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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实现土地承包制度“三权分置”?
    土地作为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议题。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日益开放,土地承包制度“三权分置”已成为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手段。那如何实现土地承包制度“三权分置”?一、制度设计土地承包制度“三权分置”的实现,首先需要对制度进行设计和推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实现“三权分置”实现“三权分置”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关键目标。简单来说,就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分离开来,实现产权清晰,人地分离的目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土地使用权归农民,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在土地承包制度“三权分置”后,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家在行政中心统一管理,农民进一步获得使用土地的自主权。2.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土地流转是土地承包制度“三权分置”重要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监管的同时,需要通过加强信息公开、推进土地权属审查等手段,为土地流转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捷的环境。政府可以出台土地流转税负减免、融资扶持等系列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流转。3.完善土地产权保护体系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地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土地流转中合同约束、纠纷处理等方面的监管力度,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针对无证流转行为进行查处。此外,还需要完善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使用权出租、招投标等各方面的管理规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政策支持土地承包制度“三权分置”的成功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政策支持需要发挥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制定土地流转政策政府可以根据所制定的土地流转政策,建立相对应适合发展的土地流转市场监测系统,重点关注土地租赁价格等,指导商品农业发展,保障流转的平稳进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贡献政策支持的力量。2.加大补贴力度政府可以通过补贴、贷款等方式,支持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继续从事现代化农业种植活动,推进经济富裕农村建设。3.完善法律法规土地承包制度“三权分置”需要严格的法律支持,因此,需要完善土地制度法规。特别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则、土地所有权管理办法、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等等做出规定。三、法律保障对土地承包制度“三权分置”的实现,法律保障至关重要。从法律层面上,需要做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完善法律制度土地承包制度“三权分置”的实现需要完善土地法律制度。政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土地被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以及它们分离后的管理。此外,还需要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立法机制,规定农民承包土地流转、买卖的规则。2.建立诉讼体系土地承包制度“三权分置”需要建立完善的诉讼体系,为农民提供司法救济。因此,需要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和法律监管,为农民争取疏导纠纷和制订公正理性的判决提供法律支持。综上所述,实现土地承包制度“三权分置”需要从制度设计、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等方面入手,政府需要加强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知识技术培训,增强农民的土地流转能力,提高土地产获得效益以及理性利用效率,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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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9 09:10
  • 2024年重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确定!补助多少钱一亩?
    9月11日,从重庆市财政局了解到,为有序推进重庆市千万亩高标准改造提升行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要求。今年,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已经确定,那补助多少钱一亩?一、2024年重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标准统一为2500元/亩,超出财政补助标准部分的资金由经营主体自筹。扣除中央补助资金后,对于差额部分:增发国债项目由市级财政承担;中央补助项目和中央预算内项目由市和区县财政按1:1比例分别承担(2024年产粮大县不承担)。严禁将财政补助资金等作为经营主体自筹部分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来源(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除外)。通知还要求,各区县要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充分发挥村集体和农民的主体作用,以村为单元,因地制宜鼓励、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照以工代赈等高效实施方式,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要结合农作物种植、生长期合理安排田边、田间工程的建设时序,精细化组织实施,不得搭车建设通村道路、村内生活道路。要严把建材质量关、施工建设关、工程监理关,重点关注按图施工、按规范施工、收方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过程监管等关键环节,及时组织验收完工项目并移交管护。此外,各区县应及时公开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对参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投资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最后,通知要求,各区县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完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通过“财政补助经营主体投入”的方式落实保障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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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8 16:34
  • 2024年广汉市推进耕地恢复工作
    今年以来,广汉市认真贯彻省市部署要求,锚定“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稳定利用耕地适量增加、耕地布局不断优化”的目标,强力推进耕地恢复工作。一是高位安排部署,压紧压实责任。广汉市政府先后4次召开工作会,听取耕地恢复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将全年恢复任务分解到全市12个镇(街道),明确了时间节点和相关要求。编制耕地流入流出管理实施方案,实时调度、定期通报耕地恢复工作进度。截至目前,全市恢复耕地1615亩,通过省级审核面积795亩。二是常态调研核查,确保进度质量。相关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先后5次开展实地调研核查工作,实际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协商解决共性和突出问题。严格数量核定和质量评定,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可靠,质量可达到入库标准。三是强化巡田护田,遏制耕地流出。充分运用田长制加强巡田护田,及时处置违法线索。今年四级田长累计巡田17万余次,一对一发送“田长制提示函”11期70份,督促逐宗逐地完成整改,提醒项目合法合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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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8 14:49
  • 怎样理解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要求。那怎样理解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一、怎样理解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相对短缺,解决好14亿多人的吃饭问题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基础,强调依靠自己的力量把中国人的饭碗端稳端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实施农田水利骨干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黑土地保护工程、耕地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工程等,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建立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这一系列硬措施,守住了耕地保护红线,初步遏制了耕地总量持续下滑趋势。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变,耕地占用和补充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现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设计主要针对非农建设,耕地转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不需要补充;非农建设补充耕地主要来源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转为耕地后不作为补充耕地管理。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耕地大量转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开垦和生态保护的冲突越来越大;一些地方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新时代新征程上,耕地保护任务没有减轻,而是更加艰巨。针对当前耕地保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着力从根子上堵住制度漏洞,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红线一定要守住,千万不能突破,也不能变通突破;耕地占补平衡,不能成为简单的数量平衡,必须实现质量平衡、产能平衡,决不能再搞“狸猫换太子”的把戏。