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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海南省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减缩商品住宅用地规模
    为切实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落到实处,11月30日,海南省委、省政府下发2017年《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海南要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07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909万亩,确保建成477万亩高标准农田。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政策制度体系,破解占补平衡难题,形成有利于加强保护和管理的耕地保护新格局,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统一。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将耕地占补平衡作为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措施,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持续深入推进,我省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耕地保护任务依然艰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省第七次党代会及省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切实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充分发挥特区优势,将耕地保护纳入省及市县总体规划,坚持“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干到底,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效益“四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为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构筑更加坚实的资源基础。(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按照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将耕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美好新海南打牢生态基础,树立保护耕地就是保护生态的意识,科学划定耕地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的规划管控,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坚持严格管护。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坚持节约集约。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节约利用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做到不重复建设、不浪费资源、不粗制滥造,以更少的耕地占用、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利益调节机制,激励约束并举,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突出底线思维、问题导向、靶向施策,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拓宽耕地后备资源来源,拓宽补充耕地途径,注重社会资金的运用,建立占用优质耕地补改结合、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调节机制,促进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三)总体目标。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072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909万亩,确保建成477万亩高标准农田。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政策制度体系,破解占补平衡难题,形成有利于加强保护和管理的耕地保护新格局,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统一。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四)加强土地规划、计划及用途管控。结合“多规合一”改革,发挥规划整体管控作用,科学划定耕地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划定耕地开垦区,实行“以补定占”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建立土地利用效益评价考核机制,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产出效益低、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市县,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从土地规划、用地计划上确保我省十二个重点产业、六类产业园区、“五网”基础设施、“美丽海南百镇千村”等项目建设。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严格实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严禁借“租赁”“流转”之机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切实衔接好土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各市县应按照耕地质量等别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以及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优质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作为总体规划内容,在海南省总体规划及各市县总体规划批准前先行核定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并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市县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六)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减少建设占用耕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20%的目标任务。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继续深入开展全省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全面查清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数量、分布、开发利用等情况,有效处置和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建立完善全省存量建设用地监测平台及实时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闲置土地。全面实行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在保障省内居民住房基础上,进一步减缩商品住宅用地规模。加快推进三亚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完善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引导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建立健全健康休闲产业用地标准体系,项目建设应优先盘活选用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三、改革创新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七)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各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各市县政府应结合规划期内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及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情况,制定耕地占补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是补充耕地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以市县自行平衡为主、省内易地调剂为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对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缺口,按规定积极争取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完善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定期调整机制,保障耕地开垦资金。加强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禁止擅自减免、缓交和截留、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八)创新耕地占补后备资源形成机制。在市县总体规划中,落实省级总体规划确定的25.48万亩耕地开垦区划定任务,将耕地后备资源纳入耕地开垦区,并运用“多规合一”调整机制,保持规划期内耕地开垦区总量动态平衡,建立有效的耕地占补后备资源形成机制。拓宽补充耕地来源,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科学划定耕地后备资源范围,坡度25度以下、未纳入林地控制线且未按耕地管理、种植短期作物的园地及牧草地,符合实施土地整治条件的,可纳入耕地后备资源。(九)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安排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涉农资金,用于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市县政府组织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鼓励市县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完善多元投资机制,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其他利用社会资本方式,引导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占用土地及地上青苗附作物的,可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相关费用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概算。(十)实施“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因受资源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按照中央政策规定,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推进原则,通过补改结合,在确保补足耕地数量基础上,结合实施现有耕地提质改造,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建设项目占用旱地的,可用耕地开垦项目形成的旱地指标直接补充;占用水田的,可用耕地开垦项目形成的水田指标补充,也可用耕地开垦项目形成的旱地指标和旱地改造水田新增水田指标共同补充,实现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十一)强化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管理。各市县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市县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优先保障十二个重点产业、六类产业园区、“五网”基础设施等项目占补平衡需求。市县政府难以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市县调剂补充。建立公开高效的耕地占补平衡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市场,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程序,确保补充耕地指标有序交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调剂指导价格。建立并完善“全省一盘棋”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机制,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省级耕地开垦项目,对市县组织实施的耕地开垦和提质改造项目新增的耕地指标,按2:8比例分配,分别纳入省级、项目所在市县耕地指标储备库。省级园区飞地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经飞入地与飞出地市县政府协商一致,允许由飞出地市县政府落实补充耕地义务。(十二)强化补充耕地质量管控及后期管护。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项目竣工验收时,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省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市县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确保数量质量到位,对补充耕地数量弄虚作假、质量不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市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予通过。按照建管并重、权责明确、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落实资金、明确责任,确保补充耕地长期持续发挥效益,实现耕地提高产能、农民增加收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市场化手段,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管护,加强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十三)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的安排,由省发改部门组织完善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省国土部门编制全省“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分解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市县政府及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实行委托代建、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要统一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十四)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程。