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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新修《土地法》,征地拆迁和宅基地申请有新规了!
    我国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最近又有了新动态,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近日透露,“新土地法”对征地拆迁制度、宅基地制度进行了完善,并将有利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新土地法”将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始于1986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修法的呼声越来越大。特别是关于征地拆迁,一直以来,对合法征地范围规定得不够清晰是造成拆迁户利益受损的原因之一。①限制拆迁征地,有望解决拆迁乱象!旧版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定界,这就造成很多钻空子的现象,导致普通百姓维权也没有依据。新土地法根据国外和台湾地区的成熟经验,结合国内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综合得出了具体的征地范围定界,白纸黑字一一列举,这就大大缩小了合法征地拆迁的范围,让违规征地没有了操作空间。此外,过去地方政府征地,都是征地已经批下来了,才对农民公告,这样的模式严重损害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新法将改为征地审批前公告,限制地方滥用征地权。②放宽“一户一宅”限制,宅基地审批更容易!旧版土地法严格限死了“一户一宅”,但是现实情况相比1986年已经很不一样了,人口暴增之下,不少地区“一户一宅”会造成很多问题,而且事实上很多地方已经一户多宅。新土地法将放宽“一户一宅”的限制,虽然仍会遵循该原则,但明确了一户一宅的多种形式。特别是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满足一宅一户的地区,规定县级政府有义务保障农民居住权利,比如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此外,新法大大简化了宅基地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农民申报宅基地将更加便捷。当然,同时也更完善了宅基地有偿(自愿)退出机制,因为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如果不能整合起来,也就意味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无地可申请。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旧版土地法禁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但随着城镇化加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反而限制了农村发展。新法赋予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转让、出租、抵押的权能,从而为建设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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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1 17:14
  • 好消息!济南房屋征收可“网签”,网上就能查询拆迁补偿款了!
    日前,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表示,“房产与城市更新”微信公众号上线了,以后,济南市民可以通过该公众号查询自己的拆迁补偿款、安置房面积户型等具体信息。济南市更新局建设了“济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不久将实现网签。下面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下。微信号查询拆迁补偿款棚改旧改是济南市三大重点工作之一,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为此,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微信公众号“济南房管与城市更新”上设置了“城市更新”模块,广大市民可以在线上随时查到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详细信息。怎么使用?市民点击进入“征收”页面,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及时了解到征收冻结通告、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决定公告、征收拆迁补偿的权威政策等。不仅如此,下一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升级后,被征收人群在线上输入个人信息后,便可以一键查询到个人征收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偿费用、自己安置房的面积户型等具体信息、被征收项目的拆迁以及建设进度等。房屋征收可以“网签”一直以来,济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是采用手工签约的方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件费时费力的工作。为提高房屋征收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济南市更新局建设了“济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将原手写协议改为“网签”协议,并且“网签”协议以现用协议为模版进行定制,既确保协议内容标准化,又可实现模版的灵活调整。系统将前期房屋调查信息、房屋评估价格信息、房屋征收决定信息等业务数据自动提取至协议内容,根据补偿方案中的标准自动计算被征收人相关补偿费用。目前,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各区试点项目应用、操作技能培训工作也已结束,相信很快就能实现无纸化办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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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1 16:08
  • 全国各地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大盘点!地租竟涨得这么快,你那里是多少?
    土地,一直是农民在农村生活的依靠,由于城镇化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农村,转战城市打拼。这样一来,有的农民就把土地流转出去,对此,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土地流转的形式和流转的价格做了要求,现在为大家整理全国各地旱地、水浇地、旱地土地流转价格,希望能帮助到你。有水稻种植户算了笔账:地租费750元/亩,肥料150元/亩,运费110元/亩,拖拉机耕地80元/亩,农药150元/亩,风干费150元/亩,除草剂100元/亩,还不算人工,种子费(杂交稻)150元/亩;产量按常规算1400斤/亩,每斤1.4元,算起来一亩地产出还不到2000元。按100亩承包地计算,除去成本,一年下来大概只有两万七到三万块钱的收入。在不计人工酬劳的前提下,每亩地的成本达到了1640元。其中,地租费是成本中的大头,几乎占了一半。不少种植大户都有这样的感觉:成本之重在于地租。各地地租大盘点这里有一份关于部分产粮大县土地流转价格的数据统计,仅供大家参考。(土地流转价格信息源于土流网)1、部分产粮大县土地流转平均价格(旱地)2、部分产粮大县土地流转平均价格(水田)3、部分产粮大县土地流转平均价格(水浇地)根据这份不完全统计,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地租的变化:旱地方面,河北省地租偏高,新疆较低;主要产粮大省在400-600元/亩/年。水田方面,上海崇明寸土寸金,高达2990元/亩/年,福建偏低;主要产粮大省在700-1000元/亩/年。水浇地方面,山东、陕西、河南均较高,在800-1000元/亩/年,甘肃较低。可以看出,水田、水浇地的流转价格一般要高于旱地;江浙沪、河北、山东等地的土地流转价格普遍较高。哪些因素影响土地流转价格土地流转价格与土地收益、农户家庭特征、耕种意愿、土地自然条件、土地供求关系、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有关系。综合来看,影响土地流转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①粮价粮价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当地土地的租金。比如去年玉米价格下降,导致今年有些地区如东北地区土地流转价格整体下降。若粮价高,每亩地的收益上升,可能土地租金也会随之上涨。但种植大户承包土地时往往是签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合同,因此当粮价降低,地租却不降时,他们的种植收益将受到很大冲击。②土地流转面积土地流转面积对土地流转价格具有正向影响,土地流转面积越大,在土地细碎化且分散的现实情况下,需要协调的农户数量也越多。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获得土地,只能接受提高土地流转价格。③土地年收益土地年收益对土地流转价格具有正向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获得土地是基于获得未来土地的收益,而现期土地年收益是未来土地收益的重要依据。当土地年收益增加时,为了获得充足的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愿意接受较高的土地流转价格。④土地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期限的长久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收益并进行前期投入的前提。据种植大户们反映,同等条件下,承包年限越长的土地流转价格,要高于承包年限短的。⑤土地位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于土地流转的定价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处于城郊和产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土地流转的价格较高,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流转土地的价格就偏低。这可能就是上海市崇明县土地流转平均价格将近每年2990元/亩的原因之一。⑥土地质量不同性质、质量的土地,流转的价格也不一样。土地分为平原地区、山区以及丘陵地区,就这三种土地而言,平原地区的土地流转价格较高。土地的质量越高,农作物的产量也相对较高,流转的价格自然也高。当然,这些因素所作用的结果并不是绝对的,具体租金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通常公司租地的价格要高于普通农户或种植大户流转土地的价格。土地流转价格不断上涨,是好是坏?目前,土地流转价格普遍呈现快速上涨趋势。尽管价格由市场因素决定,但农户的涨幅预期普遍较高。有的地方三年一大涨,有的地方每年一小涨,不仅直接影响租地的经营主体的生产成本,也导致他们不愿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业机械、改善土肥条件等方面长期投入。从农民的角度看,有的担心期限长受损失,宁愿选择短期多次流转;有的看到对方效益好,随即提出涨价。从经营主体的角度看,由于签约期限短,缺乏长期投入的动力,有的“干一年算一年”,有的进行掠夺式土地经营,更有极个别的经营主体以“圈地”套取政府的产业项目补贴,然后将土地层层转包。凡此种种,影响到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未来,土地流转将是大趋势,许多农民的土地都会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耕作。如何形成一个合适的土地流转价格、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同时满足农民和经营主体的意愿,是值得探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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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1 14:48
  • 临安市撤市设区通过意味着什么?该区土地面积多大?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7〕10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撤销县级临安市,设立杭州市临安区,以原临安市的行政区域为临安区的行政区域,临安区人民政府驻锦城街道衣锦街398号。在临安成为第十个区后,杭州市区面积猛增至约8000平方公里,几乎占杭州全市总面积16596平方公里的一半。临安市撤市设区通过意味着什么?该区土地面积多大?临安区土地总面积3126.8平方千米,原名临安市,是浙江省陆地面积最大的县级市。辖5个街道、13个镇;锦城街道、玲珑街道、青山湖街道、锦南街道、锦北街道、板桥镇、高虹镇、太湖源镇、於潜镇、天目山镇、太阳镇、潜川镇、昌化镇、龙岗镇、河桥镇、湍口镇、清凉峰镇、岛石镇。“撤县设区”不仅意味着当地发展即将迈上一个台阶,在这里居住的老百姓也会随着公共服务的升级,在教育、卫生和交通等诸多方面获得一波福利。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撤县设区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身份的转变,可以使所设区城市调动更大范围内的资源,能加强协调产业布局,避免恶性竞争、重复建设,促进错位发展,如果中心城市发达且进入功能扩散阶段,通过与撤县设区的统筹布局,会促进所设区功能向更高层次攀升,给所设区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例如2002年四川省成都市温江撤县改区后,制约经济发展的许多障碍得到消除,提升了新设区和中心城市的发展速度。在城区空间方面,撤市设区可以撇开此前县市制度的制约,消除了制度方面的障碍,增大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土地价值升高,相关置换工作得到“便捷通道”,有利于产业结构布局的调整,进而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城市功能组织可以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展开。在成为所在城市的城区后,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和文教、卫生等服务设施都将在市里的统一规划下得到大幅度增强,城区环境也将得到改善,将大大有利于城市现代化的发展。从资源配置方面来说,区划调整后,市区将实行统一规划,着手在郊区县(市)建设相对集中、富有特色的工业园和开发区,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统一建设、共享共用,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此外,城区的基础设施将纳入全市的整体规划,还有利于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因为县属于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城建资金按要求大多数需要自筹解决。此外,撤县设区、融入市区后,城市名声、品牌效应延伸到郊区,将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和买房置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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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1 14:28