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必须把握好这些重大要求,带着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一是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明确占补平衡责任,同时将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以及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统筹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有8700多万亩即可恢复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相当一部分位于一年两熟、三熟区域,光热水土条件较好。在尊重农民意愿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恢复部分耕地,有利于稳定耕地总量,优化耕地布局。二是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确保补充耕地不造成生态破坏,质量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实现可长期稳定利用。严格按照标准验收审查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通过验收。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落实补充耕地主体培肥管护责任。三是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机制。按照“国家管总量、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机制。建立“以补定占”机制,以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的规模上限,对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冻结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四是健全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实施耕地保护经济奖惩机制,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的补偿激励。强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将耕地占补平衡作为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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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8 09:27
  • 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在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本年度部各类监测监管成果,开展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通过县级实地调查、逐级核查,掌握本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做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成果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下面带来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程序和方法。(一)调查界线及技术指标调查界线的调整原则、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内容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执行。调查界线原则上以上年度调查界线为准。县级及以上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代码、界线位置)需要调整的,应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界线调整。(二)遥感监测1.卫星遥感影像采集部将全国划分为三个区域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卫星遥感影像数据。一类区主要包括“胡焕庸线”以东所有区域和西部重点城市及周边区域,包括全国106个重点城市,东中部地区主要地级市市辖区,以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和福建广东沿海地区、中东部主要的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和经济活动发达地区,重点城市发展带,长江经济带沿线区域、东北林区、农作物主产区和西南部地区等,面积约425万平方千米。原则上使用亚米级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未覆盖的区域,采用航空遥感、无人机或2米级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补充。二类区主要包括除一类区和三类区外的其他区域,面积约344万平方千米。原则上优先使用亚米级分辨率遥感影像,覆盖不足的以2米级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为补充。三类区主要包括西部沙漠、戈壁和藏北无人区等其他区域,采用2米级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对因云雾雪覆盖等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有效影像数据的,可以利用5米级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作为补充。年度遥感影像采集时间主体时相为8至11月份,同一县级调查单元的监测周期总体上应稳定在一年左右。遥感影像数据质量要求及数据分发原则按照《2024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技术方案》执行。对地方自行采集符合要求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可提供部用于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2.正射影像图制作和变化信息提取以“三调”初始调查正射影像及其他高精度纠正控制资料、高程数据等为基准,加工制作分县的正射影像图。利用正射影像图与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本年度日常变更结果、自然资源监测成果和地类对接成果进行比对,并结合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分类型提取年度国土利用疑似变化图斑。其中,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包括:上年度未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图斑以及其他需持续跟踪图斑,临时用地备案图斑,设施农用地备案图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上传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整治区域图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范围地类变化图斑,季度卫片图斑,“长牙齿”硬措施图斑,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地块图斑,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地块图斑和地方上报的红树林地变化图斑,耕地灾毁图斑等。一是疑似新增建设用地监测。监测上年度地类为非建设用地但影像特征为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含新增建设推(堆)土、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新增建设图斑。二是耕地流出变化监测。监测上年度地类为耕地但影像特征为明显非耕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耕地流出变化图斑,并对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情况进行标注。从2024年起,开展耕地种植属性为“未耕种”或“休耕”的变化情况持续跟踪监测工作(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举证“已耕种”或变为其他地类为止)。三是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变化监测。监测上年度地类为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拆除和复耕复绿等变化图斑。四是非耕农用地变化监测。监测上年度地类为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非耕农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与上年度地类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五是未利用地变化监测。监测上年度地类为未利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与上年度地类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重点提取人类活动导致的变化。六是新增围填海监测。依据上年度和本年度两期正射遥感影像,结合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为新增围填海的图斑。七是单独图层变化监测。监测上年度“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工厂化种植”四个单独图层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单独图层与影像特征不一致的变化图斑。八是日常变更结果监测。监测日常变更结果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日常变更结果与最新影像特征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九是地类对接成果监测。监测地类对接成果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地类对接成果与最新影像特征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三)县级调查1.农村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1)工作底图制作以县级为基本调查单元,在部下发的正射影像图基础上,叠加以下图斑或矢量数据,制作县级变更调查工作底图。①部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省级及以下本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图斑(包括耕地保护、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督察执法等相关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②部下发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包括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备案等矢量数据,以及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等用地管理信息。根据地方报备进度,分批次下发各类用地管理信息,最晚一批于2025年1月15日前下发。③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收集尚未报部备案的各类自然资源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自然资源管理项目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地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尚未报部备案的,应于2025年1月15日前完成备案,后续将以报部备案的信息开展相关套合分析工作。不属于应报部备案的,须在汇交成果时一并提交佐证材料,以便后续核查工作参考。④上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以往承诺举证图斑、冰雪覆盖图斑、无法到达图斑、日常监测监管疑似变化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疑似问题图斑、耕地灾毁图斑及“国土调查云”平台推送的疑似变化线索等)。⑤地方自主发现的其他变化图斑。(2)外业调查以202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应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属性、废弃属性、耕地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类型、单独图层等各类信息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和调查。