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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深圳南山旧改计划出炉,快看看有你家吗?
    2018年1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18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草案)公示的公告,表示2018年南山区将改造南山街道、桃源街道、南头街道这些单元的房屋,快看看有你家吗?附原文内容:关于《2018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草案)公示的公告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的规定,现将拟定的《2018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草案)进行网上公示及现场公示。《2018年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草案)一览表本次公示期为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20日。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填写公众意见征询表的方式对公示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公众意见征询表反馈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162号,联系电话:26663792,联系人:黄工。特此公告。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局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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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2 17:34
  • 2018年河南信阳人注意:农民进城购房没有财政补贴啦!
    2018年1月12日,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停止实施农民进城购房财政补贴的通告,表示从2018年1月11日起,停止实施农民进城购房财政补贴。2018年1月11日前购房、符合财政补贴政策的继续予以补贴。附原文内容: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停止实施农民进城购房财政补贴的通告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实施农民进城购房财政补贴的通知》(信政办[2018]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2018年1月11日起,停止实施农民进城购房财政补贴。2018年1月11日前购房、符合财政补贴政策的继续予以补贴。二、受理财政补贴申请日期截止到2018年1月31日。逾期未递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财政补贴,2018年1月31日之后不再受理申请。特此通告>>推荐阅读:2021年想去农村购房的注意啦!这几大风险必须考虑!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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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2 16:09
  • 2018年农村土地改革规划赔偿,一亩地补偿多少钱?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农村的改革发展作为讨论的主题,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苦于内需不足,因此只好寄望于投资和出口。那么2018年农村土地改革规划赔偿,一亩地补偿多少钱呢?一般来说,农民土地征用赔偿有三部分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土地补偿费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3、青苗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青苗补助费的计算公式为: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最新文件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对试点的选择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综合新华社央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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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1 17:30
  • 如皋市政府关于促进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如皋市政府关于促进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行、社、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面对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限制建设用地规模的调控措施,“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实施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为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切实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重点任务,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全市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实现保障发展和保护耕地协调统一,为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同时,通过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引导实现规模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效益集显,为着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如皋提供有力支撑。二、明确范围(一)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进行调查认定。(二)低效产业用地本意见所称低效产业用地指虽不属于闲置土地,但利用粗放、产出效益低下的工业用地,包括:1.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淘汰类工业企业用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应依法予以取缔或关停的工业企业用地;3.亩均应税销售或亩均实交税金连续两年排名列全市同行业后25%的工业用地(数据来源为:项目所属行业、企业应税销售和实交税金由市发改委核定;用地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企业实际圈占面积核定。撤并乡镇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纳入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范围);4.其他低效使用的工业用地。低效产业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进行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数据库并逐年更新。三、处置方式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是辖区内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责任主体,积极稳妥有序组织实施再开发工作。(一)闲置土地1.因搬迁、群众信访、政府规划调整等经认定为非用地单位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各镇(区、街道)应主动协调相关问题,牵头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配合职能部门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时间或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妥善处置闲置土地。2.经认定为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优先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加快实施再开发。(二)低效产业用地1.协商收购。对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项目、资金、市场等原因,根据本实施意见经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的,可采取协商方式有偿回购建设用地使用权。2.增资技改。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可限期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追加投资等方式继续开发。