  • 《土地法(修正案)》新第64条:鼓励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8月17日,由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主办的第九十八期“经济每月谈”,就《土地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特点和重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开展了专家研讨。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郑凌志作就改革试点的探索和支撑法律修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郑凌志指出,此次修法源于改革,也必将成于改革。这项改革就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次修法虽然涉及面很广,全文修法涉及到41条,但主要内容还是聚焦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这三方面内容,在修改补充条款当中占了18条,也是非常重要的18条。可见这次修法还是按照中央要求,以改革为先导,聚焦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关于改革试点支撑修法的一些情况,郑凌志从以下几点对大家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一,关于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现行的征地制度大家都知道,长期以来,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建立征地制度,对保证我们国家的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作出过历史性的贡献,值得充分肯定。随着新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在实践当中现行的征地制度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由征地引发的矛盾也日渐突出。这就是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有关,也与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安置方式单一,征地程序不规范有关。征地引发的问题,我认为核心是利益,根子在制度,出路在改革。按照中央提出的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改革要求,此次修法对土地征收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刚才魏莉华司长也作了介绍。为什么把中央的这条要求提出来,就是国土资源部负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每走一步,每做一件事情都是严格按照中央部署的要求去做。对于征地,中央有这样的要求,做了以下几件事情,从试点经验来讲怎么做。一是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现行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是现行法。同时,现行法还规定,除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土地,都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公共利益缺乏界定,征地边界不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受限,是导致征地范围过大的主要原因。从改革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以用地类型、用地主体、是否盈利、规划、管制等作为依据,结合社会调查、专家论证、群众听政等多种形式探索制定了土地征收目录。对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大多数试点地区在综合考虑国际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与已经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将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的开发建设的需要等,界定为公共利益,并在试点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取得了良好结果。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世界级难题,国外的一些和我国台湾地区成熟的经验,我们也界定到修法过程中,并在试点地区进行实验。综合试点经验此次修法对公共利益给予了明确界定,就是新44条内容。有六个方面,不再赘述,大家都很清楚了。通过这样的界定,与现行法相比,既缩小了土地的征收范围,也能够基本保障公共利益用地的需求。二是规范了土地征收程序,现行法规定的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是在征地批后实施。实践中存在的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不够问题,试点地区探索征地协商和补偿安置前置,即先与农民就补偿标准等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后方可启动程序,充分体现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缓解了被征地农民的后患之忧。在总结各地实践和试点地区有效做法的基础上,此次修法对征地程序予以完善,通过补充这样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一些程序要求,进一步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体内容是新46条。三是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由以就业安置为主,我们了解这段历史的同志都很清楚,我们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安置补偿是从以就业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到货币补偿为辅,安置就业为辅,直到现在货币补偿和就业安置并重,现行法中征地补偿主要是按照年产值倍数法实行货币补偿。从我们现在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难以满足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规范多元保障的诉求,也与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实际支出费用有较大差距。2004年以来,按照国务院一系列要求,我部会同地区政府对登记制度作了很多方面的改革和完善,实行了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全国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提高30%-50%,同时也积极推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社会保障,部分地方探索开展了留地留物业,安排公益就业岗位等措施。从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除继续深入探索完善区片综合地价、留地留物业等安置补偿方式外,对征收农民住房补偿办法进行了改革,农民住房不再作为地商附着物,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予以补偿,这也是体现财产权利的一个点、一个渠道。同时,完善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系。这是在总结地方实践和试点地区有效做法基础上,此次修法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将实践成熟的做法法律化,用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年产值倍数法,这是新48条。二是不再将农民居住地方作为地商附着物进行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财产权明确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是新49条。三是明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应当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并将留地留物业安置上升为法律,这是新第51条。第二,关于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按照中央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依据什么改革?入市就是依据中央的这个要求进行改革。在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扩大权能。我们认为学习领会、理解中央的要求,那就是在这项制度改革当中扩大权能是基础,征地改革是关键,城乡统一是方向。两年多来,试点地区围绕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目标要求,在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体、入市范围和途径,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扩大使用权能,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五个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形成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实践证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路是行得通,也能走好。此次修法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修正条款并不多,仅仅限于两条,但突破性很大,主要体现在一是确立了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鼓励机制。现行法规定,除农村集体和村民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能直接使用集体土地,这是现行法,都要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这是现行法的规定。从试点情况看,按照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原则,各试点在研究制定及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管理相关办法中,均赋予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力,明确了不同用处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市场主体受让入市土地提供了政策保障。在试点期间,我部还配合财政部联合出台了仅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出让及转让中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还配合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抵押管理办法,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特别是试点实验成果基础上,此次修法修改了现行法第43条和第63条,禁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款,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扫清了法律障碍,同时赋予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及转让、出租、抵押的权能,这就是新第63条。这一修改为落实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二是统筹了入市改革和征地改革。按照中央三项改革试点的部署,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等经营型用途的土地。从改革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针对不同地块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了旧地入市、调整入市和城中村入市三种途径,有效盘活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资源资产,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财产性收入,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经验。此次修法在明确界定征地范围基础上,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主要的考虑是建设用地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实行用途管制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是确保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应相统一的基本途径。统筹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因此按照中央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方向要求,无论是国有建设用地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遵守用途管制和用地规划,这项内容就是新第63条。三是留出了继续改革的空间。此次修法删除了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进程性规定,对农村集体经营型建设用地入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入市的范围、取得的方式、权利等问题,同时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是新第63条的第三款。在公告当中,在征求意见当中我们也听到了一些反映,这两条还应该更细致一些。为什么具体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我们有这样的考虑。一个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在试点阶段,试点是在试点地区内封闭运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还没有在全国铺开,在法律中对于入市的具体办法、进行明确规定的时机尚不成熟。二是相关领域改革尚需深化衔接,一个土地市场的形成,不仅涉及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而且涉及规划金融税收投资监管服务等相关领域的配套落实,是不断完善渐进过程。与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相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更为复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制度环境的要求更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基本制度确定后,我们这两条确定了基本制度,相关领域改革的研究和跟进还有待时日。全面深化改革三百多项,涉及到包括入市的一些主体问题,还有其他的一些金融税收问题的改革,也在同步进行。所以和这些法相衔接,出台具体的办法,交由国务院制定,我觉得这是和相关领域改革深化衔接的方式。规范入市行为还需要制定适用的办法。由于国有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主体和目标上有较大差异,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不能完全照搬套用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制度,需要在进一步总结研究试点经验,协调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确立后制定具体办法。目前配合修法,我们也正对相关具体办法抓紧研究。第三,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现行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宅基地无偿使用,一户一宅,面积法定,不得转让等基本制度。我想这是根据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在当前还是最重要的。这在保证农村居民居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支柱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一户多宅和超标准建房普遍存在。二是新增宅基地用地紧张,同时大量超标准和闲置的宅基地缺乏有效退出机制,资源未有效配置。三是宅基地作为农民重要的财产,用益物权缺乏有效实现形式。这项改革按照中央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保障,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增加收入渠道的改革要求。需要针对这些问题对宅基地的制度进行改革完善。从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这三句话如同入市和征地制度各三句话一样,都是中央对三项制度每一项制度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和任务,在宅基地改革当中是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在探索多种形式保障农民户有所居,推进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和节约利用,促进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已经取得积极进展,对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成效明显,为修法提供了有力支持。一是更为有效的保障了农民宅基地取得权。