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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创富现代农业、土里生金的三大绝招!
    毫无疑问,土地是农业的地利,解决好土地问题就奠定了农业盈利的基础。2015创富现代农业、土里生金的三大绝招!绝招一:与农民合作,低成本拿地,让经营风险骤降没有规划的盲目拿地,流转土地价格虚高,增加营收风险!高价把土地拿到手,种的是低收益的大田,最后还雇人来种!高价流转土地后,没有可持续盈利项目,低收益造成收入压力!绝招二:不盲目,做好盈利规划,让土地收益倍增做休闲创意农业,大规模流转土地,但却不知道怎么干!大面积规划,修路、搞设施建设,资金越投越多,但却不知道怎么盈利!辛辛苦苦做了休闲设施建设,结果毫无新意,没有人来!绝招三:不胡搞,洞察土地政策,实现土地价值倍增流转了大量土地想搞建设,但是国家对土地有限制!投了巨额资金,但却找不到盈利点!长期持续往地里投钱,犹如千刀万剐,却发现越赔越多!手里资源很多,不知如何整合!缺少整体规划和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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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7 15:51
  • 土地:农民增收的保障还是阻碍?
    由骆永民和樊丽明撰写的《经济研究》2015年第8期论文《土地:农民增收的保障还是阻碍?》指出,农村土地是农民获取农业收入的保障但同时也是获取工资性收入的阻碍,土地对农民总收入的影响并不显著,且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转换于“阻碍”和“保障”这两种角色之间,农村人均土地面积扩大能够提高农业投资对农业收入的促进作用并降低其对工资性收入的促进作用。早期的经济学思想中,均认为土地是极其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收入的基本保障,而关于“土地是否具有负面影响”的思考却比较罕见,代表文献为Stijns(2005)。他的研究发现,土地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阻滞作用,原因在于土地资源的丰富容易将经济体引向初级加工和农业出口的发展方向,而不是将更多的资源投向具有高附加值的制造业,从而不利于经济增长和民众收入的提高。而更多的文献则将注意力集中于采用现实数据,直接实证土地资源对农民收入产生的影响:其一认为土地仍是农民收入的重要保障,并且是造成农民收入差距的根源所在;其二认为土地禀赋压抑了农民务工的积极性,阻碍农民获取更高收入。这些文献的基本结论是,土地是农业收入的保障,却同时也是务工收入的阻碍,但也有部分文献认为土地可以和务工收入之间实现良性互动(Gray&Bilsborrow,2014)。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务工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攀升,土地在农民增收中的作用也日渐式微。本文主要从土地对农民收入的直接影响、对农产品和劳动力区域竞争的影响、对生产性资本增收效应的影响这三个方面来研究土地在农民增收中的作用。本文首先建立了一个符合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特征的随机动态一般均衡(DSGE)模型,核心假设是农村的农业产出有一个极限值,从数理逻辑上细致描述了土地影响农民增收的机理,并进一步采用贝叶斯估计、数值模拟的技术得出重要结论:土地是农民农业收入的保障同时也是工资性收入的阻碍;本地土地资源丰富会导致相邻地区农民的农业收入下降、非农收入上升;土地禀赋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性资本对农业收入的促进作用并降低其对工资性收入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地,本文使用中国大陆30个省份1998—2012年面板数据,并采用基于静态和动态的普通、空间、门槛和平滑转换面板回归模型,对DSGE模型的结论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本文的理论结论具有很好的实证依据并且在不同的模型设定和估计方法下均是稳健的。本文的DSGE模型和计量模型还发现这样一个重要细节——土地对工资性收入的负面效应低于对农业收入的正面促进作用,故而整体而言土地仍是农民收入的重要保障,即扩大农村人均土地面积占有量将会有效促进农民纯收入的增加。总体而言,努力实现“愿耕种者有沃土,愿务工者无羁绊”,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土地的增收价值。另外,由于省际竞争的存在,对土地禀赋较为优越的省份而言,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在努力保持本省农业竞争优势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外地务工人员涌入所给本地农民获取工资性收入带来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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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7 10:29
  • 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
    一、办理流程1、土地使用者需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土地使用权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5、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6、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二、提交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证;2、房屋产权证;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备案表;4、抵押合同;5、土地评估报告;6、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7、抵押人及抵押权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9、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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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6 14:13
  •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怎样才能办理房产证?
