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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被承包后,农民将靠什么赚钱养家?承包后的补贴由谁领取?
    虽说农村的土地很多,但种的人越来越少了,有的几乎荒置无人打理,有的将会出租给种地能人及种植大户或者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但土地少的人,拿到的钱几乎不够补给家用,那农村土地被承包后,农民将靠什么赚钱养家?承包后的补贴由谁领取?一、地租首先获得的收入就是地租收入,当然这个收入肯定是无法满足农民日常生活需要,土地出租后,农民会有大把的富余时间,可以利用这些时间创造其他收入。二、外出务工没有土地的农民大多数都会选择外出务工,而目前农村土地出现撂荒的现象也正是因为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原因。因为务工的收入远比农户在家种地的收入高的多。三、从事自主经营也有一部分农民在出租土地后,会选择在集镇周边从事一些小生意,或开个小吃店或经营个水果店什么的。或许在发展旅游的乡村从事相应的服务业等等。四、个别无劳动力的享受政策兜底就好比现在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一样,如果未来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及困难无劳动能力家庭土地出租后,无法依靠自身努力获得保证生活的收入,那么这群人将会享受到政府的兜底保障政策!土地承包给别人后,补贴由谁领取?一、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证是国家进行土地确权之后颁发的,直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归到了你名下,而你又在种地,那补贴肯定都归你!这种情况自然很好理解。但是,现在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在于,很多农民自己其实并没有种地。名下的承包责任田也处于撂荒状态,但是他还是在继续领着国家农业补贴。这种情况,理论上来讲已经构成违法,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定性为诈骗。二、你是种植者,但没有土地证,地是你从别人那里包来的。要证明你有权享受补贴,那就需要看土地流转合同了。合同上规定补贴归你,当然补贴就是你的。但是也有一些情况比较特殊,就是合同规定,实际经营者不享受相应的农业补贴,土地承包者以减免租金的方式补贴给。三、如果你没有土地证,土地流转时也没签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那就只能看人品了。流转双方协商好了补贴归你,补贴还是你的。一旦对方反悔?仅有口头协议,官司不好打。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方的土地流转市场还欠缺规范,土地转租转让往往都是熟人之间,或者通过熟人介绍,大多流转范围也就在本村和邻村之间,很多人都会选择不签合同。现在有了补贴的利益纠缠,争议爆发的可能性更大了。因此,建议大家必须完成完整的土地流转交易手续,并最好能做到交易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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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12 10:36
  • 2018年枣庄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计划改造37个
    近日,据枣庄市中区住建局透露,2018年市中区计划对辖区内37个老旧小区进行改造,目前龙凤里、枣建宿舍等9个老旧小区的改造工程已接近尾声。,快来看看有你家吗?具体改造的项目:其中,涉及立新小区、电业局北宿舍、新华小区、新华南区、鑫兴小区、龙凤里、三中宿舍、龙兴南里、新兴组团、龙门里小区、亚泰小区、国税局宿舍、纺织局宿舍、枣建宿舍、皮革宿舍、汽运花园小区、薛庄小区、白骨塔宿舍、文化四村、青松里、新昌小区、十五中宿舍、五交化宿舍、公路局、外贸宿舍、市社家电、工会宿舍、教委宿舍、一轻局宿舍、科委宿舍、交警队宿舍、冶化局宿舍、糕点厂宿舍、机械局宿舍、消防队宿舍、卫生局宿舍、劳动局宿舍。据了解,截至目前,市中区已累计完成拆除破损花砖、路牙石4600㎡,拆除破损路面5200㎡,清理化粪池230个,清淤下水管道4800米、清运垃圾1300车,更换破损水泥预制下水管、水泥盖板3300米。第一批改造的老旧小区工程已近尾声,惠及龙凤里、枣建宿舍、三中宿舍、教育局宿舍、立新小区、龙门里、亚泰小区、纺织局宿舍、市社家电宿舍等9个老旧小区。其他列入计划的老旧小区,也有条不紊的陆续开展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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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12 09:31
  • 2018年土地确权后3类人将领不到价值30万的证书,有你吗?
    随着农村的发展,国家对农村的管理政策逐渐增多,历经5年的土地确权将在农村统一来一场大洗盘,土地确权后的证书可要放好,没有确权的抓紧到当地国土部门确权,这些证件大规模办理马上就要停止了,而2018年土地确权后3类人将领不到价值30万的证书,有你吗?一、自家土地纳入征用范围,并且已经拿到相应的补偿如今农村土地被征用,是在所难免的。农村改革发展,不仅仅是对农村发展结构改革,基础设施建设也紧跟步伐。所以,为了农村建设,部分土地面临被征用。不过,国家会给予合理的补偿,而农户拿到补偿之后,土地自然就不能在确权了。二、土地权属不明确土地确权目的就是明确权属,但是在确权之前,这块土地没有明确的从属,存在一定的纠纷。此时,将不能进行确权,而且在未解决纠纷之前,不会给予确权。三、土地已经耕还林的不少地方出台土地退耕还林政策,而且很多农户也积极响应,将自家土地退耕还林。不过,对于已经签订退耕还林协议的农户,在拿到相应的补贴之后,就不能参与确权了。如果没有取得林权证,也没有拿到补贴,那是可以进行确权的,这点要注意。据了解,目前全国所有省份,推进确权证书发放的达到28个省,实测的承包地面积15.2亿亩,然而确权面积只有11.1亿亩,这说明有近四分之一的土地还未确权,肯定也就没有拿到证书了。如今随着土地有偿退出,符合条件的农户,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按照5目的计算,一户都能拿到近20万补偿了;未来土地入股、抵押贷款等,也能拿到近10万元。再加上其他权益,价值近30万元了,没有拿到确权证书,也意味着白白损失30万。土地确权获得的证书: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这一证书是村集体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的法律凭证,是直接发给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但是农民也要了解了。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这一证书是以后获得集体土地财产性收益的有效证明。目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正在试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没有这一证书就没有对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一证书是以后进行土地流转、领取农业补贴、取得征地补偿的有效证明。没有这一证书就没有对该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名称和编号、发证机关及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等。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这一证书是以后进行房屋建设、宅基地抵押、宅基地流转的有效证明。没有这一证书就没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五、农村房屋产权证这一证书是以后进行房屋抵押贷款、拆迁补偿的有效证明。没有这一证书就没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六、农村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这一证书相当于把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合二为一。目前国家正在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的地区已经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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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11 11:18
  • 2018年农村将新增三类拆迁户,且补偿也有保障!
