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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全文发布(供下载) 有效期8年
    20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并且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长达8年。此次文件的发布,将极大的改善和弥补此前我国城市公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的建设用地标准尚属空的情况,对以后公共体育建设、满足人民健身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土地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更好保障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开展,部组织编制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现予以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是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指标》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好十九大精神的客观需要,对于补齐城市体育设施建设短板,提升我国竞技体育水平和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做好相应用地服务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认真执行《指标》,促进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二、严格执行标准控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指标》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照《指标》核定用地规模,对规模核定情况进行说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或约定《指标》的相关内容。《指标》实施后,其他各类标准、指标和考核要求中,凡相关内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的依据。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指标》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三、落实绿色发展和资源共享要求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与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等统筹布局,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指标》规定的原则,明确兼顾满足公众体育和健身休闲需求、开放公共绿化空间、场馆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的相关设计内容。压缩地面停车场用地,除保证赛事需要外,各类社会车辆停放应当以利用地下空间为主,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可以探索相应的鼓励支持政策。四、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将《指标》作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审批、供应、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和供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制度规范,督促、指导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指标》。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控制标准。要加大《指标》的宣传力度,为在全社会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形成用标准管地、用地、节地的工作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指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附件: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点击可下载)2017年12月8日>>推荐阅读:2019年十一黄金周体育旅游精品线路发布了,共计18条!赶快看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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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2 16:03
  • 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不动产该怎么登记?
    为了保障农民在不动产交易时安全,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将对土地房屋实施不动产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动产登记时频频出现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问题,那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不动产该怎么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登记而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予以受理。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证,因建设单位(人)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分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分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由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单位(人)应及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证书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拒不交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注销。对建设单位(人)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在手续不全而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现权利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办理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对房屋、土地的信息分别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将存在需处置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情况函告土地和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不动产,且房屋经多次转让的,权利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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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2 15:12
  • 2018年贫困户搬迁建房能领取多少补贴?哪些人可以领取?
    为了使贫困危房户住上舒适的房屋,国家对其进行了补贴政策,但由于我国贫困区域较多,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领取到补贴的,那2018年贫困户搬迁建房能领取多少补贴?哪些人可以领取?危房改造1.适用对象。在“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整治村庄以外,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其他贫困农户。2.补助标准(1)属2016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改造对象,在“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整治村庄以外,给予每户9200元省级补助。(2)属2016年中央任务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原则上在当年“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整治村庄中确定,给予每户7500元中央补助资金,同时在当年美丽乡村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中给予每户1700元补助;有剩余指标的,可在其他村庄中筛选确定,给予每户7500元中央补助资金。(3)对既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又属地质灾害搬迁的农户,按国土资源渠道每户享受省级补助10000元,其中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直补帮扶对象,中央再给予每人7000元建房补助资金。(4)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按分级分类给予省级补助:①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90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7000元给予省级补助。②五保户、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70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5500元给予省级补助。③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55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4500元给予省级补助。④其他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40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2500元给予省级补助。(5)2017年危房改造对象中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其他贫困户)同时享有每户5352元中央补助(中央后续补助资金还未下达)。实施单位:住建局搬迁建房用地1.减免贫困户土地交易服务费。在册贫困户到市国土资源交易评审中心办理土地转让,减免土地交易服务费一次。2.减免贫困户土地勘测相关费用。在册贫困户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到市土地勘测规划办理证明资料,免收资料费、测绘费;办理不动产登记减半收取有关测绘费用。3.减免贫困户土地档案查询费。在册贫困户到市土地档案馆查询本人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免收查询费、证明费。4.减免贫困户不动产登记费和工本费。在册贫困户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国定标准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1.适用对象。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质灾害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自然灾害频发,及灾后需重建和住在危房中需要搬迁,且属于国定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建设标准。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3.补助标准(1)财政补助。每人补助13000元;省级财政每户再追加补助3000元。(2)地方政府债券和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地方政府债券人均10000元,专项建设基金人均5000元。对在集中安置区建房的国定贫困户,县级可从人均10000元的地方政府债和人均5000元的专项建设基金中切出不高于10%的额度统一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3)长期信贷支持。由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人均不超过3.5万元的长期信贷支持,贷款期限20年,中央财政给予90%的贴息。各地可以根据需要,从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中切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搬迁安置任务完成后,专项贷款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对贫困户的后续扶持。实施单位:扶贫办省定标准贫困户造福工程补助政策1.适用对象。一是居住在条件恶劣偏远自然村农户;二是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三是居住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需搬迁农户;四是因遭受自然灾害房屋倒塌和损毁,经民政部门认定需要重建的农户。2.补助标准。财政补助,每人补助13000元;省级财政每户再追加补助3000元。实施单位:扶贫办★特殊群体补助政策。易地扶贫搬迁、造福工程及同步搬迁人员中,属下列几种对象的,在享受上述造福工程扶贫搬迁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享受追加补助:(1)困难计生户。省级给予每户追加3000元补助。(2)少数民族户。省级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1000元补助,市级每人再追加1000元补助。(3)贫困残疾人户。省级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1000元补助。(4)农村五保户。属于国定扶贫对象的享受国定对象搬迁户补助政策,非国定扶贫对象的每户补助1.5万。实施单位:扶贫办★地质灾害搬迁农户在旧宅拆除后,按国土资源渠道每户享受省级补助10000元。实施单位: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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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2 14:10
  • 2018年江苏新版租房合同范本发布:明确拒绝转租
    近日,江苏省工商局和江苏省住建厅联合发布了《江苏省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示范文本)》,和过去相比,新版租房合同范本不仅对租赁期限、租金、水电等都有了严格规定,而且还新增了不得擅自转租分租等内容,将更好的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新版范本对“租赁期限”不仅要求双方自填,并且明确到具体日期,还明确了房屋交接时间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对租赁双方都有约束。同时,新范本还特别新增了约定居住人数,并要求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如果租客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房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此外,新版范本还要求出租人写明自己的证件类型和编号,说明房屋情况,包括房屋权属状况等。在“房屋使用及维修”一项中也规定,租客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在“合同解除”一项中还规定,如果未经房东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分租给第三人的,房东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目前,江苏省工商局官网已有该合同文本电子版,房东和租客均可下载使用。附:江苏省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示范文本)江苏省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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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2 10:44
  • 2017年佛山市南海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2月7日,《佛山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的实施方案》已经于11月21日上报省住建厅和省国土厅。18个意向启动项目中,11个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同时,佛山还发布了首个100%自持地块的最新动态,拟建设2480套租赁住房。据了解,目前万科、碧桂园、怡翠、旭辉、世联行、YOU、铂涛集团等民营企业已经布局佛山租赁市场。附原文内容:佛山市南海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体系,稳慎有序开展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开展全国租赁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44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是指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并出租住房的行为。第三条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整体确权、只租不售”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第五条佛山市南海区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整体试点工作,具体负责定期召开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试点进展情况,会商和解决相关问题。第六条区住建、国土、城乡统筹、发改、规划、财政、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及税务机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一)区住建部门负责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审批、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备案、租赁信息采集、调处住房租赁纠纷、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二)区国土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出让调节金的征收,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南府〔2016〕12号)指导镇(街道)实施集体租赁住房用地入市交易审批、交易程序的规范、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的履约监管。(三)区城乡统筹办负责指导镇(街道)集体租赁住房用地入市交易项目申请受理、民主议事程序、相关资料完整性审查、监督地价款分配使用。(四)区发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五)区规划部门负责协助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编制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并将有关要求落实到控规中,协助出具规划条件、变更土地使用功能的规划审核意见。(六)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负责明确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交易及其租赁收益等相关税费政策。(七)区流管部门受公安、住建、卫计等部门的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工作。(八)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佛山市及南海区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加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和租赁的经营、治安、消防、户籍、人口计生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监督管理工作。(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集体租赁住房用地入市交易审批,具体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建立并落实居住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十)村(居)党组织、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防出现以租代售现象。第七条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居住用地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第八条集体租赁住房的建设类型、用地规划、空间布局应结合城乡发展和产业整体布局的前提下,在符合环保、安全防护等前提下,优先在产业相对完备、居住配套不足的区域布局,配套必要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第九条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须由公有资产公司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第十条区国土、规划、住建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凭认定文件进行审批,其项目工程名称应命名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土地用途填写“城镇住宅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房屋权利性质填写“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第十一条新建集体租赁住房建设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第十二条集体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第二章项目申请与认定第十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认定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由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佛山市、南海区及下辖各镇(街道)公有资产公司(以下简称“公有资产公司”)已取得入市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由公有资产公司提出申请。第十四条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二)用地已取得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用地未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或入市后已解除合同,但公有资产公司已取得入市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四)用地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抵押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五)宗地面积须达到15亩以上。(六)符合环保要求,已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避开噪音超标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区域,对涉及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的项目,已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开发的环境评价报告,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地块的项目具备环境可行性。(七)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规划选址布局要求。(八)符合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所需的其他条件。如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但确有必要申请认定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公有资产公司须提交《佛山市南海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表》(附件),并按照本办法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与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土地权属证书、土地利用现状及相关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图件、城乡规划及相关图件、建设标准、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减免、住房套数、套型比例、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营模式等内容。