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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地十年后到期,之后重新分地?据传国家正在研究两种解决方案!
    很多朋友问关于土地确权的问题,也有朋友问,土地确权后,是不是就代表终身拥有土地了?土地确权后,肯定在相当长是时间里(至少几十年),您家目前的承包土地不会发生变化。据了解,国家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延期问题,目前主要备选方案有两种:1、承包期永久存续,可以继承2、承包期70年、99年,或者其他一个具体的、较长的期限无论最后选择哪种方案,或者另选其他延期方案,保证农民土地承包权稳定,已经成为国家管理层的共识。骏景给大家分析一下,为什么说土地确权后,很长时间不会再进行大规模土地承包权调整。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国家从2013年开始进行本次土地确权工作,计划到2018年全面完成,实际完成时间恐怕要更晚。6年时间,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如果到2026年再次进行土地承包权调整,那就要重新进行一遍土地确权工作,您觉得这可能吗?二是现在的土地价值和农业政策,相比1996年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地价飞涨,土地从征收农业税到发放补贴。如果再次进行承包权调整,将会牵涉巨大的社会利益,协调工作将陷入无法想象的困境。三是,承包集体土地的是农户(家庭),并不是某一个农民(个人),所以叫分产到“户”。虽然当时分地的依据是家庭人口情况,但并不是人口变化了就一定会重新分地。基于以上三点,骏景认为,很长时间内,国家不会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承包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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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9 12:01
  • 发改委:煤炭最高最低库存制度试行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附相关文件全文)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就《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为文件内容:根据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建立推动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此前,我们已将文稿多次征求过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至9月1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或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10)68505546。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进一步健全国家储备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建立推动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为增强煤炭稳定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近年来,部分地区和有关重点行业围绕建立煤炭储备制度、提高库存水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为缓解区域性、时段性供需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还存在着覆盖面不全、约束力不强、标准要求不统一等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为此,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要求。2016年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2%,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煤炭消费所占比重还将继续下降,但由于大幅度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比重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短期内煤炭能源主体地位难以改变,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对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证煤炭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我国煤炭消费区与主产地呈逆向分布,跨省区的资源协调和运力保障难度较大。特别是近两年随着煤炭去产能的深入推进,原有的煤炭产运需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加之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区域性、时段性的供需矛盾时有发生,提高社会煤炭整体库存水平尤为必要。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保障上下游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连续性平稳生产是煤炭、电力行业的主要特性,也是保障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当煤炭需求出现大幅波动,价格高企时,极有可能导致煤炭企业超能力生产和违法违规生产,增加安全风险隐患;当电厂存煤过低时,也将会导致发电机组运行不稳定,甚至出现缺煤停机的情况,给电厂和电网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保持合理库存,有利于煤炭上下游企业均衡组织生产,提升安全总体水平。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手段。目前煤炭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库存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需求确定,由于缺少相关库存标准规范或文件依据,地方有关部门对企业库存变化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存在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存煤储煤随意性较大、库存数量达不到合理水平等问题。强化库存监管有助于提升企业责任意识和规范储煤行为。完善和健全库存制度是促进煤炭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当煤炭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通过设立最低库存,引导煤炭产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当煤炭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通过设立最高库存,有利于防止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惜售,加剧市场失衡,造成价格剧烈波动。进一步发挥好库存的蓄水池和调节器作用,有利于促进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此外,从储备技术条件看,煤炭分类存放、分区管理、分层压实组堆、煤堆覆盖、定期检温制度等存煤方式日趋成熟,具备了增加存煤的技术条件。同时,一批现代化新型电厂相继建成投产,这些新建电厂集疏运设施完备,煤炭堆存能力较大,具备了提高存煤水平的基本条件。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通过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督促指导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保持合理库存水平,不断提升供应保障能力和市场风险防范能力,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社会责任与鼓励引导相结合。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是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应认真履行;执行中,鼓励引导煤炭消费企业在规定的库存水平范围内,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需求合理增加存煤,以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二是坚持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标准的确定,要以满足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为前提,既不能因标准过低,达不到保障安全生产运行的要求,也不能因标准过高,超出了企业承受能力的范围。三是坚持常态化与因时制宜相结合。在明确常态下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同时,对迎峰度夏度冬用煤高峰时段,以及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等特殊情况下的存煤标准及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建立健全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和重点用煤行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三、科学确定不同领域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根据现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煤炭开采布局、资源禀赋、运输条件和产运需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不同环节、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时段,科学确定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一)煤炭生产企业。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等有关规定,煤矿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3-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储煤能力包括储煤场和贮煤装车仓总能力。依据《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发改运行〔2016〕2808号)对不同价格区间的设定,煤炭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二)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三)煤炭主要用户。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最低库存的一倍。库存界定范围。生产企业的库存包括场存煤、站存煤,不包括发运到港口、集运站或分销基地的存煤。主要用户的库存指厂存煤(包括距厂较近的自有或租用堆场、专用码头存煤),不包括在途煤。考虑到电煤占煤炭消费的比例最高,又是保障电力企业稳定生产的关键,目前先行制定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试行规定和存煤标准(附后),其他相关行业可参照电力行业或根据行业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保证稳定供应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本地区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四、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适用情形根据《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有关规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分为以下三种适用情形:(一)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高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囤积惜售,加剧供应紧张状况。在此期间,可不考核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鼓励各方加大资源投放,以满足市场需求。(二)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响安全生产稳定运行。期间,可不考核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多存煤,以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三)其他情形均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五、组织实施(一)落实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国家指导、地方监管、企业主体的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加强顶层设计,提出整体工作要求;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保持合理库存。(二)加强运行监测。各地运行调节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覆盖煤炭产供需的运行监测体系,跟踪掌握煤炭供需和库存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相关企业应定期向地方运行调节部门报送煤炭生产、经营、消耗库存数量。(三)加大监督考核。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运行调节部门负责对重点用煤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发现企业库存未达到要求的,要督促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对有关煤炭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并与减量化生产挂钩;对有关发电企业核减计划电量,并在参与电力交易上给予一定限制;对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要追究问责;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设备检修、资源运力受限等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生产运行,无法满足存煤要求的,相关企业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备,期间暂不对其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可免于执行相应惩戒措施,但在影响恢复后应及时补足库存。