    为了使农村快速发展,我国将在2018年对农村进行大整改,并对深度贫困的地区实行异地搬迁行动,且搬迁时还有额外补偿,同时还将统一建造农村社区等,所以在今年,将新增3类拆迁户,且补偿都有保障!1、统一建造农村社区地区的农民为了让农村的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同时解决农村宅基地供不应求的供需矛盾,很多农村今年都开始修建农村社区。社区建好之后,农民可以直接搬进水电网气现代化设施一应俱全的小区居住,生活质量和城市人一样。一般因搬进农村社区而拆迁的,不会给农民直接补钱,都是直接把农村家里的房屋等折合成一定的面积,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农民家里的宅基地比较大的,基本上是不需要出钱就能住上新房了。2、扶贫搬迁的农民在今年和明年这两年里,国家在农村建设的目标就是让农民的生活水平起码达到当地的贫困线以上。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国家是即给补贴有给政策的,不过即便是这样,有些地区由于本身自然条件的限制,还是很难发展起来。为了解决这些“穷山恶水”的地区农民的贫困问题,国家已经规划了上千万人的搬迁计划。这类农民搬迁后一般情况下能获得一定平方的免费房屋,超过的面积需要农民补足方可居住。除此之外,一般农民搬迁后都会居住在城镇及工业区,以后的生活问题相对也会有保障的。3、主动放弃宅基地的农民农村的宅基地是禁止买卖的(同村之间基本上没人买卖),所以农民一旦放弃使用,那基本上就是闲置荒芜状态。这样资源也浪费了,现有的土地也没发挥出任何的价值。其实从去年起,一些试点地区就允许农民主动方式宅基地了,今年更多的地方都已经开始执行这个政策了。农民申请放弃宅基地就能变成拆迁户,拿到只有拆迁户才能拿到的相应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因地而异,农民可以咨询村里。需要异地搬迁的地区有哪些?一、自然灾害频繁的农村地区有的农村地区附近经常遭遇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同时还影响农民是财产安全,为了让农民生活的不在提心吊胆,今年这类农村的农民将重点迁移。二、水电设施不完善的农村地区有部分农村地区吃水还像以前一样去挑水,自然水管道没有完善,电路都没通,成本高,甚至当地的医疗状况都不完善,生个重病都得走好几十里道路才能到达县医院的农村。三、深山,荒野之地的农村地区有的农村建造在深山荒野地区,这类农村不具备生存条件,像这环境差,条件不发达的农村也将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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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10 16:30
  • 2018年安徽池州大渡口镇危房改造计划:计划改造55户(附改造名单)
    2018年4月9日,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下达大渡口镇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及补助资金的通知,表示今年将改造55户农房,每户补助20000元资金,快来看看有你家吗?关于下达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及补助资金的通知大渡口镇人民政府:为确保我县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时按质完成,根据你镇摸底申报和县比对审核情况,现将审核后的任务名单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程序操作、按规范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作重点。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对象仍是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五保户及贫困残疾人家庭户等四类重点对象。你镇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优先安排未脱贫建档立卡户危房改造工作,同时统筹开展好农房抗震改造。二、严格审核把关。你镇要按照下达的名单户数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好审核工作,落实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名单公示、对象审批、农户档案及系统录入等相关工作。经审批下达的名单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更换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申报,经县住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三、完成时间节点。你镇要针对各改造对象家庭状况,逐月制定改造计划,逐户明确完成时间节点,优先选择修缮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严禁将C级危房鉴定为D级危房进行改造,原则上各改造户信息5月底前全部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信息系统》,8月底前全部竣工并完成验收。同时自3月份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报送《东至县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月报表》特此通知附2018年大渡口镇农村危房改造人员名单一览表延伸阅读:大渡口镇隶属于安徽省东至县,与安庆市区隔江相望,距离东至县主城区51公里。大渡口镇位于东至县最北端,地处长江中下游南岸平原,临江傍湖,是国际旅游胜地黄山、九华山和庐山之间的交通必经之地,南与胜利镇相接,西、北濒临长江,并与安庆市迎江区隔江相望,东与池州市牛头山镇为邻。全镇总面积108平方公里,2015年常住人口8.03万。大渡口镇是东至境内唯一使用官话方言的地区,大渡口人使用江淮官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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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10 15:53
  • 2018年广东丰顺县农村危房改造名单出炉,快看看有你家吗?
    2018年4月4日,广东丰顺县人民政府发布丰顺县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名单,表示今年将改造全县农村危房463户,且改造的人大多是低保户,快来看看有你家吗?丰顺县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名单公示统计情况:以危房为唯一住房的贫困户户数463户,计划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户数463户注:1.本表统计对象:以危房为唯一住房的贫困户;2.“唯一住房危险性等级”栏填写C、D级;3.“贫困户类型”栏填写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一般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需持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凭证),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扶贫部门确认;具有多重身份的同一农户仅统计一次。4.“计划改造方式”栏填写拆除重建或者修缮加固。延伸阅读:丰顺县,清乾隆三年置县,隶属广东省梅州市管辖的中央苏区县,位于广东省东部,梅州市南端,东毗潮州,南邻揭阳,西连梅州市五华县、兴宁市,北接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区、大埔县,广梅汕铁路、梅汕高速公路和国道206线贯通南北,县城南端有火车货运站、客运站。>>如有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五华县、平远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丰顺县农村产权交易、五华县农村产权交易、平远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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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10 15:34
  • 2018年广东龙川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名单出炉,快看看有你家吗?
