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
    土地资讯 乡村振兴
    建房资讯 农交资讯
  • 政策
    土地政策
    建房政策
  • 服务
    土地交易 农村信息化
    农村建房 农业展会
  • 互动
    土地问答 土地百科
    媒体报道 流转案例
  • 数据
    土地流转
    地价趋势
新闻
土地资讯
  • 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有哪些限制条件?
    根据我国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可以进行变更的,那么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有哪些限制条件?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一般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情况。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3)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4)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5)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6)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7)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1)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3)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21:21
  • 目前最新土地使用税政策是什么?
    我们一般说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那么目前最新土地使用税政策是什么?最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各地方都有陆续制定,这里很难搜集到位,但是国家层面的要数2018年9月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了。具体内容如下:1、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2、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3、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4、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温馨提示,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21:17
  • 想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单位或者个人用来使用国有土地的一种凭证,受到我们国家的法律保护。那么想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流程是如何规定的?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办程序《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2、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3、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需要多少钱?1、假如所购买的房屋用地属划拨性质的,需缴纳按评估价40%出让金,评估费、测绘费、登记费按不同的用地面积收取。交易服务费600元、证书费20元,印花税票5元。营业税5.4%,契税3%,增值税1%属财税部门收取部分。2、如果你所购买的房屋用地属出让性质的,则除出让金部分不用缴交外,其他收费同上。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查询方法1、到当地国土部门查询,要注意看证书是否办理出让。自然人可是凭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土地宗地的登记情况。2、如果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证中心,申请调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相关内容即可。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20:43
  • 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的?(以湖南省为例)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租的,但是各地方在实施政策上会有一定的差异,那么湖南省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的?一、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租赁,除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供地条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租赁的以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租赁。第二十四条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拟定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本情况实行短期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年期的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签订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剩余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上或抵押,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人转让土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第十一条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内,承租土地出让,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第十二条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条件的,可终止原租赁合同,改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终止原出让合同,改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第十三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申请续期,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租赁审批手续,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代缴,全额上交财政,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第十五条各地在本《办法》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需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办法》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办法》要求规范办理。第十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文本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前,由省国土测绘局制定试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20:40
  • 想要将土地使用证过户给孙子该怎么办理呢?
    一位老爷爷在网上咨询,自己想要想要将土地使用证过户给孙子该怎么办理呢?我们知道,我国土地证也是分很多种类的,因此这个事情还是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国有土地证是不单独过户的,一般是地随房走,也就是说如果想把地过户给孙子,就要连着地上的房子一起过户到孙子名下才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继承过户(1)继承人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2)继承人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的产权证明、身份证件等资料;(3)继承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等资料。2、赠与过户(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书;(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3)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4)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3、买卖过户(1)买方审查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2)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3)找专业公司对房产进行评估;(4)如果要办理贷款,那就向银行提交申请;(5)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6)买方将买卖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并拿到受理单;(7)买方凭受理单到农税核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8)买方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9)买方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1、承包地过户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证一般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因此过户要签订分家协议才能将划分出去的部分土地过户到分出去的人名下,或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户家庭未能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待其达成一致后,再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颁证。2、宅基地过户(1)准备好相关过户所需的申请材料;(2)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员会申请;(3)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4)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5、由所报国土资源局进行办理。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20:35
  •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应该怎么填写?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是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必要的资料之一,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应该怎么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应该怎么填写?1、申请单位(个人):单位填写全称,个人填写姓名。2、通讯地址:填写申请登记的联系地址和邮编3、代理人:填写代理人的具体机构名称,代理资格证书号备查4、如果有第二位登记申请人还需填写在下面的表格中,并按要求具体填写,与上面的相似5、土地情况:填写“土地座落”、“面议”与用途6、价格情况:按当时成交价格具体填写7、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申请者:指国营农、林、牧、渔场(不包括农场内部土地承包者)及其它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地类面积按填表的各类用地实际面积填写。8、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者:一般指村农民集体。9、城镇村土地使用权申请者:指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10、用地面积:填写申请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与他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分摊面积。11、建筑占地:填写“用地面积”内的建筑物占地面积。12、用地类别:按城市的土地分类标准填写。如工业、住宅行装。13、土地等级:填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等定级确定的土地等级。尚未评等定级的暂不填写。14、土地实际用途:指申请者申请登记的土地: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填写用地的主要项目,如商店、住宅等。15、地上物权属:指申请登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按情况写“本单位”或“本人”或“××单位”(全称)或某人(姓名)。16、需役地坐落:填写相邻土地地名,如权属界线上有线状地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界标(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界标名称,或界线与某一界标或地物的距离。17、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分别填精悍申请者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名称,来源等。18、申请登记的内容:①土地权属有何合法依据;②土地面积是否准确;③权属界限是否清楚。例:本单位(人)用地权属来源有合法依据,土地面积准确,合法,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请予登记。19、附图:粘贴申请登记单位(个人)所申请登记宗地的平面位置图。使用说明:1、土地登记簿由街坊(村小组)内各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按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2、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3、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只填写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5、办理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时,均必须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作要点注记。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的登记栏内加盖变更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6、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20:27
