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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建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吗?怎么贷?
    现在,很多人都喜欢在城市买一套房,然后还要把自家的宅基地盖上房屋,而在县城买房时,都会使用公积金贷款,那农村建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吗?怎么贷?农村自建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吗?在农村盖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是可以的,但是首先必须确认的是农村建房的宅基地是在本人或者是配偶名下的,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农村建房的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允许建房的相关证明文件、购买建材及其他建房施工费用的发票。需要将本人的身份为委托给单位公积金的办理人员,经由单位经办人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即可。具体要求:需提供建房者所在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的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审批证明、建房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同时公积金的提取额度由购买建材以及建房过程中的施工费用的发票来确定。农村自建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农村自建房是不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集体土地建房不具备担保、抵押的资格,所以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出让土地的贷款,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办理抵押手续,所以不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综上所述,想回农村老家盖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是行不通的。如果你想回老家盖房,又苦于手头上没有太多的资金,可以提供公积金用于购买建材、施工、建房子。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1、个人买房子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条件:借款人是城镇户口;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有《担保法》规定的资产为贷款抵押或质押;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公积金贷款工资证明是需要去工作单位去开具的,一般都是由人事部门负责。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朋友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已经处于理智状态,或者刚去新公司不久,这样的情况下银行一般是不会同意你的贷款请求的。所以想要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朋友,在贷款之前好不要轻易换工作。对于像个体户这样无法开具工资证明的,可以向银行说明情况,并一个银行流水做还款能力辅助证明。3、公积金贷款工资证明的填写要求:工资金额要如实填写,填写金额以实发工资为准;一定要加盖单位工资主管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印章的主体名称须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名称相一致;证明出具时间为申请日当月或上月;收入证明尽量使用打印件,以免出错;工资证明一定要提供原件,即公司盖章部分必须是红色的鲜章,不能使用复印件(不论是黑白件还是彩印)。农民2020年需要贷款有福利了!土流网联合支付宝开发了全新的针对农民的金融产品——土流普惠(了解详情请点击:https://m.tuliu.com/finance/zt?channel=000023)。正规平台保障,最高100万额度解决农业生产缺钱难题。手机操作,流程简便,最快三分钟到账,便捷安全,农民朋友都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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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6 08:41
  • 2018年海南村庄规划管理政策:严格执行住房逢建必报
    2018年6月5日,海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表示将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严格执行住房逢建必报。《方案》明确,到2020年,全面完成市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对重要生态红线区内的村庄,逐步实施退出机制,并加强生态修复。按“多规合一”要求,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到2020年实现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全覆盖。严格执行农村住房“逢建必报”制度,做好村庄风貌管控。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建设查处机制,形成依规有序建设机制。附方案原文内容: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琼发〔2017〕25号)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社会文明和谐,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七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顺应广大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期待,按照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总体要求,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目标,以农村垃圾治理、农村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与“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措施,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为建设具有海南热带特色、田园风光、宜居宜业、民富村美的农民幸福美好新家园,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打下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规划先行、示范引导。以“多规合一”成果为依据,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安排整治任务和建设时序,通过全面推进与集中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相结合,创建农村一流人居环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根据地理、民俗、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整治目标、重点、方法和标准。充分发挥各地自主性和创造性,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区分轻重缓急,重点整治五指山市、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等4个生态核心区,以及生态红线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人居环境。优先治理农村垃圾污水,建设乡村公厕,推进农户改厕,重点安排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水电路气等项目,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防止大拆大建。——城乡统筹、突出特色。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互补、协调发展。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保护乡情美景,弘扬传统文化,突出农村特色、黎苗特色和田园风貌。——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投融资模式和运行管护方式,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确保各类设施建成并长期稳定运行。(三)实施目标。在全省各市县(不含三沙市,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同)乡村范围内(含国有农场、林区林场场部及其管护站、作业区、生产队)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基本达到“干净、整洁、见绿”,乡村公厕“不湿、不臭、不挤”,村民环境健康意识普遍增强,建成一批各具特色、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村庄。——按照每500人配1名保洁员的标准,实现所有村庄卫生清扫保洁收运体系全覆盖;所有行政村配建公共厕所(含附属式公厕),创建椰级乡村旅游点的自然村完成公厕建设,基本完成剩余24.85万户农户厕所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所有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到2020年,完成所有行政村及其自然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气化海南”专项行动,推进燃气下乡,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以气代薪工作;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村庄逐步建成局域供气管网。——到2020年,全省所有村庄开展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建设,基本完成1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工作。垦区、林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市县统一规划和建设考核。根据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差异状况,在公厕建设、垃圾分类示范、规划编制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区分不同目标和任务。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污水治理和改厕工作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统筹推进。地处山区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地区的村庄,在优先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实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二、重点任务(一)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等处理设施的布局、建设,按照“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方式、有稳定的保洁机制、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要求,根据《海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理规划(2015—2020年)》,建立并完善农村保洁制度。完善“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在全省范围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2018—2020年,与美丽乡村建设同步开展1000个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村创建工作,每年分别完成20%、35%、45%的任务量。合理规划布局乡村废品和农业废弃物回收点,探索政府补贴回收废品,促进废品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开展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逐步建立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机制。对小散畜禽养殖农户加强技术指导,划定适当区域集中养殖。清理农田农业生产用膜、农药瓶、包装泡沫箱等垃圾并建立责任制。按照就地封场治理、异地处理的要求完成105处历史存量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滚动销号制度,2018年完成三亚市、乐东县、保亭县等的10处历史存量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2019年完成文昌市、琼海市、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琼中县、白沙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等的59处历史存量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2020年完成海口市、儋州市、万宁市等的36处历史存量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加强农村保洁员管理,建立保洁员招聘、考核、奖惩等相关制度,结合实际逐步提高农村保洁员工作待遇。(二)开展厕所粪污治理,推进乡村厕所革命。按照《海南省“厕所革命”三年行动方案》,将“厕所革命”作为基础工程、民生工程来抓,2018—2020年,所有乡镇至少参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新建或改造公厕1座,所有行政村配建公共厕所(含附属式公厕),创建椰级乡村旅游点所在村同步建设公厕并达到旅游厕所标准,每年分别完成20%、35%、45%的任务量。乡镇政府、村委会办公区附属式厕所应对外开放,并设置标识引导。合理选择改厕模式,完成24.85万户农户厕所无害化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2018—2020年每年分别完成20%、35%、45%的任务量。加强农村新建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无害化卫生厕所配套建设,以及乡镇中小学、乡镇卫生院、集贸市场等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2012)实施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按照《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及保洁服务标准》(DBJ16-2010),完善公厕标识引导体系,加快“互联网”公共厕所建设,推广城乡厕所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应用。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结合实际,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并资源化利用。(三)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全省农村生活污水产生区域特征,因地制宜将全省农村划分为污水处理厂辐射区和分散处理片区。编制实施《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规划(2018—2020年)》,对污水处理厂辐射区和分散处理片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提出治理要求。市县(区)及乡镇街内的市政污水处理厂辐射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应通过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着力推进小城镇污水治理,到2020年完成173个镇及部分农场、林场场部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推动污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覆盖,2018—2020年每年完成15%、40%、45%的任务量。