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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没有房子怎么分户?3个方法教你解决!
    随着国家土地政策的不断改革,越来越多的农户都不能盖房了,且申请宅基地、分户等也越来越严格了,尤其是分户,必须是农村户口,且有房才能分,那农村没有房子怎么分户?3个方法教你解决!一、在村内买房说是买,实际上就是村内的空心房闲置房进行流转。有很多农民朋友已经不在村里生活,去城市发展,在城里买房,而老家的宅基地上还是有套房在。想要分户的朋友可以去打听有没有愿意买卖的,在村委会的同意下,有偿的流转过来。而且也不需要买很好的房子,只要暂时能住就行,这样分户出来后,可以将房子翻新重建,按照自己的喜好来。当然一定要切记,流转过来的宅基地,一定要合法经过村委会同意,还要记着将宅基地更名成自己,避免未来发生什么纠纷。二、到城里买房一户一宅是指宅基地上建房,对商品房没有要求的,所以经济条件不错,当地政策允许,就可以在城里买房。房产登记是在自己名下,宅基地是在父母名下,这样就是分别都有住房了。不过这个方法有缺陷,就是在城里有住房,分户的时候可能直接将户口往城里迁,直接农转非,所以一定要咨询清楚。三、直接农转非若不是一定要农村宅基地,在上面盖房,只是单纯分户,可以直接申请农转非。有些地方农村大学生上大学的时候,是迁了户口,在毕业后回原籍户口是落到一个虚拟的地址,若没有住房要分户,申请农转非的时候,就会将户口挂到虚拟地址上。四类人允许分户1.已经成家的子女对于那些已经组成家庭子女,这些人有着自己的家庭,且不再依赖于父母的经济支持。同时也有着相关的宅基地行为和房屋情况,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分户的。2.家族中有多个子女的情况在农村中有一些家族,从过去到现在五代同堂都没有进行分户,但子女之间有着独立的住处,且经济上更自主,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分户。同时对于那些因为家产的纠纷问题而闹到法院的情况,经过法院的判决后也可以凭着证明进行分户。3.子女成人对于那些子女已经年满18岁的情况,国家是准许其进行分户的,但必须要是多个子女的家庭,同时也要有自己的独立生活,不能再依赖父母,要有合理的收入来源证明,这样才能准许分户。4.婚姻破裂对于那些夫妻之间因为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情况导致的离婚,夫妻之间是共用一个户口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分户的。只要拿着相关的离婚证明就可以进行办理,但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审查严格,假离婚将会被查出。四种人不能分户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群。2.独生子女的家庭不可以提出分户的请求。3.对于那些已有家庭且经济独立的一群人,如果他们是和父母一起生活,那将会被拒绝申请。4.如果村集体已经被规划到未来的建设中,即将拆迁的情况禁止分户。>>推荐阅读:还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怎么分割?能起诉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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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5 09:22
  • 《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献县政府印发了关于《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献政字〔2018〕4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县直各有关部门:《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献县人民政府2018年2月6日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落实《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献县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决策部署,以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县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县提供有力保障。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此指标为省考核指标,以市下达为准);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一、加强基础监测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分析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石油开采、化工、电镀、制革(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3月底前,配合市编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10年为一个周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制度。(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参与,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落实,不再列出)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产粮(油)重点乡镇、蔬菜产业重点乡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3、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全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整体规划,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资源,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县土壤监测体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4、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2018年底前,利用各部门相关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促进构建县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集成等信息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县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农业局等参与)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5、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18年底前,制定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完成全县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逐步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乡镇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6、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根据省市文件内容,我县既是产粮(油)大县又是蔬菜产业重点县。2018年底前,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确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7、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8、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乡镇,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9、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县农业局负责)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1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12、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13、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修复,未经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四、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14、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并列入环保“三同时”管理。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县环境保护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15、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控未利用地的开发,应当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等参与)16、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加强盐碱荒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大对向盐碱地、荒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17、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等参与)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18、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结合全县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结合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19、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业锅炉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20、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2017年起,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21、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全面整治工业副产石膏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6月底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等参与)22、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把关,科学规划全县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参与)23、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安监局等参与)24、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管理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县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爱卫办等参与)25、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2017年底前,县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26、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县农业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销社等参与)27、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参与)28、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18年1月底前,选取1个产粮重点乡镇,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建设;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全县所有乡镇。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县农业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参与)29、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在产粮(油)重点乡镇和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开展农膜废弃物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参与)30、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3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参与)3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2018年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等参与)33、组织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辖区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7年起,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20年底前,全县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县农业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七、创新经济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34、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和省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完成和试点示范工作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替代种植或者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各乡镇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县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等参与)35、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衔接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牧局、国税局、地税局、县供销社等参与)36、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序,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中今年发生的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底前,列入河北省、沧州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建立完善的环境鉴定损害评估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县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金融办参与)37、强化金融信贷杠杆作用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于“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于“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于“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者发行企业债券。(县环境保护局、县人民银行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银监局等参与)八、完善土壤环境法治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38、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依托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等参与)39、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自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等参与)40、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各乡镇政府根据辖区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品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土壤污染事故损害鉴定与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境保护局、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九、明确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4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各乡镇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辖区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参与)4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组织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献县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参与)43、严格目标评估考核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参与)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要约谈有关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参与)44、落实企业治污责任自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参与)45、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各类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团县委、县妇联等参与)46、强化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47、鼓励社会公众监督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探索两法衔接平台的建设与使用,以便于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并监督其履职尽责。(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附件: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王永昌政府县长常务副组长:陈宝忠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赵建涛县政府副县长魏纲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张继刚县环保分局局长成员:李双宽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解同杰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远增如县公安副局长齐荣芬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继海县法院副院长史均忠县国土局局长赵其宾县发改局局长李维信县财政局局长张华县工信局局长郝树利县住建局局长刘建功县城管局局长刘继国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刘明华县农业局局长王汝静县质监局局长王延河县商务局局长刘宪勇县安监局局长郜计泉县电视台台长郭秋江县银监办主任杨家印县电力局局长刘瑞章县经济开发区副书记李承辈乐寿镇镇长高良义河街镇镇长刘晖郭庄镇镇长赵松树淮镇镇长王茂贞陌南镇镇长张强陈庄镇镇长马永顺韩村镇镇长倪俊龙南河头乡乡长孙培林段村乡乡长王秀伟十五级乡乡长赵子恒高官乡乡长杜伟垒头乡乡长刘红雷商林乡乡长陈继祥西城乡党委书记林现升本斋乡乡长刘文利张村乡乡长孔维深临河乡乡长赵兴强小平王乡乡长王喆农场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分局局长张继刚同志兼任。>>如有吴桥县农村产权交易、献县农村产权交易、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等相关问题,请咨询吴桥县农村产权交易、献县农村产权交易、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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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5 09:07
  • 农村承包地发生纠纷怎么解决?调解、仲裁、上诉分别是怎样的操作流程?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所以会涉及到流转、互换等方面的问题,但由于农民对土地知识不是很了解,导致在分家、转让或继承等问题上出现了各种纠纷,那农村承包地发生纠纷怎么解决?调解、仲裁、上诉分别是怎样的操作流程?乡村调解乡镇和村这一级,对农户承包土地的情况最为了解,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最为清楚。乡村干部一般在群众中有着一定的威望,处理土地纠纷也有着很多的经验和方法,在调解和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你遇到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第一想到的便是依靠乡村调解解决,你可以向他们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乡镇和村都有义务帮助你们调解处理。调解达成协议后,一定要签订调解协议书,和解双方和调解人签字盖章,这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县市仲裁关于仲裁问题,我国有一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法的形式规定了承包地纠纷仲裁的内容、机构、形式等具体方面。可以申请依法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负责仲裁的机构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县级一般都有设立,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并承担其日常工作。如果你有承包地方面的纠纷需要仲裁,要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说明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给你;如果不受理,也会书面告知。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应在适当时机象法庭一样开庭审理,你可以申诉的你理由,提交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裁决。裁决一般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司法保障这是处理土地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最后也是最有力保障。一方面,如果你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针对农民法律知识少、司法意识弱的特点,建立相应司法援助,帮助其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通过以上方法可以帮大家解决纠纷,但农民朋友在涉及承包地时也可以避免一些纠纷的发生。如何减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发生?1、遵循土地流转相关法定程序,签订规范流转合同。2、了解土地相关政策法律知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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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4 10:58
  • 农村土地改革会成为乡村振兴的突破口吗?