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用地单位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存放等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建设用地报批时,要将建设用地单位编制项目用地耕作层剥离工作方案、耕作层剥离经费预算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审查的重要内容。要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十五)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对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中部山区河道旁台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重点在中部山区市县符合条件区域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已划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的耕地不再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加大轮作休耕耕地保护和改造力度,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地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十六)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各市县政府要落实保障资金,组织技术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进行更新评价,全面掌握耕地现状变化及耕地质量建设引起的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工作,掌握耕地质量等别渐变区的耕地质量等别与产能变化情况,为科学实施耕地保护提供监测依据。五、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十七)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新机制,运用经济手段调动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积极性,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市县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十八)实行跨地区补充耕地的利益调节。在保护生态条件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市县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增加耕地,补充耕地指标可向省域内其他市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市县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占用耕地市县在支付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基础上,通过实施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对口扶持补充耕地市县,调动补充耕地市县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市场化配置方式,以实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和保护耕地效益双提升。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二十)严格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市县政府实施总体规划、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健全耕地保护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十一)推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制度。运用国家赋予我省的特区立法权,推动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改革立法。同时,研究制定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的建设标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为加强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二十二)建立完善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经省政府批准下达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作为考核依据。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和问责机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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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2-01 10:07
  • 国家公布2018农村土地确权最新进度,7个省(区)已基本完成
    由于农业户口取消,对于农民朋友来说,拿到土地确权证书才是未来土地权益的有效保障,因此最近后台询问全国土地确权进度的读者也越来越多。有的朋友担心自己是不是已经错过确权,还有的是担心当地村干部隐瞒了确权进度。而就在昨日,农业部就全国农村土地确权进度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目前各个省份的确权进展情况:①7个省(区)基本完成,已推进到28个省份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在发布会上表示,农村土地确权从2014年开始整省试点,从目前的进度来看,2018年底全国范围基本完成土地确权是没有悬念的。截止2017年11月底,已向国务院报告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的省(区)有7个:山东、陕西、宁夏、河南、安徽、江西、四川。9个省(区)已进入收尾阶段:天津、河北、江苏、山西、湖北、湖南、海南、贵州、甘肃。其他省份的土地确权则仍在分批次陆续开展的过程中。②农民能从土地确权中获得哪些实惠?张红宇在答记者问环节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土地确权之后农民能切实获得的红利有以下3点:⑴把自家地的实情搞清楚了:当年家庭承包只对土地作了大致的划分,但具体的边界和面积,很多农民自己也不清楚,土地确权把边界和面积都测量为具体数据,这就让大家把家底搞清楚了,有的家庭还因此多出10%到20%的地,最多的多出68%,这都是直接的收益。⑵土地流转放心了:以前农民对土地也有转包权和出租权,但心里没底,怕收不回来。现在确权颁证了,面积、位置记录在案,这就增加了农民处置土地的权益,包括土地流转和金融贷款,都更加方便了。⑶土地纠纷解决了:过去土地的边界和面积不确定,很容易造成纠纷,现在通过实际测量,有了官方的证书,纠纷也就不存在了。③2018收官之年的重点工作有哪些?张红宇表示,土地确权是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最近公布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也跟土地确权工作密切相关。土地权属清晰了,才有利于开展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18收官之年,农业部除了加强监督,确保土地确权按期完成之外,更要推动确权成果在土地流转、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涉农补贴等方面的转化利用,由此才能使土地确权的红利最终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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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30 16:55
  • 国土资源部部长审议通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2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的精神要求——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实行“明责任、差别化、算大账”的耕地占补平衡新方式;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等,《通知》重点从转变补充耕地方式,扩大补充耕地途径、实行补充耕地三类指标分类管理、采取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拓宽补充耕地资金渠道、强化监管改进考核以及做好文件出台前后政策衔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意见。会议指出,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对于耕地保护乃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都具有开创性意义。会议强调,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到位,在新政落地前,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培训,确保新政“不误读”“不盲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抓住关键环节——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要明确国家统筹、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确保“十三五”时期全国合力建成4亿亩、力争建成6亿亩高标准农田,共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手段,严格标准管控,加大督察力度,强化政策执行监管,确保各地科学、务实、高效做好补充耕地工作。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该文件从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领作用、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规范设施农用地类型、改进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夯实基础工作、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等方面,对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提出了政策性规定。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听取了2017年第10次探矿权采矿权会审会议审议情况的报告、2017年第16次用地会审会议审议情况的报告。部长办公会前,姜大明主持召开第45次部党组(扩大)会议,传达中央有关文件。部领导参加会议,总规划师、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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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30 16:40
  • 内蒙古和林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征收模式,共享土改红利
    作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也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个试点县,和林县以深化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为着力点,把十九大精神落地、落实,把农村土地改革作为解决精准脱贫的有效途径,在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同时,努力让农民得实惠,为农村谋发展,让农民吃上定心丸。转让土地谋发展11月22日,记者来到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浮石山行政村高夭子自然村,在村民郑兴旺的家里,浮石山行政村村委会主任王月生正在和村民代表商议,怎么合理使用通过转让村集体土地收益的400多万元。和土地打了大半辈子交道的王月生,深知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他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得知这一好消息,他打算用转让土地得到的钱再投资到现存土地中,让农民从中受益。王月生说:“咱们给电厂转让的280亩地大多数是荒山荒沟,村集体得用好这笔钱,我们打算把现有旱地变成水浇地,增加农民收入。”村民郑兴旺说:“主任这个主意好,咱们就得把这个钱花在刀刃上,把钱花在咱们高夭子村种植、养殖上,有了水咱们再弄个大棚,咱山区百姓也能吃上新鲜绿色无污染的蔬菜了。”72岁的贫困户尹粉女说:“我家的地荒了好多年,有了征地款,我家那12亩旱地变成水浇地,肯定有人承包,那样我还能收入2000多元,我吃药片片的钱有了,不用再和儿女要了。”……高夭子村属山区,全村1100亩耕地,145口人,村民靠天吃饭,收入微薄。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功转让项目,高夭子村去年向中国华能集团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林发电厂转让了280亩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和林发电厂贮灰场项目,补偿款400多万元,转让时限为50年。浮石山村支部书记贾鹏程告诉记者,村委会将有效利用这笔征地款,今年已经打井2眼,安装变压器1台,明年计划配套200吨蓄水池1个,完善地里管道设施,把300多亩旱地变成水浇地,一改百姓祖祖辈辈靠天吃饭的旧貌。同时,计划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发展现代农牧业,给农民用征地款入股,年终分红,在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增加农民收入,2018年贫困户脱贫,农民增收不是梦。失地农民话增收和林县是距离首府最近的一个县城,共有国土面积3436平方公里,总面积100万亩的耕地养育着20多万百姓。“五丘三山二分川”是对和林格尔县地貌特性的概括和真实写照。东、南部地区山峦起伏,沟壑纵横,坡梁或沟谷里不多的耕地,受条件限制不适宜大型机械耕种,水利设施无法施展,农民只能靠天吃饭,每亩收入仅有200元左右。如何让沉睡的土地资源活起来?和林格尔县借力成为农村土地改革试点的良机,通过改革创新探索出一条城乡增减挂钩、空间置换、留地指标安置,农民持股分红、集体经营的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下的“和林模式”。