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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如何保证农民不吃亏?2018年将如何推进?(财政部这样回应)
    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如何保证证农民不吃亏、有积极性?对此,财政部农业司副巡视员凡科军介绍,财政部高度重视耕地的轮作休耕试点工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耕地的轮作休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规模。今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的重要意义、主要成效,以及2018年重点工作安排。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曾衍德,财政部农业司副巡视员凡科军,农业部财务司副巡视员王晋臣并回答记者提问。2016年以来,中国推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16年轮作休耕试点面积616万亩,主要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湖南、贵州、云南、甘肃9个省(区)实施。今年将扩大试点,试点规模比上年翻一番,此后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加上地方自主开展轮作休耕,力争到2020年轮作休耕面积达到5000万亩以上。那么,这两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的试点,有哪些政策措施?下一步要保证农民不吃亏、有积极性,在中央财政补助政策上面还会怎么进行设计、怎么考虑呢?对此,财政部农业司副巡视员凡科军指出,财政部高度重视耕地的轮作休耕试点工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耕地的轮作休耕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规模。凡科军介绍,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就安排了14.36亿元,试点面积616万亩,2017年安排了25.6亿元,试点面积1200万亩,2018年拟安排约50亿元,试点面积比2017年翻一番,达到2400万亩。凡科军强调,为了保证参与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的农民不吃亏、有积极性,在实施中不断完善轮作休耕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实现两个平衡。第一个平衡,注重作物之间收益的平衡,根据不同作物种植收益的变化,合理测算轮作补助标准,让农民改种以后有账算,不吃亏。“比如说,在东北冷凉区,按照玉米大豆1:3的收益平衡点,每亩轮作补助150元。”凡科军举例说。第二个平衡,注重区域间收入平衡,综合考虑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收入等因素,合理测算休耕补助标准,每亩补助500-800元。另外,凡科军还介绍,补助对象做到两个精准,第一个精准,任务精准落实到户,与每一个试点户签订3年的轮作休耕协议,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休耕地要做到休而不退、休而不废。第二个精准,补助资金精准发放到户,明确补助对象是实际生产经营者,而不是土地承包者,防止出现争议和纠纷。凡科军还介绍,财政部要求试点省因地制宜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或者是折粮实物补助的方式,落实到县乡,兑现到农户,并将轮作休耕补助与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相衔接,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激励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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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24 09:29
  • 全国第一个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发布 涉及54个矿种
    2018年1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该基准价涉及54个矿种,基本全部涵盖了河南目前开发利用的全部矿种。这也是全国第一个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按照201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7年5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其中,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同时,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为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征得河南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矿产资源储量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评估测算制定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并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先后两次各10天时间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广泛深入矿山企业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召开省联席会,组织各方面、各层面专家多次进行研究讨论,邀请河南省发改委、国资委、工信委、财政厅等单位负责人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平煤集团、郑煤集团等河南省主要煤炭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对煤炭基准价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形成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省联席会讨论稿)。经过充分论证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后,经河南省政府同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1月在全国率先印发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该基准价基本全部涵盖了河南目前开发利用的全部矿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兴辽表示,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发布是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改革重要举措。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的发布使矿产资源作为国家所者的权益得到有力保证,使国家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同时有力促进了河南省矿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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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23 16:47
  • 河北省棚户区改造最新消息:2018-2019年集中攻坚 2020年扫尾
    2018年起河北省将实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计划,2018、2019年集中攻坚,2020年扫尾。日前,记者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河北省棚户区改造开工建设23万套,省政府将与各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大力推进棚改开工任务落实,同时抓好往年棚改项目竣工入住。去年,全省棚户区改造开工20.2万套,基本建成12.69万套,2013年及以前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率达到95.4%,2014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率达到94.8%,四项指标均超额完成国家要求。“虽然去年河北省在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河北省住房供需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租售结构还不够合理,个别地方棚改进度、公租房分配进度缓慢,部分城市房价上涨压力依然存在。”省住建厅负责人表示,必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使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今年,河北省将大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制定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一年试点铺开,两年集中攻坚,2020年全面收尾。开展摸底调查,建好工作台账,实施办结销号管理;各市台账报省备案,作为督查考核依据。制定河北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导则和技术规范。同时,河北省还将推进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完善。自2018年1月起,河北省将利用半年时间开展新建小区配套设施大检查、大整改活动,各地将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清单,加快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研究长效机制,制订《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审联验制度,确保今后开工项目配套设施零欠账。在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方面,河北省积极开展住房租赁省级城市试点,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支持专业化、机构化租赁企业发展,加大租赁住房供应。全力做好公租房分配管理,积极解决基础设施配套滞后造成的闲置问题,确保年底前全省列入国家计划的政府产权公租房分配比例达到90%以上。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河北省年内将全部启动10个深度贫困县、206个深度贫困村四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全省改造完成9.3万户,力争开工3.79万户。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选择1个村、100户以上开展太阳能供暖试点。积极推进农房门窗节能改造试点,推广新结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逐步提升农房节能保温水平。>>推荐:武强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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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22 10:37
  • 贵阳市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力争2018年内全面完成
    近日,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农垦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贵阳市力争2018年底全面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提出,贵阳市将以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依靠创新驱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农业的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同时,按照“集团经营企业,企业经营市场”经营模式,着重发展以奶、畜、禽、蔬、蛋、水产等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发挥龙头、带动、示范、引领作用,助推贵阳市“三农”发展。实现区域性农垦企业公司化、集团化发展,在“十三五”期间,新增就业岗位3000个以上,带动3000户以上贫困户脱贫。《方案》明确,贵阳市将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垦区土地管理方式,今年6月底前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8年底全面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亩”。鼓励和支持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在优势区域布局奶源基地,引进国内管理模式先进、养殖技术领先的企业,采取合作制、股份制、托管或并购等形式加快养殖基地建设。贵阳市还将支持市农投集团建设农产品及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从田间、牧场、工厂到家庭”全过程可追溯。贵阳市农垦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33号)文件精神,抢抓中央、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机遇,进一步壮大我市农垦企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依靠创新驱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农业的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全面增强农垦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切实发挥农垦企业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骨干引领作用,为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二、改革目标按照“集团经营企业,企业经营市场”经营模式,着重发展以奶、畜、禽、蔬、蛋、水产等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发挥龙头、带动、示范、引领作用,助推我市“三农”发展。一是实现区域性农垦企业公司化、集团化发展。二是到2020年实现乳业产业销售收入12亿元,奶牛存栏30000头。三是到2018年底建成年产单班20万吨畜禽水产饲料加工厂,延伸饲料加工产业链。四是“十三五”期间职工收入随着企业效益的增加而逐年增长。五是“十三五”期间新增就业岗位3000个以上,带动贫困户3000户以上脱贫。六是企业活力进一步释放,内生动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产业发展多元化。三、改革内容(一)贵阳市农垦企业概况。目前,我市现有四家农垦企业,分别是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红枫湖畜禽水产有限公司、贵阳市奶品供应有限公司(原贵阳市奶品供应站)、清镇市农牧场,为市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集团)全资子公司。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红枫湖畜禽水产有限公司、贵阳市奶品供应有限公司(原贵阳市奶品供应站)于2015年12月整体划入市农投集团;清镇市农牧场于2016年8月整体划入市农投集团。(二)改革思路。根据农垦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确定不同的改革发展方向,实行分类改革、多元化发展。支持市属国有农垦企业由当地政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田园综合体项目。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引进战略合作投资伙伴,通过联合经营、成立合资公司等形式,发展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产业。出台指导性政策意见,着力化解农垦企业历史包袱,推进农垦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加大对困难农垦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三)工作任务。1.理顺管理体制。支持市农投集团加挂农垦企业牌子,有效整合贵阳市农垦资源资产,实现农垦企业产业优化升级、结构调整,推进企业集团化、市场化改革,增强农垦企业的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实现我市农垦企业公司化、集团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农委)2.