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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据了解,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依然按照文件中的标准执行,下面来看一下具体是多少?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负责开垦或通过土地整理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耕地条件的,应当按所占耕地等级以每公顷15000-45000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3、《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收费标准1、每亩地1000元—4500元,具体按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标准执行。2、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元/亩,三等地1000元/亩;3、基本农田:一等地4500元/亩,二等地3000元/亩,三等地1500元/亩。办理流程1、由缴纳义务人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2、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当地财政部门反馈的收款凭据复印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办理地点当地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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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2 11:26
  • 今年浙江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可知,目前浙江省耕地开垦费标准已经做出相应调整,下面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下今年浙江省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征收范围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园地。耕地开垦费标准40—72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耕地开垦费。省统筹补充耕地:委托省统筹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全额缴省。优惠政策1.坝区、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迁建占用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全额收取;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3.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耕地开垦费。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参考政策文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3.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高省统筹补充耕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浙财农〔2013〕298号);6.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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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2 11:23
  • 今年河北省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是多少?
    据了解,河北省的耕地开垦费是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的,那么今年河北省耕地开垦费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第二十九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征收标准1、省级负责耕地开发项目的验收及备查登记。2、对没有耕地补充指标或指标不足的用地单位征收耕地开垦费。3、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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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2 11:20
  • 今年重庆市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是多少?
    据了解,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1999年1月1日)已于2017年1月废止,那么现在重庆市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是多少?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对外公示情况,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1999年1月1日)于2017年1月废止后,重庆市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暂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执行。收取耕地开垦费的类区划分如下:一类区: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二类区: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壁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三类区:除上述一、二类区以外的其余区、县(自治县、市)。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另外,凡涉及三峡库区移民迁建项目、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公有住房出售以及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有优惠政策规定的,应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下一步,重庆市将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类别、质量状况等,制定颁布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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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2 11:18
  • 今年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目前广东省耕地开垦费依然根据《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1]378号)进行缴纳,那么具体的征收标准是多少?缴纳标准1、广州、深圳市及其他地级市辖区(不含所辖县级市、县)为20元;2、县、县级市辖区内18元;3、地级以上市辖区(不含所辖县、县级市)28元;2、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加收20元。耕地开垦费60%留给负责补充耕地的县使用,上交省、市各20%作为全省及全市为实现占补平衡目标统一调剂使用。此外,属于单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必须在缴清耕地开垦费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批文。属于按土地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地转用(征用)的,须交清耕地开垦费或与省国土资源厅部门签订缴费计划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批文。对于上一批(次)耕地开垦费未全部缴清的,停止办理土地转用(征用)手续。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耕地开垦费应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灾毁基本农田垦复、基本农田日常管理维护等。缴纳程序1、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对用地材料进行审查、会审,同意上报时,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催促用地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纳耕地开垦费,银行代收网点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3天内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县三级财政专户,其中上缴省的部分缴入省财政指定专户。3、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凭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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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2 11:16