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条件的,鼓励企业进行增资技改,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3.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技术、管理、资本、市场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对低效用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对兼并重组中涉及原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办理转让手续并登记发证。4.引导转让。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因项目、资金、市场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各镇(区、街道)可鼓励引导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项目,促使低效用地实现再利用。5.退二进三。结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对拟调整为第三产业的低效产业用地,各镇(区、街道)协调规划、国土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报市政府收回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新的规划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6.转型升级。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五年。对需享受政策的市场主体,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后执行。四、资金保障各镇(区、街道)要认真调研测算,对项目进行筛选和可行性论证,落实最优的处置方案,保证重新出让后的收入要足够弥补收购成本费用,若出现重新出让后的收入不能弥补收购成本费用的,由各镇(区、街道)自行承担,并确保闲置土地收购后不再闲置,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后达到预期效益。各镇(区、街道)具体负责收购工作,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协议,收购价格以实际出让价为基准,综合考虑土地前期开发及项目建设投入实际情况。收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拨付镇(区、街道)财政。市国土部门要对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地块调查摸底,制定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计划,分年度测算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收储所需周转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实际需求设立“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收储周转专项资金”,收储周转专项资金按“谁借款、谁偿还”原则,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并及时收回。采取收回重新出让方式实施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其出让价款应优先偿还收储周转专项资金。五、激励政策(一)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土地开展技术改造,经相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免征配套费和相关行政收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多层标准厂房在不影响项目整体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整幢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二)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契税相关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在足额缴纳的前提下,由各镇(区、街道)主体等额予以奖励。(三)在引导企业实施土地退还或转让时,可以对空闲部分实行宗地分割,提高土地利用率。(四)企业转型升级实施过渡期政策的,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余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五)采取收回重新出让方式实施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成交后出让价款市级统筹部分全额返还各镇(区、街道),用于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处置工作。(六)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经认定实施到位的,在年度项目考核中视作新开工项目。(七)市政府设立再开发奖励扶持资金,按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实际盘活到位面积给予镇(区、街道)4万元/亩资金奖励(2016年以后供应的重大项目用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或低效产业用地的,盘活后不享受资金奖励)。盘活到位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报市政府批准:1.闲置土地(1)采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完成收回程序并注销原不动产权利登记;(2)采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方式处置的,使用权人已实际动工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2.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1)自行改造的,三年内年度亩均应税销售或纳税金额达到全市同行业平均值。(2)协商收购的,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且受让人支付全部出让价款或完成划拨供地,三年内年度亩均应税销售或纳税金额达到全市同行业平均值。(3)兼并重组、土地转让的,受让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项目已经开工建设,达产后三年内年度亩均应税销售或纳税金额达到全市同行业平均值。(4)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经市政府批准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且投资强度达到省建设用地指标标准。为加快特色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对盘活后用于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智能装备、电子信息、大物流、大旅游、大数据、大健康产业且达到盘活到位认定标准的奖励资金提高至6万元/亩,盘活后用于船舶海工、高端纺织产业且达到盘活到位认定标准的奖励资金提高至5万元/亩。闲置土地收回用于上述产业的,可在收回后先按4万元/亩实施奖励,待新项目投产验收后按标准予以追加。六、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法制办、财政局、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市国土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指导、检查和考核等工作。2.强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工业用地调查并运用信息系统成果,及时提供、更新企业用地数据;国税、地税部门负责依法提供企业销售及税收数据;发改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行业分类及销售、税收数据的汇总审核;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全力予以支持和配合。3.完善考核监督。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年度镇(区、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同时作为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镇(区、街道)评比的重要项目,进一步健全考核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再开发措施有效落实。4.严格监督管理。结合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加强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做好再开发情况的标图入库,实行开发改造全程动态监管。5.强化舆论宣传。广泛宣传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七、其他事项本意见由市闲置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皋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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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0 14:47
  • 农村危房改造每人按多少平米盖房才有补助?