现行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是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制度的核心,体现了国家保护农村基本生存权的法律承诺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但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保障制度难度不断加大,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还是能够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而在经济发展较快,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地区,通过发配单栋宅基地以保障农民居民权益的难度日益加大,一户一宅制度难以为继。从当前改革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普遍在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大原则下,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在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等宅基地分配制度,在乡镇核心区、城镇规划区等不同区域则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多种途径,满足农民居住需求,因地制宜,保证农民的居住权益。这些试点探索为切实保障和实现农民户有所居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根据试点实践,此次修法明确了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的多种形式,在继续坚持一户一宅基础上,增加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证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农村居民户有所居的权利,这是新64条。二是改革简化宅基地审批制度。现行法规定,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第44条规定,还要办理审批手续。当前农村宅基地申请因受建筑用地规模及审批权限的限制,符合条件应该给他们;符合条件但未经批准建设导致违法的占全国土地违法案件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该分配给它,因为用地规模、因为审批程序导致的问题,这种比例还是比较高的。我们分析,此类违法应该说在制度安排上是可以避免的。根据人大授权,在试点地区试点期间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从试点情况看,实施该条规定减少了审批层级,提高了管理效率,方便了农民群众。这次法律修改对宅基地审批权限予以调整,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是新第64条。将审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未建用地下放至乡级政府审批,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下放至县级政府审批,这一条调整既有利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申请得到及时批准,也有利于减少违法占地问题。三是建立了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机制。现行法律缺乏引导村民主动退出宅基地的有效机制,对解决农村一户多宅、空心村问题,盘活利用宅基地资源,促进城镇化发展造成了比较大的制约。从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在坚持宅基地社会保障功能前提下,通过创新宅基地退出形式和闲置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退出补偿标准,用相关政府资金利用引导,鼓励移民搬迁和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户退出宅基地,通过土地整治等方式,统筹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方式,对建立宅基地资源有偿退出的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明显成效。郑凌志表示,试点期间,国土资源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也是按照中央的要求,这个办法已经在33个试点,逐步推开。稳妥规范推进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同时,积极落实中央今年的一号文件提出的,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和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和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要求。他强调,这项部署不仅是在试点地区,大家走到郊区,走到景区,民宿、农家乐就是采取这种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空间农房出租合作的形式,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既盘活了农村存量宅基地资源,又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保证了农村社会基本稳定,这些试点经验具有可复制、推广的价值。郑凌志透露,根据试点实践,此次修法补充了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内容,规定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这是新第64条。“应该说修法有中央的部署,改革试点实践的支撑,同时也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成熟适用的经验,”郑凌志认为,至今形成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是贯彻了中央部署要求,凝聚集成了改革试点的探索和成果。同时他表示,修法的路还很长,还需要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修法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修法草案经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大的方面已经取得了基本共识,今后还将继续研究吸收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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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1 08:57
  • 2017年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精神,按照《住建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市场主导、政府支持,依法规范、有序发展,市区联动、属地负责,企业自愿、互利共赢,多策并举、分类推进”为原则,以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立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二、工作目标围绕培育市场主体、搭建服务监管平台、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全面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即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初步建成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通过政府划拨建设、企业新建自持、配建、改建、闲置住房出租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的模式,建设或筹集租赁性住房不低于50万平方米,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租赁房源充足、政府监管有力、租赁关系稳定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基本建成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三、主要任务(一)培育租赁市场主体1.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现有国有企业引领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市级层面由市国资委统筹明确参与试点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区级层面由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确定至少一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2017年国有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不少于14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房产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2.鼓励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住房规模化租赁服务。鼓励具有一定运营经验和一定规模运营团队的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将住房租赁纳入经营范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专门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并对受托租赁经营住房进行日常维护等服务。对积极参与规模化租赁服务的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时,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相关部门应在税收缴纳、租赁备案、工商登记、建设改造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形成便捷快速办理机制。2017年民营和混合所有制试点企业不少于4家,到2020年底不少于10家。(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发改委、建委、公安消防局、规划局、国土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3.鼓励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住房租赁居间服务,与委托方签订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在租赁房源权属核验、住房租赁补贴等环节提供前置服务。制定《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经纪机构信用评定办法,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2017年房地产经纪机构试点不少于2家,到2020年底10家左右。(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工商局、人社局、地税局、物价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4.成立住房租赁管理联盟。发挥行业自我管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制度,规范行业管理,加快行业发展,推进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运营,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工商局、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法制办)(二)建设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5.建立涵盖信息发布、网上签约、行业监管、市场监测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并提供移动客户端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基于全市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办理平台、“我的南京”APP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构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打造市、区、街、社区四级网格化监管和服务体系,为广大市民提供智慧化、个性化的住房租赁服务,提供即时、便捷、畅通的租赁信息获取途径,并实现信息采集、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上签约、备案登记、信用评价、租房备案证明、补贴发放的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市信息中心、政务中心,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6.建立租赁信息发布机制。积极整合房源信息,打造房源信息发布“一张网”,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渠道、无差别、全覆盖、全业务、全过程的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市信息中心)7.实现租赁服务监督延伸到社区。实现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与社区治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与动态联动,2017年内在栖霞区和仙林街道全面应用与试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公安局,市信息中心、政务中心)8.实现租赁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实现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信息协同与共享,实现“房源登记、信息发布、租赁交易、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租房证明”的全过程网上办理服务,更好地服务广大居民。(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市信息中心、政务中心)9.加强租赁信用的信息管理。实现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租赁行为的动态信用评价,建立分类监管,实现信用信息的多部门联动和共享。(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10.加强租赁市场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加强租赁信息的多维分析和统计,为居民租房、政府决策、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国土局、发改委)(三)拓宽租赁住房筹集渠道11.加大政府租赁住房建设和筹集力度根据南京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建设租赁住房建设和用地计划。通过划拨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地力度,新增一批租赁住房房源。出让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部分新增住宅用地出让时,将配建5%保障性住房(含租赁性住房)纳入出让合同条款,建成后与出让用地竞价达到最高限价后竞建的保障性住房(含租赁性住房)一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各区(园区)可结合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实际,利用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等的自有土地新建一批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发改委、建委)12.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住房用于租赁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就业密集区域周边或者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区域,选取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出让时土地用途直接明确为“租赁住房用地”,所建住房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用于长期租赁。