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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农村土地将实现“一户一田”?多余的土地将会被收回?
    在2018年国家就提出农村土地整合之后,将会实现“一户一田”由此也引发了许多农民的担心。因为与之相似的另一概念“一户一宅”旨在收回农民朋友手中多余的闲置宅基地,那么“一户一田”也会收回农民朋友的土地吗?其实不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户一宅”和“一户一田”的区别,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所以一户一宅旨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而“一户一田”是在农村土地整合工作开展提到的概念,是通过“互换并地”“结对并地”等方式来实现,由此可见,“一户一田”并不是要收回农民朋友手中的土地!而是通过农民自愿进行土地调整,实现“小块并大块、多块变一块”的土地调整制度,让农民将零碎、分散的土地集中利用,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粮食产量!其实农村土地整合主要有三大原则农民朋友需要注意:1、农民自愿为原则,所谓农民自愿为原则,则是在土地整合调整过程中,需要遵从农民自愿,不得强行调整引起不必要的而土地矛盾;2、零碎地调整为大块地,这也是土地整合调整的主要目的,通过土地整合让农民朋友将原先分散、零碎的土地通过交换、调整等方式整治为大块土地,同时保证农民朋友承包经营土地的面积不减少,这也是“一户一田”改革的前提!3、小范围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需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调整,必须要经过农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统一之后,并且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以农村土地整合,也仅仅是在小范围内,经过农民朋友同意之后才能够进行调整!农村“一户一田”的规定可行吗?一、更始难题(一)农人的问题关头少数即个体农户不肯交流并地的首要缘故缘由:1.地多。少数农户人均据有耕地多于其他农户,担忧按村民组民主确定的“一户一块田”交流并地方案,多出的耕地得不到确认,导致绝大多数农户意愿无法实现。个体农户多地的缘故缘由归纳起来有:①“拱地头”。经由过程填水沟、“三边四荒”开垦等,导致人均据有耕地多于其他农户;②“地打折”。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承包的打折地较多,现人均耕地多于其他农户;③“犯警占”。二轮土地承包时,个体土地调解人员徇私舞弊,接纳“账面少记暗地多分”的编制多占承包地;个体村组干部或农户长期占用村组无邪地且未履行投标发包轨范。④“代耕多”。个体农户辅佐亲友无偿代耕的土地多。2.地好。①“位置好”。个体承包地接近街道、主干道、斑斓村落规划区的农户,对土地增值空间期望大,担忧交流并地后位置变化,好处受损;②“便垦植”。个体农户自家现有田块交通、水利、地力较好。3.迷信。个体农户认为自家地里有祖坟,且风水好,迷信思惟严峻,担忧交流并地后祖坟不在自家地里,失风水。4.投入。个体农户承包土地上有姑且搭建的衡宇、花卉苗木、蔬菜大棚、畜禽舍和本身投资的机井、渠、涵等,担忧受损。5.保守。春秋大的村民思惟过于保守,对本身承包地情结过重,不肯改变近况。6.记挂。个体农户对村组干部不信托,担忧在交流并地过程中有失公允合理。一、政策的问题1.政策把握难。没有零丁推进更始的“红头文件”。虽市、县两级也相应出台了引导性文件,但文件重点强调了“群众意愿”,无法说服个体群众,形成工作难度大。2.依法措置难。更始试点根基上都是在土地确权挂号颁证完成后推进的,如按“一户一块田”施行方案鞭策,个体农户按原颁证停止司法维权,村落干部无法应对,导致此项更始推进坚苦。>>推荐阅读:“一户一田”政策实施后,多余的土地必须要退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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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30 17:17
  • 2018年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5月25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表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超过10公顷的,跨设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实施建设的就要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附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了《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请于2018年6月4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们。联系人:严桥来电话:0571-88877802传真:0571-88877854电子邮箱:474921367@qq.com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5月24日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引导重大建设项目避占、少占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境内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条件,且确实难以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选址论证,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必要性、合理性、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选址论证工作(以下简称选址论证工作)按照分级论证方法实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论证,由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超过10公顷的;3.跨设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实施建设的;4.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其余项目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第四条选址论证工作实行重大建设项目一次性整体论证,原则上不得分段分区论证。第五条选址论证工作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专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从《浙江省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论证省级专家库》中抽取,一般不少于3人的单数。第六条每年一季度,由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选址论证申请,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汇总需要开展选址论证的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做好论证计划安排,其中:需要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选址论证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选址论证的,选址论证的项目清单和计划安排,以及论证完成的论证意见,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备案。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及时汇总需要开展选址论证的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制定选址论证计划,组织开展选址论证工作。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再组织开展选址论证工作。第八条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组织论证的部门或单位,提交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论证报告,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2.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进展情况、拟投资情况、拟占用土地情况等;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对项目选址方案、备选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数量(包括水田面积)、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情况进行比选,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工程施工难易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同情况,选择项目选址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方案。同时,对建设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情况,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充分论证说明选址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分别附上以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图,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备选方案的示意图;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补划的可行性分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说明选址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具体规模(含水田面积)、图斑数量、平均质量等别、空间位置(分布示意图)等基本情况,并附拟占用地块的现场照片或视频;涉及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按上述要求,单独说明有关情况(详见附表1)。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相应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说明拟用于补划的耕地类型、质量等别、空间位置等基本情况,并附拟补划地块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详见附表2);5.其他与项目选址论证有关的材料。第九条组织论证的部门或单位,在选址论证前对提交的材料先行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需要重新选址报告:1.项目选址方案、备选方案类同,不具有可比性,或者没有达到避让或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目标的;2.提出的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方案没有实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生态良好目标的;3.其他明显不当情形的。第十条选址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实地踏勘。