第十六条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表决,表决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后上报佛山市南海区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由佛山市南海区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复审并征求住建、国土、规划、发改、城乡统筹、环保等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由佛山市南海区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出具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批文。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存在已取得用地批复但暂未取得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但确有必要申请认定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先行按程序申请、审批,经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可取得佛山市南海区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出具的预申请批复,凭预申请批复调整城乡规划、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达到申请认定情形后,报佛山市南海区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审核换取正式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批文。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取得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批文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需要延期的,应当在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批文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六个月未完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逾期不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批文自行失效。第十八条区规划部门应当在该项目宗地的规划条件中明确集体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等内容。区住建部门应明确试点项目装修标准和租赁要求。区国土部门应当将集体租赁住房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租赁管理事项落实到项目监管协议的相关条款中予以明确。集体租赁住房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5,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今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第三章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第十九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认定批文后,以协议方式将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主体,协议方式出让的流程参照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协议方式出让有关材料报镇(街道)联席会议审核时须提供项目认定文件。第二十条落实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有关规定,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交易成功后,由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交易合同,并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集体租赁住房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实行差别化征收:(一)属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片区综合整治项目内地块的,按入市收入的25%收取;(二)其他地块按入市收入的30%收取。第二十一条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开发主体须于宗地成交之日起30日内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监管三方协议,明确规划条件、监管单位、开竣工时间、不动产登记条件、租赁管理、闲置土地处置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二条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第二十三条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第二十四条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发主体不得转让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集体租赁住房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可整体转让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开发主体破产清算,其自持集体租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二)开发主体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集体租赁住房产权整体转让的;(三)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转让的其他情形。集体租赁住房产权整体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集体租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第四章开发建设第二十五条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用房用于出租,商业用房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禁止将集体租赁住房作为商服办公等用地建设开发,禁止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第二十六条集体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不得设计为独栋别墅、联排别墅等低密度住宅建筑形式。第二十七条成套建设的集体租赁住房,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设计应执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集体租赁住房,应执行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第二十八条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前,开发主体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装修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对基本居住条件的要求。第二十九条集体租赁住房在出租前应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房屋所有权,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集体租赁住房建成后按幢核发,均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并注明“集体租赁住房,不得改变租赁住房用途,不得以租代售,不予办理分割登记,未经许可不得出售、转让和抵押”。第三十条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6〕36号)]执行。第三十一条集体租赁住房小区须安装监控视频和门禁系统,并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第三十二条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发主体可以将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整体作为债务担保向银行机构申请抵押贷款。集体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开发主体可以以集体租赁住房租金收益权作为债务担保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三十三条集体租赁住房开发主体可委托专业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作为集体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开发主体亦可自行运营。第三十四条集体租赁住房可面向市场进行供应,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第三十五条集体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销售,不得转租。集体租赁住房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5年,不得以一次性转让或出租物业(房屋)使用权等形式变相出售。集体用地租赁住房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前,不得出租。第三十六条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集体租赁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流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第三十七条集体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应负责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可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集体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参照《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第三十八条建立租赁住房信用系统,对违反集体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的行为主体予以记录、公示。对违反集体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的开发主体、运营主体,由住建部门、镇(街道)房管所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予以记录并进行诚信扣分处理;对违规违约严重的,由区国土部门限制其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土地竞买活动。第三十九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租赁住房或者将租赁住房销售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要求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报请区人民政府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切实防止对外出售和以租代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住建部门记入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住房租赁企业未办理机构备案的,由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未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或者未如实记载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集体租赁住房的居住配套设施可参照南海区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前置要素联席会议制度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区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制度。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住建部门商区国土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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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1 16:08
  • 2017年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南府〔2017〕47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联系电话:863698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产权登记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安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管理。第三条区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管理工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镇(街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区不动产登记局做好产权登记工作。第四条下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抵押权;(五)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第五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第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随之转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办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办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第二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十条按规定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按规定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次登记,是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土地整备中心申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后,由土地使用者首次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后,土地使用者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第十二条以租赁方式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期10年或以上,全部缴清租金的(不包括部分或全部物业抵租金的情形),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同意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相关税费后,承租人可以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实行抵押的,可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收复印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所有权原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内容要求租期10年或以上);全部缴清土地租金凭证原件(内容要求不能物业抵租金,附上银行缴款回执);区、镇交易平台出具的该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交易平台已完成交易手续的证明材料(成交确认书原件或已鉴证的交易合同原件);村民表决材料;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需提供并回收原件;(四)宗地图(原件);(五)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相关税费缴费凭证(原件);(六)地上附着物(若有)权属证明(原件);(七)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集体租赁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使用权人为承租人,权利性质为“集体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期限为租赁合同的起止时间。附记栏标明:承租人违约或者租期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置,未约定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同意,承租人可以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由第三人取得,可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可以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人民法院司法处置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须先行征询国土部门意见。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可持出让或者租赁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向规划部门申请建筑规划许可、向住建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办理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首次登记。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根据发生变更的不同情况,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根据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不同情况,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第十六条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后,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集体土地整备中心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注销登记,应提交《托管协议》(原件核对收复印件加盖公章)、整备批文(原件核对收复印件加盖公章)、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材料。对产权清晰、材料齐全的集体整备土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整备中心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托管协议》(原件核对收复印件加盖公章)、整备批文(原件核对收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材料,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集体整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期限为托管协议的起止日期,土地用途参照国有储备土地填写,未确定规划用途的,不予登记。集体土地整备中心将已经登记发证的集体整备土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应先申请注销登记;设有土地抵押权的,应先行依法解除,并办理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首次登记。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年限届满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届满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人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签订合同,并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土地租金后,按规定缴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相关税费后,重新申请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第三章产业载体项目的预售与分割登记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以下简称“产业载体项目”),是指经认定的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商服、工矿仓储用途进行开发,按规划、依据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纸对房屋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分拆销售的开发项目。产业载体项目用房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可以分割登记、分拆销售,并可转让、出租、抵押;配套用房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第十九条产业载体项目的房屋经批准分拆销售的,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其中固定界限应是依据审图机构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纸审定认可的界限。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所建配套用房比例要求为:(一)独立占地的,所建配套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二)非独立占地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三)属于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试点项目的所建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所建产业用房可以分拆销售比例为:(一)以工矿仓储用地进行开发的,可以分拆销售的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其余部分自项目竣工起10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二)以商服用途进行开发的,可以分拆销售的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产业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90%,其余部分自项目竣工起10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第二十二条产业载体项目办理产业用房预售许可申请后进行预售的,可以由预售人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购产业用房的预告登记,须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产业用房预售许可证(须附上各层房屋平面图,并注明可以预售的产业用房位置)。预售的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以分拆销售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的50%。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产业用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产业用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产业用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的产业用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第二十三条产业载体项目用房建成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产业载体项目用房的首次登记,附记注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商服)或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载体项目(工矿仓储)。第二十四条产业用房销售后,交易双方应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共用宗土地的不动产转移登记,须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产业用房销售许可证(须附上各层房屋平面图,并注明可以销售的产业用房位置)。