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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围填海成陆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更好科学利用围填海造地,实现对围填海成陆土地的高效利用和管理,按照《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29号)的工作部署,我厅草拟了《关于加强围填海成陆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9月15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回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联系人:邵海勇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邮编:510620电子邮件:BIANGENGDIAOCHA@126.COM联系电话:020-38866857传真:020-38802714附件:《关于加强围填海成陆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围填海成陆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更好科学利用围填海造地,实现对围填海成陆土地的高效利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发挥规划的管控作用,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和规模沿海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开发方向等要相互衔接,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围填海计划指标,同时应符合沿海地区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布局、用地安排、岸线利用以及生态控制线等管控要求。海洋功能区划已明确围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中期调整时应当预留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围填海项目建设;未明确规模和范围的,可暂不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安排围填海造地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同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后逐级报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备案。二、改进和规范围填海项目审查和竣工验收,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坚决杜绝没有实际需求的围填海行为。海洋主管部门在审查围填海项目时,应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围填海项目中涉及土地内容的审查,并把围填海项目是否按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作为审查的重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也应把围填海项目是否按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作为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三、优化围填海造地项目供地手续,扩展建设用地空间对市、县人民政府按区域成片开发建设实施围填海的,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实行收储,按具体项目依法履行土地供应手续。四、及时对围填海成陆土地开展土地调查,确保成果真实可靠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沿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及时开展对零米线位置、走向的调整,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纳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实地认定围填海成陆土地的地类。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同步开展海岸线的调整,确保零米线和海岸线一致,避免交叉管理。五、做好围填海成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围填海成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围填海成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沿海各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围填海项目经批准后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向沿海各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对单个项目建设的,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海域使用权人可凭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的各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用海项目依法需要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六、加强对围海造地形成土地的监督检查围填海形成土地竣工验收,并经零米线调整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零米线调整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市、县(市、区)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各县(市、区)土地执法监察部门要将经零米线调整后的围填海形成土地纳入日常动态巡查范围,定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查处、上报相关土地违法行为。围填海形成土地要纳入年度和季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由沿海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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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0 16:51
  • 陕西提出流量存量计划使用面积与新增用地计划 1∶3挂钩机制
    近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并下达了《陕西省2017年土地利用计划》,要求按照“先存量、再流量、后增量”的顺序安排年度计划指标,提出流量存量计划使用面积与新增用地计划1∶3挂钩机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明确,各地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中,城乡增减挂钩完成面积、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面积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面积,均按照1∶3的比例挂钩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即如果要用3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就必须首先完成1份存量和流量计划使用面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明确,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优先安排社会民生用地,加大对教育、养老、医疗等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的支持,单列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建房及扶贫开发计划用地计划;重点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高的中小城市和特色小镇倾斜,向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倾斜,切实保障农民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用地;积极支持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加大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保障,加大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用地计划支持等。改革试点政策统筹使用,重点保障区域城乡发展、新型城镇化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向贫困地区倾斜。存量建设用地重在盘活。一般工业、服务业和改善性住房,关中、陕北易地扶贫搬迁等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强调,为确保该挂钩机制顺利实施,全省各地国土部门建立协调联系机制,同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衔接配合,严格把关,强化对项目用地的指导监督。强化规划计划审查,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安排用地指标,没有用地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确保用地计划合理使用和批地用地控制在计划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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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20 09:01
  • 获嘉县开展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整治行动,重点拆除7种违法建筑!
    根据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获嘉县开展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今年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整治行动,其中重点拆除以下7种违法建筑。1.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县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两侧等建设的违法建筑;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消防通道、供电走廊、占压地下管线和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等建设的违法建筑;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和邻里关系的违法建筑;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7.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用地或者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的违法建筑。具体来看:►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民生工程、重点项目,经县政府审核把关后,最迟在6月30日前完成组卷上报工作,消除违法状态;►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凡占用基本农田5亩、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违法用地,如不能消除违法状态,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立案查处,并按照规定移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法院、公安和财政等部门及时受理规划、国土部门移送移交的案件,并依法执行到位。►对干扰违法建筑拆除,煸动群众闹事、以及辱骂、围攻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的,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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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9 17:27
  • 洛阳市压实土地管理政府责任,各部门具体负责哪些事项?
    在日前的洛阳市国土资源重点工作推进会上,发生了一件大事,那就是压实了土地管理的政府责任,那么各部门都具体负责哪些事项?1、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解决好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的查处、移交、执行等问题;2、财政部门:对国土资源各项专项工作经费,当前特别是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所需资金,要早审核、早计划,尽快纳入预算;3、组织、人事部门: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专题调研,妥善解决当前存在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急难问题。以上部门将共同对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三未土地”处置情况、新型农村社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情况等14项重点工作负责,努力实现国土资源治理体系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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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9 17:17
  • 淳安县:启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
    浙江杭州市淳安县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统一部署,通过前期实地调研论证,确定淳安试点工作在富文乡开展并且于近日启动。那么具体怎么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经过前期的实地调研论证、对接等程序后,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工作原则,采取以项目工作组的形式进行逐村、逐户上门开展权属调查及房屋测量。按照调查、填表、审核,公示、审批、发证的流程进行。本次农村宅基地及农房不动产登记、测量、登记全部采取政府买单,不向农户收取费用,农户只需要缴纳每本5元的印花税。淳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先试点,后全县推广”模式展开,预计试点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包括富文乡10个行政村18个自然村2548户。下一步将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在三年内完成全县所有登记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一户一档”记录,总户数约114713户。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郑斌:我们准备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统一工作,那么这个试点完成,对全县农房登记统一开展工作提供一个很好的样板,做好经验总结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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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9 17:04
  • 合肥新政策:闲余安置房公有房可转为租赁住房!
