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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合肥新建房政策:新上市住宅建筑层数原则上不高于24层
    2018年7月29日,据合肥市规划局透露,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打造错落有致、通透疏朗的空间形态,今后,市区新上市住宅项目,建筑层数原则上不高于24层,五县市原则上不高于20层。近年来,合肥市紧紧围绕“城市设计”与“城市双修”(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提升城市细节品质,塑造优美宜人的人居环境。目前,已经打造了芜湖西路、皖河支路、天柱路、习友路等精品道路,以及城隍庙、罍街、半边街、银屏街、新站黉街、巢湖半汤老街等一批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和亮点片区。城市建设品质、风貌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在部分片区的住宅项目中,也出现了容量过高、平面布局以及空间形态比较单调、天际线不丰富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精品城市”的打造。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打造错落有致、通透疏朗的空间形态,近日,合肥市规划委员会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就上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此次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和强度区分的研究,合理确定今后上市住宅地块的容积率,对开发强度过高片区的存量用地,要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按照要求,今后市区新上市住宅项目,建筑层数原则上不高于24层;五县市原则上不高于20层。对于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住宅项目,合肥市将结合城市设计研究成果,对空间形态布局、建筑容量、建筑层数进行总体把控,具体分析,以创造丰富的城市界面和天际线。同时,注重打造错落有致、通透疏朗的空间形态,避免建筑高度“一扎齐”现象的出现。此外,对于代建绿地(含公园、游园等)的景观设计,将合理配置乔木,做好乔灌搭配;从方便市民使用的角度出发,打造人性化的景观环境与开放化的公共空间,进一步提升城市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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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30 17:21
  • 自然资源部最新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何申报?(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做好管理工作。三点要求《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要求,在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研判和工作安排。要立足选址避让、采取工程技术等综合措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坚持补充耕地县域平衡为主、省域调剂为辅、国家统筹为补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决防止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为名擅自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使用标准,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要坚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严防违背自然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盲目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如何申报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涉及占用耕地省份和补充耕地省份,依照《办法》规定,为便于统筹安排,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原则上于每年一季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其中补充耕地需国家统筹的省,根据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可在三季度再申报一次。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和直辖市,应根据建设占用耕地需求和本省域内补充耕地能力,按规定的统筹补充耕地实施范围,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具备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条件的省份,可将“十二五”以来立项并验收合格在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且未用于省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含2017年1月1日前使用耕地开垦费以外资金实施的项目和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新增耕地,申请用于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保护要求,且集中连片、土壤肥沃、灌排良好、具备一定建设规模。如何合理确定规模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有关省和直辖市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进行审核论证,经审核论证同意的,由自然资源部形成审查意见,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规模和资金缴纳总额等,会同财政部呈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行文函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补充耕地统筹规模和有关要求。同时,自然资源部对申请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组织进行实地核实;涉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会同农业农村部进行实地核实。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在经核实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的新增耕地范围内,对照国务院批准的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提出年度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方案,明确可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和新增耕地规模,并按《办法》规定标准测算经费。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方案呈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同意后,由自然资源部函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用于统筹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规模和有关要求。如何监管有关省、直辖市建设占用耕地经批准由国家统筹补充后,自然资源部相应增加该省(市)补充耕地指标省级储备。同时,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加强对补充耕地的上图入库管理,做到项目信息完整清晰。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后,其保护责任纳入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省份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不再作为占地省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任务。在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和国家土地督察等工作中,发现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使用或新增耕地存在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该省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或承担国家统筹补充任务申请资格。相关解读: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了建设占用耕地跨省域补充的国家统筹措施。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办法》规定,日前下发了《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何意义?如何实施?应把握好哪些关键点?记者专门采访了自然资源部土地资源保护监督工作小组负责同志。记者:为什么实行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何重要意义?负责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内容,是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区域分布不均,随着补充耕地的持续开展,一些地方特别是直辖市和东部等省份,在本省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难以为继。为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定了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政策措施,出台了《办法》与《通知》。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三方面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统筹谋划耕地保护,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土地的利用与保护必须研判区域资源环境承载状况,必须通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通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三区三线”划定,实现严格保护耕地,严格集约节约用地。实行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从宏观战略层面,无疑会促进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区城协调发展战略实施。