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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江西省房屋交易管理新政策:简化房屋转让等业务流程
    近日,江西省出台了2017年房屋交易新政策: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交易管理,江西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再向企业或个人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不得再向企业收取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同时优化房屋转让等交易活动办理环节,房管部门对符合办理要求的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确认单,完成交易审核。各级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要做好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简化业务流程,做到“一站式”服务,确保房屋交易的安全、便捷。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及时将房屋交易与产权等信息转化为档案资料,合并归档,集中管理,保持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的及时性、整体性、连续性,实现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与房屋登记档案互查互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交易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市、县房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屋交易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房屋交易安全和居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认真做好这两项工作意义重大。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交易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管理各级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规定,做好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简化业务流程,做到综合受理、并联审核、内部流转、发证反馈,优化办理环节,缩减办理时限,房管部门对符合办理要求的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确认单,完成交易审核,做到“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确保房屋交易的安全、便捷,维护好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办法和规范要求,做好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实施档案规范化管理,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将房屋交易与产权等信息转化为档案资料,合并归档,集中管理,保持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的及时性、整体性、连续性,实现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与房屋登记档案互查互用。二、认真做好白蚁防治工作我省是白蚁危害易发多发区域,蚁患治理形势严峻。各级白蚁防治机构要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做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预防工作,有效控制白蚁危害,减少社会经济损失,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公益性事业的稳定性、持续性。要加强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要严格按照白蚁预防技术规程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优化白蚁防治公共服务程序,简化服务流程,让群众少跑路,实现服务零距离。建设单位应到各地相关窗口办理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手续,不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房管部门报备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防治机构对房屋主体预防施工结束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文件。三、全力保障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各地要严格落实《通知》规定,不得再向企业或个人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不得再向企业收取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2017年4月1日前已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进行白蚁预防施工仍未缴费的项目需足额补缴白蚁预防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和白蚁防治费取消后,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依法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职能、实施白蚁防治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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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4 11:32
  • 2017年定安县危房改造计划:计划改造1800户
    8月3日,据定安县政府透露,该县2017年计划改造1800户农村危房,危改对象重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等4类人群,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占1700户。据了解,定安D级危房拆除重建补贴为3.5万元/间,C级和D级危房修缮补贴为0.8万元/间。补贴款由定安县财政拨付至各镇政府后,再通过一卡通发放给农户,并设置时间节点,分段拨付补贴款,动工即拨付五成至八成钱款,其余钱款验收后拨付。同时,定安还将推进金融扶持机制,将危改纳入脱贫攻坚金融支持范围,通过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多渠道、低成本地为贫困户筹集危改资金。此外,定安将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风貌管理,要求改造后的农村住房要体现当地地域特征和民俗特色,并注重保持田园风貌。对此,定安县住建局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邀请专家设计10套危改图纸供村民参考选用,并将危改房屋纳入村庄规划,对其建房选址、建筑体量和外观立面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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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4 09:20
  • 农村土地证和国有土地证有什么区别?丢了分别怎么办?如何补办?
