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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西安市临潼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和城区屋顶加盖违建拆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西安市临潼区城区屋顶加盖违建拆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108号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临潼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西安市临潼区城区屋顶加盖违建拆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9日西安市临潼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全力遏制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加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杜绝因违法加建带来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住房安全隐患,进一步改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市、区《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四改两拆”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及有关要求,区“两拆”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分类处置、分期实施、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坚持“思想工作在先,风险评估在先,群众工作在先”,坚持拆除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加建与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相结合,全力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专项行动,实现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居住生活环境有效改善的目的。二、拆除整治的范围和目标(一)拆除整治的范围。全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加建、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二)拆除整治的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拆除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各类违法加建、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违法加建、突击抢建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三、职责分工(一)责任主体。区“两拆”办对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工作负总责。骊山、秦陵、斜口、行者、新丰、代王街办和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拆除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专项整治行动负总责,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报告、劝阻制止、快速处置,防止违法加建、突击抢建等行为的发生,积极主动,妥善处理信访、维稳及相关善后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加强对辖区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加建、突击抢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综合算账、实施赔付时,对违法加建、突击抢建的不给予资金赔偿。(二)相关部门职责。1.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各类违法建设巡查、认定工作;根据违法建设类型制定分类处理意见;做好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讲解工作。2.国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上违法加建、突击抢建房屋现场取证,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村民住宅和其他设施等,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拆除、没收、处罚,恢复土地原状。3.建设部门:切实履行“治理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职责,配合做好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信息查询、核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行为并列入诚信档案;对村民自建房屋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和解释。4.城(棚)改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列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前期准备计划已建成、已动工的项目和已取得城(棚)改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负责城棚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5.城管部门:按规划部门的认定处理意见,负责对国土、交通、文物、水务、农林、城改、建住、安监、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外的违法建设进行制止、查封、处罚、拆除、没收实物和违法收入等具体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明显,无需认定的违法建设,在区政府的组织下,立即启动违建执法工作程序,会同街办及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6.安监部门:做好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安全监督管理及排查,排除违建拆除中的安全隐患。7.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行动进行监督,对瞒报违法建设或在规定时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进行约谈,督促限期自拆;对有“十先拆”情形而没有先行拆除的进行责任追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加建、突击抢建的违法建设,没有实施限制措施或变相提供专业服务的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8.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拆违工作。9.相关公共服务单位: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勘察测绘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对在建违法建设以及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服务;对已提供或变相提供专业服务的,限期停止服务。10.相关材料供应企业:建材供应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单位供应预拌混凝土、建筑材料;渣土清运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清运建筑渣土。四、实施步骤(一)清查摸底、宣传自拆(9月30日前)。骊山、秦陵、斜口、行者、新丰、代王街办和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加建、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建立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档案,做到一村一册、一户一档,全面掌握各村违法加建、突击抢建现状。大力宣传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加建、突击抢建的危害性,有针对性的向各违建户宣传规划、土地管理、安全生产、城改项目征收补偿等有关法规文件,教育、劝阻村民自觉停止抢建加盖,自觉拆除违建。(二)分类分步、强制拆除(10月1日至10月20日)。骊山、秦陵、斜口、行者、新丰、代王街办和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工作时限,对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经宣传告知、限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加建、突击抢建的违法建设,分步骤、分类别、分期分批实施强制拆除,努力做到应拆尽拆。(三)检查考核、总结提升(10月21日至10月31日)。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市、区“两拆”办将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加盖抢建的各类违法建设拆除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通报。骊山、秦陵、斜口、行者、新丰、代王街办和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形成辖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加建、突击抢建的长效化监管制度。五、工作举措(一)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专项整治行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骊山、秦陵、斜口、行者、新丰、代王街办和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街办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区、街办(园区)各级各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联合拆违的工作氛围。(二)提高效率、依法拆违。对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违法加建抢建,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迅速制止,立即实施查封;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各单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从严从快予以查处,提高拆违工作效率。要注重方式方法,维护公众合法利益,做到整治工作依法依规。(三)安全有序、确保稳定。在整治行动中,各单位要提前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应急预案、舆情监测处置应急预案、城中村违法加建强制拆除工作方案等,在保证拆违安全和区域稳定的前提下,稳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工作。(四)分步实施、严格追责。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加建的强制拆除工作应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村干部及党员要积极配合强制拆除工作,为广大村民做出表率。要对照“十先拆”(一是领导干部的违建先拆;二是党员、机关工作人员的违建先拆;三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违建先拆;四是顶风突击建设的违建先拆;五是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建先拆;六是妨碍“四改”及重点工程建设的违建先拆;七是大型典型的违建先拆;八是重点区域的违建先拆;九是“小散乱污”企业的违建先拆;十是新增的违建先拆)要求,对突击抢建、存在安全隐患的违建先行拆除,对村三委会干部、党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违建先行拆除。