  • 2018年买房屋还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吗?注意事项有哪些?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中,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均已陆续发放出不动产权证书。那么2018年买房子还要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吗?怎么办理?注意事项有哪些?一、2018年买房子还要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吗?目前大多数地方都是发放的不动产权证,而不用办理房产证和房屋土地使用证。在201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就曾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提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简单来说,就是房产证即将下岗,不动产权证书正式登场!这也就意味着,以后买房子拿的是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将停止颁发!二、不动产权证办理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备齐资料去房管局具体所带资料包括:1、产权登记证书原件;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切记不要在复印件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房管局不收,建议准备2份复印件);(到房管局用)如果夫妻委托其中一方去,请记得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哦。3、购房合同;4、购房时拿到的全部发票原件;(包括贷款发票)在售楼处换取;5、契税完税证原件;以下需在物业领取:6、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去现场按要求填,自己别乱来);7、委托书;8、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9、不动产图纸(两张))(二)注意事项1、申请转移登记需要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文书,现场留取影像。2、以未成年人(未满18岁)名义办理登记的提供未成年人户口本或身份证,父母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本合页)由父母亲两人代为办理。3、当事人不能前来的需提供经委托授权的公证文书(请到公证处咨询),可由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和委托授权的公证文书前来办理,办理委托(需到公证处公证,委托人必须到场,被委托可以不到场)必须说明委托事项。4、夫妻购房后离婚的,离婚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离婚协议、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等资料共同来办理。5、省内、外客户办理当地不动产登记都需开具房屋查询证明。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20:12
  • 我国土地使用权以租代卖是否违法?
    根据我国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出租、转让等交易行为的,那么我国土地使用权以租代卖是否违法?一、土地使用权以租代卖是否违法?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因此,答案是肯定的,土地使用权以租代卖不仅违法,还涉及到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二、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立案标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二)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20:05
  • 划拨土地使用权属管理暂行办法都有哪些内容?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属管理暂行办法都有哪些内容?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第十一条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四)土地评估报告;(五)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划拨土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第三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第四十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第四十一条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18:41
  • 我国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处分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我国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处分标准是什么?一、哪些情况属于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1、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或非法转让基本农田。2、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3、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4、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5、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6、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7、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将工业用地变性为房地产开发用地。8、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9、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二、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处分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方法: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18:38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模版是怎样的?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怎么写,合同模版是怎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模板参考: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6.“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港元),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港元)。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划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费用。美元(港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以付款前一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七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甲方银行帐户如有更变,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责。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八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第二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第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鉴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第二十八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九条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期限届满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第三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三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第三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第三十九条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四十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认定上述延期由无法成立并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第四十一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第十二章通知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四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项解决:(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第四十六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签订。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18:30
  • 目前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更换正式的需要什么资料?
    我们都知道土地使用权证在我国的重要性,那么土地使用权证有临时的吗?目前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更换正式的需要什么资料?一、土地使用权证有临时的吗?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二、目前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更换正式的需要什么资料?《物权法》规定,如果你想将临时土地使用证换正式的土地使用证,你必须要等到临时土地使用证过期了才可以更换成正式土地使用证。想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要按照国家政策来办理临时土地证换成正式土地使用证,同时带齐临时土地使用证换成正式土地使用证所需要的材料,具体包括:1.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房屋权属注销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房屋分层分户图;购房;办理土地证的图。2.缴纳维修基金需要提供资料:填写申报单(现场有);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复印;《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3.缴纳契税所需提供的资料:《商品房买卖契约》1、2、4、24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4.办理产权证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办理房产证的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分户图;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买卖契约(乙方契约正本);维修基金原件;契税原件;抵押登记申请表;主债合同(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5.办理土地证所需要的材料:《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表(现领现填);总而言之,想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要带齐临时土地使用证换成正式土地使用证所需要的材料,到你自己当地的政府服务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这样就可以了。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18:20
  • 怎么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意事项有哪些?