分散处理片区农村生活污水分为三类区域,针对所处排水区域的水质目标,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技术。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根据排水去向和用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其中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农田灌溉用水参照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渔业用水参照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景观用水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到2020年,基本完成2698个行政村(居)及其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其中,2018年完成540个行政村(居)及其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19年完成944个行政村(居)及其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0年基本完成剩余1214个行政村(居)及其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村容村貌。全域推进绿色村庄建设,按照尊重自然、黄土不露天、不过度硬化的要求绿化村庄。实施农村公路“六大工程”(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窄路面拓宽工程、县道升级改造工程、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旅游资源路工程)建设,推进通村组道路、入户道路建设,村内道路同步建设排水系统,到2020年,基本解决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整治村庄公共空间和农户庭院环境,到2020年,完成村内废旧设施和老旧广告牌拆除清理,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对无人居住的破败房屋,组织户主自行拆除,恢复绿地或发展村庄第三产业。加强村庄规划设计,提供建房设计图纸,引导农村建筑风貌提升。加大宣传和投入,加强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力度,弘扬传统农耕文化,提升田园风光品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推动在村庄主要出入口、主干道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公共照明设施。(五)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到2020年,全面完成市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对重要生态红线区内的村庄,逐步实施退出机制,并加强生态修复。按“多规合一”要求,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到2020年实现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全覆盖。推行政府组织领导、村委会发挥主体作用、技术单位指导的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机制。简化农村垃圾分类设施、公厕、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和建设审批程序,按照村选址、乡镇审核、市县审定的原则进行项目选址和建设。严格执行农村住房“逢建必报”制度,做好村庄风貌管控。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建设查处机制,形成依规有序建设机制。(六)完善乡村整治建设和管护机制。明确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市县有关部门、运行管理单位的责任,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管护长效机制,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将农村公路、公厕、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管理经费纳入市县预算,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把村民培养成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简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三、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一)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发挥“一核两委一会”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作用。明确“两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职责,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和“两委”核心作用,强化党员意识、标杆意识,广泛开展乡风评议活动,引导农村自我管理、自我提高。鼓励成立农村环保合作社,开展村庄环保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充分运用“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并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公示制度,保障村民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等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二)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将农村环境卫生、古树名木保护、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行政村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和实施。将是否制定、修订和实施村规民约纳入“两委”考核制度。制订奖惩制度,明确村民维护公共环境责任,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保洁整治由农户负责,并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村内道路、村内公共空间及村庄周边等保洁整治由村“两委”负责落实,鼓励由村民投工投劳解决。鼓励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三)提高村民文明健康意识。通过电视夜校等多种途径开展文明教育,把培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重要内容,完善课程体系,丰富教育实践。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组织作用,动员农村居民讲卫生、树新风、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乱贴等不文明行为。增强村民文明卫生意识,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新风尚,使优美的生活环境、文明的生活方式成为村民内在自觉要求。四、强化政策支持(一)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市县、省级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政府投入体系。市县政府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合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省财政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可依法合规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村庄整治增加耕地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收益,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支持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级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支持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通过发放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引导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等涉农商业银行扩大贷款投放,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收益较好、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人居环境设施。(三)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治理等形式,引入市场主体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项目。支持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美丽乡村、共享农庄、民宿业、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有机结合,引进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人居环境改善互促互进。引导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倡导新乡贤文化,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四)强化技术和人才支撑。继续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开展“三师下乡”活动,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文化进万家”等活动,结合污染防治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加快培养乡村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选派科技副镇长、规划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指导,组织企业与县、乡、村开展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和装备需求对接。五、扎实有序推进(一)编制实施方案。各市县要在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照本行动方案提出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抓紧编制或修订市县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资金筹措方案、农村居民参与机制、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等内容,扎实开展整治行动前期准备,做好引导群众、建立机制、筹措资金等工作。市县级实施方案须在2018年6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整治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二)开展典型示范。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提炼出一系列符合本地实际的垃圾污水厕所等环境整治技术、方法,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确定陵水县和琼中县为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试点地区,陵水县和琼中县2018年要总结出适合全省的可复制、可推广整治经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检查、评估和督导,引导各市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示范乡镇、示范村,建成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乡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乡镇,加强经验总结交流,集中推广成熟做法、技术路线和建设管理模式,确保整治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村委会、作业区负责动员党员干部和村民完善村规民约,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更好地履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职能,会同省委农办、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规划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建立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合力推进。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职责抓落实,共同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二)加强考核验收督导。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市县发展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考核验收办法》,定期组织督导评估,于每年10月开始对市县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通报市县党委和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强化激励机制,检查验收结果与省支持政策直接挂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规划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制订完善相应的《美丽乡村建设考核验收办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验收办法》《小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考核验收办法》《农村规划编制(修编)考核验收办法》和《农村农户改厕考核验收办法》,于2018年7月底前报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健全治理标准和法治保障。制定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市县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海南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研究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立法工作,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基本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结合实际修订《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海南省城乡垃圾治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要广泛开展“卫生户”“文明户”“农村美丽庭院”“环境卫生光荣榜”等评选活动,增强村民保护人居环境的荣誉感。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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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5 16:29
  • 光伏电站建在四荒地,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有哪些优惠政策?
