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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绍市土资发〔2018〕20号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局各处室(分局)、单位:现将《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狠抓落实,确保2018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绍兴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3月20日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要点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全国、全省国土资源会议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党建统领全局,以保护国土资源为重点,以“改革推进年”“质量提升年”活动年为抓手,以推动管理方式创新为动力,以增进群众获得感为落脚点,统筹做好资源保护和要素保障,提升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绍兴建设现代化强市提供有力支撑。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全年垦造耕地1.1万亩,建设高标准农田17.2万亩,辖区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88.5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40万亩;确保获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满足绍兴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面积5000亩以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面积9200亩以上;全市土地出让金400亿,力争500亿;新批工业用地的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全面完成“除险安居”三年行动剩余57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新增隐患实现“即查即治”;不动产登记全面实现“一个窗口、一套资料、一小时领证”和“全城通办”;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完成其他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一是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领推动党建工作全面进步。二是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结合新时代党建工作形势,制定完善“三级书记”抓机关党建责任清单,认真落实联述联评联考制度;认真实施“五星示范、双优引领”机关党建成效标准,确保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三是持之以恒深化作风建设。认真查摆整改系统中存在的“四风”问题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在全市系统开展对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立项监督,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内部管理薄弱点、问题易发风险点的管控,努力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四是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继续加大巡察力度,提高巡察质量,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督促整改等工作的同时,完成对基层国土所以作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巡查;严肃查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抓住典型、公开曝光,并进行“一案双查”。(二)推进“三位一体”耕地保护。一是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重大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完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管理。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市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保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有面积不少于省下达的任务数。三是全面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平台,启动一批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着力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机制,加快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推乡村振兴行动计划。四是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加大力度推进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重大土地整治项目,确保完成“611”和“152”耕地生态保护工程年度各项任务。用好全市、三区耕地占补平衡利益共享机制,加强全市补充耕地统筹,积极争取将铁路、高速公路、大中型水利水电等项目纳入国家、省统筹补充耕地范围。五是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强化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与保护成效挂钩机制,严格规范补偿资金管理。(三)提升资源要素配置质量。一是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强化规划分区管控,控制规划调整次数。二是深化计划精准化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类使用,积极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指标。开展规划计划执行评估监测工作,提高规划计划使用效率。做好“二廊一湾”等重大决策用地服务工作。三是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围绕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改造提升试点,研究出台用地倒逼相关政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等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土地利用管理目标任务。开展省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形成良好节地氛围。四是优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完善土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开展住宅用地出让“限地价竞自持”试点,深入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全年土地出让金确保400亿元,力争500亿元。(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创新。一是深化不动产“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不动产登记“全市通办”、“一个窗口、一套资料、一小时领证”。加快推进林权统一登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统一登记的准备工作。启动开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梳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完善问题化解处置政策,保障群众合法财政权益。二是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以地换房、以地换钱、以地换购、以地换租等宅基地置换政策,逐步推广诸暨“地票”经验。结合发展乡村旅游、新产业新业态等先行先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加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三是推进实施“标准地”改革。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试点工作,确保实施比例达到全年新批工业用地的30%以上。以履约监管为核心,加强“标准地”批后监管。四是推动“坡地村镇”开发利用长效化。总结提升“坡地村镇”建设试点经验,建成一批“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生态型村镇。(五)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新秩序。一是优化矿山布局。全面实施绍兴市矿产资源“十三五”规划。调研摸清2018年全市重大交通、水利、城市建设、产业平台和新农村建设等对石料总需求,按照已有矿山保有、新设矿山供应、工程红线内自求平衡等途径进行分类保障。二是推进矿地综合利用。统筹新设采矿权和废弃矿山治理,通过山体整体采平造地、开采造景等途径实施一批矿地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形成可复合利用的矿地资源。加快梳理确定全市需治理废弃矿山清单,启动实施废弃矿山复绿三年行动计划。三是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扎实做好矿山动态巡查、储量检测、防尘防治、执法监察等工作,全面实施地矿信用监督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四是强化地质环境保护。推进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深部找矿等工作;做好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保护、地下水监测、地面沉降防控等工作。