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
    土地资讯 乡村振兴
    建房资讯 农交资讯
  • 政策
    土地政策
    建房政策
  • 服务
    土地交易 农村信息化
    农村建房 农业展会
  • 互动
    土地问答 土地百科
    媒体报道 流转案例
  • 数据
    土地流转
    地价趋势
新闻
土地资讯
  • 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濮县政文〔2018〕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全面查清当前我县土地利用状况,摸清土地资源底数,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精神和全省、全市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调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促进“多规合一”,实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基础支撑;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我县是中原油田腹地,石油、天然气、盐等资源丰富,沿黄七乡有大量耕地和基本农田分布在黄河滩区,城乡用地结构不合理,土地后备资源匮乏;城乡土地利用粗放,尤其是村庄用地,空心村、一户多宅、超面积使用大量存在,城镇土地中还有不少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以及空闲低效用地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较大变化,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土地利用管理的需要。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县土地调查,将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基础支撑。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发〔2017〕48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二、明确调查内容、任务和时间安排(一)主要内容。城镇村及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调查和土地利用潜力调查等;结合生态文明建设,抓好我县黄河滩地、湿地保护区等生态用地状况调查;为加快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调查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产业集聚区、空心村等区域范围内用地状况,以及服务土地利用综合改革的有关调查。(二)主要任务。在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利用现有资料和技术手段,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县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分布和构成等;对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开展土地利用潜力调查,查清工矿废弃地、村庄空闲地、高标准农田整治及耕地后备资源等开发潜力;重点对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产业集聚区、空心村等区域范围内用地状况,以及服务土地利用综合改革的用地做详细调查。建立县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三)时间安排。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2017年第四季度,全面部署土地调查工作,落实调查经费、组织调查人员队伍、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报批、资料收集、确定技术服务单位以及培训和宣传动员部署等工作。实施阶段:2018年1月至12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同时开展同期土地变更调查及遥感监测工作。汇总阶段:2019年1月至2月,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各乡镇成果,形成第三次全县土地调查基本数据;4月至5月,向市土地调查办汇交土地调查成果;11月至12月,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同期土地变更调查及遥感监测工作。发布阶段:2020年,第三次全县土地调查成果经省、市土地调查办组织验收通过后,根据全省土地调查办对成果发布的统一安排部署,及时发布我县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三、加强组织领导第三次全县土地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单位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第三次全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委负责;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统计局负责处理;涉及资料收集方面的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提供。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络员制度。各乡镇、各产业集聚区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四、切实保障经费第三次全县土地调查经费由县财政从土地收益等方面列支,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调查机构要管好用好调查经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防止浪费。五、严格工作要求(一)坚持依法依规调查。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报送调查成果,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现势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县政府第三次全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报市土地调查办批准后实施。(三)充分利用已有相关成果。主要利用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城镇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等基础资料,以及城市开发边界、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地形图、数字城市和地理国情普查等各类现有成果资料,应用于本辖区的第三次土地调查。(四)严控调查成果质量。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调查队伍的监管和对调查人员的培训,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完善质量监管机制,调查质量监管以市级为单位引入第三方统一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质量。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一致。(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第三次全县土地调查工作中,要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注重创新原则,采用新方法、新机制,应用“3S”、“互联网”、无人机航摄、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高调查效率,提升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六)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教育广大调查人员依法开展调查,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附件:濮阳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县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14 17:54
  •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今年财税改革重点关注减税降费
    3月11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做客新华网2018全国两会特别访谈。在谈到对今年的财税改革有何期待时,刘尚希强调,今年的财税改革首先是要减税降费,重点要在增值税和个税两方面发力。对于广受关注的房地产税,刘尚希表示其征收时间仍难预测。以下为访谈主要内容:新华网:您对今年的财税改革有怎样的期待呢?刘尚希:今年的财税改革首先是要落实减税降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减税要达到8000亿,落实在具体税种上,一是要完善增值税,把增值税的税率从三档变为两档,便会产生减税的效果。二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个税改革落实到位也会产生减税的效果,但个税起征点调整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程序相对复杂,时间也会长一些。除了减税降费外,房地产税是否开征也是广受关注的焦点,但今年要出台可能有难度。房地产税是非常复杂的税种,复杂程度远远超出现有的任何一个税种,涉及面非常宽,需要相应的配套条件也比较严格。当然,只有房地产税法还不行,还必须在征管环节、征收模式调整各个方面做好准备。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14 15:36
  • 2018国地税改革最新方案:省级及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根据该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地税合并,企业界多乐见其成。全国工商联今年由企业主笔的一份集体提案就建议国地税合并,表示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减少税务监管的投入,还可以降低企业因现行国、地税分立体系而产生的多头管理的成本等。曾有连锁类零售企业税务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他们在全国很多城市都有零售网点,各大城市的国税、地税局都需要对接,由于企业营业规模较大,不同层级的税务部门也需要进行对接,税务稽查也是分头进行,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较高。配合分税制,国地税分立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相应地税收管理机构进行相应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分设国、地税,会存在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等问题。因此,从1994年分税制以来,建议“国地税合并”的声音一直存在。从“合作不合并”到“合并”随着营改增的推进,营业税这一原地方主体税种退出历史舞台,改为增值税后,转由国税部门征管,地税部门征管任务减少较多——“国地税合并”的呼声再起。2015年底,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国地税“合作不合并”,当时改革的第一大任务为“理顺征管职责划分”,明确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按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原则确定。当时还提出,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国地税“合作不合并”,还考虑到随着地方主体税体系的建设,地税部门征管任务会增加。曾有省级国税局工作人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合作不合并”强调国、地税要加强合作,随着合作的加深,下一步是否会合并,值得期待。国地税“合作不合并”的方案执行两年之后,国地税这次将真正实现合并。至于合并后机构的领导权属,方案明确将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地税合并方案确定后,后续人员、机构融合等工作将提上议程,原本不同的两套班子需要适应新的形势。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13 14:00