完善垦区土地管理方式。一是2018年6月底前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8年底全面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亩”。按照尊重历史、合理使用的原则,对市属国有农垦企业因历史原因产生合理使用的职工自建房、公助建房、买房自住等土地,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市、县按照省有关要求对垦区土地确权费用予以补助。二是在符合用地规划的前提下,对国有农垦企业农用地进行规划调整,发挥农垦企业土地资源优势,促进产业链延伸和升级。三是积极开展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按照农村“三变”改革的发展思路,推进农垦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四是农垦土地被依法回收后再出让的,出让收入向农垦企业倾斜,支持农垦企业发展,优先用于农垦企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五是完善土地经营管理方式,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租赁经营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投集团,乌当区政府、清镇市政府)3.改革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2018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供水、供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居民生活污水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环境卫生和其他社会化职能能一次性移交的,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暂不具备一次性移交条件的,分步分项移交;不具备移交条件的,探索推进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由地方政府以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委托企业办理社会职能事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投集团,乌当区政府、清镇市政府)4.鼓励和支持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在优势区域布局奶源基地。引进国内管理模式先进、养殖技术领先的企业,采取合作制、股份制、托管或并购等形式加快养殖基地建设。在土地资源利用、涉农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做强做优做大乳业产业,在全省布局5—10个现代化奶牛养殖基地,着力打造成为全省优质奶源基地。引入战略合作伙伴,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或启动上市工作,做大企业总量。(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投集团)5.在确保国有资产控股前提下,支持贵州省红枫湖畜禽水产有限公司、清镇市农牧场向外拓展,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贵州省红枫湖畜禽水产有限公司,依托“船”牌饲料产业资源,引入民营资本,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培育新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建年产单班20万吨畜禽水产饲料加工厂。延伸饲料加工产业链,采取多种经营模式,从事畜禽、水产养殖,走产业化发展道路。清镇市农牧场积极探索与水源保护区相适应的产业发展路子,进一步盘活资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责任单位:市农投集团)6.支持贵阳市奶品有限公司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拓宽产业业态,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农投集团)7.支持市农投集团建设农产品及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全面开展IS0(国际标准组织)、HACCP(危害分析临界控制点)和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强化技术检测手段、提高农产品质量全过程控制水平。实现农产品“从田间、牧场、工厂到家庭”全过程可追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公信度和核心竞争力。支持农垦企业建设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对设施建设给予补贴。鼓励发展“互联网+农产品”营销模式。(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投集团)四、时间安排2018年2月底前完成农垦企业土地承包摸底清理工作;2018年5月底前完成企业债务的清理划分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垦区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启动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或上市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强化企业党组织在农垦企业改革过程中的领导作用,健全企业班子,搭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农垦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农垦企业治理结构统一起来,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二是发挥市农垦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审定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二)强化政策保障。一是研究出台农垦企业政企分离实施办法,将农垦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二是把农垦企业纳入当地政府规划范畴,加大投入,增强垦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垦区,支持农垦企业开展多渠道、多形式融资。(三)强化考核机制。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农垦企业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落实。相关区(市、县)要把各项改革任务推进、产业发展等主要指标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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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22 10:34
  • 2018年农村土地改革的四大任务,三大补助,农民要牢记!
    土地事关农村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改革更是直接影响农民利益的根本!2018年2月4日,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土地改革的相关重要内容由此产生并予以重要说明!其中提到的关于今年农村土地改革的四大任务、三大补助,为了以防农民利益受损,农业百事通进行了整理告知,大家务必要牢记!四大任务第一:土地承包关系延长至75年原本按照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将在2027年到期,但是,国家为了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维护农民的利益,提出在到期后继续延长三十年的政策,也就是说,大家目前可以继续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至2057年;第二:完成土地确权今年是农村土地确权正式结束的一年,根据国家的指示,今年全国各地农村都将要完成土地确权!农业百事通也不得不提醒广大农户注意的是,若想日后不遭遇各种土地纠纷问题,或是利益受损问题,请务必完成好土地确权任务;第三:落实土地三权分置所谓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指的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落实三权分置就是为了能在更加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促进土地利益的最大化,带动农民丰产增收;第四:推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意味着将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这是集体土地升值的表现,更直接的就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牢牢掌握在手中,并将不断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体现!三大补助第一:危房改造补贴关于重建或翻新房屋,国家公布了最新的相规定,如果农民所属房屋是危房,那么可以获得2万元的补助,如果还是低保户,那么可以拿到5万元左右的补助;具体当然还是依照当地政策为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定能拿到补助,有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私信询问农业百事通;第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众所周知,今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因此,对于失地农民而言,更加需要得到国家的重点关注,所以,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国家提出统筹规划,最大限度地确保利益不受损!第三:土地开垦补助关于土地,农民所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和经营权,所有权不归农民个人,但是国家提出,分散的入市工矿废弃地可以开垦为犁地,也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和林地,国家会从中进行一定的支持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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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22 08:58
  • 农村土地承包能享受国家哪些政策补贴?包地一亩地补助500元?
    为鼓励耕种,农民承包土地,国家会给予补贴。土地承包需要签订承包协议,农民需要在承包期内合理利用土地。那么农村土地承包能享受国家哪些政策补贴?包地一亩地补助500元?现在农村承包一亩土地补助500元,是真得吗?据了解,应该是部分地方实行吧!有的地方承包一亩地只有两三百。据了解,在绍兴有两亩田,租给了承包户种蔬菜,他给我们1000块一年一亩。能赚中国钱的话关键看你种什么,千万别种粮食,会亏本的,最好种点冷门点的水果,贵点的素材啥的。政府补贴看你具体种什么,一般有几百块,不多的。有疑问可以问我。我家的的田租掉了所以还了解的。农村土地承包都能享受哪些国家政策补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可以享受国家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购种补贴;种粮农业保险国家补贴75%的保险款。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充实主要农产品储备,优化农产品进出口和吞吐调节机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比价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增产增收的促进作用。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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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12 17:58
  • 2018年湖南省棚户区改造计划:计划改造28.6万套
    2018年2月9日,湖南省住建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发改、财政、国土、农业等五部门已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市州,今年将开工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共28.6万套。根据计划安排,全省各类棚改任务28.6万套中,包括城镇棚户区922个项目279422套、国有工矿棚户区6个项目3412套、国有垦区危房5个项目3166套。全年基本建成任务为282019套。住建等五部门要求,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抓好落实,确保任务在11月底前完成;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实际情况和棚改相关政策确定棚改安置方式,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市县,要及时取消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优惠政策,更多采取新建棚户区安置房的方式,并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分配步伐,提高分配入住率,并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附原文内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下达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项目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地产)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签订的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及项目情况1.开工建设任务。2018年全省开工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共286000套(详见附件1)。其中:城镇棚户区922个项目279422套(附件2)、国有工矿棚户区6个项目3412套(附件3)、国有垦区危房5个项目3166套(附件4)。2.基本建成任务。2018年基本建成282019套。其中:棚户区改造住房275567套、公共租赁住房6452套。3.租赁补贴。2018年全省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182208户。二、工作要求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相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任务在11月底前完成。一是要规范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与金融机构对接棚改贷款时,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形式提供融资担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实际情况和棚改相关政策确定棚改安置方式,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市县要及时取消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优惠政策,更多采取新建棚户区安置房的方式,并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三是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全部纳入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四是要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分配步伐,提高分配入住率,分配入住情况要及时在当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同时加大保障力度,扩大租赁补贴发放范围。附件:1.2018年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任务分解表2.2018年湖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表3.2018年湖南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表4.2018年湖南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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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11 10:55
  • 农村承包500-800亩土地政府有什么补助?