    目前,农村土地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那么结合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来看,农村土地改革会成为乡村振兴的突破口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增加乡村振兴的资金来源、促进土地要素的有效利用以及相关农村金融、资本、科技、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集聚和城乡资源的流动。这些能够带来非常大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和效果。所以未来我国应该从农村土地制度方面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壁垒,把城市和农村关于土地制度以及相关的居住、福利、社保、公共服务制度等打通,促进城乡资源的有效利用,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要素流动中起决定性作用。承包地三权分置、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分别有怎样的影响?首先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基础。其中,经营权是个关键,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会影响投资人的权益,要保护经营权人拿到经营权人的权益,这个对于投资人放心地去乡村投资是很有必要的。另外,要稳妥探索承包地退出制度。根据实地的调研,现在有上亿的农村人口外出打工,其中有相当大的比例不会再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村的承包地怎么办?让农民回去种也不可能,他就有把承包地一次性转出去的需求。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建议,一是对承包地退出设置一个门槛,比如在有固定的职业、固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前提下可以退出或流转。二是承包地退出后要进入农村产业交易市场,投资人可以有经营权,但没有承包权。最后,要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目前,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情况严重,集体建设用地如何交易的问题突出。建议政府进一步打破二元土地制度壁垒,打开制度通道,对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和宅基地上市交易作出统一安排,这样乡村振兴才不是无米之炊,社会资本进入才会有畅通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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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4 09:39
  • 2018年新疆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
    2018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我区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草种苗费15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启动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办法》规定,退耕还林还草所用种苗草种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草种和抗逆性树种草种的良种壮苗。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的种苗草种,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集中采购,也可由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还草者的意见,并采用招投标或订单育苗等方式,签订书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还草者指定种苗草种供应商。禁止垄断经营种苗草种和哄抬价格。对于自行采购种苗草种的退耕还林还草者,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草种费;对于集中采购种苗草种的,退耕还林还草验收合格后,种苗草种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还草者结算种苗草种费。对于各地推进的退耕还林工程,我区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各地可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牧场,实行多种经营。新一轮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在不违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生态林,经批准可依法采伐。新一轮退耕后种植的人工草地,确定草原属性,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附政策原文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巩固建设成果、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根据《退耕还林条例》《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14年启动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在本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总体方案与计划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制定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工程建设。优先安排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二)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退不退耕,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己决定。各级政府加强政策、规划引导,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三)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四)坚持严格范围,稳步推进。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无灌溉水源保障耕地、难以改造的低产田等各地要形成详实数据和图件,并经上级国土、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确认,确保按照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实施。(五)坚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检查监督机制,鼓励和推广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终端,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全过程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第四条建设目标: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分步有序的使自治区符合条件的应退可退愿退的严重沙化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无灌溉水源保障耕地、难以改造的低产田等实现退耕还林还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和工程检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县(市、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自治区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四到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严格执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相关政策,确保退耕还林还草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有序进行,保证工程面积实、质量优、兑现足、不反弹。第六条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退耕还林办公室负责,退耕还草工作由畜牧厅负责,承担退耕还林还草日常工作。各地、县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第三章计划管理第七条自治区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由各地级发展改革、财政、林业、畜牧、国土部门按要求申报年度任务后,提出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建设任务申请需求,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第八条自治区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综合考虑各地上报的年度建设任务申请及上一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任务,落实奖优罚劣机制,提出年度计划任务分解建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林业、畜牧、国土部门联合下达年度计划任务至各地(州、市)的有关工程县(市、区),并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县级发展改革、林业、畜牧、财政、国土等部门,在接到上级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计划两个月内,将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退耕地块和农户,完成作业设计的编制。第十条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计划任务的,须逐级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四章前期管理第十一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乡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目标和责任,由自治区林业、畜牧主管部门与地(州、市)人民政府、地(州、市)林业、畜牧主管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林业、畜牧主管部门与乡(镇、场)人民政府,层层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责任书,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退耕还林还草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面引导,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环境意识。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培训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地对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林业、畜牧、财政、国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第十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审定、年度计划任务申报及下达等工作。地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的审查和批复工作。第十六条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自治区国土部门提供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等资料。地方各级国土部门协同发展改革、农业、畜牧、林业部门界定退耕还林还草的地类、指定范围,将确定退耕地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根据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任务等,确定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等工作。第十八条自治区水利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参与退耕还林还草相关工作,应优先保障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用水。第十九条自治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资金实施跟踪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自治区环保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监测与评价。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林业、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还林、还草工作,包括年度计划的拟定、申报和分解建议,承担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和督促服务,按照要求承担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任务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下年度可退耕地地类和具体位置,结合农民意愿确定下年度退耕还林、还草区域。第二十三条县级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计划任务和确定的年度退耕区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组织具有丁级以上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机构),以县市为单位编制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报地(州、市)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作业设计的具体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执行。作业设计应以县或乡(镇、场)为单位,按村设计林班,按地块编排小班,并矢量化为地理信息数据,逐级上报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退耕还林还草合同范本,与有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明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面积,树种草种,质量要求,管护责任,补助标准和给付方式,种苗种草来源和供应方式,以及造林种草违约责任和合同履行期限等。承包土地经营权已经流转的,需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流转受让方就有关权益和责任签订协议,再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流转受让方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未签订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的,不得兑现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补助。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作业设计,如因故确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原因说明并由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县级林业畜牧主管部门重新报请地(州、市)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的种苗草种,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集中采购,也可由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还草者的意见,并采用招投标或订单育苗等方式,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还草者指定种苗草种供应商。禁止垄断经营种苗草种和哄抬价格。第二十八条退耕还林还草所用种苗草种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草种和抗逆性树种草种的良种壮苗。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草种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草种质量。第二十九条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还草种苗草种应当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经营许可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第三十条在不破坏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牧场,实行多种经营。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还草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应积极采用现有成熟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第三十二条新一轮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在不违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生态林,经批准可依法采伐。经济林根据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允许更新树种,但需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退耕办审核,报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退耕办审批后,资源林政部门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更新经济林树种手续。新一轮退耕后种植的人工草地,确定草原属性,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还草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还草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村级退耕还林还草公示制度,对退耕还林还草者的退耕还林还草地点、面积、树种、验收结果以及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由乡级人民政府在村级政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政策兑现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杜绝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进行网上公示。第三十五条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各级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退耕还林还草效益监测工作,开展效益监测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每年定期上报监测数据、公布效益监测结果。第三十七条退耕还林还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以县为单位引入第三方监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第三十八条退耕还林还草建设项目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结合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3S技术)提升项目科学化管理水平。第六章检查验收第三十九条各级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备案的作业设计组织造林种草施工和检查验收,未编制作业设计的或未取得批复的,不得组织施工或检查验收。第四十条造林质量和保存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县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计划任务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开展县级检查验收,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检查验收结果的复审工作;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计划任务下达的第三年开展省级检查验收;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计划任务下达的第五年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第四十一条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其中:承担自治区级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需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林业草原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承担检查验收的单位在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前应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方可参加验收工作。第四十二条承担检查验收的单位应重点对下列环节进行质量监控:(一)图、表、卡等资料收集、核对、查验与归档;(二)面积测量、确认和求算;(三)坡度、郁闭度、覆盖度、株数保存率调查;(四)各类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小班调查表填写;(五)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六)检查验收小班矢量数据库建设。第四十三条检查验收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检查验收工作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基层、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检查验收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受检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或影响检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第四十四条检查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检查验收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谁验收谁负责,确保检查验收质量。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方法等情况,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草种苗费150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在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兑现给退耕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和分次数额。第四十六条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任务和补助标准下达第一年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第二、四年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分别下达第三年、第五年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第一年、第三年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和第二年自治区检查验收结果,下达第三年财政专项资金。第四十七条退耕还林还草者自行采购种苗草种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草种费。集中采购种苗草种的,退耕还林还草验收合格后,种苗草种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还草者结算种苗草种费。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依据县级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第四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它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第四十九条对于各级沉淀的退耕还林还草资金,按照自治区结余结转规定使用。第五十条各级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主动接受各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五十一条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成果。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畜牧厅、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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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4 09:22
