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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贵州小水利确权:设施有人管 集体、村民都受益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长期以来,我国多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缺位,部分工程处于“有人用,无人管”的状况,国家、集体、受益户三者的职责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小型水利工程建、管、用脱节,致使部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成了“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局面。拍卖现场为了有效解决小型水利工程产权长期交叉混淆、难以明晰的改革难题,贵州省率先突破,在全国提出“三权剥离,分类明晰”办法,比国家规定的时间提前三年完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扭转了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健全的局面。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的上寨山水库是一座库容量在2000立方米左右的小水库,但由于无人管理,年久失修,现在已经库底干涸,蓄水功能尽失。2015年当地政府将山塘所有权和水权进行公开拍卖,村民杨明华成功竞拍,成为这一山塘的管护主体。杨明华:投入了10多万,重新修成了水库,又花了22.5万元,后面的土地用高价流转过来的。3亩半,计划修个农家乐,空闲的地方种点茶,把环境美化一下。年收入?十万应该可以吧!山塘拍卖形成了多赢的局面:拍卖所得的20.24万元归村集体经济。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的杨明华,在保证原有灌溉功能的同时,依托山塘开始兴办农家乐,还种上了茶树,发展多种经营,年纯收入也达到10多万元。目前,贵州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共明晰工程产权达42.64万处,占调查摸底40.45万处的105.4%(全省新建项目完工的也纳入了改革);共颁发所有权、使用权、水权等各类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书达45.35万个。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长蔡华频表示,农村小水利改革的核心就在于明确责任、颁发权证,让使用者、管理者都能吃下定心丸:蔡华频: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主要针对产权交叉混淆难以明晰的状况,将水利工程有形资产的产权、工程占地的土地产权及水资源的水权实行“三权剥离,分类明晰”,通过制度创新,明晰产权,颁发权证,使改革后的每一处工程都获得“身份证”,落实“管护人”,让工程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吃下“定心丸”,能有效解决工程的所有者主体和管护主体缺位的老问题,为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责任等奠定基础。小水库的管理权使用权界定形式多种多样,通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多种方式,真正让小水库活起来、用起来。遵义市凤冈县水利局局长田昌运:田昌运:遵义市凤冈县进化镇联合村引进企业征地96亩,将村集体所有的九龙山塘从“小山沟”扩建成为蓄水近5万立方米、灌溉农田200余亩的“大水缸”。以山塘产权和所占土地作价入股,由引进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群众占股25%参与年终分红,并将剩余300余亩土地流转给该企业经营,群众应聘至企业就业增收。该企业2015年投入营运,年收入从2015年的30万元增加到2017年的96万元,33家农户人均分红从2015年的576元增加到2017年的1864元。此外,亩均土地流转费收益也从2014年的1000元增加到2017年的3000元左右。在遵义市凤冈县,通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既壮大了村集体经济、盘活农村闲置资源资产,又保证失地农民有了稳定收入,带动当地群众就近就业致富,实现一次改革、多方共赢。在水利改革过程中,贵州省因地制宜推进改革,农民自建自用的小水池、小水窖争取国家补助,其所有权直接明确给收益户持有;对国有小型水库清产核资、勘界确权,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发给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权证,水权证等,确保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改革后业主投资兴建的水房设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数量众多的国家补助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划转”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明晰给受益农户,让其成为工程的所有者,充分调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管护工程的积极性主动性。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长蔡华频:蔡华频:改变了“国家管不到,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了”的局面。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利用工程所有权“作价入股”、抵押贷款,实现了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资金的“三资转换”。此外,引导和鼓励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通过赋权释能,让改革红利惠及千家万户,达到了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目前,贵州省共组建了269个片区水务站,并成立1147个用水合作组织、2273个用水户协会、370个镇(乡)级和村级水务公司,成为基层水利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全省26个县(市、区)实施了山区现代水利试点项目,省级投入3.9亿元,带动企业大户及农民自筹资金近4000万元,扩大灌溉面积约5万亩,受益群众近70万人,人均增收3000元,加速推进了项目区贫困群众脱贫摘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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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9 09:01
  • 宅基地终于可以“买卖”了!3类人成最大受益者!
    继2014年底承包地实行“三权分置”,促进土地流转之后,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本月15号正式宣布,宅基地也要搞“三权分置”,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这意味着宅基地“合法流转”的时代正式到来!宅基地流转,虽然不能等同于宅基地买卖,但同承包地流转一样,宅基地可以通过转租“使用权”的方式进行交易,闲置宅基地的潜在价值终于可以变现了。最直接的红利获益者无疑是以下几类人:①家有宅基地的农户对于这类人来说,赚钱的机会就摆在眼前了。有的人家里有闲置的宅基地,可以出租给做休闲农业项目的个人或者公司,获取分红;还有的家里建了“小产权房”,过去卖小产权房国家是禁止的,但现在完全可以通过出售“使用权”的方式,只要你的房子不是违法建筑,这笔钱就赚定了。②农村创业者宅基地可以流转之后,想整合宅基地资源开发项目的创业者就方便很多了,做特色客栈也好,农家乐也好,都有了更便捷的途径。③想买宅基地或者小产权房的人比如有的人想到农村养老,过去一直苦于买不到宅基地,现在终于可以如愿以偿了。不过,国家也明确表示,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别墅、私人会馆的口子不能开,宅基地流转要在“适度”的原则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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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8 17:30
  • 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从什么时间开始?什么时候结束?都要查些啥?
