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
    土地资讯 乡村振兴
    建房资讯 农交资讯
  • 政策
    土地政策
    建房政策
  • 服务
    土地交易 农村信息化
    农村建房 农业展会
  • 互动
    土地问答 土地百科
    媒体报道 流转案例
  • 数据
    土地流转
    地价趋势
新闻
土地资讯
  •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为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将便民利民落到实处,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函要求各地实施《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纳入2017年不动产登记完善规范和接入平台的重点内容强力推进。《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据了解,《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实施两年多来,各地规范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全面完成了地籍区(子区)划分及成果的国家级汇交,有效推动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全国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夯实权籍调查基础,巩固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各地不动产单元设定及代码编制的实际经验及典型做法,对试行规则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制定形成了《规则》。据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介绍,《规则》主要修订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完善了不动产单元代码体系。结合各地工作实际需要,对已有代码中的宗地特征码进行了完善,新增了两个使用权特征码,为国有林区不动产登记、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等工作提供支撑。同时将原有的宗地特征码“A”定义进行了扩展,为下一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奠定基础。二是明确了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发证的编码要求。包括国家重点林区,国务院批准用岛、用海的地籍区(子区)代码,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三是针对编码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重点针对跨行政辖区的编码问题,线性地物的编码问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地下编码,未完全实现房地信息挂接的过渡期内满足登记发证的应急编码等问题,提出了处理原则和解决办法,确保编码工作的稳定有序。四是对试行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确定了多种情形下的地籍区(子区)的划分规则,增加了地籍区(子区)的划分要求和划分方法;补充了县级行政界线分割宗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单建的地下空间等情形下的宗地划分规则,增加了宗地和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和划分方法。五是增加了编码案例。结合日常登记业务的实际需要,增加了附录,对不动产单元设定、代码编制、代码变更等进行了示例说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是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切实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2015年部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全面部署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规则(试行)》实施两年多来,各地依据有关要求规范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全面完成了地籍区(子区)划分及成果的国家级汇交,有效推动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规则(试行)》中对地籍区(子区)及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具体要求和方法有待细化,部分不动产权利类型未在现有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体系中体现,跨行政辖区编码、过渡时期应急编码、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编码等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同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对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全国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夯实权籍调查基础,巩固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各地不动产单元设定及代码编制的实际经验及典型做法,对《规则(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制定形成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现予正式印发,原《规则(试行)》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各地应高度重视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将其纳入2017年不动产登记完善规范和接入平台的重点内容,强力推进。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2017年7月3日附件: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请到国土资源部下载全文)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18 09:08
  • 《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全文
    为了完善长沙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市政府日前发布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具体内容如下。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8日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前和今后发展实际,制定《长沙市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1.2适用范围市辖区内新建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县、市参照执行。1.3目标和原则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1.4设施分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对应,分为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5万-8万人,服务半径为500米-12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1万-1.5万人(3000户-5000户),服务半径为300米-5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1.5设施分类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大类:基础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其他设施。可由市场自行配置的设施,如商业设施,未纳入本次的基本配套范围。1.6用地分类本《规定》中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相一致。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宜独立占地,与用地性质对应关系为:街道办、派出所为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活动中心为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2),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为中小学用地(A33),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广场为体育场馆用地(A41),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医院用地(A51)、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会福利用地(A6),生鲜市场为零售商业用地(B11),公交首末站为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设施等用地均划分为服务设施用地(R22)。上述分类均为独立占地设施对应的用地分类代码,若与其他功能复合设置,应按照兼容用地相关规范要求确定用地性质表达。1.7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建设时序和服务人口的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1.8本《规定》中的各项设施,在长沙市已审批的法定规划中有明确设置要求的,按照法定规划的要求执行。对尚未审定法定规划的,各项设施按本《规定》的设置要求执行,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9在制定城乡规划时,除考虑新旧城区的差别化外,应充分考虑各片区人口结构的不同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差异。特别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二孩政策影响,体现老年关爱和儿童友好,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和儿童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1.10本《规定》中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每“标准户”户按3.2人计算。1.11街道级、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按表1.11—1、表1.11—2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内容,配置设施总量不得少于本规定。2术语2.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本《规定》中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2.2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常住人口5-8万人的街道服务,包括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2.3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常住人口1-1.5万人的社区服务,能够提供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2.4主城间距区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本《规定》所指的主城间距区是指东二环(东)和南二环(南)、湘江(西)和浏阳河(北)所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2.5其他间距区指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2.6控制性指标指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足的最小指标。3选址与布局原则3.1总体原则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根据服务人口的规模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3.2安全便利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选址在交通便利、工程地质条件稳定、远离相关污染源和危险源的安全地带。3.3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布局在满足设施服务半径和使用功能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同级别、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集中的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设施可独立设置。3.4资源共享各级各部门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3.5近远期结合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4设置要求4.1总体要求4.1.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含街道级、基层社区级)分为七大类、26项,其中,基础教育设施6项、行政管理设施4项、公共文化设施2项、体育设施3项、医疗卫生设施2项、养老服务设施2项、其他设施7项。按层级分,其中,街道级设施13项,基层社区及设施13项。详见标准4.1.1。表4.1.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分项表(见附件1)4.1.2为提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效能,强化公共中心职能,结合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两级管理、两个中心”,即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4.1.3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文体中心、医养中心等组成,宜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行政服务中心:由街道办事处及其他街道级行政管理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形成;文体中心:由文化活动中心与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广场集中设置形成;医养中心: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集中设置形成。4.1.4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由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体育健身场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形成,宜选址在服务半径适中、交通便利、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段,可通过独立占地控制或周边住宅开发项目集中配建形成。4.1.5新建的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单位附属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中小学体育场馆、国有企事业单位附属文化体育场馆、集中绿地等,在规划布局时应将设施至少一侧临城市道路,设施场地宜相对独立且设置独立出入口以便于对外服务。4.1.6当居住人口规模小于本《规定》所确定的基层社区级规模时,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实际需求,按照百户指标配置部分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与基层社区级规模时,除需配置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实际需求,按照百户指标配置部分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规模时,则需根据人口规模及居住用地布局,按照百户指标,分设多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4.2各类设施设置要求4.2.1基础教育设施(1)分类街道级基础教育设施包括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基层社区级基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托儿所。(2)选址与布局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及三个班以上(含三个班)的幼儿园、托儿所应独立设置,按其服务半径均匀布置,选址在便于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的地段,以及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尽量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不应与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加油站、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首末站等毗邻,与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16-2014)的有关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和幼儿园、托儿所园舍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3)设置标准高中、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参照有关省市教育办学标准执行。