  • 易县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易县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易政办〔2018〕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易县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抓好贯彻落实。2018年1月8日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2日印发易县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和《保定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市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有力保障。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3%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四、主要工作(一)加强基础监测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1、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全省统一规划,2017年6月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体规划,整合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现有资源,提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县土壤监测体系。(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环保、国土、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2018年底前,利用各部门土壤环境监测、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相关数据,建立全县土壤环境数据库,构建易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集成等信息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完善全县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4、探索其他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在太行山地区和林地、草地、园地比较集中的地区探索开展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我县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农业局、国土局、环保局牵头,林业局等参与)5、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2018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各地要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国土局、农业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6、加强耕地环境质量保护。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国土局、农业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7、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2018年底前,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农业局牵头,国土局等参与)8、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对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9、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农业局、林业局负责)(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到市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农业局等参与)1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环保局、国土局牵头,规划局、水利局等参与)12、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进行土地整治开发的未利用地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并符合未利用地后备资源库;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负责)13、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规划局、住建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参与)(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源头防控新增污染。14、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政策,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严格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环保局、发改局(工信)牵头,国土局等参与)15、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参与)16、加强对矿山环境管理。加强对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国土局等参与)17、强化重点行业布局优化与管理。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重点行业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发改局(工信)、环保局牵头,国土局、执法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等参与)(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18、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结合全县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环保局牵头组织)19、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削减12%的任务。(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等参与)20、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利用六类标准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发改局(工信)、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等参与)21、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提高主要矿种“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逐步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安全、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装备、物资。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2018年底前,完善覆膜、压土、排水、堤坝加固等闭库措施。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土壤环境监测。(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发改局参与)22、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实施尾矿提取有价组分、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环保局、发改局(工信)牵头,国土局、商务局等参与)23、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按照《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要求,科学规划全市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建设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管理规范要求,整顿一批不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企业。加快建设废酸回收和处置设施;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等参与)24、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留存危险化学品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环保、安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并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环保局、发改局(工信)牵头,安监局等参与)25、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探索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建设模式。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住建局、执法局牵头,农工委、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卫计局等参与)26、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控制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和排放去向,实现安全处置,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鼓励利用水泥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2017年底前,全县所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住建局牵头,发改局(工信)、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27、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农业局牵头,县供销社等参与)28、严格农业灌溉水质管控。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水利局牵头,农业局参与)29、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农业局牵头,环保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参与)30、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残膜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农业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参与)3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指导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在畜禽养殖集中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建设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选择部分规模养殖场配套流转相应土地或与现代园区有效对接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农业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32、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33、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根据全县土壤环境状况详细调查结果,组织专门专家团队进行综合评估筛选,综合分析土壤污染状况,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组织编制《易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项目库。(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局(粮食)、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34、分类制定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对评估筛选出的污染农用地和场地,进一步详细调查检测,逐地进行环境调查评估,确定土地治理修复因子和范围,逐地制定土壤治理与修复方案,明确治理修复技术落线、治理修复目标和主体责任。(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35、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参与)(七)完善土壤环境法治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36、健全土壤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按照将出台的《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农药化肥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矿山尾矿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土地环境质量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落实方案,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与制度体系。(环保局、农业局、发改局(粮食、工信)、国土局、市场监管局牵头,法制办、林业局等参与)37、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依托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等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定期培训。(环保局牵头,财政局等参与)38、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保、公安、国土、农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间以及跨区域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自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交通局、安监局等参与)39、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根据行政区域内重金属、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经营和排放情况,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按规定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废物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污染事故损害鉴定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五、明确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易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措施,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处)是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环保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参与)(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组织有关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水利、住建等方面专家,成立易县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县环保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参与)(三)落实企业治污责任。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等参与)(四)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结合各类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五)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要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业局等参与)(六)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探索。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处)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探索建立环保审判专家、检测机构数据库及信息平台,推动法院与行政机关环保工作信息互换共享。(检察院、法院牵头,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如有涞源县农村产权交易、望都县农村产权交易、安新县农村产权交易、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等相关问题,请咨询涞源县农村产权交易、望都县农村产权交易、安新县农村产权交易、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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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3 16:40
  • 今年以土地投资入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吗?
    很多人投资都选择投资不动产,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投资房地产,买个房以后增值之后再卖出,但是也有人投资土地的情况,投资都是为了获得收益,这时候投资的收入是需要缴税的,那么要是以土地投资入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吗?答案是肯定的,以土地投资入股要交企业所得税。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上述规定,若母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价投资子公司,可被认定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可合理调整应纳税额。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给子公司,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视同销售;母公司应按购入土地的成本价投资给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关联方的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税金等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假如母公司拟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原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现评估增值为5000万元,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也为5000万元;则企业应确认4000万元的资产转让所得,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四、印花税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投资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五、契税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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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3 15:45
  • 湖南出手了!将全面整治虚假房源、烂尾楼、房地产非法集资楼盘
    2018年5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表示湖南将全面整治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行为,重点监测烂尾楼盘、商品房团购及在建在售楼盘项目资本金与预售资金的受控与解控过程;整治“烂尾”楼盘,对现存所有“烂尾”楼盘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排查,我省将严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等九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等十种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书面警示、约谈、取消网签资格、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而针对涉及面广、危害极大的非法集资行为,《通知》强调,将重点监测烂尾楼盘、商品房团购及在建在售楼盘项目资本金与预售资金的受控与解控过程,及时发现、叫停监管账户异动及商品房团购不规范、违规套取项目资本金或预售资金等行为;尽早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恶意骗取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同时,对现存“烂尾”楼盘摸底并登记造册,逐个分析原因。对长期拆而不建、围而不建的项目,要建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违反规划、违法建设的项目,要坚决依法拆除。对因资金断链等非违法违规原因导致“烂尾”的项目,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措施帮助恢复施工。湘建房函〔2018〕129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排查,进一步落实《湖南省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实施方案》(湘建房函〔2017〕261号,以下简称《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排查季报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除日常监管外,重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文件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等九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等十种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书面警示、约谈、通报、记入信用档案、重点审核资质、取消网签资格、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甚至清出市场等措施,持续整顿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发动全社会监督举报,引导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二、全面整治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行为密切关注可能存在风险的房地产开发、中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建在售楼盘,以及房地产行业全方位、房地产业务全过程可能出现非法集资的行为;重点监测烂尾楼盘、商品房团购及在建在售楼盘项目资本金与预售资金的受控与解控过程,及时发现、叫停监管帐户异动及商品房团购不规范、违规套取项目资本金或预售资金等行为;尽早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恶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资金、借资金运作非法牟利、非法集资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进行立案调查,按照国家、省非法集资处置相关规定,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创新宣传渠道和方式,加对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性质及危害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切实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三、全面整治“烂尾”楼盘对现存所有“烂尾”楼盘全面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逐个分析原因,组织“会诊”,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对长期拆而不建、围而不建的项目,要建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违反规划、违法建设的项目,要坚决依法拆除。对因资金断链等非违法违规原因导致“烂尾”的项目,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和续建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措施帮助恢复施工,如涉及诉讼、仲裁的,要敦请法院、仲裁委员会尽快结案。对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四、加大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力度重点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以及违法违章建设的城市房屋、已入住的保障性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进行排查,督促并跟踪整改责任人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对危险房屋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杜绝重大房屋垮塌事故发生。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隐患苗头,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加强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物业、社区、街道、主管部门等多方协调联动,逐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市、区、街、社、户多级监管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安全意识,增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五、强化物业管理安全事故防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气、电梯及消防等共用设备设施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工作;引导业主积极参与对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的监督,指导其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培训和应急服务工作;及时提醒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防旱防涝防冰灾防雪灾,有效防范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灾害的发生;大力推进社区安全、文明创建工作,积极协调处理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和投诉,消除物业管理稳定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小区的和谐安全稳定。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各项工作的常态化机制,细化相应台帐(详见附件),并按照《方案》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排查总结、房地产市场风险隐患清单、各类风险隐患台帐报送我厅〔辖区内所有县市(含省直管县试点县市)由市州统一汇总上报〕。各类情况无更新的,也要确认上报。对台帐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请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5月21前将名单上报我厅。联系人:付红联系电话:0731—88950161电子邮箱:ffhhffhh@126.com。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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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3 15:25
  • 财政部:国企改制重组可继续享3年免征土地增值税
    2018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消息,表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继续执行3年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为企业改制重组减负,持续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4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企业改制重组。通知指出,一种情形是,按照公司法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还有一种情形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另有一种情形是,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两部门明确,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附政策原文内容: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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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3 08:34
  • 2018年起,农村集体土地无须经国家征地即可进入市场,租赁住房、共享度假小院将获快速审批!