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建设项目现场,或者委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利用实地调查举证软件踏勘建设项目现场,了解拟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拟用于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耕地的实地状况;2.陈述方案。建设单位对项目选址方案、备选方案进行介绍,陈述确定选址方案的理由、依据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补划方案可行性;3.专家评审。专家根据实地踏勘、建设单位陈述方案等情况,依据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保护要求,结合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需求,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提出完善和优化方案的意见、建议;4.出具论证意见。专家组综合专家、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后,出具选址论证意见。第十一条选址论证意见纳入重大建设项目预审必备要件。项目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选址方案与选址论证意见不符的,预审不予通过。第十二条项目预审通过后,在正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前,鼓励建设单位优化选址方案,进一步避让或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项目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改变选址方案,导致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占用数量增幅超过10%以上的,或者导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形态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根据国家要求需重新组织选址论证的,应当重新申请选址论证。第十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正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照实际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的面积、类型和质量,按县级行政区域编制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生态良好的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补划方案。补划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占用补划方案原则上在县(市、区)域内平衡;2.用于补划的地类必须为耕地,且已经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储备库达不到补划要求的,允许储备库外补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原则上选择与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集中连片的其他永久基本农田或储备库耕地进行补划;3.用于补划的耕地和水田的数量不能减少、耕地等别不能下降、集中连片度不能降低、坡度级别不能提高,且补划的耕地坡度必须小于25度;4.占用城市周边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必须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论证确实难以补划的,需充分说明原因,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顺序补划;5.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储备库的允许直接核减。一般建设项目占用储备库的必须足额等质补充。第十四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补划方案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技术审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纳入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作为规划调整和用地报批要件。第十五条重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以及设施农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选址论证,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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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9 13:36
  • 重磅!2018年北京对炒房出新规:明确住宅不得拆分炒卖
    注意啦!北京对炒房出新规啦!针对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个别住宅拆分炒卖现象,今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2018年《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拆分管理的通知》,明确住宅不得拆分炒卖,平房的规划审批和不动产登记不再明确间数。据了解,该《通知》对住宅平房改扩建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和住宅(含平房)不动产登记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主要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即:新建住宅平房明确建筑面积、规划用途,不再明确间数;翻建住宅平房要“原位置、原规模、原高度、原用途”;对住宅平房的扩建、改建、翻建审批,不再明确间数;严格执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相关规定,对自然状况与原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或与新取得的规划许可证信息一致的住宅平房,新出具的测绘成果不再注记间数,该测绘成果用于不动产登记时,按测绘成果进行登记;多套(间)房屋已按同一户号整体测绘、登簿确权的成套住宅及住宅平房,其不动产登记单元不得拆分。同时,针对实际交易中的特殊情形,《通知》也明确,住宅平房已登记间数,因继承(受遗赠)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情形除外。此前已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原规定办理。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楼建波介绍,个别住宅拆分炒卖现象,主要是2008年《北京市房屋登记办法》出台前,没有明确规定房屋登记的最小单元,因此出现了数套(间)住房在一个房本上登记成同一房号、坐落但通过拆分售卖此类房屋获利的情况。“这份文件是继续严格落实‘房住不炒’定位的一份政策文件,彰显了政府对任何炒房行为的‘零容忍’。”2018年北京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拆分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8〕25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拆分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住宅平房规划审批管理(一)新建住宅平房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明确建筑面积、规划用途,不再明确间数。(二)翻建住宅平房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原位置、原规模、原高度、原用途”要求严格审批。(三)对住宅平房的扩建、改建、翻建审批,不再明确间数。二、加强住宅测绘成果审核、转让、登记管理(一)严格执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相关规定,对自然状况与原不动产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住宅平房,未取得新规划许可或与新的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测绘成果审核。对自然状况与原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或与新取得的规划许可证信息一致的住宅平房,新出具的测绘成果不再注记间数,该测绘成果用于不动产登记时,按测绘成果进行登记。(二)多套(间)房屋已按同一户号整体测绘、登簿确权的成套住宅及住宅平房,其不动产登记单元不得拆分。但住宅平房已登记间数,因继承(受遗赠)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情形除外。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原规定办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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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9 10:57
  • 2018年起,苏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据了解,2018年起,苏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请及时登录“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日常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确认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税额标准1、苏州市区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城市一等18元/平方米,大城市二等16元/平方米,大城市三等14元/平方米,大城市四等10元/平方米,大城市五等6元/平方米,大城市六等5元/平方米,大城市七等4元/平方米,大城市八等2.5元/平方米。2、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中等城市一等1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二等10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三等6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四等5元/平方米,中等城市五等4元/平方米,中等城市六等2.5元/平方米。前地税局已经根据企业前期录入的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信息,系统根据选择的街道等信息自动更新了土地使用税等级,请企业比照系统更新的数据确认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具体操作如下:1、登录企业申报页面,请选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右侧的申报按钮;2、选择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变更)右侧的采集按钮;3、选择对应土地,点击税源明细;4、请核实2018-01-01起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是否正确,如果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不匹配的,请回到土地登记情况列表,点击基本信息。5、请核实乡镇(街道)是否选择错误,若选择错误请修改正确后点击保存,然后点击右上角维护应税明细;6、选择有效期起为2018-01-01的记录,点击变更,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土地等级后,点击右上角的保存。>>如有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苏州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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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9 10:33
