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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起这三种村民要支付“种田”费,快看看你要交多少?
    为了很好的保护农村土地,我国制定了各项土地政策,并对滥用土地,乱占土地等进行处罚措施,其中,2019年起这三种村民要支付“种田”费,快看看你要交多少?今年,中国的农村土地改革即将结束,即土地权的确定即将完成。根据土地数据统计,经过多年的改革,国家坚持坚持18亿亩耕地的目标。到2017年,耕地面积发生了很大变化,今年耕地面积达到16亿亩。只有16亿亩耕地低于国家计划要求的18亿亩土地,也就是说,有近2亿亩土地被毁。土地流失将影响国家粮食安全,确保耕地面积18亿亩。国家将尽快改造和恢复2亿亩耕地。在今年的土地确认中,这些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罚款或拆除。据统计,一些村民多年来一直没有耕种土地。多年非法使用土地将对用于国家规划的土地产生重大影响。今年,通过确认土地所有权获得了准确的数据。三种村民违反规章制度。第一种:国家为村民分配的土地是耕种的。有些农民没有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耕种,而是出于各种商业目的。村民通常会建造带有耕地的大型商品房。多年来,国家一直在纠正,所以这些建筑物是非法的。第二种:一些村民利用普通农田建造家庭住房或农业用途。对于一些大规模的农民来说,过度使用土地面积导致了大量的耕地损失,几乎每个村庄都存在。第三种:农村地区以前有大量的荒地,一些村民不申报集体,私下占用土地,违反土地法,这些人将要缴纳费用。这三种现象将于明年生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标准的付款规则。不同地区的付款方式也不同。不同于目前对一些地方的了解,我们应该逐步实施支付方式。例如,如果村民非法使用不到一亩的耕地,他们每亩收费50元;如果超过三亩,他们每亩收取30元非法种植和耕地,占用更多的耕地。付款会有变化。当你支付费用时,它受到时间的限制。如果您收到通知费,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这是最轻的惩罚。一些地区严格管理,村民滥用土地进行耕作和耕种。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数十元,有数百至数千元的重罚并且还要搬迁或拆迁。因此,村民应该注意自己不要有这些活动,如果有要尽快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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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9 09:01
  • 2019年国家将解决农村住房问题,拆除三类房屋!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订案的审议,国家明确提出了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同时国家还在通过宅基地确权登记等方式来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公平性,有效解决农村住房问题!所以2019年将解决农村住房问题,拆除三类房屋!一、目前解决农村住房问题主要有三大方式!1、闲置房屋、违规房屋清理整治随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国家也明确提出了要开展农村闲置房屋的清理整治,将农村闲置倒塌的房屋进行拆除处理,鼓励具有经济价值的农房,参与到乡村民宿、农家乐等新型农村产业发展之中,并给予合理的补偿。除此之外,在农村房屋清理整治过程中,将会重点清理违规违建房屋,尤其是占用耕地建房,建房过程中多占、超占宅基地以及未经审批建房等行为,将占用耕地和违建审批修建的房屋进行拆除,同时对超占、多占宅基地等行为进行整顿!2、农村集体租赁住房2017年国家在农村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出台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明确指出农村集体闲置建设用地可以用于租赁住房建设,通过此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同时也鼓励农民朋友将自家的闲置农房用于房屋租赁之中,提高农村房屋的使用效率和经济价值,从而解决农村当前存在的各项住房问题!3、统一规划建房统一规划建房是在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的一大新政策,其主要目的是将农村的宅基地资源进行合理统一的规划,由农村集体组织或者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统一进行农村房屋的修建,通过此种方式不仅能够加强对住房建设的管控,更能有效利用农村宅基地资源,推动农村城镇化发展,从而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房屋闲置等问题!