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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土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国土的决定》审议通过
    6月29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22次部党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国土的决定》。会议指出,国土资源部党组历来高度重视依法行政。面对新形势,国土资源系统必须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和中央“四个全面”的重要战略部署,以建成法治国土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总目标,在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中树立法治权威,在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中体现法治思维,在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中彰显法治理念,在积极稳妥推动国土资源改革中坚守法治底线。围绕建成法治国土总目标,会议强调:一要以法治引领,保障国土资源领域重大改革,完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体系。要严格立法原则,完善立法程序,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统筹推进,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二要严格执法,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权力运行和监督。完善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决策程序,全面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不断优化国土资源管理职能配置,改进国土资源监管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国家土地督察,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政务公开。三要推动全系统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创造法治国土建设的良好氛围。要紧紧抓住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关键少数”,加强对全系统干部的培训,全面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营造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法治氛围。四要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国土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法治国土的全过程。要完善领导机制,健全考核机制,加强法治工作基础建设,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部党组会议结束后,姜大明主持召开第3次部务会议和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听取2015年第7次建设用地会审会议审议情况的报告及其他议程。部党组成员库热西、王世元、赵凤桐、胡存智、张德霖、钟自然、王宏、严之尧出席会议,部总工程师彭齐鸣、相关司局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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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30 09:53
  • 土地出让收入有猫腻 土地整治为问题重点
    时间跨度长——2008年至2013年;空间跨度大——涉及29个省份;问题金额和涉及土地面积大——动辄数千亿元、数十万公顷。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其中专门列明了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结果,可以说是对我国土地家底的一次“全体检”。建楼堂馆所等违规支出7800多亿社会十分关注此次土地审计,不仅因为时空跨度空前,而且审计署投入力量也是空前的。全国各级审计机关2.4万多名审计人员,重点对29个省本级、200个市本级和709个县的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抽查了11.81万宗土地、1万多个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社会上揣测,此次“体检单”不会好看,这正是体检的主要目的。单以“千亿元”为单位,体现问题的数据就有一大摞:土地出让收入少征3600多亿元,通过收入空转等方式虚增1400多亿元;支出中违规用于弥补行政经费、对外出借、修建楼堂馆所等7800多亿元;一些地方土地出让收支核算不够规范,有8300多亿元滞留在财政专户或直接坐支;有的地方为支持经济发展,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收入7200多亿元……各地盘活闲置土地2.55万公顷土地领域腐败严重,这一点大家注意较多;但土地问题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管理绩效低下,也非要有效治理不可。此次审计过程中,对于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官商勾结、中饱私囊、倒买倒卖土地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问题,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目前已经移送有关地方以及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397件,有关地方和部门正在组织查处。而对一些地区自行规划建设城市新区,有的地方违规审批设立开发区;一些地方政府持有的建设用地和用地单位闲置规模较大等,也不放过。据审计署数据,审计指出问题后,各地盘活闲置土地2.55万公顷、闲置资金2643亿元,纠正违法用地2.4万起,处理2500多人,制定完善制度2800多项。土地整治资金被挤占挪用109亿审计结果显示,至2013年底,抽查的709个县中有67个县的基本农田面积低于考核目标7.25万公顷(低3%),划定基本农田中有非耕地141.76万公顷(占4%)。“土地整治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土地整治资金被挤占挪用109.46亿元;二是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1万多个土地整治项目中,虚增耕地、质量不达标的分别占10%和33%。”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耕地保护和用地审批方面的专家唐健说,土地整治项目是中央财政投资的重点公共项目之一,更涉及耕地占补平衡。这一领域项目管理“运动员和裁判员不分”“重申报、轻实施”,检查验收走过场等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从审计情况看,基本农田保护还未落实到位,土地整治项目问题较为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说,应研究在全国建立农业保护区制度。“要有一个明确的土地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向,重点抓好农业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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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9 09:58
  • 我国逾12.7亿亩耕地无重金属污染
    在6月25日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浙江省政府联合主办,在浙江省嘉兴市召开的全国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服务土地管理现场会上,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了《中国耕地地球化学调查报告(2015年)》。报告显示,调查范围内的土地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在调查的13.86亿亩耕地中(占全国耕地总面积68%),逾12.7亿亩耕地无重金属污染。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钟自然,浙江省副省长黄旭明出席现场会并讲话。钟自然指出,土地地球化学调查工作是一项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基础工程,精心服务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的支撑工程,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民生工程。要将土地地球化学调查更加主动地服务到土地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中去,加大投入力度,推进成果转化,强化制度保障,构建地质调查服务土地管理的制度。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我国共完成土地地球化学调查面积150.7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调查13.86亿亩。无污染的12.7亿亩耕地,主要分布在苏浙沪区、东北区、京津冀鲁区、西北区、晋豫区和青藏区等地,其中京津冀鲁区和晋豫区无污染耕地面积占区域全部调查耕地面积的99%以上。此外,本次调查新发现绿色富硒耕地资源5244万亩,主要分布在闽粤琼区、西南区、湘鄂皖赣区、苏浙沪区、晋豫区及西北区等地。调查结果同时显示,已完成调查区域内,有重金属中—重度污染或超标耕地3488万亩,轻微—轻度污染或超标耕地7899万亩,地质高背景、成土过程次生富集和人类活动是造成耕地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此外,报告还指出,局部地区土壤有机质下降,北方土壤碱化趋势与南方土壤酸化趋势同时出现等。报告建议,应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在土地资源管理、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中的基础作用。对目前无污染的耕地,要积极预防和控制工农业生产活动对耕地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对富硒耕地要严格保护、科学利用,强化数量和质量动态监控管理。对重金属中—重度污染或超标耕地,建议区别情况对其采取修复治理,调整种植结构或土地用途,开展成因分析和生态风险评估。对土地有机质及酸碱度变化问题,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对北方耕地地下水开采利用,加大水土流失调查与整治力度,管控有可能形成污染源的工农业生产活动并降低人类活动影响。据悉,这次调查是迄今为止我国系统组织完成,分析元素最多、调查精度最高、执行标准最严的一次专业调查工作。截至2014年,调查工作已持续15年,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近20亿元,组织协调全国77家单位、10万余人次,通过对60余万件土、水、生物等样品的54种元素指标进行高精度测试,获得了3000余万个数据,建立了全国和31个省(区、市)土地地球化学动态数据库,对我国耕地的地球化学总体状况形成了初步认识和基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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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9 09:32
  • 《中国耕地地球化学调查报告(2015年)》