  • 非耕地是什么意思?包括哪些范围?与耕地的区别在哪?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近日有网友提出非耕地是什么意思?包括哪些范围?与耕地的区别在哪呢?非耕地是什么意思?除耕地以外的土地叫非耕地。但有的原来是耕地,由于经营不善造成荒芜的,不得视为非耕地;征、占用前3年内是耕地的,均应按征、占耕地的办法办理。对于征用乡、镇企业用地,应按乡镇企业修建时土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原来是耕地,没有依法办理过用地手续的,应按耕地对待:已依法办理过用地手续的,缴纳了耕地占用税,核减了计税面积的,可按非耕地对待。非耕地包括三个方面:1、农用地中的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2、建设用地;3、未利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具体政策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耕地与非耕地区别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垦耕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木的土地,已肯滩地和海涂以及耕地中的沟、渠、路、埂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法律角度对耕地也作了规范,即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按照上述限定,占用前三年内未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就能够不视为耕地。但是,在事实上执行中,判定该地块由耕地变换为非耕地,还应当参考以下多少个要求:一是该耕地的乡下税可否核销;二是隶属基本农田或者专业菜田的,可否从准许的面积中取消;三是可否在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换调查中完成了地类变换。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12 17:09
  • 土地复垦是什么?哪些地区可以进行?没地的农民可以进行吗?
    近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支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起调整完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支持政策,那土地复垦是什么?哪些地区可以进行?没地的农民可以进行吗?什么是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的范围大体包括以下六种情况:①由于露天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直接对地表造成破坏的土地;②由于地下开采等生产活动中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的土地;③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城市垃圾等压占的土地;④工业排污造成对土壤的污染池;哪些地区将进行土地复垦?由于此次土地整治的资金是由中央出的,规则是“奖补结合、先建后奖”,按60%、40%比例确定重大工程建设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并且中央支持资金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不超过重大工程核定总投资30%、40%、5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于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边疆地区可适当加大支持比例。所以,此次通知虽然是面对全国的,但是我估计以上地区有可能是最先开始实施的。⑤废弃的水利工程,因改线等原因废弃的各种道路(包括铁路、公路)路基、建筑搬迁等毁坏而遗弃的土地;⑥其他荒芜废弃地。附解读:此《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统一核定新增耕地?负责人:201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中发4号文)。这是新时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强调,要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占补平衡任务。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调查认定必须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落实中发4号文要求,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印发了《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一要求、集中管理,通过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现统一上图入库。11月,国土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认定的新增耕地,方可进行变更,并于当年全部变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进一步要求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在此基础上构建新增耕地数量、产能、水田三类指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于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为了确保政策延续和工作的衔接,《通知》规定,2017年1月1日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纳入新增耕地核定范围,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确保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真实、准确。《通知》规定的统一核定条件有哪些?新增耕地上图入库有什么新要求?负责人:《通知》要求统一新增耕地的核定条件。新增耕地核定前,各类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或验收文件)、竣工图等图件资料和竣工后项目区建设范围(位置坐标)以及新增耕地的有关情况说明,作为新增耕地核定的必备要件。同时,按照五部委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的有关要求,各类项目信息应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及时上图入库。为确保新增耕地信息完整,在五部委文件基础上《通知》进一步规定,新增耕地的面积、地类、平均质量等别、项目实施前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等信息,均应在立项、验收阶段作为上图入库必填信息进行填报。如何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及做到与相关工作充分衔接?负责人:《通知》要求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逐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同时,做好与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衔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供的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和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的项目上图入库信息,依据相关技术规程和要求,以项目开工前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耕地质量等别图为底图,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地类、位置、耕地面积与质量变化情况,核实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为指导地方做好相关技术工作,《通知》规定了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地类认定、面积计算、质量评定、产能核算的方法以及资料内容、图件表格、数据格式。形成初审结果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逐级上报市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形成新增耕地数量、新增粮食产能和新增水田面积3类指标信息。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通过的新增耕地指标信息,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统一入库,系统自动生成全国统一编号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结果单》,做到新增耕地指标信息可追溯、可跟踪、可核实。新增耕地核定结果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进行变更。如何落实新增耕地核实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发挥牵头作用?负责人:中发4号文强调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省级政府要做好对市县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确保数量质量到位。因此,《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领导、国土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核定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落实共同责任。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完善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强化监管和指导,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到位。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统筹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核定工作,确保新增耕地核定及时、结果准确、真实可靠。各级土地整治等相关专业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在新增耕地核定、耕地质量评定、统一上图入库、土地变更调查等方面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12 10:24
  • 世界最大人均耕地面积国家是哪个?世界人均面积有多少?