    在我国农村地区,不少农民平时不用到土地证的时候不会发现已经丢失,即使发现了,也觉得反正用不到,懒得来补办,但现在农村土地改革了,要用到土地证的时候多了,那么农村土地证丢了怎么办?去哪里补办?此外,农村土地证和国有土地证有什么区别?农村土地证和国有土地证有什么区别?农村土地证,即集体土地权证,是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的土地来进行登记造册而核发的集体土地权证,是用来确认其土地的权。土地证上会注明有该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的性质、面积、使用者等的相关信息。《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证、国有土地证丢了怎么办?去哪里补办?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2、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在十日内无异议由土地权利人申请所属乡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人员到实地测量。3、土地权利人应提交补办土地证书的申请书、媒体上的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权源资料等。4、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实地勘测。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盖章。5、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使用者带个人身份证(属单位的需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单位证明)到规划地籍股申请查询土地登记情况。登报三十日后持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推荐阅读:划拨土地有土地证吗?地上房屋是否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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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4 09:10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郑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意见 豫建房管〔2017〕2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郑州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建房管〔2017〕21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复函,同意你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南京市等10个城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复函》(建办房函〔2017〕49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抓紧按要求完善试点方案并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后实施。一、加快建设政府住房租赁业务管理和服务平台。要高起点规划,大平台运作,搭建统一的政府房屋租赁业务管理和服务平台,通过租赁双方直接网签、房源与身份核验、信用体系构建、大数据应用、智能政务决策支持等手段,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等服务,彻底解决租赁市场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均衡、资源不共享等问题,通过移动互联与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实时响应、动态优化、人性化服务的智慧租赁模式。二、发挥国有企业引领作用。新组建或在现有国有投融资平台的基础上组建国有或混合所有制住房租赁平台,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稳定租金和租期、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等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切实推进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三、保障租购同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85号)规定“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后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住房租赁试点中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是落实购租并举的重要环节,应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落实。四、加强人才公寓建设。建设人才公寓是将人才强省、人才强市战略落到实处及实现城市转型的重要体现。推进住房租赁试点过程中,要将租赁型人才公寓作为主要供给形式统筹考虑。在供给方式上可以由国有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通过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地块上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也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承租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住房供符合条件的人员租住,并视承租人情况对承租人或运营平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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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3 08:39
  • 广州市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部署全面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
    8月2日,广州市发布《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部署全面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商品房价格监管,对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定价不合理的,要坚决予以调整,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一律不办理网签、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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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3 08:35
  • 2017下半年各地区中央环保督查组进驻时间及举报电话
    2017年7月29日起,第三批中央环保督察组陆续向各督察省份反馈督察情况,天津市、山西省、安徽省、福建省、辽宁省五省份已有近三千人被问责。那下半年,中央环保督察组会进驻哪些省份呢?举报电话又是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京津冀地区、广东省、山东省、江苏省、四川省的环保督查情况:以下是下半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即将进驻的地区:1.京津冀地区:督查时间:第四批督查从7月14日开始,今年每个城市要督查25轮次。督查范围:“226”城市具体为北京、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督查内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2.广东省:督查时间:2017年6月-2018年2月,为期9个月。督查范围: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清远、云浮9市。督查力度:全省调动约2000名环境执法人员,对9市开展为期9个月、18轮次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各地落实省“气十条”、“水十条”、大气强化措施工作进展情况,“散乱污”、“十小”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取缔情况,重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情况,重点流域污染整治情况,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情况,以及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3.山东省:督查时间:2017年6月28日-2018年3月31日,为期9个月。督查范围:7个传输通道城市,即: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督查内容:一是重点行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二是“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4.江苏省:督查时间:7月7日-8月5日督查范围:徐州、南通和扬州市督查内容:重点了解市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推进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和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内容,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督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263”专项行动进展情况。5.四川省:督查时间:2017年5月-2018年2月(2017年11月-2018年2月为重点督查时间),为期10个月。督查范围:以成都、德阳、绵阳、遂宁、乐山、雅安、眉山、资阳8市为重点。督查内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6.举报途径⑴全国举报电话全国都可以拨打12369环保举报电话,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即可。⑵国家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在线举报进入国家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可以看到以下两处都有举报入口:一个是首页开头的导航处一个是在首页右下角点击后可选择不同的网络举报途径,按照提示操作即可。⑶查询当地保护厅举报电话另一种,就是在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当地后,会在相应的政府部门网站发布如下图所示的信息根据以上所显示的信息进行举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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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2 16:52
  • 农地审批搞不定怎么办?其实,宅基地、四荒地可以申请做这个!
