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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强制性土地回收?哪些土地会被国家收回?
    2017年至2018年是农村土地改革最为关键的两年,各地农村的土地改革制度都正在火热的开展之中,而2018年也将会成为农村土地改革的收官之年,那么2018年会强制性土地回收吗?哪些土地会被国家收回呢?具体整理如下。据了解,2018年不会强制性土地回收,全国的土地都是国家的,根本就不可能发生收回这种事情,农民拥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全机械化种收粮食只能在平原地区实现山区和丘陵还是要人力劳作的,所以不可能不让农民种地。否则粮食产量会降低三分之二。国家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成为城镇户口,意思就是不在存在农村人和非农村人,大家都是城里人了。这时候有很多土地怎么办?都是城镇人了,土地的使用权是不是都要被收回了,农民没知识、没文化、没工作要怎么在城市里生活,很多农民都不舍得放弃农村户口。所以对于土地回收和统一分配是一个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最近出台的政策表示,在农村,将会在农民朋友自愿的情况下,农民之间可以相互交换土地,实现土地的整合,从而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据了解,农村土地确权之后以下土地会被收回。1.非农业户口继承的土地将被回收从《土地管理法》上来讲,农地是属于农村村集体的,一旦你离开农村,在城市落户,有了居民户口,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在法律层面和角度上来讲,你是不能继承农村土地的。而未得到批准重建的这些房屋,将被回收。2.超标的宅基地宅基地确权赋予了农民在土地上有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而确权中也明确规定,确权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可以再土地登记卡和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的数量,按当时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村集体。3.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这些两年以上空闲宅基地坍塌房屋未使用的,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政府注销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如果你手里有宅基地闲置,可以依法流转,现土流网推出的合伙人运营体系,通过土地流转还可以创业致富,低门槛低投入低风险,不用注册公司开设门店和全职运营团队。只需对接地源。业务简单易上手,可一人兼职操作。详情请点击:土流网重磅推出合伙人运营体系,5800就能创业致富!4.未办理手续的土地耕地确权证书中,农民合法耕田是由村集体统一分发的。根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农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自开垦荒地四类荒地,由国土部分进行依法处置,也禁止在耕田上建造房屋等设施。农村确权固然是好事,这些土地让农民实实在在的握在了手里,在履行这些法律法规时,应为农民切身利益着想,多些人性化,让农民和政府的配合下完成这确权之路。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国家发布新的政策,请以新政策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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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1-02 09:01
  • 2018-2020年盐城棚户区改造计划:计划改造5万户
    12月26日,盐城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市区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情况,并详细介绍了《盐城市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方案计划至2020年底,改造住宅总户数约5万户、住宅总面积约570万平方米。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住房保障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在每年的为民办实事项目中都会安排相关任务。今年,我市重点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整治9个老旧小区,进一步增进民生福祉。截至目前,市区新开工棚改安置房4019套(户),其中货币补偿2963套(户);基本建成棚改安置房3805套(户),含货币补偿2963套(户);完成棚改征收3888户,已全面超额完成省、市政府下达市区年度目标任务。为让被保障群众切实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优惠,我市每年根据情况,对市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进行调整。2017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调整至24000元/年或2000元/月。此外,市区加快推进部分已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得到了住房困难家庭的热烈响应。目前已收到申报材料360余份,本月30日将组织摇号分房工作。延伸阅读:盐城,隶属于江苏省,地处中国东部沿海中部,江苏省中部,位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北翼。盐城是江苏省面积最大的地级市,市域面积1.7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22.85万人;其中市辖区面积492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40万人。盐城东临黄海,南与南通接壤,西南与扬州、泰州为邻,西北与淮安相连,北隔灌河和连云港市相望。全市地势平坦,河渠纵横,物产富饶,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盐城是江苏沿海地区新兴的工商业城市,也是长江三角洲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盐城拥有江苏省最长的海岸线、最大的沿海滩涂、最广的海域面积,同时也是丹顶鹤的家园、麋鹿的故乡,在沿海滩涂上建有麋鹿和丹顶鹤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誉为“东方湿地之都,仙鹤神鹿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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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9 14:12
  • 为什么种地不赚钱 农民依然不愿意离开土地?
    种地赚不到钱,大多数的农民为什么还要继续坚持种地,而不是外出务工或做其他的事情呢?这其中牵涉到的方面有许多,比如:1.农耕文化的影响在传统的农耕文化中,多是各自守着自家的一亩三分地,一个村子里家家户户种植的农作物和养殖的家禽家畜其实都差不多相同,大家都知道通过种地赚大钱几乎不太可能,但是却也是能够自给自足的,这对于勤俭了一辈子的老农民来讲已经能够满足了他们都生活需求。我们都知道,农村里的生活节奏是非常慢的,慢到连路旁的老狗都慵懒地在草堆地晒太阳,林间鸟鸣与犬舍之声清晰可闻,通常农民们的日常大多是这样的:清早出门去田间地头锄锄刨刨,忙到大概上午八九点钟回家吃个早饭,然后再去田里或者山上干农活儿,比如栽苗、打药、或者割猪草等等,一直忙到下午一两点吃个午饭再出去,有时候也会睡个午觉。晚上六七点的样子回家生火吃晚饭,一天就这么过去了,也许我们会觉得这样太过无聊,但是这是他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虽然收入没有太多,但日子缓慢而舒适,幸福感并不比我们少,相反还是我们羡慕的对象。2.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寄托就像城里人无法脱离工作而生存一样,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也是一个工作场所,并且与城市不同的是,农民对这个工作场所充满了感情,有敬畏,有依赖,也有热爱。都说土地是农民的根,即使是出去务工了的农民,到老还是会落叶归根,回到这片土地。正因为如此,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大多数的农民是不愿意放弃自己土地的。3.农村土地改革让土地拥有更多的增值收益虽然种地目前基本上难得赚到钱,但是一年多项补贴下来,农民也不会亏损,加上现在国家在农村搞土地改革,农民心里也清楚地算了一笔账,未来几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空间很大,就比如说把土地流转出去,自己还可以继续以打工的方式种地,获得两份收益。4.外出务工前途未卜人总是习惯于做自己比较在行的事,对于不太确定的事通常不太愿意去尝试,对于种了一辈子地的农民来讲更是如此。不种地外出务工做什么呢?干建筑?人老了干不动了……而且在外面生活开销也很大……几经权衡,还是在家种地靠谱得多。当然,不同的人留在农村种地的原因各有差异,不会仅限于以上几种原因,但是农村的土地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农民对于土地的情感也复杂得多,祖祖辈辈都种的这块地,到了自己手上荒掉了,大部分人都会于心不忍觉得可惜,因此除非真的种地已经难以维持生计了,农民们是不会离开自己熟悉的那片热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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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9 10:51