    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怎样才能办理房产证?答:划拨土地使用权即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应依有偿方式取得,即依出让方式取得。但在人多地少,土地供求矛盾日益尖锐的今天,客观上要求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够流转,房地产市场发展本身也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条件是: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取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只有按照上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土地出让,你才可能办理房产证,否则属于违法用地,开发商不能享有该幅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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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6 14:12
  • 房产证土地证办理流程你知道的够全吗?
    1、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所需要准备的资料1)登记申请表(找开发商领取或房管部门办证大厅领取并找开发商盖公章);2)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找开发商领取),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及变更登记申请书;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4)购房发票原件1份(办证联);5)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6)抵押委托书、期房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找贷款银行盖章);(该表可在房管部门办证大厅领取、也可找银行领取)7)期房抵押证明原件1份(找贷款银行领取);8)合同签订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以后的,需带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若购房人单身需带户口本、单身证明原件。2、办理地点看看你的《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是由哪里颁发的,如果是武汉市房产登记发证中心颁发的,就应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如果是由区局颁发的,就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办理房屋登记。现在为了方便市民办理,房地产局一般在区政务中心设了办公地点,也可以去政务中心办理。3、办理流程1)找开发商领取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及变更登记申请书,武汉市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2)到贷款银行提交办理房产证的申请,需要带齐上述资料,银行贷款合同,以及有效身份证件。3)大概10天左右,银行方便会通知你并预约一起去办证的时间和地点。4)带齐上述准备的所有资料,与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到交易中心申请、受理、缴纳税费(可刷卡)、领取受理单。5)交易中心审核通过,购房人领取房产证,至此,买卖双方完成房产的转移过户手续。这大概需要20天左右。6)房产证办理完毕以后,可以紧接着办理土地证。土地证大概第二天就能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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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6 11:07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
    芦苇荡村的张强(化名)一家四口,妻子李村花(化名)及大儿子张钢(化名)、小儿子张铁(化名)。一家靠承包村里的十亩地种种蔬菜过日子。到2006年,张强和他的妻子李村花及大儿子张钢相继过世了,这十亩地就一直有张铁耕种着。张钢有一儿子张帆(化名),2014年末,张帆听说种植铁皮石斛收益很好,就准备回老家干一番事业。他找到叔叔张铁,要求叔叔把属于他父亲的那份耕地归他来承包经营,但张铁不同意,张帆说他霸道,叔侄俩起了纠纷。张帆能继承他父亲那份土地的承包权吗?律师意见:不能。虽然分配承包地时是根据人口来按份分配的,这使得现实中的人们往往会认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中有成员死亡的,这个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像其他遗产一样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而且,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也应当允许继承。但是,实际上,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属于农户整个家庭的,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的。因此,当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不产生继承问题,应当由户内的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即便是承包经营户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了,也就是“承包户”整体消亡了,承包的土地也是不能继承的,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重新分配。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能继承。张帆无法可想。张帆如确实想籍此干一番事业,可与其叔叔好好商量,不妨两人共同合作,一方出钱一方出力,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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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6 09:53
  •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15)17号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15)17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以下简称交易大厦)3楼,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T505-0066宗地的使用权。公告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挂牌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15时止。现予公告。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宗地编号:T505-0066土地位置:南山区曙光片区土地用途:现代物流用地准入产业类别: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土地面积:90532.88平方米建筑面积:199180平方米挂牌起始价:20580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41200万元人民币土地使用年期:30年期上述宗地具体情况以宗地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为准。二、出让条件(一)宗地占用林地的,由竞得人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费用自行承担。宗地涉及地质灾害的,竞得人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费用自行承担。(二)竞得人须在成交后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并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三)竞得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有关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使用和开发建设。(四)本次出让宗地范围包括南光高速投影面积20426.79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宗地图附表1坐标),该范围用地出让的空间范围为黄海高程36米以下空间,产权归竞得人;2200平方米公交首末站由竞得人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产权归政府;其余部分物业限整体转让。本次出让宗地其他产权要求,具体以《出让合同》为准。(五)本次出让宗地竞得人须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用地发展协议。(六)本次出让宗地南侧现状有给水管、电力直埋管、电力管埋管、通信管,竞得人在开发建设时应做好管线保护或迁移工作。(七)本次出让宗地范围包括南光高速投影面积20426.79平方米,该范围内黄海高程36米以下的空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竞得人应当确保桥梁及相关设施使用安全,并无条件为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提供高速公路维修保养便利条件;竞得人应当遵守《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在制定设计方案及开工建设前,均应征求深圳市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八)本次出让宗地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政府有权按成交价(不计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1.项目未开工建设的;2.项目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三、竞买申请人主体资格要求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独立申请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本次出让宗地:(一)竞买申请人应为深圳注册的企业法人。(二)竞买申请人从事该地块准入行业不少于1年。四、竞买申请程序(一)申请主体资格审查本次出让宗地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工作日),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提交能够满足前述资格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申请主体资格审查。(二)网上注册竞买申请人应登录http://www.sz68.com,进入“深圳市土地及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注册。