    1999—2014年,在国土资源部的领导和财政部的支持下,中国地质调查局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近20亿元,组织协调全国77家单位10万多人次,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精心实施了全国土地地球化学调查。调查比例尺为1:25万,每1km×1km的网格(即1500亩)布设1个采样点位,每个样品分析测试54种元素指标,调查土地总面积150.7万平方千米,其中调查耕地13.86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20.31亿亩)的68%。同时在重点地区完成7.5万平方千米的1:5万调查和局部地区1:1万调查评价示范。与以往以光温(气候)生产潜力、耕层厚度、坡度等物理因素为基础进行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物理因素评价)不同,本次调查依据土壤所含有益元素和有害元素含量,对耕地的地球化学状况进行了评价。通过对60多万件土、水、生物等样品的54种元素指标进行高精度测试,获得了3000多万个数据,建立了全国和31个省(区、市)土地的地球化学动态数据库,并据此对我国耕地的地球化学总体状况形成了初步认识和基本判断,发现了一批富含有益微量元素的特色耕地资源。一、调查发现5244万亩富硒耕地,建议对其进行严格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硒是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营养组织确认的人体必须营养元素,摄入不足或过多均会危害人体健康。通常将土壤硒含量介于0.4毫克/千克到3.0毫克/千克间的耕地定义为富硒耕地。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2013)中重金属评价标准和调查区的土壤硒含量,调查新发现5244万亩绿色富硒耕地,主要分布在闽粤琼区、西南区、湘鄂皖赣区、苏浙沪区、晋豫区及西北区(图1和表1)。富硒耕地主要受硫化物矿床、黑色岩系、煤系地层等地质体和特定的土壤类型控制,土壤中硒元素来源稳定,有利于长期开发利用。另外在山西、辽宁、福建、天津、青海等地还发现了一批富硼、钼、锌等有益微量元素的特色耕地。目前,绿色富硒耕地已经成为发展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新的增长点。湖北、广西、青海、浙江、福建、四川、江西、海南、湖南等省(区)人民政府已将开发富硒耕地作为实施农业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力开发富硒、富锌等特色耕地,形成特色农产品产业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湖南新田县充分利用富硒耕地,发展富硒农产品种植示范基地面积达27万亩,建成了三大富硒产业园,培育了省内外知名的富硒农产品品牌,形成了46家规模较大的富硒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合作社)。2014年全县富硒产业生产总值达2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40%,实现利润超过10亿元,比上年增长35%,从事富硒产业的人员突破10万人。在富硒地区已发现种植的水稻、小麦等大宗农作物及黄豆、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达到富硒农作物标准,对人体健康十分有益,弥足珍贵。建议科学编制实施富硒耕地开发利用规划,健全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制度体系,强化数量和质量动态监控管理,促进富硒耕地可持续利用。二、调查发现12.72亿亩无重金属污染耕地,建议严格防控人类活动对其造成污染无重金属污染耕地是重金属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的耕地。本次调查查明无污染耕地12.72亿亩,占调查耕地总面积的91.8%,主要分布在苏浙沪区、东北区、京津冀鲁区、西北区、晋豫区和青藏区。建议对无重金属污染耕地实施严格保护政策,将其作为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对象,采取必要措施,积极预防和控制工农业生产活动对耕地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强化污染防控,实现无污染耕地的永续利用。三、调查发现重金属中-重度污染或超标的点位比例占2.5%,覆盖面积3488万亩,建议区别情况对其采取修复治理、调整种植结构或调整土地用途。本次调查结果显示,重金属中-重度污染或超标的点位比例占2.5%,覆盖面积3488万亩,轻微-轻度污染或超标的点位比例占5.7%,覆盖面积7899万亩。污染或超标耕地主要分布在南方的湘鄂皖赣区、闽粤琼区和西南区。地质高背景、成土过程次生富集和人类活动是造成耕地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我国耕地重金属超标与地质作用过程密切相关。湘江上游地区、西南岩溶区等重金属超标80%以上由区域地质高背景与成土风化作用引起。人类活动是造成或加剧重金属超标的重要原因。采矿、冶金、电镀等工矿企业“三废”排放,以及农业生产中污水灌溉、化肥的不合理使用、畜禽养殖等人类活动造成或加剧了局部地区耕地重金属污染。土壤重金属的危害除了与重金属含量高低有关外,还与土壤中重金属的赋存状态、环境条件等有关。在因地质高背景引起的土壤重金属超标地区,土壤重金属活动性相对较低,不易被农作物吸收。此类地区应防止人类活动改变环境条件,从而避免区域生态风险爆发。建议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开展污染耕地地质调查工作,对污染耕地开展成因分析和生态风险评估,实行分区、分类、分级管理。对轻度污染的耕地采取农艺措施或适度调整种植结构,保证农产品安全。对中-重度污染的耕地,在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措施的同时,实施重金属污染调控和修复治理。对无法修复治理的,应调整土地用途。四、东北黑土地有机质明显下降,南方耕地酸化和北方耕地碱化趋势加剧,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与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部门的调查数据相比,本次调查显示全国耕地全氮、有效磷、有效钾含量增加明显,有机碳总体也呈增加趋势,但部分地区仍存在耕地有机质明显下降、土壤酸化和碱化加剧等问题。调查显示,东北区、闽粤琼区、西北区和青藏区部分耕地有机碳含量下降趋势明显,东北区耕地有机碳含量下降了21.9%,闽粤琼区下降16.0%,青藏区下降13.3%,西北区下降10.5%,严重降低了土壤肥力。调查耕地范围内有29.3%的土壤碱化趋势加剧,pH值上升了0.64,主要分布在北方地区,造成土壤板结,肥力下降,不利于作物吸收养分。21.6%的耕地酸化严重,pH值降低了0.85,主要分布在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闽粤琼区和湘鄂皖赣区。酸化不仅降低了耕地质量,同时增加了重金属的活性,加大了耕地生态和地下水质量恶化的风险。建议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对北方耕地地下水开采利用,加大水土流失调查与整治力度,管控有可能形成污染源的工农业生产活动,降低人类活动影响,使区域耕地状况显著好转。五、调查工作有效支撑了国家宏观决策和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建议进一步加强调查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本次调查是迄今为止我国系统组织完成分析元素最多、调查精度最高、执行标准最严的一次专业调查工作。获得的大量国情数据翔实系统,不仅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公报》编制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标准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数据,而且在支撑国土资源部土地质量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山东、上海、天津、江苏、广西、福建、安徽等省(区、市)加强土地地球化学调查,在服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高标准基本农田选区与建设、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与监测和特色优质耕地开发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建议充分利用地球化学调查成果信息,加大成果的转化利用,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在土地资源管理、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中的基础作用。六、本次调查从宏观尺度初步掌握了调查区耕地的地球化学状况,急需开展为土地利用规划和“三条红线”划定服务的更高精度地球化学调查与监测预警工作本次调查比例尺主要为1:25万,开展了少量1:5万调查和1:1万调查示范,主要满足我国土地资源的宏观规划,为更高精度的调查与监测预警奠定了基础。在调查内容上,仅考虑了52种化学元素、有机碳和pH值指标;在调查范围上,耕地尚未全部覆盖,对其他类型的土地调查覆盖面也不够;在评价程度上,未能全面查清土壤重金属来源和生态风险。目前形成的仍属于战略性的调查成果和概略性的初步认识。尽管如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项工作更进一步的成果需求非常迫切。因此,建议加快构建中央、地方联动机制,紧紧围绕土地管理的重大迫切需求,加大地质调查力度,提高调查精度,扩大调查内容,全面完成全国耕地的1:25万调查,系统开展重点地区的大比例尺调查,建立国家土地地球化学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持续更新土地地球化学数据库,使地质调查成果更加有力地支撑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立法、土地利用规划、“三条红线”划定、特色土地资源开发、优质土地资源保护和污染土地整治修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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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9 09:27
  • 农业部发布:2015最新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范本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有关精神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供各地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依相关政策需重新签订、补签或完善承包合同时使用。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方: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组发包方负责人:承包方代表:承包方地址: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组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订立本合同。一、承包土地情况:二、承包期限:年:年月日至年月日。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农业生产四、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发包方的权利:1.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2.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发包方的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五、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承包方的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承包方的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六、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构成违约。4.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七、其他事项:1.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2.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方有权获得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投入的补偿。3.承包方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本承包合同依法终止。4.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5.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原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一律解除。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一份,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发包方(章):负责人(签章):承包方代表(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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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6 16:56
  • 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以开征房产税为目的---国土部官员
