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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宁夏西吉县出台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实施细则
    为妥善解决全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西吉县出台了《西吉县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实施细则》,细化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一是明确基本工作原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根据自愿选择原则,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严格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等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二是明确保障对象范围。“先保后征”对象必须同时具备我县行政区域内,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2016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收,具有西吉常驻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承包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三是明确参保保障方式。明确“先保后征”人员自愿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含政府一次性趸缴费用),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男、女均达到60周岁后,方可办理待遇领取条件。四是明确参保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不低于15%的比例计提保障资金;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列入列入征地成本,按用地单位申请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元由财政安排。五是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国土、农牧、公安、人社、财政、审计、监察、各乡镇分工负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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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7-03 10:44
  •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四大热点解读:以更大力度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热点进行了回应和解读。河长制为啥写入水污染防治法?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童卫东介绍,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等。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他说,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新修改的法律相应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童卫东指出,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怎么治?童卫东介绍,在水污染方面,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从几个方面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他同时表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所占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此次修改的法律明确提出,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怎么保障我们的饮用水安全?近些年我国饮用水水源发生了几起突发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童卫东说,目前,各级政府对饮用水安全非常重视,也做了大量工作,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的问题。“过去都关注大城市,对农村的关注比较少,这次针对这些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他说。他表示法律从几方面加强饮用水的管理,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时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如何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难题?此前广受媒体关注的企业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违法偷排现象一直存在。童卫东说,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元。如果企业的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法律规定了企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义务。但如何保障企业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别涛说,这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增加了对于禁止数据作假的明确规定。“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或者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他说,如果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将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通过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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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29 10:19
  • 2017年海口市将进行400户农村危房改造
    日前,海口正式印发《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确定海口今年完成400户危房改造任务,改造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农户危房。根据《方案》,400户危房改造任务的分配为秀英区70户、龙华区30户、琼山区240户、美兰区60户。今年10月底前全部完工,11月15日前政府组织验收。《方案》规定,海口各区要采用多种方式帮助贫困农户筹措资金,包括银行信贷资金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尤其是鼓励和支持企业发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旅游村庄建设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同时,要按照住建部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房屋面积。另外,海口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将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全面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总结吸纳琼北地区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制定符合镇村实际及风貌管理要求的农房建筑方案。改造后的农房要与自然、生态相融合,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文化特色。附:海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确保完成我省今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贫困农户危房。有条件的市县可参照本方案自筹资金对其他贫困农户危房进行改造。全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总任务以国家下达的为准,我省确定的改造目标任务是2.5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户2.3万户。二、任务分配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的原则,首先是结合各市县上报的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数量,优先支持各市县按计划完成2017年脱贫农户的危房改造任务;第二是加大对5个国定贫困县的帮扶,确保国定贫困县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第三是向2016年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好,绩效考评得分高的市县倾斜。具体任务安排详见附表。各市县在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年度改造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自筹资金先行对4类贫困户危房进行改造,所需改造指标资金纳入2018年度计划补助。三、改造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户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调动农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其自力更生建设安全新居。(二)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户承受能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引导帮助农户建造减灾抗灾、符合规范、造价适中、能满足最基本需求的房屋,“一户一宅”或“一宅多户”,逐步改善农村贫困危房户居住条件。(三)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精准核实贫困户危房情况、家庭状况和总体存量,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制定改造计划,分批实施,确保质量和效果。(四)坚持规范操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精准核定危房改造对象和危房安全等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实行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四、工作措施(一)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要认真组织编制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结合精准扶贫工作,细化落实措施,明确政策要求、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及监管要求和各部门工作责任,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实施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于3月底前报送省住建厅、财政厅和扶贫办备案。(二)精准确定补助对象。我省今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各市县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对象确认程序,公示评议、审核、审批结果,确保精准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和精准核定危险房屋等级。要制定无房户的认定办法,确保无房户对象认定精准,属4类重点对象的无房户可参照D级危房户给予安排解决。(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助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下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户均不少于0.75万元,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户均不少于0.6万元安排。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任务下拨各市县。各市县要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扶贫资金、民政帮扶资金、地震安居工程资金、贫困残疾人扶助资金等,根据农户类别、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分类、分级合理制定补助标准。完善差异化补助标准,不一刀切,不搞平均主义,不大包大揽。根据我省实际,建议对每户的补助总金额如下:1.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拆除重建补助资金不低于3.5万元;2.C级危房修缮加固补助不低于0.8万元。(四)采取适宜改造方式。各市县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降低改造成本,提高改造成效。1.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各市县应坚持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和农户自筹,共同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方向,但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可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2.采取措施降低改造成本。危房改造以农户自行组织建设为主,采取聘请农村建筑工匠与发动亲帮亲、邻帮邻,村民互助相结合,控制造价,降低成本,不增加贫困户经济负担。开发推广低造价农房建造技术,鼓励采用符合标准的本地建筑材料建设农房,提高建设效率,节约改造资金,提高居住功能。3.严格控制新建房屋面积。结合我省实际,严格控制财政补助新建房屋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不高于3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4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不高于18平方米。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用途的辅助用房和配套厨房、厕所等不计入房屋主房面积。改造房屋面积超过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政策兜底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普通装修。4.坚持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执行《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危房改造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75平方米以内,鼓励一宅多户(如:一层一户)。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应原址拆除重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按规定履行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公示、报批等程序,并签订协议,承诺在新房建成入住后3个月内拆除老危旧房方可建设。5.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优先选择加固方式对危房进行改造,C级危房应采用加固方式改造,避免大拆大建,D级危房能加固的也应优先采取加固方式改造,其次才是拆除重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研究推广造价低、工期短、安全可靠的农房加固技术,制定科学、有针对性的设计、施工方案,免费提供给农户选用,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降低改造成本。各市县应加强对加固改造益处的宣传教育,制定鼓励加固政策,建立有效的组织实施方式。(五)加大资金帮扶力度。各市县要积极探索财政支持、社会帮扶和金融扶持等多种方式筹措危房改造资金,加大对4类重点对象的帮扶。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重点对象危房得到及时改造。2.整合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抗震安居、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对口帮扶单位、定点扶贫单位帮扶资金等整合使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志愿者通过捐赠资金和建材器具等方式,帮助重点对象改造危房。3.推动建立金融扶持机制。将危房改造纳入脱贫攻坚金融支持范围,积极开展与农信社、农发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各市县在财政补助资金到位,严格执行面积、造价控制标准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的,可考虑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实施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帮助有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多渠道、低成本筹集危房改造资金。(六)全面推进新建农房报建。今年起,我省全面推进农村建房规划报建,各市县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规划报建管理办法,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免收各项费用,主动做好服务。充分发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下乡“三师”(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的技术指导和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的帮扶作用,帮助农户选用或量身设计体现海南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农房建筑方案,并指导采用绿色、节能等新技术聿、新材料建设农房,引导形成特色乡村风貌。对采用政府提供特色建筑方案建房的农户,可给予一定奖励。(七)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各市县要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计划,围绕施工图识图、房屋建筑构造、建筑工程测量、常用建筑材料、房屋建造施工技术、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结合实际进行全方位的免费培训,提高建筑工匠的专业技能。建筑工匠信息、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等要纳入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将上述材料拍成照片作为图文资料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要依法追查施工方责任,要公布有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的工匠“黑名单”。各市县要指导乡镇开展对村干部、危房改造农户的建房知识培训,加强对农房建设的质量监管。(八)治理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各市县应以危房改造为契机,全面治理“脏、乱、差”的人居环境,积极结合生态扶贫移民搬迁,整村推进扶贫,改路聿改水改厕等工作,整合各级各部门各渠道的资金,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清洁、基础设施建设、人畜分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服务配套和生态环境改善等,做到规划有序、居住安全、村容整洁、环境良好,既有特色新房又有新村风貌。