(四)完善政策支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为落实好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创造有利条件。当煤炭资源或运力出现紧张时,各级运行调节部门要组织重点用户加强与煤炭生产企业、运输企业的沟通和协调,保证企业库存处于合理水平。各地不得出台限制煤炭正常流通等地方保护性措施。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储煤设施改造力度较大、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五)强化行业自律和信用约束。充分发挥煤炭、电力等行业协会的作用,督促引导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要求。建立完善相关企业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试行规定根据《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11)等规定,综合考虑电厂所处地区资源禀赋、运输条件以及机组类型等因素,参照近年来全国重点电厂煤炭库存情况,分区域、分类别、分时段制定以下重点燃煤电厂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标准。一、最低库存区域存煤标准。主要考虑各省(区、市)煤炭消费量和自给率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各区域电煤库存平均可用天数,将各地最低库存标准分为两档。具体标准为: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区的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电厂存煤标准。燃煤电厂最低库存量还应综合考虑运输方式、运输距离、资源矿点、煤种类型等因素。具体标准为:(1)运距不大于50公里的燃煤电厂,库存量不应少于5天耗煤量;运距大于50公里、小于100公里的燃煤电厂,采用汽车运输时库存量不应少于7天耗煤量,采用铁路运输时不应少于10天耗煤量;运距大于100公里的燃煤电厂,库存量不应少于15天耗煤量。(2)铁路和水路联运的燃煤电厂,库存量不应少于20天10耗煤量。(3)对于燃烧褐煤的燃煤电厂,库存量不应少于10天耗煤量。当存在两种以上供煤方式或供煤矿井较多时,最低库存量可取上述要求中的较小值。常态下燃煤电厂的最低库存,选取区域存煤与电厂存煤标准的低值。对于运输条件较好的煤电联营项目,可适当调低最低库存标准。特殊时段标准。为确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用煤需要,有关电力企业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储工作,确保在用煤高峰到来前,将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烧褐煤的电厂的最低库存水平在常态基础上提高5天。已建成燃煤电厂存煤能力达不到最低煤炭库存标准要求的,应对现有设施进行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需与有关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或邻近电厂签订代储、互保协议,满足存煤要求。二、最高库存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燃煤电厂库存量应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则上不超过该电厂最低库存量的一倍,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期间,最高库存量可再适当上浮10-20天。燃煤电厂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适用范围,按照《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三、库存天数测算用于计算库存天数的日煤耗基准值,原则上由省级运行调节11部门根据电厂前30天平均耗煤量确定。特殊地区(水电丰富、露天矿比例较高、电厂耗煤季节性差距较大等地区)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区日耗煤基准值的测算标准。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规范煤炭产供需各环节库存水平,保障稳定供应,促进经济平稳运行,依据《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考核工作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的总体要求,坚持中央指导、地方为主、分级实施、奖惩并重的原则。二、考核对象、主体、内容和方式(一)考核对象。煤炭生产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电力等重点耗煤企业。(二)考核主体。各地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运行调节部门负责对重点用煤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三)考核内容。企业存煤是否达到所在地区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具体标准。(四)考核方式。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查看报表和现场核查相结合。三、考核组织(一)相关企业应按月向地方有关部门报送上月每日煤炭生产、经营、消耗以及库存数量。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各地可要求企业按旬或周进行报送,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可要求按日报送。(二)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煤炭库存台账,跟踪掌握企业库存变化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三)各地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煤炭库存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库存数量是否达标、账实是否相符。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本地区相关企业数量的50%。(四)在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或市场供需出现异常波动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煤炭库存情况进行核查。(五)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达标:1.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2.账实不符、虚报、瞒报;3.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存煤数量连续3天达不到对应的库存要求。4.路运直达的电厂存煤连续3天、水陆联运的电厂存煤连续7天达不到对应的库存要求。(六)企业存煤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七)相关企业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设备检修、资源运力受限等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生产运行,无法满足存煤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备,期间暂不对其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但在影响恢复后应及时补足库存。四、奖惩措施(一)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建立政府指导,第三方征信机构发布的“红灰黑”名单制度,定期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为落实好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可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结合地方实际,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纳入“红名单”,并在资金奖励、计划电量安排、储煤设施改造、资源运力衔接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三)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灰名单”,进行重点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对有关煤炭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并按比例实施减量化生产,对有关发电企业核减计划电量,并在参与电力交易上给予一定限制。(四)对因未执行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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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9 11:45
  • 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房,看看全国首批试点有哪些城市!
    8月28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确定将在13个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下。试点城市有哪些?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试点方案提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试点内容有哪些?1、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试点城市应当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2、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3、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4、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总体而言,国土资源部目标在于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附件: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原文)国土资发〔2017〕100号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制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各有关城市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8月21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当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二)基本原则。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保证有序可控。政府主导,审慎稳妥推进试点。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强化监管责任,保障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做到供需匹配。坚持自主运作。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以具体项目为抓手,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提高服务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三)试点目标。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四)试点范围。按照地方自愿原则,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第一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沈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厦门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四川成都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除北京、上海外,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计划开展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后启动试点。二、试点内容(一)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试点城市应当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二)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三)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四)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部署试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城市政府全面负责试点组织领导工作,制定试点工作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建立试点协调决策机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稳妥有序推进试点。(二)推进试点实施。1.编制实施方案。试点城市根据本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2017年1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2.试点实施、跟踪及总结。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2019年11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2020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结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三)强化指导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依法规范运行。要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四)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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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9 11:20
  • 农民朋友注意:在自家耕地做这类行为是违法的!