    日前,《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公布。根据实施方案,合肥市将采取划转一批、建设一批、盘活一批的方法筹集房源。其中,各区(开发区)拆迁安置后剩余闲置的安置房源、公有房可转为租赁住房。按照方案,到今年年底前,合肥市将组建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全面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政府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市区两级租赁服务管理机构,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到2020年,合肥市将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国有租赁企业为引领、社会租赁企业为基础的住房租赁服务市场;基本建成信息共享、功能完备、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合肥市将采取划转一批、建设一批、盘活一批的方法筹集房源。其中: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别纳入市、区(开发区)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运营、管理;2、将各区(开发区)拆迁安置后剩余闲置的安置房源,转为租赁住房;3、将闲置的公有住房,转为租赁住房。加快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开展租赁住房配建试点,在土地出让时明确配建比例,配建房屋由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或开发企业租赁运营;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合肥市情、符合市场需要的租赁住房项目。鼓励一批产权明晰、质量合格的存量房源进入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个人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购买、改建等方式筹集房源。合肥市还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及委托行业企业出租住房,将在纳税等环节给予优惠政策和支持。承租者可享有教育、就业、社保等社会公共服务权利,夫妻双方按时足额缴纳公积金,可提取用来支付租金等。更多阅读:合肥发布住房租赁试点方案: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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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9 11:05
  • 2017年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近年来,全省各地大力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努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城镇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不断提高。省委、省政府作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后,各地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主动作为、自我加压,扎实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但是,各地在改革推进中还存在目标定位不够高、工作进度不够快、项目覆盖不够全等问题,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较大差距。为坚决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圆满完成“最多跑一次”改革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围绕“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在城镇住房保障具体业务办理上,通过简化申请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加快审核速度,努力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全面提升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公布“最多跑一次”清单。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建设厅前期公布的全省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以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租金减免审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等事项为基础,确定并公开本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二)全面优化申请环节。1.方便群众申请。在城镇住房保障业务申请受理方式设定上,尽量考虑方便群众办事,在原有住房保障业务办理中心等受理窗口的基础上,可通过在社区、街道受理,实现就近受理。也可由用人单位汇总后统一提出申请。要实现城镇住房保障业务申请受理常态化。2.简化申请材料。各地要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取消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申报材料和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部门协同掌握的资料。现阶段各类保障对象的申请所需要提供材料应尽量把握在以下范围。(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资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收入证明及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资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居住证等居住情况证明、社保缴纳等就业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等。(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居住证等居住情况证明、社保缴纳等就业情况证明等材料。各地要落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网上受理和“零资料”受理。(三)全面优化审核全流程。1.实行部门“并联”审核。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完成受理资料初核后,将住房保障有关申请资料通过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尚未建成使用的,通过纸质或其他形式),同时分发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并联”审核,各部门按要求及时将有关审核结果反馈给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在并联审核时努力实现各部门审核结果实时共享。2.合理安排公示和部门审核时间节点。各地要进一步科学合理设置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特别是公示和部门审核这两个用时较长的环节在时间节点安排上,要充分优化、有机结合,能同步的尽量同步,缩短整个审核流程的时间。(四)全面落实各部门审核职责。1.家庭住房情况审核。由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房产交易信息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审核。2.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做好家庭经济状况审核。3.实行整体租赁的。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分类保障政策,对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行业、人才引进及其他特定群体实行分类保障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通过签订整体租赁协议,实行整体配租,并由用人单位负责审核确定配租对象。(五)全面提升审核效率。1.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全流程时限。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公租房管理办法,不需要进行经济状况审核的保障类型,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经济状况审核的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2.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各环节时限。(1)社区或初核单位进行相关资料汇总和初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2)公示结束后住房保障部门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并分发至各相关审核部门不超过3个工作日;(3)民政部门从接收资料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相关部门从接收资料到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4)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各审核部门审核结果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对象开始进行公示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环节实施部门应将核查审核资料及结果在本环节规定时限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移交给下一环节实施部门。具体流程和时限也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但总时长不得超过规定时限。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最新要求,对照本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查漏补缺、层层深化,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应于今年8月底前落实到位。各设区市要在加快推进自身改革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督查考核,同时切实帮助解决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协同推进。今年已经开始实行公租房集中受理的地方,可按原定计划继续实施,要求严格把握审核时间,尽量缩短整个工作流程时间。(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的部署要求,9月底前各地要完成系统的接入、实施,并抓紧拓展网上申请受理等能有效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新功能。根据前期梳理的城镇住房保障各项业务办理对其他部门数据信息的共享需求,继续做好向省、市政府数据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申请数据共享工作,实现数据共联共享共用,缩短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时间,提高审核工作准确度。各部门要及时完善、更新本部门在省数据中心的有关数据。探索将大数据运用到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中。