    对于社会热议的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之间的关系,国土部相关人士26日下午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是以征收房地产税为目的,它并非房地产税开征的必要条件。而且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来的跟踪分析,其对房地产市场影响并不明显。此前,市场上有流言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是为了开征房地产税。对此,国土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处处长卢静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是以征收房地产税为目的,它并非房地产税开征的必要条件。卢静介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核心功能目标在于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而房地产税的目的主要是调节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防止房地产市场泡沫,稳定房地产市场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际上是在鼓励和保护人们持有产业,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并未与开征房地产税相挂钩,更不是为了征收房地产税。”卢静表示,虽然不动产统一登记客观上有利于摸清房地产家底,为房地产税的出台奠定更为扎实的基础,但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必要环节和条件。此外,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否会对房地产市场带来影响,甚至造成房价下降?卢静表示,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效果来看,今年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相关的跟踪分析情况表明,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房地产市场影响并不明显。“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波动主要受供求关系,受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调控政策的调整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预期,但是它本身是行政管理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短期来看对市场的影响不是特别明显的。”卢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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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6 16:52
  • 世界地球日主题回顾
    今年是第46个世界地球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确定今年世界地球日活动主题为“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并确定4月19日~4月25日为主题宣传活动周。旨在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回顾一下历年来“世界地球日”的主题吧!1974年,只有一个地球。1975年,人类居住。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源泉。1977年,关注臭氧层破坏、水士流失、土壤退化和滥伐森林。1978年,没有破坏的发展。1979年,为了儿童和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1980年,新的10年,新的挑战——没有破坏的发展。1981年,保护地下水和人类食物链;防治有毒化学品污染。1982年,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提高环境意识。1983年,管理和处置有害废弃物;防治酸雨破坏和提高能源利用率。1984年,沙漠化。1985年,青年、人口、环境。1986年,环境与和平。1987年,环境与居住。1988年,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公众参与。1989年,警惕,全球变暖!1990年,儿童与环境。1991年,气候变化——需要全球合作。1992年,只有一个地球——齐关心,共同分享。1993年,贫穷与环境——摆脱恶性循环。1994年,一个地球,一个家庭。1995年,各国人民联合起来,创造更加美好的世界。1996年,我们的地球、居住地、家园。1997年,为了地球上的生命。1998年,为了地球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1999年,拯救地球,就是拯救未来。2000年,2000环境千年——行动起来吧!2001年,世间万物,生命之网2002年,让地球充满生机2003年,善待地球,保护环境2004年,善待地球,科学发展2005年,善待地球——科学发展,构建和谐2006年,善待地球——珍惜资源,持续发展2007年,善待地球——从节约资源做起2008年,善待地球——从身边的小事做起。2009年,绿色世纪。2010年,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倡导低碳生活。2011年,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倡导低碳生活。2012年,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找矿突破,保障科学发展。2013年,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共建美丽中国。2014年,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共同保护自然生态空间。2015年,珍惜地球资源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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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6 13:58
  • 湖南确定农地确权时间表
    湖南今年将完成48县农地确权颁证,其余县市区2017年也要全面完成确权颁证。这是6月24日在祁阳县召开的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会议上发布的信息。湖南省自2011年启动试点,到目前为止,已完成15个县的79个乡镇、1237个村、759.2万亩土地确权,占全省承包耕地面积的12.4%,为整省推进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结合湖南实际,湖南省农委代拟起草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意见》已经省委深改组第十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即将以省委、省政府两办名义下发。在农业部提出的“九步工作法”基础上,湖南省探索总结出的“三步工作法”简单明了,操作性强。第一步,摸底制图。充分利用国土部门1∶2000正射影像图或最新工作底图,“二调”确权成果等土地调查资料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形成摸底调查基本信息表;以农户目前实际承包的丘块和土地二轮延包的原始登记承包数据为依据,在已有符合精度要求的影像图基础上,行程确权登记工作底图。实测是确地的基础,各地要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计量地块,确保精准无误,防止出现用系数法套算确权面积、直接沿袭承包合同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等行为,防止采用不能满足精度要求的影像资料作为确权登记的工作底图,确保工作质量。第二步,调查指界。根据工作底图和摸底调查基本信息表,开展权属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调查表。利用地理测绘信息技术,查清承包地块现状及空间位置等信息,在工作底图上制作调查草图,结合现场指界确认,通过地理信息技术计算承包地块面积,将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及空间位置等信息数据化。第三步,公示确认。公示、勘误修正,公示无误后,由农户签章确认,制作地块分布图,形成规范确权登记数据,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开展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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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5 15:4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政策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3、为什么要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等具有重大意义。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文件政策依据有: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文件;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7号)。5、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积极稳妥、依法办事、民主协商、规范有序、确保质量,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依据,以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权属证书“四相符”和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四到户”为主要目标,对全省耕地、园地等承包经营的农用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信息化管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6、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2)坚持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工作。(3)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4)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5)坚持妥善解决矛盾纠纷。7、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确权登记颁证以已经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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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5 14:37
  • 土地流失背后,这些问题你知道不?
    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有序推动土地流转以及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改革试点,是当前我国土地问题的核心,也是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三大挑战,更是全社会应该重视和思考的问题。厂房水库“变耕地”:占补平衡“失衡”知多少在一处复垦耕地上,石阶、水渠等农田水利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看起来是块标准农田。但庄稼长势很差,洋芋、小葱、芋头、土豆都打着蔫儿。村民告诉记者,虽然这块复垦耕地路渠沟修得很好,符合复耕标准,可实际上没水源,根本不适合耕作。这是记者近日在重庆某地采访时发现的情况。重庆市占补平衡工作,在全国都属规范,建设用地一律先补后占。然而“占优补劣”仍然未免。公开资料显示,我国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减少势头未减。据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赵烨核查,1997年到2010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746.5万亩,相当于半个海南省版图,而且大都是优质耕地。为弥补建设占地缺口,我国要求占补平衡,“占多少,垦多少”。这项政策总体上有助于确保我国耕地保有量。然而新增耕地大多“看起来很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研究所研究员刘康调查发现,不少省份耕地资源越来越少,占补平衡越来越难,结果就占水补旱、占优补劣。调查显示,我国每年占用耕地约一半是水田,而补充水田不到两成。“按国家标准,保亭县一亩水田耕地开垦费4000元左右,如果通过土地整理达到同样优质的水田,大约在2万元至3万元,差价需要县级财政垫资。”海南省保亭县国土局局长吴雄说,国家及省级政府加大财政倾斜力度,地方才补得起。