    对于城镇来说,土地的价值较为高,因此,对于正在使用的土地规定要缴纳一定的土地申报税。怎么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意事项有哪些?一、怎么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1、上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网上申报(1)进入申报系统我要办税→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2)核对基本信息核对纳税期限、土地编号、应缴税额是否正确。(3)申报点击申报即可。需要立即扣款就点“是”,后期扣款就点“否”。(4)申报状态查询我要查询→申报缴款信息查询如果查询下半年的申报缴款信息则需要把税款所属期改成7月1日-12月31日,然后点击查询即可。二、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申报土地使用税的途径有很多,尤其是在网上申报土地税来说,注意点是较多的。1、过去已存在税源信息,自动迁移到税源信息数据库当中。如果纳税人需新增税源信息或者变更已有税源信息,则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源信息维护的新增或变更。建议纳税人于2017年3月份征期之前,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税源信息。2、纳税人在网上办税系统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只需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优化版)、《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优化版),替代过去的《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不再使用。3、纳税人在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申报时,需对纳税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如发现税源信息有误,及时与当地地税机关联系,到征收大厅进行修改。4、在网上办税系统申报时,纳税人只能申报当期报表,如果出现往期未申报情况,当期报表无法进行申报,纳税人需尽快到当地征收大厅进行往期申报后,才可以申报当期报表。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18:06
  • 农村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丢失了如何补办?
    对于农村的朋友们来说,土地和生活命脉相连接,那么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那么农村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丢失了如何补办?一、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二、农村土地使用证丢失了如何补办?丢失了农村宅基地证,可以去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具体的补办流程如下:1、先登报声明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登报后张贴公告征求异议;2、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3、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声明作废报纸原件、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4、申请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补办农村宅基证时,具体应该如何办理请到所属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咨询。>>推荐阅读:土地经营权证补办流程是怎样的?和确权证一样吗?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18:02
  • 我国土地使用权是怎样的?包括房屋吗?
    在我国,想要合法拥有一块土地的处置权,首先就得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那么我国土地使用权是怎样的?包括房屋吗?一、我国土地使用权是怎样的?1.土地使用权是个人、国家机关和农民集体等享有对国有土地或是集体土地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其中所指的土地包括农村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用地的使用权。2.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通过划拨、出让、出租和入股等方式取得的;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会根据土地使用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其中居住用地(也就是住宅用地)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的年限为50年、科、教、文、卫和体育用地的年限为50年;仓储、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为50年。二、土地使用权是包括房屋吗?土地使用权其实是不包括房屋的,因为土地使用权只是拥有使用权的公民个人、单位组织、集体等等依法按规定所享有对土地的占有、利用等权利,而对这块地上的房子并不一定是享有使用权的,而且土地使用权里面也并没有包括房子。在这里提出土地使用权是否包括房屋的,可能是部分人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没搞清楚的,所以下面就来简单的讲一讲。1.在城市里购买房屋的业主除了对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之外,还拥有该房屋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毕竟房子是建在土地上的。2.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相关的附属设施是合法合规建造着所有的,但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并不是享有所有权的。对于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其使用权也会随着消失。3.像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最大区别就是年限,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的,只要房屋没有灭失就可以一直享有(当然要是合法合规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从70、50到40年不等。三、什么时候土地使用权会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终止。一般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使用权人放弃使用或因特定原因停止使用;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使用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也可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而未获批准的(住宅用地的续期依物权法的规定);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吏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因上述第1、2项情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17:59
  • 现实中如何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目前因城市规划调整、土地使用权价值急升等原因导致不少因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问题大量浮出水面,那么现实中如何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除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外,对房屋建设工程而言,还需要完成开发总额的25%以上。这是为了遏制房地产市场的炒地皮现象,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具体来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二、如何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由于不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来办事,给转让埋下了纠纷隐患。那么该怎么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三、如何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无效的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认定合同效力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通过穷尽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合同无效的五种具体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如何避免出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实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受让方违约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比较少见,更多的是因转让违约而引起的纠纷。为避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风险防范工作:1、规范转让合同的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2、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一是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二是作为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7 17:55
  • 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是什么?
