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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土地流转时小心这三种行为,以免地财两空!
    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都不种地了,而使流转或承包给别人,赚取租金增加收入,但在流转或承包时会出现各种纠纷现象,尤其是以下三种行为要注意,以免地财两空!1、租地合同要有在农村基本上都是口头协议,就算是借钱也很少有写欠条的。大家都认为相互认识,没必要写这些东西。但现在有不少人都会利用农民的这种性格进行诈骗,一年的土地流转价格并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每个人都觉得签订合同麻烦,那一户人家几千块钱,一个村里就多少钱了?这可就是一笔财富了,往往很多人种地后直接就拿着钱跑出去了。所以说土地的流转过程中一定要有合同,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进行后续的维权认证。2、变更土地用途很多人往往用较高的价格承包一大片土地,这样一来农村人都会把出去承包出去,甚至还签订了相关的合同,让农民更加放心。但等到农民外出打工,村里就剩下老人后,这些人开始在承包地上盖上厂房或者驾校,也有些建设休闲农业。但这些都已经违背了农用地的用途,同时承包户也捡了农用地价格低廉的便宜。但现在国家对土地性质变更的行为严查,一旦发现农民将会有不可逃脱的干系。之后罚款都需要农民自己掏腰包,所以说租地时一定要问清土地用于什么方面,并在合同中表示出来。3、租金拖延在农村基本上大家都有赊账的习惯,买农资、饲料的时候都是年底统一结钱。但这个道理并不能运用在土地的承包上。要知道土地的流转资金很大,一般都是涉及几十万的金额。所以承包者经常会有卷钱跑路的心理。这时候农民只能有苦说不出了,所以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见到钱,不要听信承包商说拿到补贴再给钱的说法。否则受伤害的只有你自己,同时国家对这些套钱的行为也是严厉打击。另外,最好由政府鉴证,主要是乡镇和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鉴证指导,能够进一步强化保障。而且,现在要求各地都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一旦转入主体遇有问题,可以通过风险保障金给农民支付租金和用于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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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9 15:55
  • 确权之后,原有土地证、房产证不能用了吗?
    从2016年国家开始农村不动产登记开始,各地农村都在开始进行农村房屋、宅基地为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而原有的房产证、土地证书将会停止发放,也就是说未来农民只需要拥有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即可,虽然停止发放了土地证、房产证,但原有的土地证、房产证依旧具有其法律效益,能够继续使用!房屋确权后如何过户?房屋确权登记之后,能否进行过户呢?答案是肯定的,目前无论是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流转还是农村房屋继承等都存在过户的问题,所以在房屋确权登记之后,农民朋友只需要提供《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遗嘱公证、房屋流转交易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等证件就能够办理过户!但需要注意一点,如果过户的对象是城市户口居民,则其只能够拥有房屋的产权,而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产权!所有农村房屋都能够确权登记吗?哪些房屋不能够确权登记呢?虽然国家在加快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但并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都能够进行确权登记,以下几类房屋不仅不能确权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还将会被拆除!1、农村居民未经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村土地新修建的房屋;此类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将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房屋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建,此类房屋仅确权合理登记范围的宅基地面积,多余的宅基地原则上交予农民朋友继续使用,待房屋翻新、重建时将收回多余宅基地;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就明确规定:禁止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农村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将拆除土地上的建筑设施!4、擅自在耕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修建的住宅,目前国家正在大力保护农村的耕地,想要在耕地上修建房屋,必须要获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而且国家明令禁止基本农田保护区修建房屋,所以此种情况其房屋也不能够确权登记,将会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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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8 17:28
  •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桂林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个人出租增值税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桂林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市政规〔2018〕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机制创新、因城施策”的原则,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重要方向,围绕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提升房屋租赁服务水平,满足多层次的房屋租赁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市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鼓励各县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合理确定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目标,科学制定政策措施。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三)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引进经营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其通过租赁、购买或利用闲置住房参股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向社会提供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住房租赁服务。住房租赁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商品住房或新建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五)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提高中介服务质量,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六)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的形式对外出租。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七)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住房租赁活动。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秩序、保障安全、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方面的作用。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对违规装修、违规群租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完善租赁住房供给(八)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九)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转变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施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建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住建部门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进一步加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入,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在建项目尽早建成交付使用,确保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尽快分配入住。(十一)丰富公租房源供应渠道。鼓励通过以购代建、以租代租等方式,将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十二)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能力。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业务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四、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十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非我市户籍承租人租住商品住房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非我市户籍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领居住证按《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十四)申请提取公积金。