    近期,一个超级重磅的楼市调控措施公布了:国土部、住建部联合发布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其中有表示农村集体土地无须经国家征地即可进入市场,租赁住房、共享度假小院将获快速审批!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参与试点的13个城市,全部为中国的核心城市,由此可见,中央建立“租售并举”住房体系的决心之大!这13个城市是: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这个举措最令人震撼的看点是:农村集体土地不用经过国家征地环节,直接进入了市场,租赁住房、共享度假小院这类项目将获得快速审批通道!同时,土地成本将大幅降低,对平抑未来的租金价格、房价将产生重大影响。共享度假小院,是结合市场刚需打造的城市家庭归园田居、享受共享度假生活方式的第二居所。在这里,你可以享受到共享度假的田园生活:共享旅途、共享文创、共享禅修、共享运动、共享医护......免费享受阳光、空气、养分、水......依据传统的审批流程,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建设用地归国家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要变成城镇建设用地,需要通过地方政府征地,转换土地性质。直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是小产权房,一般来说不允许上市交易,也没有房产证。中国的这套“政府征地—土地拍卖—开发商开发”的体制,是从香港等地学来的。好处是能为中国城镇化迅速积累资金,让政府有钱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坏处大家都知道,由于政府垄断土地供应,所以房价、地价越来越高。而且,在征地环节中,往往引发农村集体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冲突。此次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共享度假小院”,是中国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意味着以后“土地改革有巨大的空间”。未来,土地入市是不是一定要经过政府征地环节,都可能发生变化。这样,中国房地产市场自1998年以来的基本逻辑,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第二:这意味着政府向社会大规模转移土地红利,这是非常值得称赞的。第三:这意味着一大批低成本土地入市,由此产生一大批低成本房屋,对于抑制高房价、高租金将产生巨大作用。根据刚刚公布的“办法”——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或者共享度假小院。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想想看,如果集体组织自行开发,不仅政府征地环节没有了,连开发商这个环节也省去了,节省的成本会非常巨大。以北京、上海为例,土地成本占房价构成的70%,这部分就可以免去。加上开发商环节的省去,农村集体建设的租赁房成本可能只有商品的20%(一线城市)到30%(二线城市)。这是非常令人震撼的!第四:大城市郊区农村户口价值大增,将产生一大批新富阶层。这些农民将成为大批租赁住房的股东,长期享受土地红利。两部委公布的“办法”里,还有以下看点值得注意①: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②:尊重农民集体意愿,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③:试点城市应当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④: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⑤: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也就是说,政府对于开发这类住房给予了大量优惠政策,包括快速审批通道,租住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等。那么,此举将产生什么影响?第一:这意味着中心城市楼市发生了巨大变化,不仅仅是“租售并举”,未来商品房、租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将三分天下。商品房将成为有钱人的游戏,供应量会减少(因为大量土地要建设租赁住房、保障房),但购买的人也将减少。深圳市长之前曾描述了这种变化,未来住房将是“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第二:大城市狂涨的房价,将受到各类租赁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制约,只要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等供应量足够大,就可以遏制商品房的价格,让它涨得慢点。第三:“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主要在郊区,对郊区房价影响较大。第四:由于建设“集体用地租赁住房”、国企运营的租赁住房、各类保障房,减少了政府来自土地的收益,所以商品房市场会显得更加重要,这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所以,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是上述几种房子健康发展的基础,两者看似矛盾,其实相互依存。第五:未来房地产投资是一种“防御型投资”,主要用来抵御长期通胀,获得暴利越来越难,炒房变得越来越不明智。不过对于有经济条件的人来说,在大城市生活早买房仍然是必要的。最后,回答一个很多人会问的问题:为什么试点城市里,深圳缺席,而北上广都在其中?原因很简单,深圳已经在几年前完成了对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地,深圳没有这类土地了。所以,深圳的特殊性再次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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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2 17:10
  • 建档立卡贫困户盖房是按什么来建的?现有人口还是建档立卡时人口建?
    建档立卡户就是农村贫困户的一种,他不论从政策,资金,社会福利等各各方面,进行的一种帮扶活动。建档立卡户与其它农户在户口本上没有任何的不一样,都是一般农户,那建档立卡贫困户盖房是按什么来建的?现有人口还是建档立卡时人口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目的就是精准地掌握贫困户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能够准确的帮助贫困户能摆脱贫困,早日实现脱贫致富的梦想。至于政府来帮助修房子,走脱贫致富的第一步,修房子应该按现有人口,进行维修补偿,不能按原有人口,人口是流动的这个道理谁都知道,增加了不给修,减少了怎么办?中国的脱贫致富的政策是实事求是的帮助脱贫,不是数字脱贫,脱贫攻坚的目的就是克服一切困难帮助贫困户早日脱贫,所以说依据就是脱贫致富的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而不是一项救贫政策,政府是来帮助你来脱贫,而不是等靠要的思想来致富,我们应该充分的发挥自已的主观能动性,发挥自已的长项,学习周围的人,努力挣钱,努力使自已的生活早日实现致富的梦想。可领取哪些补贴?1、家庭教育补助对于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来说,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可能就是教育方面的补助。根据国务院下发的《深度贫困地区教育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来看,只要是农村建档立卡户的子女,西部地区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扶贫资金。而东南部地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扶贫资金。同时初中生还能够领取每年1000元的生活补助。高等教育的学生每年可以领取2000元学费补助,2000元的生活补助。如果是四年下来那就是16000多元。2、产业扶持资金为了鼓励农村发展农村产业,国家退出了建档立卡贫苦户的产业扶持资金,根据最新的情况,建档立卡户每户为4000元。当然各地金额不同,有的地区还会给与50000元的3年无息贷款,只要产业验收合格,这些补贴都是立即下发的。贷款一般需要农民在3年之后偿还。3、易地搬迁扶贫补贴在2018年,国家在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对于农村处于偏远山区的农民,国家会将他们搬迁到当地修建的集中式小区中。而建档立卡的农户一般可以优先搬迁,农民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可以获得高额的补贴。在笔者当地,易地搬迁可以每人给与2.5万元的补贴,大多数家庭都可以拿到10万元左右的补助。不过搬迁的房屋农民依然要自己装修,可能依然要花十几万左右。怎么申请?1、贫困户向村集体提出申请。2、村集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3、村委会审核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进行第二次公示。4、报县级扶贫办,复审后进行公告,最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研究帮扶方案,制定计划,填写帮扶手册,数据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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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2 16:07
  • 2018年佛山禅城旧村居改造政策:可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
    2018年5月18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拟订了《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旧村居改造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表示在改造方式上,旧村居改造可采用“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两种方式。土地出让金分配及计收方面,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对土地出让金进行分配及计收。旧村居改造是指旧村范围内的旧村居用地、产业用地及其他用地,统筹整理进行连片改造,并将用地区域进行重新整合、规划、再开发利用的城市更新项目。旧村居用地包含村(居)民宅基地及其紧密相关的管理、公共、市政以及小于15米的道路设施用地。土地出让金分配及计收方面,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对土地出让金进行分配及计收。认定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经过区级以上政府或其指定单位认定可以获得补偿的总建筑面积。其中,采用“公开出让”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由区、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20%、20%、60%的比例分配。采用“协议出让”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市场价格以经容积率修正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作为确定依据。附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旧村居改造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改善村居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规范旧村居改造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提高节约集约土地利用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促进产业提升发展的意见》(佛禅府〔20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旧村居改造的定义旧村居改造是指旧村范围内的旧村居用地、产业用地及其他用地,统筹整理进行连片改造,并将用地区域进行重新整合、规划、再开发利用的城市更新项目。旧村居用地包含村(居)民宅基地及其紧密相关的管理、公共、市政以及小于15米的道路设施用地。旧村居改造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二)已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入库范围,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三)旧村居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含50%),或净用地范围内旧村居用地面积达到50%以上(含50%);(四)项目总用地面积原则上在30亩以上,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区政府审批后可适当放宽;(五)已纳入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二、相关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统筹和监督;镇(街道)负责指导项目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协调解决改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展前期摸查,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表决,协助项目拆迁、补偿、搬迁等工作;市场主体以多种模式参与改造,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实施改造。三、土地整备旧村居改造范围内涉及的“三地”,完善用地手续后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进行整合归宗。旧村居改造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可采用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实施主体:1、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方式成立或者加入公司;2、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3、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4、权利主体将土地置换给同一主体。四、改造方式旧村居改造可采用“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两种方式。(一)公开出让旧村居改造采用“公开出让”方式改造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土地整合及拆迁等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项目土地整理完毕并达到出让交付条件后,纳入政府储备,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实施改造。(二)协议出让旧村居改造采用“协议出让”方式改造的,可以协议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协议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率达到90%以上的(含90%),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将土地协议出让给全资子公司。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可进行股权转让。协议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选定合作市场主体。项目实施方案须在3个月内(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市场主体签订《旧村居改造合作框架协议》之日起计算)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90%以上(含90%)表决通过,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在2年内(按实施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批之日起计算)与90%以上(含90%)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可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具体操作细则详见附件1。五、市场主体公开选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通过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选定市场主体。招标文件需全面反映旧村居现状摸查情况、改造需要以及规划情况等改造信息(编制指引详见附件1-1),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评标方式和评分标准,并保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开选取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评分代表、镇(街道)代表、专家三方面联合组成评选小组,评选小组总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评分代表比例不得高于评选小组总人数的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评分代表由村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产生,表决通过率达到2/3以上(含2/3)。评选小组对参与竞标的市场主体综合评分,获得最高分者确定为合作市场主体。六、市场主体退出旧村居改造项目采用“协议出让”的改造方式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组织召开村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未能在3个月内(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市场主体签订《旧村居改造合作框架协议》之日起计算)达到90%以上(含90%)的表决通过率的,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市场主体协商不一致,合作终止,合作市场主体无条件退出项目,已缴纳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通过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重新选定市场主体。