(六)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一是加快扫尾“除险安居”三年行动。全面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治理、监测、核销等任务;完善、创新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二是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底前符合条件农户农房登记发证率达到85%以上,全面完成国有及集体土地上房地存量登记数据整合工作,按要求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和共享工作。三是深化“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专项行动。完成下达的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保障任务,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全面落实2018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四是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认真做好全国两会等重点时期国土资源信访与维稳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去京赴省来市非正常上访。(七)加强法治国土建设。一是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开展法制审核;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机制,落实案件统计分析和报备制度,推进以案释法;积极组织开展“4·22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宪法日和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日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国土资源法治环境。二是凝聚执法监管合力。推动国土执法监管与“三改一拆”、无违建创建工作进行融合,与乡镇综合执法平台进行融合,建立“条块融合、便捷高效”的基层执法模式;开展以“整治农村村干部违法用地行为,整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打击国土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行为”为重点的“两治一打”亮剑行动。三是减少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确保当年发生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80%以上,公开曝光案件10起以上,《今日聚焦》曝光问题以及部、省等督办、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线索)按时处置率达到100%。四是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国土资源生态环保安全等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实施抽查事项达到本部门抽查监管事项的70%以上,对市场主体的抽查监管比例不低于30%。(八)夯实国土资源基础管理。一是全面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加快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制订工作方案,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外业调查工作;抓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保调查质量。二是做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抓好“一张图”核心数据库应用维护,按要求实现各个信息系统之间互连互通、数据共享,完成存量数据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确保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安全。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抓好班子成员自身建设和年轻干部教育培养,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国土资源调查研究。积极响应省委“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编制实施年度调研计划并及时提交调研成果。五是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行征地公告新制度,规范责令交出被征收集体土地行为;依规做好国土资源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时回复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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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2 15:57
  • 2018年安徽阜南县棚户区改造计划:计划改造8830套
    2018年3月9日,阜南县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快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表示全县棚户区改造任务8830套,分解到六个项目,快看看有你家吗?具体项目为:一是淮河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为地城路以西,洪河路、环南路以北,淮河路以南区域(保留三小、卫生局家属院,地城路沿街门面及菜市场),改造1624户,房屋征收面积约22万平米,原址安置;二是淮河社区洪河路以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为地城路以西,洪河以南,三塔路以东,环南路以北区域,改造795户,房屋征收面积9.5万平方米,已完成房屋征收拆迁,原址安置,建设安置房1210套;三是红旗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为柴集路以西,人行巷以南,淮河西路以北,环西路以东区域,改造1023户,房屋征收面积15.2万平方米,已完成房屋征收拆迁,原址安置,建设安置房1624套;四是薛集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苗集路以西,洪河路以南,环南路以北,地城路以东区域,改造1037户,房屋征收面积11.73万平方米,正在进行房屋征收拆迁,在胜利二期拆迁地块安置,建设安置房1104套;五是苗南河北岸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为苗南河以北,地城路以东,富陂大道以西,北五岔路口以南区域,改造350户,房屋征收面积约9万平米;原址安置,建设安置房1868套;六是城北新区(孙寨)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城北新区安置,建设安置房1884套。列入省、市考核项目是2018年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两个棚户区拆迁项目要确保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征收补偿和房屋拆除,涉及的安置房建设项目在6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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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2 09:21
  • 2018年国家将重点解决农村土地分散整治问题,主要分为这三个方面!
    农村土地问题一直都是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近几年随着农村大量人口进入到城市之后,农村的土地遭到了严重的浪费,导致土地分散难以被集中利用,所以进入到2018年之后,国家就提出要集中开展农村土地分散整治工作,实现土地规模化利用!而土地分散整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建房,集合农村土地资源2018年国家就提出农村将要实现统一规划建房,而实现统一规划建房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在让实现集中居住,更为重要的是将农村分散的而土地资源进行集合整治,让原本以家庭承包制为单位的分散土地整合成为成片化的土地,为农业规模化、生态化、机械化发展做好坚实的基础!2、高标农田建设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推动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并且给予了农民朋丰厚的补贴,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同时,国家也在鼓励农民将分散的土地集中使用,建设成为土地平整、设施完善、农电配套、抗灾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种植基地,解决当前农民在种植过程中灌溉不方便、农作物运输困难等等问题,提高农村耕地地力!3、闲置用地整治在2017年国家出台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中国家就提出要规划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通过加大对农村空心村、空闲宅基地、搁荒地的整治工作,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引导分散居住的农民朋友向中心村、中心社区和小城镇聚集转变。而在搁荒土地的问题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中就明确提出,土地搁置荒芜三年以上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此举也是为了杜绝农村土地资源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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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2 09:16
  • 农村土地以租代征合法吗?怎么举报?还能要回来吗?