    去农村创业最基本的东西就是承包土地,搞种植和养殖,有很多想去农村创业的都比较关心国家的扶持政策和其它相关的财务补贴。那么现在在农村承包500-800亩地政府有什么补助呢?1、首先,你所说的如果是生产队已发包各农户的土地,对从各农户手中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从事粮、棉、油、蔬菜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当地政府将一次性给予受让方适当的土地流转费补助。”各地不一,请咨询当地农业行政部门。2、种粮大户在购置农业机械时,享受政府的农机补贴。3、国家给予农民的其他补贴,如:种粮补贴,可根据流转大户与土地流出农户之间合同约定。4、对承包100亩以上土地,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由各镇政府审核、确认、上报到市财政局,当年可享受国家给予的补助。主要有以下补助项目,具体由各省、市、县政策实施细则(各地有差别)5、种粮大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县财政给予90%的保费补助。具体请咨询您所在的农业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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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09 11:19
  • 农村房屋倒塌如何申请重建?需要哪些条件?
    虽说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人已进入小康社会,但在部分区域还是存在着各种贫穷问题,尤其是危房等现象比较普遍,且随时会出现倒塌的现象,那农村房屋倒塌如何申请重建?需要哪些条件?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使用权归本集体内的农民。非农业户口人员合法继承农村的房屋后,在房屋自然倒塌前宅基地的使用权归继承人,但是严禁继承人翻建房屋,等到房屋倒塌后收归村集体所有。然后,你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你除了这个老房子外,不能在村子里有其他的宅基地,否则你的重建申请是不可能被批准的。如果你不符合以上情况的话,那么你是可以申请重建的。在以前,农村重建老房子是不需要申请的,但是最近几年国家加强了对土地的监控,所以你最好还是走一趟流程。建议你先去村委会询问一下,一般情况都是会让你写一份拆旧翻新的建房申请书,携带好《土地使用证》到你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至于你问的重建面积问题,一般情况是按照土地证上的规定面积的,但是你也得考虑一下当地的农村宅基地大小政策,如果超标的话是肯定不会让你建150平的。具体要办什么手续?一、向村里递交《农村私人建房申请书》。二、出具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旧房倒塌原照片、集体土地使用证。村委会会根据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流程,审核、公示,递交建房审批资料,乡镇土管所会在15个工作日里,来调查核实、放样等,而后将你的建房审批资料递交市土地管理局申批。当你收到农村建房许可证和建房施工证后,你就可以择日动工兴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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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09 10:32
  •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再次全面修订 有哪些变化?
    日前,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该厅对2015年修订出台的《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全面修订。据了解,此次修订旨在优化计划指标供应结构,增强计划指标分配精准化,在保障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计划指标奖励机制,撬动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引导重大产业项目落地。修订后,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主要有五点变化:首先,扩大了省级计划指标保障范围除原有的省级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外,将原来专项下达给各地的精准扶贫、农民住房、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体育设施等民生设施项目专项用地计划指标全收回由省级计划指标统筹保障。其次,缩减了专项计划指标类别取消了12个粤东西北城市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及部分重点领域专项计划指标,仅保留了南沙新区(自贸区)、横琴新区(自贸区)、深汕合作区及中新知识城4个对全省有带动作用的重大平台及省产业转移园专项计划指标。第三,调整了奖励计划指标挂钩对象从原来的对“三旧”改造、高标准农田、执法考核三类工作进行奖励调整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奖励、重大产业项目供地后奖励及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考核奖励,直接下达到市县,激发各地积极性。此外,取消了普通计划指标此为计划指标激励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的重要支撑措施,对珠三角不再下达普通计划指标,对粤东西北地区继续予以倾斜照顾,从原来的多因素权重分配普通计划指标调整为在未来五年直接根据历史使用量下达扶持计划指标。第五,明确了计划指标调节机制分配给各市县的计划指标中,专项计划指标和奖励计划指标在今年9月底后可直接由各市统筹调节安排;分配给各欠发达地区的扶持计划指标,在今年10月底后可由省收回供所有欠发达地区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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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09 09:33
  • 没领结婚证的配偶有权继承父母的房产吗?
    根据我国法律,没领结婚证就不是法律意义的配偶。且只有配偶才有继承权。同居双方彼此不能继承财产,但是可以按照解除同居关系进行财产分割。那没领结婚证的配偶有权继承父母的房产吗?一、在我国,《继承权》的产生只能由于婚姻、血缘、法定三种基础。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不是法律意义的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没有继承权。在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之前,国家有“事实婚姻”的认可,没有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以有继承资格。但是,在1994年之后,不在有“事实婚姻”的认可了,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可能享有继承权。二、根据《婚姻法》等规定和解释,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可以按照一般共有财产比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双方可以平等分割的。同居一方去世,另一方可以取得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的一半。三、同居双方财产在上述分割后,还剩下的另外一半财产如何分割呢?由同居另一方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由死者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没有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继承。不过,活着的同居的一方是不能继承死去的同居一方的这部分财产的。因为他(她)没有继承人资格。所以还是抓紧补办结婚证为上。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你的今后利益,同居者还是去补办结婚登记为上策。四、如果同居者还有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么?如果同居者还生养了孩子,那孩子是享有继承权的。可能有时候会需要做亲子鉴定。另外,如果死去一方生前留下书面“遗嘱”,说把财产都留给同居期间的伴侣,并且是有效力的话,那活着的一方是有可能取得同居期间的全部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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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08 10:44
  • 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日前正式印发,从目标任务、实施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海岛调查、检查与核查、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汇总、主要成果、“三调”成果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衔接、实施计划、实施保障等14方面,对“三调”工作做出详细部署。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经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2月2日附件: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doc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为全面组织实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一)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三调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全国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国家直接掌握翔实准确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二)主要任务三调的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相较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三调是对“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新增内容的补充”,并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包括: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2.土地权属调查结合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基础;(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4.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1)建立四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国家编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省、地级组织建设省、地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国家组织建设国家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快速服务、综合查询等功能;(2)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四级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到国家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三调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5.成果汇总(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2)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和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三调分析报告;(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三调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国家、省、地、县各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三调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二、实施原则略三、主要工作内容(一)开展前期准备和相关资料收集(二)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三)获取遥感影像资料和生产正射影像图(四)调查信息提取和调查底图制作(五)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六)开展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七)开展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八)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共享服务云平台(九)开展海岛调查(十)开展统一时点变更(十一)开展调查成果汇总及各类统计汇总分析(十二)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十三)开展调查成果核查(十四)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一)主要技术指标1.数学基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组织制作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正射影像图,地方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将国土资源管理和相关部门资料以及原有相关数据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地类图斑三调以图斑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包括道路、沟渠、河流等线状地物)。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区、城镇村庄等调查界线或土地所有权界线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城镇村庄内部同一地类的相邻宗地合并为一个图斑。道路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对飞入飞出地的调查,一般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查,保证调查成果不重不漏。3.调查精度原则上,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为满足精细化调查的需要,各省(区、市)可统一提高最小调查面积。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以下简称《工作分类》,详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地方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分类,但须按照《工作分类》上报成果。5.分幅、编号及投影方式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及编号应执行GB/T13989-2012标准,分幅采用国际1:1000000地图分幅标准,各比例尺标准分幅图均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采用经、纬度分幅。图幅编号均以1:1000000地形图编号为基础采用行列编号方法。1:2000、1:5000、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图或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二)调查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调查界线以国界线、零米线和各级行政区界线为基础制作,统一确定各级调查控制界线、控制面积,自上而下逐级提供调查使用。土地调查控制界线采取国家总体控制,国家负责统一组织制作以省级行政界线为基础的调查界线,确定省级控制面积;地方分级负责,省级负责省以下县级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与确定,县级负责县以下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与确定。三调县级以上调查界线应继承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各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必须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批准后调整。1.调查界线的调整调查界线使用各主管部门确定的界线。(1)国界线依据外交部提供的最新勘界资料调整;(2)沿海零米线和海岛界线,依据海军司令部航海保障部(以下简称海军航保部)提供的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调整,省级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发现的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实地变化,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商海军航保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3)省、市(地)、县级调查界线,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调整,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造成调查界线与数字正射影像图(DOM)相对位置产生位移的,由省统一组织,依据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中有关界址的描述,对调查界线进行调整以使之与DOM匹配,经界线双方同意并提请双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最终调查界线。单方不得擅自调整调查界线,界线双方有异议的也不得调整;(4)乡(镇)级调查界线,依据县(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调整。国界线、零米线、省界线的调整由国家负责完成,市(地)、县级调查界线的调整由省级负责完成,乡(镇)级调查界线的调整由县级负责完成。各省县级控制界线制作完成后应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2.调查界线制作及控制面积确定依据三调确定的坐标系、比例尺和国界线、零米线、省界线调整数据,由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界线进行坐标转换和界线更新,制作标准分幅数字化的国界线、省级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沿海零米线、岛屿界线图,作为省级调查控制界线,并制作全国及分省《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计算各省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提供各省(区、市)使用。县级调查区域内,分区采用不同比例尺调查的,由省(区、市)提前统一组织将不同比例尺及相应的图幅号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全国土地调查办将依据所报比例尺计算该省(区、市)控制面积。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依据国家下发的省级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制作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并制作全省及分县《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计算各县级调查区域控制面积。