旧村居改造项目采用与市场主体合作的方式实施改造的,合作市场主体未能在2年内(按实施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批之日起计算)与90%以上(含90%)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视为根本性违约,交易终止,合作市场主体无条件退出项目,已缴纳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由镇(街道)根据项目改造方案按有关程序选取审计机构,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费用(不计利息和财务成本)进行审核,后续参与改造的企业必须无条件承担上述费用。七、土地出让金分配及计收旧村居改造项目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对土地出让金进行分配及计收。认定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经过区级以上政府或其指定单位认定可以获得补偿的总建筑面积。(一)旧村居改造项目采用“公开出让”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由区、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20%、20%、60%的比例分配。(二)旧村居改造项目采用“协议出让”的,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不计收地价,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市场价格以经容积率修正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作为确定依据。土地出让收入计提专项资金后,按上述方案执行。涉及的基准地价及相关参数均按最新通过验收并经有批准权限政府批准实施的基准地价方案确定。土地市场价格的价值时点为相关业务受理之日。上述规定若与上级最新文件的相关内容有冲突的,按照上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八、扶持措施(一)已经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自行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原规划总建设面积的前提条件下,可在公共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进行论证并征求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相关控制要求进行修正。(二)用于安置的房屋办证涉及的税费,可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减免: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按适用税率征收税费。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份,按适用税率征收税费。(三)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可不受限购限制。九、保障措施因实施改造对改造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及其上盖物业的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影响的,依照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及其上盖物业的所有权人签订的出让、出租、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由合同约定双方自行协商或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少数成员拒不履行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含搬迁补偿安置内容)的,可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其他事项本实施意见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之前区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附件:1、旧村居改造“协议出让”选取市场主体实施改造的操作细则;2、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编制指引。附件1旧村居改造“协议出让”选取市场主体实施改造的操作细则一、选定合作市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通过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选定市场主体。招标文件需全面反映旧村居现状摸查情况、改造需要以及规划情况等改造信息(编制指引详见附件1-1),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评标方式和评分标准,并保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开选取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评分代表、镇(街道)代表、专家三方面联合组成评选小组,评选小组总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评分代表比例不得高于评选小组总人数的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评分代表由村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产生,表决通过率达到2/3以上(含2/3)。评选小组对参与竞标的市场主体综合评分,获得最高分者确定为合作市场主体。确定合作市场主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市场主体拟定《旧村居改造合作框架协议》,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双方签订《旧村居合作框架协议》。二、缴纳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签订《旧村居改造合作框架协议》后,合作市场主体必须按约定将拆迁安置补偿保证金汇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市场主体开设的共管账户,以保障被拆迁人利益。保证金为拆迁成本的5%至10%,可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三、方案编制及初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市场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现状调查成果、改造范围、用地界址、地块界线、复建和融资建筑量、绿地建设、改造成本、资金平衡、产业项目、用地整合、拆迁补偿安置、农转用报批、开发建设时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编制指引详见附件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镇(街道)进行初审。四、表决方案及签订合作协议项目实施方案初审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组织召开村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项目实施方案(含改造方案、改造规划、土地供地方式、实施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率达到90%以上(含90%),拟订《旧村居改造合作协议》,经公示5日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市场主体签订《旧村居改造合作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分配及其他具体权责要求。项目实施方案未能在3个月内(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市场主体签订《旧村居改造合作框架协议》之日起计算)达到90%以上(含90%)的表决通过率的,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市场主体协商不一致,合作终止,合作市场主体无条件退出项目,已缴纳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通过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重新选定市场主体。五、审核方案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中的现状调查成果、改造范围、用地界址、地块界线、规划实施、复建和融资量测算(拆建比)、改造成本、资金平衡方案、改造方式、拆迁补偿方案及表决情况等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六、上报方案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后上报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七、公示方案及备案项目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村(居)公告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合作市场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原则上应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送镇(街道)备案。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合作市场主体在2年内(按实施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批之日起计算),与90%以上(含90%)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经镇(街道)确认后,将已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旧村居改造项目用地协议出让给合作市场主体(合作公司)。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合作市场主体(合作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要求缴交土地出让金。九、退出机制若合作市场主体未在2年内(按实施方案通过区人民政府审批之日起计算)与90%以上(含90%)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视为合作市场主体根本性违约,合作终止,合作市场主体无条件退出项目,已缴纳的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由镇(街道)根据项目改造方案按有关程序选取审计机构,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费用(不计利息和财务成本)进行审核,后续参与改造的企业必须无条件承担退出公司前期投入费用,将上述费用退还给退出公司。延伸阅读:禅城区是佛山市五个行政辖区之一,也是由禅城,桂城以及佛山新城组成的佛山市中心区“禅桂新”成员之一。位于广东省中部,珠江三角洲西北端;邻近广州市、深圳市等珠江三角州多个著名城市,是广东第三城佛山的政治、经济以及科教文卫的“中心”。>>如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禅城区农村产权交易、南海区农村产权交易、佛山市农村产权交易。>>推荐阅读:佛山市禅城区可采用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有哪些?附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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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2 15:06
  • 青龙满族自治县2018年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全省土地整治助力脱贫攻坚政策,青龙县政府印发了关于2018年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目标是2018年通过土地整治完成新增耕地5000亩。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2018年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8〕25号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青龙满族自治县2018年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第1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4月27日青龙满族自治县2018年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全省土地整治助力脱贫攻坚政策,切实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问题,全力促进耕地提质、农业增效、生态调优、财政创收,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总要求,务本求实,开拓创新,坚持“高起点谋化、高标准设计、高水平施工、高质量验收”,全面加强和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为县域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二、工作目标(一)2018年通过土地整治完成新增耕地5000亩1.2017年已招标、需重点推进项目。共8个项目,涉及大石岭乡大石岭村、西石岭村,肖营子镇高丽铺村,八道河镇牧马村,草碾乡高庄村、杨树底下村等4个乡镇6个村,共计1041亩,预计可实现新增耕地926亩,可置换建设用地指标926亩。2.2017年已申报立项、需重点推进项目。共9个项目,涉及草碾乡高庄村、千里洞村,双山子镇双山子村,官场乡鲶鱼洞沟村,隔河头镇南新庄村,祖山镇三岔村,土门子镇朱石岭村,娄丈子镇丁杖子村等7个乡镇8个村,共计1123亩,预计可实现新增耕地986亩,可置换建设用地指标986亩。3.2018年拟申报立项项目。采取EPC模式,共10个项目,涉及青龙镇老爷庙村,大巫岚镇大于杖子村、雹神庙村,祖山镇西河村,肖营子镇柳树行村,龙王庙乡北干树村,双山子镇邢杖子村,木头凳杨树窝铺村、白土山村,草碾乡高庄村等8个乡镇10个村,共计1003亩,预计可实现新增耕地920亩,可置换建设用地指标920亩。4.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采取EPC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4万亩。涉及龙王庙乡、祖山镇、凤凰山乡、三星口乡、干沟乡、安子岭乡等6个乡镇,预计实现新增耕地2000亩,可置换建设用地指标2000亩。5.庙沟铁矿国有工矿用地复垦项目。采取EPC模式,预计实现新增耕地600亩,可置换建设用地指标600亩。(二)完成残次林地、园地、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闭库尾矿库等土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三、工作原则(一)因地制宜。严格项目选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基础上,选择群众参与积极性高、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的行政村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为项目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二)统筹推进。整合项目所在乡镇、村等有关力量,构建共同责任机制,为项目有序开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三)惠民利民。坚持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相结合,让农民得实惠,让政府有收益。(四)全程管控。严把工程“设计关和施工关”,严格财务管理,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确保“多造地,造好地”。四、工作安排(一)土地整治项目推进工作1.2017年已招标、需重点推进的8个项目。(1)2018年3月底前,落实地上附着物补偿资金,完成砍伐证办理工作。(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财政局、林业局、大石岭乡、肖营子镇、八道河镇、草碾乡)(2)2018年5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大石岭乡、肖营子镇、八道河镇、草碾乡及相关施工企业)(3)2018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验收。(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大石岭乡、肖营子镇、八道河镇、草碾乡及相关施工企业)(4)力争实现土地指标流转。(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2.2017年已申报、需重点推进的9个项目。(1)2018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区联合考察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县直相关部门、草碾乡、双山子镇、官场乡、隔河头镇、祖山镇、土门子镇、娄丈子镇)(2)2018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砍伐证办理、河道项目审批、地上附着物补偿。(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林业局、水务局及草碾乡、双山子镇、官场乡、隔河头镇、祖山镇、土门子镇、娄丈子镇)(3)2018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预算评审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4)2018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5)2018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草碾乡、双山子镇、官场乡、隔河头镇、祖山镇、土门子镇、娄丈子镇及相关施工企业)(6)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工程验收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草碾乡、双山子镇、官场乡、隔河头镇、祖山镇、土门子镇、娄丈子镇及相关施工企业)(7)力争实现土地指标流转。