    现在,不管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很多人都觉得农业越来越有“钱景”,从农村生活的农户,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再到企业大老板,都想在农村做点跟农业有关的事儿,但大家普遍表示:真心想搞农业,就是没有地啊!农用地太难批!别急,政策来了!为了鼓励休闲农业的发展,农业部曾下发过一个文件——《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在用地方面为大家“撕开一个口子”,放松了用地标准,不是建设用地,也可以做休闲农业了!鼓励闲置宅基地发展“农家乐”《通知》明确用地政策: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通知》提出:“农家乐”可通过多种通道获取土地,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与往年包括去年底出台的休闲农业扶持文件相比,此份文件最精华的地方即在于这条关于明确‘用地政策’的规定。鼓励“四荒地”发展“农家乐”《通知》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通知》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农民自有住宅从事旅游经营,与一般农区土地相比,以发展休闲农业的项目对土地进行开发,土地价值将获得更高反映。在农用地的用途限制被一步一步放开的情况下,农民朋友可以利用起家里闲置的宅基地,如果觉得这都不够施展拳脚的,那就放眼村边的“四荒地”吧!这可是个机会哟!文章来源:农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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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2 16:51
  • 农村三块地改革和宅基地有偿退出罕见数据公布(附各省补偿资金)
    随着中央多部委组成的15个督察组结束了对33个试点地区农村三块地改革的全面督察,一些涉及农村三块地改革和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数据也陆续披露,这些数据以往并不常见。各省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我们也会在文后附给大家。7月2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姜大明主持召开国土资源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听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督察情况汇报,并就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所谓“三块地改革”,即农村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6~7月,国土部相关司局、各督察局及中央改革办、中央财办、中央农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15个督察组对33个试点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全面督察。此次督察的带队规格较高,一般各督察组均由部级干部或副部级干部带队,而接受督察地区"接待"或陪同调研的人员规格一般也以部级干部为主。如6月28日~29日,姜大明在江西省余江县督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江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毛伟明出席并主持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督察座谈会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工作汇报会。新任国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孙绍骋则去了安徽督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省长李国英会见了孙绍骋一行。安徽省委常委、六安市委书记孙云飞一同督察并出席金寨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督察座谈会,副省长张曙光一同调研。农村“三块地”改革启动于2015年初,2016年9月,中央决定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三项试点,把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扩大到现有33个试点地区,宅基地制度改革仍维持在原15个试点地区。此项改革力图就农村土地问题长期存在的重点难点进行探索突破和研究总结,如缩小征地范围、统筹入市和征地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规范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流转范围等问题。按照时间安排,33个试点地区的农村“三块地”改革将在2017年完成,因此,今年是改革的攻坚决战年。为了落实改革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国土部才联合其他部门一起启动此次督察工作。按照此前拟定的督察时间表,今年6月份对33个试点地区的试点工作开展一次交叉督察,9月份对33个试点地区开展一次督察反馈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11~12月开展试点工作总结评估和深入推进工作。在前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督察情况汇报会上,国土部表示,要慎重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鼓励试点地区大胆创新,按照“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要求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在督察期间,官方也陆续披露了一些农村三块地改革过程中的成果。例如,截至今年4月,33个试点地区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共计278宗(其中原15个试点地区259宗),面积约4500亩,总价款约50亿元。折算下来,每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价格大约110万元。当然,这只是平均价格,每宗地块的具体价格还要取决于其地理位置以及入市后的用途等。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也有一些官方数据出炉,此前这些数据较少公开。在姜大明带队督察的江西省余江县,两年来,余江县除城镇规划区内村庄外,全县908个自然村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现了乡镇、行政村覆盖率100%,占全县农村自然村总数的87%。目前余江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全县共退出宅基地27530宗3788亩,其中有偿退出5231宗901亩,无偿退出22299宗2887亩;退出宅基地复垦574亩,村集体收取有偿使用费5716户770万元;流转宅基地56宗20.5亩;新建农房择位竞价136宗22.3亩;集体支付退出补助款1432万元,有偿退出户均增收4200元。姜大明表示,余江县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发挥了示范作用。“要把改革试点工作继续做好,使农村土地逐步有序地变成发展的活资本,让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进一步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附:各省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资金一、四川成都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政策1、对进城镇定居或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而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政府与村集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创业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应政策优惠。2、对其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根据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二、陕西西安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政策经陕西西安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每亩补助价格西安为22万元~25万元,关中其他地区为14万元~16万元,陕南为10万元~12万元,陕北为16万元~18万元。三、福建晋江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政策1、当地银行对权属明确、两证齐全、优质区域的农房,按含宅基地估价40%进行抵押融资。2014年1至10月已办理802户,帮助抵押融资50108万元。2、可置换:宅基地可换货币、安置房、店面、商场、股权、写字楼等。3、置换补偿标准:征收经批准的集体宅基地,按该宗地所在区域住宅的土地基准地价进行折算,房屋补偿按照房屋重置价及二次装修结合成新率计算补偿。同时,经批准尚未建设的村民宅基地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购买价格按照低于建筑成本价1300~1500元/平方米计算,对低层房屋还可按照低于建设成本价照顾购买安置房。四、重庆垫江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政策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实测房屋和院坝占地面积(扣除本人在新村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12万元/亩补偿。宅基地其他附属用地指未发林权证的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院林地,按12万元/亩,由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8:2比例分配。五、山东平度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政策1、村庄整体或部分搬迁,复垦后耕地面积必须达到30亩以上,且与村庄外围原有农田成方连片。