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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发
    6月4日,记者获悉,河南省委、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大幕即将拉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管长远、打基础,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重大改革。改革关键是赋予农民更充分的财产权利,核心是把村集体的资产折股量化,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通过构建一套既能体现集体经济优越性,又能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四个原则,不能有半点含糊。”省委农办常务副主任申延平认为,首先,改革方向要把准,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其次,改革底线要守住,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把集体经济改没了,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再次,农民意愿要尊重,切实保障好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后,改革步伐要稳妥,坚持试点先行,由点及面,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改革涉及四项重点任务很明确,各地要抓实抓细。”省农业厅厅长宋虎振表示,首先要全面开展清产核资,着重查清农村集体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统一运营的经营性资产和债权债务,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其次要确定成员身份,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由群众民主协商确定;再次,要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先期在城中村、城郊村和集体经济发达的村组实施,力争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最后,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既不能“一股了之”,更不能吃光分尽,最终目的是要建立集体经济发展新模式,实现从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到集体所有、股份经营的转变,以此引领农民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诉求多样,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发挥党管农村工作的传统,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过专题培训和政策解读,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推进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如有河南省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河南省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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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06 08:55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经营活动中涉及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要以不动产抵押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后重组的,与债务人等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还款协议或其他反映双方债权债务内容的合同,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主债权合同。金融资产管理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涉及大量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探索批量办理的途径和方法,切实依法规范、高效便利,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后重组的,需要以在建建筑物、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其债权实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登记。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与抵押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不得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或者抵押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确认单、告知书等材料,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等手续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立或授权,并经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收购和处置业务活动中需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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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06 08:43
  • 2017年农村土地政策有变,最新补贴资讯在这里
    2017年,土地流转过程加快,不少人选择购买土地,用来进行规模化生产,但是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新规定,土地补贴并不是人人都能获得的。1.不属于农村集体的耕地,或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土地,不会得到补贴。2.已经获得退耕还林或还草补贴的土地上种植作物,依法收回。3.耕种质量不达标的土地,或经过县级政府认定为常年抛荒的土地。4.将耕地变为设施农用田,例如将耕地变为家庭农场、大棚、畜牧养殖场等配套设施用地等。5.那些高效农业也不能获得相应的补贴。6.关于农业土地补贴原则上属于拥有承包权的农民,但是可以在承包合同中注明补贴归哪一方。农业补贴虽多,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申请,获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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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05 10:06
  • 农民朋友们注意了,2017年这4类耕地将被收回!
    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共有的,其使用权是不可以转让于非农业建设的,如果没有很好的利用土地,集体是可以收回使用权的,按照国家要求,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所有相关的土地所有制工作。然而,据了解,不同的农民对土地所有权持有不同的态度。但是,根据最新消息,2017年这四类耕地是会被回收的。1、没有按照规定确权的土地将会被回收当下,一些农民不知道土地所有权的重要性,有的甚至错过了确权的机会。但是,按照有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在规定的时间不参加土地确权的,在强制改变土地产权,由集体依法收回。2.私自开垦的荒地将会被回收众所周知,目前农村土地的人少,耕地资源严重不足,许多农民希望能多一些耕地,所以,为了更多的收入,农民偷偷的开垦一些荒地播种。但是,有一点需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的荒地是不能参加土地审批,批准后的荒地将会被收回,收回土地的农民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3、非耕地用途的耕地将会被收回由于近两年粮食价格偏低,一些农民不愿种地,想出一些招数,比如在承包地建设、水产养殖等等,殊不知,这些行为属于非法使用耕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规定改变耕地使用行为的,将严肃处理,收回非法使用的耕地。4.存在争议的土地不能确权将会被集体收回如果耕地仍然存在争议,国家是不允许进行确权的。此外,如果争议在今年年底前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这些耕地合同权利性质将被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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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05 10:03
  • 2017年国家对自留地的补贴形式多样,那农村自留地能拿到多少补贴?
