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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温州永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永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永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4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对企业开展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经济效益。二、适用对象全县范围内使用土地2亩以上的纳税人,为专项工作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等行业企业。适用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当年评价中予以一票否决,不予享受优惠政策:(一)当年发生税收重大违法案件被立案查处补税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三)当年发生污染环境事故的。三、实施方法(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调整县内企业用地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见附件。(二)亩均税收的评价方法。以纳税人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税费总额除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企业亩均税费,企业亩均税费=税费总额/企业土地面积。税费总额=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国税税收(不包括厂房转让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地税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合计数。土地面积是指企业实际自有的土地面积,不包括租入土地(厂房、办公楼、写字楼等)面积。纳税人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自领取土地不动产产权证之日起36个月建设期内,暂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也暂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待36个月建设期满后,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纳税人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要求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以及以其他非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如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在计算亩均税费时,该土地面积按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月数折算。(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亩均税费在10万元(含)-30万元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在30万元(含)-50万元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75%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超过50万元(含)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的优惠。四、其他相关事项(一)减免税与企业评价的年度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适用依据。(二)企业应根据省地税局2015年第17号公告要求,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企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三)企业同时符合本方案中多项减免税优惠条件的,由企业择优选择适用政策。(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幅度及行业亩均税费标准,授权县地税局根据全县经济总体运行情况,可每年进行适当调整。五、工作要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是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专项工作对于加快推进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电商换市及永商回归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县地税局:负责企业土地亩均税收的计算评价,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分档优惠政策;县国税局: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国税税收(不包括厂房转让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纳税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纳税人用地面积及个别纳税人提出的有关土地面积异议的核实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当年发生污染环境事故企业核实工作;县安监局:负责提供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核实工作。各责任单位应于次年4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提供上年度数据信息,相关纳税人的评价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本方案自2018年度起实施。附件:永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附件永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土地级别土地范围税额标准一级瓯北街道辖区内的土地8元/平方米二级三江、东城、北城、南城、黄田、乌牛街道辖区内和桥头、桥下镇辖区内的土地6元/平方米三级沙头、大若岩、碧莲、巽宅、岩头、岩坦、枫林、鹤盛、金溪镇辖区内的土地4元/平方米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5日印发附简介:永嘉县,中国浙江省温州市下辖的一个县,位于浙江省东南部,瓯江下游北岸,东邻乐清、黄岩,西连青田、缙云,北接仙居,南与温州市区隔江相望。总面积2674平方公里,人口78.92万,下辖8街道,10镇。素有“中国长寿之乡”,“中国泵阀之乡”,“中国纽扣之都”,“中国玩具之都”的美称。永嘉历史悠久。汉顺帝永和三年(公元138年)始建永宁县,隋开皇九年(公元589年)改称永嘉县,取“水长而美”之意,也是温州地区文化的起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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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3 10:26
  •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初步方案亮相 开始征集意见
    11月1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公布了成都市编制的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初步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包括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确定人口总量、生态红线和开发边界等内容,提出至2035年高标准全面建成国家中心城市的目标。从11月1日起至11月底,市民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共绘美好成都”进行意见表达,也可以在成都规划公众平台http://www.cdgh.gov.cn/进行留言;还可以到成都市规划馆了解规划方案,提出意见。重点内容:本次规划期限为2016年至2035年,近期到2022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规划范围为成都市市域。确立了“三步走”战略目标2022年发展目标——在高标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建设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城市,建强区域中心城市。“五中心一枢纽”功能显著增强,城市宜居度和吸引力显著提升;现代化产业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创新驱动体制机制基本形成,绿色发展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常住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大城市病”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成渝城市群极核地位明显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2035年发展目标——高标准全面建成国家中心城市。城市能级和影响力显著提升,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更加富裕,基本公共服务优质均衡基本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西部大开发新格局中的引领作用持续发挥,成为“一带一路”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国际门户枢纽城市,成渝世界级城市群基本形成。2050年发展目标——迈入可持续的世界城市行列。