和林格尔县土改办主任米利明告诉记者,和林县通过土地改革享受到改革红利的除了高夭子村的农民外,还有大林坝村、小林坝村、大新营子村、小新营子村等20多个村。农村土改实施以来,和林县深刻把握中央有要求,改革有需求,群众有诉求的有机统一,坚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瞄准试什么、怎么试、突破什么、怎么突破等着力点进行探索。同时,认真坚守四条底线,大胆规划选点,试点实践符合保护耕地红线,增强农业农村活力,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要素平等共享,是解决精准脱贫的有效途径。和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了集体资产,使农村土地资产收益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产得到了提升,有效的促进了城乡建设一体化体制的发展。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失去了土地,农民要靠什么生活?在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办公大楼外,62岁的和林县丹岱村村民党月后正在清扫道路上的落叶。丹岱村位于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云计算园区的核心区,全村的土地被征用,党大爷在得到一笔征地费后,一次性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现在每个月每人能领到800多块钱。去年,闲不住的老两口又同时应聘了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失地农民再就业岗位,又增加了一笔不少的收入。说起现在的日子,党大爷说的最多的就是比种地好多了:“以前种地春种秋收,忙乎上一年,年景好点两万多,年景不好就是几千元,除过春天买籽种、地膜、化肥的钱,人工劳力不打数,春天的投资和秋天的收入占个平就算好的了。现在,每年旱涝保丰收,最少能收入三万多块钱,现在的日子有保障。”和党大爷一样,今年28岁的温利明也在云谷物业工作,但不同的是,他是大学毕业后,通过和林县出台的针对失地农民子女就业的惠民政策来到这里上班,通过自身的努力,如今小温已经是公司里的骨干员工了。温利明告诉记者,大学毕业后准备找工作,正好和林县政府有针对失地农民子女就业的惠民政策,我抓住这个机遇,就来云谷物业上班了,每个月3000多,还有五险一金。在云谷物业公司,像党大爷和小温这样再就业的失地农民和失地农民子女共有96名,占到总员工人数的80%。和林格尔县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史建平说:“通过政府牵线,企业搭台,和林县就业局和公司加大对实地农民培训力度,城发物业、云谷物业、云谷保安、供排水公司为实地农民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现在这三家公司三分之一员工是来自失地农民。”农村土改享红利在农村土地改革工作中,和林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为目标,探索完善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在对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补偿的基础上,整合梳理征地实践中的补偿安置方式,因地制宜引入社保、留地、留物业、就业、创业或商铺开发等多元保障机制。不仅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以村或户为单位,累计征地达到60%和5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有保障。目前,已有4175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其中1600人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年龄每人每月可领取800-1500元的养老保险金。同时,还立足长远,激励扶持失地农民再就业、再创业,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创业就业扶持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和林县政府主动搭建平台,为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推荐从事园区绿化、物业管理、保安等工作。在鼓励自主创业工作中,对从事种植养殖、交通运输、购买商业用房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创业补贴。目前,共培训被征地农民952人,771人已就业。和林县还根据征地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留用地就近开发商业建筑或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留用地指标,引导农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增加失地农民收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作为国家33个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县,和林县立足于地区实际情况,不等不靠,突破思维定势,始终将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作为主线,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各方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在开发建设与“耕地红线”互为矛盾的尴尬处境下,做到了和谐发展。和林县土改办主任米利明说:“下一步,我们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及时全面的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定力,增强改革勇气,努力把土地改革这项工作做好,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的话铿锵有力,说到了农民的心坎儿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这一个个具体举措,将开启农业、农村、农民的美好未来。>>推荐:五原县农村产权交易、土默特右旗农村产权交易、包头市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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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30 11:37
  • 武乡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110号)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武乡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1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石盘开发区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武乡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9月1日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8日武乡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耕地保护占补平衡机制,在保障土地所有人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土地开发中的补充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复垦造地,对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回购后进行交易,实现政府和投资人双赢,保障全县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能够顺利通过省市政府批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指导意见(试行)》(晋国土资发[2016]2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我县民间资本投资的耕地开发复垦项目(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但不包括谁破坏谁治理的复垦项目)。第二条民间资本投资的耕地开发复垦项目是指:(一)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的耕地开发复垦项目。(二)其他民间资本投资的耕地开发复垦项目。(三)建设用地单位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而投资的耕地开发项目。第三条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的实施主体: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法人组织、非企业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含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或农民个人等其他组织。第四条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的条件:1.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坡度小于25度的宜耕集体未利用地、建设用地。2.土地权属明晰,无权属纠纷。3.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周边交通便利,能满足基本农业生产条件。4.民间资本开发复垦造地项目,应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5.立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6.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亩。第五条使用民间资本投资的耕地开发复垦项目必须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纳入项目管理,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管、验收和备案工作。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施工费、验收费等所有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第六条除土地权利人和建设用地单位自筹资金以外,使用其他民间资本的投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工程设计、质量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公告,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人,由投资人和实施人签订合同。项目实施人为项目承担单位。第七条使用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开发复垦耕地等级原则上不低于12等。第八条民间资本开发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除自用部分外),经验收合格备案后,原则上由县政府予以回购,县政府授权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回购价格标准:水浇地指标每亩40000元,旱地指标每亩20000元。第九条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益缴入县财政专户。待有偿流转后,投资人出具发票,由县财政局三个月内将回购资金直接支付投资人,从资金流转收入中给予拨付。第十条对于在本经济组织范围内民间资本已经开发复垦好的小规模分散的零垦地块,无法立项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就近合并打包立项,纳入项目管理,未达到耕地质量标准的,由开发复垦人按项目设计标准整治达标,通过验收后,给予开发复垦人每亩2000元的施工补助费。县政府授权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村委会签订施工补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该费用纳入打包项目的工程预算,由县财政从工程施工费中列支,直接拨付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对于民间资本复垦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原为村庄用地且已经复垦成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备案后,原则上给村集体每亩10000元的补偿费;原为村集体工矿用地已经复垦成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备案后,原则上给村集体每亩5000元的补偿费,补偿费用于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县政府授权武乡县国土资源(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村委会签订施工补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该费用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程预算,由县财政从工程施工费中列支,直接拨付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条民间资本开发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县城内用地户使用旱地指标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减按最近市场平衡交易价的80%执行;县城内用地户使用水浇地指标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减按最近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50%执行,县城外用地户使用占补平衡指标的,一律进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第十三条本县项目交易使用的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周转新增指标费用,要作为耕地开垦费纳入土地成本,在土地招拍挂和划拨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第十四条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开发复垦造地的纳入耕地管理,不得再改变土地用途。第十五条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将及时经过县政府常务会研究修改。第十六条本意见至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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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30 11:10
  • <深圳市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图出炉 土地,房价有哪些变化?