对整治行动期间不自觉履行“零违建”承诺的党员、干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规做出相应处理。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建拆除整治工作,既是一个难点工程,也是一个民生工程。相关街办、园区管委会和区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加建抢建问题,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责任,克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等困难,以高度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下大力气刹住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加建、突击抢建之风。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想方设法做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加建抢建的预防控制和拆除整治工作,让上级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二)制定方案、加强宣传。骊山、秦陵、斜口、行者、新丰、代王街办和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加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配合专项行动,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拆违氛围。(三)完善政策、强力推进。各单位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学习先进地区经验,阻断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加建、突击抢建黑色利益驱动。工作中要完善“全域巡查、重点区域专人包片”以及电话网络举报等各种监控方式,要制定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拆违计划,制定整治地图,实施“挂图作战、对账销号”。要把握重点,全面推进,强化督查,强力推进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治违拆违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西安市临潼区城区屋顶加盖违建拆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力遏制城区屋顶加盖违建,净化城市空间,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市区《违法建设治理五年实施方案》《“四改两拆”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区城区开展为期两个半月的屋顶加盖违建拆除专项行动,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按照“依法依规、属地负责,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到依法拆违、违法必究,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以主要景点周边、城市中心地区屋顶违建拆除为重点,以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屋顶违建拆除为切入点,以直接关系市民生活的楼顶违建为抓手,切实消除各类屋顶安全隐患。二、拆除整治的范围和目标(一)拆除整治的范围。城区所有建筑物屋顶违法加盖、乱搭乱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二)拆除整治的目标。通过两个半月的专项行动,使城区所有建筑物屋顶违法加盖、乱搭乱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得以拆除,违法加盖、乱搭乱建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实现楼顶干净、楼面整洁的目标。三、职责分工区“两拆”办对城区屋顶加盖违建拆除专项行动负总责。骊山、秦陵、斜口、行者、新丰、代王街办和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本辖区屋顶违法加盖、乱搭乱建拆除行动的责任主体,区级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一)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建筑物屋顶各类违法建设巡查、认定工作;根据违法建设类型制定分类处理意见;做好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讲解工作。(二)建设部门:切实履行“治理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信息查询、核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行为并列入诚信档案。(三)城(棚)改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列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前期准备计划已建成、已动工的项目和已取得城(棚)改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负责城棚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四)城管部门:按规划部门的认定处理意见,负责对国土、交通、文物、水务、农林、城改、建住、安监、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外的违法建设进行制止、查封、处罚、拆除、没收实物和违法收入等具体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明显,无需认定的屋顶违法建设,在区政府的组织下,立即启动违建执法工作程序,会同街办及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五)安监部门:做好建筑物屋顶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排查,排除违建拆除中的安全隐患。(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城区屋顶加盖违建拆除专项行动进行监督,对瞒报违法建设或在规定时限内不自行拆除屋顶违法建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党员干部进行约谈,督促限期自拆;对有“十先拆”情形而没有先行拆除的进行责任追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城区屋顶加盖违建没有实施限制措施或变相提供专业服务的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七)骊山、秦陵、斜口、行者、新丰、代王街办和旅游商贸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报告、劝阻制止、快速处置,防止屋顶违法加盖等行为的发生,对在建的屋顶加盖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立即拆除,妥善处理信访、维稳及相关善后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加强对辖区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八)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屋顶加盖违建拆除专项行动。(九)消防部门:做好建筑物屋顶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及排查,排除屋顶加盖违建拆除中的消防安全隐患。(十)相关公共服务单位: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勘察测绘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对在建违法建设以及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服务;对已提供或变相提供专业服务的,限期停止服务。(十一)相关材料供应企业:建材供应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单位供应预拌混凝土、建筑材料;渣土清运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清运建筑渣土。四、实施步骤第一阶段:准备阶段(9月30日前)对所有建筑物屋顶违法加盖、乱搭乱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普查统计,登记造册,掌握屋顶违建整治行动中的重点和难点,全面梳理屋顶拆违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屋顶拆违工作方案。第二阶段: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按照屋顶拆违工作方案和计划,抓重点、解难点,做好重大违建的联合拆除。各单位在楼顶拆违工作中坚持先易后难、先单位后个体的方式,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带头拆除屋顶违法加盖和乱搭乱建,要按期、按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第三阶段:总结提升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查缺补漏,通过检查验收,全面总结屋顶违建拆除整治成果;认真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全面提升城区楼体整洁度。市区“两拆”办对城区屋顶加盖违建拆除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通报。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屋顶加盖违建拆除是落实市、区“四改两拆”工作、改善城市市容环境面貌、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责任,克服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等困难,确保屋顶加盖违建拆除任务顺利完成。(二)深化宣传,扩大社会参与度。坚持舆论先行,注重氛围营造。通过新闻媒体和社会宣传渠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意义,使屋顶拆违工作深入人心,取得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通过先行拆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屋顶违法加盖,切实带动各违建当事人自拆。(三)形成合力,加大联合拆除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小区物业在屋顶拆违工作中的作用,所有社区要落实“楼长制”并公示,接受市民监督和投诉;要发挥社区、楼宇自治人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并处置屋顶加盖违建,共同做好楼顶后续管理工作。(四)夯实措施,确保整治成效。各相关单位要将屋顶加盖拆违和屋顶防漏、保温及屋顶绿化工程结合实施,每个屋顶拆违工作都要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屋顶加盖违建拆除后,相关街办、园区要对屋顶加盖拆违工作逐一进行验收,市、区“两拆”办将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五)突出特色,落实长效管理。各单位具体拆违过程中要注重工作方法的创新探索和经验总结,要把屋顶加盖拆违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推广,建立屋顶管控长效制度,确保屋顶违建不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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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30 11:00