    由于一直以来农村地区普法并不到位,很多农民朋友还并不太了解国家对于农村用地的规定,导致一些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不少农民朋友感叹,现在这个时代当农民是越来越不容易,连使用自家耕地,也一不小心就要违法了!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使用耕地?由于耕地数量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因此《土地管理法》对于耕地保护是极其重视的,不管是任何单位、个人,还是耕地承包户,都不得有以下两类行为,否则就是违法使用耕地:①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挖矿、采矿、采石、取土等。这些行为会导致耕地表面被破坏,无法耕种,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严重威胁国家的耕地红线,因此是绝对严禁的。②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土地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布局规范,确保不会造成生态破坏,否则一旦造成荒漠化、盐渍化,后果很严重。其实不难看出,违法使用耕地的规定,都是从保护耕地资源的角度出发,耕地本身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户本来就不能随意处置,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耕地,不会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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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9 09:23
  • 2017年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采取因素计算法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分配方案公平、合理。(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第二章经费筹集渠道和使用范围第四条经费来源包括:1、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2、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4、财政专户利息收入;5、其他资金。市、县(区)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第五条从2011年起,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扩大到所有县(市、区)居住的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我省从2009年起已将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机构建设纳入民生工程,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全部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省及省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对国家扶贫开发县和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户均综合补助0.9万元;对一般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户均综合补助0.8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承担。第六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市、县(区)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七条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灾后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整治等项目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经费拨付和管理第八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拨付和核算各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确保专款专用。第九条省及省以上财政补助经费,由省财政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于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30日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划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第十条县级住房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户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第四章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第十二条每年一季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农户数、危房户数、改造成本、财力情况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科学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上报市级相关部门。第十三条市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4月底以前将所辖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等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区)农户数、危房数、改造成本、当地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商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后实施。第五章绩效考评第十五条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省及省以上财政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第十六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一)市、县(区)资金安排情况:主要考核市、县(区)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联合上报本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省以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向市级有关部门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前,应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初步审核意见等在所涉及村公示栏中张榜公示,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后,应将农村危房改造方案、资金分配情况、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再次张榜公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保补助对象科学合理。第十九条市、县(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市、县(区)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市、县(区)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推荐阅读: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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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8 17:18
  • 湖南:各地市2017年上半年GDP总量及增速排名出炉!
    近日,湖南省政府网站发表《湖南省各市州GDP增长情况(上半年)》,根据排名内容来看,增速最高的是娄底市,高达8.6%,而省会长沙和著名旅游城市张家界则以0.1%的微小差距位居第二和第三名。从总量上来看,长沙以遥遥领先的4757.35亿元位居首尾,第二第三名也一人是岳阳市和常德市,分别为1459.52亿元和1340.32亿元。以下是全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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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8 17:08
  • 农村土地证有哪些种类?8类“土地证”作用讲解
    我们都知道土地证,但是你知道农村土地证有哪些种类吗?土地证的类别可多了,比如土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有宅基地证、房屋所有权证,还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林地有林权证等,许多农民都对这些证件不是很了解,导致必要的时候吃了大亏,以下是8类土地证及其作用讲解,供您参考。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即,有了这个证,农民才能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颁证后,土地流转出去就有了凭证,而且,农民拿着这个“红本本”还可以去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缓解融资难题。2.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是农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发给个人或者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其他组织,使用人不是所有者,仅有使用权。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需要,或因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必须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才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5.宅基地证农村宅基地主要分两种:第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没有使用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第二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有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也是属于土地使用权证的一种。6.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村民这合法获得宅基地后依法建造农村房屋领取的房屋产权证。这个证的获得代表农民将依法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不会因户口的变更而灭失。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农村住房虽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了。7.不动产权证2015年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条例》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森林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等等都应依照《条例》进行不动产权利的统一登记。因此,农村许多“不动产”的证件,比如《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都不再颁发,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他项权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据媒体消息称,国土部正紧锣密鼓地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全国联网。迄今为止,超过1000个市县的不动产信息平台端口已接入全国系统。国土部近日也印发通知,要求在全国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力争2017年底前,所有市县全部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届时,将登记信息将实现各地各级相关部门实时共享,对于后期证件办理各种业务有很大的好处。8.林权证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依据《森林法》或《全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林权证犹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一样,是权利所有人享受权利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法律给予林权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法律保护。林权证作用如下:(1)保护林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调处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3)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条件;(4)申请林木采伐的要件;(5)明晰产权的依据;(6)资产评估、作价入股、抵押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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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5 15:54