资源条件突出、危房改造集中的村庄,应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和管理运营经验,高起点推进危房改造和美丽村庄建设,采用“公司十农户”的模式,开发民宿、农家乐、田洋公园等乡村旅游项目,带动贫困农户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五、实施要求(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市县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6〕296号)的要求,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农户房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房改造的开工、建设、竣工和验收等环节处于有效监督。应建立现场蹲点制度,保证每个村或片区都至少有一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若技术力量不足,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并安排相关村庄干部协助管理。要加强重要施工环节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确保危房改造房屋质量安全。(二)严格执行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以及在面积等方面的规定。选址安全,地基、基础达到设计承载力要求,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达到当地抗震设防和防御超强台风的标准。具备厨房、无害化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各市县要按照报批材料和基本建设要求逐户、逐项严格检查验收。(三)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各市县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扶贫资金支出绿色通道的通知》(琼财支〔2016〕1542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危房改造资金由市县统一集中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要加快补助资金下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危改补助资金高效运行。应根据项目推进时间节点,分阶段拨付补助资金,动工即可通过农户“一卡通”账户拨付补助资金的50%至80%,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余款待验收合格备案后拨付。财政部门要会同危改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四)完善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装订成册,应包括档案表、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书、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低保、残疾)等证明复印件、农户申请书、农户档案信息表、审核审批表、公示、协议(或承诺书)、危房改造前、中、后三张照片、竣工验收表、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五)按时上报信息。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工作进度周报制度,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危房改造进度、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措施等情况报省住建厅,同时抄送市县扶贫办,由市县扶贫办报省扶贫办。缓报或不报的将在年终绩效考评时扣除相应分值。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住建厅、财政厅和扶贫办。(六)时间节点要求。各市县应于3月底前落实今年危房改造对象,完成工作方案,5月底前开工建设,11月底前竣工、验收,悬挂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开展绩效考评。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定具体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严密组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领导、协调、督查、汇总上报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奖罚措施,确保如期完成任务。(二)建立协作机制。各级政府监察、发改、民政、住建、财政、国土、林业、农办、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政策衔接,把危房改造工作与脱贫攻坚、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减灾安居工程、灾后重建等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帮助农户解决危房改造中遇到的困难。(三)严格绩效考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逐级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全面监督检查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各市县应于11月底前完成年度绩效考评。12月上旬,省住建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扶贫办等部门参照《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琼建村〔2014〕618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12月中旬,住建部和财政部将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必须把廉政内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目标责任书,各个公示环节必须切实到位。设置举报信箱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群众的举报或投诉。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危房改造中的廉政风险进行评估,重点是指标安排、资金发放等环节,并制订相应的风险防范制约机制。坚决查处干部以权谋私,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及吃回扣,拿好处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证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困难农户身上。(五)广泛宣传动员。各市县在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海报、明白卡和标语宣传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脱贫致富”电视夜校、“961017”脱贫致富服务热线、“住房扶贫”公众号的作用,开展更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帮助困难农户完成危房改造。及时宣传报道和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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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28 10:20
  • 东莞市“三旧” 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全文(试行) 东府〔2017〕50号
    新版《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与分配办法(试行)》东府〔2017〕50号(下称《办法》),于6月19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近日,东莞市国土局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据悉,地价计收的基础是土地市场评估价,新政将全市划分为212个区片,区片市场评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专业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每年更新一次。此外,市国土局官网上将设专门查询模块,投资者只要输入相关系数,即可计算应缴地价金额。以下是全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完善差别化的“三旧”改造地价激励政策,发挥地价杠杆对“三旧”改造的推进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市场地价评估原则,以第三方专业评估确定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作为“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基础。(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经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对外发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三)支持产业发展原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四)促进利益共享原则,设定折扣系数,给予改造主体合理的地价优惠,创新地价分配方式,实行“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统筹兼顾政府、集体、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第四条“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政府主导改造项目参考单宗出让地块评估结果确定出让底价。(二)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等类型项目以区片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以及折扣系数为基础,区分不同的改造情形,形成地价计收标准,再根据确定的标准计收地价款。其中,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和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通过对区片市场评估价进行修正,使区片市场评估价能够应用于具体宗地;折扣系数包括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和工业改住宅折扣系数,通过给予改造主体地价折让,调动改造积极性。第五条区片市场评估价是区片在设定地价内涵条件下于估价基准日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地价内涵条件包括:(一)土地用途分为商服、住宅、工业三类。(二)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三)土地利用状况:商服用地设定容积率2.0、建筑密度40%,住宅用地设定容积率2.0、建筑密度33%,工业用地设定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四)地价表现形式: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表现形式为首层楼面地价,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表现形式为平均楼面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表现形式为地面地价。估价基准日为每年的9月1日。第六条区片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和折扣系数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每年第三季度启动更新工作,9月底前公布更新成果。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土地市场变化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更新时间。区片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和折扣系数的有效期由公布实施之日起算,截至下一轮更新成果公布实施前。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区片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和折扣系数的更新以及地价计收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规定做好地价款分配工作。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相关集体资产管理规章政策,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第二章地价计收第一节政府主导改造第八条政府主导改造项目以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储备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底价参考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确定。第二节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第九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项目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计收地价款:(一)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的40%计收单位地面地价。(二)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0.41×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60%(三)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不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的60%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四)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住宅用地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计收单位地面地价:1.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40%2.(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改住宅折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为改造后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五)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商服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40%(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六)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计收地价款。(七)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计收地价款。第十条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项目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计收地价款:(一)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剩余使用年限不变、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地价款。(二)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重新约定最高使用年限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三)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0.41×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四)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不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1.2-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五)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住宅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工业改住宅折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为改造后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六)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商服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七)现批准用途为商服,改造后保留商服用途,重新约定最高使用年限和变更容积率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差计收单位地面地价:1.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后的容积率。2.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前的容积率。(八)现批准用途为商服,改造后变更为住宅用地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差计收单位地面地价:1.(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后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2.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前商服用地的容积率。(九)现批准用途为住宅,改造后保留住宅用途,重新约定最高使用年限和变更容积率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差计收单位地面地价:1.(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后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地比例为改造后的比例。2.(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前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地比例为改造前的比例。商服用地剩余使用年期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按40年计;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按实际剩余使用年期计。(十)现批准用途为住宅,改造后变更为商服用地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差计收单位地面地价:1.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后商服用地的容积率。2.(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剩余使用年期修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容积率为改造前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商服用地剩余使用年期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按40年计;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按实际剩余使用年期计。