在《长沙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2003-2020年)》(2013年修订)和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的学校,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实有困难的不能达到本《规定》和已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幼儿园参照执行《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幼儿园的配置标准,超过12班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生控制。确实有困难不能达到规定配置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托儿所参照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托儿所的配置标准,8个班以上的托儿所生均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少于7平方米/生。4.2.2行政管理设施(1)分类街道级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基层社区级行政管理设施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2)选址与布局行政管理设施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方便居民办事,可沿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宜独立占地,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建筑合建,合建时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3)设置标准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按行政区划,每街道设置一处,派出所参照执行《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一类、二类建设标准,主城间距区内用地紧张的街道可参照执行三类建设标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参照执行《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办发〔2013〕4号)及《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每个行政社区宜集中设置一处,主城间距区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少于800平方米。社区管理服务站为配套楼盘的小区居民进行相关社区服务,在辖区的社区居委会管理监督下使用,是社区居委会的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延伸,每处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平方米。4.2.3公共文化设施(1)分类街道级公共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基层社区级公共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室。(2)选址与布局文化活动中心宜与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广场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文体中心,应选址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段,需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应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住宅的影响。文化活动室宜结合基层社区其他管理用房或小区游园建设,或结合住宅用地开发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附建。(3)设置标准文化活动中心参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6〕59号),每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文化活动室按20平方米/百户标准配置。4.2.4体育设施(1)分类街道级体育设施包括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广场,基层社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健身场所。(2)选址与布局体育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并便于场地管理。全民健身中心、健身广场宜与文化活动中心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文体中心。健身广场可在体育用地中单独设置,或结合街道和社区内的中小学操场、广场、公园绿地等功能混合设置。体育健身场所可结合小区游园设置多处,当运动项目设置于室内时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确需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应做好隔噪措施。(3)设置标准本次规定街道级体育设施百户用地指标57平方米,基层社区级体育设施百户用地指标70平方米。人均居住区体育设施用地(含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达到0.45-0.49平方米。4.2.5医疗卫生设施(1)分类街道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2)选址与布局医疗卫生设施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绿地相邻;应远离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与贮存场所;不应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毗邻。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与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复合设置形成街道级医养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与基层社区其他管理用房、养老、文化活动等设施统筹规划设置。(3)设置标准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参照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每街道应设置一处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每0.8-1万人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4.2.6养老设施(1)分类街道级养老设施包括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基层社区级养老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站。(2)选址与布局养老设施应设置在服务对象集中、地形平坦、环境安静的地段;应避开公路、快速路、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地段;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设施等用地;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及绿化环境。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医养中心,但出入口、垃圾点等需分开。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主要用房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至少2小时的日照标准,二层以上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升降电梯。居家养老服务站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站、小区游园或社区公共绿地设置,宜设置在建筑首层且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3)设置标准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一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居家养老服务站参照《长沙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民发〔2015〕18号)予以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允许几个邻近的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小区,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共享共用。4.2.7其他设施其他设施包括生鲜市场、公交首末站、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小型垃圾收集直运站、公厕、生活垃圾收集场所等设施。其他设施应根据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合理设置,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避免影响居住环境及城市景观。生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并与道路相邻,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应设置装卸场地和垃圾存放、处理场所等必要的配套设施。生鲜市场宜独立用地或与其他社区服务功能结合,引导“邻里中心”式商业消费空间布局,与其他日常服务功能结合设置时,应保证1/2的建筑面积设在首层。公交首末站应保证安排2条以上的公交线路,宜结合轨道站点、交通枢纽设置;主城间距区可结合建筑底层或地下综合设置,主城间距区以外地区宜独立占地设置;公交车运营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宜在邻近地区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物业管理用房参照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中物业管理用房标准,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包含地上和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按50%计算,下同)以下的,按5‰比例配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5‰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建筑面积3‰比例配置。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按住宅小区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比例进行配置,且不应小于300平方米;宜设置于建筑一、二层,步行交通便捷的地段,方便居民日常出行时使用。小型垃圾收集直运站与公共厕所宜合并设置,应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交通便利、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的地段。周围应设置不小于2米的绿化隔离带,距离其它建筑不宜少于5米。4.3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4.3.1根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按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分别作为旧城区、新区的空间范围划分,本《规定》关于旧城区、新区的划分随着上述划分标准调整而调整。4.3.2对基础教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可根据实际条件实行差别化配置。主城间距区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16〕4号)基本达标学校的用地标准;主城间距区新建高中、幼儿园、托儿所,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用地面积折减后的学校,其校舍、园舍建筑应满足离界退让、建筑间距、日照、消防等规定;确实有困难不能达到的,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主城间距区新建文化活动中心、全民健身中心、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用地紧张的,在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现状设施改建的,其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面积。主城间距区新建或改建健身广场,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4.3.3主城间距区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国有企事业单位附属文化体育场(馆)当其向社会公众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设施的用地或建筑面积可按20%折算为街道级相应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指标。5附则5.1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执行。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8日印发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17 09:57
  • 资产专家称房地产迎来“白银时代”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本周房地产市场最大的新闻,就要数万达集团将部分酒店和文化旅游项目以631.7亿元人民币出售给了融创中国。除了万达王健林外,他的同行潘石屹也在“卖卖卖”。两位地产大佬同时甩卖资产,究竟透露了什么信号?房地产行业真要变天了吗?王健林、潘石屹接连出售地产物业房地产迎来“白银时代”今年年初,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计划到2025年全球开业25个万达城。但仅仅过了半年,王健林就忘记了自己的小目标,将不少万达城和旗下酒店一齐打包卖了。与此同时,王健林的同行潘石屹也在“卖卖卖”。SOHO中国旗下光华路SOHO和凌空SOHO纷纷被卖出。而他们的老前辈,地产大亨李嘉诚从2013年8月起就陆续抛售内地投资性物业套现。李嘉诚的商业嗅觉早已被过往经历所验证,当一个行业的冬天来临时,他总是能提早出手,安全脱身。这三位地产大佬甩卖地产物业的行为,给市场带来了无限遐想:好端端的地产“印钞机”,为什么要卖了?房地产行业变天了吗?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房地产行业迎来了“白银时代”,背后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张大伟表示:“‘白银时代’的一个特点就是过去的高利润行业逐渐变成中低利润行业,必然会有一些企业家开始变现或者转移产业。因为行业的利润率越来越低,其次,对于企业来说,资金成本和资金的风险越来越大,同时还有一些人口方面的因素。中国的房地产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来看,一些大城市已经处于逐渐放缓扩张的阶段,城市化进程主要体现在三四线城市。但三四线城市的资金价格相对比较高,而且土地的竞争又比较激烈,所以这些都导致了房地产领域进入一个不可逆的‘白银周期’。”白银时代来临房企加速兼并重组随着中国经济的整体转型,房地产企业的传统发展路径屡受质疑,行业天花板隐约可见。如今,在开启“卖卖卖”模式的同时,房企也在加速兼并重组。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去年,中国房地产行业境内外完成并购案例197起,涉及金额4014亿元,房企兼并重组数量和规模快速上升。资深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认为,并购加剧反映了进入“白银时代”,房地产行业的集中度越来越高。韩世同说:“并购加剧的情况显然是一种‘马太效应’,就是强的越强,弱的越弱。房企兼并显然还是为了土地资源重新整合,并购加剧也可以说是进入‘白银时代’的一个特征。”房地产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白银时代”正在到来,房企纷纷埋头找寻未来的方向。“轻装上阵”、另谋出路无疑是转型的一种重要方式。王健林透露,万达集团战略将做出调整:首先是全力发展创新型、轻资产业务,如影视、体育、旅游、大健康、金融等。其次,万达集团也将大幅减债,计划三年左右清偿集团层面金融机构债务。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房地产与文化、旅游等行业的融合将会是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张大伟说:“因为整个房地产的需求已经告别了黄金周期的基本居住需求,未来题材性的物业将会是主要的发展方向,比如说文化、旅游,甚至像物流这种题材,将是比较重要的新的发展方向。”韩世同则分析说,未来房地产行业与金融的结合将会越来越紧密。韩世同表示:“未来开发商可能会身兼多职,既做开发商,又要做运营商,还要做金融商,房地产的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会越来越明显。过去房企主要是短期运作,未来可能要进入中长期运作,那么它们必须要有运营的能力,同时和资本的结合会更加紧密。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17 09:37
  • 2017年新政:不买房也能落户广州!这7类人员快到这145个受理点申请!