依据实际调查成果,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土地综合整治等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对城镇村范围、“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工厂化种植”等单独图层范围进行更新。地类调查主要依据土地利用方式、主要用途、经营特点和覆被特征等因素认定地类,认定要求应与“三调”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补充通知、技术问答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自然资办函〔2023〕1804号)等保持一致。其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①关于耕地调查对于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日常变更结果为非耕地,本年度现状达到耕地认定标准的,应全部按耕地调查(以下简称“新增耕地”)。严格新增耕地认定,新增耕地必须是现状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对于已采取实质性恢复、复垦、开发等措施,现状与周边现有耕地基本一致,但因调查时点原因,实地现状尚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可根据主要用途和是否具备耕作条件认定地类。从园地、林地等农用地恢复,实地已平整,原地类特征已改变(或虽零星间种、套种林木、园艺等作物,但达不到林地或园地认定标准),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从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等复垦,实地建(构)筑物已拆除、场地已平整,无建筑垃圾,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从未利用地开发,实地已平整,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上述新增耕地,应现场询问当地群众实际耕种情况或耕种计划,如实填写相应的种植属性(不得填写“休耕”或“未耕种”),并在“备注”字段标注“2024未种植”。部将对此类新增耕地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提供已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农作物的证明信息或变更为其他地类为止,再去除“2024未种植”备注字段信息。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堆)土等不具有耕作条件或耕种迹象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应按现状调查。禁止仅依据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文件或以承诺整改复耕、计划整改复耕等方式认定新增耕地。禁止将修剪枝杈降低树木郁闭度覆盖度的林地、园地,简单放水的坑塘等未采取实质恢复措施的土地认定为耕地。禁止将草地上人工种植多年生牧草或用于草种繁育的土地变更认定为耕地。对新增耕地,根据实际情况标注“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等细化属性。“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由部统一标注。对于河道、湖区范围有调整的,应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整体制作河道、湖区范围调整方案,经省级自然资源和水利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报部审核后由部组织调整。已标注“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的,不得删除耕地细化调查属性。关于种植属性,特别是耕地“未耕种”或“休耕”地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当地群众沟通,及时了解耕地种植情况并更新耕地种植属性。对于采伐更新造林过程中临时耕种形成的新增耕地,标注“2024采伐更新”图斑属性。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自然资发〔2023〕176号)有关要求,对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和最新复核成果,对耕地种植属性标注情况进行梳理。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实地为间种或套种林木、果树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林粮间作”。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外的耕地图斑,全面核实梳理,实地确为间种或套种林木、果树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间作套种”。对实地不再间作、套种的,应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部分符合标注要求的,可根据最小上图面积标准分割图斑。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外的新增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的,须重新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要求,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和有关审核资料,形成统一规范的田坎系数更新报备材料,省对田坎系数更新实地真实性负责;项目区内其他类型的新增耕地可采用实测田坎方式或沿用报备的田坎系数计算田坎面积。对因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或因数字高程模型(DEM)现势性不够等技术原因,导致耕地坡度图结果与实际坡度不一致的,可按照《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有关要求,据实更新耕地坡度级。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耕地图斑或日常变更认定的耕地图斑,因灾毁导致地表耕作层破坏且短期内无法通过简单治理恢复耕种(即已不再具备耕作条件)而变为未利用地的,须待灾毁情形稳定后,提供相关灾毁媒体报道和实地举证照片等,并标注“2024灾毁”图斑属性。对于因洪水淹没导致种植的农作物受损但地表耕作层未损毁的,不得变更地类。②关于其他农用地及单独图层1)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实地现状为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的,按现状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2)对此前标注恢复属性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图斑,实地地类发生变化的,需按照实地现状变更地类,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对此前标注“即可恢复”属性的图斑,经实地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的,需更新该类图斑的恢复属性。对此前标注“工程恢复”的图斑,如现状未发生变化或果树林木等未采伐更新的,不得将恢复属性变更为“即可恢复”。3)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涉及以下3种情形的园地和林地,且本年度地类未变化的,由县级林草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地类对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举证后,对相关的园地和林地二级地类图斑进行细化树种类型属性标注:一是实际种植油茶、油橄榄、文冠果和油棕的,标注“木本油料”属性;二是实际种植油桐、杜仲、厚朴、银杏、黄柏、乌桕、棕榈、白蜡树、栓皮栎的,标注“工业原料”属性;三是实际为自然生长、非集约经营规模化种植核桃和板栗的标注“干果经济”属性,集约经营规模化种植核桃和板栗的不标注属性。上述涉及标注树种类型属性图斑的地类保持不变。对于部分符合标注要求的,可根据最小上图面积标准分割图斑。4)直接用于经营畜禽、水产养殖、种植作物的生产设施用地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已按建设用地供地的按照工业用地调查;新增建(构)筑物图斑内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作物的,按照种植作物类型分别调查为耕地、园地或林地等。对于在设施农用地或工业用地中,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按生产设施实际用地范围更新“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5)对于黄土高原等有关地区新建的以拦沙、淤地、改善小流域生态等为目的淤地(拦沙)坝用地,在按“水工建筑用地”地类调查基础上标注“YDB”图斑属性(淤地坝)。③关于建设用地及单独图层对于用途不明,实地为推(堆)土状态的,暂按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调查,并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对于已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或已在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实地已开工的部分,按建设用地调查,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实际建设范围与批准范围不一致的,按实地范围调查;对于其他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部分,应按实际用途认定地类,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对于无任何项目施工痕迹,仅临时堆放纯土或少量农业生产设施材料的,可按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调查,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对于堆放固体物品、建筑材料、垃圾、长期停放车辆等的,应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道路已建成的,按征地范围调查,同时应将公路路面范围录入到数据库“路面范围”图层。正在施工的道路,路基已形成(包括桥梁桥墩已建成)但未铺设路(桥)面的,按道路调查;道路两侧因施工未完成而形成的现状推(堆)土部分,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现有“推(堆)土区”图层内,不符合上述要求或实地已达到相应地类认定标准的,应如实变更地类,并在“推(堆)土区”单独图层中删除。实地为拆除(瓦砾状)、未复耕复绿或尚无其他明确现状用途的,按照原建(构)筑物地类调查,并在“拆除未尽区”图层表示。实地瓦砾已清除平整并复耕复绿或能够明确用途的,按相应地类变更,并在“拆除未尽区”单独图层中删除。新增光伏发电项目中,配套设施用地按工业用地调查;光伏板阵列用地按地表地类调查;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按农村道路调查,其他道路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按照新增光伏板阵列用地范围建立“光伏板区”单独图层;对已拆除灭失的光伏板阵列用地,按地表地类调查,并在“光伏板区”单独图层中删除。对于在设施农用地或工业用地中,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按生产设施实际用地范围录入“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对不再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在“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中删除。④其他对于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现状为生长牧草或杂草,或种植属性为“未耕种”“休耕”的耕地,实际已不再具备耕作条件的,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征求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意见后,可按草地调查,按要求标注恢复属性,并将核实情况、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属于省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形成本省专题报告,随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报部审核。以下几种情形恢复属性标注的要求如下:一是位于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现状为杂草的,按草地调查,不标注恢复属性;二是实地为冲沟或沟壑,按其他草地调查且须标注“工程恢复”属性;三是现状为绿化草地或种植草皮(不含公园绿地)的,按其他草地调查,绿化草地图斑应标注“即可恢复”属性,种植草皮用于售卖的图斑应标注“工程恢复”属性。