沿海省陆地与岛屿《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需分别编制,陆地与岛屿面积分别控制,辖区总面积(控制面积)等于陆地总面积与岛屿面积之和。(三)遥感影像资料采购及调查底图制作1.遥感数据采购和正射影像图制作为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统一采购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优于1米分辨率覆盖全国的遥感影像制作DOM。各地可自行采购更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制作DOM,辅助开展实地调查,并将DOM成果汇交至全国土地调查办。为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方自行收集2014年以后、优于0.2米分辨率,覆盖城镇村庄范围的已有航空遥感正射影像数据。原有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能全覆盖城镇村庄的区域,可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补充。地方可自行采购最新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2.调查信息提取及调查底图制作为保障国家控制调查成果的需求,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在最新DOM(包括国家统一制作的DOM和地方自行制作的DOM)基础上套合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逐图斑对比分析数据库地类与最新高分辨率DOM地物特征的一致性,根据对比核查结果,提取不一致图斑,依据影像特征勾绘图斑边界。同时,根据数据库地类和影像特征,内业判断该图斑土地利用类型;对于影像特征无法明确判断土地利用类型的,提供与影像特征可能对应的2种土地利用类型选项。全国土地调查办在最新DOM、不一致矢量图斑和参考地类信息基础上制作调查底图,下发地方开展调查工作。在全国土地调查办制作的调查底图的基础上,地方土地调查办公室可结合相关资料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开展不一致信息细化提取工作,进一步丰富调查底图内容。(四)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实地对调查核实图斑逐一进行地类认定;参照遥感影像,实地调绘图斑边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采用综合调绘法。综合调绘法是内业判读、外业调查补测和内业建库相结合的调绘方法。在开展外业实地调查核实的同时一并开展图斑举证工作,对影像未能反映的地物进行补测,最后依据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内业矢量化和建库工作。1.地类调绘及补测(1)各县(市、区)以全国土地调查办下发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将调查底图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及相关部门调查数据,制作外业调查数据。将外业调查数据导入带定位功能的移动外业调查设备或打印外业调查纸图,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图斑编号、地类编码、权属单位和其他属性信息;(2)依据影像和实地现状进行图斑综合调绘。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一致的,无需重新调绘,直接标记,记录相关调查信息;对实地地类、边界与基础库或内业判读信息不一致的,进行实地调绘。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补测主要采用仪器补测法和简易补测法,为了提高调查的效率和成果精度,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卫星定位仪器补测法,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简易补测法。补测平面位置精度要求,补测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2.5m,山地不得大于3.75m,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2.变化图斑的调查举证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全国土地调查办内业提取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核实,使用带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手机,利用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下发的互联网举证软件,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实地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的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统一举证平台。(1)地方未按全国土地调查办提取的地类调查上图的,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但对原地类为耕地,内业提取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地方调查为耕地,标注种植属性与国家判读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2)重点地类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包括相对原数据库新增的建设用地图斑,原有耕地内部二级地类发生变化的图斑,原有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图斑等。但对依据遥感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规模化工厂等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可不举证;(3)对全国土地调查办未提取的变化图斑,相对原数据库调查新增的变化图斑原则上由地方全部实地举证。但对调查认定地类与影像特征明显一致的,可不举证;(4)对于因纠正精度或图斑综合等原因造成的偏移、不够上图面积或狭长地物图斑,可不举证;对原有线状地物面状化的图斑,可不举证;未硬化且未贯通的农村道路不上图的,可不举证。对同一条道路或沟渠等线性地物的图斑,可选择典型地段实地举证,其他地段备注说明;(5)举证照片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能够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五)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城镇村庄内部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工作分类》汇总。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开展,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宗地成果同类合并,按照《工作分类》归并地类,被道路、水系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同类宗地应分割为不同的图斑,道路、水系、绿地等单独划分图斑,对有多种用途的宗地按主要用途调查,对超大型宗地按宗地内不同用途划分为不同图斑。对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未覆盖和城镇村庄新扩区域,可参考最新的影像图、近期规划图和地形图,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土管所及村委会相关人员配合建库单位技术人员,采用内业勾绘和实地核实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城镇村庄内部每个图斑的土地利用类型。(六)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中确定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以外的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城镇内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不调查上图。权属调查原则上以各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也可按照村民小组的权属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底图上。在权属界线上图过程中,因成图精度等客观因素,部分权属界线与遥感影像产生位移的,可根据协议书记载转绘至遥感影像相关位置,避免产生细小图斑。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不动产调查相关规定,重新开展权属界线补充调查。(七)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1.关于坡度图及耕地坡度分级确定按照《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制作坡度图。将坡度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耕地分为≤2度、2-6度、6-15度、15-25度、>25度(上含下不含)5个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原则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原则上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但不同坡度级界线明显的,也可依界分割图斑并分别确定坡度级。2度以上各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2.关于田坎(1)原则上耕地坡度≤2度的没有田坎,2度以上的田坎以田坎系数表示。田坎不能按图斑或单线表示。采用更高调查精度的区域,田坎可用图斑表示,但应保证省域调查精度标准统一;(2)田坎系数原则继续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测定的田坎系数。重新测算田坎系数的,须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统一重新组织测算,并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3.关于可调整地类可调整地类原则上只继承最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现存可调整地类,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全部按耕地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即去掉K属性),同时标注种植属性。4.关于建设用地调查严禁将推土区调查为建设用地。推土区可继承原数据库地类。如在统一时点时推土区已建成,可通过增量更新方式更新为建设用地。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所对应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5.关于图斑标注(1)耕地标注;调查为耕地的图斑,根据耕地图斑的实际利用情况,标注种植属性。原则上不因标注种植属性而分割耕地图斑,对一块耕地内有多种种植情况时,按主要种植情况标注。标注属性主要包括:耕种、休耕、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坑塘和其他非耕种。其中,耕种主要是指耕地上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临时种植花卉、苗圃及城市草皮等),包括耕作层未被破坏的非工厂化的简易大棚、地膜及临时工棚等用地;休耕是指有计划地“休养生息”的耕地;园木、林木、牧草、绿化草地和坑塘属性是指耕作层未被破坏,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其他非耕种是指近三年连续无种植行为且无休耕计划的耕地。(2)建设用地标注;A.建设用地调查图斑属性标注相应的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盐田及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或各类独立工业仓储用地的地类编码。工业仓储用地要按火电、煤炭、水泥、玻璃、钢铁、电解铝等进行标注。B.对于已拆除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调查。拆除图斑未复耕或复绿且原数据库为20x地类的,可按空闲地调查,标注20x属性;未拆除到位的拆除图斑,为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调查地类;不论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是否是20x地类,实地已是农用地,一律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不能标注20x属性;如拆除图斑的原数据库不是20x地类,不能标注20x属性。C.城镇外部的盐田及采矿用地、特殊用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为06或09),并标注204/205属性。原有204/205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分别调查为耕地、林地等地类,不标注204/205属性。D.原有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图斑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村庄周边耕地、林地等,达到上图面积的,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则上不标注203属性,如原数据库是203且确属农村宅基地范围的,可标注203属性;空闲地、公园绿地等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标注203属性。E.城镇城乡结合部大片的林地、水面等应按利用现状调查,不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农用地、水面等原则应按现状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城镇内部的公园及其附属的林地、绿地、水面等按公园与绿地调查,标注201或202属性。(3)园地标注;对林业部门调查的林区内的园地,按园地调查,如原数据库是林地,标注林区内的园地属性。(4)草地细化调查标注。对灌木覆盖度大于30%小于40%的图斑,按照草地调查,标注灌丛草地属性;对于草覆盖度大于5%小于10%的草地图斑,标注稀疏草地属性。6.关于地类认定程序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耕、园、林、草交叉的图斑,实地认定不清的,根据地类定义,按照“耕、园、林、草”的优先次序确定地类。7.关于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界线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区等范围界线,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8.关于军事用地调查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军队负责调查,并将成果移交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军事用地按实际地类调查,属于军事设施用地的调查为特殊用地。涉及军事用地的图斑不需要举证。9.关于设施农用地调查各地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开展设施农用地调查,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未拆除到位(推平或混有瓦砾)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按建设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的,可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原数据地类为其他类农用地的,应按原地类调查。10.关于临时用地调查临时用地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实地为临时用地的,应维持原数据库地类不变。对于临时用地,按照单独图层方式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11.关于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对于将原数据库中的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的,各地应说明原因,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形成省级报告,报至全国土地调查办。省级报告包括原因说明、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等。12.关于线状地物调查(1)所有需要上图的道路、沟渠、河流等线性地物,应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影像特征重新矢量化,以图斑的形式表示。(2)对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8米,北方宽度2-8米(上下均含)的道路,调查为农村道路或公路用地;大于8米的道路或纳入乡镇级及以上级别道路网规划的道路,一律按公路调查。(3)道路、河流被权属界线分割的,按不同图斑上图。用地范围不确定的在建道路,暂不调查。(4)对城镇村庄内部道路用地,调查城镇村庄内部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其他道路可与相邻图斑合并。(5)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上部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下压的线状地物断在交叉处。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五、专项用地调查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一)耕地细化调查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国家统一将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县级土地调查成果上,形成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下发各地。各地需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三)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1.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2.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修订耕地分等国家级参数,修订和规范省级参数,以省为单位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国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六、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三调数据库建设采用国家规范标准、地方分级建设、成果统一汇交的模式开展。各地按照统一的数据库标准,重新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专项调查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图数据等栅格数据和元数据。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基础数据准备与处理、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数据接边、拓扑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支持三调成果公开格式,数据库建设完成后,按照数据汇交程序逐级上交数据成果,并通过国家质量检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三调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三调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工作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和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三调要求,支持土地调查数据更新。