    在农村,农民想要获得国家的建房补贴,就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所以补助标准是不一样的,那农村危房改造每人按多少平米盖房才有补助?危房改造条件:一、农村的五保户、低保户及残疾人家庭,并且要拥有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证明资料;二、原有住房已经被评定为危房;三、只有一处住房,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助资金一、申请条件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补助对象是长期居住在所属危房中的农村农户。现居住房屋确系危房且符合以上条件,方可向属地村委会、镇政府提出申请。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住房补助为辅,政府分类住房补助标准为:中央补助资金7500元,省级补助资金1900元,县级补助资金4500元,共计补助资金13900元。三、申报程序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如果符合条件,建议建一层,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包括厨房、卫生间在内,建筑面积1人户不得超过35平方米、2人户不得超过45平方米、3人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重点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一般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下面以河南省为例要想顺利领取危房改造补贴,新建房屋不能够太大!3人家庭的话,新建房屋面积不能够超过60平米。首先要告诉你的是,农村的危房改造补贴的发放都是在前提申请获得许可,并且房子建造完成,经过验收符合标准后才予以发放!当然,建筑面积也得符合要求不能超标!危房改造补贴申请要求严格!很多人以为,自己把老旧的房子推倒重新建造新房子就能够获取国家发放的危房改造补贴了,其实不然,因为危房改造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是需要一系列过程和相应的时间。一般来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核要严格多项的审批程序,同时受到多方面监管部门的监督。同时,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还需要公开透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享受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并保存相应的图像影音资料。所以,要想把危房改造补贴资金顺利领取到手,需要足够的前期准备!危房改造建筑面积不能超标!申请工作完成,并不意外着就能够确保拿到补贴资金,因为建房面积是不能够超标的!否则有可能无法通过后期验收,也就不可能拿到补贴资金!据了解,各地为了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让最需要的住户享受到这笔补贴!都出台了建筑面积标准,以河南省为例,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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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0 12:00
  • 2018滁州市棚改计划:计划改造35个老旧小区
    根据群众反映诉求,2018年将完成滁州凤凰一村、振业小区、西涧一村、建工花园等35个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完成水银庄、创业南苑、明乐苑、明悦园等20个安置小区配套完善工程。据悉,滁城今明两年需改造老旧小区69个,分两年实施。2018年改造35个,2019年改造34个。另外,还有几大事件即将在2018-2019年发生:实事一:改造棚户区6500户对幽栖寺区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对中都大道北延地块、清流河三期地块、五中扩建地块、扬子转盘到世纪大道以西地块(菱溪路改造)等实施棚户区改造。据悉,滁城今明两年约需改造棚户区1.3万户,分两年实施。2018年实施约6500户,2019年实施约6500户。实事二:迁建农贸市场1个、改造2个、治乱提标9个实施凤凰大市场迁建,完成交通路菜场、银花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完成三里亭农贸市场、食品大厦农贸市场、南湖1号农贸市场、湖心路农贸市场、天逸华府农贸市场、众和邻里农贸市场、陈桥农贸市场、蓝天农贸市场、十三里店农贸市场的治乱提标改造。实事三:完成18个社区办公用房达标工程通过建设、购买、调剂、租用等多种途径,完成18个社区办公用房达标工程,其中琅琊区12个、南谯区6个。根据需要,滁城需要完成34个社区办公用房达标工程,分两年实施。实事四:改造背街巷道49个主要进行路面、排水、路灯等改造提升。根据需要,滁城共需完成72个背街巷道改造,分两年实施。2018年完成49个,2019年完成23个。实事五:改造公厕74座、新建6座、改造垃圾中转站12座、新建3座琅琊区完成50座公厕和8座垃圾中转站升级改造,新建3座公厕和2座垃圾中转站;南谯区完成20座公厕和4座垃圾中转站改造升级;琅琊山管委会完成4座公厕改造,新建3座公厕和1座垃圾中转站。实事六:完成主城区水体环境治理5个完成莲心湖公园、清流公园、北关溢洪道、尾砂坝下游渠道(儿童公园内)、城西干渠等地涉及5个水体环境治理。据悉,根据群众反映诉求,滁城主城区共有12个水体需要进行环境治理,已经完成治理2个,正在治理1个(北湖),2018年计划完成5个。实事七:新增公办幼儿园3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5所根据群众反映诉求和市教育等多部门印发的滁州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今年,新开办琅琊区三里亭人家、南谯区恒大绿洲、琅琊区世纪花园3所公办幼儿园;新增5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琅琊区2所、南谯区3所。实事八: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2个根据群众反映诉求,今年,滁城将建成小桥湖、王桥2个社会公共停车场,以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目前,项目已列入2018年城建项目建设计划,采取PPP模式建设。实事九:高龄津贴提标免费乘坐城市公交人群扩面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6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滁城市区老年人免费乘坐滁城城市公交车的年龄,由70周岁以上扩面至65周岁以上。残疾人免费乘坐滁城市区公交车,由琅琊、南谯两区户籍、年龄69周岁以下视力、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扩面至琅琊区、南谯区所有持证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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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0 09:59
  • 2018年山东滕州棚改计划公布,快看看有你家吗?