    近年来,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一直在开展,对于自留地的问题,有的农民发现,家里的部分土地无法进行确权,这一类土地一般是自留地。自留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分配给农民进行使用的,这样的土地往往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不属于农民,农民没有权利进行买卖和转让。关于农业补贴的问题,国家一直在加大力度,不少农民也产生疑问,2017年家里的自留地是否有补贴呢?对于自留地来说,国家的补贴形式是比较多样的,自留地是农业耕地,国家一直在鼓励农民进行种植,对于在自留地种植的农民,会拿到一定的补贴,例如种粮补贴,还有休耕补贴等,农民能享受到一定的优惠政策。除了种粮补贴,农民落户城镇后,退出家里的土地,同样也能享受到国家的政策补贴,农村土地每亩补贴的价格在2.7万左右,对自留地而言,根据如今的政策,一般来说每亩可获得补贴1.19万元。对于拆迁来说,补贴有不一样了,很多人不解的是,自留地与土地的区别,自留地一般占到农用耕地的15%,宅基地退出会有补贴,农用土地也会有较多的补贴,国家在进行土地拆迁征收的时候,会给予土地附作物的补偿,而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不是农民个人,因此不会有补贴。随着新农村和城镇化的建设,国家进行征收拆迁的范围不断扩大,对于征用农用土地,一般都会给予补贴。另外,对于拆迁补偿,国家在政策上也一直在为农民着想,给予农民更多的补偿,说到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农民如果要拿到补贴的话,就必须证明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你所有,而且需要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书等,如果没有的话,可能会难以拿到相应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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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05 09:47
  • 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为避免房屋租赁的各类纠纷,山西省工商局与省住建厅共同起草《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这是山西省首次在省级层面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指导。目前该合同正在省住建厅网站公示,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时间截止到6月5日15时,公众可将意见发至邮箱fcc3051@126.com。《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出,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凡不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应由承租人承担但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后无息返还承租人。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也进一步明晰。租赁期间,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出租人应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当遇到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第三人、承租人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况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当遇到出租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示范文本还明确违约责任。租赁期限内,出租人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合同相对方,出租人应归还承租人已支付的保证金、剩余期间租金,并按年租金的相应数额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相应数额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关于《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省工商局与省住建厅共同起草了《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为了使文本更符合实际,特通过网络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这次网上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6月5日下午3时,请将意见发至:fcc3051@126.com。附件: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26日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说明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租赁行为。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二、本合同条款中的【】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四、凡不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五、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应当无息归还乙方。六、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出租人应将房屋出租的情况及时通知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掌握房屋使用情况,更好地提供服务。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其他承租同住人共____人,姓名和居民身份号码如下:姓名:居民身份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1、甲方将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号)幢______层______号的房屋(简称房屋)出租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类型为【住宅】【商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房屋合法有效权属证明文件。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作为使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乙方交付房屋,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房屋。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条租金、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月】【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上述租金在租赁期限内不变。2、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乙方支付租金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税务发票】。第四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元。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但乙方未支付的租金、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后无息返还乙方。2、租赁期间,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3、前款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五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1、甲方应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安全,不得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2、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坏或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3、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六条转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第七条合同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房屋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征收或因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征用的;(2)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_____日以上;(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的;(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房屋转租第三人;(6)乙方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迟延交付房屋____日以上;(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房屋;(3)出租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租赁期限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合同相对方,甲方应归还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剩余期间租金,并按年租金的%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4、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或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捺印)后生效,一式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份,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4、其他:甲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乙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经纪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经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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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02 09:46