通过新建安置区等形式集中安置的,按每节余1亩建设用地,给予相关村(单位)38万元补助。2、单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拆除复耕,经验收后,按复耕面积给予复耕者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3、全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自宅基地拆除复耕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每户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助。4、对按期完成宅基地退出项目且一次性通过省级验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度市政府按节余建设用地面积给予奖励(标准为5000元/亩),作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宅基地退出工作的补助经费。六、安徽宁国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政策1、农村村民占有多处宅基地,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每亩补助2万元至3万元。2、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今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对于法定范围内的面积,每亩补助4万元~6万元;超出部分,按照每亩2万元至3万元予以补助。3、宅基地使用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2万元~3万元/亩予以补助。当然,不同地区的宅基地自愿退出补偿资金不同,大家可根据自己的家乡政策具体进行了解。总的来说,未来农村土地重新配置是历史趋势,但对于当下依赖于宅基地生存的农民来说,国家政策并不会跟需要宅基地的农民的利益相悖,改革会依据城镇化发展的态势慢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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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2 10:08
  • 什么是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要交处置费吗?
    目前城市农村地区都快速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该何去何从?而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什么是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个人需不需要交处置费的问题了,下面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下。什么是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理要交处置费吗?一般来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规定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一般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及时清运,严禁随意倾倒。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所在市、县(区)环卫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对无能力清运的个人可委托专业队伍有偿代运。目前,我国不少地区建筑垃圾处理是要交处置费的,通常单位和个人都需缴纳一定金额。比如在我国黑龙江:《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垃圾排放应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县环卫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处置费。再比如青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按每立方米4元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个人并没有规定必须缴纳,但物业费中应该会相应收取一些)可以说,建筑垃圾的排放占用了大量的土地,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运输和排放过程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在建筑垃圾的处理上,不论是物业单位还是个人都应按照当地执行的规定处理,共同努力降低环境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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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2 08:53
  • 关于下达广东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明确补助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我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明确补助标准的通知粤建村函〔2017〕2030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扶贫办(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打臝脱贫攻坚战工作部署和要求,我省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全省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补助标准。结合我省2017年十件民生实事工作明确的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和2015年7月全省核查确认农村危房改造328671户目标任务(分三年完成,其中2015-2016年已完成249064户),由此得出,2017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为79607户。现将我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我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确定为79607户,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34375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44472户、未列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共760户,具体改造任务安排下达到各有关市,并明确到有关县(市、区)(详见附件)。另外,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7〕69号),国家下达我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1800户,已包含在我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79607户之中。二、我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我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补助标准为:一是对于釆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2.4万元/户,市县级财政按不低于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对于釆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3万元/户,市县级财政按不低于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三是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但未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所有釆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危房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1.5万元/户,市县级财政按不低于0.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四是对于原中央苏区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省级以上财政分别给每户提高0.35万元和0.5万元的补助额度。三、工作要求(一)落实配套资金,加大帮扶力度。农村危房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将按计划调整下达到各有关市,各有关市要同时加大投入,落实本地区配套补助资金。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极弱的特困户,要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创新改造方式和补助政策,通过控制面积、鼓励加固改造、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标准和实施改造资金缺口兜底等方式,努力做到政策托底,切实保障特困户的基本住房安全。(二)严格资金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规定健全内控制度,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一卡通”账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改进以往房屋竣工验收后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的做法,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合理确定分阶段发放比例,确保农户能顺利启动和推进危房改造。财政部门要釆取措施强化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坚决杜绝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挪用、滥用。(三)强化监督检查,按时完成任务。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优先安排列入2017年扶贫建档立卡的,预脱的贫困户。各有关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督查检查,采取随机抽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实地勘查等方式,指导和带动县(市、区)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改造进度、问题整改等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各有关县(市、区)要将农村危房改造作为工作的重点,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明确各相关责任人所负责的片区和农户,分片包干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开工,2018年2月底前全部竣工,其中国家任务须在2017年12月10日前全部竣工。附件:2017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安排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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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2 08:51