    从7月1日起,2017年广州买房落户新政——《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正式实施,城中145个受理点接受7类人员的落户申请。怎么申请?什么人可以申请?流程复不复杂?别急,小编一一帮你解答!这7类人可落户公共集体户近年来,广州通过人才入户、积分入户等方式,吸纳许多优秀人才成为“新广州人”。除去买房实现落户的人,大部分都在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机构集体户挂靠。从今年7月1日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对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处落户的人实现落户“兜底”。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包括以下7类:1、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2、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广州市公共集体户的;3、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4、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5、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6、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7、其他特殊原因在广州市无法落户的。那这项政策的相关配套政策怎样?焦点1:子女户口怎么办?最新的《通知》显示,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可以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焦点2:不买房也能上公办学校?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公共集体户女子入学的细则,而是统一按照《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排,具体细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那广州各区的相关规定又是怎样的呢?越秀区:符合相关要求的,子女可在对口小学就读根据《2017年越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已经落户在越秀区的公共集体户,其子女的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根据公共集体户租住房子的属性在安排上有所不同,如果父母租住的是本单位房子或者房管局所提供的廉租房、公租房等,且该住房从没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就读,那么其子女可以在对口小学就读,否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如果父母租住是私人房屋,能提供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天河区:以实际居住地报名,教育局统筹安排天河区在《2017年广州市天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中并未提及集体户的相应管理规定,但对于本市户籍非“人户一致”的情况有详细规定:具有本市户籍非“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学校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以实际居住地为主,接收其报名,并报去教育局为其统筹安排学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拥有房产(含商品房、宅基地房、集资房的,以其拥有的房产地址认定为其实际居住地。)海珠区:唯一居住地在单位集体户口地址,子女可入读对口小学《2017年海珠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比较细致,按不同类别提出相应方案,可入读对口小学的相关要求跟越秀区比较相似。租住公租房租住公租房的租住户子女,人户一致,且该住房为适龄儿童父母在广州市唯一居住地,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无适龄儿童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其他租住户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及父母实际居住在单位集体户口地址、且是广州市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父母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仍在该单位工作的,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单位集体户口的其他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公共集体户口:适龄儿童的户口在公共集体户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各区的管理办法各异适龄儿童家长可登陆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查询相关招生政策看完是不是很心动呢?赶快了解一下你该怎么落户公共集体户吧。按不同类别选择公共集体户《通知》还规定,落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于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于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均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需要落户集体户口的亲们,请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落户集体户的类型及地址,然后到相应的承办单位办理手续。广州市各区公共集体户地址表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自2015年我市启动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以来,各区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要求积极推进落实,截至目前,全市已设立145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初步实现了预期目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对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分类处理的指引不够清晰、个别公共集体户承办机构自行附加限制条件等问题。为切实发挥我市公共集体户在户籍管理中对落户地址的“兜底”功能,特就有关事项重申并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1.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2.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3.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4.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5.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6.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7.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本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公共集体户落户申办拟入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详见示意图)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均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申办人员照此原则在公布的公共集体户中选择对应的落户地址,由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审定后,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应予受理,不得附加条件或拒绝办理。入户人员的户口卡等办理完成后,公安部门通知承办单位的集体户专职管理人员领取,由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对入户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入户地址顺序示意图三、公共集体户的迁出公共集体户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迁出所在公共集体户:1.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并超出了所在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2.公共集体户人员现工作单位设有单位集体户并同意其迁入;3.公共集体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入住政府或工作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4.本市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四、公共集体户的服务管理内容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提供以下服务管理:1.配合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的迁入迁出手续及其他日常户籍管理;2.根据在户人员的需求及相关规定,配合办理涉及户籍信息的各种证明和意见;3.按照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配合提供在户人员的相关信息;4.按有关要求开展管理。五、其他事项1.为确保政策调整期间公共集体户落户工作的平稳过渡,在2017年7月1日前,可按本文规定选择拟落户的公共集体户,也可按《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穗发改人口〔2015〕6号)有关规定选择。2017年7月1日后,按本文规定办理。2.公共集体户的设立和管理以区为主体。各区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本区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并实现辖区内全覆盖。公共集体户尚未覆盖到全区的区,应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服务对象的落户问题。公共集体户地址等若有增减调整变化,各区应及时对外公布。3.实施过程中涉及政策解释的相关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公安局反映。附件:广州市各区公共集体户地址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2017年6月11日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17 09:24
  • 农业部就加强耕地质量和规范土地流转情况答复(附全文)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9号建议的答复于贵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农用土地减少无效占用农田增加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提高土地收益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问题,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提高种粮农民收益。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一是在全国范围内从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二是选择部分省开展试点,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2016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在总结2015年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通知》明确,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要求。同时,鼓励各地创新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在总结各地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切实提高土地收益,稳定粮食生产,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二、关于用养结合,防止耕地质量下降问题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我国耕地长期高强度、超负荷利用,质量状况堪忧,保护任务十分艰巨。中央高度重视耕地质量问题,加快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抓好耕地质量建设,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一)实施“三大行动”。一是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粮田。同时,以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耕地退化污染重点区域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为重点,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土壤肥力保护提升、污染耕地阻控修复。二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等技术,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不合理施肥。2016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16亿亩,水肥一体化技术应用面积9000多万亩,绿肥种植4800万亩,全国农用化肥用量有望自改革开放以来首次接近“零增长”,部分省份实现负增长。三是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和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应用面积超过5亿亩,三大粮食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14亿亩次,农药用量持续减少,保护和改善了农田生态环境。(二)开展“三项试点”。一是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2015年以来,中央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在东北四省(区)的17个县(市)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初步探索了一套黑土地保护技术模式和服务机制。二是湖南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修复试点。从2015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在长株潭地区的19个县实施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试点。三是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16年,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河北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湖南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和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616万亩,促进耕地休养生息。2017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面积扩大到1200万亩。此外,农业部还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部门,扎实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损毁耕地复垦和后备耕地开发等工作,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宝贵的耕地资源。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大耕地质量保护力度。一是积极推进耕地质量保护立法。制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推动出台《耕地质量保护条例》,为耕地质量保护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二是大力开展耕地质量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继续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同时,切实抓好《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的贯彻落实,加大投入、连片推进,积极探索建立黑土地保护奖补政策,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三是强化耕地质量保护监管。组织开展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地方政府耕地质量保护责任,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和后期培肥改良工作。三、关于完善土地法规,规范土地流转问题中央高度重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近年来,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6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4.3%,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9.4%,农户承包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机制初步建立。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一是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二是指导地方完善配套制度。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印发了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20个省(区、市)出台了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政策文件;江苏、甘肃、重庆、山西、河北等省(市)印发了完善“三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三是加强流转市场规范化管理。2016年6月,农业部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经发〔2016〕9号),进一步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有效遏制了一些地方盲目追求流转速度的行为,促进了土地流转的平稳有序发展。下一步,农业部将指导各地着力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政策体系。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建立健全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生产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种植,解决地块细碎化等问题。二是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三是加快完善土地流转服务。督促地方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要求,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四是建立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进一步指导各地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明确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农业部工作予以支持。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010—59193349农业部2017年7月10日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13 10:34
  • 关于农村宅基地你必须知道的事!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那你知道对于农村宅基地每人每户应占多少呢?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具体每个省份的标准有所差别,《河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政策法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结合旧村庄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确无旧宅基地可用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零点二亩至零点二五亩;(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零点二亩至零点三亩。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最多不得超过零点四亩;(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零点二亩;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零点四亩。(四)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限额。第二十八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农村居民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11 10:11
  • 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还是集体所有?
    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属问题,可以在宪法中找到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这一条中,可以看出几点:1.城市郊区土地如果要由国家所有,必须有法律的专门规定。2.是农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直接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不存在征用问题。因此,国家征用的对象,只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4.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一是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一经国家征用,其所有权就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的范围、审批单位、审批程序以及补偿方式作出了规定。5.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商品化。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土地是不得出租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合理地使用土地,有偿地转让土地,已经是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资源优化组合的需要。适应这一需要,1988年修改宪法时,将1982年宪法中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6.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土地转让的范围和程序作出了规定。注:城市郊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外、市行政管辖范围以内的地区。根据同市区的距离,又可分为近郊区和远郊区。中国对城市郊区的面积大小和近郊、远郊的划分,是根据每个城市的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条件确定的,在不同城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例如,市区和郊区(包括近郊和远郊的市属县)面积之比,上海为1∶26;天津为1∶72;锦州为1∶508。截至1985年底,中国已有144个城市扩大了行政辖区范围,由市领导辖区内的县。这类市属县的数目占全国县级行政单位总数的31.8%。其中有些市属县距离市区(中心城市)较远,与市区联系不甚密切,不具有城市郊区的性质。城市发展的初期,较多地采取由市区向四周郊区扩展的方式。但是,现代大城市市区的发展,很多是在郊区建设卫星城镇或工业城镇,形成一个多层次、多中心的城镇体系。因此,大城市的郊区,往往成为城市重新分布人口和生产力的地区。到80年代初为止,中国城市郊区的产业结构基本上以农业为主,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状况正在发生变化。中国一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大城市的郊区,已出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10 09:50
