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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四川绵阳市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2018年3月28日,绵阳市扶贫移民工作局发布《绵阳市易地扶贫搬迁2018年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对北川、平武、梓潼、三台4个县的2226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是精准扶贫、“五个一批”中的重要方面。2017年,我市共投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12536.45万元,于7月底提前完成813户2263人易地扶贫搬迁年度任务,建设住房面积56575平方米。根据《方案》,2018年我市易地扶贫计划建设住房55650平方米,并对搬迁户周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新建和改造,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据市发改委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异地搬迁的贫困户居住区域都集中在深山、石山、高寒、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特别是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等需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我市将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新型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以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按照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标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规划、建设集中安置地。同时,有关县也可结合实际,创新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自主选择进城务工购房、投亲靠友居住等方式安置。住进好房子,还要挣到钱才能实现搬迁脱贫。据了解,我市以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为扶持对象,立足安置区资源禀赋,依据不同搬迁安置模式,通过统筹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大力支持发展特色农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等,探索金融支持脱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方式,实现搬迁一户脱贫一户。同时,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产业发展,突出各地特色,结合小城镇建设、美丽新村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探索,科学规划安置区(点),落实好安置用地,加快建设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此外,搬迁人口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有关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之中。市发改委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准搬迁,精准脱贫,严格政策标准,下足“绣花”功夫,全力推进此项工作;要明确时间节点,挂图作战,确保3月底前实现住房建设全面开工,7月底前基本完成住房建设任务并做好各地搬迁贫困人口动态管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推荐阅读:2020年四川扶贫政策:5大扶贫措施助力脱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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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8 13:27
  • 《兴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兴仁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兴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在兴仁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为借款对象。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将《兴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8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兴仁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兴仁县常住人口户籍,或在兴仁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未清偿贷款和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第八条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投入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资金的50%;(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确定贷款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且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的1年,并已经支付贷款到期日之前的土地流转金。第十二条贷款利率:贷款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科学合理的确定每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同时贷款行给予适当优惠。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1.农户(1)借款申请书;(2)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兴仁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5)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7)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8)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2.农业企业(1)借款申请书;(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4)企业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资料;(5)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文件(合同及协议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兴仁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7)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8)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9)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10)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11)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个体工商户可视其规模参照农户或农业企业执行,农村经济组织参照农业企业执行。(二)贷款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管理办法开展信贷调查及办理相关手续。调查过程中应审查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押品的评估价值是否真实等。(三)贷款审批。该项贷款由贷款行独立调查研究、审批发放。(四)合同签订。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客户有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形,贷款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五)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县农业局和贷款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六)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申请应由贷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1.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并将登记结果报县农业局备案。2.贷款行客户经理应与抵押人一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双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2)抵押人与贷款行签订的抵押合同;(3)抵押权人法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人个人身份证;(4)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评估报告;(5)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3.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予以抵押登记后,贷款行应及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情况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贷款行书面同意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七)贷款发放:贷款行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八)贷款本息归还:按季收息,按借据利率全额收回贷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第五章抵押物的变更与注销第十四条抵押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三)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六)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需要注销的,贷款行和抵押人双方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二)抵押人身份证明;(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贷款行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四)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抵押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抵押权登记自动失效。贷款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十六条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贷款行按《信贷业务跟踪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定期走访客户,严格监控借款人信贷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同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密切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时关注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情况、市场价值变化情况,切实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十七条贷款行客户经理要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公布,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动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减少时,贷款行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重新修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第十九条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贷款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七章抵押物监管及处置第二十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及时对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行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二)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三)其它合法形式。第二十一条贷款行在依法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涉及的其他问题。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贷款行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向贷款行通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并向贷款行推荐符合本办法且有抵押贷款意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贷款行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及其基本状况等信息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积极配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兴仁县支行共同制定、解释、修改。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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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8 11:33
  • 土地新政:“地票”制度推向全国,耕地指标可跨省“买卖”!“买地”费 如何计算?
    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这样一则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公布了以下两项新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其内容用一句话介绍就是:耕地指标可以在国家统筹管理下跨省“买卖”、深度贫困地区多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国家统筹管理下“卖给”帮扶他们的发达地区换句话说就是:“地票”制度推向了全国。耕地指标从发达省市向人口密度低、有开垦潜力的省区转移,而建设用地指标从偏远的贫困地区向发达地区转移。发达地区可以突破耕地红线和规划建设用地的约束,向落后地区购买指标用于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从而容纳不断增长的人口居住和产业发展需求。新政细则分析《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划重点如下:(一)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由于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二)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限于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等领域。解读:缺地的直辖市可以直接申请“买地”,缺地的省只有“重大建设项目”才能申请“买地”。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建立收益调节分配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解读:发达地区有钱没地,贫困地区有地没钱,双方勾兑一下。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以占用的耕地类型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以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确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解读:“买地”费=(耕地基准价粮食产能价)*省份调节系数。(一)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二)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解读:京沪买地价格=10万/20万(水田)*22万*亩产(每百公斤)。按最贵的水田和产量最高的“超级稻”(亩产1000公斤)计算,也只需要20万20万=40万一亩耕地,每平米仅600多元。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一部分安排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使用。解读:缺地省市“买地”的钱,全部用于脱贫攻坚。一部分直接给“卖地”省份,一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国土资源部做好国家统筹涉及省份耕地变化情况台账管理,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实施期内适时按程序调整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解读:“买地”的地区,在下一次编制规划时,就可以下调耕地指标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划重点如下: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解读:深度贫困县用不完的土地指标,可以由国家统筹调节“卖给”别的省使用。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鼓励多买多用。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解读:富裕地区应该多买多用被帮扶对象的土地指标。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水平较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确有不足的,可以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少量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用于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中心城区。解读:“买地”的地区,在下一次编制规划时,就可以上调建设用地指标了(但不得用于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解读:建设用地买卖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京沪每亩要出70万,约1050元一平米。新政策有何意义?权威解读董祚继认为,《统筹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占用耕地跨省域补充的国家统筹措施,《调剂管理办法》建立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跨省域调剂机制。其共同之处,就是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基础上,将指标调剂收益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这既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又一重大创新,也是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举措,具有“一石多鸟”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经过长期开垦,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日益枯竭,京津沪及部分东部省份尤甚。近年来一些地方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快了退耕还林还草步伐,同时为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不得不继续开垦了一些坡地、滩涂。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允许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补充能力确实不足的直辖市和省,申请在国家统筹下跨省域补充耕地,可有效解决边退耕、边开垦的矛盾,防止毁林毁草开垦和滩涂围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有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有序推进增减挂钩,有效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未来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来源,将主要是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这为深入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创造了重要条件。同时,实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将进一步显化土地级差收益,为增减挂钩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更大动力。两大举措相结合,将进一步推动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可有效增加农业农村投入近两年,允许贫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内和对口支援省份间有偿调剂,一些省份跨县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产生的指标调剂收益成为农村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由于收益稳定,一些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未来随着两大举措的落地,除指标调剂收益可以直接增加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资金投入外,还可以吸引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进入,从而有效拓宽农业农村投入渠道。