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无房户租住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办法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十五)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结合我市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逐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分类分层次逐步将进城农民工(包括其他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纳入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安排解决,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取得居住证明的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五、完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十六)规范住房出租标准。对于出租住房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居住。(十七)严格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加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建立住房租赁网上备案信息系统。制订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严格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住房租赁当事人经登记备案取得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视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租赁住房的,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的相关规定。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订立住房租赁合同三十日内,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同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设立的社区事务工作机构和国家安全机关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十八)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居住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十九)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投诉举报通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国家、自治区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赁押金、违规租赁等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租赁住房的治安管理和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二十)加大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建立我市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政府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对住房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住房等信息进行备案登记,为各部门对出租住房的管理提供信息支撑;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出租人可发布出租住房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向社会公开发布经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名称,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宣传住房租赁管理规定和住房使用安全知识;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为租赁双方确定租赁价格提供参考。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二十一)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可享受国家有关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延续的优惠政策,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20年底之前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二十二)提供金融支持。我市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住房租赁行业的支持力度,对投资购买、租赁库存商品住房投放到租赁市场的房屋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创新出台租赁信贷产品,提高信贷服务效率,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充分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二十三)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积极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明确租赁住房持有出租的年限,将其纳入出让方案和合同。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二十四)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委主任任副组长,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住建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住建委。市直相关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城区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的联合监管,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阶层的作用,实施网格化管理,推动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平稳发展。各县区要结合辖区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二十五)明确各方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和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市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搭建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各县区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设立的社区事务工作机构接受县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社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县(区)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等流动人口管理,同时要加强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管理,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住房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租赁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卫生计生、税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二十六)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出台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住建委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对各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政策措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适时通报督查结果。(二十七)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住房租赁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取得的成果、部分区域试点探索的经验,为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稳步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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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8 17:15