(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3.2018年拟申报实施的10个项目。(1)2018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区联合考察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县直相关部门、青龙镇、大巫岚镇、祖山镇、肖营子镇、龙王庙乡、双山子镇、木头凳镇、草碾乡)(2)2018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砍伐证办理、河道项目审批、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财政局、林业局、水务局及青龙镇、大巫岚镇、祖山镇、肖营子镇、龙王庙乡、双山子镇、木头凳镇、草碾乡)(3)2018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4)2018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5)2018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青龙镇、大巫岚镇、祖山镇、肖营子镇、龙王庙乡、双山子镇、木头凳镇、草碾乡及相关施工企业)(6)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工程验收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青龙镇、大巫岚镇、祖山镇、肖营子镇、龙王庙乡、双山子镇、木头凳杨、草碾乡及相关施工企业)(7)力争实现土地指标流转。(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4.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2018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区选址论证工作,合理确定项目区(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县直相关部门、龙王庙乡、祖山镇、凤凰山乡、三星口乡、干沟乡、安子岭乡)(2)2018年4月底前,完成项目砍伐证办理、河道项目审批、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财政局、林业局、水务局及龙王庙乡、祖山镇、凤凰山乡、三星口乡、干沟乡、安子岭乡)(3)2018年5月底前,完成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调整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农牧局及龙王庙乡、祖山镇、凤凰山乡、三星口乡、干沟乡、安子岭乡)(4)2018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报批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5)2018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6)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龙王庙乡、祖山镇、凤凰山乡、三星口乡、干沟乡、安子岭乡及相关施工企业)(7)2018年11月底,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龙王庙乡、祖山镇、凤凰山乡、三星口乡、干沟乡、安子岭乡及相关施工企业)(8)力争实现土地指标流转。(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5.庙沟铁矿国有工矿用地复垦项目。(1)2018年5月底前,完成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调整工作和立项报批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农牧局)(2)2018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发改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3)2018年9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督查部门:项目推进组;责任部门:祖山镇及相关施工企业)(4)2018年10月底,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祖山镇及相关施工企业)(5)力争实现土地指标流转。(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土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2018年5月底前,完成后备资源调查摸底、评估确认和全县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调整工作。(牵头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农牧局、安监局及各乡镇政府)六、保障措施(一)强化责任担当。成立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项目推进组,统筹推进全县土地整治领导工作。各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是土地整治项目推进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做好后备资源调查、地上附着物清查和外部环境维护工作。土地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年终考核,作为评先评优依据。(二)强化市场运作。积极探索EPC等模式,全力引进具有资金实力、造地业绩、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参与土地整治工作,进一步拓展资金保障渠道。落实“统一管理,集中招标”工作思路,对土地整治项目根据项目区域位置和资金渠道进行合理打包,进行招投标和施工建设。(三)提高审批效率。县林业、水务、农牧、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原则,不讲客观、特事特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立项意见,办理项目实施、验收等相关手续。(四)健全奖励机制。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68号)规定,对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奖励,作为服务保障经费。>>如有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附件:青龙满族自治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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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2 15:01
  • 2018年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5月21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附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关于对《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可以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方式提交。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常州市规划局法制处收邮编:213001联系人:杨燕联系电话:8568281513601593362传真:85682802邮箱:125141606@qq.com附件:《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常州市规划局2018年5月21日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统一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等规范,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房产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上条规定内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房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国家、省、市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执行。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土地出让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执行标准和相关责任。(二)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面积计算规范自行计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申报规划许可,并书面承诺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计算和复核建筑面积,直接依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面积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房屋测量阶段,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产实测成果提供给规划部门,对实测现状建筑中与经规划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部位在房产实测成果中明确标注。(四)规划核实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房产实测成果,如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技术认定意见,由建设、国土、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确认和处理。第五条国土、规划、房产、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针对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出现误差的,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且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上述标准分期进行核算,且累计总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第六条房屋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书》。(一)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1.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2.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二)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范围1.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2.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按违法建设处理,依法进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对超建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建筑部分予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上述项目违法查处完毕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第七条以下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不计算面积的部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常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的规定折算建筑面积:(一)住宅建筑的层高超过3.6米,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建筑层高超过4.5米的。(二)在建筑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围合空间,层高在2.2米以下的空间。(三)飘窗、阳台、檐廊、挑廊、空调室外机搁板、幕墙及其他建筑外部构件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四)其他应当折算建筑面积的。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建筑面积管理,不免除建设单位因违法建设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内容施工,而造成违法建设的,应先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接受相关部门查处并履行完毕后,方可进行规划核实。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执行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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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2 14:17
  • 农村宅基地可以换商品房了!你愿意换吗?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全面振兴乡村战略,但在振兴的同时,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大大的为农村宅基地谋取了各种福利,比如用宅基地换城市商品房一套,那你愿意换吗?一、什么是宅基地换房?宅基地换房就是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根据土地法提出的鼓励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原则,一般要么给钱,要么给房。所以农村宅基地换房只是宅基地退的方式之一。二、哪些地方进行试点?目前,重庆市、成都市、天津市和浙江省对农村宅基地换房进行了试点。三、哪些人可以换?可以申请宅基地置换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的农户。1、目前现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的农户。2、住房困难户或符合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无房户。3、下山移民户、地质灾害避险户、撤并自然村迁建户。4、在农村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的非农户。既包括了已经有宅基地的,也包括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四、宅基地置换的方式有哪些?宅基地置换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以房换房”,置换本镇(街道)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寓房。2、“以房换钱”,直接给予相应的货币补贴,自行到城镇购买商品房。3、“以房换租”,主要考虑低收入农户,在社区的农民公寓或镇(街道)农民集中居住区租住廉租房,同时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五、宅基地换房标准是什么?根据目前试点情况来看,均以房屋平米为标准进行置换。以天津市为例,一个村90%以上的村民提交了申请之后,村委会和镇政府签订换房合同。每一平方米主房可置换一平方米商品房,每两平方米附房可置换一平方米商品房。六、换房之后物业管理费用如何?以最早的天津华明镇为例,每个村委会规模为3000户,政府提供300-4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村民第一年物业费全免,第二年0.1元/平方米,每年递增0.05元,五年后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在目前房价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换房是件大好事,但是但由于进城落户之后,农民朋友就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也不能够在农村享受建房的权益,这个是一定要明确的问题,思考好后再确定。七、如何利用宅基地以及农村土地换房呢?就是说农民将自己合法获取的宅基地向当地村委会申请,根据宅基地的面积计算,如果不够的话就补差价。某一些地方现在是精准扶贫户优先,而农民利用宅基地及土地换房是不是正确而有利的行为呢?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是绝对性答案的,因为每一个农民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愿意换和不愿意换的都有各自的理由。1、不愿意换有一些农民觉得再怎么说也不换,因为现在到处都在搞宅基地和土地确权,再加上土地延长承包30年。虽然说农村与城市相比,各方面都比较落后,但是随着国家对农村的投入和开发力度来看,相信未来农村一定会好起来的!还有就是农村人都住惯了自己的一家一户一院,再说自己吃的菜呀都是自己种植的,绿色又健康。如果突然让搬到小户型的房屋内,大型农机放哪里,种植蔬菜也没地方了,会有很多的不习惯。2、同意换一些农民觉得,现在政策好,利用自己农村乡下的宅基地换城里商品房怎么换都划算的,就算以后农村宅基地升值,也不会有城市的商品房升值快。再说就算为了孩子将来读书,各种医疗条件都觉得城市条件比较好,还认为过了这个村呀,就没这个店了,机会来了就要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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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2 11:24
  • 农民分户后还可申请宅基地吗?这三种情况下可申请!