    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公布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明确了全省2018年棚改任务。2018年,全省计划改造棚户区共计1249个项目、699704套,其中滕州9个项目、7230套。被列入2018年滕州市棚改计划的区域为以下9个区域:荆河街道孙楼、鲁寨区域,大坞镇雷山村,官桥镇北韩村,老一中西侧区域,东沙河镇,级索镇驻地,金三角钢材市场二期区域,周楼二期区域。总计计划开工7230套。延伸阅读:滕州市,隶属山东省枣庄市,东与山亭区毗邻,南与薛城区交界,西与济宁市微山县相连,北和邹城市接壤。介于东经116°49′—117°24′,北纬34°50′—35°17′之间,总面积1495平方千米。截至2016年,滕州下辖4街道、17个镇,总人口171.46万人。实现生产总值(GDP)1064.8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75.14亿元,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530.10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459.57亿元。三次产业比例为7.0:49.8:43.2。全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64085元。>>如有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台儿庄区农村产权交易、山东省农村产权交易、济阳区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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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0 09:47
  • 2018年广州市将取消农业户口: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全文)
    2018年广州市将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在落户政策方面,加大引进人才入户力度,增加安排各区的引进人才落户指标,特别对黄埔、花都、南沙、增城等区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1月8日,从广州市政府官网了解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发布。预计到2020年,广州市户籍人口增长至920万左右,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9.80%。以下为通知全文:穗府办函〔2017〕32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30日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来穗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教育、医疗、养老、土地、住房保障、财政、投融资等配套政策,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到2020年,户籍人口增长至920万左右,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9.8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居民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权责匹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就业、全力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原则。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三)适当放宽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进一步落实大中专、中职、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入和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政策。开辟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等落户通道。继续做好从事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民办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和优秀异地务工人员落户工作。突出引进人才入户在落户政策中主体地位,适当放宽入户年龄要求,大力吸引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产业急需人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四)调整我市落户政策。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取消户口性质的迁移限制,全面实现户籍“一元化”登记和迁移管理。二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要求,精简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审核手续,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迁入我市的前置条件。三是完善集体户口管理,发挥好各区公共集体户口作用,解决我市户籍管理工作中的落户地址“兜底”问题,规范我市登记入户地址顺序。(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五)进一步修订我市落户政策。结合我市具体人口情况,修订完善《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构建以“引进人才入户为主体,积分制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为有效补充”的全方面方位落户政策体系。一是加大引进人才入户力度,增加安排各区的引进人才落户指标,特别对黄埔、花都、南沙、增城等区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二是进一步完善积分制入户办法,科学设置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在积分制项目中设置地区导向的指标,有序推进在我市长期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家属落户。三是实行以人为本的户籍迁入政策,解决好各类落实政策人员入户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三、完善配套政策(六)加大对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超大城市的主体责任,实施非户籍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增加市、区两级政府落实非户籍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落实省下达我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任务,逐步使非户籍人口与我市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财政局牵头)(七)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非户籍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非户籍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各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建设用地。深入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城市更新局等部门配合)(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鼓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并做好风险监控和稽查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金融局配合)。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牵头)。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5号),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九)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开展集体林权抵押担保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金融局及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十)将进城落户人员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人员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人员承租市场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来源和建设资金等,推动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着力解决进城落户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依法保障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鼓励包括非户籍人口在内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充分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政府配合)(十一)落实进城落户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具有广州特色的全民医保体系。进城落户人员在异地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社会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及各区政府配合)(十二)落实进城落户人员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措施,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人员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社会救助权益,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地税局及各区政府配合)(十三)稳妥做好进城落户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根据常住人口规模,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合理规划教育设施,加大基础教育学位供给。