    耕地面积是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在中国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土地和休闲地。那么世界最大人均耕地面积国家是哪个?世界人均面积有多少呢?世界耕地面积最大前五位耕地面积的排序为:美国,印度,加拿大,中国,俄罗斯。倒数3位是:古巴,新西兰,新加坡。美国国土总面积为96291万公顷,其中耕地达19745万公顷,占世界耕地总面积(150151万公顷)的13.15%,是世界上耕地面积最大的国家。美国人均耕地0.7公顷,是世界人均耕地(0.23公顷)的2.9倍),亚洲耕地面积最大的国家是印度!中国耕地面积排世界第4,人均耕地面积排在126位以后。在世界上排第四,仅次于美国、俄罗斯和印度,但是咱们国家人口太多,平均到每个头上,拥有耕地才只有1.4亩,还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半儿.再看加拿大,人均耕地是我们的18倍,印度是我们的20倍。我国人均土地面积在世界上190多个国家中排110位以后。除耕地面积排在126位以后外,草地面积排在76位以后,森林面积排在107位以后,全国人均占有森林面积0.128公顷,人均占有量在全世界排名居80位之后。我国耕地主要分布在东部季风区的平原和盆地地区。我国西部耕地面积小,分布零星。1996年底,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2003年底,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耕地面积为18.51亿亩。比1996年减少1亿亩。2005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我国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比上年度净减少542.4万亩,全国人均耕地面由2004年的1.41亩降为1.4亩。中国国土资源部12日公布了2006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比上年度末净减少460.2万亩,全国人均耕地面积1.39亩,逼近18亿亩的红线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末全国耕地面积必须确保不低于18亿亩。这意味着,“十一五”期间中国年均净减少耕地面积不能超过650万亩。耕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年初耕地面积,加上当年增加的耕地面积、减去当年减少的耕地面积。当年增加的耕地面积是指本年度内因新开荒(本年度已种上农作物的新开垦荒地)、基建占地还耕、河水淤积、平整土地和治山、治水等原因而增加的耕地面积。当年减少的耕地面积是指本年度国家基建占地(指经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因兴修水利、修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修建工矿企业、建筑机关学校用房实际占用的耕地)、乡村集体基建占地(乡村新建或扩建乡村企业、兴修水利工程、修筑公路、以及建筑办公室和生产设施,如晒场、畜棚、猪圈等基本建设而实际占用的耕地)、农民个人建房占地、退耕造林面积、退耕改牧面积,以及因自然灾害废弃而实际减少的耕地面积。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9 17:45
  • 周口川汇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川汇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政办〔2017〕150号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川汇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2月27日川汇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川汇区位于河南省周口市西南部,是周口市委、市政府所在地,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信息、金融中心,对外开放窗口。沙河、颍河、贾鲁河三川交汇,横贯区内。我区农牧业主要以粮、棉、蔬菜瓜果、畜禽养殖为支柱的农业体系,工业主要以装备制造、电气电缆、新型建材、现代物流等主导产业为支柱的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当前,我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良好。保护好土壤环境事关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是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川汇建设的关键之一。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和《周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粮食生产核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突出重点行业和污染物,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振兴川汇提供土壤环境保障。二、工作目标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1%;到2030年,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三、主要任务(一)掌握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协助省、市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省市土壤详查工作部署,配合完成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根据相关部门已调查发现的土壤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和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划分农用地详查单元,布设农用地详查点位。(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等参与,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情况。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排查确定重点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革、电镀等行业企业,下同)在产企业、关闭或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农林局、区卫计委等参与)根据省市统一安排,协助完成我区土壤与小麦等农产品协同调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根据河南省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结合我区实际,配合周口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委等参与)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设置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在耕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在重点地段设置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在一水厂沙颍河南、二水厂官坡、三水厂沙颍河北、新区三水厂沙颍河南4处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保护区、工矿企业及周边、周口新发地有机蔬菜生产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2017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设置。在城北办事处、华耀城办事处和金海路办事处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及花卉种植区等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区覆盖。(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农林局等参与)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配备土壤环境质量快速分析等监管执法设备,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监测。配合省、市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和监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2017年起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区土壤监测体系。(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参与,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全省统一的土壤环境数据库格式,整合相关部门数据,建立我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连接到省、市、区三级互联互通的数据传输网络。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集成等信息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加强数据共享,配合市有关部门编制土壤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地流转、空间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中的作用。力争建立川汇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对区级管理平台进行维护,提升管理平台专业化水平。(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局、区卫计委、区粮食局等参与,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配合省、市建立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为基础,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全区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识别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实施全区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等参与)(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1.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2017年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每年要对重点监管企业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革、电镀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工信局等参与)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革、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工信委等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要向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城建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工信委、区住建局等参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科学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涉重金属行业分布集中、发展速度快、布局调整较大、环境问题突出的地方,完善涉重金属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制定涉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按照“退出一批、提升一批、控制一批”的要求,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方面做出示范,提高川汇区重点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水平。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指标。(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工信委、区住建局等参与)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以产生粉煤灰、化工废渣等企业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并明确责任主体,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相关责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实施;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区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等参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建立健全全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区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以产生大宗危险废物种类较为单一的行业企业为重点,严格管控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及运输环节的环境风险。加快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建设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城镇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和区发改委牵头、区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等参与)规范拆解活动。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集聚发展。依托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龙源路与莲花路处,建立静脉产业园区。推动废金属、废塑料、废旧电器电子等“城市矿产”开发利用,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和区发改委牵头、区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等参与)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推进农业补贴由激励性向功能性转变,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引导农民使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防止耕地退化和土壤污染。鼓励农民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方,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堆肥技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2018年年底前建成农药监管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区农林局牵头,区发改委、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畜牧局、区住建局、区供销社等参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充分发挥区供销社的作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和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摸清农膜用量,完善废弃农膜回收服务网络,加快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农膜,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推广应用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区农林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市公安局川汇区分局、市工商局川汇区分局、区供销社等参与)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生态养殖活动。依法限制饲料中铜、锌、铅、砷等重金属含量,依法规范抗生素等药品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11月底前,依法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坚持种养结合,科学编制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充分考虑周边种植业对畜禽粪便的消纳吸收能力,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区畜牧局牵头,区农林局、区发改委、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等参与)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根据省、市开展的灌溉水水质监测试点工作,逐步开展我区灌溉水水质监测工作,配合省、市建立覆盖大中小型灌区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保障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因使用灌溉水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种植结构调整,以及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确保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安全。(区水利局牵头,区农林局参与)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依托周口市丰泉垃圾无害化处置中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左右。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委、区财政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等参与)加强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科学规范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基本实现全区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开展全区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其数量及分布,2018年年底前完成;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散等措施。