可有力促进区域之间共同发展实施两个跨省域土地指标调剂,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可以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保障重大项目及时落地。而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则可以获得可观的转移支付,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并为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建设提供支持,从而发挥地区之间资金资源互补作用,促进共同发展。从根本上说,两大举措通过建立合理的经济调节机制,为区域间、城乡间要素有序流动和平等交换提供了重要载体,是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行动,也是贯彻落实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共享发展的务实之举。附通知全文(见下一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严守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第三条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二)明确范围,确定规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明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范围,合理控制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规模。(三)补足补优,严守红线。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建成再调剂,确保统筹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四)加强统筹,调节收益。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建立收益调节分配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监督考核;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筹措补充耕地资金或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第二章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第五条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潜力等,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一)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由于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二)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限于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等领域。第六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批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其中,有关省根据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和补充耕地能力,提出需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分次申请;直辖市根据建设占用耕地需要和补充耕地能力,提出需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每年申请一次。(二)国土资源部组织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的评估论证,汇总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会同财政部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复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筹规模以及相应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第七条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收到复函后,即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筹规模范围内,依照法定权限组织相应的建设用地报批。建设用地报批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方案应说明耕地开垦费缴纳和使用国家统筹规模情况。建设用地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及以下审批权限的,使用国家统筹规模情况须随建设用地审批结果一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八条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以占用的耕地类型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以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确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对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按规定适当降低收取标准。(一)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二)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第九条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纳入省级财政向中央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中央财政。第十条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一部分安排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第三章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省份,按照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相等和粮食产能相当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第十二条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期内,不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申请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应为已验收并在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信息,对申请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自然资源条件相对较好,优先考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耕地保护成效突出地区的原则确定省份,认定可用于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开展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新增耕地,可作为专项支持,安排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确定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省份和认定结果,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函告有关省份。经认定为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不得用于所在省份耕地占补平衡。第十四条根据认定的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规模和相关经费标准,中央财政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预算下达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有关省份收到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后,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第十五条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根据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确定。补充耕地每亩5万元(其中水田每亩10万元),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两项合计确定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第四章监管考核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建立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信息管理平台,将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申请与批准、建设项目占用、补充耕地落实等情况纳入平台管理。第十七条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检查核实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监督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国土资源部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手段对国家统筹新增耕地进行监管。第十八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情况纳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按程序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做好国家统筹涉及省份耕地变化情况台账管理,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实施期内适时按程序调整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第十九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监督检查省级人民政府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时,结合督察工作将有关省份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实施情况纳入督察内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和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第三条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区域统筹,精准扶贫。聚焦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调动各方力量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合作共赢。国家下达调剂任务,确定调剂价格标准,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各有关省(区、市)统筹组织本地区跨省域调剂有关工作,并做好与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协调。(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帮扶地区要把决胜全面小康、实现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好帮扶责任。深度贫困地区要把握地域差异,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因地制宜实施复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防止盲目推进。第四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确定调剂规模、激励措施和监管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平衡调剂节余指标和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责任主体;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调剂计划安排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鼓励多买多用。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将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下达有关省(区、市)。有关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将跨省域调入、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第六条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深度贫困地区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帮扶省份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建新方案,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将需要调剂的节余指标和资金总额函告国土资源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国土资源部根据备案情况核销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核定复垦和占用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以及规划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规模调整数量,并将核销结果抄送财政部。第七条帮扶省份要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扩张,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水平较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确有不足的,可以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少量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用于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国土资源部在核销各省(区、市)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时,对涉及的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以及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统筹解决。第三章资金收取和支出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调剂资金总额,收取有关省(区、市)调剂资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调剂资金额度,收取有关市、县调剂资金。收取的帮扶省份跨省域调入节余指标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向中央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中央财政。第九条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调剂资金总额,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下达7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调剂资金金额向深度贫困地区拨付。待完成拆旧复垦安置,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并经国土资源部确认后,财政部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下达剩余3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向深度贫困地区拨付。调剂资金支出列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第十条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根据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上述标准。第四章节余指标调剂实施第十一条深度贫困地区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切实做好搬迁群众安置。第十二条帮扶省份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经批准的建新方案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进行建设。第十三条深度贫困地区实际拆旧复垦耕地面积和质量低于国家核定要求的,以及帮扶地区实际建新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超出国家核定要求的,应通过补改结合、提质改造等措施满足国家核定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节余指标调剂监管平台。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建新方案应实时备案,确保拆旧复垦安置和建新精准落地,做到上图入库、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电子监管码,对节余指标调剂进行动态监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建新方案,需标注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第十五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手段,对拆旧复垦农用地和耕地等进行核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和实地抽查,对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工作开展日常监测监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报告抄送财政部。发现弄虚作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的,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停止拨付并扣减调剂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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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8 09:57
  • 没地的农民怎么办?农业部部长提出3个解决方案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而随着我国人口的逐步增多,越来越多的人没有土地,为此,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农村不会大规模重分土地,但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获得土地。一、新增人口可分预留机动地“预留机动地”本来就是国家在家庭承包制度设计之初,为了以后可能出现的人地矛盾而预留的土地。根据规定,农村新增人口是可以要求分这部分地的。部分地方有存在为了增加村集体收入,随意占用机动地的情况,以后国家会对此有更严格的管控。村集体在确权时会留一部分机动地,可以去找向村里申请,但这类申请的成功率不会很高,但是没有土地一定要先去乡镇府报备自己的土地需求,如果有退出承包权的土地应该会按照顺序分配给无地的人。二、村集体内民主协商分地虽然说大规模重分是不可能的,但根据我国土地承包制度当中“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微调当然是可以的。比如说在村里承包地基本稳定的前期下,村集体可以协商决定给某个内部成员分地,只要有2/3以上的村民表决通过就可以了。另外,没地的村民可以流转其他农户的承包土地,国家现在支持规模化、机械化种植,所以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种植是未来的发展前景。农民相互之间,直接转让土地的使用权,通过这种土地流转的方法,让没地的农民只要缴纳一定租金就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比如搞大规模种植,经济类作物的种植等。三、发展和改革才是硬道理农民想分地,归根结底是希望生活有保障。所以,要从根本解决这个问题,并不一定在于要一直依赖于土地,因为人人分地,最后越分越小的话,大家最后也都没有保障了。而如果说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完善,农民不再依靠土地就能生活无忧的话,这个问题自然也就从根本上解除了。所以,韩长赋部长指出,解决人地矛盾的方法最终还是要靠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并且配套以完善的社保措施。存在这些情况的将失去土地:一、土地违规转卖的国家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不能买卖只能流转,但长期以来,违规买卖土地的人不在少数。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的开展,土地权属会登记入册,对土地的清查会越来越严格,一旦发现违规转卖,直接没收土地。二、土地挪作他用的随着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认定,农用土地只能进行农业生产,严禁改变耕地用途,一旦发现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的活动,予以拆除建筑物,责令退还土地。三、土地弃耕抛荒的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对弃耕抛荒的行为会予以严惩,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将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四、土地损害污染的为了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明确规定,要提升耕地地力,避免造成土地退化。对于损害、污染土地的,将予以相关的惩处,情节严重者直接没收土地。五、土地未进行确权的国家计划在2018年底前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并给农民颁发土地确权证书。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未完成确权、未拿到确权证书,土地的相关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一旦遇到土地纠纷很可能会失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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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8 09:52
  • 农村分户后土地该怎么分配?是自己协商还是管理处解决?