  • 河北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
    目前我国农药化肥的平均使用量是发达国家安全施用上限的2倍,但平均利用率仅40%左右。这些化学合成物质不仅威胁了耕地、水等农业之本,还严重威胁到了到食品安全。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短短几十年,我国耕地肥力出现了明显下降,全国土壤有机质平均不到1%。而与此同时,我国化肥施用量及其增长速度也令人吃惊。近两年,河北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2016年,全省化肥使用量(折纯)331.78万吨,比2015年减少3.71万吨,下降1.1%;农药使用总量4.047万吨,比2015年减少0.091万吨,下降2.2%,实现了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积极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河北有机肥资源总量1.7亿吨,为了强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河北多途径多元化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在9个养殖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在7666个养殖场配建了粪污处理利用设施,配建比例达到70.1%,实现畜禽养殖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利用。集成推广秸秆粉碎还田、免耕播种技术提高秸秆还田率,小麦玉米秸秆还田率分别达到98%、47.4%。加快有机肥产业发展,积极鼓励规模化养殖场配建商品有机肥厂,全省有机肥生产企业达到320家,生物肥企业60余家,年生产商品有机肥1000多万吨。重点推广“菜—沼—猪”“有机肥配方肥”“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等有机肥替代技术,建立有机肥替代核心示范区24个,减施化肥20%以上。以“四化”为抓手,大力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机械施肥标准化,制定了小麦、玉米、马铃薯机械施肥技术规范,推动机械施肥标准化、精量化,2016年机械化施肥5082万亩。配方施肥个性化,对规模经营大户实行入户测土、送肥上门,对咨询农户实行坐堂指导、开具配方,对购肥农民实行智能配肥、售后跟踪,对远程农户实行网络诊断、短信服务。统供统施专业化,全省建立各类专业化、社会化施肥组织1286个,实现集中供肥、统一施肥、专业化服务,年作业面积超过2600万亩。灌溉施肥一体化,制定小麦、玉米、蔬菜水肥一体化技术标准和实施规范,实现了由浇水向浇营养液转变、浇地向浇农作物转变,亩均节肥20%-30%,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5%以上,全省近3年新增蔬菜粮食水肥一体化面积234万亩。全面推行农药减量控害。监测预报精准化,完善监测体系,2016年发布病虫情报2127期,预报准确率达90%以上。病虫诊断网络化,建设网络医院,组织300多人的专家团队全天候轮流在线坐诊,开方配药、跟踪问效,2016年接受咨询13007人次,解决防治难题561个。减量控害全程化,集成主要农作物病虫草害全程防控技术模式,前期隐蔽用药、中期精准用药、关键期复合用药,实现了作物全生育期统筹减量施药。综合防控绿色化,在理化诱控上,推广色诱、性诱、光诱、食诱技术,减少病虫发生;在生物防控上,推广以虫治虫、以菌治菌、以菌治虫,控制病虫危害,2016年绿色防控基地发展到1210个。统防统治专业化,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壮大各类服务组织,提升服务水平,2016年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发展到6121家,日作业能力达到625万亩,开展统防统治8898万亩次,用药量减少20%-30%。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06 14:52
  • 河南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 补助标准有提高
    2017年7月5日从河南省林业厅获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等多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转发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河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全面启动,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1600元。据了解,2017年中央下达河南省退耕还林任务5万亩,这也是2014年国家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以来,首次下达我省退耕还林任务。人工造林占全省森林面积26.79%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我国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问题的必然选择,对于推动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增加森林资源具有重大意义。自2000年河南省试点和2008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实施以来,退耕还林工程在我省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成果。统计显示,其间全省共完成退耕还林人工造林1585.21万亩,占全省森林面积的26.79%。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全省18个省辖市的136个县(市、区),覆盖了全省85%以上的县级单位,涵盖了全省5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51个,国家已累计向我省投入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及巩固成果补助资金133.09亿元。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下发《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以来,我省上报新一轮退耕还林需求23.25万亩,并纳入了河南“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今年河南省首次获得5万亩的退耕还林任务,规模虽然不大,但标志着河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全面启动。今年退耕还林范围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15-25度重要水源地坡耕地。为了避免“一刀切”、强推强退,此轮退耕还林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生态林还是还经济林,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己决定,也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对退耕农户是一大利好。补助标准提高100元优先安排贫困户考虑到近年来造林成本、物价水平上涨等因素,为进一步调动退耕农民的积极性,从2017年起,种苗造林费每亩补助标准从300元提高到400元,加上现金补助120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从1500元提高到1600元。补助资金分3次下达,每亩第一年9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据介绍,今年河南省退耕还林任务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是河南省今年退耕还林工作的一大亮点。根据《通知》,在土地经营权人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采取租赁、承包、联营、合作等形式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推行“公司农户基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大户承包、家庭林场、联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其利益分配等由双方协商解决,以激发全社会办林业的热情。据悉,年底前退耕还林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地块并开工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施工验收。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给退耕农户。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06 14:30
  • 石狮市2017年新市民及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保障实施细则
    石狮市2017年新市民及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保障实施细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2017年度“积分入住”工作程序,根据《石狮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规定》和《石狮市2017年度新市民及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请购房补贴对符合“积分入住”保障条件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购买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购房资金补助(取得2017年度“积分入住”购房补贴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住房方可享受补贴)。享受购房资金补助的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以办理产权证时间开始计算)。所购买住房只限石狮市所辖区范围内,购买时间在2017年3月15日之后(包括3月15日),普通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产权登记日期为准。2017年新市民积分入住计划补助指标300套,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计划补助指标50套。1、购买普通商品房:具体按三种类型执行:①:购买住房面积在90㎡以上-144㎡(包含144㎡),补贴金额12万元。②:购买住房面积在60㎡以上-90㎡以下,补贴金额10万元。③:购买住房面积在60㎡以下,补贴金额7万元(上述“以上”包括本数)。住房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建筑面积为准,补贴款在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备案后给予兑现。申请程序:符合“积分入住”条件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提交下列材料:1、《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购买商品房补贴审批表》;2、《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准入卡》;3、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件;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6、预购商品房和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7、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2、购买二手房:购买住房面积在50㎡以上(包含50㎡)的补贴金额5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兑现补贴。申请程序:符合“积分入住”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提交下列材料:1、《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购买商品房补贴审批表》;2、《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准入卡》;3、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5、办理产权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后续管理及退出机制(一)已领取“积分入住”购房补贴的新市民和民办高校人才,如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办理退房的,应先退还全部购房补贴款。(二)属于新市民和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购房补贴指标的商品房,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上市交易时间,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三)一对夫妻只能获得一次“积分入住”购房补助资格,入围购房补助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及其配偶在以后年度不能重复享受购房补助。石狮市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积分入住购买商品房补贴审批表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06 09:31
  • 2017年河北省关于加快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关于加快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冀建村〔2017〕30号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集中力量支持10个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现到2018年完成改造任务的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加大对10个深度贫困县农村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创新方法、加大投入、精心实施、扎实推进,加快深度贫困县农村危房改造,确保2018年前完成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保障贫困群众住房安全,促进深度贫困县脱贫攻坚工作的落实。二、目标任务2018年前完成10个深度贫困县现有7657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52832户。改造后的农房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墙体、梁柱、屋盖等修复完好,基本功能齐全,无漏雨、渗水等现象。地震高烈度地区农房改造后,具备抗震构造措施,达到抗震设防标准。三、支持政策(一)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张北县、丰宁县、围场县、阳原县、阜平县、涞源县、隆化县等10个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并优先支持206个深度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二)补助标准。省统筹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大对10个深度贫困县的支持力度,按照改造方式,补助标准为:新建农房每户平均补助2.8万元,维修加固平均每户补助1万元。有关市、县应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投入。各深度贫困县统筹各级补助资金,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制定当地农村危房改造分类分级的具体补助标准。(三)多措并举。各深度贫困县可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统筹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并把贫困户危房改造贷款纳入县投融资平台金融支持范围。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养老幸福院共建、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各地要积极发动群众,通过投工投劳、互帮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捐赠资金和建材器具,鼓励志愿者帮扶等措施,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四、重点工作(一)落实改造计划。各深度贫困县要合理确定年度计划,具体改造任务与深度贫困村出列、贫困县脱贫攻坚工作相对接,满足深度贫困县、深度贫困村年度脱贫攻坚工作的需要。优先将206个深度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省、市有关部门根据10个贫困县年度安排,下达改造计划。(二)做好技术指导。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组织编制当地农村危房改造通用图册,明确本地不同类型农村危房加固和新建的具体要求,指导农民群众科学进行改造。要加强现代夯土技术、当地传统建筑材料,以及造价低、功能好、安全、绿色的新建、加固技术利用研究,尽可能降低成本。积极采用适合农村地区的新技术、新材料,节约改造资金,提高居住功能。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三)确保改造的质量和安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力量,落实技术人员包村包户制度,帮助农户制定改造方案和进行施工建设,改造后的农房应达到安全住房条件。特别是对C级危房改造户,要根据房屋存在的构件连接、墙体开裂及屋面变形、漏雨等问题,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加固改造后的农房具备基本的抗震构造措施,墙体、梁柱、屋面等修复完好,达到房屋整体安全的要求。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在农房的出入口、门窗、外立面、屋面等部位采取保温措施,提高节能保温效果。(四)加强现场监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施工,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并对质量安全负责。改造完成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按照危房改造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五)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面积标准。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通过合理控制建设面积,实施特困户兜底等政策,避免改造户因建房返贫。(六)强化申请审批和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审批的农村危房改造户认定程序,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并同步录入信息系统,做到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专项台账,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七)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支付,由县级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支付到农村危房改造户“一卡通”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严肃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八)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在农村危房改造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操作。实行“六公开”,即改造政策、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发放、实施情况以及信息档案公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答复,面向农民群众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咨询和进行工程纠纷调解等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深度贫困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加大工作推动力度。省级负责制定政策、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级负责组织推动和协调检查,县级负责具体实施。深度贫困县政府要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并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扎实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深度贫困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卫生厕所改造,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认定工作。(三)强化督导考核。根据深度贫困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省下达年度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底对三市、10个深度贫困县进行绩效考核。建立深度贫困县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调度制度和督导制度,每月25日前各市上报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并适时召开调度会,对进展慢、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开展重点督导督查,促进各项工作落实。附:10个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汇总表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数(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数(户)丰宁县172819151围场县67224724隆化县114827375康保县64005130沽源县55973604尚义县79486717张北县37032332阳原县92827466阜平县39843984涞源县41712349合计7657052832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06 09:20
  • 2017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提出,自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05 08:47
  • 该如何做好山体垮塌、滑坡后的房屋重建和农作物的救护的工作呢?