    2018年4月3日,广东龙川县人民政府发布龙川县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名单公示,表示今年将改造全县农村危房767户,且改造的人大多是低保户,快来看看有你家吗?龙川县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名单公示1、情况介绍: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要求,2018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上报计划767户,现对上报农村危房改造的名单进行公示。2、公示时间:2018年04月03日至2018年04月12日,公示10日。3、公示类型及编号:政务公开公示,编号:lcghgs20180403-033。4、公示方式:龙川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信息公示。5、意见反馈:社会公众(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有效公示期内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建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受理地址: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股,邮编:517300;受理电话:0762-6660396;电子邮箱:2436045617@163.com。详细名单可登录龙川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栏目下载或到我局村镇规划建设股查询。【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提供反馈意见者的真实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统一信用代码)及有效的联系方式;(2)说明意见及理由或者依据;(3)就提意见者与公示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进行说明。逾期或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6、公示附件:龙川县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名单(保护隐私,身份证号码只显示后九位)。延伸阅读:龙川县,位于广东省东北部,东江和韩江上游,北界江西省寻乌县、定南县,东连梅州市五华县、兴宁市,南接东源县,西临和平县,县城为老隆镇。全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雨水充沛,阳光充足。2012年末,全县总面积3089平方公里,辖24个镇、315个村,总人口95.6万人,有海外华侨32.7万人。>>如有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龙川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源城区农村产权交易、龙川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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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10 15:22
  • 2018年广西平乐县棚户区改造计划:计划改造3020户
    据了解,2018年桂林市、区下达平乐县棚户区改造项目3020户,占全市任务14326户的21%。其中,南洲新区安置小区项目三、四期365户,同乐新区安置小区项目二、三期236户,平乐镇老街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858户,马渭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380户。据介绍,为加快城镇化建设进度,我县争取到了自治区棚户区改造示范县项目,将借力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投入,大力提升县城城市化水平。结合平乐实际,此项工作将着力开展拆旧房、建新楼,一并进行企业改制、征拆户安置、项目建设等大力惠民和提升城市化水平等工作。座谈中,石小松表示,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对于促进发展和普惠民生的巨大意义,强化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当前,要深入吃透政策,着眼长远,重点做好建设项目的包装和实施,发挥棚改项目对城市建设的突出效益;组织机构要高效率运作起来,按照项目推进机制实施,早见成效;要依法依规开展资金使用,恪守廉洁底线。延伸阅读:平乐县,古称昭州,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位于广西东北部,桂林市东南部,东临钟山县,南接昭平,西北毗邻阳朔,北连恭城,总面积1919.34平方公里。辖6镇4乡,总人口44.12万,居住着汉、瑶、壮、回等13个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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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10 10:07
  • 什么是闲置土地?土地闲置多久被收回?农村闲置耕地如何处理?
    通过清理低效闲置用地以及批而未用的土地,来保障农村农业发展的资源,将更多的农村土地利用到农业发展中来,是当前土地改革中最为主要的任务,那什么是闲置土地?是如何认定的?土地闲置多久被收回?农村闲置土地如何挣钱?什么是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如何认定的呢?目前农村的闲置土地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农村的闲置耕地;第二类是闲置的建设用地。闲置耕地则是指《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长期搁置荒芜耕地;而闲置建设用地主要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目前针对不同的闲置土地,国家予以处理方式也不一样,这些问题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农村土地闲置有哪些原因造成的?1、没时间种第一种情况是没有时间,举个简单的例子,老张在镇里开了个饭店,由于饭菜好吃,加上价格比其他人卖的便宜,每天从开门到晚上关门,生意很好,自己和家里人平常都在饭店忙活,也没有个休息天,结果导致家里的几亩地没有时间去种植,然后出现了撂荒的情况,当然,除了老张之外,还有其他朋友也因为某些原因,在种地的时期抽不出时间,而放弃种植。2、种地不挣钱最近听不少朋友抱怨,说种小麦不挣钱,玉米也不挣钱,大豆花生也一样不挣钱,家里的几亩地,一年收成下来,利润还没有去外面打工俩月挣的多,然后就导致外出打工,家里的地放那没人种,有人说,家里的为什么不种植呢?的确年轻人出去打工,自己的父母可以种地,不过现实情况,很多父母也随子女外出打工,因为要照顾孙子孙女,这是第二个原因。3、其他其他包含了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过不是很常见,比如在播种时期,家里突然发生了重大的事情,或者是不知道种植什么,思前想后先空一年再说吧,再者是因为太累了,种地比较辛苦,想歇歇等等情况,总之,就是土地被撂荒了。闲置耕地如何处理?现如今随着大量农民进城打工,农村只有一些老弱病残在进行土地种植,由此导致大量的农村耕地被长期闲置,无人耕种,导致大量的土地资源遭到浪费,所以目前国家正在通过土地确权、三权分置等政策来放活农村土地权益,让农民将闲置的土地进行流转,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同时在杜绝闲置方面,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确指出: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闲置建设用地如何处理?随着农村的发展许多农村都批复了一批建设用地,用于农村各项设施的建设甚至是招商引资的厂房建设等,而由于各种原有,这些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未得到合理的使用,目前这些土地也在集中整治清理范围之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建设用地需要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为使用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收回土地恢复耕种!闲置土地是当前农村土地存在的大问题,随着2017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审议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已经成为未来土地改革的重点工作,目前对于农村闲置土地主要是通过土地整治、闲置土地收回、出台搁置荒芜土地的收费制度等方式来减少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影响!>>推荐阅读:收回闲置土地后地上房产怎么处理?是否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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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10 09:07
  • 重磅新规!河北农村宅基地、承包地要这样改革,快看看有哪些变化?
