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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门商品房现售新规即将出台:实行备案制、车位不足1:1,限购一个!10月1日起执行
    7月17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办法》指出,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或者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车位(库)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根据该《办法》,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持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中分为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及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办法》提出现售商品房要求,对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未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未售出商品房,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销售。《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办法有关内容从其规定。该《办法》还对现售条件、车位(库)现售要求、信息公示要求、现场查看要求、现售备案受理程序、现售备案变更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网上操作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具体公告全文如下:关于征求《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局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起草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如对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7月16日至7月31日期间,致电或来信来函反馈,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传真:3831628地址: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邮编:529000电子邮箱:jmzjfck13@163.com联系电话:38316351、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或者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车位(库)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职责分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商品房现售管理的工作,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第四条【现售条件】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实测),其中车位(库)已依法取得权属登记;(五)拆迁、征收安置已经落实;(六)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已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不得现售情况】下列商品房,不得现售:(一)被依法查封、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二)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三)依法不得销售的。第六条【办理现售备案所需材料】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一)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1);2.《房源信息表》(样式详见附件2);3.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4.《商品房现售方案》(样式详见附件3);5.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属于车位(库)的,同时提交《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7.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证明(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或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等有关资料),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8.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办理现售备案手续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9.涉及拆迁、征收补偿或者竞配建、自持的,需提交落实证明文件;10.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1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二)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2.《房源信息表》;3.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4.《商品房现售方案》;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证明,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7.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办理现售备案手续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8.涉及拆迁、征收补偿或者竞配建、自持的,需提交落实证明文件;9.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10.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本项只需在项目首次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提交。第七条【车位(库)现售要求】现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现售的车位(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现售的车位(库)实行处理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项目预售和现售时,提交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应当对现售的车位(库)处理方式、拟处理时间、销售均价范围、租赁均价范围进行承诺,并按照承诺处理现售的车位(库)。第八条【车位(库)现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车位(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工作,并在小区出入口、小区车库出入口、每幢房屋出入口、物业公示栏和商品房销售现场等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关于拟销售/租赁车位(库)的公告》(样式详见附件4),并做好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的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起始时间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第九条【信息公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八条做好商品房销售现场及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的信息公示工作。第十条【现场查看要求】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准予商品房现售备案之前,应当派至少2人到商品房销售现场及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查看信息公示情况,并在《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填写现场查看意见,同时填写《现售商品房项目信息公示情况》(样式详见附件5)。《商品房项目信息公示情况》作为该项目现售备案的审核材料之一;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现场查看的,委托服务单位应当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监督。第十一条【现售备案受理程序】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发出《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6),将现售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并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公示备案结果和房源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说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办相应的材料及手续,办结时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正之日开始计算。第十二条【现售备案变更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对已经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依法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确立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变更:1.《商品房现售备案变更申请书》(包括商品房项目基本情况、变更理由和依据、变更内容等,样式详见附件7);2.《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3.变更后的《房源信息表》;4.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变更后的《商品房现售方案》;6.经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价格变更的,提交商品房价格备案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7.涉及现售商品房转自用房、分拆或者合并的,提交涉及变更单元的《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8.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涉及现售商品房面积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部分的《商品房权属登记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落实书面通知买受人等有关工作;9.经户政部门批准,涉及现售商品房门牌变更的,提交门牌变更证明文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现售备案变更受理程序】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变更申请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变更,重新发出《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现售备案证号可以保持不变),并在《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上标注首次备案时间以及变更相关信息,同时,在系统公示现售备案变更结果和变更后房源信息;对不符合备案变更条件的,应当一次性说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办相应的材料及手续,办结时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正之日开始计算。第十四条【现售商品房要求】对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未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未售出商品房,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销售。第十五条【现售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办法】江门市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现售合同备案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执行。第十六条【网上操作程序】商品房现售网上操作程序按照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系统设置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现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采取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等措施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有关内容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房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江建〔2013〕194号)等原规定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江建〔2013〕194号废止。附件:1.江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2.房源信息表3.商品房现售方案4.关于拟销售/租赁车位(库)的公告5.现售商品房信息公示情况6.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7.商品房现售备案变更申请书附件下载.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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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8 08:52
  • 2018深圳土地用途新规: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发布
    7月16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印发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对深圳市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土地用途为居住的通名一般为城、村、园、苑、院、府、楼、庄、居、阁、庭、庐、里、坊、邸、轩、亭、寓、筑、舍、台、馆、花园、厦、大厦、广场、家园等;而土地用途为非居住的通名一般为楼、厦、大厦、园、公寓、苑、坊、城、都、广场、中心、基地、园区、工业区、工业园等。同时,根据最新规定,深圳市“城”、“村”、“大厦”、“花园”、“广场”等字样都不能随便用于建筑物命名,需要符合相应要求。其中,“城”指的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用途建筑物(群);“村”指的是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花园”指的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含屋顶绿化)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厦”、“大厦”为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群);“广场”指的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群)。此外,文件还对山庄、别墅、中心、基地、园、园区、工业园、工业区等建筑物通名要求作出了明确划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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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8 08:37
  • 阜阳界首入选国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什么好处?将怎么改?