  • 四川省2017年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要点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切实提高城镇化水平和质量,不断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一、深入实施“五个统筹”(一)研究拟订四川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二)加强城乡规划空间统筹衔接,把新农村建设纳入城乡全域规划。推广“小组微生”乡村规划模式,推行乡村规划全覆盖。(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三)深化省级空间规划研究,开展全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等基础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四)制定出台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开展市(州)、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以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全省空间布局。(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五)新(改)建农村公路1.5万公里。建成渡改桥90座。(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六)新增和恢复蓄引提水能力1亿立方米,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00万亩。(责任单位:水利厅)(七)新开工改造危旧房棚户区25万套,续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81万套,实施农房建设20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13万户)。完成3700个扶贫新村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八)启动实施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行动。新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50公里以上。(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九)加快工业强县示范县创建,力争有40个工业强县示范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超过300亿元。打造一批特色化、专业化、国际化园区,新增10个以上特色产业示范基地。新增2家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20家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十)新增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200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300家。建成现代林业产业基地2600万亩、省级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园区5个。(责任单位:农业厅、林业厅)(十一)打造10个左右本土行业垂直电商平台。支持15个省级电商脱贫奔康县、10个电子商务示范县建设。加强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责任单位:商务厅)(十二)新建3个以上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培育20家以上科技型龙头企业,壮大10个以上区域特色产业。(责任单位:科技厅)(十三)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和去产能职工安置。加大对农村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扶持力度。(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十四)制定出台《四川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完成49个县(市、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省级评估验收。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返乡农民工随返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在民族自治地区8381个行政村全面实行学前双语教育。(责任单位:教育厅)(十五)省、市、县三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居民电子建档率达到93%。(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十六)新增50000张养老机构床位,新建2500个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全省200万名困难家庭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厅)(十七)免费开放202个图书馆、206个文化馆、4578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完成2500个贫困村文化室建设。新建村级农民体育健身设施1000个。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免费开放体育锻炼1400万人次。(责任单位:文化厅、省体育局)(十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等支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单位:财政厅)(十九)出台并实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与幸福美丽新村、脱贫攻坚和智慧城市建设有力结合,推进“雪亮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综治办)二、全面深化“五项改革”(二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为符合申领条件的群众制作发放居住证。(责任单位:公安厅)(二十一)完善户籍制度配套保障措施,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二十二)创新全省人口信息登记和服务管理,全面实施省内居民户口网上异地迁移。(责任单位:公安厅)(二十三)制定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推动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责任单位:农业厅)(二十四)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开展草原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后续工作,力争全省1/3的县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农业厅)(二十五)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责任单位:省委农工委)(二十六)启动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委农工委)(二十七)出台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林业厅)(二十八)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十九)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完成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十)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范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三十一)制定和发布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责任单位:民政厅)(三十二)推动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供给效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三十三)做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总结,提炼修法建议。(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工委)(三十四)完善土地计划分配利用机制,制定人地挂钩等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三十五)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三十六)全面推广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省委农工委)(三十七)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开展支农再贷款惠农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金融工作局)(三十八)在监管职责明确、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扩大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四川银监局、省委农工委)(三十九)深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加强涉农保险信贷合作。全力推动成都农村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四川保监局、人行成都分行、省金融工作局、省委农工委)三、明确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要将工作落实情况形成半年、年度总结报告报省统筹城乡发展暨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成都市、自贡市、德阳市、广元市的实施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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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02 09:36
  • 2017年我国将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2017年在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为此,两部委研究制订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从额度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明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办法》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储备土地管理,理清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责任,保障储备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办法》强调,加强债务对应资产管理。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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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02 09:26
  • 安徽强化征地信息公开 将有“时限”
    近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政务公开办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依法、全面、准确公开征地信息,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通知》指出,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要加快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征地信息”专栏和相应的子栏目。要及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填报、公开征地信息,实现征地信息省、市、县互通共享。按照相关要求,安徽厅负责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用地和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在收到省政府转发的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省级政府批准的用地,在用地批复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公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征地程序和步骤,适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批准与申报情况发生变化情况等信息,应当在省级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公开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信息,应当在有关信息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相应的乡镇、村、组公开,同时在信息公开平台及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通知》要求,征地过程中,一些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依规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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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02 09:02
  • 6月1日起,2017农业补贴将按新规发放,以往的补贴管理办法将作废!