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后,公租房分配管理等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支持的日常业务都必须在系统上办理。(三)大力提升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受理点、服务窗口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依托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和互联网技术,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公告、网上支付、自助终端办理等新模式,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线上”、“窗口”及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互补、并存,让老百姓有更多的办理渠道,适应不同类型群众需求。(四)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等互联网手段,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城镇住房保障各项信息的公开力度,特别是要做好住房保障政策信息、申请等办事指南信息、房源分配信息等与保障对象利益密切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多渠道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确保信息公开服务到位。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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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9 09:42
  • 《京津冀土肥水协同发展五年规划》发布,重点发展这3大目标
    据了解,京津冀三地联合编制的《京津冀土肥水协同发展五年规划(2016-2020年)》日前正式对社会发布。其中重点包括以下3大工作目标。1、力争2020年地力提高0.5个等级《规划》指出,力争到2020年,京津冀三地耕地地力提高0.5个等级以上,有机肥资源化率提高1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田水利用效率提高10%以上。此外,三地将共同推介一批土肥水高效利用示范园区、一批土肥水企业和一批土肥水技术产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产品质量过硬的肥料企业、一批特色果蔬产业和一批示范园。积极构建京津冀土肥水基础数据管理服务平台,提高土肥水核心业务信息化支撑能力,提升智能决策服务水平。通过本规划实施,提高京津冀三地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资源承载率、科技贡献率和劳动生产率。2、明确四大任务十二项内容《规划》明确了四大任务十二项内容,从科技创新、产业支撑、生态建设、体系建设四大任务出发,结合京津冀地区土肥水发展实际,提出土肥大数据工程、"智慧土肥"工程、精准施肥管理工程、特色果蔬产业工程、肥料产业工程、耕地质量建设工程、面源污染防控工程、生态农业建设示范工程、人才体系建设、项目体系建设等十二项具体内容,开展联合攻关,整合资源技术,探索京津冀土肥水科技合作机制,重点解决京津冀土肥水发展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全面推动实现京津冀三地农业绿色、高效、安全、生态、健康发展。3、土肥大数据《规划》的一个突出的亮点就是,突出“创新”发展,充分依托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构建区域土肥大数据工程建设,统一的智慧化土肥水精准管理系统、耕地质量监测系统、土肥投入品监测系统、土肥信息化服务系统,土壤墒情监测与预警系统,对京津冀三地土、肥、水进行精准管理。总的来说,《京津冀土肥水协同发展五年规划(2016-2020年)》是全国首个跨省市的土肥水发展规划。对于推动三地农业协同发展、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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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8 09:19
  • 2017年广州市房屋租赁网上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事务性工作以及指导街道、镇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工作。街道、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的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第四条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广州市房屋租赁政府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并为公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服务。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事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政府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并且经过实名认证。第六条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用于出租的房屋信息如实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政府信息服务平台,由街道、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第七条租赁双方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由房屋经营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第八条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应当登录广州市房屋租赁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录入相关资料,并上传以下资料:(一)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二)房屋权属来源文件或房屋来源资料;(三)房屋租赁合同;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受理后生成网上备案回执号。回执号作为当事人查询网上备案进度的凭证。街道、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初审,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审核。审核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生成《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网上备案当事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当事人不采取网上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应当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业务受理点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与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具备同样的备案法律效力。经审核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政府信息服务平台的房屋,当事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租赁信息。承租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求租信息,也可以查询该平台上房屋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反映的租赁信息,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巡查,核对相应的租赁信息。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5月24日公布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网上备案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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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8 08:37
  • 2017四川省国土资源12项收费项目公示
    日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对2017年省国土资源收费项目公示,那么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具体收费情况如何?据了解,今年国土资源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不动产登记费、罚没收入、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12项收费项目做出了明示,具体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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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5 10:07
  • 警惕:农民遭遇“以租代征”土地违法问题咋办?如何维权?
    不管你承不承认,如今在我国各农村地区,“以租代征”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不少地方政府打着“以租代征好处多”的幌子将村民的农用地转为了建设用地,严重违背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和农民的自身权益,那么农民遭遇“以租代征”土地违法问题咋办?如何维权?什么是“以租代征”?违法吗?“以租代征”是指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以租代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规定,属于土地违法行为。“以租代征”常见的6种形式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农民遭遇“以租代征”怎么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出现“以租代征”土地违法问题,农民朋友们可以:1、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制止、查处,举报电话:12336;2、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土地租赁合同,退还租用土地。同时,农民朋友们也应注意,为了眼前的小利而放弃未来巨大的土地升值空间和发展红利,并不明智,土地作为最为宝贵的财富,任何形式的使用都应当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任何与法律相违背的土地使用行为都是对合法征收政策的背离,理应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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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5 09:52
  • 不动产登记在农村主要登记哪些内容?与土地确权是什么关系?