据2015年第1号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对56个城市例行督察发现,47个市1215个项目未按规定数量质量要求补充耕地或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涉及面积15.3万亩;45个市将现状为住房、工厂、水库水面等认定为耕地,涉及面积10.74万亩。“八成以上被督察城市出现用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现象,是典型的以次充好、占优补劣,可见占补平衡政策扭曲严重。”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说。良田“变草原”:土地流转“流失”知多少苜蓿,草根系发达、耐旱,有强劲的固氮能力,可以疏松土壤,提高土壤有机质。中国农科院研究统计,种植苜蓿可以改造中低产田,亩均可增产20公斤粮食,中产田可增产10公斤粮食。怪现象是中部省区“良田种牧草”。“与中国其他地区种苜蓿用贫瘠土地、沙地、山坡地种植的情况不一样,我们是用从农民手里流转良田来种植苜蓿,品质好、产量高。”一家草业公司在网上公开宣称。安徽北部某县,最大的土地流转项目就是苜蓿种植,流转规模达10万亩,为当地引进奶牛养殖供草。记者看到,原本种植小麦、玉米的大片耕地种上青青苜蓿,恍若草原甚是壮观。当地干部表示要“打造内陆大草原”。无独有偶。在安徽另一农业大县,流转的土地绝大部分都用来种养花卉苗木了。安徽农业大学教授胡承霖认为,工商资本下乡,土地流转变流失,“非粮化”倾向令人担忧。“目前土地流转用途上只有原则性规定,如不改变农地用途。但如何控制粮食和经济作物比重,缺乏细则。种粮回报率肯定不如种经济作物。长远看,粮食安全存在隐患。”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必要的,也是鼓励和欢迎的。但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应主要在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和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把一般种养环节留给农民,不一定都要大面积直接租种农户承包地,尤其不能触碰土地“非农化”底线。“老板下乡,应是带动老乡,而不是代替老乡。”把村庄都买下来:农地改革“绝不能改”知多少中部某县,2014年开始,一家从事农业种植的私营企业主开始在全县实施一项大计划:花钱购置村民年久失修的老宅。这位企业主告诉记者,目前已经购置了两个村庄的民宅,未来要把全县自然环境较好且有其种植基地的村庄民宅都买下来。按现行法律法规,别说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民宅基地,就是邻村居民也不能跨村购买宅基地。在中央批准的33个农村土地改革试点,规定仍然有效。“试点行政区域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33个改革试点风险防控时说。城市土地国有,城郊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宪法规定,是依宪改革的底线。要购买全县村庄民宅的那位企业主表示,改造后,这些村庄将形成与种植基地衔接的“农业生态旅游产业链”,城里人可以在基地以会员方式租种,公司雇人负责种植。城市会员每年来度假,住在公司购置的民宅里“体验田园之乐”。自己是和一户一户农民签订的买卖协议,地方政府支持。“把农民搬离出老宅,既改善农民生活,又盘活农民闲置资产,一举两得。”“土地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改革难点之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相关法律修改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完善。”姜大明说,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记者采访看到,不少资本进入农村是从事农业规模经营。但“圈地者”并非少数。安徽淮南一位农业企业负责人说,他周围不少做地产或商贸的朋友都在念“农村包地经”:“现在进去,租金成本低而且有补贴,未来这些地一旦升值赚得更多。”一位原来从事肥料营销的经营者坦言,已下乡承包600多亩地。“以时间换空间”:承包期是20年,到期农民早不种地了,早离乡了。自己会成为“中国第一批农场主”。“对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的主张,要旗帜鲜明加以反对;对借改革之名行占用耕地之实的行为,要依法查处、重典问责;对在改革中发生损害农村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坚决纠正。”姜大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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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5 13:58
  • 全国土地日:依法用地,以法护地
    “全国土地日”的由来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国务院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今年全国土地日的主题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土地复垦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8)《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9)《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0)《闲置土地管理办法》;(1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12)《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13)《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5)《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16)《土地调查条例》。“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饲养,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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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5 13:14
  • 全国土地日忧思录——当前我国耕地保护"三问"
    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有序推动土地流转以及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改革试点,是当前我国土地问题的核心,也是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三大挑战,更是全社会应该重视和思考的问题。厂房水库“变耕地”:占补平衡“失衡”知多少在一处复垦耕地上,石阶、水渠等农田水利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看起来是块标准农田。但庄稼长势很差,洋芋、小葱、芋头、土豆都打着蔫儿。村民告诉记者,虽然这块复垦耕地路渠沟修得很好,符合复耕标准,可实际上没水源,根本不适合耕作。这是记者近日在重庆某地采访时发现的情况。重庆市占补平衡工作,在全国都属规范,建设用地一律先补后占。然而“占优补劣”仍然未免。公开资料显示,我国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减少势头未减。据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赵烨核查,1997年到2010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746.5万亩,相当于半个海南省版图,而且大都是优质耕地。为弥补建设占地缺口,我国要求占补平衡,“占多少,垦多少”。这项政策总体上有助于确保我国耕地保有量。然而新增耕地大多“看起来很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研究所研究员刘康调查发现,不少省份耕地资源越来越少,占补平衡越来越难,结果就占水补旱、占优补劣。调查显示,我国每年占用耕地约一半是水田,而补充水田不到两成。“按国家标准,保亭县一亩水田耕地开垦费4000元左右,如果通过土地整理达到同样优质的水田,大约在2万元至3万元,差价需要县级财政垫资。”海南省保亭县国土局局长吴雄说,国家及省级政府加大财政倾斜力度,地方才补得起。据2015年第1号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对56个城市例行督察发现,47个市1215个项目未按规定数量质量要求补充耕地或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涉及面积15.3万亩;45个市将现状为住房、工厂、水库水面等认定为耕地,涉及面积10.74万亩。“八成以上被督察城市出现用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现象,是典型的以次充好、占优补劣,可见占补平衡政策扭曲严重。”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国祥说。良田“变草原”:土地流转“流失”知多少苜蓿,草根系发达、耐旱,有强劲的固氮能力,可以疏松土壤,提高土壤有机质。中国农科院研究统计,种植苜蓿可以改造中低产田,亩均可增产20公斤粮食,中产田可增产10公斤粮食。怪现象是中部省区“良田种牧草”。“与中国其他地区种苜蓿用贫瘠土地、沙地、山坡地种植的情况不一样,我们是用从农民手里流转良田来种植苜蓿,品质好、产量高。”一家草业公司在网上公开宣称。安徽北部某县,最大的土地流转项目就是苜蓿种植,流转规模达10万亩,为当地引进奶牛养殖供草。记者看到,原本种植小麦、玉米的大片耕地种上青青苜蓿,恍若草原甚是壮观。当地干部表示要“打造内陆大草原”。无独有偶。在安徽另一农业大县,流转的土地绝大部分都用来种养花卉苗木了。安徽农业大学教授胡承霖认为,工商资本下乡,土地流转变流失,“非粮化”倾向令人担忧。“目前土地流转用途上只有原则性规定,如不改变农地用途。但如何控制粮食和经济作物比重,缺乏细则。种粮回报率肯定不如种经济作物。长远看,粮食安全存在隐患。”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必要的,也是鼓励和欢迎的。但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应主要在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和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把一般种养环节留给农民,不一定都要大面积直接租种农户承包地,尤其不能触碰土地“非农化”底线。“老板下乡,应是带动老乡,而不是代替老乡。”把村庄都买下来:农地改革“绝不能改”知多少中部某县,2014年开始,一家从事农业种植的私营企业主开始在全县实施一项大计划:花钱购置村民年久失修的老宅。这位企业主告诉记者,目前已经购置了两个村庄的民宅,未来要把全县自然环境较好且有其种植基地的村庄民宅都买下来。按现行法律法规,别说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民宅基地,就是邻村居民也不能跨村购买宅基地。在中央批准的33个农村土地改革试点,规定仍然有效。“试点行政区域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33个改革试点风险防控时说。城市土地国有,城郊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宪法规定,是依宪改革的底线。要购买全县村庄民宅的那位企业主表示,改造后,这些村庄将形成与种植基地衔接的“农业生态旅游产业链”,城里人可以在基地以会员方式租种,公司雇人负责种植。城市会员每年来度假,住在公司购置的民宅里“体验田园之乐”。自己是和一户一户农民签订的买卖协议,地方政府支持。“把农民搬离出老宅,既改善农民生活,又盘活农民闲置资产,一举两得。”“土地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改革难点之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相关法律修改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完善。”姜大明说,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记者采访看到,不少资本进入农村是从事农业规模经营。但“圈地者”并非少数。安徽淮南一位农业企业负责人说,他周围不少做地产或商贸的朋友都在念“农村包地经”:“现在进去,租金成本低而且有补贴,未来这些地一旦升值赚得更多。”一位原来从事肥料营销的经营者坦言,已下乡承包600多亩地。“以时间换空间”:承包期是20年,到期农民早不种地了,早离乡了。自己会成为“中国第一批农场主”。“对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的主张,要旗帜鲜明加以反对;对借改革之名行占用耕地之实的行为,要依法查处、重典问责;对在改革中发生损害农村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坚决纠正。”姜大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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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5 09:44
  •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有哪些?该如何解决?