市(地)级、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由市(地)级、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逐级开展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以县级土地调查汇交数据库为基础,开展市(地)级、省级土地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建立市(地)级、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构建各级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为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全国土地调查办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等,设计三调数据公开格式,规范建库软件核心功能,建立土地调查数据更新和维护机制,指导地方开展数据库建设与数据成果汇交工作。国家组织开展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全面检查县级数据库成果质量,并建设三调国家级数据库与管理系统,以及土地调查数据分析共享服务平台,实现调查数据的快速汇总以及分级分类共享,满足国土资源管理、社会各界对土地调查数据的服务需求。为统一土地调查数据成果标准,规范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质量,确保三调各级数据库的顺利汇交和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各地采用的数据库建库软件应在实施建库前通过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的测评。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布测试标准和具体要求,采用统一的测试数据对数据库软件进行测评,并公告测评结果。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测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可根据本区域数据库建库软件实际情况向全国土地调查办申请组织分批次测评。数据库软件开发单位也可直接向全国土地调查办申请测评,纳入分批次测评。测评不收取任何费用。七、海岛调查对大潮平均高潮线以上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不与大陆相连的海岛进行调查与统计。海岛范围调查至零米等深线。有常住居民的海岛,应实地调查。其他海岛,调查底图覆盖到的,调绘至底图上。调查底图覆盖不到的,依据相关资料确定其位置(经纬度),仅对海岛的名称(无名称的可编号)、地类和面积等进行统计汇总。八、检查与核查为了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三调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县市级自检、省级检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三调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即每一阶段成果需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一)县市级自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各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调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以外业实地检查为主,现场检查图斑地类、权属及相关调查内容的正确性,并利用测量设备检查权属界线和图斑边界等调查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检查应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记录须认真、及时、规范。县级根据自检结果组织成果全面整改,编写自检及整改报告,报市级检查和汇总。市级组织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和汇总,在全面检查县级自检记录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形成市(地)级检查报告报送省级检查。(二)省级全面检查县级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全面检查,确保全省调查成果整体质量。省级在调查成果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三调要求,利用“互联网”举证成果,对县市报送成果,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逐图斑内业比对,比对提取三调初步成果、上年度基础数据库和国家内业判读结果之间的不一致图斑,重点检查不一致图斑调查地类与影像及地方举证照片的一致性,根据内业检查结果开展外业实地核查,对外业图斑进行认定,并利用移动外业设备拍摄图斑实地照片。根据内外业检查结果,组织调查成果整改,编写省级检查报告;对整改后的县级调查成果,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数据库及相关表格成果的规范性。将通过省级检查的县级调查成果及检查记录一并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三)国家级核查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对通过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核查。对原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图斑、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原农用地调查为未利用地图斑等,以及三调地类与国家内业提取地类不一致的图斑,进行重点检查,具体包括内业核查、在线外业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三部分。内业核查以遥感影像和举证照片为依据,采用计算机自动比对和人机交互检查方法,进行逐图斑比对,全面检查图斑地类与影像及实地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对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及照片一致的,通过核查;对数据库地类与遥感影像及照片不一致、未提供举证照片、以及提供的举证照片不符合要求的,不通过核查。将内业核查有疑问的图斑反馈各省,由省级组织整改。对内业核查结果不修改或修改不到位的,根据举证材料,进行内业复核;复核不能通过的,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队伍依据核查结果,对调查成果进行修正,并反馈地方予以确认,地方对全国土地调查办修正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未按时申诉的即视为确认。(四)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与入库国家级核查通过后,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各省提交的三调成果进行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数据成果的规范性、正确性,确保数据成果质量达标,数据汇总成果精确。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具体包括数据库检查、全国土地调查办修正不实地类、组织地方修改数据库质量和国家级成果入库四部分。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按照三调数据库质量标准,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检查各省上报的数据成果,检查成果是否完整,各级数据关系是否正确,汇总逻辑是否完整等内容,并形成国家级数据库检查报告下发地方。国家修正主要针对国家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直接组织技术队伍修正相关地区的数据成果,并形成成果修正和质量检查报告。修正后的成果下发地方。地方对接确认主要是地方根据国家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意见修改数据成果,修改完成后与国家进行质量对接,由国家再次进行数据库质量检查。同时,能通过数据库质量检查的数据成果,地方与国家共同确认。国家级成果入库工作。经过确认的数据成果,国家组织技术队伍开展数据库建设,利用统一的工具,按照国家级数据库建设要求,将数据成果统一写入三调国家级数据库,实现全国成果的集中管理与应用。九、统一时点更新三调数据统一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地方利用201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正射影像图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提取结果,与三调数据库对比,通过实地补充调查,开展三调完成时点与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行政界线、图斑界线、地类信息和权属界线的变化调查,通过增量的形式上报。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县级组织对本地区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对本省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省级组织对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全省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同时,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县级单位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的规范性。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对省级提交的统一时点增量数据开展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抽查、数据库修改以及数据库更新入库工作。十、成果汇总成果汇总包括土地调查成果汇总和专项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成果汇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始调查成果汇总,第二阶段为统一时点调查成果汇总。(一)数据汇总1.县级数据统计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按省(区、市)确定的县(区、市)行政区域调查界线和控制面积为基准,按照三调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汇总方法,由地类图斑逐级汇总本县(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2.市(地)级、省级数据汇总按国家、省(区、市)分别确定的省(区、市)、市(地)行政区域调查界线、控制面积,对所辖市(地)、县(区、市)数据汇总成果进行检查,按三调规定的汇总内容和格式,以县级汇总结果为基础,汇总市(地)、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3.全国数据汇总以通过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的县级调查成果为基础,逐级汇总县、市、省、国家级调查数据,汇总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权属数据,永久基本农田数据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二)图件编制在成果汇总阶段,编制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根据需要,可按行政区域编制土地利用挂图和其他专题图件,县级挂图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缩编,县级(不含)以上各级挂图以下一级土地利用挂图为基础缩编。1.县级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制以调查底图为基础,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规定的图示图例,由数据库生成含有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地类属性、地理名称注记、地貌等要素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电子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和调查内容与原始调查图件一致。2.土地利用挂图和专题图件的编制土地利用挂图分为县级、市(地)级、省级、全国土地利用挂图。挂图成图比例尺应根据制图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县级一般选为1:5万或1:10万,市(地)级一般选为1:10万或1:25万,省级一般选为1:50万或1:100万,全国一般选为1:250万或1:400万,特殊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自由比例尺。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各级土地利用挂图,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界线图、耕地坡度分级图以及各类专项调查专题图等图件。各类挂图和专题图件编制时,应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CAD)等技术,通过制图综合取舍缩编而成。缩编时,应正确反映制图区域的土地利用分布规律、特点和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采用人机交互方式编制,应按《技术规程》规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统一的选取指标表示地类图斑,应定性定位准确、层次分明、注记正确、清晰易读。对图上的保密内容须作技术处理,以防泄密失密。各类图件成果应在土地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云平台上发布,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内容的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可统筹编写或单独成册。1.成果分析根据三调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等级等别、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写三调分析报告。2.文字报告编写工作报告主要包括调查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报告应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成果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土地的分布与利用状况、与以前调查成果的比对,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等内容。田坎系数重新测算的,需要编写田坎系数测算报告。十一、主要成果通过三调,将全面获取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一)县级调查成果1.外业调查成果(1)原始调查图件;(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4)田坎系数测算成果。2.图件成果(1)土地利用挂图;(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3)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3.数据成果(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数据。4.数据库成果(1)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2)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5.文字成果(1)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2)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3)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4)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5)县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6)县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7)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二)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1.数据成果(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3)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2.图件成果(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3)市(地)级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4)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件;(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集;(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3.文字成果(1)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2)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3)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4)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4.数据库成果(1)市级、省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2)市级、省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共享应用平台。(三)国家成果1.重要标准规范(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3)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4)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5)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2.数据成果(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2)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面积数据。3.图件成果(1)土地利用现状图件;(2)土地权属界线图件;(3)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4)第三次土地调查图集;(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的专题图件、图集。4.文字成果(1)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2)第三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3)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4)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5)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等专项调查成果报告。5.数据库成果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及遥感影像为一体的国家土地调查数据库。十二、三调成果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衔接(一)衔接原则全面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和三调的工作、技术要求,本着“口径可比较、数据可分析、差异可处理”的原则,对历史调查成果进行分析和完善,并与三调衔接。(二)衔接内容及要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统一转换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调查界线应依据最新提供的国界、沿海滩涂、各级行政区划等界线资料,对原调查的相应界线进行替换,并计算和调整各级调查区域的控制面积;建立土地分类对照表,根据《技术规程》要求,对各地类进行对照检查,经调整、补充调查后转换成三调《工作分类》;研究制定统一方法,建立统一的统计和分析口径,针对技术标准提升、政策要求变化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两次调查数据偏差,进行合理纠偏和修匀,保证数据可比性和延续性。十三、实施计划从2017年10月9日到2019年年底,开展三调工作,2020年汇总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并将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报国务院。(一)2017年下半年1.组织准备完成国家和省级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工作,省级以下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省级安排组建。2.技术标准准备国家完成三调技术规程、实施方案、培训教材的编制。对地方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进行备案。3.宣传工作国家制定宣传和舆情引导方案,开展有关宣传工作。4.启动遥感数据采集和制作工作启动遥感数据采集,制作正射影像图(DOM)。5.启动调查信息内业提取工作制定调查信息内业提取技术规定,利用正射影像图,对照最新变更调查数据库,开展调查信息内业提取工作,并陆续下发各地开展调查。6.收集界线资料全国土地调查办收集国界线、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沿海滩涂界线、海岛等资料,提供使用。7.启动县级数据库建库软件测评工作制定软件测评大纲和细则,制作软件测评数据。(二)2018年全年1.完成遥感数据采集和底图制作继续开展卫星遥感影像采集和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至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正射影像图的制作。2.完成调查信息内业提取工作根据遥感数据采集和正射影像图制作进度,至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调查信息内业提取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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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08 09:38