    为了更加明确农村不动产相关产权关系,今年开始国家在大力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如今在各地都在开始发放农村不动产登记证书了,但是不少人还是搞不清农村不动产登记是个啥?主要登记哪些内容?与正在开展的土地确权又是什么关系?不动产登记在农村主要登记哪些内容?不动产权利是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为了让不动产权利人明确知道有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共计10种情况,分别如下: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在农村主要涉及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了五年的过渡期,《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4条规定,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年过渡期后,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之中。不动产登记与农村土地确权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资金浪费和重复建设,我国不少省份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一并考虑,统筹谋划,2015年开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推荐阅读:农村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农村不动产登记的最新消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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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5 09:37
  • 浙江桐乡市2017年度住房保障标准出台,快看看你达到标准了吗?
    昨天,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了《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标准有所调整,该标准自2017年9月20日起实施。此次《通知》规定,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方面,申请家庭的准入门槛不变,收入标准依然是人均年收入2.9万元以下(含),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符合以上标准每户可享标准为建筑面积70平方米。附: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和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努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1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布如下: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为人均年收入2.9万元以下(含);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可享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70平方米。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户数控制在200户以内。补贴标准为,梧桐、凤鸣、龙翔、崇福、濮院和乌镇为3200元/㎡,其他镇为2300元/㎡。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自行购买住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8平方米且人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货币补贴建筑面积最大为70平方米,购买小于70平方米的,按实际购买面积计算补贴,超过7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面积不予补贴。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为人均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含);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或按户计算最低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70平方米。五、公租房按家庭困难程度分类确定每月租金和租赁补贴标准。(一)租金标准第一类,持有《桐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桐乡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桐乡市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和《桐乡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中一证及以上的,以套计算,多层为1元,高层为2元;第二类,除第一类以外人均年收入3.3万元以下(含)的,以建筑面积计算,多层为2元/㎡,高层为3元/㎡;第三类,人均年收入3.3万元至3.8万元以下(含)的,以建筑面积计算,多层为8元/㎡,高层为9元/㎡。租金标准不分地区差价、不计层次差价。层高2.2米以下架空层的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单价按相应标准的50%确定。(二)租赁补贴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第一类,梧桐、凤鸣、龙翔、濮院、崇福和乌镇为16元/㎡,其它镇为14元/㎡。第二类,梧桐、凤鸣、龙翔、濮院、崇福和乌镇为14元/㎡,其它镇为12元/㎡。第三类,梧桐、凤鸣、龙翔、濮院、崇福和乌镇为10元/㎡,其它镇为8元/㎡。(三)企业配建公共租赁房项目的租金参照此标准执行。该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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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4 14:03
  • 2017年宁夏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日前,宁夏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749万亩,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400万亩,全面建成78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意见》明确,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控建设占用耕地。从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多措并举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六个方面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意见》提出,依靠多方力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从多渠道落实耕地补充任务、落实新增耕地核定、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制、扩大补充耕地资金来源四个方面推进占补平衡工作。《意见》要求,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扎实推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全面提升耕地数量和质量。《意见》还提出,加大耕地保护支持力度,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征地补偿费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调动各方面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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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4 10:21
  • 宝鸡市的朋友注意啦:两处公租房建成于10月投入使用,租赁价每月4.5元/平米!
    宝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公告,新生态花园公租房项目和汽车工业园1号、2号公租房项目基本建成,将于下月投入使用。其中有提到,共有产权公租住房配售价格为2780元/平方米。公租房租金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租赁价格为每月4.5元/平方米。宝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对2015年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分配事宜公告高新生态花园公租房项目和高新汽车工业园1#、2#公租房项目已基本建成,所建公租房自2017年10月起将陆续投入使用。现将分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高新区公租房基本情况(一)高新生态花园公租房1.高新生态花园公租房位于宝鸡高新区高新30路以东,虢磻路以西,高新大道南北两侧的城虢和院小区内,占地1.24亩,总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城虢和院小区商业建筑面积63640平方米,绿化率38.2%,小区中14#楼和58#楼可提供公租房房源406套,其中14#楼25层,58#楼26层。小区配建有商业、市场、幼儿园、会所、物业管理、社区医疗服务、停车场等公共配套设施。2.共有产权公租住房配售价格为2780元/平方米。公租房租金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租赁价格为每月4.5元/平方米。(二)高新汽车工业园1#、2#公租房1.