    2018年是我国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年,确权后,农民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建房等将会变得越来越严格,所以趁还没确权,赶紧申请分户,那分户后,农村土地该如何分配呢?由自己协商解决还是管理处解决?对于家庭分户后如何分配土地。目前有两种方法来确认。一、如果你是出生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时候,那个时候农村都是按人头来分配土地的,家里的人越多,分的土地也就越多。这个时候每个家庭成员都被分配有土地的,具体可以查看以前的分户记录,就可以知道自己有多少土地了。这样分户后直接就可以带着属于自己的土地分户了。二、第一轮土地承包后期出生,没有被实际分配到土地。不过按现在的增人不增加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你还是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未来是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的。这个时候可以跟父母协商解决,到底给你多少土地分户,都可以明确下来,到时候两个户口直接走流程办手续就可以了。不过前一种自带有土地的,还是建议跟父母协商解决的,尤其是两兄弟分户,比较复杂,真正属于自己的土地是不多的,父母双方的土地更加多,这个时候还是协商为主吧。农村家庭分户后土地怎么确权?由农户家庭成员有承包地风格,达成一致意见,向村里提出申请,由村里再报县里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以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如果家庭成员没有就承包地的分割达成协议的话,就按原来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等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协议后,再变更土地承包权。>>推荐阅读:农村土地什么时候重新分配?分配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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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7 13:46
  • 2018-2020年耕地改革新政:被占用一亩补偿多少钱?
    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以占用的耕地类型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以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确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对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按规定适当降低收取标准。(一)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二)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调剂资金总额,收取有关省(区、市)调剂资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调剂资金额度,收取有关市、县调剂资金。收取的帮扶省份跨省域调入节余指标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向中央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中央财政。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根据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上述标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推荐阅读:如何界定占用的属于耕地?耕地被占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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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7 10:14
  • 国务院办公厅: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办法》提出,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规定,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二是明确范围,确定规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明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范围,合理控制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规模。三是补足补优,严守红线。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建成再调剂,确保统筹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四是加强统筹,调节收益。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建立收益调节分配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办法》明确,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潜力等,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由于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限于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等领域。《办法》提出,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以占用的耕地类型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以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确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对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按规定适当降低收取标准。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办法》强调,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一部分安排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使用。《办法》要求,国土资源部建立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信息管理平台,将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申请与批准、建设项目占用、补充耕地落实等情况纳入平台管理。《办法》还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检查核实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监督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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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7 10:07
  • 2018年福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3月21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表示年底前要全面完成482户农村贫困群体的危房改造任务。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去年为433户农村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的基础上,今年福州市有两大目标任务。“首先要完成存量贫困群体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确保为民办实事任务完成。”该负责人介绍,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两年任务一年完成”的目标,根据各县(市)区2017年10月和2018年3月两轮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摸底核查结果,福州市将计划纳入2018年~2019年改造的482户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任务指标一次性下达至县(市)区,要求在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经统计,这482户待改造房屋中,长乐区22户、福清市129户、闽侯县71户、闽清县116户、连江县60户(含新增1户少数民族低保户)、罗源县62户、永泰县22户。附原文内容:福州市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根据省、市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8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8]1号)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少数民族贫困户危房改造的通知》(榕建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18年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圆满完成2018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危改任务和福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两年任务一年完成”的目标,实现农村贫困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一)完成存量贫困群体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各县(市)区2017年10月和2018年3月两轮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摸查结果,将计划纳入2018-2019年改造的482户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任务指标一次性下达至县(市)区并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具体为长乐区22户、福清市129户、闽侯县71户、闽清县116户、连江县60户(含新增1户少数民族低保户)、罗源县62户、永泰县22户、(具体任务分配情况详见附表1)。(二)完成省、市党委和政府下达的2018年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任务根据省、市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至2018年底,实现农村贫困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相关县(市)区再次摸底新产生的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对象,选择采用“危房改造方式”的,应全部纳入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并由县(市)区财政兜底解决。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一)补助对象本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实施对象和补助对象必须是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贫困农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含符合条件的贫困留守儿童家庭、贫困计生家庭等)。(二)补助标准1、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补助标准,帮助特困户解决好危房改造中存在资金自筹难的问题。2、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中央和省级未明确各类型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下,由市本级财政拨出专款,先行推动福州市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参考往年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项目补助标准,市本级财政给予各类型贫困户危房改造对象每户9000元的补助资金。3、待中央和省级明确各类型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并下达补助资金后,市本级将及时、足额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各县(市)区必须用好用实中央、省、市各级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安排必要的县级专项补助资金,统筹保障做到兜底解决,圆满完成改造任务。4、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地方财力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认真测算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需求,合理细化分类补助标准。5、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闽建村[2016]4号)规定,自2016年起,“农村危房改造”与“造福工程”分开管理,分别实施,不能同时享受两种补助。三、强化资金监管按照《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7〕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或变相使用。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履行对应职责;其中,住建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县(市)区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可视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可分批次分乡镇组织竣工验收,并拨付补助资金。原则上,已完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应于1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于1个月内将余款全部拨付到户。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改造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等落实措施,同时迅速将任务指标逐一分解到乡、到村,落实到户、到人,并明确工程进度。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应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建委、市财政局。(一)对象认定。农村贫困户对象识别认定,应按照《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扶贫办转发住建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榕建村[2017]175号)文件执行。其中:农房安全认定,由当地住建部门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制定简明易行的评定办法,进行危房认定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贫困户身份识别,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认定条件和标准,并建立联审机制,多部门共同确定。(二)改造方式。按照《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要求,危房改造以加固方式为主,C级危房全部采用修缮加固方式予以改造;D级危房可加固的要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三)建设标准。原则上,拆除重建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75-100平方米。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新建房屋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严禁危房改造中出现新的裸房。(四)基本居住功能。注重基本居住功能,在保障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下大力气提升住房基本居住功能,在改厕、改厨、通风等方面保障到位。(五)建设模式。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参加统规统建的零星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参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五、规范操作程序和建设标准(一)农户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等,以及当前危房现状和申请改造方式等相关材料。(二)集体评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州市危房改造审批表》(附表2),拆除重建的,还要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填写《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并上报乡(镇)街道政府。(三)入户审核。乡(镇)街道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住建局,审核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四)审批公示。县(市)区要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进行认定或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危改房进行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结论报告(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住房状况、贫困类型、拟改造方式等。六、抓好质量安全管理(一)加强农村危房监管。凡辖区内农村危房危及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都应立即发动村民先搬离,优先排入当年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积极组织加固修缮或拆除重建。(二)提高危房改造管理水平。所有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全面执行“五个基本”要求,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引导选用省市县级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也可以选用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市、县两级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责任。县(市)区要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后竣工验收。属于统规统建的,由县(市)区住建局组织验收;属于分散改造的,由县(市)区住建局配合业主验收。竣工一户验收一户,并及时发放补助资金。竣工验收应填写《福州市2018年度危房改造验收表》(附表3),验收内容包括:属于拆除重建的,要对照设计图纸,逐项检查施工情况;属于修缮加固的,要重点检查加固部位修缮情况,是否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三)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镇村建设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抗震节点和上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并填写《福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入户检查表》(附件4),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四)加强巡查督查工作。县(市)区住建部门应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对集中重建工程加强抽查检测和技术指导服务,并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咨询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五)实行危房改造后鉴定制度。由县级财政出资,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危房改造后项目进行质量评估和安全鉴定并出具质量安全鉴定结论报告,确保所有危改项目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的最低要求。七、规范农户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应参照《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的通知》(榕建村[2018]4号,附件5)规定整理,至少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要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按照住建部要求,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农户档案信息录入是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县(市)区要督促指导乡镇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并积极组织参加相关农村危房改造业务培训。同时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月报制度,相关县(市)区于每月28日前填写好月份进度表(待省里明确后,另文通知),将本月本地区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送市建委,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住建厅。八、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危房改造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县(市)区住建、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九、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密切配合,把好危改项目质量关和安全关,严格控制进度,确保完成年度任务。县(市)区住建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福州市将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一月一督查一通报”机制,对进度滞后又不及时整改的县(市)区将报两办督查室、市效能办提请约谈,直至问责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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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6 17:09
  • 2018-2020年国家统一制定城乡建设用地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各地区每亩多少万元?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据了解,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那么各地区每亩多少万元呢?《办法》要求,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根据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上述标准。《办法》还要求,深度贫困地区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切实做好搬迁群众安置。帮扶省份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经批准的建新方案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进行建设。深度贫困地区实际拆旧复垦耕地面积和质量低于国家核定要求的,以及帮扶地区实际建新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超出国家核定要求的,应通过补改结合、提质改造等措施满足国家核定要求。《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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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6 16:42
  • 2018年深圳哪些情况适用于棚户区改造政策?补偿奖励标准如何确定?