    在租售并举的制度体系下,深圳楼市大幅开启供给侧改革,增加土地供应和住房供应;同时,深圳还将继续捍卫产业升级前沿城市的地位,很多区域土地供应向产业用地倾斜。在深圳市规土委近日印发的《深圳市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中,深圳计划2016-2020五年内,通过城市更新提供30平方公里用地规模,通过土地整备释放用地50平方公里,新增建设用地87平方公里。十三五期间,深圳将对12个地方进行围填海,面积约28.2平方公里,含广深沿江高速公路二期、前海桂湾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等。此外,深圳城市空间发展格局将规划为三轴两带;重点发展广东自贸区深圳片区等18个片区;划定光明中心区等22个旧改重点片区。旧改规模方面,全市完成各类城市更新用地规模30平方公里,固定资产总投资3500亿元。此外,深圳还提出新增住房供应65万套的目标,这大大超过了深圳每年新建住宅的消化量,深圳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些目标顺利完成,将大大平抑未来房价大幅上涨的预期。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2017年11月13日文档附件:深圳市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文本图集(30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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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9 09:46
  • 2017三亚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日前,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三亚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们一起来看政策全文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36次会议和七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0日(联系人:陈翰,联系方式:88276629)(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管理工作,积极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和推进PPP合作模式,有效提高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及《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指市属全资国有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后,以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开发的土地开发利用模式。第三条三亚市范围内,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等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划拨用地及非营利性养老用地,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划拨性质的棚改安置区项目用地均可进行作价出资。其他适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用地,按规定以有偿方式公开出让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不在本办法作价出资范围内。第四条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属全资国有企业,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将其持有的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进行作价出资。已依法取得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的市属全资国有企业,需要以出让用地使用权办理作价出资的,应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国有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变为出让用地后,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作价出资申请。第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用地或出让用地作价出资后,申请企业应当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作价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报市国土部门审核和备案。土地估价结果备案后,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编制作价出资方案(含用地位置、面积、合作双方出资构成比例、土地资产处置及收益分配、税费承担、风险承担、融资担保、合作期限及退出等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市政府作价出资批复文件依法登记手续。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价出资后,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作价出资的国有土地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用于作价出资的划拨用地,应按照原用途依法使用。如作价出资用地涉及改变原土地用途和申请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的,应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价出资后不得擅自将作价出资用地用于其他经营性用途。市国资委保留对作价出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及收益权,社会资本方应当保证作价出资国有土地的绝对安全。若作价出资合作企业需以作价出资的国有土地融资并办理抵押等融资担保事宜,社会资本方应向市国资委提供与土地抵押价值等额的担保,确保我市国有土地融资风险和项目建设经营风险可控。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对作价出资用地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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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8 11:35
  • 2018-2020年贵阳南明区棚改计划:计划改造38个项目
    11月24日,据南明区举行的有关会议上有关人员透露,南明区将以人民大道、旅游环线、花冠路建设为契机,紧密结合城乡“三变”改革,在三年内消除棚户危房,全面推进现代城市、特色小镇、富美乡村建设。其中,2018年,南明区将实施改造项目共19个,2019年,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9个,2020年,实施改造项目10个。南明区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2018年建成人民大道、旅游环线、花冠路为目标,全面摸清底数,坚持规划引领,强力推进征收工作,推动棚户区改造,着力重组城市结构和农村结构,破解城乡二元、城市二元、农村二元结构矛盾,全面布局城乡新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和风貌。据统计,目前南明区尚有棚户区423.41万平方米,涉及群众25614户,其中有601处约两万平方米房屋属于危旧房屋。在此次棚户区危房改造中,南明区将以城乡“三变”改革作为破解征拆难题的重要手段,改变单一的货币(实物)安置方式,尝试将群众被征拆资产量化后打捆入股,让群众成为股东,以政府平台公司为项目业主单位和开发单位,让征拆群众共享棚改项目收益,实现群众从被动拆迁到积极主动要求拆迁的转变。根据部署,2018年,南明区将实施人民大道周边的酒厂至钢窗厂、贵州文化广场(河滨剧场)等项目,滨水景观带的省委周边、电厂周边、贵阳监狱等项目,以及火车站、机场路区域的浙江商城、雨高桥等棚户区改造项目共19个,改造11034户、172.09万平方米;2019年,实施花冠路周边嘉润路地块,以及花二道出口的兰草坝、火车站周边的贵州文化广场(朝阳地块)等棚户区改造项目9个,改造6081户;2020年,实施滨水景观带的省文联项目,火车站、东站区域的陈庄坝、东站货场等棚户区改造项目10个,改造8499户。南明区将以人民大道建设为契机,推动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以旅游环线建设为契机,推动永乐特色小镇、富美乡村建设;以花冠路建设为契机,推动省委周边及窗口地段形象大提升。目前,南明区成立了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人民大道、旅游环线、花冠路建设工作指挥部暨南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了贵阳南明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发挥政府平台公司在参与城乡“三变”改革、推动棚户区改造投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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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8 09:25
  •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最迟什么时候发放到农户手上?
    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已进入尾声,大家都很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证书最迟什么时候能发放到农户手上?为查摆问题、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湖南省政府安排,2017年11月11日,湖南省农委在长沙组织召开了全省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会。这次会议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参加会议的有14个市州及128个县市区确权办负责同志,会议还邀请了确权登记任务尚未完成的25个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会议由湖南省农委经管处处长周立华主持,湖南省委农办、省农委副主任刘益平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刘益平指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各地按照部署要求,明确目标任务,主动作为,压实责任,创新推动,工作进展总体顺利。截至10月底,已有9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基本完成确权登记任务报告,占121个县市区数的79.3%;已完成确权面积4649万亩,占应确权面积的87.4%。但还有怀化市、邵阳市、张家界市、长沙市4个市的25个县市区工作进度偏慢,尚未提交基本完成确权登记任务报告。其主要原因工作底图保障不力、工作推力不足,启动迟,推进慢,进度滞后。刘益平要求,全省必须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12月20日前基本完成任务,要在推进下段工作中,扎实抓好5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刻认识开展这项工作,是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各级党委、政府和农业农村工作(农经)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九大报告精神,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清当前形势,抓住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以更严的要求、更强的责任、更实的举措,全力以赴保任务完成;二要对标明确任务,年底前要向中央交账,12月20日前必须将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上,这是刚性指标,各地要对照目标任务,抓住质量关键,抓短板补差距,加快工作进度;三要切实压实责任,既要压实县市区党委、政府主体责任,也要压实各级农业农村工作(农经)部门业务指导责任,还要加大督查通报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要兼顾质量任务,要准确把握质量与任务的关系,为了确保工作质量,按照忠诚副省长的要求,在原有技术设计流程中,在向承包农户颁证之前,要增加一次公示环节,确保颁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五要集中力量攻坚,要充分利用剩余40天左右向中央交账的时间,采取强有力措施,倒排时间,倒逼任务,集中力量打一场攻坚战,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向中央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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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7 17:06
  • 2017年海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11月24日至12月1日期间,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开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拟稿)》意见和建议。根据《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不动产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暂行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准许。对合法有效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不齐全的、不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缺失的登记内容进行核实,并重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附海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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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7 16:14
  • 2018年房价将如何走?是暴涨还是暴跌?(附房价走势分析)
    从2016年开始,我国大部分地区就开启楼市调控,终于房价稳定了,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大幅下跌,但由于房价走势不是很稳定,使得很多人对2018年的楼市价格琢磨不透,那2018年房价将如何走?是暴涨还是暴跌?判断房价真跌迹象:1、炒房客抛售房产与普通购房者相比,炒房客对房价走势更加敏感,一旦炒房客大量抛售房产,那就说明房价将会下跌,购房者此时不宜买房,否则买了就会贬值。2、弃房断供者大增一般来说,房奴们都知道弃房断供有着很严重的后果,所以几乎没人敢弃房断供。但如果弃房断供者大增,那就意味着房价是真跌,而且是大幅下跌。3、政府刺激楼市房价暴跌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最终会演变成经济危机。所以政府是不允许房价暴跌的,如果政府出台政策刺激楼市,那就意味着房价是真跌,购房者最好选择持币观望。4、售楼小姐纷纷离职美女对于财富有着极其敏锐的嗅觉,如果哪个行业美女扎堆,就意味着这个行业很赚钱;相反,如果售楼小姐纷纷离职,那么就说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大问题,房价很可能下跌。5、房企纷纷撤离房地产当楼市火热时,许多企业争先恐后进军房地产,毕竟大家都知道这是个暴利行业。但如果房企纷纷撤离房地产,转型其他行业,那就意味着房地产市场前景堪忧,房价将难以维持高位,很可能出现下跌。6、多家售楼处被砸每当房价出现下跌时,就会有这样的新闻报道:老业主拉着横幅要求开发商“补差价”或者“退房”,如果开发商不满足他们的要求,业主们就会砸售楼处,让开发商无法正常卖房。如果看到多家售楼处被砸,那么就说明房价是真跌,毕竟业主们都愤怒了!“涨久必跌,跌久必涨”,这是楼市亘古不变的规律。但至于房价是真跌还是假跌,那就要从以上这6大迹象来判断了。2018年房价走势分析:2016年7、8月份,长沙房价迎来了久违的春天,截止目前,总体均价已由此前的6千多,涨到了9千5左右,多个热点板块,譬如梅溪湖、滨江新城等,二手房涨幅更是翻倍,不可谓不剧烈。推升此轮房价上涨的,并非长沙本地购买力(后续接盘侠不算),也非北上广深(深圳居多)的回流购买力,而是取代“温州炒房团”的“合肥炒房团”及各地散户,呈现出的特点是:只炒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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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4 16:41