    近日,农业农村部确定全国50个地市、150个县(市、区)为2018年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界首市名列其中。其中,阜阳界首市入选!成为试点后,有什么好处?中共中央、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改革目标: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自去年被确定为全省首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以来,界首市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出台了《界首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从制度上赋予普通农户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设立土流网——界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全省率先建立市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和互联网土地金融体系,形成面向全国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建立集体经济发展平台,成立147个村集体公司,通过“八个对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2017年该市减少集体经济空壳村25个,94.5%的村有集体收入。同时,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按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固化股权、按股分红”的方法,推动由农民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向按股共有转变;每年设立720万元村集体经济专项引导资金,推动“三变”改革。界首市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将先行试点,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改革的路径,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带动面上改革,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基础。看看界首市将怎么改?1、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2、以成员股为主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3、成员身份如何确认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4、出具股权证书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5、探索股份有偿退出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6、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相关推荐:颖上县农村产权交易、阜阳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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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7 11:51
  • 2018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方案:4类重点对象可获补助 最高可获2.65万元/户
    2018年7月13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发布《2018年广西第一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表示2018年,广西将面向4类重点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任务56455户,其中,南宁市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3030户。此次危房改造要求抓好风貌特色塑造,农房建设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农户根据《实施方案》,此次广西针对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计划总投资33.87亿元,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5万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6455户。其中,南宁市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3030户,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2625户,低保户等3类重点对象任务405户。经测算,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每平方米平均造价1000元,按每户建房60平方米计算,户均投资6万元。在资金筹措使用方面,广西将通过“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本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将严格按照“一卡(折)通”渠道,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农户(集中统建的除外)。历史文化名村等不得拆建《实施方案》中,还提出要科学制定村庄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结合乡土特色建设,引导农户选用富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农房设计标准图集和当地建筑材料,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风貌。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其他村落内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其他重要传统建筑等不得拆建,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同时,《实施方案》中确定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优先将2018年脱贫摘帽县、村和脱贫人口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范围。在同等条件下,对这4类重点对象中的水库移民危房贫困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农村贫困无房户,以及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等予以优先安排。计划于今年底前开工建设为了让困难群众早日住上干净舒适的“安全房”,广西将按步骤实施农村危房改造。7月上旬为前期工作阶段,将做好危房等级评定、规划选址、危房改造对象确定、补助资金筹措、村庄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危房改造协议签订等工作。按照工作计划,广西将于2018年7月逐步启动项目建设,2018年底前全面开工,2019年5月底前全面竣工。2019年5月至7月为竣工验收阶段,要求各市要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列入2018年度脱贫摘帽任务计划的县、村和脱贫人口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验收工作,于2019年5月30日前完成其他危房改造验收工作。广西将于2019年7月组织开展全区范围的交叉验收。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2.65万元/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1.5万元/户时间安排2018年7月上旬逐步启动项目建设2018年底前全面开工2019年5月底前全面竣工2019年5月至7月竣工验收阶段附原文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第一批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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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7 09:58
  • 聊城农地“三权”分置意见:2020年全市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率达到50%以上
    近日,聊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正确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到2020年,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基本形成;全市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率达到50%以上。近年来,伴随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2017年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突破275万亩,占农村家庭承包耕地的比重达到37.77%,农村土地流转呈现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趋势。总体上,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趋于稳定和完善,“三权”分置格局已初步形成,但还存在“三权”界限不清、权利主体不明、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我市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得到切实保障,农户承包权得到有效落实,土地经营权得到充分放活,“三权”关系基本理顺,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得到充分发挥,基本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三权”分置格局;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生力军和主力军,初步构建起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全市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率达到50%以上,实现村(社区)有服务站点、乡镇(街道)有服务中心、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有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体系。根据实施意见,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核心是放活土地经营权,要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如有聊城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聊城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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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6 10:40
  •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出台,2018-2022年有效!
    日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土地供应实施办法》出台了,适用于杭州市轨道交通三期工程涉及的地铁车辆段、地铁站点,开展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该《办法》2018-2022年有效!第一条为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助推城市绿色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的《浙江省杭州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创新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轨道交通三期工程涉及的地铁车辆段、地铁站点,开展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综合开发。加强规划统筹,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运用节地技术,实施立体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二)安全利用。发挥轨道交通建设主体作用,规划、建设全程参与,施工、交通、环保等要求同步考虑,轨道交通场站建设、运营、维护等功能优先保障。(三)公开择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差别化供地、规范化服务、精细化管理助推集约化用地。第四条新建地铁场站实施综合开发利用的,分别采取以下供地方式:(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二)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可以协议方式供应。(三)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经营性地上空间,可带技术能力要求、建筑设计方案、场站施工方案等条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供应时,可将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及运营的技术能力纳入竞买人(投标人)资格要求。(四)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或与地铁场站有地下连通要求的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与其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必须整体规划、一体设计,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时序上必须统筹建设的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第六条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负责对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利用地块组织专业论证,经论证确属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市轨道办在媒体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批准。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经营性地上空间,由市轨道办提出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及运营技术能力作为竞买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在媒体上一并公示。第七条市轨道办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及运营技术能力的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竞买(投标)资格证明。意向竞买人(投标人)须提交竞买(投标)资格证明和其他竞买(投标)相关材料,参加地块竞买(投标)。竞买人(投标人)必须独立参加地块竞买(投标),竞得土地后,如需项目公司开发的,应是全资子公司。第八条新建地铁场站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经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明确地上、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办理划拨供地手续。(二)经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轨道交通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报经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规划条件并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指标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三)公开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地上空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条件并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指标,经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土地出让地价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组织评估,报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研究确定。第十条带条件公开招拍挂出让的地铁车辆段综合开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单宗土地用地规模,因盖板区综合开发必要的配套要求,可以在不超过盖板区用地面积10%的前提下,安排落地区用地进行规划利用。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相关土地使用标准。市区范围内地铁车辆段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的,单宗住宅用地规模不得超过300亩,涉及商业商务、住宅等混合用途的,住宅用地规模可以按照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核算。第十一条新建地铁场站综合开发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受让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小于等于30万平方米的,受让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4年内竣工;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受让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4.5年内竣工。地铁场站施工工程应与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推进、优先建设,前款建设周期的期限从市轨道办认定的地铁场站建成之日起算。第十二条鼓励地铁场站用地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本文件下发前,轨道交通建设主体通过划拨方式已经取得的地铁场站用地,根据规划可兼容商业商务等其他功能和用途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供应。第十三条地铁场站用地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分层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十四条对已实施预留工程的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公开出让后,预留工程可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完善审批手续。移交给土地受让人的预留工程建设成本,由土地受让人承担。具体由轨道交通建设主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预留工程建设成本审核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由土地受让人将该笔费用直接支付给财政认可的账户。第十五条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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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6 09:57
  • 居民楼土地证到期能续期吗?需要交钱吗?国家最新政策是什么?