建成国际运筹中心、国际创新中心、国际文化中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城乡居民享受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全面实现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成渝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建成可持续发展的世界级城市群。明确四大战略定位成都城市战略定位是四川省省会、国家中心城市、国际门户枢纽城市、世界文化名城。提出差异化发展五大主体功能区市域五大功能分区示意图《总规》提出,要按照“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十字方针,构建东南西北中差异化发展的五大主体功能区。高起点规划东部区域,东部区域范围包含龙泉驿区车城大道以东部分,青白江区和天府新区龙泉山部分,简阳市、金堂县全域。规划定位为“国家向西向南开放的国际门户、成渝相向发展的新兴极核、引领新经济发展的产业新城、彰显天府文化的东部家园”,重点培育实体经济,形成新动能。高水平发展南部区域,南部新区范围包含天府新区直管区(五环路—成自泸高速—车城大道连接线以外部分且不含龙泉山)、双流区(五环路以外部分)、新津全域、邛崃市(羊安、牟礼、回龙三镇)。规划定位为“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示范区、创新驱动先导区、新经济发展典范区、国际化现代新区、区域协同示范区”,重点强化创新体系建设,发挥好全市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战略支撑作用。高标准提升西部区域,西部区域范围包含彭州市成绵高速复线以西部分,都江堰市,郫都区、温江区五环路以外部分,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除羊安、牟礼、回龙以外部分,蒲江县。规划定位为“成都市最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西部绿色低碳科技产业示范区、国家生态宜居的现代田园城市典范区、世界旅游目的地核心区和天府文化重要展示区”,重点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建设生态安全屏障,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高质量改造北部区域,北部区域范围包含青白江区(除五环以南、成青快速以西的局部区域和龙泉山部分)、新都区(五环路以北部分)、彭州市(成绵高速复线以东部分)。规划定位为“‘一带一路’的重要门户枢纽、成德绵区域协同发展的先导区、成都市北部生态屏障、产业转型发展示范区、城市有机更新示范区和彰显天府文化的和谐宜居家园”,重点强化北部地区生态屏障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同时优化产业形态,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要求的产业体系。高品质优化中部区域,中部区域范围主要为五环路以内区域。规划定位为“高端服务业的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区、创新驱动引领区、国际交往核心区、天府文化集中展示区,成为城市极核和最能代表国家中心城市能级水平的高品质高能级生活城区”,重点是通过“三降两提”推动整体优化提升。城市空间结构优化中心城区发展重心向东、南移《总规》提出,要构建“一心两翼一区三轴多中心”的市域总体空间结构,“一心”为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两翼”为中心城区和东部城市新区。“一区”为龙门山生态涵养区。“三轴”为南北城市中轴、东西城市轴线、龙泉山东侧新城发展轴。“多中心”为8个区域中心城。《总规》提出,要优化中心城区空间布局,强化扇叶状格局,构筑“双心、双轴、多点”的空间结构,引导中心城区发展重心向东、向南转移。“双心”是指老城中心和天府新中心。“双轴”是指南北城市中轴、东西城市轴线,“多点”是指集中承载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的主中心、副中心和片区中心。生态格局明朗未来成都将更“绿”《总规》明确在市域内构建“两山、两网、两环、六片”的生态格局,“两山”为龙门山和龙泉山;“两环”为环城生态区和环二绕生态环;“两网”为岷江水系网和沱江水系网;“六片”为都彭生态区、崇温生态区、邛蒲生态区、天府生态区、龙青生态区和金简生态区等生态绿隔区。《总规》提出将龙泉山由生态屏障提升为“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的城市中央绿心。《总规》提出,要构建全民体验的五级绿化体系——由生态区、绿道、公园、小游园、微绿地形成的五级绿化体系。完善天府绿道体系——规划建设区域级绿道、城区级绿道、社区级绿道。规划形成“一轴、两山、三环、七带”的区域级绿道,其中“一轴”是指沿母亲河锦江建设的锦江绿道;“两山”是指依托龙泉山与龙门山的旅游资源建设的龙泉山森林绿道、龙门山森林绿道;“三环”是指利用三环路、环城生态区、二绕郊野绿带建设的熊猫绿道、锦城绿道、田园绿道;“七带”是指沿着主要水系建设的七条展示天府文化、串联城镇村的休闲绿道,包括走马绿道、江安绿道、金马绿道、三河绿道、东风绿道、沱绛绿道、毗河绿道。交通、文化、城市设计等全方位提升人口规模方面,《总规》提出,至2035年市域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至2035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控制在1360万。交通方面,《总规》提出,要完善路网体系,提升路网密度。中心城区依托“十六高二十五快”高快速路构建一体化和网络化路网体系。中心城区规划结构性主干路68条。至2035年,中心城区路网密度达到8千米/平方千米。文化方面,《总规》提出,要构建“一环、两轴、四线、五片”的全域文化空间保护展示体系。“一环”是串联古蜀文化遗产的水上环线。“两轴”指龙门山前历史文化保护轴、从都江堰到成都平原历史演变的文化轴。“四线”:为古蜀道金牛道、南方丝绸之路、茶马古道、成渝古驿道。“五片”指以成都、都江堰、新都、崇州、邛崃历史文化名城为核心的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片区和国家公园片。城市设计方面,《总规》提出,要构建“三轴、四片、多点”的整体景观格局。“三轴”,指天府文化景观轴、城市中轴线景观轴、东部城市新区景观轴;“四片”,是市域中重要的核心景观片区,包括老城中心、天府新区直管区、空港新城城市中心、简州新城城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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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3 10:10
  • 巫溪县关于规范土地抵押融资工作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7〕91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土地抵押融资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规范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有效防控我县债务风险,依法合理高效发展县域经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土地抵押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单位管理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禁止将储备土地注入投资平台、融资公司,不按规定进行土地登记,以储备土地进行抵押融资。二、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为更好利用、盘活全县国有土地资源,调控规范好我县土地市场,严禁在没有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没有依法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没有依法进行收购、补偿的情况下,给指定单位或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用于抵押融资。三、规范土地出让(划拨)程序禁止未履行土地出让、划拨等供地程序,办理虚假供地手续,然后将土地资产转移给融资平台以获取抵押贷款。县国土房管局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定程序办理出让(划拨)手续。四、规范土地确权登记程序严禁将土地出让价款未交全的土地分割登记,用于抵押融资。县国土房管局在办理确权登记时,要严把审核关,对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未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全部土地价款的,严禁办理土地确权登记。五、规范变相抵押融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公共事业用地等公益性土地包装成经营性土地资产注入融资平台、投资公司用于抵押融资。县国土房管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以公益性资产注入土地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六、规范抵押登记程序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应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若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国家依法收回而不复存在的,不得抵押。县国土房管局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七、规范审查审批制度金融机构要严格按制度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款项;县国土房管局、登记机构最后把关,严格审查,落实到人,对不符合抵押的情形一律不准进行抵押登记。特此通知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0日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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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3 10:02
  • 父亲开荒的土地子女可以继承吗?