    由于农村的大多土地是无人种植的,为此很多人想到利用土地赚钱的方式,为此土地租赁、土地流转等方式应运而生,最主要是在这样的背景后,很多农民的土地也“以租代征”了,那农村土地以租代征合法吗?怎么举报?还能要回来吗?简单点说“以租代征”就是指通常情况下,如果需要进行农用地转用的,需依法经过土地征收程序,并办妥农用地转用相关审批手续,而“以租代征”则是规避了法定的征收转用程序,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从农民手中获取土地,并直接将农用地投入市场作为非农业用地使用。这里征收方可通过“租赁”形式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合法吗?“以租代征”这种用地方式自始至终是不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的,既侵犯农民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租地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怎么举报?可以向国土资源局举报,更建议书面请求国土资源局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法定职责。还能再要回来吗?根据以上的条款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或其他用地单位违法租用农民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那么农民朋友们应当明确,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以租代征”居于非法而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农民朋友切不可因此而放松警惕。因为在当前的征地拆迁环境中,“以租代征”的现象非常频繁。如果有人来“租地”,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该拒绝的时候要理智拒绝;如果地方政府强行占地的,被征收人要及时进行法律维权,以最终保障自己的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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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1 15:22
  • 2018年镇江京口区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计划改造30万平方米
    近日,镇江京口区住建委召开系统工作会议,会上透露2018年京口区将组织实施城建重点项目18个,完成年度投资22.59亿元。完成征收拆迁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实施老旧小区改造30万平方米,从而着力提高城乡建设的持续性、宜居性,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京口。在城乡建设工作上,京口区将结合民生需求和该区实际,坚持系统思维,科学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调度协调,全力以赴推进和保障汝山路南段、谷阳路中段拓宽改造、市三中周边道路等重点城建项目建设。牢固树立“工匠精神”,打造一批精品工程、亮点工程。京口区住建局局长王志斌说“今年我们特别突出抢抓机遇,着力推进旧城改造更新。紧抓国家棚改政策机遇和政策性银行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窗口期’,采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式,组织实施禹山北片区整治开发、京口工业园区运河东部城中村改造(一期)等项目。大力推进王家花园安置房、凌家湾安置房建设,完善提升安置房的整体功能和品质。对接市级投资平台,推动大西路会莲庵街片区改造、新河街红线外拆迁等项目尽快启动。按照‘集中成片、点面结合’的思路,大力推进大市口西北、中营、九里街等片区约30万平方米老旧小区改造。”此外,突出行业监管、扎实推进物业管理创新,也是今年京口住建的重点工作之一。京口住建将强化考核,把物业工作与城管“网格化”“文明进万家”等活动相结合,形成分工合作、共治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今年,京口区还将突出绿色发展,深入推进城市水环境治理。京口住建将组织实施一夜河东段整治、老鼠山河和华村沟整治、新民洲水系综合整治等项目。健全象山圩区调换水和长效管理机制,真正让城市河道水变成流动水、干净水、景观水。延伸阅读:京口区,镇江市辖区,镇江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面积126平方公里,常驻人口38.8万,下辖6个街道,1个省级开发区,1个港口产业园区,1个场圃。京口汉称京口里,至东吴孙权筑铁瓮城,置京口镇。晋时置晋陵郡,南朝宋置南徐州,隋置润州,宋升润州为镇江府,并一直沿用至今。1983年,镇江市设立城区和郊区,同年12月,城区更名京口区,后又经过2次区划调整,形成当前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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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1 15:09
  • 2018年安徽石台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018年3月18日,安徽石台县人民政府发布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表示2018年全县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下达石台县75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同时补助标准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附原文内容:石台县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和民生工程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2018年,全县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下达石台县75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各乡镇要结合精准扶贫工作,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二、补助对象与标准(一)补助对象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二)政府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2万元;修缮加固户0.6万元。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每户综合补助7500元,省级每户综合补助标准为3000元,户均补助10500元。各乡镇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三、改造方式与时限(一)改造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二)完成时限2018年8月中旬完成75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建档立卡贫困户应根据脱贫攻坚工作要求提前完成。四、改造申报审批与实施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危房改造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计划分解、户主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市级备案。1、任务分解:根据省里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标,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将任务指标进行分解到各乡镇,由各乡镇落实到户。2、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户申请表》。3、村委会评议:由村委会对农户申请进行评议,并进行公示,合格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5、审批: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查批准。6、施工: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由农户自行组织施工,对有条件或相对集中改造建设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施工。自建确有困难,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农户选择施工队伍。施工过程中农户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7、验收:危房改造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8、资金拨付:建房户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五、改造要求(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1、精准确定改造对象。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对象,作为农村危房改造的重点。要优先安排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房改造,2018年力争完成住房最危险的危房改造,确保不出现倒房塌房事件,确保困难农户生命财产安全。要严格认定程序,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实行留痕管理,精准确定改造对象。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乡镇政府要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1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要积极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不能只建房屋壳子,还要保障改厕、改厨、通风、保温等基本居住功能,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不断提高改造后农房的适应性。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貌。3、加强规划审批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房须经乡镇政府规划审批。乡镇政府要对建房的用地选址、建筑风格和体量、红线退让、防灾避灾等严格审查。危房改造原则为原址拆房建房,特殊情况另行选址的,要根据美丽乡村布点规划,合理规划选址,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新房建成后原宅基地必须退还,新建农房要选择地形开阔平坦、地基稳定密实的地段,不得在易受地质灾害侵袭的区域建房;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实施农房风貌管理,建筑风格要求为徽派或融入一定徽派元素,色彩主要为灰、黑、白等色调,屋顶要求采用坡屋面,积极推广我县农村建房样板房设计图纸,建筑楼层及体量也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距公路、河道、电力及通信设施须按规定红线退让到位;严禁切坡建房和在洪涝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对不符合上述规划要求的均不得列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4、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乡镇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115号)、《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以及《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建村〔2015〕64号),积极探索抗震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具体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工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5、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年度改造任务结束经乡镇工程竣工验收后,县住房城乡建委、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将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控制执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三)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管理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要符合《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包括封面、目录、农户申请、村委会评议记录、村公示栏内照片及公示复印件、审核、审批表、乡镇公示复印件、农户相关证件复印件、竣工验收表、农户补助资金打卡发放的有关凭单复印件、网上信息录入登记表等材料。参加验收人员均需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签名,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2、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县住房城乡建委,同时每月报送至少一篇信息。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组织对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结果报市住建委、发改委和财政局。延伸阅读:石台县,安徽省下辖县,位于安徽省南部,皖南山区西部,地跨北纬29°59′至30°24′,东经117°12′至117°59′,东与黄山区交界,南与黟县、祁门县相连,西与东至县接壤,北与贵池区、青阳县为邻。石台县下辖6个镇、2个乡,总面积1403平方公里,其中88.5%是山地,2016年总人口10.83万人。2016年石台县生产总值(GDP)23.8319亿元,比2015年增长7.0%。分三次产业来看,第一产业增加值41096万元,增长3.2%;第二产业增加值84674万元,增长5.6%;第三产业增加值112549万元,增长9.7%。三次产业比例为17.2:35.6:47.2。人均生产总值达22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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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0 16:58
  • 2018年安徽定远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018年3月16日,定远县人民政府发布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表示2018年预计完成计划任务4800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4200户,此项工作于2018年8月31日全面完成。同时补助标准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附原文内容:延伸阅读:定远县地处安徽省东部,是皖东地区人口最多和面积最大的县。位于北纬32°13′~32°42′与东经117°13′~118°15′之间。东西长83公里,南北宽56公里,总面积2998平方公里。地势大致是北高南低。境内地貌类型分为丘陵、波状平原和平原三种。定远古有“境连八邑,衢通九省”之誉,现仍为中国南北要冲。京沪高速铁路、淮南铁路贯穿境内,京台高速公路横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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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0 16:52
  • 国家对农村统一规划盖房是真的吗?面积怎么分?有哪些好处?