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标准化学校建设,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重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满足城市新增落户未成年人多样化的学习需求,确保新增落户未成年人受教育与我市户籍居民同城同待遇。完善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新增落户未成年人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办及各区政府配合)(十四)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办法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文化程度、缴纳社保、依法纳税、技术能力、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积分,阶梯式享有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权利。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地税局等部门配合)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员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项配套政策应及时印发实施,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市政府。(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建立健全市级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反映各区两个指标变动情况,并列入全市和各区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十七)加强督查评估。将各区推动非户籍人员在城市落户情况和市级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每年由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其中,2018年进行中期督查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有关单位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实施效果。(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配合)(十八)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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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9 09:57
  • 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紧抓这三种模式
    2018年的农村经济改革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经营领域的改革进入实质操作阶段,也进入了真正的“深水航道”。如何稳妥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对中国的未来和长治久安有深远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命门”,在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村土地经济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命根子”,农村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蕴藏着无比巨大的发展潜力。抓住“命根子”,保护好“命门”实在太重要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审慎推进,在推进过程中有几把具有全局意义的“钥匙”须紧抓不放,这些“钥匙”将直接影响到国家长远发展的利益。第一,要明确:地是用来种的,不是用来炒的。不能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变相成为“炒地”的行为。在2014年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规定“四个坚持”中第一条就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并且鼓励“农户首创精神,鼓励创新”。由于农村居民对市场经济和市场运作的知识和法律意识想对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业务中很可能将长期处于劣势地位。这样很大程度上可能导致土地改变原有的属性:用于种地和发展农业经济的根本宗旨。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将从根本上破坏农村现有的结构,伤害农民的利益。如何鉴别以“创新”为名的改革是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第二,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取得突破性成果,会有利于缩小存在已久的城乡差别,改善城乡关系,特别是会大大减少贫富差距。然而,实施过程中要避免产生新的社会问题。由于农村土地分散,位置、地域、交通、水利条件、土地质量完全不同,如果全部推入市场,可以肯定的是会有相当一部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能实现流转。也就是说,将来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态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户家的土地是否被有效流转承包出去。这就很有可能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和不公平,而且一旦没有被承包出去的农田长期处于荒废,可能会在农村造成新的贫困家庭。即使土地被承包出去,也不能保证一定有高收益和高回报,农户的利益无法得到可靠保护,也可能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如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弱势群体是不可忽略的问题。中国正处在脱贫攻坚关键时刻,巧妙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作用,既是巨大的机会,也是巨大的挑战。第三,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要考虑中国农民在未来有足够的退路和发展空间。农业经济是综合性很强的领域,除了市场价格、市场需求和市场变化的影响之外,它还非常容易受到天气、环境、污染等特殊因素的制约,农业“一半靠人,一半靠天”的传统发展模式,在短时间内不会得到改变。在遭遇天灾时,农民是否留有退路,是否还有发展的“再生机会”,这会影响到能否保护好中国经济发展“命根子”的大事。虽然目前的国际形势依然是和平、合作、发展为主流,但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而言,随时做好应急准备是生存和继续发展的头等要务。“命根子“的作用就是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能保证中国人民的生生不息和持续发展,所以,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改革,上文的三把“钥匙”须紧抓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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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8 12:01
  • 2018-2020年湖北省棚改计划:计划改造70万套房
    近日,据湖北省透露,湖北省计划2018年至2020年投资约3150亿元,改造棚户区约70万套房屋。到2020年,国有工矿棚户区、城镇棚户区、垦区危旧房基本完成改造,困难群众将“出棚进楼”,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据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湖北省各类棚改已开工41.25万套,开工率100.2%,提前完成全年目标。其中,棚改基本建成29.9万套,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64%;公租房基本建成2.67万套,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29%;农村危房改造开工82954户。湖北省住建厅表示,将继续完善“商品房政府保障房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多元化供应格局,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推动住房回归居住属性。在公租房分配方式上,将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优先保障环卫、公交等行业困难群体,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纳入保障范围,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也要实现应保尽保。据介绍,湖北还将总结推广武汉(楼盘)市住房租赁试点经验,在人口净流入城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提高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量的比例;鼓励大中企业、行业系统、工业园区、房地产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投资运行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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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8 10:31
  • 2018年浙江省第三批175个棚户区改造计划名单出炉,快看看有你家吗?
