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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最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哪些修改?什么时候实施?
    近几日,朋友圈热议的话题就是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内容的下发,有网友也提问关于2019最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哪些修改以及什么时候实施等相关问题,土流网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如下:一、2019最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做了哪些修改?1.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一: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制度农民伯伯都知道以前在农村只有两权,分别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国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一个土地经营权,所以现在在农村土地是实施三权分置制度的,这三权分别指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以后不再是两权啦,这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新权利。新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有哪些新规定呢?一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介绍;二是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三是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相关登记制度;四是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五是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相关制度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农民可以放心的把土地流转出去,然后又可以进城赚钱。2.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二:农民在农村没有土地就失去一切?现在很多人都进城打工,但是又担心自己的土地,有的农民觉得把土地流转给承包户就以为着失去了土地,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关于这一问题可以彻底打消农民们的这种念头。农业农村部孙邦群明确给出了大家答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属于物权。所以从这点可以了解到不存在你把土地流转出去之后就会失去土地,所以农民朋友别再有这样的想法啦,国家实行土地流转也是帮助农民致富。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三:农民进城以后,土地怎么办?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政策的推动,很多农民开始在城市买房并且落户,但是这中间会涉及到土地问题,关于农民进城以后土地会不会被回收,每年都会有有网友来提出修改问题,在这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做出了明确的答案,规定了农民进城以后国家会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产权,地方政府不得把退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城市落户的条件,其中新法也规定了在承包期间内,承包落户进城落户的,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交回发包方,如果不交回发包方的国家也鼓励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对于农民进城落户之后土地怎么办做出了这样的决定也是给他们吃上一颗定心丸,不用再担心土地会被无偿收回。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四: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在农村一直就有男女不平等的思想,特别是父母生了两个女孩的,两个女孩都嫁出去了,这时候有些村委会就会收回土地,这次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相关规定,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殊保护。(1)一是规定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妇女在家庭里面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不能出现你是女性就不能拥有这项权利的说法。(2)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也就是说如果你家里进行土地确权发证的时候妇女名字可以加在确权证书上面的,你是有权利的。(3)三是外嫁女土地问题得到解决,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外嫁女娘家的土地不能收回,如果在婆家没有分到土地,娘家的土地更加不能收回,如果有遇到被收回情况的,可以走法律程序的,因为最新从土地承包法是做出有关规定的。(4)四是在农村地区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以上4点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一些内容。二、2019最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什么时候实施?据了解,2019最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在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关于土地承包法在1月份开始就要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实施,这次新修改的土地承包法落实了土地承包权三权分置政策长久不变,更加进一步的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2003年3月1日下发的土地承包法有些内容没有修改,大家如果有需要的最想版本的话可以子啊土流网找到最新版全文。总结:以上内容就是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重点内容以及实施时间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农户朋友。本文内容综合于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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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2 17:13
  • 2019年最新版《土地承包法》全文,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全文如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五节土地经营权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节土地经营权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第四十三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第四十四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五十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五十一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五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三条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第六十七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第七十条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关于“三权分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关于“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精神,以及与民法总则、物权法、农业法等法律相衔接,草案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二)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此,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第一条、第六条)(三)关于承包地的个别调整实践中,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草案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第十条)(四)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规范性文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都可以向金融机构抵押担保融资。鉴于实践中抵押担保融资的情况复杂,操作方式多样,加之各方面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认识分歧较大,草案使用了“融资担保”的概念,包含了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情形,既解决农民向金融机构融资缺少有效担保物的问题,又保持了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致性。草案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二十四条)(五)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草案增加了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定。鉴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此,草案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可依实践发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规规范。(第二十三条)(六)关于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为此,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适时调整留出了空间。(第九条)(七)关于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借鉴一些地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做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第七条)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目前,一些地方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土地承包关系等因素,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性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又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条件,为解决实践中的急迫需要并与草案第二条相衔接,草案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第三十一条)此外,草案还就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建立承包地统一登记制度等作了规定,对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款作了文字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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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2 08:40
  • 青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两证合一了吗?