核发的不动产证书上,附记栏应注明“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置,未约定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开发商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四章产权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第二十五条产权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是指已经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土地所有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权属人与现行不一致,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不一致登记的范围为:(一)凡持有农村集体包括农村自治组织(村(居)委员会、村民小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辖单位、以农村集体资产入股建立起来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权属人与现行使用权的权属人不一致的,需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二)对开展农村“两确权”工作中,除了公共设施归村(居)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资产外,其他一切集体资产归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而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发生变化,或通过改造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为企业而涉及的产权不一致的,需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予以办理产权不一致的变更登记:(一)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或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更名或转制等),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权利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不存在产权转移的,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办理变更登记。(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在不同的时期办理过证照,现已遗失的,可以遗失补发登记与更名更址登记同时进行办理。(三)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权属人以原来的集体企业名义登记(含现时集体企业已关停、破产的),其实际资产属同一农村集体所有的,经集体企业同意(集体企业已关停、破产的除外),由村(居)委员会出具证明,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予以办理产权不一致的转移登记:(一)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原土地、房屋的产权以私人名义登记,但实际属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人与村(居)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协议后,同意转回到集体名义下的,由该人提出申请,村(居)委员会加具意见,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后,由区城乡统筹办公室出具审核证明,并由区税务部门出具完(免)税或不征税凭证后,可以办理转移登记。(二)对于由几个村民小组或股份合作经济社集约开发的土地,经村民(成员、股东)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将资产登记在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下,对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由区税务部门出具完(免)税或不征税凭证后(土地所有证变更除外),可以办理转移登记。第二十九条村(居)委员会、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股份合作经济社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需要办理登记的,由该单位提出申请,村(居)委员会加具意见,报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审核,由镇(街道)加具审核意见,报区城乡统筹办出具审核证明,再由区税务部门出具完(免)税或不征税凭证后方可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第五章土地权属的调整与登记第三十条土地权属调整包括片区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的整合归宗和建设用地置换。整合归宗是指片区综合整治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打破原权属界线,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统筹整合土地资源实现连片开发的行为。建设用地置换是指片区综合整治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在面积相等的情况下,位置互换。第三十一条片区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一)申请整合归宗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原件核对收复印件加盖公章)、区试点办出具的片区综合整治项目认定批文(原件核对收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必选材料。(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互换的,由集体建设用地所在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互换转移登记,集体建设使用权以重新拨用的形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原件核对收复印件加盖公章)、区试点办出具的片区综合整治项目认定批文(原件核对收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必选材料。(三)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置换的,具体操作另行发文规定。第六章抵押登记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宅基地)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三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租期10年以上,全部缴纳租金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四)出让土地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同时抵押。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权人应当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按《托管协议》约定,向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收益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集体土地整备中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经不动产登记的集体整备土地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由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托管协议》(原件核对收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材料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必选材料。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或其担保的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以公开交易方式出让(转让)或协商不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抵押物的,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公开交易规则》的规定,向区、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委托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因处置抵押物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不得改变,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抵押物处分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涉及的不动产登记程序,按《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暂行)》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地役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内实施情势变化时,可依法评估修订。>>如有佛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关注佛山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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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1 15:55
  • 国土资源部: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通报(2017年度)
    为全面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2017年,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304号)要求,共有483个国家级开发区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进行了更新评价。近期,部对各地上报的国家级开发区更新评价成果进行了汇总分析。现将全国国家级开发区评价结果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更新评价工作在2016年度更新评价的基础上开展,更新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参与更新评价的国家级开发区共483个,批复四至范围内土地总面积4788平方公里,约占全国建设用地面积的1.2%,平均单个开发区面积为9.9平方公里。其中,东部地区236个,中部地区99个,西部地区106个,东北地区42个。按评价类型统计,工业主导型开发区392个,产城融合型开发区91个。按管理类型统计,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经济类开发区238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高新类开发区139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06个。截至2016年12月31日,483个国家级开发区累计完成工业(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1.7万亿元;实现工业(物流)企业总收入22.5万亿元、开发区二三产业税收总额2.4万亿元、工业(物流)企业税收总额1.1万亿元;实现高新技术产业总收入9.9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总额0.5万亿元。国家级开发区总体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充分发挥了作为经济发展、产业集聚的载体和平台作用。二、土地集约利用总体状况此次更新评价结果显示,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开发建设程度良好,用地效益持续提升,土地利用集约程度和土地管理绩效有所提高。(一)土地开发建设程度持续保持良好态势,已建成超70%。参与本轮评价的483个国家级开发区,扣除河流、湖泊、山体等不可建设土地,共有可开发建设土地面积4613.2平方公里。其中,达到“三通一平”以上供应条件的土地4022.6平方公里,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3689.9平方公里,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3430.5平方公里,占可开发面积的74.4%。总体来看,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开发有序、供应及时、建设充分,开发利用建设程度持续良好。(二)产业用地比例略有下降,用地结构综合化趋势初显。国家级开发区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中,工矿仓储用地1691.4平方公里,工业用地率达到49.3%,较2016年度相比减少了0.2个百分点。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他城镇建设用地,分别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15.0%、3.8%、17.7%、13.0%、1.2%,其中住宅用地较2016年增加0.3个百分点,公共管理用地较2016年增加0.1个百分点。开发区在坚持产业用地占主导的情况下,增加了适量的生活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供给,部分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开始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土地利用结构综合化趋势初显。(三)土地利用强度稳步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效益及税收明显增加,集约程度稳步提高。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为0.92,比2014、2016年度分别提高了0.04、0.01。建筑密度31.6%,比2014、2016年度分别提高了1.2、0.2个百分点。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0.88,比2014、2016年度分别提高了0.04、0.01。工业用地建筑系数50.3%,比2014、2016年度分别提高了1.6、0.5个百分点。开发区工业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928.0万元/公顷,与2014、2016年度相比增幅分别为18.2%、7.4%。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到663.7万元/公顷,与2014、2016年度相比增幅分别为15%和10.1%。综合地均税收到达698.0万元/公顷,与2014、2016年度相比增幅分别为23%和14.6%。总体上,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逐年稳步提高。(四)土地管理绩效进一步提高,闲置土地数量大幅减少。开发区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中,以招拍挂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土地2519.4平方公里,与2014、2016年度相比分别增加了9.3%和2.8%,土地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483个开发区共有闲置土地3.3平方公里,占开发区土地总面积的0.07%,闲置土地面积比2014年度减少35.5%,比2016年度减少12.7%,闲置土地处置效果明显。三、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开发区集约利用状况及变化(一)不同区域开发区情况。1.东部地区开发区集约利用总体水平最高,用地效益及增幅显著好于其他区域。东部地区开发区工业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7712.3万元/公顷,分别是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1.3倍、1.4倍、1.5倍;工业用地地均收入15243.6万元/公顷,分别是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1.2倍、1.6倍和2.1倍;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到799.6万元/公顷,分别是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1.8倍、1.5倍和1.8倍;综合地均税收达到981.5万元/公顷,分别是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2.6倍、2.8倍和2.9倍;东部地区工业用地率和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在四大区域中最高,分别到达53.0%和0.93,比2016分别提高0.2个百分点和0.02。综合容积率、建筑密度、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和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四项指标较2016年分别提高2.8%、1.3%、1.6%和1.4%,增幅居于四大区域前列。2.中部地区开发区土地利用强度较高,但投入产出效益不够理想。中部地区开发区综合容积率、建筑密度、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均为最高,分别达到0.96、35.1%、0.93、51.6%。但从投入产出效益上看,中部地区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6148.1万元/公顷)约为东部地区的80%,工业用地地均税收(433万元/公顷)仅为东部地区的54%,且低于西部和东北地区,综合地均税收也仅为东部地区的38%。投入产出效益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3.西部地区开发区土地利用程度略有下降,产业用地比例和利用强度偏低。与2016年度相比,西部地区土地供应率、土地建成率、土地开发率、工业用地率、综合容积率、建筑密度均有下降,下降幅度分别为1.4%、0.6%、2.4%、0.9%、0.4%和0.7%,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总体不乐观,工业用地率、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在四区域中均处于末位,分别是39.9%、0.70和48.6%。集约利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4.东北地区开发区土地利用程度高,但利用强度和用地效益较低,投入产出效益有下降趋势。东北地区土地利用程度在四区域中较高,土地建成率为95.0%,较2014年和2016年分别增加1.2和0.9个百分点。但土地利用强度较低,综合容积率仅为0.8,建筑密度为28.6%,在四区域中均为最低。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和工业用地地均收入持续降低,分别较2014年减少3.1%和17.9%,较2016年均减少了0.5%。土地投入和产出状况还未有好转。(二)不同类型开发区情况。1.高新类开发区集约利用总体水平最好且提升较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地效益提升明显,经济类开发区投入和产出水平相对较低。高新类开发区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最高,分别为1.04、0.95,工业用地地均固投、地均税收均高于其他两类开发区,其中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为7892.8万元/公顷,是经济类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1.2倍。各项指标均比2016年有所提高,提高幅度在0.5%-1.7%之间。集约利用总体水平在各管理类型中最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工业用地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依然最高,分别为64.8%、52.6%。但开发强度偏低,综合容积率为0.7,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为0.83,建筑密度为28.1%,均小于其他两种类型开发区,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用地收益提升幅度最大,工业用地地均税收743.2万元/公顷,比2016年增加50.9%。经济类开发区建筑密度在各管理类型中最高,达到32.2%。与2016年相比,土地建成率、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分别增加0.51、0.21和0.47个百分点,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稳步提升。但经济类开发区投入产出效益相对较低,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工业用地地均税收、综合地均税收最低,分别约为高新类开发区的80%、60%和40%。2.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土地利用强度高,投入产出效益增加明显,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利用程度高。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工业用地率、建筑密度、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分别为58.3%、32.7%、0.88、50.9%,高于产城融合型的25.2%、28.7%、0.86、46.9%,土地利用强度高。与2016年度相比,工业主导型开发区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增加7.9%、工业用地地均税收增加9.8%。产城融合型开发区土地供应率、土地建成率分别为95.1%、95.3%,高于工业主导型开发区的90.6%、92.1%,土地利用程度较高。四、开发区土地利用中的问题(一)土地开发状况不平衡。部分开发区批复四至范围内已无地可用,但有部分开发区批准设立多年仍有大面积土地未开发建设。一方面,483个国家级开发区中,有近3成(132个)批复四至范围内建成率已超90%,有31个目前已无地可供。土地资源已成为制约这些开发区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另一方面,有一些开发区的土地长期未利用,483个国家级开发区中,有75个建成率不到50%,其中甚至有不少设立时间较长的开发区。个别开发区批而未供、闲置低效用地较多。(二)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益不平衡,部分开发区土地利用强度远低于全国水平,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483个国家级开发区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平均为0.88,最高的可达2.59,最低仅0.09;建筑密度最高达到63.6%、最低仅为7%;工业用地地均税收最高为11908万元/公顷、最低只有1-2万元/公顷。从总体数量看,有54个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低于0.50,占11.2%;50个开发区建筑密度低于20%,占10.4%;有97个开发区工业用地地均税收在150万元/公顷以下,占20.0%。总的来说,节约集约用地还有很大提升潜力。(三)开发区区域发展不平衡,西部和东北地区开发区集约利用水平有较大提升空间。东部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沿,国家级开发区经过多年发展已较为成熟,产业转型较早,开发区用地效益好,用地结构较为合理,集约利用水平领先于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开发区土地利用强度和用地效益较低,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分别仅为0.7和0.73,远低于东部地区;工业用地地均收入也较低,约为东部工业用地地均收入的60%和50%,集约利用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五、下一步工作重点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市场建设两条业务主线,在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上突破创新,构建开发区用地管理新机制,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开放型经济的高地、现代制造业的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和绿色发展、生态文明的示范区。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强化空间管控,严格开发边界管理。要坚持“规划节约是最大的节约”,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建设范围必须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地要结合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四至范围和开发边界。支持土地利用效率高、土地节约集约评价成果排名靠前的开发区扩区、调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二)积极盘活存量,大力推进开发区低效用地再开发。适应开发区转型升级需要,适当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增加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供给。进一步促进开发区产业集聚,支持开发区内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支持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支持企业降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加大低效用地开发力度,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土地利用强度。积极探索创新,大力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三)促进区域协调,支持不同区域开发区差异化发展。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开发区,研究出台差别化政策,统筹规划,科学引导。鼓励东部地区开发区进一步优化用地和产业结构,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开发区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开发区集约利用水平。大力推进各级各类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四)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强化开发区评价成果应用,评价结果要与奖惩措施挂钩,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评价结果好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开发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要核减面积或予以降级、撤销。促进开发区良性发展,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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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1 11:07