    2018年“中心一号文件”关于乡村统一规划建房指示之后,未来乡村危房改造作业也将会发作一定的改变,危房改造也将会完成统一规划建造,保证危房改造过程中减少土地资源的糟蹋,那国家对农村统一规划盖房是真的吗?面积怎么分?有哪些好处?目前来说,对于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只是指导性文件,各地也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进行相关试点,以进行论证具体方案的可行性。例如,一些地方就采取以县域为单元,科学规划村镇体系,通过整治和建设相结合,以求优化农村空间分布。关于农村统一建房规划,我想也会是这样的,所以还望大家不要着急。规划建房的好处:1、节约了土地资源,我国是属于人多地少的情况,统一盖房后,能节省出来很多土地,有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一户一宅”的规定,让一些家庭感觉到不自在,而统一盖房后,大家都一样,房子也一样,也不用在攀比了(只不过里面的装修有好有坏之分)。3、统一建房后,路肯定是修好的,然后再加上排水系统、卫生问题、包括一些生活设施等,这些都将改变,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类似现在城里的小区。不过,想要统一规划,就必须面临很多问题,比如:1、有些人宅基地大,有些人宅基地小,如果住进去统一规划的房子,面积问题怎么说?举个例子,假如统一盖的房子面积都是150平米,A户人家以前的宅基地有200平米,B户人家的房子有100平米,是不是要给A户赔点钱?然后B户在补点钱?2、这种统一规划下,耕地会不会受影响?农民还有没有地可种?是维持原来的承包关系不变?还是要重新分配?3、以前大家门前会有一个小院子,种点菜自己吃,假如统一规划后,这个小院子是没有了,大家想种点菜自己吃,是不是也没希望了?包括养鸡、养鸭、养猪等,是不是也不可以了?4、盖房的钱谁出?这是最现实的一个问题,盖个房子可不是小事儿,连工带料加一起肯定是一笔不太小的花费,这笔钱谁出?农民自己吗?可好多农民应该是拿不出来的,如果钱比较多,可能也根本舍不得拿出来,毕竟现在的房子虽然不豪华,可住着也挺好的。如果国家出,就更难了,那么多农民,那么多钱,哪里掏得起?最终多半是农民掏一部分,国家补贴一部分吧。5、腾出来的地归谁?如果统一规划房子,那么以前的房子肯定不能再留着了,那以前的地用来干什么呢?复垦?还是继续做建筑用地留作他用,或者干脆招商引资?不同的改变方式有不同的结果,但是农民肯定最关心,搬走之后带来的利益归谁,毕竟农村的土地是农民的一项很值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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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0 16:19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解读——规范查询 保障权益 便民利民
    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升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进一步发挥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作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同时更加严格地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出台专门的部门规章予以规范。《办法》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总结近年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程序、要件以及登记资料保护等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各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办法》四大亮点值得关注《办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做出了多项制度规定,其中四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谁能查”的问题。《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办法》认真落实《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以下几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同时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查询。另外,出台本《办法》主要是规范为老百姓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另外办法另行规定。二是明确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解决了查询工作“遵循什么”的问题。按照依法、便民、高效原则,《办法》强调了分类查询,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权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询权限。对利害关系人仅开放查询不动产的登记薄记载的登记结果。同时,《办法》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属地登记”原则相衔接,实行“属地查询”,方便人民群众。在此基础上,《办法》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三是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但对哪些是利害关系人未做明确规定,地方在开展查询服务时不好把握。为此,《办法》在总结各地实践基础上,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对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及其他登记情形等。同时,考虑到《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调查权问题,《办法》还规定律师受“准利害关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四是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施,明确了“怎样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安全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加强登记资料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设立用户权限、严加防护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同时,在罚则中明确了各类主体包括查询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确保《办法》有效实施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将采取措施确保实施到位。一是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了解《办法》的精神和要求,通晓《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到熟练掌握,善于运用。对照《办法》梳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流程,细化相关操作,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能查什么、怎么查、怎么用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知悉权利和义务。三是认真做好《办法》执行情况的跟踪掌握,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促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日益规范和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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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0 15:58
  • 农转非后,承包的土地会被收回吗?还能确权吗?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完成后,无论是农民的土地还是房子都比以前更值钱了。而现在的“农转非”容易,“非转农”太难,所以转户口时一定要注意,那农转非后,承包的土地会被收回吗?还能确权吗?主要还是分情况来看: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按照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依法确权颁证;但如果不在承包期内,已经落户城市,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说已经获得了退出承包地的相关经济赔偿的,将没有资格进行土地确权的依法登记颁证,也就是相当于没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农转非后,土地该怎么办?户口农转非后,如果想要将原先在农村的土地进行确权,那么必须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户口迁出时,你的承包地依然在承包期内;一个是你的户口落户在小城镇,而不是设区的市;因为按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全家将户口迁出设区的市,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但如果是迁入小城镇,则依旧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个别省份在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对于户籍转入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农民,依旧保留其在农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如河北省;河北省明确政策规定,对于户籍迁入城市的居民,其承包地如何处理需按照个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收回;对于“农转非”宅基地方面的问题,常规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并且与村集体签了放弃协议的,村委可以依法收回。2、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3、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原则上按照农户自愿原则,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4、户口迁出的农户和华侨原本在农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和房屋,经村集体开具证明,也是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的,只是在土地证上要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农转非”承包地方面的问题,常规解决方法:1、原则上农村居民转户后,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可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2、鼓励“农转非”的居民,在依法的前提下,通过转让、转包、转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3、鼓励“农转非”居民自愿推重承包土地,可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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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0 14:38