    自2015年自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入实操阶段,它的展开将为房地产税的征收起到基础性作用,并推动遗产税、物权保护等一揽子制度改革。那么青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两证合一了吗?一、青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两证合一了吗?青岛是第一批展开不动产登记的城市,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不动产证”的外页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外,在其右上角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内页内容规定了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以万元/平米为单位)。众所周知,“房产证”的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并无其它内容,房产证的内页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二、青岛启动不动产登记远程服务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的支持下,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日上线启用青岛市不动产登记金融远程服务平台,提高市民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的便利程度,并探索借助该平台降低金融风险。据介绍,目前,共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等7家主要商业银行进入该远程服务平台,涉及130家网点,覆盖青岛全域。下一步,设施设备、人员等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均可入网使用该平台。随着平台启用,市民前往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银行通过网络就可以帮助市民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市民不需要像以往一样再前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解决市民“来回跑”“多地跑”问题。目前,市民可在银行“线上办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包括预告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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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1 02:23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说明这个合同无效,那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如何处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和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于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二、村委会有权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没有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其没有权利对外承包土地,即处分农村土地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另外在村委会以其他方式对外承包农村土地的,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即两方承包土地的条件相同时,村委会应该首先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村村民,保障本村村民的优先承包权。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村委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农村土地,故该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被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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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1 02:06
  • 农村耕地怎么办土地使用证?
    有人咨询:“农村耕地怎么办土地使用证?”,下面我们就来针对这一问题做个解答。一、农村耕地怎么办土地使用证?一般来说农民耕地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土地使用证,所以都是对耕地称呼的是农民土地承包制度,只有盖楼或其他用途时才向土地部门审批,审批获准后,才发给土是使用证。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去哪儿办?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记、审核、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具体流程:(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2、提交哪些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怎么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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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1 02:04
  • 哪些项目需要办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哪些项目需要办土地使用证?一、哪些项目需要办土地使用证?只要土地是出让(买卖)、划拨的就要办理土地证,其中转让土地的只需土地证变更,租地有土地证,不用再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2、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3、备注。4、变更记事。5、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二、如何办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相关内容);负责用地预审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2、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规划图(省级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作为报批必备件;市、县级项目,一般在进行预审现场踏勘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提供)。3、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蓝线或红线图)。4、建设用地单位向有权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5、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论证意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相关材料和听证会纪要。7、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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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1 02:00
  • 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贷款吗?需要哪些手续?
    我国将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类型,而针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业、公民个人等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团体,还是个人只享有使用权,而拥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形式,那么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贷款吗?需要哪些手续?一、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贷款吗?不能,需要补办土地使用证。如果是通过合法合规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1、土地使用权贷款是房产开发商通过自有的资金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取得的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后获得贷款的,这是房地产公司融资贷款的主要方式之一。2、集体土地就只有经县级土管部门登记过的集体荒地、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使用土流普惠金融(了解详情请点击:https://m.tuliu.com/finance/zt?channel=000023),农户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从信贷额度的申请、支用到后续还款全部在线上完成,实现农民足不出户即能享受“7*24小时”的贴身信贷服务。二、土地贷款需要哪些手续?而要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话就要按照以下的流程走:(1)提交身份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所需要提交审核的一切材料进行贷款申请;(2)将申请提交给银行后,银行会对要抵押贷款的土地进行专业一个评估,在评估后会出具一份详细的评估报告。然后再进行审核,审核过告知借款人最终结果。(3)若是审核批准通过了就会签订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办完手续后银行的贷款就会下发至借款人的账户了。购房者在购买新房后,拿着房主身份证、土地证、房屋购买合同、房产证和契税发票等资料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待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核实后,就会进入审批流程,然后5个工作日后,购房者就可拿着身份证前往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登记费后即可领取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办理通常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窗口,如果是在乡镇,则将资料提交给所在乡镇的国土资源分局、所,由他们收件办理。当然,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也会帮购房者办理,但一定要注意,如果办理不了,则你的房屋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以免后期给自己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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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1 01:58
  • 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补办房产证吗?