  • 农村承包多少亩土地才有补贴?多少亩才算大户?国家会补贴多少钱?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2017年10月17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那么农村承包多少亩土地才有补贴?多少亩才算大户?国家会补贴多少钱呢?下面为大家整理如下:承包多少亩土地才有补贴目前承包农村土地没有补助,但可以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一般承包100亩以上耕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就可以享受政府每亩200元左右的补贴,具体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请到农业委员会咨询。这个各地方政策和标准不一。国家现在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中对规模农业经营户的定义标准是:1.种植业:以商品化经营为主,规模要达到,一年一熟地区露地规模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设施占地25亩及以上。还有畜牧业、林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各自的标准。承包土地国家会补贴多少钱土地承包价格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决定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国家相关的种粮农业补贴政策,主要有以下两类:一、粮食(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1、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亩计税面积81.5元。2、水稻直补对象为核定计划种植的水稻面积;农资综合补贴对象为以水稻、玉米、小麦等为主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3、继续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原则上谁种地谁享受补贴,但对承包地转包或租用给他人的按承包或租用协议处理。4、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地、十边隙地、自留地等不享受补贴;今年已明确征用为非农业用地面积也不能作为补贴对象;高效农业一律不在补贴范围内;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二、良种补贴良种补贴坚持政策公开、全面覆盖、直补到户的原则。补贴标准为水稻每亩15元,小麦、玉米、花生等每亩10元。补贴涵盖全县所有种植水稻和玉米、小麦、花生等种植户。补贴的程序为: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补贴面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申报并登记造册,造册后村民委员会按补贴要求进行核实,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户张榜公示,村组干部单独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公示结束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并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资金发放工作由县财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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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8 14:05
  • 2018年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将添新措 开展增值收益调节金转税费制度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了解到,2018年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将添新措,我国将继续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等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最新要求,此前确定的33个试点地区将对三项改革内容全覆盖,政府也将拿出一系列配套措施,例如研究制定与改革试点相匹配的确权登记颁证政策,还将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转税费制度的研究和探索等。据悉,为了统筹推进相关改革,明年有关部门将对一系列配套政策进行完善。首先,推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纳入国家确定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民自治改革等试点;其次,研究制定规范处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及深化改革需要的确权登记颁证政策,做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应发尽发;此外,还将优先在试点地区安排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土地整治后的优质耕地应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等。值得一提的是,和此前“单兵突进”不同,明年每个试点地区都要同时承担三项试点任务,这种深度融合意味着各地要着眼于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用系统的观点审视改革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制度创新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在改革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方面,明年也将会进行新的探索。据国土部门有关人士透露,促进三项改革试点深度融合,要平衡好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明年的试点工作,要按照农民在征地和入市中分享收入大体相当的原则,完善调节金征收制度,还要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转税费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对于这一项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严金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像城市经营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也需缴纳因土地增值而获得的部分收益,更好地平衡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农民在征地和入市中分享收入大体相当的原则,进行调节金征收。严金明表示,此前农地改革过程中很多税费是减免的,所以以调节金的形式征收。针对33个试点地区三年试点期,财政部、国土部发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从2015年至2017年底,土地增值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至50%征收。他认为,在土地改革的长期趋势下,不应再使用临时性的调节金制度,而是需要稳定长期的税费收缴,相关增值收益税或成为地方稳定税种。多位专家表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转税费等长效制度是改革的基石,改革就是要制度先行,配套政策的创新与完善将直接决定试点的成败。日前在四川省泸县召开的“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守英表示,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重要资源,是农民生产生活的空间载体和增收致富的核心资产。在新形势下,农村改革的主线仍然是处理好人地关系,需要做足做活农村“三块地”改革,其中制度供给与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以三项改革中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例,记者在33个试点之一的泸县采访获悉,该县在过去一段时间的改革试点中,推出了大量的制度创新安排,例如将现行宅基地分配制度的以户为单位,转变为以人为单位,这样能更加落实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居住权和宅基地基本权利。此外,该县创新探索了宅基地退出制度,通过明确退出类型、有偿退出方式、退出程序、退出补偿标准等,让农户有了更多选择。多位专家表示,类似宅基地退出等政策设计,是村庄转型的重要安排,也是我国推进三项土地制度改革想要达到的主要目的。试点地区这些创造性的制度安排,为全国的农地改革提供了借鉴,不仅有利于解决乡村衰败问题,也有利于促进乡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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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8 12:02
  • 2017南京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
    12月27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9号)。按照通知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起,南京市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83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33元。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83元。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33元。三、城市、农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相关规定执行。四、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施行。五、各区房产(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单位要抓紧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信息发布和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1日印发>>推荐阅读:苏州市2021年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包括几类?哪些情况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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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8 11:12
  • 2018年未婚可以分户吗?怎么分?需要什么手续?