    2018年3月2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意见稿中对大家最关心的问题都做出了规定:适用范围、项目安置补偿标准、项目实施模式、房屋征收、项目用地出让等。根据意见稿内容,棚改安置补偿标准中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者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而且对钉子户也有强制规定,如果因个别业主提出不合理要求或部分产权人不明确影响改造,区级政府可依法实施房屋征收。附原文内容: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规定(一)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1.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2.使用功能不齐全;3.配套设施不完善。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批准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鼓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将辖区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有序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二)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92号)的规定确定。各区政府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收。(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模式。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各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统一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持有或回购,项目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区政府回购。人才住房回购政策另行制定。二、组织机构(四)市级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及重大事项决策。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指挥部建立例会制度,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项目实施涉及的政策适用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方案,报市指挥部审议。(五)市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市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我市棚户区改造政策,下达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指标,并对各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六)区级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各区政府应当成立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区指挥部负责审议辖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区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区住房建设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七)区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区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本辖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编制辖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概念规划、项目专项规划,以及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等工作。(八)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所辖区域老旧住宅区项目综合情况,征集居民改造意愿,初审棚户区改造项目,编制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等工作。三、工作流程(九)实行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常态化。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指引,明确申报流程、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事项,实行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常态化。(十)调查老旧住宅区项目综合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完成老旧住宅区项目的土地与建筑物信息、住房产权、房屋质量、周边公共配套设施等综合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区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概念规划,征集居民改造意愿,提请市、区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商品性质房地产证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区主管部门审核。核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区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住房改革政策法规予以处理。(十一)审核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区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审核街道办事处所报项目信息,汇总具备改造条件的项目报区指挥部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纳入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同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纳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开展项目立项、选址等工作。(十二)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指挥部审议。项目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方式、组建项目现场指挥部等重要事宜。(十三)确认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可直接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实施主体,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区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应当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与其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当明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搬迁安置住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移交要求、项目进度安排、安置补偿相关费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宜。(十四)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的要求,考虑片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因素,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并在我市主要媒体、官方网站、项目现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连同专项规划一并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专项规划由区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权利主体,并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同时依程序纳入规划国土“一张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专项规划需将法定图则规划的工业仓储及商业等用地主导功能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先按简化程序办理法定图则调整。(十五)制定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项目实施主体,依据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和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充分征求权利主体意见,制定本项目的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并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区主管部门应当将补偿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取得市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意见后,将补偿方案在项目现场公示,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权利主体。(十六)签订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根据补偿方案确定的项目签约期限内,由区政府确定的部门、项目实施主体与权利主体三方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下称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明确安置补偿标准、搬迁安置住房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奖励等事宜。各区政府可以通过货币奖励等方式引导权利主体在签约期内完成签约。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项目监管协议、补偿协议约定,支付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十七)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行政处罚。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如涉及违法行为的,区政府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十八)申请建筑物拆除工程备案。补偿协议签订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并在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完成建筑物拆除。(十九)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注销登记。建筑物完成拆除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持区主管部门核发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补偿协议、不动产权利证书以及注销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与补偿协议相对应的产权证书注销登记。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协助权利主体处理被搬迁房屋的抵押事宜。(二十)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审批由各区政府负责,并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利证书注销后,实施主体应当持项目立项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监管协议、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待安置补偿面积明确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地价计收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住房与被搬迁住房产权性质相同,其中:1.用于安置补偿已取得房地产证(不区分商品房性质及非商品房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计收;2.用于安置补偿未取得房地产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1倍计收。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出租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除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外,按现行基准地价50%的标准计收;用于出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地价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规定的标准计收。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其他用途部分按照基准地价标准计收的,仅限整体转让;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可分割销售。配套商业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但不得进入市场。(二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验收。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管理工作。四、保障措施(二十三)简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市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缩短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不动产权利证书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时限。(二十四)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机制。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指标纳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管理体系。区政府应当加强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项目实施进度,督促项目按时开工。市指挥部对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办。(二十五)提升棚户区改造项目品质。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推广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EPC)等建设模式,通过推进建筑工业化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提升项目工程质量,优化户型及景观活动空间设计,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成高品质的绿色宜居社区。(二十六)拓宽棚户区改造金融支持渠道。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以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支持项目实施。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在风险可控、可持续的原则下,争取商业金融机构的长期贷款支持。(二十七)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支持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二十八)加快各区棚户区改造制度建设。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区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当前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的新路径和新方法,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加快依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为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我局代拟了《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政策有什么区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是相互独立的政策体系。(一)政策适用范围不同。棚户区改造政策主要适用于老旧住宅区;而城市更新政策改造的范围更广,包括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和旧屋村等。(二)补偿奖励标准不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补偿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292号)的规定执行,产权调换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建筑面积不超过1:1.2的比例执行,允许增购不超过10㎡的建筑面积;而城市更新的补偿标准由项目实施主体与业主进行协商,并通过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予以约定。(三)项目实施模式不同。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的模式,改造方式以拆旧建新为主,搬迁安置住房以外的住宅部分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而城市更新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改造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所建住宅除搬迁安置住房和按比例配建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外,全部用作商品性质住房。二、哪些情况适用于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对象以老旧住宅区为主,其中:(一)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且满足“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这三个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1、“住房质量安全隐患”是指房屋所处场地、环境存在存在安全风险,或房屋上部主体结构存在明显破坏、变形,如房屋倾斜,地基不牢,墙体、梁、柱存在明显破坏、开裂,钢筋大面积外露锈蚀等情况;“消防安全隐患”是指房屋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如未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或消防登高面无法使用、室外消防用水缺乏等情况;2、“使用功能不齐全”是指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3、“配套设施不完善”是指住宅区内及周边教育、医疗、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齐全或年久失修。(二)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批准后可以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规定,房屋危险程度可分为A、B、C、D级,其中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三、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奖励标准如何确定?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一)货币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补偿不得低于与被搬迁住房同类型同地段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二)产权调换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产权调换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鉴于老旧住宅区的产权证书普遍只记载建筑面积,没有记载套内建筑面积,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方便操作,《实施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产权调换可以按照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三)增购奖励标准。考虑到老旧住宅区业主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实施意见》明确各区政府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允许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增购价格按照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收。四、权利主体是指哪些群体?《实施意见》所称的权利主体,是指可以通过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房地产证)、购房合同等材料证明自己对被搬迁住房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五、哪些企业可以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也可以发挥各自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六、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将如何产生?