  • 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那么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文件的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局发布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扩展阅读: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局发布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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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9 10:19
  • 农村土地全在父母名下,为啥子女不能继承土地?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根本,自古以来都是农民生产生活最为重要的资源,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是采用家庭承包制的方式来承包经营,而承包人一般都是以户主也是父母未主要承包承认。那么“土地在父母名下,子女为啥不可以继承呢?”成为农民朋友最关注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1、子女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组织,想要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作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行,如果子女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组织,当父母去世之后,其子女也不能够继承父母的承包地!2、子女因为婚嫁迁户且在新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要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尤其是在结婚以及离婚方面,如果子女因为结婚未在新居住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原居住的土地权益依旧保留,但如果在新居住地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不能够继续承包父母的承包地!3、子女已经与父母分户,分户在农村最为常见,当农民满足分户条件而与子女分户之后,就成为了两个家庭,所以当父母去世之后,已经分户的子女是不能够继续承包父母的承包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并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而不能够进行继承,不过由于土地采用家庭承包制,在父母去世之后,子女作为共有家庭成员能够继续承包土地,但出现以下情况子女则不能够继续承包父母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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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9 09:36
  •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满足哪些条件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日前,国家税务局发布了2018年《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里面提到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满足哪些条件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主体占用耕地从事农田水利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农田水利占用耕地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条此外,以下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1、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相关阅读:占用水利设施建房咋举报?偷窃水利设施怎么举报?补充知识点:耕地占用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国家对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有四:一是征税对象的特定性;二是课征税额的一次性;三是税率确定的灵活性;四是税款使用的专项性。我国是人均耕地少、农业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目前,我国耕地只有18.27亿亩,人均仅有1.39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长期以来,我国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耕地的情况相当严重,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过度扩张。人多地少与土地粗放利用并存、用地结构不够合理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人与地的矛盾,极大地影响了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为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取消了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征管,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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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9 09:26
  • 农村耕地集体转租合法吗?有什么依据?
    在农村,耕地是农村土地地类之一,也是归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家庭承包和其它方式承包两种,那农村耕地集体转租合法吗?有什么依据?这两种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都可以转租(流转)给他人,但是需要合法。具体是这样的:一、家庭方式承包家庭承包就是集体统一将本集体土地平均分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家庭承包农户具有经营自主权,可以自己经营土地也可以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当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时要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可以自己流转,也可以委托他人流转;委托他人流转时,要签订书面委托书。未经原承包方(农户)的委托或原承包方的追认,私自代替他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为无效合同。这个《合同法》里有相关规定。如果是整村或整组农户将承包地统一流转给种植大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可以直接与他们签合同;也可以委托村委会统一流转,但是前提条件是要签订书面委托书,以后再由村委会与他们签订流转合同。这个《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里有规定。二、其他方式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就是对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发包,收取一定承包费,签订其他方式承包合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据约定履行承包合同。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转包给他人,但转包给他人时要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这个《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里有相关规定。而农村居民的承包地集体转租是否合法,这就要看转租出去的耕地是否改变原有性质、是否与原所有的承包人(户主)进行民主协商同意并签字认可,如缺少、违反这两个前提下的任何一项,那就违法、不合法!而一旦经过双方同意、签字并进行公证,则就合法,单方更不可违反而改变。按照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农村农业户口的居民依法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与此同时,为了确保粮食供给、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并制定了坚守十八亿耕地的红线的政策,对划定的基本农田集体流转转租,更是严禁改变粮食种植,而搞其他房屋开发、开挖鱼塘、栽种果树及经济林木等。由于国家对农业的倾斜政策,种田有补贴,并鼓励有种田经验的能人搞规模经营、搞高效种植农业,而在集体耕地转租实际操作中,乡村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形,深入各农户,释疑解惑,阐述国家的农业相关政策,尊从村民意愿,从而才能化解集体耕地转租中的各种矛盾发生。转租合法的情况农村耕地是允许转租的,但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首先是要征得所有承包人的同意,即使是没有承包给农户的集体土地,也应经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且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的原有用途,并要满足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是合法的!不合法的情形村组干部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再不征求承包人同意,或未承包给村民的土地不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擅自将土地非法转包给他人,或不遵守法律法规擅自同意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及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反的行为均为不合法!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法,转租年限也不应超过二十年且不得超过农户耕地承包期限,但超过期限可续签转租合同!因此,在农村,即使是一个好的项目,也应依法出租耕地和土地,禁止买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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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8 14:41
  • 哪些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不缴税是否影响房地产交易?
