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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断顿3月宅地供应节奏刷新历史新低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长期宅地供应不足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供需矛盾导致最显而易见的结果就是:每出来一块地就造就一个地王。在全国各地土地市场“捷报频传”之时,曾被所有房企争先恐后进驻的热土——北京,土地市场却一片寂静,并已长达三个月之久。手中弹药充足的房企,除了继续等待,似乎并没有更好的办法;但在绝大多数受访者看来,真正让人心生隐忧的是,一旦推出新地块遭遇疯抢后催生新地王,对未来市场的影响将会持续扩大。现象宅地供应节奏刷新历史新低与全国其他城市轰轰烈烈的土地市场相比,作为众多房企兵家必争之地的北京却是出奇平静。7月7日北京成交一宗通州经营性土地后,北京再次进入土地断供期。但业内人士指出,由于通州地块为环球影城二期定制地块,所以继6月2日成交了位于延庆、中关村和顺义三宗地块后,实际上并无其他土地成交。而上述三宗地块均是在4月29日挂牌,这也意味着在此后的5、6、7三个月,北京已经无住宅土地新增供应。根据国土资源局公开统计,今年截止到目前,北京共实现7宗住宅地块成交,与过去五年同期平均20块的成交数量相比,无论是成交面积还是成交金额都形成较大的差距,创造了2012年以来的最低纪录。而在成交量萎缩的同时,地块成交平均楼面价已达到19972元/平方米,达到历史的新高。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尽管土地供应速度较慢,但今年以来北京土地市场受欢迎程度较高,主要受到市场去化速度较快的影响。根据亚豪机构数据统计显示,今年前7个月,北京商品住宅(不含商住房)共实现成交33772套,创造了近三年同期的新高,而与此同时住宅库存量急剧下滑至6.28万套,库存消化周期是13个月。实际上,如果将商住房成交也计算在内,前7个月商品住宅的成交已经达到73753套。“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住宅还是商服地块,进入市场后就没有卖不出去的房子。”一位业内人士综合上半年市场成交的情况表示,甚至一些之前陷入困境的项目也在上半年成功“解套”。亚豪机构市场部总监郭毅告诉记者,北京土地供应节奏的放缓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欧美、香港都如此。探因功能规划调整导致暂缓推地?在接受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不少房企都表示,无论是从年初国土局的供地计划还是各路小道消息,都表明“今年土地还是应该有量的”。目前市场上有消息称,未来在亦庄板块有两宗容积率为1.2的土地即将入市,根据此前新房市场成交以及土地供应稀缺,房企拼抢的状态来看,有业内人士已经给这两宗地块贴上了“准地王”的标签:预计最终成交楼面价将会超过6万元/平方米。但对于地块推出的时间,却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事实上,类似上述这种栩栩如生的地块入市消息在坊间不绝于耳。南五环外某项目负责人也对记者透露,就在自家项目旁边有一块住宅地块将会在今年推出,这也是该区域内近十年来唯一一块住宅用地,预计成交后的最低楼面价不会低于6万-7万元/平方米,而该项目所属的集团对此地块已经跟踪多年,并表示势在必得。“原本说上半年就要推出来的,但不知道什么原因到现在还没什么动静。”该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据某知名房企土地投拍部门的人士表示,通过多方沟通,年内地块的集中放量还是会有。但目前北京功能结构性区域规划的调整太多,主管部门也有些情非得已。“比如朝阳东坝区域之前的定位是第四使馆区CBD,但在功能调整规划之后就不再提CBD了,至于以后会怎样发展,都说不好。”该人士表示,主管部门比开发商想得更明白,知道什么地块在什么样的时间段推出更合适。以通州东迁为例,按照通常的逻辑,通州应该大量出地,肯定企业都会去疯抢,但除了定制地块,其实一块地都没有放出来。房企要么走要么等市场需求的旺盛以及有效库存的见底,使得北京土地市场虽然竞争激烈,价格高企,但众多房企仍然蜂拥而至;而北京的特殊地位,使得一些之前从未涉及北京的南方系名企也在伺机寻找机会,通过拿地进京。某南方系房企营销负责人告诉记者,近两年一直在北京找地,也曾亲临土地拍卖市场参与竞争,但始终没有收获,本来今年打算背水一战,没想到北京出地这么少,无奈只好转战其他一线城市,在同样火爆的深圳市场收获多宗地块。中国中央别墅区发展研究院创办人刘东告诉记者,较之于购房人看着房价库存套数减少的焦虑,开发商面对供地稀缺的状态更加恐慌。“即便是在北京已经深耕很多年的开发商,手里能够做开发的项目也只够支持3年左右。”但在多位房企人士看来,对于土地供应节奏的这件事表示无奈,但也在正常范围之内。“毕竟供应决策权不在我们,企业能做的只是调整好节奏去适应现状。”一位上市房企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土地储备,所有的企业都有需求,一旦市场上推出合适的地块,仍然会积极去争取。业内人士认为,在生产资料相对紧缺的情况下,无论是通过项目合作还是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房企在北京市场的生存方式反而更多元化。影响市场量少、价高“长期用地供应不足,可能会引起一定的连锁反应。”刘东指出,供应量与需求端形成的矛盾导致最显而易见的结果就是,长期不供地,每出来一块地就造就一个地王。对此,某房企负责人表达了不同的观点:“长久的土地断供不一定会引发哄抢,也许还会流拍。比如当年的孙河地王,就是预期过高,放出来的时候体量巨大,没有开发商能吃下,最终导致流拍;后来也是经过拆分后二次上市才消化掉。”他表示,尽管房企对于北京这个城市如饥似渴,但地块的推出还是取决于多方预期和判断。还有业内人士指出,未来北京土地供应一定是越来越少的状态,其中很大一部分重心将围绕疏解非首都功能来展开。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从北京市土地出让未来三年的规划来看,其实东南西北城都有,但从已出让的地块就能看出来,未来要着重发展的是西南板块,包括门头沟、丰台和大兴。尽管对于土地市场的判断莫衷一是,但对于土地成本为将来市场带来持续攀升的预期,各界人士的看法几乎一致。根据中原地产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历史累计土地出让经营性用地楼面价超过3万的地块合计有59宗,这59宗地块合计土地出让金为1919.38亿,而截至2016年6月16日,销售额只有224.8亿。而从地块的平均成本价看,楼面价平均高达3.8万,按照基本成本测算,销售价格需要在6万左右。中原地产分析师张大伟测算后指出,目前北京的房价销售均价在3.5万左右,这部分地块入市的难度依然非常大。对于这1919.38亿地块来说,未来3年如果销售额不到2000亿以上,很可能出现部分项目资金链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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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5 17:33
  • 我国农村“两权”抵押贷试点成效初显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去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农村土地和金融改革向纵深发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正在部分地区开展,成效初步显现。河南省长葛市石固镇村民孙伟民流转了500亩土地经营40个蔬菜大棚,因为要更换新的保温棉被,资金出现了缺口。孙伟民:这个贷款非常难,担保非常不好找,当时急得也是几晚睡不着觉。及时在长葛落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政策,让孙伟民感受到了改革的实惠。当地尝试向已经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农民颁发土地流转使用权证,破解贷款难题。时任河南省长葛市副市长杨允志:我们发的这个证是流转的土地经营大户的一个使用权证,破解资金瓶颈的一个权证。去年以来,国家相关政策细则密集出台,成为试点区域大规模开展探索的先决条件。较早展开试点探索的黑龙江省方正县目前已经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完善的流程和顺畅的网上登记机制,使得扎实搞实业的当地农民可以轻松贷到款。方正县德善乡德善村骏丰粮食产销合作社理事长索彦君笑着说,现在办贷款就像从存折里取钱一样方便。索延君:看你土地(经营)规模的面积,现在就是你地种的越多,可以贷的越多。在推进确权颁证的同时,方正县集中整合资源,建立了农村产权、村庄地籍调查等数据库,整理录入信息58.3万条,摸清了家底,明晰了产权,为后期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奠定了基础。江苏省金湖县政府尝试采用政府出台利率补贴、风险补偿金等办法,为农民“两权”抵押贷款提供风险保障。金湖县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姚月军:一个方面为了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同时也要为银行考虑金融的风险,为(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提供风险保障。实践证明,“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着眼于盘活农村存量资产,缓解农村抵押物不足难题,对增加“三农”融资、提高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三农”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长吴国培:增加了农村的贷款量。土地、农房都可以拿去抵押,能够解决农民抵押难的问题。那么有这样的贷款的支持、金融的支持,农业就可以做大,促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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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5 17:23
  • 山西省有序推进产业精准扶贫规划
    一、领导高度重视,全面部署工作5月23日,全国产业扶贫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山西省立即行动,迅速组织学习汪洋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小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高建民,副省长郭迎光、王一新分别在《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的通知》上做了重要批示,要求贯彻落实好九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山西特色产业扶贫工作。7月8日,郭迎光副省长召集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金融办负责同志专题研究产业精准扶贫相关工作。7月22在太原召开全省特色产业扶贫暨金融扶贫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全省特色产业精准扶贫工作。二、建立组织体系,推动工作落实为落实《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省政府领导批示成立山西省特色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特色产业扶贫工作的统筹领导,推进特色产业扶贫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解决特色产业扶贫工作中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山西省特色产业开发的扶持政策、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对全省产业扶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领导小组由郭迎光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刘星副秘书长、农业厅关建勋厅长、省扶贫办刘志杰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农业厅,办公室主任由董希德巡视员担任。同时,山西省农业厅成立特色农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厅关建勋厅长任组长,其余厅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厅综合开发处,办公室主任由董希德巡视员担任。办公室成员有11人,其中原综合开发处5人,另抽调副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3人充实了办公室。上述两个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一套人马,统称产业扶贫领导组办公室,为特色产业扶贫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三、制定政策措施,推进规划编制山西省特色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特色产业精准扶贫工作的若干政策》《山西省特色农业扶贫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山西省2016年特色农业扶贫行动计划》,全面推进产业精准扶贫工作。同时,启动了《山西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已形成编制规划初稿。省农业厅与省扶贫办等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编制县级“十三五”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的通知》,部署启动了县级产业扶贫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58个贫困县特色产业扶贫工作。近期,省农业厅派出产业扶贫规划编制督导小组,深入吕梁、忻州、大同3个重点市27个贫困县指导和督导产业扶贫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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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5 13:54
  • 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口号、宣传口号、公益短信、宣传画
    为进一步推动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8月29日)活动的开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于日前发布了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口号1条、宣传口号10条、公益短信3条、宣传画1幅。一、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口号贯彻地图管理条例,更好服务国计民生二、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宣传口号1.不忘初心测九州河山,继续前进绘国家蓝图2.加强依法测绘,维护国家主权,促进产业发展,服务社会大众3.打造天地图,服务你我他4.加强地理国情监测,提升测绘服务能力5.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做强地理信息大产业6.测绘工作福祉千家万户,地理信息服务国计民生7.遵守测绘法规人人有责,享受测绘成果个个受益8.加强地理信息工作,提高应急监测能力9.依法测绘促发展,大力宣传保安全10.地图管理莫放松,国家安全在其中三、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公益短信1.导航出游查快递,约车计步找美食——测绘地理信息,默默服务您的每一次新鲜体验。8月29日是测绘法宣传日,请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2.地图,承载天文地理、服务政经文化、方便衣食住行,测绘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8.29是测绘法宣传日,请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3.地理信息服务大众生活,地图管理彰显国家主权。8月29日是测绘法宣传日,测绘地理信息事业需要您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四、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宣传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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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5 09:21
  • 天津湿地保护条例10月起实施
    为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天津市湿地总面积为29.56万公顷,主要包括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5个类型。目前,全市拥有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4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880平方公里。《条例》规定,保护湿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5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在列入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条例》明确了重要湿地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挖砂取土、开垦烧荒、填埋排干湿地、取用截断水源、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引进外来物种、破坏监测设施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违反规定的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记者了解到,目前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将湿地作为一类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天津市通过立法强化湿地保护责任落实,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对加强湿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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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5 08:52
  • 苏州济南两市城市总体规划获国务院批复