  • 2017年四川仪陇县关于开展农村“一户多宅”及危旧土坯房专项整治的通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一户多宅”及危旧土坯房专项整治的通告为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有效遏制和消除农村“一户多宅”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一户多宅”及危旧土坯房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时间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二、整治范围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土地整治挂钩、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新村聚居点等惠民住房补助政策的房屋新建户,以及农村其他建房户。三、整治措施(一)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土地增减挂钩、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新村聚居点等惠民住房补助政策的房屋新建户,应自行拆除原宅基地旧房并复垦。拒不履行拆旧复垦义务的,暂不兑付惠民住房补助资金,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局、住建局、扶贫移民局、农工委等单位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处置。(二)农村其他建房户在新房竣工后,应自行拆除原宅基地旧房并复垦。拒不履行拆旧复垦义务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处置。(三)已缴纳复垦保证金但未拆除原宅基地旧房的,待原宅基地旧房拆除复垦,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拒不履行拆旧复垦义务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处置。(四)全家死亡且无人居住的危旧土坯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过往行人生命安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局、安监局依法拆除排危并复垦,其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五)集体经济组织废弃的闲置危旧房屋,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拆除排危并复垦。特此通告。仪陇县人民政府2017年8月23日相关文章推荐:https://www.zhuzhai.com/news/read-1036.html>>如有农村产权问题,请咨询高坪区农村产权交易、南部县农村产权交易、仪陇县农村产权交易、阆中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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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4 16:00
  • 2017年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名单及地区范围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是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承载功能、居住条件的重要措施。那么2017年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名单及地区范围有哪些?2017年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地区名单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备案表》,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393996户,落实项目917个(其中货币安置337968户,新建安置56028户,)、面积44451655.44平方米。分别为:长沙市67个项目、17466户;株洲市70个项目、32861户;湘潭市36个项目、14449户;衡阳市60个项目、22596户;邵阳市93个项目、47748户;岳阳市114个项目、37878户;常德市36个项目、49088户;张家界市47个项目、10348户;益阳市77个项目、35264户;郴州市116个项目、32945户;永州市99个项目、43356户;怀化市34个项目、13027户;娄底市48个项目、26603户;湘西自治州22个项目、10367户。2017年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地区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成片棚户区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集中成片棚户区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其中,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的危旧房集中连片区为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自然村。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改造内容包括: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邮政、电信及宽带等设施)的完善。房屋维修改造。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位于城市规划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林(场)区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国有林场中破旧平房、泥草房等危旧住房,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大的居民点。国有垦区危房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的下列住房:破损严重的居民住房;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气、消防、防震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破旧平房、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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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4 10:09
  • 2017年济宁危房改造方案:特困人员每户补助最低1.8万元
    日前,《济宁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将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的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作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各级政府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将于今年11月底前全部开工,2018年5月中旬前全部竣工。“今年与去年危房补助最大的不同便是,今年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8万元。”市住建局工作人员说。济宁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政府部署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的总体目标,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建村字〔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一)目标任务2O17年我市按照国家和全省的统一安排部署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最基本安全住房。省财政直管县、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接确定,其余县(市、区)危房改造任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危房数量、2017年四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户数需求、往年度全国扩大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配套情况、2017年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各县(市、区)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涉农乡(镇、街道)、村的危房改造任务。各县(市、区)分配任务时,应重点向抗震设防7度以上区域,省、市级贫困村,省、市“第一书记”帮包贫困村倾斜,全力做好行业扶贫工作。(二)工作原则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的住房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2、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经济上最困难和居住危房两个条件。3、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重点安排。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安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扶贫开发省、市级重点乡镇、重点村,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军烈属、现役军人家属实施危房改造。4、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由困难农户提出申请,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5、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6、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各县(市、区)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各县(市、区)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结合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扶贫开发、包村驻村等工作,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县级配套补助资金及改造类型比例,县级财政要切实落实本级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经费。结合实际,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建设成本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参照省补助资金分类标准,我市补助资金分类标准如下: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不低于0.5万元。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8万元。3、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6万元。4、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不低于1.5万元,同属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或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在该类人群补助标准上再增加1000元。要充分考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可能增加的成本,切实落实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三、改造方式及要求(一)改造方式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积极探索符合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属整体危险(D级)的,可加固的要优先选择修缮加固,其次才是拆除重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面积标准。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各县(市、区)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确保改造质量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各县(市、区)要在县域范围内实行“五统一”改造标准,即“门牌编号设置统一、门窗更换统一、室内地面硬化统一、吊顶统一、内外墙粉刷统一”。四、操作程序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规范补助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操作程序。坚持阳光危房改造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三公示一标识”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公示。(一)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低保、残疾等相关证明材料。(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四)县级审批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对上报五保、低保、残疾、贫困户档案材料的农户资料,先分别由县级民政、残联、扶贫部门审核,再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五)签订协议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乡(镇)后,要组织好乡(镇)(甲)、村(乙)、户(丙)三方签定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六)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确保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11月底前全部开工,2018年5月中旬前全部竣工。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按照省、市脱贫攻坚工作要求的时限完成。(七)竣工验收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扶贫、民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情况报告。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补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县级验收情况进行复查。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改造实施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五、资金筹措与管理(一)资金筹措省财政直管县、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由省级直接下达,其余县(市、区)农村危房任务及改造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危房户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分配到各市,再由市级根据任务分配情况、各县(市、区)危房户数、财力差别等因素下拨。