    近日有网友在线留言:“网友留言咨询:居民楼(地类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证到期能续期吗?要交钱吗?国家相关最新政策是什么?”对此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了回复。回复如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实行不动产登记后,原来的房产证、土地证还有效吗?实行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发生买卖、赠与、继承等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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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1 09:36
  • 2018年内蒙古落户新政:农牧民可以零门槛落户城镇
    2018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实施方案》,这标志着农牧民可以零门槛落户城市啦!方案确定,加快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对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实行零门槛落户城镇政策,全面落实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及技术工人零门槛落户政策。就各部门如何推进相关工作,确保进城农牧民进城后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方案进行了一一明晰:——强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居住证制度覆盖城镇全部未落户常住人口,大幅提高居住证发放量。以居住证为载体向未落户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及办事便利,鼓励呼包鄂三地居住证互认。(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科学规划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保障教育资源供给。加强随迁子女就学工作,落实“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两免两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坚持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自治区人社厅牵头,自治区民政厅配合)——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保障范围,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切实改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特殊行业住房困难职工的居住条件,确保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研究出台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自治区住建厅牵头,国土厅配合)——不断提升新市民融入城市能力。落实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牧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5年行动计划,构建贯穿农牧民生产生活全过程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推动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比照全日制教育享受职业教育“两免”政策。(自治区人社厅牵头,教育厅、财政厅、农牧业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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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1 09:24
  • 关于兴文县成贵铁路兴文段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成贵铁路兴文段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兴文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成贵铁路兴文段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新建成都至贵阳铁路乐山至贵阳段(乐山市、宜宾市段)土地复垦方案》,监测与管护费为弃土场0.0318万元/亩,弃渣场0.0274万元/亩,制梁场0.0376万元/亩。临时用地复垦、权属调整、移交过程中的群众信访、矛盾纠纷调查处理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文县人民政府关于成贵铁路兴文段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为切实做好成贵铁路兴文段临时用地复垦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成贵铁路和兴文县实际,现就成贵铁路兴文段临时用地复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复垦政策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铁路和机场建设办公室《推进成贵铁路征地拆迁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6年7月29日)、四川省铁路和机场建设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成贵铁路四川段建设专题会议纪要》(川铁机建阅〔2018〕2号)、《关于成贵铁路临时用地复垦等工作推进专题协调会议纪要》(宜宾市铁路建设办公室2017年10月19日第2期)、《关于加快推进成贵铁路宜宾段建设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宜宾市铁路建设办公室2018年4月13日第2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6月批复的《新建成都至贵阳铁路乐山至贵阳段(乐山市、宜宾市段)土地复垦方案》。二、复垦工作职责分工(一)成贵铁路公司是成贵铁路临时用地复垦工作责任主体。按照谁用地、谁复垦原则,成贵铁路公司牵头组织临时用地复垦工作,负责委托施工、监理、设计等复垦相关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实施复垦工程中科学文明施工,对复垦方案有变化的临时用地督促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编制新的复垦方案;协助地方各级政府处理好复垦工程建设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按进度拨付复垦工程费用。(二)中铁二院负责提供成贵铁路兴文段境内每个取土场、弃渣场、弃土场、桥梁预制场的设计(含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用地数量。(三)成贵铁路兴文段施工单位是成贵铁路兴文段临时用地复垦工程实施主体,负责按照已批复的复垦方案开展复垦工作;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有变化(遗漏、增加)的临时用地编制新的复垦方案。(四)县铁建办负责协调兴文段复垦有关工作;负责签订兴文段大临用地复垦工作协议;负责划拨复垦资金等。(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农业、林业、环保、水务、铁建、乡镇开展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指导乡镇政府开展已验收复垦临时用地后期监测、管护、移交等工作。(六)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兴文段临时用地为林地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验收。(七)成贵铁路兴文段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已验收复垦临时用地后期监测、管护工作;负责组织村组实施土地复垦后权属调整、移交原土地承包权人;负责接受群众信访、调查处理群众矛盾纠纷等工作。三、大临用地复垦资金来源及费用支付(一)大临用地复垦资金来源。根据2016年7月29日省发改委(省铁路机场办)推进成贵铁路征地拆迁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设计规模以内的大临用地(取土场、弃渣场、弃土场)、大临设施用地(桥梁预制场)复垦所需资金由成贵铁路征拆资金承担。(二)大临用地复垦费用支付。资金拨付流程:市铁建办按第三方审价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的复垦工程费用全额拨付至各县(区),各县(区)在资金到位后先行划拨资金总额的50%至成贵铁路公司,待各县(区)与施工单位签订完成复垦协议书后再行划拨资金总额的45%至成贵铁路公司;剩余5%资金待复垦验收通过后划拨至成贵铁路公司。成贵铁路公司按照工程管理要求,按进度拨付复垦工程费用给施工单位,临时用地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工作经费及后期监护费用(复垦方案中的监测费、管护费)由市铁建办全额拨付至县区铁建办,用于支付土地复垦验收后的监测及管护费用。四、复垦工作要求(一)中铁二院提供成贵铁路兴文段境内每个取土场、弃渣场、弃土场、桥梁预制场等大临用地设计用地数量,出具设计(含变更设计)图纸。(二)成贵铁路公司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复垦方案,统计沿线县区境内每宗大临用地复垦费用,提供大临用地复垦数量和费用清单。(三)施工单位清理每宗临时用地(分大临用地、小临用地)的设计面积、协议面积、费用支付等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铁建办确认。(四)施工单位可编制每宗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实施方案,征求县国土、林业、环保、水务、农业、乡镇、村组意见并完善后实施。(五)县铁建办与成贵铁路施工单位签订成贵铁路兴文段大临用地复垦协议。(六)施工单位立即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复垦方案,对已不再使用的临时用地实施复垦。对复垦方案有变化(遗漏、增加)的临时用地需重新编制复垦方案,并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实施。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复垦工程。(七)施工单位按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完成用地复垦,自查达到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复垦完成后由县政府组织验收。县国土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环保、水务、林业、农业、铁建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村组现场验收。临时占用林地的,施工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由县林业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交还原林权人用于林业生产,保持林地用途不变。(八)临时用地完成复垦验收后,由县成贵铁路兴文段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组实施土地复垦后权属调整、移交原土地承包权人。县铁建办将复垦方案中的监测费、管护费全额拨付至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已验收复垦临时用地后期监测、管护工作,支付土地复垦验收后的监测及管护费用。根据《新建成都至贵阳铁路乐山至贵阳段(乐山市、宜宾市段)土地复垦方案》,监测与管护费为弃土场0.0318万元/亩,弃渣场0.0274万元/亩,制梁场0.0376万元/亩。临时用地复垦、权属调整、移交过程中的群众信访、矛盾纠纷调查处理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大临用地复垦有关其他事项(一)关于租地面积问题。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及租地费等应据实按照耕作面积计算。(二)关于面积减少问题。临时用地复垦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实施,取弃土场、桥梁预制场临时用地复垦后耕地面积少于复垦方案耕地面积的(主要因新建挡土墙、排水沟、生产道路、水池等造成),对减少的耕地面积按“只补不征”方式参照成贵铁路兴文段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统一征地年产值1450元/亩的22倍计算,折合47.84元/m2;非耕地按耕地标准减半23.92元/m2)一次性补偿。因为丈量方式造成面积少于耕作面积的,按照等比例减少原则分摊到户。补偿费用列入成贵铁路征拆资金。(三)关于地类改变问题。施工单位与被占地村组所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中对地类未进行分类,只作兑现农户补偿款依据,复垦后要按照勘界公司提供的地类划分退还村组。地类有争议的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认。对复垦方案中明确水田复垦为旱地、水田复垦为林地、旱地复垦为林地的,按1880元/亩标准一次性补偿农户。补偿费用列入成贵铁路征拆资金。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水田复垦为旱地、水田复垦为林地、旱地复垦为林地的,由施工单位按1880元/亩标准一次性补偿农户。根据《新建成都至贵阳铁路乐山至贵阳段(乐山市、宜宾市段)土地复垦方案》,土壤培肥平均标准为95.27元/亩,以发放补助方式,由施工单位支付土壤培肥费用委托农户进行土壤培肥。(四)关于施工单位垫资大临用地费用清算问题。鉴于大临用地数量是按照隧道、桥梁、路基取弃土量分别进行设计,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一使用,因此原则上以施工标段为单位进行大临用地费用清算。复垦方案中的大临设施用地、取弃土场面积(实际用地勘界面积)超出设计(含变更设计)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用地补偿费用由用地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地方只承担设计(含变更设计)范围内的大临设施用地和取弃土场用地补偿费用。超出部分的用地补偿费用可按比例(超出用地面积除以复垦方案中的用地面积)乘以实际补偿费用(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费用)确定。(五)关于到期续租问题。已到期的取弃土场、桥梁预制场尚未开展复垦工作或复垦工作未结束的,各施工单位需继续办理续租手续,租期时限应与地方政府商定。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如超出设计规模的、不及时开展复垦、复垦工程工期超计划工期、因工程质量或擅自改变复垦方案等原因未通过复垦验收的,续租租金由施工单位承担。(六)关于大临设计选址造成道路改移问题。符合取弃土场、桥梁预制场等大临用地设计选址造成道路改移的,参照成贵铁路正线工程道路改移实施办法,经五方签字确认,成贵铁路征拆资金承担改移道路用地补偿费,施工单位承担改移道路工程费用。(七)关于不复垦问题。部分临时用地地方政府提出不复垦的,应在施工单位开展复垦工作前按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临时用地相关协议,可不开展复垦工作。六、关于小临用地复垦工作(一)除取弃土场、桥梁预制场以外的拌合站、施工工场(工人驻地、钢筋加工厂、小型预制场、炸药库等)、施工便道等其它小临用地复垦工作,由各施工单位制定复垦实施方案,经乡镇、村组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林业局)备案。施工单位小临用地复垦后交还村组,施工单位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终结协议。(二)经协商,施工单位可将小临用地委托临时用地产权单位(村组)复垦,双方应签订小临用地委托复垦协议,施工单位按协议支付复垦费(参照宜叙高速公路项目按15元/平方米标准),受委托人负责完成复垦工作。(三)小临用地复垦资金和续租租金由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四)小临用地青苗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及租地费等应据实按照耕作面积计算。临时用地复垦后要按照勘界公司提供的地类划分退还村组。因为丈量方式造成面积少于耕作面积的,按照等比例减少原则分摊到户。地类有争议的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认。七、本实施意见出台前施工单位与临时用地产权单位(村组)已达成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八、未尽事宜,收集汇总后报市铁建办和成贵铁路公司另行研究。>>如有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筠连县农村产权交易、兴文县农村产权交易。兴文人民政府201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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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0 11:36