    近日,国务院分别批复山东省济南市和江苏省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两市通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固化了城市实体边界,为控制城市无序蔓延设置了“双保险”。济南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优先划定城市周边优质耕地,将城市内部零散基本农田调出,力求集中连片,在确保基本农田数量的同时力保质量提升。同时,保障城市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用地空间布局,让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与自然河流、湖泊、山体、绿地构成城市开发实体边界,强化城市发展的边界约束,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苏州同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后,城市开发边界范围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压缩204平方公里,规划减量化效果明显。同时,通过划定两界,引导了空间布局的优化,新增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促进了基本农田集中化,达到了减量化配置土地规划空间,耕地和建设用地从“双分散”向“双集聚”转变。按照国务院批复,到2020年,济南城市规划区范围为325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10平方公里以内;苏州城市规划区范围为259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80平方公里以内。相关政策文件:苏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苏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苏州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苏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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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4 11:09
  • 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再出新规
    2016年7月25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开展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以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相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这是落实中央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今年中央《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的创新举措,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加强规划统筹、严格提质改造项目管理、规范补改结合以及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有效期为5年。《指导意见》提出,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和审慎稳妥推进的原则。一要加强规划统筹。要将耕地提质改造纳入土地整治规划,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实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为防止重复投资,“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提质改造范围,实施旱改水的旱地必须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旱地。要严格依据规划实施提质改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开荒造地,严禁擅自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不得实施旱改水土地整治。二要严格提质改造项目管理。从严掌握实施条件,实施提质改造的土地整治项目要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实现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发挥规模效益;必须依据土地整治等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三要规范补改结合。《指导意见》明确了补改结合的适用范围,即对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受资源条件限制,无法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落实;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或水田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环节拟定补充耕地方案时,应首先注明建设拟占用耕地面积及耕地质量等别,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方案要严格审查把关。四要强化监督管理。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要纳入监管平台,构建和完善项目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专门补改结合管理台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要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与考核内容,落实监管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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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3 17:45
  • 太原国土资源局:公布最新城镇土地基准地价
    新华社太原8月2日专电(记者王飞航)记者2日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该市近日公布了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其中一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为每亩700万元,一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每亩448万元。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基准地价管理规定和城市发展需求,太原市对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了修订,并建立了标定地价体系,今后太原将每三年进行一次基准地价全面更新。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显示:太原市一级商业用地为10500元/平方米,700万元/亩;二级商业用地为7400元/平方米,493.3万元/亩;三级商业用地为4800元/平方米,320万元/亩;四级商业用地为3200元/平方米,213.3万元/亩;五级商业用地为2240元/平方米,149.3万元/亩;六级商业用地为1450元/平方米,96.7万元/亩。太原市一级住宅用地为6720元/平方米,448.0万元/亩;二级住宅用地为5250元/平方米,350.0万元/亩;三级住宅用地为3675元/平方米,245.0万元/亩;四级住宅用地为2625元/平方米,175.0万元/亩;五级住宅用地为1820元/平方米,121.3万元/亩;六级住宅用地为1220元/平方米,81.3万元/亩。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太原土地市场供应面积累计达到103.34万平方米,其中6月份供应面积5.96万平方米,环比下跌55.59%,同比下跌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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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3 11:02
  • 成都市《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8月1日,成都市政府在官网正式公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弹性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按照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以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理念为引领,以工作机制和建设模式创新为突破,以“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为原则,以环城生态区海绵综合体工程、水系保护和修复工程、海绵型小区建设工程、海绵型绿地工程和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工程等五大工程为抓手,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在市域范围内新建项目全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已建成项目结合“四改六治理”等工作因地制宜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二)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科学布局。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充分发挥“山、水、林、园、田”生态本底对城市的生态支撑功能,把海绵体建设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全过程。优化顶层设计,加强系统布局,强化规划管控,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2.技术指引、严格标准。注重“自然和人工结合、生态办法和工程办法结合、地上和地下结合”,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和设施,合理采取“渗、蓄、滞、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规范建设流程,完善技术标准,减少城市硬覆盖,达到综合集水、生态治水、合理用水的效果。3.统筹建设、协调推进。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做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建设,把海绵城市建设与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管理,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各项目标要求落地。4.示范引领、全面推进。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体,要切实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支持工作,既要在城乡建设中全面推进海绵城市理念,又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示范项目重点突破。鼓励和引导社会各单位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在工作模式上有创新,在推进机制上有特色,在建设工作上有重点,营造海绵城市建设良好的发展环境。二、主要工作(一)加强规划调控和建设管理。1.科学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指标、实施策略和重点实施区域,编制《成都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成都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使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将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和绿地、湿地、林地等水生态敏感区纳入城市规划区中的非建设用地(禁建区、限建区)范围。要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切实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刚性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2.严格管理。严格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的前置条件。在建设工程立项、可研、选址、用地、初设、施工、监理和竣工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将海绵城市建设成本纳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成本;将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移交手续,落实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职责。3.严格技术标准。制定《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需符合技术规定要求。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修改完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模式与标准、强制性城市排水标准等。(二)分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1.加快开展海绵型新区建设。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要坚持以目标为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订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指标体系,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目标要求、技术方法系统纳入新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工程实践中,全面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水系保护与修复、地下管网和调蓄设施等工程建设,确保雨水径流特征在新区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基本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2.有序实施海绵型旧城改造。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城市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重点突破口,因地制宜采取微地形处理、屋顶绿化、透水铺装、柔性防水基础、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推进区域整体治理,消除城市易淹区,提高旧城区内的排涝治涝能力,逐步根治旧城内涝现状。要对经济承受能力、资金利用效率、轻重缓急、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建设内容、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资金,避免大拆大建。3.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型城镇建设。要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标准,大力推进海绵型城镇建设。积极借鉴国外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的先进理念,立足实际开展海绵型城镇规划,以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为抓手,注重保护和利用山水田林等自然生态环境,注重运用乡土材料和自然生态的方法(如在农村、风景区等区域的道路、地面可探索采用碎石化等方式建设,不简单实行硬地覆盖),综合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等措施,提高城镇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促进城镇的品质提升。(三)分类推进重点项目建设。1.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工程。在成都高新区中和片区,按照“老区以问题为导向”的要求,摸清现状、找准问题,落实项目,打包运作,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在政府组织、社会参与、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探索创新,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片区和项目,以点带面、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2.环城生态区海绵综合体工程。按照生态修复的理念,通过实施小型水库、农田湿地、中小河流整治、森林涵养保护区等建设,强化环城生态区及周边区域对雨水的下渗和调蓄作用,有效控制地面径流,将133.11平方公里环城生态区打造为兼顾“生态、民生、产业、耕保”的海绵综合体。3.水系保护和修复工程。通过实施河流综合整治、湖泊湿地建设、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滨水城市景观改造提升、黑臭水体治理等,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4.海绵型小区建设工程。新建小区和建筑都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建设;按照功能修补的思路,鼓励有条件的既有建筑进行海绵城市改造。通过实施旧城区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项目,有序推进建成区海绵体建设。5.海绵型绿地工程。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把城市绿地和城市雨水管渠系统整体衔接、统筹实施。新建公园绿地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开展竖向排水设计和雨水管网设计,采取平面布局、地形控制、土壤改良等多种方式,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周边区域内涝防治的能力。