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确认,确认方式有两种:1、直接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2、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工作有哪些?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制定项目的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参与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项目监管协议、补偿协议约定,支付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协助权利主体办理房屋抵押相关事宜;(四)补偿协议签订完成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规定向区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并在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完成建筑物拆除;(五)建筑物完成拆除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与补偿协议相对应的产权证书注销登记;(六)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利证书注销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七)待安置补偿面积明确后,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与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八、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新建的住房有哪些用途?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要求,并且项目住宅部分除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其中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持有或回购,保障性住房由区政府回购。九、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将如何编制?(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由项目所在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图则的要求,并充分考虑片区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因素。十、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将如何报审?(一)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并在我市主要媒体、官方网站、项目现场公示不少于3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区主管部门将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连同专项规划一并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二)审批通过的项目专项规划由区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权利主体。(三)项目专项规划需将法定图则规划的工业仓储及商业等用地主导功能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的,需要先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法定图则调整。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效力层级如何?审批通过的专项规划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同时依程序纳入规划国土“一张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将如何签订?由区政府确定的部门、项目实施主体与权利主体三方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将明确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搬迁安置住房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奖励等内容。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涉及的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向权利主体支付。十三、棚户区改造项目能否实施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关于房屋征收的适用情形。为了避免出现因个别业主提出不合理要求而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部分住房产权人不明确,导致项目难以顺利改造,进而损害大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实施意见》明确在此情形下,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十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如何出让?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审批由各区政府负责,并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出让对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对象是项目实施主体,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二)出让方式。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是协议出让,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十五、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地价如何计收?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的计收标准根据建成后的房屋用途分别确定:(一)搬迁安置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搬迁安置住房与被搬迁住房产权性质相同。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住房中,用于安置补偿权利主体已取得房地产证(不区分商品房性质及非商品房性质)的,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计收;2、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住房中,用于安置补偿权利主体未取得房地产证的,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1倍计收。(二)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1、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出租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2、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出租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产权不归政府的,按现行基准地价50%的标准计收;3、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出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地价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规定的标准计收。(三)其他配套设施1、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2、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其他用途部分,按照基准地价标准计收的仅限整体转让;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可分割销售。配套商业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但不得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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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6 15:10
  • 农村房屋产权证书即将下发,但这三类人国家将不予办理!
    土地确权工作的完成不仅说明农民以后的宅基地产权有法可依,更对农村房屋产权做了明确保护,这样农村的土地产权与房屋产权也可以像城市商品房一样拥有独立合法产权了。不过,这三类人的房屋产权证书国家将不予办理!1、非本村户口人员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国家将针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严格监管,对农村集体宅基地买卖的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对于非本村户口人员购买的宅基地,也是无法取得相关产权证书的。2、私自更改耕地性质的不给予产权证书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也是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为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将对私自更改耕地性质的违法行为不给予产权证书。3、一户多宅的农民难以取得产权证书在土地确权的开展中,国家对一户一宅有明确规定,即一个家庭单位只能拥有一片宅基地,一户多宅的农民难以取得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的好处:1、退出宅基地有补偿目前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很多宅基地无人使用,闲置了下来,这样无疑就造成了宅基地资源的浪费,为此,国家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并给予一次性的补偿。而至于能否顺利领到补偿的关键就是这个“房产证”了。2、房屋拆迁有补偿在农村发展进程中必然会经历房屋拆迁,而眼下正是农村房屋统一规划的重要时期,农村也会迎来新一轮的拆迁,而领取拆迁补偿的主要证明,就是不动产权证。3、可以抵押贷款如今很多农民选择返乡创业,但是资金问题却难以解决,这时候,农民就可以将宅基或者房屋地抵押给银行贷款,而农村房屋不动产权证,就是进行抵押贷款的法律凭证。4、所谓确权,就是确定权利归属,农民有了不动产权证,房屋的边界、面积就得以明确,就不会出现过去那种因土地界限划分不清而大打出手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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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6 14:36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实施方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沿府办发〔2018〕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城新区、思州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18年3月7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函〔2017〕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90号)精神,根据《铜仁市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6号)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其他区域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将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落到具体地块,使建设用地空间管控具体化,引导农村建房、居住向规划建设的村庄集中。我县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沿河乌江山乡风景名胜区、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沿河乌江省级森林公园和沿河乌江国家湿地公园。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落实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要求,统筹考虑村庄建设、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需求,结合村域特色,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二)保护优先。按照绿色生态空间要求,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保护要求,维护农村历史文化和村庄风貌。(三)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村庄区位特征、产业发展阶段、城镇化程度等条件,根据村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四)村民参与。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应采取征询、论证、听证、公告等多种途经,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切实维护村民权益,使村土地利用规划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三、工作任务(一)成立县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人员、经费等要素保障,抽调业务精干人员组成工作专班。(二)完成全县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划定工作前期资料收集,完成包含重点区域和其他区域覆盖全县的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三)完成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寨)情况摸底,摸清我县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资源环境敏感区内需要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有关情况。(四)2018年10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全县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重点区域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四、工作要求(一)组织全县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培训。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技术单位于2018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全县培训。(二)建立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台帐。涉及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乡镇(街道),要抓紧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寨)情况摸底,摸清本辖区内需要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有关情况,于2018年3月底前,报县国土资源局。(三)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允许建设区划定要求。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应按照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确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统筹县域村庄建设发展布局,合理安排分配村建设用地规划空间。规划期限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乡镇(街道)指标管控,编制范围为村域全部土地。规划编制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为底规,以土地规划数据库为底库,以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划定界线为底线,统筹考虑地质灾害避让,妥善处理村庄建设发展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对规划布局建设的村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规划文本的组成部分。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及村镇体系规划、村庄规划等充分衔接。要强化国土资源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规划成果转换运用、互认共享,实现村土地利用规划与村庄规划“两规合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开展的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其范围可结合当地实际,以一个村或数个村进行编制。(四)村土地利用规划、允许建设区划定成果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为基础,根据村域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村民意愿,综合研究确定土地利用目标,统筹安排经济发展、生态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公益林保护、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环境整治、文化传承等各项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风貌指引、建筑设计等任务。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基本内容为“两图两表一文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村土地利用规划文本。允许建设区划定成果基本要求: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并提供图件。(五)规划成果报批要求。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行政村为单元具体实施编制和划定。村土地利用规划及允许建设区划定成果,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五、工作保障(一)成立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成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组织领导、沟通协调,负责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组长:汪涛(县政府党组成员)副组长:孙凡凯(县政府督查室主任)牛勇(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张妮娜(县发改局局长)崔道军(县财政局局长)王琦(县住建局局长)冉权(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徐兴强(县农牧科技局局长)黎玉东(县林业局局长)孙庆瑜(县工业商务局局长)黎洁(县卫生计生局局长)孙勇(县环保局局长)冯天友(县文体广新旅游局局长)刘朝强(县水务局局长)黄列发(县供电局局长)吴安康(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侯云双(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长(办事处主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牛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侯云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办公。(二)强化联动协作。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行政村为单元具体实施编制和划定。同时,要负责统筹安排并进行业务指导,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科技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三)强化经费保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经费和村庄规划选址地灾危险性评估的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解决,确保经费按照足额到位。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监管,列支预算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四)强化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村土地利用规划,增强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吸取社会各界对规划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公众参与程度。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建议,使村土地利用规划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五)强化督促检查。将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列入县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和推进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及村土地利用允许建设区划定工作信息调度和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定期提交推进情况报告。>>如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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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6 13:34
  • 2018年六安市全年征迁计划出炉,涉及73个项目,快看看有你家吗?