  • 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2017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宁市武鸣区2017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武政办〔2017〕116号城区各有关单位:经城区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市武鸣区2017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7月25日南宁市武鸣区2017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房〔2017〕40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把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促进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及时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严防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将我城区住房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工作措施(一)调控措施预售方案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住建部门指导的商品住宅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网签价格高于控制价格的暂停网签。(二)调控价格2017年6-9月份,城区各楼盘执行控制价如下:各楼盘预售许可报价普通住宅(毛坯房)均价不高于4900元/平方米;每日各楼盘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普通住宅(毛坯房)均价应低于4800元/平方米(或者由各楼盘将该楼盘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剩余普通住宅房源一次性按低于均价4800元/平方米报房管部门备案,房管部门只核对网签价是否高于该套房报价,不再核对该楼盘每日网签均价)。调控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调整一次。(三)实施范围我城区范围内所有商品房项目均适用本调控措施。其中,2015年7月1日以前通过规划方案及精装修房楼盘价格根据增加建安工程、装修工程造价情况另行核定;通过政府招商引资新引进的大型知名房地产企业,其所开发的楼盘通过灵活确定出让土地竞价方式等方式确定其商品住宅控制价格。三、工作要求(一)充分认识稳定房价工作的重要性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或下跌过快,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改善,增加金融市场潜在风险等。因此,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对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及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落实工作责任1.城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工作,密切监控房价,稳定房价走势,重点查处违法预售、违规代理销售等行为,确保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目标。2.城区统计局负责房地产价格及价格控制相关指标的统计调查工作,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3.城区物价局负责查处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4.城区工商质监局牵头负责查处房地产行业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格式合同违法行为.5.城区文新广体局负责宣传引导工作。要通过城区直属新闻媒体强化舆论宣传监督和正面引导,宣传我城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树立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房地产市场实施调控过程中发现的虚假消息、谣言进行正面回应,为构建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提供舆论保障。(三)实行约谈制度对因未能及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或因虚假消息、谣言未能及时回应,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从而未能实现年度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由城区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如有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区、横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武鸣区农村产权交易、横州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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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2 08:36
  • 在崇明宅基地新政策中,宅基地可以出售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不断向郊区农村扩张,大批农村土地及房屋面临拆迁,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可期待利益越来越大,那么根据崇明宅基地新政策,崇明宅基地可以出售吗?根据《崇明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目前崇明的宅基地是不可以私自出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说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非法途径,不受法律途径保护),但出卖以后不得再重新申请宅基地。但是,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从这个规定可以知道,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可以转让的。什么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呢?是以生产队为单位?还是以村为单位?亦或是以镇为单位?这个问题的判断要根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进行认定。而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一般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进行审判。意见规定: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此外,根据上海市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消息一出,持有上海农业户口的居民纷纷疑问,登记居民户口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如何解决。当然,《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将会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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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1 10:52
  • 2017年福建省平潭危房改造名单出炉,快看看有你家吗?(附公示名单)
    7月30日,据平潭区危改办透露,经各乡(镇)党委政府核实以及区规划局审核意见,平潭区第二批、第三批危紧房改建第三次初审通过的181户改建对象公示名单已出炉!公示名单如下公示期2017年7月31日至8月7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区效能办或区个人住宅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及危紧房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591-24310100(区效能办)0591-23163175(区危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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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1 10:48
  • 什么是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商业用地、商住用地?可以出售吗?