  • 今年陕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收取耕地开垦费的意义主要是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同时,通过征收耕地开垦费也增加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成本,促使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控占用耕地的作用。那么今年陕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多少?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根据陕西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的地力培肥、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等因素,耕地开垦费分区域、据地类按下列标准收取。1、陕南地区:水田45元/平方米、水浇地40元/平方米,旱地35元/平方米;2、陕北地区:水田40元/平方米、水浇地35元/平方米,旱地30元/平方米;3、关中地区:水田40元/平方米、水浇地32元/平方米,旱地30元/平方米;4、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缴纳标准的150%收缴。5、建设占用优质水田的,国土部门在审查土地报批占用耕地补充方案时,可上浮开垦费收缴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6、易地有偿代补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市域内县与县之间易地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上述标准上浮3-5%收取;跨市域易地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上述标准上浮10-15%收取,具体标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确定。上浮部分收入专项用于出让方新增耕地的耕地保护及后期管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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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2 11:13
  • 今年山东即墨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山东即墨市根据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下发了《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其中对即墨市的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要求,那么今年山东即墨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多少?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调整为70000元/亩。注意,耕地开垦费由国土部门负责征收,按规定缴市财政。凡未落实“占一补一”义务或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整理新的耕地,国土部门要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等方面的管理,确保新增耕地的数量与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耕地开垦费的收取范围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含可调整地类,下同)的,必须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补充。(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可以自行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开垦耕地进行补充,也可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补充。(3)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占用耕地的,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2、经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其中附属设施部分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补充耕地,也可提交《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复垦承诺书》,并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补充。(1)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2)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按照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08]57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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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2 11:10
  • 今年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耕地开垦费是指为开垦耕地向非农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的包括保护性工程、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工程和生物技术、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的投资费用。那么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多少?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依据成本调查结果,对江苏省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调整为30-50元/平方米,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定额标准,其中:1、苏北地区为30元/平方米;2、苏中地区为40元/平方米;3、苏南地区为5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由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10%,另90%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委托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可以说,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将更好地体现耕地资源的实际使用价值,有利于形成补充耕地价格机制,加大保护耕地的支持力度,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此外,从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出台了《江苏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暂行办法》中可以得知,江苏省省级每年将投入1亿元,对全省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2个设区市、10个县(市、区)、50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通报表扬或资金奖励。其中资金奖励主要用于乡(镇)及以下的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每个受省级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可获得200万元奖励资金,并须将不低于50%的奖励资金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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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2 11:07
  • 浙江青田县:出台9项措施推进土地整治工作
    近期,浙江省青田县修订完善了《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该《办法》推出9项措施推进土地整治工作,来完成“十三五”期间全县耕地“占补”平衡。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1、更加注重“生态环保”《办法》对项目立项的“生态环保”条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扩大了可视范围,除不在国道、省道外,还包括铁路、高速、瓯江和县城等,增加了“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规定了垦造耕地项目选址必须在省定的“十个范围”以外,切实加强垦造耕地全程监管,确保项目的优中选优。2、更加注重“占优补优”从近年垦造的耕地项目情况来看,我县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较低。该《办法》在项目优先立项的条件中,明确规定耕地质量预测等别高的项目可优先进行立项,并在项目验收时以9等为指标收购标准单价,对高于或低于9等的,按旱地增减2000元/亩、水田增减3000元/亩的单价标准进行结算,从项目实施源头上提升了项目质量等别。3、更加注重“占水补水”该《办法》在立项条件方面规定了垦造耕地项目水田面积比例要在30%以上,其中分期实施的,整体项目的水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明确可垦造水田的项目可优先进行立项。2017年度26个垦造耕地预立项项目水田占比均在30%以上,其中占比最高达85%。