二、三类建房将被拆除!1、耕地上私自建房农民一般都会分有耕地供以基本生活需求,但是耕地上面建房是被法律禁止的,因为这是在擅自改变土里性质。耕地明明是用来种粮食的,现在还有那么多人吃不上饭,农民却还破坏耕地,用作自己建房。分配的宅基地面积绝对够农民生活了,实在紧也可以申请,但是破坏了耕地就很难弥补了。2、规划之外的房屋农民房屋的建设都是有规划的,固定区域内可以建设自家的房屋,可是有些农民并没有按照要求执行,而是直接将房屋建设在了其他土地性质的地方,比如耕地、菜地等等,这些不符合规划的房屋,土地确权的时候是不能进行确权的,也就有拆除的风险。3、建房没有办手续在农村建房子有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建房之前要去找村委办理房屋建设许可证明。若没有得到准许,村干部在确权过程中就有权认为这个房子是违章乱建的。建房一定要办好证明,如果之前没有办的话农民也可以进行补办。不然土地确权可能会有些麻烦,这以后拆迁补偿也需要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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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6 15:56
  • 千万身家的土地流转经纪人
    从坐在杭州、上海CBD写字楼里的金融金领到戴着草帽蹲在田头测土质的土地流转经纪人需要几步?在浙江管理着一家资产过千万的金融公司,总裁余坚有话说。第一步,城市包围农村你很难相信,这个正站在山头分析土地情况,说得头头是道的土地流转经纪人,3个小时前还西装革履的坐在上虞的企业总部大楼里与客户洽谈政府的产业基金项目。“我现在每天都要看地跑山,自己要先熟悉业务才能带团队嘛”余总一开口就用上了土地经纪人的专业术语。据他介绍,现在每天都会接到3、4个看地客户的电话,最大的问题是他来不及跑遍当地所有地块,评估土地价值,匹配给合适的项目。一年前要说起土地,余总的认知还跟普通人一样,分不清沙土和壤土,也看不出哪里的土地适合什么项目,而现在他已经是土流网绍兴、金华两个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负责人。与土地的缘分来自他的本职工作——余总运营着一家注资一千万的资产管理公司。在与政府谈项目的过程中,他发现土地流转和休闲农业已经成为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尤其是近年来,农业农村在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凭着敏锐的眼光,余总决定深入了解土地流转行业。他迅速发现了这个行业的领头企业——土流网,在深入了解公司的业务后他一口气拿下了土流网在金华和绍兴两个地区的代理资格。第二步,从土地流转到整体托管从高档写字楼到田间地头,余总将金融和土地串联起来,通过与政府合作的产业基金项目,余总与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横溪镇政府达成初步合作意向,镇内全部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以及兰溪市部分工商业用地均托管到服务中心进行休闲农业类的招商引资,总面积达到4000亩。通过这样的连片土地托管业务,余总想到土流公司不仅可以进行土地流转,住宅和乡村金融服务正好可以帮助横溪镇盘活农房。住宅项目通过将民房改建或新建成乡村民宿,盘活闲置农房。结合土流公司推出的农房财产权抵押和建房消费贷款模式帮助没有余钱的农民贷款盖房和翻新房子,不用再像以前攒了一辈子钱才能在儿子要娶媳妇的时候盖上新房、住上新房。而且,像浙江这样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农民进城务工的多,往往盖好新房却住不了几天,土流公司的共享住宅App让农民也可以像城里人一样把空着的房子放到网站上,让下乡旅游和养老、休闲的人租住。这样既盖了新房子,又能在空置的时候挣钱,是脚踏实地地实现了乡村振兴。立足土地流转,辐射乡村振兴,余总非常看好土流公司的业务模式,现在他正积极地与村、镇政府洽谈土地、农业项目的合作,每天依然有很多电话和来自公司网站的客户推送,最多的一天土流公司客服给他推送了20多个看地客户。因为业务量大,余总将服务中心的地址定在上虞虞南电商产业园,与自己的金融公司独立。余总对服务中心未来充满信心,他真诚地欢迎全国各地有意到绍兴、金华和周边地区投资发展的朋友联系他,也欢迎在这些地方有地源的朋友联系他。服务中心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虞南电商产业园403,如果您有任何土地流转方面的需求,请联系余总18969120920,他和团队将为您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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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6 09:24
  • 安徽省亳州市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等级是什么?