    自6月的连续降雨以来,各地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四川的山体垮塌和湖南宁乡的滑坡最为严重,作为受灾严重的农村地区,该如何做好山体垮塌、滑坡后的房屋重建和农作物的救护的工作呢?什么是山体垮塌、滑坡?崩塌也叫垮塌、塌方,指较陡斜坡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并堆积沟谷的现象。崩塌发生时速度快,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特别是雨季,降雨强度较大或持续时间较久,一些山体石块出现松动、裂缝,很容易引起崩塌。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雨水浸泡、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为什么会发生山体垮塌和滑坡?在地震、降雨、洪水等自然原因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类活动也成为地质灾害不可忽视的新诱因。开矿采矿、工程施工都可能引起山体垮塌。只要山体稳定性达到极限边缘,任何一点触发因素都可能引起山体垮塌。崩塌这种地质灾害并不局限于雨季。只要山体呈现不稳定状态,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所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场所隐患排查十分重要。汛期雨季之外,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督促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重视有关防治建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如何去识别、避让、撤离?山体垮塌一般来讲规模比较大,发生比较突然,往往就是几十秒或十几秒,危害性非常大。所以做好排查,“防”比什么都重要。一般山体垮塌之前,都可能有小型掉块、滚石情况出现。出现这种情况,要马上把相关区域封闭起来,经过详细调查,确定没有危险或消除危险后,才能开放相关区域。很多崩塌沿着交通干线发生,行人开车时候要注意,一方面注意道路情况,同时注意观察山体是否有掉块、掉渣或植被移动情况等。山区景区多,旅游者要特别注意防范地质灾害。对于山体垮塌,专业人员预警预报外,群测群防至关重要。老百姓要把身边山体看好,有异常现象马上报告或预警,然后组织撤离。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开展地灾群测群防,调动当地百姓积极性,及时发现和处置地质灾害隐患,大大减少了人员伤亡和群众财产损失。与2015年底发生的“深圳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相比,本次灾害都是发生在经济相对落后、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农村偏远地区,对于灾后的房屋重建和农作物救护自是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如何去做好灾后的重建?一是关于重建的内容。灾后重建不仅包括房屋建设,而且还包括农业生产重建、基础设施重建等问题,它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综合的系统工程。二是关于重建与扶贫开发。灾后重建主要针对的是受灾地区,特别是此次受灾严重的农村地区,由政府引导、出资(一定范围内)同灾区人民一道重建家园,是一种短期行为(相对硬件建设来说);而扶贫开发是对整个贫困地区进行的帮扶开发活动,具有基础性、长期性和广泛性。贫困地区中农村的贫穷尤为普遍和突出,在这次灾难中,有些地方受灾,有些地方没有受灾,所以要区别对待,防止救灾及重建物资与资金也让没受灾地方挪用及使用等情况的发生,应让没受灾地区的广大群众明白这些重建物资和资金他们是不能得到的,要让他们踏踏实实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为脱贫致富继续努力,不要出现任何不满及过激行为的发生,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从而做到重建物资与资金公平、公开、有效的使用,使重建物资与资金真正用在受灾地区。三是关于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很有必要使重建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建设部门的统一规划,结合广大农民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的要求,进行水、电、路、气及改灶、改厕、改圈的建设,尽可能按统一标准修建,这样既为保证村容整洁、改变农民不良生活习俗,又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打造拥有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风尚、新秩序的农村新面貌奠定良好的基础。四是农村房屋灾后重建要注意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如何做好灾后的农作物救护?因山体滑坡造成农民土地上的农产品损失严重的,镇政府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救灾申请,由民政部门给予救灾补助;已经参加农业保险的,则由保险公司给予核灾后,向受损失的农户支付保险费。1、对轻淹、未死作物应在水退时:及时清洗泥垢,及时追施化肥,特别是叶面喷施磷酸二氢钾,以利于作物恢复长势,提高抵抗力,水稻则有利于壮杆壮籽。2、对受淹致死的水稻,翻耕改种二晚,旱地则翻耕改种芝麻、绿豆、玉米等旱地作物,蔬菜地重新种植其他夏、秋蔬菜。3、搞好水稻防病灭虫。对尚未破口的早稻、中稻和二晚秧田,要及时施药预防以细菌性基腐病为主的细菌性病害,同时注意及时施药防治稻飞虱、稻纵卷叶螟,预防稻瘟病和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对正在破口抽穗的早稻,要及时施药预防细菌性基腐病、穗瘟和稻飞虱、稻纵卷叶螟。自然灾害给我们带来很多方面的损失和不便,如何做好灾后的重建也是首要考虑的。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04 14:54
  • 2017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32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推进工作方案为落实市委、市政府《2017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长发〔2017〕7号)任务要求,助力我市“人才强市”战略落地实施,做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安居保障服务,现就推进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新国有资产经营模式,实施筑巢引凤工程。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运作、智慧管理”的运作模式,成立长春市人才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为在我市创业就业人才提供价低质优的周转用房,填补我市高素质人才公寓租赁市场空白。不断拓宽服务范围,搭建融就业指导与创业服务功能于一体的服务平台,促进完善我市人才服务软环境,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供优良的保障服务。二、重点任务(一)移交项目资产落实市政府2016年第9次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储备项目回迁小区剩余房屋移交有关问题》精神,将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迁小区剩余房屋资产及后续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给润德集团。组织做好移交房屋资产成本审核、实地核查和资产交接工作。清查接收的房屋资产,对可用于人才公寓项目的房屋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牵头部门:市国土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润德集团(二)制定管理办法深入研究相关政策,广泛调研人才公寓租赁市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模式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对租住人员资格条件、租住规定、费用标准、入住流程及退出解约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为人才公寓实现规范化管理提供制度保障。牵头部门:市国资委配合部门:市人社局、润德集团(三)研究扶持政策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建立人才服务保障机制,研究对长春市人才公寓项目给予支持。根据项目功能定位,积极对接相关扶持政策,研究提出具体支持措施,重点在项目贷款贴息、财政补贴及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通过精准政策支持,助推企业高质量完成项目建设,实现规范化运营管理,提供高标准人才服务。涉及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四)开展宣传推介制定人才公寓项目宣传工作计划,沟通、协调省教育厅、驻省各高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各高校全方位、多渠道推广我市人才公寓项目,扎实做好人才公寓配租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留长人才入住人才公寓,促进人才公寓租赁工作顺利开展。牵头部门: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润德集团(五)实施项目建设全面实施长春市人才公寓建设工程,根据人才公寓功能标准要求,结合房屋资产状况和目标人群的不同需求,制定人才公寓项目计划书,设计公寓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工程方案论证,组织开展房屋装修和基础设施改造,8月底实现部分公寓达到入住条件,年底前完成一期全部公寓的装修并配备必要的家具及卫生设施。实施主体:润德集团(六)公寓运营管理成立长春市人才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搭建人才公寓房屋信息管控平台,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现代化对接渠道,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公寓配租业务。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小区无忧”服务体系,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供创客空间、邻里社交、教育培训等增值平台,不断提升人才公寓管理水平和项目运营品质。实施主体:润德集团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马长山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国资委辛淑兰副主任担任,成员:市人社局副局长焦瑯、市国土局副局长王丽光、市财政局副巡视员王俊礼、市教育局副局长张茂金、市地税局副局长司立新、市人才办副主任高继先、润德集团董事长赵文杰。领导小组下设推进组,负责协调、联络和各阶段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成员由各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润德集团人才公寓项目负责人组成。(二)提供政策支持进一步深入研究国家、省、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密切跟踪政策动态,站在加强人才服务、助力“双创”发展的高度,为人才公寓筹建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在资产划转、补贴资金、税收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着力提高项目扶持力度,创造有力保障条件,促进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三)合力协同推进按照市政府对实施人才公寓项目的总体部署,坚持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共同研究推动重点工作,化解难点问题,合力推进项目建设。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拟定工作计划,积极采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落实到位。(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网络、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多渠道宣传我市人才公寓项目,加大项目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度,打响我市人才公寓项目品牌,着力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浓厚氛围,促进提升人才服务质量,完善人才服务环境。(五)定期跟踪督导建立督导机制,定期召开项目推进工作会议,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协调解决,促进幸福长春人才公寓建设目标如期实现、取得实效。推进组及时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向领导小组报告。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04 09:04
  • 农村土地确权流转为何进展缓慢?这个关键问题解决好,90%的农民都会积极流转!