    网友在平台提问:“我父亲在世的时候,把我们村边的一个废坑,经村委会同意自行填埋了,大概有10亩地左右,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写了土地的四至,允许填埋人永久使用。证明里包括向村委会交的8000元土地转让费我可以继承吗?”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下该网友的情况看父亲开荒的土地子女是否可以继承。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父亲当初在获得这块荒地的使用权时应该是通过公开协商的方式获得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其他承包方式”,根据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如果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承包地也可继续由继承人承包。注意:“其他承包方式”一般适用于四荒地,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这些土地的承包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通常较长,投入也很大,法律上允许继承。另外,这里说的“永久使用问题”可能会引起争议,但是在其他方式承包中,由于你们选择的是公开协商的方式,一般不论是承包年限、承包费用、以及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村集体和承包人自行商议决定的,因此也能说得通,村委会的证明在那里,就具有法律效益。但是你说8000元土地转让费的继承问题,这个一般是不会给你的,因为这个是当初村集体转让给你父亲之时,你父亲依法缴纳的承包费,你们家也使用了这块土地这么多年,你能继承的只能是土地上的收益以及土地接下来的承包经营权。当然,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承包经营,才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注意是所有的继承人,不仅仅是你,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将继承人分为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上述讲的可继承的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你有权利继承,其他继承人也有权利继承,除非你父亲有立遗嘱你记成所有的收益和土地,否则将根据法律进行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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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3 09:38
  • 2017年郑州市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实施方案
    11月2日,郑州市物价局、房管局联合印发了《郑州市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市物价局和房管局将组成5个市级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门店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捂盘惜售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时间为10月30日至11月30日。本次检查的重点包括9个方面:1.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2.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3.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4.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5.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6.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7.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9.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方案》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房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价”的,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情节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暂停网签服务、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计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等相应处理。购房者对房企未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可以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7〕16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未明码标价、未按规定“一套一标”等价格违法行为,并于今年5月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社会反响较好。为巩固专项检查成果,探索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部署开展全国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工作部署专项检查的时间为10月30日至11月30日。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检查。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2016年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查处情况、12358价格监管平台房地产价格举报分析情况等,确定检查范围及检查数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交叉检查。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采取抽查方式开展检查,也可以对部分区域在售楼盘、门店摸底、暗访,对发现违法线索的单位进行检查。采取抽查方式的,要严格遵守“双随机”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采取摸底、暗访方式的,应当对所有单位摸底、暗访情况进行记录以备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二、检查重点内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三)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五)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六)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七)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八)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九)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三、检查工作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方式,切实规范本区域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行为,着力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现状,通过分析举报热点、舆论热点等,确定检查范围及数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于11月10日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传真010-68502576,邮箱anhui@ndrc.gov.cn)、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传真010-58933190,邮箱shichang@mail.cin.gov.cn)。(二)严格依法行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每套商品房的标价行为均是独立的价格行为。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按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三)严守廉政纪律。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要把廉洁执法放到首要位置,严格执行纪律,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把每个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考验的铁案。(四)推进联合惩戒。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在市场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健全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体系。加强与金融、税务、国土、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推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行为纳入诚信不良信用记录,设立严重失信者“黑名单”,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增强企业守法意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五)提出政策建议。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深入分析商品房销售不规范价格行为发生的原因,梳理本地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的经验,在完善制度、机制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提升检查工作成效。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检查报告(含6件典型案例)、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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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3 09:17
  • 2017年海南住房公积金新政:暂停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11月2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暂停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通知表示本月起海南全省住房公积金系统停止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这份11月1日下发给各直属管理局,受委托贷款银行的《关于暂停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称,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配合该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结合该省实际,根据2017年第16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暂停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15〕103号),停止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附原文内容:关于暂停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各直属管理局,受委托贷款银行: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配合我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根据我局2017年第16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暂停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公积金贷〔2015〕103号),停止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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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3 09:11
  • 2017年湖北十堰市出台农村受灾房屋重建方案
    日前,十堰市政府出台《关于全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全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救助对象和标准、实施步骤及工作措施。今年8月下旬以来,我市连续遭受多轮强降雨袭击,房屋倒损严重,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为认真做好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市政府出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全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灾民自救;科学规划,合理选址;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全市倒房重建工作依法依规通过多渠道筹资、多种形式建房。全市10月1日前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10月1日后(含10月1日)因灾需重建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可放宽至201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同时,为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要统筹实施、有效衔接应急安置、过渡房安置和恢复重建住房安置工作,对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房屋重建、修缮的受灾群众,要通过临时救助、提供过渡性住房、发放过渡期生活费等形式,解决严寒天气下住房问题,确保所有受灾群众在春节前入住固定住房,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安全过节。《指导意见》明确,倒损房重建救助对象应是当年因灾导致唯一以居住为目的房屋倒塌或损坏需要重建或修缮的农村居民。对受灾前已经另外建有新住房或购买有住房的倒损住房户不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对因灾致贫、返贫的群众,按照贫困评定标准和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并按规定不再享受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政策。《指导意见》规定,救助标准坚持按标准面积实施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原则上家庭成员数为1至2人、3至4人、5人及以上的救助住房面积,应分别控制在5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以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倒房对象分别按救助面积标准每平方米500至800元、300至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对因灾受损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损房对象,按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具体分类界定、救助面积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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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2 15:06