    近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主要任务、技术路线与方法、主要成果、组织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从什么时间开始?什么时候结束?都要查些啥?具体详情如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时间咋安排1.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准备工作。2.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3.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调查基本数据。4.2020年,汇总调查数据,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工作。从上述内容就可以了解到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从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开始实地调查,所以农民朋友们做好准备啦!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都要查些啥1.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2.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3.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4、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根据《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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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8 13:38
  • 征地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由“痛”变“通”将极大释放土地红利、增加农民收益
    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2018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释放的两大信号,致力于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标志着影响我国城乡社会深远的征地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长期以来,政府主导征地是我国农村土地“农转非”的华山一条路。按现行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单独用作抵押。除农村集体和村民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建设村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发展公益事业外,其他任何建设不能直接使用集体土地,都要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这一制度在保障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方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比如,随着征地规模和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增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逐年增多。这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有关,也与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方式单一、社会保障不足、有效的纠纷调处和裁决机制缺乏有关。要缓解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一个重要途径是打破对土地资源的垄断。按照中央部署,将缩小征地范围和留地安置等,让被征地农民分享城镇化土地增值收益。缩小征地范围,就是按照我国宪法精神,将征地界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逐步减少强制征地数量,从源头上减少征地纠纷的产生,同时为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留出充足空间。同时,还要规范征地程序,通过改革完善征地审批、实施、补偿、安置、争议调处裁决等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申诉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征地行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政府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将促其有效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缓解土地融资风险,对屡禁不止的暴力征迁釜底抽薪。此外,还将极大释放我国土地红利,增加农民收益,繁荣乡村经济,乃征地由“痛”变“通”的关键一招。(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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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8 10:31
  • 关于宁波市鄞州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附补偿标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鄞政发〔2017〕113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配套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0号)等文件精神,区政府经研究,决定重新公布我区的征地区片综合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级别划分根据区域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农业产值、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和原征地补偿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实际,全区征地区片级别划分为4个,具体如下:三江区片:原江东区范围;一级区片:邱隘镇、下应街道、潘火街道、中河街道、姜山镇(部分)、钟公庙街道、首南街道;二级区片:东吴镇、五乡镇、云龙镇、横溪镇(部分)、姜山镇(部分);三级区片:瞻岐镇、咸祥镇、塘溪镇、横溪镇(部分)。一至三级区片划定详见附件。二、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各区片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除林地外)、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价标准为:三江区片(原江东区范围)每亩100500元;一级区片每亩90000元;二级区片每亩80000元;三级区片每亩70000元。征收林地及未利用地的,为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三、施行时间重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鄞州区征地区片综合价区片级别(一至三级)一览表>>如有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鄞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镇海区农村产权交易、鄞州区农村产权交易。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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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7 15:59
  • 我国宅基地制度再次改革,城里人可以到农村买房了吗?
    根据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最新消息,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1月15日正式公布了我国将开始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大家都知道,此前国家实施承包地“三权分置”之后,是落实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民的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因此打开了承包地流转的口子;此次宅基地“三权分置”,姜大明表示,除了集体所有权不变,要保障宅基地农户的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合法买卖,城里人可以随意进城买房了呢?①“放活”使用权,必然推动“宅基地流转”2014年12月,我国正式确立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拉开新一轮“土改”的序幕。承包地三权分置在保障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放活”经营权(即经营权可以流转出去)。确保了流转、外租之后承包权还在农民手上,而工商资本可以“租用”经营权,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营农民的土地。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有效解决了农村劳动力流失后的土地闲置问题。农民可以进城打工之后外租闲置的土地,收取租金;农村创业者可以通过土地流转集中土地,实现规模化、机械化。现在宅基地“三权分置”,资格权即相当于承包地的承包权,使用权相当于承包地的经营权,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以后可以类似于承包地经营权一样流转。②但是,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虽然表态要“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加了个“适度”的前提。姜大明部长解释说,因为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还是不能开,否则,会出现大量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的情况,一旦开了这个口子,农民的利益难免受到侵犯。换句话说,以后宅基地所有权要在“合法范围之内”交易。③三权分置后,小产权房会“合法化”吗?所谓“小产权房”,就是农民在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集体企业用地等)上建的房子,这类房子由于价格低廉,收到市场欢迎。但因为没有正式的“产权”,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小产权房交易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宅基地三权分置后,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会不会“合法化”呢?笔者估计仍然是会按照“适度”的原则,部分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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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7 15:14
  •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正式启动,对农民的土地会有哪些影响?
    近日,国土部正式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于此同时,各地的土地调查工作也陆续启动。不过,有些农民朋友比较纳闷,现在正在进行的土地确权,不也是清查全国的土地吗?为什么还要搞一个“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对于农民来说又有什么新的影响?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时间表2018年初正式启动,完成遥感数据采集、统一底图制作等任务。2019年12月31日,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2020年,完成统一时点数据汇总。国家进行这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是什么?我国在2007年到2009年之间曾进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将在前一次的基础上,更全面细化和完善土地数据,便于国家直接掌控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对包括耕地在内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以及生态情况有一个实时的了解。掌握了这些信息之后,就方便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监督,包括落实节约用地、土地确权颁证等。大家都知道土地利用的情况可能每年都会有变化,国家及时了解这些变化,才能统一规划。对农民有哪些影响?①国家如此兴师动众进行全国土地调查,了解各个县市、乡镇的土地情况,可以预见未来国家对于农村的开发力度会很大。对于农民来说,把握手中的土地,就是把握未来的财富;②全国土地调查便于国家及时掌握土地流向,对土地确权情况、土地流转进行进行监督,减少农用地转为他用、侵犯农民权益等现象的发生;③国家未来会实施更严格的土地管控措施,包括清查闲置土地、杜绝资源浪费等,农村创业用地必须合乎规范才能长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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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7 15:11