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危房改造、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二)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要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形式管理费用。要全面推行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改户“一本通”账户的制度,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要在信息系统中上传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账户凭单的照片。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的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工作要求(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认真排查,编制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农户自筹资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和村庄。各县(市、区)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到乡(镇)的任务分解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备案。(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要实行一户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应装订成册,建立目录,内容应包括:系统档案信息表、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低保、残疾等证明复印件,农户申请、村评议材料、危房鉴定报告、危房改造前中后的照片、公示、审核审批、协议、技术指导记录、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建档立卡贫困户还应复印《贫困户档案》。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由政府部分补贴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农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可归村集体所有。各地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对于已改造危房,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将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自动更新相应的信息。(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要求,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实行“5个基本”的总体要求,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作质量检查表,按照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监管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开展至少3次现场检查,现场填写后与危改户、施工方3方签字确认,并拍成照片上传到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乡镇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各县(市、区)要按照鲁政办发〔2016〕6号文要求,健全和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四)强化抗震设防要求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和《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4号),依据《山东省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修编)》等技术要求,实施农房抗震改造。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各县(市、区)要发挥农村危房改造有效提升农房抗震防灾能力的作用,优先支持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村危房实施抗震改造,安排到该类地区的任务总量不得低于省级下达的农房抗震改造任务量。要集中力量加快解决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抗震安全问题,尽快扭转该地区农房抗震性能差、在地震中易造成农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局面。(五)加强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各县(市、区)在安排危房改造任务、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六)加强改造风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设计要符合农村生产生活习惯,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各县(市、区)都应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本地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汇总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并于2017年10月底前报市住建局。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情况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指标的内容。(七)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年底检查考核。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重点时段执行周报或旬报制度),于每月25日前(执行周报或旬报制度的上报时间另行通知)将本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表的上报及时性和准确性将作为绩效考评指标,县级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部门报送。七、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地震、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抓好任务落实。(二)强化督导,检查考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必须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各县(市、区)政策执行、补助资金及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等情况,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改造任务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制度,逐级开展绩效评价,健全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的任务落实、补助标准倾斜、实施效果也要纳入绩效评价范围。(三)广泛宣传,公众参与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要制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并免费发放到每个危改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困难群众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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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3 16:58
  • 农村没地的农民有福了,一险可免费获得,两补可优先申领!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逐步发展,农村越来越多土地被占用,尤其是近几年,农村户口逐步取消后,城镇建设需要大量征地,农村失地农民的数量急剧增加。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最近几年连续出台多项政策和补助,照顾失地农民,而农村没地的农民有福了,可通过一险免费获得,两补优先申领!一险可免费获得:农村医保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惠,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村民可根据自身的意愿进行缴交,每个月100-1200元不等,缴费档次不同,报销比例不同!不过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将免费享有农村医保服务,不用缴交费用,同样能够看病报销,极大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看病问题。两补可优先申领:1、养老保险补贴,增加保险金额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而制定出来的一项保障制度。根据投保人缴费比例不同,在到达领取年龄后,每个月可领取到规定的养老金。而对于失地农民,从现在起将享用到国家给予的农村养老金补贴,其中包括1000-10000元不等的年养老金一次性发放;并且失地农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然后达到年龄后,每个月领取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金。2、低保补贴对于家庭整体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标准的这部分被征地农民将享受国家给予的低保补助。其中包括:每个月3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农民生活不易,面对征地也无可奈何,就算给予了一定的征地补偿款,也不一定能保证农民的日后生活,因此在养老、看病方面是一定要切实保障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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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3 16:08
  • 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流程分别是怎样的?
    土地一级开发是为了让土地得到更大的利用,土地一级开发需要遵照一定的流程才能使得土地价值得以发挥。土地二级开发的典型就是房地产开发,即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新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和出租的市场。那么土地一级开发、二级开发流程分别是怎样的?土地一级开发流程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二)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三)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范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四)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五)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1、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六)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意见,向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涉及交通、园林、文物、环保和市政专业部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七)如果开发项目涉及新增集体土地办理农用地征收、农转用手续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八)在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后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到相关委办局办理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改、文保、绿隔等项目需按规定承担回迁房建设。(九)组织验收建设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委办局进行验收,验收审核的内容:1、审核土地一级开发成本2、组织验收土地开发程度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3、根据委托合同支付相应土地开发费或管理费4、纳入市土地储备库从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的程序上讲,房地产开发一般可分为五个阶段,即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决策阶段、建设前期准备阶段、建设阶段、销售阶段和交付使用阶段。一、项目决策阶段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董事会批准初步立项后,转由企业战略发展研究室进行可行性研究。1、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可行性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减少或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概况;(2)开发项目用地的现场调查及动迁安置;(3)市场分析和建设规模的确定;(4)规划设计影响和环境保护;(5)资源供给及资本运作方案;(6)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7)项目开发模式、组织机构、岗位需求、管理费用的研究;(8)开发建设节点计划;(9)项目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10)结论及建议。2、可行性研究小组成员知识组成:经济师、市场分析专家、房地产专家、建筑工程专家、财会师及律师。3、可行性研究的工作阶段(1)投资机会研究。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投资项目主要是土地进行初步摸底和意向性谈判,并对投资项目或投资方向提出建议,即在一定的地区和部门内,以自然资源和市场的调查预测为基础,寻找最有利的投资机会。投资机会研究相当粗略,主要依靠笼统的估计而不是依靠详细的分析。如果机会研究认为可行的,就可以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2)初步可行性研究,亦称“预可行性研究”。在机会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项目建设的可能性与潜在效益进行论证分析。(3)详细可行性研究,即通常所说的可行性研究。详细可行性研究是开发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基础,是在分析项目在技术上、财务上、经济上的可行性后作出投资与否决策的关键步骤。