  • 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有什么区别?承包方式都有哪几种?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那么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有什么区别?承包方式都有哪几种呢?一、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有什么区别?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工程范围:工程总承包是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进行全过程的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单位仅对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其他阶段的承包任务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负责。(1)工程开展程序不同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可以不依赖完整的施工图,当完成一部分施工图就可以对其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建设周期。(2)合同关系: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有两种可能,即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或者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签订合同。而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种类型:(1)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导井和地下道);桥梁、港口和岸上建筑(码头、栈桥、疏浚防波堤);飞机场、导弹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动力工程;仿历史或名胜古典建筑工程等。(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炼钢厂、化工厂、化肥厂等。(3)制造业工程。如造纸厂、纺织厂、机器厂等。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比较:(1)工程开展程序不同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可以不依赖完整的施工图,当完成一部分施工图就可以对其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建设周期。(2)合同关系: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有两种可能,即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或者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签订合同。而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3)分包单位的选择和认可:一般情况下,当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时,分包合同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但每一个分包人的选择和每一个分包合同的签订都要经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认可,因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要承担施工总体管理和目标控制的任务和责任。而当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时,分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由业主认可。(4)对分包单位的付款:对各个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以由业主直接支付。如果有业主直接支付,需要经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认可。而当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时,对各个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一般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5)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样,既要负责对现场施工的总体管理和协调,也要负责向分包人提供相应的配合施工服务。对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某些设施和条件,如搭设脚手架、临时用房等,如果分包人需要使用,则应由双方协商所支付的费用。(6)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合同价格::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中一般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用(通常是按工程建设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百分比计取),而不需要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这也是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标可以不依赖于施工图纸出齐的原因之一。分包合同一般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三、施工工程的承包方式都有哪几种(一)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包方式按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划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设全1.这种承包方式由于多家联合,资金雄厚,技术和管理上可以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有能力承包大规模的工程任务。同时由于多家共同协作,在报价及投标策略上互相交流经验,也有助于提高竞争力,较易得标。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外国承包企业与工程所在国承包企业联合经营,也有利于对当地国情民俗、法规条例的了解和适应,便于工作的开展。(2)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承包方式1.计划分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计划部门分配建设工程任务,由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在我国,曾是多年来采用的主要方式,随着改革的深化已为数不多见。2.投标竞争通过投标竞争,优胜者获得工程任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这是国际上通行的获得承包任务的主要方式。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从以计划分配工程任务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实行投标竞争为主的承包方式。3.委托承包委托承包也称协商承包,即不需经过投标竞争,而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签订委托其承包某项工程任务的合同。4.获得承包任务的其他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此外,依国际惯例,由于涉及专利权、专卖权等原因,只能从一家厂商获得供应的项目,也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的实施,可以视不同情况,由政府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指派适当的单位执行承包任务;或由主管部门授权项目主办单位(业主)或听其自主,与适当的承包单位协商,将项目委托其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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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0 09:08
  • 天津工业园区围墙整治方案:3年将撤销116个工业园
    2018年7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天津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对现有31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瘦身”。计划经过5年努力,工业园区(集聚区)减少至49个工业园区和130个片区。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按照五年计划、三年行动的总体要求,根据天津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布局调整方案实施分步治理:2018年,保留49个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整合35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10个工业园区(集聚区);2019年,整合2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30个工业园区(集聚区);2020年,整合71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76个工业园区(集聚区)。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为切实做好我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按照《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本市“一基地三区”定位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目标,积极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该保留的保留、该整合的整合、该撤销取缔的撤销取缔,全面推动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加快工业布局优化,加速工业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努力打造创新型、开放型、生态型工业园区,为天津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载体支撑。二、治理目标全市现有31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其中国家级10个、市级42个、区级93个、区级以下169个。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五年计划、三年行动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布局调整方案实施分步治理:2018年,保留49个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整合35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10个工业园区(集聚区);2019年,整合2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30个工业园区(集聚区);2020年,整合71个工业园区(集聚区),撤销取缔76个工业园区(集聚区)。经过五年努力,全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减少至49个工业园区和130个片区,对因规划调整造成现状与规划要求不相符合的19个工业园区(集聚区),作为长期治理任务,先保留现状、控制发展,再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撤销取缔,使我市工业布局更加合理,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倒逼工业园区绿色发展,实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质量、生态环境质量同步提升,促进工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三、主要任务(一)整合一批工业园区(集聚区)。参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以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为主体,输出品牌、管理和服务,通过委托代管、合作共建、“一区多园”等模式,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工业园区(集聚区)进行空间整合和体制融合。对暂时难以整合的,由属地政府加强管理,根据规划分类施策,对能够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部分予以整合,对不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部分列入撤销取缔范围。(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二)撤销取缔一批工业园区(集聚区)。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的工业园区(集聚区)予以撤销取缔,取消其名称,撤销其管理机构,收回各项管理权限。园区内符合规划的企业作为零星工业用地予以保留;园区内不符合规划的企业全部做到“两断三清”,由园区严格管控;对具备拆除条件的及时组织拆除,防止回潮反弹。(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三)提升转型一批工业园区(集聚区)。各有关区人民政府针对保留和整合的工业园区,制定全区工业园区产业升级计划和每个工业园区的产业升级计划,要突出绿色发展、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坚持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增强园区承载能力。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盘活闲置土地等方式,推动工业园区(集聚区)产业升级。加快完善园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固体废物处置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工业园区(集聚区)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未安装运行在线监控装置的,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或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等)(四)理顺工业园区体制机制。建立“一个发展平台、一个管理主体、一套班子队伍”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协同、服务便捷的运行机制。对国家级工业园区,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规范设置管理机构。对市级及以下工业园区,在清理、整合的基础上,通过委托代管、合作共建、“一区多园”等方式设置统一的管理机构,推进管理机构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并设立。工业园区管理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充分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推动工业园区跨区域合作,完善财政分享和考核共计等政策,整合发挥先发工业园区的创新创业优势和后发工业园区的空间优势,促进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形成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互补优化。(责任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务委等)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需根据我市工业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规划调整方案分步实施。市级建立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推进机制,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协调、联合会商、制定标准、指导推动、督查考核,共同解决我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重大问题报市政府协调解决。各有关区成立本区工作推进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二)强化规划引领。对现有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凡布局不合理、功能重复、土地资源浪费的,进行整合;未进行规划环评或长期得不到开发、项目资金不落实的,坚决予以撤销取缔,依法收回所占用土地;擅自进行扩建的部分,一律予以核减,依法收回所占用土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布局规划,且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充分利用,经论证确需扩建的,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三)落实属地责任。有关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递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递交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时限,压实责任。各有关区、街乡镇建立工业园区(集聚区)治理工作台账,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单位,分解治理任务,落实治理措施,建立清单式管理和销号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如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四)严格考核问责。实行“月督导、季通报、年考核”,按时间节点推进治理工作。发现存在申报不实、弄虚作假、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等问题的,对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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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09 14:49