(十一)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二)项计收地价款。(十二)现批准用途为工业,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四)项计收地价款。第十一条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使用单位,凭2007年6月30日前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申请完善历史征收手续后自行改造的,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计收地价款:(一)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计收单位地面地价。(二)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0.41×容积率(三)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不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的1.2倍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四)改造后变更为住宅用地的,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计收单位地面地价:1.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2.(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改住宅折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为改造后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五)改造后变更为商服用途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工业改商服折扣系数(六)改造后保留工业用途、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计收地价款。(七)改造后变更为科教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计收地价款。第十二条使用合法集体建设用地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企业自行改造的,经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由企业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支付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后,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地价款参照第十一条计收。第三节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合作改造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征转为国有土地后自行改造或与企业合作改造的,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计收地价款:(一)改造后为工业用途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的20%计收单位地面地价。(二)改造后为科教用地、建设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0.41×容积率×20%(三)改造后为科教用地、建设不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1.2×20%(四)改造后为商服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20%(五)改造后为住宅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20%容积率为改造后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六)改造后为工业用途、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计收地价款。(七)改造后为科教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计收地价款。第四节其他第十四条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且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计收地价款:(一)用途为工业用地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计收单位地面地价。(二)用途为科教用地、建设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0.41×容积率(三)用途为科教用地、建设不可分割销售科研用地项目的,按工业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的1.2倍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四)用途为商服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容积率(五)用途为住宅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单位地面地价:(商服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商服用地比例住宅用途区片市场评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住宅用地比例)×容积率容积率为住宅用地的综合容积率。(六)用途为工业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计收地价款。(七)用途为科教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计收地价款。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等类型改造项目,改造后为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监管协议约定预留的,由镇(街道)按土地储备管理有关要求实施土地收储,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实施监管协议约定代建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给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成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协议约定配建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造主体。协议出让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计收地价款:(一)改造后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充电站用地的,按其他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二)改造后为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等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参考市场评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幼儿园用地按科教用地评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规划为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的,按本条执行。第三章地价款分配第一节政府主导改造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改造的项目,地价款计提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依申请拨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七条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政府主导改造项目,收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下属公司名下公益事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规划为住宅或商服用途出让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将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支持原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并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交由政府收储后出让的,政府可以按照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储补偿费用。政府也可以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收储补偿费用,“基础补偿”按公告的收储补偿标准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高于60%的比例计算。第十九条政府收购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后以经营性用途出让的,政府可以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收储补偿费用,其中,“基础补偿”按照《东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5〕90号)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高于60%的比例计算。除收购储备国有企业的用地外,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以下限值:(一)用地位于欠发达镇,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5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大于2.5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容积率2.5以下部分的50%。(二)用地位于非欠发达镇,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大于2.0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容积率2.0以下部分的50%。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所涉政府收储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形,政府可采取货币、物业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涉及物业补偿的,物业价值按照建筑成本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与物业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按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金额。建筑成本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考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交付部分物业回购款的,计算补偿总额时应扣减物业回购款。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所涉具体比例,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第二节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第二十二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单位自行改造补缴的地价款,计提市级土地出让金、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后,用地位于欠发达镇的,市、镇、集体按2:4:4的比例分配,其余按3:3:4的比例分配。第二十三条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企业自行改造补缴的地价款计提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后,用地位于欠发达镇的,市、镇、集体按2:4:4的比例分配,其余按3:3:4的比例分配。第三节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合作改造第二十四条工业、科教用地计收的地价款,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后依申请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十五条住宅、商服用地计收的地价款,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后,按以下办法处理:(一)现状为旧村庄,依申请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二)现状为旧厂房: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依申请拨付给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的,用地位于欠发达镇的,市、镇按3:7的比例分配,其余按4:6的比例分配。旧村庄、旧厂房的核定标准按《关于“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分成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5〕203号)执行。第四节其他第二十六条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计收的地价款计提市土地统筹收入后依申请拨付给镇(街道)。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等类型改造项目,改造为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含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规划为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计收的地价款,依申请拨付给镇(街道)。第二十八条分配给镇(街道)、集体的地价款依申请拨付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分配给集体的部分拨付至出让宗地原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分配给集体的地价款可用于回购物业、参与改造项目开发等方面,具体使用范围按照《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全面实行“村改居”、社区社会管理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的镇(街道),地价款可不再分配给集体,由镇(街道)统筹专项用于镇(街道)辖区内各社区社会管理、社会保险、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第二十九条“三旧”改造项目地价款市分成部分纳入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台账管理,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连片改造、产业类改造和公益类改造。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地块用途的划分,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欠发达镇包括望牛墩、洪梅、中堂、道滘、企石、石排、东坑、谢岗等镇,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内扶贫政策动态调整。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土地统筹收入”的内涵和计提标准如下:(一)市级土地出让金:大城区、松山湖和主干公路两旁150米范围内的商住用地为10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75元/平方米,其他用地为60元/平方米;其他镇和主干公路两旁150米范围以外的商住用地为8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65元/平方米,其他用地为50元/平方米。(二)土地开发专用金:按地价款的10%征收(只对经营性用地收取)。(三)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米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按地价款的20%征收;其它范围按地价款的10%征收。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15元/平方米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住房保障资金由市、镇(街道)按规定计提。上述计提费用均包含在地价款内,土地受让方无须另行缴纳。各项计提标准如有变化的,按国家、省、市最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税费以及既定的改造成本或补偿价格后剩余的部分。税费包括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和住房保障资金、市土地统筹收入以及土地收储、出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改造成本或补偿价格参照《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附件4《东莞市国有企业厂房搬迁和旧村改造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流程》核定。第三十四条改造项目涉及使用区片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和折扣系数计收地价款的,适用改造主体将准确齐全且符合收件要求的供地申请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窗口之日有效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和折扣系数。第三十五条以协议方式出让“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补缴地价等内容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出让结果。第三十六条政府主导改造项目,涉及收购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对原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的,应经政府集体决策,并将决策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第三十七条为切实增加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远收益,在达到国家和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基础上,鼓励企业通过物业返还方式作为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改造的条件,鼓励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单位自行改造时采取物业返还方式落实征地补偿。企业采取物业补偿方式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改造或完善历史征地手续后自行改造的,地价的计收、分配与物业补偿互不影响,所涉计税成本包括地价和补偿物业,具体计税成本认定和税收征管指南由市税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项目,1年的申请供地时限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算。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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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28 08:47
  • 2017年农村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调整承包地!