    在以往,我国宅基地的使用是没有限制的,而从2018年开始,农户想获取宅基地就得通过过户,分户的方法获得,但并不是人人都可以的,必须达到相关的条件才能,那达到条件后,未婚可以分户吗?怎么分?需要什么手续?我国法律其实并没有专门规定单独立户的条件,立户是公民的自由,每个成年公民都有立户当户主的权利,但是考虑到便于户籍管理和治安方便,一般公安机关规定最好有相应的稳定住所,以便确定你的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也就是有独立住所)的,可以单立为一户,一般住家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这里的住所是指稳定的合法住所,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临时租赁的(符合政策的保障房类租户除外)不予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不能担任户主。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或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或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可以办理分户手续。也就是只有你成年,婚姻关系只是分户的一种情况。你未婚但是如果有自己的独立住所并实际居住,依然可以分户,分户只是一个过程,分了之后还要到该居所下立户。办理家庭分户:1、提交申请表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分家变化证明材料4、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家庭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1、房屋权属证明;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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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7 14:28
  •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阿坝州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阿坝州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3号),保护和改善全州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推进全州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坚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行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筑牢岷江上游生态保护屏障,为建设美丽阿坝提供良好土壤环境保障。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到2030年,全州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三、重点工作及任务(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成果汇总上报工作,加强对各县(市)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2018年底前查明全州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全州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牧局、州卫计委参与,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全省统一规划,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矿企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为重点关注风险区域,2017年、2018年底前,分别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初步建成全州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州、县(市)根据工作需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补充增设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全覆盖,建成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水平。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农牧局参与)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等部门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实现信息上传和共享能力,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牧业生产中的作用。(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教育局、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卫计委参与)(二)配合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加强执法监管。4.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配合国家、省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州政府法制办、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质监局参与)5.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镉、汞、砷、铅、铬、镍、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以及粮油蔬菜主产区、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参与)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含有毒有害物质、违法违规存放处置危险废物和危化品、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相关领域职能部门、从业单位及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实现对土壤环境的有效监管。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检察院、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安全监管局参与)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州工商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公安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农牧局、州质监局、州供销社参与)(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6.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全州农产品主产区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将划定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审核,由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县(市)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州农牧局、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参与)7.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环境保护局、州农牧局参与)粮(油)、蔬菜主产县(市)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化肥农药减量、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州农牧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参与)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以构建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到2020年,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200个,省级森林食品基地3个。(州农牧局、州林业局牵头,州环境保护局参与)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涉重等行业企业。(州发展改革委、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行业企业环境监管。2020年前,加快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升级和技术改造,确保耕地不受污染。(州环境保护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参与)8.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要按照国家的技术指南,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州农牧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参与)9.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前,相关县(市)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相关县(市)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订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完成省上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州农牧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参与)10.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州农牧局、州林业局负责)(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1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参与)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州、县(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环境保护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水务局参与)12.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负责)1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一律不得进入用地程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牵头,州环境保护局参与)(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1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报州环境保护局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参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注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参与)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环境准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的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16.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所形成的尾矿库、矿山排土场和渣场的安全监管和污染防控,重点加强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完善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州安全监管局、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参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深化矿山“三废”污染治理,在部分矿山、建材开采废弃场地开展污染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试点。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州环境保护局、州安全监管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参与)17.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州、县(市)根据重点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本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到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开展重点工业园区污染综合预警试点,2020年建成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预防预警体系。(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参与)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环境保护局、州质监局参与)18.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及其它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市)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19.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在生态红线管控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总量,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环境监管,严格落实重金属企业监测制度,加大对重金属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9.5%。(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落实国家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和标准。认真执行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环境保护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参与)20.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参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全州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环境保护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商务局参与)21.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配方肥,增施有机肥,开展政府补贴有机肥生产和使用试点工作,减少化肥使用量。落实《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全程社会化服务。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选择在部分产粮(油)县(市)和蔬菜生产重点县(市)开展试点,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安全处置激励机制,建设收集存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到2020年,推广到全州粮(油)、蔬菜生产重点县(市)。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能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技术新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州粮油、蔬菜、水果主产区化肥、农药施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州农牧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环境保护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供销社参与)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州农牧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供销社参与)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养牛重点县(市)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采用PPP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开展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市)创建活动,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自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州农牧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环境保护局参与)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州水务局牵头,州农牧局参与)22.减少城乡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到2020年,全州60%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修订完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综合治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到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州城乡建设住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供销社参与)(七)优化土地资源空间布局,探索土壤风险防控模式。23.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空间。各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参与)24.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一类、二类管控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在一类管控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参与)25.科学配置土地资源。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地资源配置与保护,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州发展改革委、州城乡建设住房局牵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参与)26.建设风险管控试点区。以影响食品安全和人居健康的污染区域为重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试点县(市)建设,探索不同类型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模式,优化土地资源空间布局。(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参与)(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27.