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健全村庄保洁制度,因地制宜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区(镇)处理”模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立农村生活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生、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鼓励共建共享污泥处置设施,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于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年底前,中心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城管局等参与)(三)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区农林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参与)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2020年11月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结果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街道办事处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农林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等参与)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要求。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场(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街道办事处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农林局、市规划局川汇区分局等参与)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结束后,若我区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要结合小麦、玉米等不同作物品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及改良剂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阻断或减缓污染物进入食物链,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按照“边调查、边风险管控”的原则,逐步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周口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区农林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参与)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以现有农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实现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和标准化。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配合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区农林局牵头,区财政局参与)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合市建成“市为中心、县为骨干、乡为补充”的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配合建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将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的可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平台进行管理,实现可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区农林局牵头,区粮食局参与)4.全面实施耕地严格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等,认真学习河南省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2020年11月底前,在川汇区辖区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区内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无法调整的,调为未利用地。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区农林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水利局等参与)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区农林局牵头,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畜牧局等参与)(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备案。(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市规划局川汇区分局参与)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要会同工信委、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等为重点,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区工信委、区发改委等部门在制定本地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等参与)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评估,并根据危害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地块进行危害评估,划分地块污染风险等级,调查评估报告报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参与)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内容,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区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参与)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区住建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发改委、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参与)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区政府组织划定的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水利局等参与)3.加强联动监管建立区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区住建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区住建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参与)(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革、电镀等行业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高污染性用地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离,高污染性工业用地布局要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区发改委牵头,区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等参与)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体系,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等参与)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改、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负责)3.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对未利用地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调查确定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坑塘、湿地、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数量、面积及分布等信息,严禁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加强沙颖河、贾鲁河沿岸和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负责)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满足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应当对耕作层进行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等。(区农林局牵头,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参与)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要依法划定保护区边界,并通过设立标识牌、围栏等方式明确边界、进行警示和提醒。(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水利局等参与)以川汇区辖区内一水厂沙颍河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8眼井)、二水厂官坡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9眼井)、三水厂沙颍河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1眼井)、新区三水厂沙颍河南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5眼井)等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定期开展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周围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农牧业活动,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定期开展巡查,确保保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水利局参与)(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参与)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积极配合市环保局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等参与)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服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根据省、市要求,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到2020年年底前,完成周口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区农林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参与)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报告。治理与修复期间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参与)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每年11月底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参与)四、保障措施(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1.强化政府主导制定并公布川汇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月底前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要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等参与)2.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开展环保“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在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区发改委牵头,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农林局等参与)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定期发布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信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托河南政务服务网,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等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等参与)推动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区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检察院及区法院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区检察院牵头,区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等参与)4.落实企业责任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革、电镀等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因生产、经营活动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工信委、市工商局川汇区分局等参与)5.开展宣传教育利用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报纸杂志等多种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内容。(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教体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等参与)(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1.提升监管能力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环境应急以及农业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及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参加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对环境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参加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区农林局及有关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及农民定期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文化局、区农林局等参与)2.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革、电镀等行业,以及4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畜牧局、区农林局等参与)3.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局等参与)(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推进先进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成果转化和推广。支持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参与到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区科技局牵头,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工信委、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区卫计委等参与)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区发改委牵头,区科技局、区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等参与)(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1.加大财政投入区财政局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资金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街道办事处。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街道办事处、村等予以适当奖励。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区农林局、区水利局等参与)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各银行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区发改委牵头,区财政局、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等参与)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目标考核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评估考核制度。2017年年底前区政府与各街道办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12月对各街道办当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委组织部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各街道办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街道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参与)(二)明确部门职责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农林局、区粮食局等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林地、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区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过程中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区分局负责全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区住建局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区工信委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评估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评估考核的街道办事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街道办实行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市环保局川汇区分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参与)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9 17:02
  • 城镇住宅用地可以买卖吗?年限一般有多久?它和住宅用地有什么区别?