  • 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是所有地方都可退吗?什么时候能退?退出多少钱一亩?有什么好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指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那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是所有地方都可退吗?什么时候能退?退出多少钱一亩?有什么好处?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始了土地退出政策,但是有的省市已经开始了,有的地区还没有开始。当然,每个地区的退出补偿机制和金额也是不一样的。具体什么时候退,这个要看你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是怎样的。目前我国不管是宅基地有偿退出,还是承包地有偿退出都还在试点当中。基本上承包地有偿退出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1、是本人自愿退出如果你的所在地有这个政策,你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村委会提出申请。2、要退出的承包地合法且无纠纷你得证明你对要退出的承包地有着绝对的承包经营权,没有任何承包纠纷或者流转纠纷。3、退出承包地后有固定收入和住所这个一是为了确保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基本生活有保障,二个也是为了避免退出土地的农户日后来闹纠纷。总的来讲,现在实行承包地有偿退出的地方还是比较少的,下面是目前所能搜集到的有限信息,你可以参考下:贵州湄潭县:《湄潭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实施方案》、《湄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验试点指导意见》根据土地利用价值设置了“保底”补偿标准,每亩1.98万元和每亩1.6万元。这个是下限,具体的补偿金额要经过评估协商,比如在其首宗“退地”案例中,每亩补偿的是3.18万元。江苏金湖县:实行“永久性退出,一次性补偿”,以退出的承包地实测面积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为2.7万元/亩。重庆市梁平县:试点期间每亩承包地退出补偿指导价为1.4万元,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而宅基地有偿退出,基本上要满足的条件也和承包地有偿退出的条件差不多,现在已有不少地方开始进行探索,比如:山东平度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暂行办法》;宁夏平罗县的《平罗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西安高陵区的《高陵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试行办法》;湖北枝江市的《枝江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办法》。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效果最好的是重庆开启的地票模式,退出宅基地的可得补偿为每亩10万~20万。具体的你可以去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进行详细咨询,问问这个政策有没有推行,预计什么时候会推行等等,及时掌握情报信息,做出权衡。具体金额是多少呢?土地退出分为土地长期退出和土地永久性退出。土地长期退出是在土地承包年限内的退出,剩余多少年,就退出多少年,下一轮还有土地权限。这种给钱少,比如有的地区补偿14年,每亩850元。土地永久性退出就是退出承包地权限,以后不会在农村给你分地了。有的地区一亩地一年补偿1000元,30年,那么一亩地也就是3万元。有的地区直接一亩地补偿10万元。具体每个地区的标准还需要看当地的通知说明。当然,不一样的土地金额也是不同的,旱地、水地没有较大差异,都是统一标准。如果土地性质差异大,金额就不一样了。选择土地有偿退出有什么利弊呢?好处:对于那些长期在城市工作,已经在城市扎根的农民朋友,当然是退出宅基地比较好,可以拿到一笔钱,总比落荒好。不利的地方:土地是命根子,如果选择退出,之后就不再拥有土地了,失去了这个权利。可以说,对于一个农民来说,就没有一个退路和后盾了。农民该如何选择呢?农民可以选择把不种的土地流转给个人,一般500块钱左右每亩,每年给钱,既保留了土地,也没有损失土地的价值,还是很不错的。也可以选择长期退出土地,长期退出就是在土地承包权限内的退出,比如土地承包30年,那么还剩余14年,就流转退出14年,到下一轮土地承包,你还是会拥有土地的。这种方式给的补偿少一点,但是保留了土地权利,还是很不错的。土地有偿退出是一个很不错的政策,对农民而言有很多好处,大家可以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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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8 17:02
  • 最新消息:2018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通知提出,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中“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规定停止执行是为了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产能,改善煤炭供应结构和保持市场供需动态平衡。《意见》规定,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发〔2016〕7号文件之前已经项目(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需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可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受理申请手续。《意见》明确,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资源储量大于1亿吨(焦煤资源储量大于5000万吨)的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一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积极为煤炭企业做好采矿权抵押服务。对退出企业按规定注销的矿业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意见》强调,统筹煤层气煤炭开发。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鼓励煤炭、煤层气企业对矿业权重叠区域采用兼并、重组以及合作等方式,加快开发进程。《意见》指出,继续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工地手续。《意见》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围绕去产能,全面强化对钢铁、煤炭企业的执法监管,加大对钢铁、煤炭企业违法用地、违法采煤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钢铁、煤炭企业未办理用地审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开采煤炭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或挂牌督办查处,按照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如有矿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矿区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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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8 14:12
  • 农村无证的宅基地能确权吗?确权后发什么证?
    在农村,无证的宅基地也是宅基地,就算没证,只要是本村村民,仅有一处宅基地,达到分户条件也是有可能确权的,那农村无证的宅基地确权后发什么证?无证的宅基地,分为两种:一种是合法,一种是不合法的。先说不合法的。也就是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的宅基地,是无法确权的。要想确权的话,就要想办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补不了的话,就确不了权、发不了证。再说合法的。以前,因为种种原因,宅基地的发证率不高。虽然无证、但是合法的情况,在农村大量存在,甚至可以说是占绝大多数。这种无证宅基地,是有审批手续的。就是之前建房的时候,打过报告,经过村镇或县级政府同意。因此是可以确权的。现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确权后,颁发的是不动产权证书。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这个证是证明农户在这块地上建房的合法性的唯一凭证,也是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要证件。在今后政策逐渐放宽后,农户想用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也得有它才行。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1)、土地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薄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丶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4)、地籍调查表丶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6)、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所〈或国土分局)提出书面申请;(2)、权属审核:各个国土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薄》,并进行材料归档;(4)、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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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8 14:00
  • 预测: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什么时候实施?2018年会实施吗?
    关于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什么时候实施?2018年会实施吗?我们来做一个实施时间预测,截至到目前为止,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在2017年11月初将修正草案全文对外发布。这是现在的土地承包法实施14年来的第一次修正和调整。至于具体是什么时候实施,从以前的立法规律来看,通常是头年发布修正草案,第二年的时候会正式通过实施,比如目前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8月29日审议通过的,实施时间是2003年3月1日。因此,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预计在2018年会正式通过,我们可以关注下2018年的两会情况,如果两会上正式通过了之后,预计2018年或者2019年会正式实施。关于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几大亮点,总的来看,新的土地承包法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修改和完善:1.禁止买卖农村承包地;2.可以进行承包地流转和入股,并将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包括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和入股的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后不能改变农用地性质,入股由承包户自愿决定。3.农民进大城市、小城镇落户都不用上交承包地,且支持纳入城镇社保住房体系;4.承包耕地的承包年限在第二轮承包年限的基础上再顺延30年;5.由于土地矛盾要调地的需要经过2/3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用于调整的土地包括发包方承包方依法收回和上交的土地。6.企业流转农村土地,村集体可按规定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除此之外,流转其他费用由流转双方自行签合同决定,到发包方进行备案即可。7.土地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贷款。总体来讲,在农村土地改革之下,新的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流转正式纳入法律,也使得农村承包地进一步增值,对于农民来说是个好事情。只是在落实过程中希望能加强监管与自我监管,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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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8 11:26