  • 农村宅基地哪些土地可以继承?继承人可以继承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了三十年,第二批土地承包的户主逐渐老去,许多人就关心着关于农村土地继承问题,那农村宅基地哪些土地可以继承?继承人可以继承哪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当农户消亡后,承包地也将会被集体收回,不存在土地的继承。唯一能继承的就是农村承包地所获得的收益,这些收益可以作为个人财产来继承。对于林地,明确表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即继续承包。对于土地继承的类型,因土地承包方式不同,继承的规定也就不同。上面说了,对于林地,是可以继承的。可耕地、草地之类的承包地继承的只是收益,而非土地本身。不过,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这四类“四荒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通过公开方式获取的承包经营权,秉承“合法收益可以继承”的立法意图和目的,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期内可继承。农村土地继承应遵循哪项法律规定?关于《农业法》,2002年起就i取消了对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规定。《土地管理法》也并未对承包地继承的问题做相关规定。《继承法》只提到了对个人收益的继承,没有提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对农户的承包地继承问题,实际并未有明确规定。而只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包含了农民承包地继承问题。所以如果要有所依据,那需要遵循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什么情况下才出现农村土地的继承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与所在村集体依法设立承包合同,所承包土地归农民家庭合法经营,农户是承包地的承包方。所以,农村土地的承包人是“农户”,而非农户家庭中的某一个人。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农户家庭成员的变化,不会出现继承问题,只有当承包农户消失,比如全部死亡、全部迁户到城市等情况,才会视为农户消失,这个时候就牵扯到继承问题。不过这时候的土地多数情况会被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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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0 13:39
  • 2018年安徽省关于做好贫困县节余指标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年3月15日,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贫困县节余指标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贫困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根据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组织编制试点项目拆旧区实施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规模、范围和布局等,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附原文内容: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贫困县节余指标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37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用足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我省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现就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拆旧区实施规划报批管理。贫困县用于节余指标流转的增减挂钩项目,实行拆旧区与建新区分开报批制度。贫困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根据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组织编制试点项目拆旧区实施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规模、范围和布局等,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二、拆旧项目区复垦验收管理。贫困县要切实加强对拆旧复垦项目管理,做好建新占用耕地和拆旧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评定,对拆旧复垦的耕地进行严格审核验收,确保复垦后的耕地质量与周边农田整体规划、综合配套相匹配,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予以变更上图,明确地块界址,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落实后期管护责任。三、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后,由受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市、县,组织编制建新区用地报件,说明节余指标来源,逐级报省政府审批。其中不涉及土地征收、依法由有农转用批准权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四、规范项目规划实施管理。节余指标流入的市、县(市、区)建新区涉及使用有条件建设区,需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可依据购买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编制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将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规划调整方案应当报经原规划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更新规划数据库并上报省厅备案。五、加强规划指标管控。为实现省域范围内规划指标平衡,各地要建立完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台账管理制度,载明指标产生、流入、流出、使用等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依据,并在规划修改和下一轮规划编制时据实调整相关规划指标。六、加强项目报备管理。省厅建立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增减挂钩项目和节余指标流转使用动态管理。拆旧区审批、验收和建新区用地批准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在国土资源部增减挂钩备案系统报备。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在试点期间实施宅基地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办理建新区征收或农用地转用的,参照上述规定,编制建新区用地报件,附具挂钩的宅基地复垦腾退验收批复依法报批。附件:贫困县节余指标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实施规划报批材料目录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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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0 11:1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有效抑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19日在人民大会堂“部长通道”上表示,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平稳运行,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预期出现积极变化。“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长效机制建设,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王蒙徽说,要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同时,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王蒙徽说,要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继续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公租房建设,建立和完善差异化调控政策体系及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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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0 11:03
  • 非法占用他人土地违法行为的人怎么处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几年?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那么非法占用他人土地违法行为的人怎么处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几年呢?《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行为构成编辑(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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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19 15:56
  • 2018最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使用年限是多久?包括哪些土地类型?