  • 2018年加快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时间、县乡名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16日发布《关于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创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体制机制,提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等,加快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质量提升,强化空间治理能力建设。《通知》提出了八项重要任务。一是评估现行规划实施成效;二是夯实规划编制基础;三是提出新时代规划目标任务;四是创新调控指标体系;五是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六是完善规划体系和功能;七是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八是优化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另外,《通知》明确了时间安排。2018年1月,全面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2月,完成现行规划评估,形成试点方案报部,包括工作组织、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等;2018年5月,完成重点专题研究,形成规划文本框架、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等;2018年10月,完成规划成果编制,形成规划数据库和信息平台;2018年12月,完成试点成果上报、论证、审查及总结提炼工作。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2008年批准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在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加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于2020年到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经国务院同意,部拟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署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以下简称规划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探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法及管理方式,为全面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积累实践经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矛盾变化,明确新时代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大力推进生态国土建设,绘制未来美丽国土一张蓝图。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等要求,进一步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创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体制机制,提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等,加快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质量提升,强化空间治理能力建设,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本次规划以2035年为规划目标年,展望至本世纪中叶。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安全优先、底线管控的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约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治理导向相结合,优先布局关系区域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经济安全和文化传承等国土空间,切实提升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坚持全域统筹、用途管制的原则。统筹考虑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对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合理安排土地保护、开发和整治,促进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加强全域全类型用途管制,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提升空间治理能力和水平。(三)坚持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将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约束规范各类土地利用行为,确保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稳步下降,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引导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四)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阶段,完善人地挂钩机制,协调优化各类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助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生活水平大体相当。三、主要任务(一)评估现行规划实施成效。开展深入调研和实施评估,围绕本轮规划实施以来,在处理“保护与发展、城镇与农村、增量与存量、弹性与刚性、结构与布局、质量与效益、土地规划与空间规划”等关系中,取得的主要成效和面临的突出问题,总结提炼结论和建议,为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指明方向、提供支撑。(二)夯实规划编制基础。收集整理经济社会和土地利用各类统计数据和空间信息,因地制宜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加强区域发展定位、人口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发展格局、基础设施布局、地下空间与资源利用等基础性研究,为制定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细化完善土地用途规划分类和标准。(三)提出新时代规划目标任务。深入研究分析新时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型发展的新理念、新方法、新要求,明确新时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定位。聚焦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落实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统筹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需求与可能,提出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四)创新调控指标体系。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考虑“三位一体”耕地保护、生态国土建设、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区域协同、陆海统筹及城乡融合发展等目标,着眼谋划全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科学选取规划调控指标。研究形成弹性与刚性并重,宏观与微观兼顾,规模与效率共管,系统全面又重点突出的规划指标体系。(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创新规划分区引导方法,针对不同分区提出差异化管制规则,探索分区引导与用途管制相互衔接的管控思路,探索空间部分留白和指标预留等调控方法。实施全域全类型土地用途管制,明确各类空间对应规划用地类型,完善用地政策与标准体系。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协调落实机制。(六)完善规划体系和功能。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落实国土规划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和调控目标,发挥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底数、底盘、底线”的作用,协调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各类空间性规划的关系。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级衔接体系,明确不同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管控重点,探索完善村土地利用规划。(七)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坚持开门做规划,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规划理念,以全球视野和开放心态,打破部门壁垒,吸收各相关规划研究成果。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探索深度信息化背景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维护的新方法、新模式。积极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开展多方案比选分析,选择最有利于落实管控制度、提升公共利益、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操作性强的规划方案。(八)优化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深化规划体制机制改革研究,优化规划实施的具体路径、手段和政策工具,着力从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立统一规划许可、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完善规划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建立开放共享的数据平台等方面,研究提出促进规划实施的政策保障体系。将土地综合整治作为完善规划体系、实现土地规划目标的重要载体,进一步丰富土地综合整治的内涵,推进全域全类型土地综合整治。四、试点区域综合考虑各地区域差异、发展阶段和工作基础等因素,与“三大战略”“四大板块”相结合,与市县“多规合一”试点、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试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试点等相关工作相衔接,在以下区域开展规划试点工作。省级规划试点:北京、上海、重庆。市级规划试点:张家口、秦皇岛、大同、呼伦贝尔、大连、阜新、延边、牡丹江、徐州、南通、杭州、宁波、台州、宣城、福州、厦门、南昌、抚州、济南、烟台、淄博、洛阳、平顶山、武汉、长沙、衡阳、广州、惠州、柳州、玉林、成都、宜宾、六盘水、昆明、曲靖、西安、延安、平凉、海东、银川,雄安新区。县、乡级规划试点同步开展,具体名单见附件。五、预期成果规划试点工作完成后,试点地区应提交以下成果:(一)规划成果。包括规划的文本、说明、图件、数据库,若干专题研究成果,并完成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平台建设报告。(二)工作报告。包括规划编制的主要步骤、研究方法、规划标准、方案比选、指标体系等内容,以及在形成该规划成果中可标准化的其他过程材料。(三)制度建议。包括规划体系、标准规范、管控手段、编制方法、实施措施等方面的建议。六、组织实施(一)工作组织。规划试点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主要领导亲自负责,保障经费及人员力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编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乡级规划试点的指导协调,按照工作节点做好试点成果的上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组织咨询论证,适时提炼总结试点经验。(二)时间安排。2018年1月,全面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2月,完成现行规划评估,形成试点方案报部,包括工作组织,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等。2018年5月,完成重点专题研究,形成规划文本框架,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等。2018年10月,完成规划成果编制,形成规划数据库和信息平台。2018年12月,完成试点成果上报、论证、审查及总结提炼工作。七、保障措施(一)加强部省合作。试点期间,部将及时赴试点地区指导调研,适时召开工作启动会、推进会、研讨会、总结会,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试点地区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和形成的成功做法,应及时向部反馈。(二)注重舆论引导。加大试点建设宣传力度,主动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倡导公众积极参与,为规划编制及管理献言献策。(三)强化协同推进。试点以外地区要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以试点建设的原则、任务等为指导,积极筹备土地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加强与试点的沟通交流,积极学习借鉴试点好的经验做法。附件:县、乡级规划试点名单2018年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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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7 12:05