    根据规定,在我国农村,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因为我国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所以在承包期内,家庭人数增多或者减少,承包地的数量都不改变,俗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样的做法是为了保持农民和土地之间的稳定关系,大部分的都很满意。而在2017年农村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调整承包地!第一种情况: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也就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是可以互换地块的!由于互换地块的行为是法律是允许的,根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互相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当然农民朋友们互换地块的时候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防止以后征地的时候出现纠纷,万一征地的时候只征了一块地,到底补偿款给谁呢?有了合同就没有争议了!第二种情况,农村有机动地的农村的机动地是主要是指二轮承包前预留的地,还有全家进城落户后主动退回的承包地等。机动地可以分配给新生儿或者二轮承包时没有分地的,原则上是一年一发包。第三种情况,土地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也就是说,张三把土地转让给李四,需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并且从此以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李四所有。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这种形式,会使张三彻底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要把承包地转让出去的农户必须要有稳定的非农收入,转让之前一定要想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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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27 09:13
  • 好消息!江苏泰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可申请贷款
    据中国乡村之声报道,眼下,凭借一本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就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了,这是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农村商业银行在国内首创的一套贷款金融产品。现在,这款产品已经让很多经营户产生收益了。丁谦军是姜堰区沈高镇双缘瓜果蔬菜合作社负责人,他高兴地告诉记者,之所以今年会产生这么大的利润是因为规模扩大,而这些都得益于姜堰农村商业银行的新产品经营权抵押贷款。丁谦军:姜堰区沈高镇双缘瓜果蔬菜合作社负责人丁谦军:2013年我只有160亩,去年我又流转了78亩,然后用这78亩办了经营权抵押证,去农商行办了30万贷款。丁谦军介绍,他是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在向姜堰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办理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后,就可以向姜堰农商行提出抵押贷款申请了。相比较之前的担保贷款,省去了寻找担保人的麻烦,而且,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息很低。丁谦军:姜堰农商行业务发展部副总经理仲伯成:担保贷款的利息是百分之八点几,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息是包分之五点几,相差三个点,另外,泰州市政府还出台了政策,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息贴补政策。泰州市姜堰区是“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也是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2014年,在泰州银监分局和姜堰区政府的共同指导下,姜堰农商行在全国率先开办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统计,现在姜堰区已经农商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等涉农银行开办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合计投放贷款13.7亿元,支持家庭农场1195户,支持土地流转面积逾30万亩。>>如有泰州市产权问题请咨询泰州市农村产权交易。>>推荐阅读:土地确权证能贷款吗?能贷几万?怎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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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27 09:01
  • 2017年浙江武义县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武义县的流动人口管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关于在金华市区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居住登记要求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武义县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和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履行流动人口登记和信息报送职责。在武义县出差(旅游、访友)住宿、就医、就学(培训)或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由经营场所或相关单位负责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规定报送公安机关。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超过30日的,应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提供服务。二、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流动人口在武义县申报居住登记并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一)居住半年以上,指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本县连续居住并申报登记半年以上,其中1年内登记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1个月的可视为连续居住,中断时间不计入居住年限。(二)合法稳定就业,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2.持有工商执照6个月以上;3.签订并实际履行劳动(农业承包)合同6个月以上;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三)合法稳定住所,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2.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3.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四)连续就读,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本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武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本款规定限制。三、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有的政策待遇浙江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县依法享有《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的各项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务工在岗人员参加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培训补助,并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等服务。(二)就业人员享有与本地城镇职工相同的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三)所在家庭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临时生活援(救)助。(四)其学龄前子女在居住地卫生院可享受计划免疫基础疫苗免费接种和儿童保健。对患有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纳入本地化管理,享受同等治疗服务。(五)已婚育龄夫妇可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六)其适龄子女可到居住地义务教育段学校申请入学;子女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可申请报考本县范围内的高中段学校。(七)符合本县入户条件的,可申请转办常住居民户口。(八)自愿参加工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享受各项“关爱活动”政策。(九)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电大、夜大等教育资源及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科学、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设施服务。(十)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加优秀人才、优秀“外来务工者”、劳动模范等先进评选,获得荣誉称号的,享受相关待遇。(十一)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十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待遇。四、强化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把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夯实基层基础的一项重要抓手,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二)注重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主要内容,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为全面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五、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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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23 16:53
  • 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变更呢?需要哪些材料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申请转让变更登记时必备材料一、个人商品套房:办理商品套房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4、受让方身份证5、其他材料二、个人独立私房用地:(一)、协议转让形式: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4、受让方身份证5、其他材料(二)、法院裁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3、受让方身份证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5、其他材料(三)、委托拍卖: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3、受让方身份证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5、其他材料三、单位用地:(一)、协议转让: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其他材料(二)、法院裁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其他材料(三)、委托拍卖: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其他材料(四)、国有企业转让: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8、其他材料(五)、集体企业转让: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城市集体性质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认可意见,农村集体性质企业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和主管部门认可意见8、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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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23 09:41
  • 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那么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固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怎样呢?土地证分很多种,不是每一种都可以办理过户。集体土地,一般使农村土地,只能一个村户籍人员之间办理过户,需要买卖双方到村委会申请,受理会公示,全村三分之二同意后,在村委会办理过户,不对外村户籍转让。国有土地又分为划拨和出让性质。划拨,是不能办理过户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转变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才可以办理过户。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是可以办理过户的,过户只有几百手续费。固有土地使用证申办程序(一)办理程序《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2、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3、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评估收费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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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23 09:31
  • 长治市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7]35号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长治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确保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依法、有序、快速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二、工作原则——规划先行、产业为基。城中村改造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到城中村改造整体规划与主城区产业规划有机衔接,使村民居住条件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政府主导、规范改造。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征收、补偿、安置、建设、投融资等各项工作都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推进,公开透明、依法依规改造,使城中村改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先拆后建、整村拆除。要把整村拆除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先决条件,主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在整村拆除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城区、郊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管委会)〕要合理安排城中村改造次序,按照先难后易、以点带面、梯次推进的要求,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面改造。三、改造模式采取“货币补偿实物安置”的改造模式。四、改造办法(一)《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备案的城中村,要在区政府(管委会)的主导下推进改造,先拆后建。正在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一律暂停,待整村拆除且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齐全后方可建设。具体改造办法是:现有开发企业必须先把不低于30%的安置房建设安装费用转入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征收专项账户,由区政府(管委会)统一征收。待整村拆除、手续齐全后,先建安置房再进行商业开发。如现有开发企业不能按要求和时限转入安置房建设安装费用的,区政府(管委会)可引进资金实力雄厚的开发企业对已建的建筑物进行收购,再按照上述程序推进;也可由区政府(管委会)对已建的建筑物进行收购,并由区政府(管委会)主导改造建设。(二)《改造实施方案》未经市政府备案的城中村,可引进资金实力雄厚的开发企业进行改造。