.76万亩,全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均降至历史最低,全面完成2023年度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各项任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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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0-31 14:33
  • 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严查哪些方面?
    近日,自然资源部将部署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安排。那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严查哪些方面?一、依法严查非农化建设违法占用耕地自然资源部表示,将通过部署开展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依法严肃查处非农化建设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尤其是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问题,指导督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根基。科学评估区域耕地管理秩序,为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提供支撑。二、严查违法用地行为各地要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进一步压实地方耕地保护责任,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问题,防止“占而不补”,推动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要密切关注耕地和生态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明确的侵占耕地挖湖造景、违建别墅、“大棚房”、“文旅古镇”、占用耕地倾倒建筑垃圾、违法占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建公墓等各类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对经判定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三、违法图斑纳入持续监管按照要求,各地要对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未查处整改到位的图斑,按照相关要求纳入存量问题持续监管,防止出现只管新增、不理旧账的局面,整改情况按规定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最后,按照要求,2025年2月15日前,各地要将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成果会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数据一并报自然资源部,地方填报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成果直接用于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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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0-31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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