网上注册的程序和要求详见交易中心网站中的《深圳市土地及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三)申请竞买竞买申请人网上注册后,应按照《操作指南》有关要求,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选择意向竞买的宗地,提出竞买申请。(四)交纳履约保证金竞买申请人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纳的具体程序详见《操作指南》。竞买申请人须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及时查询履约保证金到账情况。履约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16时30分(以网上交易系统显示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五)申请确认竞买资格竞买申请人按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竞买申请受理回执》。竞买申请人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打印该回执,在2015年10月14日14时30分前(工作日),到交易大厦3楼交易中心土地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确认竞买资格。申请确认竞买资格须提交的材料详见《深圳市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以下简称《竞买须知》)。五、确定竞得人的办法交易中心在挂牌期内(工作日)接受已确认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电脑报价,电脑报价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15时整。竞买人如需进行电脑报价的,应到交易大厦3楼使用交易中心的专用电脑报价终端进行报价,电脑报价的要求详见《竞买须知》。电脑报价截止时,属“1人竞买”的,将根据竞买人的电脑报价情况和《竞买须知》的规定确定竞得人;属“多人竞买”的,将在电脑报价截止时间届满后即时进入现场竞价程序,并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六、其他本公告内容如有调整,将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补充公告。本公告有关详细资料请参阅挂牌出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告、《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本公告同时在市规划国土委、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挂牌出让文件可在交易中心网站下载。需咨询本次出让程序相关问题的,可以书面方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其他问题,请迳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市规划国土委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网址:http://www.szpl.gov.cn。市经贸信息委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咨询电话:(0755)82001946、82001290。市规划国土委第二直属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38号;咨询电话:(0755)26978448。交易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3楼;咨询电话:(0755)83785995;网址:http://www.sz68.com。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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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5 16:53
  •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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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5 15:38
  • 退耕还林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标准和补贴程序
    中央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执行时间:2008年至今补贴对象:退耕农户。补贴标准:从2008年-2012年特色林果业补助400元/亩、特色养殖补助50元/平方米、林下种植补助30元/亩、培训补助150元/人次、补植40元/亩、补造50元/亩。从2013年起调整了建设任务,提高了部分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标准。其中:增加了低质低效林分改造和围栏项目内容,补贴标准分别为低质低效林分改造每亩300元,围栏每亩70元;取消林下种植建设内容;基本口粮田每亩提高到500元;薪炭林基地建设提高到每亩300元;特色养殖每平方米提高到200元,补植补造每亩提高到100元。补助程序:县市林业局每年对退耕还林农户造林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按照年度分户、分乡镇根据补贴类别、亩数、补贴资金等数据录入统计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市乡财局。再由乡财局将各项数据下达到各乡镇(场),由财政所严格按照每户确认面积逐户录入“一卡通”系统发放到农户。同时将发放资金明细表进行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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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4 17:02
  • 退耕还林补贴政策、标准、对象和补贴程序。
    退耕还林补贴政策执行时间:2002年至今补贴对象:退耕农户补贴标准:2002年开始退耕还林政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自治区退耕还林原政策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40元,从2004年起粮食补助由实物改为现金发放。二是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的标准,给予农民适当的现金补助。现金补助的期限与粮食补助年限相同。三是向退耕户提供造林种草的种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每亩50元计算。四是采取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收入减收部分给予适当补偿。五是退耕还林工程的规划、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和科技支撑费用,国家给予适当补助。2007年起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程序:县市林业局每年对退耕还林农户造林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按照年度分户、分乡镇根据补贴类别、亩数、补贴资金等数据录入统计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市乡财局。再由乡财局将各项数据下达到各乡镇(场),由财政所严格按照每户确认面积逐户录入“一卡通”系统发放到农户。同时将发放资金明细表进行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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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4 16:59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详解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什么?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单位用地转让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7、交纳有关税费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备注: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4、有关资料采用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实并予注明。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分立者应为原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且单位所有权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使用权人。继承的须提交继承文书或公证文书等。缴纳有关费用后,继承、分立、更名可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夫妇共同购置的房地产,可以设定为共有财产,经申请可参照更名办理。6、企业改制土地变更实际上一种转让行为,通常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需转让审批。(二)个人住宅转让个人住宅用地转让手续与单位宗地转让手续基本相同。除出让土地外,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划拨用地对待,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须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转让意见;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缴纳年租金者须缴纳地价总额1%有偿使用费后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视情况可以转让:(一)乡、村企业需经审批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确需对外转让的,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政府批准征为国有后,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另抵押的集体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转让。(二)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人住宅使用的集体土地,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使用制度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四、土地使用权抵押五、土地使用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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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4 14:35
  • 集体土地无法取得土地证怎么办?