  • 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政策在哪些地方实施了?退出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的政策自开始实施,便迅速在各大农村地区掀起了一股讨论热潮,那么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政策在哪些地方实施了?退出条件和流程是什么?目前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开展,还处于只在少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阶段。其中最为让人所熟悉就是我国贵州省湄潭县的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了,并且在2017年7月份完成了我国第一宗承包地有偿退出案例。据了解,湄潭县为了搞好当地的承包地有偿退出,先后发布了《湄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实验试点方案》和《湄潭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验试点指导意见》,里面对承包地退出条件和补偿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示。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条件:1.退出农户必须拥有土地确权后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用于抵押贷款)或者二轮承包土地使用证;2.退户农户全体成员同意;3.发包方同意;4.退出农户不依靠土地生存,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固定住所,且没有无力偿还的债务。承包地退出补偿方式:通过对退出的承包土地进行估值估价,双方协商补偿价格,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完成承包地退出。除了湄潭县外,像重庆梁平县、四川省内江市等也在开展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的有偿退出试点,但总体来说试点地区还在少数,且模式比较单一,笔者估计在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收尾之后,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的试点范围会有进一步的扩大,想退出的农民朋友们可以实时关注下当地的政策动态。但是笔者提醒,今后农村土地承包权将继续顺延30年,这期间土地增值空间是很大的,如果不是确实不愿意再操农村土地这份心,建议还是谨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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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8 11:13
  • 40亩地等于多少平方米?用来做什么能赚到钱?
    现在我们很多人对于“亩”的概念都比较模糊,比如40亩地等于多少平方米?另外,假如现在有40亩地,用来做什么能够赚到钱呢?通常来讲,1亩=666.67平方米,那么40亩=40×666.67=26666.8平方米。至于40亩地能够做什么,一般来讲40亩地搞种植、养殖、农庄都是可以的,具体做什么这个要看你的这块地的地理位置适合做什么了。1.地块位于城郊如果这块地靠近城郊,那么用它来建一座小型农庄会是个不错的选择,也不用请很多人打理,相对较简单。至于规划,可以分为种菜区、养牛区、养羊区、养马区等等,可以打造个亲子农场,现在到了周末,孩子们不是去游乐场就是动物园植物园,缺少“地气”,这样一个集科普、教育、亲近自然等于一体的农场正是很多城市父母和孩子的需求,因此在城郊的话,还是比较有赚头的,平时多在平台宣传下,并吸引回头客基本上就够了。2.地块位于平原如果是农村平原地区,可以用来搞种植,当然不是用来种粮食,而是一些比较具有特色的又有市场的东西,比如种些青贮饲料,像紫花苜蓿、青贮玉米等。当然如果你那儿气候怡人,适合花木的生长,不妨把这块地打造成一块苗圃,可以是花苗,也可以是树苗,现在花卉苗木市场还是比较供不应求的。一方面可以和就近的花卉批发市场达成合作,另一方面还可以在线销售,也是比较赚钱的。3.地块位于山区丘陵地带位于山区或者丘陵地带,最简单的就是种树种草了,不怎么需要打理,而且现在林木经济市场效益还不错。另外有多的资金和精力的话,还可以搞下“种养结合”跟上“林下经济”的趋势,种树种草养殖的模式,也能加快下变现的速度,缓解下投入的资金压力。以上3个方面只是笔者个人的几点想法,你可以做个参考,具体要做什么当然不能这么草率,还得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当地的市场环境来做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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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8 09:28
  • 2018年长沙出台限价商品房价格监制流程:10个工作日完成
    2018年5月3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三部门发布了《关于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成本法)监制流程的通知》,规定了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成本法)监制流程,包括受理、审核、监制、告知4个环节,最短可在共计10个工作日完成。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送资料时,应到楼盘所在区县(市)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各单位(部门)按职能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选择按成本法监制其所开发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理由,经长沙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调控政策综合考虑同意后执行,确定后企业不得再变更监制方式。据悉,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去年年底,长沙出台了《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的具体构成作出了详细说明,明确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由成本加利润加税金构成。限价商品住房的平均利润率为6%-8%。附政策原文内容: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成本法)监制流程的通知长发改价调〔2018〕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明确《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长发改价控〔2017〕388号)文件操作规程,精准施策房地产价格调控,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成本法)监制流程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监制流程(一)受理。选择按成本法监制销售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监制价格所需成本资料等报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初审合格后,办理受理手续,并将成本资料等送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成本队进行审核(1个工作日)。(二)审核。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成本队对报送成本资料等进行审核后,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制表》表格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送回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5个工作日)。(三)监制。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成本审核意见汇总后,送市发改委审批处(0.5个工作日)。市发改委审批处按照《长沙市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长发改价控〔2017〕388号)规定,监制商品住房毛坯销售基准价格(3个工作日)。(四)告知。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已完成审批的《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制表》加盖审批公章,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制表》(0.5个工作日)。二、工作要求(一)开发企业申报监制应提供附件3所列的资料。(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送资料时,应到楼盘所在区县(市)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各单位(部门)按职能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三)前期工程费将按合同结合票据(结算书)进行审核,没有票据(结算书)的费用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审核费用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选择按成本法监制其所开发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理由,经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调控政策综合考虑同意后执行,确定后企业不得再变更监制方式。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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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8 09:22
  • 农村田地分配政策:死亡人员的承包田地可以收回重新分配吗?