    据了解,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毫州市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等级也发生了改变,那么具体标准等级是什么?一、亳州市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等级1、市区一等土地12元/㎡。征收范围为市区核心区域,具体包括涡河以南、药都大道以北、西一环以东、铁路以西。二等土地10元/㎡。征收范围为市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亳州工业园区(现更名为亳州谯城经济开发区,下同)。三等土地8元/㎡。征收范围为以上核心区域、市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亳州工业园区以外的市区。四等土地6元/㎡。征收范围为郊区、谯城区建制镇、古井产业园区、古井配套产业园区、古井生态产业园区。2、涡阳县一等土地:12元/㎡。征收范围为城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涡北街道。二等土地:10元/㎡。涡南镇、煤矿占地。三等土地:8元/㎡。高炉镇、义门镇、楚店镇、石弓镇、龙山镇、青疃镇、高公镇、店集镇、临湖镇、公吉寺镇、标里镇、陈大镇、新兴镇、牌坊镇、马店镇、曹市镇、花沟镇、丹城镇、西阳镇。3、蒙城县一等土地:12元/㎡。征收范围为涡河以南的属于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二等土地:10元/㎡。许疃煤矿矿区、涡河以北的属于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三等土地:8元/㎡。立仓镇、乐土镇、三义镇、篱笆镇、坛城镇、板桥镇、岳坊镇、楚村镇、马集镇、双涧镇、小涧镇、许疃镇等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4、利辛县一等土地:12元/㎡。征收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内栖鹭河以西,世纪大道以东,淝河南路和阜蒙路以北,诚信路以南范围内的土地以及板集煤矿工矿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二等土地:10元/㎡。征收范围为城关镇辖区内,县城规划区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三等土地:8元/㎡。征收范围为疃镇政府、张村镇政府所在范围内的应税土地。四等土地:6元/㎡。征收范围为江集、胡集、王人、王市、马店孜、西潘楼、望疃、展沟、孙集、汝集、巩店、永兴、旧城、中疃、大李集、程家集等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根据最新消息,毫州市市区和谯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按12元/㎡、10元/㎡、8元/㎡、6元/㎡调整完毕,预测每年将减少土地使用税收入约3000万元。涡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按8元/㎡、6元/㎡、4元/㎡调整完毕,预测每年减少土地使用税收入约2600万元。蒙城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按9元/㎡、7元/㎡、5元/㎡标准调整完毕,预测每年将减少土地使用税收入约2800万元。利辛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按8元/㎡、6元/㎡、4元/㎡、3元/㎡标准调整完毕,预测每年将减少土地使用税收入约1200万元。二、此次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依据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相关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大城市1.5至30元;中等城市1.2至24元;小城市0.9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同时,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规定,各市、县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报省税务部门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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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6 02:36
  • 土地使用费缴纳方式、依据的政策有哪些?
    土地使用费是指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那么现在土地使用费缴纳方式、依据的政策有哪些?一、土地使用费依据的政策有哪些?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内容: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据估算,标准调整后,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达429亿元,但仍低于763亿元的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从具体城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变化看:中间八等地区,将从21元/平方米调整为42元/平方米;最低十五等地区,将从5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2、《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相关内容: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关内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二、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方式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费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土地管理机关或房地产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市、区、县财政局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半年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2、使用权出让金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招标出让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者所报条件确定中标者,中标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拍卖出让的,最高报价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协议出让的,应交出让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和云南省规定的有关标准。企业一次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纳,或者缩短出让年限以降低出让金额。3、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向中方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由场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企业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等费用)和土地使用费组成。企业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将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综合计算逐年交纳。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成立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投资开发云南省鼓励投资的产业或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等非盈利项目,企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费。中方企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或者由中方企事业单位交纳场地使用费。4、土地收益金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按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年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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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6 01:35
  • 如何确认个人或企业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下,要想合法使用土地是需要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那么如何确认个人或企业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一、如何确认个人或企业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对有关土地权属等争议,依法行使裁决权。对行政机关确权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二、土地使用权什么时候终止?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综上所述,要想认定某个人或者某个企业单位享有对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对方有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而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以及保障土地持有人的土地权益,国家现在也正在对农村土地以及国有农垦用地进行确权,同时对土地在内的所有不动产进行登记,大家要及时了解相关动态及时确权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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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6 01:30
  • 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程序?