    光伏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缴问题上近来遇到诸多困扰,例如在招商引资阶段,地方政府承诺给与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电站建成后,光伏企业却被要求每年按照征地或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那么光伏电站建在四荒地,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有啥优惠政策?光伏发电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光伏地面电站一般都是在采光好、无遮挡的荒山、荒地建设,对于类似用地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以及是否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按“点征”面积计征,还是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光伏企业征地一般只针对升压站、变电站、太阳板支架部分进行“点征”,但太阳板覆盖部分实际占地面积较大,光伏企业往往都是通过租地方式解决。光伏企业应按照征地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还是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光伏发电企业是否可能争取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央政府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国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其中明确了对光伏产业在财税和土地方面的倾向政策,但国家并未及时出台配套规定将其落实。对此,光伏企业是否可争取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光伏企业困惑问题的理解是否在城镇工矿区规划内是判断电站是否计征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对此,《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对征税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即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在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光伏发电企业应首先核实、确认发电场址是否落入城镇工矿区的范围;如未落入,发电企业应坚决拒绝税收机关的征收行为。但是,如光伏电站确属于城镇工矿区的规划范围,按照现行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因此,即使在项目立项或建设阶段光伏电站未落入城镇工矿区,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但省一级地方政府通过调整城镇工矿区的所辖范围,仍然可使其具备征税条件。国家对如何确定光伏电站计税面积的规定并不明确?《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条例》并未明确实际占用土地的性质以及判断标准。此外,目前国家政策允许光伏企业就升压站、变电站、太阳板支架用地采用“点征”方式办理征地手续,太阳板覆盖的部分可不办理征地手续(实际也无法办理,多采取租地方式)。但是是否按照征收土地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实践中各地的税务机关的计税标准并不统一,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光伏电站的太阳板遮盖部分并未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点征”面积为电站实际使用的土地,因此可以按照点征面积计税;但也有观点认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太阳板实际遮盖部分也属于电站占地,因此应按电站全部占地面积计税。据小编了解,目前光伏发电企业一般都能接受税务机关按照征地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但是对于就太阳板实际覆盖部分征税往往都难以接受。对此问题,南方周末记者曾在2012年进行了深入调研,并于当年8月发表的《电站戈壁淘金:馅饼,还是陷阱?》的报道中进行了披露,尽管国家积极鼓励和发展太阳能发电产业,但是在实践中已“变异”成为地方招商引资的筹码。如果开征土地使用税,据相关人士估计,其每年的纳税将是过去的5倍。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相关专家认为,电站占用的大都是戈壁、盐碱地等不毛之地,如果开征土地使用税后相关的土地费用比招标(征地)还要高,是不合理也是与国家政策相悖的。小编认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强化土地使用税调节职能,引导纳税人珍惜土地资源,缓解土地供求矛盾。但是,大型地面光伏电站一般都是建在离城镇较为偏远的地域,其实际上是对荒地的有效利用,并不属于土地使用税本意所调整的范围。因此,为更好的促进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国家有必要系统清理城镇工矿区规划划分标准,对明显不合理的应予纠正;在执行层面,对于目前已落入城镇工矿区的光伏电站,在国家对“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出台解释性文件前,税务机关应作出对纳税人有利的理解,即对于光伏电站按照征地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国家目前对光伏发电产业并无明确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对于光伏发电产业一般都有相关促进性的政策规定。但是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税种而言,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并未针对光伏发电企业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2014年底,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对全国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清理。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暂停了62号文的清理工作。但25号文同时明确各地区、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凡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笔者理解,地方政府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已被国务院上收,此前已经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今后光伏企业如再想取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必须获得国务院的批准。光伏发电企业如何正确面对土地使用税问题建议1:重视项目前期调研,将土地使用税作为项目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光伏发电企业在项目立项阶段就应对发电场址的土地规划和用地是否落入城镇工矿区范围予以充分了解。对于确属土地使用税征地范畴的,应注意将土地使用税对项目未来盈利的影响进行财务测算,为项目决策提供支持。建议2:确认光伏发电站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在光伏发电企业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企业应首先核实、确认发电场址是否落入城镇工矿区的范围;如未落入,发电企业应坚决拒绝税收机关的征收行为;在必要的情况下,企业还应考虑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纳税权益。建议3:通过各种途径反映问题,争取有权部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光伏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征缴困惑的最终解决,依赖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出台明确的税收政策。因此,光伏企业应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将基层税收问题反映至税收政策的有权制定者。首先,光伏发电企业可以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争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了解到,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于2014年6月27日在北京成立,协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的指导下,以中国光伏产业联盟为基础筹备而成。光伏发电企业可通过光伏行业协会,集中力量与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进行沟通,反馈光伏产业面临的困难,积极争取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国家对光伏产业的相关鼓励政策能够真正落地。其次,光伏企业也可通过所属的集团公司与国税总局直接沟通,争取税收优惠。对于大型国有发电企业,应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的优势地位,争取与国税总局进行直接的沟通,反映光伏发电行业在发展过程遇到的现实问题,争取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支持。自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税务系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得以深入推进。在新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下,光伏发电企业应积极尝试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机会,将基层遇到的实际税收问题向上进行反映,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使光伏企业所遇到的土地使用税问题得以最终妥善解决。>>推荐阅读:我房子建在了基本农田怎么办?农村哪些地方不能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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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5 15:20
  • 农村闲置土地这么多,如何有效利用?
    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使大量的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转入二、三产业,不少农村地区目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土地闲置现象。现在农村闲置土地这么多,该如何有效利用呢?1、找人合作自己提供土地,然后找合伙人种植作物,当然大田作物是不建议种,可以种一些经济作物或者是大棚作物,然后你想参与其中的管理,在最后分成的时候多分一点,如果不想参与,就少分一些,这个前提要说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2、土地流转这几年,土地流转的势头比较热,既然你不想种地,那么有想种地的人,你把土地流转给他们,每年还能拿到相对应的流转费用,空着也是空着,能收益一点是一点。3、打造民宿一些旅游热点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街、旅游热门城市周边村落的空置农房可长期租给城里人,方便其旅游和养生居住。农民朋友可将自家农房打造成适宜租赁的酒店形式,这样也能缓解一到旅游旺季,乡镇和农村的居住压力倍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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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5 15:10
  • 2018年西安将被重点查处售房行为,主要查什么?违规将怎么处理?
    2018年6月3日,西安市房管局下发通知,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商品房销售秩序专项检查工作,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那主要查什么?违规将怎么处理?查什么?14种违规售房行为将被重点查处检查对象为: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担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内容包括十四个方面,分别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直接或采取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排号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银行等信息;委托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造谣生事,误导市场预期;意向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未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擅自挪用预售款项;将已经销售并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扰乱市场秩序及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其他违反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怎么处理?违者或将暂停使用网签系统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中省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曝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暂停使用网签系统;暂停商品房销售、经纪、代理服务;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措施。市房管局要求各区、县房管部门要立即行动,对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进行拉网式全方位整顿,深入销售现场查阅购房资料,检查销售情况并建立检查台账,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检查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至少2起)上报市房管局。有什么要求?增强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的紧迫感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市房管局要求各区、县房管部门要认识到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持续整顿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的紧迫感。结合市场实际,立即组织实施,要加强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措施,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要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媒体曝光、屡次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要顶格处理,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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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5 11:10
  • 2018年广州楼市新政:购绿色建筑或可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