  • 201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远程报批有关事项公告及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远程报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1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服务质量与实效,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7年11月1日起,部不再接收现场报送的纸质材料,一律实行电子远程报件。涉及补正、缴费的用地项目,各地也要通过系统上传补正材料、缴款凭证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对于因存档需要而提交的纸质资料,请各地在呈报电子报件后15日内通过邮政EMS寄送部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建设用地窗口,邮编:100812,电话:010-66558700/8701)。二、各地可通过远程报批系统查询建设用地项目办理进度,打印申报材料接收单、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缴费通知书和用地预审复函、用地批复等文书。2017年10月26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远程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楼盘)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远程报批工作,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现就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土资源部远程报批系统自2017年4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在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优化用地审批流程、降低用地报批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报批材料格式与部技术规范不一致等问题。下一步,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报件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确保报件审查一次性通过,提高报批效率。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部不再接收现场报送的纸质材料,一律实行电子远程报件。涉及补正、缴费的用地项目,各地也要通过系统上传补正材料、缴款凭证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对于因存档需要而提交的纸质资料,请各地在呈报电子报件后15日内通过邮政EMS寄送部政务大厅(地址:北京(楼盘)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建设用地窗口,邮编:100812,电话:010-66558700/8701)。三、各地可通过远程报批系统查询建设用地项目办理进度,打印申报材料接收单、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缴费通知书和用地预审复函、用地批复等文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用地单位报件工作的指导。在报件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部联系。报件要求联系电话:(010)6655870066558701系统应用联系电话:(010)6655876266558646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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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30 09:35
  • 承包荒山荒地可以用作建设用途吗?能开发什么项目?
    不少想在农村发创业的人心里疑问:“承包荒山荒地可以用作建设用途吗?”这个放在以前,由于要坚守“十八亿亩的耕地红线”,承包的荒山荒地是只能用来做农业用途的,但是近两年来政策变了,四荒地的限制得到放宽,可以用作建设用地,人们可以用承包的四荒地或者申请四荒地来搞休闲农业,比如农家乐、农村养老院、特色民宿等等。政策文件参考:《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因此目前来讲,你用承包的荒山荒地来搞休闲农业项目基本上是行得通的,具体建议可往以下几个方面的项目来考虑:1.农家乐在农村,尤其是靠近城镇的农村地区,发展农家乐是比较具有市场前景的,也能增加农民收入,一般的农家乐都能结合当地的特色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消费服务。放开了四荒地的用地政策,用地成本相对较低,这样一来,同样的一块地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产值。但是要注意,根据《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现在开办农家乐不仅需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也是必要的证件之一。这主要是为了规范我国农家乐的发展。2.民宿民宿相对于农家乐,是更具有“个性”的一个休闲农业项目,因为它在设计上有着更高的要求。通常要让每一个房子都有自己的个性才行。近几年乡村旅游盛行,民宿文化也得到了关注和发展,游客们多热衷于去发现平日生活工作中接触不到的“新”、“奇”、“特”事物,想要回归自然,抓住这一核心点去挖掘自己的特色,民宿这个项目也是值得一试的。3.农村养老院人老了都想清净,但是喧嚣的城市显然与这一需求不符合,那么利用四荒地来打造一所可出租的养老院,结合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设计不同的产品也是有市场的,而且国家在农村养老模式这一块一直是大力鼓励和支持的。另外,如果当地有特色小镇项目、共享农庄项目、田园综合体项目等,也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看能不能加入其中。至于能不能用四荒地建厂等,有的地方是有将四荒地纳入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当中,具体要去咨询地方政策允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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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30 09:04
  • 2017年贵州镇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房屋门面出租适用最低计税价格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房屋门面出租税收征管工作和房屋门面出租纳税申报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镇远县城区房屋门面出租适用最低计税价格通告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对象(一)适用范围:镇远县城区县政府所在地,即氵舞阳镇12个社区所辖区域。(二)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内纳税人房屋门面出租和视同出租等情形。二、征管办法纳税人持房屋门面出租资料要件,到镇远县政府政务中心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的租金价格与最低租金计税价格进行比对。当纳税人申报的租金价格高于或等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租金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租金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租金计税价格核定征税。下列情况除外:(一)由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营业用房,以司法裁决的价格或仲裁机构裁决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三、最低租金计税价格的核定房屋门面出租最低计税价格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和《贵州省实施细则》(黔价综发〔2011〕135号)规定,由镇远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我县城区房屋门面出租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评估得出的结果进行调查测算。在此基础上,组织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等相关部门及县城区11个社区代表以听证会的形式组织价格听证,形成镇远县城区房屋门面出租最低计税价格。四、相关责任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在办理房屋门面出租时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五、争议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该房屋门面出租最低计税价格上发生争议的,按照《镇远县房屋门面出租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六、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在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后,按新政策规定执行。特此通告附件1镇远县房屋门面出租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相关规定,结合镇远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划内所有房屋门面出租计税价格的争议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门面出租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镇远县范围内出租房屋门面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租金计税价格存在异议,且提供证据、依据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屋门面出租计税价格表示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其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税大厅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资料。第五条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异议理由真实、合理,应予以采纳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税务机关制作《房屋门面出租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提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计税价格。第六条价格认证中心收到税务机关的提请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房屋租金计税价格认定。其工作程序如下:(一)税务机关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并附上相关房产资料。(二)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三)价格认证中心对有异议(争议)的标的进行查看、调查、综合测算,作出价格认定。(四)价格认证中心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书》(与税务机关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税务机关在收到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计税价格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也可提请上一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第八条纳税人对同一房屋门面出租的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本办法由镇远县地方税务局、镇远县国家税务局、镇远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试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处理。附件2镇远县城区房屋门面出租最低计税价格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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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7 14:17
  • 农村土地抛荒两年,村集体真的有权收回吗?有法律根据吗?