有条件的既有绿地要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逐步进行改造。6.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工程。更新市政建设观念,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增强城市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新建城市道路和广场建设中合理应用新工艺和新措施,增加道路绿地、树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和机动车道的透水性,做好雨水收集、调蓄、净化等环节处理,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有条件的既有道路和广场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逐步进行改造。7.海绵型公共服务设施工程。新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修建绿色屋顶,配套屋面和地面雨水的集蓄回用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已建成的学校、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应逐步进行改造,完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8.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工程。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既要注重城镇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就地吸纳雨水能力,又要加强城镇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灰色基础设施建设。要全面推进城镇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加快实施城镇易淹易涝片区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加强排水管网养护,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旁侧湖、滞水塘、调蓄池、蓄水池等雨水调蓄设施,有条件的可建设地下蓄水储水设施,增加对雨洪径流的滞蓄和承泄能力。(四)加强日常维护管理。重点加强全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雨水控制、利用系统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设施维护、更新、改造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以确保各类设施能够按照设计要求发挥作用。汛期来临前要组织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加强雨水管网、排水沟渠的清淤维护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暴雨之后要及时对相关设施进行清理维护。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成都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的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政府督查室。领导小组职责是: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计划和方案,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海绵城市工作进度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二)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的专项目标进行督查。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考核纳入市政府的目标管理。市建委: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等海绵城市配套政策及相关建设、验收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将海绵城市的建设内容纳入施工图审查并作为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的内容;制定年度目标,对各区(市)县政府海绵城市建设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市发改委:负责市本级海绵城市相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及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研究指导海绵城市项目投融资模式。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财政长效投入机制、财政支持手段及财政补贴制度;负责分年度预算安排、市级资金筹措和拨付、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将含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建设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市规划局: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级规划的编制工作中。市房管局: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牵头推进老旧院落改造等;负责将新建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纳入物业管理。市城管委: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推进“四改六治理”等工作;负责海绵型城市道路、广场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实施水生态系统2025规划,牵头实施中水利用实施方案,开展黑臭河流治理的实施工作;负责海绵城市水务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市林业园林局:按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抓好中心城区绿地管理维护工作;加强对区(市)县绿地管理和维护工作的指导;推进有条件的既有绿地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进行改造。(三)拓宽筹资渠道。大力推进PPP模式,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要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投入力度,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效应;用好用活财政金融互动政策,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增量、激励增加定向贷款、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鼓励直接融资等形式,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企业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收益票据等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四)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舆论正面宣传,提升公众对海绵城市的认知度和参与意识,重点宣传海绵城市建设在城市生态环境、设施功能、生活品质等方面的作用,精心谋划海绵功能区对环境改善的宣传工作,加大海绵城市示范项目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建设氛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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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3 10:34
  • 《关于补充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解读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要求,最近,国土资源部研究出台了《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今天的通气会就是向各位介绍文件的主要精神。下面,请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刘明松副司长,介绍《指导意见》的主要精神,并对文件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耕地保护始终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坚决杜绝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制定《指导意见》总的意图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指示要求,通过采取改革措施,探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新的途径和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保质保量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是国土资源管理不可推卸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是其一;其二,近年来,随着各地持续不断补充耕地,耕地后备资源尤其是优质后备资源越来越缺乏,补充耕地数量难度加大,特别是直接开垦补充同等质量的耕地和水田许多地方难以做到。在当前各项建设还必须占用一定耕地的情况下,需要实事求是地探索改革措施,根据耕地资源状况寻找一条行之有效的耕地占补平衡途径,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也可以说是被“逼”出来的改革举措,目的就是既要保障经济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支持稳增长重点建设及时落地,又要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的补救作用,坚守耕地红线。[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指导意见》明确改革举措的核心,即在补足耕地数量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以补充耕地与改造耕地相结合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这里有两重含义,一是提质改造,二是补改结合。什么是提质改造,就是针对现有劣质、等级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排灌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者通过改造农田水利等设施,将旱地改为水田的土地整治行为。什么是补改结合,就是在新开垦了耕地、落实了补充耕地数量基础上,补充耕地质量和水田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通过对现有耕地提质改造的途径,即补充一块、改造一块结合起来,总体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近年来,浙江、江西、广西等部分省份,因地制宜,在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大胆探索提质改造,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实践经验。浙江省已经实施的旱改水和耕地质量提升项目有近600个,面积达到18.6万亩;江西省已完成旱改水项目34个,新增水田面积0.25万亩;广西计划实施88个提质改造项目,规模7.35万亩,预计总投资2.64亿元。这是南方省份。对于北方地区,吉林、黑龙江、宁夏等省份也陆续提出或开展提升现有耕地质量等级和改造旱地为水浇地、水田等工作。以吉林省为例,随着近年来东北大米持续热销,在水利工程有保障的前提下,企业和农民积极自发实施旱改水,预计2016年全年实施旱改水5万亩。实践证明,开展提质改造顺应了加强耕地保护的需要,极大促进了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强化了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有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应该说,地方的先行探索为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基础。[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提质改造、补改结合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创新举措,应当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审慎稳妥推进。一是,坚持因地制宜,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做好规划。要将提质改造、补改结合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内容,对整体布局、规模、时序进行统筹安排。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开荒造地,擅自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二是,纳入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对提质改造项目认真进行可行性论证,搞好规划设计,做好实施管理和验收工作。对耕地进行提质改造应具有一定建设规模,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高起点推进耕地提质改造,确保取得实际成效。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国土、农业、水利、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作用,协同推进,这也是浙江、江西等省份先行先试取得的宝贵经验。将提质改造、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纳入政府耕地保护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政府组织领导力度,有利于推进工作开展。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不得强制实施旱改水土地整治。[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实施提质改造是在现有耕地上开展的土地整治,要保证项目的真实性,监管任务更重、难度更大。因此,强化监管,确保起好步、开好局、“不走偏”显得尤为重要。将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所有提质改造项目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图入库。各地建立专门的补改结合管理台帐,列明建设项目和补充耕地项目、提质改造项目清单,实行跟踪监管。二是落实共同责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搞好项目跟踪管理,发挥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单位作用,将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及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和相关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运用监管平台和管理台帐强化监管,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耕地质量等别更新等工作对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核实,开展实地抽查,加强监督指导。三是严格检查考核。部将提质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补改结合落实情况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与考核内容。发现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不实、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实施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指导意见》明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受资源条件限制,难以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方式,在做到补充耕地数量基础上,结合实施现有耕地提质改造,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但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不能采取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而应当按照现行做法直接开垦优质耕地和水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约束作用,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应对补改结合补充耕地涉及的耕地面积、质量等级、水田等说明清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方案严格审查把关。对于农用地转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审查报告中说明情况,明确审查意见,确保补充耕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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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3 09:47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34条你必须要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哪些我们必须要懂呢?如下所示。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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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3 09:36