    距离2018年结束仅1个多月之久,这意味着历时5年的农村土地确权即将拉上闭幕的帷幕。对于农民来讲,完成土地确权,拿到土地确权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身土地使用权也就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那么具体来讲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是什么?一、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抵押贷款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指的是使用权中的“经营权”用来抵押给银行,然后获得贷款资金。这里的贷款对象只能是贷款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也就是说,如果承包户如果没有将土地流转出去,在急需用钱时是可以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而流转出去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流转到了对方身上,那么贷款对象也就发生了转移。但是关于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有2点值得注意:1、该政策目前仅在少部分地区试点,并非所有地方都能进行抵押贷款,要看地方政策。2、贷款申请人要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且获得村集体的同意。二、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可以用来流转获得租金在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以及国家放开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后,农民是可以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一种,另一种是承包权)流转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以获得流转租金增加个人收入的。而且,这一点也将纳入即将落地实施的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有偿退出和土地抵押一样,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有偿退出也还处于试点状态,不过退出承包地是有条件的:1、以户口为准,承包户全户同意;2、村里的发包方同意;3、农户需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确权,且未用于抵押),或者二轮承包土地使用证(未确权);4、已经成功“进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住所。至于“有偿标准”,通常要对土地进行估值估价后进行协商,具体需以当地实施的政策为准。四、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在被征用时可获得补偿这一点想必大家都比较熟悉了,现在各地都在搞新农村建设,需要征地的情况很多,但是要想获得补偿,就得拥有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才行。五、享有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可以获得农业补贴现在大部分的农业补贴都是以“谁种地补给谁”为原则,而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既包括了承包权,也包括了经营权,因此具体哪种补贴补给持有经营权的人,哪种补贴补给持有承包权的人还得看补贴实施方案以及土地流转合同中的条约。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6 21:26
  • 2019年农村还让盖房子吗?有哪些新规定?
    对于农村家庭来说,盖房可是件大事,很多人拼搏一辈子就是为了老家的那栋房子,网上一直有着2019年开始“农村禁止建房”“农村禁止翻修”等等这样的信息,那到底是真是假?2019年农村盖房子新规定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2019年农村还让盖房吗?网上流传的各种信息就是一种误读,如今国家正在建设新农村,统一规划农村,并不是禁止农民在农村建造房屋,只要符合条件2019年在农村是可以盖房的。目前来看农村统一规划后,宅基地的管理更加严格了,而建设新农村更是为了,农村的生产发展,只有农民收入上去了,衣食住行改善了,生活水平提高了,新农村建设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不仅如此建设新农村更能让农村村容整洁,脏乱差状况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二、2019年农村盖房子新规定其实不管哪一年,农村建房子都是有一些相关规定的,而且每个地方标准都有所不同,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情况:1、建房前先申报审批盖房之前一定要向相关部门审批,申请通过之后才可以盖,如果申请没有通过,或者私自去建,那就是不被允许的,属于违法乱建,不受法律保护。2、服从政府的统一规划现在很多地方的农村个人自建房,会有一些具体规定,比如高度不能超过3层等,任何新建、改建、重建和扩建行为,都要经过规划许可,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子,属于违规建筑,将会受到严厉处罚。3、建房时的面积限制根据政策规定,今后农村建房,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不可一户多宅”。这里的户,就是以户口本为准,按户口本的人数来确定自建房的面积,其标准是:1~3人按3人审批,不得超过90平方米;4人按4人审批,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的一律按5人审批,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如果不按这个政策规定来建房,超出面积是违法的,如被执法部门查到,就要接受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没收、拆除等。(具体每个地区有所不同,以当地实际为准)4、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就是用于盖房子的,不允许擅自改变用途,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出售,是会受到严厉处罚的,直至拆除。5、不能非法转让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不能随便转让给别人,可以经过村委会研究同意后,在本村村民之间调配。6、闲置长期不用的房屋,宅基地将被收回现在农村空置的房子有许多都摇摇欲坠,甚至废弃多年也无人照看,这不仅浪费资源,也带来不少问题,现在规定凡是两年内不修茸的危旧房子,其占用的宅基地一律收回。虽然说建房的要求越来越高,手续流程复杂了些,但其实也是为了把农村建设得更好,为了避免农村资源浪费,大家在建房前一定要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了在修建。三、哪些地区不适合建房?1、水源地不允许在水源地盖房,因为水源关系到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环境保护问题,这一点相信大家都能理解。2、保护区不允许在保护区盖房,由于过去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对环境的损害,所以很多地方都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划分了一些生态保护区,而这些生态保护区往往就是不允许在里头建房的。3、低洼之地低洼之地也容易积水,不利于出行,也会造成屋内湿气过重,对人体不利。4、刚填平的土地如果宅基地之前是由大水沟或水塘刚填平的,不要着急在上面建房。因为这时地基还不扎实,地面很可能塌陷或裂缝,安全性差,一定要观察一段时间,确定地基稳固后再动工。5、农田如果有机会将农田用用宅基地建房,一定要等农作物收割完后才能动工。否则,遗留在地里的农作物或树根腐烂后,会影响地基稳固,这里也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能把农田改为修建宅基地。6、填平的垃圾场最好不要用垃圾场做住宅用地。由于垃圾场长期堆放垃圾,产生的秽气和细菌渗入地下,在上面建房对健康不利。如果必须要用作宅基地建房,一定要先进行清理和消毒,把表层土挖掉丢弃,填入新土。7、填平的废井填平的废井可能造成地下水渗出造成地基不稳,挖井太深造成地气枯绝,废井的湿气或枯气对家人健康不利。结语:以上就是关于2019年农村盖房的一些信息了,大家也不必担心,不是不能建房了,只要按照相关部门的统一规划,获得审批就可以建房了,另外有了宅基地肯定是不能再建了,现在遵循的是“一户一宅”。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6 13:42