    现在经常可以在网上看到“农村土地抛荒两年会被收回”的说法,由于很多农村人现在都外出打工,确实都比较担心这一点。但很多农村人也发现,村里有的地都荒废很多年了,怎么根本没有被收回重新分配呢?农村现在成片的荒地抛荒两年会被收回的说法到底根据在哪?①《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说法不一农村土地抛荒两年会被收回,来源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其中37条有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大家也纳闷,抛荒的地如果收回是可以重新分配的,现实中如果真的这么执行了,又怎么会同时存在那么多无地农民和大量荒地呢?归结起来,原因有二:第一个原因是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其中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甚至在承包期内也不能调整承包地(第27条)。与此同时,《土地承包法》第13条关于“发包方权利”的条文,以及第17条关于“承包法义务”的条文,也对禁止抛荒和回收土地只字不提。换句话说,承包法没有写明如果抛荒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这就造成,《土地管理法》里的规定,在真正实施的时候,却很难衔接上!第二个原因就是农村社会的特殊性了,既然法律条文比较模糊,又都是村里的熟人,那地方执行的时候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②未来趋势预测:法律条文会调整,明确抛荒两年回收大家都知道《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是会隔若干年就修改一次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不合时宜的部分。可以预见,未来国家对于抛荒回收这个问题会逐渐严格起来,并且慢慢在法律条文当中明确。此前制定《土地承包法》的时候,农村抛荒现象还没有那么严重,主要的立法出发点都侧重于保护农民的权益,但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抛荒造成的资源闲置已经越来越严重,国家不可能坐视不管。再者,从国家这几年的土地政策(包括三权分置、土地确权、集体土地入市、宅基地入市试点等等)也可以看出,国家就是希望通过土地流转盘活农村资产,土地抛荒闲置是明显阻碍这一进程的。因此,虽然短期内部分地方抛荒的土地可能不会马上被回收,但大家一定要开始引起重视,特别是举家搬迁到城市的,要及时处理好农村的土地,以免利益白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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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7 10:11
  • 永久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有什么联系?退了之后对农户有什么影响?
    有人问,永久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农村老房和宅基地,以上这两者有什么关联?其实这要看他表达的是“永久退出承包地”和“永久退出宅基地及房屋”的关联?还是“永久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宅基地和房屋会与此有什么关联和影响?”下面我们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下。第一种情况承包地有偿退出,指的是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退出来,交还给村集体,然后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或流转出去搞适度规模经营作为集体收益的一部分,目前还在试点当中。比如作为试点地之一的四川省内江市龙门镇龙门村,在村民协商之后制定了承包地有偿退出标准,永久退出1000元/亩/年,连续补偿30年,长期退出850元/亩/年,补偿14年。现在都还是试点,摸着石头过河,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看当地政策是什么样的。宅基地有偿退出也一样,还在试点,像山东平度市还出台了《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暂行办法》,实行“一村一策”的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但不管是承包地有偿退出还是宅基地有偿退出都必须是农民自愿、农民退出后生活有保障的前提下才能退出,农村改革对于大的发展方向来说是好事,但是农民朋友们还是要谨慎选择,政策在变,未来的路是怎么样的谁也不清楚,如果你在退出后没有足够的生活保障,建议还是先不要退出的好。第二种情况从上面第一种情况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承包地退出了其实并不影响你的宅基地和房屋,只要你的户口还在本村,宅基地和房子就还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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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7 09:43
  • 2017年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启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启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等有关规定,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为规范、有序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确保改造项目启动切实体现村情民意,现就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启动通知如下: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启动旧村庄全面改造的,应向属地镇(街)提出旧村改造的申请,经属地镇(街)同意后方可启动相关改造工作。二、属地镇(街)同意改造申请后,属地镇(街)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近期启动旧村改造。三、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近期启动旧村改造后,属地镇(街)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是否同意近期启动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四、经村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同意改造后,属地镇(街)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求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改造意愿。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要求的形式、程序等征求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改造意愿,应当获得有选举权成员80%以上同意,并承诺征求改造意愿的真实性。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的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及改造意愿征询情况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六、属地镇(街)同意旧村启动改造后,应当开展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拆除、报告等工作,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加强对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保障村集体共同利益。七、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每年下发申报纳入下一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通知后,属地镇(街)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城市更新局申报旧村改造计划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区城市更新局按照要求统筹上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八、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未经属地镇(街)同意,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选择合作企业的,一经核实暂停该旧村改造相关工作,取消相关企业参与我区旧村改造合作企业招标的竞投标资格或终止相关合同,并由监察部门对该村委两委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倒查,构成违纪的要严厉问责。九、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广州市从化区城市更新局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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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7 09:24
  • 无地农民注意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其实并不影响分地!