  • 关于土地流转问题,农业部新添七条新规!
    针对土地流转问题,农业部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对土地流转问题,制定了七条新的规定。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哪些条件?(一)权属清晰无争议;(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二、哪些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三、谁能参与土地流转交易?(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二)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四、土地流转交易应提交哪些资料?(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1.身份证明;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1.身份证明;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5.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及作价依据、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五、想流入土地经营权,需提交哪些资料?(一)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二)流入申请(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三)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六、土地流转合同怎么填?(一)双方的基本信息;(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七、不想交易了,如何中止?在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1、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3、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5、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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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3 09:17
  •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公共财政发展规划》京财综〔2016〕119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京财综〔2016〕119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公共财政发展规划》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按照全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由市财政局牵头编制《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公共财政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公共财政发展规划》。附件:《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公共财政发展规划》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7月6日(联系人:桂光;联系电话:88549216,13488678526)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7月11日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公共财政发展规划前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充分发挥财政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结合北京财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公共财政发展规划》。作为北京市2016-2020年财政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本规划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功能定位,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思想,按照现代财政制度总体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资源配置、市场统一、社会公平的财税体制,为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和物质基础。一、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成效“十二五”时期是首都在新的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复杂变化,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努力克服宏观经济增速逐步放缓、政策性减收、收支结构性矛盾集聚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积极调整支出结构,抓统筹、抓管理、抓效益,着力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不断提高财政运行质量和效益,顺利完成“十二五”时期财政规划任务。与此同时,圆满完成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22年冬奥会举办权申办、2015年世界田径锦标赛等重大活动的资金保障任务,为首都国家政治中心建设、国际交往中心城市功能发挥作出了积极贡献。(一)财政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十二五”时期,北京财政克服诸多不利因素,实现快速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十二五”时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733.4亿元,是“十一五”时期的2.1倍,比“十二五”规划目标增长22%,年均增长14.9%,超过规划目标(年均增长9%)5.9个百分点。(见表1和图1)表1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情况表单位:亿元注:2011-2014年采用决算数据,2015年采用决算口径统计。1.含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图1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情况图单位:亿元税收收入增长稳定,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接近95%,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大主体税种的比重近75%。第三产业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贡献度最高,占比超八成,第二产业占比在14%左右。第三产业中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合计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超过三成。从功能区角度看,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完成的收入比重超过75%,其中,朝阳、西城、海淀、东城四区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率达到67%。(二)财政支出结构日趋优化“十二五”时期,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21380.3亿元,是“十一五”时期的2.2倍,比“十二五”规划目标增长37%,年均增长16.2%,超过规划目标(年均增长7.8%)8.4个百分点。(见表2和图2)表2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情况表单位:亿元注:2011-2014年采用决算数据,2015年采用决算口径统计。1.含转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图2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图单位: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结构日趋优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支出所占比重保持35%以上。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大幅度增长,五年间规模扩大了2倍,城乡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节能环保支出比重逐年提高,2015年占比达到5.3%,比2010年提高3.1个百分点,有效促进城乡环境改善和绿色北京建设。落实首都“科技文化双轮驱动”政策,2015年科技文化支出占比达到8.3%,规模比2010年增长84.4%。严控行政经费增长速度,市级“三公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由2010年的0.91%下降到2015年的0.36%,累计下降0.55个百分点。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占比由2010年的8.1%下降到2015年的5.2%,累计下降37.1%。(见图3)图3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结构比重图单位:%(三)民生服务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十二五”时期北京市财政采取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民生服务领域的投入,有效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会公共需求。1.促进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十二五”时期,北京市地方教育经费投入3427.6亿元,2015年比2010年增长90.1%,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持续提高。进一步拓展学前教育补助政策范围,实施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新增普惠性学前教育学位10万个。重点保障中小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加大对教育薄弱区县、资源紧缺地区的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力度,新增教育经费70%投向农村地区。支持高中教育特色发展和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市属高校“四大工程”建设、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以及“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等重点改革项目。2.增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能力“十二五”时期,北京市社会保障与就业投入2457.8亿元,2015年比2010年增长153.9%,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六次调整社保待遇标准以及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各类标准,实现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城乡统一,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建立养老助残服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实行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全额资助。支持就业政策体系建设,出台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岗位补贴、创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等一系列政策,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3.支持医疗卫生服务改革“十二五”时期,北京市医疗卫生投入1450.5亿元,2015年比2010年增长98.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一老”、“一小”、“无业居民”三项大病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特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同城待遇,农民工享有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持推进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在五家市属公立医院试点改革财政投入方式,由按人头补助基本经费转变为与服务量和绩效考核挂钩的新型财政补偿机制。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确保10大类4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向常住人口提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能力,对远郊区县医疗中心设备购置给予补助。支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确保首都食品药品安全。4.提高政策性住房保障水平“十二五”时期,北京市投入481.1亿元支持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扩大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政策适用范围,支持核心区和重点地区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支持公租房租金补贴政策,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成立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市投资中心”,形成“预授信核准”的棚户区改造“北京模式”。5.支持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构建“十二五”时期,北京市公共文化体育投入735.5亿元,2015年比2010年增长137.5%,有效促进首都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积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水平,落实中央“三馆”免费开放政策,足额优先安排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益民书屋更新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发挥市对区县文化事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重点支持区县公共文化设施达标建设,新增财力向农村和基层倾斜。6.保障城市平稳有序运行“十二五”时期,北京市不断加大交通拥堵治理投入,投入轨道交通专项资金791.8亿元。支持城市道路大修、公路旧桥改造、京通快速路潮汐车道建设等疏堵项目,加大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投入,支持停车物联网系统建设。设立城六区居住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市级奖励资金,逐步缓解城六区停车难问题。“十二五”时期,全市共投入公共交通运营补贴805.8亿元,继续支持公共交通建设,满足市民低成本出行需求。投入热、水、电、气、油补贴496.7亿元,对全市城市供热单位和分户采暖居民用气进行燃料补贴,对农村地区居民实行炊事用液化石油气补贴。出台供排水企业补贴政策,支持污水处理、雨水管网建设和再生水事业发展。(四)引导发展方式转变作用不断增强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着力加大对科技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节能环保的支持力度,推进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1.推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十二五”时期,北京市科技投入1188.2亿元,逐步建立公益院所有定额、环境建设有支撑、成果转化有引领的覆盖科技创新、产业引导各领域的全面支撑体系。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支持创新型产业集群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落实中关村示范区“16”政策,发布“新四条”税收优惠政策,保障“京校十条”、“京科九条”等政策实施,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科技金融创新、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建立“首购订购”工作机制,发挥政府采购对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的导向作用。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盘活首都优势科技资源,降低小微企业创新成本。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2.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开展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支持中关村现代服务业金融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科技创新孵化平台、电子商务开放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拓展新的市场途径。