    关于土地增值税你了解多少呢?哪些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不缴税是否影响房地产交易?下面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下。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上界定包含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因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财税字〔1995〕48号)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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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8 11:30
  • 2018年光伏方阵用地最新政策是什么?4种布局方式哪种比较节地?
    光伏方阵用地最新政策是什么?其实光伏用地标准包括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用地标准和光伏发电站用地标准。目前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用地按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准。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因此,《指标》要求,核发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土地划拨决定书和签订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光伏方阵用地规模如何计算?光伏方阵是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中最主要的功能分区,也是用地量最大的组成部分。光伏发电站光伏方阵可分为4种形式进行排列安装:固定式、平单轴跟踪式、斜单轴跟踪式和双轴跟踪式。光伏方阵用地规模的计算,采用了地平坐标跟踪方阵计算方法和赤道坐标跟踪方阵计算方法,按照《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计算光伏方阵的计算条件,其间经过研究,按照实际情况又作了相应的调整。在《指标》中,列出了在Ⅰ类地形区条件下4种排列方式的用地指标。在其他地形区条件下,可以按照“地形光伏方阵用地地形调整系数表”进行调整。注意:《指标》根据地面坡度和光伏发电特点,将地形区分为三类,即Ⅰ类地形区、Ⅱ类地形区和Ⅲ类地形区。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按这三类地形区分别编制。Ⅰ类地形区是指地形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于或等于3度的平原地区;Ⅱ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为大于3度但小于或等于20度,相对高差在200米以内的微丘地区;Ⅲ类地形区是指地形起伏较大,地面自然坡度为大于20度,相对高差在200米以上的重丘或山岭地区。《指标》中要求光伏发电企业应优先采用技术先进、发电效率高的光伏组件,根据项目的土地资源和成本,兼顾占地、发电量和成本因素,确定最佳方案,核算出光伏方阵的建设用。光伏方阵的4种布局方式哪种比较节地?固定式、平单轴跟踪式、斜单轴跟踪式和双轴跟踪式4种光伏方阵的布局方式中,在光伏组件的全面积效率、安装所在地纬度、所在地形区类别不变的条件下,根据《指标》的计算,基本上是双轴跟踪式占地面积最大。根据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光伏方阵的排列方式是固定式,占调查项目的95%左右。>>推荐阅读:最新农产品补贴政策是哪种?补贴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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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8 10:32
  • 农村土地延期30年,是指土地承包权还是土地面积?无地农民怎么获得土地?
    党的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30年,那么农村土地延期30年,是指土地承包权还是土地面积?无地农民怎么获得土地?能够延长30年承包期的指的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以第二轮承包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本次全国范围内铺开的农村土地确权结果为基础,承包农户可以继续承包确权证上的土地面积,并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因此你所说的承包权和承包土地面积都在此次延长范围之内的。那你可能会想,如果二者都继续延长,那么作为农户该怎么利用这一政策福利呢?很简单,既然政策要求农村土地关系的稳定以及农村土地资源的放活,那么就根据自家的情况跟着政策走就是了。如果你家都是老人在家赋闲,没什么劳动力打理承包地的话,建议你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比较靠谱、有经济实力的种植个人或者组织,比如种植大户或者合作社之类的,这样既可以坐收租金也不用担心土地会因为撂荒而被收回或者流转出去土地收不回来等问题。无地农民怎么获得土地?1、通过土地继承取得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也就是到了2027年就到期了,到期之后会延长30年。一般来说,土地二轮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期限一到,要么重新续订承包合同,要么土地就被集体收回了,按理说是不存在承包地的继承问题。但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意思就是这一个家庭只要一直有人在,就不可能收回这一家的承包地。如果这个家庭后来没有后人了,承包地才会被集体收回,也就是98年之后出生的孩子可以继承父母的承包地,嫁进来的女人可以共享丈夫家庭的承包地。2、通过土地租赁,土地买卖获得农村土地管理严格,不允许对外买卖,但是村集体内部的人之间相互买卖是不受任何影响的。所以如果一家人地不够用,但是本村另一家地很多,就可以把别人家的地买过来。土地租赁这种方式在农村很常见,而且现在国家鼓励盘活农村土地,最重要的方式就是把零碎的土地租赁过来,连片经营。没有地的农民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3、申请农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很多农民不知道,土地二轮承包的时候,村上都会留一部分的机动地,这些机动地预留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人口增长,土地资源分配不均衡而预留的。就是害怕有朝一日一家人越来越多,地不够用。因此如果是家庭人口增长太多,原有的地明显不够的情况下,可以向村集体申请,是释放一部分村里的机动地。>>推荐阅读:农村土地面积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土地的测量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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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8 10:04
  • 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抵账,没有村民组长立会同意的情况下有效吗?