    河北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的意见》,提出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到2020年,农村改革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人民群众获得感明显提升。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1、2020年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发证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加快村镇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整理和数据入库,完善村镇地籍调查成果,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2、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加强宅基地制度创新。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3、以这些方式盘活宅基地在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前提下,重点结合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宅基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意见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1、年底完成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在基本完成确权任务基础上,加快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8年底完成。2、加快多种形式经营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引领作用,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3、拓展土地经营权权能要总结推广玉田、张北、饶阳、平乡、邱县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采取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风险补偿等方式,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拓展土地经营权权能。4、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资产底数,2018年基本完成任务。5、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坚持两年试点、三年推开,由点到面分期分批实施,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引导支持农民以土地、林地、草原、农宅等资源资产入股进行多种形式股份合作,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何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早在今年1月中旬,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2018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态称,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2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韩俊解读文件时透露,要开展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法理研究,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具体形式,鼓励各地结合发展乡村旅游、新产业新业态,结合下乡返乡创新创业等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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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09 16:09
  • 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30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简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自住房屋建设用地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即宅基地),是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辅助用房)的集体所有土地;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第四条村民对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第五条宅基地审批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住建、公安、农业、水利、林业、公路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含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同)、村民委员会(含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建房管理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违法占地建房查处等工作。乡级人民政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责任单位,乡级人民政府行政正职为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二章规划与利用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快制定乡镇、村镇建设规划,根据乡镇、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和行政村区划调整情况制定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第八条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新建农村房屋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建房屋。农村宅基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尽可能在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布局,充分利用废旧宅基地、空闲地和非耕地,鼓励占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第九条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建设农村房屋,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应当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集中兴建住宅小区。鼓励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户依法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要求,向集镇、中心村的集中居住区集聚,逐步实现集中居住。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县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乡镇(街道)。对有闲置宅基地的村庄,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县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应按年度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经县级国土资源、农业管理部门验收确认。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按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补充。鼓励村民将原有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复垦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村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耕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可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第十二条引导村民坚持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避免高切坡选址建房。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凡属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住宅建设用地:(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明显不足,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面积的;(二)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或被占用,没有进行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以及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治需要迁建的;(四)原房屋属旧房、危房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地改建、重建的;(五)因子女结婚等原因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六)因户籍迁移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责任田土,并承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或宅基地已依法处置的;(七)因外出打工、上学、参军入伍、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回迁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严格控制住宅用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指住房、辅助用房(单独的厨房、厕所等生活设施)垂直投影占地面积。每户用地总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的,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情况可在上述限额内制定具体标准。第十五条明确建房分户的基本原则:(一)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且已嫁娶的,经公安机关分户可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但父母必须伴靠一农业户口子女建房。(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只认定一户;离婚一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外嫁女及未婚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四)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经乡级人民政府协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认定。第十六条建房户人数按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人员可计入户内人口:(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兵、士官(一、二级);(二)户口已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三)务农和非农人口组合的家庭,在确定非农人口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福利性购房的情况下可计入一人指标;(四)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计入人员。第十七条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二)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三)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四)一户一子(女)家庭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五)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六)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未退出或未依法转让的;(七)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八)申请宅基地未确权或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九)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了安置的;(十)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双方户口未迁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方已有宅基地的;(十一)有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尚未依法处理到位的;(十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的。第十八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住宅建设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乡级人民政府成立村(居)民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路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村民建房的审批、监管、验收等工作。(一)申请。由本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委员会签具意见后,由申请者向乡级国土资源所提交用地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再向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提出建房申请。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身份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材料、农村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等资料。(二)核查。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路等相关站所进行一站式实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将填写合格并加盖村组公章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收齐后,正式予以受理。(三)审批。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组卷,对未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审批;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各职能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再由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依法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四)放线。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路等相关站所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到实地打桩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和面积。(五)查验和批后监管。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向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等站所相关人员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建房,原有住宅是否拆除,原有宅基地是否退回。由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根据实地查验结果,确定是否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对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书。采取集中留地方式安置和集中成片建房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报批,统一办理用地手续。严格落实村民宅基地管理“批前四公开”和“批后三到场”制度,即用地计划指标公开、申请建房公开、上报审批用地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做到定点踏勘到场、放样定桩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第十九条严格旧宅基地处置。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易址新建住宅的,在申请宅基地时应提交原住宅的有关权证、批准文件等资料。其旧宅基地可调剂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并提交调剂双方及村、组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旧宅基地调剂协议;不作调剂处置的,必须向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作出自行拆除旧宅、退出旧宅基地的书面承诺,或向乡级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缴纳拆旧保证金。乡级人民政府采取与村民委员会双控拆旧保证金,待旧屋拆除、原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或自行复垦成农用地等措施,经乡镇国土资源所现场验收并出具意见后,方可退回拆旧保证金。建房户未按承诺期限自行处置旧房的,乡级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强拆,拆旧保证金不予退还,抵作强拆所需费用。拆除后的旧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纳入复垦范围。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应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确保“建新拆旧”。