  • 2017银川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明晰房屋产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有效支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银川市高度重视,成立了银川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稳步推进“两证合一”确权工作,确保2017年底完成“两证合一”颁证工作的20%。此次市辖三区确权范围包括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共8个乡镇。确权登记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同时,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二是集中申报,公正高效,坚持“村民申请、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登记机构集中统一受理;三是实事求是,分步实施,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思路,权属合法、产权清晰的先确权颁证,有争议的先调处后确权,审慎开展,稳妥推进。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在2016年完成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基础上,对三区不同类型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调研,通过招标,确定了3家技术单位和1家监理单位,各相关单位紧密配合,明确任务,统筹推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主体资格,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在调查、登记、确权、办证过程中,既尊重历史,又兼顾现实,做到调查确权全面、真实、准确、合法,确保市辖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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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4 09:50
  • 2017年江苏常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市城管局起草的《常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12月12日。意见可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或992946869@qq.com,或以信函方式寄至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方立法处或常州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征求意见结束后,将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常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规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进行的建设。第四条违反水利、交通、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第五条违法建(构)筑物和设施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六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遵循属地为主、协作联动、快速处置的原则。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市、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实行综合执法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职责权限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的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的相关工作。第八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投诉和举报。第十条违法建设在房屋征收、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第二章监管与查处第十一条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或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按照职责处理或立即通报查处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发现违法建设情形的,及时抄告查处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制度,加大违法建设检查和执法力度,建立完善违法建设查处和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范围内发现在建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规划公示,或者发现违法建设的,有权予以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查处机关,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三条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在建违法建设,查处机关依据下列程序进行查处:(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二)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有其他必要情形的,查处机关报经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三)当事人继续建设的,对继续建设部分实施拆除、消除违法状态等措施。第十四条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建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查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条所称尚可采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及不能拆除的情形,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并公布。本条所称违法收入,是指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的违法建设的销售收入或者违法建设的评估价格。第十五条决定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已建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的,查处机关及时作出履行决定催告书,催告履行期间不少于五日,催告书依法送达当事人;(二)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拆除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依法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三)批准强制拆除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查处机关或其他机关(以下合称强制拆除实施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违法建设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四)强制拆除实施机关应当提前在违法建设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五)当事人不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强制拆除实施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第十六条强制拆除实施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实施强制拆除前组织制定强制拆除预案,必要时对社会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二)在实施强制拆除时,违法建设当事人是个人的,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本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实施;(三)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建设内财物搬离的,可以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并运送他处存放,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领取;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领取的,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四)制作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并全程录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七条对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拆除。第十八条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活动的出资者或者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的实际拥有者为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查处机关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和违法建设查处机关网站,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辖市、区以上媒体发布公告,要求限期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第十九条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且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一)占用绿地等进行违法建设,破坏自然资源的;(二)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内进行违法建设,危害交通安全的;(三)法律规定可以实施代履行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项违法建设形成障碍物,当事人不及时清除的,应当立即实施代履行。第二十条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费用、代履行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第三章协作与联动第二十一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国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属地镇(街道)的协作与联动。第二十二条建立查处机关与有关部门涉及违法建设相关公共信息的互通机制,及时共享城乡规划、用地、施工许可和不动产登记、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测绘等信息。第二十三条查处机关在调查核实违法建设过程中,可以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予配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第二十四条查处机关调查核实违法建设,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助认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认定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情形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规划认定意见应当明确涉嫌违法建设是否为违法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标准,以及认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对于历史遗留的情况复杂的涉嫌违法建设进行认定时,查处机关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五条查处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违法建设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查处机关应当在违法状态消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的信息抄告查处机关。第二十六条以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已经办理的,依法撤销。第二十七条违法建设或者建(构)筑物附有违法建设进行转让和抵押,申请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该违法建设查处信息的,应当依法进行查验和处理。第二十八条查处机关、征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建设行为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采用破坏查封现场、暴力等手段妨害查处违法建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负有协助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协助的,由有权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查处机关和其他协同查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设查处及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的查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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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4 09:00
  • 2017年这几种情况下开垦的荒地可以确权!
    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农民朋友们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自己开荒的耕地能不能进行确权?现在一些农民除了种植自家的承包土地之外,还会开垦一些荒地进行种植,自己开荒的土地是不是也能被确权为自家的承包地呢?如果不能确权,可就意味着将面临被回收的命运,到那时多年的努力可就白费了。不过现在农民私自开垦的荒地,也是可以被确权的,不过必须得满足这些条件。1、开垦行为得到村集体的许可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的。虽然开垦荒地和承包地同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但是承包地是农民签订了相关的承包合同所获得的合法权益,所以确权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开垦荒地要想进行确权,就必须让农民自身的开垦行为得到村集体的认可,注意是村集体而不是村委会,也就是说农民开荒的土地在经过全体村民大会进行了讨论通过或者得到了村集体大部分了农户的许可以后,就可以进行确权了,确权之后,相关的权益也将得到一定保障。2、所开垦土地不属于林地、草地及其他保护地的任何一种。现在,国家对于农村的生态保护还是非常重视的,尤其是对于林地、草地、湿地等保护地的保护,农民是允许开垦荒地进行耕种的,但是一旦农民私自开垦了这些保护地,不仅仅开垦的荒地不能被确权,还会面临回收土地以及其他类型的惩罚。3、所开垦土地不存在土地纠纷,不触犯其他农民利益。土地能够进行进行确权的前提是不存在土地纠纷,而这就意味着农民开垦的荒地必须是处于闲置状态的集体土地,并且不存在与其他农民的土地纠纷,开垦行为也不会侵害到其他农民的合法权益。否则,是不满足确权的条件的。不管是为了维持生计还是增加收入,农民要开垦一块荒地是要付出不少汗水和努力的,因此只要没有破坏农村的保护地的生态环境,没有触犯其他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将开垦荒地进行确权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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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3 13:55
  • 农村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开始下发,但这些情况农民领不到了!