    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创新农业经营模式,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综合效益。如何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激活农村土地要素,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推进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是需要不断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以四川省遂宁市为例,分析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推进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的可行路径。1遂宁市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概况近年来,四川省遂宁市围绕现代农业发展不断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提高。截至2015年3月,全市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9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27%。其中转包45万亩、占流转总量的48%,出租37万亩、占39%,入股3万亩、占3%,转让1万亩、占1%,互换9万亩、占9%。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四个突出特点:一是流转渠道由自发向组织化转变。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刺激,农民惜地情结增强,土地流转逐渐由农户间无序自发流转向有组织地有序流动转变。组织流转一般是通过组建土地流转合作社将农民愿意流转的土地聚集在一起,通过股份合作、统一发包等形式进行生产经营,或由村民委员会在征得农户同意的基础上统一组织的流转。目前,全市共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360个,组织化流转面积达39万亩,占流转总量的41%。组织化流转有政府引导,规范程度较高,土地大多成片,有一定规模,价格也较统一,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农业资源开发。二是流转主体由个体向多元化转变。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的发展,一些原来的种养大户扩大了土地种植规模,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涌现,遂宁市农村土地经营主体已由过去以农户为主,转向有企业、工商个体户等大量参与,农业经营正在逐步由单一的家庭经营向多元主体经营转变。经营项目也从以种粮为主转向养殖、蔬菜、林果等多种特色产业经营。目前全市已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5300余家,流转经营农村土地近40万亩,占流转总量的42%。三是流转面积由零散向集中连片转变。近年来,中央持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有力调动了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参与农业规模经营的积极性,土地流转已经由原来的在村组内部农户之间单一的季节性转包流转,扩展到跨村组、跨乡镇、甚至跨县(区)的成片集中流转,实现了土地由零散向适度规模集聚。目前,全市10亩以上规模流转面积达42万亩,占流转总量的45%。通过“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方式,累计建成现代农业万亩示范区34个,优质粮食、优质油料、优质柑桔、绿色蔬菜、特色中药材等五大特色产业基地150万余亩,万头生猪养殖场92个;5个现代农业园区已建成优势特色种植基地16万亩,设施农业比例达到33%,综合机械化率比大面积高5个百分点,粮食单产比大面积高5%。四是流转收益由低收入向高效益转变。当初农民流转土地是为了规避税费,很多土地撂荒无人耕种,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逐年攀升,流转价格从当初无偿代耕、低价转包到目前每亩400-1000元,越是种植条件优越、交通条件较好的地方流转价格越高。从调查的情况看,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多用于发展优质经济作物、反季节作物、畜禽养殖和休闲观光等高附加值农业,土地增值效益相对较高。随着土地流转的不断深入,种粮大户不断涌现,全市已有30亩以上种粮大户763户,种粮面积达6.8万亩。2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遂宁市把土地流转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突破口,坚持“稳制、分权、搞活”的原则,按照“合理布局、形成规模、规范管理”的思路,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不断探索土地流转新方法,促进农村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聚,促进了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一)夯实基础,引导土地依法流转。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整理和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全市基本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证、台帐“四相符”、“四到户”,并由乡镇集中统一规范保管土地承包档案。目前,全市已完成确权登记面积212.5万亩,其中安居区作为四川省首个县级确权登记颁证验收单位已整体通过省级验收,其他县(区)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扎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后期相关工作,加快推进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土地承包档案信息系统管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搭建平台,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市农业局和5个县(区)、64个乡镇、172个村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初步构建了以市县(区)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为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平台、村土地流转信息员为基础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同时,挂牌成立了遂宁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建了首家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建立了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通过乡镇流转中心收集农民土地流转需求信息,由县交易中心统一发布、统一交易、统一签订合同,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一站式”服务。(三)建立机制,保障土地规范流转。一是加强规范管理。从流转信息收集、登记、汇集、发布,当事人资格审核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档案建设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了一整套工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有的县(区)建立了业主资质审查、流转价格指导、风险保障、土地复垦和工作服务等机制,对大宗土地流转实行了登记备案制、合同鉴证制和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修建生产服务性设施临时占地的,按临时设施占地面积和一定标准缴纳耕地复耕保证金,降低了土地流转的潜在风险。二是强化纠纷调处。在5个县(区)组建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探索建立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三位一体”的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得到全国人大领导肯定和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去年以来,共调处土地纠纷4459件,调结率达99%,为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有序流转提供了有力保障。(四)创新模式,带动土地规模流转。遂宁市探索的撂荒耕地“委托代耕”制、土地流转“寄种”制、“土地流转合作社”等模式,为解决耕地撂荒、促进农村土地由零散向适度规模经营集聚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好反响。一是“委托代耕制”模式。对因长期外出务工经商而无力或无人耕种的撂荒地,由村集体或由其组建的土地代耕组织在保留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集中统一耕种或委托转包耕种,从而使撂荒无人耕种的耕地恢复生产。二是“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社”模式。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单一以土地入股”、“土地作价入股”、“承包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等不同形式的股份合作社,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并委托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经营,从而使土地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为农民创造了更多的增收、就业机会。三是“土地寄种”模式。以土地流转合作社为平台,农业企业为主体,政府补助为引导,农户将土地流转后,与公司签订寄种协议,公司提供种子、肥料、供水、技术和防病治虫、收获产品;政府对购置农机设备给予适当补贴,帮助改善耕作条件;农户“零投入、零风险”,只负责日常田间管理的劳务,并按寄种面积领取地租和寄种工资,享受增产分红,从而既解决了农民缺资金、缺技术、怕自然风险、怕价格波动的“两缺两怕”问题,又解决了公司参与规模经营怕缺劳力的问题。同时,还涌现出“龙头企业带动型”、“主导产业带动型”、“合作组织带动型”、“典型引导带动型”等多种带动土地流转的好模式,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发展。(五)政策引导,推动土地加快流转。一是出台相关文件。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关于激活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意见》、《关于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等文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县(区)也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有序推进了土地流转工作。二是整合涉农项目。把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与土地流转紧密结合,重点扶持规模化特色产业基地、优质粮食基地建设。市县财政对新发展的示范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按土地规模经营面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各县(区)财政每年按农民承包地面积不低于0.2元/亩的标准安排落实土地流转工作经费,开展了乡镇土地流转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证了土地流转信息的正常收集和发布,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有序进行。四是推进农村产权改革。开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抵押融资”试点,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贷款。3存在的主要问题遂宁市土地流转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管理缺位。市、县(区)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手段保障未落实,正常履职较难。尤其是基层农经管理机构几经改革,政策措施不配套,目前乡镇农经工作普遍处于无机构、无编制、无专职人员的“三无”状况,包括土地流转在内的农经工作职责不明、管理缺位,全靠过去的“惯性”推动及临时人员承担。加之土地流转“口头协议”较多,有的虽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内容也极不规范,有的还是由村委会直接与投资业主签订合同,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为日后埋下了纠纷隐患。二是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目前尚未建立全市统一的业主准入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业主流转土地后,若因投资不足或市场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农户土地租金,甚至放弃耕种,风险可能会转嫁给农民或政府。特别是业主在租赁土地后一般都要修建一定的基础设施和临时性建筑,并对租赁的土地进行整理,这将打乱原有土地的界线,租赁期满后及时复耕和原样退还给农户较难。三是引进规模业主缺乏后劲。农业生产周期长,前期投入大,收入较低,农业开发又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加之全市尚未出台统一的农业招商引资政策,且缺乏有组织、有规模的农业招商活动,真正有实力、上档次的大企业参与土地规模经营的较少,土地流转缺乏龙头企业带动,需求动力不足。4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土地流转是调整农业结构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因地制宜,搞好引导,当前迫切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理清思路,强化措施,积极推进,确保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一)培育经营主体,带动土地流转。积极鼓励一些有投资实力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一些从农村走出去的“老板”,回乡创业,从事农业规模经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公司化、园区化和合作化形式整体流入土地,实行规模经营。借鉴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实行“互换并地”“土地换股权”的做法,通过“小块并大块、多块变一块”等方式,解决承包地块分散化、细碎化问题。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把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量化为长期股份,以“零入整出”和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规模经营。鼓励整村、整组农户将各自承包的土地,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集中进行流转,连片整理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土地流转。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的政策宣传、方案制订、业务指导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程序,采用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和文书档案资料,建立健全流转土地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流转过程管理。对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及时组织补办;对显失公正的流转合同,积极引导双方重新补签;对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鉴证申请,及时办理;对流转补偿不到位的,督促当事人补偿到位。尽量避免或减少因土地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促进土地依法流转,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三)健全管理体系,服务土地流转。一是加强农经队伍建设。落实各级农经管理机构编制和保障手段,增强其履行职责的能力,特别是切实解决基层队伍缺编、缺人或人员老化等问题,保障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有人办事”。二是深化四级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形成市县(区)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土地流转服务网络。村级服务点由村干部兼任土地流转信息员,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上报等服务工作。市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乡镇服务站要有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切实把土地流转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三是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借鉴成立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做法,建立健全市、县(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务。四是强化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建设。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在流转土地时签订规范的合同,出现矛盾纠纷时通过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机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完善保障机制,促进土地流转。一是健全政府支持政策体系。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耕地流转专项奖补资金,加大对土地流转市场、股份合作社、土地流转风险金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土地规模经营等方面的财政性投入力度。二是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确保全面完成发证到户工作。认真总结推广土地“三权分离”“抵押融资”试点经验,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贷款。三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建立风险保证金机制,以土地租金为基数,向受让方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积极开展土地流转担保试点和保险试点工作,由农业担保公司、农业保险机构对土地流转风险进行担保和保险,确保农民权益。四是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借鉴组建“农事服务超市”的经验,大力发展农机作业、提水排灌、防虫治病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专业合作社,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五)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土地流转。土地权益是农民最根本的利益,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推动农村土地规范流转作为当前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完善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认真总结各地在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中涌现的好典型、好经验,加大试点和推广力度。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健全部门工作责任制,将土地规范流转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逗硬督查考核,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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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4 17:07