设立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债权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北京市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基金,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设立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激发资本活力,改善产业融资环境,引导和带动社会各类资金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汇聚,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挥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通过贷款贴息、后期奖励、融资担保、项目补贴、融资租赁以及建立统贷平台等方式支持文创企业发展,促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建立。不断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机制,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基金等金融手段作用,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落实鼓励网络零售、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搭建“京交会”等促消费平台,促进首都消费模式优化升级。设立京冀协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为本市外迁企业入驻河北产业园区提供综合服务。3.推动节能环保政策落实“十二五”时期,北京市投入862.8亿元用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大气治理等工程。设立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和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出台相关财政政策。统筹资金重点支持压减燃煤、控车减油、工业治污、清洁降尘、综合保障等“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五大领域84项任务落实。圆满完成了“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试点工作。大力支持太阳能使用、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和应用项目,出台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园区奖励政策,在全国率先提高污染成本。大力支持碳交易试点工程,积极促进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和推广工作。(五)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加强财政资金统筹,强化财政体制运行效能,规范债务管理机制,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完善北京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税体制改革。1.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配合市政府印发《北京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27号),明确北京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路线图。建立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构成的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体系。从2014年开始,实现四本预算全部提交市人代会审查、批准。积极探索中期预算管理,初步建立起收入预测模型,以环保、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等领域为切入点探索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扩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实现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市级部门全覆盖。积极探索事前绩效评估,引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深化事后预算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成为预算安排和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四本预算全公开,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至“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基本支出预算。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公开部门行政经费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和公务用车数量。区县预决算全部公开。2.市与区县支出责任逐步理清增强区县统筹发展能力,强化区县支出责任。梳理中央与市、市与区县事权和支出责任,为建立事权目录清单奠定基础。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2015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达到70%。单独编制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明确内容、金额、政策标准等信息。加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力度,2015年提前下达率达到80%。3.财政统筹机制初步建立统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统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范结转结余资金和机动经费的使用,积极研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工作方案,加快消化养老制度改革周转金等财政专户资金,加大土地收入等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区县库款余额、结转结余资金消化情况的挂钩机制。出台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调整和撤销等做出明确规定,整合部分现有大额专项资金。4.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建立“北京财政数据中心”,整合各部门、各区县数据信息,初步实现收支运行监控、收入预测预警、宏观决策支持、投入效益分析四大主要功能,并在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经信委、人行、财政等七个共建部门,以及国税、地税、工商、统计、财政等五部门的80个区县局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市区(县)两级基本实现国库集中收付全覆盖,积极推进国库支付电子化,不断完善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采购管理流程不断简化。引入中关村电子指数北京市政府采购参考价格,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和网上竞价。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预算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梳理市级政府购买服务重点项目,推进重点领域购买服务工作。加强财政监督,完善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管。推行财政评审和部门评审双评审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评审方式和手段。推进会计管理改革,建立企业内控标准体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启动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政府性债务的清理、核实、甄别和上报工作,加强融资平台管理,促进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管理,将全市政府性债务信息全部纳入网络管理,实现对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监控。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积极化解存量债务。扎实做好新增债券的发行和置换存量债务工作,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组建政府债券承销团,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并积极配合信用评级工作,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政府债券信用评定等级为AAA级。5.税费改革成效显著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累计减税1037亿元,总体税负下降44.8%,约97%的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或持平。及时出台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落实扶持资金7.7亿元,解决部分企业在税制转换过程中税负升高问题。立足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定位,完成中关村示范区先行先试税收政策评估报告,完善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措施,积极向中央申请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中关村“老四条”政策延期,“新四条”税收优惠政策及股权奖励优惠政策获得批准。清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累计取消、免征22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涉企项目134项、涉农项目10项、惠民项目80项,减轻社会负担5.6亿元,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社会就业,支持了企业健康发展。总体来说,“十二五”时期,北京市财政运行状况良好,改革成绩突出,但也面临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在财政收入方面,税源分布非均衡状态显著,朝阳、西城、海淀和东城等区税收收入占到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二。在财政支出方面,财政决策科学性、资金配置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市场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竞争性领域投入仍然较大,财政资金公共性特征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部分预算管理机制不尽完善,资金监管力度不足,使用效益有待提高。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市与区县事权与支出责任需进一步理清,转移支付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思考,并在“十三五”时期认真研究解决。二、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公共财政发展面临的环境形势“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时期,是北京实现“四个中心”城市功能定位,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攻坚时期,也是北京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上取得重大进展的决胜期。深入分析“十三五”时期北京财政改革发展面临的宏观环境,科学认识当前形势,准确研判未来走势,把握新常态下北京财政的发展趋势与变化,认真领会财政改革发展面临的新任务、财政收入增长面临的新挑战、财政支出优化面临的新压力、财政调控思路面临的新转变、财政运行管理面临的新规则,是科学、合理规划北京“十三五”时期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任务的前提与保障。(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指明北京市公共财政发展新方向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总体目标。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把握首都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立足首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不断提高北京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首都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为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首都篇章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十三五”时期需要重点推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工作任务。财税体制改革应遵循法治原则。要将财政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财政法治建设,进一步明确财政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增强预算的公共参与和政府的预算回应,使财政成为政府与公民传递、沟通的桥梁,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为理性、平和、稳定、和谐首都社会的构建奠定基础。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具体化、制度化。要确保财税改革的方向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一致,要确保国家机器稳定运行,要实现财税改革与各项改革的协调衔接,要通过财税体制改革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首都特点和时代特征的现代财政制度。财税体制改革要正确体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坚持公共财政定位,明确财政支出责任范围,充分发挥财政在稳定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调节收入分配、保护生态环境、维护首都安全等方面的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要充分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财政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减少政府对资源配置的直接干预;要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推动加强政府与市场的合作,让政府和市场发挥各自优势,提升公共福利水平。(二)经济发展新常态提出北京市公共财政发展新挑战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进入深度调整期,呈现出经济格局演变、全球化动力转换和规则重构三大突出特点,对全球经济演变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此背景下,中国经济也逐步告别高速发展阶段,进入中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各项制度更加成熟为特征的新常态发展阶段。“十三五”时期,北京经济增速也将从高速转为中高速,三次产业结构面临进一步转换,第三产业比重继续提升的同时内部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大量涌现,使多样化消费渐成主流,要求市场竞争逐步转向以质量型、差异化服务为主。创新驱动比重还需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本投入重要性更加凸显。对外开放水平应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还需不断拓展。环境承载能力接近上限,须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形成依靠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发展潮流。解决北京经济发展面临的上述结构性矛盾,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国际金融危机后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主动选择,是适应我国及北京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优化要素投入结构,强化人力资本供给力度,提升创新能力,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首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应结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建立扶持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将重点扶持领域锁定新兴领域、创新领域,用新供给创造新需求,以新技术带动新产业,促进生产方式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拓展首都发展新空间;应抓住“一带一路”发展机遇,大力扶持北京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合作,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以深化国际合作带动创新、推动改革、促进发展,进一步提升北京在全球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加大城市病治理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解决教育、医疗、社保、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供给总量不足和供给分布不均的问题,助力首都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三)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赋予北京市公共财政发展新使命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重大的国家战略。