    近日,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对农业补贴的发放范围、资金分配和管理方式都做了进一步的规范。这份最新的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往的农业补贴管理办法也将即日起作废。哪些人能享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农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补助对象。按照新规,重点支持方向有12个⑴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该类补贴以农户为单位,根据土地确权的实测面积进行补助。⑵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信贷体系建设,均能拿到该补贴。⑶农机购置支持范围包括农机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⑷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支持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⑸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开展深松整地、旱作农业、高产创建、有机肥施用等重大技术推广的项目,即可享受该补贴。⑹畜牧水产标准化发展包括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苜蓿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养殖、良种推广等。⑺一二三产业融合休闲农业、农村电商、农产品直供直销、产地初加工等,都是重点支持方向。⑻专业合作社专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⑼农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包括耕地休耕、粮改饲、粮改豆、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等。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支持地下水超采重点地区开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各类返乡人员参与职业农民培训。⑿其他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的农业生产发展重点工作。特别注意:以下情况将不能享受补贴⑴兴建楼堂馆所⑵弥补预算支出缺口⑶耕地、林地转作畜牧养殖场或改做其他非农用途⑷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⑸土地长年抛荒⑹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⑺其他非农支出此次新规出台的目标,在于进一步提高农业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对于广大农业项目运营者来说,及时了解最新的农业补贴政策也是提升运营质量的关键。>>推荐阅读:北上广等多地从6月起将发放高温补贴!附高温补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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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01 14:16
  • 2017年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的通知
    近日,黄骅限购令落地,黄骅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的通知》:对黄骅主城区(含开发区)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包含黄骅市、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港城区)能够提供当地一年及其以上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新买的房子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河北限购城市阵营再次扩围。>>如有黄骅市农村产权交易、河间市农村产权交易、沧县农村产权交易、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等相关问题,请咨询黄骅市农村产权交易、河间市农村产权交易、沧县农村产权交易、沧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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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6-01 09:00
  • 青海天峻县2017-201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七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青海天峻县2017-201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七片区)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天峻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征决字[2017]06号),现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七片区:五四巷(东至水电路、西至天湖路、南至生态路、北至天棚路。上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房屋征收部门:天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项欠华旦联系电话:0977-8268652办公地址: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农业银行对面)。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人:张志成联系电话:0977-8268183办公地址: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农业银行对面)。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17年5月31日-2017年8月30日。五、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共同做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天峻县商业路道路建设、智合赛路道路建设、2017-201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见附件)。七、如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天峻县商业路道路建设、智合赛路道路建设、2017-201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天峻县人民政府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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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5-31 16:39
  • 大连2017年公租房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
    大连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是怎么样的?住房保障核心将资料和信息进行核准,建立租房档案,将租金补贴划拨保障人银行帐户,保障人到指定银行领取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的发放程序市住房保障核心对入围领取补贴资格的家庭打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送至国土房屋局各区分局,由各区分局发至辖区各街道,由街道组织申请人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家庭在30日内按照规定在市内四区租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房屋租赁双方持《协议》、《合同》到房屋所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房屋租赁登记窗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后需重新申请。街道对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进行登记和录入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包括应注明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赁期限、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租金拨付时间等内容,并将相关资料及电子文件上传国土房屋局各区分局。各区分局根据《合同》和《协议》建立个人租房档案,并将相关材料及电子文件上传市住房保障核心。市住房保障核心根据个人租房档案情况,打印《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送至各区分局,由各区分局发至辖区各街道。申请人到街道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相关阅读:2月10日,我市将正式启动2017年度市内四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至3月底前,市内四区中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外来务工申请人到单位所在地社区)领取和按要求填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条件根据2017年度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总体安排,和《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有关规定,此次公租房保障受理范围为符合《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规定的公租房保障申报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类、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类、外来务工人员类家庭。