第二,有利于妥善解决保护与保障的用地矛盾。经济发达地区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尤为突出,我们要在严守耕地红线前提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合理的用地保障。实行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一项解决保护与保障用地矛盾的有效办法,避免了重点建设项目落地难或补充耕地“东拼西凑”、难见实效的困境。第三,有利于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源互补优势,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通过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把区域资金资源特点结合起来,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筹集更多资金。《办法》明确规定,收取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除一部分给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优先用于补充耕地外,其余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记者:如何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负责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涉及占用耕地省份与补充耕地省份,实施统筹总体分三步走:第一步,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占地省份与补地省份省级政府分别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包括占地省份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理由、规模、资金缴纳承诺等;补地省份申请承担补充耕地理由、承担规模、补充耕地项目情况、资金使用安排等。第二步,核定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有关省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形成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函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有关省份按确定的统筹规模和有关要求报批用地,应缴纳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上解中央财政。第三步,落实承担补充耕地任务。自然资源部组织对有关省份申请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进行实地核实,会同财政部提出统筹补充耕地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后,函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用于统筹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规模,相应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有关省份,有关省份做好承担补充耕地的实施管理工作。记者: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应注意把握哪些关键点?负责人:根据《办法》《通知》等有关规定,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要注意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限定在直辖市和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省,自治区不在申请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依照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确定。二是承担统筹任务的补充耕地必须是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的耕地,严防违背自然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盲目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三是综合考虑耕地类型、粮食产能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和支付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适当降低资金收取标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除一部分优先用于承担的补充耕地任务外,其余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四是跨省域补充耕地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不允许省际间自行交易。记者:跨省域补充耕地过程中,如何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负责人:跨省域补充耕地纳入现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体系。为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无论是占用的耕地,还是跨省域补充的耕地,都按照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分别建立指标库,并分项制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和支付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由国家统筹安排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总体平衡。因此,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或申请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可以是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三项指标一并申请,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项单独申请。记者:如何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信?负责人: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信,是实施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重要任务,也是关键环节。为此,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共同监管。自然资源部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加强补充耕地报部备案、上图入库管理,同时建立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信息管理平合,加强日常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管理与指导,做到选项严格、管理规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保证项目建设高标准、高质量。二是实地核实。对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所有项目,部组织实地核实;涉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会同农业农村部进行实地核实,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信。三是纳入考核。将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通过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和国家土地督察等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强化落实责任,务求实效,确保跨省域补充耕地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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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30 16:44
  • 安徽省机器人产业用地税收优惠及其他奖补政策汇总一览(2018-2025)
    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里面除了对安徽省机器人产业用地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要求外,还出台了具体的奖补政策。1.安徽省机器人产业用地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机器人产业发展用地供应,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机器人产业,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牵头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部门等)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牵头责任单位:省税务部门,配合单位:省科技部门等)2.安徽省机器人产业其他奖补政策(1)鼓励国内外知名机器人技术服务平台和检验检测机构落户我省。支持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200万元。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质监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等)2.鼓励本体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做强。对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五大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财政部门等)3.鼓励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商务部门等)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等)4.制定《安徽省工业机器人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对进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政策支持。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等)5.鼓励机器人向高端方向发展。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应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支持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支持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支持举办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等)6.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省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其所在地政府相应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7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及所在地财政分别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沪深港交易所上市不重复奖励)。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机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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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30 15:33