高新汽车工业园1#2#公租房小区位于宝鸡市蔡家坡高新汽车工业园汽车大道以南,奔驰路以东,规划陕齿路以西,西星村耕地以北,占地10.04亩,总建筑面积12604平方米,其中商业设施514.08平方米,绿化率35%。小区共建有2幢6层建筑,可提供公租房房源331套,配建有地上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2.共有产权公租住房配售价格为2180元/平方米。公租房租金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租赁价格为每月4元/平方米。(三)公共交通路线宝鸡高新区管委会位于高新大厦(高新君悦酒店)可乘坐21路和10路公交车高新区管委会站下车,也可乘坐20路、61路、28路和51路高新人民医院站下车,下车后向北步行至高新大厦。二、保障人员范围本次公租房分配对象优先保障2015年公租房分配摇号后合格的轮候申请人。三、分配摇号办法和程序(一)轮候人员保障意向登记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27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至5:30,请2015年公租房轮候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高新区管委会7楼会议室对本次公租房保障意向进行登记;如本人因病或因残行动不便,长期卧床,可委托配偶或子女前来办理,但必须携带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上需由申请人签字并按指印同时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过期未登记的轮候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二)摇号时间地点2017年10月12日上午9时,高新区2017年保障性住房分配仪式在高新区管委员会六楼会议室举行。(三)摇号办法本次摇号采用专用摇号软件对2015年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中已进行过意向登记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对所有房源进行排序,以相同序号对房源和申请人进行人房对应。市公证处对摇号过程和结果全程监督,摇号结果经公证人员公证后,即时在高新区公告栏中进行公布,同时在宝鸡市住建局网、宝鸡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各区住建网站及所在社区或镇进行公布。(四)摇号参加人员邀请5名市人大代表、5名市政协委员、20名参加本次摇号2015年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的代表、2名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各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领导、工作人员及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四、入住手续办理时间、地点高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收款单位、高新生态花园公租房项目工作人员、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1#2#公租房项目工作人员、物业公司等管理和服务单位于高新区管委会7楼会议室联合现场办公,实行一站式便民服务。此次安置工作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结束。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办公服务时间为:上午:8:30--12:00时;下午:14:00--17:30时。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1月10日,每天办理50户。2017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整理分配资料、汇总分配、轮候结果,解决遗留问题。五、注意事项(一)摇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将以网上公告及短信方式通知各分配对象;保障对象根据摇号结果,按照摇号前登记的租(售)保障方式,办理租(售)手续。(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申请保障房。(三)每个婚姻家庭只能1人申请保障房,严禁采取分户、离婚、造假等手段,骗购、骗租保障房。(四)办理入住手续时,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一季度租金或购房款和预交的第一季度物业费200元(第一季度结束后实行多退少补)。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签订租(售)房合同等手续。如本人因病或因残行动不便,长期卧床,可委托配偶或子女前来办理,但必须携带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上需由申请人签字并按指印同时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五)对于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不再另行补办手续,同时不再纳入以后年度轮候人员范围。(六)由于地域原因,对于分配到高新汽车工业园1#2#公租房保障房小区的申请人,如不愿意办理入住手续,可在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现场申请纳入以后年度轮候对象,如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现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不再作为以后年度轮候对象。(七)对于经过摇号但未被摇中的申请人,将被纳入以后年度的轮候对象,在以后年度的公租房分配中予以保障。六、监督措施(一)本次申请分配保障性住房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纪检、媒体等方面全方位监督,欢迎实名举报。(二)租赁保障房是解决住房困难,以自住为目的。凡租房后逾期6个月,占据房屋不入住者,以及租赁保障房后有转租、转让、出借、违法使用情形的立即取消租赁,收回住房。(三)本次保障房分配工作由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城建局具体负责、解释,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配合。各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通知、督促。高新区保障中心咨询电话:806003980600938061880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监督电话:8662672宝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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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4 10:16
  • 2017年安徽省棚户区改造提前完成目标,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136.8亿元!
    2017年,安徽省提前完成国家下达的棚户区改造新开工和基本建成目标任务。国家下达安徽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为新开工棚户区改造33.2万套,基本建成19.8万套。截至8月底,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共计实现新开工33.28万套,占年度目标任务的100.2%,基本建成31万套,占年度目标任务的156.38%。近年来,安徽省委、省政府将棚户区改造作为促进民生改善的重要工程大力推进。年初,全省召开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老旧小区工作推进会,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棚改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要求各地9月底前完成新开工任务,10底前完成基本建成任务。为确保全年工作“早安排、早开工、早见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去年三季度就组织各地确定2017年棚改目标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会同省国土厅提前下达棚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7160亩。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各类补助资金136.8亿元,下发省财政“以奖代补”资金6.64亿元;在资金分配时对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资源枯竭型城市以及2016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给予相应倾斜和激励。积极推动各地与省开行、省农发行对接,主动转变项目确认模式,帮助提高贷款申请效率,截至目前,全省开行贷款已发放资金227亿元、农发行贷款已发放资金213.4亿元。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棚改进度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棚改项目推进各环节实行责任到人、“留痕”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对各地棚改进展情况按月通报,并抄报省及抄送各市四大班子;对各市按季度巡查,实行厅领导包保,谁巡查谁负责,巡查结果通报全省。下一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重点督办、精准调度、补缺补差,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底前超额完成棚改各项目标任务。提前谋划2018年棚改工作,加快推进2018年棚改项目前期准备,实现棚改工作“早谋划”、棚改项目“早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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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3 10:54
  • 2017中国(长沙)装配式建筑与建筑工程技术博览会将于2017年11月28日开幕!