  • 响应625土地日宣传主题 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6月,大地盛装,麦浪飘香,第25个全国土地日如期而至。今年土地日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节约集约”已连续多年被定为土地日宣传主题,这次将“根本转变”作为落脚点,耐人寻味。题相似,意不同。正是这句“根本转变”,引发了我们对土地资源国情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新审视。当前,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质量总体不高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也从未改变。然而,随着经济高速增长持续过度损耗资源,土地的生存境遇及其承载能力发生着剧变。节约集约,在“不变”与“转变”中展现人地和谐之道,倾诉着人们尊重客观规律,谋求可持续发展的渴求。我国看似广袤的国土空间里,适宜大规模、高强度开发的陆地面积仅有180万平方公里,难利用地多、宜农地少,水土资源空间匹配性差,许多资源富集区与生态脆弱区重叠。大规模的国土开发活动不仅对耕地资源形成挤压,还挤占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空间,致使国土空间开发严重失衡。土壤质量持续下降,严重退化、污损和生态健康问题频发,再加上用地粗放的多年积弊,整个国土空间对人口、产业及环境的承载能力已逼近“天花板”,大自然频频敲响警钟。一个有着庞大人口基数的发展中大国进入“四化”同步的经济发展新常态,生产、生活和生态三大领域对土地资源的巨大需求是其他任何时期都无法相比的。粮食安全维系着十几亿人的饭碗,耕地保护容不得丝毫闪失;青山绿水关乎子孙万代生计,国土生态底线碰不得;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国强民富的基石,这条硬杠杠同样要保障。鉴于此,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就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作出指示。基本国情不可改变,资源约束无法回避,生态瓶颈难以突破。从土地管理角度看,落实这些战略部署,关键要立足整个国土空间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国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早有谋划要求,也有措施制度,一路走来始终坚持了改革创新,各地节地新模式、新技术、新机制、新制度不断涌现。在节约优先战略导向下,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围绕“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综合利用、健全标准”,统筹增量与存量,以模范创建与示范引领为抓手,推动用地方式从增量扩张为主转向盘活存量与做优增量并举。其中,“多规合一”引领的规划节约,不动产统一登记主导的产权管理,为节约集约用地走向整个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统一管护开辟了道路。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既是理念之变,也是行为之变,更是制度之变。我国每亿元GDP占用建设用地规模从288.8公顷降到102.7公顷,这种地耗分别是21世纪头10年美国、日本、韩国的2.3倍、8倍和4.8倍。地耗水平有差距,深度转型有潜力。新常态下,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要面向民族伟大复兴谋划顶层设计,面向全域国土空间深化改革,构建节约集约的产业结构、消费模式和生产方式。这注定是一场“质”的飞跃,有待于通过理念更新、实践探索、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让节约集约成为社会常态。有了这片赖以生存的土地,中华民族才敢于有梦、勇于追梦、勤于圆梦。圆梦路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需要每个人的点滴努力;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更需要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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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4 15:54
  • 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我市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构建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刊登,广泛征求我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7月23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或者发电子邮件至438194859@qq.com。联系人:周延赞联系电话:88668625(传真)邮政编码:410013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5年6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经费保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管理相应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第五条【行业协会】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第六条【保险机制】鼓励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房屋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管理意识。第二章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房屋建筑工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合理使用年限、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主体】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公共租赁住房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等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房屋出租人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房屋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出租人进行处理。第十条【房屋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检查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二)装饰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使用。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在危险房屋内从事经营等活动。第十一条【房屋使用禁止行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四)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五)开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六)拆改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七)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确需实施上述行为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图,并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组织施工;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企业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房屋装饰装修改造前,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核实所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第十一条第一款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形,是否符合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属于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但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未履行相应建设程序的,装饰装修企业不得实施第十一条第一款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房屋装饰装修改造时,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安全检查,提出相关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协助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治理;(二)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应当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四条【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建筑幕墙所有权人为建筑幕墙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幕墙进行定期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常规维护。本条例所称建筑幕墙,是指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以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及组合幕墙。第十五条【白蚁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鼓励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进行灭治,属于预防包治期内的,原白蚁防治单位应当进行灭治。白蚁危害在一定区域集中发生且影响房屋安全使用时,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房屋安全鉴定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性设备设施和资质。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名录管理】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第十八条【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三)进行地下设施、管线、爆破、桩基、深基坑、高边坡和高护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一定区域内大量房屋受损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第十九条【建筑幕墙鉴定】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一般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二)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三)与建筑幕墙相关的建筑主体结构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的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委托。具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施工单位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施工单位不委托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可以自行委托。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代为委托】房屋具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十九条第(二)、(三)项情形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不委托安全鉴定的,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委托。在限期内仍不委托的,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以代为委托。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责任】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异议处理】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鉴定报告报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二十五条【主动治理】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防护措施。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还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牌匾、线路等悬挂物、支立物,妨碍危险房屋治理的,其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迁移。第二十六条【督促治理和应急抢险】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应急抢险措施:(一)切断水、电、气等的输送;(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三)利用毗邻的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四)拆除该危险房屋;(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七条【补助治理】低收入和享受低保的特殊困难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进行适当补助。第二十八条【单栋危房治理】单栋危险房屋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按照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优先改建。单栋危险房屋列入城市旧城区改造范围的,依法征收。其他单栋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建议拆除的,予以拆除。原址重建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依法申请拆除重建。第二十九条【成片危房治理】一定区域内危险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置方案。符合旧城区改造条件的,纳入旧城区改造范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第三十条【相关主体义务】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抢险措施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五章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房屋信息系统】市、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管理下列房屋安全管理信息:(一)房屋结构类型、竣工日期和设计使用年限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二)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以及治理情况;(三)辖区内从业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册及其信用记录;(四)其他与房屋安全相关的信息。第三十二条【危险房屋督查制度】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内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旅游、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督促学校、医院、剧院、场馆、车站、宾馆、集贸市场、商场、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公共建筑安全隐患,上述职能部门应当通报公共建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危险房屋台账】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房屋台帐,对危险房屋的治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第三十四条【投诉处理制度】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第三十五条【应急抢险制度】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图,或者未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组织施工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装饰装修企业未履行核实义务,实施了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建筑幕墙安全使用责任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幕墙安全使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常规维护或者安全鉴定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未及时治理和采取防护措施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未采取治理防护措施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衔接性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渎职法律责任】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违法行为的;(二)未督促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的;(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事故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其他法律适用】房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和违法建筑的处置,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参照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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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4 11:26