4、大幅提高工程实施投入在指标收购单价上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在垦造耕地方面,垦造旱地指标收购单价由原来的2.75万元/亩调整至4.5万元/亩,提高了1.75万/亩;垦造水田指标收购单价由原来的4.26万元/亩调整至6.5万元/亩,提高了2.24万/亩;在建设用地复垦方面,原来实施复垦旱地项目指标收购单价为3.55万元/亩,复垦水田为4.26万元/亩,现按政府性项目拆除房屋等政策处理是否到位,划分复垦为旱地和水田的指标收购单价。其中已实施政府性项目政策处理的旱地指标收购单价调整至4.5万元/亩,提高了0.95万元/亩,水田调整至7.5万元/亩,提高了3.95万元/亩;未实施政府性项目政策处理的旱地指标收购单价调整至6.5万元/亩,提高了2.24万元/亩,水田调整至10万元/亩,提高了5.74万元/亩,现已处于全市中等偏上水平。5、大幅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等政策标准,在工程质量标准方面,《办法》调高了旱地、水田部分工程质量标准,同时规定今后的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质量标准与垦造耕地工程质量标准相匹配。6、大幅提高耕地管护补助《办法》规定项目验收后须连续落实耕种五年,其中水田验收后前两年须种植水稻或其它水生农作物。新增耕地补助资金从连续耕种5年补助1700元/亩提高到旱地1700元/亩、水田2700元/亩,并在耕种管护期前三年每年每亩安排200元地力培肥资金。同时,《办法》明确管护主体,把新增耕地地力培育和耕种管护耕种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考核,极大程度上防止了新增耕地抛荒。7、强化部门职责与经费管理按照上级“占优补优、占水补水”以及生态保护、涉林用地等政策调整变化,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土、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以及乡镇的工作职责。同时进一步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将乡镇工作经费调整为垦造耕地1350元/亩、建设用地复垦7000元/亩,部门业务经费为垦造耕地4500元/亩、建设用地复垦6000元/亩。8、强化规划设计与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土局负责分别建立规划设计和工程监理中介服务预选库,负责确定中介服务单位的实施。同时制定规划设计和监理的运行、管理制度,为项目建设在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把牢主动关和质量关。9、强化项目验收规程管理《办法》中对项目验收环节流程作出了更加严格、细致的规定,并要求从如何优化验收程序、如何量化验收标准着手,对项目验收中所涉及到的依据、条件、资料及方式和要求等方面,制定出配套的验收规程和标准规定。此外,青田县还创建预选库规范中介行为助力土地整治,该预选库通过“三年限期重招中介单位、随机摇号确定中标单位、考评末位不得参与下轮项目竞选”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采购服务流程、简化中介单位确定程序,缩短项目前期时间,有效助推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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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1 11:52
  • 农村土地新政策下,集体建设用地有哪些用途?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说是2017年农村改革中的一大热点,我国在今年上半年中陆续出台了多种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政策,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农村土地新政策下,集体建设用地有哪些用途?以下6种情形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这个本身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大用途。2、村民住宅。不过从今年开始农村用地要申请得到审批,为了规范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审批会变得严格,避免随便使用宅基地的现象出现。3、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此类产业的。在日前印发的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按照方案的描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好处有三:一是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二是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三是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除此之外,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5、在33个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项目。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也可通过租赁农房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1、出让和出租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2、转让和转租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3、抵押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程序1、出让和出租(1)出让和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签订书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2、转让和转租(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相关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3、抵押(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推荐阅读:2020年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新政策:需要走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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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1 11:31
  • 经过土地整治的土地可以用来发展特色小镇吗?
    去年“土十条”的发布将土地整治正式纳入了农村发展的必选项,和建设特色小镇一样,土地整治是对项目区内田、水、路、林、村等的综合整治和统一安排,如果能将二者结合起来,不失为建设新农村的一种好办法,那么经过土地整治的土地可以用来发展特色小镇吗?具体的要看当地实施的政策,但从国家层面来说,是可以的。可操作方案:1、各地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土地整治实施规划,相应调整项目区内各类用地产权和地类,直接为项目区内原用地单位整治后的用地办理相应用地手续,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不占用指标。安排原用地者用地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依法办理供地手续。2、使用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视同建设用地;3、农业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有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流转、由农场职工按要求耕种等方式;4、农业项目使用集体农用地,有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权流转、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拍卖、由原农户按要求种植等方式;5、使用四荒地等未利用地的,有承包经营、四荒地拍卖、流转等方式,使用年限最长50年,使用方向包括开荒造林、治沙改土以及休闲农业、设施农业等,用于非农业建设需要审批;6、农村三项建设使用圈内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后,再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7、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用地和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建设用地指标;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用地,按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不办理征收、转用手续,不占用指标,但应当足额安置补偿。根据项目具体需求不同,还有填海造地、临时用地、先行用地、一般采矿用地、石油天然气钻采及配套用地、闲置地处置与利用、工矿废弃地利用或复垦置、低效地再开发利用、管线用地(需设置地役权)、低丘缓坡用地、光伏用地、新产业新业态用地以及农村党建、医疗、图书、体育等配套用地等用地解决方案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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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1 11:02
  • 浙江省住建厅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优化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申请环节!(附相关意见)