    设施农用地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牲畜养殖场地、水产养殖用地等各类农业项目区域,如今设施农用地政策的实施加大了对土地的管理。那么2018最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怎样的?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包括哪些土地类型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标准文本,明确备案和报备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本《通知》下发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本通知是2014年发布,因为有效期为五年,所以2018年继续延用。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设施农用地包括哪些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推荐阅读:2020年设施农用地使用政策、审批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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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19 15:36
  • 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开始审查,这4类人才有资格!
    为了改善农村的生活水平。2018年我国将加大力度,对各类危房、旧房等实施改造,同时将对各种乱领补贴的现象进行审查,以确保补助到位,而以下这4类人才有资格领取危房改造补贴。1、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就是建立贫困户的相关档案,把贫困户的困难程度记录在案,并分发相应的贫困卡。2、低保户低保户,是农村领着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由于低保的资格审核也较为严格,一般低保户的水分不多。3、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这类人群中,在家供养的,即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4、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因病返贫,尤其是因残疾导致贫困的人,占了贫困户的一大部分。残疾人本来就没有完整的劳动能力,农村又缺乏残疾人就业的环境,因此,农村残疾人的生存,比城市里还要困难。补贴标准:补贴时间和标准各地都不太一样,不过不会相差太多。农村的五保户的补贴标准为一级危房改造补贴两万;二级危房改造补贴五千;三级危房改造补贴三千元。农村低保户的补贴标准为一级危房改造补贴两万;二级危房改造补贴三千;三级危房改造补贴两千元。农村贫困户的补贴标准为一级危房改造补贴一万;二级危房改造补贴三千;三级危房改造补贴两千元。农村困难户的补贴标准为一级危房改造补贴五千;二级危房改造补贴三千;三级危房改造补贴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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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19 10:49
  • 2018年国家易地搬迁将启动,这三类人可优先搬迁!
    2018年,国家将加大扶贫力度,计划在2018年完成易地扶贫搬迁280万人,再减少农村贫困农民群众1000万人以上。其中,有3类农村是主要搬迁对象。对于这次的搬迁计划家家都该知道,以免错过机会。特别是举家外出的农民兄弟,要随时关注当地的政策动向。1、已经不具备发展,基础设施薄弱的农村现在还是有很多村庄是坐落在深山、荒漠地区,这些地区生存环境差,基础设施薄弱以及不具备发展条件,因此,这些地区的村庄也将是这次搬迁计划的优先对象。规划参与的农民约160万人左右。2、地质灾害多发,环境恶劣的农村现在有些农村经常有些地质灾害发生。还有些农村由于工业污染、环境污染等自然因素,导致疾病患病几率较高,这些地区都是不利于农民生活居住,因此,在这些地区居住的农民和村庄也在这次搬迁之列。计划约有80万人参与搬迁。3、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农村迫于发展需求,国家会对一些区域进行保护和规划。那么居住在这些区域的村民和村庄也将成为这次搬迁计划的优先对象。这次搬迁的人数越60万人。除此之外,国家对于搬迁后的村庄,将会统一规划建设房屋,还会完善养老、教育、医疗等,搬迁后的村庄还会建设道路、电网、照明以及其他的基础设施。同时还带动农民发展符合当地的特色产业,解决搬迁后农民的就业问题。易地扶贫搬迁方式和安置方式有哪些?1、搬迁方式包括自然村整村搬迁和分散搬迁两种方式。其中,生存环境差、贫困程度深、地质灾害严重的村庄,应以自然村整村搬迁为主。2、安置方式有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方式。搬迁对象的确认有什么程序1、县(市、区)扶贫移民工作部门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摸底;2、村社民主评议确定初选搬迁对象名单,经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搬迁对象名单,并公示;4、县(市、区)扶贫移民工作部门审核乡镇上报名单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5、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审定结果逐级上报市、省扶贫移民工作部门备案,并纳入国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是多少?住房建设面积标准: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429号)和“保障基本”原则,在搬迁安置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这既是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2、在具体执行中,各地不得变相扩大建设面积,也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防止因搬迁而举债、因搬迁而难以脱贫。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3、所有安置住房都由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的要求统一设计多种户型方案,供农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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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19 10:07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2月26日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的函》(环办土壤函〔2016〕1806号)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平顶山市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南水北调沿线环境安全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的永续利用,为平顶山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安全的土壤环境保障。二、工作目标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三、主要任务(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在充分利用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已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下同)用地为重点,开展我市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考核工作办法等1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27号),编制平顶山市详查具体实施方案并启动详查。在详查方案编制、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分析测试、质量控制、报告编写等方面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技术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平顶山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根据调查成果更新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变化趋势。根据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含污灌区)和农用地分布区,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和重点区域,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结合详查工作开展土壤与小麦等农产品协同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信息排查确定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关闭或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2020年底前完成潜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排查,并及时更新污染地块数据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原则,合理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耕地等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其周边等布设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按照省政府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建立覆盖全市、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及已污染和疑似污染地块,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加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以舞钢市、鲁山县、叶县等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较好的县(市、区)为依托,配备土壤环境污染监测所需仪器,提升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立监测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土壤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3.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统一部署,制定平顶山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利用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目前开展的土壤相关工作,如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普查、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详查等,形成土壤环境基础信息数据库,2018年底前完成平顶山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并对接河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流转、粮食收购、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提升平顶山市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的专业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粮食局等参与)(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4.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以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为依据,以耕地为重点,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逐步建立全市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划定工作,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平顶山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各类别土地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县(市、区)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5.切实加大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保护力度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格管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的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等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并颁布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6.合理使用安全利用类耕地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经过详查确定的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内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替代种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提高市、县级检测能力。推动各县(市、区)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粮食局等参与)7.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用途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等,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研究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2020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禁止食用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将无法修复的区域调整为未利用地。(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9.