结合住房供需状况、职住平衡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在人员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区域,选择部分住宅用地试点,地块出让时,当土地竞拍达到最高限价时,转入竞保障房或自持商品住房面积。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上述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文书中注记“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13.试点低效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对采取自主改造开发方式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企业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在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酒店式公寓,由企业自持用于租赁。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不得分割转让,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14.试点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改建方案、按一定程序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报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初核,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评估区域内商业、商务办公总量确实过剩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将位于城市中心、副中心以外、库存量大、位于地铁站点周边、生活配套完善的已建成、未销售、未经营的商业用房,在满足采光、通风、卫生、消防、安全等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以幢或单元为基本单位,按规定可改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改建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为自持物业并用于出租,不得分割转让。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并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建委、物价局、水务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教育局、卫计委、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市水务集团、城建集团,南京供电公司)15.试点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根据区域需求情况,在出行、生活方便区域,选择部分合适地块,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由市国土局牵头拟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建委、房产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16.积极盘活存量住房用于租赁支持和鼓励居民出租闲置住房,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政府提供租赁服务平台和规范化服务,个人出租住房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通过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保障产权人正当权益。引导和推广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租赁合同。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开发企业合作,通过购买或租赁闲置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工商局、国资委、国土局)17.规范现有住房改造。经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不得破坏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和车库等非居住空间改造出租、供人员居住。原则上,出租房间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居住成年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规划局、建委、公安消防局、水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市水务集团、城建集团,南京供电公司)(四)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18.加强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人员信用监管。健全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分类管理制度,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多部门联动机制,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租赁主体,予以公开表扬,优先享受优质服务和支持政策;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将其纳入租赁平台黑名单,对外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发改委等相关部门)19.明确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范本由市房产局、工商局研究制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转租。(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房产局、工商局)20.引入租赁市场法律救助机制。建立租赁纠纷仲裁机制,制定租赁行为准则,作为司法处置的有效补充,降低租赁纠纷处理时间及处理成本,有效保障租赁双方权益。通过12348热线等方式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普通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将租赁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化解租赁矛盾,维护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司法局)(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1.落实鼓励发展租赁配套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居民根据自身经济负担能力,合理选择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本市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建立提取、支付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继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政策。(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市房产局、财政局)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公安部门要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非本市户籍承租人持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作为合法住所证明,申领居住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南京市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符合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由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随迁子女在居住区内享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享受医疗卫生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力清单,逐步实现购租同权,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健康促进、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科技申报、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方面。(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22.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个人出租住房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试点推进需要,适时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房产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23.提供金融支持。引导、协调各银行业机构创新贷款方式,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投入,发挥信贷支持主渠道作用。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和部分商业银行安排一定贷款额度,对从事租赁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利用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将已竣工的库存商品住房转化为出租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房产局,人行南京营管部)24.江北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制定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支持政策举措。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住房租赁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各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房产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讨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大事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属地范围内租赁相关事项协调。2.建立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三级政府四级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租赁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明确租赁管理体制机制,搭建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完善分级培训辅导体系,指导、服务、监督和考核各区开展住房租赁管理行政监管工作。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是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住房租赁企业备案,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处理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落实信用考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范围内住房租赁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矛盾协调化解和协助监督等工作;承担住房租赁备案事项,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配备管理人员,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租赁管理的具体事务、矛盾协调化解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当出现破坏正常秩序情形时,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住房租赁信息。3.健全落实机制。将《试点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工作考核范围。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对承担的工作任务,排定工作推进计划,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定期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4.加强督查考核。按照“示范引领、问题导向、有奖有罚”原则,市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和推进时序,对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推进。对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开展工作务实有效、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推诿扯皮的,督促整改,经督促仍不落实的,按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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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1 08:45
  • 2018宅基地确权结束,5类房屋领不到房产证,农民要心中有数
    如今宅基地确权大部分地区已完成,这也是农村的一件大事。因为宅基地确权不仅仅是明确宅基地权属关系,而且还是领取房产证必须要做的。只有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才能发放房产证。其中,2018宅基地确权结束,有5类房屋暂不符合宅基地使用规定,将领不到房产证,农民要心中有数。1、新批的宅基地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多个宅基地上都建了房屋,这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建新房,老宅基地需要退还给集体,或者通过分户将宅基地分给子女,这样也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其实,大多数农民宅基地都符合使用规定,一户多宅违规使用多是个别利用职权获得的村干部。2、将耕地改用宅基地建房农村土地属于集体,个人不能私自改变使用性质。并且国家对耕地有保护法规,18亿亩地红线不能触碰。没有得到批准在耕地上建房,在确权的时候将不予确权,自然也就领不到房产证。在农村,有不少在耕地上建房产的,最后被强制拆除的案例也不少。3、宅基地使用性质改变的根据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只是提供建房居住的作用,未经批准不能进行商业建厂等用途,否则也是拿不到房产证。4、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如果宅基地存在争议,在权属为明确之前,将不给予确权。那么,也就暂时拿不到房产证。5、宅基地使用手续不全如果宅基地使用手续不全,很多由于时间较长,不少原价丢失了或者破损。另外特别是对于新获得的宅基地,如果手续不齐全,应咨询有关部门,补办相关的手续。总的来说,生活在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国家对宅基地和房屋确权,为的就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拿到确权的相关证件,农民才能更加放心。宅基地确权进入最后阶段,只要按照规定使用宅基地,没有拿到房产证的也很快会发放。>>推荐阅读:乡镇府在宅基地申请中有什么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干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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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7 14:20
  • 2017年保定这2个村开始征地,每亩最高补偿标准6.5万!快看看有你家吗?