    日前,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以优化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申请环节,努力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全面提升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浙江住建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近年来,全省各地大力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努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城镇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不断提高。省委、省政府作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后,各地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主动作为、自我加压,扎实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但是,各地在改革推进中还存在目标定位不够高、工作进度不够快、项目覆盖不够全等问题,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较大差距。为坚决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圆满完成“最多跑一次”改革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围绕“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在城镇住房保障具体业务办理上,通过简化申请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加快审核速度,努力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全面提升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公布“最多跑一次”清单。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建设厅前期公布的全省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以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租金减免审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等事项为基础,确定并公开本地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二)全面优化申请环节。1.方便群众申请。在城镇住房保障业务申请受理方式设定上,尽量考虑方便群众办事,在原有住房保障业务办理中心等受理窗口的基础上,可通过在社区、街道受理,实现就近受理。也可由用人单位汇总后统一提出申请。要实现城镇住房保障业务申请受理常态化。2.简化申请材料。各地要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取消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申报材料和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部门协同掌握的资料。现阶段各类保障对象的申请所需要提供材料应尽量把握在以下范围。(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资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收入证明及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资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居住证等居住情况证明、社保缴纳等就业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等。(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居住证等居住情况证明、社保缴纳等就业情况证明等材料。各地要落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网上受理和“零资料”受理。(三)全面优化审核全流程。1.实行部门“并联”审核。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完成受理资料初核后,将住房保障有关申请资料通过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尚未建成使用的,通过纸质或其他形式),同时分发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并联”审核,各部门按要求及时将有关审核结果反馈给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在并联审核时努力实现各部门审核结果实时共享。2.合理安排公示和部门审核时间节点。各地要进一步科学合理设置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特别是公示和部门审核这两个用时较长的环节在时间节点安排上,要充分优化、有机结合,能同步的尽量同步,缩短整个审核流程的时间。(四)全面落实各部门审核职责。1.家庭住房情况审核。由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房产交易信息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审核。2.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做好家庭经济状况审核。3.实行整体租赁的。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分类保障政策,对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行业、人才引进及其他特定群体实行分类保障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通过签订整体租赁协议,实行整体配租,并由用人单位负责审核确定配租对象。(五)全面提升审核效率。1.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全流程时限。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公租房管理办法,不需要进行经济状况审核的保障类型,从申请受理后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经济状况审核的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2.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各环节时限。(1)社区或初核单位进行相关资料汇总和初核不超过5个工作日;(2)公示结束后住房保障部门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并分发至各相关审核部门不超过3个工作日;(3)民政部门从接收资料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报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相关部门从接收资料到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4)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各审核部门审核结果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对象开始进行公示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环节实施部门应将核查审核资料及结果在本环节规定时限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移交给下一环节实施部门。具体流程和时限也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但总时长不得超过规定时限。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最新要求,对照本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查漏补缺、层层深化,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应于今年8月底前落实到位。各设区市要在加快推进自身改革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督查考核,同时切实帮助解决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协同推进。今年已经开始实行公租房集中受理的地方,可按原定计划继续实施,要求严格把握审核时间,尽量缩短整个工作流程时间。(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的部署要求,9月底前各地要完成系统的接入、实施,并抓紧拓展网上申请受理等能有效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新功能。根据前期梳理的城镇住房保障各项业务办理对其他部门数据信息的共享需求,继续做好向省、市政府数据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申请数据共享工作,实现数据共联共享共用,缩短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时间,提高审核工作准确度。各部门要及时完善、更新本部门在省数据中心的有关数据。探索将大数据运用到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中。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后,公租房分配管理等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支持的日常业务都必须在系统上办理。