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出让人造成土壤污染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参与)28.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制定阿坝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严格管控农用地清单和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完成项目库建立。2017年制定我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参与)29.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以受污染耕地和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逐步推进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州国土资源局、州农牧局、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参与)30.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参与)31.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州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州环境保护局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全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州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依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参与)(九)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3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支持土壤环境标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地方病等方面基础研究,全面推进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支持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风险管控与预警、治理与复合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研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力争建设一批州级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州科技知识产权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教育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卫计委参与)33.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与成果转化。配合省上探索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支持环保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研发。配合省上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国际项目合作,开展技术研究与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州环境保护局、州财政局、州科技知识产权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教育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参与)3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通过政策推动,逐步形成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中的作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州发展改革委、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参与)(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35.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州县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参与)加大财政投入。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质量类别划分、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加大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州财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农牧局、州水务局参与)推行绿色信贷。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农牧局、州国税局参与)落实激励政策。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州财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供销社参与)36.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上市融资和挂牌融资;支持利用绿色证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府金融办牵头,州财政局、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阿坝银监分局参与)根据国家要求,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危废处置等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等重点行业企业有序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财政局、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阿坝银监分局参与)37.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州土壤环境状况,州、县(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参与)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通过环保、农业、国土资源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地方政府部门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宣传土壤环境保护。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检察院、州法院、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参与)38.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报纸杂志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委宣传部、州教育局、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州文广新局、州粮食局参与)(十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39.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在2017年9月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备案;逐年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州环境保护局汇总。州环境保护局在每年1月25日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州政府审定,州政府于1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农牧局参与)40.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州环境保护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统筹协调全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州环境保护局汇总,州环境保护局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科技知识产权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水务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工商局、州安全监管局、州政府法制办、人行阿坝州中心支行参与)41.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州国资委参与)42.严格评估考核。省人民政府与州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签订后3个月内,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委组织部、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审计局参与)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州财政局牵头,州环境保护局参与)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要约谈有关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情节轻重,建议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州委组织部、州检察院、州监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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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7 11:00
  • 万载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
    万载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扶贫工作要求,根据《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扶移字〔2016〕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24号)和《中共万载县委、万载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移民搬迁进城进园进集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万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抢抓易地搬迁政策机遇,坚持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的原则,以评定符合要求的搬迁户为目标重点,围绕建房、搬迁、就业、保障、配套、退出六个关键环节,结合进园安置、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科学选址、科学规划,建设好安置点,强化资源整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培养后续产业,健全保障体系。建立农民增收及创业环境。确保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二、目标任务2017年,全县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045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分布在16个乡镇组织实施。(附:万载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计划表)三、搬迁范围与对象及程序(一)易地扶贫搬迁的范围和对象是:居住在深山、库区和地质灾害、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恶劣、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的农村自然村或居住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同步搬迁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村自然村或居住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同步搬迁人口。(二)易地搬迁程序。将县政府正式确定的“十三五”期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名称向社会公告,经上述范围内的贫困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示、签订搬迁协议书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保证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四、工作要求和搬迁原则(一)要求:科学选址规划。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结合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分散安置户,科学选择安置点,选址不占基本农田,调规后变成建设用地的除外,并要取得县国土资源局的批复方可施工。不选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二)原则:自愿基础上,整体搬迁;不能整体搬迁的,优先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安置方式安置方式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以进园安置和乡、村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实行多元化安置。(一)进城进园安置。在县城、县工业园集中安置住房的,以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主,实行统规统建。(二)乡、村(中心村)集中安置。在乡、村集中安置的,根据群众意愿,可实行“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建房。五保对象符合入院供养规定的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安置,无经济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乡村建设兜底安置房周转使用。(三)分散安置。限于当年搬迁计划中的搬迁户,户主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公示后并与乡(镇)政府签订自主分散安置协议,并享受易地搬迁补助(不享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政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房屋产权、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六、项目建设管理和实施步骤(一)项目建设管理1.易地搬迁贫困户先到所在乡镇扶贫工作站申请领取易地搬迁审批表,由乡镇扶贫工作站联系扶贫指挥部项目部工作人员实地堪测,核实家庭相关情况是否属实,如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由乡镇扶贫工作站审核签字盖章上报到县扶贫指挥部项目部,项目部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严格执行申请报告、用地审批、规划设计、环评、地堪、招投标后再施工的管理程序。实行统规统建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报账制;统规分户建房的,成立搬迁安置建房理事会,负责或参与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搬迁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等监督。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单项工程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确因情况变化而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批准。5.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完工后,县扶贫攻坚指挥部将组织扶贫和移民、发改委、财政、城建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年度下达的搬迁计划、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相关文件资料,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搬迁入住、就业和脱贫产业落实、脱贫成效以及旧房拆除、土地复垦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二)实施步骤1.选址规划。3月15日之前完成选址、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2.启动建设。3月底2017年安置点应全面开工,10月底前应完成房屋主体工程建设,12月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资金。七、主要建设内容和方式1.住房建设指导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房面积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严格控制住房面积,根据搬迁家庭人口合理设计多种户型,保证搬迁的贫困户按控制标准选择入住;分户建房的,住房可一次性设计,但在其脱贫前,只能按人均控制面积建设,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因搬迁建房举债而影响脱贫。2.购建房补助及奖励标准,根据万发〔2016〕12号文件《关于推进移民搬迁进城进园进集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内容:(1)贫困户补助标准,进城进园每人26000元;乡镇集中安置20000元;分散安置符合规定的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以上补助除财政直补8000元,剩余部分为建(购)房信贷补助。(2)同步搬迁户补助标准,每人直补8000元。(3)贫困户奖励标准,1人在县工业园务工半年以上每户奖10000元,1人及以上取得职业技术资格,每户再奖10000元。3.购房价格。县工业园区按每平方米成本价1600元(含简装修),其他地方按当地成本价。八、补助资金拨付和程序1.集中安置购房户,提供购房合同、旧房拆除证明、务工证明、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向所在村、乡镇提出申请,汇总后报县扶贫指挥部项目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交安置点承建单位,补助款直接抵购房款。2.分散安置户,提供建房证明、与乡镇签订的协议向所在村、乡镇提出申请,汇总后报县扶贫指挥部项目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交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承接单位,将补助款拨入农户一卡通帐户。3.集中供养安置或兜底住房安置的,由乡镇与搬迁户签订协议后,交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承接单位,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九、强化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项目部成立督查组,叶旭英任组长,龙昱薇任副组长,喻连福、曾艳平为成员。督查组平时不定期对全县所有乡镇有易地搬迁的村、组进行项目指导和建设进度进行跟进,对超前完成的给予全县通报表扬,落后又不追赶的乡镇对其主管领导实行问责。平时督查成绩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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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6 15:56
  • 2018年太原尖草坪区11个城中村改造名单曝光,快看看有你家吗?