    8月16日,保定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信息,拟征收满城区征收5宗土地,其中包括南韩村镇东苟村1宗,南韩村镇大固店村4宗。此次征地面积共计13.1564公顷,约合197.346亩,开发用途大部分为工矿仓储用地,。具体征地详情为,拟征收南韩村镇大固店村村南(东至:大固店村地;南至:大固店村地;西至:大固店村地;北至:大固店村地)的土地,面积约4.2370公顷。依照城镇规划,1.9432公顷拟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2938公顷拟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南韩村镇大固店村村南(东至:大固店村企业、房屋;南至:大固店村地;西至:大固店村地;北至:村道)的土地,面积约0.5217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南韩村镇大固店村村南(东至:大固店村地、民房、村道;南至:大固店村地;西至:大固店村地;北至:保定欧诗琳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固店村地)的土地,面积约7.8110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南韩村镇大固店村村南(东至:大固店村地;南至:东苟村地;西至:大固店村地;北至:大固店村地)的土地,面积约0.0576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南韩村镇东苟村村北(东至:东苟村地;南至:保定市宏腾科技有限公司;西至:公路、东苟村地;北至:大固店村地)的土地,面积约0.5291公顷,依照城镇规划,开发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此次发布的征地公告显示,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拟征收土地位于保定市满城区第Ⅲ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97.5万元,每亩约合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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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7 09:52
  • 2017年内蒙古宁城县多措并举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
    内蒙古宁城县易地扶贫搬迁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力抓手,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举措。宁城县国土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多举措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用地,全力推进我县易地扶贫搬迁用地审批。一是摸清底数,掌握用地需求。下发《关于及时报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的函》文件及统计表,对用地情况进行统计,经统计,该县2017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需用地35.5公顷。二是实地勘查,确保用地选址。为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用地选址符合要求,由国土资源局局长韩风、副局长于民带两队亲自下乡勘查,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选址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求重新选址。三是主动服务,保障用地审批。主动与乡镇联系,变坐等受理为上门服务,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快速办结,保证项目及时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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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7 08:51
  • 江西土地面积多大?什么土壤分布最广?适合种植什么?
    江西地处中国东南部,东邻浙江省、福建省,南连广东省,西接湖南省,北毗湖北省、安徽省而共接长江,是长江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江西红色文化闻名中外,井冈山是中国革命的摇篮,南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诞生地,瑞金是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的地方,安源是中国工人运动的策源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先后在江西建立大片革命根据地:赣西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湘赣革命根据地、赣东北革命根据地等。其下辖南昌、九江、上饶、抚州、宜春、吉安、赣州、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地形以江南丘陵、山地为主;盆地、谷地广布,略带平原。那么,江西土地面积多大?什么土壤分布最广?适合种植什么水果和药材?江西辖境土地面积为16.69万平方公里,土壤与植被红壤和黄壤是江西最有代表性的地带性土壤。以红壤分布最广,总面积13966万亩,约占江西总面积的56%,根据红壤的发育程度和主要性状,大致可划分为红壤、红壤性土、黄红壤等类。黄壤面积约2500万亩,约占江西总面积的10%,常与黄红壤和棕红壤交错分布,主要分布于中山山地中上部海拔700米至1200米之间。土体厚度不一,自然肥力一般较高,很于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此外还有山地黄棕壤,而山地棕壤和山地草甸土面积则很小。非地带性土壤主要有紫色土,是重要旱作土壤,此外有冲积湖积性草甸土。石灰石土面积不大。耕作土壤以水稻土最为重要,面积约3000万亩左右,占江西耕地的80%。江西适合种植什么?江西属中亚热带温暖湿润季风气候,年均温约16.3-19.5℃,一般自北向南递增。它是中国多雨省区之一。年降水量1341-1943毫米。地区分布上是南多北少,东多西少;山地多,盆地少。境地形南高北低,有利于水源汇聚,水网稠密,降赣江水充沛,但各河水量季节变化较大,对航运略有影响。江西气候适合种植柚子类(中秋红肉蜜柚、沙田柚、强徳勒红心柚、南康甜柚等);柑桔类(南丰蜜桔、沙糖桔、脆皮金桔、早熟温柑、特早熟温柑等);李子类(芙蓉李、大红李、蜜思李、三华李等);砧木类(红桔、枳壳、毛桃、板栗、梨、酸柚等);另枇杷、油桃、板栗、梨、杨梅、柿子等果树。根据江西气候条件,江西适合种植以下中药材品种:枳实、栀子、荆芥、香薷、薄荷、钩藤、防己、石菖蒲、穿山龙、蔓荆子、青葙子、车前子、泽泻、夏天无、白莲子、吴茱萸、乌药。动物药材有鳖甲、龟板等。>>推荐:江西省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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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6 10:41
  • 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组已进驻八省(自治区),值班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布!