    集体土地无法取得土地证怎么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看地方是否有相关政策,例如苏州有《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实施意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规定,也可以进行流转。许多省市都已经出台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暂行办法。然后比照暂行办法,再看其获得是否合法合规。“如实披露风险提示股东承诺未来规划”,案例有“兴港包装、八亿时空、万通新材等等”这里面有两个点“持续经营”和“合法经营”,所以解决和论述也需围绕进行。1、持续经营:该违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如果影响很大,那放弃它,另买地重建或在附近长期租赁合法的场所,可行否?2、合法经营:违建得承认,然后补办手续是否行得通?包括重走一次集体转建设的手续,取得地方住建部门的函件。这些是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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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4 11:55
  • 中国土地所有权分类有哪些?
    咨询:土地所有权到底是归谁所有,中国土地所有权分类有哪些?回复:中国土地所有权分类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国有土地,另一类是集体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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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1 11:51
  • 农村宅基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2012年5月,张某(男)到法院起诉与李某(女)离婚。在审理中法院查明,张某与李某都同意离婚。另查明,张某与李某于2001年结婚,婚后李某就将户口迁到张某处(双方都是农业家庭户口),2008年张某与李某在村里分得宅基地一块,至今还未建房。现李某要求把这块宅基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歧】在农村分得的宅基地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一种意见认为,农村的宅基地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张某和李某只是对集体分配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因此,被分配给他们的宅基地就不是他们的财产,更不能认定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农村的宅基地不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其理由是,虽然张某和李某对分配给他们的宅基地不享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也应属于张某和李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宅基地不是夫妻的财产,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其次,财产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它既包括已获得的实物,也包括财产利益。宅基地是一种用益物权,其享有者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的使用者对宅基地拥有一种财产利益,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夫妻的财产。再次,本案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在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宅基地不属于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但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张某与李某并未对宅基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故法院不宜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应确定为张某与李某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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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1 11:36
  • 农村宅基地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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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1 10:05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原则和方法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确权机关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有关土地确权的规定。合法性原则包含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都将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土地确权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土地确权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内容应合乎情理。坚持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力合法行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则《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城市不存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其土地自然应属于国家所有。(四)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国有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对于国家建设征收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退还给原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其国有土地的性质不得改变。(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土地权属状况十分复杂,致使土地权属纠纷不断,使土地确权工作面临相当大难度。因此,在确权工作中,必须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的原则,即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六)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原则在实施土地确权时,尽可能地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社会团结、稳定这一处理原则,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法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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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0 17:20
  •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根据土地用途来分类解说
    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本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①耕地的承包期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1982年底全国农村67%的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了包干到户,1984年以后一直稳定在99%以上,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一直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因此,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做法,同国家政策的规定也是一致的。②草地、林地的承包期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天然草原近60亿亩,占国土总面积的41.7%。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目前,我国草原承包面积2.08亿公顷,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50年的承包期。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我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其中集体所有的林地约占59%,国家所有的林地约占41%。林地承包经营政策是我国农村林业的基本政策。到2001年6月,全国集体林地70%已承包到户,已核发林权证的林业用地面积为33亿亩,占全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的85.7%。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年至50年。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草原法也只是规定,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国家政策也曾原则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同耕地相比,草地和林地有其特殊性。以林地为例:首先,林地上一般生长着多年生的乔木、竹类、灌木等,而耕地主要是用于种植农作物,一般是一年一季或者两季,有的是三季,很少种植多年生植物。其次,从事林业开发投资大,林木生长期、收益期长,风险也比较大。如榉木、水青冈、红豆杉、柚木的采伐或经营期限至少在50至60年。再如我国特有的银杏树,其木材、果实、叶子等均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生长极为缓慢,所以又称“公孙树”,形容祖辈种树到孙子辈才结实。