    我们知道,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土地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集体,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是可以将土地收回的。那么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程序?一、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此外,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此进行了细化,“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条文主要说明了收回土地的前提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政府无偿收回或按土地原成本价予以补偿于法无据。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有哪些?1、拟定收回方案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企业的搬迁申请或制作本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且将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及事项,以公告或其他可以确保拟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进行通知,并在通知时一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2、组织听证国有土地现使用权人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十五日至一个月)向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的国土部门要求进行听证,被申请的国土部门在接到该要求后,应当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中记述的具体规定,在期限内依法定职责或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3、审批方案国土部门在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其拟定的方案连同听证会的记录,上报给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政府进行审批。4、补偿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因搬迁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征收人自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外,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对其他以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进行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或安置加货币补偿的形式。货币补偿的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但其还应当依据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实际用途、土地开发实际情况、评估机构报告等具体情况,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提高。5、下达收回决定市县级政府批准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后,由国土部门在批准之日起根据该方案在一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同时告知被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申请复议(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为自知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决定的国土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为自知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土部门所在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6、注销登记区县国土部门在下达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原登记发放国有土地适用证的机关即可注销土地登记,同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进行公告,并在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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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6 01:21
  • 开发商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具体受哪些因素影响?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一种有限年期使用权,那么开发商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具体受哪些因素影响?一、开发商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根据土地规划用途的不同,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又分为40年、50年和70年不等。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5、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二、土地使用年限具体受哪些因素影响?土地使用年限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土地的类型。这主要是为了体现土地的效用价值,同时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土地的保护。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以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之日算起。使用权为70年,除了开发时间,购房人的实际使用权年限不到70年。有些土地经过了几次转让,使用年限会更短。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实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类型包括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这里所说的40年和70年是指开发商拿地之后开始计算的40年和70年。从开发商拿地到开工建设,再到房屋建成业主入住,这之间的时间不等,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土地被开发商拍下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开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几年过去之后才开始开发。而这里面耽误的两三年或者十几年都是包含在商品房使用年限的40和70年里的。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呢?关于此问题,目前还没有执行的实例。《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因此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期满之后续期的问题不用担心,但是,目前尚无关于续期的细则,是免费续期还是收费续期,收费标准是什么,都没有定论。而商业用地届满之后的续期,则无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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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6 01:11
  •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什么意思?如何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一般是指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那么具体来看是什么意思?作为纳税人该如何申报?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什么意思?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等政策规定,计算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资料,办理清算申报,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当按照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归集收入、成本、费用。不过,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是一方面,但是清算时基本没有按照财务核算所归集的成本、费用认可扣除项目金额,关键还是最后清算时采用了什么方法归集和分摊的成本、费用。如果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分期开发项目的,应当按项目或按分期项目分别开具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发票的开具、保管工作。按项目或按分期项目分别开具发票,整体项目承包给一家建筑公司,这个发票有时只能以分摊分配方式解决,这里的项目与增值税所说的项目不是一个概念,增值税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明确的项目来划分。二、纳税人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1、哪些情况可以申报?(1)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此外,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以下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注意,全部竣工,没有销售完毕也可不必清算,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实际计税毛利来得更早了,这一点首先是企业所得税风险,土地增值税不必担忧,没有达到完工条件就一定要清算的。若不想清算,就别接收清算通知书,重在主动请示汇报。2、需要提交哪些资料?(1)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年度统计)》、《收入和扣除项目明细表(按类别统计)》;(3)房地产项目清算情况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来源、开发建设、销售、关联方交易、资金融通、税费缴纳等总体情况及纳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测绘成果等复印件;(5)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房地产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复印件;(6)《与扣除项目金额相关的经济业务及支付情况一览表》;(7)关联交易详细书面说明,包括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接受关联方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勘察、建筑安装、绿化、装修等服务、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材料以及纳税人向关联方转让开发产品等情况;(8)扣除项目金额分摊书面说明,包括纳税人在不同项目(含分期项目)、不同房地产类型、已转让房地产与未转让房地产之间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9)纳税人自愿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鉴证报告。上述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取得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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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6 01:05
  • 新土地法有什么内容?2019年会实施吗?