    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已经陆续展开,中央环保督察组将于8月7日至15日陆续实施督察进驻,对吉林、浙江、山东、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含兵团)开展督察工作,实现对全国各省(区、市)督察全覆盖。截止目前,所有省份都已经正式迎来中央环保督察组入驻并公布了进驻期间督察组的值班电话和邮政信箱。以下为八省的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电话:1.吉林督察进驻期间(2017年8月11日~9月11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431-85587015专门邮政信箱:长春市6262号邮政专用信箱(邮编130012)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2.浙江督察进驻期间(2017年8月11日-9月11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571-86781919专门邮政信箱:浙江省杭州市第755专用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3.山东督察进驻期间(2017年8月10日-9月10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531-69929173专门邮政信箱:济南市第1013号邮政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4.四川省督察进驻期:2017年8月7日—9月7日专门值班电话:028-87306866专门邮政信箱:成都市85号邮政信箱受理举报电话时间:每天8︰00—20︰00.5.青海省督察进驻期间:2017年8月8日-9月8日专门值班电话:0971---6130209专门邮政信箱:西宁邮政8006号信箱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6.海南省督察进驻期间:2017年8月10日-9月10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898-65361567专门邮政信箱:海口邮政专用信箱第405号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到20:00。7.西藏自治区督察进驻期间(2017年8月15日-9月15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891-6515000专门邮政信箱:拉萨市0003号邮政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9:00~21:00。8.新疆自治区督察进驻期间(2017年8月11日-9月11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991-6073218专门邮政信箱:新疆乌鲁木齐市226号邮政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10: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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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6 10:37
  • 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怎么办?文山州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如果你家有“房产证”、但无“土地证”,一直办不了“不动产登记证”的话怎么办?近日,文山州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尊重历史,妥善解决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证的问题;维护权益,有效衔接“大证”与“小证”的关系;加强监管,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具体通知如下: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9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今年是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决战年。为顺利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便民利民、衔接有序”的原则,现就规范我州不动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一、尊重历史,妥善解决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证的问题(一)单位的房改房,原宗地已颁发过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已分别登记给住户,但土地一直未登记到住户名下的。由各(县)市按照《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土发〔2000〕籍字10号)《关于对条款修改和补充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01〕11号)精神,由原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或者由房屋所有权持证人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要求提出申请,原单位必须提供原来的土地证及分割资料和相关的证明材料。(二)原单位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给个人的房改房。先由原单位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权籍调查等资料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来源资料批准的内容及权籍调查结果登记给原单位后,原单位提供不动产权证及住户土地分割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各住户的不动产权证书。(三)单位已破产、撤销,但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改房。由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完善用地手续并组织做好权籍调查等资料后申请办理。(四)土地属于国有划拨的,房屋转让时,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现在的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再办理转移登记。(五)用集体土地建盖房屋,开发商已向社会销售和农民自有住房对外出售并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售房者必须补办征地和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由售房者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权籍调查等资料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来源资料批准的内容及权籍调查结果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售房者再提供不动产权证及住户的土地分摊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各住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六)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又难以完善用地手续却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金融机构出具同意抵押贷款的书面材料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均注记“抵押权人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同时要求申请人尽快完善用地手续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数据录入。(七)农村个人住房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土地证。可以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给予确权登记。(八)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建房手续不完备而申请登记的。要先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房屋竣工审批”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九)在原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上私自扩建、加盖房屋层数的,申请办理转移、抵押登记并要求按照现状登记的。先完善土地、房屋相关手续后,再申请办理登记。二、维护权益,有效衔接“大证”与“小证”的关系开发商将整个小区“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于抵押,小区住户办理不了不动产权证的。开发商要按购房销售合同约定时限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给各住户。购房合同未约定办证时限的,住户可以与开发商另行约定。不按约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给各住户的,各县(市)针对此类开发商要进行明确要求,限定其在一定时限内拿出大证用于各住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不按期限拿出大证用于各住户办理登记的,不得参与本县内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三、加强监管,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具备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在对县城所在地零散户首次、转移、抵押等登记的测量和权籍调查时,必须5天内完成(四邻签字时限不计入5天时限内),不按时限要求完成以及测量成果不能满足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对其进行告知并记入不良记录,有三次不良记录的,不得在本县范围内开展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当事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选择和确定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相关的服务。各县(市)不能指定中介机构为申请人代理,不能分片区指定中介机构代理服务。四、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符合登记条件的,首次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转移登记办结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变更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办结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注销登记办结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压缩至即时办结,抵押登记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确保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9日>>如有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文山市农村产权交易、麻栗坡县农村产权交易、马关县农村产权交易、丘北县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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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6 09:15
  • 2017年宁夏石嘴山市高校毕业生落户购房补贴暂行办法
    石嘴山市高校毕业生落户购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石嘴山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业创新环境,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贴对象。在我市市辖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高校毕业生。第三条补贴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辖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中专2万元、大专3万元、本科4万元、硕士6万元、博士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辖区落户并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中专3万元、大专4万元、本科6万元、硕士12万元、博士25万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安排5000万元,由市、辖区财政各负担50%,购房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先申请先发放。当年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后,符合条件未领取购房补贴的,转入下一年度发放。第四条补贴发放。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先购后补;申请人夫妻双方都符合申请购房补贴条件的,只对一方发放,不重复享受。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5年内不得交易,5年内交易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发放后学历发生变化的,购房补贴不再补发。第五条办理程序。申请购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学历证书原件。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购房补贴,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追回所骗取的购房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七条本办法由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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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5 17:07
  • 福建龙海:2017年第一批征收土地的批复下来了!看看有你们村吗?(附《批复》全文)
    近日,福建省批复了《龙海市2017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依据批复内容,龙海市可征用农用地59.3937公顷(其中耕地23.0513公顷)、未利用地1.22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包括龙海市港尾镇城外村、格林村。以下为《批复》全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7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7〕281号龙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龙海市2017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龙政综〔2017〕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龙海市境内农用地59.3937公顷(其中耕地23.0513公顷)、未利用地1.22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龙海市港尾镇城外村水田13.2446公顷、旱地0.5705公顷、园地29.0561公顷、林地0.276公顷、其他农用地2.867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9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9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888公顷、其他土地0.6059公顷、未利用土地0.3748公顷,格林村水田9.1111公顷、旱地0.1251公顷、园地2.4536公顷、林地0.0632公顷、其他农用地1.62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85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39公顷、其他土地0.244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2.305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二、龙海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三、龙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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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5 12:03
  • 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
    9月开始,南宁人办理房产继承或将更加简单方便了。昨日,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明确,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申请人可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也可直接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现状:继承权公证耗时长费用高据悉,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司法部和当时的建设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时应当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继承权公证书。这一制度对避免当事人隐瞒继承人、隐瞒遗嘱、预防产权纠纷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从另一方面看,继承权公证手续较繁杂,耗时也较长,还需要支出不低的费用。记者了解到,目前房产继承权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公证费及房产评估费两部分。其中公证费、房产评估费一般按房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计收。比如一套常见的评估价值60万元的房产,南宁某公证处的公证费率为0.8%,收取的公证费就是4800元,房产评估费一般按评估价值的0.5%计收,也就是3000元,这意味着办理该套房产的继承权公证至少需要花费7800元。另外,由于业务量大,在南宁办理继承权公证,往往还需要排几个月的队。这让一些急于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的市民,感到既无奈又无助。除了办理繁杂的公证手续,另一种方式是经法院裁定继承。法院裁定继承耗时较公证要短很多,费用也低一些,但通过该方式继承,往往需要以“哥哥告妹妹”等形式来实现,许多市民在感情上又觉得难以接受。因此,不是到了迫不得已的时候,很少人会选择上法院。新政主要内容说明本《规则》共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规则》的正文部分,第二部分为附件。(一)正文部分正文部分共四条:第一条明确了《规则》制定的原因、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所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及办法。第三条是本《规则》的主要部分。明确了申请人提交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所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继承材料查验的程序、查验事项及具体方法等内容。1.关于办理流程问题。申请人提交死亡证明、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办理登记。2.关于办理窗口设置问题(便民举措)。由于不动产权利继承法律关系复杂,申请人提交死亡证明等材料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场参与继承申请材料的查验,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可能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办理过程耗时较长,因此,登记机构将设立专窗及专门的继承材料查验办公室办理此类登记的材料接收及查验工作。3.关于继承材料查验问题。继承材料查验是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审核的主要措施之一,也是《规则》的主要内容。