  • 国土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部昨日印发《关于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经国务院同意,国土部拟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署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探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法及管理方式,为全面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积累实践经验。《通知》主要任务包括评估现行规划实施成效、夯实规划编制基础、提出新时代规划目标任务、创新调控指标体系、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完善规划体系和功能、创新规划编制方法、优化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等八个方面。据悉,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2008年批准实施,将于2020年到期。而本次规划以2035年为规划目标年,展望至本世纪中叶。《通知》提出,2018年1月,全面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12月,完成试点成果上报、论证、审查及总结提炼工作。《通知》强调,综合考虑各地区域差异、发展阶段和工作基础等因素,与“三大战略”“四大板块”相结合,与市县“多规合一”试点、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试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试点等相关工作相衔接,在以下区域开展规划试点工作。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2008年批准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在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加强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于2020年到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经国务院同意,部拟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署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以下简称规划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探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法及管理方式,为全面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积累实践经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矛盾变化,明确新时代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大力推进生态国土建设,绘制未来美丽国土一张蓝图。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等要求,进一步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创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体制机制,提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等,加快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质量提升,强化空间治理能力建设,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本次规划以2035年为规划目标年,展望至本世纪中叶。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安全优先、底线管控的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约束,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治理导向相结合,优先布局关系区域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经济安全和文化传承等国土空间,切实提升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坚持全域统筹、用途管制的原则。统筹考虑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对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合理安排土地保护、开发和整治,促进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加强全域全类型用途管制,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提升空间治理能力和水平。(三)坚持节约集约、绿色发展的原则。将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约束规范各类土地利用行为,确保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稳步下降,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引导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四)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阶段,完善人地挂钩机制,协调优化各类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助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生活水平大体相当。三、主要任务(一)评估现行规划实施成效。开展深入调研和实施评估,围绕本轮规划实施以来,在处理“保护与发展、城镇与农村、增量与存量、弹性与刚性、结构与布局、质量与效益、土地规划与空间规划”等关系中,取得的主要成效和面临的突出问题,总结提炼结论和建议,为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指明方向、提供支撑。(二)夯实规划编制基础。收集整理经济社会和土地利用各类统计数据和空间信息,因地制宜开展城市地质调查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加强区域发展定位、人口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发展格局、基础设施布局、地下空间与资源利用等基础性研究,为制定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细化完善土地用途规划分类和标准。(三)提出新时代规划目标任务。深入研究分析新时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型发展的新理念、新方法、新要求,明确新时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定位。聚焦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落实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统筹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需求与可能,提出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四)创新调控指标体系。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考虑“三位一体”耕地保护、生态国土建设、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区域协同、陆海统筹及城乡融合发展等目标,着眼谋划全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科学选取规划调控指标。研究形成弹性与刚性并重,宏观与微观兼顾,规模与效率共管,系统全面又重点突出的规划指标体系。(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创新规划分区引导方法,针对不同分区提出差异化管制规则,探索分区引导与用途管制相互衔接的管控思路,探索空间部分留白和指标预留等调控方法。实施全域全类型土地用途管制,明确各类空间对应规划用地类型,完善用地政策与标准体系。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协调落实机制。(六)完善规划体系和功能。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落实国土规划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和调控目标,发挥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底数、底盘、底线”的作用,协调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各类空间性规划的关系。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级衔接体系,明确不同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管控重点,探索完善村土地利用规划。(七)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坚持开门做规划,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规划理念,以全球视野和开放心态,打破部门壁垒,吸收各相关规划研究成果。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探索深度信息化背景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维护的新方法、新模式。积极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开展多方案比选分析,选择最有利于落实管控制度、提升公共利益、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操作性强的规划方案。(八)优化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深化规划体制机制改革研究,优化规划实施的具体路径、手段和政策工具,着力从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立统一规划许可、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完善规划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建立开放共享的数据平台等方面,研究提出促进规划实施的政策保障体系。将土地综合整治作为完善规划体系、实现土地规划目标的重要载体,进一步丰富土地综合整治的内涵,推进全域全类型土地综合整治。四、试点区域综合考虑各地区域差异、发展阶段和工作基础等因素,与“三大战略”“四大板块”相结合,与市县“多规合一”试点、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试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试点等相关工作相衔接,在以下区域开展规划试点工作。省级规划试点:北京、上海、重庆。市级规划试点:张家口、秦皇岛、大同、呼伦贝尔、大连、阜新、延边、牡丹江、徐州、南通、杭州、宁波、台州、宣城、福州、厦门、南昌、抚州、济南、烟台、淄博、洛阳、平顶山、武汉、长沙、衡阳、广州、惠州、柳州、玉林、成都、宜宾、六盘水、昆明、曲靖、西安、延安、平凉、海东、银川,雄安新区。县、乡级规划试点同步开展,具体名单见附件。五、预期成果规划试点工作完成后,试点地区应提交以下成果:(一)规划成果。包括规划的文本、说明、图件、数据库,若干专题研究成果,并完成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平台建设报告。(二)工作报告。包括规划编制的主要步骤、研究方法、规划标准、方案比选、指标体系等内容,以及在形成该规划成果中可标准化的其他过程材料。(三)制度建议。包括规划体系、标准规范、管控手段、编制方法、实施措施等方面的建议。六、组织实施(一)工作组织。规划试点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主要领导亲自负责,保障经费及人员力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编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乡级规划试点的指导协调,按照工作节点做好试点成果的上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组织咨询论证,适时提炼总结试点经验。(二)时间安排。2018年1月,全面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2月,完成现行规划评估,形成试点方案报部,包括工作组织,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等。2018年5月,完成重点专题研究,形成规划文本框架,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等。2018年10月,完成规划成果编制,形成规划数据库和信息平台。2018年12月,完成试点成果上报、论证、审查及总结提炼工作。七、保障措施(一)加强部省合作。试点期间,部将及时赴试点地区指导调研,适时召开工作启动会、推进会、研讨会、总结会,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试点地区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和形成的成功做法,应及时向部反馈。(二)注重舆论引导。加大试点建设宣传力度,主动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倡导公众积极参与,为规划编制及管理献言献策。(三)强化协同推进。试点以外地区要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以试点建设的原则、任务等为指导,积极筹备土地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加强与试点的沟通交流,积极学习借鉴试点好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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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7 09:13
  •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不是意味着小产权房将合法化?