    近日,《六安市本级及市辖区2018年度征迁项目计划表》正式出炉。2018年,六安市本级及市辖区全年计划征迁73个项目,总面积343万平方米,其中市本级计划征迁30个项目、94.5万平方米,区级自筹征迁43个项目、248.5万平方米。本年征迁项目计划本着服务于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原则,市本级按照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储、基础设施建设和2017年结转续征迁等五大类项目进行安排。棚户区改造方面,今年市本级安排棚户区改造征迁项目8个,征收户数4739户,征收面积62.52万平方米,计划于2018年8月底完成征迁,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同时,重点推进安丰北路、淠河总干渠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PPP项目、六安救灾物资储备库、河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等道路、水利、救灾、污水处理等9个工程项目,计划征迁11.59万平方米,保障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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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6 10:38
  • 土地确权时,开荒土地真的需要上交吗?
    土地确权是确定农民手中土地承包权以及经营权,土地确权主要包括农村的宅基地、承包耕地以及自留地等等,只要农民便宜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能够进行确权登记,不过目前还有一部分农民是通过开荒的方式来获得土地进行种植,而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很多农村都要求农民需要上交开荒地,否则不予以发放土地确权证书,那么在土地确权时,开荒土地真的需要上交吗?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的荒地、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等都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所以在土地确权时荒地一般都不予确权登记,农村集体组织可以根据土地的使用规划有权要求开荒土地的农民上交开荒的土地,或者将土地赋予农民便宜继续使用,如果是上交,土地上的附着物农民便宜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组织予以赔偿,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上的附作物是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开荒土地都会被收回,目前农村的开荒土地主要分为三大类:1、经过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而开荒的土地;2、农民擅自开荒的土地但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划入到农民的土地承包范围;3、农民擅自开荒的土地,却为划入土地承包合同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民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可以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人人口;以及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所以农民便宜经过依法开垦的土地能够进行土地确权,农村集体无权要求上交此类开荒地!目前还有一部分农民朋友手中的开荒地是在二轮土地承包之前的开荒地,但是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将其划分到耕地范围内,并且划入到农民朋友的承包经营权合同中,这一类土地已经由开荒地转变成为耕地,农村集体也无权要求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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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3 17:59
  • 关于印发《嘉东五大市场项目建设及土地利用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东五大市场项目建设及土地利用方案》的通知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嘉东五大市场项目建设及土地利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嘉东五大市场项目建设及土地利用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商贸物流市场建设,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现针对嘉东五大市场项目建设及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基本情况嘉东五大市场项目是市委、市政府为加快商贸物流业发展、促进嘉酒经济一体化而谋划建设的商贸物流综合基地项目,现入驻开发企业10家,共占有土地15宗,总面积1640567平方米(折算为2460.7亩)。其中:已建成和基本建成的项目有安远沟钢材综合交易市场、金翼电商快递物流园、西北物流汽配城、工程机械交易市场、天诚美居文化产业园5个项目,完成土地开发6宗,面积533930平方米(800.9亩);占用土地3年以上、未开发或开发强度达不到立项要求的项目有5个,涉及土地8宗,面积1076637平方米(1614.9亩);未出让土地1宗,坤园驾校和汽配城之间三角地带,电力部门于2017年8月对该区域线路进行了改造,具备了开发建设条件,面积3万平方米(45亩)。二、工作措施按照“一地一策”原则,对占用土地3年以上、未开发、投资强度达不到立项要求、近期建成无望的项目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一)春光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该项目由市发改委嘉发改经贸〔2010〕(241号)文件批准建设,于2011年以30元/m2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惠民实事,由春光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期开发建设,一期2014年备案,二期2015年备案,共占用土地2宗共283356平方米(425亩),一期145066平方米(217.6亩),二期138290平方米(207.4亩)。项目计划总投资2.5亿元,设计总建筑面积约16.3万平方米,拟建设16栋交易商铺楼,6个蔬菜交易大棚,2个恒温保鲜库等。截止目前,共完成投资7700万元,一期土地建成沿街商铺1万余平方米、蔬菜交易大棚2座;二期土地除建成恒温库1座、蔬菜交易大棚1座外,其余土地长期闲置(因该项目立项为农贸市场,企业已办理2013年初至2017年年底的土地使用税减免,5年共减免566.7万元;拖欠2012年底之前的土地使用税为170余万元,并已先后获得市商务局、农林局等部门争取到的各类扶持资金300余万元)。鉴于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长达7年之久,投资强度至今达不到立项要求,且经过两届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反复协调、督促,均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一期土地217.6亩,继续留由春光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千方百计督促其加快建设进度,争取2018年达到总体设计要求,建成投入运营。2.商务、农林等部门要对已经补助的300余万元政策性扶持资金用途开展检查验收,确保专款专用,投入一期建设项目。3.对二期207.4亩土地,由国土局按照闲置土地认定,依法收回,重新面向市场招拍挂。考虑已发生的投入情况,对本地块内已建恒温库、简易大棚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如恒温库造价过高,则予以转入一期用地。4.由市发改委对该项目进行调整备案,只备案一期土地,取消二期土地的立项备案。二期立项备案取消后地税局依法收费。5.市国土局对春光市场取得的两宗土地,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二)金港汽车文化产业园项目。该项目于2011年以30元/m2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嘉峪关金港文化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于2014年备案,共占用土地1宗,面积147756平方米(221.6亩),计划总投资5亿元,规划总建筑面积13.8万平方米。现已建成4S汽车销售店1个,占地面积约4万平方米,其余土地长期闲置。鉴于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长达7年之久,且开发强度不够,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对4S汽车销售店以外未开发土地,限期于2018年4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如无法保证如期开工,由国土局对该宗土地按照闲置土地认定,重新面向市场招拍挂。2.由市地税局依法征收所欠土地使用税。(三)红星美凯龙建材家居市场。该项目由嘉峪关久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经核实尚无具体备案时间,共占用土地3宗,面积516018平方米(774亩)。该项目属于置换用地,鉴于土地出让协议已经签订,由国土局尽快给该企业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由税务部门按合同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四)西部天地物流配送中心、恒基物流仓储配套中心项目。西部天地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由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于2013年取得土地使用权,先后于2014年和2017年2次备案,占土地面积89507平方米(134.3亩),计划投资1.25亿元,拟建设办公楼一座,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物流配送中心库房8座,占地面积2.08万平方米等。目前正在办理开工手续。恒基物流仓储配套中心项目由恒基物流公司开发建设,于2013年取得土地使用权,2016年备案,占土地面积40000平方米(60亩),计划总投资1.3亿元,设计总规模2.8万平方米,其中包括2.6万平方米的物流仓储用房,2000平方米现代物流指挥枢纽等。目前正在办理规划手续。鉴于以上两个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近4年未开发,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限期于2018年4月底前开工建设。如无法保证如期开工,由国土局对两宗地按照闲置土地认定,重新面向市场招拍挂。2.由地税局依法征收所欠土地使用税。三、清理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一)切实加强“以税控地”工作。