在《规范》第1.8.6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则》明确了继承材料查验的程序及具体要求,指导登记机构通过查验申请材料、询问当事人、见证当事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措施,核查材料真伪,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及相关情况,综合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判断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争议等事项,决定是否受理该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值得申请人注意的是:只有在申请人合法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材料齐全、不动产无权属纠纷、无抵押、查封等转移限制条件的情况下,登记机构才会受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因此,申请人应当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场参加材料查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如申请人或到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弄虚作假,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查验过程中,如出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到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继承的不动产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等情形,查验工作即时中止。查验中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未能满足材料查验条件并重新约定查验时间的,查验终止。不动产登记机构提示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咨询了解清楚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通知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等相关人员,就遗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备齐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后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避免登记错误或登记办理过程中出现反复。4.关于继承材料查验公告问题。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规定,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时,申请人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前来登记机构办理继承登记材料查验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为保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登记机构在查验开始前在登记机构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对查验事项进行公告,通知相关当事人按时到登记机构行使权利。公告时间不包含在不动产继承登记工作时限内。5.关于审核登簿前的公告问题。根据《规范》第1.8.6.4条规定,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时,还应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则》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继承登记事项登簿前,应当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就拟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将中止登记过程,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后办理登记。公告时间及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包含在不动产继承登记工作时限内。第四条明确本《规则》的有效期限。目前,各地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工作均处于起步阶段,尚无成熟的经验、做法可供借鉴;《规则》在我市实行过程中,也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故本《规则》作为试行版本,有效期限两年。本试行《规则》有效期界满且符合《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由我局按程序另行公布实施。(二)附件部分《规则》附件部分主要为查验工作所涉及文书、公告等14个示范文本。包括:1.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2.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3.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4.继承材料查验事项公告;5.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6.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7.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8.询问记录;9.放弃遗产权利声明书;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11.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12.继承材料查验终止告知书;1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1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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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5 09:08
  • 广东:《2017年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附排查清单和重点工程表)
    2017年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制定本工作方案,并作为土壤重点工作进展评估的依据。一、主要目标土壤详查: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协调机制,完成样品流转、采样点位核实、技术人员和采样设备配备等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和核查,完成部分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和制备以及重点行业企业地块信息收集。能力建设:土壤污染环境监管责任基本清晰,跨部门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初步建立,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点位和省控监测点位布设。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建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技术规范基本完善。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确定并公布100家左右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韶关先行区:省市共建韶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行业环境整治力度,率先完成土壤污染详查样品采集和制备,有序推动6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启动粤北韶关土壤环境污染修复技术研发、评估验证与工程示范基地建设。二、重点任务(一)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1.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粤府〔2016〕145号文件要求,及时制定并公布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编制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省农业厅负责编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编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以及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的整合、报批、备案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在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正式发布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3.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要求,有序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点位布设和核查,建立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协调机制,推进详查样品流转中心、土壤样品库建设,全面启动详查采样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部分农用地样品的采集和制备工作。(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4.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系统和采样信息终端的测试、上线运行,收集重点行业企业基础信息,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三)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5.严防工矿企业污染。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根据区域特征、行业类型、企业规模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确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有关地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要全面排查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应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广州、深圳市需至少开展1项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6.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参与)7.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围绕化肥农药零增长目标,不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安全减量使用、病虫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的示范推广范围,在江门台山、恩平、开平市和惠州惠阳、惠城区等地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继续推进全省129个县(市、区)农业面源污染情况调查,对9个县(市、区)典型地块和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实地调查。加快推进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力争2017年底前,完成50家新增养殖场牲畜废弃物治理工程,启动14个第二批环境友好型种植业示范县建设。(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8.减少生活污染。全面实施《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切实加大力度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根据《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推进各市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2017年底前,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省级抽查验收工作,并按程序向国家申请验收;继续推进全省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整治工作。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行为,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与)(四)有序推进土壤环境管理和修复。9.完善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结合国家技术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利用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采取重金属钝化、作物生理阻隔、农艺措施、替代种植等技术手段,有序开展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实施建设用地用途改变及流转的土壤调查评估和分用途管理制度,自2017年起,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组织《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污染地块环境相关政策培训和宣贯,明确污染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环境监管要求。(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参与)10.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9月底前,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编制完成本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其他地市提出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11.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推动污染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试点示范,广州、佛山、韶关、梅州、惠州、江门、肇庆、清远等市的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各开展2-3项受污染土壤的安全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广州、中山、佛山、珠海市和汕头市潮阳区、清远市佛冈县以及韶关市翁源、仁化县等地的耕地土壤污染区,各开展1项以上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韶关仁化县董塘镇、翁源县铁龙林场,各开展1项受污染土壤的风险管控试点示范工程。自2017年起,各地根据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保障环境安全需要,适时开展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作。(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五)推进韶关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12.省市共建韶关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全面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协议》确定的各项共建任务。自2017年起,韶关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创新,制定实施部门联动监管、项目管理、第三方治理等土壤污染管理制度。2017年底前,启动粤北韶关土壤环境污染修复技术研发、评估验证与工程示范基地建设。(韶关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参与)13.加大涉重金属行业环境整治力度。加快实施《韶关市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削减大宝山矿区、凡口铅锌矿矿区、铁龙林场及其周边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积极推动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2017年底前,查清乐昌市铅锌矿、乐昌市庆云镇上龙锑矿等16家矿山企业周边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情况,完成71家涉重金属企业环境整治工程,稳步推进环保搬迁。(韶关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参与)14.推进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示范工程。2017年,启动翁源县铁龙林场典型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示范项目、韶关市化工厂地块调查评估及修复中试示范、新山片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一期)等示范工程建设;启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周边耕地土地安全利用示范区建设工作,推进仁化县董塘镇五一村高宅村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修复工程和翁源县铁龙林场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韶关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15.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地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16.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推动《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协助推进相关立法程序。启动制定广东省典型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级风险管控、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土壤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后再利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等技术指南。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和技术研发平台的支持力度,加强科技支撑及成果转化。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质监局、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省检察院等参与)17.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信息化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配合国家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工作;建立省控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设置。2017年底前,建立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才资源库和专家库,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2017年底前,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七)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18.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2017年底前,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参与)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部门联动,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韶关市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问题。(二)抓紧分解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要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细化年度工作任务,明确任务分工,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做好资金保障,统筹省级财政资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投融资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成效。(三)强化任务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将本季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函报省环境保护厅,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等,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计划,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部分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清单部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重点工程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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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4 15:57
  • 农村新增人口有土地吗?哪些办法可以获得土地?