    2017年12月22日上午,太原尖草坪区政府召开了尖草坪区2018年城中村改造谋划和城改动员会,在会议上公示了2018年列入城中村改造的名单,快看看有没有你家?会议指出,在2018年,太原尖草坪区政府将会推动北固碾、南固碾、下兰村、南寨村、圪垛村等“东线战场”城中村改造,同时,借助军民融合发展的机遇,开发以“休闲养老”“医养结合”“宜游宜居”为主题的商住小区,全力加快呼延、大留、土堂、上兰、西村等村的城改工作。回顾这些年城中村改造工程,万柏林区已经首先完成整体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尖草坪区将在2018年完成上述村庄的改造任务,大家还是很期待的!而此次列入改造的个别村庄,在2017年已经与品牌房企签订协议,将会共同完成城中村的改造任务。2017年7月28日上午,尖草坪区政府与保利地产就南固碾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签约。南固碾村位于柴村桥以北,紧邻滨河东路、大同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该村现有1736人、400户,城中村改造用地218.97亩。>>如有尖草坪区农村产权交易、万柏林区农村产权交易、晋源区农村产权交易、太原市农村产权交易等农村产权相关问题,请咨询尖草坪区农村产权交易、万柏林区农村产权交易、晋源区农村产权交易、太原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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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6 15:13
  • 2017-2019年河北省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12月18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汇总全省土地调查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检查验收等。通知要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部署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完成资料收集,组织人员培训,遴选调查队伍,开展调查宣传,启动实地调查等。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附原文内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和意义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二、调查内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主要任务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和成果汇总。三、调查时间安排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部署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组建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调查方案,落实调查经费等。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完成资料收集,组织人员培训,遴选调查队伍,开展调查宣传,启动实地调查等。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2020年,汇总全省土地调查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检查验收等。四、调查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解决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提供最新行政勘界成果和相关资料,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二)明确各级分工。调查采取“全省统一组织、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省级统一部署调查任务,负责统一制作基础数据、统一采购省市县级土地调查软件和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市级负责调查工作督导、质量监理、规范性检查;县级负责实地调查及数据库建设。(三)落实调查经费。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经费,由省、市、县(市)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级负担。市、县(市)所需调查经费,原则上使用省级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省级对较为困难的省财政直管县给予适当补助,如有不足,同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要统筹安排,将所需调查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四)确保调查质量。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报送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五)加强调查宣传。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阶段任务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让社会各界知晓土地调查、支持土地调查、配合土地调查,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附件:河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8日附件河北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袁桐利常务副省长副组长:吴晓华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潘爱良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成员:宋立民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丽省民政厅副厅长徐联中省财政厅副厅长张兰格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吕竹青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吴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崔志清省水利厅副厅长马利民省农业厅副厅长王忠省林业厅副厅长和大水省统计局总统计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张兰格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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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6 10:22
  •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明确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问题。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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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6 09:35
  • 2018年度张家港市房屋征收计划:计划征收53户
    12月1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2018年度张家港市房屋征收计划,表示将征收交通局5户,水利局1户,粮食购销总公司4户,土地储备中心11户,经开区3户,塘桥镇6户,城投集团23户,共53户,快看看有你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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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6 09:25
  • 农村创业拿地技巧: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这3类土地用地优惠政策最多!
    做农业第一步就是拿地,那么,哪种土地有用地优惠政策呢?这是农业创业者们非常关注一个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曾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支持的设施农业一般分为3类: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这三类设施用地在使用的时候不需要办理农用地专用手续,只需要签订《用地协议》,然后把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进行备案方可。很多人分不清这三类用地,不知道哪样的是生产设施用地?哪样的附属设施用地?哪样的是配套设施用地?下面一起来看看这3类设施用地具体如何规定的:第一类:生产设施用地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第二类:附属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第三类:配套设施用地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以上3类用地手续比较简单,自己与村里和镇里签订3方《用地协议》,然后,把《用地协议》去国土局和农业局进行备案,就可以合法使用了。>>推荐阅读:设施农用地属于什么地类?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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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6 09:17
  • 2018年租房、土地流转费如何抵税?两部门八项举措简化营改增
    营改增改革中,租赁不动产、运营资管产品、流转农业生产用地、社团缴纳会费如何抵扣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5日联合发文,从八方面细化相关征收政策,进一步方便纳税人。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两部门明确了多项确定销售额的规定,如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按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针对外界关注的交通运输过桥过路费抵扣问题,两部门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此外,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通知明确,此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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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6 09:06