开发企业必须先把不低于30%的安置房建设安装费用转入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征收专项账户,由区政府(管委会)统一征收。整村拆除且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齐全后,先建安置房再进行商业开发。(三)区政府(管委会)可依法组织融资、征收和集中建设村民安置房。市国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进,积极开展土地征收、供应等工作。五、安置补偿(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货币补偿价格为确权面积×补偿单价货币找差。确权面积以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确权系数为准。宅基地面积以合法或有效手续载明面积为准,每户最多不超过266平方米,一户多宅的按一处合并计算。确权系数由各村结合土地、人口、建筑物、规划、区位等情况确定,最高不得大于1.5。人口界定标准以2013年12月31日前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人口为基数,包括在村集体改造范围内有宅基地或合法房产的本户户籍登记人口,其中空挂户(无宅基地、无合法房产、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纳入人口界定范围;界定程序为村集体建立“一户一档”,建档结果经公示和“四议两公开”表决,并由所在地派出所、国土管理所和街道(乡镇)核定,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补偿单价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各改造村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考虑历史因素,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超出确权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给予货币补贴。宅基地上原建筑面积不达确权面积的,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700元补齐差价后,按确权面积给予安置。宅基地超出266平方米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贴。(二)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确权面积等量置换。实物安置面积超出确权面积部分按阶梯价进行购买(超面积部分2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不足部分按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补偿单价给予货币补偿。(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和奖励标准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自行制定。六、城中村改造方案的编制与报审城中村改造《土地利用方案》、《改造实施方案》和《改造规划方案》按程序分别进行编制和报审(详见附件)。七、优惠政策(一)返还土地出让金按人均不超过143平方米核定改造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标准:成交价格每亩100万元以内的,市财政按每亩15万元留成;成交价格每亩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市财政按成交价的15%留成;成交价格每亩2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每亩30万元留成。市财政在受让方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留成后的出让金返还给区政府(管委会)。对返还的出让金,区政府(管委会)优先统筹用于辖区城中村改造发生的村民社会保障、征迁安置、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合法费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人均143平方米以外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土地出让金收入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提供融资支持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融资主体,负责改造所需资金的融资、管理、使用和偿还。市政府依法依规为区政府(管委会)城中村改造提供融资支持。(三)登记安置房产权被征迁户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村集体、乡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对原房屋的产权人、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内容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统一由区政府(管委会)城改部门报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上报内容公示15日无异议后进入登记程序。实物安置面积400平方米内的,免征有关税费并给予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书;对超出部分,由开发企业与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具不动产发票后,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四)落实税费政策城中村改造项目用于村民安置、经营的部分,免交人防易地建设费,免建人防工程;用于商业开发的部分,免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同步配建人防物资库工程。村民安置、经营的面积和位置由区政府(管委会)认定。货币补偿的城中村居民,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货币补偿用于新购置房屋,且购置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对超出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作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增值税。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主城区建设改造指挥部统筹组织主城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下设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协调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确保如期完成辖区城中村改造任务。(二)加强房源统筹。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搭建库存普通商品房、保障房信息服务平台,市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配合,为城中村货币化安置居民自主选择购买住房提供优质服务。(三)加强资金保障。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国家政策性专项贷款、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民间资本以及资本市场多渠道筹措资金,做好融资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四)加快项目审批。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辟绿色通道,并联审批,加快办理各项手续。国土部门要对拆除后的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优先依法办理土地转征用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规划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规划引导,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整体规划。(五)加强建设管理。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拆除后的土地加强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支持、纵容未批先建、私搭乱占、乱倒垃圾等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九、附则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附件:1.《土地利用方案》的编制与报审2.《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与报审3.《改造规划方案》的编制与报审长治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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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23 09:08
  • 广西2020年将建成2725万亩高标准农田(附扶持对象及补助标准)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广西将启动第三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该工程涉及广西8市24个县(市、区),总投资25.5亿元。其中贫困县20个,涉及资金21.01亿元,占总投入的82.3%。该项工程的实施将推动广西2020年建成2725万亩高标准农田。按照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的《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到2020年,广西要完成272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为加强广西土地整治工作、更好地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集中一定的力量,以县为整体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并作为当前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主要方式。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了解到,2013年、2014年,广西共在21个县组织实施了第一期、第二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投资67亿元,建设规模共509万亩。截至2017年5月,第一期180个项目,已完工176个,在建4个;第二期309个项目,已完工279个,在建30个。广西第三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实施期限为2016至2019年,实施规模193.93万亩,计划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143.45万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广西将围绕“提质、增粮、建高标”的建设目标,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分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各地在项目的组织实施中,优先在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区开展土地整治,并依据有关政策,有计划有目的加大对扶贫开发村庄的农村道路、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附:一、扶持对象1.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须经当地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登记。2.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须在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二、建设条件耕地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较高。重点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围湖造田、填海造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三、单个项目治理面积适当降低试点项目的治理面积要求。由各省结合区域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个试点项目的连片治理面积申报下限。在同等条件下,对连片面积较大的项目,应予优先扶持。(备注:根据文件的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原则上是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但是为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提出降低要求,也是考虑到了大家的实际能力。所以在面积上,需要以各省份的细则为准。)面积参考:《国家农发办编报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中提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申报实施面积,原则上龙头企业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5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亩;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试点项目平原地区不低于3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亩。说明:2017年政策还需等各省份出台的规定。以上标准仅为往年参考。四、资金安排1.财政投入标准以省份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浙江、福建、海南、西藏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提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兵团(总局)加权平均,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100元。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20%。涉农企业申报承建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总额。五、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六、申报程序本次文件中没有具体介绍,按照往年的办法,程序大致如下:项目乡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项申请报告→县(区)农发办编制项目建议书→市办考察、批复→县办纳入项目库、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办对可研报告评审、批复→省办下达计划编报指标→县、市上报计划→省办批复并报国办备案建成高标准农田,能为农民带来啥?给您举几个例子: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湖北省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已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水平更是显著提升,整治前农民人均年纯收入5832.3元,整治后10849.06元,提高86.02%。今年夏天,湖南省桂阳县洋市镇瓦僚洞1.36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据介绍,项目投产后,项目区1.72万农民每年可增收131.27万元。据统计,像瓦僚洞这样的高标准农田,桂阳县已建成7.25万亩,可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725万公斤,带动10.6万余农民增收。在安徽肥西,过去,很多耕地零碎不规整,农业基础设施较差,随着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有效破解了当地老百姓长期靠天吃饭的传统。项目区建设前,轮灌一次要5-6天,建设后,轮灌一次只要1-2天,特别是小型泵站及输水渠道改造完成后开机提水1个小时内能够把水送达指定田块。解决了水利问题,增灌面积以万亩增加,粮食大幅度增产。地好了,设施改进了,收入是实实在在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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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22 09:28
  •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能增加共有人?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能增加共有人?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相关法条:《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六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第八条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二)土地登记的期限;(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五)其他事项。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第十一条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一)申请者名称、地址;(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四)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第十五条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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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22 09:13
  • 你知道吗?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模式悄然生变!