(三)大力提升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受理点、服务窗口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依托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和互联网技术,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公告、网上支付、自助终端办理等新模式,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线上”、“窗口”及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互补、并存,让老百姓有更多的办理渠道,适应不同类型群众需求。(四)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等互联网手段,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城镇住房保障各项信息的公开力度,特别是要做好住房保障政策信息、申请等办事指南信息、房源分配信息等与保障对象利益密切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多渠道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确保信息公开服务到位。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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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1 09:38
  •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推出新举措 增加《家庭房产查询证明》附自助查询方式
    9月9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推出新举措,增加《家庭房产查询证明》。《通知》自9月11日起正式执行,市民可就近通过自助方式查询家庭房产。以下为《通知》全文:为更好地服务办事群众,更加便于查询和打印家庭中有未成年人的房产查询证明,及时为缴纳税费时提供依据,我中心对查询程序进行了优化,增加了查询地点和查询设备,从9月11日起即可就近通过自助方式查询:一、查询说明家庭房产查询是指对一个家庭所有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情况,直接通过房产自助查询机提供证明的方式。查询人须携带家庭所有成员二代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没有身份证的,需记住身份证号)。超过2名(指有3名或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需到档案查询厅进行人工查询。单身成年人或家庭中没有未成年子女的,不适用“家庭房产查询”,应直接点击“个人房产查询”进行查询。二、查询地点1、石房大厦一、二、三楼(中华北大街与新华路交叉口东北角)2、国际丽都一楼(谈固南大街与裕华东路交叉口东行150米路南)3、档案查询厅(平安北大街与正东路交叉口北行50米路东)以上3个地点大厅内均设有多台自助查询机,在工作日(09:00—12:00和13:00—17:00)均可自助查询。另:3个地点大厅外,各设有一台24小时自助查询机。三、查询步骤1、在自助查询机屏上点击“家庭房产查询”;2、屏幕显示“请扫描男方身份证”,将夫妻中男方身份证放在操作面板扫描位置;3、屏幕显示“请扫描女方身份证”,将夫妻中女方身份证放在操作面板扫描位置;4、屏幕显示“请扫描子女身份证”、“输入子女身份证号”两个选项,选择点击“请扫描子女身份证”时,将子女身份证放在操作面板扫描位置;选择点击“输入子女身份证号”时,需在操作面板上输入子女姓名和身份证号码;5、有两名子女的,请按提示继续操作;仅有一名子女的,直接进入第6步骤;6、点击“开始查询”,屏幕显示“查询结果”,点击“打印查询结果”,在出纸口取出“家庭房产查询证明”,点击屏幕“退出查询界面”,查询完成。四、保障措施1、安排专业人员对自助查询机运行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运行正常。2、紧急情况可联系咨询台或保安人员。3、故障报修电话:852751168881605667597909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201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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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11 09:35
  • 农村集体土地收益该怎么分配?按人口还是按户头?
    网友提问:“打算农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给外人。承包费10万元左右。这个钱该怎么分配呢?按人口还是按户分配呢?如按人口分配出嫁女户口迁出(96年之后迁出)的和死亡人(96年之后死亡)的有份儿吗?还有新生儿户口在本村的给分配吗?”这个问题归结来看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收益该怎么分配的问题。首先,这里所说的“农民集体土地”是有多种情况的,因此,涉及到的土地收益分配也要分情况来看。情况1:农民的承包地现如今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承包到每家每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的种植及管理,所获经济收入由家庭自由支配。如果是统一流转出去,则根据承包地面积进行比例划定,然后分配收益,这个是合理合法的,大多地方都是采取这样的方式来分配利益。情况2: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山区,由于人少地多的原因,会导致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依然由村集体或者生产小队代为管理。依据国家的物权法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归属集体所有,并不归属某个人,也不归属村委会。不过,结合历史遗留原因及目前的状况,这种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可以下面两种情况:1、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全村共同所有;2、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本村某一个或者多个生产组所有。这也就是说,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些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由全村人共同享有;在第二种情况下,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归一个或多个生产小组的所有人享有。然而,这里面又牵涉到一个问题,即权益享有人的问题,也就是网友问题中“按人口,按户分”的问题。依据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现如今,我国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的享有人大多按照下述两种情况进行划分:1、按照第二轮承包土地时的人口进行划分;(出嫁女、死亡人有份,新生儿没份。)2、按照目前村内的所有人数进行划分。(出嫁女、死亡人没份,新生儿有份。)因此决定选择哪种收益分配方式最好还是要召开村集体大会征得同意。情况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从新推出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表示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到人就是给农民和集体资产进行“确权”。这意味着,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一家股份公司,作为集体组织中的农民都是股东,集体赚的钱农民可以分红。而且股权可以在集体内转让流动,未来也许可以享受股权质押贷款政策,用来做资金周转。不过现在还在资产核查阶段。此外,在最近的新政策《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中,村镇集体可以通过联营、入股或者自营的方式开发项目,然后农民可以“入股分红”。但仍然在试点中。综合以上3种情况来看:集体土地收益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定,政府作出释放监管和干预,防治出现个别基层干部或者其他强势群体对土地收益的不当控制和以权谋私。目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成员分配比例,各地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四川郫县统一以“二八”分成作为指导性分配比例,即将不高于入市净收益的20%用于村民分红,剩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使用。浙江德清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收益资金作为经营性资产,以股权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采取“一九”分成,10%作为村集体提留,其余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总的来看,集体提留主要用于相关村、组集体社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开支,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和监督。因此,你要看你是属于哪种情况的“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以及你们当地有无明确的分配制度,如果没有必须村集体开会决定。希望能给你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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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07 17:46
  • 2017年山东省房子只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可纳入棚改计划,快看看你家达到了吗?