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宅基地批准文件或有关权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二)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四)非法转让的宅基地或住房;(五)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或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六)农村“五保户”亡故后遗留的未处置的宅基地;(七)骗取批准、非法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取得,又不接受依法处理的宅基地;(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因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征收标准给予补偿;因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征收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在城镇(含城市、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建设住宅的,必须同时持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的批准手续,方可施工。第四章确权登记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乡级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调处农村宅基地权属争议。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日内持建房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未按批准用地面积建房或改变用地位置等验收不合格的,经处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二十四条因合法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二十五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市、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注销登记。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退出旧宅基地的,不得为新建住宅发放不动产权证。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批准转让、赠予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理。因农转非、接受继承房产或经有批准权的部门已经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按原批准宅基地的占地情况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且不能对所属房产进行重新改扩建(不含易地扶贫搬迁户),房屋所有权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村委会可采取有偿收回等方式对此类宅基地调剂使用。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不得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或购买住宅,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受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农业、水利、林业部门于每年年底对本年度村民建房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当年新增违法用地建房现象严重的,应追究乡级主要领导和分管干部的责任,同时核减下一年度的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对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查处力度。第三十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宅基地许可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进行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并将违法案情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构建县、乡、村三级巡查监管网络,健全巡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或根据规定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各村、组应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对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成为事实的,追究乡级人民政府和村组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乡级人民政府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第三十四条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依法依规履职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出现违规办理规划许可或用地许可的,其批准手续无效,分别由县级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对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赔偿。(二)对农村违法用地建房行为,按《邵阳市农村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17〕29号)进行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违法事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建房户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容建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违法事实的,县级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有责任的相关站所、村级组织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四)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审批许可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照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权属登记。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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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09 11:02
  • 2018年山东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8年4月4日,山东省农业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指出,实施“三权”分置,事关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一个渐进过程和系统性工程,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落实党中央“三权”分置决策部署作为政治责任,摆到重要位置,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汲取群众智慧,增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敢于担责,勇于攻坚克难,看准的事情大胆干,一时拿不准的,先试点、再推开。政策原文内容如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近年来,伴随着我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到二三产业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地流转出去,不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顺应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中央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三权”分置,妥善处理“三权”相互关系,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和形成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为我省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奠定基础。二、准确把握“三权”分置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正确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积极探索“三权”权利边界和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促进我省农业持续增效、农民稳定增收、农村和谐稳定。(二)基本原则——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垮、耕地不能少、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农村稳定不出问题。——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选择权,依法保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地关系等方面的特点,不断探索创新,总结形成适应本地实际、具有鲜明特色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和定力,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三、坚决落实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充分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一)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各项权能。保障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有权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承包农户转让、互换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二)建立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引导农民集体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和重大事项公开等民主议事制度,明确土地发包、土地征占用及补偿分配等涉及集体土地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容,用制度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稳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组织章程,构建内部治理机制,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造成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受到损害。鼓励农民集体依法行使监督权,防控土地流转风险。鼓励农村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统”的层面积极发挥作用,发展股份合作经济和规模化服务,提高其为集体成员服务的能力,增强自身的凝聚力,促进农民集体更好地行使所有权。(三)巩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效用,积极化解权属争议,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将所有权证书发放到农民集体手中,保护好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加快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为建立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供基础支撑。四、切实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无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土地承包权。(一)依法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各项权能。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农户有权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托管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限制承包农户流转承包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的,承包农户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土地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试点。(二)巩固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大未确权村工作力度,实现应确尽确,搞好档案管理,健全承包地数据信息,提高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效应释放。探索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和变更登记业务,实现登记管理常态化。(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乡镇建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明确成员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配备调解人员。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改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组)调解小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所有涉农县(市、区)都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配备必要办公设施,保障工作经费,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五、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核心是放活土地经营权。要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一)平等维护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各项权能。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不违反流转合同约束条款的前提下,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流转土地被征收的,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经营主体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二)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更好地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实现服务范围覆盖所有涉农县(市、区),重点建设县域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市场运行规范,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加大格式合同推广力度,引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权能更好实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从事非农建设。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三)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放活方式。引导农户按照意愿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实现按户连片耕种,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引导土地经营权向种田能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采取统一经营或对外公开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经营,按股分配收益。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为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推动为农服务的规模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土地规模效益。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建立为农服务中心,搭建为农服务平台,通过开展全程托管、劳务托管和订单托管等不同模式的托管服务,辐射带动农户增加规模收益。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鼓励和支持各地先行先试,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四)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支持体系。综合运用财税、信贷、保险、用地、项目扶持等政策手段,在继续扶持普通农户生产的同时,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组织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示范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积极推动农村电商和旅游业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培植壮大农业“新六产”。优化财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使用,优先支持各级各类示范主体,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完善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扎实做好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鼓励各地出台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相关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完善现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需求。