    2018年6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的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计划到2020年,广东省城镇新增绿色建筑面积三年累计达到1.8亿平方米。此外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根据各地的实际给予购房人以适当10%左右的上浮。据了解,《征求意见稿》要求引入先进设计理念,倡导绿色建筑精细化设计。重点发展岭南特色绿色建筑,鼓励采取被动式节能措施,结合夏热冬暖的特点,将岭南建筑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降温的特点融入建筑设计中。大力推进全装修模式,鼓励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大绿色建筑政策扶持力度。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协调经信、财政部门进一步优化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奖励机制,对高星级及运行阶段绿色建筑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金融主管机构要对绿色建筑项目给予筹融资支持,加快资金审批速度。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采用墙体保温、遮阳等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根据各地的实际给予购房人以适当10%左右的上浮等。附征求意见稿全文:广东省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发展绿色建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十八大以来,我厅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3-2017年,全省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从912万平方米增加到5907万平方米,五年全省累计新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面积超过1.7亿平方米,并建成了一大批全国优秀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然而,我省绿色建筑发展仍然存在着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科〔2017〕5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建科〔2017〕14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量质双提升,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东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抓住绿色建筑发展的规划、建设和运营三个环节,以健全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为基础,以推进绿色规划为引领,以严格设计贯标为切入口,以加强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监管为重点,以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推动绿色建筑的量和质齐升、提升绿色建筑运行水平和推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全面提升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建筑环境品质,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化发展,为实现我省“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总任务奠定坚实基础。二、行动目标2018-2020年,我省城镇新增绿色建筑面积三年累计达到1.8亿平方米;到2020年,城镇民用建筑新建成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成建筑总面积比例达到60%,其中珠三角地区比例达到70%;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中的比例达到35%;创建一批二星级及以上运行标识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具体发展目标计划如下表:到2020年,我省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全生命期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环节执行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力度全面加强;绿色建筑认定机制和评价标识管理机制有效建立和实施;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水平大幅度提升。三、工作任务(一)坚持规划引领。1.将绿色建筑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将绿色建筑发展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管理,确定城市绿色建筑发展指标。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审核中,明确项目要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各地要逐步将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内容。(二)严格设计贯标。2.严格执行设计标准。2019年底前,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等应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提高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能力,严格审查要求,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加强设计文件变更审查,防止通过设计变更降低绿色建筑标准。3.创新设计理念。引入先进设计理念,倡导绿色建筑精细化设计。重点发展岭南特色绿色建筑,鼓励采取被动式节能措施,结合夏热冬暖的特点,将岭南建筑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降温的特点融入建筑设计中。大力推进全装修模式,鼓励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三)强化施工过程管控。4.严格施工过程关键环节的把关。强化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绿色建筑专业会审制度,严格按设计文件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及验收,保障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要求全面落实。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对不按设计文件施工、违规变更设计和降低标准进行建设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5.稳步推行绿色施工。严格实施绿色施工技术标准,推进建造方式、技术和管理模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加强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强化文明施工管理,稳步推行绿色施工。(四)大力提升运行水平。6.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建立并实施绿色建筑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用。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技术服务公司等参与运营管理并分享节能收益。鼓励推行绿色物业管理模式,采用先进技术、科学管理和行为引导等方式,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加大政策和资金激励,各级政府优先支持或奖励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五)推动绿色化节能改造。7.推动高能耗建筑绿色化改造。进一步加强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能耗统计工作,以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大高耗能建筑能耗公示力度。各地要进一步推进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2018年12月前,珠三角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部建成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2020年底前,其他地区全部建成,并实现省、市及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联合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公共建筑用能价格差别化政策,逐步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广州、深圳、珠海等有条件的城市于2020年底前率先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利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方式推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六)创新管理机制。8.完善绿色建筑认定机制。探索制订《广东省绿色建筑认定管理办法》,健全标准规范,对按绿色设计标准设计、按绿色施工规范或标准施工,并符合绿色建筑施工验收规范的竣工项目,在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中可认定为绿色建筑。9.改革创新绿色建筑评价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制度,修订《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将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下放给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逐步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委托或下放给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以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为依托,实行网上集中统一管理,实现全省绿色建筑评价“五个一”,即绿色建筑全省一张网、管理一个库、申报一个程序、评审一个标准、统计一套图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创新改革绿色建筑评价管理机制。(七)推广应用成熟、先进技术。10.促进绿色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加大政策激励,推进绿色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各地在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设示范项目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大力发展光伏一体化建筑,加大太阳能光热系统在酒店、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中的推广力度,对节能效果及示范带动效应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11.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进绿色建筑应用高性能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应用新型墙材,完善新型墙材应用政策和标准体系。12.推动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智能建筑技术融合。坚持创新引领,加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智能建筑等技术的研发,培育一批建筑科技产业基地。大力推行现代建造方式,打造一批装配式、智能化、被动式的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积极推动BIM技术在绿色建筑中的应用。(八)融入乡村振兴发展。13.积极推动农村绿色建筑发展。鼓励农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优先采取被动式节能措施,保持传统文化特色。鼓励农村建设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建筑。四、工作计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6月)。2018年6月底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召开动员会,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量质齐升行动。(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6月—2020年10月)。各地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工作方案,制定工作任务台账,按时间分步骤具体推进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完善绿色建筑各项工作制度,不定期抽查本辖区内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情况,每年7月10日前和12月2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一次工作情况报告,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工作督查并通报全省。(三)总结阶段(2020年10-12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的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根据三年行动的实施情况研究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健全长效机制的措施,促进绿色建筑长期健康发展。各地级以上市开展三年行动的总结报告于2020年11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全省三年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争取发展改革、规划、质监、科技、经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二)完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推动修订《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合并立法,组织编制广东省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运营等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市先行先试,研究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改革创新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制度。(三)制订激励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国土、规划、财政、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大绿色建筑政策扶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协调经信、财政部门进一步优化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奖励机制,对高星级及运行阶段绿色建筑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金融主管机构要对绿色建筑项目给与筹融资支持,加快资金审批速度;国土、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采用墙体保温、遮阳等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可根据各地的实际给予购房人以适当10%左右的上浮等。(四)强化目标管理。加强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层级督查,对各地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进行考核评价,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对各地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予以通报。(五)培育技术人才。健全绿色建筑人才培育和引进机制,探索建立省级绿色建筑管理人才库。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将执行标准和成熟技术等纳入职业人员再教育内容。开展绿色建筑专家下基层指导服务活动,加快农村绿色建筑发展。(六)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宣传月活动,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参与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先进地市成功经验、好的做法及发展成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举办各种活动宣传绿色建筑,努力营造全社会、全行业关心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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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4 13:53
  • 贫困户享受补贴后,旧房拆迁时还能领取补贴吗?