    农村承包田地问题一直是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尤其是在承包田的调整上更是牵动着不少农户的心,那么根据目前农村田地分配政策,死亡人员的承包田地可以收回重新分配吗?下面我们就一案例进行解答。案例近日一网友在平台提问:“我组一人员死亡后其子女都是城镇户口非本村集体户囗,按巜农村土地承包法》其责任田是一种经营权非经济利益不能由其子女继承。但其儿子认为农田三十年不变:挖其一田养鱼填埋另一田种植农作物。我们未分田的本组农户是否可要求村回收其田土进行重分配?”解析根据你问题中的描述,能不能要求村集体收回该农户的土地还得看该农户的户口上是否已经没有了其他人,属于“整户消亡”的情况。如果该农户户口上的其他成员已经过世或者像你说的其子女均已将户口迁出,那么根据承包法,其承包地发包方是可以收回另外进行分配的。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在现行的土地承包法中也说了如果户口迁入的未设区的城市,那么只要土地还在耕种,没有处于长期撂荒的状态,那么能不能收回还得看承包方自己的意愿。而在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中,(还未正式实施)更是取消了这一条,直接规定了发包方不能够以农户进城落户为理由收回其承包地,因此不管是根据现在施行的土地承包法,还是由于处在一个新老交替的过渡期,其子女不上交承包地自己来耕种,作为村集体一般是不能够收回其土地的。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其子女私自将耕地改为鱼塘,如果是没有经过村委会和有关国土部门的审批,是属于违规操作,其他村民是可以举报的。但是结果最多是“退塘还耕”并处以罚款,罚款多少要看是一般农田,还是国家认证了的基本农田,当然还要看其面积,占用5亩以上基本农田、或10亩以上一般农田就属于犯法了,会面临刑事拘留。但这会不会影响其对承包地的承包权,发包方能不能收回还得看当地政策了。其实国家在农村土地这一块主要是“维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没有分到土地的人来说确实有失公平,你们可以跟发包方说出你们的想法,并申请分地,像这种情况(户口不在本村,在城市),虽然国家法律不允许强制收回土地,但是在政策上国家是鼓励发包方通过有偿退出承包地的方式和承包户沟通,然后收回土地的。这一点在新的土地承包法中也有明确提及。>>推荐阅读:农村田地分配政策是怎样的?国家如何保护农民与农田?2020年承包田有什么政策?土地流转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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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7 10:36
  • 农村老人去世后,土地承包权该退出还是继续由子女承包?
    土地流转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土地集中经营,满足部分没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以保障基本生活得以保障。而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权再延长30年,那农村老人去世后,土地承包权该退出还是继续由子女承包?一、农村老人去世后,应该及时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施行,农村土地经营权逐渐成为农民的一种有形资产,农民即使不想种地,仍然可以通过将土地流转出去获得土地租金收入。但农村老人去世后,土地承包权还在,按照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可以不退地,这样不仅使原有家庭农业生产压力增大,同时造成新增人口分不到土地,最终造成农村土地荒废,而部分家庭却没有土地耕种的现象。所以本人认为,农村老人去世后,应该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以保障新增人口的基本生活。二、当前农村家庭也有土地退出意愿,但缺乏严格的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随着农民外出打工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民越来越认识到农业、工业和其他产业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收入剪刀差,但仍然选择不退出土地承包权,选择土地撂荒的方式来保留土地经营权,一方面是农民想保留土地承包权,以作为生活的保障功能,另一方面是想退出土地承包权,却没有明确的土地退出补偿机制。所以在农村老人去世后,最终选择不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的方式:1、永久性退出农民对农村土地就有承包权,退出承包权,意味着农民放弃农村土地了。这块土地以后由村集体对该土地进行流转,从此以后农民朋友与这块土地没有关系了。2、在承包期限内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有的农民不愿永久放弃农村土地,而是在承包期限内,退出承包权。其实,这种形式类似土地流转,只不过是时间较长,一直到承包权截止时间。另外,要注意的是,以上两种承包权退出方式,前提条件都是农民自主自愿原则,国家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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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7 10:15
  • 农民自己修村路,可以补贴多少钱?