    我们知道村民小组长一直是负责村组里面的各种土地事宜的,那么如果农村集体土地在没有村民组长立会同意的情况下对外抵账24年,有效吗?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相关案例并对其进行仔细的分析。案例:我村集体土地在03年至2026年在没有村民组长立会和同意的情况下抵账了还签合同了,我是现在的村长可以收回合同和土地吗,抵账人的合同有效吗?这个要看你所说的“对外抵账”是哪种形式了。以“抵押给银行”的形式抵账首先可以确定的一点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都可以用于抵押的,目前来讲还只有以下土地可以用于抵押:1.以其他方式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的四荒地的使用权;2.乡镇企业厂房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厂地一体,同时抵押);3.农民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在试点中,看你们当地有无放开这项政策)。而且这一类的抵押指的是对于银行等担保机构的抵押,并非个人抵账的形式。如果是符合上述用地,且合同已经履行了多年,那么该合同是有效的,和你是否作为现任村长的签字与否没有太大的关系,前一任领导班子下划定的债务关系,到了现任一样需要履行的。个人对外抵账这个我们从你的问题和描述中可以知道是长达24年之久的经营权抵账,其中并未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相当于是农户个人以“不收租金”的形式把土地给租出去了来抵账,这种形式下,是不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以及村委会签字的,即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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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8 09:58
  • 户口“农转非”几十年,现在户口能迁回农村老家吗?还能要回原来的土地或宅基地吗?
    以前改革开放,不少70后都选择了倒沿海城市工作,打拼之后选择了落户城市,那么对于这部分户口“农转非”几十年的人群,现在户口能迁回农村老家吗?还能要回原来的土地或宅基地吗?由于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管理上,各地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有差异的,因此你的这种情况要不要得回也很难说。如果你在户口迁出后,家里没有人在农村了,土地长期撂荒、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倒塌了,鉴于这种情况,你们当地的村集体已经把你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收回去了,那么即使你现在迁回去了也很难要回原来的土地和房子了。你想想,十几年过去了,收回去的土地肯定已经重新发包给村里的其他成员了,宅基地也一样,不可能别人种得好好的,住的好好的就因为你回来了就把别人的给你,这样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你能把户口迁回去的话,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或者申请承包地倒是可以的,只要村里目前有余地的话。如果只有你自己的户口迁出了,家里还有其他成员在户,一般土地是不会回收的,只是你的那份地可能已经由家里的其他成员耕种或者村里交给你的亲戚代种了,你户口迁回去和他们协商协商应该可以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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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5 15:42
  • 农村老家的土地不想种了,退回给村集体有钱补吗?能给多少钱一亩?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往城市迁移,农村老家的土地也逐渐荒废,对于这部分不想种地的人群,把土地退回给村里有钱补吗?能给多少钱一亩?这个问题没法给你具体答案,得看你和你们当地的村委会协商能够给到你多少补偿款。首先承包地退出这一政策并非每个地方都有,至少目前是还在试点的,而且试点的地区比较少,能够借鉴的例子也不多。像四川省龙门村是分永久退出和长期退出两种退出方式来进行补偿的,前者每亩1000元,连续补偿30年,后者每亩补偿850元,连续补偿14年。而贵州省红坪村的试点中则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之后决定根据土地的利用价值来补偿,但最低不能低于1.6万元/亩。该村一村民就拿到了3.18万/亩的补偿价格。由此可见各地区在承包地有偿退出的补偿这一块差异还是蛮大的,因此你不想种地了,想退出还是要慎重考虑,你退出了土地有房子住吗?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吗?有养老保障吗?等等这些问题你都要想清楚。另外,你不想种地,其实流转给种植大户或者合作社也是可行的,不仅有人打理土地,你还能当“包租婆”,不过如何选择还是看你自己的打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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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5 15:13
  • 2018年青岛落户新政:取消学历要求 居住证年限降至1年
    2018年5月,青岛市人社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表示自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新的细则基本条件由5项调整为4项,取消了学历要求,居住证和社保年限由3年减为1年,进一步降低积分落户门槛,扩大覆盖人群。青岛市积分落户政策自2015年开始实施,上一轮政策已于2017年底到期。3年间共有4889人取得落户资格,带动1万多人落户青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今年3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青政发〔2018〕13号)发布,新户籍制度在大幅放宽人才落户准入门槛的同时,继续保留积分落户政策。为做好新户籍制度积分落户办法实施,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采取量化标准、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在青岛市稳定居住、稳定就业但学历、技能水平较低的外来人员提供落户渠道,是满足人才落户多元化需求的人才政策,也是解决外来务工人员落户难的民生政策,以鼓励各类人才来青就业创业。明确了落户申报办理程序《细则》对新户籍制度《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进行具体细化,详细明确了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和申报办理流程。(一)申请条件。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市区内本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无犯罪记录。(二)指标体系。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3类9个项目。其中基本分包括年龄情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居住情况、参保情况、住房情况等6项,导向分有落户地区1项,附加分包括表彰奖励、社会服务2项。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得分。(三)办理流程。积分落户办理流程包括:个人网上申报、各区窗口受理、业务部门复审、排名公示、拟落户人员公示和办理落户等主要环节。个人网上申报时,报名系统自动评定个人总积分,达到100分的方可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个人需到各区人社部门受理窗口提报个人证明材料。降低限制门槛取消了学历要求此次积分落户政策调整,吸纳了上轮政策实施经验,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优化指标体系,提高积分指标的操作性、可控性和准确性。(一)降低限制门槛。基本条件由5项调整为4项,取消了学历要求,居住证和社保年限由3年减为1年,进一步降低积分落户门槛,扩大覆盖人群。(二)优化指标体系。积分落户指标由11项调整为9项,取消紧缺工种、投资纳税、违法失信等3项指标,增加居住情况指标项,并提高参保情况分值,优先解决稳定居住、稳定就业人员落户。(三)简化流程时限。随着积分指标项目精简,国税、地税、文明办和人民银行青岛支行不再参与审核,审核部门由9家调减为5家。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据了解,今年积分落户工作拟于7月份发布公告,公布年度计划数量和各项申报事宜。市人社局提醒申请落户人员注意,目前青岛市人才落户门槛和居住落户门槛已大幅降低,相关手续办理更为便捷,凡符合人才落户或居住落户条件人员尽量不要选择积分落户方式,挤占不符合户籍准入条件人员的落户通道。附实施细则原文:《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我市积分落户管理制度,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市区内本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二)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三)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四)无犯罪记录。第三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见附件)分为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基本分包括年龄情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居住情况、参保情况、住房情况六项指标;导向分包括落户地区一项指标;附加分包括表彰奖励、社会服务二项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得分。(一)年龄情况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加50分;36周岁以上每增长1岁减2分,直至递减到零分。(二)文化程度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加50分;专科学历(包括高技)加30分。(三)技术技能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加30分;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加30分;初级工职业资格的加20分。