  • 2018年辽宁户籍新规:就业、就读、购房、租房满半年就能申办居住证
    2018年7月,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出台12项户籍管理新举措实施细则,表示在前期推出十项便民利民服务举措的基础上,新制定了此规定,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就业、就读、购房、租房满半年就能申办居住证。1.居住证办理条件放宽在辽宁省内群众已办理暂住登记,并提供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证明之一的,即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具体解读:就业是指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条件之一。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购房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租赁房屋是指租赁具有使用权,且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私有成套房屋或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2.户籍业务时限缩短最快当场办结统一户籍业务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派出所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需走访调查和审批的当场办结。3.高校毕业证可落城镇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具体解读: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大专以上学历包括:国民教育序列的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形式。4.取得职称可落城镇户口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具体解读: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5.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及配偶、子女、父母可落城镇户口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具体解读: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凭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6高校录取新生在校落集体户口取消省内生源户口迁移限制我省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含省内城镇地区生源),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可以在学校集体户办理落户,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地址为学校集体户,取消省内城镇地区生源不办理户口迁移的限制。7.购房手续可作为落户凭证办理购房落户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8.夫妻双方都可单独落户省内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其配偶落户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房屋所有权人应一同到场。9.单位办集体落户可上门办理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上述单位人员集体申请落户的,所在地派出所应上门办理。10.户籍业务取消现场填表群众签字确认即可各地应明确办理户籍业务的申请书、申请表格的电子版样式或纸质版样式,由户籍民警打印或填写,群众签字确认即可,取消群众现场填写申请书和申请表格。11.户籍业务可选“邮寄到家”服务省内各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提供“邮寄到家”服务,由群众自愿选择并签订同意书,承诺邮寄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由本人承担。12.户籍业务可微信或APP咨询、投诉2018年7月底前,省内各市公安局均建立“网上户籍窗口”微信公众号或APP。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APP查询各类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的办事指南,可以预约办理各类户籍业务,可以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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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06 15:28
  • 2018年甘肃民乐县农村空置危房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6月末,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政府发布农村空置危房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实施方案,表示宅基地复垦费用原则上参照土地整治项目,按4000-6000元/亩予以补偿。附实施方案原文内容:民乐县农村空置危房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张掖市农村空置房屋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农村空置危房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和利用方式,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优化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格局,提升国土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益,为加快全县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进程奠定坚实基础。二、工作目标按照“拆除危房、占新拆旧、一户一宅、搬迁复垦、明确范围、按期完成”的工作方针。开展农村空置危房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同步推进其他空置房屋和宅基地有偿退出,探索建立农村旧宅基地复垦、退出长效机制,依法消除一户多宅,不断改善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确保耕地面积只增不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三、基本原则(一)群众自愿,因地制宜原则。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对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分类处置,具备复垦条件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对确实不宜复垦为耕地的,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园则园、宜开发则开发、宜生态则生态。(二)危房拆除,占新腾旧原则。以空置危房拆除和宅基地有偿退出为重点,统筹推进空置房屋拆除和安置区住房建设工作,搬迁后群众原有的宅基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耕地等资源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增减挂钩,占补平衡原则。将满足和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条件的拆旧地块纳入增减挂钩实施范围。(四)有偿拆除,保障权益原则。在支持农村空置危房和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同时,鼓励群众自行拆除空置房屋后将宅基地及附属设施占地通过工程措施进行复垦。对积极拆除空置房屋及附属设施,并进行复垦复绿的,经验收合格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和奖励。(五)协作推进,公开公正原则。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空置危房拆除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的实施主体,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共同推进退出复垦工作。各镇和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建立管理台帐,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精准管理,拆除和复垦处置要实现人、地一一对应。农村空置危房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严格执行统一标准,违法、违章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腾退时限、腾退标准、补偿奖励政策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拆除复垦范围(一)全县范围内所有空置危房和宅基地全部列入拆除退出范围。(二)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获得安置住房的农户,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必须在搬迁入住稳定脱贫后,由各镇在群众自愿基础上,组织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危旧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三)常年在外定居、务工、创业的农户,原有旧房常年闲置的,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由所在镇政府鼓励拆除。(四)已搬迁入住农村小康住宅楼的“一户两宅”农户,由镇、村组统一规划新建集中仓储和养殖小区后拆除原住房。(五)其他自愿拆除旧房并退出宅基地的。(六)已拆除旧房自愿退出宅基地的,鼓励退出。五、验收标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全部拆除(包括住房、厨房、圈舍、厕所、花园及硬化的院场和道路等),复垦后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要求。六、实施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各镇组织召开镇村两级动员会,深入宣传空置危房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镇要以村为单位,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本辖区内空置危房和宅基地地点、数量等基本情况,对符合退出复垦条件的将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和非搬迁户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同时制定三年工作计划分步实施。(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二)组织实施阶段县国土局在各镇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危房拆除占新腾旧、增减挂钩占补平衡、有偿拆除保障权益、协作推进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民乐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明确空置危房拆除及复垦范围、复垦后耕地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资金筹措和调整方案、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及使用方案等内容。各镇按照方案立即启动空置危房和宅基地退出复垦工作,做到合理合法,减少纠纷,消除矛盾。空置危房拆除工作于2018年6月底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户旧房拆除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根据入住时间分年度完成;非搬迁户空置房屋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分年度同步推进。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确保施工环境良好,做好拆除垃圾、附着物清除外运工作。拆除区的土地整理和复垦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拆除区复垦地块的耕地质量和数量,并落实好耕作主体和后期管护责任。(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各镇人民政府)(三)检查验收阶段每年度农村空置危房和宅基地退出复垦工作结束后,抽调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对照各镇有偿退出复垦工作台账、年度计划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兑现补偿费用和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扶贫办、县督查考核局、县统计局、县农委、县水务局、县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七、政策措施(一)土地政策1.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于搬迁腾退后集中连片的旧宅基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腾出后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易地搬迁安置。结余指标在甘肃省增减挂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所得收入由县财政部门统一专账管理,优先用于危房和空置房屋拆除、宅基地复垦补偿和新建安置区建设。2.搬迁入住农村小康住宅楼的“一户两宅”农户,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以村组为单元,就近规划连片建设集中仓储和养殖小区,同时拆除原有旧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优先办理农村小康楼不动产权证。.严格控制“一户两宅”,对腾退或改造为仓储设施、农具存放场地和养殖小区的旧宅基地,国土部门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农村小康楼不动产权证;对不腾退复垦或改造的,不得为农村小康楼办理不动产权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有偿转让旧房拆除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平台公司按照自愿的原则,流转或者有偿取得拆除后的土地经营权。(二)补偿和奖惩措施各镇人民政府积极动员群众退出空置房屋和宅基地并实行奖励措施。1.空置房屋拆除费用参照《甘肃省建筑抗震加固预算定额》房屋拆迁计价确定,原则上按照土木结构住房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住房90元/平方米、附属用房30元/平方米计发。2.宅基地复垦费用原则上参照土地整治项目,按4000-6000元/亩予以补偿。3.鼓励村组及农户对原有宅基地进行复垦,复垦后达到耕种条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拆除费用的50%给予奖励。4.拆迁腾退后需要对相邻农户围墙进行加固改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补助(原则上每米不超过30元)。5.凡属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搬迁入住稳定脱贫后未完成旧房拆除的,已分配的安置房暂不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得享受补偿奖励政策。6.待国家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结束,对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实施后,优先为旧房拆除农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但“一户两宅”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7.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拆除旧房、宅基地复垦补助奖励费用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中统筹列支;不足部分和非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奖励补偿费用由县住建局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资金中统一列支。