为了全面清理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要切实加大统筹计划用地、提高门槛节地、盘活存量用地工作力度,由市国土局、市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就嘉东五大市场土地占用情况向地税局提供详细清单,地税局依据清单逐宗逐块逐项进行清查,依法从严征收土地使用税,并将清查结果报告市政府。(二)全面排查核定土地征税标准。地税局要针对嘉东五大市场用地,嘉东、嘉北工业园区和嘉西光伏园区用地情况,区分各园区的用地性质和项目种类等情况,鼓励以制造业为核心的实体经济发展,适度提高园区内低端建材、仓储物流、钢结构、商砼、种业等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由地税局重新核定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请示省地税局批准后,从2018年开始实行。(三)调整土地级别和调控土地基准地价。为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清理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根据省国土厅3年调整一次土地基准地价的要求,由市国土局及时调整土地级别和调控土地基准地价,并将调整结果尽快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报请省国土厅批准后,从2018年开始执行。(四)从严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对全市范围内长期“圈而不用、占而不建”,闲置3年以上的建设土地,市国土局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取得土地的法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手续时区分项目情况予以登记。对项目不可能落地,用土地抵押贷款而又不用于项目建设的不予登记,以提高土地投入产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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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3 15:46
  • 磐安县关于完善和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磐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磐政〔2007〕72号)、《磐安县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磐政办〔2013〕108号)进行完善和规范,现将补充意见明确如下:一、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经批准实施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审核办法。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指标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到村级组织。村级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公开、公平、合理确定参保对象,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具体操作细则由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另行制订。三、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和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行政划拨土地各按30元每平方米标准,由财政部门分别计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所需经费由用地单位承担。四、强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经办人员应在征地、参保工作过程中严格把关,加强审核,明确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负责。五、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按本意见执行。磐安县人民政府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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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3 11:32
  • 2018年郑州大棚户区改造新政:老旧片区不再进行大规模拆迁
    3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表示今后郑州市老旧片区,原则上以综合整治提升为主,不再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原则上以综合整治提升为主,不再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今后郑州市大棚户区(含城中村、合村并城、老旧片区)改造工作原则上实行“政府主导拆迁安置,市场化运作开发建设”的改造模式。他介绍,今后,郑州在进行大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时坚持做到“三控制两注重一保障”,即控制绿地率、控制容积率、控制建筑高度,注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注重建筑风貌审查、保障公共服务设施落地,确保同一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品质不低于配套的开发商品房品质。今后,郑州将把安置房建设作为一个时期全市新型城镇化和大棚户区改造的重中之重。确保安置房如期建成,被征迁群众早日回迁。据介绍,为加快已实施征迁的大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对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实施征迁的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将项目开发地块的土地供应与项目安置地块的“开工率、回迁率、网签率”挂钩(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做到“先安置、后开发”。三环以内的居住用地绿地率要不低于30%,三环以外的居住用地绿地率要不低于35%。对于面积较小的地块(面积小于3亩),用于绿地、游园建设等,原则上不再进行出让。值得关注的是,郑州严格落实政府主导改造模式。对于在2018年1月1日之后实施的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政府主导拆迁安置、市场化运作开发建设”的改造模式,严禁擅自与社会企业签订任何形式的一二级联动协议。同时,郑州还将严格老旧片区改造程序。对于本意见适用范围内的老旧片区,原则上以综合整治提升为主,不再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三种确需进行征迁改造的老旧片区,依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新政,对于以下3种确需进行征迁改造的老旧片区,依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1.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达到一定比例的;2.涉及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迁及需延伸征迁的;3.人居环境差、设施不完善、群众改造意愿强烈且90%以上住户同意并提出改造申请的。据介绍,对经郑州市政府批准实施老旧片区改造的项目,原则上通过城市双修的方式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园绿地,且改造后的容积率不大于2.5。同时,坚持整街坊、成片区改造理念,对文物、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要依法予以保护。改造时原则上不改变片区原有用地性质,为产业发展提供空间。此外,为了充分尊重大棚户区居民的选择权,郑州坚持货币化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通过政策引导、宣传鼓励,使大棚户区居民自愿、尽量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对中心城区“三环”以内不宜原地安置的,要通过货币直补或异地安置方式引导居民外迁,减轻“三环”以内中心城区承载压力。同时要尽快出台政府对多余安置房的回购回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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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3 09:44
  • 2018年浙江兰溪市棚户区改造计划:计划改造4000多户
    3月20日,浙江兰溪市召开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暨动员部署大会,会上公布了2018年的棚改计划,计划改造4000多户棚户区。征迁范围包括:天福山区块、金钟岭(一期)区块、浩塘头(一期)、横山(一期)、彭村(一期)5个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任务,涉及居民4000多户,改造面积54万余㎡,投入资金近90亿元。为顺利推进今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片设立了四个现场征迁指挥部:云山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上华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兰江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迁指挥部、灵洞乡费龙口征迁指挥部。今年是兰溪“一区一地一城”的攻坚年,也是棚改工作的关键之年。从征迁范围看,今年的投资更大。连续两年的大规模征迁,展现了兰溪市委市政府“大拆大整”的决心,为兰溪城市转型升级、古城焕发青春腾出发展空间。回顾2017年,是兰溪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史上不平凡的一年。去年5月,兰溪启动实施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棚改工作,征迁范围涉及兰江、云山、灵洞等三个乡镇,包括下金、张村、荸荠塘角、何村、后王、枣树、后地、费龙口等8个城中村和桃花坞社区,涉及住户5000余户,面积70余万平方米。在全市共同努力下,截止3月19日,城中村评估率98.8%、签约率94.9%,桃花坞区块评估率97.1%、签约率96.6%,跑出了兰溪征迁加速度。延伸阅读:兰溪市位于浙江省中西部,地处钱塘江中游,金衢盆地北缘,地理坐标为北纬29°1'20"—29°27'30",东经119°13'30"—119°53'50",东西长67.5公里,南北宽38.5公里,距金华市区20.5公里,杭州132公里,总面积1313平方公里,2013年末户籍总人口66.67万人。>>如有浙江社金华市兰溪市、永康市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兰溪市农村产权交易、永康市农村产权交易、金华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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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2 17:19
  • 农村宅基地的三种补偿方式,你会选哪种?是要钱还是要房?