对于原地类为盐碱地的图斑,若现状植被覆盖度超过5%,应按草地调查。对于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范围内实地现状为草地的,一律按“后备耕地”调查。(3)调查举证县级采用实地举证(含无人机举证)、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遥感影像举证等方式开展图斑举证工作。①实地举证内容与方法县级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推荐使用单北斗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拍摄包含实地坐标、拍摄方位角和时间的举证照片或视频。举证照片与举证说明等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使用自主举证平台的省份,应依据《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举证技术要求开展工作,并做好接口转换事宜,确保所有举证照片及举证说明等信息均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为减轻地方重复举证工作量,在本年度各类监测监管工作中利用“国土调查云”平台已经举证的图斑,若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图斑举证照片反映地类一致的,不需要重复举证;利用地方自建平台已举证的图斑,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将各类图斑举证照片转换并上传到“国土调查云”平台;若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相比图斑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举证。②图斑举证要求1)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技术要求,对于年度变化图斑,影像判读地类明显能够支持更新图斑地类的,无需实地举证;影像不能明确地类或更新地类与影像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应逐一拍照举证;对于新增耕地须拍摄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特征的举证照片,并在“国土调查云”平台上填写种植作物类型;对于人工拍摄困难(含因季节性原因无法到达进行人工拍摄)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采取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的,应限于线状图斑的典型区段,对于线状图斑的非典型区段应逐一举证;采取类似图斑典型举证的,应限定在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地类图斑邻近的连续区域,影像特征一致的,如山区同一平坝范围内耕地、园地,或同一农场范围内统一修建、规律分布、形态一致的看护房等,不得随意扩大类似图斑典型举证范围,更不得在全县域范围采取同一类型图斑典型举证;采取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的,应采用时相新于部下发的遥感监测影像资料,将局部影像拼接成县域影像图(影像未覆盖区域留白),经测绘质检部门检查合格后,报上级核查使用,不得采用局部影像截图录入“互联网”举证系统的方式。对于因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原因,暂时无法开展外业举证的或暂时无法进入内部拍照举证的设施农用地,可采取承诺举证的方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承诺涉及图斑的调查地类及标注信息的真实性(即对承诺事项负责),事后应及时补充举证。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对采用优化举证方式或承诺举证的,须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如实填写“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此外,对于人类活动较少区域、调查人员实际无法或极难到达的特殊地区的举证要求,按照《关于优化特殊地区举证方式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22号)执行。2)采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县级调查单元,须提交经省级测绘部门检查合格的检查报告。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所有类型举证图斑均需挂接类举照片,对于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的,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无法到达”等图斑将列入下一年度的跟踪图斑。涉及调查界线调整的图斑,在调整前已经举证的,可以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共享举证照片,无需重复举证。3)举证照片应在实地选择正确方向拍摄,应能足以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应能够反映图斑全貌和利用特征,应在三个及以上不同站立点拍摄,同一站立点同一方向只需上传一张照片,每个图斑不得少于3张举证照片。一个监测图斑拟变更多个地类时,应按照变更地类分别举证。涉及园地和林地间地类变化的,举证照片除应反映地类现状情况外,还须反映种植苗木特征、株数、郁闭度及作物行距株距等可以区分园地和林地的情况。对于举证照片无法充分反映整体现状的地块图斑,可拍摄10秒左右的举证视频。4)耕地举证要求。对新增耕地、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图斑,必须全部逐图斑实地举证。其中,涉及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图斑,须提供现状是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符合耕地认定要求农作物且反映耕地二级类特征的举证照片。对于日常变更结果中新增耕地最新遥感影像特征与此前举证照片反映地类一致的,无需重复调查举证;但最新遥感影像显示已不具备耕地特征或地类疑似变化的,应重新调查举证。耕地的梯田、坡地类型属性发生变化的,必须实地拍照举证。因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以及日常变更涉及新增耕地或恢复为耕地的,须符合新增耕地认定要求,且不得采用“承诺举证”“无法到达”“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等方式举证。5)林地、草地和湿地举证要求。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8号)和《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技术方案》(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等要求,共同做好涉及林地、草地和湿地的地类变更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部下发的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后,应及时将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的疑似变化图斑转送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对于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变更的图斑,以及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发现的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变化图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完成实地调查和举证工作,纳入县级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未经核实举证的(符合不举证情形的除外),不得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对地方林草部门认为应通过的,但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图斑,可由林草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协调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直至省级。6)建(构)筑物举证要求。对部下发的疑似新增建设图斑,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依据影像能够明显判断为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外部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应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应拍摄建(构)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够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其中在“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标注的,应拍摄反映工厂化种植的特征;对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应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明显反映是建(构)筑物,但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应拍内部利用地表种植农作物的举证照片。7)“后备耕地”举证要求。未经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后备耕地”地类与“草地”地类间不得相互转换,实地变化为其他地类的应拍照举证后据实变更地类。8)未利用地举证要求。非未利用地图斑变更为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必须全部实地举证。同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并征求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说明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属于省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随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一并报部审核。对于未利用地内部变化图斑,如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地类正确的,应全部予以举证后方可变更地类。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1)调查内容与方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各地充分利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等,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调查更新工作,在汇总时分别统计。各地应及时将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发现的城镇内部土地利用变化,纳入年度变更调查。(2)调查要求在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时,要在部下发的“城镇村等用地”图层基础上,首先对该图层进行增量更新,确定年度“城镇村等用地”图层范围。“城镇村等用地”图层包括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村庄用地(203)、采矿及盐田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范围。城市用地(201)、建制镇用地(202)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独立的工业用地范围应更新相应的201A和202A范围。城镇外部的采矿及盐田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等按总体使用范围或审批范围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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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8 09:24
  • 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进度安排是怎样的?