  •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拟入法!这6亿人迈入创富新时代!
    2017年10月31日,一部关乎6亿人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据报道,草案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作了吸纳,从入法、立法的角度上进行了明确。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拟入法所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后来,随着进城务工的农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转让给其他人。受让人不拥有承包权,而是一种经营权。这样,就有了三种权利,即归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原农户的承包权,以及归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权。为了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国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表示,“‘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为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实行“三权分置”后,土地可以作为要素要流动起来,集中在农村能人手里,搞现代农业和规模经营。这样,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就有了基础,农民收入增加就有了新的制度保证。二、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次的修正案草案确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明确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草案还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有分析指出,今后,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这大大激发了农村土地的金融属性,让农民不再只是获得土地上的单纯的农作物收入,同时还能够获得土地价值收益。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发包方、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流转合同约定,尊重第三方依法依合同取得的权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说,拿到经营权以后,经过承包户的同意,还可以设置抵押权。比如规模经营主体,两三百亩地经营权,通过承包户同意,可以到银行去抵押,解决资金问题。四、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进了城,原先的承包地怎么办?这个问题最受广大农民关注。此次草案也有明确规定,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刘振伟说,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土地三权分置入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经营权可抵押贷款,以及农民土地承包权受保护等政策,将带来以下土地改革红利!红利一:农民心里有了定心丸。土地三权分置入法,意味着我国有了系统权威的法律保护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三权分置的合法性。从此以后,农民可以继续承包土地,并且可以放心大胆的将经营权流转。即使经营权流转几十年,只要自己还是村集体成员,承包权依然是自己的。因此,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时,心里有了定心丸,社会就会更加安定。红利二:流转期限大大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意味着流转期限延长30年,以前受限流转剩余期限只剩10来年,剩余年限短,剩余价值不大,所以大家都不怎么珍惜土地。同时,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幅度增加,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土地经营分散、闲置、流动性差,甚至出现抛荒现象,土地不能得到合理有效利用。通过长期稳定的的土地流转,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状况,使农村土地向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集中,增强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红利三:短期流转矛盾减少。因为承包期限短,农民不愿意让投资者对土地进行整理改造,同时,承包期限短导致流转期限短,极容易产生流转纠纷,如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继续流转、出租、转让等一系列问题。流转期限如果延长30年,将形成稳定的流转关系网,土地改造力度将加大,机械化、规模化生产将持续提高。土地流转后,形成规模经营的合作社和企业,把优良品种和先进的农业技术广泛运用于农业,促进了增产增收。并将一部分资金投入农业,购置收割机、旋耕机等多种先进的设备,提高了农业生产质量,为农业增产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保障。红利四:流转收益稳定提升。农民通过长期的土地流转,不仅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还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首先,农村土地流转后,一些有“头脑”的农民摆脱了土地束缚,专门从事二、三等产业,既增加了收入,又繁荣了城乡经济。其次,流转土地的农民不再承担收入风险,可以稳定获取土地租金收入,并能从中获取劳务收入。按人均耕地1.5亩,平均流转价格500元每亩每年算,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意味着给每个农民发了几万的红包,东北农户户均百亩计算,光是流转收益以百万计,更不得了。红利五: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扩大。土地承包期限延长三十年,将提升流转期限,减少流转矛盾,增加流转收入,这将让农村的土地流转市场逐渐扩大。市场一旦形成,将衍生出一批新兴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这些土地流转机构的兴起讲培育出一个新的职业:土地经纪人。土地经纪人通过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收取信息中介费。好的土地经纪人,头脑灵活,资讯发达,往往一个月可以达成数单乃至数十单交易,月收入过万。土地流转中介的兴起,将加快土地流转速度,促进土地规模化生产,实现收入提高,同时,也能提供大量农村就业岗位,让农村更加稳定和谐。红利六:土地经营权抵押款额度高。我国农业的发展长期以来受到资金投入的困扰。以前土地普通农户依靠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获得的贷款极少。承包年限变成延长30年后,土地经营权可以为农户提升信誉和提高押贷款额度。以前借二、三万,可以提升到一、二十万。土地承包经验权作为农民手中最值钱的生产资料若能够进行抵押,通过农业信贷获取资金对农民的生产将具有重大意义,确保了农户创业无忧。综上所述,土地三权分置入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经营权可抵押贷款、农民土地承包权受保护等政策意味着农村社会更稳定,经营权流转更有活力,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将加快,土地中介机构将兴起,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将提升以及土地大规模机械化生产将实现,预示着中国农民将迈入创富新时代!除了上面些福利,国家还有更多的好政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让农民受益!1.三部门发文:鼓励地方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近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鼓励地方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争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把地方土特产和小品种做成带动农民增收的大产业。2.国家发改委:到2020年建成300个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日前,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还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创建工作。《方案》提出,要以示范园建设为抓手,着力打造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样板和平台载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按照“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分年度推进”的思路,力争到2020年建成300个融合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发展、利益联结紧密、配套服务完善、组织管理高效、示范作用显著的示范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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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2 10:48
  • 注意啦!新土地承包法即将出台,明确这3种情况土地被收回!
    继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后。10月3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央对农地制度的安排将以法律形式确认。草案吸纳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安排,从法律上明确,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相比于以前笼统提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草案明确,这种分离是在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状态。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做说明时表示,按照中央精神,以及为与相关法律衔接,草案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草案对“三权”的一系列表述,总体体现了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权,和对流转土地者的经营权,平等保护、赋权的精神。在承包期问题上,草案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同时,草案删除了现行《土地承包法》中,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此次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今天就跟大家说说:保障农民权益为前提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七方面内容。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草案明确以下几种情况土地将被收回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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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2 09:47
  • 2018年土地确权后,哪些情况下将禁止建房?
    随着我国对农村的全面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盖起来新房,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农村建房是不能随意翻建的,就算要建,也要经过审批才行,最重要是翻建的可能会面临拆迁,那2018年土地确权后,哪些情况下将禁止建房?1、翻建破旧房屋和危险房屋,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必须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修建房子2、耕地,林地,水田等非建设用地区域禁止建房,为了守好这18亿亩犁地的红线,国家规定农民不允许在耕地,林地,水田等非建设用地建筑房子。3、增加未经审计的底盖同一农村住房条件的高度,建筑高度超出有关规定的要求,不需要申请批准的,也不允许批准。4、未经允许增加审计范围国家土地面积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农民只能在该地区的指定范围内居住,如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就不允许购买。5、与权力使用无关的土地在一个家庭中,一些农民已经从农村搬了出去,他们想回到农村去盖房子。这实际上没有宅地资格,这个案子在大楼里是不允许的。6、未经审核的未经审核的翻修场地农村宅地政策,在农村建设房屋只能给你一系列指定的集体住房,如果房屋的搬迁改造,也应在村集体批准后提交申请,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建筑。7、一户一宅的确权原则,多出的房屋和面积禁止建房按照我国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土地确权原则,强制规定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非法获取的宅基地和面积是要被村集体无条件强制收回的,绝不能私自翻修或新建房屋。8、修盖三层以上的房屋,要委托专业施工单位,并向村集体申报为响应新农村的建设,政府担心农民修盖三层以上的房屋会不标准,所以凡是要新建三层以上,以及面积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农村房屋,要委托专业施工团队,并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批准。9、不可随意翻修房屋和在规划区之外建房目前在农村房子因破旧、灾害导致出现裂缝等问题,需要翻修重建,必须要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修建。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大力提倡建设新农村,为了迎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导致现在审核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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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2 09:30
  • 承包法最新修订:农村承包地可以抵押贷款了!