    从去年以来,政策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路径选择已经悄然生变。一、土地流转陷入僵局:哑巴吃黄连,到底是增加成本还是降低成本?很长一段时间之内,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路径是农村土地的流转。这在理论推导上的确也可以大致说得过去。规模经营农资采购的成本肯定要降下来,需要的劳动力也会减少,剩余的人力再去从事其他行业,农民的收入总体上也会增加。这个理论推导在现实中有两个条件是实现不了的。虽然农资采购成本降了,但是加上地租成本、试错成本,总体上土地流转后的成本还是提高了。其次是剩余的劳动力似乎并不能完全转移到其他行业里面去,因此,所谓的农民通过其他行业增收也就是镜花水月。细心的朋友可以发现,无论是从去年的中央政策解读还是今年的一号文件,都对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的态度出现了明显的转变。相比之下土地托管更值得推广。二、土地流转和土地托管的区别在哪里?不可否认的是,规模经营的确可以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但土地流转却有一块地租成本不能忽略。给农民的钱少了,农民不租给你。给农民的钱多了,收益上又不能保证。因此,土地流转这种模式总体算下账来,增加的成本大于减少的成本,所以成本还是增加的。无数个下乡承包土地赔钱的案例已经证明了这个事实。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没有地租成本。土地托管只提供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服务,农户可以外出打工赚钱。土地托管方可以实现良种、化肥、耕种、灌溉、防虫、除草、防病、收割、粮食收购“九统一”服务。农户只需支付生产服务费用,种地的收益还归农户所有。三、给农民个明白账:土地托管降低了哪些成本,增加了什么收益!所以土地托管这种模式基本没有增加农业生产的成本,确可以在多个环节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根据农地圈的调研,土地托管的增值收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撂荒的少了,可以直接托管给第三方。2、农资采购规模上去了,并且亩均用量下来了,成本降低了。3、农机服务成片,利用率提高了,成本降低了。4、亩产增加了,平均每亩可以小麦增产40公斤左右,玉米增产35公斤左右。5、农民可以放心的去做其他工作,增加部分农业外的收入。四、政策悄然转向:3.18亿元支持土地托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3.18亿元,扶持121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托管和半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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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22 08:35
  • 山西省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63号
    日前,山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为避免形成闲置土地,山西省将建立批而未用土地指标回收制度,土地闲置率高的市、县要相应扣减新增用地指标。山西省关于加强土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积极拓展用地空间,有力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然而,一些地方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土地批后监管不力问题,形成了大量批而未用土地,亟待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为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深化推进我省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保障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土地批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提速增效、加强监管、节约利用的工作思路,突出问题导向,构建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实施年度供地计划、农转用征收、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各环节动态监测管理,努力实现市、县前5年批准征收土地的(不包括起算年)平均供地率不低于65%,全省前5年批准征收土地的平均供地率不低于70%,闲置土地认定后一年内处置率(除涉案外)达到100%。二、构建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一)建立土地批后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土地批后监管主体责任,负责领导和督促本行政区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土地供应、供后土地开发利用跟踪监管,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方案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征收和补偿发放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完善各项征地手续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避免规划滞后造成土地无法供应;负责对建设项目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批,以及对已竣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及时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单位要积极主动申请办理各类土地手续,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报开竣工情况,主动按时缴纳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二)加快和规范土地征收供应工作。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工作时限。市、县人民政府要规范土地供应前期工作,确保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30日内研究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并作出决定。要求听证的,应在30日内举行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在作出决定的30日内完成修改。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加快和规范建设用地规划选址、许可和规划条件出具。城市批次用地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函请出具规划条件的6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属于划拨土地的,在报件齐全、资料完备情况下,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抓紧制定土地供应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供地程序实施供地。位于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外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市、县城乡规划部门接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需要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函复。确实无法出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作为规划指标进行供地。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条件的,可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适当延长。(三)建立批而未用土地指标回收制度。征地批复文件已满2年未实施征收、或未满2年但当地人民政府已决定不实施征收,仍保持批准用地前现状的,可以申请撤销原批准文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建设用地现状。现状未发生改变的,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撤销原批准文件申请,逐级申请原批准机关撤销原用地批复。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原批准机关同意撤销建设用地的批复意见,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撤回建设用地备案信息,下发同意撤销原批准文件的批复。收回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指标,当地可优先使用,节余指标由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批复的1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补充耕地指标解挂、规划指标调整等工作。已完成土地征收原项目不再实施的,要及时调整用途,城市规划部门要抓紧制定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安排供地。(四)强化土地供后动态监测机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土地批后监管数据库。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月上报土地征收、供应、开发利用以及闲置土地处置进展数据,省国土资源厅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按季度通报批而未用土地处置进展情况,对各市供地率、疑似闲置率等情况进行排名,督促各地认真开展工作,全面提升土地批后监管水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为依托,充分发挥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第一线作用,加强土地开发利用日常巡查工作,避免形成闲置土地。对认定的闲置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尽快完成处置工作。(五)建立土地批后监管约束机制。要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工作考核管理,不依法履行批而未用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前5年供地率未能达到65%的市、县,除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外,将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闲置率(前5年疑似闲置土地与闲置待处置土地面积之和/前5年土地供应面积)超过5%的市、县,将根据闲置土地面积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三、加快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市、县要全面清理“十二五”以来批而未用土地,制定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一)积极完善已用未供土地手续。“十二五”期间,我省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有16万亩土地未办理供地手续。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太原铁路局及各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完善已批准征收土地工程项目的土地供应手续。不按规定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该单位的其他项目用地报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有关管理部门。通过清理整治和完善各类项目用地手续,2017年底前,各市、县“十二五”期间已批准征收土地的平均供地率要达到70%以上。(二)认真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各地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内疑似闲置的宗地,要在3个月内完成认定工作,确认为闲置土地(除涉案查封外)的,认定之日起1年内要处置到位。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2016年例行督查时发现我省有455宗(其中,涉案查封38宗)闲置土地、共2.3万亩。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7年7月底前除涉案查封外的417宗闲置土地全部处置完毕。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紧密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各级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约束用地企业,实行闲置土地责任主体异常名录管理。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批后监管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成立批而未用土地处置领导机构,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土地批后监管、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要明确办理条件,积极指导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城乡规划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原因导致的批而未供土地,要逐宗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相关规划审批,为消化批而未用土地创造良好条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为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高效办理相关手续。(二)强化检查,督促落实。各地要认真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开展的土地例行督察和专项检查工作,积极整改督查发现的土地批后监管和批而未用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成督导组,严格检查督促市、县落实土地批后监管和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情况,按照“两随机、一公开”要求,强化土地审批事后监督管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工作人员,公开通报检查结果。(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平台,多渠道宣传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清理批而未用土地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开闲置土地信息,及时更新工作进展情况,直至闲置土地处置完毕。要通过积极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用地、科学用地、节约用地意识,营造珍惜土地的良好社会氛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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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19 17:41
  • 不动产登记内容+流程+好处
    有了不动产登记这项政策,每个家庭存量房一目了然。房子的空置率更能清楚的被掌握。而对于老百姓而言,更是好处多多。统一至登记中心交易更安全,流程上也简洁效率了。原来要多出跑多个部门办理房屋过户交易等事项。现在一站搞定。提醒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那么不动产登记内容是什么?登记流程有哪些?对于普通老百姓好处是什么?下面3张图让你清楚明白。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至此,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省份至少已达到18个,这些地区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和山西。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6省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此外,湖南已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开展相关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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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19 09:37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出让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全面实行痕迹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组织做好改革相关工作。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有序开展试点。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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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16 16:06