  • 2018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正式印发 有哪些城市?(附全文及图)
    关中平原是由断层陷落地带经渭河及其支流泾河、洛河等河流冲积而成的冲积平原,和渭河谷地及渭河丘陵一起构成渭河盆地,居晋陕盆地带的南部。包括西安、宝鸡、咸阳、渭南等地市的27个县市,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5%。为陕西省主要的粮棉生产基地,粮食产量约占全省的40%以上,棉花产量约占90%左右。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规划〔2018〕220号),有哪些城市?关中平原城市群是指以大西安(含咸阳)为中心、宝鸡为副中心,包括渭南、铜川、商洛(北部商州,洛南,柞水等区县,地理气候划分属陕南地区)及杨凌示范区的城市群(新欧亚大陆桥沿线城市)、平凉、庆阳、临汾、运城。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规划〔2018〕220号陕西、山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中平原是华夏文明重要发祥地和古丝绸之路的起点,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独特战略地位。培育发展关中平原城市群,发挥其承东启西、联接南北的区位优势,推动全国经济增长和市场空间由东向西、由南向北拓展,有利于引领和支撑西北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推进西部大开发,有利于纵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陕西、山西、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8〕6号)》精神,提高认识、紧密合作、扎实推进,共同推动《规划》的落实,努力把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级城市群、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二、请陕西、山西、甘肃省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支持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重大项目建设、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陕西、山西、甘肃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附件: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点击查看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2月2日关中平原城市群规划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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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07 17:34
  • 关于印发《承德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县政知字〔2018〕1号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承德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9日县政府十六届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承德县人民政府2018年1月3日承德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依据《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全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信贷资金、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及它们产生的存款利息组成。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按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确需同步搬迁人口。第五条承德县畅美生态家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美公司”)是承德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融资承贷主体和资本金承接主体,主要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筹措、拨付、还款等工作。第六条各乡镇成立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程规划、方案编制和项目实施等工作。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做好资金的申请和监管等工作。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七条中央预算内资金,由中央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0.7万元。第八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省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需求,确定发行规模,并根据预算安排用于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0.98万元。第九条专项建设基金,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专门用于“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的资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0.5万元。第十条长期信贷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国开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发放的专项信贷资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3.52万元(贷款实际按照3.5万元发放,剩余0.02万元由省下达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列支),同步搬迁人口每人5万元。第十一条自筹资金,指选择集中安置的搬迁群众缴纳的资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0.3万元、同步搬迁人口每人1万元。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十二条中央预算内资金按照《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使用,用于补助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并由畅美公司直接拨付至搬迁户。第十三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信贷资金按照《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或购房),以及安置点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其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严格用于已经国家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第十四条自筹资金主要用于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第四章资金使用流程及程序第十五条资本金到位和融资放款。根据省下达的搬迁人口规模和项目实施进度,河北易地搬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易地搬迁公司”)将资金按类别拨入承德县畅美公司在贷款银行开设的相应项目专户,再由畅美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和财政部门拨入资金、乡镇代收的搬迁户自筹资金,按照程序统一拨付到畅美公司在当地银行开设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专户,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六条集中安置委托代建资金使用流程:由搬迁户、村委会(搬迁委员会)、金融部门签订三方协议,协议须约定畅美公司直接拨付到搬迁户账户中的补助资金,可由金融部门直接转账到村委会(搬迁委员会)在金融部门新开设的专款专用账户,金融部门出具相关承诺必须保证该账户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只能转账到施工方提供的专用账户,禁止提现或转账到非施工方账户,搬迁户授权村委会(搬迁委员会)代为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第十七条集中安置委托代建资金使用程序: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由村委会(搬迁委员会)提交资金申请,乡镇附意见,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形象进度和搬迁户个人账户一并递交至县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受理后,通知畅美公司按照《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支付,资金即可转入搬迁户账户,由村委会(搬迁委员会)支付至施工单位。第十八条建设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分期拨付、定额补贴”的方式,根据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及实施进度进行预拨,预拨数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30%,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项目验收前拨款不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80%,完工应留置不低于3%的质量保证金,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第十九条资金的会计核算参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在建设项目完成后,要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编报财务决算,进行工程造价及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第二十条采取分散安置的,由搬迁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搬迁委员会)进行审查,乡镇按照搬迁农户工程进度,审核(验收)后汇总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附搬迁户信息及账号),报县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通知畅美公司按照《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支付。县畅美公司和乡镇对资金收支均要进行完整的财务核算。第五章资金偿还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债券,省、市、县级安排的,由同级财政偿还;第二十二条专项建设基金,本金和银行收益由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资金偿还;第二十三条贷款银行提供的长期信贷资金,贷款本金由县财政统筹地方可用财力(含土地出让纯收益,土地增减挂钩复垦及占补平衡收益和县财政资金)还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中央财政贴息90%,省级财政贴息10%,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省级财政贴息100%。第六章资金监管和职责分工第二十四条为了便于自筹资金的缴存和各类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畅美公司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对承接的资金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承接的各类资金应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畅美公司、相关乡镇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专帐,资金账要按资金来源核算收入,按村按建设项目核算支出情况(该项目信贷资金期限20年,因此相关财务资料要求永久保存)。同时县畅美公司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书,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招标、实施及资金申请、监管等具体工作的落实。有搬迁任务的行政村还要建立建设清册,按户按项目登记建设情况。第二十五条县畅美公司、相关乡镇应按照贷款银行和省易地搬迁公司的要求建立明晰的各类资金使用台账,同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相关乡镇应于每月向县畅美公司报送易地搬迁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畅美公司做好向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督考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报送工作。第二十六条各乡镇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无论采取哪种补助方式,对于补贴对象、补助资金和建设项目、投资、筹资等事项,必须实行乡村两级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七条县发改局、扶贫和农开办、住建局、国土局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跟踪、检查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有序推进。第二十八条县发改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向县财政局申请购买服务资金,并及时拨付,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县财政局需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管。第二十九条县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审计,保证项目资金合规使用。对擅自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承德县农村产权交易、兴隆县农村产权交易、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等相关问题,请咨询承德县农村产权交易、兴隆县农村产权交易、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承德市农村产权交易。2020年土流网联合支付宝开发了全新的针对农民的金融产品——土流普惠(了解详情请点击:https://m.tuliu.com/finance/zt?channel=000023)。在土流普惠进行信用贷款,手机申请,三分钟到账,随借随还。是农民朋友急用钱的便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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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07 16:16