    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三批)》,共175个项目,其中杭州61个、宁波36个、温州8个、湖州8个、嘉兴14个、衢州9个、台州16个、丽水23个。加上此前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2018年棚改计划项目,目前已公布530个项目。附:浙江省2018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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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8 09:18
  • 2018年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表示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储备土地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明确审批方式和内容。附原文内容:沪府办〔2017〕7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储备项目审批,根据国家及本市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土地储备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符合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和经批准的年度储备计划,与全市和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土地储备项目审批应参照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要求,结合土地储备的特点,既要程序规范,又要加强衔接,提高效率。二、项目审批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储备土地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明确审批方式和内容。(一)对以收储国有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批复项目投资估算。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二)对以收储集体土地、场地平整为主要实施内容的项目,仍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储备范围、实施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三)对收储土地中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的项目,按照上述收储集体土地方式予以办理,其中涉及国有土地收储的,应明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四)在土地储备范围内实施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本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土地储备项目批复可作为土地出让收入支出预算编制和支出计划安排的参考依据。三、项目审批要件(一)批复项目投资估算的审批要件土地储备机构在报送项目投资估算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土地储备计划文件;(3)覆盖储备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结构规划;(4)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提供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认文件、征收范围内居民意愿征询通过后的公告文件;(5)市、区联合储备的,需提供联合储备的协议书;(6)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要件土地储备机构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土地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4)市、区联合储备的,需提供联合储备的协议书;(5)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四、项目审批程序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收储的土地储备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为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审批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和成本认定等工作的衔接,应当由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小组按照规定选定审计审价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项目提出评估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意见,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批手续。具有土地储备项目立项职能的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土地储备项目,审批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将土地储备项目批复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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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5 14:13
  •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1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发第79号部令,公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职责:执法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措施包括: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作出说明,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对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事实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依法暂停办理有关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等。此外,《规定》还将近年来在执法监督方面的成功实践如动态巡查、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等予以明确。根据《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行为。第九条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二)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三)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第十条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将执法证件用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以外的活动。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的样式,由国土资源部规定。第十二条单位名称、执法人员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申领新的执法证件。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声明作废后,核发新的执法证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将上年度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发证以及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备案情况定期审验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因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其他情形不再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暂时停止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三)擅自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四)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执法证件的。本条第一、二种情形消除后,经审查合格,可以继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发还。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一)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二)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再适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执法证件情形的。执法证件被撤销的,不得再重新申领。第十六条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活动,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五)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六)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七)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八)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经费、车辆、装备等必要条件,并为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制订巡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查活动,及时发现、报告和依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结果。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案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第二十四条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拖延办理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督办或者挂牌督办。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一)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二)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三)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提请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处罚决定文本;(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四)相关的证据材料;(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三)违法定性是否准确;(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五)程序是否合法;(六)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过审核,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法制工作机构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法制审核。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一)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二)本部门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三)本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四)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五)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一)对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第三十二条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评议考核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工作。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以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第三十六条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12日发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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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5 09:20