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污染地块实施清单化管理。按照省政府要求的时限,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尤其是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已经关闭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组织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县(市、区)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10.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会同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等为重点,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各县(市、区)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制定本地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方案、破产方案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商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的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纳入平顶山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按照省政府要求的时限发布平顶山市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11.落实联动监管责任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商务局等参与)12.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1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县(市、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要依法严查向湿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因地制宜采取农艺、工程等措施,降低盐碱危害。(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等参与)加强对矿山、盐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沿线土壤环境保护。平顶山市划定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主要是两库一河(白龟山水库、昭平台水库和沙河),以及沙河上游的主要支流及部分陆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在平顶山市境内全长116.7公里,途经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要严格加强上述区域内土地用途管制和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定期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其周边土壤以及饮用水环境的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等参与)1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止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15.强化产业布局管控加强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健全财政、投资、产地、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引导相关行业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参与)(五)加强各类土壤污染源监管16.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及各县(市、区)自行确定的特征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产粮(油)大县、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17.严控工矿企业污染加强工矿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各县(市、区)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以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平顶山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恶化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的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要积极化解过剩产能,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采取相关激励政策,鼓励过剩产能行业企业转型发展,加快培育发展高端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等参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开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工作,在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垃圾焚烧飞灰、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调查和整治,并明确责任主体,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有关责任方制定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应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等参与)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并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以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多的县(市、区)为重点,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根据涉危行业企业特点、工艺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管理方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制定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合作机制、加快完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各县(市、区)要采用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方式和闭库措施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现役尾矿库进行治理;对已闭矿的,及时开展尾矿库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对历史遗留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2018年底前,有重点监管尾矿库及渣场的企业要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放射性废渣、废水的监管。重点监管的尾矿库及渣场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市安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保、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速度和空间布局;严格环境准入,继续淘汰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执行涉重金属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增量;新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在工业园区内选址建设,禁止在人口聚集区域、生态红线控制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严格执行涉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相关规定;制定涉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执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规范电子废物、废旧汽车拆解等社会源废物的回收、贮存、处置活动。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汽车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鼓励相关企业采用先进工艺、集聚发展,提高再生利用水平,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在舞钢市和宝丰县开展静脉产业园试点,推动废金属、废塑料、废旧电器电子等“城市矿产”开发利用,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1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推广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2018年底前,建成“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并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等参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储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和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络和处理能力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时限,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同时,在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推广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地膜的使用。严格执行农膜制品国家及行业标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应用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突出县、乡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加工利用、回收网点收集、农户捡拾交售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居民环保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控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产品中重金属、抗生素的使用,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编制平顶山市灌区水质监测规划,开展灌区水质监测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大、中、小型灌区的监测网络体系,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等参与)19.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的末端处理措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县、乡级政府是本辖区生活垃圾处理的主体,负责对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工作基本实现全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规划建成覆盖半径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左右。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开展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其数量及分布。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对其规范化封场,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统筹布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向资源化集约利用转变。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等参与)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的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设施。鼓励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20.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参与)21.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详查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突出的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将规划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22.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逐步开展受污染耕地的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报送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制定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定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参与)尝试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综合考虑平顶山市土壤污染物种类、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受污染耕地等尝试开展镉、汞、砷、铅等重金属及其复合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争取打造出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参与)23.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定期向省环保厅报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四、政策措施(一)加大资金保障24.