    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消息一出,家里有承包地的农民欢呼雀跃,但不少此前没分到地的农民却垂头丧气。比如后台有位读者就留言说:“我的孩子今年4岁,还没分到土地,再延长30年就是40多岁,半辈子都过去了还没有地呢,叫他怎么活?”这位读者的担忧大概也是很多无地农民的心声,但是,大家先别急,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真的就加大了分地的难度么?①分地难不难,跟土地承包期延不延长其实关系不大大家可以想想,当年一轮承包快到期的时候,国家也是宣布承包期延长30年,也就是二轮承包,同样也是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但这期间农村土地真的丝毫没有调整吗?显然不是!部分农民在上一次承包期延长之后,仍然获得了分地的机会,原因有二:首先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土地: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就写明了,三种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就可以重新分地!这三种特殊情况,其中之一就包括“新增人口无地少地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其次,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在村集体手上的。而中国大多数农村,其实是半自治状态的。也就是说,很多农村其实有自己的一套处事惯例,归根结底,农村还是乡土人情社会。所以,既然上一次延期并没有改变分地的难度,这一次延期30年,其实也并没有对无地农民造成实质性的影响。②还有哪些特殊途径有机会分地?当然,延期30年没有加大分地难度,但也是丝毫没有降低难度的,只是说分地的难度并没有改变,依然是按照过去的原则进行。因此,无地农民和新生儿如果想要分地,就必须走一些“特殊途径”,比如说最近两年国家政策鼓励利用农村“四荒地”,因此有的地方是可以向国土部门申请承包四荒地的,不过前提也是需要村集体成员的表决同意。另外一点就是某些村里是有机动地的,及时了解村里土地的流动情况可以去申请。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现在有望立法明确农村土地抛荒两年以上,村集体可以收回土地,这些收回的土地,也是有机会重新分配的(当然,很多时候也要看你的关系够不够硬)。③真正增加分地难度的,其实是取消农业户口和土地确权这点怎么理解呢?简单来说,取消农业户口之后,就意味着“农民”不再是一种身份了,生活在农村的人就跟城市人一样,只有工种的区别,也就是有的人从事农业,那是他的职业,而不是身份。既然如此,以后就不是凭农村户口看你有没有承包地了,而是通过土地经营权证书,有证书,才能证明地是你的。这个证书,也就是现在土地确权要落实的事情。所以,对于农民朋友来说,一定要重视土地确权这回事,错过确权可能一不小心成了无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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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6 10:39
  • 农村集体土地改变性质为国有土地,村民要不要有知情权和签字确认权?
    不少人疑惑,在农村,如果集体土地改变性质变成国有土地,村民要不要有知情权和签字确认权?其实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即该村集体内所有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所有的村民,因此,如果因特殊原因要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村民当然是需要有知情权的。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通常是以“政府统一征收”的形式来处理的。在土地征收的程序中,有一条叫“征地告知”,这是发生在征地报批之前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一般要求将要征收的集体土地的位置、用途以及对村集体及集体成员的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安置方式都详细地写入《征地告知书》中,然后张贴公布,通知到所有的村集体农户。然后村民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之后,才能进行后续的征地调查、报批等程序。而且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村民是可以申请听证的,听证会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在提交的报批材料中也必须含有“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因此,如果村民没有收到征地告知,并且签署之情材料,是不符合集体土地转为国家土地的合法程序的,可以向县国土部门举报这一情况,要求告知。注意时间不要拖久了,要及时反馈才行。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还要对征地方案进行公示,这是为了方便被征地农民能够有时间去办理相关土地证明证书(有农户遗失土地证的情况)。注意,从近几年的已报到的新闻中我们也会发现,不少地方会打着“村改居”、“新农村建设”等口号在没有走正规程序办理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的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将其划为国有,并且给予村民较低的补偿,这是不合法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一定要清楚一点,根据目前的法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过政府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土地,那些单位或个人与村集体直接签订协议搞房产开发的协议一律不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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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6 09:46
  • 易地扶贫搬迁有哪几种安置方式?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落到“扶贫”上,是一项惠民工程,主要是将自然条件和生存环境恶劣且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贫苦地区的人搬迁到新村或城镇。那么易地扶贫搬迁有哪几种安置方式?对农民有什么好处?异地扶贫搬迁一般按照“群众自愿,应搬尽搬”的原则来执行,分为整村搬迁、分散搬迁两种方式。在集中安置中,包括以下几种安置方式:1.行政村内就近安置这里的行政村主要是依靠交通要道的中心村,搬迁对象在这些地方就近进行集中安置。2.新建移民村在获得新开垦地和调整使用耕地的前提下,在周边的县乡新建移民村进行安置。3.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件建安置区即在县城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安置区集中安置。4.乡村旅游区安置引导搬迁对象适度集中搬迁到重点打造的乡村旅游村镇或景区。5.集中供养机构这个针对的是特困人员或者残疾人等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搬迁对象。在分散安置中,则依托安置区已有公共设施、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耕地等方式进行安置,或者自主选择进城务工、投靠亲友等。此外,易地扶贫搬迁还有一定补助,各地标准不一,比如今年河南省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3万元,当然各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建安实际成本,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具体可咨询当地扶贫办。因此,综上所述,易地扶贫搬迁户对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好处还是蛮多的,比如:1.改善了生活条件;2.能获得一定生活补助;3.能获得搬迁人口就业技能培训,有更多的工作机会等。搬迁是手段,脱贫才是目的,能够享受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们也得在政策的扶持下加强自身的学习,不论是学种植养殖还是其他工作技能,这些才是今后真正脱贫的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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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5 15:21
  • 农村宅基地升值,以前卖了的话还能要回来吗?