    2018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透过《新华视点》透露,表示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那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不是意味着小产权房将合法化?不是,多渠道土地供应绝非意味着促进小产权房转正。同样在2017年9月的会议上,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集体租赁住房和“小产权房”关系问题,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广华明确表示,两者有本质区别。集体租赁住房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建设,依法实施不动产登记。“小产权房”既涉及违法用地,又涉及违法建设和销售,产权不受法律保护。针对“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条款,有解读称小产权房将迎“合法化”,严跃进评论称,“小产权房”是在无审批、无监管的非法用地上建成的,定性为违法违章建筑,没有转正的可能,相反依然会是被严格管制,而合规的宅基地将获得优先改革的机会。事实上,为防止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小产权化,各地在试点过程中有着明确的界定。比如,据央视报道,北京市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不征地,采用占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而且房屋都是大产权登记,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15日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说,要改变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的情况,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土地和城市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完善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土地制度,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分析人士指出,随着政府不再垄断住房土地供应,对集体土地价值将有非常大的提升影响。这一政策对于城市租赁市场影响最大,对于商品房住宅市场来说也能起到缓解供需的作用。姜大明部长的讲话应理解为,原来由村集体建起来的大量的质量差的小产权房,改成让专业的开发商来建质量更高的“小产权房”。总之,“小产权房”可能还是“小产权房”。(后面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不能交易只能租赁的“限售股”)。未来,经过“确权”、规划和用途划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转让。比如一个村集体在合肥的郊区有一块没开发的集体土地,可以卖给开发商,而不再必须经手国有化这一道关卡。但是,这块地的规划、用途政府要管,不能再像以前城市化率低的时候,基本失控,你想怎么建就怎么建。比如原来城市在扩张的过程中,深圳大量的农民建了大量的小产权房——35万栋,650万套,占比整体建筑量63%,生活了800多万人。这些小产权房既无报建又无规划,现在都变成了改造对象。但未来,村集体可以自己建,也可以给开发商来建,但是必须要符合城市规划,也必须接受政府的用途管制——未来的土地能卖,但建起来的房子只能租不能卖。严跃进也表示,小产权房是在无审批、无监管的非法用地上建成,定性为违法违章建筑,没有转正的可能。小产权房依然会管制,合规的宅基地将获得优先改革的机会。>>推荐阅读: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直接入市交易,这是真的吗?农村土地入市小产权房怎么办?买小产权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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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6 13:38
  • 关于安阳汤阴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汤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汤阴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汤阴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2月16日汤阴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防范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农产品及人居环境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2017〕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土壤污染突出环境问题,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治理,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防范土壤污染风险为核心,以保障粮食生产核心区及蔬菜种植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南水北调沿线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二、工作目标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三、主要任务(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配合完成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按照河南省和安阳市相关要求和部署,配合开展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化工等行业企业,下同)用地为重点的全县土壤污染详查工作。2018年年底前,以耕地为重点,兼顾林地、园地等,配合完成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查明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以重点行业为重点,主要针对重点行业在产、关闭或搬迁企业的疑似污染地块,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排查确定工作,查清并掌握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疑似污染地块中的污染地块位置、范围、区域分布及其周边土地类型和环境风险情况。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委、农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总站等部门参与。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政府落实。2.建立土壤污染定期监测制度,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以土壤污染详查为起点,配合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工作,并公布相关调查结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卫计委、农业局、国土局等部门参与。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相关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要求,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完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结合我县实际,配合完成全县土壤环境监测基础和风险点位的设置等工作。在耕地等设置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配合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在重点行业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果蔬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每年配合开展1次监测工作,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并对监测点位实施动态更新;以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规划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及规定的监测要求为基础,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及无公害小杂粮等特色农作物种植区域合理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设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配合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农业局、工信委、国土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配置相应监测、执法装备。按照省、市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制度的相关要求,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市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参与。3.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按照省、市相关部署,统筹整合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各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对接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利用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拓宽数据获取途径,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建设,实现对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和治理修复区的识别和监管,精准防范土壤环境风险。加强数据共享,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环境预警、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地流转、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委、卫计委、住建局、科技局、农业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行政执法局、粮食局、林业总站等部门参与。(二)加强各类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防控工作1.加强工矿企业环境管理加强全县工矿企业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2017年年底前,确定全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其用地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县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管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对现有工业企业污泥暂存和去向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鼓励化工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定期开展生产设备、设施巡查巡护,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委等部门参与。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重点行业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进行认真排查、制定残留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送县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发现其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时,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要向备案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拆除、清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处置。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委、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加强全县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对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和标准,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到2020年,全县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在安阳市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工信委等部门参与。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积极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排查和责任主体确认工作。根据排查结果,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责任方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善防风、防尘、防雨、防渗等综合整治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推进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大宗废物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参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规范危险废物暂存活动,配合安阳市对接全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相关建设工作,及时完善、动态更新全县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县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发改委、工信委等部门参与。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相关规定,建立相应跨区转移合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以重点监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重点,从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的环境监管体系;根据涉危行业企业特点、工艺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情况,制定涉危行业企业差别化管理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扩大医疗废物收集率,杜绝不规范处置。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有效收集和转运处置。到2020年,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发改委、卫计委、工信委、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规范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按照相关环保要求,开展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环保措施排查工作,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督促整改。鼓励废旧资源回收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财政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区,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堆肥技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农田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用作肥料原料的各种污泥、废弃物等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科学施用农药,通过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引导农民使用低毒生物农药。建设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按照省、市相关部署,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充分利用农药监管平台,加强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行政执法局、供销社、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到2020年,建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地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应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供销社、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规范、限制兽药、饲料添加剂中铜、锌、铅、镉、砷等重金属以及抗生素等化学品的添加,严格执行定期抽查、抽检制度。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先进养殖工艺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鼓励专业化污染防治机构受托运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提高专业化治理水平、提升防治减排效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总站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管理。根据河南省灌区水质监测计划,开展全县灌区水质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全县农业灌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责任单位:县水务局牵头,农业局参与。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规范分类收集、分类储运、分类处理处置与再生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监管,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快推进农村综合整治,大力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程,积极推进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进一步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场所和总量,完善一次性用品废弃物分类收集,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程度。按照河南省相关部署,建立全县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废弃电子产品及废弃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暂存和转运、安全处置网点,使之成为全县此类含重金属废物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重要环节,避免随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县行政执法局、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工信委、商务局、规划中心等部门参与。加强垃圾安全处理处置。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县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并按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其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推进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置,力争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对占用农田、河渠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实施整治。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全县全面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责任单位:县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等部门参与。加强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提高全县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综合利用配套能力建设,加大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贮存、运输和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因地制宜地进行安全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等部门参与。(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安全利用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和动态档案。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和省、市部署,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按照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乡(镇)每3年对各类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总站等部门参与。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和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技术指南要求,定期研判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在接近警戒线的区域,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应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地方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加大对农用地保护力度。各乡、镇要配合县国土部门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补数量和质量并重等要求,在加强对占补耕地质量评价基础上,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的方式予以供给。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合基本农田划定,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辖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局、行政执法局、畜牧兽医总站等部门参与。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采取增施安全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17年起,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完成安阳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全省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部署,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针对受污染耕地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对农民、种植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工作。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畜牧兽医总站等部门参与。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逐步提高县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污染物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粮食局等部门参与。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推进禁种区划定,严格监管污染耕地。在全县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灌溉水质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全省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县特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对污染严重的地块及其周边,应在充分科学论证和田间试验基础上,积极探索采取农作物及品种间的种植结构调整、轮作等修复治理措施,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及时实施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休耕或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等防控措施;对因耕地污染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乡、镇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自2017年起,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到2020年,完成安阳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总站等部门参与。