  • 2019第十二届武汉国际绿色建筑建材博览会
    2019第十二届武汉国际绿色建筑建材博览会The12thWuhaninternationalGreenBuildingMaterialExpo20192019第十二届武汉国际绿色建筑建材博览会,将于3月21-23日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汉阳)举办。武汉建博会已成功举办十一届,成为武汉地区建筑行业一年一度大型交流活动。主办单位:湖北省建筑节能协会、湖北省建材市场经营协会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湖北省建筑防水协会、湖北省玻璃行业协会湖北省林业产业促进会、武汉制冷学会、武汉市五金水暖商会湖北省地坪行业协会、武汉绿色建材产业协会、咸宁市建筑装饰协会湖北省空调施工行业协会、荆州市建筑装饰协会武汉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协会、荆门市建材流通协会武汉建筑装饰协会、武汉市东西湖区化工涂料建材协会武汉建筑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武汉铝业行业协会承办单位:湖北省科技进步促进会建筑工程技术与绿色发展专委会武汉风向标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持单位:湖北省房地产业协会、湖北省勘察设计协会、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武汉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武汉市贸促会、武汉节能协会■展会概况武汉建博会已成功举办十一届,成为武汉地区建筑行业一年一度大型交流活动,湖北省住建厅、武汉市城建委等相关领导每届亲临展会现场指导。2018第十一届武汉建博会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召开,展出面积2.5万㎡,展商500家。包括中建三局、宝业集团、华美节能、三星、杭萧钢构、美亚达集团、湖北一检、豪客太阳能、克宝装备、萨莱玛木屋、丽天防水、理想门业、旭雅铝业等中外名家荟萃,同期举办“装配式建筑、门窗技术、建材家居门店业绩倍增培训”等六大系列论坛,尤其是实施“免费大巴接送、包午餐”参观模式,湖北全省各地市县住建委、建筑节能办、装饰(办公室)协会、地产商、建材市场、产业园、建筑业协会、家居商会等近百个参观团前来观摩交流。■组织特色数据库邀约。2019武汉建博会拥有数万条精确观众数据库以及往届核心买家名录,采用呼叫中心、短信息、新媒体平台、朋友圈、Q群微信群等多渠道多方式邀约。利用武汉六号线直通武汉国博中心良好契机,精心组织观众到场。宣传推广。2019武汉建博会还将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中国建材装饰网、暖通空调网、筑牛网、装配式建筑网、武汉建设信息网等专业网刊以及展会、协会自媒体,本地武汉晚报、楚天都市报等主流传媒上发布会讯或刊登广告,篇幅达一千余,全面扩大、提升本届展会影响力。同时,在湖北各地建材市场、全国各地同类展会进行全方位地推。参观补贴。上届展会成功实施了“免费大巴接送、包午餐”参观模式,本届展会期间预计将派出300辆大巴到湖北省内各县市建设机构(建筑节能办)、建材市场、家居(商)协会、地产商、设计商、工程商、家装、大型装饰工程单位,夯实和扩大组团参观规模。配套活动。2019武汉建材装饰展拟定同期举办多场论坛:2019第5届装配式建筑发展与技术应用研讨交流会、2018制冷暖通空调新技术及建筑应用研讨会、2019湖北省建筑节能门窗技术研讨会、2019建材家居行业经销商业绩倍增培训会、2019地产全装修与定制智造产业发展研讨会等。■展览范围一、装配式建筑展区:装配式建筑设计、模块化建筑、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以及木屋木结构、钢结构、集成房屋等;二、建筑节能展区: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墙内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材料、保温一体化系统及其配套产品、建筑陶瓷外墙复合保温系统、新型建筑陶板及其配套产品和施工配套机具等;保温隔热材料:干粉砂浆、矿棉、玻璃棉、保温涂料、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膨胀聚苯乙烯、挤塑聚苯乙烯、泡沫玻璃、泡沫聚氨酯及设备、酚醛泡沫、隔热膜、各类保温砂浆、新型环保涂料、防水材料、屋顶及立体绿化材料等;三、暖通空调与舒适家居系统展区:中央新风换气系统;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系统;中央空调/风机/盘管/风管/风口/风幕等通风设备;中央吸尘系统、恒温恒湿系统、水处理技术、中央净水系统、末端净水系统;新风系统、空气检测与净化处理技术设备;供热供暖采暖技术及设备器材、地面供暖新技术及配套产品、自控设备与泵阀管等附配器材等;四、门窗展区:铝合金门窗、系统门窗、铝业型材、木门、移门、自动门、推拉门、防火门、防盗门、装饰玻璃、隔断、门窗配件、五金锁具、玻璃幕墙及设备;五、屋面与建筑防水技术展区:防水卷材、防水涂料、防水及堵漏材料、防水原辅材料、屋顶屋面技术、新型瓦材、基础设施及市政工程用防水材料,防水工程施工机具和应用技术等;六、地坪工业展区:地坪材料、地坪系统、艺术地坪、混凝土地坪施工设备、混凝土地坪原料、地坪机械、清洁设备、其它类等;七、定制家居及木工机械展区:定制家居、整木家装、整体空间、实木裙墙、楼梯、衣柜等整木定制,定制家居生产线、板式家居生产线、实木家居生产线、木门生产线、橱柜生产线、玻璃机械、楼梯生产线等木工机械,木门移门集成家居以及定制家居配件、木工机械配件等;八、装饰材料展区:卫浴/陶瓷/厨房配套设备、装饰五金/铁艺制品/护栏围栏、软装墙纸/布艺辅料、石材雕刻、装饰涂料/硅藻泥、智能家居、板材/地砖/地板铺装材料、集成吊顶/金属吊顶/软膜天花/阳光板及其它等。■参展费用(尊贵席位有限,请及早预定展位)1、国际标准展位9㎡国内收费RMB7200元/展位。室内特装展位(36㎡起租):收费RMB800元/㎡。国际标准展位9㎡境外收费USD2200元/展位。室内特装展位(36㎡起租):收费USD250元/㎡。(注:国际标准展位搭建配置包括三面围板、公司名称楣板、地毯、咨询桌一张、椅子两把、射灯两只、220V/5A电源插座一个,需特殊用电请事先说明,另行收费。特装展位不提供任何展具及设施,展馆收取的特装管理费、水电费由参展商自己承担。)2、技术讲座:企业20分钟收费5000元,纳入“绿色建筑论坛”中,详细资料备索。■会刊与展场广告○会刊:会刊除在展会期间广为发送给参观展会的专业观众外,还通过展会强大的专业观众数据库发送给未能参观展会的各地专业人士手中,他们可利用会刊迅速查找联络方法与服务内容。(会刊规格为140㎜×210㎜,广告费一律预收一次性付清;因故不能参展企业,可直接选择会刊及展场广告宣传。)○广告版位:封面-20000元、封底-15000元、封二-12000元、扉页-10000元、封三-10000元、彩色内页-5000元、黑白内页-3000元、整版文字-1000元○其它广告:请柬20000元/3万张;参观证15000元/独家;拱门5000元/个;展会现场桁架喷绘广告300元/㎡《详细资料备索》■参展程序1、参展手续:参展单位请认真填写《参展协议》与《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传真或快递至大会组委会,并于十日内将参展费用汇至组委会指定帐号,且将银行付款底单传真至组委会,以便确认参展资格。2、展位安排:组委会将依据“先报名、先付款、先安排”的原则。为保证展览会的整体形象,组委会有权对少量展位予以调整。3、会务安排:组委会会前30天将《参展手册》(有关日程安排、展品运输、酒店接待、展台搭建等事项)寄送至各参展商。4、组织宣传:报名后,请将公司标志、主要产品图片1张、企业简介(300字以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wh@vaneexpo.com,将用于组织专业观众宣传。■2019第十二届武汉国际绿色建筑建材博览会会务组织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汉口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401室邮编:430022电话:86-27-82439232传真:86-27-82439316联系人:李小凤138-8604-2587大会网站:www.was-expo.com电邮:wh@vaneexpo.com(展会宣传、参展推荐、产品推广,加微信:29034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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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27 10:21
  • 2018年8月起施行宁波统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新标准 住宅、商服比例最高
    近日,宁波市政府出台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办法,统一规范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出让金标准,2018年8月21日起施行。据了解,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为,商品住宅用地以独立宗地登记的住宅用地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的住宅用地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房用地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于商服、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它用地,则统一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商服用地补缴比例为50%,工矿仓储及其它用地补缴比例为40%,但各区已有规定高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此外,工业用地和容积率小于1的地块按土地面积、地面地价补缴,其余一律按建筑面积、楼面地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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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26 10:10
  • 蔬菜大棚属于设施农业吗?基本农田里能建蔬菜大棚?