(三)产业扶持对于相对集中连片搬迁的地方,按照土地承包责任制将土地集中起来开发管理,重点推行大户承包、股份合作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经济产业;其他农户可根据意愿委托集中管理经营或者自行发展设施农业、订单农业、林果经济林等产业。(四)优先享受退耕还林(草)政策对于有意愿造林的农户,优先将复垦后的土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计划,享受相应的政策。(五)优先支持“三变”改革农村空置危房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是全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的有效实践。要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入手,采取存量折股、增量配股等形式,推动农村资产股份化、土地股权化,资源变股权,让沉睡资源活起来;采取集中投入、产业带动、农民受益等方式,实现资金使用的效益最大化,资金变股金,让分散资金聚起来;通过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让资金在市场中流动起来,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实现增收致富。八、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切实把农村空置危房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并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为加快农村空置危房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建设美丽宜居村庄,成立民乐县空置危房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协作,扎实推进工作顺利实施。(二)创新工作机制。立足实际,大胆探索,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通过流转或其他方式,有偿取得农民宅基地及退出复垦的土地。各镇要确定推进试点,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以村为单位试点和在条件成熟的村全面推广相结合的办法,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拆除及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进程。要结合国家拓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政策机遇,积极探索由县级平台公司统一流转经营腾退复垦后的土地的模式,农户复垦后的土地作为股金资本进行入股,参与盈利分配,实现农民当股东、年年能分红的目标。(三)加大宣传力度。相关部门和各镇要进村入户开展政策宣传,向群众告知腾退范围、腾退时限和腾退奖补标准等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率。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做法,通过对耕地管理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户持续增收、农村生态宜居、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四)强化督查考核。将农村空置危房和宅基地有偿退出复垦作为重点考核内容,采取“月调度、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办法,建立督办问责机制,每季度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排名通报,对工作进度缓慢、配合不力、把关不严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延伸阅读:民乐县隶属于甘肃省张掖市,地处祁连山北麓,河西走廊中段,张掖市东南部,县境东与山丹、永昌二县接壤,南与青海省祁连县、门源县相连,西南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交界,西和西北同张掖市甘州区毗邻。地理坐标在东经100°22’59”~101°13’9”,北纬37°56’19”~38°48’17”之间。东西宽73.8公里,南北长95.4公里,总面积3678平方公里(2013年)。人口23.08万(2013年),2007年,民乐县实现生产总值16.58亿元。民乐县有海潮湖生态度假区、扁都口生态休闲旅游区、土牛城遗址等著名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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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06 11:12
  • 2018年天津市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需要什么条件?(附补贴标准)
    今年天津市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里面对天津市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作出了调整,那么2018年天津市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需要什么条件?补贴标准是多少?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需要什么条件?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二)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300元(含);(三)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四)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是多少?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7元。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每月最低可申领多少补贴?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每月315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285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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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06 10:55
  • 2018年满足哪些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天津市)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那么2018年满足哪些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一、哪些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二)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家庭享受民政部门特困救助待遇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重大疾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重残或双残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5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三)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四)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已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实物配租补贴。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时,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同时应当有明确的监护人。监护人(家庭)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申请人与监护人共同分摊监护人(家庭)的住房面积符合条件的,上交监护人(家庭)的住房或存储监护人征收(拆迁)补偿费、住房等价款后,共同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二、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自行负担多少租金?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承租家庭,其自行负担的租金标准为平均每月每平方米1元。所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与承租家庭自行负担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给予租金补贴。三、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二)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75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三)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四)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四、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是多少?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1元。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1元。五、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每月最低可申领多少补贴?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每月60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555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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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06 10:47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如何跨省域调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那么具体如何操作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第三条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区域统筹,精准扶贫。聚焦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调动各方力量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合作共赢。国家下达调剂任务,确定调剂价格标准,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各有关省(区、市)统筹组织本地区跨省域调剂有关工作,并做好与省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协调。(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帮扶地区要把决胜全面小康、实现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好帮扶责任。深度贫困地区要把握地域差异,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因地制宜实施复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防止盲目推进。第四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确定调剂规模、激励措施和监管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资金收取和支出。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平衡调剂节余指标和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责任主体;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调剂计划安排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鼓励多买多用。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将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下达有关省(区、市)。有关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将跨省域调入、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明确到市、县。第六条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深度贫困地区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帮扶省份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批建新方案,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将需要调剂的节余指标和资金总额函告国土资源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国土资源部根据备案情况核销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核定复垦和占用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以及规划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规模调整数量,并将核销结果抄送财政部。第七条帮扶省份要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扩张,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水平较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确有不足的,可以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少量增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用于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国土资源部在核销各省(区、市)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时,对涉及的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以及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统筹解决。第三章资金收取和支出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调剂资金总额,收取有关省(区、市)调剂资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调剂资金额度,收取有关市、县调剂资金。收取的帮扶省份跨省域调入节余指标资金,纳入省级财政向中央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中央财政。第九条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调剂资金总额,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下达7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调剂资金金额向深度贫困地区拨付。待完成拆旧复垦安置,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并经国土资源部确认后,财政部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下达剩余3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向深度贫困地区拨付。调剂资金支出列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第十条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根据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上述标准。第四章节余指标调剂实施第十一条深度贫困地区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切实做好搬迁群众安置。第十二条帮扶省份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按照经批准的建新方案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进行建设。第十三条深度贫困地区实际拆旧复垦耕地面积和质量低于国家核定要求的,以及帮扶地区实际建新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超出国家核定要求的,应通过补改结合、提质改造等措施满足国家核定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节余指标调剂监管平台。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建新方案应实时备案,确保拆旧复垦安置和建新精准落地,做到上图入库、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电子监管码,对节余指标调剂进行动态监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拆旧复垦安置方案、建新方案,需标注使用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第十五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手段,对拆旧复垦农用地和耕地等进行核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和实地抽查,对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工作开展日常监测监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报告抄送财政部。发现弄虚作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的,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停止拨付并扣减调剂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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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06 10:40