  • 2017-2018年高层建筑新规:禁止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商场
    12月20日,公安部公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置商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内儿童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在一至三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征求意见稿要求,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置商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的中庭、室内步行街等共享空间不得布置商铺、游乐设施或者堆放可燃物。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在一至三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征求意见稿要求,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征求意见稿要求,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征求意见稿要求,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具有中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征求意见稿要求,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高层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摆放灭火器材和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征求意见稿要求,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征求意见稿指出,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原文内容:公安部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发生,公安部起草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凝聚各界智慧和共识,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网址:http://www.mps.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18年1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xfjfgc@119.cn;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公安部消防局法规标准处;邮编:100054,并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字样。公安部2017年12月20日附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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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1 10:48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8类信息必须公开 征收土地、招投标信息在列!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二、主要任务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一)突出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参照以上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二)明确公开主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三)拓展公开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地区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四)强化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三、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省(区、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二)加大考核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三)完善监管措施。各级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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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1 10:00
  • 土地承包期延长也没用,2018年这4种人将沦为“失地农民”!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对于手握承包地的农民来说显然是好消息。但有的人可能就没那么幸运了,比如因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一直没分到地的农民。不过,还有一些人,本来分到了地,却因为自己一时选择失误,反而成了“失地农民”,这就有点得不偿失了。对于下面4种情况,大家一定要谨慎:①土地有偿退出由于全国有大量承包地和宅基地闲置,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现在很多地方都开始实施承包地和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退出土地的农民可以拿到一笔补偿,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土地的面积大小而定。对于在城市已经稳定下来的农村人来说这是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仅仅是在外打工,未来还不够清晰的农村人来说一定要谨慎选择,因为一旦退出就没有了退路。如果还没有想好,不如先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转租土地给其他经营者,还能取得一定的租金。②违规转卖土地尽管国家反复申明农村土地不能“买卖”,只能流转,但实际上长久以来,由于大多数农村处于半自治状态,违规买卖土地的人也不少。如今国家对土地的清查越来越严格,加上土地确权工作额度推进,土地权属都登记入册,更加清晰,以后一旦被发现,如果是耕地会被直接没收;如果是在耕地上建房,也会拆除房屋后没收土地。③未及时确权我国计划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土地确权,给农民颁发证书(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如果由于错过确权没有拿到证书,今后一旦遇到土地纠纷就会比较被动,所以一定要及时了解当地的确权进度。④土地抛荒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方并没有执行到位。但随着农村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越来越多,国家也不会一直坐视不管,因此抛荒总归是有失地隐患的。对于已经进城的农民来说,如果种地已经不是主要的谋生手段,与其抛荒,建议不如转租或是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等,避免抛荒的同时还能获取土地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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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0 16:40
  • 2018-2020年贵阳城中村改造计划:计划完成两千余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
    12月13日,贵阳市政府印发《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试行)》),提出到2020年,力争基本完成2231万平方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为进一步提升城市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高市民生活水平,贵阳市积极探索以城市“三变”为路径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大力构建现代城市·特色小镇·富美乡村的城市发展格局,推动全市低收入困难群体解困发展。根据《方案(试行)》,贵阳市将通过实施“三变”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融合发展,联股联业、联股联责、联股联心,让低收入困难群体实现解困发展,让全体市民共享城市改革发展的成果;坚持多措并举,通过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有效改善市民生产生活条件与城市面貌。全市将选取代表性区域和优质项目作为“三变”改革试点,先行先试。通过建立健全资源确权、资产评价估值、市场准入、风险评估管控、股权监管、股权退出等机制,确保风险可控。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符合条件且自愿入股的市民,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项目建设期内,可以根据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15%享有收益;项目经营期内,按享有股权比例再进行收益分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后产生的公益性岗位和经营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低收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方案(试行)》明确了贵阳市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时间任务表:2018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58931户,938.07万平方米;2019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8466户,661.11万平方米;2020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8048户,631.31万平方米。贵阳市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2231万平方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通过城市“三变”改革,让市民共享发展红利,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附原文内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7〕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1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升城市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高市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市民变股东“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筑党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探索以城市“三变”为路径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大力构建现代城市·特色小镇·富美乡村的城市发展格局,加快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市委关于推进城乡“三变”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让利、企业微利、市民得利”,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推动全市低收入困难群体解困发展,构建政府、企业、市民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发展格局,努力建设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二、基本原则(一)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把握改革方向,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推动、政策引导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统筹,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三变”改革、共享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产业为平台,以项目为载体,以企业为龙头,以股权为纽带,通过实施“三变”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融合发展,联股联业、联股联责、联股联心,让低收入困难群体实现解困发展,让全体市民共享城市改革发展的成果。(三)市级统筹、区县为主。坚持市统筹、区为主,同标准、快推进,市区联动、分工合作,市场化运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四)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坚持全域规划、一体谋划,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发展设施等,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五)因地制宜、分类改造。坚持多措并举,通过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包括改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建筑节能改造等,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功能改变(主要指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满足公共空间需要,并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原主体结构)等方式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有效改善市民生产生活条件与城市面貌。(六)试点推进、风险可控。选取代表性区域和优质项目作为“三变”改革试点,先行先试。通过建立健全资源确权、资产评价估值、市场准入、风险评估管控、股权监管、股权退出等机制,确保风险可控。三、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2231万平方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通过城市“三变”改革,让市民共享发展红利,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2018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58931户,938.07万平方米。——2019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8466户,661.11万平方米。——2020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8048户,631.31万平方米。四、推进措施(一)建立“市统筹、区为主”的工作机制。1.充分发挥市级统筹作用。市级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制定棚改政策措施、法规制度;统筹规划指标、建设用地、改造方案的审核审批,全面系统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和工作目标并审核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方案;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等。2.强化区级主体责任。各区(市、县)作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按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总体目标,作好年度计划任务的分解落实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方案;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负责辖区内土地房屋等征收工作,落实征收工作主体责任;编制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方案,建立多种形式的市民经济合作组织,搭建共享发展平台,指导项目合作各方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等。(二)探索实践城市“三变”,实现改造成果共享。1.构筑共享平台实施股权共享。在区(市、县)党委、政府领导下,大力推进“三变”改革,由社区主导,成立市民经济合作组织,归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的资源、资产、资金等,通过“社会资本平台公司市民经济合作组织”“社会资本市民经济合作组织”“平台公司市民经济合作组织”等方式,在社会资本、平台公司、市民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联结机制,实现共建共享。推进资源变资产。政府平台公司将政府依法依规配置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社会事业资源和政策资源等公共资源使用权,通过股权投入享有合法收益。鼓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将房屋、土地、地上构筑物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后全部或部分入股,并按股权享有合法收益。推进资金变股金。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政府可将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依法量化到政府平台公司或社区经济合作组织,由政府平台公司或社区经济合作组织投资入股经营主体,通过独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经营的方式,享有合法收益。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安置的市民,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可将全部或部分货币补偿资金以入股市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方式投资经营主体,按股权享有合法收益。推进市民变股东。采取自愿入股的原则,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市民可将自己拥有的资源、资产、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通过与社区经济组织、市民经济合作组织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投资入股经营主体,按股权享有合法收益。城市低收入群体可通过政府优先配置资源和资金的方式入股社区经济组织,在社区经济合作组织中占有股权并享有合法收益。建立完善市民入股退出机制,对需要退股的市民,可依法退股。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城市“三变”改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2.实施兜底共享助力精准解困。一是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对其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住房解困安置。二是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共享部分公共停车场、服务型综合超市、社区养老等资产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公司经营,经营收入部分用于提高被改造区域内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和后续产业发展。3.实施普惠共享分享发展红利。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符合条件且自愿入股的市民,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项目建设期内,可以根据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15%享有收益;项目经营期内,按享有股权比例再进行收益分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4.实施就业共享增强造血功能。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积极引导和培育新兴产业,完善产业链条,拓宽就业渠道,让市民共享就业机会;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鼓励自主创业。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后产生的公益性岗位和经营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低收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树立“劳动光荣、受益感恩、回馈社会”的良好风尚。(三)全面加快改造进度,促进项目落地见效。1.摸清底数、掌握实情。由区(市、县)政府按照全面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的要求,进一步对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市民家庭人口、住房面积、房屋性质、经济收入及来源、文化水平、是否低保户、就业现状、改造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充分应用大数据平台,精准掌握棚户区城中村各类情况,于2017年底完成登记造册。2.联评联审、简化审批。由棚户区城改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与,对纳入中央、省级、市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联评联审,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改造方案等进行审定。通过联评联审的项目,在争取融资支持、财政补助等方面,各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促进项目快落地、早见效。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行政审批事项为试点,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由市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其他市级审批事项依法下放给区(市、县),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3.深化改革、共商共建。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按照《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共享资源规划导则》同步建设公共服务和共享设施,引导和吸引市民、企业积极参与,共建共享发展成果。(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确保改造顺利完成。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2.设立棚改专项基金。为弥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中投入与产出不能实现平衡的资金缺口,可由政府平台公司发起成立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3.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为解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融资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融资。4.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地块符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用于棚户区城中村土地一级开发。5.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市级平台公司可以对区(市、县)平台公司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以争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五、政策支持(一)推动土地科学利用与开发。