  • 没有房产证可以分户吗?2018年农民分户需要什么条件?
    从2018年开始,我国农村分户和宅基地申请将会变得越来越严格,但并不代表就不能分户,所以想分户就赶紧抓紧了,那没有房产证可以分户吗?2018年农民分户需要什么条件?农民分户不一定需要房产证的,如果有房产证必须提供,没有的话就需要提供其他东西。分户所需条件:1、分户人为非独生子女,因为独生子女是要继承父母土地的,因此原则上不允许分户多得土地。2、分户子女为农村户口,只有农村户口才有权享受集体土地的分配试用,如果户口迁出了不仅无权分户,还无权继承土地,只有房屋的自然使用权。3、分户人经济独立,非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想要分户,需要满足年满18周岁且有劳动能力,在生活上已经脱离父母,能够证明自己经济独立,生活独立.4、不与父母同住,原则上非独生子女家庭且有经济来源的子女要分户,最好是成立了自己的家庭,并且拥有独立的住房。也就是说,子女成家以后理应有自己的住所,可以分户。分户所需材料:1、去村委会填写分户申请书。2、房产证或者村委会开具的房产证证明。3、需要分户家庭的经济独立证明和生活独立证明。4、已经离婚或者结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或者离婚证。5、提供户主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家庭成员名单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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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4 14:31
  • 2018年国家将重点整治这4类土地,严重的可被收回!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很多土地都出现超占、一户多宅的现象,为此,国家将在2018年重点整治土地,尤其是这4类土地,严重的可能会被收回,快看看有你吗?1、所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出现超占其实宅基地是给家免费提供给农民建房居住用的,但在建房过程中,出现不好宅基地面积超占、占用集体用地等,农村宅基地使用有规定的标准面积,超占部分将面临收回。2、未完成土地确权、没有任何手续如果是由于违规行为无法进土地确权、没有任何手续,那么不但土地权益无法保障,土地还面临被收回的风险。3、承包地闲置和抛荒超过3年对于闲置和抛荒耕地,国家为避免资源浪费,对于出现连续3年将耕地抛荒的,发包方有权按照规定收回抛荒的承包地。4、户口不属于本集体的非农性质根据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要想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是作为本集体成员。一旦户口迁出农村,不再属于本集体成员,成为非农业户口,则不再具备获取土地权益的权利。而且非农户口是不能继承农村土地的。今年开始,也将重点整治,非农户口继承农村土地,或将面临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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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4 14:15
  • 2018年安徽六安金寨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出炉,快看看有你家吗?(附名单)
    2018年1月3日,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通知,表示2018年必须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共涉及1800户,快看看有你家吗?附原文内容:金寨县住建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通知各乡镇:现将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下达给你们,请结合乡镇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1、2018年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最后一年,2018年必须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2019年不再安排;2、危房改造对象必须是4类重点对象中的C、D级危房户,且之前未享受过危房改造资金补助;3、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4、严格按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审批程序进行申报;5、C级危房只能维修加固,不得拆除重建;D级危房可以拆除重建。原鉴定为A、B级的房屋,若在鉴定后出现基础下沉、墙体开裂、房顶塌陷等损坏的,可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为C、D级的,若之前未享受过危房改造,可以申请危房改造;6、各乡镇可超额完成下达计划数,不得少于下达计划数;7、危房改造要确保住房安全有保障,要满足以下基本质量要求: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同时要提升改造效果,改造后的农房应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8、2018年元月31日前完成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等程序,同时统计汇总维修加固总户数及拆除重建总户数并报县住建局。各乡镇、村危房改造均一次性评议公示、一次性审核公示,不得分批次评议公示和审核公示;9、补助标准:维修加固6000元/户,拆除重建20000元/户;10、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50%,2018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危房改造任务;11、内业档案等要求待市里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下发后,另行通知。特此通知。附: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下达计划表2017年12月30日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下达计划表延伸阅读:金寨县,隶属于安徽省六安市,位于皖西边陲、大别山腹地,地处三省七县二区结合部。西、南两面与河南省、湖北省毗邻,209、210省道纵贯南北,临近312国道;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可常年通航。截至2016年,金寨县下辖23个乡镇,户籍总人口68.21万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96.9543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19.6227亿元,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37.6128亿元,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39.7188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为20.2:38.8:41.0。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4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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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4 09:46
  • 2018年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征集棚户区改造“房票制”安置房源的公告
    大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公开征集棚户区改造“房票制”安置房源的公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安置进度,缩短安置周期,进一步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去库存力度,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棚户区改造“房票制”安置房源,建立房源信息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集范围:大武口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二、申报入库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3.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市场交易行为记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其他不良行为。三、申报入库的房源需具备的条件:1.房屋为现房,配套设施完善,且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欠税等情况。3.申报入库的房源和销售价格由申报房源的开发企业自行确定,但申报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均价。四、安置房源经审核无异议并由片区被征收户选定后则作为“房票制”安置住房,被征收人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源提供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源提供方、被征收人、大武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将按照《大武口区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要求进行“房票结算”。五、申请入库房源的开发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2.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3.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委托销售,应提供房地产营销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4.提供水、电、暖、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5.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入库房源所在小区的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图。7.开发企业填报的《大武口区棚户区改造“房票制”入库房源申报汇总表》、《大武口区棚户区改造“房票制”入库房源申报明细表》(同时报送纸质件与电子件)。六、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报送相关资料,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赵骏联系电话:2030615邮箱:zfbz2690493@163.com延伸阅读:大武口区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北部,北纬38°53″-39°5″,东经106°20″-106°30″,南以西汝公路为界,北邻简泉农场场部,东以三二支沟为界,西与贺兰山接壤。区域面积1008平方公里,总土地面积877平方公里,是石嘴山市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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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4 09:38
  • 东莞市地税局更新2018年住宅与非住宅基准价
    2018年1月1日,为进一步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东莞市地税局印发了《关于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通知》显示,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2月31日对东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中的住宅与非住宅基准价进行全面更新,更新后的基准价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网签合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后的,适用更新后的评估价,网签合同为2018年1月1日前的,仍适用更新前的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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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3 09:55
  • 2018年苏州将试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