    根据最新消息,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有了实质性进展,今年12月份还将有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如计划今年上会审议。那么新土地法有什么内容?2019年会实施吗?一、新土地法有什么内容?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主要内容仍然是聚焦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等主要内容。1、农村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并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订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草案表示,“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3、宅基改革草案表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二、新土地管理法2019年会实施吗?新的土地管理法2019年是否会实施还得看今年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的审议结果。今年4月份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土地管理法修改已被列入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8月份透露,《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按照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将于下半年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推进起草工作。一位立法部门知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今年12月份还将有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如计划今年上会审议,12月份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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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6 00:57
  • 农村住房保险是什么?最高获赔多少?
    房屋保险属家庭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在中国农村,农房受灾往往损失甚大,而大部分农民都没有为自己的房子上保险,为了提高农村家庭各个方面的保障,及时选购合适的农村房屋保险是必要且合适的。那么农村房屋保险是什么呢?购买时要注意哪些呢?最高获赔多少?一、什么是农村房屋保险?因灾倒房群众既可获得政府原有救助,还能领到保险赔付。在中国农村群众基本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国情下,农房受灾往往得不到商业保险的赔付,商业保险公司在此一灾害中陷入"想赔也没得赔"的尴尬。因此我国出台了政策,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二、购买农村房屋保险需要注意哪些地方?农村房屋保险跟普通的家财险相比,主要侧重于对农村家财提供保障。农村房屋保险在投保对象上没有太多限制,您可以为自己农村房屋投保,也可以为其他人家的农村房屋投保。在投保前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如果家庭大部分财产出现了变更,一定要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内容的变更。2、并非所有的家庭财产都能投保农村房屋保险。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玩)、日常生活必需品等不能投保农村房屋保险。3、不要超额投保。保险公司在赔偿时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对于超额投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赔偿。不要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最好的投保方法就是原值投保。投保一份合适的农村家庭财产保险,一定要注意根据自身的家财情况进行选择。三、房屋保险一年多少钱?一般来说普通的房屋保险价格不超过300元,很多屋主业主投的是一年100-300元范围内的房屋保险,当然保险项目更加完善的保险,其费用也相对比较高。四、农村房屋保险理赔标准是多少?1、农村房屋保险理赔流程:农房户主提供保险单正本→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事故证明材料(需要公安局、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的相关证明以及房屋损失照片等)→整理好的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和费用单据→房屋损坏后的施救费用清单和票据等资料→有的时候因为各种原因,房主会进行相关的房屋修理,因此如果进行了修理的,则要提供有关房屋修理的发票和凭据,以确定理赔额。2、不属于房屋保险范围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除房屋主体外的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烤棚、厕所、粪寮、围墙、院门、车库、单独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政府或有关单位征用、占用的房屋;非农户购买的开发商在乡镇开发修建的小区性质或街上新上新开发的,这些是不属于保险房屋范围的。3、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理赔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就拿大理的农村房屋地震保险来说,会根据地震级别的不同,在保险保障年度内,农村房屋保险可以获得累计最高保险赔偿金42000万元,居民人身保险可获累计最高保险赔偿金8000万元。【各地在行动】在2006年,浙江省有已经开始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了,所需保费资金由财政补助和农户自交构成。一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5元,其中农户交费5元,当地财政补助6元,省财政补助4元;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当地财政补助4元,省财政补助3元。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补助。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县当地财政需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补助一半。今年,浙江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仍在进行之中。据了解,浙江省平阳县今年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最高赔偿金额为每户22500元,保费每年每户15元,其中财政补贴10元、个人自缴5元。"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自缴保费部分继续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福建省,农村住房保险则分为基础保险和叠加保险!基础保险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地方财政不承担,农户不缴费,全省所有农户房屋因灾害受损均可享有基础保险理赔,每户最高理赔金额为1万元。叠加保险则是每户年保费12元,其中省财政补贴5元/年、市财政补贴4元/年、农户自缴保费3元/年,其中农村贫困户(含农村低保户、有房特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应缴保费(3元/年)由省级财政负责承担。个人缴费投保的普通农户和农村贫困户(低保户、有房特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其承保农房因灾倒损,叠加保险最高理赔金额1.5万元。最高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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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5 09:18
  • 陕西省最新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细则内容有哪些?