    虽说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市民已进入小康社会,但仍存在贫困户,为此,国家为实现2020年全面脱贫的目标,将会农村的贫困户实施一系列的补贴,那农村贫困户享受补贴后,旧房拆迁时还能领取补贴吗?贫困户享受补助政策与拆迁旧房享受补贴政策是两回事,是能够同时获得的。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标准。一般来说,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被统称为弱势群体。贫困户一年可获得150元—1200元的补助资金。除此之外,国家对于贫困户还有其他不同方面的资金扶持。第一,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扶持资金。第二,建档立卡贫困户教育资金。第三,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扶贫资金。第四,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救助资金。第五,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政策。而对于征地拆迁房屋,国家也有相对应的补贴政策。拆迁时,国家对宅基地和房屋进行分开补偿。其中,对宅基地的补偿归村集体所有,而房屋补偿归农户所有。对房屋的补偿,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一是置换补偿。农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获取补偿。置换补偿就是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区域内按照面积和地价对拆迁农民进行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是按照相关补偿标准,对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包括房屋、相关设施、树木果蔬等。一般来说,货币补偿是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再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是在参照当地的普通住宅指导价下,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等综合确定。农民参加贫困户评选的必要条件:贫困人口识别要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和201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952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现行农村扶贫标准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可优先评为贫困户:1.家里有重病病人的2.家里有重度残疾人的3.家里有因贫辍学的学生4.全家无劳动能力的5.无赡养(抚养)义务人的6.无安全住房的优先贫困户可领取的补贴:贫困户教育补助:1.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2.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享受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4元/生/天;3.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4.大学教育:每人每年可获得4000元补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贫困户医疗补助金:1.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医疗扶贫“十免四补助”;2.在区内住院治疗目前实行的是个人医疗费用“零支付”;3.2017年贫困户免收新农合费用。贫困户民政低保补助:1.重点低保保障标准为220元/人/月;2.一般兜底保障标准为12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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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4 09:54
  • 2018-2020年河北特色小镇规划方案:力争创建100个左右特色小镇
    2018年5月末,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河北省特色小镇规划布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表示到2022年,河北省力争培育创建100个左右产业特色鲜明、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功能叠加融合、体制机制灵活的特色小镇。  100个特色小镇要在全省总体布局  《方案》明确,到2022年,全省特色小镇建设取得较大成效。  布局结构比较合理:全省特色小镇建设的总体布局基本形成,业态结构较为合理,形成一批连城带乡的卫星镇、产业聚集的专业镇、人气旺盛的明星镇。聚集能力明显增强:创新创业环境优良,公共服务便捷高效,基础设施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宜居,城镇品位魅力提升,具有较强聚集产业、吸纳人口的能力。发展活力竞相迸发: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创新创业氛围日益浓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独特产业形态和良性运营模式。带动效应充分显现:对全省产业升级、城乡统筹的带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建成一批产业层次高、建设形态美、带动效应大、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示范小镇。  “一环”“两带”“三轴”发展格局  《方案》中提到,发展重点将落在五方面,包括围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打造一批承接疏解小镇;围绕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一批创新创业小镇;围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一批专业集聚小镇;围绕提升旅游消费品质,打造一批文化旅游小镇和围绕满足大健康需求,打造一批健康养老小镇。  在空间布局方面,《方案》确立了“一环”,“两带”和“三轴”的发展格局。一环即环京津特色小镇发展区,该区域将转移京津创新成果,结合本地产业特色打造一批承接疏解、创新创业、专业集聚特色小镇。“两带”即燕山太行山特色小镇发展带和沿海特色小镇发展带。河北省将充分发挥燕山、太行山的旅游资源优势,发展文化旅游和健康养老小镇。并通过专业集聚小镇的建设促进沿渤海县区的产业升级。而“三轴”即沿京广、大广、石黄等交通干线,形成三条特色小镇发展轴,主要是位于沿交通轴线附近的县区,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壮大、特色制造升级培育一批专业集聚、创新创业、文化旅游特色小镇。  特色小镇动态管理不合格的将退出  在发展模式上,《方案》提出了“业态更替、升级再造、筑巢引凤、龙头带动、挖掘拓展和聚集互促”六个类型的发展模式,并在《方案》中确立了“提高规划水平、明确创建标准、强化要素保障、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督导考评”等五条推进措施来保障特色小镇建设规划方案的顺利落实。  其中,相关部门将制定特色小镇建设考核办法,加强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年底组织力量对列入创建培育范围的小镇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创建对象年度考评不合格的退出创建名单,培育对象进度较快的纳入创建名单、难以继续实施的予以淘汰,加大特色小镇谋划储备力度,形成创建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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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4 09:28
  • 广东省首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名单出炉,快看看有你家乡吗?
    2018年5月末,广东省发改委公布了第一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名单,共有36个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示范点入选,其中我市有梅江东山健康小镇、梅县雁洋文化旅游小镇和丰顺公式隍潮客小镇3个小镇上榜。据了解,此次公布名单的同时,省发改委还印发了《广东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导则》指出,申报的特色小镇应符合基础条件良好、目标科学合理、创建实施方案可行的要求,符合“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服务链”五链融合的发展理念,促进“产、城、人、文、旅”有机结合,实现“宜创、宜业、宜居、宜游、宜享”发展目标。特色小镇创建主体应按照“多规融合、产城融合”要求,编制特色小镇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目标、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开发时序安排、近期建设计划等。特色小镇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投资项目,要体现特色小镇功能“聚而合”和形态“小而美”的独特风貌,并加强景观设计、风貌特色塑造,做好与产业规划、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规划等专项规划衔接。附通知原文内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名单的通知粤发改区域〔2018〕2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州番禺沙湾瑰宝小镇等36个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示范点列为第一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请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加快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切实做好省级特色小镇建设工作。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5月28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名单(第一批)城市序号特色小镇广州市1番禺沙湾瑰宝小镇2深圳市2龙华大浪时尚创意小镇珠海市3平沙影视文化小镇汕头市4龙湖外砂潮织小镇5潮南陈店内衣小镇佛山市6禅城陶谷小镇(石湾片区)7禅城陶谷小镇(南庄片区)8南海千灯湖创投小镇9北滘智造小镇10龙江智慧家居小镇11乐从乐商小镇12陈村花卉小镇韶关市13翁源江尾兰花小镇河源市14江东新区生命谷小镇梅州市15梅江东山健康小镇16梅县雁洋文化旅游小镇17丰顺留隍潮客小镇惠州市18潼湖科技小镇汕尾市19红海湾滨海运动小镇东莞市20长安智能手机小镇21大岭山莞香小镇中山市22小榄菊城智谷小镇23古镇灯饰小镇24大涌红木文化旅游小镇江门市25开平赤坎华侨文化旅游小镇阳江市26阳东新洲地热小镇湛江市27麻章南海之芯小镇茂名市28高州马贵高山草甸运动小镇肇庆市29高要回龙宋隆小镇30四会玉器文化小镇清远市31英德锦潭小镇潮州市32饶平钱东潮商文化小镇揭阳市33中德金属生态城合创小镇34望天湖生态康养小镇云浮市35云城氢能小镇36新兴六祖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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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4 09:21
  • 土地确权后,抵押贷款都需要哪些手续?
    随着农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农民都回乡创业了,而在创业时,难免会遇到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此农民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贷款,那农村土地确权以后,抵押贷款都需要给银行提供哪些手续呢?根据最有权威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户个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需要提供如下手续: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告知书;三、如果是再次流转后需要抵押贷款的,需要提供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五、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等);六、个人职业证明;七、借款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八、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以下手续必不可少:一、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二、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的告知书。三、发包方、承包方同意抵押的告知书。四、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后,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农民2020年需要贷款有福利了!土流网联合支付宝开发了全新的针对农民的金融产品——土流普惠(了解详情请点击:https://m.tuliu.com/finance/zt?channel=000023)。正规平台保障,最高100万额度解决农业生产缺钱难题。手机操作,流程简便,最快三分钟到账,便捷安全,农民朋友都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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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1 17:51
  • 农村空心房进行整顿,看看你家是否被列入了拆迁范围?