    为保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现势性,在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已另行发文部署)和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进一步夯实国土调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底数、底版和底图的工作基础。那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进度安排是怎样的?2024年12月15日前,部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工作,采集覆盖全国的卫星遥感影像,提取年度新增变化信息并陆续发给地方。2025年1月15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地完成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2月15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检查和整改工作,向部报送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初报数据。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成果同步报部。5月15日前,部组织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国家级外业核查、数据库修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部组织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5月31日前,部组织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质检和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形成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根据工作需要,部组织编制了《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并对《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作了进一步修订,随本通知一并印发执行。各地要加强统筹,注意总结,积极推广确保调查成果真实性、加快工作进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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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8 09:20
  • 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主要内容有哪些?包括这几个方面
    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决定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那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主要内容有哪些?包括这几个方面。一、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主要内容有哪些?(一)提高认识,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各地要始终高度重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这项基础性工作,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统一标准,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原则,落实“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全面查清国土利用现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区域国土调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调查、举证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二)严明纪律,确保耕地实至名归。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各地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按照地类认定标准和调查规程查清耕地变化,特别是严格新增耕地认定,实事求是做好耕地地类变更工作。新增耕地必须是现状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对于实地已转为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耕地流出地块,应如实变更地类。对于已采取实质性恢复、复垦、开发等措施,但因调查时点原因,实地现状尚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可根据主要用途和是否具备耕作条件认定地类。对2025年2月15日汇交省级初报成果前实地现状尚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地方要相应标注“2024未种植”,部将对其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提供已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农作物的证明信息或变更为其他地类。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堆)土等不具有耕作条件或耕种迹象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禁止仅依据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文件或以承诺整改复耕、计划整改复耕等方式认定新增耕地。禁止将修剪枝杈降低树木郁闭度覆盖度的林地、园地,简单放水的坑塘等未采取实质恢复措施的土地认定为耕地。(三)加强组织,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切实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确定承担单位、实施具体调查、举证、核查等各项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加强与林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部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及时转送部下发的地类变化信息中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的监测图斑,共同做好相关地块的实地调查举证和核查确认工作。同时,按照部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78号)、《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技术方案》(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成果纳入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化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未纳入的在相关工作考核时将不作为当年工作成效。各级耕地保护监督部门要持续加强耕地日常监管,全面排查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情况,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同时,继续牵头组织实施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年度更新。各级执法部门要结合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同步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另行发文部署),利用变更调查举证信息,按照年度卫片执法要求,认真梳理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合法性判定,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推动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对其中属于违法占用耕地的,将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计算。年度卫片执法要按照变更调查统一工作要求和节奏上报成果,确保两项工作成果衔接一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在年度例行督察中,将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情况作为督察内容。(四)落实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完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认真对国土变更调查和日常变更工作涉及的经费进行测算,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中关于调查经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积极协调将相关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因预算不足影响工作开展。以上就是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4个方面的总体要求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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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8 09:17
  • 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主要任务有哪些?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文件通知,那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主要任务有哪些?一、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主要任务有哪些?为保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现势性,在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已另行发文部署)和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进一步夯实国土调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底数、底版和底图的工作基础,扎实做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评估、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数据准备,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202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通过开展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结合自然资源监测等各项监测监管、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及地类对接、日常变更及自然资源管理等成果,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年度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利用数据库,形成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针对质量评价,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对省级及县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质量,以及省级成果提交进度情况开展评价。国家级核查成果质量评价对县级和省级分别进行。对县级调查成果设建设用地图斑、耕地图斑2个单项差错率和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指标,按3项差错率均低于2%为合格;对省级调查成果按县级成果不合格比例进行评价,不合格比例不超过省内县数的5%为合格。数据库质检、日常变更国家级核查发现的错误图斑一并纳入相应的差错率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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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8 09:14
  • 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挖掘地下空间资源潜力,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以下简称《意见》)。那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意见》主要从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健全用地供应政策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完善产权管理等四个方面,从国家层面提出了缓解城市土地资源供需紧张、拓展城市空间的政策措施。(一)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统筹引领。《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作用,有序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一是要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明确可利用的规模、质量和三维空间分布,为科学开发利用奠定基础。二是明确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重点内容。三是支持结合重点领域和工程建设,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二)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体系。为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底线要求,处理好已设立用益物权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意见》提出准入要求、供应方式和地价支持等政策措施。一是明确地下空间的准入要求,细分优先布局、鼓励布局和禁止布局的项目类型。同时,对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且需要利用深层地下空间的,支持各地在不改变地表土地利用现状和用地类型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开展探索。二是充分考虑相邻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保护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细化可以协议出让(租赁)国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三是明确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明确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对于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三)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意见》通过规范管理和优化程序,提高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一是明确对于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与地表分别办理规划许可,规定了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具体内容,并提出对于详细规划未明确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的,可依据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研究确定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二是按照划拨、出让(租赁)等不同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完善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为更好发挥产权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平等保护各类地下空间产权主体合法权益,《意见》进一步强化不动产产权管理。一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规则,对于与地表作为一个整体供应、单独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提出具体的权利设定方式。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分摊规则。二是对于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且符合详细规划的地下空间,可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协议方式补办手续。三是强调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并明确相应的转让、出租和抵押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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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4 16:35
  • 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那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其一,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统筹引领。《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作用,有序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一是要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明确可利用的规模、质量和三维空间分布,为科学开发利用奠定基础。二是明确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重点内容。三是支持结合重点领域和工程建设,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其二,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体系。为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底线要求,处理好已设立用益物权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意见》提出准入要求、供应方式和地价支持等政策措施。一是明确地下空间的准入要求,细分优先布局、鼓励布局和禁止布局的项目类型。同时,对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且需要利用深层地下空间的,支持各地在不改变地表土地利用现状和用地类型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开展探索。二是充分考虑相邻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保护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细化可以协议出让(租赁)国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三是明确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明确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对于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其三,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意见》通过规范管理和优化程序,提高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一是明确对于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与地表分别办理规划许可,规定了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具体内容,并提出对于详细规划未明确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的,可依据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研究确定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二是按照划拨、出让(租赁)等不同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四,完善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为更好发挥产权管理的激励约束作用,平等保护各类地下空间产权主体合法权益,《意见》进一步强化不动产产权管理。一是规范不动产登记规则,对于与地表作为一个整体供应、单独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提出具体的权利设定方式。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分摊规则。二是对于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且符合详细规划的地下空间,可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协议方式补办手续。三是强调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并明确相应的转让、出租和抵押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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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4 14:34
  • 蚌埠市耕地保护措施有哪些?