    随着城镇化的逐步发展,农村土地征收是常有的事情,而在土地征收时,农民最关心的就是拆迁补偿了,而2018年农村宅基地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那你还要钱还是要房?其实,关于拆迁补偿,无外乎3种形式,一是要钱,二是要房,三是钱和房都要,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三种情况:一、要房这个是大多数人会选择的,因为房是住所,没有了房,一家人住哪,还记得我前些年在外租房子时,刚好遇到拆迁,我问房东怎么补偿法,他说按照3层以下的面积补偿,加起来有多少平,就补多少平,这样算下来,能补偿2套3室一厅的房子,一家人住一套,另外一套可以租出去。同时,如果家里有老人的,更应该选择要房,毕竟老人图的是个安稳,如果你经常在外租房的话,搬家搬来搬去,老年人也不方便,所以,还是要房稳妥。二、要钱要钱的比要房的会少一些,假如补偿给你了一部分钱,你需要找住的地方吧,如果拿着补偿的钱,再去买房的话,那就不值了,因为有时补偿给你的钱,还不够买一套房的。不过也有例外,比如自己老家要拆迁,而一家人都在外面打工,并且已买房定居,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钱的,因为不在当地发展,如果要房子的话,也没人住,还不如要钱,然后拿着这些资金,投资一些项目,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三、既要房也要钱这种情况也有,不过相比以上2点单个比,房子会少,钱也会少,比如能补偿给你2套房的,然后补偿给你一套,然后再加一部分资金(这个资金也是少于只要钱的情况),不过,很多地方拆迁不会这样执行,不知道是怕麻烦,还是其他原因。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1、现金直接补偿。以前的拆迁中比较常见,根据自家的房屋的面积确定补偿的金额。2、等价置换。这个说白了就是让农民朋友在政府划定的安置房的区域内,自行选择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拆迁损失。这两种的补偿方式可以二选一,农民朋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3、双向补偿。如今实行农村拆迁双向补偿方式,农户不仅能得到房屋的补偿款,而且还可以得到宅基地的补偿。这其中也包括了房屋内的其他财产。因此在拆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咨询拆迁的补偿细节,千万不能盲目,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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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2 16:09
  •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绍市土资发〔2018〕20号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局各处室(分局)、单位:现将《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狠抓落实,确保2018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绍兴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3月20日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要点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全国、全省国土资源会议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党建统领全局,以保护国土资源为重点,以“改革推进年”“质量提升年”活动年为抓手,以推动管理方式创新为动力,以增进群众获得感为落脚点,统筹做好资源保护和要素保障,提升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绍兴建设现代化强市提供有力支撑。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全年垦造耕地1.1万亩,建设高标准农田17.2万亩,辖区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88.5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40万亩;确保获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满足绍兴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面积5000亩以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面积9200亩以上;全市土地出让金400亿,力争500亿;新批工业用地的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全面完成“除险安居”三年行动剩余57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新增隐患实现“即查即治”;不动产登记全面实现“一个窗口、一套资料、一小时领证”和“全城通办”;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完成其他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一是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领推动党建工作全面进步。二是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结合新时代党建工作形势,制定完善“三级书记”抓机关党建责任清单,认真落实联述联评联考制度;认真实施“五星示范、双优引领”机关党建成效标准,确保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三是持之以恒深化作风建设。认真查摆整改系统中存在的“四风”问题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在全市系统开展对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立项监督,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内部管理薄弱点、问题易发风险点的管控,努力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四是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继续加大巡察力度,提高巡察质量,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督促整改等工作的同时,完成对基层国土所以作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巡查;严肃查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违法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抓住典型、公开曝光,并进行“一案双查”。(二)推进“三位一体”耕地保护。一是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重大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完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管理。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市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保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有面积不少于省下达的任务数。三是全面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平台,启动一批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着力完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机制,加快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助推乡村振兴行动计划。四是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加大力度推进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重大土地整治项目,确保完成“611”和“152”耕地生态保护工程年度各项任务。用好全市、三区耕地占补平衡利益共享机制,加强全市补充耕地统筹,积极争取将铁路、高速公路、大中型水利水电等项目纳入国家、省统筹补充耕地范围。五是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强化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与保护成效挂钩机制,严格规范补偿资金管理。(三)提升资源要素配置质量。一是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强化规划分区管控,控制规划调整次数。二是深化计划精准化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类使用,积极争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指标。开展规划计划执行评估监测工作,提高规划计划使用效率。做好“二廊一湾”等重大决策用地服务工作。三是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围绕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改造提升试点,研究出台用地倒逼相关政策。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等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土地利用管理目标任务。开展省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形成良好节地氛围。四是优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完善土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开展住宅用地出让“限地价竞自持”试点,深入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全年土地出让金确保400亿元,力争500亿元。(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创新。一是深化不动产“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不动产登记“全市通办”、“一个窗口、一套资料、一小时领证”。加快推进林权统一登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统一登记的准备工作。启动开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梳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完善问题化解处置政策,保障群众合法财政权益。二是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以地换房、以地换钱、以地换购、以地换租等宅基地置换政策,逐步推广诸暨“地票”经验。结合发展乡村旅游、新产业新业态等先行先试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加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三是推进实施“标准地”改革。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试点工作,确保实施比例达到全年新批工业用地的30%以上。以履约监管为核心,加强“标准地”批后监管。四是推动“坡地村镇”开发利用长效化。总结提升“坡地村镇”建设试点经验,建成一批“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生态型村镇。(五)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新秩序。一是优化矿山布局。全面实施绍兴市矿产资源“十三五”规划。调研摸清2018年全市重大交通、水利、城市建设、产业平台和新农村建设等对石料总需求,按照已有矿山保有、新设矿山供应、工程红线内自求平衡等途径进行分类保障。二是推进矿地综合利用。统筹新设采矿权和废弃矿山治理,通过山体整体采平造地、开采造景等途径实施一批矿地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形成可复合利用的矿地资源。加快梳理确定全市需治理废弃矿山清单,启动实施废弃矿山复绿三年行动计划。三是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扎实做好矿山动态巡查、储量检测、防尘防治、执法监察等工作,全面实施地矿信用监督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四是强化地质环境保护。推进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深部找矿等工作;做好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保护、地下水监测、地面沉降防控等工作。(六)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一是加快扫尾“除险安居”三年行动。全面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治理、监测、核销等任务;完善、创新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二是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底前符合条件农户农房登记发证率达到85%以上,全面完成国有及集体土地上房地存量登记数据整合工作,按要求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汇交和共享工作。三是深化“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专项行动。完成下达的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保障任务,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全面落实2018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四是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认真做好全国两会等重点时期国土资源信访与维稳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去京赴省来市非正常上访。(七)加强法治国土建设。一是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开展法制审核;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机制,落实案件统计分析和报备制度,推进以案释法;积极组织开展“4·22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宪法日和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日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国土资源法治环境。二是凝聚执法监管合力。推动国土执法监管与“三改一拆”、无违建创建工作进行融合,与乡镇综合执法平台进行融合,建立“条块融合、便捷高效”的基层执法模式;开展以“整治农村村干部违法用地行为,整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打击国土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行为”为重点的“两治一打”亮剑行动。三是减少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确保当年发生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80%以上,公开曝光案件10起以上,《今日聚焦》曝光问题以及部、省等督办、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线索)按时处置率达到100%。四是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国土资源生态环保安全等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实施抽查事项达到本部门抽查监管事项的70%以上,对市场主体的抽查监管比例不低于30%。(八)夯实国土资源基础管理。一是全面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加快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制订工作方案,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外业调查工作;抓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保调查质量。二是做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抓好“一张图”核心数据库应用维护,按要求实现各个信息系统之间互连互通、数据共享,完成存量数据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确保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安全。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抓好班子成员自身建设和年轻干部教育培养,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国土资源调查研究。积极响应省委“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编制实施年度调研计划并及时提交调研成果。五是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行征地公告新制度,规范责令交出被征收集体土地行为;依规做好国土资源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时回复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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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3-2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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