    有网友发帖询问:“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补办房产证吗?”,其实现在很多地区都已经实现了土地证与房产证“两证合一”,统一颁发的是不动产权证书,那么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补办房产证吗?一、没有土地使用证能补办房产证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没有土地使用证,就是违章建筑,不能办理房产证。二、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情况怎么办理不动产登记?1、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由单位提供资料统一办理工作人员介绍,这种情况大部分属于企事业单位在为职工办理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时仅办理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证,市民如属于这种情况,应马上联系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所占土地的单位,由单位提供如下资料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1)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2)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批复或通知(3)土地证原件及档案(单位的土地总证)(4)地籍调查表及土地总证测量图(土地证为手工版的老证需提供)(5)房产证原件(个人)(6)身份证明(包括产权人和受委托人、单位法人)(7)购房花名册(由单位提供)(8)分栋测量图、房产总证或测量报告(9)房产分户测量调查表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10)购房协议(11)其他资料(如属于改制企业则提供相关文件等)2、商品房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由开发商与业主共同提供资料这种情况大部分属于开发商先为业主办理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证,需要开发商到国土部门申请出让地竣工验收合格后会同业主提供如下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1)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2)身份证明(包括产权人和受委托人、开发公司)(3)委托书(4)土地竣工验收表、土地竣工测量图(5)购房花名册(由开发商提供)(6)土地总证原件及档案复印件(7)房产分户测量调查表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8)土地分栋测量图、房产总证或房屋测量报告(9)房产证分户原件(10)购房合同、契税发票工作人员建议,遇到这种情况,市民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最好首先到国土局档案馆查询一下房屋所占土地的情况,具体原因是有个别小区在以前办理土地分户证时,已收回了单位或开发商的土地总证,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市民查询后则不需要提供土地总证原件。3、个人自建房个人自建房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能办不动产证吗?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属于个人自建的私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市民需要带上建房时国土、规划的批准手续,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预约测量现场踏勘,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将根据现场踏勘的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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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1 01:56
  • 买房子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如何操作?
    土地使用税,属于地税的一种。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买房子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如何操作?一、买房子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因此买房子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二、缴纳土地使用税如何操作?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分为三个步骤:先是土地税源信息采集,再进行应税信息维护,最后系统根据应税信息情况智能化生成本期应补(退)税额,纳税人确认后完成申报并扣款。所需资料: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3份。2、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3份,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三、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申报土地使用税的途径有很多,尤其是在网上申报土地税来说,注意点是较多的。1、过去已存在税源信息,自动迁移到税源信息数据库当中。如果纳税人需新增税源信息或者变更已有税源信息,则需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税源信息维护的新增或变更。建议纳税人于2017年3月份征期之前,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税源信息。2、纳税人在网上办税系统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只需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优化版)、《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优化版),替代过去的《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不再使用。3、纳税人在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申报时,需对纳税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如发现税源信息有误,及时与当地地税机关联系,到征收大厅进行修改。4、在网上办税系统申报时,纳税人只能申报当期报表,如果出现往期未申报情况,当期报表无法进行申报,纳税人需尽快到当地征收大厅进行往期申报后,才可以申报当期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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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1 01:53
  • 楼房土地使用证怎么更名?
    在购买商品房之后,如过涉及到转让,就会出现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者变更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楼房土地使用证怎么更名?一、土地使用证更名需要哪些程序?土地证更名需履行“申请-受理-踏察-审批-登记-发证”共6道程序,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业务窗口提供申请书,由买卖双方当场填写)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土地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业务窗口提供,买卖双方现场签字)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新产权证)5、转让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具体来看: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过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二、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关系两证应该是统一的,可持相关资料去做变更。现实操作中,大多业主手中只有房屋产权证,但如果国土证在业主自己手里的话,应该一致,否则会影响房屋出售。只有拥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称之为现房。按国家销售“现房”的规定,已经盖好的房子,不等于是“现房”,已经有人入住的房子也不等于是“现房”,而已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才叫“现房”。这种现房销售已不再需要“销售许可证”,而是要查看“房产证”,签合同也不是必须使用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购买这种房子,对购房人有利的是可以做到眼见为实,但购房人的眼光可要敏锐点儿,千万别心血来潮,买错了“现房”比买期房更容易使自己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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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1 01:47
  • 拒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后果?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比较常见的一个税种,它由使用土地的个人或单位缴纳,关系到人们生活的很多方面,那么拒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后果?拒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后果如下:1、企业不交土地使用税最严重会有按《税收征管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相关法律规定: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总的来讲,纳税是每个公司应尽的义务,个人或单位使用国家的土地,应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如果个人或单位拒不缴纳土地使用税,会被收取一定的滞纳金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或单位就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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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1 01:37
  •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是怎样的?