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强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在全县林地、园地集中分布的乡、镇开展产出食用林(农)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工作;发现食用林(农)产品超标的地块和区域,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对超标的食用林(农)产品应在全县范围内分类收集、贮运,并进行集中安全处理处置,严防流入市场。开展林地园地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物理和生态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块和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或变更用地类型。责任单位:县林业总站牵头,县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严格用地准入贯彻落实建设用地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全县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相应调查评估工作;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关闭、搬迁污染地块,以及由重度污染农用地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县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报告及时向县环保、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牵头,县规划中心、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县环保部门要会同工信、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化学品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为重点,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县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并确定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县工信、发改等部门在制订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及时向县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建立污染地块清单。自2017年起,根据河南省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风险点监测结果等,建立全县污染地块清单。2017年年底前发布全县疑似污染地块清单。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确定全县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按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程度,确定全县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县政府逐步建立辖区内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规划中心、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2.严格用地准入、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全县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体系,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修订、编制辖区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及其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规划中心等部门参与。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与其质量相适应的或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修复治理或经修复治理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使用。责任单位:县规划中心牵头,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积极落实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全县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治理条件的污染地块,应依据各自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相应管理类型,并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实现“一地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划定的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及其管控区域,明确区域内各类用地面积,设立标识并发布公告,在污染地块管控区及其相邻周边,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工作,监控污染迁移和扩散情况,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3.加强职能部门联动监管完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联动监管。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防控、监管方面的目标要求、任务措施等落实到各乡(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能工作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职能任务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联合行动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县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和管控区域划定,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土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其开发项目的环评不予批复。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中心等部门负责。(五)强化未污染土地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1.增强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国土空间管制和开发建设布局、规划。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加强全县各类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各功能区域土壤环境承载力及特点,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落实各项管制措施,实施规划和项目环境评价联动机制。遵循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照相应规划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严格执行相关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合理布局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政策,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或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牵头,县住建局、环保局、农业局、工信委、水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林业总站、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着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主城区内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局、工信委、规划中心等部门参与。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责任单位:县规划中心、发改委牵头,县住建局、环保局、农业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林业总站等部门参与。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防新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新(改、扩)建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渗漏、防扩散、防累积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具体厂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计划方案建议。自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负责。3.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加强西部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县政府应组织开展相应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不得作为农用地使用;确定种植的农产品品种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种植。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依法严禁向荒草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总站等部门参与。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南水北调中线汤阴段及重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用途实施严格管制,限制开发利用强度。定期开展巡查与监测工作,严厉打击向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环保局、水务局、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六)有序开展治理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是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2.有序推进治理修复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落实安阳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和项目库建设工作,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明确各类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工作。结合城市、乡镇发展布局调整和环境质量提升要求,以拟开发为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主要针对挥发性、有毒有害、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与环境风险,积极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根据区域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业及敏感人群健康、安全利用等为主要目标,明确治理工作重点,在科学论证和积极探索试点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农艺和技术措施,稳步推进农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本着“边调查摸底,边治理修复,边安全利用”的原则,按照河南省与安阳市相关要求,在全县范围积极开展、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完成各阶段各类污染土壤的安全利用目标和任务。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强化对各类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原址或污染区域内实施,在实施工程各个环节中,均应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有效防止各种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县环保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去向和污染土壤数量、处理处置方式、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前报告县环保部门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达标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由环保监测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督导,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行政执法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县环保部门每年向县政府及市环保局报送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目标任务落实。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四、保障措施(一)构建社会共治体系1.政府主导、完善协调机制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主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农业局、工信委、水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行政执法局、林业总站等部门参与。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编办等参与。2.落实企业责任和义务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和要求,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尽可能减少各类污染物产排总量,减轻或消除对土壤环境污染影响。重点监管企业还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完成本方案规定的总量减排、预警防控、环保监督、信息公示等具体任务和要求。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委、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3.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县政府将依据各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企业环境信息。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住建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实施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实行有奖举报。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控的公众参与力度。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农业局、国土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支持、推动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对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的监督、诉讼及办理工作。责任单位:县检察院牵头,县法院、司法局、住建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总站、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4.发挥市场作用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渠道和社会参与途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多元化融资,扩宽资金来源,弥补资金缺口,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提供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第三方社会检测、污染防治机构进入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和治理修复市场,保障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采用环保“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对土壤污染防治模式的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在全县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为全县重大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处置,提供新途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县政府金融办、环保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5.开展宣传教育开展多种环节和方式的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内容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乡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2017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县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以及“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卫计委、文广新局、住建局、教体局、农业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粮食局等部门参与。(二)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1.严格执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和固废堆存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农药化肥农膜等科学合理使用、城镇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等方面综合防控与监管,加大联合环境执法力度;在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开发、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方面进行论证审批、过程监管,依法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农业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供销社、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2.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全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区域为主要农产品集中产地、蔬菜种植集中区、畜禽集中养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污染地块等5类区域。全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为化工等行业。全县土壤污染重点监控污染物为六六六、滴滴涕、二噁英类石油烃等4种持久性和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农业局、工信委、水务局、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畜牧兽医总站、粮食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完善全县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土壤污染突出的乡、镇为重点,将当地现有的环境监管网络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进行有效衔接,开展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定期参加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全县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完善环境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农业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支持本地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对外合作,积极引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力量和专业人才,鼓励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加大研发力度,开展土壤环境保护、风险管控等关键技术研究及其应用示范。积极引进国内外效果好、成本低的先进土壤污染防控及修复适用技术,开展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全县范围内积极推广,为我县建设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农业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林业总站、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1.加大财政投入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配套完善县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奖励等措施,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局、工信委、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2.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牵头,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五、组织实施(一)加强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按照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底对各乡(镇)、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及有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县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辖区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管理;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城乡规划中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的林地、湿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工业企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县发改、科技、财政、水务、卫计、安监、工商质监等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各自部门原有职能相关职责,对所在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负责。(三)严格奖惩与责任追究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其年度考核评估结果较好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考核评估中瞒报、谎报的地区,由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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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6 13:37
  • 2018年陕西省棚改计划:计划改造20.2万套
    2018年1月15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加快安居工程建设,让住者有其屋的文章,表示陕西省在加快保障房建设的同时,将保障房的后续管理也作为重点,其中,2018年将改造20.2万套城镇棚户区。2017年以来,我省住建部门继续以创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为抓手,全面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问题,进一步完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医疗、教育、养老等设施,累计有335个小区完成验收。截至目前,全省已有85个小区通过省级验收,并由省政府命名表彰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陕西省住建厅表示,我省通过“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的方式,累计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480.78亿元,创新性地提出将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为“租赁型保障房”,经适房和限价房并轨为“购置型保障房”,推进共有产权建设,满足更多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284.48万套,其中租赁型保障房88.16万套,购置型保障房62.62万套,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33.7万套,累计发放租赁补贴110.66万户。据了解,2018年,我省将紧紧围十九大提出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列入中央计划内的公租房项目90%要完成分配,改造20.2万套的城镇棚户区,同时,75%以上的规模小区要达到“和谐社区•幸福家园”创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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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6 09:54
  • 国家发声:农村宅基地允许入市!宅基地终于值钱了吗?农民能分多少?