  • 2017年佛山南海首次发布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
    12月22日,南海区住建部门首次发布《南海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以下简称《租金标准》),此举将进一步指引、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指导租金标准涵盖五类房屋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家住建部和省、市相关部门也先后制定文件,要求各地区发布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为贯彻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今年南海区首次制定并发布《租金标准》。此次发布的《租金标准》涵盖五大类,分别为南海区各镇街专业市场及商场指导租金标准、各镇街路段指导租金标准、各镇街办公用房区片划分指导租金标准、各镇街住宅用房区片划分指导租金标准,以及各镇街工业厂房区片划分指导租金标准。制定《租金标准》意义何在?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住房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租金标准》有利于租赁双方了解房屋所在地租金基本情况;有利于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为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也为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奠定基础,有利于相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此外,也有利于运用租金标准成果,确定房地产税费征收标准,调控房地产市场。10片区电梯住宅指导租金超30元/㎡·月在专业市场及商场指导租金标准中,桂城整体租金水平最高,其中,平洲玉器街为全区最高,首层指导租金达到450元/㎡·月,是全区唯一一个破“四”的专业市场。其次是万达广场,首层指导租金为300元/㎡·月。而在“二字头”梯队,桂城占了3席,分别是万科广场、保利水城、中海寰宇天下,大沥新都会广场也占据一席,西樵樵岭国际购物公园和富盛广场租金也突破200元/㎡·月。狮山镇、里水镇、丹灶镇和九江镇的专业市场和商场最高指导租金大多不超过100元/㎡·月。南海作为外来人口流入大区,住房问题引人关注。从各镇街住宅用房区片划分指导租金标准中看到,南海区步梯住宅小区普遍指导租金不超过30元/㎡·月,全区仅有桂城街道“海八东路——宝翠北路——宝石西路——华翠北路——南平西路——宝翠北路——佛平三路——桂澜中路——海三路——南一路——规划路——南一路”片区二居室,以及“里水镇评估范围——河涌”的二居室指导租金达到了30元/㎡·月。在大沥镇,“佛山一环——广佛新干线”片区住宅小区指导租金最高,步梯二居室达到28元/㎡·月。而南海区的电梯住宅小区的指导租金中,二居室突破“30元/㎡·月”的镇街则有大沥、桂城、狮山、里水4个镇街,其中,大沥有4个片区、桂城有3个片区、狮山有2个片区、里水有1个片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佛山市是全国12个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城市之一,南海区被选为佛山市的试点区。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形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租购并举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今年10月,南海区成立了由区长顾耀辉担任主任的南海区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指导委员会,并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开展全国租赁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努力培育出较为成熟的国有和民营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基本建成信息共享、服务全面、监管有力的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基本构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经验。除了发布《租金标准》,南海还结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制订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目前数个试点项目正在积极筹备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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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5 14:39
  • 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鸡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鸡政字〔2017〕8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现将《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鸡泽县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鸡泽县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和登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69号)及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17〕25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收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邯政字〔2017〕35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是指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建成的住房,包括住房制度改革购买的公房、单位在自有土地上按有关政策集资建房、按政策开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等。第三条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一)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转移的;(二)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四)本规定实施前,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收益再次转让的。因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离婚析产或婚内析产)的不收取土地收益,待转让时再行收取。第四条本规定下发后,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首次转让,需缴纳土地收益。土地收益金由转让方按房屋成交价格1%的金额计算缴纳;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参照契税完税价格计算缴纳。土地收益由县国土局代为收缴,并及时缴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已缴纳土地收益的,再次交易时,不再缴纳土地收益。第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鸡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8日印发>>如有邱县农村产权交易、鸡泽县农村产权交易、广平县农村产权交易、邯郸市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邱县农村产权交易、鸡泽县农村产权交易、广平县农村产权交易、邯郸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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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5 10:21
  • 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7〕8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8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2月12日湖北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6〕78号)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现就加快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强化规划引领,促进特色小镇健康发展(一)注重产业规划,凸显产业特色。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上寻找特色小镇建设机遇,找准特色、凸显特色、放大特色。重点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体育健康、养生养老等新兴产业,兼顾传统经典产业,紧扣产业升级趋势,锁定产业主攻方向,构筑产业创新高地,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在差异定位和领域细分中构建小镇大产业。坚持“一镇一业”,不搞产业的多元化,因地制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宜游则游;不求多,但求精;不求全,但求特。(二)注重功能规划,优化功能布局。特色小镇可以是建制镇,也可以是非建制镇。特色小镇不能等同于新城建设、园区建设、景区开发和美丽乡村建设,当前重点是培育非建制镇类特色小镇,打造规模紧凑、功能集聚、职住平衡的具有明确产业定位、具有文化传承与创新能力、具有旅游和社区功能的创新创业平台。武汉市等大城市要精心谋划,认真组织培育创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打造特色小镇群。规划要坚持多规融合,优化功能布局,深挖、延伸、融合产业功能、文化功能、旅游功能、生态功能和社区功能,产生功能叠加效应,促进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彰显小镇独特魅力。力戒机械的功能叠加、牵强附会、生搬硬套。(三)注重建设规划,彰显建筑特色。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避免地方政府土地经营的冲动,防止特色小镇“房地产化”。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尊重小镇现有格局,不盲目拆老街区;保持小镇宜居尺度,不盲目盖高楼;传承小镇传统文化和建筑特色,不盲目搬袭外来文化和现代建筑风格。根据现实基础、地形地貌和自然景观,做好整体规划和形象设计,使小镇形成鲜明的建筑特色,打造“高颜值”小镇。硬件建设、软件建设,要充分体现“一镇一风格”,多维展示地貌、建筑、人文和生态特色,力求“小而美”,不求“大而广”。(四)注重创新导向,激发小镇活力。创新特色小镇的建设思路、方法、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特色小镇创建的积极性,防止政府大包大揽。