    2017年国土局出台了新的宅基地政策,表示农村的房屋、宅基地要进行不动产登记了,统一给予农民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而近日,农村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开始下发,但这些情况农民领不到了!1、宅基地未经审批,农民私自建造的房屋。农民都知道,农民在农村盖房子是不能随便盖的,尤其经过土地确权以后,农民只有在农村划定区域内并且符合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才能进行确权,同样的,农民只有在经过审批的宅基地上盖的房子才能进行不动产权登记,自然农民未经审批私自在其他区域或者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也就无法领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了。2、已经在新的宅基地建了新房,但是还保留有旧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一般情况下,农民的宅基地是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的,而且宅基地确权也一户也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农民会分到新的宅基地,值得注意的一点的是,即使分到了新的宅基地,农民在土地确权的时候也只能确权新的宅基地,自然,农民也就无法同时对新老住房同时进行不动产权登记了。不过,依法继承的房屋,农民可以保留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直到房屋自然坍塌为止。3、农民在把户口迁出村集体之后在本村建的房。农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前提是农民的户口还在本村的村集体,户主还是本村的村民之一。如果农民已经把户口迁出了村集体,自然无法在本村申请宅基地,其私自盖的房屋也就无法进行不动产权登记了。不过根据最新的政策,如果农民在进行了宅基地确权和房屋不动产权登记以后,再到城里落户并进行户口迁移,是可以保留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不动产权的。总得来说,虽然上述情况下农民领不到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是只要农民的宅基地来源正当,建房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定,自然可以进行宅基地确权和不动产权登记,不用担心领不到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附农村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步骤:1、提交申请资料;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4、房屋符合当地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5、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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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3 13:05
  • 朔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发〔201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朔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朔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0日朔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有效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朔州而奋斗。(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具体以省政府下达指标为准)二、主要任务(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1)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据国家和山西省的统一部署,2017年制定我市详查工作方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包括在产、停产及关停取缔但场地尚未开发利用的企业)场地摸底调查和风险筛查,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布点;2017年结合朔州实际开展燃煤电厂汞污染、煤堆场和煤矸石堆场淋溶污染、污灌区的监测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情况和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更新调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落实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根据全省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以重点工矿企业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及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为重点关注风险区域,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根据我市以煤炭开采、电力、陶瓷、畜禽养殖为主的产业结构及有色金属冶炼、制药、制革企业分布情况,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区)全覆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3)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将土壤环境监测纳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2018年底前,市环境保护部门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具备土壤样品采集能力;2020年底前,朔城区、山阴县、怀仁县、应县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县(区)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4)利用环保、国土、农业、卫生等部门相关数据,启动市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逐步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依据各部门行政职能设置共享权限和方式,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林业局等(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政策措施。(5)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已有涉及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增加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根据国家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规定,制定配套措施。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6)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和山西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方案,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以我市应县、山阴县等省级农产品主产区为试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林业局等(7)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等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8)国土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9)国土、农业部门定期组织对各县(区)的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和质量进行统计评定,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通报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10)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11)2017年底前,朔城区、应县、山阴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行严格保护土壤环境质量,保障“米袋子”、“菜篮子”质量安全。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12)各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13)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4)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和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通过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不合理耕作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理化性质和生态系统破坏。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耕地质量的调查监测。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15)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扩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场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参加单位:市国土局等(16)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产能。牵头单位:市经信委(17)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位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的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对环保设施提标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其排放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18)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由所在地农业部门结合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以及本辖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农业部门要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到2020年,全市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委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19)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前,存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县(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20)农业部门要严格监测严格管控类耕地农产品质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牵头单位:市农委(21)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我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农牧交错区、生态退化地区,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22)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区域及周边环境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23)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中特征污染物实行强制检测,发现超标的,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1.明确管理要求。(24)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其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25)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26)2017年起,县级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27)环保部门加强污染地块及其影响区域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2.落实监管责任。(28)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推进多规融合。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29)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牵头单位:市国土局(30)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和风险防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31)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信息平台”,实现联动监管。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3.严格用地准入。(32)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得纳入用地程序。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33)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每年定期开展巡查。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34)自2017年起,农业部门组织推进盐碱地改良,在朔城区、山阴县、怀仁县、应县开展盐碱地改良牧草种植和盐碱地综合开发利用探索。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等(35)环保部门要依法严查向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36)从2017年起,涉及排放及排放汞、镉、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7年起,市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37)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等(38)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39)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40)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41)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农委(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1.严控工矿污染。(42)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2017年底,各县(区)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名单,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开展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所辖范围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43)严控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制革、铅蓄电池、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需根据国家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44)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7年底前,安监部门完成全市范围内历史遗留尾矿库的安全排查工作,并监督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委(45)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在保证尾矿库安全的基础上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局(46)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2017年起,开展重点行业涉重金属产生、排放企业全面调查,建立涉重金属环境管理清单,将重金属指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涉重金属国控企业自动在线监控的监管,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安装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数据联网。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47)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铅酸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加强企业准入申报审核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48)按计划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等(49)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50)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目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51)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2017年底前,各县(区)要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规范化工、医药、制革、电镀等行业的污泥处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局等(52)加强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除尘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53)2017年底前,对全市范围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经信委(54)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2.控制农业污染。(5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自2017年起,选择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逐步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等(56)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2017年起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地区力争实现农膜回收率达9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等(57)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继续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和改造,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干清粪和粪污综合利用三大工程。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以有机肥加工等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大力推广发展生态农业,鼓励开展特色种养业有机结合生态养殖模式。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58)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灌溉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等不符合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参加单位:市农委3.减少生活污染。(59)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无害化评估;2017年起,开展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摸底调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及时进行清理或整治后封场处理,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清理工作。牵头单位:市住建局(60)对达到服务年限的垃圾填埋场,要及时进行封场处理,并由垃圾填埋场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就封场后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开展评估监测。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61)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62)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63)继续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64)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资源化利用,在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及道路交通建设等领域开展推广利用工程示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65)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66)减少过度包装。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67)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68)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市住建局等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69)按照边调查边治理、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70)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城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住建局等(71)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耕地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2017年底前,按照山西省的统一安排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制定城市周边污水灌溉耕地、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与历史遗留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方案。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完成山西省下达的任务。