    近几年,农村的空心房越来越多了,导致土地资源浪费,为此国家开始整治空心房,出现这几种情况的将会被拆除!这几类会被拆除:农村房子长期无人打理和维修,并且房子已经成为危房,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你在新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但是老房子却是一直闲置;房屋长时间没有居住,达到2年以上;这三种情况的房子是要面临拆除的。拆除有补偿吗?国家对针对情况鼓励大家退出闲置的宅基地,退出以后是有补偿的,补偿的具体数额每个地方都会有所不同,有的地区每亩宅基地5万元,好一点农村会补偿10万元,农民还是要看当地的政策。空心房是什么?空心房”通常指那些长时间无人居住、无人办理,具有安全隐患的寒酸房子。通常来说,“空心房”在乡村非常多见,比方废弃的猪牛栏、坑式茅厕,以及那些户主人迁出已久、摇摇欲坠残破不堪的危旧房子。绝大多数的“空心房”都是土坯房,使用年限基本上已经超过二十年,而且现在已经没有人居住了。现在很多人建了新楼房,父母那时建的土坯房,砖瓦房,时间久了,砖瓦房的瓦都烂了,漏水,土坯房有很多裂缝了,存在安全隐患。现在新农村建设,对这些存在安全隐患,无人居住的老房子进行拆除。为什么要拆除?1.今年的新政策“一户一宅”折除空心房能够加深对土地进行办理,把废旧的土地、房子充分利用起来,而且削减一户多宅、一户独大的不良局势。2、撤除无人居住、年久失修的空心房也是乡村安全的需要,一是由于这些房子大多数是木结构泥土房,存在火灾安全隐患,一旦发作火灾,会连成一片,危害性很大。二是大多数空心房都是危房,假如遇到长时间下雨,随时都有崩塌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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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1 17:40
  • 海南省第三次土地调查什么时候开始?对土地利用有何规划?
    据了解,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从部到地方各省市工作方案、标准规范的陆续出台,那么海南省第三次土地调查什么时候开始?对土地利用有何规划?海南省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对海南第三次土地调查任务、时间、保障措施进行部署,并要求各部门联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时间安排第三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2018年6月底前开展准备工作,全面部署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包括成立海南省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完成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补充规程的制订以及业务培训、舆论宣传等。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各市县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19年下半年,完成省对各市县调查成果的全面检查和验收,完成调查成果整理和完善,并以2019年12月31日为调查的统一时点,完成全省成果汇总,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成果。2020年上半年,完成省级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管理系统和数据共享应用平台建设,实现全省土地调查信息共享。通知明确,海南第三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完成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掌握全省城乡各类土地的位置、面积、分布和权属状况;土地权属调查,利用全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农垦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和林地确权登记成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完成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园地细化调查、自然资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建立省、市县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和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并完成数据汇总、成果分析和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海南省要求,第三次土地调查采用高分辨率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充分利用现有“多规合一”、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历年年度变更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地理国情普查、林权证(国有山林权证)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采取省级整体控制和市县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先进技术,准确查清全省城乡每一块土地的利用现状和变化状况。采用“互联网”技术核实确认调查数据真实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技术,建立形成省、市(县)一体化土地调查数据库。海南对土地利用有何规划?从海南省人民政府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截至到目前为止,海南在土地利用上偏向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具体可参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31号。另外,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批复》(琼府函〔2017〕168号),里面对儋州、文昌、琼海、万宁、东方、五指山、定安、屯昌、澄迈、临高、白沙、昌江、乐东、陵水、保亭、琼中等16个市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做出了调整。具体参看:重磅!海南调整16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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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1 15:46
  • 2018年海南昌江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哪些人可获得补贴?能补贴多少钱?
    2018年5月,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出台了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那哪些人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补贴标准是怎样的?能拿到多少?如何申请呢?一、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居住在C、D级危房中的具有农业户籍的昌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以及双特户、一般困难户、困难残疾人家庭,且生产、生活均在户口所在地的人员。属四类重点对象的无房户可参照D级危房给予安排解决。无房户必须是没有自己的住房,且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补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双特户、一般困难户及困难残疾人家庭。1.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经扶贫部门认定,纳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家庭。2.低保户: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的家庭。3.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4.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既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残疾人家庭。5.一般困难户:是指上年度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的困难家庭(国家贫困线2952元,省贫困线3523元)。6.困难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因残疾增加额外支出,造成家庭困难的家庭。注意: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搬迁计划的村庄和农户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二、危房改造补助标准1.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双特户补助标准:1-2人户补助4万元/户;3人及以上户补助5万元/户(王下乡在此补助基础上增加1万元/户)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补助标准:4万元/户(王下乡5万元/户)3.一般困难户、困难残疾人家庭补助标准:2.5万元/户(王下乡3.5万元/户)注意:上述三类危房改造对象新建房屋于当年9月底前竣工验收合格的,另给予1万元/户的补贴,于当年9月后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再给予补贴。4.C级危房修缮补助标准:暂定0.8万元/户(视住房损坏程度合理确定)三、新建房屋面积及改造方式严格控制新建房屋面积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不高于3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4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不高于18平方米;厨房和厕所建在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注意: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对于超出面积标准的危房改造项目一律不得发放规划许可。各乡镇在拨付危改补助资金前,要核实危改房建筑面积是否超标,如超面积标准建设不予拨付补助资金。改造方式危房改造主要有修缮和重建两种方式,新建房屋可参照县住建局提供的设计图集建设,由农户自行建设或委托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各乡镇要做好规划和监督指导工作,不能占用耕地、林地建房。新建或拆除重建房屋,普通装修,配建厨房与卫生厕所(含化粪池),农户房屋前庭后院要硬化绿化美化,积极种植本地名贵树木,发展庭院经济。四、以下情形不能享受危房改造政策(1)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2)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3)在本村之外已有永久性住房或已购置房产的;(4)申请人及配偶已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领取国家财政工资或领取退休金的,名下注册公司或购置机动车辆的(摩托车及小型农用车除外);(5)不属于四类重点对象、双特户、一般困难户或困难残疾人家庭的;(6)不配合调查,不如实反映情况的;(7)新建房屋选址不符合城镇和村庄用地规划的;(8)竣工验收不合格的;(9)不符合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要求的。五、农村危房改造审批程序和流程图1.农户自愿申请。由改造户主或户主配偶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分散供养证、低保领取证、残疾证、贫困户证明等材料。2.民主评议。村(居)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7天,经评议确认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提供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3.乡镇政府审核(审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C、D级危房一般困难户由乡镇政府审批,最后报县危改办备案。双特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户提供材料报县民政局、县残联审批。4.县级部门审批。(1)双特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审批由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最后报县危改办备案。(2)贫困残疾户的审批由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残联审批,最后报县危改办备案。六、开工、竣工及相关要求(一)开工时间:于当年5月底全部开工建设。(二)竣工时间:于当年9月底全部竣工验收。(三)验收标准:改造后的房屋必须达到以下几个直观要求:1、内外墙批荡;2、安装门窗;3、通水电;4、配套厨房、厕所;5、屋顶防水;6、室内地坪硬化;达到最低基本建设要求和基本居住条件。(四)相关要求:各乡镇将危改任务落实到户时,要与农户签订协议书。在危房改造前,要进行危房鉴定。拆除重建的危改房必须原址拆旧建新,不能异地建房;情况特殊需异地建房的,须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同意并出具证明。延伸阅读:昌江黎族自治县是海南省直辖自治县,位于北纬18°53’至19°30’、东经108°38’至109°17’之间。地处海南岛西部,总面积1569平方千米,下辖7镇1乡,东与白沙黎族自治县毗邻,南与乐东黎族自治县接壤,西南与东方市以昌化江为界对峙相望,西北濒临北部湾,东北部隔珠碧江同儋州市相连。环北部湾城市群内,东北距省会海口市180千米,东南距三亚市190千米。2014年总人口22.8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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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1 11:53
  • 多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你家领到了吗?