特色小镇的运营由市场主体主导,采取规范的PPP模式,专业人做专业事,政府负责提供优质政务服务。要充分利用小镇创业创新成本低、进入门槛低、束缚少、生态环境好的优势,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效平台和载体。全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在小镇集聚,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将创新性供给与个性化需求有效对接,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使特色小镇成为创新创业高地。二、明确创建标准,提高特色小镇建设质量(一)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产业定位精准,特色鲜明,向做特、做精、做强发展。新兴产业成长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手段,推动产业链向研发、营销延伸。产业发展环境良好,产业、投资、人才、服务等要素集聚度较高。小镇吸纳周边剩余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增强,带动农村发展效果明显。发挥项目支撑作用,突出实体经济投资,夯实发展基础。新建类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不含商品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改造提升类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二)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特色小镇必须是生态小镇,将绿色发展作为基本要求。空间布局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整体格局和风貌具有典型特征,路网合理,建筑高度和密度适宜。倡导街坊式布局,住房舒适美观。建筑彰显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公园绿地贴近生活和工作,镇区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店铺布局合理,土地利用集约节约,小镇建设与产业发展同步协调。特色小镇达到国家卫生镇、湖北省森林城镇相关标准,公共服务区域或特色小镇旅游版块区域达到国家3A级景区建设标准,旅游类特色小镇达到湖北省旅游名镇建设标准。(三)彰显特色的优秀文化。传统文化得到充分挖掘、整理、记录,历史文化遗存得到较好保护和利用,现代文化创新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形成独特的文化标识,与产业融合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得到充分弘扬。公共文化传播方式方法丰富有效。居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较高。(四)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基础设施完善,自来水符合卫生标准,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并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理,道路交通停车设施完善便捷,绿化覆盖率较高,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等服务覆盖小镇区域。游客中心、厕所、交通导览、公用智能设施、休闲休憩等配套设施布局科学。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五)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明确投资建设主体,以企业为主体推进项目建设和小镇的管理运营。每个特色小镇都尽可能有众创空间,能够吸引人才,吸引创客。发展理念、经济发展模式、规划建设管理有创新。多规协调,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合一。“放管服”改革和社会管理服务取得突破,严格执行有关农民减负要求。省、市、县支持政策有力度,小镇发展内生动力强。三、完善创建政策,激发特色小镇发展活力(一)保障发展用地。从2017年起,省里每年为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每个安排500亩的增减挂钩用地计划指标,直接单列下达(属于21个省级“四化同步”示范乡镇除外)。支持小镇探索集约用地的方式和途径,依据国家和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的有关要求,鼓励小镇开展“旧房、旧村、旧厂”改造和荒地、废弃地开发利用,支持小镇进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二)适度扩大财权。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本着积极支持特色小镇发展的原则,探索建立新型财税分配机制,合理划分县、镇收支范围。在小镇辖区内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非税收入,重点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特色小镇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三)加强资金扶持。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的原则,整合各级对于乡镇的城建、交通、水利、环保、民政、商贸、旅游等各类补助资金,重点向特色小镇倾斜。从2018年起,省里每年安排特色小镇创建引导专项资金,对达到创建形象进度的小镇进行奖补。市、州、县也要整合资金,集中投放,补助小镇城乡规划、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四)加大金融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与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推进商业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住建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加大对特色小镇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小镇吸收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特色小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财政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重点建设项目发行债券。四、创新创建方法,增强特色小镇发展动力(一)优选创建对象。围绕3至5年培育创建50个国家及省级层面特色小镇的目标,采取示范引路、分步推进、动态调整的创建方式,首批优选20个左右的特色小镇启动创建工作,以后每年增补10个左右的创建对象。全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扶持,打造3-4个具有湖北特色、全国知名的特色名镇,确保取得明显创建成效(首批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附后)。对工作进展不明显、达不到创建标准的创建对象实行动态调整。未纳入首批特色小镇创建范围,但具备本工作方案标准要求的其他地方,通过评估纳入创建范围。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依据规划和地方支持措施、创新力度,由专家、部门和市场主体共同评选。各市、州都要制定工作方案,结合“四化同步”试点、“三园三区”建设等,选一个有条件的县(市、区),连片开展特色小镇培育,省住建厅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二)优化创建模式。省住建厅要对特色小镇建设规划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指导服务并加强工作督办,定期举办特色小镇创建新闻发布会,每年组织举办两期集规划路演、市场主体对接、金融项目融资、PPP方案介绍、工作培训等为一体的活动,推进特色小镇的招商、引智、聚力。鼓励特色小镇引进有实力的城市和产业运营商,采取系统化、特色化理念,从规划设计、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园区建设、城市运营等六大领域,为特色小镇提供全流程综合解决方案,保证小镇建设风格的一致性,避免资源浪费。鼓励省内各大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联手,组建多元化、公司化的投资运营平台,联动参与特色小镇建设。(三)创新运营机制。特色小镇创建坚持市场运作、自求平衡、政府奖补的原则,面向市场招引投资运营商参与创建。对投资规模较大、难以实现资金平衡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采取将特色小镇之外的经营性用地与特色小镇建设项目捆绑打包、公开招标的办法,吸引有实力的运营商参与开发建设。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灵活的管理办法和运作机制。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工作平稳推进(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相关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特色小镇创建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要严格特色小镇申报、评审的前提条件,对已进入特色小镇范围和新进入创建范围的小镇,必须组织专家从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市场化运作等方面衡量规划的科学性,并依据通过的规划对创建成效进行评估。要将特色小镇创建的五条标准细化为分值,形成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并根据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进行适度调整。(二)强化市、县两级政府创建责任。县级政府是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州政府要把特色小镇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和指导县级政府做好规划编制、保护生态和优化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联动机制,整合各项要素资源,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创建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年度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三)实行部门联系特色小镇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省政府决定实行省直部门联系特色小镇制度,一个省直部门联系一至几个特色小镇,重点支持联系地特色小镇建设(省直单位联系名单附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每年按照省里确立的标准申报2-3个特色小镇创建对象,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创建规划、创建标准要求审核进入新的创建名单。(四)实行特色小镇分阶段验收制度。