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逐步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规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加强联合与合作,发挥好行业组织或联盟的作用,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农业竞争能力。六、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三权”分置,事关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一个渐进过程和系统性工程,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落实党中央“三权”分置决策部署作为政治责任,摆到重要位置。认真落实中办发〔2016〕67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汲取群众智慧,增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敢于担责,勇于攻坚克难,看准的事情大胆干,一时拿不准的,先试点、再推开。重视各级农村经管队伍建设,增强对“三权”分置工作的监管和服务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做好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的相关工作,努力营造完善“三权”分置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和村级组织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其对“三权”分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政策执行力,提高工作的创新力。(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侵害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督促各项改革工作稳步开展。省农业厅、省委农工办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探索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密切关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措施。本意见自2017年12月30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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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09 10:57
  • 2018年四川农村危房改造能补助多少钱?需要什么条件?
    虽说我国很多地区已进入小康社会,但由于农村很多地方交通不发达,使得人们经济不足,各方面都欠发达,尤其是危房这块也迟迟不得改善,为此,国家将在2018年大力整治农村,以快速发展,那2018年四川农村危房改造能补助多少钱?需要什么条件?一、补助对象(一)补助对象范围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2.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3.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4.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1.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2.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2.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1.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2.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3.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4.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三、补助标准按东、中、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同时按人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四、补助对象确定程序(一)自愿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1.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3.有权部门出具的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贫困残疾证明。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二)村民民主评议及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入户调查时,至少应有2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村干部和调查人应分别在表上签字盖章。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取消补助对象资格。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危房改造申报对象进门入户实地调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乡(镇)复查、核实完毕后,应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及公示。1.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乡(镇)情况,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会同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扶贫部门审查申请人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申请人组织重点复核及现场抽查。2.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乡镇建设管理员深入农户家中,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调查和评定,填写《湖南省农村危房鉴定表》。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的,不予上报审批。3.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地方电视台或政府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不予批准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确定为补助对象的农户应与县级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按照协议拨付款项。(六)对经批准确定为补助对象、因指标有限未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计划的,可转入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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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08 14:44
  • 2018年保定市莲池区加快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2018年4月3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网发布《保定市莲池区加快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表示今年将改造18个棚户区项目,34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政策原文内容如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莲池区加快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莲政字〔2018〕94号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保定市莲池区加快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2018年4月3日保定市莲池区加快解决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实施方案为加快解决我区棚户区和城中村(以下简称棚改)项目遗留问题,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27)、《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遗留问题的意见》(保政函〔2018〕15号)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主城区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保政函〔2018〕14号),本着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又要面向长远,有利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适用范围自2004年以来,我区经市政府批准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项目(见附件)。二、规范征迁投资行为(一)区政府是棚改项目征迁责任主体,各乡、街道办事处是棚改项目征迁实施主体。区政府将逐项目组建由区国土、住建、规划、乡(街道)、村“两委”、评估机构、测绘机构、法律服务等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依法推进征迁工作。(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0日内,区政府对介入改造的房地产企业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用、资质等级等进行综合审查,集体研究。具体实施程序如下:1.各乡、街道办事处将本辖区内经市政府批准未完成改造的棚改项目进行详细梳理,逐项目进行研究,按照“一村一策”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制定改造方案,对是否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介入拿出初步意见。按照四方协议框架样本(区棚改办制定)制定符合本项目的四方协议初稿上报区棚改办。四方协议主要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以审批范围内未完成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不低于300万元/亩的标准,房地产企业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已全部达到入住条件的,可减半缴纳;已拆迁完毕但未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安置房建安成本并上浮不低于10%的标准缴纳安置房建设资金。(2)执行市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3)2018年12月底前至少完成征迁总户数的95%。如不能完成,享受政策的资金逐月递减5%,最高不超30%。如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或批示的,按照市政府文件或批示执行;(4)征迁范围之内,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未纳入享受棚改政策用地之外的土地移交时,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费用;(5)房地产企业应守法经营,依法建设,如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私自转让项目、擅自处置安置房行为之一,由区政府扣除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共管资金,直至终止其棚改协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注册的其他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莲池区域内的棚改及房地产开发项目;(6)市、区政府规定的其它事项。2.区棚改办对各乡、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各项目改造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后上报区政府。3.区政府召开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进行研究,最终确定各项目改造意见及四方协议。4.通过审查的房地产企业于收到“通过审查通知书”后10日内与区棚改办设立共管帐户,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后,签订四方(区政府、乡或街道、村、企业)合作改造协议,并由乡(街道)将项目改造具体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具体情况、开发单位、完成时限等)。四方协议分报市国土局、住建局、棚(城)改办备案。5.未通过审查或未按时缴纳征收补偿资金的房地产企业,由区政府出具暂停、终止其参与改造的通知,责令该房地产企业限期提供改造相关资料,并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其项目的实际投入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原开发企业的实际投入,由另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依据审计报告对其进行补偿。另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按照程序缴纳征收补偿资金后,签订新的四方合作改造协议。如果原开发企业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行为,区政府责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6.由区政府对各棚改项目成立工作组,依法推进征迁工作。(三)未核定享受棚改政策用地规模的项目,城市棚户区用地规模=房屋产权登记面积×2.8/规划容积率,最高不超过征迁范围内原住宅用地面积;城中村用地规模=宅基地范围面积×1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广场、养殖用地)×0.3,最高不超出村庄现有规划的可建设用地面积。三、规范土地供应程序(一)棚改项目完成征收补偿和转用后,区政府依据棚改政策拨付资金,超出征迁范围不享受棚改政策的农用地,征收成本按36万元/亩的标准拨付。(二)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应单独出让;相邻的不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具备独立规划条件的,应单独出让;不具备独立规划条件的,可与棚改用地一并出让。安置房用地与征迁腾空或置换的不超安置房用地1.5倍的商品房用地可先行出让。(三)棚改用地出让时,出让方案中应注明“该地块属棚改项目用地,项目存在的问题由区政府负责解释”,竞得棚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四、健全资金拨付制度(一)区政府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征迁进度拨付,征迁资金不足以保障剩余应支付的征迁费用时,由房地产企业续缴补足。征收资金拨付流程:启动拆迁改造前,由乡(街道)向区棚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棚改办将首期30%启动资金拨付至乡(街道)。剩余改造资金由各乡(街道)按照项目征迁进度申请区棚改办进行拨付。安置房建设资金拨付流程:安置房取得施工手续后,开工建设前由乡(街道)向区棚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棚改办将首期30%启动建设资金拨付至乡(街道)。剩余建设资金由各乡(街道)按照安置房建设进度申请区棚改办进行拨付。(二)未完成征迁先行供应局部土地的项目,暂按出让范围内宅基地占地面积(置换)做为享受棚改政策的用地面积。代拆代征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用地未同步完成征迁的,暂扣其占地面积的1.3倍享受棚改政策的资金。(三)享受棚改政策的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期缴纳,首期不低于应缴资金总额的50%,完成缴纳后,区财政局在接到市财政局的拨付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剔除国家、省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及在该地块中缴纳的新增费和耕地占用税后,由区政府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原审批文件执行。征收补偿安置和土地整理成本参照年度相应级别基准地价的最高标准确定。区政府向市棚(城)改办提出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名称、地块编号、宗地来源、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及相关附件、一般缴款书、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耕地占用税等资料。市棚(城)改办将上述资料和该宗土地享受棚改政策的意见函告市财政局。五、加大组织推进力度(一)区政府将棚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调度,强力推进棚改工作。(二)各乡、街道、相关区直部门要把棚改工作列为各级“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集体研究机制,严格认定已批复的棚改项目,严禁弄虚作假,防止项目搭车、政策搭车;严格督导正在实施的棚改项目,坚决剔除违约滞迁、扰乱秩序的房地产企业;严格监管未批复的棚改项目,严禁擅自签订协议、启动征拆。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4日,区政府以前下发的棚(城)改有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附件: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适用政策项目清单一、棚户区改造项目(18个):新华印刷厂住宅改造、第一中医院职工宿舍改造、清真寺片区改造、府河片区改造、址舫头村凌云街片区改造(国有土地部分)、保定市汽车改装公司宿舍改造、双胜街片区改造(约78亩)、荣军医院危陋生活区改造、普庆路350号院改造、保定宾馆生活区改造、保定市农科所职工宿舍改造、东关大街片区改造、华建木业职工宿舍改造、建筑胡同宿舍楼片区改造、青少年宫宿舍改造(约100亩)、三丰路与莲池南大街片区改造(约61.6亩)、西高庄小区西侧地块改造(约8.72亩)、三丰中路片区改造(约26.4亩)。二、城中村改造项目(34个):东五尧、北五尧、管庄、西五尧、韩庄、何辛庄、郭辛庄、谭庄、冯庄、北八里庄、卢庄、米家堤、北关、薛刘营、留守坟、北高庄、西百楼、王范庄、西小庄、南金庄、马家疃、岳庄、南大园、南刘各庄、北刘各庄、乌马庄、北辛庄、东小庄、北沟头、南辛庄、小刘庄、址舫头、南八里庄、陈庄。延伸阅读:莲池区位于保定市城区核心区,地理坐标为北纬38°49′—38°56′,东经115°21′—115°34′。北与徐水区毗邻,南与清苑区、满城区接壤,东与清苑区相接,西与竞秀区相连。距首都北京140公里,距天津市145公里,距秦皇岛市360公里,距石家庄市127公里。莲池区区域总面积173平方千米。如有竞秀区农村产权交易、莲池区农村产权交易、清苑区农村产权交易、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点击竞秀区农村产权交易、莲池区农村产权交易、清苑区农村产权交易、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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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08 08:46