一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对获取的土地进行改造开发。二是坚持整片改造与非集中改造相结合,针对点状分布、开发价值低,不能实现投入与产出自身平衡的棚户区城中村地块,可采取一事一议,与辖区内其他开发价值较好的地块进行捆绑开发。三是对纳入省、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拟改造项目土地的使用权通过一次性招拍挂方式确定,在与60%以上原土地权利人达成意向协议,并缴纳征收资金、安置资金、共享设施建设履约金,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强化规划建设与管理。为实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投入与产出的自身平衡,在改造方案编制中可适度、合理提高规划指标,如适度、合理提高规划指标后仍然不能实现自身平衡的,在规划单元内,按照整体规划、分类建设、同步验收的要求,可采取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的方式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所需资金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三)实施预征收模式。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屋征收主体责任,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积极推行房屋预征收模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各区(市、县)房屋征收的指导力度,将共享机制、预征收模式纳入房屋征收工作,统筹推动。(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完善土地纯收益分成机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纯收益(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后的部分)在扣除中央、省、市按规定计提的部分后,市、区按8∶2的比例进行分成。二是积极争取上级棚改财政补助资金。推动条件成熟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国家年度棚改计划,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三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与使用。支持棚户区城中村相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支两条线,由区(市、县)政府自行统筹安排使用,发生的代征手续费由区(市、县)自行承担。(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的纳税服务工作。(六)推进试点示范。将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和轻轨沿线作为全市棚户区城中村“三变”改革重点区域,先期开展试点示范,其他区(市、县)同步推进,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强化统筹、形成合力,确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调整充实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各区(市、县)也要调整充实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抓紧编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考核,确保工作快速推进。(三)强化风险评估和防控。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建立完善系统性风险防控体系和监督机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必须进行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强化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及经营主体监管,科学设定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完善财务管理机制,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四)强化资金保障。市、区两级要保障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经费,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共享项目引导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市、县)级财政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五)强化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监督,既要依法保障市民对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又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利用项目谋取、套取国家相关资金或补贴的行为。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纳入市级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市督办督查局、市棚户区城改办要加强对各区(市、县)、市直有关部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附件:1.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市直相关单位职能职责2.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共享资源规划导则3.贵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4.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拟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5.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路径6.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项目纳入年度改造计划流程图7.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一览表8.贵阳市2018—2020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表附件1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市直相关单位职能职责为更好地推进棚户区城中村共享改造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如下:市纪委负责加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的执纪监督。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干部改革工作的容错纠错机制,保护改革者的积极性。市委政研室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指导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备案审查,做好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申报和争取;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权限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市督办督查局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督查和考核,并适当提高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占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权重。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棚户区城中村低保户、贫困户的审核把关,进行精准掌握和管理,并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时提供准确数据。市司法局负责建立法律服务机制和服务团队,做好合同公证等工作。市投融办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融资需求审查及融资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财政扶持资金,在职责范围内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实施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方案和用地出让相关政策,做好土地开发成本核算,指导集体土地征收,办理供地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及时供应土地。市生态文明委负责指导、协调办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征占前期手续等审批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开发区编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专项规划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及时审批棚改项目规划方案和办理项目相关规划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棚户区城中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建设,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房屋预征收的指导意见,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施工手续,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验收,指导后续物业管理等。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业态布局,指导做好公益性农产品流通网点、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及建设。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停车场、广告等资源纳入“三变”改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权责范围内市政、环卫设施的征收工作,指导后续范围内市政、环卫设施配建及管理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平台公司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和督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三变”改革中涉及工商职能的服务工作,积极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三变”改革经营主体对“3个20万”政策扶持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市法制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三变”改革的法律服务和咨询工作。市棚户区城改办负责统筹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配套文件;宣传有关政策;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协调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制订相关工作方案和草拟有关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有关工作目标任务的制订和相应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相关政策的争取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全市有关工作的检查落实、指导、协调、检查、考评等工作。市供销社负责抓好“三位一体”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加快配合相关部门、当地政府做好直属企业现有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工作。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指导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和市、区融资平台作好融资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地块符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条件的,指导项目按程序申请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用于棚户区城中村土地一级开发,强力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三变”改革的责任主体,重点负责抓好方案制定、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政策保障、运行监管等工作。附件2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共享资源规划导则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市民变股东“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筑党发〔2017〕17号),根据市委、市政府打造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导则。一、总体要求围绕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打造以生态为特色的世界旅游名城目标,通过实施“三变”改革,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二、主要原则以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产业设施等共享资源要素,作为实现城市“三变”的物质载体,助力城乡发展。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共享资源,结合市域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要素支撑,合理制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为契机,统筹资源、环境、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发展,完善城市功能配套。以共享资源为平台,推进社区职能优化,强化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能力。三、共享资源概念主要指共享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产业设施等。包含:公共服务设施(教育、医疗、养老院、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社区用房、大众早餐点、书屋、派出所、邮政所、文化体育设施、消防站、快递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市政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供水系统、电力设施、停车场、市政管理机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充电设施及接口预留等)、产业设施(旅游、会展等)等。四、主要要求(一)加强顶层设计。大力推进综合管廊等共享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行配置共享的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医疗设施,让优质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充分惠及大众;根据行政区划,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组织编制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后,由规划部门依法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或法定规划。(二)增强要素整合。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完善产业等共享资源,公共服务设施包含社会共享设施及建设项目配建设施。其中:1.社会共享设施:指按照区域缺口配套、服务辐射周边地区,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2.建设项目配建设施:依据新建项目千人指标,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配套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3.实施建设原则:社会共享设施由各职能部门,针对社会共享设施布局要求,提出建设规模,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或土地出让条件。建设项目配建设施,规划部门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进行审查。上述两类设施要求在建设项目内按照合并建设、多元投资、共建共享、辐射周围、服务社会的原则实施建设。(三)实现要素共建共享。1.多元投资与项目配建统筹谋划、有序推进,使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让老百姓工作生活更加方便舒适。2.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为契机,强化整体性思维和公平共享理念,推动周边产业以及综合性服务业加快发展。五、保障措施(一)规划设计。1.城乡规划部门统筹做好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与旅游、生态、文化、交通等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科学测算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规模,提供用地保障,实现设施均质化布局。2.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充分研究本区域内棚户区城中村具体情况,根据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及现状缺口,听取民意,科学合理地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及总图方案,在报规划部门审批的同时,同步征求各职能部门书面意见,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导则按程序审查上报,同时提出相应的规划条件。(二)建设及监管部门保障。规划部门汇总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要求,规划总图送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审批环节不再发除市消防部门以外的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方案。各职能部门在收到规划总图备案后,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追踪管理及竣工收缴。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对本区域内公建配套设施的配置及建设情况,进行群众满意度评估,建立向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反馈、建议机制。(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标保障。1.围绕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共享用房供应体系。(1)建设邻里服务中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在组团中心区域,依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整合社区、农产品零售网点、邮政等设施,建设邻里服务中心,依据项目规模邻里服务中心可分级、分点设置。(2)补齐周边短板。以补齐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为目的,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满足周围区域公益性设施实际需求,配套建设社会共享设施及建设项目配建两类公共设施,保证居住日照条件,注重建筑空间关系,建设配套齐全、功能完善、共享建设成果的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对纳入省、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鼓励通过实施城市“三变”改革,以旅游、文化、体育、交通、商业等综合体形式进行整体连片开发,努力改善人居环境、提供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城市有机更新。规划指标按下表控制:(3)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要素建设全覆盖。城乡新建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酒店、商业中心等,须配建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系统。沿城市道路的项目,应当结合公交等公建要素,酒店、会展等产业要素,建设共享设施、共享空间,提高商业建设品质,增加综合体建设。沿南明河、贯城河建设滨水商业走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整体建设,按照每个社区或3—5万居民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为2000—3000平方米。大众早餐点:按照每千户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营业面积应大于早餐店总建筑面积的30%,宜设置于社区主要出入口及人流集中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设置按照惠民生鲜超市建设有关要求执行。2.共享用房指标保障。按照产业为平台、项目为载体的原则,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具体分析、因势利导,在项目建设内容中有选择性进行以下资源要素组合,实现共商共建共治共享:(1)在安置房或新建商品房中按规划设计条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作为共享发展用房,交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公司经营管理,经营收入部分用于提高被改造区域内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和后续产业发展,产权归属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公司所有。(2)新建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应当集中建设具有旅游住宿功能的设施,含酒店、产权式宾馆、民宿住宅、旅游商务公寓、旅游服务等复合功能用房,其建筑面积应不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旅游住宿功能用房应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3.新技术、材料运用政策支持。按照绿色、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要求,坚持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理念,运用“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技术,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采用绿色建筑、生态建筑、节能建筑、新型装配式建筑等形式进行建设的,鼓励采用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含太阳能薄膜、屋顶蓄能瓦等)。对采用以上新技术、新材料进行建设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四)重点要素承载力审查保障。1.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等指标控制下,严把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要素审查、承载力审查关口,强制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容量承载力,依据公共服务设施可服务半径、可承接容量,确定商业及住宅布局、建筑规模。2.城市信息产业、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应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城乡发展产业支撑要素、公共服务需求要素,以要素提容扩质,驱动城乡发展。3.医疗、社区服务、文广、养老等属于适宜以社区为单位的公共服务设施,各职能主管部门应当以社会治理需要为优先,征求社区对公共服务设施在布局、规模等方面的意见,推进社区职能优化,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4.市住建、城管、水务部门对市政管网、垃圾站等要素及承载力进行审查,除提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承载力提出建设用地内人口规模、建筑规模控制总量的具体数值。本《导则》自批准发布之日起,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此导则实施,“三县一市”可参照制定标准。附表:《贵阳市共享资源配建一览表》(略)附件3贵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为大力推进老城区、棚户区、城中村、老工业区等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工作,鼓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打造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制定本规定。