    2018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表示,我国农村宅基地也将实行“三权分置”!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的总体发展方向为:允许农村宅基地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价。这是不是意味着:宅基地终于值钱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解读“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三权: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占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不会发生变化,仍归国家、村集体所有宅基地资格权:现有宅基地确权证的户主享有宅基地市场操作的一切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可以投入市场,供他人使用,转化为市场经济效益对农村有什么好处?住房供地政府将不再垄断,对于农村集体经营租赁住房的建立,农村集体产政策.村中的农民都将是股东,具有知情权,发言权,收益权.对农民有什么好处?1、保护宅基地农民的资格权,农民对自己的宅基地有了资格权,农民会根据自己的意愿,根据市场价格来决定自己宅基地的卖或者不卖,宅基地的交易会更加的透明。2、宅基地的使用权适度放活,宅基的使用权之前是不允许买卖的,只能自己使用,不是本村村民是不可以获得本村的宅基地的,但如果适度放活,那么农民朋友就可以到自己喜欢的村去买一块宅基地生活。3、但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口子不开,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这一政策如果明确就充分的保障了农民朋友的权益,避免城里人的大资金流入农村宅基地市场,造成市场的混乱,保障了农民之间的自由交易。农民能分多少钱?属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每个村民都有权利分配到自己的财产,而且是平均性得,房的盈利除以农民户数。宅基地入市,是否可以进行买卖?农村宅基地本身归国家所有,因此在所有权方面不存在纠纷和疑问。宅基地的入市买卖,卖的不是宅基地户主的《产权证》和产权关系变更,而是现有宅基地户主的该块宅基地使用年限。举例:张三在张村有一块120平米的宅基地房屋,按照国家规定这块宅基地以前只能用于该村人居住,不可以买卖入市,转化市场价值;但是在“三权分置”政策实施后,张三的宅基地房屋被城里的王老板看上了,想用来开发,但是又不允许买卖,那该怎么办呢?张三可以把自己对该块宅基地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以【转让、租赁】的方式转给王老板,和王老板签合同。在签订协议后,王老板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该片宅地基任意使用。市场到底有没有?很多农民肯定会说,我家在偏远山区,会有人来吗?小编的看法是:市场需要挖掘,农村市场的经济宝藏还没有开发。城市房价高,国家实行“租购并举”,也就是说不买房子也可以租房过一辈子;那么既然是租的房子,自己想搬就能搬,尤其是在我国全面步入老龄化的阶段的当下,农村养老住有所居,很可能会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这个市场的到来,也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再一次转型升级,没有那么快,但是值得期待。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宅基地入市的前提是农民拥有该块宅基地的产权证,所以土地确权有多重要,不言而喻。关于今天刚刚发布的这个消息,作为9亿农村人中的一员,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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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6 09:27
  • 2018年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这几类人将发财了!
    2018年1月15日,国土部表示我国将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适度放宽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让农民合理盘活宅基地赚钱,不过,国土部也表示,严禁城里人到乡下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等,而这几个城市将会因此发财!农村宅基地是给农民朋友按照户口免费使用并且可以继承的,但是我国宅基地政策并没有固定如何退出宅基地的,导致现在农村宅基地荒废闲置严重,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浪费,于是为了盘活农村闲置的农房和宅基地国家已经从政策层面帮农民把“资源”变成“活钱”,让宅基地成为农民变现的渠道。咱们继续往下看。2017年下半年,国家两部委印发了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通知称,未来将在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试点,并规定2017年11月底之前完成批复。第一批13个试点城市: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和成都。意见明确指出农村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集体租赁住房。这一次国家更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缓解城市整体住房压力,具有重大意义。通俗的讲,以后农村土地可以集体进入市场,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农民可以将宅基地、房屋投放到市场,以获得租赁收入。大家知道,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建设用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村集体土地要变成城市建设用地,需要通过地方政府征地,转换土地性质,才能作为商业用地,不让就属于违法行为。以北上广深为例,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土地成本要占房价构成的60%~70%,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这部分费用就可以免去。农村集体建设的租赁房成本可能只有商品的20%(一线城市)到30%(二线城市)。这意味着,政府征地环节没有了,连开发商这个环节也省去了,节省的成本会非常巨大。大大减少了建房成本,这势必为未来房价市场形成冲击。此前的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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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6 09:25
  • 2018年农村宅基地将“三权分置”,农民该如何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和宅基地赚钱?
    2018年1月15日,国土部表示,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强调,这是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但是再次强调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口子不开,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那在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农民该如何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和宅基地赚钱呢?1、盘活农房和宅基地,不是谁想干就能干!政策规定,对于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的主体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农民个人只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和农房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来进行利用和开发。农民朋友可以通过入股,抵押等方式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为未来带活农村经济的重要主体。2、农房和宅基地,不是随便就能开发利用无论是采取租赁还是其它方式,宅基地必须是“空闲”的才可以开发利用。但是农民的正常居住必须要保证。3、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不能侵害农民权益!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是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关键。这也是国家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注意保护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防止集体资产被外来资本控制。目前来看,农村闲置宅基地利用主要还是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大家知道,我国目前土地市场的用地来源看,主要包括国有用地和集体用地,所以国土部此次表述,或是说在住宅市场的用地方面,会逐渐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其实只有租赁市场才有机会,其他领域其实不太可能一次性放开。而且真正对此类集体建设用地适度放宽政策的,也主要是一些大城市中的城中村和城边村。而对于多数偏远农村来说意义并不大,毕竟商业价值才是开发利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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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6 09:11
  • 政府不再垄断住房供地会给农民带来哪些影响?