    近年来,蚌埠市念好“查、巡、看、督”“四字诀”,多措并举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实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全市违法用地连续4年呈断崖式下降趋势。2023年度违法用地面积同比下降64.5%,2024年1-8月违法用地面积较同比下降56.97%。“天上查”。将卫片执法检查与国土变更调查紧密结合,认真比对卫星影像前后时相变化,全面核实我市新增建设用地。严格落实“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严查处”机制,2024年1-8月核实图斑4613宗、面积59066.89亩,对其中12宗、10.83亩疑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坚决将违法用地遏制在萌芽阶段。“地上巡”。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日常动态巡察工作,坚持“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常规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压实各分局、基层所巡查责任,落实网格化包保制度,做到每月巡查全覆盖。1-8月份,全市共开展动态巡查2230次,上报违法用地5宗、79.7亩,已整改1宗、4.8亩,其余4宗正在整改销号,及时妥善化解违法用地行为。“云眼看”。在马城大洪山林场及周边偏远林场矿区设置42个高清视频监控点位,利用自动巡航、主动识别、智能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实现对监控区域矿山、土地、林业等自然资源要素全覆盖。今年以来,联合天河科技园及时制止非法开(盗)采矿石行为12起,打击非法开采行动24次,暂扣小型三轮运石车12辆,在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重点督”。提前介入年度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实地跟踪督导2024年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日常巡查监管的通知》,将全市三县六区划分为三个片组,坚持周巡察、月通报制度,今年以来累计巡查督察40余次,跟踪督导重点项目23个、面积8360.92亩,提前预警6宗、面积413.03亩,严格处理未报即用、批少用多、未供即用等违法用地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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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4 09:32
  • 2024年广汉市推进耕地恢复工作
    今年以来,广汉市认真贯彻省市部署要求,锚定“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稳定利用耕地适量增加、耕地布局不断优化”的目标,强力推进耕地恢复工作。一是高位安排部署,压紧压实责任。广汉市政府先后4次召开工作会,听取耕地恢复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将全年恢复任务分解到全市12个镇(街道),明确了时间节点和相关要求。编制耕地流入流出管理实施方案,实时调度、定期通报耕地恢复工作进度。截至目前,全市恢复耕地1615亩,通过省级审核面积795亩。二是常态调研核查,确保进度质量。相关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先后5次开展实地调研核查工作,实际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协商解决共性和突出问题。严格数量核定和质量评定,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可靠,质量可达到入库标准。三是强化巡田护田,遏制耕地流出。充分运用田长制加强巡田护田,及时处置违法线索。今年四级田长累计巡田17万余次,一对一发送“田长制提示函”11期70份,督促逐宗逐地完成整改,提醒项目合法合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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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4 09:29
  •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体系
    地下空间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鼓励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下面带来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体系。(一)明确地下空间准入要求。地下空间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鼓励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各地应明确城市地下空间的管控深度,为地下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预留空间。对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需要利用深层地下空间建设的,支持各地探索在不改变地表土地利用现状和用地类型的前提下,设立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二)规范地下空间供应方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和程序办理。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供应:1.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2.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3.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廊;4.其他符合协议出让(租赁)的情形。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根据土地用途、规划实施要求、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依法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期。(三)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分层计算。各地可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评估后确定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并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除地方另有规定外,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但地下车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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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3 16:34
  • 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规定
    9月1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具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自然条件,且开发利用需求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重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更加完善。下面带来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规定。一、城市地下空间产权管理规定(一)规范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并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及其附图载明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范围,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三维地籍管理。1.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一并供应的地下空间,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依法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表。2.单独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权利类型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设定方式登记为地下。3.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确需分摊的,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二)推进已建成地下空间完善相关手续。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详细规划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补办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手续。以出让方式补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出让起止年限的设定,原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其确定用途类别对应的最高出让期限,并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相衔接,纳入合同或补充协议。(三)明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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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3 14:39
  • 我国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哪些措施?
    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为目标,细化土地管理政策单元,强化规划引领、优化供应体系、加强产权保护、改进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有序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支撑和要素保障。近日,我国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哪些措施?一、我国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措施一是要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加强城市地质基础调查,明确可利用的规模、质量和三维空间分布,为科学开发利用奠定基础。二是明确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重点内容。三是支持结合重点领域和工程建设,探索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遵循原则1、因地制宜、有序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与城市发展阶段、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相适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洪排涝抗震等要求,尽可能降低自然灾害风险,明确可开发利用和限制、禁止开发利用区域,合理确定开发利用时序。2、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地下空间要与地表、地上空间统筹规划,协调人防、交通、防洪排涝等相关规划,处理好相邻关系,在充分考虑安全的前提下,明确准入要求,实行分类指导。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3、公共优先、复合利用坚持把公共利益放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首位,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安全韧性建设要求,服务民生、平急两用、平战结合,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开发,坚持安全环保,推进复合利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引导,优化激励支持政策,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具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自然条件,且开发利用需求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重点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更加完善,开发利用政策体系更加完备,开发利用规模持续扩大,开发利用过程更加安全,国土空间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更好的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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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3 09:32
  • 土地管理政策红线是什么?