    目前,陕西省最新的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细则是2017年出台文件——陕政发〔2017〕25号中的《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第四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西安市1.5元至27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县级市0.9元至1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第六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第七条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省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二、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第四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七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第八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层报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第九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省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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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5 02:09
  • 免征和减免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情形?(附政策依据)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免征和减免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情形?政策依据是什么?一、免征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情形?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二、减免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情形?政策依据:《税法》、《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三、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有什么作用?1、土地使用税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2、税收作用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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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5 01:58
  • 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内容?
    土地出让是国有土地交易中最为主要而常见的一种方式,但是很多人对于相关的法律政策却不是很了解,那么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内容?目前有关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文件主要有: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其中的详细内容。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第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应当根据城市各地段的现状和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第九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第十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化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五条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例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第五章土地位用权抵押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理抵押财产。因处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七条处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第六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从事一切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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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5 01:45
  • 《不动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这几年土地改革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土地确权、不动产登记,各种证件把大家都搞懵了,比如《不动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很多人对此就表示不是很清楚二者的性质和用途,它们的法律效力一样吗?《不动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二者又有区别。一、《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自2016年1月1日施行。《不动产权证》囊括的范围要大很多,这一点从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就可以看得出来。主要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6、海域使用权登记;7、地役权登记。《不动产权证》的特点: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代码,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不动产信息。二、《土地使用权证》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用地都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这样才能算作是合法的用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用地,即使在土地上建了房屋厂房,也会算作是违章建筑,将会被依法拆除。土地使用权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使用权证不仅仅是反映登记的内容,它的功能更加体现在权利保护上。由于土地证书只能由权利人持有,且权利人因处分使用权而办理登记时需要提供权利证书,这等于为物权增加了一把锁。而权利证书的灭失、遗失则意味着物权减少了一把锁的保护。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说,权利人自己处分物权、土地使用权时,也将因为缺少权属证书而无法登记,无法行使自己的物权。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类型: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土地证,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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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5 01:29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政策是什么?
    有网友咨询:“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最新政策是什么?”,其实就在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主要内容如下:1、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2、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3、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4、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主要内容如下: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3、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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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5 00:05
  • 个人销售土地使用权在我国被允许吗?
    在我国土地制度下,土地主要分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都离不开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那么个人销售土地使用权在我国被允许吗?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个人可以转让个人在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在出让年限内是有使用权的。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不过还需要注意一点,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另外,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个人可以流转现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个人是不能买卖出售的,只能进行土地流转,而且只能流转自家承包的那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如果只是经营权的出租、转包,农户自己交易即可,但若是涉及到承包权的转让的话,需要经过村里面发包方的同意,如果是转让给外村人则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才行。另外,土地流转需要注意:1、农民利益问题一是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二是土地流转后农户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转前,否则流转将很难实行。2、流转主体问题一是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二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但由于这种流转方式使得流转方在承包期内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坚持“稳妥、慎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3、流转年限问题除“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宜过长,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续签。4、流转土地的用途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等理由擅自改变原有耕地的农业用途。5、流转合同签订问题流转合同必须使用政府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签定合同时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定;流转合同中要注明流转土地的边界、座落、面积、质量等级和流转土地的用途等内容。6、流转土地的界限问题乡(镇)农经部门要在流转土地丈量划分上严格把关,明确土地界址,确保流转土地面积与流转合同面积相符,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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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4 23:42
  • 土地使用权证年限有多久?到期了怎么处理?