全面落实这一战略,在京津冀地区打造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区域整体协同发展改革引领区、全国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发挥好财政政策在首都功能疏解中的积极作用。推进“转方式、调结构”,加强重大支出政策统筹聚焦,增强政策的前瞻性、协调性、精准度;创新市对区转移支付政策,优化区域差异化的功能定位;研究机关企事业单位疏解搬迁的财政保障措施,鼓励非首都功能疏解;加大财政投入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吸引人口从中心城区转移;研究差异化的税费政策,运用价格杠杆推动功能疏解;提前研究功能疏解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鼓励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淘汰落后产能,消化过剩产能,培育新供给,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加大对首都功能重组的财政资金保障力度。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提前研究总体资金需求,合理控制投入节奏;做好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三大率先突破领域等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优化资金投入优先顺序;研究创新资金筹措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合理控制财政风险。建立京津冀财政协调机制。深入研究中央以及京津冀三地在协同发展中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京津冀资金投入的协调,积极探索京津冀三地资金统筹使用的方式;加强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的协调,建立完善产业转移税收分享机制,实现多方共赢。(四)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增添北京市公共财政发展新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观察“五大发展理念”,着力服务国家和首都工作大局,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财政支持,奋力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北京篇章。聚焦生态治理,全面加强生态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消耗上限,加大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力度,支持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调整环境类和资源类收费基金政策,落实纯电动车购买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补政策。聚焦“高精尖”,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落实科技创新中心定位,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创业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重点支持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互联网”行动方案和“高校十条”、“京科九条”政策落地等方面,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实现发展动力转换。聚焦“惠民生”,着力增进民生福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按照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理念,在避免福利泛化的基础上,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养老、社保、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等方面,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公共财政发展思路(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十三五”时期首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立足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要求,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大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转方式、补短板、防风险、促开放,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增强持续增长动力,为全面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全面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和物质基础。(二)基本原则1.依法理财,法治先行坚决维护《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权威,实现财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形成全面规范科学有效的财政法治体系,更好地发挥法治财政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确保财政工作在宪法和法律制度基础上规范运行。2.深化改革,协同引领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为抓手,有序推进财税改革各项重点任务,大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充分发挥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作用,统筹引领各项重点改革,加强资金保障,着力于建机制、搭平台。3.积极稳妥,持续发展协调好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关系,处理好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积极构建地方税收体系,在首都功能优化重组中培育新兴税源,保持财政收入总量的稳定增长。合理安排支出总体规模,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各项事业保障水平,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结构和增速,打造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保障体系。4.厘清边界,突出责任厘清政府和市场职能边界,聚焦社会公共需求,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厘清市与区支出责任,构建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明确责任主体,优化管理模式,健全问责机制,强化各级政府支出责任。5.统筹需求,优化供给合理配置财政资金,统筹各类需求,保障重点领域建设目标顺利完成。优化供给结构,优先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支出,重点支持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公共交通等领域民生服务供给,大力支持“城市病”治理,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6.创新管理,讲求绩效完善与政府决策相适应的财政决策制度,增强财政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创新财政管理模式,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加强制度创新和绩效管理,积极推广以政策为核心的事前绩效评估,积极落实财政支出绩效跟踪,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促进财政决策科学性和使用效益不断提高。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及时掌握执行动态,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建立资金、资产、债务统筹管理的机制,提高财政运行效率。(三)发展目标1.财政保障能力持续提升“十三五”时期,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平均增长6.5%以上,到2020年超过6000亿元;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平均增长4.5%左右,到2020年达到7178亿元。2.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求,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公共性领域财政资金投入,逐步减少在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增长速度,“三公”经费支出占比不高于“十二五”时期水平;按可持续、保基本原则安排好民生支出,使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不断提高。合理界定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推动各区均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转变财政支出重建设、轻维护,重硬件、轻软件的支出格局,使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支出协调一致、均衡发展。3.财政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不断强化进一步优化财政决策流程,财政决策制度更加科学;加强财政支出与各层次决策的协调,政策集成作用显著提升;发挥财政中长期规划引导作用,年度预算的约束作用显著增强;继续加强财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财政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加大;探索多方参与财政政策制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4.财税改革重点任务基本完成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十三五”时期财税改革主要任务,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加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力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体平衡。扩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范围,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积极构建地方税体系;落实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市与区财政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清晰、治理有序的市与区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市区两方面积极性,逐步提高一般转移支付比例。2020年各项财税改革基本到位,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四、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公共财政发展的主要任务按照中央对北京的战略定位和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大财政改革攻坚和制度创新力度,丰富财政政策手段,统筹财政资金,加快推进以供给侧为核心的各项财税体制改革。(一)充分发挥财政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以发展战略引领财政决策,以财政规划统领公共事务发展充分发挥财政的基础与重要支柱作用,做好财政与首都发展战略的协同。以北京市发展战略为指引,明确首都财政政策布局、财政结构调整和财政体制设计。通过财政与战略、财政与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财政决策及财政资源的配置能够充分反映首都发展的战略重点及政策优先方向,为首都重大战略的落实、社会经济问题的有效解决、社会福利的全面增进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和物质基础。作为基础与重要支柱,财政不仅要落实首都发展战略,还应服务于北京市发展全局。应进一步提高财政决策层次,强化财政规划的协调与统筹作用,使财政决策和财政规划成为引导全市公共事务发展的基础与保障。通过财政体制的不断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引导、财政资金的充足保障、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引入与加强,推动各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效率、规范行为,为北京市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及供给水平的全面提高创造有利条件。探索建立重大政府决策财政可行性论证制度,强化财政对各项重点支出的约束与保障作用。在科学预判财政收支和债务风险的基础上,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的决策与出台,需研究制定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合理确定财政资金安排,以保障各部门拟出台的重大事项切实符合北京市发展战略需求,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2.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改革财政投入方式、改变投入方向,为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带来新供给,释放新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动力顺利转换。在财政投入方式上,创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厘清政府与市场职能边界,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化运营牵引带动社会投资,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在财政投入方向上,压缩经济建设支出所占比重,着力保障重大科技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加强对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代表的高端产业支持和投入,促使资源从落后的产业向新兴创新型产业转移;大力推进教育、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业的提质增效,推进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税收政策方面,加快实施以结构性减税为重点的税费改革,扩大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降低科技型、自主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行成本,鼓励企业扩大自有资金用于技改升级、创新研发活动;鼓励创新研发经费支出。在财政政策方面,加大统筹财政资金和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对执行进度较慢的部门项目预算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转移支付资金,及时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建立库款余额与转移支付挂钩机制。(二)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放松管制,释放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1.聚焦公共服务目录清单,明确财政保障范围结合各部门建立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各项公共服务责任主体、保障标准及覆盖范围。充分发挥目录清单作用,优先保障清单内各项公共服务。选择公交、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领域,梳理财政保障范围和边界,研究制定事权目录清单。建立公益性资产支出、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性亏损补贴分类等财政保障机制,控制补贴规模过快增长。2.改革政府支持方式,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减少竞争性领域投入,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形成政府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创投企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吸引带动股权投资等各类基金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对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实施。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理顺政府部门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职责分工,建立政府股权项目统筹监管机制和股权收益上缴及退出机制。利用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非首都功能疏解,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和文化中心建设,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推进重点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3.推广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合作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建立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PPP模式整体推广工作。