    据自然资源部9月11日消息,自然资源部近日在重庆市召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经验交流会,会议部署,有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行稳致远。要守住政策红线,完整准确全面理解把握党中央大政方针,坚持土地制度改革正确方向,严守土地管理政策红线。那土地管理政策红线是什么?一、土地管理政策红线是什么?土地管理政策红线?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措施。这些政策红线主要包括耕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耕地红线:耕地红线是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现行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这是国家为确保农业生产所需土地而划定的最低保障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供给。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这些区域包括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水土保持区等,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活动,以保护生态环境。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这条控制线旨在防止城镇无序蔓延,促进集约、绿色的城镇化发展。土地管理政策红线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乱占耕地、乱用土地的现象,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然而,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不高,长效机制不健全等。会议强调,准确把握高质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关键。要县域统筹、规划先行、局部微调,优化农村地区空间布局。要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严肃性,不能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布局优化等名义开展空间“大挪移”,落实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目标不降低等底线管控要求。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推动农用地集中连片整治。要协同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两项政策工具,实施建设用地整理。要全域全要素统筹,保护修复自然生态本底。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好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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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2 17:07
  • 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完成规模超多少亩?
    9月11日,自然资源部表示,2019年以来,全国25个省份共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1500多个。那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完成规模超多少亩?一、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完成规模超多少亩?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完成整治总规模720多万亩。实现新增耕地66万亩对守牢耕地保护红线、激活乡村产业用地要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此外,自然资源部还强调,各地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要保证:不减少耕地数量;不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不降低生态保护红线目标;针对自身实际情况精准施策,加强全程监管监督。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概念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土地综合整治事关长远、牵动全局,只有拓宽视野,整体谋划,创新思路,统筹推进,才能实现“政府得土地、农民得实惠、城乡得发展”。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不仅能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集约节约,还能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农业农村提供发展空间,助推乡村振兴,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最佳典范。2020年9月2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就确保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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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2 09:32
  • 安康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调查与研究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一、盘活利用总体情况安康市地处陕西省东南部,居川、陕、鄂、渝交接部,土地类型多为山地,约占92.5%。由于城镇化快速推进,据统计,全市城镇化率52.27%,乡村常住人口约为118.6万人,大量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空心村”“空心户”不断增加,大量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处于闲置或半闲置状态,成为农村地区的沉睡资源。近年来,中省相继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陕农发〔2019〕118号)等一系列盘活利用“两闲”资源政策文件,安康市虽然未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任务,但没有消极等待,而是按照“严守底线、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以“服务乡村发展、因地制宜盘活、尊重农民意愿”为工作原则,通过摸清底数、健全机制、试点先行的主要举措,为开展盘活“两闲”资源的工作打牢基础,提供制度保障,探索有效途径。(一)据“实”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按照“不漏一户、不漏一宅”原则,对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宅基地共718240宗、216610.05亩。其中,一户一宅682610宗,一户多宅31125宗,两户及两户以上共用一处宅基地3471宗,非本集体成员占有的宅基地4501宗,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共97863宗、24851.44亩主要分布在地理位置偏远和交通条件不便的山区,多为近几年陕南移民搬迁旧宅腾退的房屋,以及80年代以后修建保持较好的土坯和土木结构。(二)依“法”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根据中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出台了《安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等系列文件,严格落实村民“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规定。2022年以来累计受理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3718宗,已审批1937宗,面积371.04亩、涉及6173人,为盘活“两闲”资源提供了制度保障。(三)创“新”突出先行先试。安康市平利县2020年被推荐为全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县,试点期3年。该县按照“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原则,结合自身区位条件、资源优势、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积极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新模式。截至2022年底,通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新产业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93宗,面积148.44亩,实现增收137.2万元;通过农产品加工、仓储等三产融合项目方式盘活40宗,10.76亩,增加收入108.1万元;通过其他方式盘活47宗,10.24亩,增收24.61万元。二、盘活利用典型模式近年来,全市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工作,共盘活利用农房12150宗、3178亩,主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用于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生态康养等项目。(一)入股分红型。入股分红是指农户将闲置农房资源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利润分配。平利县城关镇长沙浦村位于芍药谷景区附近,脱贫攻坚期间,大量农户搬迁到了新型社区,许多闲置农房成为“危房”和“闲置房”,不仅浪费了资源,还成为景区最不和谐的“景色”。该村集体经济组织遵循有偿退出的原则,对32户搬迁腾退的旧宅进行统一收回集体名下,鼓励农户将旧宅按照2万元的标准入股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成分红。村集体利用项目资金对腾退旧宅进行装修,改建成一栋栋各具特色的乡村民宿,再利用景区的“人流”加快民宿经济发展,目前已初具成效。通过入股分红的方式,农户年均增收6000元。该村不仅让闲置的资源“活”了起来,也让集体经济“强”了起来,还让农民的钱包“鼓”了起来。(二)委托出租型。委托出租是指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协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闲置的农房统一对外出租,年终收取租金的方式。