    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不动产权证政策施行之前,购房时会随着房屋所有权证一起下发给到业主。那么土地使用权证年限有多久?到期了怎么处理?一、土地使用权证年限有多久?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开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条例》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七十年。不过有的地方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七十年的前提下,按二十年到七十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二、土地使用权证到期了怎么处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写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并非像很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是无偿续期)。从这个角度讲,法律上存在模糊空间,物权法规定可以自动续期,但该如何续期、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是多少都没有明确。截至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出让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更没有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金收取标准作出规定。但是国土资源部商住建部提出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处理办法:一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二是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这一办法公布后,得到了社会积极评价和普遍欢迎。如果不买卖,到期后还能继续居住吗?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自动续期”,政府不能无偿、强制收回这块土地。如果居民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产所有人相当于是在无偿使用这块土地。比较类似的就是在无偿划拨的土地上盖房子,也就是所谓的公房,公房可以居住,但转让时却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所以,理论上讲,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市民,如果仅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继续住在房子里。但若要考虑未来有转让、抵押房产的可能,那么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必要前提,或者在转让不动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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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4 20:54
  • 农民注意!征地拆迁时没有这些条件千万不能签字!
    随着城镇化的逐步发展,国家难免会扩建城市征收农村土地,而一旦征收土地就会涉及到补偿,但由于很多人对补偿不是很了解,导致少拿了补偿款,所以,征地拆迁时没有这些条件千万不能签字!那征地补偿具体包括哪些?一、承包地征收补偿由如下几个方面构成。1、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2、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3、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二、土地补偿的计算方法土地补偿的补偿方案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1、当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区片综合地价标准;3、当地的安置补偿方案。一般省级人民政府会制定“XX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最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可在各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查询到。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注意,征地补偿标准两至三年调整一次,注意查找最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否则就会出现补偿标准偏低,不合理的情况。农村朋友房屋或土地被征收,影响的是他们今后的日常生活,所以必须争取合理补偿,让以后的生活更有保障。所以不满足一下条件的征收,我们有权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条件一:先补偿,后征收为了缓解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被征地农民应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同时,社保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入账,及时支付。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不论是现房安置还是期房周转,都应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条件二: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作出统一的补偿标准是不切实际的。涉及房屋拆迁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置换方式进行补偿,另外装修费、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建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土地征收中的各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制定,且每隔两三年调整一次。条件三:合理补偿——即保障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土地征收涉及到城市规划和土地整合,其本质是利民惠民政策的,只不过某些实施部门在具体操作中变了味道。作为被征收人,如果征收不满足以上条件,遭遇不合理补偿,一定要记得你有权拒绝签协议,同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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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4 08:59
  • 最新版《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系列验收标准》2019年2月1日实施
    2018年11月12日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系列验收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以高铁为代表的各类型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验收标准体系,为保障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和铁路运输安全提供重要依据。新验收标准共17项,涵盖了路基、桥梁、隧道、轨道、混凝土、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等铁路主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内容,首次明确提出城际铁路和重载铁路的验收要求。新标准将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是在2003年发布实施的时速16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系列验收标准,以及2010年发布实施的高速铁路工程系列验收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验收标准从验收单元划分、验收程序和组织、验收内容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划出了工程建设的“质量红线”,将作为强制性标准全面执行。新标准明确了原材料进场验收标准,按工程部位、施工阶段和工艺流程,全面做实关键工序质量把控,并针对看不见的“隐蔽工程”,首次规定引入视频监测手段留存影像资料,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控制。在高铁标准方面,验收标准为中国高铁舒适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高铁舒适性主要取决于动车组性能、线路平纵断面、下部基础提供的稳定支撑,以及轨道提供的高平顺性等因素。路基、桥涵、隧道等验收标准对下部基础设施完工后的沉降均有明确规定,轨道验收标准中对轨距、轨向、高低、水平、扭曲等轨道几何形位做了严格的要求。截至2017年底,我国铁路营业总里程达到12.7万公里,高铁里程达到2.5万公里,“四纵四横”高铁网已经形成,高速铁路、重载铁路、高原铁路等建造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解读:新标准既明确了原材料进场验收标准,还按工程部位、施工阶段和工艺流程,全面做实关键工序质量把控,并针对看不见的‘隐蔽工程’,首次规定引入视频监测手段留存影像资料,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控制。在高铁标准方面,验收标准为中国高铁舒适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高铁舒适性主要取决于动车组性能、线路平纵断面、下部基础提供的稳定支撑以及轨道提供的高平顺性等因素。路基、桥涵、隧道等验收标准对下部基础设施完工后的沉降均有明确规定,轨道验收标准中对轨距、轨向、高低、水平、扭曲等轨道几何形位作了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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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1-13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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