(四)居住情况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在市区办理《山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加10分。(五)参保情况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满1年加5分;缴纳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险种,各险种每满1年加1分,补缴社会保险的年限不予认可。(六)住房情况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在市区内具有本人产权且为商品住宅的合法固定住所,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单套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加30分。(七)落户地区指标及分值申请人拟落户合法固定住所在西海岸新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的加30分。(八)表彰奖励指标及分值申请人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的加5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和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青岛市市级奖项的加20分,以上表彰加分以最高奖项加分为准。(九)社会服务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参加本市无偿献血,每100ml全血加0.5分,每个治疗量血小板加1.5分,最高不超过20分。第四条积分落户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rss.qingdao.gov.cn)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办理时间、受理地点及相关事项。第五条申请人按以下程序进行网上申报:(一)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中“积分落户”版块,使用本人身份证号和社保查询密码登录认证,填报个人申报信息。(二)个人申报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积分指标信息两部分。基本信息填报完成,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符合则进入积分指标项目填报页面,否则系统自动提示不符合要求。积分指标信息页面包括指标信息填报和证明材料上传。申请人需按要求逐项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图片,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初评各指标项积分和总积分。(三)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保存提交信息,完成网上报名,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申请材料。第六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积分落户材料。(一)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积分指标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并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二)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经确认无误后,按照《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的设定进行初审,初审积分达到100分的,出具受理回执。若初审积分未达到100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三)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应及时将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信息网上确认,建立积分电子档案,受理审核全部完成后,导出全部已受理申请人信息,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申报纸质材料留存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查。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有关材料及数据,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责任分工,对《山东省居住证》办理期限、无犯罪记录、年龄情况、学历证书、合法固定住所情况、无偿献血等进行复审,并通过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赋分,或直接将复审情况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复审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和公示。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第九条积分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排名和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第十条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获得落户资格申请人登陆网上系统自行打印积分落户卡。第十二条拟落户人员凭积分落户卡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户口准迁手续,需提供材料包括:(一)积分落户卡;(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三)落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时提供每人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四)未婚声明(限随迁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第十三条加强积分落户工作纪律监督,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本细则中相关指标释义:(一)市区: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二)合法固定住所:指申请人本人具有落户条件的商品住宅。(三)山东省居住证:在青岛市市区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年限计算含2016年1月1日后执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后的居住登记期。(四)缴纳社会保险:指在本市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补缴的社会保险不予认可。缴纳年限自报名首日的上月开始,往前累积计算,其中最近1年社会保险需连续缴纳。(五)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六)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七)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8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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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5 13:55
  • 家庭农场用地最新政策汇总一览(附各地实践案例)
    家庭农场是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词,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那么家庭农场用地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呢?1、鼓励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安徽、上海等省市规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土地流转后的优先承包经营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示范性家庭农场。上海市松江区完善了老年农民退养补助政策和土地退养政策,2007~2012年,五年内农保养老金标准由每月69.3元提高到359元,征地养老生活费标准由每月320元提高到680元;对纯农业地区的老年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享受农保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每月150元的退休养老补助,达到每月480元;从而,使流转出承包土地的老年农民得到了长期保障,有助于家庭农场对其转入的土地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浙江省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对长期流出土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山东、安徽、浙江等省规定,要建立市、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2、落实家庭农场经营用地等优惠政策山东省规定,对家庭农场因农业生产需要,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家与省里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安徽省对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如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后,允许其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求各地对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的,单列安排不低于省下达总量2%的用地指标。江苏省宿迁市搭建家庭农场集群,整合集中家庭农场用地指标,统一规划建设集晾晒、仓储、机库、培育、电子商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家庭农场集群综合服务中心。重庆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家庭农场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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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5 10:23