    2017中国(长沙)装配式建筑与建筑工程技术博览会China(Changsha)PrefabricatedBuildingandConstructionTechnologyExpo2017展会时间:2017年11月28日-30日展会地点:长沙国际会展中心(长沙地铁2号线光达站旁)一、展会背景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建筑工程技术进步,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湖南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产能、规模以及发展速度均名列全国前列,湖南把装配式建筑列入“十三五”期间全省重点扶持的十大新兴产业之一。现有国家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1个、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6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9家。截止2017年6月底,湖南省装配式建筑产能达到2460万平方米,累计实施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同时,湖南以BIM、规划、设计、施工等为核心的建筑工程技术产业得到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支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16长沙住博会于2016年11月9日-11日在长沙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办,展览面积达42000平方米,吸引了国内14省市的358家企事业单位参展,同期举办13场高端前沿论坛和研讨会。为期三天的展览,吸引了来自中国、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以色列、丹麦、香港等9个国家和地区的观众参观参会,观众人数高达50783人次,成交额(含意向签约)71.8亿元人民币,成效显著,赢得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荣评2016年中国会展业年度大奖“中国十佳品牌展览会”。2017中国(长沙)装配式建筑与建筑工程技术博览会(简称:筑博会)充分发挥湖南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及建筑工程技术等产业优势,切合国内外市场需求,以2016长沙住博会的成功举办和品牌影响为基础,进一步延伸内涵,扩容提质,展览内容涵盖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建筑材料及机械设备等建筑行业全产业链,凸显绿色住建,引领行业风向,推动交流合作,加快技术进步,促进转型升级,加速湖南“建筑强省”步伐,实现“打造中部会展高地、争办世界一流品牌展会”的目标。组委会诚邀您参展参会、合作共赢!二、组织机构支持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湖南省人民政府主办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沙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湖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协会、湖南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会技术支持:湖南大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研究中心、国家级建筑安全与环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执行承办:长沙市瑞利网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参展范围1、装配式建筑演示区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及行业龙头企业技术与成果系统演示;装配式建筑建筑设计、制造施工,钢结构体系、混凝土结构体系、现代木结构体系,工业化集成技术、制造技术、施工技术,一体化装修演示;成品住宅部品集成示范房、工业化集成住宅示范房、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演示;装配式市政工程演示等2、绿色建筑示范区国内、国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节能绿色农房建设等绿色建筑示范试点工程;低能耗和超低能耗被动房、节约型学校(医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遮阳技术、光导管照明、节能改造技术等绿色建筑成套技术3、建筑高新技术展示区建筑工程新技术和新工艺: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施工、路桥工程设计施工、建筑生态环境设计施工、建筑基础与结构、建筑工程抗震防灾、互联网质安监管(智慧工地)、质量检测监管平台、混凝土质量追踪系统等建筑工程领域新技术和新工艺等建筑工程领域新技术和新工艺;建筑新材料与产品:新型建筑材料、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技术材料和系统、节能幕墙与门窗遮阳系统、暖通空调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设备和系统、建筑节水设备和系统、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能耗监测与控制系统、绿色节能装饰材料、智能家居、整体家居厨卫、现代建筑装备设施、相关技术与服务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技术:新型城镇化规划、城市规划、城市设计、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路桥工程、城市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系统、PPP建设和运营模式等4、国际建筑成果展示区拟邀瑞典、芬兰、法国、英国、德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展示最新建筑技术和创新产品,展示国际知名的建筑规划设计、工程咨询机构的设计项目等5、城市建设风貌展示区国家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绿色建筑先进城市和国内省市住建部门成就展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成就、长沙市和湘江新区规划信息、各市州装配式建筑与建筑工程技术成果、各市州重点建设项目展示;省内外重点产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特色小镇项目展示6、宜居住房展示区集中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绿色、宜居理念和智慧物业等7、现代建筑成果体验区实体建筑搭建和观众体验;大型建筑工程机械及装备展示;其他室外建筑成果展示四、参展范围1、开幕式国内外政府领导、知名院士专家、国家部委和省市领导、境内外主要嘉宾、参展参会单位代表和媒体代表出席。2、签约及授牌仪式政府、园区、协会或机构、企业等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授牌等。3、主论坛:装配式建筑与建筑工程技术高峰论坛围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工程技术等议题进行研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和优秀企业代表进行演讲。4、专题论坛举办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建筑工程技术领域的高端论坛、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等系列主题活动,广泛邀请国内外企业高层、协会高层、院校高层、专家学者、高端用户及政府领导等进行对话交流、分享经验。·第七届夏热冬冷地区绿色建筑联盟大会·第二届BIM技术应用与建筑工业化论坛·装配式建筑与城市综合管廊论坛·建造4.0国际论坛·湖南省第二届建筑防水论坛·建筑节能与科技创新论坛等5、其他活动组织项目实地参观考察、产品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搭建合作平台,助推企业发展和市场开拓,通过现场洽谈和供需对接,增强展会实效。(以上活动安排,以现场公告为准)五、展位价格国内:室内标准展位(3m×3m):单开口7800元/个,双开口8800元/个室内光地(36㎡起租):800元/㎡国外:室内标准展位(3m×3m):单开口2000美元/个,2200美元/个室内光地(36㎡起租):200美元/㎡增值服务:4个标展或光地36㎡(含)以上,赠送会刊彩色广告1P、高端论坛名额2个等六、观众组织·住建职能管理机构(房地产、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科技等部门)、住宅产业化中心、产业联盟、建设科技中心、墙改办、节能办、招标办等;发改、财政、能源、环保和经信等管理机构;·装配式建筑、建筑工业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城市(区)、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科研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及设计大师;·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工程公司,建筑、环境和能源领域高校、科研机构;·房产、建筑、土木、建材、装饰、工程等行业相关协会/学会;·建筑装饰工程、监理、评估、认证、项目投融资机构;·新型建筑建材供应商、经销商、贸易商、大型建材市场、物流运输机构等;·互联网、BIM、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应用、节能服务等其他服务机构等。七、组委会联系方式组委会秘书处地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六楼A617室电话:0731-88950452、88950453传真:0731-88950241筑博会官网:www.higbe.org筑博会微信公众号:cs-higbe执行承办单位:长沙市瑞利网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长沙高新区麓景路8号巨星大厦2楼205-206室电话:0731-88870986、84800409、89678127、84468005传真:0731-89678128邮箱:cshigb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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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2 17:34