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林业局、市住建局等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72)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应建立在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治理修复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受污染土壤的特征及其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修复后土壤的利用目的,科学制定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应在原址进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实行转移联单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的有害物质分析报告及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对土壤开挖、运输过程中环境污染采取防控措施,严禁将受污染土壤随意倾倒。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并向社会公开。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维护、运营修复设施。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严格落实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治理修复责任不落实、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5.落实监督目标任务。(73)2017年起,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部门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按规定时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2018年起,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的督导检查,配合省政府对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三、保障措施(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1.强化政府主导。(74)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对县(区)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实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75)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需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科技支撑及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等工作。市县财政统筹相关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76)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融资和补偿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77)落实国家和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78)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等(79)积极争取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根据土壤污染分布情况,按照省环保厅的安排部署,积极争取在我市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2.发挥市场作用。(80)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81)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82)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83)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并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参加单位:人行朔州中心支行等(84)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将土壤修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二)突出土壤监管重点,全面强化执法力度。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85)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朔城区、山阴县、应县和怀仁县等产粮(油)大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县(区)城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工业园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制革、铅蓄电池等涉及危险废物、重金属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重点行业企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安监局等(86)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部门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市、县各级环保部门每年按规定的比例对辖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污行为的环境专项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公安局等(87)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88)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市、县级环境执法单位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环境执法装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尽快形成执法能力。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2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增加在环境应急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置的内容,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2.依法办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案件。(89)依法惩处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妥善办理因拆除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制革等污染设施,以及因处置工业废物、回收储运废弃农膜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妥善办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加大对污染土壤行为的追责力度。考虑土壤污染历史成因复杂和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探索研究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标准等方面的认定规则。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三)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引进与推广。(90)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扶持,探索开展朔州市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分布规律,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地方病等方面基础研究。积极参与全省土壤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研究,梳理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污染场地的生物修复、原位稳定固化等修复技术,重金属污染耕地的植物修复、原位钝化等修复技术。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比选适合于我市土壤修复治理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林业局等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91)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局等(92)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相关企业的技术服务能力、运营管理水平、综合信用、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1.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93)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逐年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94)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任务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会商,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保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3.落实企业责任。(95)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等4.严格评估考核。(96)实行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朔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3个月内,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市人民政府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97)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环保局等(98)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民检察院(二)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1.加强社会监督。(99)推进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县级以上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要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2.引导公众参与。(100)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3.推动公益诉讼。(101)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逐步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4.开展宣传教育。(102)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广播电视台、市经信委、市粮食局、市科技局、朔州日报社等我市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为建设美丽朔州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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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3 09:29
  • 2017年石家庄关于推进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11月13日,石家庄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表明,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要立即启动搬迁改造工作,并按照时限要求全部完成搬迁改造工作。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要按照《河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统计表》确定的时限要求,加快审批进程,主动协助、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附原文内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推进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关于推进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调整石化化工产业结构,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居民的安全环境风险,促进石化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谐发展。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指导作用,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激励、组织协调,为企业搬迁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搬迁改造。企业主体,多方联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项目建设、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主体责任,积极实施搬迁改造。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二)工作目标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要立即启动搬迁改造工作,并按照时限要求全部完成搬迁改造工作。二、主要任务(一)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督导相关企业编制具体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改造范围和目标、实施进度、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责任落实等。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严谨评估并认真监督企业执行。2017年11月底前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相关企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报送市发改委、市安委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要按照《河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统计表》确定的时限要求,加快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减轻搬迁改造企业负担;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主动协助、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对搬迁改造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三)加强企业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力度。搬迁改造项目承接地要加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力度,及时组织对企业竣工项目进行安全验收,并加强投产后的安全、环保日常监督。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批和土地、选址、环保、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在已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区域新、改、扩建石化化工项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四)搞好场地治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指导搬迁改造企业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搬迁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程度,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确保土地再开发的环境安全和无害化利用;根据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规范有序推进腾退土地的治理和再开发。因实施搬迁改造造成企业所在区域土地利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相关规划的,所在地政府要依法组织修改相关规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参加的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负责同志及联络员,于2017年11月底前将成立机构情况及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报送市搬迁办、市安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省市之间、市县之间、部门之间协调联动,逐步构建省级组织推动、市县具体负责、企业自主实施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强大合力。[市搬迁办、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二)加大资金支持。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资金支持方案,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给予土地收益、贷款贴息等资金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强对金融投放的指导和咨询服务。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搬迁改造。[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配合](三)保障土地供应。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退出的国有土地,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改变用途需由政府收回的,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做好场地修复的基础上,经依法批准后,可用于发展三产。支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上依法依规进行转型项目建设,并在土地使用政策上给予支持。[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四)严格市场准入。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石化化工行业准入标准及区域禁限批政策,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环境标准,以及节能节地节水、质量和安全等准入条件,严把项目准入关。指导督促相关企业以搬迁改造为契机,推进技术创新,调整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条,促进节能减排,确保安全生产,实现绿色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认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鼓励公众、行业协会和同业企业积极参与搬迁改造企业违法行为举报。加强舆情跟踪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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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3 08:52
  • 建平县住宅用地2017—2019年三年滚动计划
    建政办发〔2017〕54号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住宅用地2017—2019年三年滚动计划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平县住宅用地2017—2019年三年滚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9日建平县住宅用地2017—2019年三年滚动计划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7〕80号)要求,为促进我县房地产用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部署,做好控房价、稳市场、防风险和去库存相关工作,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现状,制定住宅用地2017—2019年三年滚动计划。一、编制目的住宅用地2017—2019年三年滚动计划是以相关规划为导向,以住宅用地需求为基础,加强住宅用地的空间统筹,对住宅用地供应的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时序和方式做出统筹安排,通过住宅用地三年滚动计划主动参与宏观调控,合理优化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供应规模从前三年住宅用地计划供应和实际供应对比情况来看,我县住宅用地年平均计划供应量为64.95公顷,实际年平均供应16.38公顷,土地供应充足。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合理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围绕建设生态县的核心任务,深入实施“五个一工程”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住房用地需求与市场形势,特别是受房地产市场需求形势下滑影响,综合考虑在2017年计划供应量29公顷基础上,2018年、2019年下行调整到20公顷,下降率30%左右。确定我县2017—2019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为69公顷,年平均供应23公顷。三、供应布局以旧城区改造、新市镇建设为抓手,加快城镇扩容提质,坚持重大基础设施优先原则、重点地区优先发展原则、产业引导与空间聚集原则。我县2017—2019年住宅用地供应主要布局在县旧城区和新市镇及部分乡镇。四、计划安排建平县住宅用地2017—2019年计划供应总规模为69公顷。2017年建平县住宅用地计划供应29公顷,占三年供应规模的42.03%。五、发展策略与措施(一)加强住宅用地的空间统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三年滚动计划以相关规划为导向,以住宅用地需求为基础,加强住宅用地的空间统筹。计划实施应立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二)强化供应管理,稳定市场预期。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按计划分批推出,实现住宅用地供应稳定、均衡。土地供应时应进一步采取措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减少流标流拍,避免异常高价地,稳定市场预期。(三)逐步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引导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结构。合理优化住房及建设用地规模,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逐步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六、落实机制为做好控房价、稳市场、防风险和去库存相关工作,切实落实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要求,要根据2017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施情况,结合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开竣工情况、土地储备情况、年度房地产市场状况、土地市场需求情况等,及时滚动编制下一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七、期限范围本计划适用范围为建平县行政辖区,适用年限为2017—2019年。住宅用地相关的各项计划,应与本计划相协调。八、实施解释本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进行调整。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附件:建平县住宅用地2017—2019年三年滚动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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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2 10:00
  • 2017年柳州市又有1524户家庭将获租房补贴,快看看有你吗?