    由于国家现在支持农村创业,现在每年都有很多新投入运营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或者是养殖大户。这些新型经营主体一般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但在后续运营过程中往往面临资金短缺的难题,承包地到底能不能抵押贷款,也就成了农村创业者非常关心的话题。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即将写进法律其实我国部分地区早就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了,只不过国家只针对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并没有通行全国。日前,国家即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订,目前提交的草案当中,就对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了明确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通俗来讲就是:①农村土地承包方以后可以用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贷款;②土地经营权如果流转出去,第三方只要有土地经营权,并且获得承包法书面同意,也可以用来抵押贷款!这就给很多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的创业者解了燃眉之急!什么是承包经营权?还有部分朋友可能对国家“三权分置”的政策还不是很了解,这里再来科普一下。简单来说,就是现在国家把农村土地的权益分成了三部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归村集体,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归承包户的,而经营权又可以单独拿出来,流转给想要经营土地的第三方,流转出去的土地,承包权依然归承包户。这也就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保护了农户的利益。国家现在正在全面进行的土地确权,也就是尽快把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给承包户,这样以后即便土地流转了,农户手上有证,就可以证明自己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当然,目前新的承包法草案还需要通过审议之后再正式发布。不过,这样的修改确实是符合这些年国家一贯的政策方向,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所以基本上通过的悬念是不大的,大家就坐等好消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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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2 09:17
  •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017年10月,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现将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寄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6号,邮编:150001),或发送至srdfgwsc@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7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7年10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安排水土保持资金。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对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农业、畜牧兽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试验示范、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第十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灾害等情况造成水土流失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水土流失调查。第十一条水土流失调查结果的公告应当包含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流失程度、成因、危害及趋势、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内容。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二)水库库区,湖泊、湿地;(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四)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人居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区域。第十四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一)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二)侵蚀沟道密集、森林植被严重退化、土地沙化严重的区域;(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四)矿山开采等人为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五)水土流失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其他区域。第十五条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总体规划以及小流域综合治理、侵蚀沟治理、坡耕地治理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第十六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预防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保护地表植被,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封育保护范围,在封育保护区域的主要路口、边界等地依法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采矿、林木采伐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活动地点,规范活动行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第十九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等破坏植物保护带的行为;禁止擅自砍伐、损毁水土保持林,以及在水土保持林地取土。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确定管护单位、落实管护责任,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护。生产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二十二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鱼鳞坑、果树台田、水平阶、营造等高植物带等水土保持措施。第二十三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严格控制工程占地面积,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二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下列涉及扰动地表,土石方挖填、运移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城镇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等园区建设项目;(四)矿产、冶炼、建材、房地产开发建设、旅游开发和滑雪运动等生产建设项目;(五)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第二十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二)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三百米的长度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四)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表土剥离量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等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十个工作日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设计;(二)生产建设项目建设阶段,应当将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三)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下列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一)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情况;(二)水土保持监测情况;(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和质量情况;(四)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实施情况。第四章治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保证水土保持投入,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造、侵蚀沟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第三十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以后,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第三十一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培育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产业,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技术支持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水土流失治理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一)大小兴安岭山地区主要以水源涵养、生态维护为主,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侵蚀沟治理和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等措施;(二)东南部、西部山地丘陵区主要以土壤保持、防灾减灾和矿山治理为主,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和侵蚀沟专项治理以及矿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复等措施;(三)中部漫川漫岗黑土区主要以拦沙减沙、农田防护、防止黑土流失为主,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和侵蚀沟专项治理等措施;(四)西部风沙区主要以防风固沙为主,采取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封育保护退化草场、恢复植被、配套节水灌溉设施等措施;(五)三江兴凯平原农田防护区主要以生态维护为主,采取植树种草、保护植被以及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等措施。第三十三条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应当按照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要求科学规划,统筹实施。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及固坡、护岸、雨水蓄渗和利用、防洪排导等工程措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美化城市人居环境。第三十四条矿产资源开采区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建设矿区防护林带、防护片林,综合整治土地和灌溉排水系统,减少或者避免矿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防治因开采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三十五条已在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组织落实;退耕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五度以上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第三十六条生产建设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对地表土应当采取覆盖、隔离等保护措施,减少地表扰动范围;永久占用土地的,对地表土应当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工程土石方挖填应当做到平衡,禁止乱挖滥弃。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截排水、沉沙、拦挡、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确因不能综合利用需要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设置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和生物修复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回覆表土,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第三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停建、缓建或者停工、停产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已经形成的路堤、堑坡、场地、堆土弃渣和施工道路等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一)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和间作套种等;(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和舍饲圈养等;(三)发展农村新能源,推广使用以电代柴、燃气灶、沼气灶等;(四)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监测体制机制,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发挥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生态保护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第四十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掌握水土流失治理及变化情况。第四十一条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年度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二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方案编制、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三)未按规定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个人取土、挖砂、采石不足二十立方米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单位取土、挖砂、采石不足二十立方米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征占地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征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征占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征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倾倒数量三十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二)倾倒数量超过三十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土保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二)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不合理的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三)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的总称;(四)地貌植被,是指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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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1 10:12