    村里土地就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和依靠,本来土地就很紧缺,那么未来农村那些新增人口有土地吗?哪些办法可以获得土地?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很多新增人口是没有办法分到土地的。但是接下来对于农村新增人口来说,有一个好消息,那就是要想获得土地,还是有2种方法的,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1.土地流转近年来,很多农民进城务工,家里的地就荒废了。根据现行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人们可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说,就是把荒废的地给想种地的人种,双方签订合同。不过,地还是你的。具体方式:(1)转包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2)出租土地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简单点说就是你把土地租给别人,他按月或者年付给你租金。(3)入股入股是农户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流转形式,而不是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4)互换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在农村里,就叫做“换地”。(5)转让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2.农村预留的土地这就是我们常常提到公家的土地,每个村里都有,这些土地往往会划分出来公标,意思就是价高者得,按现在市场的价格进行拍卖,所以无地的农民,要想回农村发展的话,就要知道这些了。因此,对于想要种地的新增人口,不妨尝试一下这2种方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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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4 10:25
  • 农村耕地被占用的情况有哪些?该找什么部门投诉?
    侵占耕地的情况还有很多,各种乱象也是层出不穷,很多农民在维权的时候都吃了亏。彻底查处才能让农村和农民兄弟更好的耕作。那么农村耕地被占用的情况有哪些?该找什么部门投诉?耕地被占的情况有哪些?1.以租代征不少农村地区的公司因拆迁需要异地重建厂房时,将“黑手”伸向了农用地。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以租代征”正成为非法占地的主要手段,即采取租赁形式代替土地征用。2.租而不用为了占用耕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投资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的幌子,大量占用耕地后,实际上并不从事农业项目开发,而是用于建厂房、办工厂。3.内外勾结一些村民小组及村干部明知出租的土地并非从事农业项目开发,而是用于其他建设,但为了谋取利益仍违法出租转让。一些村民认为种植农作物收益不高,将承包的土地租出去能获得更高的收益,且收益每隔5年还可增长。出租土地不仅可坐收渔利,还能得到国家对耕地的补贴款,可谓一举两得。而作为村委会的一方,也可从出租土地的收益中收取土地出租管理费。耕地被侵占怎么办?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还得区分不同的情况。1.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发生侵占耕地对于当地政府征收土地中,不按程序和规定执行的,可进行投诉。有合理诉求的,可通过法律渠道逐级反映解决。2.开发商侵占农民耕地说是有侵占,那就是没有手续,那就要开发商出示相关的审批手续,与当地的国土局做好备案,召开相应的村民大会,将征地的证件出示。对原耕地的主人赔付土地出让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就业补助等。要按国家的当前的标准补偿,然后才能开发,否侧村民有权制止,要求县级以上的国土局处理。3.个人之间发生的侵占耕地纠纷别人侵占我家耕地怎么办,别人侵占当事人的承包土地,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投诉,要求进行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自行与四邻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委会和政府解决。因此,如果您家的耕地被侵占了,先弄清楚是哪种情况,然后再采取合理的方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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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4 09:05
  • 浙江、山东、吉林三省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时间及专门举报电话
    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已经陆续展开,中央环保督察组将于8月7日至15日陆续实施督察进驻,对吉林、浙江、山东、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含兵团)开展督察工作,实现对全国各省(区、市)督察全覆盖。截止8月11日中午,已有四川、青海、海南、吉林、浙江、山东六个省份已经正式迎来中央环保督察组入驻并公布了进驻期间督察组的值班电话和邮政信箱。以下为吉林、浙江、山东三省的中央环保督察组举报电话:1.吉林督察进驻期间(2017年8月11日~9月11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431-85587015,专门邮政信箱:长春市6262号邮政专用信箱(邮编130012)。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2.浙江督察进驻期间(2017年8月11日-9月11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571-86781919,专门邮政信箱:浙江省杭州市第755专用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3.山东督察进驻期间(2017年8月10日-9月10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531-69929173,专门邮政信箱:济南市第1013号邮政信箱。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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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1 13:39
  • 农民朋友注意啦: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农村的这三类人将没有土地!
    自上次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土地承包期为15年的结束,再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了,已经过去20年的时间了,而到202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也将结束!加上现在土地确权,土地改革,让农民再次把所有的目光都聚焦到农村的土地上了。那农民朋友就要注意啦:等这轮承包期结束,在农村将会有三类人是没有土地的!1、不属于农村居民户口的人二轮土地承包时候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一些农民在分地后把户口迁出农村,落户到城市,这样一方面享受城市的各项政策,一方面享受农村的土地,这样是十分的不合理的,加上现在农业户口也将取消了,不管何种原因,2028年之后,不属于农村居民的人土地都悬了。至于如何调整的细节,目前尚未公布,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事情将被杜绝。2.二轮承包分地后出生的人二轮土地承包算是个分水岭了,即便是1997年的孩子,现在也有21岁了。但是这些人2028年后获得土地的希望依然不大,这主要是因为确权完的土地遵循的原则是长久不变,根据目前的信息,2028年土地最可能的处理方式就是无明确期限的续包。3.土地长期无人打理的人有些农民口口声声说土地对多重要,但是有些人只是为了占地,获得农村土地带来的收益,他们的土地大多数是闲置状态,这也是不允许的。未来虽然说分地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土地改革的相关规定里明确指出,土地要小规模的调整,所以有这些行为的农民还是及早的恢复土地的使用为妙。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权的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流转期限不得大于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的法定最高期限是30年。所以,农民一定要明白,土地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或许农民享受到的土地红利才刚刚开始,所以有地的农民要好好珍惜自己的分到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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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11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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