    以往,农村的道路都是泥巴路,只要一下雨道路全是泥泞,使得农民无法出行,为此国家实施了"村村通"、"户户通"等重大措施,来改善农民的道路问题,那农民自己修村路,可以补贴多少钱?首先,农村修路享受补贴,从很早之前就已经有了。但绝大多数都会直接补贴给村里,由村里组织施工,支配这笔钱的花费。对于个人来说如果有修路的要求,一般都是需要先到村里去报备,然后再下次修路施工的时候,就肯定会照顾到。如果想自行修路,再由国家补贴一部分,那就比较麻烦了。一般来说需要由村集体出面向政府打打申请报告,得到了批复才可以拿到钱。其次,关于补贴的价格,是根据道路等级不同,水泥稳定层的厚度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县乡级的二级公路为24厘米,三级公路为22厘米,四级公路为20厘米,乡村的村村通公路为18厘米。依据上面的划分,补贴价格为二级公路每公里65万元,三级公路每公里50万元,四级公路每公里35万元,村村通公路每公里20万元。以上是一个最基本的补贴价格,基本满足施工预算需要。当然有很多地方自行建造的公路等级比较高,还需要自筹一部分资金。最后,还要提醒大家,在乡村修建公路,一定不要非法占用耕地和房屋资源,否则一定会遭到严厉处罚。而且在修建的时候要做好标高测量工作,避免挡住了排水路线,而导致了下雨的时候局部积水,如果造成了纠纷,就得不偿失了。以广西地区的为例,当地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1、镇级农用地每亩补偿40854元;2、镇级建设用地每亩补偿16342元;3、镇级未利用地(荒地)每亩补偿8171元;4、乡级农用地补偿每亩补偿38893元;5、乡级建设用地每亩补偿15557元;6、乡级未利用地(荒地)每亩补偿7779元。随着国家村村通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农村路面已经新建或者被翻新了。我们的农民朋友们,如果有特别想休整一下自己家门口的道路,不妨尽早提出申请,说不定政府在下一次整体规划的时候就会考虑,就有可能拿到补贴资金,减轻自己的压力,真正做到“早日修路,全民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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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7 09:21
  • 村委会能否擅自更改承包土地?是否有权强迫农民流转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合同有效期内,村委会不能擅自变更、中止承包合同,不得调整农民手中土地,不能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征用、征收农民土地,必须给予一定补偿。承包耕地时限为30年,也就是合同有效期为30年,在这30年内,做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不能干预农民自主生产经营,不能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不能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合同有效期内,村委会不能擅自变更、中止承包合同,不得调整农民手中土地,不能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征用、征收农民土地,必须给予一定补偿。承包耕地时限为30年,也就是合同有效期为30年,在这30年内,做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不能干预农民自主生产经营,不能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不能收回农民承包土地,重新调整分配发包。在年初的十九大上,中央领导说过,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因此,村委会无权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调整承包地。一旦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已经确权了,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是受法律保护,未经经营权利者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无权私自更改,更无权剥夺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村委会擅自更改你的承包土地,应承担过错责任,其行为依法应予纠正。那么,受害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是走法律程序提起诉讼。那么,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或者发放征地补偿款?村委会征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如有违法行为,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投诉控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其次,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如何发放补偿款呢?一、村委会有权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见,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是村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但该职权仅仅限于管理的权限,不能做扩大的解释。二、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由村民会议决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对于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或者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执行实施的机构只能是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本身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问题。>>推荐阅读:承包土地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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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4 16:37
  • 村民领免费别墅,产权问题怎么解决?