  • 《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楼盘)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部有关直属单位:经部同意,现将《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2017年10月12日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一、为进一步拓展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渠道,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管理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以下简称12336微信平台),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12336微信平台是全国统一的平台。举报人通过平台,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线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按照统一规范的流程,对违法线索进行接收、判定、核查、处理等,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遵循渠道畅通、方便举报,属地管辖、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及时反馈的原则,接收处理举报人通过12336微信平台举报的违法线索。四、举报人通过12336微信平台举报的违法线索,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跨行政区域、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接收违法线索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提请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五、国土资源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国统一的12336微信平台,规范流程,明确标准。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要求,确保本辖区12336微信平台渠道畅通、运行平稳、处理规范。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使用12336微信平台,按照统一规范的流程,开展违法线索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等工作。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行使12336微信平台违法线索的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等职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不同权限和职责,通过全国统一的12336微信平台,了解掌握本辖区违法线索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等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和督促检查。六、12336微信平台接收以下违法线索举报:(一)土地违法行为。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其他土地违法行为。(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违法转让矿业权;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七、12336微信平台不接收以下违法线索举报:(一)依法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二)检举揭发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三)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或者拖欠,依法应由地方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四)用地用矿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五)不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八、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和职责,适当拓展违法线索接收范围,或者适当缩小不予接收范围,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九、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12336微信平台予以接收和不予接收的违法线索范围在《举报说明》中向社会明示。十、举报人通过关注“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微信公众服务号或点击微信城市服务中“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按照提示要求输入所举报的违法线索发生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信息,提交违法线索。十一、12336微信平台接到举报人提交的违法线索后,自动告知举报人已接收违法线索的信息。十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人提供的文字、图片等举报材料进行判定,及时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判定结果:(一)对属于12336微信平台接收范围,并且属于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处理;(二)对属于12336微信平台接收范围,但存在跨行政区域、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等情形的,接收违法线索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提请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将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处理;(三)对不属于12336微信平台接收范围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违法线索不属于12336微信平台接收范围,建议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违法线索办结;(四)对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描述等基本相同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违法线索属于重复举报,违法线索办结;(五)对举报材料缺少违法行为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描述不够清晰完整,需要举报人作进一步补充后才能判定的,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违法线索办结。十三、不同举报人提交的违法线索,所反映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或持续时间、主体、主要违法事实描述等基本相同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合并办理。合并线索办理结果应当由12336微信平台分别推送至举报人。十四、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线索开展核查,并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核查结果,违法线索办结:(一)经核查发现不存在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不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二)经核查发现存在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12336微信平台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十五、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收、判定、核查、处理违法线索的过程中,应根据需要,主动与举报人沟通核实情况,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十六、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通报12336微信平台接收处理违法线索情况、督办重点地区和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等多种方式,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2336微信平台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规范。十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12336微信平台建设、开发、维护和运行工作等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保证本辖区12336微信平台平稳运行。十八、负责12336微信平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与举报线索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直接负责12336微信平台工作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对应当处理的违法线索不得无故拖延;不得隐瞒、谎报违法线索处理情况;不得故意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导致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不得利用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十九、举报人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二十、违法行为发现、核查、查处等职责已经调整由综合行政执法等其他部门履行的,相关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由相关部门使用12336微信平台,或者接收后转交相关部门处理。二十一、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附件:1.12336微信平台接收违法线索范围2.举报说明3.告知举报人信息模板附件112336微信平台接收违法线索范围一、土地违法行为(一)违法批地。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供地等违法行为。(二)违法占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等违法行为。(三)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违法行为。(四)破坏耕地。破坏一般耕地行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等违法行为。(五)其他土地违法行为。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一)违法勘查。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等违法行为。(二)违法开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采矿;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采矿权人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三)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四)违法转让矿业权。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五)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行为。附件2举报说明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主要接收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线索,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举报反映的违法线索发生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等情况应基本清楚。一、本平台主要接收以下情形的举报(一)土地违法行为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其他土地违法行为(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违法转让矿业权,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二、本平台不接收以下情形的举报:(一)依法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二)检举揭发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三)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分配或者拖欠,依法应由地方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四)用地用矿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五)不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三、提倡实名举报。四、违法线索提交成功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及时处理,请不要重复提交。五、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文明举报。上传不良信息恶意举报的用户,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已阅读并同意该《举报说明》。附件3告知举报人信息模板一、接收线索告知您好,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已接收您举报的违法线索。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二、线索判定结果告知不属于接收范围的违法线索:您好,您举报的违法线索不属于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接收范围,您可向×××部门举报此问题(对举报事项有明确责任部门的告知举报人,不能明确责任部门的,可不告知举报人)。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属于重复举报的违法线索:您好,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已于×年×月×日接收您举报的该线索,请不要重复提交。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属于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违法线索:您好,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已于×年×月×日接收您举报的线索,但材料不够清晰完整,请您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属于接收范围的违法线索:您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对您举报的违法线索作进一步核查处理。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三、核查结果告知不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违法线索:经核查,您举报的违法线索不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违法线索:经核查,您举报的违法线索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楼盘)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拓宽12336违法线索举报渠道,推动执法监察工作重心下移,部在开展试点、广泛征求意见、建设完善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于2017年10月12日印发《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7〕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定于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全面开通全国统一的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微信平台(以下简称12336微信平台)。为确保12336微信平台顺利开通、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12336微信平台,是12336违法举报电话的有效拓展和延伸,是统一规范12336违法线索处理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把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重要抓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12336微信平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抓早抓小、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12336微信平台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把对群众的承诺落到实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为12336微信平台平稳规范运行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网络系统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各项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暂时确实不具备工作条件的地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提出要求,确保12336微信平台接收的违法线索有人管,不留“空白”。要加强与上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相关工作职责已经调整由综合行政执法等其他部门履行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管辖部门。二、履职尽责,严格规范处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办法》,履职尽责,确保12336微信平台平稳规范运行。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规范开展违法线索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等工作。要认真落实每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及时开展违法线索核查处理工作,对应当处理的违法线索不得无故拖延。要严格遵守办理时限,及时告知举报人违法线索判定和核查结果,不得隐瞒、谎报违法线索处理情况。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权限和职责,通过全国统一的12336微信平台,对辖区内违法线索的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等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分析研判,督促指导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做好12336微信平台工作。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存在跨行政区域、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等情形的,接到提请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明确管辖部门,不得互相推诿。要与举报人形成良性互动,听取举报人的意见建议,主动沟通核实情况,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赢得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三、加强培训,不断总结提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12336微信平台全面开通前,就《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12336微信平台信息系统的操作使用等逐级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学习培训对象要覆盖从事违法线索处理相关工作的每位同志,内容要覆盖违法线索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的每个环节,使每位从事12336微信平台违法线索处理相关工作的同志知晓每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内容、时限等要求,为12336微信平台顺利开通、平稳运行筑牢基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12336微信平台全面开通后的运行情况,定期统计汇总辖区内违法线索接收、判定、核查、处理和反馈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解决办法。要制定应急预案,积极应对12336微信平台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防止处理不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12336微信平台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知晓,引导群众依法通过12336微信平台举报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要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推动12336微信平台工作上新台阶。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确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12336微信平台开通运行的相关沟通联系工作,10月31日前将联系员名单报部。联系人:违法线索处理工作:刘哲(010)66558814;系统技术支持工作:李磊(010)6655865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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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1 09:40
  • 新《土地承包法》即将出台,农民进城落户不用再交回承包地!