    2018年1月16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15日对媒体表示,中国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政府将不再垄断住房供地,这将给农民带来哪些影响?住房供地,政府将不再垄断根据部署,北京市计划于2017年-2021年的五年内供应1000公顷集体土地,用于建设集体租赁住房。1000公顷集体土地,大约可建设30-40万套出租房,相当于未来5年,给北京增加10-15%的租赁房源。“此举将有效缓解区域租赁市场供需平衡,住房租金也会下调。”事实上,北京、郑州等地已开始试点集体租赁住房。2017年8月,国土部明确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首批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而根据媒体报道,姜大明透露,中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府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很明确提到了“多主体供给”的内容。所以,类似多主体供给也会在土地供应上得到体现。一般来说,从土地市场的用地来源看,主要包括国有用地和集体用地,所以国土部此次表述,或是说在住宅市场的用地方面,会逐渐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严跃进认为,必须注意一点是,当前在居住用地的放开方面,其实只有租赁市场才有机会,其他领域其实不太可能一次性放开。而大城市的城中村和城边村将成为这一政策的主要着力点。宅基地将“三权分置”根据媒体报道,姜大明还表示,中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他强调,这是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但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口子不开,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针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和资格权,严跃进认为,这是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加以保障的内容,而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放活,他表示,不排除会出现部分宅基地改为租赁住房的做法,其后续形成的租赁房源依然是集体建设用地的范畴。而在楼建波看来,盘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意义或仅限于通过价值最大化来给农民增加收益,比如之前农民住宅的宅基地,现在也可建设民宿从事经营性活动等。预计城市租赁市场受影响最大在专家看来,“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其实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非开发类的相关企业、个人以及以持股方式持股的金融投资公司等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其中,国有企业用地的开发备受关注。严跃进认为,过去很少被提及用于住宅用地的国有企业工业用地,当前也需要积极转性,不排除一些大城市在土地增量市场有限的情况下,会积极盘活此类存量土地,为商品房、保障房、共有产权房、租赁住房的“四元产品线”提供更有保障的土地供应。张大伟认为,政府不再垄断住房土地供应,对集体土地价值将产生非常大的提升影响,其中,城市租赁市场影响最大,对商品房住宅市场也能起到缓解供需的作用。他预计,未来非房地产企业开发集体土地的政策将会加速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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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6 08:59
  • 2018年湛江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有什么条件?
    近日,湛江市政府出台《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的实施方案》,表示我市将进一步拓宽落户渠道,放宽落户门槛、放宽直系亲属投靠类政策。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入户条件,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那2018年湛江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需要什么条件?(一)放宽直系亲属投靠类政策。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入户条件,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市公安局牵头)(二)放开取得房屋产权类入户政策。市区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三)实施稳定就业稳定住所入户政策。在市区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四)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政策。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五)实施吸引人才落户政策。经市政府引进的人才,提供湛江市人才引进批复或《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等材料即可落户;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落户湛江市中心市区或城镇。(市公安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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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5 15:00
  • 2018年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启动将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2018年1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表示将重点调查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充分了解土地、保护土地,那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启动将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1、农村宅基地管理将更为高效。将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全面摸底,促进宅基地高效管理、合理分配。2、将会更精准地提升耕地质量。全面掌握全国耕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这是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合理安排生态退耕和轮作休耕,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根本前提。3、将会巩固土地确权成果、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益。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确权完毕,土地调查将查清土地权属状况,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4、将会对耕地实行更为得力的保护。将使永久基本农田“划足、划优、划实”,实现“落地块、明责任、建表册、入图库”,建立严格耕地保护的制度措施,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5、农民土地被征收将得到合理控制。全面查清城镇、工矿、农村及开发区等各类建设用地状况,将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放活流量”的方针管控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6、征地拆迁补偿将会有依有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土地性质将更加清晰,将显化农村集体和农民土地资产,这将为拆迁补偿提供重要依据。7、农村将会山清水秀、环境优美。土地调查将会全面掌握耕地、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状况,这将会有利于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农村生态环境。8、各类土地权属争议将会不断减少。一方面,土地调查的过程中将积极调查各类争议;另一方面,土地基础数据将会更精、更准,建立四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地上有标、天上有影、网上可查,土地权属争议将会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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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5 11:06
  • 2018年农村这三类土地将被“收回”重新分配!快看看你家有吗?
    2017年,国家发文表示我国土地分配再延长30年,但为了合理的处理乡村土地荒废、限制等的状况,所以2018年出现以下这几种土地将很有可能被村团体从头回收,然后再分发给至今都没有地的孩子,当然也有可能回收土地持续作为村里的预留地。一、无法处理的“胶葛”地在乡村土地胶葛能够说是一件见怪不怪的事情了,只需还能合理种下去就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最多就是无法确权,比及承包期一完毕的时分再由村团体回收。但如果是现在就现已不具备播种条件而且影响到农人日子的土地,村团体能够考虑将土地回收。二、“空头”地就是指乡村现已逝世了的人名下的土地,像乡村的五保户,这些人因为没有亲属所以由国家赡养,这样的人逝世后,他所运用的土地就成为了没人播种的闲置地,这样的地村团体有必要回收,从头投入运用。三、城市户口的闲置土地这两年乡村的开展比较敏捷,所以有许多经济条件提上来的农人都迁了户口在大城市久居了,这样人的土地如果没有长时间播种,我们村团体有权回收。如果是仅在村外日子可是户口没有迁出的,此类人的土地如果没有合理运用村团体能够予以正告,正告无果可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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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5 10:57
  • 2018年房屋拆迁新规:禁止这三种拆迁行为,否则会受到严惩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很多农村已开始实行旧村改造政策,该项政策会牵扯到房子的拆迁,关于这个方面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很多农民朋友的利益也不能得到保障,不过,2018年农村房屋拆迁有了新规定,禁止三种行为存在,否则会受到严惩。1、无公示拆迁如果说要对农村的房子进行拆迁,那么当地的政府必须要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当中需要把此次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的补偿方式、农民的迁移事件等都标明清楚。如果说还和过去一样,不把拆迁文件公示,那么农民朋友是可以直接拒绝拆迁自己的房子的。2、先拆后补对于先拆后补这样的行为,现在也是明令禁止的,简单来说就是还没有给农民补偿就先把人家的房子给拆了,这样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只有这一处房子居住,要是补偿都没有就拆了人家的房子,那么农民的生活该怎么办?所以必须要提前协商好。3、强拆暴拆强行拆迁和暴力拆迁等行为也是被禁止的,很多时候,由于拆迁方和农民之间很多问题没有协商好,产生了意见分歧,拆迁方为了完成进度,直接就采用强拆暴拆的方式,这显然是损害农民的利益的,对于这种行为,农民可以拍照取证,主要拍领导以及强拆的过程等,这对以后打官司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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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1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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