对纳入首批省级创建对象的特色小镇,按照3年基本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的要求,从2018年起开始按年度形象进度目标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年度形象进度目标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补,当年拨付到位。考核不合格的,退出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退出创建名单的小镇,从所在县(市、区)倒扣相关市州省奖励的用地指标,收回省奖补资金和相关支持政策。考核验收工作由省住建厅牵头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鼓励市州根据省确定的标准,开展各自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五)实行年度层级考核制度。每年省政府特色小镇创建联席会议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落实政策、指导支持创建工作的汇报,并在适当范围对工作情况及绩效进行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六)验收命名。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特色小镇并进行命名,向社会公布。附件:1.湖北省首批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与联系部门2.湖北省特色小镇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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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5 09:52
  • 2017年广东潮州市非户籍落户新政: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55%以上
    近日,潮州市出台《潮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3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两个百分点以上。根据《方案》,我市将拓宽落户通道,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方案》通过完善住房保障、社保、教育等配套政策,确保非户籍人口与户籍人口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城镇住房保障方面,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符合《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条件下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养老保险方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子女受教育方面,《方案》强调,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国家要求,加快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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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5 09:39
  • 试点后,云南大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怎么样?
    置身云南大理乡村,犹如走进了一幅山水画,农房白墙青瓦,良田纵横斑斓。如果此时再吹来一阵清风,最好是刚刚飘洒过一场细雨,你能看到苍山吐雾,闻到洱海咸湿,还能捕捉到忙碌的农民黝黑脸庞上从容的微笑和眼睛里迸发的光芒。2015年,大理市被列为云南省唯一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市。三年过去,一心把农民长远发展、田园风光保护、民族历史文化传承和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结合的试点,从小树苗茁壮长成了大森林,在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方面有声有色。“天气常如二三月,花枝不断四时春”——初冬时分,记者来到大理,领略徐霞客诗句的韵味,听一听“宅改”农民的心声。户有所居,农宅聚而舒心“现在住的比以前好多了,我们很满意。”银桥镇双鸳村村民杨棋胜是典型的住房困难户。几年前,兄弟三家人挤在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土木房里,出门踩泥,抬头碰梁。现在自己家独立出来,建了240平方米的白族小楼,天井宽敞整洁,厨房、化粪池俱全。生活质量的提高,让杨棋胜心里格外地美。过去,大理农村规划滞后、土地资源紧约束,农房建新不拆旧现象十分严重,村容村貌脏乱差、空闲院落无人住,更为难的,是大批住房困难户的刚性需求得不到保障。成为宅基地改革试点后,大理开始了一场“变形记”:出台办法,界定“一户一宅”;修编村庄规划,锁住村子边界;明确户控面积标准、违建认定等问题处理细节;探索有偿使用和自愿退出;启动空心村整治,改善村庄环境,让农民住有宜居。曾经“一团浆糊”的大理宅基地底数很快摸清了:全市农房“一户一宅”8.5万户,占81%;“一户多宅”2.1万户,占19%,3200户“主体资格不符合”的被有序清理,宅基地实际需求人数从8.5%下降到5.6%。杨棋胜所在的双鸳村,按照“一户一宅”标准开展空心村整治,132户农民腾出48亩土地,以每户0.4亩计算,可满足未来15年的新建房需求。鹤阳村村民张发标前一阵子挺郁闷,由于不符合规划,挨着河道建的房子被执法人员拆了。好在村集体对他这类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安排到统规自建点。半年来,两口子参考着通用图纸,边筹边建,心里踏实了许多。“政府做好‘三通一平’,铺好污水管网,老乡住的都不远,相互也有个照应。其实住在河边还没这里方便。”张发标抽着水烟袋侃侃而谈。“大理严格宅基地资格审查,淡化用地指标管理,盘活闲置土地,目的就是让老百姓的建房指标落地。”大理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张永建介绍,“目前,全市规划调整宅基地面积5456亩,初步划定1020宗。6205户住房困难户全部张榜公示,杜绝了优亲厚友,实现了客观公正。”记者了解到,去年银桥镇300多户住房困难户,都把房子建起来了。要是以前,一个行政村一年最多只有2户能获批建房。富有所依,用益物权拓展沙栗木庄村村民赵致武,是当地勤劳致富的代表。他早些年当过屠户、做过生意,腰包鼓起来后,盖了三层气派小楼,院内鲜花繁盛,屋里家电豪华。可他并不知足,房子都翻修了几轮,房产证还是1987年发的。“怕是早该换了。”去年冬天,村里来了一群干部入户调查、勘测面积。草长莺飞时,赵致武领到了崭新的不动产权证,“土地四至、房屋户型图清清楚楚,我还可以拿着去银行抵押贷款。”手握“红本本”的赵致武,乐得露出了大白牙。赋予农村不动产权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是大理“宅改”的探索重点。首要之功,就在确权。大理94.4%的农民都不是住房困难户,这部分群众和赵致武一样,迫切希望发下产权证。然而,农村不动产登记最大的难点就是权属来源——人情复杂、扯皮事多。为“攻坚拔寨”,大理采取分类确权、分级审核,启用了两支队伍:一批市级优秀干部下派驻村,以点带面开展政策指导、规范操作;一批有威望的村民组成农村不动产认定审核小组,从源头把关、对认定负责。“哪家换过地、哪家有建房资格、哪家面积超标,我们都了如指掌。”沙栗木庄村不动产认定审核小组成员杨雄说。翻开一份《农村房屋确权调查分级认定审查表》,从申请人详情、审核小组认定、国土资源所意见再到乡镇确认,各个环节都有签字和盖章。依托这份表,大理市111个行政村明确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确定了建房指标分配,村集体补偿安置、统筹用地也有了参考。“红本本”的功能延伸至生态领域保护。近年来,洱海畔人气爆棚,餐饮、客栈“疯长”,生态环境负荷严重。保护大理的母亲河,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率先从“房地的管理规范”开始了。大理划定了水岸线、绿化线、禁建区三条生态线,洱海周边宅基地以出租、入股、自营等方式搞服务经营的,必须有“红本本”,同时还要缴纳村集体土地收益调节金,离水边越近,缴纳的费用越高,以此引导经营户逐步搬离洱海生态核心区。大理要让当地人不仅吃现成的“旅游饭”,还要吃长远的“生态饭”。洱海西边的磻溪村,有客栈27户、餐饮21家。村集体今年收取了52万元土地收益调节金,70%用于村公益事业,30%作为工作经费。“吃上‘旅游饭’的村民反哺村里,壮大了村集体经济,让全村人同享致富果实。我们村拖欠一位老板8年近40万元的修路费今年还上了。”磻溪村村委会主任张绍康如是说。未来可期,摸得着的实惠“尊重苍山,苍山有树;尊重洱海,洱海有鱼;尊重泥土,家家养花;尊重空气,就有充足的阳光和雨露。”诗歌《说不完的大理》,描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情景。苍山脚下的银桥镇鹤阳村,精彩演绎着这一画面。早些年,当地人去世后实行的是传统土葬,至少要砍掉一棵树、占用15平方米土地。随着死亡人口的增加,苍山上坟头林立,面海白化问题逐渐突出。“但存寸方地,留与子孙耕。”鹤阳村率先站了出来。村委会老年协会150余人,联名上报镇政府修建公益性骨灰堂。政府结合空心村整治,在村一角辟出5亩地动工建设,据测算,骨灰堂可以供两个村使用80年,比建公墓区节约土地70倍以上。“与过去相比这样的安葬方式,一次可以节省近1万元,这也是村民接受的原因之一。”银桥镇党委书记杨砚池说,现在两个村实现了100%火化、100%骨灰堂安葬,村民观念的转变,提升了乡风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多赢。而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经验,也被列为宅基地试点改革中的节约集约用地典型,在全州推广。电影《五朵金花》的故乡喜洲镇,是全国首批特色小镇,“三房一照壁”“四合五天井”的特色民居,生动展示着白族非物质文化。有一支特殊的巡查队伍,骑着“小电驴”日日穿梭在古镇巷陌,守护着这里的清幽和古朴,他们就是大理的村级土地规划建设巡查专管员。“大理构建了市、镇、村、组的网格化巡查管理机制,市财政每年投入600万元,保障‘两村一人’专职巡查农村建设行为。”喜洲镇副镇长赵秋华介绍。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巡查专管员第一时间拍照取证,上传到微信执法平台,60分钟内,镇上的综合执法队会赶赴现场处置。“现在老百姓法治意识提高了,房子翻新、维修都会到村委会咨询备案,批东建西、巧立名目的事情已经没有了。”喜洲镇仁里邑村榕树广场上,村党支部书记李必荣与记者分享着村里的变化。大理每个自然村都成立了村庄建设管理促进会,大事小事村民自己做主,建房怎么规范,垃圾怎么清扫,农田怎么保护,都有人在操心。管好脚下的土地,已成为自下而上的内生动力。试点三年来,大理没有新增一起农村土地违法案件,在保障宅基地公平分配、维护农民权益、保护耕地等多方面取得了创新性突破。田间白鹭展翅,湖水碧波荡漾,乡村宜居宜业——大理以实现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最大公约数,让农民过上了更有品质的生活。>>如有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大理市农村产权交易、祥云县农村产权交易、宾川县农村产权交易、弥渡县农村产权交易、南涧彝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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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22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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