(4)项目的评估和决策。4、可行性研究步骤可行性研究按5个步骤进行:(1)项目公司接受委托或集团公司董事会立项;(2)调查研究;(3)方案选择与优化;(4)财务评价和经济评价;(5)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5、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批准正式立项,项目进入前期开发阶段。二、前期准备阶段1、获取土地使用权。开发商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1)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2)旧城改造取得中标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3)转让取得;(4)出让方式取得(招标、拍卖、协议出让三种方式);(5)联合开发并报有关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后取得;(6)通过司法裁决取得;(7)通过兼并、收购等股权重组方式取得。2、征地拆迁,申办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的主要内容包括:(1)房屋拆建,如危旧房改造;(2)城市功能、用地布局和空间结构的调整,如居住区、商业区、车站、生活服务设施等公共建筑的建设和改造;(3)环境治理,如扩展绿地、治理污染工程等。因此,城市房屋拆迁是伴随着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的,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旧城改造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处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3、申办拆迁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1)填写《城市房屋拆迁申请表》一式五份;(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决定书)(5)拆迁代办单位和评估机构资料。(6)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拆迁红线范围内房屋面积、户数、性质、用途等基本情况;拆迁方式;拆迁期限;还建方式及还建期限;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拆迁补偿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额度。)三、规划设计1、申办项目选址定点,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2)委托设计单位设计,送审设计方案。2、持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图纸到建管处申请建筑方案报建,取得建筑核位红线图和施工图。建筑方案报建分两阶段。(1)规划方案审批阶段,取得《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2)施工图核准阶段,取得建筑核位红线图5份和施工图3份。3、申办建设工程红线定位与验线,取得建筑核位红线图。4、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办理完毕后凭此通知书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时,持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建筑红线图到市城管局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缴纳垃圾处理费。5、建设项目报建登记,申请招标,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队伍。6、申办《施工许可证》四、项目销售阶段1、申办《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年一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商品房销售及按揭办理(1)销售前期准备工作(可委托销售代理公司进行)(2)销售合同的签订。(3)按揭办理。五、交付使用阶段1、申请竣工验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属成片开发小区的,还应申请综合验收。2、申办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原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3、进行权属登记,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书》。4、物业移交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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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3 12:10
  • 土地开发流程是怎样的?土地开发费用有哪些?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政府对其管理和控制将更加严格。土地开发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步骤,土地开发流程是怎样的?土地开发费用有哪些?土地开发流程1、开发主体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主要由政府授权或土地储备机构来完成,不管是包含农地征转用过程的土地一级开发,还是使国有土地由生地变熟地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往往是政府授权的一级开发公司或土地整理储备机构。2、开发程序(1)计划编制首先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开发计划,来编制土地一级开发计划。(2)前期策划根据已编制的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县(区)人民政府和镇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预审,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3)征询意见和审批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包括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就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提出原则意见。同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征用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计划和规划有关手续分别向所在区(县)政府提出征地申请,由区(县)政府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涉及农转用的,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农转用手续;涉及房屋拆迁的,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并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4)组织实施开发土地一级开发主体首手进行拆迁调查、评估,按相关政策文件协商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等等,并需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与此同时,进行一级土地开发的开发商要及时做出土地规划方案,以核定土地性质、使用功能、范围、规模、开发强度等技术经济指标。完成以上准备工作,就可以针对地块实施拆迁、拆除、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工作。(5)项目验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计划和规划的批准文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土地开发费用1、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基础设施配套常常概括为“三通一平”和“七通一平”。“三通一平”指:通水、通路、通电、平整地面。“七通一平”指: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热、通路、平整地面。2、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用这与项目大小、用地规模有关,各地情况不一,视实际情况而定。3、小区开发配套费同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类似,各地根据用地情况确定合理的标准。在计算土地开发费过程中,首先必须准确确定土地开发程度。所谓土地开发程度,是指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的状况,一般包括道路、供电、供水、通讯、排水、通气、供暖和场地是否平整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七通一平”。“七通一平”的说法实际上最早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和土地开发区的开发,比如在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政府或开发商通常应实现开发区内的“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但这种开发程度对开发区来说,是指区内的“通”和“平”,而具体对于开发区内某一块地(宗地)来说,各种设施一般只建设到宗地红线外,而宗地内若还没有建成房屋等建筑物的话,一般来说是不通的,但通常应达到平整。这是指在正式的开发区内,土地开发程度一般来说比较容易分析,而在一般地区,尤其是独立工矿区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通常就比较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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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3 11:59
  • 2017年包头市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消息:上半年流转面积达到201万亩
    截至6月底,包头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达到201.07万亩,其中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牧户8.94万户,签订耕地流转合同4.09万份,签订流转合同的耕地流转面积119.84万亩。农民家庭承包经营耕地的流转形式主要是转包,转包面积为136.91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8.09%,仍是包头市耕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其次为出租,面积49.83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24.78%,转让、互换、股份合作及其他形式流转的面积分别为0.1万亩、9.45万亩、0.31万亩和4.47万亩。全市农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入农户的面积82.99万亩,占总数的41.27%,是耕地流转的主要去向,流转入专业合作社面积65.13万亩,占总数的32.39%,流转入企业面积30.57万亩,流转入其他主体面积22.39万亩。>>如有产权问题请咨询包头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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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3 10:04
  • 2017年浏阳市出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
    2017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湖南省大部分地区连续遭遇强暴雨,尤其是浏阳市为害最为严重,全市因灾倒塌房屋2297间,其中因灾全倒房户298户、因地质灾害需搬迁避让受灾户54户、因灾倒损户318户。为帮助因灾倒损房户恢复重家园,我市印发了因灾倒塌、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方案明确因洪灾造成唯一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不能继续居住的受灾户,1人户补助5万元/户,2-3人户补助6万元/户,4-5人户补助7万元/户,6人户以上补助8万元/户;因地质灾害需实施搬迁避让的受灾户,1人户补助3万元/户,2-3人户补助4万元/户,4-5人户补助5万元/户,6人户以上补助6万元/户;因灾房屋损坏通过维修加固能继续在原址(无地质灾害隐患)居住的受灾群众,轻度损坏补助2000元,重度损坏补助5000元/户。为确保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运行安全,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市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拨入受灾户个人帐户。同时为确保恢复重建进度,要求各乡镇、街道按照早规划、早安排、早恢复的原则,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明确时限,倒排工期,督促恢复重建项目按计划或提前完工,确保春节前入住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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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3 09:43
  • 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