  • 2018年河北这25县拟退出贫困县序列,快看看有你家吗?(附名单)
    2018年4月3日,河北省扶贫办发布《关于平泉市等11个国定贫困县和广平县等14个省定贫困县(区)拟退出贫困县序列的公示》,表示这25县拟退出贫困县序列,快看看有你家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56号)和《河北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冀扶〔2017〕31号)的要求,平泉市等11个国定贫困县和广平县等14个省定贫困县(区)经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验收检查评估,达到了贫困县退出标准,拟按程序退出贫困县序列。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名单如下:国定贫困县(11个):平泉市、平山县、青龙满族自治县、易县、盐山县、武邑县、阜城县、饶阳县、平乡县、威县、魏县;省定贫困县(14个):广平县、博野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东光县、献县、内丘县、南和县、临西县、任县、馆陶县、枣强县、吴桥县、鸡泽县、肥乡区。对以上拟退出县如有异议,请于2018年4月7日前通过书面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传真):0311-87802975;电子邮箱:fpbtjpgc@163.com;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省直民心广场办公楼2412室,邮政编码:050051。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贫困县退出后,在脱贫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继续支持原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发展,巩固提升脱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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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04 14:00
  •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阳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阳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泾阳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泾阳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以及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7]26号),制定本方案。总体要求:以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强、魅力、生态、幸福新泾阳提供环境保障。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基本农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2050年,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8%,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一、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一)配合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局、县国土局、县农林局等参与,各镇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镇政府落实,不再另外说明)。(二)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省、市、县协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台账。(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县国土局、县卫计局等参与)(三)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环保、国土、住建、农林、工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逐步协同省市建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及趋势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卫计局、县畜牧中心、县蔬菜中心、县果业中心等参与)二、严格执行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四)严格依法治“土”。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中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内容,研究制定政府有关规章制度。(县法制办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工业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等参与)(五)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确定全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进行监管。(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参与)(六)强化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督办。(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参与)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七)有序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以省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照省市试点方案和总体进度要求,有序推进类别划分,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按污染程度和技术规范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为重点确定优先保护区域,明确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土壤环境质量信息进行更新。(县农林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等参与)(八)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按照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县国土局、县农林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参与)(九)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开展详细调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各镇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农林局、县工业局参与)(十)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我县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订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县农林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县农林局牵头,县国土局、县蔬菜中心、县果业中心参与)(十一)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对土壤污染调查确认的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镇要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县农林局牵头,县畜牧中心、县蔬菜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参与)(十二)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林局牵头,果业中心、蔬菜中心参与)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十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国土局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环保局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等参与)(十四)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参与)(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县国土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行政审批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行政审批、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县国土局、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十六)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保护。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林局参与)(十七)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国土局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农林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矿管办参与)(十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环保局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以县政府名义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十九)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林局参与)六、加强污染源监管(二十)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化工、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工业局参与)(二十一)严格企业污染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环境和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全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县环保局、县工业局备案。(县环保局、县工业局负责)(二十二)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污染土壤。从2017年起,按照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管控重点区域要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督导规模化矿山开采企业加快编制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方案,落实年度恢复治理任务。强化监督,确保开采与修复治理同步进行。(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矿管办、县国土局、县工业局参与)(二十三)规范工业废物处置。制订尾矿、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并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工业局牵头,县国土局参与)(二十四)控制农药化肥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县农林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蔬菜中心、县果业中心参与)(二十五)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林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办参与)(二十六)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县农牧局要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落实搬迁整治方案,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总体比例达到75%以上。(县畜牧中心牵头,县农林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参与)(二十七)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利局牵头,县农林局、县畜牧中心、县果业中心参与)(二十八)减少生活污染。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程度。逐步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成各年度整治任务。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参与)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二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林局、县住建局参与)(三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要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规划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矿管办、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参与)(三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制定各年度计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县国土局、县农林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参与)(三十二)强化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县环保局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参与)(三十三)强化任务落实。定期汇总我县旱腰带污染土壤修复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该项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县城投公司、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县矿管办、县行政审批局、县农林局参与)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推动土壤修复技术发展。(三十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鼓励开展土壤修复与治理、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探索生活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新技术、新模式。积极争取中、省、市土壤污染防治科技专项资金,重点突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工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卫计局参与)(三十五)加大科研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根据土壤修复与治理试点情况,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工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卫计局等参与)(三十六)促进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工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商务办、县市场监管局参与)九、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三十七)完善管理体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环境质量辖区负责制,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畜牧中心、县蔬菜中心、县果业中心参与)(三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中、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等重点项目和优先保护类耕地等重点区域;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形成长效资金投入机制。(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局、县国土局、县农林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参与)(三十九)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等建设,建立土壤环境应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每3年开展1轮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培训。(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农林局、县住建局、县畜牧中心、县蔬菜中心、县果业中心参与)(四十)建立完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并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项目。