  • 2018年河北商业用地新政策是怎样的?商业用地可变住宅用地?(以石家庄市为例)
    听说2018年河北省商业用地政策出新规定了?商业用地也可以变为住宅用地?这是真的吗?下面就以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最新商业用地政策为例,一起来具体了解下。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里面共13条规定,规定了关于土地供应量、商业住宅调整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出租租赁以及个人出租房屋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等相关信息。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关心的吧!1、合理安排商服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调控土地供应节奏;以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为目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适当降低商服用地供应总量。(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2、开展商业服务业用房存量系统性调查,掌握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科技研发用地数量和规划可建面积情况;调查数据明确商业服务业用房库存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区域,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新建项目中的商业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度调整规划指标。(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3、对于已出让或划拨、已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对于未出让或划拨、未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位于新客站、老火车站、北站等区域规划的商业服务业核心区,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4、商业服务业用房出现阶段性空置的,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出台扶持政策,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吸引企业和产业进入,形成规模化租赁经营。(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5、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6、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并合法稳定居住的购房人子女,符合相关入学条件后,由所购商业办公用房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7、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设立房屋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房屋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房屋租赁需求。8、市住建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支持商业用房、住宅等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具体政策,加强部门协调,优化手续办理流程。9、市住建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房屋或新建房屋开展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10、鼓励个人、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租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房屋,支持个人委托房屋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房屋;充分发挥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便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11、对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12、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房屋租赁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快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办理流程,加大对房屋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13、市住建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建部令第6号),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要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进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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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5 10:02
  • 2018年养殖用地有新政策出台吗?耕地用来搞养殖是否可行?
    2018年养殖用地新政策是否有新的规定?耕地用来搞养殖是否可行?查阅资料后,暂时未发现2018年对养殖用地做了新的规划。因此在养殖用地这一块还是按照之前的政策来。此前,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里规定:农业中的养殖用地上修建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范畴,但用农田之外的耕地来搞养殖,不能按照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对其审批。换言之,土地承包人,在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时,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搞养殖的。据了解,最新养殖政策发布显示,有不审批养殖用地的说法,但在农业用地上搞养殖是可以的,同时还要求各个地方,不能以环保为由,禁止一条龙的种养集合。早在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更是力挺生猪养殖,即提供用地条件。众所周知,农用地包括耕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根据《农业法》第二条显示,农业即种植业、畜牧业、林业等产业,直接与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相关。而《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显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养殖业等生产同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业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的用地。由此可见,养殖场应属于农业,不应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了畜牧养殖用地的用地性质。即便如此,振兴乡村的农民认为,要种植就要配套养殖,即种养集合,但是去找地方上,以多种理由被拒之门外。关不愿意具名的农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3月13日,他告知认为,想搞一条龙的一千头猪的养殖场,而且是在自己家荒芜20来年的土地上搞,结果当地镇上的国土部同意,认为是红色耕地。他说,草长的比人还高,杂木一个挨着一根的,如果要开荒出来变红色地,至少20万现金都搞不出来,即便搞出来了,20来亩瘦地,能产多少粮食。对此,有关农业专家认为,是地方上资源配置上的问题。1月18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农〔2018〕1号也指出,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畜牧业发展既是重要任务,认为畜牧业助力“农业强”,是助力“农民富”的重要使命;开展养殖环境治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是畜牧业助力“农村美”的历史担当。那么,在这个新时期新起点,面对新要求,畜牧业发展到底怎么了?农办农〔2018〕1号显示,从全球化竞争的大趋势看,畜牧业效率仍然不够高。比如众多的小散户,拉低畜牧业生产的整体水平,畜禽饲料转化率比发达国家低10%以上,畜产品生产成本高,竞争力不足,资源利用不充分。其次,从兴农强牧的大格局看,体系仍然不完善。最后从可持续发展的大战略看,结构仍然不平衡。对此,有关畜牧专家建议,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美丽中国的新任务、新要求,以“优供给、强安全、保生态”,注重资源利用和配置,才能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特别在农业中,畜牧是重大的产业,所以地方上想办法解决用地问题。还建议,农民在农村,搞农业方向的养殖业,只要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同时达环评设计要求,在禁养区内外等,政策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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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5 09:46
  • 2018年农村设施农业、休闲农业用地新政策汇总一览