需要符合如下申请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须年满18周岁。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1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2.具有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1.申请人须持有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3.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中低收入水平;4.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申报材料1申请家庭成员承诺声明书、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2《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3申请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单身人员提供个人具结保证的单身声明)。4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资产证明(详见《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5申请保障家庭拥有房屋情况证明(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赠予或者拆迁等房屋)。6审核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审核程序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外来务工申请人持居住证到单位所在地社区)领取和按要求填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时提交合格的申报材料(因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需代办的,代办人须持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方可办理)。受理审核程序具体如下:1.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登记、扫描材料。2.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3.委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收入、财产情况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4.市国土房屋局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分局复审。5.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公示。补贴标准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月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120元。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570元;2人的,月补贴850元;3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发。在甘井子区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家庭,月补贴460元;2人的,月补贴680元;3人的,月补贴920元;4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240元的,按240元计发。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40平方米。月补贴标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家庭以及成年孤儿一人家庭,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5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5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400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有房户,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3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3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240元。3.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40平方米。月补贴标准: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1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1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80元。补贴时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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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5-31 09:13
  • 2017年宁夏银川棚改计划:计划棚改18个项目(附改造项目表)
    今年,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棚户区改造将实施宁夏人民会堂东侧棚改项目、玉皇阁北街83号危旧平房、二毛厂三毛厂旧城(棚户区)改造(二期)等18个项目,筹集安置房源7021套,项目总投资28.21亿元。其中货币化安置项目共16个,涉及4053套,货币化安置率为57.7%,计划6月底开工建设约5000套,8月底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目标任务。银川市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成立了旧城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进棚改工作的进行。通过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分阶段、分片区、分步实施改造,自2012年以来共拆迁棚户区危旧住房1156万平方米,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89个项目,4.9万套,约467万平方米。截至目前,70个项目已竣工,共竣工交付3.32万套,约310万平方米,目前尚有1.57万套未竣工,预计今年年底将陆续竣工1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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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5-27 15:47
  • 2017年新版土地管理法:这14点跟每个农民紧密相关(必看)
    一、土地管理法为什么要改?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土地征收制度引发的社会矛盾突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不同权,不同价宅基地用益物权没有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需完善调整;土地资源要素空置浪费突出,利用效率低。二、修改了36条,这些新条款对农民有利!1、新版土地管理法明确界定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想随意廉价征地难上加难。2、规范征地程序,先签协议先给钱然后才拆,给予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拆迁争议将有法可依)3、农民社保医保养老等纳入征地拆迁补偿范围。4、提高土地补偿价格,综合考虑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地价。5、农村4200余万亩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跟国有土地同地同权。(这部分人要发财了)6、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7、农二代、农三代没有宅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8、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到县、乡一级政府9、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全面推开。10、农村宅基地建设违法更加人性化。对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地上建筑物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12、18亿亩耕地红线要细化落实到地块(想农地转非更难了)。13、建设用地审批权适当下放,程序简化,加强批后监管14、200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决定精神和十年来的实践成果上升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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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5-27 10:30