    8月22日,广东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6-2020)》(下称规划)正式挂网,规划明确了珠三角城市升级行动等十一项重点行动实施指引。在完善城镇化住房制度方面,提出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规划提出的总体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稳步提升,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1.7%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实现不少于600万本省和700万外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明显缩小。现状全省城镇常住人口7450万改革开放以来,广东通过承接国际资本、技术和产业转移,吸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1978年至2015年,全省城镇常住人口从825万增加到7450万,城镇化率从16.3%提高到68.7%。地级以上城市数量从1984年的12个增加到2015年的21个,建制镇数量从336个增加到1128个。逐步形成了以珠三角城镇群为核心,以汕潮揭城镇群和湛茂阳沿海城镇带和韶关都市区为增长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格局。另外,广东率先开展城镇化模式的探索创新,初步形成珠三角地区优化发展、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区域城镇化格局。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经济活力、开放程度、创新能力、吸纳外来人口数量走在全国前列,国际化大都市连绵区已初具雏形,成为国家三大城市群之一。目标基本形成三大新型都市区《规划》共分为8个篇章,包括《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形态》、《提高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规划》提出了总体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1.7%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力争实现不少于600万本省和700万外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明显缩小。城镇化布局和形态进一步优化。珠三角地区优化发展,携手港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韶关、河源、汕尾、阳江、清远、云浮等环珠三角城市深度融入珠三角,基本形成“广佛肇清远、云浮、韶关”、“深莞惠河源、汕尾”、“珠中江阳江”三大新型都市区。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规划》指出,在深化城镇化管理制度改革上,要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根据定价标准及个人出资数额,确定个人和政府或者个人和有关单位持有住房产权的相应比例产权。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上,要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政策通道,鼓励商品住房库存较多的城市通过货币化的方式,支持中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购买、租赁住房,促进存量商品房发挥保障性住房作用。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通过政策性银行中长期贷款支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引导与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出租。《规划》指出,要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调控机制。合理提高住宅用地比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和房价上涨压力。加快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逐步推广现房销售。同时,拓宽住房发展资金渠道。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双轨制。研究扩大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措施,推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群众提供低息、长期稳定住房贷款。推进取消户口性质划分《规划》还指出,要推进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重点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保、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便利。做好居住证制度和户籍制度的衔接,对居住、工作达到一定条件,享有的公共服务达到户籍市民水平的常住人口,可落户城镇。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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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3 09:28
  • 2017年宁波这4个旧城准备征收!涉458户,快看看有你家吗?
    近日,宁波市房屋征收局公布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钱湖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三期)项目、郑隘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项目、猫头山地块旧城区改造工程项目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现场公告,共涉458户,快来看看有你家吗?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显示,上述四个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共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6674平方米,其中住宅43286平方米,非住宅3388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458户,其中住宅451户,非住宅7户。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规定,钱湖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钱湖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三期)项目、郑隘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项目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30天。猫头山地块旧城区改造工程项目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下一步,将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并开展入户评估工作。1、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猫头山地块旧城区改造工程项目一、征收范围为东至供电桥,南至莫枝南路,西至原东钱湖镇集资房地块,北至沿山干河。具体位置为莫枝南路1、7、11、15、17、19、21、25、27、29、31、33,莫枝南路5弄1、2、2-1号,莫枝南路13弄1、2、3、4、5、6、7、8号,莫枝南路29弄1、3、4、5、6、7、8、9号,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莫枝南路3号)、莫枝玻璃钢厂。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407平方米,其中住宅3939平方米,非住宅468平方米;涉及总户数34户,其中住宅32户,非住宅2户。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东钱湖镇村镇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三、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四、本公告期限为三日,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猫头山地块旧城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为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2、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郑隘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项目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安石路,南至沿山干河,西至钱湖丽苑,北至钱湖丽苑(和玉泉北路)。具体位置为郑隘新村北区21、25、77号,郑隘新村南区26、44、67、83、89号,安石路486、488、490、492、494、496、498、500、502、504、506、508、510-1、512、514号,郑隘71省道西侧(利民生产资料商店、华晨金属物质供应站),原东钱湖房管处。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474平方米,其中住宅2916平方米,非住宅1558平方米;涉及总户数27户,其中住宅23户(含商住14户),非住宅4户。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东钱湖镇村镇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三、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四、本公告期限为三日,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郑隘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为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3、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一、征收范围为东至供电路,南至沿山干河,西至原71省道,北至钱湖西路。具体位置为钱湖西路:12幢101-106、201-206、301-306室,15幢101、102、201、202、301、302、401、402室,16幢101-103、201-203、301-303室,18幢101-104、201-204、301-304室,19幢101-105、201-205、301-305室,20幢101-104、201-204、301-304、401-404室,21幢101-104、201-204、301-304、401-404室,22幢101-104、201-204、301-304、401-404室,23幢101-104、201-204、301-304、401-404室,25幢101-106、201-206、301-306、401-406室,26幢101-106、201-206、301-306、401-406室,27幢101-106、201-206、301-306、401-406、501-506室。供电路4号。钱湖西路45弄,钱湖西路45弄1、3号,钱湖西路59弄,钱湖西路59弄1号-9号,钱湖西路79弄1、1-2、2、3-1、3号-27号、81、87号,钱湖西路89弄7号-10号,钱湖西路47、51、55、61、63、65、69、71、73号、83-1、83-2、85-1、85-2号,安石路435、437、439、441、443、445、447、449、451、453、455、457、459、461、463、465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4015平方米,其中住宅24015平方米(含商住2334平方米);涉及总户数285户,其中住宅285户(含商住15户)。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东钱湖镇村镇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三、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四、本公告期限为三日,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一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为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4、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三期)项目一、征收范围为东至供电路,南至钱湖西路,西至原71省道,北至老鼠山。具体位置为供电路8、9、9-1、10、11、12、13、13-1、14、15、17至26、28至31、33至37、37-1、38、40、41、43、45、46号,钱湖西路16、18-2、20、22、24、26、28、30、36、38、40、42、44、46、48、50、52、54、56、58、58-1、60、62、64、66、68、68-2、70、70-2、72、74、76、78、80、80-1、80-2、82、84、86、88、90、94、96、98、100、102、104、104-1、106、108、112、116、118、120、122、124、126、128、128-1号,钱湖西路32弄1号-7号,钱湖西路114弄1、2、3号,钱湖西路底(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发健美服饰厂)。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778平方米,其中住宅12416平方米,非住宅1362平方米;涉及总户数112户,其中住宅111户,非住宅1户。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东钱湖镇村镇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三、签约期限为20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四、本公告期限为三日,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三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为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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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3 08:55
  • 小产权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会被强拆吗?拆迁能否获得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基本都是小产权房,那么小产权房属于违章建筑吗,会被强拆吗?拆迁能否获得补偿?什么是小产权房?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性住宅,其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的政策都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获取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所谓“小产权房”买受人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明,并需承担买卖无效之风险。小产权房会被强拆吗?1、小产权房属于集体产权,有的是违法占地建设的;有的是在划拨土地上建的;还有的是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但是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就是合法建筑。合法的不会被强拆,违法的则会。2、因为小产权房没有独立的房产证,所以不能过户,购买时只能签订买卖合同。但是也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购买得不到保护,如果拆迁也得不到补偿。小产权房拆迁能否获得补偿?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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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2 17:30
  • 中央环保督查进行时,你知道企业应该怎么进行土地污染自查吗?