    如今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宅基地升值了,不少以前把土地卖了的农民想把地给拿回来,那么根据法律,以前卖了的话还能要回来吗?这个得看你把自己的宅基地“卖给谁”。通常可以分2种情况来看:1.宅基地卖给了“本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们走的是正规的买卖程序,是要不回来的。因为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此时你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而且宅基地买卖之后,你也不再具备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资格。2.宅基地卖给了“非本村集体成员”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所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具有社会福利保障性质,你将宅基地及其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说,你可以要回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但是这样一来势必会造成纠纷,通常情况下你得返还购买款以及相关利息或者改建成本,因为你们双方都是过错方。如果深究起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当地人民政府还可以对你们买卖双方进行相应处罚。另外,由于最近国家开始在部分地区展开宅基地有偿退出以及跨村流转的试点,不少非试点地区的人由于不了情况以为自己所在地也可以将宅基地进行退出和流转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目前还是要维持农村宅基地必须是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一种分配和流转。而且,今年国土部重申了“城里人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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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5 09:26
  • 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该部分被收回吗?
    网友提问:“农村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经营权应该部分被收回吗?”其实一般情况下,在承包期内,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家庭成员部分死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会被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里的“农户”,指的是整个家庭组织,而非某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死亡的是承包人,且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法律规定是可以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因此,如果地方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小组以某某家人口减少为理由收回其家庭承包的部分土地份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如果是以修建公共设施征地需要且获得了人民政府批准为理由,村委会则有权利收回土地,但也是在提前告知了当事人,并且给予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之后。那么如果发包方已经收回了土地怎么办?土地怎么要回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如果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对违法行为不管、不问,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比如想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要注意保留在于发包方接触过程中留下的证据,以更好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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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4 17:37
  • 注意了!国家要进行农村土地整治,这3类土地可能面临回收!
    2017年国家投入了1.7万亿,启动了农村土地整治计划。目前很多地区已经开始实施。那么农村土地整治的基本工作包括哪些?听说有的土地将面临被回收的风险,具体是哪几类?农村土地整治的基本工作有哪些?主要有以下几点:1.建设高标准农田;2.集中建设用地;3.复垦闲置宅基地;4.整治农村空心房等。因此,在以上工作任务下,下面3类土地可能面临回收:1.闲置浪费的宅基地目前随着人口流动,农村闲置,破旧的空心房越来越多。而空心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同时,还占用浪费了大量的宅基地。土地整治运动重点整治空心房。农户迁出户口后,自家空心房的拆迁可以得到一定补偿。具体补偿款以各地不同情况而定。2.常年抛荒的耕地土地整治是一系列的活动,而土地与土地之间也存在内部联系,不少农村地区,除了空心房之外,百分之八十的耕地也均为荒地。这种情况土地也会被收回。3.农地性质私自改变违规混淆宅基地与耕地的农户,严令禁止,并还原原有的土地性质。在此过程中,农户若是自愿退出,可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奖励补贴。因为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农用地使用面积,就必须严格要求土地使用性质。>>推荐阅读:关于土地整治:国家为什么要投1.7万亿来整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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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4 15:15
  • 2017年云南德宏州关于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开展农村住房改善工程的实施意见
    近日,德宏州出台《关于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开展农村住房改善工程的实施意见》,对“收入稳定高于贫困线,但居住在C、D级危房、且建房困难”的农村居民住房进行改善,彻底解决农村危房问题。苏其权家原来的房子屋面已变形,墙体出现多处数项裂缝,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根据专家入户测量、鉴定,对他家采取包括墙面、柱基、柱梁、墙体、房顶瓦片以及周边配水沟和电路线等七处修缮加固工作,并给予1.5万元的补助,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让贫困农户有房可住。根据《实施意见》,2017年至2019年6月,德宏州要解决约2万户农村居民的危房问题。根据危房等级,采取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两种建设方式。其中2017年计划实施5000户,均采取“县市分类补助农户、州级予以县市贴息补助支持”的方式进行。实施对象为:收入稳定高于贫困线,但居住在C、D级危房、且建房困难的农村居民。能够享受上级危房改造补助的“四类重点对象”,以及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阿昌族、景颇族帮扶等帮扶项目的农村居民不纳入实施对象范围之内。补助标准:县市按照平均每户2万元标准补助农户,具体补助额度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视危房实际情况兑现。采取修缮加固的,以工程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结余部分可统筹调剂补助到拆除重建户,但每户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4.5万元。州级按每户2万元贷款分年度予以县市贴息补助,额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标准计补;其中,前3年给予全额贴息,第4年至第7年分别按全额贷款年利息的80%、60%、40%、20%予以贴息补助。所需补助资金列入各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所需贴息补助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安排。>>如有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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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4 14:14
  • 2017年厦门市保障房最新消息:放宽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家庭收入标准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7〕74号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安居集团: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通知如下:一、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二、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间公寓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两房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三、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一)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4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二)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同档次租金补助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3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四、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标准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5万元。五、本通知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厦门市建设局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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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4 09:41