目前我国的很多寺庙中都生长着千年以上的银杏树。浙江东阳地区种植的香榧树,15年开始结果,100年才进入丰产期,并可延续四五百年,有的可达上千年。第三,我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能任意采伐。采伐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因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受到较多限制。鉴于林地的上述特殊性,许多地方都将林地的承包期限适当延长。如浙江东阳将香榧树的承包期定为60年,安徽省林地承包的期限最高的达到70年。在立法过程中,许多地方、部门建议,同耕地相比,林地的承包期应当适当长一些,以规定30年至70年为宜。对有些特殊的树种,70年的承包期仍显不够,应当更长。本法根据国家关于“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的政策精神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对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及承包期的上限做出了规定。③需要说明的是,本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定期限鉴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承包已结束,有的地方第二轮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规定的承包期限长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既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本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更好地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本法在第62条对这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另外,本条是关于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限的规定。对于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期限,依照本法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例如,实践中,一般鱼塘的承包期为1至3年。对承包“四荒”进行治理开发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包期最长可以达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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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0 17:10
  • 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
    咨询: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回复: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一种,区别在于基本农田是不得占用的耕地。我们先看看两者的概念。先从概念来看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区别?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涂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五种。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我们深入再解释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词的最初提出是在1963年11月举行的黄河中下游水土保持工作会议上,即“通过水土保持,逐步建立旱涝保收、产量较高的基本农田”。之后,虽然在不同文件中有不同的提法,但基本农田的中心内容没有变化,即高产稳产田,强调了基本农田与一般耕地之间的质量差异,反映的是土地的内在肥力和生产特征。对基本农田进行保护,主要包括两方面:基本农田数量保护和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给基本农田下的定义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国家对基本农田的最新政策指导方向2012年10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工动员部署视频会议,要求加快建设50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十二五”期间,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2亿亩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确保完成全国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说,通过开展500个示范县建设,建设一大批集中连片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优质良田,将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重要支撑。同时,还将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有效拉动农村消费和投资需求,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500个示范县在今年年底要全部完成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同时查清基本农田情况,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此外,要严格执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加强实施监管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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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0 11:4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拿了有什么用?
    随着《茶庵岭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印发,标志着茶庵岭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正式拉开帷幕。从2015年8月开始,全镇各村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到2015年12月底基本完成土地确权任务,2016年2月底前颁证到户。那么,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拿到了,它有什么用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可以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建立新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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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0 10:49
  • 农村宅基地证丢失了该怎么办?
    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是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那么宅基地证丢失了该怎么办?宅基地允许建房,但建房之前还需要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才能凭宅基地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问题,虽然《物权法》已有相关规定,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由于宅基地本身的使用限制和建筑物无法与土地分割的实施,造成宅基地相对应的房产证没有实际用途--无法像国有土地上的房产一样,可以抵押、出售以获得其实际收益。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更为广泛的定义,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村办学校、办公室、村办企业等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的,区别在于使用权的权限: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售、,使用权人只能是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而国有建设用地就没有上述相关的规定。相对而言,宅基地的使用有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户一宅、年满18周岁、没有住宅。丢失了农村宅基地证,可以去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具体的补办流程如下:1、先登报声明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登报后张贴公告征求异议;2、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3、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声明作废报纸原件、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4、申请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补办农村宅基证时,具体应该如何办理请到所属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咨询。农村房产证补偿的费用不多,分为三个部分:1、申请遗失登记不收费;2、补办房产证交纳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档案费10元/份;3、登报费用。登报费用具体需要咨询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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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5-08-2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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