    公司企业在寻找场地时需要租赁房屋,那么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是怎样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房屋位,面积m.2.房屋产权为甲方所有。第二条租期1.租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2.租期届满,甲方若继续出租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第三条租金1.房屋租金为每年元,每年付一次。2.签订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押金元,合同期满甲方退还乙方。3.租期内未经协商一方不得变化租金。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保证房屋符合质量标准,能用于正常办公,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2.甲方应于租期开始前将房屋交予乙方,延迟交付应承担违约金。3.甲方保证房屋证件齐全真实,无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因出卖、抵押等产生的房屋权利纠纷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赔偿损失。4.甲方负担支付房屋物业费用。5.甲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提供供暖、供水、供电、电话、网络、消防设施,对自然损坏应及时进行修理。6.房屋或其内设施非因乙方故意或使用不当而损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3天内进行维修,若超过3天未维修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若乙方自行维修甲方应承担费用。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及时足额缴纳房租,若超过一月未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改造房屋须经甲方同意。3.乙方因工作需要并经甲方同意方可对房屋进行装修。4.乙方自行承担水、暖、电、网、电话费用。5.乙方保证对房屋进行办公用,不进行违法活动。6.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因故意损坏或使用不当应承担修理或重换责任。7.租赁期内甲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8.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则应自行搬离,但甲方应给予7天搬迁时间。第六条任何一方若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月通知对方。第七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如政府拆迁、地震造成房屋损坏双方互不负责,本合同自动解除。第九条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应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中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他条款效力不受影响。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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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1 01:06
  • 公司房产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国家赋予我们土地的使用权,我们能够运用土地来进行相关事务或者是项目的建设,但是我们也是需要对该土地的使用进行相应的缴纳费用的,那么公司房产土地使用税是什么?一、公司房产土地使用税是什么?这里要交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收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企业只要有属于自己的房屋(企业产权房),都要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注意事项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4、注意变更申报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要求纳税人进行税源明细信息变更申报。变更申报的情形包括:(1)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4)土地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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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1 01:05
  •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那么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有哪些内容?这个各省市出台的政策不一,以湖南省为例。为规范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地提供。(二)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交工作。(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实验,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处理临时用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六)临时用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国土、林地(占用林地的)审批的相关规费等费用。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一)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指施工驻点、施工便道、拌合场、预制场、取、弃土场等。(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进行选址、勘测后,将临时用地平面图(需核准名称)标注在用地及拆迁用地图上,同时将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数量、土地类别、土地所属乡(镇)、村、组等填写《长韶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申报表》(附件2)。经乡(镇)和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确认,由监理处、工作站、长韶娄公司协调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持申报表返回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等手续。2、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地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需与县市(区)协调指挥部正式签订使用临时用地的协议,并按照协议的要求支付使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就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3、占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的,施工单位还需向业主报送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承诺函,并提供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方案(包括可行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收集管理方案),复垦方案要同时报所辖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认可,并按规定交纳复垦保证金。