    问题:蔬菜大棚是否属于设施农业?基本农田里能建蔬菜大棚、温室或看护房吗?解答:基本农田里能否建造蔬菜大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一、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均有明确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因此,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二、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规制,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因此,蔬菜大棚、温室或看护房,若属于设施农业,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三、温室、看护房等是否属于设施农业,应当具体分析认定。温室、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的用地性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标准进行认定。根据该标准,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依据上述分类标准,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可见,是否将蔬菜大棚等农业设施所占土地认定为设施农用地,应当依其是否固化、对土地耕作利用是否产生影响等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而言,不影响土地耕作,仅用于辅助农业种植的简易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但如果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或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已固化附着于土地之上,不易复垦,且对土地耕作利用产生影响的农业设施,则应当认定为设施农业,并对其用地进行严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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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26 09:28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征地吗?哪些机关可以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征地吗?哪些机关可以实施?一、报批、审批机关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至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首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征地拆迁都属于政府行为,开发商或个人征收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疑问就是属于违法行为。行政关机征地拆迁是有报批才有审批,征地批文更是公开透明,从中我们能了解征地的所有信息,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等,是否符合现实征收的状况,假如现实状况与批准文件不符,那么,行政机构很有可能存在征地拆迁违法行为。违法表现在少批多占行为。法律赋予批准之前的知情权。二、土地房屋调查确认法律依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款,关于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土地房屋调查确认是需要三方签字(所有权人、国土资源局、村委会),并三方人手各一份。法律赋予土地房屋确认权三、批准后的公告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实践中,很多地方以征地批准文件属于机密文件,你们没有资格看,就给予老百姓打发掉,真的是机密吗?我们想一想:地方效力高还是省政府国务院效力高?如果有批文的话,行政机构很乐意拿出来,嘴上还在说没办法,省政府同意征收,我们也是上至下派而已。因此,是否有依法批准文件我们不难分析出来。法律赋予的批准后知情权。四、土地房屋安置补偿方案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征地拆迁之中,拆迁方目的很明确,拿最少的钱,最快的签订补偿协议。造成各地方的安置补偿协议明显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严重降低老百姓的原有生活水平。多表现在威胁、恐吓、株连式、停水停电、口头承诺、威逼利诱等等手段。老百姓不懂法不要紧,可以去咨询并了解,切记怨天尤人、抱怨、埋怨,这种属于自杀行为,起不到任何作用。说法律没有用,伸出你的右手摸摸心,你用了吗?邻居们用了吗?法律是最后的救济。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必须书面告知,缺一不可。未见到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农民朋友们,法律赋予你们拒绝的权利。五、依法听证法律依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款,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实践中,很多地方老百姓听说开了听证会,但是参加的只有村代表而已,并冒名顶替签字并摁手印造假,更有甚者直接申请放弃听证会的权利,而老百姓一直蒙在鼓里。首先农民朋友们要知道我们的诉求是什么,假如针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并认为其补偿并不能达到原有生活水平,必须要申请开听证会,虽然现实不予以理睬,但这是我们每个公民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这也是为以后涉诉的证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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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25 14:20
  • 2018年江西吉安市因灾倒房重建补助标准:最高补助2.5万元