    农村土地确权流转是2017年农民朋友持续关注的话题。农村土地确权后土地价值提升按常规来说土地流转会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会出现一波高潮,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观望情绪远大于流转预期。那么持观望态度的农民是怎么想的呢?为什么不愿意流转呢?根据实践了解,农民朋友之所以不愿意流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流转收益低。土地流转费用是以粮食产量和粮价为参照的,现在粮价下跌,导致每亩耕地的流转费普遍过低,低的300元,高的600元。关键土地流转后,没有为转出土地的农民,提供充分的社会就业保障,以致农民对土地流转态度更加慎重。普遍对土地有预期增值心理,和稳定的经济收益保障心理,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同时在流转合同约定上,农民土地流转收益都是固定的,流转期间不再调整租金,流转收益没有随经济发展得到相应增长。这也是农民朋友所担忧的问题。二、认为土地会持续增值。国家对三农领域的政策倾斜越来越明显,农业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按承包面积给予的粮补,促使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城镇扩建或国家重点工程实施,土地连年升值,导致部分农民不愿流转土地。还有很多农民认为:进城打工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转出土地。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城市就业岗位,减少,农民普遍选择就近打工、农闲打工的比例在90%以上,中低是他们必不可少的副业。同时产业转移、招商引资,让农民在当地就可以就业,同时还不耽误种地,等于是有了两份收入。种地虽然收入低,但总比没有强。三、思想观念影响农村人都有落叶归根观念,担心土地流转了,就等于没有了依靠。现实中,更有曲线炒作地皮者。据相关部门统计,西部25个县域土地流转用途显示,坚持种粮的不足10%。95%的农户都是将多余的,或不愿种的土地让给亲戚朋友或者转租出去,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之所以这样,是以为这样灵活、方便、简捷,少了依法履行手续后,不易更改的麻烦,毕竟“人亲财不亲”。租金一年一结,不用担心土地升值何使用问题。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基础,也是农业规模化、机械化的前提!如何才能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呢?从长远看,在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在流转上可作如下调适:1.调整政策虽然国家对涉农补贴资金项目增多,但大部分都是与粮食生产直接挂钩,真正发挥作用的很少。粮食直补直接到户,农资综合补贴要购买才有,中间环节繁琐臃肿,导致农民没拿这个钱当回事,不重视。小编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把所有的惠农资金,集中用在提高粮食收购价上,高进低出或者是高进高出,让农民售粮有奔头,这样才能彻底解决粮食生产问题、安全问题。提高粮价,则意味着养殖等成本提高,肉、禽、蛋、鱼、油等价格攀升,可谓牵一粮而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之命脉。由此,可实行阶梯粮价,菜价,副食品价,肉、禽、鱼、蛋、奶价……保低。当下,除了粮食,其余已经由市场定价,根据市场需求让市场决定价格。土地流转需因地制宜。不可全盘统一。土地流转的利益驱动主要在于土地价值的重估、规模化农业发展以及农民收入增加以后给消费、公共服务等领域带来的需求增长。因此保证耕地红线,把粮食安全控制在自己手中,粮食主产区,通过提高耕作能力、耕作质量和收购价格,形成赢利能力,促成多数农民用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受益权置换社保权,成为农业工人或者是转移至第二、三产业。我认为90%以上的农民,愿意变靠天吃饭为靠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第二、三产业吃饭。只要有稳定的社会福利保证,可以让农民生活的更幸福,谁还会愿意种地呢?蔬菜主产区、养殖区、经济作物区和林区、生态保护区,则利于采取农超对接、“公司农户”“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等形式,规避盲目种植、养殖风险,提高加工能力,促成多余的农民自然向第二、三产业流动。郊区、工业发达区、旅游区,土地越临近大中城市和城市群、带,增值越快,背底下、私下改变土地用途问题最严重,因此,需要废除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借鉴香港、新加坡经验。多数地区人口密度与这两个地区相似,他们的办法拿过来不会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虽然房地产市场促成征地拆迁农民一夜暴富,但不可持续,多数农民在用光补偿后,返贫现象突出。尽管各地近几年来采取购买养老、医疗保险、壮大村集体经济等形式补救,但是,解决了老年人的问题,没有解决年轻人的问题,更没有解决新增人口的问题,社会矛盾的盖子越积越大,撬动起来将会越来越吃力,直至无法撬动。土地流转要因地制宜。南方和中西部丘陵区、山区土地,成千上万亩的集中根本不现实,能集中几十上百亩就已经很不错了。如果农业增长和农业生产效率等因素没有下降,政府没有必要插手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涉及利益、政策等相关方太多,因此彻底解决农民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转移出来的农民,无法获得更高的就业保障之前,在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之前,加速土地流转是办不到的,容易好心办坏事。因此,农村土地流转要遵循自然规律,不可强制干预,欲速则不达!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04 08:42
  • 8月底各省将出补贴新政:小农户、合作社都将获益
    当前我国农业已经面临不得不改革的局面,适度规模经营虽然提了很多年,但对于大多数普通小农户来说,由于竞争力有限,长期被排斥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之外。为了不让小农户掉队,农业部、财政部近日出台了一份《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在今年8月31日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为什么国家希望小农户融入社会化服务?根据文件要求,各省份将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支持,引导小农户接受农业生产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所谓农业社会化服务,也就是农户把因为个体条件有限而难以完成的机械化作业、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等工作外包给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专业化合作社,如农机合作社、植保合作社等)来做,互利合作,共同推进农业的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普通农户能从新政中获得哪些好处?①政府着力帮助小农户解决规模化生产难题,特别是那些作业成本高、短期效益不明显的环节,或是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好的环节,包括深耕深松、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工业化育供苗、仓储烘干、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都将获得政策资金的支持;②单季作物亩均补贴最高100元,原则上补贴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③除了重点支持小农户之外,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企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也能拿到适当规模的补助。满足哪些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能获益?①在农户中间信用度高,价格与服务广泛被认可;②社会化服务经验丰富,原则上至少有2年以上经验;③农机等设备齐全,与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④能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哪些农户无法享受该政策?通知指出,各省要选择粮棉油糖产量靠前的大县作为优先试点,因此如果你所在的地区是产粮大县、产糖大县或是产油大县,拿到福利的可能性就很大了。但如果粮油等主要农产品产量靠后,就很可能无缘这个政策了。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03 16:45
  • 2017年宁夏西吉县出台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实施细则
    为妥善解决全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西吉县出台了《西吉县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实施细则》,细化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一是明确基本工作原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根据自愿选择原则,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严格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等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二是明确保障对象范围。“先保后征”对象必须同时具备我县行政区域内,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2016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收,具有西吉常驻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承包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三是明确参保保障方式。明确“先保后征”人员自愿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含政府一次性趸缴费用),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男、女均达到60周岁后,方可办理待遇领取条件。四是明确参保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不低于15%的比例计提保障资金;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列入列入征地成本,按用地单位申请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元由财政安排。五是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国土、农牧、公安、人社、财政、审计、监察、各乡镇分工负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7-03 10:44
  •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四大热点解读:以更大力度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热点进行了回应和解读。河长制为啥写入水污染防治法?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童卫东介绍,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等。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他说,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新修改的法律相应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童卫东指出,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怎么治?童卫东介绍,在水污染方面,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从几个方面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他同时表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所占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此次修改的法律明确提出,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怎么保障我们的饮用水安全?近些年我国饮用水水源发生了几起突发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童卫东说,目前,各级政府对饮用水安全非常重视,也做了大量工作,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的问题。“过去都关注大城市,对农村的关注比较少,这次针对这些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他说。他表示法律从几方面加强饮用水的管理,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时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如何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难题?此前广受媒体关注的企业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违法偷排现象一直存在。童卫东说,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元。如果企业的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法律规定了企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义务。但如何保障企业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别涛说,这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增加了对于禁止数据作假的明确规定。“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或者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他说,如果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将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通过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6-29 10:19
  • 2017年海口市将进行400户农村危房改造
    日前,海口正式印发《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确定海口今年完成400户危房改造任务,改造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农户危房。根据《方案》,400户危房改造任务的分配为秀英区70户、龙华区30户、琼山区240户、美兰区60户。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工,11月15日前政府组织验收。《方案》规定,海口各区要采用多种方式帮助贫困农户筹措资金,包括银行信贷资金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尤其是鼓励和支持企业发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旅游村庄建设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同时,要按照住建部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房屋面积。另外,海口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将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全面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总结吸纳琼北地区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制定符合镇村实际及风貌管理要求的农房建筑方案。改造后的农房要与自然、生态相融合,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文化特色。附:海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确保完成我省今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贫困农户危房。有条件的市县可参照本方案自筹资金对其他贫困农户危房进行改造。全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总任务以国家下达的为准,我省确定的改造目标任务是2.5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户2.3万户。二、任务分配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的原则,首先是结合各市县上报的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数量,优先支持各市县按计划完成2017年脱贫农户的危房改造任务;第二是加大对5个国定贫困县的帮扶,确保国定贫困县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第三是向2016年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好,绩效考评得分高的市县倾斜。具体任务安排详见附表。各市县在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年度改造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自筹资金先行对4类贫困户危房进行改造,所需改造指标资金纳入2018年度计划补助。三、改造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调动农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其自力更生建设安全新居。(二)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户承受能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引导帮助农户建造减灾抗灾、符合规范、造价适中、能满足最基本需求的房屋,“一户一宅”或“一宅多户”,逐步改善农村贫困危房户居住条件。(三)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精准核实贫困户危房情况、家庭状况和总体存量,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制定改造计划,分批实施,确保质量和效果。(四)坚持规范操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精准核定危房改造对象和危房安全等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实行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四、工作措施(一)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要认真组织编制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结合精准扶贫工作,细化落实措施,明确政策要求、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及监管要求和各部门工作责任,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实施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于3月底前报送省住建厅、财政厅和扶贫办备案。(二)精准确定补助对象。我省今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各市县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对象确认程序,公示评议、审核、审批结果,确保精准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和精准核定危险房屋等级。要制定无房户的认定办法,确保无房户对象认定精准,属4类重点对象的无房户可参照D级危房户给予安排解决。(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助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下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户均不少于0.75万元,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户均不少于0.6万元安排。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任务下拨各市县。各市县要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扶贫资金、民政帮扶资金、地震安居工程资金、贫困残疾人扶助资金等,根据农户类别、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分类、分级合理制定补助标准。完善差异化补助标准,不一刀切,不搞平均主义,不大包大揽。根据我省实际,建议对每户的补助总金额如下:1.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拆除重建补助资金不低于3.5万元;2.C级危房修缮加固补助不低于0.8万元。(四)采取适宜改造方式。各市县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降低改造成本,提高改造成效。1.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各市县应坚持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和农户自筹,共同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方向,但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可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2.采取措施降低改造成本。危房改造以农户自行组织建设为主,采取聘请农村建筑工匠与发动亲帮亲、邻帮邻,村民互助相结合,控制造价,降低成本,不增加贫困户经济负担。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鼓励采用符合标准的本地建筑材料建设农房,提高建设效率,节约改造资金,提高居住功能。3.严格控制新建房屋面积。结合我省实际,严格控制财政补助新建房屋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不高于3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4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不高于18平方米。