    5月1日,在遂城镇政府,官湖村举行第一期别墅分房抽签仪式,138户村民在一期分房中抽签领到了别墅。那么村民领免费别墅,产权问题怎么解决?免费送别墅,也要尊重当地的风俗、村民的权益,特别是村民的产权。别墅之所以能够顺利送出去,得到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也是因为妥善处理好了与乡民的宅基地“置换”问题。对于有异议的村民,富豪们也是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并做到满足他们的利益诉求。比如,当地政府方拿出了一份《官湖村新农村建设第一期别墅型新民居赠送方案》初稿。《方案》初稿就赠送对象、赠送方法、新增户后续建房规划、外出人口住宅安排等村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初步规定将以官湖村经济合作社2013年自行组织登记常住人口名册(171户,不含五保户)为依据,以户为单位确定赠送对象,符合条件的农户需书面报名申请,通过抽签或摇珠方式选房,分房结果需公示。据了解,别墅捐献人陈生也在上述分房抽签仪式亮相。官湖村村民、别墅分配方案协调人陈光斌表示,该村未领到别墅的村民还有60多户,均安排在第二期分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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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4 16:05
  • 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包括哪几类?资金该如何分配?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可区分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那么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包括哪几类?资金该如何分配呢?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这笔收益如何分配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中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土地资源配置机制的形成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动力。从理论上讲,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在自己不能有效利用土地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再让渡给他人,从中获得了土地收益,其自然是转让收益分配关系的参加者。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在其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之后,并未丧失土地所有权,其当然享有土地的收益权,也自然享有土地转让收益分配的参与权,并据此获得应得的收益。因此,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同时,由土地利用的特殊性所决定,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主要是社会经济发展、政府投资、周边环境改善以及规划实施的结果。就此而言,国家也应成为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参与者,但其所得的土地收益应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形式取得(这属于再分配的范畴)。因此,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土地收益分配关系的主体应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国家。但从一些地方的试点方案来看,不少地方都将各级地方政府作为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如有的地方要求“收取的土地流转收益及土地增值收益,在土地所有者与镇、区、市人民政府之间按2:5:2:1比例进行分配”。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流转试点方案和管理办法,虽然要求“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得的收益要严格按着5:4:1的比例进行分配”,但仍将“集体土地所有者、试点镇、市县政府”作为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参加者。诸如此类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作为试点中的一种探索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未来制度建设的模式是不可取的。首先,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种交易行为,参与这种交易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土地的权利人,地方政府既不是土地的所有者又非土地的使用者,没有理由参加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即使像有些人所讲的那样政府作为投资者使土地增了值,也是其职责使然,而不应成为参与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的理由。其次,各级政府参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很可能导致土地供给失控并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据有关调查资料,目前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采用乡(镇)政府(或投资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收购,并给予经济补偿,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给企业的方式;或者采取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方式,先由镇政府、村与农户签协议,再由乡镇政府(公司)与用地单位签协议,基本上是基层政府在操纵主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5]在这种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政府所处的地位和所扮演的角色就决定了政府既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导者,又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受益者,流转的土地越多,其收益越大,其后果可能是我们始料不及的。而国家以税的形式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进行调控,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证流转收益的公平分配。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是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核心,也是决定市场能否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关系到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耕地保护。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的设计一开始就应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并按市场规则运行。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尽快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那些重要而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引导和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堵住“流转”掩盖下非法用地的漏洞,保证农村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2020年土流网联合支付宝开发了全新的针对农民的金融产品——土流普惠(了解详情请点击:https://m.tuliu.com/finance/zt?channel=000023)。在土流普惠进行信用贷款,手机申请,三分钟到账,随借随还。是农民朋友急用钱的便捷选择。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不再是一个讳莫如深的概念,尤其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和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由自发、小规模出租房屋、场地等,逐步演变为有组织、有规模、形式多样的流转。在基层,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执行较为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也一直持谨慎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模和频率,但毋庸讳言,在一些区位优势明显、工业经济发展较迅速的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还是时有发生,而且近几年来有逐步上升的势头。那么如何从基层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正确引导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使之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呢?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重要论述无疑给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给了我们必要的政策依据。>>推荐阅读:集体土地包括什么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去哪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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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4 15:36
  • 农村的林权证和土地承包证有什么区别?同一块地只能发一个证吗?
    农村里的人都知道,林权证和土地承包证是很重要的两个证件,但是也有很多人会把二者弄混淆,那么林权证和土地承包证有什么区别?同一块地只能发一个证吗?农村里人们所持有的林权证和土地承包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都是针对土地权属的法律证明文件,所有权都归村集体,村民享有的是其使用权,在平常的土地经营和管理中起着最基本的权益保障作用。总体来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代表的土地的性质不一样林权证针对的是林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针对的是农村里的耕地。2.登记的信息类型不一样林权证中登记的除了林地及林木所有人外,对于林地面积、位置、林木的种类、数量等也会做出详细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则主要登记土地权属人,土地四至面积、土地共有人等。3.直接管理部门不一样林权证的报批部门为林业部门,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报批部门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农民的承包地中,通常同一块山地只能颁发一个证,也就是说,林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相对分开和独立的,不过二者在抵押贷款、土地流转中所具有的作用都是一样的,这一点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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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4 15:13
  • 2018年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政策是什么?国家会加大试点范围吗?