    继公布2018年棚改项目计划后,山东省住建厅于6日公布了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并透露从建筑结构、建筑密度、使用年限、房屋质量、建筑安全、使用功能等10方面予以界定,今后只要同时满足任意4款就可纳入棚改项目,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快来看看你家符合吗?先一起来了解下,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驻地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危房是指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城边村。是指在城市(含县城)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采煤塌陷区。是指因煤炭开采造成地面不同程度塌陷,需要整体搬迁的区域。建制镇驻地。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镇棚户区认定标准有哪些?根据《办法》,城镇棚户区主要包括山东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城边村、采煤塌陷区和建制镇驻地棚户区。山东省从10个方面认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标准: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驻地房屋以15年以上的为主;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市政基础设置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及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屋。同时满足改造范围中的4款要求的住宅区域可以纳入城镇棚户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流程有哪些?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调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现场勘察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掌握房屋状况、权属、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了解群众意愿,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将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有关认定依据文件资料报县(市、区)住建棚改主管部门。项目核查,各县市区住建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对上报的项目逐一核查。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在综合考虑改造时序、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群众意愿等因素,统筹当地规划和经济发展基础上,初步确定当地棚改项目。项目审批,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文件,并按照棚改项目规定完成立项审批后,即可确认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镇棚户区认定需要有这些材料!城镇棚户区认定依据包括能证明房屋年限、性质、功能、现状的相关材料;能证明水、电、气暖、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材料;危房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禁止将下列项目列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老旧小区修缮、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等搬迁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或性质与城镇棚户区改造无关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应当单独立项。项目名称以“改造区域或安置住房建设区域项目性质”统一规范。项目性质应为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采煤塌陷区和建制镇驻地棚户区之一。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按照相关部委文件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细则,其中设区市的认定细则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附:山东省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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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07 14:33
  • 2016-2017东莞居住证办理流程有哪些?在哪里办理?
    我们都知道目前居住证的作用可大了,那么对于在东莞的朋友们来说,你知道2016-2017东莞居住证办理流程有哪些?在哪里办理吗?别着急,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居住证申办人需提交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身份的材料);2、符合资质的照相回执(照相馆拍摄居住证证件相时会打印);3、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即居住登记时的回执);4、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5、前往办理地点填写《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注意事项:1、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还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2、办理完结后记得领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受理回执,记得保管好。在哪里办理?1.居住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等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2.微信办理。步骤:(1)微信搜索广东发布点开首页;或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网站:http://zwgk.dg.gov.cn/zwgk/(2)根据提示填完资料以后,确认无误点击“提交申报”,系统会自动弹回原来的页面,再次点击“自助申报”,即可看到你的状态处于“等待审核”阶段。居住证办理需要这些前提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注意!这里就是很多非东莞户籍人士存在的认识误区!东莞居住证办理的确很快,很多人觉得我已经在东莞不止半年了,但是去办理的时候却要等半年多才能拿证,原因就是因为理解错了半年的概念:必须先进行居住登记,登记累计半年后才可办理!居住证有效期统一为1年。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满之日前1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2、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终止。办理居住证收费吗?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有如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居住证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1、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得收取居住证工本费。2、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收取《广东省居住证》工本费20元。在东莞居住证的用处有多大?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积分制入户●积分制入学●异地中考●异地高考●异地身份证办理●在东莞购房●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驾照)●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汽车上牌)●老年人优惠乘坐公交●异地办理普通护照●异地办理港澳、台湾通行证●异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办理台湾通行证应邀赴台类签注●省内异地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游签注除此之外,拥有广东省居住证还能享受到入户、住房以及买车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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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07 09:41
  • 从目前法律上来讲,违建拆除要走哪些程序?