  • 农民注意!土地改革后这三类人将会受到处罚!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土地呈现荒弃、乱占等现象,导致土地资源大面积浪费,为此国家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权益,不断的推出土地改革新政策,现在将会重点积极土地的三大问题,所以三类人将会遭受处罚!1、土地所有权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土地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国家所有,一类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即所谓的土地公有制,而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国家也明确提出将会保障土地公有制政策不改变,无论是在土地流转、土地租赁等等方面都必须要维持这一标准,同时《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如过农民朋友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买卖土地的行为,将会遭到国家予以的严厉处罚!2、耕地红线问题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国家就明确提出要保障农村耕地资源,虽然我国是属于农业发过,拥有广阔的国土面积,但是耕地资源却非常紧缺,所以土地改革时,国家就明确提出要保障农村耕地资源,提高农村耕地的效率,但是在耕地的使用过程中,一些农民朋友存在占用耕地建房、建厂,污染、破坏耕地资源等等行为,这些情况都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并且国家在新版《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禁止耕地、闲置闲置等问题,如果耕地闲置超过三年、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都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3、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土地改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权益,现阶段国家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保障农民朋友土地权益的最好证明,随着“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开展,农民朋友可以更加灵活的使用土地,进行土地抵押贷款、土地流转等等来提高家庭的经济收入,同时国家还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使用权益任何人都不能够损害农民朋友的土地权益,否则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6 09:04
  • 家庭农场土地使用年限相关方面的知识汇总!
    目前,我国在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其中家庭农场的形式尤为典型。那么要办家庭农场怎么拿地?有年限限制吗?下面就对家庭农场土地使用年限相关方面的知识做个汇总!一、开办家庭农场该怎么获得土地?家庭农场用地政策主要如下:1、家庭农场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畜禽有机物处置场所、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处置场所,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农产品临时存储及分拣包装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配套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均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照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林地占用手续。2、土地流转向家庭农场倾斜。按照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充分尊重农民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推进土地流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土地流转后的优先承包经营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示范性家庭农场。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市、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3、文件《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中表示鼓励用四荒地、闲置宅基地来发展以农家乐为主的家庭农场。二、家庭农场土地使用年限有多久?涉及到家庭农场的土地一般以农村集体承包地为主其使用年限应不超过承包年限。1、耕地的承包期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做法,同国家政策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承包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有关政策也指出,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2、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我国草原承包面积31.2亿亩,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集体林地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59%。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鉴于林地的特殊性,许多地方都将林地的承包期限适当延长。在立法过程中,许多地方、部门建议,同耕地相比,林地的承包期应当适当长一些,以规定30年至70年为宜。对有些特殊的树种,70年的承包期仍显不够,应当更长。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8-11-26 01:02
上一页1...5758596061...207下一页
您即将在2秒后跳转到土流网
相关链接:
  • 住建部
  • 中国政府网
  • 外交部
  • 湖南农业农村厅
  • 土流网
  • 农交网
  • 住宅在线
  • 燕子到家
  • 乡村动力
  • 招拍挂
主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