  • “互联网+农业”的十大方向 | 一般人是看不懂滴
    今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全国上下正在谋划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产业跨界融合,打造新引擎,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形成一批具有重大引领、支撑作用的新业态、新产业。农业是“‘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核心领域之一。“互联网农业”是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的跨界融合,创新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现代农业新产品、新模式与新业态。以“互联网农业”驱动,努力打造“信息支撑、管理协同,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升级版.一、“互联网”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深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为农业现代化积聚了丰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基础。然而,千百年来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从业人员数仍然占我国农业人数80%以上,并且在短时间内很难改变,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互联网”开创了大众参与的“众筹”模式,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影响深远。一方面,“互联网”促进专业化分工、提高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正成为打破小农经济制约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枷锁的利器;另一方面,“互联网”通过便利化、实时化、感知化、物联化、智能化等手段,为农地确权、农技推广、农村金融、农村管理等提供精确、动态、科学的全方位信息服务,正成为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引擎。“互联网农业”是一种革命性的产业模式创新,必将开启我国小农经济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互联网”助力智能农业和农村信息服务大提升。智能农业实现农业生产全过程的信息感知、智能决策、自动控制和精准管理,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更加合理化、农业从业者的服务更有针对性、农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更加科学化,是今后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基本方向。“互联网”集成智能农业技术体系与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助力智能农业和农村信息服务大提升。“互联网”助力国内外两个市场与两种资源大统筹。“互联网”基于开放数据、开放接口和开放平台,构建了一种“生态协同式”的产业创新,对于消除我国农产品市场流通所面临的国内外双重压力,统筹我国农产品国内外两大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农业竞争力,提供了一整套创造性的解决方案。“互联网”助力农业农村“六次产业”大融合。“互联网”以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的融合渗透和交叉重组为路径,加速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农业多功能开发、农业门类范围拓展、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打造城乡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六次产业”新业态,提供信息网络支撑环境。“互联网”助力农业科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以“互联网”为代表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民增收、突破资源环境瓶颈的农业科技发展提供新环境,使农业科技日益成为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决定力量。基于“互联网”的“生态协同式”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平台,将农业科研人才、技术推广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有机结合起来,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助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大发展。“互联网”具有打破信息不对称、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公共服务成本等优势,“互联网农业”能够低成本地把城市公共服务辐射到广大农村地区,能够提供跨城乡区域的创新服务,为实现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稀缺资源的城乡均等化构筑新平台。二、“互联网农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挑战如何持续、稳健地推动“互联网农业”高效发展,需要对“互联网农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挑战保持清醒认识、高度关注和审慎思考。(一)“互联网农业”发展战略选择挑战“互联网农业”是借助现代科技进步实现传统产业升级的全新命题,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动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手段,蕴含着重大的战略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在缺少顶层设计的情况下,“互联网农业”一哄而上、各自为政的局面无法避免,非常容易形成片面性、局部性的发展态势,不利于“互联网农业”的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互联网农业”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将大大折扣。因此,亟需制定我国“互联网农业”发展战略规划,从战略高度推动“互联网农业”发展,形成统一谋划、稳步实施的推进格局,将“互联网农业”打造为能够切实推动国家经济社会持续、高效、稳定发展的新引擎。(二)“互联网农业”发展基础设施的挑战“互联网”是一次重大的技术革命创新,必然将经历新兴产业的兴起和新基础设施的广泛安装、各行各业应用的蓬勃发展两个阶段。“互联网农业”亦将不能跨越信息基础设施在农业农村领域大范围普及的阶段。然而,就目前来讲,农村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农村仍有5万多个行政村没有通宽带,拥有计算机的农民家庭比例不足30%,农村互联网普及率只有27.5%,还有70%以上的农民没有利用互联网。另外,农业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低、数据分割严重,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大多停留在试验示范阶段,信息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任务异常艰巨。农业农村信息基础设施薄弱,对“互联网农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三)“互联网”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的挑战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迅猛,已经实现了与金融、电商等业务的跨界融合。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推动“互联网农业”发展。然而,农业是一个庞大的传统产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农业问题千丝万缕,错综复杂。如何利用“互联网”串起农业现代化的链条,将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渗透到农产品生产销售、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农业政务管理等各环节,亟需制定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推动“互联网农业”高效发展。三、政策建议(一)顶层设计,尽快制定国家“互联网农业”发展战略我国应明确“互联网农业”发展的战略地位,尽快开展针对“互联网农业”的战略性研究。从国家层面,搞好“互联网农业”顶层设计,研究制定“互联网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互联网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互联网农业”产业发展和应用示范,防止信息孤岛,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共同开发与利用,制定“互联网农业”技术发展路线图,实现基础领域和关键技术突破,加快推进科学和工程领域的创新;加强“互联网农业”立法,推动农业数据开放、人才培养等,为“互联网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优先布局,推动落实农业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借助“宽带中国”战略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落实农村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宽带村村通问题,加快研发和推广适合农民特征的低成本智能终端,加强各类涉农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完善农村信息化业务平台和服务中心,提高综合网络信息服务水平;同时建立国家农业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覆盖农业大数据采集、加工、存储、处理、分析等全信息链,面向国内外推广基于“互联网”的农业大数据应用服务。(三)超前谋划,设计启动“互联网农业”十大行动计划1,“互联网”促进智能农业升级行动加快实施“互联网”促进智能农业升级行动,实现农业生产过程的精准智能管理,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点突破农业传感器、北斗卫星农业应用、农业精准作业、农业智能机器人、全自动智能化植物工厂等前沿和重大关键技术;建立农业物联网智慧系统,在大田种植、设施园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领域广泛应用;开展面向作物主产区域、主要粮食作物的长势监测、遥感测产与估产、重大灾害监测预警等农业生产智能决策支持服务。2,“互联网”助力“六次产业”发展行动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六次产业”发展行动,助力农业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形成全产业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集中打造基于“互联网”的农业产业链,积极推动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运、销售、服务等环节的互联网化;构建“六次产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助力休闲农业和一村一品快速发展,提升农业的生态价值、休闲价值和文化价值。3,“互联网”助力农村“双创”行动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农村“双创”行动,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农村经济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积极落实科技特派员和农技推广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创新信息化条件下的农村科技创业环境;加快推动国家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建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搭建农村科技创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引导科技人才、科技成果、科技资源、科技知识等现代科技要素向农村流动。4,“互联网”助力农业走出去行动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农业走出去行动,加强农业国家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我国农业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落实“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农业信息网络”项目,建立GMS各国农业信息交流的平台;充分利用中国-东盟、中国-新西兰等自贸区优势,发挥我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欧盟有关国家双边农业磋商机制,积极建设跨境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打造具有国际品牌的特色优质农产品;面向在亚洲、非洲、南美洲有关国家建设农业技术交流服务平台,推动我国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装备等“走出去”;构建农业投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农业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市场、渠道、标准、制度等各种信息资料。5,“互联网”助力农业科技创新行动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农业科技创新行动,促进农业科研大联合、大协作,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积极推动农业科研信息化建设,助力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科研院所;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农业部门、科研院所及比尔·盖茨基金会等跨国私营部门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构建基于“互联网”的跨国农业科研虚拟协作网络,实现农业科技创新的大联盟、大协作,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构建农业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提高重大农业科研基础设施、农业科研数据、农业科研人才等科研资源共享水平;构建农业科研大数据智能分析平台,推动农业科技创新资源共建共享。6,“互联网”助力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行动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行动,破解“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难题,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实现农产品增值,促进农民增收。鼓励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等互联网公司积极参与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网络化运营体系;积极推动中粮、中化等大型农业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农产品网上期货交易、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粮食网上交易等;加快推进美丽乡村、“一村一品”项目建设,实现优质、特色农产品网上交易以及农产品网络零售等。7,“互联网”助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行动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行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虚拟网络教学环境,大力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的新型职业农民;积极推动智慧农民云平台建设,研发基于智能终端的在线课堂、互动课堂、认证考试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育平台,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移动化、智能化。8,“互联网”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化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积极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全程信息化,提高农产品监管水平;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产品认证、产地准出等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动农产品风险评估预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建设。9,“互联网”助力农业生态建设行动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农业生态建设行动,实现农业资源生态本底实时跟踪与分析、智能决策与管理,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治理农村污染,提高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全国农业用水节水数据平台,智能控制农业用水的总量;建立全国农资产销及施用跟踪监测平台,智能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建立全国农业环境承载量评估系统、农业废弃物监测系统,为农业循环经济提供信息支撑和管理协同,有效解决农业农村畜禽污染处理问题、地膜回收问题、秸秆焚烧问题;建立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系统,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10,“互联网”助力智慧农村信息服务行动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智慧农村信息服务行动,实现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稀缺资源的城乡均等化,破解城乡数字鸿沟难题。积极落实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项目,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云平台;构建农村文化教育信息服务系统,开展面向基层农民的科技和文化知识远程教育服务;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动态化管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信息的快速查询和服务;建设农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系统,逐步形成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公卫、疾控的一体化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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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3 17:30