    城镇住宅用地是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城镇住宅用地可以买卖吗?年限一般有多久?它和住宅用地有什么区别?一、城镇住宅用地可以买卖吗?城镇住宅用地可以买卖(转让)。但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二、城镇住宅用地年限一般有多久?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现在住宅用地、宅基地、公寓别墅用地都有很清楚的条例来规定,但是土地的价值我们都知道是很大的。如果你有闲暇的时间,可以参考一下目前土流网重磅推出的“燕子到家”项目,以乡镇为单位,整合了外卖、跑腿、团购、送货上门、上门维修等服务,低投入就能有超值回报,只要你熟悉本地环境、时间多即可加入我们。详情可点击:燕子到家乡镇代理火热招募中!1000元即可创业!三、它和住宅用地有什么区别?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2、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a.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b.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c.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d.空闲宅基地。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9 15:32
  • 耕地占用税属于什么税?什么时间缴纳?如何缴纳?缴纳标准是多少?(附各地区税率标准)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那么耕地占用税属于什么税?什么时间缴纳?如何缴纳?缴纳标准是多少呢?耕地占用税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1、耕地占用税属于行为税;2、目前资源税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种税;3、行为税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4、中国税制体系总共分为五大类,除了资源税和行为税,还有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耕地占用税每年都交吗耕地占用税不是每年都交,耕地占用税在纳税人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征收,除对获准占用耕地后超过两年未使用者须加征耕地占用税外,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而,耕地占用税具有一次性征收的特点。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可分为三类:(1)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2)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3)农村居民和其他公民。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己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见下表)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9 15:09
  • 吴英杰代表:守护神圣国土,建设幸福家园!
    我们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弘扬“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大力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加快边疆发展,确保边疆巩固边境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给西藏隆子县玉麦乡群众回信中要求我们做神圣国土的守护者、幸福家园的建设者,这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交给我们的一项神圣而光荣的历史使命,为做好西藏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紧紧围绕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这个着眼点和着力点,牢牢把握改善民生、凝聚人心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大力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加快边疆发展,确保边疆巩固边境安全。坚决打好脱贫攻坚战,聚焦深度贫困地区集中发力,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处理好农牧民城镇就业和就近就便、不离乡不离土、能干会干的关系,多做雪中送炭的事,用“绣花”功夫确保如期脱贫。加快边境地区发展,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加快改善边境地区发展条件;打造一批宜居宜业宜游的边境小康村,提高边民补贴,引导腹心地区群众向边境一线转移,使更多群众像格桑花一样扎根在雪域边陲。推进美丽西藏建设,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正确处理保护生态与富民利民的关系,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消除“无树户”行动,切实保护好碧水蓝天。着力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理性对待宗教,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社会治理从“要我稳定”向“我要稳定”转变。夯实基层基础,以建成听党话、跟党走,善团结、会发展,能致富、保稳定,遇事不糊涂、关键时刻起作用的坚强战斗堡垒为抓手,全面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9 14:44
  • 关于印发《洪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洪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8月1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洪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1日洪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担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三章保障对象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或每户人均耕地洪江市少于0.3亩(含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第四条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社会保障(一)户籍在农村,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在册农村居民;(二)符合第(一)项条件合法生育的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子女;(三)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四)服刑前符合第(一)项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五)户籍虽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六)历次征收土地中已享受3%预留地(或受益)安置,现以户为单位将享受预留地(或受益)退回政府的人员。第五条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一)户籍在农村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二)户籍在农村,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员;(三)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入农村而未依法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四)历次征收土地中已享受3%预留地(或受益)安置,现不愿以户为单位将享受预留地(或受益)退回政府的人员。(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的其他人员。第四章参保人员分类及参保办法第六条以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时间点,根据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二)第二年龄段为16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三)第三年龄段为60周岁以上。本办法施行前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时间,根据出生时间按此款规定划分为三个年龄段。第七条第一年龄段人员,达到就业年龄后,按规定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第二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年龄段人员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同时每月可享受255元的政府补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可享受政府给予5年的社保补贴(即:被征地农民征地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第五章社会保障申请程序第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申请,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市国土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审核后,将结果返回村(社区)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再送市人社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相关参保手续;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且已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的按本办法施行。逾期不办理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补贴政策。第六章缴费及待遇领取第十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须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可每月领取255元的政府补贴。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5年的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凭年度缴费领取补贴)。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可享受10年的医保补贴。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享受有关就业培训政策。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并按企业下岗工人创业政策予以优惠。参加城镇失业登记,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本市就业困难对象扶持政策,优先安排就业。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在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期间,确因征地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向市民政部门申请享受低保政策。第十五条缴费补贴由征地单位负责,计入土地成本。第七章制度衔接第十六条原参加居民医保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继续享受医保补贴,直至满10年为止。第十七条原第二、第三年龄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60周岁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其补贴标准扣除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原已缴费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每月255元给予补齐。原社保补贴不再执行。原第二、第三年龄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含原已补贴年限)。第十八条如原第四年龄段人员养老补贴标准超过255元/月,则按其原标准执行;如低于255元/月,则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八章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下列方式筹集:(一)按不低于30元/㎡的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二)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市本级财政解决。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用途:(一)支付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政府给予个人的社保补贴;(二)支付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个人的社保补贴;(三)支付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给予个人的社保补贴。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挤占、挪用、截留或者转借,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第九章组织领导第二十三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公安局、卫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人社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十章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市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市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人员;市审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础数据采集及报审工作。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怀化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9 10:27
  • 胡汉平委员: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全国统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支持乡村振兴。如何探索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真正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农业厅厅长胡汉平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在国家层面制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中,统筹考虑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胡汉平说,这些年,随着全国各地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不仅极大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也衍生出了“两块地”的问题,这其中“一块地”是可看得见的新增耕地,留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另外“一块地”是隐性的新增耕地指标,其转让收益本应留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但现实是各地现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政策,要求出让收益全部缴入县级以上财政专户,作为受益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利益却未作明确规定,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从中直接受益,弱化了村集体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直接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收益,壮大集体经济。今年中央1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积极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胡汉平告诉记者,据《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16年)》对55.85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经营性收益低于5万元以下的占比达85.1%,其中年无经营性收益的“空壳村”占比高达51.5%。因此,“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胡汉平说。如何探索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胡汉平委员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在国家层面制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中,统筹考虑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以及高标农田建设等项目的后期管护。二是建议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平台,扩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范围,统筹解决欠发达地区发展村集体经济资金不足和发达地区新增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问题。三是建议尽快出台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核定国家技术规范,统一验收、上图入库,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9 10:18
  • 2018年农村耕地满足五项条件,每亩可获2000元补贴!