  • 2017年天津市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1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和《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一)设立备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营业执照、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等材料,到机构经营地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备案,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具备2名以上经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情况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备案证明应当记载机构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固定营业场所地址、业务范围、备案编号等内容。(二)变更备案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30日内,持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经营地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区房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后的备案证明,并将变更备案情况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三)注销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终止相关业务的,应当自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注销备案登记表(附件3)及已取得的备案证明,到原备案的区房管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区房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四)遗失补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遗失备案证明的,应当持补证登记表(附件4)、营业执照,向原备案的区房管局申请补证。区房管局经核查无误的,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发布遗失公告,当日予以补发。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各区房管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巡查检查,对未按期办理设立备案、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按照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时查处。(一)对未按期办理设立备案开展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进行交易风险提示。(二)对未按期办理变更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关闭其网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源核验等功能。(三)对存在以下情形,未按期办理注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区房管局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向社会公示1个月后,直接注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明或公告作废:1.备案后营业执照中已取消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业务,或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的;2.备案的经营地址已停止营业,且通过其备案时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3.备案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档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或专用档案柜保存档案材料,在委托服务完成后及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包括经纪服务合同及履行经纪服务的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395号)同时废止。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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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4 09:30
  • 经过土地整治的土地可以用来发展特色小镇吗?有哪些用地政策?
    现在土地整治在许多地方都一展开,那么经过土地整治的土地可以用来发展特色小镇吗?针对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说“可以”或者“不可以”,因为每个地方关于土地整治和发展特色小镇的用地政策都不一样。比如天津市在有关发展特色小镇的用地政策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土地整治后的土地可用于发展特色小镇”,但有讲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区带项目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而在天津部分地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安排中,也提出了“城乡统筹”、“节约集约利用”、“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生态环境治理”等目标,可见如果申请土地整治后的土地用来发展特色小镇,也是可以申请得到的。另外,从特色小镇本身的建设出发,原本就讲究因地制宜挖掘地方特色,并对生态环境有着极高的要求,这与土地整治的目标也不谋而合。同样的,在湖北省特色小镇用地政策中,又讲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据了解2017年起单列下达每个特色小(城)镇500亩增减挂钩指标用以支持建设,并强调优先保障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而在《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强调要符合“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并且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基本上在湖北省搞特色小镇项目申请用地也可以将土地整治后的土地纳入申请范围。总的来说,“土地整治特色小镇”是符合国家目前下发的土地规划和农业规划整体目标的,各地虽然也还在实践探索阶段,但是相信不久之后土地整治后的土地用途规划将进一步明晰,能更好的与城乡统筹发展和农业改革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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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3 17:38
  • 洞口县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的大事,必须保护好。近年来,我县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依法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稳步推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也不断增加,但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途径不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加大,加上体制机制的约束,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完善考核机制,落实资金渠道,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管理,全面提高我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为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严保严管。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按照《意见》提出“两个绝不能”的要求,坚决打击随便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坚持节约优先。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利益调节机制,激励约束并举,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管控体系,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实行占补平衡差别化管理政策,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三、主要目标任务根据《洞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分解表〉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6〕60号),至2020年末,洞口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0.23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5.535万亩。完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确保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每年净增耕地2500亩以上,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四、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盘活存量土地,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依程序将永久基本农田核定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推动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县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安排,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多种方式,逐年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县政府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全县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五、改进和推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改进和推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要紧紧围绕《意见》中“三个禁止”的要求,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全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及资金的管理,项目的选址申报、规划设计预算、工程招投标、工程实施和报验;协调项目的工程造价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负责项目指标的回购,核定项目指标的奖补标准。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负责聘请专业技术单位,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数量。负责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备案、项目验收和新增耕地指标的确认,争取每年确认各类新增耕地指标不少于2500亩。县林业部门要积极支持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宜林荒山荒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遭受严重的火烧、病虫害、雪压、风折、雷击等自然灾害的中幼龄林地,实行皆伐后重新造油茶、林果的经济林等适合耕地开垦项目的选址申报,并签具明确意见,支持耕地开垦工作,实现耕地开发和生态保护双赢局面。每年选址规模面积不少于10000亩,立项规模面积不少于6000亩。县农业部门要积极推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推广新工艺,提升耕地占补项目质量管理水平,负责新增耕地质量评定结果和后续培肥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耕地开垦费的收支管理工作,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更多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评审结算批复。县审计部门全程跟踪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负责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县森林公安要全力支持已立项或经变更设计批准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占补平衡工作项目的立项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参与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切实完成耕地占补工作任务,积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协调项目施工单位与所在村关系和矛盾,协助办理低产林改造手续。