    2018年7月,吉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通知,对年内因灾倒房重建对象按照每户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等按照不低于2.5万元的标准给予重点救助,两类对象相比以前年度均提高了5000元以上补助。因灾损房维修按照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同时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一是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二是已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的;三是对倒塌的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四是对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重建的;五是进入敬老院供养的特困户;六是县城和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因灾倒房农户。据初步统计,年内近200户倒房对象将受益,在春节前将搬入新居。联系人:陈琳之吉安市民政局联系方式:822366513979658133>>如有赫山区农村产权交易、余江区农村产权交易、高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尽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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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25 09:00
  • 山西太原:土地交易二级市场试点,重点解决老工矿企业转型发展用地难题
    从山西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自去年全面启动土地交易二级市场试点以来,太原市通过降低交易门槛、允许分割转让、放宽抵押限制等举措,实现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量和成交金额的大幅上涨。土地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再交易,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交易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2017年初,太原市被列入全国28个国有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城市之一。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太原市允许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受让人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些措施突破了原有交易限制条件,大大降低了交易门槛,促进了土地交易数量和面积的大幅增加。截至目前,太原市共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15宗,面积39.26公顷,交易金额达17.24亿元;办理土地抵押104宗,面积365.5公顷,融资金额258.93亿元,同试点前相比,交易数量增加了5倍,面积增加了20多倍,融资金额增长93%。据介绍,下一步,太原市将通过土地交易二级市场重点解决全市老工矿企业转型发展用地难题,促进闲置和低效用地的盘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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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24 11:18
  • 江西:莲花国土局土地整治成效好,新增耕地12000亩
    江西省莲花县国土资源局积极发挥国土资源在脱贫攻坚战工作中的支撑和促进作用,以土地整治项目为重点,不断提升国土资源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服务保障能力。该局按照“先造地、后用地;先做加法、再做减法”的用地思路,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耕作条件,促进农业增产增收。通过对山、水、农、林的联合土地整治,在升坊镇花园村通过重建神边山塘和完成200亩的旱改水项目,大大改善了农民的耕作条件,花园村600多亩田地从此可种植双季稻,60多户200多人受益,一亩为农户增收500余元。积极推进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为脱贫攻坚争取更多的资金,改善了农村生存、生产、生活的条件,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平台,同时为贫困户的增收增加了新的渠道。截止目前,该县已落实土地整治项目36个。其中完成土地开发项目30个,已竣工验收并新增耕地12000亩,土地整理项目5个,建设规模40000亩,增减挂项目1个,建设规模达55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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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24 11:10
  • 什么样的房屋能纳入拆迁范围?原来是这三类,快看看你家有吗?
    随着城镇一体化建设的逐步提高,农村土地被征收是常有的事,而一旦征收,就会涉及到补偿的问题,那什么样的房屋能纳入拆迁范围?原来是这三类,快看看你家有吗?这三类房屋会被纳入拆迁范围:一、村内街道绿化,现在来说农村村子里的街道进行栽植绿化,以及道路扩展等情况,二边的方式妨碍的要进行拆迁。二、村里修新的公路,基本上现在路开始加宽,对于这样的情况很多,对于两旁的房屋进行一定的拆迁。三、村里房屋统一规划,村子内房屋进行统一规划,对于房屋以及土胚房进行拆迁。这种情况农民们都会收到拆迁补偿等相关通知。涉及到新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因此这一地段上的房屋很有可能被拆迁。靠着关系来获得的一些本属于村集体的宅基地,将被无条件收回,甚至房屋也会被拆除。未使用的宅基地。村民申请下来之后,一直没有将宅基地投入使用,已经荒废2年以上的,也将被收回。涉及到新农村房屋统一规划建设,因此这一地段上的房屋很有可能被拆迁。补偿标准:具体的补偿方案有两种,一种是村集体统一建设房屋,按被拆房屋的面积兑换,其中包含天井的面积;另一种是按镇上房价来,每平方补偿1000元。只要能够证明这是属于自己家庭所有的,也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以上三类房屋,就是今年拆迁的重点对象。对于房屋拆迁的问题,大家持不同观点。虽然拆迁后可以获得一部分补偿金,但是土地不仅是居住的地方,还是农民辛苦劳作的工作室,没有了土地就相当于半失业了。如果是你,你是否愿意接受这样的拆迁和补助标准呢?1、农户家里的宅基地由于规划已经被纳入年度拆迁计划,村民已经被告知拆迁及补偿相关通知的。2、村民申请下来之后,一直没有将宅基地投入使用,已经荒废2年以上的,也将被收回。3、村里分散供养的低保户、五保户等经济困难人群和老人。这些人家的房屋很多都是集体出资修建供他们居住的,一旦这些人过世,房屋和所属土地都将被重新收回,以供下一批需要救助的人使用。如果你家房子也面临拆迁,并且是属于最后2种情况,都是可以获得不菲的赔偿金的。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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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23 17:06
  • 土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计算的?为什么有的人土地确权面积一样,补偿标准却不一样?