一、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因地制宜、规范运作。二、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明确改造开发范围,开展摸底调查和标图建库工作,编制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主体。三、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内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做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四、低效用地的分类处置(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权利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开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二)鼓励集中成片改造开发,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将其他列入改造开发规划的城镇低效利用土地与改造开发项目周边的用地进行等量置换,用于置换的城镇低效用地拆除后无偿纳入政府储备。(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城镇低效用地,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净地”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4〕1号),由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收储,达到“净地”条件后,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五、兼顾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简化用地手续办理(一)用地申请。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确定的改造开发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在与60%以上原土地权利人达成意向协议,并缴纳征收资金、安置资金、共享设施建设履约金,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材料包括改造开发主体资格批准文件、发改部门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经房屋征收部门确认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清单(老工业区自主或联营等开发协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公建配套要求、环保手续(老工业区土地污染检测报告)、不动产解封解押证明、土地确权或征收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证明等。(二)地价核定。1.老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开发。地价总额由基准地价补缴比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三个部分构成。改造开发主体及原土地权利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无偿移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不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且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条件的新建房屋等设施,不补缴地价,竣工后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不动产权利证书。(1)基准地价补缴比例。以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印发改造开发主体资格确认文件的日期作为基准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计算相应土地级别和相应用途的楼面基准地价。开发主体未按照时间要求达到用地申报条件的,对超期时段按照每年5%的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项目实际拆建比按照下表分段核定补交比例:拆建比区间补交比例小于等于1∶2.6部分0.00%1∶2.6—1∶3.0部分6.67%1∶3.0—1∶3.5部分19.52%1∶3.5—1∶4.0部分30.36%1∶4.0—1∶4.5部分38.61%1∶4.5—1∶5.0部分45.11%1∶5.0—1∶5.5部分50.36%1∶5.5—1∶6.0部分54.70%1∶6.0—1∶6.5部分58.33%1∶6.5—1∶7.0部分61.43%1∶7.0—1∶7.5部分64.10%1∶7.5—1∶8.0部分66.42%1∶8.0—1∶8.5部分68.46%大于1∶8.5部分70.26%公建配套要求中需要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市政、公共建筑设施面积,不补缴地价。该部分设施竣工后,由接收方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不动产权利证书。(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91号),依据改造开发后新增建筑面积进行核定,其中公建配套建筑面积不纳入计算。(3)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照《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核定。2.老工业区改造开发。(1)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用地单位凭规划、施工、竣工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2)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3)老工业区升级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补缴价款按照新规划设计条件市场评估价格的40%确定,但不得低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和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两项之和。改造开发主体及原土地权利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无偿移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建配套设施按规定移交。(三)出让方案报批和公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和上报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媒体公示5天。(四)签订出让合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改造开发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缴纳首期价款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改造开发主体可申请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价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额在一年内付清(不计利息)。(五)申请不动产登记。改造开发主体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并拆除全部原有建筑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原不动产权利证书应在达成协议、拆除建筑物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六、鼓励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改造开发主体合法修建的地下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贵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工作的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16〕127号),按照实测建筑面积,以地下空间价值最高的一层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七、国土资源系统在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中,要加强廉政风险排查,扎好笼子、定好规矩、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廉洁自律。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4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拟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拟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以下简称一次性招标)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一次性招标责任分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区(市、县)政府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拟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核项目成本,编制招标方案。市棚户区城改办负责对项目是否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进行预审后,并报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一次性招投标活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二、一次性招标组织实施(一)前期准备。1.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批复;2.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意见;3.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4.经区(市、县)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5.其他所需的材料。(二)编制并审定招标方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区(市、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生态文明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棚户区城改办等部门编制一次性招标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应当包括:地块空间范围、规划用途、规划详细设计方案、出让面积、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投标人资格要求、地上物基本情况、征收完成时间、征收费总额、资金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共享设施建设履约金、征收资金、安置资金数额、评分标准和其他条件等。区(市、县)政府作为招标委托人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实施开评标等工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三)发布招标公告。具备发布公告条件后,由区(市、县)政府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四)评标办法。评标主要从投标企业综合实力及相关开发经验、项目建设方案、共享方案及投标企业团队和人员组成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定。(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随机抽取)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高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不派评标代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六)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最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七)核发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由区(市、县)政府或区(市、县)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核发中标通知书。三、一次性出让合同的签订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确定的改造开发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在与60%以上原土地权利人达成意向协议,并缴纳征收资金、安置资金、共享设施建设履约金,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四、一次性招标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棚户区城改办、市规划局为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五、一次性招标原则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5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路径一、调查摸底由区(市、县)政府按照全面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的要求,进一步对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市民家庭人口、住房面积、房屋性质、经济收入及来源、文化水平、是否低保户、就业现状、改造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充分应用大数据平台,精准掌握棚户区城中村各类情况。二、搭建平台在区(市、县)党委、政府领导下,社区主导,成立市民经济合作组织,归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的资源、资产、资金等。三、项目策划一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二是由实施主体针对项目情况,研究制定改造方案,明确共享内容和共享模式,报区(市、县)政府审批。三是区(市、县)会同实施主体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规划要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产业设施配套建设。四是由区(市、县)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改造成本测算。四、发布方案相关方案经区(市、县)政府审批后向辖区群众公示。五、宣传动员由区(市、县)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社区服务中心等入户开展预征收和群众入股共享动员宣传工作。六、签订合同由属地社区服务中心、乡(镇)政府,组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与项目实施主体或经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股权协议、分红协议,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司法公证后,报区(市、县)政府备案,并进行统一管理。七、房屋征收按照区(市、县)政府批准的征收安置方案开展征收安置工作。八、土地供应区(市、县)政府依法依规确定的改造开发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在与60%以上原土地权利人达成意向协议,并缴纳征收资金、安置资金、共享设施建设履约金,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九、项目建设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规划和程序开展项目建设。十、监督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重点监督,加大工程质量巡查、抽查力度,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属地区(市、县)政府在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方案中规定用于长期共享的部分进行资产评估、验收和移交。十一、经营分红按照方案明确内容,由政府依法确定的经营主体对项目的共享部分进行经营,并按照股权进行分红。十二、长效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机制,对共享项目的经营情况和利益分配进行评估和长效监管,并将评估结果纳入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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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19 10:02
  • 《龙游县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认定办法》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认定办法》的通知HLYD01—2017—0026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龙政办发〔2017〕14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龙游县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认定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0日龙游县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龙游县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简称“三未房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游县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县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的认定行为。第三条县域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三未房屋”由规划部门组织国土、住建、综合执法、市监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确认小组依法进行认定。第四条未经登记的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合法建筑:(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二)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相关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违反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为处罚并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补办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以上情形的认定,应当以1984年龙游县私有房屋普查或1986年龙游县城镇房屋分幢普查情况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等作为主要依据。第五条未明确用途房屋的认定(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或未明确用途的,按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予以确认。(二)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的,由联合确认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规划许可证记载为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多种用途的房屋,由联合确认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第六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使用的,征收时按原登记用途进行认定,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予以认定:(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可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改变为商业的,应当提供经营当年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完税凭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延续使用的营业证明。确认改变房屋用途部分面积,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所有权人在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后,方可按改变后房屋用途补偿。(二)1990年4月1日后未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改为商业用房延续使用的,一律按原用途认定。(三)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实际营业面积由规划部门组织联合确认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再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法予以登记。商业用房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1.“商业用房”,是指被征收人用于经营活动的底层房屋(即地上一层,不含架空层、车库)。2.“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楼梯、过道、仓储、办公间、起居间等非用于经营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积。3.申请认定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放弃改变为商业用房的要求,按原房屋用途认定。第七条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认定程序:(一)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据资料。(二)根据有关历史档案资料、测绘资料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由联合确认小组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7日。(三)被征收人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或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认定结论可能有误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复查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合确认小组进行复查答复。第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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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15 14:45
  • 《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办法(试行)》
    日前,衢州龙游县政府印发了关于《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144号),其中被征收人可优先申领租赁补贴;在具备房源条件下,也可申请实物配租,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144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0日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租条件符合《龙游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08〕49号)和当年龙游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纳入龙游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第三条符合配租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优先配租。(一)优先受理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由被征收人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常受理审核批次之外专门受理,并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二)优先配租被征收人可优先申领租赁补贴;在具备房源条件下,也可申请实物配租,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第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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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15 13:37
  • 2017年长沙市不动产(二手房)合同网签新政:须以条码网签合同为准!