4、施工单位完成临时占用耕地的复垦工作后,需经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部门按经国土管理部门审批认可的复垦方案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凭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及国土部门同意验收合格的证明退还复垦保证金。若施工单位临时使用的耕地复垦后经验收不合格或未对临时占用耕地进行复垦的,由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复垦经费从施工单位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业主将从施工单位质保金或工程计量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相关协调指挥部,若地方协调指挥部未及时复垦造成的后果,施工单位和业主方不负任何责任。三、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一)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的数量以工程设计数量为准,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进行控制。由于工程需要,需超设计使用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处报工作站核准数量,并经公司协调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报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办理用地手续。(二)若使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的,要对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集中堆放管理,以便于以后用于土地复垦、绿化和重新造地用土,以缩短耕地熟化期,提高土地复垦质量。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除临时用地上的废弃物,平整土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三)长韶娄高速公路是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为三年。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施工单位必须在使用临时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或林地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经处罚后补办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复垦要求(一)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使用期满后必须进行复垦,复垦完成后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村组验收,验收合格后则退还复垦保证金,对于不能和不愿复垦的预制场、弃石、弃渣场等,原则上按占用地征用标准减去使用期间的补偿费后的差价部分交由县(区)指挥部组织复垦或作其它处理。(二)临时用地复垦应当因地制宜,实行综合整治,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有条件的应尽量复垦成耕地或其它农用地。(三)临时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如有水土流失,造成当地群众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四)凡通过了当地乡(镇)村、组同意,可以不需要复垦的施工便道、拌和场、承包人驻地等必须由乡级政府出具证明可以不予复垦(视为已复垦)。本规定由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如省人民政府对临时用地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推荐阅读:临时用地有哪些种类?临时用地由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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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1-01 00:59
  • 非法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什么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属于个人或者的单位的财产,有凭借土地取得合法收益的权利。由于集体土地,即使是土地使用者,也是不得将土地非法转让给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那么非法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什么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4、《土地管理法》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5、《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6、《土地管理法》第57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7、《土地管理法》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8、《土地管理法》第6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9、《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0、《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1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3)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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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2-31 23:59
  • 房子只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卖吗?