    近日,国家终于要出手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大幅修订了。目前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于2003年修订实施的,十几年过去了,其中很多内容都已经不合时宜。那么,新拟定的土地承包法草案中有哪些细节值得农民朋友们关注?①承包地抛荒3年土地将被回收这些年,“承包地连续抛荒弃耕2年,发包方是否有权回收”的问题一度争议不断,这主要是由于过去《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未明确具体的回收年限。现在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承包地抛荒2年土地不会被回收,但是要交一定的费用。而且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明确:连续抛荒3年以上的发包方可以回收土地并对其进行重新发包。②农民进城落户,土地承包权可以不交还发包方在之前的土地承包法中,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需要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但是在《草案》中把这一条给删除了,并规“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样一来,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维护,简单点讲就是退不退出承包权由咱们农民自己说了算,当然,国家也支持引导落户城市的农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③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在第二轮承包时,大家也注意到了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是30-50年,林地为30-70年。此次《草案》明确农民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可再延长三十年。至于草地和林地会不会延长还没有具体的说法。④承包耕地草地调整须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再就是农民朋友们关心的“分地”“调地”问题,如果要进行承包地调整,必须是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基础上调整,而且要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政府批准才行。这一点具有地方性,大家可关注近期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⑤土地经营权可流转、进行融资担保和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草案还规定了承包地的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和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比如把土地出租给别人种,收取租金,或者把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和当地农业企业等获得分红,具体操作各地会所有不同。而融资担保也就是大家关心的“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今后就正式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了。另外要注意的是,在土地流转后,如果对方擅自改变了农地用途、弃耕2年以上或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的,作为承包方你是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土地的,不用赔偿违约金。⑥维护妇女应该享有的承包权益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犯的问题一直存在,对此,草案也明确了必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上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这样一来,只要证上有了名字,农村妇女的权益就可以依法获得保障了。从上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调整方向,农民朋友们也可以看出,接下来不仅大家的承包地越来越值钱,自己的承包权益也越来越受法律保护,但这都和现阶段的土地确权密切相关,因此大家可得更加上心了,把确权的小红本攥在手心里才是现在的头等大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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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01 09:16
  •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可收回
    在10月3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体会议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其中规定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可收回。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2015年,修改土地承包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中央农办、农业部等部门参与。2014年9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吸纳“三权分置”制度,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指一定期限内占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耕作和处置产品,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实行“三权分置”后,如何保证土地用途不改变?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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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31 12:05
  •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农民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条件
    在昨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正式提上议程,据了解,草案明确农民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条件。现实中,随着城市化进程,一些农民在进城打工后,落户城市,这部分人的土地承包权要不要上交?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可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荐阅读:农村承包经营权退出,6大流程2大补偿方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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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31 12:00
  • 注意!辽宁省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享受8项用地优惠政策
    日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针对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用地优惠政策,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包括那些?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用地优惠政策1.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条件,支持依托产业园区、创业园区集群注册,对住所(经营场所)设在产业园区、创业园区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2.对于符合供应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可优先纳入供应计划,保障供应。3.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4.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5.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6.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仓储物流等设施。7.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8.对符合《辽宁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在产地对产品直接进行初加工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附件:辽宁省《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精神,大力推进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创业创新方式和发展方向(一)创业创新方式。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引入新理念、新技术,依法依规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开展网上创业。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通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其他经营主体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二)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现代产业组织形式,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林下经济、水产业等优质高效绿色农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农业废弃物利用等产业,实行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延长产业链条;大力发展农村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催生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二、扶持政策(三)简化市场准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简化前置审批事项,提升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入推进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条件,支持依托产业园区、创业园区集群注册,对住所(经营场所)设在产业园区、创业园区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审批大厅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工商局,各市政府负责)(四)加强金融扶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权属清晰(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进入“三农”市场,探索开办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加工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丰富应收账款、订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方式。完善基层网点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以各类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特色农业保险等为重点,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范围。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银、政、保、担等多方合作模式,更好地满足返乡下乡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等负责)(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整合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给予支持。落实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把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扶持范围。探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投入机制。切实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六)加大用地用电支持力度。对于符合供应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可优先纳入供应计划,保障供应。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等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仓储物流等设施。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对符合《辽宁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在产地对产品直接进行初加工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畜牧局、省电力公司等负责)(七)完善社会保障政策。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返乡下乡创业创新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下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依相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等负责)(八)加快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向特色小城镇和产业园区等集中。支持各地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园区、文化产业园等各类园区,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基地)。鼓励各地在现有创业孵化基地基础上设立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区域或板块。以农林牧渔产业为主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地、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鼓励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创建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的孵化园(基地)。(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等负责)三、加强创业创新服务(九)开展创业创新培训。深入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和农村妇女创业创新培训,对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项目,提升其创业能力。支持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县级职教中心和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科学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加强返乡下乡人员培训工作。强化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家、投资者、专业人才、科技特派员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建立和完善创业导师库。整合相关培训资源,开展培训协作,共同推动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培训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十)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发展益农信息社。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等企业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电商企业推介优质农产品,组织开展网络营销。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负责)(十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搭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积极为返乡下乡人员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的各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园区(基地),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利用农村调查系统和农村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等负责)四、组织领导(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农业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明确推进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督促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的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工作,细化配套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结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省农委,各市政府等负责)(十三)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方式,宣传解读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返乡下乡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激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热情,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良好氛围。(省农委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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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31 09:49
  • 农民把自己在农村的土地卖了,以后还能再分地吗?
    在农村,由于之前对于土地管理并没有现在这么严格,多是处于“自治”状态,导致不少农民都把自己的土地给卖了,但是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继续延长30年,这些卖地农民以后还能再分得到土地吗?问题中所说的“卖土地”的方式不明确,因此能不能分地需要结合实际来看。首先,先纠正一个概念,那就是农村土地不能随意进行买卖,现在只能进行“土地流转”,是给予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进行的,流转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退包等。其中转让比较特殊,它会造成农户承包权的丧失,即农户转让自家承包地之后,这块地和你就没有任何关系了,并且转让的对象不限于本村人,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有可能造成对村集体中其他成员的利益的损害,因此一般需要经过2/3以上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才可以进行土地转让,这种方式目前在农村很难开展。基本以出租的形式进行土地流转为主。因此转让之后在下一轮土地承包开展之前是不能进行以家庭户为单位的分地的,加上如今的土地确权和“第二轮承包后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更加不能分地了。如果你想要获得土地,可以去流转其他人的土地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去承包村里四荒地等。而像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流转方式并不会造成你的土地承包权的丧失,也就不存在分地了,确权时你的承包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是多少土地,你就还拥有多少土地,并且可以在第二轮承包期满了之后再延长使用30年。因此在土地流转中,一定要分清楚方式,不要讲自己的土地转让出去,在今后5-10年,农村土地的增值收益会大大翻倍,这样的机会可以说是以前从来没有过的,农民自身要了解政策,维护好自身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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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31 09:28
  • 岳父岳母去世后,我和妻子能继承他们的土地吗?