  •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全文)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土地耕地保护的新要求,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服务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严守耕地红线的主要手段,消化批而未用土地是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举措。两项工作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三大职责的有效履行,事关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的维护,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全省各地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我省建设占用耕地压力不断加大,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受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建设用地批而未用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耕地占补平衡能力不足和批而未用率较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国土资源发展的主要“瓶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提出,“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和“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前不久,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就土地批而未用率较高的问题作出批示,要求加快消化批而未供或未用土地。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既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工作决策部署的根本要求,是落实我省“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又是提升国土资源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务必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这两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务实的作风推进两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二、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1.加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摸清尚未开垦的未利用地和可复垦的采矿用地等后备资源状况,以及废弃园地、残次林地、滩涂和坑塘水面等土地的状况;加强灾毁耕地调查认定,认定的灾毁耕地应及时办理地籍变更手续,完成地籍变更后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恢复为耕地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要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结合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分年度土地开发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图斑。对确定为耕地后备资源的地块,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公告,优先用于补充耕地。2.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力度。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统筹用于占补平衡。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部门沟通衔接,转变理念和工程实施模式,从项目规划设计着手,牢固树立集约节约意识,以新增耕地出地率为核心指标,按照“控占量、挖存量、扩增量”的建设思路,充分挖掘新增耕地潜力。要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合理缩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通过平整土地,小田块合并成大田块,开发利用项目区内的非耕地,提升项目新增耕地率。3.适度下放补充耕地项目审批权限。鼓励各设区市将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权下放至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立项验收。下放权限后,补充耕地面积300亩以上的勘测仍由省厅负责,省厅也可视情委托设区市局进行测量;300亩以下的勘测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实际作出安排。4.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程序。各地要梳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项目踏勘、立项、验收等制度,优化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原则上三个月内应完成决算审计和决算批复。5.加强项目监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开发项目全程管理,确保项目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对县(市、区)负责验收的项目,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在项目验收备案前组织抽查,抽查地块数不低于项目地块总数的30%,抽查面积不低于50%,并做好相关抽查记录。省厅将继续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补充耕地数量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6.规范工程建设投资。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项目资金投入,规范土地整治亩均投资,土地开发新增旱地项目的工程建设亩均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开发为水田的工程建设亩均投资原则上不低于8000元,个别开发条件较好的项目不作具体规定,但要保证工程质量。积极开展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所有项目都要阳光操作,严禁转包。7.进一步拓展补充耕地资金渠道。鼓励采取以政府资金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模式开展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发展当地特色农业产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主体除可享受一定的投资利润回报外,还可以优先获得土地流转经营权。对有耕地后备资源不开发且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由省厅统筹组织开发,所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70%纳入省级调剂库。8.明确省市调剂库指标调剂比例和价格。从今年始,所有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10%纳入省级调剂库(含水田和旱改水指标),纳入市级调剂库的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15%。纳入省级调剂库的指标,旱地、水田、旱改水调剂价格原则上分别不得低于5万元/亩、8万元/亩、3万元/亩。各设区市可参考省级调剂库指标调剂的指导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市级调剂库调剂指标价格。省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明确省级调剂库使用原则。省级调剂库指标除按省政府政策支持赣江新区等建设用地统筹使用外,主要用于国家和省重大急需项目。国家和省重大急需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由属地落实,在本设区市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的,可申请使用本设区市纳入省级调剂库的指标。涉及跨设区市调剂使用指标的,由指标使用方向省厅提出申请,省厅根据库存指标情况下达指标调剂函,由指标使用方与指标所有方协商确定指标交易价格,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办理指标划转手续。10.鼓励转让富余占补平衡指标。各县(市、区)在保障自身占补平衡后仍有富余指标的,支持其指标向其他市(县、区)转让,涉及跨设区市转让的,设区市不得设置门槛。同时,支持利用贫困村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土地开发复垦精准扶贫,按不少于其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纯收益的1/2予以返还,主要用于贫困村发展农业生产。11.加大考核力度。各设区市要将补充耕地工作纳入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绩效考评内容,提高考核权重。未完成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任务或年度各类土地整治项目检查中发现补充耕地不合格的,取消其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绩效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优资格。核定市县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以在部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的年度补充耕地数量为依据,年度补充耕地数量超上级下达任务的,超额数量可结转下一年度冲抵补充耕地面积任务数。对超出补充耕地任务10%的,在年度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时另加1分,超出补充耕地任务20%的另加2分,以此类推,加分不超过5分。12.强化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验收后,严格按照中发〔2017〕4号文件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以签订书面协议或责任书的方式,将新增耕地及工程设施移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明确和落实新增耕地验收后的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耕作主体耕种,防止抛荒、撂荒,督促开展地力培肥,应将培肥资金列入项目工程投资预算,前三年每年每亩投入不少于200元,不断提高新增耕地的质量,有效提高耕地产能。三、进一步推进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1.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对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在3年以内的县(市、区)、设区市本级,充分保障合理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消化周期为3—5年的,除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线性工程、民生工程外,原则上按批而未用土地消化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1挂钩;消化周期在5年以上的,除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线性工程、民生工程外,原则上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2.优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方向。对批而未用工业用地达本地区批而未用土地50%以上的县(市、区)、设区市本级,原则上暂停受理该地区工业项目用地审核审批。3.用好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政策。确属无法利用的批而未征土地,在未破坏地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向省政府申请区位调整。在执行原有区位调整政策外,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建新区新增建设用地也可申请区位调整;原使用省级预留计划指标报批、至今没有使用的土地,可实行区位调整并用于其他类型项目使用。区位调整的调入地块应即调即用,已调整的不得重复申请调整。对批准调整后超过1年未实施项目建设的,原则上暂停受理该地区位调整申请。4.加快释放政府抵押融资土地。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充分利用债券额度,替代土地抵押,依法依规释放融资土地,促进政府抵押融资土地有效利用。5.依法依规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对闲置土地足额征缴闲置费,对符合收回条件的依法予以收回。对于闲置土地情况严重且整改不力的县(市、区),暂停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6.