    11月20日,柳州市住建委发布《2017年柳州市第一批、第二批新市民租房补贴申请家庭名单公示(二)》,公示了本次1524户家庭拟将获得新市民租房补贴。据了解,2017年9月15日及10月13日,柳州市分别开展了2017年第一批、第二批次新市民租房补贴申请工作。自2017年10月23日至11月20日止,全市已有1524户家庭提交新市民租房补贴申请材料。柳州市住建委表示,为加快本次申请审核效率,按照“申请一批、受理一批、公示一批”的原则,现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及《关于开展柳州市2017年第一批次新市民租房补贴申请工作的通知》(柳建保字〔2017〕24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市民如有异议,请在2017年11月26日前向柳州市住建委提交署实名的检举材料,检举人受法律保护。联系地址:八一路77号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科,邮编:545001,电话:2809430。附:·2017年柳州市第一批、第二批新市民租房补贴申请家庭公示名单(二)2017年9月15日及10月13日,我市分别开展了2017年第一批、第二批次新市民租房补贴申请工作。自2017年10月23日至11月20日止,全市已有1524户家庭提交新市民租房补贴申请材料。为加快本次申请审核效率,按照“申请一批、受理一批、公示一批”的原则,现根据《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及《关于开展柳州市2017年第一批次新市民租房补贴申请工作的通知》(柳建保字〔2017〕24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市民如有异议,请在2017年11月26日前向我委提交署实名的检举材料,检举人受法律保护。联系地址:八一路77号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科,邮编:545001,电话:2809430。附件:2017年柳州市第一批、第二批新市民租房补贴申请家庭公示名单(二)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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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2 09:13
  • 2017郴州市新政:以新宅基地置换原宅基地、宅基地互换等方式进行古民居合理利用
    2017年10月1日起,郴州市开始推行一项新政策:《郴州市古民居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郴州市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提供法制保障。该政策将在郴州全市范围内施行,包括苏仙区、宜章县、桂阳县等。《办法》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以新宅基地置换原宅基地、宅基地互换、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到古民居的合理利用中;鼓励金融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民居利用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古民居利用项目贷款贴息。但是不得使用古民居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或者擅自改变古民居用途。以下为《办法》全文:郴州市古民居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民居保护,继承郴州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郴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郴州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建于1911年之前,具有湘南传统地域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包括民宅、祠堂、牌坊、亭、台、廊、楼、阁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其保护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古民居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加强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古民居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古民居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古民居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统筹解决古民居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保护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旅游资源的调查、规划、开发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文物、房产等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古民居的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民政、林业、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民居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古民居保护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古民居的保护措施;(二)完善古民居配套基础设施;(三)合理开发利用古民居资源;(四)落实古民居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古民居保护工作;(六)依法制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古民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古民居保护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做好古民居保护的宣传和巡查工作;(二)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居)民按照古民居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古民居;(三)对损毁严重的古民居进行登记,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民居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四)根据当地古民居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古民居的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五)劝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章认定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古民居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第九条古民居的认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根据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认定古民居:(一)一级古民居:整体结构保存完好,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湘南地域特色明显;(二)二级古民居:整体风貌保存完好,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湘南地域特色明显;(三)三级古民居:本体保存较差或者残损严重,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湘南地域特色明显。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开展古民居调查;对本行政区域符合古民居认定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告知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依法承担的古民居保护责任,在征得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同意,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交由同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后,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在十五日内审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书面要求认定古民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后,按照前款规定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古民居认定工作的文件和资料。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批准认定的古民居纳入古民居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纳入古民居保护目录的古民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样式,设置保护标识,实行挂牌保护。禁止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将古民居保护名录的古民居范围纳入禁止或者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并将古民居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古民居保护作出具体安排。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民居调查认定情况和古民居保护名录,组织编制全市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县市区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禁止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第十七条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古民居保护的原则、内容、要求;(二)古民居保护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三)划定古民居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明确建设控制要求;(四)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方案;(五)古民居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和规划;(六)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第十八条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规定下列对一级古民居的控制建设要求:(一)一级古民居保护范围内,除古民居保护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二)一级古民居建设控制区,除前款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以及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和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现有工业项目应当逐步退出。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的具体界线,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古民居建设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古民居保护规划,并与区域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占用古民居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二十一条古民居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古民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古民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三日内反馈意见。第二十二条古民居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应当承担古民居本体保护责任,主动履行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义务。古民居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不明的,由古民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履行古民居本体保护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古民居本体保护的技术指导、培训和信息等服务,引导、支持古民居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履行古民居本体保护责任。第二十三条古民居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承担古民居本体保护责任,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古民居保护补助。古民居保护补助发放前,古民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古民居保护协议。第二十四条古民居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尽量运用原材料、原工艺,保持原结构,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第二十五条接受政府补助的一级古民居、二级古民居,其本体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十六条古民居本体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保护工程,应当适当吸纳本地传统工匠参与,可以优先选择具备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第二十七条古民居本体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属于一级古民居的,不改变立面、结构体系、空间格局和内部装饰;(二)属于二级古民居的,不改变立面、结构体系、基本空间格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三)属于三级古民居的,不改变主要立面、主要结构体系、主要空间格局和有价值的建筑构件。第二十八条一级古民居、二级古民居实施原址保护;实施迁移的,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第二十九条一级古民居、二级古民居的迁移与复建应当编制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收集工作,落实古民居构件、建筑材料保管措施。一级古民居、二级古民居的迁移与复建工作应当同步进行,并主动邀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第三十条古民居有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古民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得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同意后,古民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古民居抢修方案,对有损毁危险的古民居实施抢修,所需费用由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承担;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给予适当抢修补助。第四章利用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古民居利用工程,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古民居的合理利用,探索不同类型的古民居合理利用的途径。古民居合理利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利用古民居资源,研究开发特色民俗文化项目,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第三十三条古民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依法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以新宅基地置换原宅基地、宅基地互换、合作入股等方式,实行古民居统一利用。一级古民居、二级古民居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宅基地。第三十四条非国有一级古民居、二级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签订古民居征收意向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征收报批程序;古民居征收依法获得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土地出让,竞买人在参加竞买时应当提交古民居保护利用方案。非国有一级古民居、二级古民居征收后出让的,不得使用古民居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或者擅自改变古民居用途。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愿出资,与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签订协议,参与古民居的利用。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可以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民居利用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古民居利用项目贷款贴息。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古民居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对古民居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经动态监测、年度评估认定古民居受到破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古民居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责任主体发出警示;因开发利用造成古民居破坏性影响的,应当发出濒危警示。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四十一条古民居保护经费可以用于古民居古民居保护补助、抢修补助、古民居利用项目贷款贴息。古民居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古民居保护经费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政府补助的一级古民居、二级古民居,其本体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保护工程设计方案,不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补助资金。第四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开展古民居调查、认定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设置保护标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编制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确定古民居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的具体界线并向社会公告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征求意见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与申请人签订古民居保护协议的;(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制定古民居合理利用具体实施方案的;(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开展动态监测、年度评估工作的;(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进行警示或者濒危警示的;(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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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11-2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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