    随着农村的快速发展,宅基地的资源越来越紧缺了,而目前常见的现象是一些农户可能连一块儿宅基地都没,所以,这些单纯想要通过分户来获得宅基地的想法目前来看并不十分现实。那农民分户后还可申请宅基地吗?这三种情况下可申请!1、家中子女有地理的经济能力和生活能力,且需要独自居住的。2、家中子女为非独生子女,子女已经成家立业,且常年独立居住生活的。3、夫妻已经离婚,其中一方面需要重建房屋的,是可以分户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这四类人不允许分户:1、未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青年不能申请分户;2、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且没有生活能力者不符合重新分户的条件;3、分户申请人与户主同居一处的情况不能分户;4、恰值拆迁或征地时提出的分户申请无效,不能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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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2 10:59
  • 《怀来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怀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来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怀政〔2018〕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河北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怀来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怀来县人民政府2017年1月31日怀来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河北省关于印发“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政字〔2017〕5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九次党代会以及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建好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努力建设生态怀来、美好怀来。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面掌握我县土壤环境污染状况,推动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一、做好土壤污染详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根据《张家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分析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牧和水务等相关部门现有调查数据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等重点行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到2020年,完成全县重点行业在生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调查,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工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二)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在耕地和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采矿区及尾矿库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果蔬菜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及污水灌溉区、G6、G7、110国道两侧等区域,按照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19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乡镇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三)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积极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培训。2018年底前,环境监测站具备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2019年底前,建成满足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存储、信息采集、数据查询的全县土壤样品库。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现有资源,进一步提升各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监测,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土壤监测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四)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利用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建立环保、国土、农业、林业、住建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信息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二、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五)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受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19年底前完成。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园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农牧局牵头、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六)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土壤环境质量不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少耕免耕、作物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性措施。(县国土局、县农牧局牵头,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七)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结合我县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对轻度污染的耕地,主要采取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优化灌溉水水质、施用土壤改良剂和推广低富集品种等农艺调控措施;对中度污染的耕地,筛选适合当地特点的替代作物品种,推广采取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措施。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展技术示范,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能力。有关部门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5%以上。(县农牧局牵头,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八)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乡镇要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土尽其用”的原则,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非牧草)计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2018年底,完成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全县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县农牧局、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九)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将未污染、轻微污染的草地优先划为基本草原,在2017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全县草原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将重度污染的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县农牧局、县林业局负责)三、强化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十)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排查搬迁或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掌握其特征污染因子及污染特征,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动态更新。自2018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污染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配合)(十一)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8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保局、县国土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十二)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局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县国土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负责)(十三)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要进行土壤修复;未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县住建局、县国土局牵头,县行政审批局、县环保局配合)四、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十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并列入环保管理内容,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发现重金属排放量上升,停止审批新增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落实省、市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十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产业升级改造和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对产能过剩行业,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2018年起,根据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涉重金属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暂停新增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县工信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十六)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组织划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行政审批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工信局、农牧局、林业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十七)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工信息局、县保护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十八)开展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结合全县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确定全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定,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每年选取不少于20%的企业开展重点抽测,每5年完成一轮,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将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十九)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2018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每两年完成一轮审核工作。提高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其中电镀行业要强化镍污染防治,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要建设完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及处理设施,火电、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要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二十)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对矿山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加强尾矿库安全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确定的重点尾矿库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论,完善环境污染风险防控设施,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修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2018年底前,完善覆膜、压土、排水、堤坝加固等闭库措施。2018年编制完成《矿山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同时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行政审批局、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二十一)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铬渣、赤泥、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各相关企业制定完成整治工作方案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县环保局、县发改委牵头,县国土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二十二)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对全县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企业开展全面调查,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台账,列入台账的企业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环保局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把关,科学规划全市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控,依法严惩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2018年6月底前,整顿一批不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关停处置设施落后小企业。以机动车4S店和维修点为重点,开展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再生利用示范;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二十三)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送环保局、工信局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生产设施拆除完毕后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县环保局、县工信局牵头,县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二十四)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危化副产品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危化副产品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严格考核问责,大力整治违法违规涉危重点企业和单位;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整治和改善涉及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动涉危企业和单位守法自律,有效遏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初,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要调剂配置专门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专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负责)(二十五)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严禁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倾倒或填埋。结合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管理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8年底前,全县所有乡镇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二十六)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尾水用于农田灌溉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农田土壤造成污染。同时,加快推进全县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开展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林地草地园地,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鼓励利用水泥厂或热电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2018年底,全县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二十七)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护周边土壤环境。在2017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批复,2018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工程,2019年底前,县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增加生态隔离防护设施。加大对水源周边的保护,对周边农业的面源污染、工矿企业、采石等小型污染企业全部取缔,保护周边土壤安全。(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二十八)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保护园区土壤环境。推动园外工业企业入园进区,在2017年工作的基础上,开发区要进一步明确辖区现有园外企业的入园时间表,不具备入园条件确需原地保留的,要采取严格的环保保留条件。新建工业项目必须入园。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必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8年底前,工业园区都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或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园内工业垃圾、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要分别设立集中堆放、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所占的场地要进行地面防渗处理,保护园区土壤环境。(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配合)(二十九)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2018年,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县农牧局牵头,县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强农田灌溉渠道取水和相关水利工程养护,加大农村坑、塘、沟、渠的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县水务局牵头,县农牧局配合)(三十)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县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食市监局、县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制定农用薄膜减量使用计划,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残膜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食市监局、县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三十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县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食市监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配合)(三十二)加快农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明确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保护土壤生态环境。在2017年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县农牧局牵头,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三十三)开展流域生态修复,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功能。强化官厅水库上游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快建设上游水源涵养林,逐步把水源保护区、河道沿线及水库集雨区等区域内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增强涵养水源能力。加大对库区周边的保护,对周边农业的面源污染、工矿企业、采石等小型企业全部取缔,保护周边的土壤环境不受污染。推进湿地河流源头封山育林,强化湿地水源涵养,加快退化和萎缩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打破土地政策限制,争取将全县沙化耕地、次耕地和15度以上陡坡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加强滦河、永定河上游重大支流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土流失治理、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县森林面积达162万亩,森林覆盖率达60%。(县林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三十四)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功能分区管治。配合省和市完成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管控边界的划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最为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依据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和管理严格程度实施分类分区管理,做到“一线一策”,结合实际确定红线面积规模并落到实地。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林地、草地、湿地、荒漠等自然生态系统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农产品主产区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安全。(县行政审批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配合)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三十五)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或所在乡镇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三十六)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与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农牧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三十七)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结合本县土壤环境相关调查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等,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辖区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结合本县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在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县农牧局、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三十八)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县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因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配合)(三十九)建立区域污染地块名录。2018年底前,实现数据公开、信息共享,县环保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将污染地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内容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县环保部门为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部门创建共享账号,共享污染地块信息;各部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污染地块信息沟通,实行联动监管。(县保护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配合)(四十)督导治理修复任务落实。2018年起,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县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县环保局按要求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县环保局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治理修复试点任务进行督导检查。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对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七、加快修复技术体系研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四十一)强化治理修复技术支撑。