    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不同的使用用途,我国的土地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但是人们往往对于其中的一些土地区别不清,比如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之间的差异,那么究竟什么是工业用地、商服用地、商业用地、商住用地?可以出售吗?什么是工业用地,可以出售吗?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目前我国的工业用地是可以出让的,但是各地的转让年限有多差别。比如2017年开始广东对于工业土地出让将从原来的50年缩减至20年,并鼓励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上海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一般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出让年期可为20-50年。什么是商服用地?可以出售吗?商服用地,即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称为商服用地。具体来看:1.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2.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3.住宿餐饮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4.其他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商服用地是可以出售的,但是出让使用年限比较短,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商服用地出让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什么是商业用地,可以出售吗?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商业用地可以以出让的方式出售,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和俱乐部等用地。商业用地能变更为住宅么?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业用地改变成住宅用地缴土地出让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不能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什么是商住用地,可以出售吗?“商住用地”是指兼容商业和住宅的综合用地,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将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定义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归入了住宅用地。商住用地可以出售,关于“商住用地”的性质、出让年限要看《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有两种可能:按照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分别计算,或者按照综合用地50年统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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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1 09:58
  • 2017农村土地改革深入后 如何让未来的土地升值?
    以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慢,农村土地也不怎么值钱,但是现在不同了,国家正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也要被利用起来,随着2017农村土地改革深入、土地确权的基本完成、农村城镇化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也会扩大,如何让未来的土地升值?从土地获得一定的利益呢?省心: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国家鼓励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农民可以把土地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获取土地流转收益。你可以放心进城打工,别人种你的地,种植补贴你依然可以领取,田地也不怕荒废被回收。一般来说,一年的流转租金大约在300-800之间,收益也是不错的。快捷挣钱: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国家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后,以后农村土地就和你没关系了。农民退出宅基地和耕地会获取的相应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家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根据试点地区补偿标准来看旱地5.3万/亩、水田9万/亩、菜田15万/亩。当然各地经济发展不一样,补偿标准也不一样。稳当:传统的自主耕作管理种地是咱农民的老本行,虽然粮食价格不高,可自己手中有粮,心里不慌啊!种经济作物需要技术,而且销售也是一大问题。如今农产品价格不稳定,今年的西瓜、土豆都遭遇滞销,根本赚不了多少钱。当然也有种地发家致富的,靠技术及对未来市场的需求,这就是选择不同,收益不同。耕种的根本还是在种什么!灵活:入股分红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处理社员私有土地的办法。意思就是把土地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可以节省流转土地费用,农业也可以年底分红,可谓双赢。入股就有分红,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来,收益相当客观的。靠谱:托管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供销社等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把自己的土地托管给当地种植公司,土地收益还是自己的,农民只需要付给种植公司管理费用就可以了。关键农民收获季节不用返乡收获,可以安心打工,可谓鱼与熊掌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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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01 09:29
  • 什么是仓储用地?可以用来建房吗?