    12月14日凌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不动产(二手房)合同网签(预申请)须知》。《须知》指出,从2017年12月15日起,市本级不动产(二手房)转移登记业务受理原则上均以带条码的网签合同为准。市民可按3种方式自愿网签《须知》明确,市民可按自愿原则选择合同网签,通过中介公司代办的业务,在中介门店签订合同;通过银行和担保公司代办的业务,在银行和担保公司签订合同;自行成交的(自助业务),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网点或经登记中心授权的机构签订合同,网签合同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签平台扰乱登记工作,否则,将取消网签平台资格并视情节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市民可登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查询,也可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电话咨询(0731-84529100)。附原文内容:不动产(二手房)合同网签须知一、合同网签实施时间从2017年12月15日起市本级不动产(二手房)转移登记业务受理原则上均以带条码的网签合同为准。二、合同网签方式1.通过中介公司代办的业务,在中介门店签订合同。2.通过银行和担保公司代办的业务,在银行和担保公司签订合同。3.自行成交的(自助业务),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网点或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授权的机构签订合同,网签合同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三、合同网签流程1.信息采集。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产证)、身份证件及其它资料(法定委托代理人),买卖双方信息需通过身份证读卡器采集相关信息。2.合同核验。网签合同和相关表格在签订合同时一并打印,并由双方当事人(法定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签订后须通过网上预约业务办理,进窗时由工作人员核验合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信息,经核验后须由相关当事人(法定委托代理人)在网签合同上摁手印。3.需进行资金监管的。按照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网签时对监管金额、监管银行及买卖双方收、退款账户及账号信息进行明确。4.购买二手房需贷款的。不动产(二手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可在网签时一并申请办理,也可按原有模式分开办理。如一并申请办理业务,网签时须同时提交抵押资料并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转贷款银行核实信息后通过系统打印相关表格。5.网签合同撤销。如需撤销网签合同的,请在签订合同的机构申请办理。四、其他事项1.注意事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签平台扰乱登记工作,否则,将取消网签平台资格并视情节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2.工作咨询。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可登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查询,也可通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咨询电话(0731-84529100)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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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14 14:24
  • 2018年六安金安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计划改造1851户
    12月14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一则金安谋划明年农村危房改造,表示金安区提前谋划2018年危房改造工作,计划实施“四类重点人群”农村危房改造1851户。金安区提前谋划2018年危房改造工作,采取摸底登记、审核、公示等程序建立项目库,计划实施“四类重点人群”农村危房改造1851户,通过中央、省级、市级、区级四级共同筹措资金,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发放至贫困户手中,其中2018年区财政计划配套500万元,并列入年度预算。该区提前筹划“四类重点人群”的住房安全问题,通过村、镇两级走访摸底,将需要改造的“四类重点人群”住址、危房等级、改造方式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了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库,切实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数据准。召开2018年危房改造项目库审核工作会,专题部署安排2018年项目库审核工作,按照严格把关、对象精准的总要求,推进项目库审核工作。经过审核,全区计划实施“四类重点人群”农村危房改造1851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667户。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文件要求,严格程序步骤,危房改造对象确定需经过村、乡镇公示栏公示,区级通过网站公示,对象确定过程全程接受监督,区级设立举报咨询电话,确保改造对象确定过程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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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14 10:03
  • 2017-2018年张家口怀安县这些地方的土地即将征收,快看看有你家吗?
    为切实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怀安县城有关区域实施棚户区房屋征收。征收项目一、怀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及任务1、一街城中村:南至长胜大街、北至空地、东至规划车站西路,西至规划商业路。2、长胜大街南二街城中村:南至通泰佳园、阳光第一城住宅小区、北至长胜大街、东至东辰路,西至金梦园住宅小区。3、一中南侧棚户区:南至振兴大街、北至、东至一中南街、西至宏升庄园住宅小区。4、通泰佳园西侧棚户区:南至振兴大街、北至北沙河中段、东至通泰佳园、西至商业路。5、宏升庄园三期南侧棚户区:南至部队地块、北至振兴大街、东至规划商业路,西至旭阳小区。6、工业街棚户区:南至振兴大街、北至怡馨公园、东至工业街南延,西至工业街。三、征收时间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12日。四、征收实施单位怀安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五、办公地点县盐业公司院内,各动迁单位现场办公。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怀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特此公告怀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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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14 09:57
  • 2017-2018年浙江临浦镇这些危旧房即将改造,涉及579处!最高补助6万
    关于印发《临浦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萧政办法〔2017〕45号)文件精神,现将《临浦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临浦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7日临浦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危旧房治理工作,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萧政办法〔2017〕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C、D级危旧房屋的治理改造任务。二、治理改造范围辖区内前期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总计579处,其中C级471处,D级108处。三、治理改造主体(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由其自行负责危旧房屋的治理改造。(二)此次危旧房治理改造实行属地管理,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制定辖区内危旧房治理实施计划,各村(社区)主任为此次危旧房治理改造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内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对危旧房建立“一房一档”。四、治理改造方式和政策处理城镇危房:鉴定等级为C、D级的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原则上以维修加固为主。农村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的农村危旧房治理改造原则上以维修加固为主,鉴定等级为D级的农村危旧房治理改造原则上以产权置换或拆除重建为主。(一)维修加固。维修加固是指根据安全鉴定结论和房屋实际情况,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采取修缮或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解除房屋安全隐患的改造方式。采取危旧加固方式解危的危旧住宅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村(社区)、镇提交申请,并报镇危改办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维修加固工作完成后,由相关机构出具新的鉴定报告,确认解危。(二)产权置换。是指在坚持“一户一宅”前提下,由所在村将危旧房户调剂、置换到本村集体所有的其他房屋,同时将危旧房收归村集体处置的治理改造方式。(优先安排D级危房户)(三)拆除重建。是指对用地性质等符合条件的危旧房屋实施拆除,并在原地新建住房、住户原地回迁的改造方式。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解危的危旧住宅房屋,按照临浦镇农民建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实施,经各村(社区)提交申请,报镇危改办审核同意,并报区危改办备案后,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实施,拆除重建原则上应遵循“三不”原则。五、治理改造相关措施(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采取适当解危措施的危险房屋出租或者作为经营场所,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二)区政府及镇等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1.切断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2.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3.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4.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三)对于用于出租的危旧房屋,由镇综治办和临浦派出所依法予以人员清退和房屋腾空,并张贴封条,期间不得再次出租。对于长期空置的危旧房屋,一律采取封存措施,张贴封条,期间不得进行自住、出租等危房使用行为。六、政策补助标准(世居户不享受该政策补助)七、特殊条款(一)属于“一户多宅”、违法建筑的危旧房一律拆除,原则上不享受补助政策。(二)困难家庭是指: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持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的家庭(三)上级有关危旧房治理改造补助高于本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八、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临浦镇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各村(社区)具体实施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及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负责辖区危旧房屋安全信息汇总建档工作,做好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涉及的相关工作。镇党政办、财政局、综治民政办、农发局、社发局和临浦派出所、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各村(社区)作为属地城乡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牵头、实施、监管主体,要组建实体化工作班子,村主要领导要亲自落实,制定本辖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行动计划,切实把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各联村组长要实地走访危旧房屋掌握第一手信息,指导所联村(社区)治理改造的计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二)加强考核,确保实效。将危旧房治理改造目标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对治理改造工作进度采取抽查、通报、约谈等措施,加强对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落实,对因失职、渎职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同时与年终考核挂钩,对危旧房工作推进得力的村(社区)在年终考核时予以酌情加分。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延伸阅读:临浦镇位于富饶的钱塘江南岸,全镇总面积42.48平方公里,下辖20个行政村、14个居民社区,驻临浦省市区属单位45个,总人口5.4万,是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浙江省中心镇,省百强镇,杭州市六大组团之一"临浦组团"核心镇,萧山区"一核三组团"成员。临浦新城就是现在的临浦镇。2010年临浦地区生产总值突破35亿元,工业总产值突破百亿大关,临浦建成区面积加上工业园区面积总和为10平方公里,户籍人口5.4万,常住人口超过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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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14 09:34
  • 青田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青田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田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青田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我县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和《丽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丽政发〔2017〕36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青田、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省、市统一部署要求,制订全县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数据和样品,整合各方技术机构资源,以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18年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9月底前,掌握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8个重点行业(以下统称8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10年为1个周期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制度,更加注重调查数据资料的分类整合、综合分析,形成一次调查、各方共享、长期使用的良性机制,为准确研判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提供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统一规划与整合优化,建立覆盖全县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在农用地方面,整合国土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监测网、农业部门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环保部门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县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县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国控监测点位布设,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6月底前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全县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根据农业生产、土地管理和污染防治的需求,统筹农用地土壤监测指标、采样和分析方法,配合省里制订涵盖有益元素、有害物质、地力、理化特性的监测标准规范。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结合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配合做好“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制订、落实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三)促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推进全县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数据库、农业部门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信息决策管理与支持服务系统、环保部门污染地块数据库等的信息共享,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实现经常性的数据和信息交换,逐步形成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研究建立符合县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深度开发数据资源,逐步实现评价结果反映客观现状、体现演变趋势、指导追根溯源,为农业生产、土壤污染防治、土地利用和国土资源空间布局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等参与)三、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一)划定土壤质量类别。落实国家和省里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结合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划分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县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县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并按程序分别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完善全县耕地土壤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2020年底前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县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并纳入全县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划定工作。(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二)采取分类管控措施。根据省、市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组织开展全县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工作。