    在拆迁的时候,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发现无证房屋就说是违章建筑,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组织人员进行强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那么从目前法律上来讲,违建拆除要走哪些程序?1.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2.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会用威逼利诱的手段让你说一些方便他们调查的话,比如如果你不老实交代会从严处理等等。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如果你确认笔录没有问题你要签字的话,要注意: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二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3.决定程序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二,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我建议你还是不要错过听证。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这个程序,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你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你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你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看到没有,没有签收照样可以对你发生法律效力。二是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你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强烈建议你千万不能再错过了,否则事实上政府部门认定你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是违法的,但你要错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个程序的话,那么政府处罚你错了也变成是对的了。三是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在此提醒各位拆迁户两点: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网上或者书店中看到的法律条文,也不是某个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更不是法律课堂上的理论讲解。甚至可以这样说,同样是律师,如果他不是专业从事拆迁的律师,对拆迁业务来讲,这位律师也是外行,就别说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临时下功夫苦读熟读拆迁相关法律的拆迁户了。大家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当儿戏当自己法律水平的试验品。第二,最好聘请外省律师。这个不是外地律师水平高的问题,而是拆迁都是当地政府主导的,当地律师往往会受到干预。如果聘请外省律师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个问题。具体聘请外地的哪个律师,这个需要你自己去睁大眼睛去选择。四是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更多阅读:农村拆迁必知:哪些房子才真的属于违建?农村盖的违建房会被拆除吗?违建房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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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06 12:21
  • 《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背景意义:地质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传统上,地质工作以找矿为中心,城市地质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同时,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对地质工作也重视不够,尤其对地质资源环境约束性考虑不够,地质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结合不紧,融合不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由于基础地质条件不明和对地质资源环境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一些城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减弱,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等问题凸显,严重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对新型城镇化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明确要求“统筹城市地上地下建设,加强城市地质调查”。部党组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将城市地质工作作为战略任务来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部领导指示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主要目的:一是主动服务新型城镇化。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城镇化的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的目标任务,补齐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地质工作短板,促进城市的开发建设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相协调,拓展城镇化发展新空间,开辟城镇化建设新资源,构建城市资源环境安全新体系,推动新型城镇化绿色、低碳、循环、安全、集约、智慧发展。二是推动地质资源绿色开发利用。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41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积极推动水、土、地热等地质资源的绿色开发利用,加快推动形成城市绿色发展方式及生活方式。三是促进传统地质工作转型发展。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在做好地质找矿工作的同时,面向新型城镇化发展主战场,拓展地质工作领域,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开辟地质工作和地勘队伍转型发展新空间。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坚持问题目标双导向,针对城市发展当前面临的空间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城市安全等大城市病问题统筹部署四项重点任务,探索建立三大制度。(一)全面加强城市地质基础工作。一是创新城市地质工作理念技术方法,强化大资源、大环境、大数据理念,对城市地质资源、环境、空间、权属等进行全面调查。二是分类推进城市地质调查,综合评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支撑城市空间布局优化。三是建设城市地质大数据共享平台,推进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管理,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与国土资源管理主流程有机融合。(二)主动服务城市开发建设。一是以城市地质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合理确定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增强国土空间开发的适宜性。二是以地质调查为基础,科学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并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与相关空间性规划做好衔接,发挥地质调查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中的先导性作用。三是实行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激励政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出让方式,完善基准地价体系,依法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登记,保障使用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促进地下空间依法有序开发利用。(三)积极推动地质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一是积极推进地热和浅层地温能的规模化开发利用,优化城市能源结构。二是促进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海绵城市和地下水应急水源地建设。三是树立工程渣土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加强工程渣土综合利用,统一平衡消纳。四是合理开发特色优质土地资源,发展生态农业,扩大城市绿色食品供给。五是积极开发地质文化资源,建设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增强城市自然文化魅力。(四)健全完善城市地质安全监测预警体系。一是加强城市地质灾害监测与共防共治,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构建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各项规划和资金,加快推进重点地质灾害防治。二是健全地下水污染和土地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地和地下水的质量调查和监测,强化对工业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管控。地质调查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城市地质工作必须依托国土资源管理才能顺利推进。《指导意见》明确将城市地质工作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基础,并将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进行统一规划,提出要探索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地下空间资源统一规划与用途管制制度,坚持以城市地质调查成果为基础,统一规划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二是完善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城市地质工作要求,推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三是依托地下空间资源监测大数据平台,建立规划执行、合同履行和空间资源环境监测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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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06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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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0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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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5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公布了2018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根据该计划,2018年棚户区改造全省共计1249个项目、699704套,其中济南市41092套,快来看看有你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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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9-06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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