  •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流程及条件
    国家鼓励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农业,现在全国各地的家庭农场、合作社越来越多,可缺少资金是规模农业面临的最大问题。资金的问题怎么解决呢?因为很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土地是流转而来的,固定资产又相对较少,大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都要求提供担保人和抵押物,这无疑制约着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但是,随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推广,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可以用土地从银行贷到资金,从而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什么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用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贷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土地的承包权(农户的)不变,所有权(村集体)也不变。因此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会发生“抵押之后地就收不回来”的现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持续生产能力的种植(养殖)业、设施农业、现代休闲农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二)土地承包或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三)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等证件;(四)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五)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流出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进行处置。一般流程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需要提供的资料申请贷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五方面的资料:一是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二是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三是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五是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比如中国农业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用于农业项目,还要求:(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需要注意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二、因为农业经营风险和波动性比较大,所以贷款期限都比较短。一般来说,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5-10年及以上的个别地区也有,但很少。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在其所评估(包括地上附着物)认定价值的50%-80%之间,各地规定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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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23 16:28
  • 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可缴纳土地出让金续期
    不久前,网上疯传“70年产权取消”的新闻,尤其是在微信朋友圈里,关于房地产税加快进入立法、中央取消房产证70年权限的帖子被转来转去。虽然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已经出来辟谣,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房子这最重要的财产可不容一点马虎!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70年产权到期,房子难道就不是我的了吗?这大概是购房者心里最大的疑问。不仅如此,还有40年、50年产权的房子,这些项目到期后产权会不会延长、续期如何续,有没有法律规定,对买了房的、打算买房的都是关乎切身利益的大事。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房屋产权”最多只有70年刚刚在北京买下一套商品房的陆超(化名)原本并没有去想70年之后的事,直到他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在这部2005年颁布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陆超开始担心自己房子未来的命运。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倾全家之财买下的房子可能会不属于自己,陆超就惴惴不安。之所以陆超有这样的担心,是因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产权计算时间也是从开发商获得土地时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购房人获得房子的那一刻算起。最常见的也是产权时效最长的就是70年的住宅产权,而商住则多为40年或50年的产权。那么、40年、50年或者70年后,“我的房子还是我的吗?或者说,要怎样它才能继续属于我呢?”陆超的困惑也代表了很多购房人心中的疑问。土地产权和房屋产权分离到期后可续约产权要想知道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首先要了解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有些人悲观地认为,虽然土地产权归国家,房屋产权是个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仍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而这也是人们会担心产权到期后的根源所在。不过,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看来,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杨红旭认为,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土地到期后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依一定比例缴费。这也是当下最被认同的方式。另外,根据《物权法》“自动续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产权所有者对物业的合法权利应当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商住楼已有到期后补地价续期先例除了70年产权的住宅,楼市中还存在大量的商住楼。由于商住楼的土地性质属于商业综合用地,产权一般为40年或50年。当然也有一些例外,像朝阳门的佳汇国际中心、亚奥板块的傲城融富中心等少数几个商住项目,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具有70年大产权但同样属于商业用地的项目。相比较70年的住宅,不少商住项目因为位置好,价格较便宜,吸引了大量购房人。同样,产权年限较少的原因,也让商住项目先于住宅产权到期。而政府对于产权到期商住楼的处理也为住宅项目提供了借鉴。深圳的国际商业大厦就是国内第一个续约土地使用权的案例。该项目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同一栋楼内,有20年、30年、40年、50年这四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最早的20年产权部分早已到期,为此,政府出台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指出,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按照该《规定》,国际商业大厦产权到期的房源,都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完成了续期,也令众多商住项目看到了续期的重要依据。作为林肯公园、珺悦国际、尚峰壹号在内的多个热销商住楼盘的开发商,和裕地产集团营销中心总经理王骞告诉北青报记者,根据物权法,土地属性虽然是商业综合用地,但土地上的房屋是购房人的,未来即便商住楼产权到期,也有极大的可能像住宅那样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商住楼进行续期。另外,在销售中,明显发现购房人对于商住项目本身产权短的劣势并不是很在意,相反,商住楼盘价格较同区域同品质的住宅便宜,不限购不限贷的优点,反而更加吸引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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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18 13:54
  • 村主任偷偷出租土地 村民上诉两年胜利(案例)
    “以前村里遇到问题总想着上访维权,但现在通过打官司拿回了土地,我们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更有效。”大亚湾澳头大涌村村民代表李某标如是说。11年前,大涌村委会原村主任李某生签合同将561亩土地租给大亚湾富上佳公司,租期为50年。2013年村委换届后,村民们认为该合同未经集体讨论,应属无效。于是,村民将大涌村委会、大亚湾富上佳公司告上法庭。打了两年多官司,本月初村民终于拿到判决书,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村民胜诉。土地被租50年,村民称不知情大涌村村委会是一个没有村小组的独立村委会,全村400多人。大涌村位于大亚湾澳头衙前湾海域旁,村尾是美丽的衙前湾,而村后是几座可以俯瞰澳头的大山。本案涉及的土地就是位于山上的牛湖坳山地。自2010年以来,有开发商在大涌村对面建起了大型房地产项目,同时随着大亚湾经济的整体飞跃,澳头土地价值飞升,于是大涌村的土地价值也水涨船高。大涌村村民代表李某标说,2004年3月10日,大涌村委会与大亚湾富上佳公司(下称“富上佳公司”)签订合同,将村集体所有的561亩土地承包给富上佳公司开发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即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54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土地租金前四年为每年1.4万余元,后每隔9年递增,总租金为90余万元。虽然富上佳公司当时租赁土地的目的是开发建设相关的生态农业、体育设施、旅游、休闲娱乐项目,不过,11年来561亩土地从未开发,该公司也未对土地进行管理。“我们村民根本不知道有这份土地承包合同,甚至部分村干部也不知情,因为当时村委会签订合同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讨论,也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直到201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新任村书记、主任上任后才发现这份2004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李某标说,17名村民代表皆认为村委会原书记兼主任李某生与富上佳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2013年6月,大涌村17名村民代表将大涌村委、富上佳公司告上法庭,大亚湾法院随后对此立案调查。不过,村委会原书记兼主任李某生在回应村民质疑时表示,他签订合约是为了开发利用村里的土地,不是为了私利。村民胜诉,承租公司称将上诉对于村民的质疑和诉求,富上佳公司辩称,原告是17名村民代表,无法证明其是合法的村民代表,而且村民代表不是涉案合同当事人,故村民代表不能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另外,村委会是法律规定的发包方,双方通过公开协商方式签订合同并履行,且取得林权证,因此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而且,富上佳公司一直在按照合约规定支付租金。大亚湾法院审理查明,富上佳公司确实与大涌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土地租金,但一直未对所承租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南都记者现场走访发现,涉事土地至今未开发,富上佳公司也未对土地进行管理。法院强调,大涌村委会与富上佳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17名村民代表是该村村民,原告主体合适。因此,该院认为,被告大涌村委会与富上佳公司签订的合同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村民代表同意,未报澳头街道办事处批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依法应认定合同无效。另外,合同签订11年来,原、被告双方如果认为对自己造成了相关损失,也可以通过打官司来解决,但不属此案范畴。该案2013年在大亚湾法院立案,2013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大涌村民代表胜诉。2014年9月1日,惠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14年12月31日,大亚湾法院重审此案。今年5月29日,大亚湾法院重审后判决与一审判决基本一致,大涌村民代表胜诉。据悉,富上佳公司因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法官分析]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委会主任无权自行决定“我们只想拿回土地,不想再追究其他人的责任。当然,也有村民认为村委会原书记、主任涉嫌以权谋私,但我们讨论后决定不再追究。”本月初拿到判决书后,村民代表李某标说,以前村里遇到问题总想着通过上访、闹事来维权,但效果并不好,现在通过该案判决,村民们认为只有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才是正确的方式,“哪怕法院判我们输了,我们也认”。负责该案的法官表示,该案的核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和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经营等,必须经过村民会议决定方可办理,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无权自行决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擅自代表村委会、村民小组对外签订的相关合同,因为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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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18 11:18
  • 昆明:使用未利用土地享受优惠价格
    云南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创新用地供应方式,近日明确工业用地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增加容积不增收土地价款,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昆明局明确,工业用地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对使用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比例执行。市、区、县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在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的前提下,依据辖区产业发展规划,只要不低于收储成本即可享受优惠土地价格出让政策。昆明局提出,鼓励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用地单位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对由此增加的用地容积率,主管部门不得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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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6-17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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