  • 解读:农垦土地纳入不动产登记!预测未来10年农村政策变化!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改革中不断深化的重要标志。那未来10年农村政策将有什么变化?1、“不动产”和“农垦国有土地”到底指的是什么?农垦国有土地可以看作是土地领域的“国家队”,农垦系中土地的所有权直接归国家所有,农垦系的工作人员是国有企业职工。不动产类型中,最核心的就是土地。土地也是与农民最息息相关的不动产类型。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如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2、政策对我们农民有什么影响?只要能辨别清农垦国有土地和我们普通意义上土地的区别的话,就会发现最新的这个政策与我们普通农民没什么关系。但是我们来看看对于农垦区的农民来说有什么影响。将农垦国有土地直接纳入不动产登记,使得房屋交易更加的规范。为什么这么说呢?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意思,就是将你的房产在国家的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这个登记是针对全国的。也就是说,你买几套房子,只要登记过,都可以查到。避免了一人多套房这种情况的产生。而且从国家层面来看,登记的越全面,对于管理不动产越方便和准确。总结:虽然这项政策与我们农民没有什么太大关系,但是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一个信号。未来将会对农村土地有更多政策的信号。比如当年改革开放只是在深圳画了一个圈,然后才在全国开放。再比如一些农技推广项都是先规划示范县示范点,才开始在全国普及。这次的政策也一样,目前只是在农垦区进行不动产权的确权,这也是为以后农民的房屋进行进一步规范的实验。这一次的确权在2018年就要结束了,我们不难从这次的政策中预测:之后还会有更多规范化的政策出现,农村房产土地的规范化下一步就是一步步开放市场交易、步带活农村经济。虽然这是利弊共存的,但是确实是目前最好的解决农村资金固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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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5-26 16:01
  • 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吗?该如何办理?(附试点地区)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房地产公司融资取得贷款的主要方式之一,开发商通过自有资金获取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后,就可以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资金,再把这笔资金投入开发建设,通过商品房预售回笼资金,归还贷款。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土地流转实行“三权分置”后,为了保护使用权,正在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试点,对于流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等。韩长赋表示,土地问题是现在农村改革的重点,关于土地流转问题,现在全国大的数字是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35%左右,流转的形式有多种。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方向,因为土地作为生产性要素需要流动起来,发展现代农业需要有规模经营,同时土地流转也是实现农民对土地权益的一个路径,因为有些农民进城打工了,所以承包地不种了,过去是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现在很多承包户不种了,他要进城打工,他的土地需要实现它的价值,所以就流转给愿意种田的。为此,中办和国办专门下发过相关文件。韩长赋指出,在土地流转当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保护农民的权益。进行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时,把每一个农民承包地在哪儿、究竟有多大面积、地力如何、土地生产能力怎么样,都进行明确勘测、评估和登记,然后发一个证。农民讲这叫确实权、颁铁证,就是保护他的利益,他不用担心了,可以安心出去打工了。另外,还实行“三权分置”,就是把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使集体、承包农户和流入土地者的权益能够都得到保护,并且能够平衡。对于使用权问题,既然设定使用权,而且流入土地搞生产经营要有这个权利,当然要保护,要使它的使用权的权能也得到实现。为此,韩长赋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正在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试点,流入土地了,生产要用贷款,使用权也可以抵押,目前做的一般都是抵押它预期收益,还有其他方面的探索。比如,对流入土地的规模生产者的保险方面的补助试点等等,这都是使用权的体现。政策方向也是支持土地的规模经营。当然要说明一点,就是使用权的实现不能侵害承包权和所有权。怎么保证?就是合同约定,就是承包农户和流入方有合同,这个合同要在农业部门进行鉴证,双方权益都要得到保障。一方面,引导合理的土地流转费,保障农户的权益;另外一个方面,也保障流入方的权益,这样的话,大家就有一个明确的生产经营预期,有利于土地流转健康发展。韩长赋还补充说,现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不仅只有土地流转一种方式,还有一种很普遍的方式,而且他认为这是很有前景的方式,就是土地托管,有的是半托,某一个生产环节托给你管了,有的是全托,就是全年帮你种植,到年底算账就可以了,这也是实行规模经营的一种方式。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审核、登记;7、核发抵押证明书。试点地区北京市:大兴区、平谷区天津市:宝坻区、武清区河北省:玉田县、邱县、张北县、平乡县、威县、饶阳县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新绛县、潞城市、太谷县、定襄县、曲沃县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兴安盟扎贲特旗、开鲁县、锡林郭勒盟镶黄旗、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辽宁省:海城区、东港市、辽阳县、盘山县、昌图县、瓦房店市、沈阳市于洪区吉林省:榆树市、农安县、永吉县、敦化市、梨树县、柳河县、洮南县、东辽县、前郭县、抚松县、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龙井市、延吉市黑龙江省:克山县、方正县、讷河市、延寿县、五常市、哈尔滨市呼兰区、桦川县、克东县、富锦市、汤原县、兰西县、庆安县、密山市、绥滨县、宝清县江苏省:东海县、泗洪县、沛县、金湖县、秦州市姜堰区、太仓市、如皋市、东台市、无锡市惠山区、南京市高淳区浙江省:龙泉市、长兴县、海盐县、慈溪市、温岭市、衢州市衢江区、缙云县、嵊州市、嘉善县、德清县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金寨县、铜陵县、庐江县、阜阳市颍泉区、黄山市黄山区、定远县、涡阳县、宿松县、凤台县福建省:漳浦县、建瓯市、沙县、仙游县、福清市、武平县、永春县、屏南县、邵武市、古田县江西省:安义县、乐平市、铜鼓县、修水县、金溪县、新干县、信丰县、吉安县、贵溪市、赣县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青州市、平度市、沂南县、武城县、枣庄市台儿庄区、沂源县、寿光市、莘县、乐陵市河南省:长垣县、安阳县、宝丰县、邓州市、济源市、长葛市、遂平县、固始县、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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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5-26 12:01
  • 未获征地审批手续就进行强拆的行为合法吗?
    【摘要】李亚威律师就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发言表示,政府征收土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征收的环节中,政府应做到信息公开化,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发言表示,在没有获得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进行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央广网北京5月25日消息(记者韩萌)5月24日下午,集体土地征收权益保护研讨会——以浙江省吴兴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姚荣坤苗木基地被征收一案为例,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举办,参加此次研讨会的有法学专家、律师、媒体代表、被征收人等。出席本次会议的法学专家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赵晓舒,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李亚威律师、刘毅律师也共同参加了这次研讨会。研讨会上,姚荣根先生首先介绍了土地被征收的主要情况。此次征收土地是为了建设申嘉湖高速公路项目,被征收的土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被拆的苗木基地位于妙西镇的磨子岭。姚荣根先生首先介绍了高速公路穿过的三块土地的基本情况及地上苗木已经被拆掉的现状,之后介绍了政府人员与其沟通征收事宜、请评估公司进场勘察、协商补偿价格的情况,但由于当地政府没有提供评估报告,所以最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姚先生的苗木就被强制拆掉,而强拆距离上一次的沟通未果仅相隔两天。此外,姚先生通过播放视频和照片的方式介绍了当时强拆的场景。