  • 2018年四川眉山市彭山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8年2月5日,四川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眉山市彭山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表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附原文内容:关于征求《眉山市彭山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广大社会公众: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我局草拟了《眉山市彭山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您的宝贵意见。如果您对本征求意见稿有任何建议意见,欢迎从即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联系我局提交。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联系人:李云红,联系电话:37611509眉山市彭山区林业局2018年2月5日眉山市彭山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眉山市彭山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林权流转,均适用本细则。依法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个人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平、公开、公正;(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六)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林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鼓励农民通过依法流转,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第六条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第七条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是我区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应加强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区农交中心和区林业局应当明确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员。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二)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十条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所有权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林木经营权,但不能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第十一条林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或者其它方式进行流转,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一)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成员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报发包方备案,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二)出租,是指将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租赁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三)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应当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四)转让,是指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林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转移。转让行为按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后,应当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转让还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五)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入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按照股份分配收益承担风险的行为。第十二条林权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或林权证登记的剩余期限。第十三条林权允许依法再流转。合同另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流转双方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流转受让方应具备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外国投资者可以采取租赁林地的方式从事森林经营活动,其权利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五条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流出方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流转的方式和期限;(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得流转收益;(三)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在期满后或约定的情形下收回流转的林权。第十七条流出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确保流转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流入方移交相应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三)按本细则规定协助流入方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四)在流转有效期间,尊重流入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其依照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五)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流入方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按流转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林木培育、生产,并获得相应收益;(二)在流转期内允许依法继承;(三)依法取得的林权,可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第十九条流入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二)依法采伐森林、林木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务;(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损害的行为;(四)在流转期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搞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第四章流转程序第二十条林权流转前,有流转意向的当事人应当向林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部门核实权属,咨询林权流转政策。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其流转方式、流转底价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应当在区农交中心按程序公开竞价进行。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技术规程按照国家、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自主决定。第二十五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或其它方式流转需报发包方备案。第二十六条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权流转时,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七条区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流转具体事宜和程序的审核及监管。第二十八条区农交中心应当建立林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林权流转的供求信息,规范组织林权交易,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第二十九条区农交中心和区林业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权流转台账,并按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林权流转合同、资产评估、实物量调查、民意调查及有关文件、音像材料等及时进行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第三十条从事林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区林业局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第三十一条林权流转过程中林权核查、实物量调查、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由流出方和流入方协商承担。第三十二条在流转期限内,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征用和征收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补偿分配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第三十三条流转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和住址;(二)流转双方法人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三)流转林权证编号,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林地类型、林种、主要树种等;(四)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五)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六)流转方式及用途;(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合同期满后森林资源存量及其它附着物的处置;(九)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和义务;(十)违约责任;(十一)解决争议的方式;(十二)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流转合同格式文本按四川省林业厅印发的《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执行。流转合同1式5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1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区林业局各1份。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林业局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时,区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如发现存在重大瑕疵或违规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林农真实意愿和流转程序合法性等调查,对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做好相关材料归档工作。第三十六条林权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抵扣。(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权的流转收益归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林业生产、公益事业支出。(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流转收益全部归其所有和自主支配。第三十七条林权流转时已依法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因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林权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调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在林权流转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机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咨询)、调查结果无效,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在林权流转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流转登记与备案第四十一条林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当依法持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十二条下列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进行变更登记。(一)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流入方会同流出方共同申请办理。第四十三条下列林权流转不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林业局备案。(一)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二)森林、林木、林地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第四十四条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手续时,流转双方应当向林权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流转合同;(二)林权证书;(三)林权流转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四)乡(镇)人民政府转报的申请文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同意或者备案的证明;(五)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权流转,还应当提供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上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的决议书;(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林权流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四十五条流转变更登记备案时,林权登记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如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当事人立即终止或变更合同,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区人民政府换发林权不动产登记证书。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林权流转当事人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内容。对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七条流转当事人发现变更登记的新林权证错误、缺漏登记的,可以到原变更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第四十八条林权流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续约或者流转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10日内到原变更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四十九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按半年、全年汇总统计林权流转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报区林业局,汇总后再报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细则由眉山市彭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延伸阅读:彭山区是四川省眉山市市辖区,古称武阳。彭山幅员面积465.32平方公里,辖2个街道办事处、7个镇、4个乡,2012年总人口33万。彭山是中国长寿之乡、中国商品粮和瘦肉型猪生产基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彭山区境东临仁寿县,南接东坡区,西与蒲江县、邛崃市交界,北与新津县、成都市双流区两相连,属成都经济区。>>如有眉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关注眉山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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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06 10:18
  • 2018年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主要明确出让宗地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原则。具体包括: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划拨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时土地出让金最低价的计算原则;划拨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原则;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原则。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房产局具体开展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的审批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土地费用征收管理,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包括计价并通知缴款)。第四条市国土房产局应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第五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办公、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工业、停车场等不同用途,通过评估确定的以2017年1月1日为基准日且按法定最高年期计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区域最低价格。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土地宗地地价时,应结合影响宗地地价的主要因素进行修正。第六条土地宗地是指同一份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土地。第七条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停车场楼层修正系数、停车场用地用途修正系数、自持物业修正系数、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各用途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若宗地由数个子地块组成的,任何一子地块涉及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时,则宗地各子地块均应分别计算修正系数。第八条容积率修正系数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办公、停车场用地、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用地、工业等各类用途基准地价的修正系数。㈠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1.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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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06 09:54
  • 棚改和旧改有什么区别?补偿标准是一样的吗?