  • 国有土地建房需要审批吗?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那么国有土地建房需要审批吗?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需要到建房管理部门申请建房许可证、之后才能建设。国有土地建房审核流程如下:一、申请受理(一)申请人提交资料:1、用地者申请报告;2、身份证和户口本证件复印件;3、规划许可证。(二)工作标准:用地者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三)本岗位责任人:全程代办受理窗口(代办点)(四)岗位职责及权限: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用地者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有效,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及城市或乡(村)规划。资料齐全、符合规划要求的,转全程代办员,填写《国有土地建房报批表》。如不符合有关要求,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划的,告知申办人;申报资料不全的以书面形式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五)时限:1个工作日二、初审工作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2、权属清楚;3、其他相关资料符合规定。4、片区所工作人员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实地调查。(二)片区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调查,符合要求的制作上报资料,并上报片区所所长审核。(三)本岗位责任人:片区所所长(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建设用地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终结审批,但必须说明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退全程代办受理窗口(代办点)。(五)时限:2个工作日三、审定(一)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二)本岗位责任人:局领导(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会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建设用地管理室工作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工作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不同意审批的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工作人员。(四)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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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16 09:15
  • 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全文)
    6月15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十三五”期间,辽宁将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的落户限制。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提高到65%。以下为《方案》全文: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8日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存量优先,带动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地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地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省负总责,各市具体实施。省政府层面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强化对各市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体系。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16〕20号)要求,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提高到65%。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四)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已实施积分落户的沈阳、大连两市,要针对上述人员在积分设置上提高分值、增加权重。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切实做到能放全放、应落尽落。全面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省公安厅牵头)(五)调整完善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沈阳、大连两市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省公安厅牵头)(六)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除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不得在购房落户中设置房屋面积和房款金额的限制,取消投资落户需提供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的限制。(省公安厅牵头)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省级财政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较多地区倾斜。(省财政厅牵头)(八)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加快实施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依据国家新修订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调整省对下资金分配办法,将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九)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特大城市、大中城市、小城市和建制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对旧村庄、旧宅基地和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深入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潜力,进一步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根据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财力状况、债务风险、投资需求等因素,规范履行法定程序,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在限额内举借新债,统筹安排新增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普通公路建设等公益性项目支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厅牵头)积极配合做好PPP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工作,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落实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支持和引导进城农民将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自愿有偿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坚决杜绝以强行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同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解决承包纠纷。(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十二)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同时,将新就业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分配方案。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研究制定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条件等政策,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十三)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实现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居民医保,执行当地统一政策。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经办服务和相关数据交接工作,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重复参保和待遇重复享受问题,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公平可及、应保尽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十四)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进城落户农民,根据本人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从参保地一次性转入到落户地,并继续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参保;进城落户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已进城落户的农民,按当地城镇居民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办理,保障其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牵头)(十五)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方便随迁子女入学。凡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高考,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8号)执行。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十六)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省公安厅牵头)四、强化监测检查(十七)健全落户统计体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调查制度,完善省级人口城镇化率推算方法,及时准确反映省级人口城镇化率指标的变动情况,并列入省级统计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配合)(十八)强化专项检查。省直相关部门要对各地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十九)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级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审计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实施工作,确保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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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16 09:06
  • 2017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每一个村组的所有范围,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于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于“工作证”。我们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集体土地办“身份证”,每块土地还要编号相当于身份证号码。整个过程是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是一个依法依规相互配合的过程,要使整个过程完成顺利,必须环环紧扣,不仅要讲究依法依规,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到位。下面我就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说明:(整个程序包括九个部分)(一)工作准备阶段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1.成立机构、5.宣传发动、6.组织协调、7.业务培训、3.权属资料整理,4.编制工作方案,2.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准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2)山林所有权证;3)土地承包合同;4)山林纠纷调解书;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二)发布通告阶段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提出申请,其中“一村一组”或“多村一组”的以村民小组申请,“一村多组”的以联组(自然村)申请,具体操作是:(1)村民委员会根据政府通告内容向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下发土地登记通知书,村民小组长收到通知后,小组法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已收到。(2)村小组长到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制作统一表格),填好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到乡“三权”发证办公室,时间定在12月20日前提交。(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也就是谁使用谁申请。因省里正准备研究出台农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有关规定,所以这块工作先放后一步,先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发证工作,待省里的规定出台后,再全面铺开这两个项工作。飞地申报包括飞在本乡本村其他村小组的,飞在本乡其他村其他村小组的以及飞在其他乡镇的,在土地座落里把乡镇、村委、村小组名称填写清楚,并提交相应的权属资料,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一起(12月20日)上报乡“三权”发证办公室。(四)地籍调查阶段1、具体操作是:(1)由乡政府、国土分局、村组干部和技术队伍,组成外业调查组,分四个小组,每组3-5人。(2)按调查计划,向调查宗地相邻单位发送指界通知,组织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的指界人要指定村民小组长以及对权属情况比较了解的年长一些的同志参加,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指界人可以由村民小组内多数群众推举(名单定出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书),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指界人为土地使用者。(3)在调查每一宗土地权属和界址时,外业调查组提前送达指界通知书,本村代表和邻村代表都要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实地进行现场指界,外业调查组的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经双方认定的界线,双方指界人要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4)对有争议的界线,能调解的现场调解,不能现场调解的,双方填写《争议缘由书》存档。