    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确权结束了,而在确权期间,难免会遇到土地征收的情况,为此补偿成为了农民们最关心的问题,不过,在补偿时,为什么有的人土地确权面积一样,补偿标准却不一样?那土地补偿费是怎么算的?土地补偿标准: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中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林木、果树等地上物需要根据树龄、是否在盛果期等因素来估算。菜地、大棚要看年产值,大棚还要补偿地上物的建筑重置成本。具体要看当地的征收拆迁公告的规定。各地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大家都知道,补偿金额的多少是由确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有效人口数量来决定的,所以大家在登记人口的时候除了正常存在的人员。下面这几种情况也一定要写上,因为他们也属于大家庭的一员。户口落在大城市的大学生一般农村学生在外读大学不容易,毕业后都想找一份好工作,因为大城市的条件要比农村好不少,所以许多农村学生选择把户口落到大城市里,这样不仅可以继续接受良好的教育,毕业后也能在大城市找一份相对好点的工作,所以在土地确权的时候可以写上外迁大学生,一点要备注清楚。女儿嫁到外地女儿既是娘家人,也是婆家人,登记的时候只能选择一方进行登记,这个就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了。新出生的婴儿很多在登记土地确权人口的时候,都会忽略掉新生儿,但是新出生的婴儿其实也算一口人,所以大家别忘了登记。大家一定要依法进行土地确权,在公示环节一定要看清楚土地确权面积、成员登记是不是完整,是否有错误,如果有错误一定要及时的更正,争取一次性把确权工作做好,如果后期才发现确权有问题,那么这个事情就难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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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23 16:53
  • 深泽县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深泽县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县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机制,加快我县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需要,根据《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泽县县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不含各类保障性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缴纳和管理使用。第三条配建教育设施包括居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包括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配建小学建设资金和配建初中建设资金。第四条居民住宅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或达不到我县规定的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分别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规划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分别按照幼儿园28元/平方米、小学60元/平方米、初中32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其中:(一)居民住宅建筑面积不足16.2万平方米的,不需要配建教育设施,应当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120元/平方米。(二)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6.2万平方米(含)不足36.4万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并缴纳配建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92元/平方米。(三)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6.4万平方米(含)不足80.5万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并缴纳配建初中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32元/平方米。第六条根据县规划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下列情况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再缴纳相应的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其中:(一)周边无幼儿园服务的独立地段,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5万平方米(含)不足16.2万平方米,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二)周边无小学服务的独立地段,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4.3万平方米(含)不足36.4万平方米,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建设资金。(三)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5万平方米(含)及以上,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四)根据规划需要,居民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1万平方米(含)及以上,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第七条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深泽县地税部门负责收缴。开发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标准,依据县规划部门出具的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书面意见和教育部门核算的缴纳金额,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由地税机关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住宅项目,地税部门要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住建、国土等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其按标准足额缴纳。第八条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全额缴入县级国库,统筹安排用于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或者按照经县财政评审的建安成本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以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需要。第九条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区域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需要居民住宅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同时承担周边其他居民住宅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而超出本项目应配建教育设施规模的部分。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的,经教育部门认定后在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说明。因配建教育设施办学轨制原因自然上浮的,不属于超规模配建教育设施。第十条县教育部门根据下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和补偿计划,以及县财政部门预测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收入预算,提出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第十一条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对于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造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对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如有高邑县农村产权交易、深泽县农村产权交易、赞皇县农村产权交易、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尽请咨询高邑县农村产权交易、深泽县农村产权交易、赞皇县农村产权交易、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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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23 09:58
  • 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有哪些?(附原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改革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保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的指导性文件。《改革方案》明确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改革的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并就抓好组织实施提出工作要求。《改革方案》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划转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保证,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改革方案》提出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4条原则,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坚持为民便民利民。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推进办税和缴费便利化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两头跑”、“两头查”等问题,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和缴费成本,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使人民有更多获得感。坚持优化高效统一。调整优化税务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增强政策透明度和执法统一性,统一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服务标准,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协同稳妥。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国税地税机构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做到干部队伍稳定、职责平稳划转、工作稳妥推进、社会效应良好。《改革方案》强调,通过改革,逐步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增强税费治理能力,确保税收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夯实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改革方案》提出,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采取先挂牌再落实“三定”规定,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接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先把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税务局改革做稳妥再扎实推进市(地、州、盟,以下统称市)税务局、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税务局改革的步骤,逐项重点工作、逐个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完善加强党对税收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确保税务系统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优化税务系统党的领导组织架构,完善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健全党建工作机制,税务总局承担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负责指导加强各地税务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群团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形成各级税务局党委与地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共抓党建的合力。《改革方案》对税务部门领导管理体制作了规定,明确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并着眼建立健全职责清晰、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制度机制,在干部管理、机构编制管理、业务和收入管理、构建税收共治格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晰了税务总局及各级税务部门与地方党委和政府在税收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工作的统一管理,理顺统一税制和分级财政的关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改革方案》还就完成新税务机构挂牌、制定新税务机构“三定”规定、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推进税费业务和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强化经费保障和资产管理、清理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等重点改革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并明确了相关保障措施。要求各省、市、县税务局按期逐级分步完成集中办公、新机构挂牌并以新机构名义开展工作。从严从紧控制机构数量,进一步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做到机构设置科学、职能职责清晰、资源配置合理。同时,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要求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业务,优化完善税收和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更好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改革方案》强调税务总局要抓好统筹,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要全力支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省税务局要精心组织实施,并从提高政治站位、严明纪律要求、开展督促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等4个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确保各项任务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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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23 08:41
  • 2018年潍坊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准备这样实施!你怎么看?(附征求意见稿)