    为了城市的发展,国家不得不对棚户区、危旧房等进行改造,而棚改全称为“棚户区改造”,也可理解为危房改造,而旧改则属于“旧房改造”,两者程度不同,在政策依据、实施办法等问题上也理应有所区别。那二者的补偿标准一样?有哪些区别?1、更新对象不同:棚改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存在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应当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不再采用城市更新(旧改)的方式进行改造;旧改对象为,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满足条件的旧商业区、旧工业区建筑物可放宽至15年的建成时间要求。2、运作模式不同:棚户区改造采用“政府主导国企实施人才住房”的模式,深圳罗湖“二线插花地”就属于棚户区改造;旧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深圳南山大冲村改造项目走的则是旧改模式;但不管是棚改还是旧改,最终目的都是城市更新。3、强制性不同:棚改实施过程中,因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对于少数不服从改造的,可以通过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程序等强制执行;旧改则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必须百分之百的业主同意方可拆除动工。4、配建要求不同:棚改除满足拆迁安置需要外,其余住房均配建为人才住房和保障型住房,且坚持以租为主,根据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情况,确定租售比例,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的棚改项目所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旧改则按规定比例配建,无全部配建保障房的要求,可建商品房。5、改造程序不同:棚改没有明确规定,现实情况是参照城市更新或者政府征收程序进行,棚改项目的确定、权利人信息公示、异议处理等内容并无章可循;旧改则对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方案、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实施主体确认、预售及规划验收、回迁安置等等。补偿安置方案不同: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标准由政府制定并公示,不具有可协商性,棚改项目华富村的拆赔比是套内1:1或建面1:1.18二选一;可以低价9000元/平的价格加购13平;可购的上限是25平,另外的12平可以当时市场价的九折购买;旧改补偿标准可以协商确定,木头龙的拆赔比是1:1.4,;鹤塘小区的拆赔比为1:1.3;兴业生活区的拆赔比也是1:1.3,具体小区的具体补偿方案由各小区的开发商来定,没有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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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05 16:38
  • 农村自建房为何不能随意翻建?2018新规定给你答案!
    在往前,农民用自家宅基地建房子还比较的自由,不管是面积还是高度都没有很明确地规定,基本上是想建多大就建多大,但是现在不一样了,由于之前很多村民大幅度占用了集体土地来建房子,以至于很多人家分不到宅基地,所以国家加强了对宅基地的管制,农民是不能够在宅基地上随意翻建房屋的,而且2018年也在翻建自建房这方面出了新的政策,也有讲明为什么农民不能够随意翻建房屋,目前还不了解原因的朋友可以往下文看看哈!村民自家宅基地不能随意翻建的主要原因:1、防止私自选址、使用耕地建房农村土地都是相应使用性质,宅基地是作为建房居住用的,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但在不少地方出现乱用耕地建房,触碰了农村基本农田保护规定。2、避免宅基地面积超占农村宅基地有固定的使用标准,不能私自占用集体用地建房,如果不按照规定建房,想建多大就建多大,那么农村多少土地也不够用的,而且还损害其他农民的权益。3、减少宅基地纠纷有的宅基地因权属不明或者继承关系不清或者因为与邻居有分歧,容易产生矛盾,造成不良的影响。4、以防出现私搭乱建农村建房如果没有严格的规定,会出现不少私搭乱建的现象,并且有的建房不符合当地建房规划,比如说超过当地规定的建房层数等,具有一定安全隐患。5、没有宅基地使用权限农村建房首先要具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权或者没有宅基地的,无法建房,除非特殊情况得到审批才行。随着土地确权完成,今后土地管理和建房都将变得严格。而且需要经过审批、拿到建房的相关证件之后,按照规定才能开始动工。其实,这主要是出于新农村建设、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等原因考虑的,对建设美丽农村、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重要的意义。总的来说,宅基地农民居住的场所,重要性不言而喻,建房自然也在情理之中,但是不能再随意建房了。要依据建房规定,走正规流程,因为这不但涉及到房屋是否合规,与今后房屋和宅基地相关的补贴也是有关系的。农村宅基地翻建规定:农村住宅建设,应遵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看到这里,相信之前不是很明白自建房为什么不能随意翻建的朋友现在也清楚了吧,2018年在农村翻建自建房这方面也是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原因在文中也为大家讲到了,各位在翻建房屋的时候还是需要根据规定来的哦!来源于:https://www.zhuzhai.com/news/read-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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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05 11:15
  • 农村朋友别乱建房了,2018年宅基地要交费才能用了!
    国家在这几年不断出台一些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的政策,不管是在医疗上,养殖上,还是在我们的住房上,尤其是在房屋这方面,国家甚至免费给特别贫困的农村家庭建房子,较困难的农村家庭也可以得到国家的补贴。但是,很多地方的农村出现了违规建房,超面积建房的现象,所以国家为了更好的规划好宅基地,在2018年也发布了一些新的政策,农村宅基地已进入收费使用时代!所以农村朋友们,往后可别乱建房啦,有些违规房不交费是不能继续使用的。2018年宅基地收费标准1、对“一户多宅”的农户收费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也就是说一户人家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但是在这次土地确权中,却发现农村存在很多一户多宅的现象。国家的政策是,如果一户多宅的农民愿意退出宅基地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想继续拥有宅基地的话必须要付费才可以继续使用。2、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户要收费在我国,各个地方的农村都对宅基地的标准面积做了规定,而且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以河北省举例说明,当地农村宅基地标准面积是200平方米左右,而城市或近郊的面积是120平方米左右。当地规定对于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将实行收费使用,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不收费,超出20平方米以上就要开始收费了,具体标准如下:0~220平方米的部分不收费;220~270平方米的部分3元/平方米;270~320平方米的部分6元/平方米;320~370平方米的部分9元/平方米;370~420平方米的部分12元/平方米;420~470平方米的部分15元/平方米;470~504平方米的部分18元/平方米。3、改变土地性质的农户要收费我们都知道,以前国家对土地的管控力度还不是很大,所以就出现了一些农民私自将耕地、荒地改造成宅基地的现象。其实,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农民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建房的,被有关部门发现后会强制进行拆除,实在不能拆除的需要缴费才能继续使用。比如你家的宅基地标准面积是200平米,但是用来建房的宅基地面积却达到最高档次504平方米,如此一来,你家每年都要向国家缴纳大约近3000元的土地使用费用。4、改变土地性质的农民要收费我们都知道,以前国家对土地的管控力度还不是很大,所以就出现了一些农民私自将耕地、荒地改造成宅基地的现象。其实,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农民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建房的,被有关部门发现后会强制进行拆除,实在不能拆除的需要缴费才能继续使用。看了上文,大家估计都知道在2018年哪些情况下国家会收费了吧。国家之所以会收取多余宅基地的费用,其实主要是因为现在很多农村家庭分户后都没有宅基地用来建房,被迫要去城里买房,而且这样也会有些农民会自愿退出宅基地给没地的人,如此对大多数农户来说也很公平了。来源于:https://www.zhuzhai.com/news/read-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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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05 11:07
  • 2018年杭州萧山第一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名单出炉!快看看有你家吗?
    近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再次下发文件,明确杭州市萧山区2018年第一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其中,上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项目清单(第三批)》,共175个项目,其中杭州61个、宁波36个、温州8个、湖州8个、嘉兴14个、衢州9个、台州16个、丽水23个。加上此前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2018年棚改计划项目,目前已公布530个项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杭州市萧山区2018年第一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区委第十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区“两会”精神,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01号),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杭州市萧山区2018年第一批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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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2-0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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