    近日,环保部网站公开发布《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规定说明了对重点行业企业土地污染调查的详细调查流程和标准。现在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组正在八个省市督查,在环保部门来调查之前,企业是不是可以根据这个规定自查一下呢?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嘛!以下是《规定》全文: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疑似污染地块初步采样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布点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布点目的是尽可能以有限的点位数量确认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捕捉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为采样和风险分级工作提供依据。本技术规定仅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工作。对于近5年内曾开展过土壤或地下水环境监测或调查评估、调查方法满足本次调查布点和采样技术要求且未新增污染源的地块,可不开展初步采样调查工作,利用已有数据开展风险分级。二、工作程序与组织实施1.工作程序疑似污染地块布点工作程序包括:识别疑似污染区域、筛选布点区域、制定布点计划、采样点现场确定、编制布点方案。2.组织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工作应委托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的机构承担,优先选择在本省(区、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内,且开展该地块信息采集工作的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应组建工作组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布点工作。每个工作组应指定1名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本组布点工作的质量进行自审;专业机构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监督检查组,负责对本机构布点工作的质量进行内审;专业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本机构编制的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方案进行论证。地块使用权人有责任配合布点工作的开展,为现场踏勘和布点等工作提供条件。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助专业机构开展布点工作。3.人员要求应指定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组长,小组组长应具有2年以上污染地块调查经验;小组成员应具有环境、土壤或水文地质等相关基础知识,至少1人应参加过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专项培训。三、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基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开展必要的踏勘工作,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类型、污染物迁移途径等,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并拍照记录。原则上可参考下列次序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及其疑似污染程度,也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进行确定:1.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2.曾发生泄露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3.各类地下罐槽、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4.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的区域;5.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6.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或存在异味的区域。对于在产企业,还应了解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布局等,重点关注污染物排放点及污染防治设施区域,包括生产废水排放点、废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堆放区域等。按照“疑似污染地块布点信息记录表”记录疑似污染区域信息。四、筛选布点区域原则上每个疑似污染地块应筛选不少于2个布点区域。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相同,则依据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筛选出布点区域。若各疑似污染区域的污染物类型不同,如分别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每类污染物依据其疑似污染程度并结合实际情况,至少筛选出1个布点区域。可应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辅助筛选布点区域。按照“疑似污染地块布点信息记录表”记录布点区域信息。五、制定布点计划1.布点位置⑴土壤布点位置对于关闭搬迁企业,土壤布点应优先选择布点区域内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露点等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并应在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确定(例如钻探过程可能引起爆炸、坍塌、打穿管线或防渗层等)。对于在产企业,土壤布点应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并应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确定(例如钻探过程可能引起爆炸、坍塌、打穿管线或防渗层等)。若上述选定的布点位置现场不具备采样条件,应在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选择布点位置。土壤布点位置可参考“疑似污染地块土壤布点位置参考表”选择。⑵地下水布点位置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应设置地下水采样点:疑似污染地块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等地下水敏感区域内及距离上述敏感区域1km范围内;疑似污染地块存在易迁移的污染物(六价铬、氯代烃、石油烃、苯系物等),且土层渗透性较好或地下水埋深较浅;根据其他情况判断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4)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应开展调查的地块。疑似污染地块地下水采样点应设置在疑似污染源所在位置(如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露点等)以及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应优先选择污染源所在位置的土壤钻孔作为地下水采样点。2.布点数量⑴土壤采样点数量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2个土壤采样点,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物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⑵地下水采样点数量每个布点区域原则上至少设置1个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布点区域大小、污染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地块内设置三个以上地下水采样点的,应避免在同一直线上。若疑似污染地块集中或连片分布时(例如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应将多个疑似污染地块作为一个整体设置地下水采样点,原则上应至少设置5个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调查区域大小、生产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可利用符合疑似污染地块调查布点和采样技术要求的现有监测井作为地下水采样点。3.钻探深度⑴土壤采样孔深度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地下水初见水位;若地下水埋深大且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不超过15m。⑵地下水采样井深度地下水采样井以调查潜水层为主。若地下水埋深大于15m且上层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可不设置地下水采样井。采样井深度应达到潜水层底板,但不应穿透潜水层底板;当潜水层厚度大于3m时,采样井深度应至少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3m。4.采样深度⑴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原则上每个采样点位至少在3个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样品,若地下水埋深较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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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2 14:58
  • 潍坊市2018年棚改计划曝光!涉及奎文、高新等地区,快看有你家吗?
    8月21日,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潍坊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通知》,潍坊有50725套在列,其中,城市棚户区50720套。>>如有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坊子区农村产权交易、潍坊市农村产权交易、山东省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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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8-22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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