(县财政局、县工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地税局、县商务办参与)(四十一)开展先行区试点。结合全县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情况,鼓励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编制建设方案,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探索,建设方案经县环保、财政部门审核,报省、市环境保护厅(局)、省、市财政厅(局)备案。各镇、相关部门可选择有条件的区域自行开展试点。(县环保护局、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参与)(四十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和引导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县发改局、县环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驻泾各金融机构配合)(四十三)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45”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县环保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林局参与)(四十四)开展全民宣传教育。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发挥“环保世纪行”作用,支持各类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活方式。(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科协、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国土局、县文体广电局、信息办参与)十、强化责任体系(四十五)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是落实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参与)(四十六)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县政府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协调推动有关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同牵头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政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林局、县水利局、县科技局、县畜牧中心、县果业中心、县蔬菜中心参与)(四十七)落实企业责任。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业局、县财政局、县考核办参与)(四十八)实行目标责任制。按照省、市、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要求,县政府与各镇、相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相关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从2017年开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对各镇、相关部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县考核办牵头,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参与)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参与)各镇、相关部门要按照“辖区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土壤环境目标如期实现。附件:泾阳县土壤污染防治任务分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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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04 09:16
  • 2018年湘潭市关于购房奖励补贴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4月3日,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潭政办发〔2016〕23号、潭政办发〔2017〕16号文件涉及购房奖励补贴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告,表示在湘潭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购房奖励补贴的,必须在2018年4月11日24时之前通过湘潭市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购房人应尽快缴纳相关税费在2018年5月31日17时之前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并在2018年6月29日17时之前按规定提交购房奖励补贴申请资料。政策内容如下:关于潭政办发〔2016〕23号、潭政办发〔2017〕16号文件涉及购房奖励补贴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告《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6〕23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潭政办发〔2017〕16号)文件的执行时间将于2018年4月11日截止。为做好购房奖励补贴政策的执行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购房时间及购房奖励补贴申请资料受理时间:潭政办发〔2016〕23号、潭政办发〔2017〕16号文件涉及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居家养老(含从事专业养老服务运营的机构)等2类购房人,在湘潭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购房奖励补贴的,必须在2018年4月11日24时之前通过湘潭市商品房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购房人应尽快缴纳相关税费在2018年5月31日17时之前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并在2018年6月29日17时之前按规定提交购房奖励补贴申请资料。二、购房奖励补贴申请资料受理地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和毕业生、居家养老(含从事专业养老服务运营的机构)等2类购房人申请办理购房奖励补贴,若所购房屋属于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或昭山示范区范围内的,到市房产交易中心一楼购房奖励补贴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咨询电话:58297002);若所购房屋属于湘潭经开区范围内的,到经开区管委会大楼1006室提交申请资料(咨询电话:52379376)。请符合购房奖励补贴申请条件的上述购房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逾期将不再受理。特此公告。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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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04 09:13
  • 2018年广西玉林棚户区改造计划:计划改造1.04万套
    3月29日,据玉林市住建部门透露,2018年该市将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让更多低收入群体“居者有其屋”。按照计划,全市今年将开工棚户区住房改造1.04万套,将基本建成完工3424套,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1717户。据了解,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一部分来自自治区级的资金补助,另一部分来自玉林市的财政投入。按计划,今年玉林市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10417套,其中,城区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7173套(含2017年自治区新增棚户区住房改造3827套),自治区新增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3244套。同时,棚户区住房改造基本建成3424套,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1717户。年底前,列入国家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含引进依照规定盘活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完成90%。据了解,在推进玉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自治区将按照规定的政策给予资金补助,玉林市也将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建设按计划推进,多措并举确保社会发展成果更多的惠及低收入群体。延伸阅读:玉林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南部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毗邻粤港澳,面向东南亚,背靠大西南,南接北部湾,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42”城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中国沿海经济开放区,是中国大西南出海的重要便捷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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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03 16:30
  • 农村土地有偿退出:农民符合这3个条件,每亩补偿5万元!
    为了不让农民浪费土地,又同时让农村长期闲置的土地得以安置,国家提出了农村土地有偿退出的口号,并在试点地区开始实施。就目前而言,关于退出后的补偿金额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的补偿金额也并不相同。比如,四川省某农村地区的退出补偿金额是3万元/亩,湖北某地区的退出补偿金额是4万元/亩。当然,也有一些地区的补偿金额会更高,高达5万元/亩。不过,这并不是说,农民想退出就能退出,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农民自愿是前提条件想要退出农村土地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不能强迫,需要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退出,这点是极为关键的。这也就是说,在农民不自愿提出退出土地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强迫农民退出农村的土地。第二:农民必须要有稳定的收入和居住场所农民在提出退出土地的时候,村委会会需要农民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和居住证明,这也是为了农民自身考虑,万一农民在退出之后没有吃的和住的地方,最后还需要靠政府的接济,那退出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所以,本着为农民负责任的态度,农民需要有稳定的收入和居住场所才能再申请退出。第三:农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想要退出土地,除了要遵循上面的两条原则之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承包经营手续,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等。如果不能提供承包经营权证书,那就意味着农民的土地并不合法,也就办不了相应的合法手续,便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关于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长期退出,另一种是永久性退出。其中长期退出土地是指退出土地有期限,到期后农民朋友仍可享有土地的相关权益;而永久性退出是指这块土地与农民朋友再无任何关系了。当然,永久性退出方式获得的补偿款会更高。具体怎样选择就需要根据农民朋友自身的情况来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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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03 15:22
  • 关于印发陵川县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陵政发〔2018〕7号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川县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现将《陵川县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陵川县人民政府2018年3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陵川县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为有效实施《陵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2018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编制本计划。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11613”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建立以供给引导需求的新机制,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1.促进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2.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有保有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3.优化土地供应的空间布局,统筹城乡用地,促进县城、小城镇、新农村协调发展;4.优先供应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5.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6.促进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严格规范土地供应方式,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用地。三、计划指标(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018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46.0215公顷以内。(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18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3.9998公顷,占8.69%;住宅用地9.5976公顷,占20.86%;工矿仓储用地11.3401公顷,占24.6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4667公顷,占1.01%;交通运输用地20.6173公顷,占44.80%。四、政策导向(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大力支持各类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用地需求,淘汰落后和低效能产业。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省、市、县重点工程项目、招商引资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供地总量,积极盘活用地存量,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加大对“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以及闲置低效土地的处置盘活力度。鼓励农产品加工、现代物流等产业向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产业园区集中,除重大、特殊项目外,严格控制在规划工业用地区域外单独选址进行建设。(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继续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五、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一是进一步落实供应计划的地块公布机制。土地供应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发改局、住建局及时将年内拟供应地块向社会进行公布。二是加强计划实施过程的沟通和协调。对列入2018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项目,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局和住建局要主动服务,加快审批,促进计划实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积极主动同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局和住建局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用地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确保计划的实施。三是加强计划的动态跟踪管理和通报。为保证2018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有效实施,县国土资源局、发改局和住建局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执行情况协调会,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向县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计划执行情况。确有必要的,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附件:1.陵川县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细表2.陵川县2018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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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4-0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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