增加财政投入市、县级财政应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与监测评估、监测能力建设、监管能力建设、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市政府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且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根据全市农膜使用总量,采取政策支持、资金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各个环节。(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25.发挥市场作用完善土地、矿产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政策性、开发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结合各自经营定位和优势,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通过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环保基金或大型环保企业带头发起设立土壤修复产业基金,撬动社会资本,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或信托资金的方式,投入土壤治理修复。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债券融资,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二)提升监管能力26.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改善基层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条件,2018年3月底前,环境监管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调查取证执法装备,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基本需求。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参与)27.组织开展培训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以及农业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在粮油、蔬菜生产重点县,市农业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及农民每年开展1次农业知识与技术培训。(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供销社、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28.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人才资源,建立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建立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与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三)加大执法力度29.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平顶山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消除环境隐患;针对尚未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30.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和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规行为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在履行行政审批、许可等职责中的渎职腐败违法行为。对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31.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品的行为。(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等参与)(四)强化科技支撑3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功能区域、土壤环境健康风险和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资源。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加强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关系与健康风险研究,开展土壤污染源解析、土壤环境容量、污染生态效应、风险评价及地方环保标准等基础研究。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体系、土壤污染诊断、土壤原位修复技术研发,同时推进适合平顶山市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的成套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的修复材料(药剂)的研发。加强卫星遥感技术在土壤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林业局等参与)3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基地建设优化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科技创新与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立项资助一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课题研究、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研基地等。(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林业局、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34.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和成果转化建立适用平顶山市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力争2020年底前,根据全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农药、重金属、工矿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较选择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装备和管理模式。在农用地方面,重点推广生物修复、原位钝化、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方面,重点筛选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在全市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开展跨区域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五)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35.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参与)36.规范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探索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评级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参与)(六)完善激励政策37.落实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对终端测土配方肥生产、推广的扶持政策,制定对有机肥生产、加工、使用的奖励政策,制定对加厚农膜、可降解农膜等新型环保农膜的推广应用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38.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农膜回收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地膜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分级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市环保局牵头,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五、实施保障(一)强化政府主导39.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发动群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40.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担负起本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均应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限,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4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探索建立全市跨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牵头部门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环保厅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二)落实企业责任42.明确排污企业责任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所需资金,企业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局等参与)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行业自律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三)开展宣传教育43.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内容。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科技局、市粮食局等参与)(四)加强社会监督44.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参与)45.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局等参与)46.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五)严格评估考核47.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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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16 14:07
  • 新农村房屋统一规划将怎么规划?哪些地区会优先考虑?哪些地区不会规划?
    为了快速发展农村,2018年国家中央一号文件里明确规定要农房统一规划建设,目前也有部分地区在试点,那新农村房屋统一规划将怎么规划?哪些地区会优先考虑?哪些地区不会规划?优先考虑规划的区域:1、人口少布局分散的村庄村庄是在长期农业生产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有些地区的村庄只有十几户几十户,人口只不过数百人,且布局混乱、交通不便,统一规划、村庄整合后将较好地改进这些状况,新农村建设将优先选择这些村庄。2、基础建设落后的村庄有些村庄基础建设比较落后,通水、通电都比较困难,更不用说通网、通燃气了,这些村庄只能通过统一规划改变这一面貌。3、思想统一积极申请的村庄统一规划建设新农村是需要村庄申请、上下结合的,有的村庄对建设新农村思想认识统一、村民积极要求,这些村庄在拆迁过程中将会很顺利,在建设的过程将会得到更多支持。如果一个村庄大部分人觉得补偿少、感到不划算,将不会成为优先考虑的对象。不会规划的区域:1、城乡结合部的村庄很多城乡结合部的村庄已经划入城市建设规划,这些村庄将在下一步城镇化发展中逐步被开发、融入城市,是不会被列入新农村建设的。2、整体建设规划较好的村庄有些村庄人口较多,前些年已经有了较好的规划,布局比较合理,家家户户建设了楼房,基础设施也比较完备,这样的村庄,如果重新规划建设,将是极大的浪费,也会受到更大的阻力,将不再重新规划建设。3、属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或有传统建筑的村庄今年的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保护好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等文化遗产,这些村庄文化内涵丰富、村庄建设有特色,是不可能破坏后重建的。建房统一规划的好处:1、享受美化的居住环境房屋统一规划,房屋整齐、整洁、美观,公路也有专门的人员来打扫,垃圾有专门的放置处。2、享受便利的生产生活有多个便利店,方便农民的衣食住行。3、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房屋统一规化,把之前散乱的房屋拆迁,拆迁后会得到相应的补偿。4、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房屋统一后,就会有一些投资商来投资,从而获得就业机会。农民要注意的问题:1、自建的房屋或将成违章建筑建房地区统一规划有一定的范围,相关部门会建房停止审批。如果未经审批私自建房,就属于违章建筑。不仅领不到补偿,还将面临拆除的风险。2、自建的房屋或将是白费心血建房地区统一规划有一定的范围,再建房屋不仅消耗精力、物力、人力,还面临到时候拆掉的风险,并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3、自建的房屋或将跟不上潮流建房地区统一规划有一定的范围,即使所建的房屋被保留,但配套设施并不完善,没有生活排水系统、燃气管道等,对以后的生活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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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16 14:01
  • 2018菏泽市第二批棚改计划出炉,涉及42个项目65514套,快看看有你家吗?
    2018年3月13日,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了2018年棚改计划第二批改造项目,表示2018年将棚改42个项目,共65514套房,快看看有你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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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16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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