    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已经进入收尾工作,据了解,截至目前,已经有多个地区向农民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那么你家有领到吗?太原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仪式在万柏林区举行。18名万柏林区农户代表在全市率先领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标志着我市的农村承包土地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合法身份”。嘉兴30日,嘉兴秀洲区在新塍镇洛西村举行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仪式,颁发了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5位农民作为代表领取了新证,这既是对秀洲区土地确权工作成果的肯定,也是为全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娄底娄底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仪式在涟源市三甲乡举行,标志着娄底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正式进入领发权证的决胜阶段。娄底市副市长梁立坚出席颁发仪式。麻阳湖南省麻阳县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发证仪式在麻阳县岩门镇举行。麻阳县委副书记、县长李仕忠,麻阳县委副书记李兴华,麻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滕兴友,麻阳县政协副主席田华出席颁证仪式。青海民和据悉,民和县确权登记工作涉及22个乡镇312个行政村1835个自然社7.62万户37.43万人,耕地面积63.29万亩(二调面积71.5万亩)。目前,全面完成了承包地权属调查登记及建库工作,已打印证书22个乡镇284个行政村60607户,未打印证书73个行政村17069户。土地确权工作已通过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整体工作转入内业资料完善、登记建簿、数据库修改、档案整理、数据汇交、颁发证书。番禺新造镇5月23日上午,新造镇举办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仪式,镇驻村工作组、确权办、各村村委干部以及村民代表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上级土地确权有关工作要求,总结本镇农村土地确权前期工作,对下一步工作计划进行部署,并对思贤村15名农户代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目前,该镇已通过确权方案的村有6条,已测绘经二次公示的面积4742.01亩。其中思贤村、崇德村经过严格的资料审核,已铺排本周向农户发放确权证;北约村、东西庄村正准备组织农户对归户资料进行签名确认,经区确权办审核后可发证;曾边村基本完成测绘二次公示;南约村、农场村确权工作正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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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1 11:13
  • 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经营权转让合法吗?可以永久性转让吗?
    随着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政策的不断试点,不少人心里都有一个疑惑,那么根据目前的政策,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经营权转让合法吗?可以永久性转让吗?农村土地转让合法吗?可以永久性转让吗?农村土地分为很多种,承包林地、承包耕地、承包荒地等等,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是不能私自出售买卖的,但是能够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方将自承包的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农村土地是可以永久性转让的,但是你得让村集体同意才行。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合法吗?可以永久性转让吗?宅基地和农房是一起的,也就是“房地一体”,二者在交易时是不可以分开交易的。根据农村房屋买卖的特点,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分为售房者和购房者两种情况。对于售房者而言,基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性质,我们也不难知道,售房者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存在两种情况,即:1、集体组织外的成员。2、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对于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也可以根据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分类。即:(1)已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国家标准;(2)已有宅基地,但在具体情况上还未达国家标准;(3)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并未分到宅基地;那么,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回答这个问题,不仅要结合上面农村房屋买卖的情况,还需要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1、如果是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即根据上文分出来的三种情况,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该成员通过申请宅基地的方式一般是不会被允许的,因为这违反了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则通过法定的程序可以依法申请得到一处宅基地。2、如果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购买宅基地建房,则是不允许的。众所周知,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上市自由交易,而集体土地则只能是组织内部成员所有。集体组织外部成员是不允许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即便已经购买,一旦将来农民反悔,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房屋,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法院是肯定会作出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的。综上所述,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需要分情况而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般是可以转让买卖的,而对于集体组织外部成员,想购买农村宅基地则是不允许的或者说风险非常大的。故而,提醒广大购房者注意这个问题,近年来已有很多城里人购买农村宅基地被判无效的案例,相信能给大家一个明确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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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1 10:33
  • 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法吗?价格可以怎样定?交易流程是什么?哪些车位不能进行买卖?
    业主花十几万元甚至更多钱与开发商签订的所谓“车位买卖合同”,实际上很多时候只能视为长期租赁协议,一旦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知状况时,车位就不再属于业主了。那么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法吗?价格可以怎样定?交易流程是什么?哪些车位不能进行买卖?哪些车位不能进行买卖?1、小区的公共空地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据悉,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2、无约定的地下车位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这部分收益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这类的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4、人防工程禁止开发商销售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5、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属于欺诈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即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车位买卖价格可以怎样定?1、车位出售价格要根据小区的位置,楼房的价格,参考行业平均状况等因素定价,评估出可以销售出去的价位。2、车位的价格也会因位置、类型不同而价格不同,比如说子母车库(可以停一大一小两个车位)就相对比两个正常车位要低一些。车位交易流程有什么?车位买卖流程:车位检验→签约→缴税→过户。1、车位核验所需资料: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位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需时间:一般10个工作日。2、签约(包括网签、定金协议及买卖合同三部分)①网签。网签价为车位原购买价,需要准备的资料有:车位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已婚的需要配偶的同意出售证明)、银行卡。②定金协议(与一般房屋买卖相同,超10万的部分要做资金监管)③买卖合同(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相同)3、缴税(契税:原值×3%;印花税:原值×1‰)所需资料:身份证、车位本、户口本、结婚证(已婚)、原车位购买发票。4、过户买卖双方需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部分城区需要提前预约过户好)。所需资料:①卖方:身份证、车位本、户口本、结婚证(已婚)、车位原购买发票;②买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已婚),还需提供缴税后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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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01 10:16
  • 2018年深圳公租房最新消息:公租房、安居房、人才房今年将新增11万余套(附申请条件)
    根据2018年深圳公租房最新消息,2018年度深圳将新增安排筹建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约11.38万套,新增安排建设商品住房约5万套。那么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有哪些申请条件?根据近日印发的《深圳市2018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18年度实施计划》两个文件,2018年度深圳市将优先安排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确保上述三类住房的筹建规模不低于年度建设总量的60%。本年度新增安排建设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约5万套、268万平方米,套数建设指标与上一年度持平。同时,深圳市将通过棚户区改造、购买、租赁、综合整治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约6.38万套,合计新增安排筹建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约11.38万套,占年度住房筹建总规模的69.5%。住房资源进一步向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方面倾斜。此外,本年度深圳市将新增安排建设商品住房约5万套、建筑面积450万平方米。那么这3类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呢?安居房申请条件:1、必须是深圳户口;2、未在深圳购买过房产;3、没有违法计划生育的情况;4、参加本市的社保满5年以上;5、在申请日5年前未曾转让或者分割过房产。安居房的申请条件还是比较容易满足的,总结来说就是,只要你是满5年社保的深户、没有买过房、没有超生,就可以申请了。公租房申请条件:1、深户;2、没有违法计划生育;3、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4、配偶属现役军人,可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5、三年社保以上。但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1年以上社保即可申请。人才房申请条件:人才住房拟面向无房的各类人才,主要包括企业经菅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等方面人才,以及公务员、教师、医生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具体来看: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2、具有深圳户籍;3、在深圳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本市;4、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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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31 15:30
  • 死去的人能继续永久享受原来的土地权益吗?第三轮土地承包期限是什么时候?