    有网友在网上提问:“我们公司现在有一块土地,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用途是仓储用地。我们现在想卖掉,客户想在这里建7层楼房,然后对外销售和出租。这样是否可行?”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的先来了解什么是仓储用地?可以用来建房吗?什么是仓储用地?仓储用地也就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其附属设备以及材料堆场等用地。仓储用地是城市用地组成部分之一,它与城市其他功能部分,如工业、对外交通、城市道路、生活居住等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是保障城市良性运转的物质条件之一。由于其储藏的物资种类多,数量大,出入频繁,对城市交通与环境有很大影响,由于它在城市中的布置牵涉面广,影响因素复杂,在进行城市用地布局时必须注意。仓储用地可以用来建房吗?仓储用地是不可以用来建住房的,需要按照用途来处理,建仓库可行,但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土地的使用性质在出让前(或划拨前)就已经定好了,不允许随便更改。“仓储”性质,属于工业性质的,而建房属于商业性质,仓储用地是不能够转为商业用地,因为仓储用地性质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惑物流发展的主要问题,所以到现在还没有解决仓储用地的性质转变。总而言之,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镇或村庄规划,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可以认定为非法占地,会根据占地情况处以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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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7-31 15:54
  • 农村土地归哪个部门管?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管理部门一样吗?
    我国农村土地大而分散,在管理上比较困难,不少农民朋友们反映说自家土地出了个什么事一般都只会找村委会,但是有的地方村委会也没几个明白人,导致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问题。的确,农村土地归哪个部门管?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管理部门一样吗?这些问题确实困惑着很多人,而且农村地区土地管理出现“真空”的地区也不在少数,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其实,不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镇土地,都属于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畴,但是目前,都已经实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农村土地,包括耕地、集体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多呈现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省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常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土地证书核发和土地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乡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划区定界;►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行政区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可能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调处探矿权、采矿权权属纠纷。►受理本区域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落实首办责任制事项;调查处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动态掌握所辖各村(街道)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土资源工作存在问题、矛盾纠纷等苗头性情况,并及时进行引导、妥善处理;动态搜集掌握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推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凡涉及到农村乡镇土地归哪个部门管的问题,不论是土地征收、土地补贴,还是土地用途规划、宅基地建房等,农民首先找村委会了解情况,如果村委会没能给出详细的答案,到当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咨询,看具体是什么情况,需要再去找哪个部门,如果出现土地管理部门“真空”,扔皮球的现象,可直接到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县人民政府去了解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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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7-31 14:27
  • 2017年陕西省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五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第四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西安市1.5元至27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县级市0.9元至1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第六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第七条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省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第四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七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第八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层报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第九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省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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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7-31 10:09
  • 2017年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林业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告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林业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告宜政秘〔2017〕8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实施林业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林业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区域:(一)林业东片区位于集贤工业园以东、原水泥厂路以南、集贤北路以西、安九铁路线以北;(二)西片区位于环城西路以东、林业村雷塘组以南、集贤工业园以西、丁香路以北。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范围内涉及的征迁、清障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土地收储、城乡规划、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设一律无偿拆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依据工程规划需要新建、改建、加固、移位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种管杆线设施,由有关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与本工程同步实施。五、在棚户区改造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占道经营或者擅自堆放物品,不得妨碍棚户区改造工作。六、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城市建设需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棚户区改造工作结束之日废止。安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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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7-31 09:41
  • 遇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怎么办?看看权威司法解释怎么说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断加速,承包土地的相关纠纷事件也在不断的增加。那么如果遇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该怎么办?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法律条例,发现了一些比较权威的司法解释,希望能够对农民朋友们有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遇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你得了解清楚这些问题。1.受理与诉讼主体是哪些?(1)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4)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2.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1)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2)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②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3)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4)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5)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②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6)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①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②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8)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9)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10)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11)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2)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13)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14)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3.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2)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③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3)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4.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1)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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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7-3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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