(二)改革创新,六措并举。县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易地搬迁后的村落复垦以及耕地开垦和旱改水等六项措施的实施,有效增加耕地面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垦。凡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其新增耕地面积经省市核定并取得指标确认后,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按洞政办发〔2016〕114号文件予以执行。(三)加强管护,提升地力。在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新增耕地项目建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新垦耕地后续管护制度,确保新垦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双平衡。凡新开垦耕地,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拨付后续培肥费用600-900元/亩(按3年,每年200-300元/亩计算)。培肥费支付给实际耕种的农户或土地流转后的合作经济组织,以提高农户耕种积极性。(四)搞好衔接,平稳过渡。截至2017年2月28日,对已完成选址、备案、规划设计和立项的社会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在完善招投标程序的基础上仍按《洞口县社会资本投资耕地开发管理办法(试行)》(洞政办发[2016]114号)执行;对尚未完成规划设计和立项的社会投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按上级新的文件执行。六、强化考核监管,奖惩分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每年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全面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等,并将年终考核结果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并相应降低该单位工作经费的支付比例。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纳入县重点项目指挥部考核评比,县人民政府单列评先评优指标,其工作经费按验收确认面积900元/亩确定。其他单位的工作经费分别为:县农业局200元/亩、县国土资源局300元/亩、县林业局300元/亩、县森林公安局200元/亩、项目所在乡镇300元/亩,县审计局的工作经费按审定工程造价的1%收取。各乡镇(街道、管理区)每年各申报土地开发管理项目1个以上,努力完成年度耕地开垦任务。山外乡镇(街道、管理区)每年不少于150亩,山内乡镇每年不少于100亩。(2017年度考核任务见附表)。如年内有建设用地项目申请、拟占耕地50亩以上的乡镇(街道、管理区)在原基础上增加完成拟占用的耕地面积开垦任务。对未能完成任务的,停止其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实行指标易地挂牌转让。指标易地转让后,超成本价所得收入增值部分的10%分别用于奖励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森林公安等有功人员,弥补相关单位办公经费不足;20%用于奖励乡、村在此项目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弥补乡镇财力不足。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实施保障调整洞口县耕地开垦工程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文龙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肖磊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胡俊敏任副指挥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戴伟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街道、管理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林管站、国土所、林业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纳入机构范围,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专人负责做好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中的组织协调,以及项目完工后的耕种督促工作,保证耕地不抛荒。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有抵触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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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3 15:13
  • 2017年株洲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现株洲县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市下达我县2017年耕地占补平衡年度指标计划顺利完成,促进用地报批和项目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函〔2017〕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项目先补后占,切实维持耕地占补平衡,积极推进补充耕地储备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水田补水田”并努力做到占补有余。二、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县2017年耕地占补平衡年度指标计划3100亩,其中:市本级旱地500亩;县本级旱地1000亩、旱改水1100亩、水田500亩。三、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成立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林业、农业、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实施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四、工作分工(一)县国土局为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的业主单位,负责项目选址、立项申报、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地类变更申报、组织项目验收及业主管理等工作。(二)县林业局积极配合做好涉林耕地开发项目选址工作,并依法依程序及时办理林地相关手续等工作。(三)县农业局积极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立项、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新增耕地质量评定以及加强质量督查指导等工作。(四)县水利局积极配合做好荒滩、河洲耕地开发项目选址,并及时开展防洪影响评价和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五)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拨付,并及时做好项目资金预算、决算审查等工作。(六)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工程造价的结算审计及相关报告的出具等工作。(七)县监察局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中涉嫌违纪违规行为严肃问责。(八)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中的矛盾协调及竣工验收后的后续管理。五、项目管理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由县国土局会同相关单位按招标投标程序选择施工单位,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项目验收、资金管理使用和审计等制度,积极组织对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实地初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合格后申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六、工作步骤(一)4-5月完成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设计评审、财评审查及项目招投标等工作;(二)6-8月完成项目竣工;(三)9-10月完成项目工程复核、验收等工作;(四)11-12月完成报备、指标确认等工作。七、项目资金及管理(一)资金投入。市本级补充耕地70%为指令性计划,由市国土局按审计决算价格标准进行收购,其余30%和超额部分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国土局按耕地开垦费两倍标准进行收购,其指标收购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县财政。县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在县级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及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简称“农土资金”)中列支。(二)资金标准。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顺利验收,工程施工费按实际发生并经审计的工程量结算,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三)资金拨付。工程施工达50%以上拨付40%,项目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指标确认后支付30%,剩余30%部分作为工程和耕种措施保证金分三年按10%、10%、10%的标准支付到位。八、项目后续管理(一)土地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做好土地权属调查、登记,认真落实新增耕地耕种措施,不得抛荒,项目区不得从事栽种树木、建房及其他活动。(二)土地开发项目因工程施工导致水土流失及相关矛盾纠纷的,由施工单位及时协调并处理到位。土地流转期满,按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相关村、组管理。(三)土地开发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由镇、村、组自行协调分配,避免出现因分配问题导致的纠纷、上访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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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3 14:24
  • 2017年湖南省关于调整部分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湘建保函〔2017〕355号各市州房地产(住房保障)局、财政局,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我省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各市州人民政府申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2017年及2016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作部分调整(详见附件1—2)。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倒排工期,确保项目如期开工;严格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尽快完善调整变更项目的相关手续,把在建工程项目统一纳入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附件:1.2017年湖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备案表2.2016年湖南省续建城镇棚户区项目调整备案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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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23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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