    苏州作为全省第一个获批“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试点的城市,今起《苏州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将正式实施。这一政策将加大对地方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更好地发挥财税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据介绍,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试行范围为占用土地经营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且纳入我市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2018年将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用地3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纳入综合评价,到2020年将全市工业企业纳入综合评价。附原文内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暨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7〕34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7〕27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苏财税〔2017〕48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苏州市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批复》(苏政复〔2017〕45号)文件精神,经核准,现将我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和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明确如下:一、税额标准(一)苏州市区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城市一等18元/平方米,大城市二等16元/平方米,大城市三等14元/平方米,大城市四等10元/平方米,大城市五等6元/平方米,大城市六等5元/平方米,大城市七等4元/平方米,大城市八等2.5元/平方米。(二)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等城市一等1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二等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三等6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四等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五等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六等2.5元/平方米。二、土地等级范围划分土地等级范围划分综合了区域调整、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苏州市区和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土地等级范围划分方案详见附件1。三、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以“亩均效益”为标尺,我市对工业企业实施分类调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大对地方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使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作为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分类调档的基础。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上述各等级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苏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府〔2006〕166号)同时废止。>>如有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附件:1.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2.苏州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试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附件2苏州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试行)为了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两聚一高”新要求,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6号)、《省政府关于同意苏州市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批复》(苏政复〔2017〕45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7〕23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239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资源集约利用,全面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依托我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对我市工业企业试行分类调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加大对地方贡献大、发展前景好、符合转型升级导向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使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二、实施内容(一)确定试行范围。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试行范围为占用土地经营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且纳入我市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按照稳妥分步推进原则,我市积极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2018年将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用地3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纳入综合评价,到2020年将全市工业企业纳入综合评价。(二)调整土地等级划分范围。为了更好地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要求,本着保持总体税负相对稳定、细化土地分档管理、合理确定税额标准的原则,我市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进行调整:将苏州市区土地划分为八等,单位税额分别为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将常熟、张家港、昆山、太仓四市土地划分为六等,单位税额分别为14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作为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分类调档的基础。(三)明确评价方法。依托我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稳步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把“亩产论英雄”和“创新论英雄”发展理念相结合,用科学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企业发展质量效益。根据我市《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综合评价设6项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单位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主要污染物增加值、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另设企业综合素质加分项,包括企业研发机构、商标、标准、守合同重信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环保信用、诚信纳税、发明专利等。通过上述指标对试点对象进行综合考评和排序,依次划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类。(四)获取评价名单。综合评价工作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和指导,以各市(区)为主体组织实施。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市(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价结果经公示确认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移交给当地地税部门。(五)实施调档管理。地税部门根据各市(区)上一年度通报确认的综合评价结果对试点对象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档管理政策。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A类的企业,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按最低档(单位税额2.5元/平方米)缴纳;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B类的企业,其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为最低档(单位税额2.5元/平方米)的保持不变,土地等级范围单位税额不是最低档的,其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次低档(单位税额4元/平方米)缴纳;对非A、B类企业一律不予调档。各地地税部门在接收到评价分类名单后,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企业适用单位税额标准分类调档的系统维护工作,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有序开展。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掌握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序实施。(二)做好宣传辅导。各地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要积极开展相关政策的辅导工作,为后期税款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打好基础。四、其他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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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2 13:52
  • 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湿发〔2017〕15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对《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7年12月27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四)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法人证书;近2年保护管理经费的证明材料。(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七)反映湿地公园资源现状和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影像资料。第八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第九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省级名称地市级或县级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釆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第十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并通过“中国湿地公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湿地公园年度数据。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引入外来物种。(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第二十条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准予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二)机构能力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四)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五)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因自然因素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第二十二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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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2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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