    我们知道在房子进行转让时是需要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的,那么如果房子只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卖吗?一、房子只有土地使用证可以卖吗?只有土地证意味着没有房产证,那么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买吗?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从国家法律政策来说,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绝对不允许交易的,因为根据我国律法规定,房子买卖必须以过户为准,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难道房产证没到手,房子就不能交易了吗?当然不是!房产证没到手也要分为几种情况:1、购房初期,还未办理相关手续购买房屋也是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手续办理的,像这种情况其实就是开发商现在还没有去到房管局备案,这种情况基本上也就是办理房产证时间的问题了。房屋买卖的双方就可以直接去到开发商那里来办理合同的转让,接下来的事情就跟购买新房一样,到房管局去备案就写买方的名字就可以了,银行的按揭也是买方他们去办理即可。2、还贷期间,没有交房如果房屋还在还贷期间,还没有交房,可以让卖方将银行的贷款还清,卖方拿着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后去房管局拿出正在抵押合同,开发商带着合同和注销备案登记表去房地局办理该房屋的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由买方和开发商签署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到房管局重新备案。3、房屋本身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证有的房屋由于其本身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购房者在入住后也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建议购房者们不要购买这类房屋,由于没有产权证那么将不能贷款、不能过户、也不能办理公证,那么签署的协议合同也是无效的。二、交易注意事项1、风险大房产证是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明,房产证没有到手,始终不能证明该房屋是属于自己的,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在交易时风险比较大,买方和卖方都应谨慎。2、明确违约责任如果买卖双方确实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证书,双方应对该房产进行详细了解,明确房产证何时能拿到,并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标准,同时也要有心理准备。3、尽量降低风险房产交易涉及到的资金数额比较大,对买方来讲,降低风险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取得房产证之前,尽量少交房款;二是应先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这样法律会向购房者倾斜。4、房价波动在没有办理房产证过户的这段时间内,可能由于一些原因会造成房价的波动,买卖双方应约定违约金标准,以避免房价波动较大时,一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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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2-31 23:55
  •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清算时应避免哪些误区?一、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避免哪些误区?1、按照预征率申报。即:当期销售收入×预征率=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2、按照项目清算的实际税负率进行申报。即:(已清算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已清算项目销售收入)×当期销售收入=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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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2-30 10:53
  • 批而未供土地如何处置?自然资源部就有关问题作出最新回答!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那么批而未供土地如何处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最新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原批准机关同意撤回的,批准文件不再执行。二、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区、市)已批准实施方案的,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未批准实施方案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报批工作,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需要用地调整的,由各省(区、市)规定。三、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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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2-28 09:07
  • 湖南首个线上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经营权在望城竞拍
    土流网给力流转:田心坪村2000亩好田获好价“700、710、720、730……”随着土流网农村土地拍卖师最后一槌定音,12月26日,湖南省望城区乔口镇田心坪村2380亩土地的经营权最终落定。好地获好价,7个地块分别被全国各地赶来的的竞拍者分别以优价成交,最高成交价达730元/亩。“中国互联网农村土地流转第一网”土流网与“全国都市休闲(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第一镇”乔口镇强强合作,举行了此次“田心坪村土地经营权竞拍”活动,这标志着湖南首个线上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经营权在乔口成功竞拍。田心坪村好田期待好流转产生好收益“长沙十万户,乔口八千家。”地处湘江之滨、洞庭湖畔的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地缘优势明显,地处三地四县(长沙市望城区、长沙市宁乡市、岳阳市湘阴县、益阳市赫山区)交界处,是湘阴、益阳北向湖南省会长沙的必经之路,也是承接三地四县人流物流资金流的桥头堡。田心坪村是乔口镇的农业大村,地处乔口镇中心地段。全村拥有耕地面积5273亩、园林面积1917亩、水面2008亩、林地575亩,其他土地5515亩。此次流转的8个地块2000亩水田土质肥沃、排灌方便、保水保肥性能好、土壤耕作层达20~30厘米,是真正的良田。“田心坪村‘姓田’,田地资源非常丰富,但原来农户分散经营,好田没有产生好收益;即便是近年来流转了一小部分土地,好田没有获得好租金。”乔口镇党委副书记、田心坪村党总支书记舒鸥介绍,此次竞拍的土地原来8成是承包农户自己用来种植水稻,比较效益偏低,如果扣除人工成本,几乎不赚钱;后来自发流转了一部分田地,但租金价格平均只有五六百元。一方面分散经营不赚钱,另一方面要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在这种形势下,乔口镇决定利用今年成立田心坪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之际,将合作社收储的部分水田拿出来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让好田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得以规模化流转、标准化生产,让好田产生好效益,承包农户得到好租金、拿到高分红。土流网竞拍给力大流转激活大产权“乔口一条鱼,吃火一座城。”鱼米之乡、乔口渔都是长沙的一张名片,反映出乔口作为全国都市休闲(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第一镇的独特吸引力。