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产业升级和功能提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符合协议方式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鼓励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集约利用。7.严格规划管理。严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除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外,严控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凡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达5年以上的,除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线性工程、民生工程外,原则上不得批准该地区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集约布局。加强规划衔接。各地应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避免因规划不衔接导致出现批而未用土地。8.完善计划管理。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年滚动使用,每年节余指标全省统筹安排制度。取消原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后执行情况的通报制度。加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调控力度,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用地,有效控制新增工业用地。9.加强供地管理。严格分期供地。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可预留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期供地,每期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严格“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当严格“净地”要求,做到权利边界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完成“三通一平”工作,防止批而未供或供而未用。对未按“净地”出让要求供地的决策者,追究其领导责任。完善供地手续。对未供先用、划拨用地手续未及时办理的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线性工程,要加快完善供地手续,重点督促交通、能源、铁路等用地单位对开建的跨区域线性工程项目用地限期办理供地手续;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供应的,可与政府有关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强化标准控制。修订发布《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格用地标准,严把新增工业用地供应门槛,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其落户小微企业创业园;建立建设项目用地节地评价制度,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办理供地手续。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合理确定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年期,积极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的科学使用。10.调整工业用地价格。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调整工业用地价格,提高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11.推进系统动态监管。建设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和“在线调查”技术,实现从“批次监管”向“宗地监管”转变,从“年度监管”向“实时监管”转变,从“实地踏勘”向“远程审核”转变。12.严查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充分运用执法、督察手段,发挥土地卫片、土地执法巡查等作用,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等监督或司法机关的联动,有效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13.强化政府节约用地目标考核。对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排名靠后的,进行约谈。对消化批而未用土地阶段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原则上暂停除民生工程、重点工程外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直至批而未用土地消化任务完成为止。14.加强企业用地信用监管。强化不按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的企业、圈地囤地企业、僵尸企业、违法用地企业的信用记录建设,并归集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有关部门依法限制企业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直至取消。15.建立全程督查通报制度。建立消化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全程督导制度,各设区市局于每月15日前向省厅汇总报告本地区批而未用土地消化进度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厅每月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专报全省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进展情况,向设区市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情况;省厅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发现典型,总结和推广经验。四、建立健全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机制1.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动两项工作的合力。为加强对全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以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厅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分别由耕保处、利用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2.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推动两项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举措、时限和责任人。要大力弘扬真抓实干的务实作风,一项一项推进,一件一件落实。对于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勇于直面、敢于担当、善于攻坚,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3.加大宣传力度。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耕地保护、资源节约的基本国策,宣传两项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宣传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形成正面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推进两项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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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2 11:45
  • 今年黄冈市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从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显示,今年黄冈市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将与往年一样,下面来看一下具体是多少?征收对象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管要求1.申报频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2.结算时限: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3.免缴条件:无。4.减缴条件:无。征收标准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目前执行标准为: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征收方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征收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法规】《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订)第十七条: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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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2 11:31
  • 今年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据了解,今年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参考《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沪府〔2013〕83号、《关于调整本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8号执行,下面来看一下具体征收标准是多少?1、调整后的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每亩8万元)。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3、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4、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耕地开垦费收入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市级或区级国库。5、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1)耕地开发项目支出和相关的农业支出;(2)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易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支出;(3)本市土地整理以及滩涂促淤、围垦形成农用地的支出;(4)耕地开垦的土地管理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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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2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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