    有人在后台留言说;“岳父户头就岳母两人我们是同村同队的,岳父岳母去世后,他们的土地我们能继成吗?”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作出解答。根据你的问题描述,可以知道以下信息:1.你和你的妻子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本村户口;2.你和你的妻子与岳父岳母不在一个户口。因此你的岳父岳母的土地能否继承可以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1.家庭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根据我国现在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的田地,是不发生继承的,因为田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农户,农户只有使用权,如果你岳父岳母的户口只有他们2人,且都已去世,那么就属于“整户消亡”,村集体回收回该块承包地,而地上的收益则按照《继承法》进行分配。另外,注意如果是承包的林地,则承包经营权可以由继承人继续继承,直到承包期满。2.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继承如果你岳父岳母的土地不是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而是通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那么在承包期限内是可以继承的。你们可以继续拥有这些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如果继承人不只有你们,且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照《继承法》进行财产分割,涉及到土地的需要到村集体做备案登记。3.宅基地不能继承,房屋可以继承和家庭承包地一样,宅基地的所有权也是属于村集体的,因此不发生继承关系,但是国家考虑到农户的利益保障,目前施行的是“地随房走”的政策,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而你们又是本村人,如果你们符合当地的“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话,可以将这块宅基地过户到你们的名下,如果不满足条件,则只享有房屋使用权,只能居住不能对房屋进行重建改建,直到房屋坍塌由村集体收回。至于宅基地申请条件,你们可以到当地村委会去咨询,一般现在都按照“一户一宅”制度执行,如果你们本来已经有一处宅基地了,地是你们的名字,那么基本很难再申请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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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31 09:20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7〕8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7〕8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55号)精神,为深化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集体林业建设,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兴林富民。(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服务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服务林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集体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得到有力推进的目标。二、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四)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确权发证工作,对于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权属证书要逐步发放到户。对于新造林地,特别是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集体林地,要一次性确权到户。对于采取联户发证的集体林地,要从有利于经营流转抵押和农民意愿要求出发,做好联户发证的拆分工作。确实不易拆分的,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市规划国土局、林业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五)积极推进股份合作经营。对于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严格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探索推进集体林权以股权的形式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建立“林权变股权、分股不分林”经营机制。(市林业局、规划国土局)(六)探索多种承包经营和管理方式。积极支持国有林场通过资源流转,承包经营集体林地。借助和发挥国有林场管理和技术优势,推动林业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在风沙危害区等生态重点区域探索集体林权赎买改革试点。以区、县(市)政府为主体,多方筹集资金,采取赎买、租赁、合作、置换等方式收储林权权利人的林权。生态重点区域集体林赎买后,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收归国有,林地所有权仍属集体,由国有林场或其他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统一经营管理,逐步扩大重点生态区域森林资源国有化保护范围,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矛盾,维护生态安全。(市林业局)(七)加强林权权益保护。依法落实承包人对承包林地占有、使用、流转、收益等权利,妥善处理各类承包、流转纠纷,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市林业局、规划国土局)确因自然保护区及生态重点区域等生态保护需要的集体林,通过置换、入股等改革试点形式,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市林业局、财政局、环保局)(八)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相关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市林业局、工商局)依法开展打击非法侵占集体林地专项行动,重点查处违背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改变林地用途造成集体林地流失的违法行为。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清理流失的集体林地,依法还林,纳入林地资源管理,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市林业局、公安局)三、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九)落实分类经营管理。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面积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或错划、漏划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管理措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益。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市林业局)(十)放活商品林经营。商品林的经营方向和模式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将编制经营方案作为采伐更新商品林的前提和基础,积极推进区县(市)、乡镇两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对非林业用地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依法办理采伐审批手续,实行备案制。区县(市)、乡镇两级政府要及时公示采伐指标分配情况。严格控制大面积皆伐作业方式,鼓励采取小面积择伐、渐伐作业方式,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支持有条件的商品林地纳入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计划,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市林业局)(十一)优化管理方式。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建立首问负责制、承诺制和限期办结制,落实责任到人,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市政务服务办、林业局、编委办)四、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十二)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鼓励集体林权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贯彻落实《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鼓励和引导经营者采取转包、租赁、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流转和经营方式,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有序健康发展。以东北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沈阳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为依托,为林权交易提供线上、线下服务。积极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开展集体林权流转相关服务业务。(市林业局、农经委、规划国土局)(十三)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农户通过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扩大经营规模,发展成为林业专业大户。支持林业专业大户兴办家庭林场,报区、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市林业局)鼓励和支持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职业林农、涉林企业等牵头组建农民林果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好农民林果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和证照发放工作。(市工商局、林业局、农经委)积极开展林果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林场示范场创建工作。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持续规模经营,制定并落实相应补贴和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市农经委、林业局、财政局)支持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参与林业开发建设,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加快造林经纪人等林业职业经理人培养,通过完善培训、管理、服务机制,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林业经营管理人才。(市林业局)(十四)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优化树种、品种结构,积极推进特色经济林、林下种养殖业、果材兼用林等林业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到2020年,在全市集体林业中,林地经济面积达30万亩,以寒富苹果为主的果树面积达50万亩,百亩以上的果品生态采摘园达100个。鼓励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五、加强集体林业的扶持、服务和管理(十五)落实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严格落实我市177.6万亩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政策,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市财政局、林业局)积极探索建立公益林生态效益新的补偿机制,保障经营者的收益权。加强对全市公益林生长及经营管理情况的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林台账。(市林业局)(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健全和完善林权抵质押贷款办法,扩大抵押范围,提高林权抵押率。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等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收储,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市场主体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市林业局、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市农信联社、农商行)加大对林业资源开发与保护、生态旅游开发、林业生产基地建设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启动一批银林融资合作项目。(市林业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市农信联社、农商行)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金额,不断提升森林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创新差别化商品林保险新产品。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保险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协同配合,联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等工作。(市林业局、财政局)(十七)健全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培训。各区、县(市)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将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纳入仲裁委员会日常受理范围。(市农经委、林业局)妥善处理各类承包经营纠纷,做好重大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建立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激励办法,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推动律师、公证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的途径,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市信访局、司法局、法制办、农经委、林业局)(十八)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探索逐步将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大力加强乡镇林业机构建设,发挥乡镇林业机构在生态建设中的组织、管理、指导、服务、示范、科技推广作用。(市林业局、编委办)探索通过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等生产性服务。(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六、加强组织保障(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主体,要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扎实推进,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区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市林业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并将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市林业局、市直相关部门)(二十)鼓励积极探索。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改革试验示范平台,支持在加强林权权益保护、放活商品林经营权、优化林木采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公益林、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交流推广。(市林业局)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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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0-3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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