    根据林业部门安排,2018年要在一些地区启动实施新一轮耕地退耕还林工程。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出资,连续补助5年,每亩耕地共计2000元,其中500元为耕地造林绿化费。纳入退耕地范围须同时满足下列5项条件一、坡度在25度左右的耕地二、确权登记为农户的、未实施过造林绿化工程的或野生乔灌木植被盖度小于15%在册耕地(集体机动地不能退耕)三、集中连片200亩以上耕地四、满足封山禁牧管理到位的耕地五、农民自愿退耕地。对贫困村、贫困户耕地适当倾斜所栽林种树种均不设限,按照立地条件和农民意愿确定,原则上以干果经济林、生态经济型乡土树种为主。造林机制因地制宜、因村施策,采取退耕农户自造、村集体或村级专业绿化合作社统一组织造林、重点区域工队承建造林等多种实施机制。管护机制以退耕农户管理为主,各级各类护林员统一管护为保障。哪些人将拿不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这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是种地的农民,目的是为了保证耕地的质量。按说,对于拥有承包地的农民,都是可以拿到这个补贴的。但是呢,有的农民把自家的地,改成了设施农业用地,养殖用地等,改变了耕地的用途,不再种植粮食,这样的地是不能计算到补贴面积里面的,这些人也拿不到补贴。2、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对于有些土地,农民外出打工了,或者说忙于其他的事情,长期抛荒,不再进行耕种,这种情况的耕地是得不到补贴的。占补平衡,占用了土地,又进行补充的这部分面积也是不计入补贴面积里面的。3、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这一项可以说含义比较丰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土地。比如,受到污染的土地,长期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甚至重金属,被污染了的土地。还有,荒山野岭这些耕种条件和质量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这些面积不计入补贴面积。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9 09:07
  • 农村什么时候会再分土地?分地是按人头分吗?
    在农村,不是你有农村户口就能分到土地的,其实,农村有很多农民没有分到土地。现在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了,很多农民想分地,但是又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再分土地?分地是按人头分的吗?具体为大家整理如下:农村什么时候会再分土地?上次的农村土地承包划地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各地略有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即下次承包期要等本期承包期满,也就是说在本世纪二十年代的中后期。如今的农村土地市场,无论从政策上还是从市场供求关系来看,都是一个巨大的红利市场。与其等待分地,不如主动抢占土地市场,成为土地的主人赚取红利。如需了解详情可点击:土流网重磅推出合伙人运营体系,5800就能创业致富!《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从以上可以看出30年发包一次,但是中途需要适当调整可以在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调整。分地是按人头分吗农村土地是属于集体的,所以只有使用权,当地村委会会根据时间情况来给每户人口分地。相关新闻: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邀请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强调,解决人地矛盾的问题不能完全依靠无限的细分、均分有限的土地资源,因为中国人多地少,地块越分越小,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通过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通过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包括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统筹解决这个问题。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户的承包地,现有的政策是退与不退尊重其自愿,鼓励他依法有偿的退回村集体。到二轮承包到期的时候,也将会依法和依照农民群众的集体意见来解决这类问题。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8 12:00
  • 安徽桐城市农村土地整治“2018-2020 行动计划”启动
    日前,桐城市出台了《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政策支撑,推进农村“三变”和农业供给侧改革,探索破解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占补平衡落实困难等难题,拓展城市反哺农村的资金渠道,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支持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资金、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监管考核、统一上图入库”的五统一模式,新建高标准农田11万亩。到2020年全市高标准农田面积突破40万亩。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加快老旧村庄拆并和空闲宅基地退出进度,完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不少于3000亩。深化农村宅基地退出制度改革,对符合条件但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每户给予3.2万元补助。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新增耕地项目。围绕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和非农建设“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工作目标,三年内完成新增耕地不少于10000亩,其中水田不少于3500亩。新增耕地项目补助标准提高到旱地5000元/亩、水田8000元/亩。对集中连片或面积达5亩以上待复垦地块,纳入新增耕地资源储备库。着力提升耕地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开展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大力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积极探索实施“旱改水”项目,大幅提升耕地质量。据了解,桐城,古称“桐国”,因其地适宜种植油桐而得名。合肥都市圈核心城市,位于安庆市北部,东邻庐江、枞阳两县,西连潜山县,北接舒城县,南抵怀宁县和安庆市区。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山地、丘陵、平原呈阶梯分布。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15.9℃,年降水量1241毫米。桐城市接江趋淮,河埠陆驿自古车水马龙,素有“七省通衢”之称。206国道、合九铁路、沪蓉高速等三大交通动脉纵贯全境,水路菜子湖通达长江。下辖1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2个镇和3个街道,总面积1571平方公里,截至2011年,全市总人口75.5万人。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8 11:33