  • 怎么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办理程序是什么?收费标准如何?
    对于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是可以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的,具体可参看《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那么怎么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办理程序是什么?收费标准如何?申请条件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承载状况、耕地后备资源条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潜力等,分类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1、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由于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2、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限于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等领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批准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其中,有关省根据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和补充耕地能力,提出需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分次申请;直辖市根据建设占用耕地需要和补充耕地能力,提出需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每年申请一次。2、国土资源部组织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的评估论证,汇总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会同财政部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复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筹规模以及相应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收费标准如何?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以占用的耕地类型确定基准价,以损失的耕地粮食产能确定产能价,以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确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对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按规定适当降低收取标准。1、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2、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3、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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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06 10:36
  • 权威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政策汇总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经在试点入市了,而其使用权抵押贷款政策成为了关键一环,那么具体有哪些政策呢?这个我们可以参看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来看:1、什么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2、哪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贷款?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这里具备入市条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3、哪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1)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2)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3)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4)擅自改变用途的;(5)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4、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还要满足哪些条件?(1)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并可办理抵押登记;(2)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3)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4)具备入市条件的,应具备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等;(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5、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会核实哪些内容?(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2)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合法的还款来源;(3)抵押财产是否真实有效、产权清晰并取得合法权证,相应手续是否合法齐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4)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是否合理;(5)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用途管制;(6)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当地流转交易政策规定,是否容易处置变现,是否存在影响抵押财产处置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6、怎么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抵押登记申请书;(2)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3)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证书;(4)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2020年土流网联合支付宝开发了全新的针对农民的金融产品——土流普惠(了解详情请点击:https://m.tuliu.com/finance/zt?channel=000023)。在土流普惠进行信用贷款,手机申请,三分钟到账,随借随还。是农民朋友急用钱的便捷选择。>>推荐阅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哪些?入市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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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06 09:52
  • 2018年陕西汉中镇巴县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补助标准:每亩补助多少钱?哪些人可获得补助?
    2018年6月末,镇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镇巴县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表示将对一户多宅、自愿腾退旧宅基地的用户实施腾退复垦,且腾退的可根据实地测量面积每亩补助5万元。附原文内容: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巴县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泾洋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镇单位:《镇巴县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8日镇巴县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快旧宅基地腾退,实现占补平衡势在必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陕西省实施办法》《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陕扶办发〔2016〕17号)《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有关要求,全面消除“一户多宅”,确保易地扶贫搬迁、避灾生态搬迁及其他搬迁户拆旧复垦。按照政府引导、镇村参与、腾退户为主体,适当补助、分类施策,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严格标准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快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确保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不断改善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努力提高搬迁入住率和群众满意度。二、腾退对象(一)“一户多宅”腾退。历年来农户依法申请新宅基地后建设新房,未拆除旧宅的;易地扶贫搬迁、避灾生态搬迁及其他搬迁户未腾退旧宅基地的。(二)自愿腾退旧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危旧房屋;全家常年在外定居、务工、创业,自愿拆除旧房并将宅基地交回村集体的;村集体以外人员合法继承房产,自愿腾退旧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的。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动员。由各镇(办)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国土局、县文广旅局配合,进村入户开展政策宣传,向群众告知腾退范围、腾退时限和腾退奖补标准等,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二)组织实施。县、镇、村三级成立专项工作队伍,分解任务,夯实责任,明确时限,全面推进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对完成腾退复垦、通过验收的,各镇(办)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复垦地块交回村组管理使用。对已享受搬迁政策且已实施搬迁拒不腾退的依法启动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三)检查验收。由县国土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对各镇(办)腾退复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通报排名。四、补助标准对符合腾退对象达到复垦验收标准的,根据实地测量的腾退面积,按每亩5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资金来源为腾退的土地交易收益和易地扶贫搬迁腾退奖补资金。鉴于旧宅基地腾退工作量大,任务艰巨,镇(办)、村的工作经费由县级统筹,依据实际完成的农村旧宅基地腾退面积予以计提镇(办)、村10000元/亩(含拆旧、复垦资金),由镇(办)统筹安排使用;增减挂钩办公室(以下简称:增减办)外业调查、方案编制、检查验收等工作费用县财政局据实保障。自身腾退复垦有困难的农户可由村级扶贫互助合作社有偿代为腾退复垦;对于腾退范围内的特色民居、具有旅游开发价值和结构较好的房屋,由县国土局、住建局和镇(办)等联合评估认定后,予以保留。拟保留的房屋经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由房屋所有人与村委会(合作社)签订售卖合同并执行,旧宅基地收归村集体使用,房屋归村集体所有,并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1.未按期完成拆旧复垦的;2.旧宅已享受征地拆迁各类补助的(如高速拆迁等);3.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在原址拆旧重建的;4.旧宅基地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的;5.拆旧复垦未达到验收标准的;6.复垦工作弄虚作假的;7.未提供复垦前、中、后影像资料和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的。五、验收标准旧宅基地地上附属物全部拆除(包括住房、厨房、圈舍、厕所、花园及硬化的院场和道路等),复垦耕地土地平整坡度≤10°,高于此坡度的地块不计入拆旧复垦面积;有效土层厚度≥60厘米,耕作层≥25厘米,砾石含量≤5%;沟边整治、排水畅通,达到耕种条件。能复垦为水田的优先复垦为水田。六、资金兑付农户有旧宅基地拆旧复垦意向的,以村为单位向镇(办)提出申请,镇(办)汇总旧宅基地腾退数据并报送县增减办,县增减办审核无误后以镇(办)为单位下发复垦明细表。各镇(办)指导行政村与农户签定拆旧复垦协议,镇(办)将协议等相关资料报县增减办备案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增减办审核数据拨付补助资金的50%至各镇(办),作为启动资金;旧宅基地拆旧复垦后,由镇(办)组织自查,自查合格后申请县增减办组织验收,经市级验收,省级核查通过后再拨付补助资金的50%。各镇(办)要严格按照拆旧复垦协议通过一卡通兑付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暨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拆旧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法院、监察委、农工部、县政府办、国土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发改局、农业局、审计局、民政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文广旅局、信访局、扶贫办、电力局等单位负责人及各镇(办)镇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由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设专职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从县国土局内部调剂5名,另从机关单位及镇(办)选调人员5名。办公室内设规划、工程管理、综合管理等3个组具体负责开展增减挂钩暨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工作。各镇(办)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确定1名年富力强的业务人员,具体负责本镇(办)的拆旧复垦工作。(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协调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和评审,分解任务、指导、督促、验收等,协调实施增减挂钩工作突出问题、衔接省市主管部门涉及增减挂钩相关业务;各镇(办)负责组织各村实施项目区的拆旧复垦工作,按照下达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向各村细化、分解、落实任务,做好本镇(办)范围内拆旧复垦地块的资料整理和自验工作,做好辖区内的信访化解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应急处理,管理好增减挂钩工作经费;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积极做好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合力推动工作顺利实施。(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增减挂钩工作纳入各镇(办)及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县人民政府将对项目区拆旧复垦完成质量好、进度快的镇(办)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拆旧复垦目标任务的镇(办),将严格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暂停该镇(办)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整治项目。八、其他事项(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若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本方案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办公室负责解释。延伸阅读:镇巴县,陕西省汉中市辖县,位于陕西省南端,汉中市东南隅,大巴山西部,米仓山东段,被誉为陕西省“南大门”。为汉将班超的封邑,红四方面军曾在此创建川陕革命根据地,并建陕南县,国土面积3437平方公里,境内有汉族、苗族、回族、维吾尔族、壮族等民族居民,其中镇巴县是西北地区最大的苗民聚居地。县境有白天河风景旅游区,西北独有的苗家寨,亚洲最大的巴山木竹林等旅游景点。>>推荐阅读:陕西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附陕西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介绍如有镇巴县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镇巴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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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06 09:38