    2018年7月16日,潍坊市农业局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表示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22日,将向潍坊市征求意见,快来看看将怎么实施?附原文内容: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9号),市农业局起草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22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wfjghtk@126.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潍坊市农业局2018年7月16日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地流转出去,实现了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顺应了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三权”分置找到了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有效办法,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托管等,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三权”分置具有开放性、社会性,实现了土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三权”分置促进了农村分工分业,外出务工农民安心进城,新型职业农民茁壮成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解决了农村“谁来种地”的问题。“三权”分置放活了土地经营权,实现了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二、准确把握“三权”分置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二)基本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选择权,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法保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垮,耕地不能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探索创新,总结形成适合本地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三、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完善“三权”分置办法,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证,要始终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一)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要依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互换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负责)(二)依法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造成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受到损害。鼓励农民集体依法行使监督权,防控土地流转风险。(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成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将所有权证书发放到农民集体手中,保护好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加快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为建立现代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提供基础支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四、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无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土地承包权。(一)依法维护承包农户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土地承包权自愿有偿退出试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二)巩固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加大未确权村工作力度,实现应确尽确,搞好档案管理,健全承包地数据信息,提高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和变更登记业务,实现登记管理的常态化,进一步释放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档案局等负责)(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所有涉农县市区都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配备必要办公设施,保障工作经费,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镇街建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明确成员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配备调解人员。村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五、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核心是放活土地经营权。要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益。(一)平等维护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土地经营主体申请,镇(街)人民政府初审,由县级农经部门核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作为土地经营主体依法流转(承包)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后,享有土地经营权益的凭证。在不违反流转合同约束条款的前提下,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在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经营主体有权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流转土地被征收的,经营主体有权按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自建生产性设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经承包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经营主体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二)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托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引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建立土地流转价格监测机制,防控土地流转风险,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从事非农建设。探索完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风险保障金制度,实现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有效监控。(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负责)(三)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放活方式。引导农户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实现按户连片耕种,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引导土地经营权向种田能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建设为农服务中心,搭建为农服务平台,开展服务托管、劳务托管和订单托管等不同模式的托管服务,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供销社、市邮政公司等负责)六、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落实党中央“三权”分置决策部署作为政治责任,摆到重要位置。要重视各级农业经管队伍建设,增强对“三权”分置工作的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努力营造完善“三权”分置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和村级组织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其对“三权”分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政策执行力。(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侵害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密切关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措施。>>如有潍坊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潍坊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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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20 15:29
  • 代征地是什么意思?是建设用地吗?有补偿吗?补偿标准是多少?
    在国家计划建设公园、绿地时,难免会出现周边马路、房屋等代征收的问题,而跟以往征收模式相比,此类比较少见,那代征地是什么意思?是建设用地吗?有补偿吗?补偿标准是多少?代征地指的就是城市建设用地,具体是指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由建设单位给原用地者补偿,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的公共用地。比如马路边上有一个破房子。一个水塘。或者一个土堆等等。现在城市规划这个地方建立个公园,规划内的地,就是代征地。目前,北京、上海、探圳等很多地方立法中都有城建用地由建设单位代征的规定。在城建财力不足和开发商实际受益的情况下,由开发商代国家征地制度的存在今后仍有其合理性。立法上不能丝毫不反映代征地及及其各方后续权利义务。现实已有很多纠纷产生,因此,在房地产法上,必须区分清楚什么是“毛地”、“净地”和“代征地”。依照法律惯例,通常所说建设用地合同中的“土地”用语为“毛地”,即包括“代征地”。净地不包括代征地需要另外指明。一些合同中的熟地则是指是否含配套设施,而非代征地。国外也有公用代征地的一些基本规定,并且有些国家,比如英国,还有专门的所占征地比例的限制。让各方当事人事先明确代征的权利义务和比例,是市场机制的基本规则,也有利于鼓励开发商做公益贡献。不能把这些基本的物权权利类型,完全留给地方立法或行政法规。物权法至少应规定“公用土地的代征人对代征地有优先使用权。在城市公用道路和设施废弃无用的情况下,原为公用代征地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归代征人”。征地补偿:代征地费用确定有两种方法:1、参考基准地价评估,根据新的基准地价体系中的熟地价和毛地价水平,经过修正可得出征地费用。2、根据代征地上的房屋现状按照征地拆迁政策进行评估。这里参照住宅用途和非住宅用途房屋拆迁的有关法规,代征地费用可表达如下:(1)代征用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用地现状代征地楼面费用=区位价格;现状容积率调整系数;房屋现状用途调整系数;位置临路修正系数地上物补偿价格该公式主要参照非住宅拆迁补偿办法(2)代征用城区范围内住宅用地现状代征地楼面费用=(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格该公式参照住宅房屋补偿款公式确定。K值为容积率调整系数,基准地价.基准房价以及k值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地上物的补偿,参考多数项目的拆迁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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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20 09:54
  • 山西:不按期限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将纳入诚信黑名单
    从太原市政府网获悉,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经营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太原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出台《太原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经营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表示不按期限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将纳入诚信黑名单。该《办法》适用于城六区范围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连地带房一起出租的情形。《办法》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经营应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义务人为出租方,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法》中所指的国有土地年租金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获取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部分。城六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年租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也可委托区国土资源部门代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持行政执法证对国有土地年租金进行征收和稽查时,出租方、承租方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抗拒执法。出租人不按期限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由市发改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市财政部门、区国土资源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国有土地年租金收取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纳入基准地价体系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调整一次。国有土地年租金按有关规定缴入市级财政,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征收的国有土地年租金按属地原则分区统计,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成,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办法》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因兴办国家支持的养老、旅游、文化创意等建设确需改变出租土地用途的,在5年内可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按新用途使用土地;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因国家建设需要调整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对出租人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行为按年计收国有土地年租金并建立台账,对面积、用途、金额等情况进行核实。相关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须符合哪些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超过20年。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需要签订合同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出租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1、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2、土地位置、面积、四至界线。3、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及编号。4、出租用途。5、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6、出租期限。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应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土地所在地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申请。2、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有地上附着物的,提供地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5、其他应当依法提供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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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9 17:01
  • 农民开荒的土地,可以土地确权和享受农业补贴?