  • 农业部部长:根据现行政策城里人不能到农村买宅基地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只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才能依法依规取得本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盖房子,现行法规政策是不允许的。“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有的权利,而且原则上是一户一宅。”韩长赋说,“根据现行政策,城里人不能购买宅基地,更不能在上面盖别墅或者搞私人会所。”韩长赋说,我国农村承包地已经实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这个路子也可以借鉴引用到宅基地以及闲置农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他还介绍说,在坚持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资格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础上,今后将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样,就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闲置的农房能够更好地利用起来,比如为到农村创业的人员提供创业场所,发展乡村旅游搞“农家乐”等。近几年中央已经部署在3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今后将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8 09:41
  • 史耀斌:加强支持和保障力度 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7日上午8时50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财政部部长肖捷,副部长史耀斌、胡静林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中国国际广播记者:我的问题是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今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第五个年头,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过程当中,财政部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怎样的成效,下一步有怎样的考虑和打算?谢谢。肖捷:中国财政部深度参与了“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资金融通工作,请史耀斌副部长回答你的提问。史耀斌:谢谢记者的提问。我们都知道,“一带一路”倡议是五年前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提出以来已经得到了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支持。我们现在正在看到,“一带一路”建设正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变为现实,而且不断地取得丰硕成果。在这里我想起一位国际经济组织负责人讲过的一段话,他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为解决全球问题提出了一个多边方案,体现了中国领导人的担当和智慧,将惠及到全球各国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带一路”的倡议源自于中国,但是它属于全世界。刚才肖捷部长已经讲到,中国财政部作为一个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深度参与了“一带一路”的建设。近年来,我们在资金融通和政策沟通方面为“一带一路”的建设架好桥、铺好路。比如,去年5月份在首次“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中国的财政部部长肖捷代表中国财政部与26国财政部的部长或代表共同核准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这26国财政部,我给大家简单列举几个,比如说英国、俄罗斯、阿根廷、匈牙利、印尼、埃塞俄比亚等等。可以看出来,实际上已经遍及了亚洲、非洲、欧洲、拉丁美洲,这也表明“一带一路”倡议从资金融通方面已经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同和参与。《“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首次就融资问题形成指导性文件,有利于动员多渠道资金解决融资瓶颈问题,开展各国财政部门之间的合作,这个积极的意义正在不断显现出来。除此以外,也是在去年5月份高峰论坛期间,中国的财政部部长肖捷还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投行、新开发银行等世界上最主要的六个多边开发机构签署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这表明中国和多边开发银行一起共同努力,携手为“一带一路”建设进行融资合作。同时,也使这些多边开发机构能够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起到融通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带头或者引领作用。这是一个双赢的制度性、合作性安排。今后,我们会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的有关决策部署,来加强支持和保障的力度,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首先,我们会从资金融通方面进一步落实或者夯实我们已经取得的成就,在融资指导原则、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框架之下,构建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多元化融资体系。我们正在按照去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成果,这也是习近平主席宣布的,组建国际融资合作中心,来把这些达成的协议变为现实。其次,我们会继续推进多边和双边的关税谈判,来推动自贸区的建设,务实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来进行对等的开放,做好与沿线国家已经签署协定的关税减让实施工作。同时,我们还会促进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推动消除税收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税收歧视,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国家和税收辖区参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BEPS项目。因为税收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起到的是一个非常关键性的作用。这些工作都是我们目前已经进行和正在做的工作。财政部还会根据“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发展,根据我们的工作职能,与时俱进,动态地安排我们的工作部署,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起到我们应该起到的积极效应。谢谢大家。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7 14:02
  • 农民朋友注意了,国家要跟你置换土地和宅子地啦!