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专门从国土、林业、农业部门抽调了技术骨干,参与纠纷的调处。(5)缺席指界或指界人无故不签字盖章的,从调查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重新划界申请的,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为准。缺席者如有异议,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的,须承担重新调查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否则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6)作业技术队伍主要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采用影像判读、航测成图与实地测量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建制镇调查和村庄调查,从而进行确权登记发证。2、划界原则:(1)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2)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确权应尽可能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此阶段的工作,坳里乡政府和村委会干部的组织协调工作十分重要。外业调查组和带路指界人是这一阶段工作的关键,必须落实好。(五)权属审核阶段①初审:审核申请书、申请登记项目、权属证明、调查结果等,提出确认情况及初步意见。②复审:重点审核土地来源的合法性、界址、面积的准确性,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初审合格,提出处理意见。(六)公示公告阶段对审核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结果分乡(镇)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告,进一步征求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有关权益者意见,保证登记审核的准确性、可靠性。公告时间为15-30天。(七)登记发证阶段1、注册登记:权属资料和调查成果通过审核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填写好土地登记审批表,外业调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县(市)国土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2、颁布土地证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所有权证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并载明宗地座落位置,四至界址和土地面积。颁证人对领证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确认无误的,向领证人颁发证书;领证人同时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名。(八)资料归档阶段(不具体列举)(九)检查验收阶段以井冈山市为单位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自查、初检,合格后由吉安市级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核查,合格后,以吉安市为单位,申请省级验收。总之在整个程序中,要以技术单位为骨干,乡(镇)村委组织协调为关键,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积极工作为基础。各自的工作职责主要是:1、技术单位的职责:地籍权属调查,影像底图判读,实地测绘勘丈,宗地制图,面积量算,分类汇总,表格填写,收集资料,建立数据库等。2、乡(镇)村委职责: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权属调查带路指界,带路指界签字盖章,初审公告等。3、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宣传培训,权属调处,权属审核,制作发证,资料整理,自查初检,申请验收,汇总上报,总结表彰等。总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尤其是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需要占去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不能立竿见影。在坳里乡的试点工作也是一个发现问题,探讨解决问题,为我市全面铺开此项工作积累经验的一个过程,因此,需要在座的同志们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做到合理安排,环环相扣,相信在坳里的试点工作一定会在取得经验的同时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破凉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根据中央、省、市、县各级各部门的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通过依法确权发证,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二、工作任务(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运用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并发证到村民委员会。(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查清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等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发证。三、工作责任(一)领导责任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镇成立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齐长升,副组长:罗桂冬、石先春、陈虎,成员:刘劲松、胡颂保、刘学勇、燕传银、吴小鹏、吴考中、张怀国、石尤风、刘翔宇、汪勇华、熊群国、汪秉直、潘长安、张阳生、熊艳东、黄文峰、陶运恒、张礼兵、姚尚元、余传朋、余习友、吴习庆、余景江、刘百奇、张和来、陈艳和、陈洁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主任:罗桂冬,副主任:潘长安、熊艳东、陶运恒、黄文峰,成员:叶建华、凌强、吴维。各村(社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具体实施该项工作。(二)工作职责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村为责任主体,镇负责组织协调,国土分局负责业务指导。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城关国土分局为责任主体,村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3.户籍管理工作以破凉派出所为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准确、全面提供农村居民户籍登记资料,即日起派出所和各村(社区)就农村户口分户工作,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分户,谁出问题追究准的责任。4.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审查工作,以村镇建设服务站为责任主体,负责准确、全面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四、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0月25日至31日)通过召开动员会,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二)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1.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全面开展并完成全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县城关国土分局按照二调数据库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及各村之间所签订的权属协议书,经镇、村核对无误后,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审批表,上报审批。2.2010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全面开展并完成全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每个村以300户左右为一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3人组成,分别负责测量、登记、绘图、测算等业务工作,相关村民小组的组长或党员负责召集、带路和指认工作,相关责任片村干负责组织协调。每个调查工作组在现场要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宗地图,量算宗地面积,填写宅基地审批表,相邻宗地的土地权利人双方指界签章。经镇、村认定土地来源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组织完成上报审批。3.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城关国土分局依据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实地丈量、勘察、绘制宗地草图,量算宗地面积,填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表,并进行四邻签章,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完成上报审批。(三)补缺补差阶段(2010年12月11日至31日)对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证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解决的由镇、城关国土分局、村联合进行商定,确实难以界定的由城关国土分局请示县局予以裁定,同时对所有发证资料进行规范建档,整理上报。五、工作原则(一)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类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已签订了权属协议书的,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2.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镇农民集体,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代为行使。3.不能证明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二)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1.登记原则(1)根据《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3)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4)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2.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确权发证:(1)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2)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3)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4)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5)一户多宅的;(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的;(8)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9)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10)厕所、猪圈、牛栏、晒谷场等生活生产附属用地不纳入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11)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1.登记原则(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1982年2月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1982年2月至1986年12月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1987年1月以后占用地,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4)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2.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3)以兴办“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4)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5)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6)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工作要求1.各村、相关单位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此项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工作的督查和领导,确保工作如期按质按量完成。2.严明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每户由各村收取5元的登记费统一缴县城关国土分局,除此之外,任何村(社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车收费,违者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考虑到工作的开展,县补助镇每户15元(以实际发证数计算),全额返还到村(社区),主要用于调查员工资和村级相关工作开展,实行包干使用,待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推荐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流程是怎样的?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淳安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操作流程有几步?具体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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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15 17:32
  • 国有土地自建房可以买卖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那么国有土地自建房可以买卖吗?如果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并自建房,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房屋就是合法的建筑,依法是可以出售的。出售后,每人可以办理一份独立的房产证。但要承担税费。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集体土地能办国有土地证吗?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按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国家征收一条途径,然后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除了价格便宜一点,办理手续和新征一块土地差不多。土地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和你企业的性质是不搭边的两回事情,一般情况下集体企业改制的时候,改制文件中对土地的处置应该有比较明确的办法。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集体土地证书作为零资产同样可以和房产在一起抵押的。2、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规定:“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第四条款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种经营用房,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由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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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1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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