    众所周知,我国的农村履行的是“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的原则,此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稳定承包关系,那么死去的人也能继续永久享受原来的土地权益吗?第三轮土地承包期限是什么时候?死去的人也永久享受原来的土地?答案是肯定不能永久享有土地权益的;首先必须明确一点的是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不是农民所有;农民只有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简单点说,就是农村的土地是村集体的,农民只是承包了村集体的土地;其次,农村的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所以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也不是永久的;1、农村土地承包是有期限,不是永久的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1988-1997年为第一轮土地承包年限,以前是生产队集体土地,集体劳动,采取劳动计分的形式获取收入,1988年开始采取分田到户,不再是集体劳动,根据每户人口数量分田地,所有权还是村集体,农户拥有的只是经营权和使用权;1998年-2027年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17年,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2027年)再延长三十年,也就是说2028年-2057年为第三轮土地承包期;2、农村土地确权时以户为单位,重新确权会减去已故的老人,增加新生小孩的土地权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先说个实例;2016年某村耕地确权了,邻居家是6.3亩地,已故的奶奶,重新土地确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她的名字删除了,没有了土地。新生的小孩,和新娶进门的媳妇在这次确权证书上添加了名字。现在还是6.3亩地,但新增5个人(大小儿子的媳妇,三个小孩)减去一个人(奶奶)的享有土地权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农村土地没人继承,已故老人的土地权益收回归村集体所有老人生前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女儿出嫁了,户口不在本村,不能继承,户口在当地农村,则可以继承;如果没有儿子或者其他人继承,已故的人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就会被村集体收回;总之,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以户为单位,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对于已故的人,绝户的家庭,没人继承会被村集体收回承包经营权证,归村集体所有;不会依旧一直保留农村已故老人的土地权益!其次也要注意下面这3件事一定不能做不然承包地可能会被回收的:1、在农田里采砂挖土有很多朋友建房的时候,想要将宅基地垫高一点,不是去购买而是直接去挖自家的田地里,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还有的是在接近河滨的农田里采砂,同样这样也是禁止的,一旦被发现,轻则罚款重则将土地收回。2、农田里建房有时候没有申请到宅基地,就想着直接在耕地里盖房,这种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耕地只能是用于农业生产,不能将耕地私自变成宅地。3、撂荒和闲置耕地这种情况在农村里真的很常见,很多人都去城里打工,家里的耕地没有人可以种植,就一直闲置在那里,所以不要将土地闲置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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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31 13:54
  • 2018年河北关于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开展土地整治的通知
    2018年5月,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开展土地整治的通知》,规定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开展土地整治,强化水土保持,促进生态环境修复。通知要求,严禁将25度以上陡坡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和宜耕土地后备资源,严格土地整治项目审查,对于涉及开垦25度以上陡坡的土地整治项目,坚决不予立项。对于山区和丘陵地区利用低丘缓坡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在完善配套水土保持措施后予以立项。要强化追责问责,对擅自在25度以上陡坡从事生产建设和土地开垦的及时制止,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开发利用荒山、荒坡的依法查处,对重视不够、监管不力损害生态环境的依纪依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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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31 10:17
  • 《2018年定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强化土壤污染防控工作,定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定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整改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快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定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2018年定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8年5月8日2018年定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强化土壤污染防控工作,确保实现2018年阶段性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年底前,协助省级部门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快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实施。二、重点任务(一)抓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1.推进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配合省级部门做好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依托省级部门详查监测结果,建立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清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二)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落实安全利用措施2.做好农用地质量划分准备。年底前,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及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方案,做好农用地类别划分前期技术准备和工作安排。(责任单位:市农业局)3.加大优先保护力度。年底前,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局)4.推进耕地安全利用。依据省级部门土壤详查结果,如果存在农产品超标现象,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年底前,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监测和风险预警。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及服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局)(三)严格建设用地土壤调查评估,切实管控环境风险5.推进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6月底前,建立工业企业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6个月内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相关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年底前,建立我市工业场地污染地块名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6.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监管。在焦化、化工、电镀等涉重金属企业收回、收购、转让或变更用途前,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予批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用途变更,坚决杜绝“毒地”开发。(责任单位:市国土局)7.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督促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格对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在企业拆除设备和构筑物前,监督企业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四)强化污染源监管,预防土壤环境污染8.组织重点监管企业土壤自测。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对列入名单的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年底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9.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整改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快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照省政府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制定年度重金属减排计划并向省环保厅报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10.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对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以及脱硫、脱销、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进行全面摸排,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6月底前,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方案;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11.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进行全面排查,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制定年度排查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12.推进危险废物智能监管体系建设。组织全市涉危险废物重点单位安装物联网智能监控体系,年底前,全市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1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重点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以及豁免管理经营单位,完成安装和联网工作,并与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对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13.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行为。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发挥职能部门联合监管优势,形成联合打击合力,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实现打击危险废物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市环保局)14.加强再生利用行业监管。继续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集散地排查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清理整顿行政村内或城乡结合部与居民区混杂、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无证无照小作坊,依法取缔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散乱污企业、摊点。(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五)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置15.推行化肥减量增效。扎实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制定实施年度工作方案,采取有机肥替代、精准施肥、转变施肥方式、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等措施,加快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和服务机制创新。年底前,推广测土配方亩次达到省统一要求,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38%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16.开展农药控害减量。制定实施农药使用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推进高效低风险农药和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技术示范,加快农药品种替代和植保机械更新换代,强化植保信息服务和宣传培训,巩固前期农药零增长成果。年底前,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17.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认真落实《河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强化政策创新、项目扶持、指导服务、典型示范等措施。年底前,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18.推进废弃地膜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标准厚度地膜,支持建设废旧地膜回收网点和加工企业,年底前,废旧地膜回收率达到70%。(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地膜的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19.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和大容量包装。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六)开展试点示范,加快治理修复项目实施20.做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工作。2018年5月底前,完成“定州市农用地治理与修复项目”立项,启动项目招投标程序,严格按照土壤治理与修复相关规范落实,确保把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到实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推荐阅读: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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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3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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