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安全利用类耕地要综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全县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等参与)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一)确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结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对8个重点行业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并明确相应的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形成全县污染地块名录,纳入省、市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建设局等参与)(二)加强开发利用监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县政府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县国土局、县建设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五、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一)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落实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二)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参与)六、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一)狠抓工矿污染防治。1.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优化涉重金属行业的空间布局,基本实现“圈区生产”。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到2020年,全县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6%以上。(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等参与)2.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措施。实施青田县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到2020年底,全县新增危险废物年处置能力较2015年新增4.5万吨以上,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处置能力;到2017年底,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经营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卫计、环保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联动监管,到2020年底,实现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严格规范我县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等参与)3.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结合全县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他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落实残留污染物处理措施,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县经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参与)4.提高大宗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根据丽水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针对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煤歼石、冶炼废渣、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全面排查贮存污染风险,制订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为重点,建设“城市矿产”“城市油田”“城市棉田”,同步推动电子废物、废旧轮胎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逐步构建覆盖全县的再生资源交易系统。(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等参与)5.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因地制宜完善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责任企业开展重点监管尾矿库的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剂量调查和环境监管,对调查发现的伴生矿开发企业,要督促落实年度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要求,企业自行监测率100%。(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国土局等参与)(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1.深化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普及测土配方施肥。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严禁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和未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河湖库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机肥生产,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加快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林业局等参与)2.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优化畜牧业产业布局,因地制宜确定生猪养殖规模。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及配套户用沼气工程,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和利用。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兽药中重金属物质残留。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85%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到2020年,对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农田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到2020年,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标准化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等参与)4.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的回收体系。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的指导意见》,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全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实现统一回收,初步建成废弃农膜回收体系。(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参与)(三)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到2020年底,县城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废弃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加强处置监管。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加强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乡镇、村庄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县建设局、县农办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等参与)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一)制订治理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领域突出的污染问题。配合编制丽水市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落实相关任务,同时配合做好治理修复项目库更新维护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等参与)(二)实施治理修复工程。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乡镇,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继续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加快推广一批适用治理模式。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落实国家、省、市污染地块修复的管理要求,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实施重点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完善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管,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林业局等参与)八、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一)推进制度建设。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求,积极配合省里做好《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工作。结合实际,推动出台有利于防治土壤污染的政策措施。做好国家、省、市出台的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有关政策和污染地块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的落实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法制办等参与)(二)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贯彻落实环境功能区划,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等参与)(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并将相关环境违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于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予以打击,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参与)(四)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分布等特点,重点针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2类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污染物),排查梳理出8个重点行业中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填埋场,2017年10月底前组织建立县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从2017年起,县政府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平台。加强全县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县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形成满足环保部门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为全县环境执法监察队伍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建设局等参与)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快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相关性研究,开展土壤污染源解析。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隔断、土壤原位修复、快速高效工程修复等普适性技术研发。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通过实施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加快针对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县科技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发展治理修复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扶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做强做大,增强综合服务能力;鼓励环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环保技术咨询机构、修复材料生产和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在专业领域做精做细,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科协等参与)(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和列入省级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金融办、人行青田县支行、县保险业协会等参与)(三)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的总体安排,县政府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科协等参与)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人民政府作为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并落实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等参与)严格目标考核。县人民政府与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等参与)(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有关县级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参与)(三)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省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当地政府要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等参与)附件:青田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县级有关单位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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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14 09:33
  • 2017年中山市发布房屋租金参考价,东区住宅写字楼租金最高
    12月11日,中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发布《2017年中山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简称“参考价”),表示该参考价除了反映全市住房租赁价格情况外,还对非住宅部分进行了细化,包括写字楼、商铺和厂房等。有中介人员指出,该指导价格与部分物业出租的价格相比偏低,与受到税费等情况影响有关,该价格对指导市民进行租赁事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何处住宅及写字楼租金最高根据“参考价”,以电梯楼为例,人气旺的东区利和最高,达到44元/平方米/月。而五桂山部分区域的电梯房租金最低,仅有10元/平方米/月。楼梯房方面,东区依旧拔得头筹,昆仑堡小区以20元/平方米/月成为全市楼梯房租金最高的小区,而民众镇、三角镇、五桂山等部分区域有8元/平方米/月的价格。东区写字楼租金价格也为全市之最。利和广场和盛景尚峰、紫马奔腾这三大写字楼物业租金参考价高达90元/平方米/月。今年调查的区片、路段、楼盘数量多于去年据了解,房屋租金参考价是指城市辖区范围内正常市场条件下,按照住宅(含公寓)、商铺、办公、工业(主要指仓库、厂房)四类用途划分,依据地段相同、租金相似的原则划分均质区片,并分别设定总楼层、所在楼层、建筑结构、设备、装修、朝向、景观、小区规模与物业管理、临街深度、临街宽度、容积率等标准,在此基础上以道路、住宅小区、楼宇或区片为单位,根据市场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基准日平均租金。2017年中山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调查范围为中山市25个镇区,调查的区片、路段、楼盘等的数量较2016年房屋租金参考价有所增加。公告指出,市民可以到各镇(区)住建部门房屋租赁业务办事窗口查看文本或登录中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网站查询本年度新的租金参考价。例如,通过市住建局网站“中山建设信息网”下方链接的“中山市房屋租赁信息网”,点击进入就能在“租金参考价”一栏中点击各个镇区来查询相关物业的租金信息。部分人认为租金参考价比实际租赁价偏低通过房租租金参考价可以查询到几乎全市所有主要地段区域的租金情况。不过,一些租客及中介人员发现,部分人认为租金参考价偏低。“感觉参考价格还是比较保守,有部分区域的租金不止这个价格。”一位东区二手房中介人员表示,以该店代理的部分东区房源为例,房屋租金参考价显示,东区远洋城领域、荣域、尊域和万科朗润园的租金参考价格为25元/平方米/月,按一间两房80平方米来算,月出租仅2000元。“实际上近期我们经手的部分物业,远远不止这个价格。”该名中介人员表示,不仅上述两个楼盘的租赁价格相对偏低,熹玥、帝璟东方、远洋城万象花园、天祺等新建住宅小区的租赁价格也是比市场价钱相对偏低一些。部分租房的人群也认为价格偏低。“中山的房价相比去年又涨了不少,我的房东也给我涨了房租,虽然涨得不多,但是我住的那个小区房租参考价去年和今年的价格是一样的,这怎么可能嘛。”在中山工作了几年的小胡也对这个参考价表示不解。为何不少人对租金参考价抱有异议?有中介人士指出,除了统计平均数、受到统计节点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外,还与报税有关。“一般情况下报税另外分开,因此数据上呈现的价格应该偏低些。”该人士表示,如果租客要租房,业主就必须去租赁所登记,然后现场报个数,以这个数为参考打租赁税,税率也较高。一般情况下,商业、写字楼等都需要报税。该人士表示,这一参考价格虽然未必完全反映市场情况,但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无论是租赁人员还是出租房屋的业主,都可以根据该价格按图索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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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13 16:26
  • 2018年新增人口没有土地怎么办?该怎样解决?
    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赖以生存的根本。以前农村土地是按照人口划分的,所以导致现在农户人口增加而土地不增加,这就导致一些新生儿没有土地。那么2018年新增人口没有土地怎么办?该怎样解决呢?目前在土地承包期以内的,以“生不补、死不退”为原则,就算那户人家增加人口,也没有土地补给,但是如果承包户有人死亡也不会退出土地,由其子女继承。现在为了保障新增人口的土地权益,国家出台一些列相关政策,通过这些政策之后,没有土地的农民也可以获得土地。这次土地确权工作开展,农村承包会按照户为标准,农村新增人口可以采用土地继承方式获取土地。再说土地管理办法就有规定农村集体有预留土地,如果依法开耕获得的土地,农民自愿退出的土地以及农村户口消亡收回的土地,都是用于农村土地调整预计新增人口分配的预留土地,这些土地都是交予农村土地组织统一管理,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向集体组织申请分配这些土地。农村土地使用延续三十年,原则上新生儿及农村户口新增人员不能分得承包地。但是,在农村里的一些地方,少数新生儿和农村户口新增人员还是能分得部分土地的。比如有的农民小组有机动田,机动田没有纳入承包范围,就是没有和农民签订承包合同。村民小组可以将机动田分给新生儿及农村户口新增人员。另外,农村里有一些荒地无人种植,家里有新生儿或农村户口新增人员的农民,可以开垦荒地。如果想取得荒地的使用权,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申请获得土地使用权。对于那些家里家里有新生儿或农村户口新增人员,并且具有搞大规模种植能力的农民来说,可以租赁土地搞大规模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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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1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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