    近年来,农村逐渐出现人少村空,年轻劳动力流失,土地荒废等现象,为此,国家开始对农村土地政策作出调整,只要符合以下三个,国家就可跟你置换土地和宅子地啦!你愿意吗?山区闲置土地的退耕还林在我国,有很多山区丘陵地带农民自己开荒的土地,还有非常多国家承包的土地,这些土地的经济价值比较低,农业各种条件不好生产的成本较高,这些土地不仅不会为农民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反而会拖累农民。对于这些地区的土地,国家鼓励农民进行退耕还林,将这些土地干脆不要了,这样农民可以每年拿到退耕补贴,同时国家会对这些地区实行“易地搬迁”的政策,彻底帮助农民脱贫,解决农民的痛点。无人住的宅基地有偿退出在有些山区农村,有很多农民常年在城市打拼,城市生活,他们依然在农村有自己的宅基地,但是他们却已经不习惯了农村的生活。对于这部分农民来说,国家鼓励他们退出自己的宅基地,拿到宅基地的补偿,然后定居城市成为城市居民。根据政策规定,农村自愿退出自己空置的宅基地可以获得10~15万元的补偿。利用差的部分承包地的有偿退出在有些山区农村,还有很多农民拥有自开的和国家承包的土地,但是他们却不能利用这些土地改变自己的生活,甚至干脆荒废掉这些优质的土地。对于这种现象,国家鼓励农民退出这部分土地,当然土地并不是无偿退出,在农民退出这些土地之后,农民可以获取土地补偿。根据试点区的政策规定,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土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补贴,最低2万元每亩,最高15万元每亩。当然,农民有偿退出空置宅基地的补偿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现金补偿,农民自愿退出空置的宅基地可以拿到10~15万元的现金补偿;第二种就是集中式安置到安置楼房,根据农村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假如一个楼房还需要农民自己出10万元,而宅基地的补偿为15万元,则农民可以拿到楼房的同时拿到5万元的现金补偿,这一点对于农民来说非常好。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6 15:16
  • 李克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9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总理在报告的第二大点第五条指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科学制定规划,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依靠改革创新壮大乡村发展新动能,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第二大点第五条全文如下:(五)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科学制定规划,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依靠改革创新壮大乡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林牧渔业和种业创新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稳定和优化粮食生产。新增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发展“互联网农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支持乡村振兴。深化粮食收储、集体产权、集体林权、国有林区林场、农垦、供销社等改革,使农业农村充满生机活力。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改善供水、供电、信息等基础设施,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0万公里。稳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厕所革命”。促进农村移风易俗。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6 13:44
  • 关于梅州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丰府〔2017〕74号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现将《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丰顺县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梅市府〔2017〕13号)具体要求,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现结合我县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市第七次党代会等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项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丰顺振兴发展而努力奋斗。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县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三、重点工作任务(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1.深入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编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围绕巳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县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等参与;注: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落实,不再列出)2.开展重点行业在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以有色金属矿釆选、电镀、医药制造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在产行业企业用地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为重点,兼顾电子信息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计局等参与)3.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环境排查。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工作方案。以有色金属矿釆选、电镀、医药制造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工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环境排查。2019年底前,完成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4.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充分利用国土、农业等部门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等参与)5.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农业等部门,在各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2017年底前,配合国家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18年底前,配合省、市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制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釆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并报县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县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在《梅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以及调整完善方案编制中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釆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食品药监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参与)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釆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釆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升级改造步伐。鼓励相关行业企业搬迁。(县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等参与)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结合本区域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要加强区域内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要制定实施相应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5.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快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粤府函〔2015〕327号),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釆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业局、林业局负责)(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1.建立强制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强制调查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电镀、医药制造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2.明确分用途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釆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3.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2017年底前,建立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负责)(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釆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要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釆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城乡功能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乡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用地安排及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釆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周边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五)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1.严防工矿企业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够合理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井和尾矿库,加快实施《梅州市废弃矿井治理规划(2016-2025)》,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对于危害程度较重的要加强监管和治理工作,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污染,2019年起定期采集危害较重废弃金属矿井水、土样进行监测,预防产生新污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责任单位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的行为,加强稀土矿开采过程的环境监管,开展废弃稀土矿山和土地复垦。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县经信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釆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到2020年,有色金属矿釆选、电镀等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省、市下达任务。(县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控。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实施POPS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等参与)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废塑料等工业废物的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有色金属矿釆选、电镀、制革、医药制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经信局负责)2.严格控制农业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同时逐步开展农药、化肥利用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统计分析制度。(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工商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尽可能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工商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功能区的要求,依法依规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釆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务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等参与)3.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等污染物达标排放。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2018年底,积极推进镇级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的治理工作。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县城管局、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完善污泥处理处置利用台账,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等。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2017年底前,完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县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要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8年1月底前,提出本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市环保局备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参与)4.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后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备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报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形成的报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负责)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环保部门每年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七)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机制1.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结合“三旧”改造和保障环境安全的需要,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工作,重点在理顺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建设用地流转环境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确定行业准入条件、明确污染责任界定及责任追究原则、筹措治理修复多元化资金等方面开展试点,因地制宜出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逐步建立污染地块环境监督管理模式。根据试点开展情况,总结污染地块环境监管成功经验和做法,召开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试点工作成效和做法,发挥区域带动效应。(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2.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县发改局、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丰顺支行等参与)(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1.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以拟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为基础,结合实际,研究探索制定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规定,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相关规定。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制度基本健全。(县政府法制局、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2.加大重点行业执法力度。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重点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釆选、电镀、医药制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的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要根据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本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保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地、蔬菜产业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市建成区、污染耕地集中区域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3.加强执法和应急能力建设。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底前,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评估,釆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等参与)(九)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1.加强科技支撑。积极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电镀等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县科技局、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卫计局、农业局等参与)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制机制。2020年底前,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逐步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县科技局、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等参与)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引导,加快构建和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工商质监局等参与)(十)推进土壤污染共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1.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由县政府负责人召集、县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县发改、国土资源、住建、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12月底前制订出台各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做好资金保障。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要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制定完善激励政策。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地税局、供销社等参与)2.落实企业责任。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国资办等参与)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强化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种粮大户、畜禽养殖户、农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推动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根据国家、省相关部署,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环境或土壤生态破坏行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检察院、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开展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文广新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4.严格目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2018年底前,县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审计局参与)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参与)我县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国家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丰顺振兴发展而努力奋斗。>>如有丰顺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丰顺县农村产权交易。附件:1.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标表2.丰顺县生猪出栏量清单3.丰顺县重点生活垃圾处理场清单4.丰顺县废弃金属矿井清单5.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名单6.丰顺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工表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03-06 11:37
上一页1...8182838485...207下一页
您即将在2秒后跳转到土流网
相关链接:
  • 住建部
  • 中国政府网
  • 外交部
  • 湖南农业农村厅
  • 土流网
  • 农交网
  • 住宅在线
  • 燕子到家
  • 乡村动力
  • 招拍挂
主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