近年来,乔口镇特种水产养殖业获得长足发展,农业产业项目方兴未艾,鱼虾、珍珠、闸蟹、黄鳝等名优特水产养殖业逐步成长为乔口镇主导产业;优质稻种植、牲猪养殖、休闲农业等蓬勃发展,农业产业结构正在不断优化。“今年我们镇里其他村也举行过一次竞拍,但上次竞拍是由综合性竞拍公司负责,重在竞拍过程,缺乏配套服务。”经过上次竞拍的尝试后,舒鸥还是想找一家全国性、专业性、服务性的公司进行合作。作为中国互联网农村土地流转、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先行者,截至目前,土流网线上挂牌土地已经达到4.35亿亩,累计成交土地1.12亿亩;而且土流网已经在全国发展了523家线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构成了线上线下“双线”运作和提供土地评估、土地发布、土地交易、土地金融等全程服务的市场化运营体系。当乔口土地遇上土流网,就产生了连锁的化学反应。“这不仅仅是为田心坪村创新举行的一次竞拍,也是为地方主动对接的一次招商引资,更是为乔口镇乃至望城区盘活全域乡村资产的一次尝试。”土流网CEO伍勇认为,土流网竞拍给力乔口农村土地大流转、有利力促进产权大激活。第一步是做好此次竞拍工作。作为此次全程负责田心坪村土地经营权竞拍工作的土流网,首次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网上竞拍系统及相关线上线下资源投入竞拍。为了全程全力做好此竞拍服务,在跟地方政府进行详细沟通、了解招商需求的基础上,利用以土流网为主、包括农交网、土流网招拍挂网、农村产权交易网、土流网APP等媒介资源在内的线上宣传体系,结合全国500余家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线下实体机构,共同发力,开展宣传推广,筛选合适的客户或企业;然后,组织招商项目推介会,确定落地企业,对土地流转、招商引资等全过程督导,为土地流转、交易鉴证、招商落地等提供综合服务。第二步是做好农村产权配套服务。伍勇表示,只要地方政府有诉求、农民兄弟有需要,土流网将“资金资源”同时引入乡村,将在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下,提供符合国家要求标准的线上交易管理、线下宣传招商及农村金融服务,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包装,实现各类闲置资产流转、园区等招商落地,实现优质项目投融资服务,通过管理各类资产实现营收,达到盘活资产资源、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助力乡村振兴。在田心坪村村民、5号地块中标者刘红祥看来,农村土地产权流转通过网上竞拍,让模糊集体所有制概念变得具体,让村民真正享受到集体资源所得的收益。土地流转后,通过土地等资源量化股权、通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通过科学农业生产,把农村的土地、劳力、资金等资源整合起来,实现“股变钱、地生钱、力生钱、钱生钱”,解决农民有资源没资本、有权力没权益的问题,激活了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全国客户到村竞拍“拍”下流转好价格来自湖南沅江市的80后“新农人”胡威以700元/亩的成交价拍下田心坪村的230亩土地的经营权,成为今天竞拍现场第一位中标者。“多亏了此次线上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经营权公开竞拍,不然我根本拿不到地。”竞拍成功后,胡威激动不已地告诉记者。自2013年起,胡威从沅江来到望城区乔口镇田心坪村流转了700亩土地种植水稻,由于单纯种水稻比较效益低,每亩纯收入不超过400元。胡威一直想再流转一些土地扩大经营、转型发展,利用这里的良好水域发展荷花养虾产业。可是苦于自己是外地人,与村民挨家挨户谈流转这条路实在走不通,一直无法施展“拳脚”大干一场。“现在好了,土地经营权顺利流转到手,我得赶紧趁着冬闲开沟挖渠,来年春天就能养虾种莲藕了。”胡威说,通过结构调整,新拍土地保守估计一亩地能获得纯收入近3000元。3号地块580由土地股份合作社以租金700元/亩拍得。据悉,田心坪村拟委托村置业股份合作社对此选址建设千亩小龙虾示范基地,进行标准化基础设施改造,即以40亩为一个标准单元格,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完成给排水、电网、进出道路、生产用房配套;龙虾示范基地项目通过与文和友集团合作开发,以“流转整治,反租倒包,统分结合”方式,以40-50亩为一个标准化单元,统一整治基地、统一种养标准、统一供应生资和种子种苗、统一生产管理和机械化服务、统一收购产品、统一产品品牌等“六统一”经营管理模式,使村级产业发展得以转型。初步预计基础设施等成本投入约3000元/亩。小龙虾示范基地项目建成后可提高租金至900元以上,基地每年租金溢价部分可增加村集体收入约20万元/年。可使“村集体、农户、承包商”三方收益:村集体享有对1000亩土地的经营权,村级集体经济每年可有稳定租金溢价收益;承包商不需要投资基础设施,仅需投入虾苗和饲料成本,大大降低产业门槛,有利用带动当地农民致富;农民将土地承包给村合作社,不但手续有保障,而且承包商投入较低,“跑路”和流转纠纷发生几率大大减少,农户的利益得到保障。土流网宁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刘志也在现场观摩了本次竞拍,他表示这样的土地竞拍模式也可以推广到宁乡,为宁乡土地流转市场带来新气象。“此次全国竞拍者参与田心坪村农村土地公开经营权竞拍‘拍’下了好价格,保障了村民利益最大化,促使了流转土地规范化,实现了资产交易公开化。让资源与资本、线下与线上强强联合,进一步盘活农村闲置资源。”舒欧说。>>推荐阅读:新型农村土地合作社是什么?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何区别?推荐:芙蓉区农村产权交易开福区农村产权交易望城区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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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2-27 09:40
  • 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多少钱?
    公民在使用土地的时候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用,也就是土地使用税,每个地区会有一定的不同。西安市土地使用税最新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多少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西安市1.5元至27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县级市0.9元至1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综上可以知道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1.5-27元。具体政策原文如下: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第四条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西安市1.5元至27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县级市0.9元至1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第六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第七条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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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12-2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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