    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其他农用地等。那么,2018年农村设施农业、休闲农业用地新政策是什么呢?2018年的农村农业用地政策上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1.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2.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3.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4.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休闲农业用地政策十八大以来,2015-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4年提出发展休闲农业,从国务院到中央部委出台的具体国家级文件即在16项以上。体现在具体政策方面,首先就是用地限制方面的放松和扶持。五种地可以作为休闲农业用地1.农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因此在进行休闲农业开发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农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3.四荒地“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包括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具体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休闲农业项目建设确有必要占用耕地时先行在异地垦地,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作建设用地。5.其他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了解好这些政策和知识后,如果你有闲暇的时间,可以参考一下目前土流网重磅推出的“燕子到家”项目,以乡镇为单位,整合了外卖、跑腿、团购、送货上门、上门维修等服务,低投入就能有超值回报,只要你熟悉本地环境、时间多即可加入我们。详情可点击:燕子到家乡镇代理火热招募中!1000元即可创业!限制休闲农业用地三种类别1.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俗称“吃饭田”、“保命田”,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对于基本农田有五不准:(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5)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因此在进行休闲农业开发中必须弄清楚其是否占有基本农田。2.不得超越土地利用规划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都会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会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此外还会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等做出具体安排。大博认为休闲农业开发必须要明确当地土地规划中其园区所占土地的用途,符合规划使用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土地建设使用指标,以满足休闲农业园区对建设用地的要求。3.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等用地须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而非按农用地管理。进行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就必然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这在无形中既增加了休闲农业开发建设成本,而且也使得农业休闲开发变得更为复杂,甚至会使部分休闲农业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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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5 09:40
  • 2017-2019年广东省工业用地新政策汇总一览
    为提高广东对优质工业项目的吸引力,广东省出台了《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里面对2017年-2019广东省工业用地新政策作出了具体的要求。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其中,把出让期限从50年缩减为20年,旨在降低企业用地初始成本,推进企业“轻资产”运行;鼓励租赁工业用地,明确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解决了租赁权与物权一样可以抵押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支持传统工业转型升级改造,《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工业用地转型利用政策:1、传统工业企业转为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的过渡期;2、对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提高容积率部分可不增缴土地价款。文件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指导意见》明确,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全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解读: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工业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是50年。各地在出让工业用地时一般按照最高年限出让。而有关研究报告指出,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仅3.7年,其中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2.5年,集团企业的平均寿命仅7年-8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林安表示,把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设定为50年既给企业提高初始用地成本,也降低了用地效率。因此,新增工业土地出让原则上不超20年,可推进企业“轻资产”运行,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厂房等可转让抵押《指导意见》明确,对于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租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土地登记等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此外,对于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设置了“23”的五年基建、投产租赁期和N年的出让年期,每一个使用期内均需通过验收评估后方可进入下一个使用期。解读: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谢自力介绍,以往,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可拿到银行抵押贷款。而租赁权不是一种物权,按照目前的政策是不允许进行抵押的,包括办理报建等手续,这也是租赁市场一直不活跃的原因之一。国家近几年来一直都要求推进租赁工业用地。因此,《指导意见》进行了大胆探索,包括了租赁土地使用者可以转租、抵押、办理报建手续等一系列的问题。此举旨在保障租赁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权益,促进租赁工业用地发展。支持传统工业改造《指导意见》提出,对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提高容积率部分可不增缴土地价款。解读:《指导意见》提出的这一工业用地转型利用政策,目的就是为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支持传统工业转型升级改造。杨林安表示,《指导意见》对工业用地转型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二是传统工业企业转为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期满后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对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提高容积率部分可不增缴土地价款。四是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对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标准厂房容积率超过2.0的,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单列。续期使用需经评价《指导意见》提出,续期时的土地价款,可参照原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结合续期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续期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70%执行。解读:杨林安表示,为使市场主体可以对弹性出让年限政策下的工业用地成本进行准确的经济测算,稳定市场信心。《指导意见》在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使用的基础上,对土地续期使用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依申请而续期,二是续期使用需经评价确定,三明确了续期土地价格评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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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5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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