    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的消息已经逐渐传播到全国各农村地区,去年部分地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那么2018年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政策是什么?国家会加大试点范围吗?农村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在2015年就有开始展开,具体政策文件我们可以查看当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里面是鼓励农村改革实验区逐步展开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工作,而3年过去也只是在少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且到2017年7月才有了我国的第一宗承包地有偿退出案例。虽然承包地有偿退出推进的过程有些缓慢,但是总归试点地区是一年比一年多,比如贵州的湄潭县、重庆的梁平县等,但是在退出的补偿方式上各地略有不同,多以货币补偿为主。2018年时我国这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的收官之年,陆陆续续各省市都将完成各县各村的确权工作,在明确土地权属之后,预计像承包地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等农村土地改革措施都将加大推进力度,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比如用来搞特色小镇、休闲农业等,盘活农村整体经济的同时增加农民收入。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和土地流转不同,承包地的有偿退出时永久性的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对于想要退出承包地的农民朋友们来说,一定要考虑清楚自己是否可以在失去对土地的依赖的前提下能够很好的过日子才决定要不要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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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4 09:30
  • 2018年重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是什么?农民可以领多少补贴?
    危房改造是新农村建设项目中十分重要的一项惠民工程,那么2018年重庆危房改造政策是怎样的呢?农民可以领多少补贴?根据我国政府网站发布的《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来看,2018年共有27个省获得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而重庆市是位于名单之中的,这也就意味着今年全市农村的危房改造是有补贴可领的,另外在总预算指标1859162万元中,重庆市的为22695万元。具体每个地方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危房补贴申报工作,以及补贴的标准,大家还需留意当地下发的地方性文件。比如:今年重庆市云阳县把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纳入重点民生工程,根据不同的贫困程度分类施策、分步推进,实行“政府兜底改造深度贫困户D级危房,支持一般贫困户危房改造”的政策,切实改善贫困户居住条件。但是要想领到补贴,对房子的濒危程度和申请危房补贴的人群是有一定要求的,虽然每个地方在政策要求上会出现些微不同,但大体需满足以下条件:1.危房要求:《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划分鉴定结果达到D级。2.人员要求:补贴人群主要集中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以及家里贫穷的残疾户。通常符合条件的话只需要向村里提出申请即可,村里上报通过之后基本上就可以领到补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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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4 09:04
  • 农房可以作为债权抵押给个人吗?有法律保障吗?
    有时由于突发情况急需用钱怎么办?找人借钱需要抵押物,那么农民自己的农房是否可以用来抵押给个人呢?有法律保障吗?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性质不比城市里的商品房,是不具备有债权抵押资格的,尤其是抵押给个人,更是牵涉到了农村宅基地“买卖”的问题,比较敏感,且不说公证处不会对你们的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即使找关系做了公证,如果抵押方违约,在当前的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制度面前,该抵押合同是不具备有法律效益的,而不具备有法律效益的合同则为无效合同,面临着很大的纠纷风险。虽然现在国家在部分地区展开了“两权抵押贷款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其中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就涉及到了宅基地抵押贷款,但推行的地区并不多,可见即使是抵押给银行国家的口子都还只开了一个小口,比起抵押给个人,其中的抵押风险相对较小,农民利益的保障也相对较为有效力,但是国家依然很谨慎,因为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是当地村集体的,这关系到不是某一家一户的利益,而是全村村民的利益,没有处理好,就容易引起土地管理混乱和纠纷。农村私宅抵押给个人,说是抵押,但是如果偿还不上债务,那么这个宅子就变相地成了“买卖”关系,国家法律有明确指出禁止任何的组织或个人私自买卖宅基地,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转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抵押给同村的人,在村委会、公证处的证明下,还是有可能实现的,你们的抵押合同在纠纷处理中可能会具有法律效益,但如果是非本村的人甚至是城市人,基本上这份抵押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了,如果农民后续偿还不上债务,这个宅子也不可能属于购买人,只能退回去,要求农民筹款还钱。故私宅抵押还是不要去触碰的好,可以找其他途径进行债务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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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5-0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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