李亚威律师就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发言表示,政府征收土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征收的环节中,政府应做到信息公开化,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在征收土地过程中遭遇到强拆不是个案,这种现象屡禁不止时,受损害方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莘发言表示,在没有获得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进行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被征收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被征收人就是合法的用益物权人,其有权获得补偿。为使补偿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应该由第三方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龙卫球发言表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还有待完善,农村的土地最后有些会落到物权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宅基地权等。所以,对集体土地上权利的明晰、补偿的费用等还需要通过立法等去细化相关规定。征地文件应做到要权利人知悉,而不仅仅是通过公告送达。为公共利益牺牲而得到的补偿称为牺牲补偿权,这种补偿也是有市场价值的,实际上是不动产权利的补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赵晓舒在发言中首先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强拆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征收中采用了强拆的手段,则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被征收人作为享有补偿权益的合法主体,在征收的各个环节应具有知情权。同时,被征收作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费用以及生产设备搬迁、安置损失等都应纳入征收补偿的范围。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教授引用最近大热的《人民的名义》的剧情来指导类似的征收拆迁案件,他指出,如果政府没有获得征收的审批手续,就已经进行了强制拆迁,这个程序是不合法的,那么公告出来的一些文件则可能涉嫌倒签的嫌疑,被征收人在请求补偿问题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主张实际损失和和间接损失。建议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如果遭到损害,一定要理智,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研讨会最后,李亚威律师及各位专家学者也呼吁能够尽快立法,细化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程序及补偿内容,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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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5-26 11:01
  • 2017年青岛各区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名单公布!快来看看有你家吗?(附改造清单)
    2017年,青岛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4.8万套(户),截至4月底,已完成开工建设任务近1.4万套(户),占年度计划的28%。为方便被征收棚改居民了解所属辖区工作情况,市城乡建设委日前汇总了各区市棚改相关部门的对外咨询、监督电话,并予以公布,主动接受市民全程监督。为进一步提升青岛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方便被征收棚改居民更加详细了解所属辖区工作情况,增加被征收居民对青岛市棚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青岛市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各区市棚改相关部门的对外咨询、监督电话进行了汇总,并于近日进行了公布,主动接受市民全程监督,确保棚改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据了解,今年,青岛市将积极探索棚改新举措,打造棚户区改造“青岛模式”,启动棚户区改造4.8万套,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2017年,青岛市承担的棚户区改造4.8万套(户)中,涉及71个项目。按照“先危后旧、先急后缓、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原则,突出征收、审批、资金、进度等关键环节,加强部门联动,合力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各区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倒排工期表,压茬推进征收、基建手续办理等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程序要求,主动对接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部门,积极做好贷款相关准备工作,为加快棚改融资进度创造条件。截至4月底,已完成开工建设任务近1.4万套(户),占年度计划的28%。>>如有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莱西市农村产权交易、青岛市农村产权交易、山东省农村产权交易。附:2017年青岛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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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5-26 09:14
  • 2017年江苏无锡农村住房改建新规
    昨天,无锡市政府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进行发布和解读。该《意见(试行)》在坚持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和规划发展村庄集中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类型农村居民建房的诉求,对农村居民建房对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符合不同条件的农村居民可申请翻建、改(扩)建或新建住房。为加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其中,“哪些村庄能建、哪些村民的住房符合改建条件”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考虑到不同类型农村居民建房的诉求,《意见(试行)》对农村居民建房对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首先,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只有那些不能统一安置且住房危险程度又较高(D级)的农民家庭,才可以申请按照“原址、原高度、原面积”翻建住房,以解决危房改造问题。其次,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村村庄内,房屋的危险等级为C级或以上的农村居民,可以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翻建住房、或申请纳入城镇社区集中安置。对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发展村庄来说,新建住房的“口子”也打开了,该类村庄内的农村居民不仅可以申请翻建,还可以改(扩)建和新建住房;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到本行政村范围内的规划发展村庄申请建房。对于人们关心的宅基地,《意见(试行)》作了严格界定。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户用地面积控制在135平方米以内,且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70%的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在申请改(扩)建和新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必须按上述标准核减。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则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宅基地的申请审核方面,改(扩)建和新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农村居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是翻建、改(扩)建还是新建,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仍然不变。我市将引导、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进镇集中居住,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大力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危房改造,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对主动退出宅基地的,可以给予实物或货币形式的补偿。欢迎关注无锡市农村产权交易,更多农村产权服务等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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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5-25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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