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工作,逐步规范PPP项目操作程序。搭建市区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加大市区PPP项目统筹推进力度。建立市级PPP项目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专家库,整合利用现有资源,提供智力支持。设立以奖代补资金,探索设立PPP项目引导基金,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在轨道交通、停车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能源、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郊区旅游以及高速公路等领域推广PPP模式,稳步推进PPP模式在全市公共服务各领域的运用发展。4.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继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将达到400亿元。完善相关政策,制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制定重点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逐步加大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文化、市政市容等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选取社会影响力大、具有示范性和带动性、市场机制成熟的示范项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并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重视发展服务业市场,激发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三)推进财政收入管理改革,为首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从供给侧入手,通过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巩固主体财源,培育新兴财源,优化财源结构,增强首都经济发展后劲,为非首都功能疏解、核心功能提升提供有力的保障与支撑。1.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全面完成金融保险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行业“营改增”扩围改革。配合推进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等税制改革,规范税收制度,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继续运用结构性减税等政策手段,推动“双创”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高第三产业对税收收入的贡献度,充分发挥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税收支撑作用,促进财政增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完善税收收入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收入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税收收入科学研判,跟踪分析测算各项税制改革对全市税收收入的影响;重点关注房地产、金融、批发和零售业等重点行业,以及六大高端功能区等重点区域的税收收入变化,提高分析研判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非税收入地方立法工作,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建设;积极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研究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力争2017年底前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全覆盖。加大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监督检查力度,统筹推进票据管理信息化;开展电子票据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电子票据改革。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从严控制新设收费基金项目,合理调整征收标准。加强规范罚没收入(资产)、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财政性资金利息收入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彩票公益金支持公益事业的积极作用。拓宽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探索创新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加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力度。自2016年起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每年不低于19%的比例上缴一般公共预算,到2020年达到30%。3.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人口疏解对社保基金的影响。立足于北京市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合理的社会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做好社会保障政策、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的衔接工作。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医保筹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开展基本养老保险投资运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和绩效考核,建立定期上报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增强预算透明度,依法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信息化建设。4.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总体原则,进一步完善“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体制。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完善预算管理机制,将政府存量债务还本付息纳入年初预算,根据批准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新增债务和存量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对政府性债务进行限额管理,建立区级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机制,严控新增债务规模。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保持较低融资成本。合理确定政府债券发行规模、结构和节奏。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评估北京市债务风险状况,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监测。建立政府债务限额及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机制。建立对区级政府及市级部门违法违规融资的问责机制,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十三五”时期,每年度政府负债率分别控制在60%、59%、58%、57%、56%以下。(四)拓展首都发展新空间,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应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税收协同、转移支付、建立共同基金等财政合作方式,构建切实可行的权利共有、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的京津冀财政合作机制,打造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促进区域经济空间结构优化、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生活环境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衡,资源合理有序流动的区域协同发展目标早日实现。1.积极推动非首都功能疏解建立疏解非首都功能一般性转移支付激励引导机制,鼓励和引导各区落实功能定位,承接中心城疏解功能。继续落实支持人口调控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调整人口输入公共资源建设补偿和后期社会管理费用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产业调整的引领带动作用,以产业调整方向为依据,引导低附加值产业向高端和高附加值产业转移和升级。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和重点领域协同发展率先突破。设立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基金,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城市发展环境,吸引就业人员就地居住,实现北京城市副中心宜居宜业。2.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建设一是支持京津冀综合交通网络建设。支持推动区域公路网建设,推动交通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发展。完善交通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加强科技研发,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加强京津冀区域交通信息的互联互通。二是支持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建设。支持京津冀环境保护基金建设,推动密云、延庆、怀柔与河北承德、张家口,平谷与天津蓟县、河北廊坊市北三县合作共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探索建立区域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构建信息共享、联动制发、联合宣传、联合应急等合作机制。鼓励区域节能环保企业开展技术、资本等全方位合作,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保水平提升。三是支持京津冀创新协同发展机制建设。落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打造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依托京津冀三地的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发挥北京科技创新“高端、高效、高辐射”的特征和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优势地位,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一体化产业创新体系。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面向津冀开放共享;促进中关村与津冀合作共建科技园区,推动京津冀区域性科技合作和产业链衔接,实现区域内资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四是支持京津冀财税协同管理机制建设。继续梳理京津冀三地税收政策差异,加强税收政策协同,推动资源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动。加强税源流动信息共享。落实相关税收收入分享政策,促进三地共享发展成果。建立京津冀财政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在明确属地管理责任的基础上,推动财政政策协调统一,促进京津冀地区人口、技术、产业、人才和成果的合理有序流动。(五)坚持创新发展,构建首都高精尖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对供给升级的倍增效应,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支持创新发展战略,不断优化消费端基础设施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以新需求推动新消费,以新消费倒逼新产业的产生和变革,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空间的不断拓展和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建立与完善。1.鼓励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构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继续支持科技金融、创业孵化、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技术交易等服务平台,培育高度发达的中介服务业体系和集成创新的社会组织体系。支持专业化、市场化、公益性的科技服务机构发展,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促进科技服务机构与产业链上下游的交流与合作,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制定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组织重大示范项目和承接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完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首发平台建设,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向创新链前端,引入股、债、贷、担保、保险等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满足创新创业的融资需求。加快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激励政策,深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加大国家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政策的对接和落实力度,通过搭建服务平台、备偿增信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支持高精尖经济结构转型通过政府引导性基金和高精尖产业基金,推动资本与产业融合发展,增强“直接间接”融资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精尖产业。优化投融资市场环境,鼓励高精尖产业通过对接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引领和快速发展。支持三次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推进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突出高端化、服务化、集聚化、融合化、低碳化,加快形成创新引领、技术密集、价值高端的经济结构。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度应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转型。推动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支持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文化与科技、旅游等深度融合,促进新型文化业态发展。支持示范性文化产业功能区建设,形成特色鲜明、差异化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格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强化生态功能,支持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将原有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等农业“三项补贴”整合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本市蔬菜规模化生产,加强外埠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扶持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3.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持续发挥中关村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试验田的作用,加快推进“新四条”实施,不断争取更多先行先试财税政策。协助推进“创业中国”中关村引领工程,优化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支持一批全球化、市场化创业服务组织和“众创空间”发展。聚焦原始创新,支持对核心、共性和基础性技术的研发,促进科研机构和企业以多种方式利用国家高端资源开展创新。全面支持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支持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创新型社会组织等参与现代服务业试点的有关实施办法,强化人才、金融、公共平台、知识产权服务,通过政策和机制创新,不断释放创新主体活力。探索建立现代服务业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对外协作方式采购技术研发等科技服务。4.推进节能减排环保产业发展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实施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化改造等试点示范工程。通过政策引领,落实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激发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热情。引入社会资本,试点开展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严格环保标准,切实提高排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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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2 10:50