  • 重磅!海南土地新规:个人可以申请开发无人海岛可用于养殖、旅游、盐矿等行业(附政策原文)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7月4日公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明确了一项新的土地规定,即个人可以申请开发无人海岛可用于养殖、旅游、盐矿等行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办法》明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上编制,重点论证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具体方案的合理性,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对海岛植被、自然岸线、岸滩、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及其生境、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等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包括材料审查、初步核实、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环节。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总体规划等进行审批。《办法》明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最高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用岛十五年;旅游、娱乐用岛二十五年;盐业、矿业用岛三十年;公益事业用岛四十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五十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期限届满,用岛单位或个人需要继续开发利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续期。准予续期的,用岛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终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实施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该《办法》明确应在其颁布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手续,拒不办理的按违法用岛依法查处。《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原文)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和海南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二)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三)国家和海南省相关产业政策;(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五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第六条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二)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并使其海岛保护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防止开发利用中废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三)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第七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上编制,重点论证以下内容:(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必要性;(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合理性;(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四)对海岛植被、自然岸线、岸滩、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及其生境、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等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第八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岛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勘察,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一)申请、受理、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要求;(二)是否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是否遵循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三)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是否切实可行;(四)用岛面积、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五)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等产生影响;(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是否已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七)存在违法用岛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八)有关部门意见是否达成一致。第九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包括材料审查、初步核实、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环节。审核程序如下:(一)材料审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是否在省级审批权限内;依据公开信息核实申请人资质和身份;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初步核实。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内容进行初步核实。(三)专家评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组织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四)征求意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五)公示听证。通过本条(一)-(四)项内容审查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须进行用岛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应同时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海岛及海岛所在地乡镇现场进行。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性质、位置、面积、坐标、类型、期限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信息,以及公示期限、意见反馈方式、联系方式等内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经复查所提出异议属实,导致用岛申请不符合海岛开发利用要求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终止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六)集体决策。本条(一)-(五)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第十条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文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附以下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市(县)人民政府意见;(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报批稿)、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五)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六)公示、异议复核和听证结果材料;(七)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协议。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总体规划等进行审批。第十二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批复文件,抄送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批复内容包括:(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名称、使用海岛的面积、位置、用途、类别、性质、期限;(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金额、缴纳方式、地点、期限和逾期缴纳的法律后果;(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要求。第十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最高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养殖用岛十五年;(二)旅游、娱乐用岛二十五年;(三)盐业、矿业用岛三十年;(四)公益事业用岛四十年;(五)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五十年。第十四条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和缴纳按国家、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申请人凭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批复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凭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后,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和用途、位置、面积、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期限等,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七条在无居民海岛上进行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第十八条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用岛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岛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批复文件;(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三)按照国家和海南省建筑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第十九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港口码头、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废弃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第二十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无居民海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环保、消防等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需要改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类型、性质或其他显著改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期限届满,用岛单位或个人需要继续开发利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续期。准予续期的,用岛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终止。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实施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应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手续,拒不办理的按违法用岛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实施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属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重新核查确认,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依法补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核查的基本原则如下:(一)经批准取得合法手续且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开发利用活动没有对无居民海岛资源生态造成破坏的,在有效期内,可予以确认。(二)经批准取得合法手续,但不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或对无居民海岛资源生态造成破坏的,不予确认,责令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确认,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查处。(三)对无居民海岛资源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不予确认,停止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依法查处。(四)未经批准,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不予确认,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治和依法查处。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的核查确认方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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