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用途的辅助用房和配套厨房、厕所等不计入房屋主房面积。改造房屋面积超过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政策兜底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普通装修。4.坚持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执行《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危房改造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75平方米以内,鼓励一宅多户(如:一层一户)。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应原址拆除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按规定履行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公示、报批等程序,并签订协议,承诺在新房建成入住后3个月内拆除老危旧房方可建设。5.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C级危房应采用加固方式改造,避免大拆大建,D级危房能加固的也应优先采取加固方式改造,其次才是拆除重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研究推广造价低、工期短、安全可靠的农房加固技术,制定科学、有针对性的设计、施工方案,免费提供给农户选用,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降低改造成本。各市县应加强对加固改造益处的宣传教育,制定鼓励加固政策,建立有效的组织实施方式。(五)加大资金帮扶力度。各市县要积极探索财政支持、社会帮扶和金融扶持等多种方式筹措危房改造资金,加大对4类重点对象的帮扶。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重点对象危房得到及时改造。2.整合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抗震安居、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对口帮扶单位、定点扶贫单位帮扶资金等整合使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志愿者通过捐赠资金和建材器具等方式,帮助重点对象改造危房。3.推动建立金融扶持机制。将危房改造纳入脱贫攻坚金融支持范围,积极开展与农信社、农发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各市县在财政补助资金到位,严格执行面积、造价控制标准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的,可考虑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实施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帮助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多渠道、低成本筹集危房改造资金。(六)全面推进新建农房报建。今年起,我省全面推进农村建房规划报建,各市县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规划报建管理办法,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免收各项费用,主动做好服务。充分发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下乡“三师”(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的技术指导和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的帮扶作用,帮助农户选用或量身设计体现海南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农房建筑方案,并指导采用绿色、节能等新技术聿、新材料建设农房,引导形成特色乡村风貌。对采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筑方案建房的农户,可给予一定奖励。(七)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各市县要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计划,围绕施工图识图、房屋建筑构造、建筑工程测量、常用建筑材料、房屋建造施工技术、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结合实际进行全方位的免费培训,提高建筑工匠的专业技能。建筑工匠信息、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等要纳入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将上述材料拍成照片作为图文资料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要依法追查施工方责任,要公布有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的工匠“黑名单”。各市县要指导乡镇开展对村干部、危房改造农户的建房知识培训,加强对农房建设的质量监管。(八)治理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各市县应以危房改造为契机,全面治理“脏、乱、差”的人居环境,积极结合生态扶贫移民搬迁,整村推进扶贫,改路聿改水改厕等工作,整合各级各部门各渠道的资金,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清洁、基础设施建设、人畜分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服务配套和生态环境改善等,做到规划有序、居住安全、村容整洁、环境良好,既有特色新房又有新村风貌。资源条件突出、危房改造集中的村庄,应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和管理运营经验,高起点推进危房改造和美丽村庄建设,采用“公司十农户”的模式,开发民宿、农家乐、田洋公园等乡村旅游项目,带动贫困农户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五、实施要求(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市县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6〕296号)的要求,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农户房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房改造的开工、建设、竣工和验收等环节处于有效监督。应建立现场蹲点制度,保证每个村或片区都至少有一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若技术力量不足,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并安排相关村庄干部协助管理。要加强重要施工环节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确保危房改造房屋质量安全。(二)严格执行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以及在面积等方面的规定。选址安全,地基、基础达到设计承载力要求,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达到当地抗震设防和防御超强台风的标准。具备厨房、无害化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各市县要按照报批材料和基本建设要求逐户、逐项严格检查验收。(三)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各市县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扶贫资金支出绿色通道的通知》(琼财支〔2016〕154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危房改造资金由市县统一集中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要加快补助资金下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危改补助资金高效运行。应根据项目推进时间节点,分阶段拨付补助资金,动工即可通过农户“一卡通”账户拨付补助资金的50%至80%,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余款待验收合格备案后拨付。财政部门要会同危改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四)完善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装订成册,应包括档案表、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书、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低保、残疾)等证明复印件、农户申请书、农户档案信息表、审核审批表、公示、协议(或承诺书)、危房改造前、中、后三张照片、竣工验收表、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五)按时上报信息。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工作进度周报制度,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危房改造进度、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措施等情况报省住建厅,同时抄送市县扶贫办,由市县扶贫办报省扶贫办。缓报或不报的将在年终绩效考评时扣除相应分值。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住建厅、财政厅和扶贫办。(六)时间节点要求。各市县应于3月底前落实今年危房改造对象,完成工作方案,5月底前开工建设,11月底前竣工、验收,悬挂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开展绩效考评。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定具体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严密组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领导、协调、督查、汇总上报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奖罚措施,确保如期完成任务。(二)建立协作机制。各级政府监察、发改、民政、住建、财政、国土、林业、农办、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政策衔接,把危房改造工作与脱贫攻坚、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减灾安居工程、灾后重建等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帮助农户解决危房改造中遇到的困难。(三)严格绩效考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逐级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全面监督检查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各市县应于11月底前完成年度绩效考评。12月上旬,省住建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扶贫办等部门参照《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琼建村〔2014〕618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12月中旬,住建部和财政部将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必须把廉政内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目标责任书,各个公示环节必须切实到位。设置举报信箱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群众的举报或投诉。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危房改造中的廉政风险进行评估,重点是指标安排、资金发放等环节,并制订相应的风险防范制约机制。坚决查处干部以权谋私,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及吃回扣,拿好处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证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困难农户身上。(五)广泛宣传动员。各市县在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海报、明白卡和标语宣传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脱贫致富”电视夜校、“961017”脱贫致富服务热线、“住房扶贫”公众号的作用,开展更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帮助困难农户完成危房改造。及时宣传报道和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6-28 10:20
  • 东莞市“三旧” 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全文(试行) 东府〔2017〕50号
    新版《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与分配办法(试行)》东府〔2017〕50号(下称《办法》),于6月19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近日,东莞市国土局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据悉,地价计收的基础是土地市场评估价,新政将全市划分为212个区片,区片市场评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专业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每年更新一次。此外,市国土局官网上将设专门查询模块,投资者只要输入相关系数,即可计算应缴地价金额。以下是全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完善差别化的“三旧”改造地价激励政策,发挥地价杠杆对“三旧”改造的推进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市场地价评估原则,以第三方专业评估确定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作为“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基础。(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经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对外发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三)支持产业发展原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四)促进利益共享原则,设定折扣系数,给予改造主体合理的地价优惠,创新地价分配方式,实行“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统筹兼顾政府、集体、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第四条“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政府主导改造项目参考单宗出让地块评估结果确定出让底价。(二)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等类型项目以区片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以及折扣系数为基础,区分不同的改造情形,形成地价计收标准,再根据确定的标准计收地价款。其中,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和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通过对区片市场评估价进行修正,使区片市场评估价能够应用于具体宗地;折扣系数包括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和工业改住宅折扣系数,通过给予改造主体地价折让,调动改造积极性。第五条区片市场评估价是区片在设定地价内涵条件下于估价基准日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地价内涵条件包括:(一)土地用途分为商服、住宅、工业三类。(二)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三)土地利用状况:商服用地设定容积率2.0、建筑密度40%,住宅用地设定容积率2.0、建筑密度33%,工业用地设定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四)地价表现形式: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表现形式为首层楼面地价,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表现形式为平均楼面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表现形式为地面地价。估价基准日为每年的9月1日。第六条区片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和折扣系数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每年第三季度启动更新工作,9月底前公布更新成果。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土地市场变化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更新时间。区片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和折扣系数的有效期由公布实施之日起算,截至下一轮更新成果公布实施前。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区片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和折扣系数的更新以及地价计收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规定做好地价款分配工作。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相关集体资产管理规章政策,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第二章地价计收第一节政府主导改造第八条政府主导改造项目以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备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底价参考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确定。第二节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第九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项目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计收地价款:(一)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单位地面地价。(二)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0.41×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60%(三)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不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的60%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四)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住宅用地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计收单位地面地价:1.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40%2.(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改住宅折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为改造后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五)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商服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40%(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六)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计收地价款。(七)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计收地价款。第十条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项目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计收地价款:(一)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剩余使用年限不变、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地价款。(二)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重新约定最高使用年限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三)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0.41×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四)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不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1.2-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五)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住宅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工业改住宅折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为改造后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六)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商服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七)现批准用途为商服,改造后保留商服用途,重新约定最高使用年限和变更容积率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差计收单位地面地价:1.