    2018年底农村土地确权将全部完成,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土地将朝着精细化管理方向发展,全国的每一块土地都会有明确的权责属性,然而,越来越多的农民关心自己开荒的土地权属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增加农业用地面积,国家提出保护开荒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出“谁开荒,谁收益”政策,鼓励农民适当开荒有种植条件的土地。在最新修编的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开荒土地规定如下: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关于开荒土地的权属问题,各地解决方案都处于探索阶段,但从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对于开荒地的处理情况看,多数地区未把开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到农民头上,而是采用集体土地出租给农民耕种,这一部分土地也是无法享受农业补贴。这片土地不属于你,属于国家的。按照土地资源法的规定,任何土地都是国有,私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像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可以去当地的国土部门办理。这个土地所有权性质,如果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给村上签有承包合同的话,原则上土地使用权是归村集体的;如果当时签有承包合同,而且承包合同的年限还没有到期的话,那这个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你家的。开荒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边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就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第五十九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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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9 12:00
  • 什么是黑土地?如何保护?《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给出了答案!
    什么是黑土地?黑土地的保护对粮食安全、生态环境有着重要影响,但近年来,受过度开发、建设占用、化肥农药污染等因素影响,东北地区黑土地呈现“变瘦、变薄、变硬”的特点,那么如何保护?为此,吉林出台《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并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最终这样定义黑土地——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黑色或暗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土地,具体包括黑土、黑钙土、草甸土、暗棕壤等土壤类型。条例将我省黑土地分为重点保护类和治理修复类两种类型,明确了我省中东西三个区域各自的保护重点,中部地区强调对耕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东部地区强调对耕地、林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西部地区强调对耕地、草地、湿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沿江河流域对冲积形成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同时,对质量严重退化或者污染严重的黑土地作为治理修复类,明确了法律规范。此外,《条例》将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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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9 10:28
  • 棚改贷款情况如何?审批权限收了没?看国开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怎么说!
    近日,棚户区改造政策出现变化,国开行总行回收了棚改项目的合同审批权限,此前在分支行可以签订的,现在必须总行审批。那棚改贷款情况如何?审批权限收了没?看国开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怎么说!棚改贷款合同审批权限收归总行了吗?市场最关注的便是国开行总行上收棚改贷款合同审批权限一事。国开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根据国开行现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贷款合同的审批及签订权限均在分行,目前没有任何调整变化,合同审批权限仍在分行,不存在总行上收棚改贷款合同审批权限的情况。同时,按照国开行制度规定,贷款合同审批前要对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贷款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由总行、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把关。“近期,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精神,落实有关监管要求,国开行将合同审查权限统一到总行,主要是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避免各地政策把握不一致,集中到总行统一把关。”国开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说。国开行棚改贷款是怎么做的?棚改安置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新建安置房、政府购买或组织居民购买安置房、纯货币补偿。2014年,国开行成立专门机构,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国开行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4年以前,国开行支持的棚改项目安置方式主要采取新建安置,纯货币补偿比例一般控制不超过20%;2014年年末,随着房地产形势变化和国家棚改安置政策调整,纯货币补偿比例一般控制不超过40%。“2015年至2016年,根据去库存任务要求,国开行在住建部指导下,对接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大对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支持力度,做好货币化安置与去库存衔接。”国开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这位负责人说,2016年下半年以来,国开行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原则,配合地方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对于商品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支持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棚改贷款基本情况及成效如何?据国开行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5、2016、2017年国开行分别发放棚改贷款7509亿元、9725亿元、8800亿元。截至今年6月末,累计发放棚改贷款38684亿元,其中今年发放4609亿元。这位负责人说,棚改可以增加土地供给、促进土地集约利用,调节房地产市场结构,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从国开行支持的棚改项目初步分析,预测通过棚改可腾空土地350万亩左右,如按12年平均出让测算,平均每年可出让30万亩,占全国住宅用地供应量的25%;容积率也从改造前的0.4,一般提高到1.5左右。在国开行的支持下,内蒙古阿尔山、包头北梁、黑龙江“四煤城”等一大批重点难点棚改项目完成搬迁改造,全国超过2100万户居民“出棚进楼”。截至今年6月末,国开行棚改贷款对中西部累计发放贷款21000亿元;对东北地区累计发放贷款3400亿元。“多年来,国开行以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有工矿、林区、垦区、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等困难地区给予政策倾斜,确保棚改资金用在最急需的地区。”国开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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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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