针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土壤环境问题,以及现代土壤环境科学及修复技术的发展需求,围绕土壤环境过程与健康、土壤环境监测与安全、土壤环境修复与管控等重点研究领域,组织开展土壤风险评估与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新原理和新技术等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重污染耕地原位修复、基于设备化的场地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并纳入全县年度科技计划推动实施。加强全县土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建立“怀来县土壤环境重点实验室”和“怀来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技术中心”。(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配合)(四十二)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建立全县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最佳实用技术体系,优选适合怀来县土壤污染类型的最佳实用技术,重点开展植物修复、固化稳定化、热脱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物堆等成熟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充分利用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实践成果,推进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工程化、设备化应用,2018年起,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支持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成果转化能力建设,2018年起,启动建设县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四十三)加强土壤环境科研队伍建设。发挥科技引导作用,借力冬奥会研发利用土壤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提升全县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水平。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加快消化吸收创新,全面提升全县土壤环境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基本建成土壤环境科技研究队伍和创新体系,区域环境科技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县科技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务局配合)(四十四)促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利用土壤污染防治巨大市场需求,鼓励相关环保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培育和扶持一批骨干、龙头企业,带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快速发展。采用“互联网”模式,有效链接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用户,促进专业机构的强强联合,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专用设备制造等产业链条式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人员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制定技术服务信用评价办法,定期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国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县食市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八、创新经济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四十五)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在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县政府通过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以及省、市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和试点示范等工作。统筹使用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经济补偿政策,对因替代种植或者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四十六)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统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衔接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发挥撬动投融资的作用。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农牧局、县金融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供销社、人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四十七)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2018年底前,列入省、市和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保率不低于60%。针对重点行业中近年发生的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完善的环境鉴定损害评估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价,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县基本建立起覆盖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县环保局、县金融办等负责)(四十八)强化金融信贷杠杆作用。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划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于“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于“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于“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者发行企业债券。(县环保局、人行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等负责)九、完善土壤环境法治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四十九)健全土壤环境法规体系。根据《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农药化肥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矿山尾矿库管理条例》、《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结合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地方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治理修复等技术规范。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县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与标准体系。(县政府法制办、县环护局、县质监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五十)严格污染防治监管执法。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推进环境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调查取证、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境执法用车,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依托市、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保、公安、国土资源、农牧、工信、安监等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地区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违法企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提高执法威慑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安监督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五十一)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各乡镇政府根据辖区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品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土壤污染事故损害鉴定与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十、明确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五十二)强化政府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确定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五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按照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明确相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分解量化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沟通、规划统筹、协调会商、联动执法、跟踪问效等制度,实现资源共享、污染共治、管理共抓,形成权责一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土壤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探索建立京津冀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五十四)探索成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国内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等领域的知名专家,为我县土壤环境建设建言献策,对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指导,与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北京爱土等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升土壤环境科学决策水平,保障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工作的正确方向;发挥行业专家影响力,积极推动我县土壤环境领域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各相关行业协会配合)(五十五)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县政府和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配合)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有关部门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该单位实施建设项目采取相关限制性措施。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委组织部、县环保局牵头,县监察局配合)(五十六)落实企业治污责任。自2018年起,各乡镇政府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驻我县的企业和县属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推动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人员行业自律机制,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有关责任方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五十七)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实现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五十八)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县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配合)附件:怀来县土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件:怀来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组长:王鸿飞县政府县长副组长:韩志明县政府副县长成员:康全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金融办主任祁志强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师永乐县发改局局长闻戎元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局长黄晓东县工信局局长高胜明县财政局局长高东升县审批局局长孙婧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董建勋县环保局局长侯鑫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王玉成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刘永权县水务局局长任春阳县农牧局局长张海峰县林业局局长李茂军县商务局局长肖振军县卫计局局长任桂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梁洪峰县安监局局长闫立斌县公安局副局长马志杰县供销社主任各乡镇乡镇长怀来县土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董建勋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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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1 16:12
  • 2018年佛山“三旧”改造新规:明确规定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
    2018年5月1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表示对于城市更新的供地方式,以及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城市更新工作,城市更新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持续系统推进。征求意见稿鼓励市场参与“微更新”,通过参与租金增值收益分成,探索历史建筑使用权出售或出租等多种方式,改善老城区环境,加强历史保护。更新范围城市更新范围本实施意见所指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活动。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2.人居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4.其它经市或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城市更新的情形。城市更新项目分类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式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式分为政府组织实施、自行改造两类。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组织实施;自行改造分为以下三类:由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人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合作实施:农村经济组织或原农村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在合作协议合作实施。供地方式城市更新项目可采用公开出让、协议出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式。涉及城市更新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其余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供地的,各区应加强对土地流转方向的监控,并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地价计收根据《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对于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作出以下规定:“旧厂房”更新项目一、“工业提升”类“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不计收地价款。工改总部经济用地、工改都市型产业(由各区政府认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不计收地价款;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0号)或《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9号)的规定,经批准可分割转让的情形,按照新规划条件下工业用途市场价的150%计收。二、“工改居”类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0%补偿;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以上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10%补偿。2、协议出让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50%计收;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90%计收。三、“工改商”类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60%补偿;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以上部分,按30%补偿。2、协议出让类: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率2.0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70%计收。“旧村庄”更新项目“旧村庄”更新项目,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旧城镇”更新项目“旧城镇”更新项目,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100%计收。公益性用地1、超出应无偿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面积部分,如属于“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按挂账收储标准补偿;如属于协议出让类,按协议出让标准免收同等面积地价。2、应无偿移交政府的公益性用地面积不足15%的部分,如属于“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该面积不予补偿;如属于协议出让类,该面积按土地市场价格100%计收。连片改造项目对于不低于300亩的连片改造项目,给予土地市场价格5%的奖励。注:本标准施行前,“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更新项目已经签订收储协议、协议出让类更新项目已经向国土部门递交出让申请,均可按各区原施行标准执行。涉及村集体用地需要村民表决的更新项目,本标准施行前改造方案已通过村民表决的,可按各区原施行标准执行。附政策原文内容: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公众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佛府〔2017〕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城市更新为抓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逐步搭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实现城市形态提升、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公共配套完善,着力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我局起草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现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一、公示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二、公示时间: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31日三、公示方式及地点:(一)网上公示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网站(二)公示意见反馈方式1、通过联系电话或网上公众意见留言栏留言;2、发电子邮件至邮箱fssjgzk@163.com;3、传真可发至0757-82285525;4、信件寄往“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办公室”,邮编:528000。四、联系人和电话: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陈先生83382001。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2018年5月17日附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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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1 11:08
  • 2018年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5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表示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原有土地在出让或划拨时签订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容积率所限定的建设总量。附政策原文内容: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利用市场存量土地,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培育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尽快完善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自有土地是指取得独立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城中村改造确权土地除外)。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单位或个人的自有土地符合以下条件可建设租赁住房:(一)在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为居住用地;(二)符合环保、消防、交通、文保、安全、教育等要求;(三)建设方案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四条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愿意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和经营的,应首先向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审后的项目报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由市政府批准并下达郑州市新建租赁住房计划,并将批准的项目纳入我市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管理。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土地进行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必须是本单位或个人现使用的、具有使有权且无权属纠纷的土地。应结合本单位长远发展综合考虑,优先保证办公、业务用地及生产用地需要,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六条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原有土地在出让或划拨时签订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容积率所限定的建设总量。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无容积率约定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列入郑州市新建租赁住房计划的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不再重新编制控规,但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建设手续。第八条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所建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年限同土地年限一致。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若办理不动产整体转移登记,不得改变原用途。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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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21 09:27
  • 2018年泰州市关于开展市级高标准农田零散地块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8年5月17日,泰州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级高标准农田零散地块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我市零散地块开发试点工作。《通知》对零散地块开发扶持政策做了明确。一是提高补助标准。据测算,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亩均投资至少要达到3000元。而现行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仅为1500元/亩,不能完全满足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在对我市零散地块地形地貌和面积、比重等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通知》将建设标准提高到4000元/亩,真正做到“化零为整”,建设条田方正的高标准农田。二是取消区级配套。零散地块开发项目,市财政按4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再硬性要求区级财政进行资金配套,减轻了基层财政负担。同时,鼓励各区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各区可根据项目区建设需求,自行确定投入金额。对区级财政自主加大投入的项目,市级在竞争立项时优先安排。三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市、区责任和分工,减少项目审批的环节和流程,将零散地块开发项目的评审、实施、验收等权限全部下放到区级,进一步调动基层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据了解,2016年,泰州市政府确定了到2020年全市新增高标准农田200万亩的目标;预计到“十三五”期末,全市累计将建成高标准农田409.95万亩,高标准农田比重达92.4%。据统计,全市剩余待建设耕地面积为33.7万亩,其中近一半为零散地块(指区域内集中连片的耕地面积≥200亩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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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1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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