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后的容积率。2.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前的容积率。(八)现批准用途为商服,改造后变更为住宅用地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差计收单位地面地价:1.(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后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2.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前商服用地的容积率。(九)现批准用途为住宅,改造后保留住宅用途,重新约定最高使用年限和变更容积率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差计收单位地面地价:1.(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后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地比例为改造后的比例。2.(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前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地比例为改造前的比例。商服用地剩余使用年期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按40年计;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按实际剩余使用年期计。(十)现批准用途为住宅,改造后变更为商服用地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差计收单位地面地价:1.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后商服用地的容积率。2.(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前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商服用地剩余使用年期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按40年计;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按实际剩余使用年期计。(十一)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二)项计收地价款。(十二)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四)项计收地价款。第十一条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使用单位,凭2007年6月30日前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申请完善历史征收手续后自行改造的,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计收地价款:(一)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计收单位地面地价。(二)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0.41×容积率(三)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不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的1.2倍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四)改造后变更为住宅用地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计收单位地面地价:1.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2.(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改住宅折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为改造后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五)改造后变更为商服用途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六)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计收地价款。(七)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计收地价款。第十二条使用合法集体建设用地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企业自行改造的,经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由企业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支付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后,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地价款参照第十一条计收。第三节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合作改造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征转为国有土地后自行改造或与企业合作改造的,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计收地价款:(一)改造后为工业用途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的20%计收单位地面地价。(二)改造后为科教用地、建设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0.41×容积率×20%(三)改造后为科教用地、建设不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1.2×20%(四)改造后为商服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20%(五)改造后为住宅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20%容积率为改造后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六)改造后为工业用途、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计收地价款。(七)改造后为科教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计收地价款。第四节其他第十四条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且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计收地价款:(一)用途为工业用地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计收单位地面地价。(二)用途为科教用地、建设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0.41×容积率(三)用途为科教用地、建设不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的1.2倍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四)用途为商服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五)用途为住宅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容积率为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六)用途为工业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计收地价款。(七)用途为科教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计收地价款。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等类型改造项目,改造后为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监管协议约定预留的,由镇(街道)按土地储备管理有关要求实施土地收储,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实施监管协议约定代建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给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成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协议约定配建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造主体。协议出让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计收地价款:(一)改造后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充电站用地的,按其他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二)改造后为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等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参考市场评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幼儿园用地按科教用地评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规划为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的,按本条执行。第三章地价款分配第一节政府主导改造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改造的项目,地价款计提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依申请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七条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政府主导改造项目,收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下属公司名下公益事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规划为住宅或商服用途出让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将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支持原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并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交由政府收储后出让的,政府可以按照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储补偿费用。政府也可以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收储补偿费用,“基础补偿”按公告的收储补偿标准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高于60%的比例计算。第十九条政府收购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后以经营性用途出让的,政府可以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收储补偿费用,其中,“基础补偿”按照《东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5〕90号)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高于60%的比例计算。除收购储备国有企业的用地外,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以下限值:(一)用地位于欠发达镇,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5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大于2.5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容积率2.5以下部分的50%。(二)用地位于非欠发达镇,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大于2.0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容积率2.0以下部分的50%。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所涉政府收储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形,政府可采取货币、物业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涉及物业补偿的,物业价值按照建筑成本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与物业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按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金额。建筑成本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考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交付部分物业回购款的,计算补偿总额时应扣减物业回购款。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所涉具体比例,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第二节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第二十二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单位自行改造补缴的地价款,计提市级土地出让金、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后,用地位于欠发达镇的,市、镇、集体按2:4:4的比例分配,其余按3:3:4的比例分配。第二十三条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企业自行改造补缴的地价款计提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后,用地位于欠发达镇的,市、镇、集体按2:4:4的比例分配,其余按3:3:4的比例分配。第三节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合作改造第二十四条工业、科教用地计收的地价款,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后依申请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十五条住宅、商服用地计收的地价款,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后,按以下办法处理:(一)现状为旧村庄,依申请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二)现状为旧厂房: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依申请拨付给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的,用地位于欠发达镇的,市、镇按3:7的比例分配,其余按4:6的比例分配。旧村庄、旧厂房的核定标准按《关于“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分成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5〕203号)执行。第四节其他第二十六条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计收的地价款计提市土地统筹收入后依申请拨付给镇(街道)。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等类型改造项目,改造为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含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规划为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计收的地价款,依申请拨付给镇(街道)。第二十八条分配给镇(街道)、集体的地价款依申请拨付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分配给集体的部分拨付至出让宗地原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分配给集体的地价款可用于回购物业、参与改造项目开发等方面,具体使用范围按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全面实行“村改居”、社区社会管理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的镇(街道),地价款可不再分配给集体,由镇(街道)统筹专项用于镇(街道)辖区内各社区社会管理、社会保险、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第二十九条“三旧”改造项目地价款市分成部分纳入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台账管理,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连片改造、产业类改造和公益类改造。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地块用途的划分,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欠发达镇包括望牛墩、洪梅、中堂、道滘、企石、石排、东坑、谢岗等镇,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内扶贫政策动态调整。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土地统筹收入”的内涵和计提标准如下:(一)市级土地出让金:大城区、松山湖和主干公路两旁150米范围内的商住用地为10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75元/平方米,其他用地为60元/平方米;其他镇和主干公路两旁150米范围以外的商住用地为8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65元/平方米,其他用地为50元/平方米。(二)土地开发专用金:按地价款的10%征收(只对经营性用地收取)。(三)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米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按地价款的20%征收;其它范围按地价款的10%征收。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15元/平方米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住房保障资金由市、镇(街道)按规定计提。上述计提费用均包含在地价款内,土地受让方无须另行缴纳。各项计提标准如有变化的,按国家、省、市最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税费以及既定的改造成本或补偿价格后剩余的部分。税费包括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和住房保障资金、市土地统筹收入以及土地收储、出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改造成本或补偿价格参照《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附件4《东莞市国有企业厂房搬迁和旧村改造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流程》核定。第三十四条改造项目涉及使用区片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和折扣系数计收地价款的,适用改造主体将准确齐全且符合收件要求的供地申请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窗口之日有效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和折扣系数。第三十五条以协议方式出让“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补缴地价等内容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出让结果。第三十六条政府主导改造项目,涉及收购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对原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的,应经政府集体决策,并将决策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第三十七条为切实增加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远收益,在达到国家和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基础上,鼓励企业通过物业返还方式作为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改造的条件,鼓励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单位自行改造时采取物业返还方式落实征地补偿。企业采取物业补偿方式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改造或完善历史征地手续后自行改造的,地价的计收、分配与物业补偿互不影响,所涉计税成本包括地价和补偿物业,具体计税成本认定和税收征管指南由市税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项目,1年的申请供地时限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算。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查看全文]
    发布时间 2017-06-28 08:47
上一页1...107108109110111...207下一页
您即将在2秒后跳转到土流网
相关链接:
  • 住建部
  • 中国政府网
  • 外交部
  • 湖南农业农村厅
  • 土流网
  • 农交网
  • 住宅在线
  • 燕子到家
  • 乡村动力
  • 招拍挂
主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