  • 太原市2015年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公布 一级商业用地700万元/亩
    关于实施2015年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的通知并政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基准地价管理规定和城市发展需求,2015年,我市对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了修订,并建立了标定地价体系,现决定实施新修订的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并公布基准地价。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及其他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标定地价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将每个土地级别细化到范围更小、条件更加一致的住宅及商业用地的市场价格。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对基准地价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更新,对标定地价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修订后的基准地价及建立的标定地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公布;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特此通知。附件:太原市2015年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太原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太原市2015年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一、太原市城镇基准地价内涵(一)商业、住宅及工业用地内涵1.估价基准日:2015年1月1日2.设定开发程度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七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热、通路,红线内场地平整)。工业用地:“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红线内场地平整)。3.设定土地使用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4.设定容积率商业用地4.0,住宅用地3.5,工业用地1.0。5.土地权状况无他项权利限制下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二)其他用地内涵1.估价基准日:2015年1月1日2.设定开发程度:“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路,红线内场地平整)。3.设定土地使用年期:50年。4.设定容积率:2.0。5.土地权状况:无他项权利限制下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6.其他用地分类:其他用地Ⅰ类:鼓励性发展产业用地。包括:(1)仓储物流用地;(2)科技研发用地;(3)文化旅游用地;(4)医疗卫生用地;(5)养老服务用地;(6)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等产业用地。其他用地Ⅱ类:包括(1)文化体育用地;(2)教育用地;(3)民政福利设施用地;(4)风景名胜用地;(5)公园与绿地;(6)公共设施用地;(7)殡葬用地;(8)交通运输用地;(9)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下翻页有太原市基准地价表二、太原市基准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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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2 09:38
  • 三农观察:莫让休耕的土地荒芜
    休耕是为了让土地休养生息,通过用地养地结合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休耕期间也不能疏忽了耕地管护、地力恢复。116万亩,这是今年确定的全国休耕耕地试点的总面积。虽然在全国耕地面积的“总盘子”中占比不大,但这却意味着一种新的开始。消息显示,目前试点集中的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以及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正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各自的休耕模式。土地是庄稼之母,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为了让土地休养生息,传统的农耕文化历来重视休耕。在现代农业生产中,休耕也是常用的耕地保护措施。但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粮食供应的压力让我国的土地长期处于高负荷运转之中,难以停下脚歇口气。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十二连增”,连续增产固然可喜,但也让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生态环境“紧箍咒”对农业的约束日益趋紧。一方面,农业资源长期透支、过度开发,大量开荒种地、围湖造田和开采地下水,资源利用的弦绷得越来越紧。另一方面,农业面源污染加重,土壤退化,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越来越接近极限,已经亮起了“红灯”。面对资源环境压力,利用现阶段粮食供给充裕的宽松环境,在部分地区开展耕地休耕制度试点,既可以让过于疲惫的耕地喘口气、解解乏,让生态得到治理修复;也可以通过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实现“藏粮于地”。休耕的好处已经形成共识,但应当怎样推进业界仍有担忧。首先就是如何真正休得下来。今年年初笔者在采访春耕生产时,曾和一位农业系统干部聊起休耕,在他看来,如果缺乏配套的政策支持,让农民休耕根本无法实现。一方面农民有着现实的生活压力,另一方面改变农民的种植惯性,让他们适应新的种植方式也需要时间。目前看,为了让农民愿意休耕,试点方案中明确提出了不同地区的休耕补助标准,保证农民与原有的种植收益相当,不影响收入。现在亟待落实的就是,无论是发放现金或是折粮实物补助,都要不折不扣、一分不少地发到农民手中,让他们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与此同时,应尽快制定完善分区域、分作物的休耕技术模式,并对农民开展相应的技术指导,让他们适应耕作方式的改变。推进休耕,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做到休而不荒。有人担忧,土地休耕后,农民是否就放任不管了,好好的耕地会不会一年长草,三年长树,几年以后基本荒废?需要明确的是,休耕是为了让土地休养生息,通过用地养地结合来巩固提升粮食产能。因此休耕期间也不能疏忽了耕地管护,要通过引导支持农民种植绿肥等养地作物来恢复地力,做到休而不荒、休而不废,绝不能让休耕的土地荒芜。还要提醒的就是,休耕后耕地虽然闲下来了,但也不能改变用途,谨防非农化现象的发生。土地既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让休耕顺利推进,既要算好粮食安全的大账,也要让农民的小账划算,只有这样,疲惫的耕地才能在歇好脚后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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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1 15:29
  • 绍兴市《2016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方案》出台
    日前,浙江省绍兴市出台《2016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绍兴市牌头、草塔、应店街、阮市、安华、江藻、街亭、东白湖、五泄、岭北、陈宅、同山、赵家、东和等14个镇乡正抓紧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调查测绘从6月开始,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今年年底前,全市完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测绘面积将占农户总承包面积的50%以上,共分三批进行,牌头等14个乡镇属于第二批。璜山、王家井、次坞、直埠、马剑等5个镇作为第一批,相关工作早于今年3月中旬开始,5月底前已基本完成;暨阳、陶朱、浣东、店口、大唐、山下湖、枫桥这最后一批街镇的测绘和确权则将于2017年进行。同时,第二批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工作在今年10月前也将完成。此外,《2016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方案》还涉及深化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制这两部分内容。进行抵押贷款试点,确定诸暨农商银行为试点银行,三江新村、浣纱居委会、下坊门居委会这3个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有稳定的收益分红、村级管理良好、群众有贷款意愿的点为试点村,10月份完成试点。探索确权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股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有偿交易,今年年底全面有效运行,形成有场所、有评估、有服务、有登记、有监管、有制度的流转交易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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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1 15:20
  • 2016年版《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印发,共收录五类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工作行为,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效能,国土资源部于近日印发了2016年版《国土资源标准体系》(以下简称“2016年版《标准体系”)。据悉,2016年版《标准体系》是按照“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总体要求,落实新时期国土资源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深化标准化改革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围绕各项部重点工作编制而成,分为国土资源综合标准、土地标准、地质标准、矿产资源标准4个子体系。2016年版《标准体系》共收录五类标准,分别是:由国土资源部归口管理的现行有效土地、地质、矿产国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归口管理的现行有效土地、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国土资源各领域需要开展制修订,五年内能完成的标准;国土资源各领域需要开展制修订,五年内启动制修订任务的标准以及根据标准化改革精神,鼓励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有序发展,在保证标准基本供给的基础上为市场标准留出广阔发展空间。标准明细表收录国土资源标准973项,其中现行有效标准433项,制定中的标准146项,待制定标准39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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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1 10:46
  • 天津出台全国首部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条例》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条例》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并采用电子介质,进行异地备份,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配套文件亦同步实施。此前运行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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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1 10:18
  • 农民应注意——农村土地承包七大问题
    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农民最关心的是什么?为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来解读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各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1、《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该法第六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有哪些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地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②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③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5、外来人口如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外来人口承包土地,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等农村土地,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发包方发包给外来人口前,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的同意。而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发包方还必须对外来承包人进行资信调查,对其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再签订承包合同。6、在什么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方的承包地。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死亡绝户的,承包方自然消亡,发包方可以收回。三是承包方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发包方可以收回。7、如何理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993年,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7年,中央又做出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并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特别是2003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党的这一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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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8-01 09:08
  • 山西: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不力将暂缓建设用地审批
    山西省从本月起将全面清理批而未供土地,任务完不成将被约谈问责并暂缓受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已经办理并获批,但迟迟没有供应出去的土地。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土地批而未供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批而未征,一种为征而未供,均会导致大量土地资源长年处于“晒太阳”状态,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山西省当前正处于转型发展期,各地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持续增大,然而由于用地指标限制,每年都会有一些好的项目无法落地,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用地难成为企业发展的直接瓶颈;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却出现批而未供和土地闲置问题,土地利用粗放和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许大纯表示,从本月起,各地要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供应,提高供地率,争取在8月底之前,将闲置土地全部处置完毕;从9月1日起,对于闲置土地未处置完的地市,将暂缓受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山西省批准建设用地5.19万亩,供应土地3.48万亩,征收国土资源收益204亿元。附:什么是批而未供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是指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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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07-29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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