汉阴县平梁镇太行村位于县城以西12公里处,四面被大山环抱,交通不便。多年来,该村农户大量进城落户就业,造成了许多农房处于闲置的状态。太行村采取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对外出租的方式,将14户闲置的农房租赁给运营商经营,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运营商签订利益分配方案,前三年运营商每年给村集体交5万元的租赁费,三年之后每年将利润按照一比三比六的比例分成三份,一成作为发展基金,三成上交村集体,六成归企业所有。目前,出租农户每年可获得3500元左右的租金。该村通过农户委托出租的方式,将原来的“空心村”打造成了太行民俗旅游村,实现了农户和村集体双赢的局面。(三)创新发展型。创新发展是指利用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等条件,因地制宜发展康养旅游等新型产业项目。岚皋县石门镇大河村位于偏远的山村,该村生态环境很美,但自然条件很差。大多数农户因交通条件不便,选择了移民搬迁和进城落户,导致许多宅基地和住宅被闲置浪费。该村为将这些闲置的宅基地“变废为宝”,实现村民增收的新路子,充分利用“天然氧吧”生态环境优势,以“大河之尚”森林康养民宿项目为主导,将大河村六组19宗4560平方米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原本“空心”的大河村成为集农业、旅游、研学、文化、商娱、康养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现代田园民宿旅游综合体。该村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等条件,因地制宜创新盘活利用模式,带动当地群众就业40余人,实现户均年增收11000元。(四)村企合作型。村企合作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和企业通过协商合作、利益分配的方式,对闲置的农房进行共同盘活利用。宁陕县城关镇渔湾村依托丰富的资源优势、便捷的交通优势、独特的区位优势,深入挖掘该村“八卦太极真图”的田园地貌,秉承“不砍树、不拆房、不占田、不迁人”的思路,通过招商引进西安海和田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由村委会和企业按照“农文旅一体开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理念,以及“企业5集体3村民2”的利益分配方式,盘活村民闲置宅基地27处,闲置农房4000多平方米,共同建设集农耕种植、自然研学、乡村民宿、康养旅游于一体渔湾逸谷田园综合体项目。通过将流转来的土地和空置老宅进行保护性设计开发,在展示渔湾村特色建筑原始风貌的同时,发展康养民宿产业,打造出“渔湾逸谷”田园风光品牌。村集体经济收入从2018年的1.2万元增长至18.2万元,农户年均增收9000元,真正实现了企业、集体和农户共赢的局面。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户意愿不够强烈。大多数农户都存在乡土情结,存在传统祖宅观念,认为祖宅就是祖业,即使不在农村居住,也始终把农村当作自己的“根”,认为祖辈的宅基地不能丢,“宅基地私有”的错误观念根深蒂固,在没有可观利益的情况下,农户大多数不愿意盘活闲置住宅。(二)风险防范体制不健全。农村“两闲”资源盘活利用工作当前还处于试点阶段,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还未在我市试点实施,对于盘活利用过程中农户宅基地和住宅的权属问题、利益分配问题、资本下乡的风险防范问题都缺乏相应的监管和制度保障,存在农民群众利益受损的风险,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三)基础配套设施薄弱。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创基地等项目,需要公共设施用地作为保障,包括建设停车场、公共厕所、游客接待中心等,但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紧张,土地要素难以保障,导致发展的文旅康养和餐饮民俗等项目基础设施不完善,或者出现乱占耕地建设基础设施的现象。(四)引入资本难度大。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处于试点阶段,还未进行全面开展,缺乏相应项目资金扶持,并且大部分闲置住宅零星分散,不成规模,基础设施薄弱,发展文化旅游、餐饮民宿、生态康养等项目,前期投资大,见效周期慢,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对社会资本难以形成吸引力。(五)盘活利用主体单一。根据调研发现,我市当前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主体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工商企业,占比80%左右,而快速发展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盘活利用的情况少之甚少,这也导致当前我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存在盘活利用率低,盘活利用方式单一的现状,这种现状与当前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不相适应。四、对策和建议(一)强化宣传动员。依托电视、网络、微信、抖音等媒体平台,结合送法下乡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和解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法规政策以及盘活利用典型案例。同时,要将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度纳入村规民约和新民风建设重要内容,由镇村干部牵头,采取召开院落会、入户宣传、悬挂横幅的方式广泛宣传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改变“宅基地私有”的错误观念,促进宅基地集体所有制观念的回归,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出台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市级统筹、县镇主导、村级主体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做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动态监管。要严守宅基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对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和追究责任。县区要落实农村闲置宅基地(住宅)使用权流转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备案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风险保障金和履约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土地权益。(三)完善基础设施。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盘活利用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对盘活利用价值较高的旧宅,结合人居环境整治,实施“一宅变四园”工程,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对利用价值较低的闲置旧宅,要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鼓励村集体集中拆除整治,如脱贫攻坚期间,对移民搬迁旧宅腾退整治出来的土地,在优先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的情况下,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提升盘活利用整体水平。同时,要推动网络通讯、金融服务这些“软”设施建设,为盘活利用科技赋能。(四)坚持统筹推进。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盘活利用要做到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如与乡村振兴示范、庭院经济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人居环境整治、自建房安全整治、壮大集体经济、全域旅游示范创建等项目进行捆绑,做到有机集合,同步推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好“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作用,实现闲置农房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竞价、交易等功能的集成,吸引更多资本参与盘活利用,力争将城市资源引入到乡村,实现城乡资源双向流动,达到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乡村振兴的目的。(五)强化主体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是村集体经济壮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盘活农村闲置资源的有力抓手。各县区要积极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中来,如利用闲置住宅作为农业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对于残垣断壁、盘活利用价值较低的旧宅,在做好环境卫生防疫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牲畜圈舍或者养殖场所,既能将农村闲置资源合理利用,也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需要。支持采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统一委托出租的方式,将农户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出租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要建立完善鼓励激励机制,给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优惠和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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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1 09:29
  • 长沙市农村土地闲置情况调查问卷的结果反馈
    为了更好地了解农村土地闲置情况,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5月9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站开展了了“关于农村土地闲置情况的调查问卷”,现将调查结果反馈如下:一、调查结果分析1、在参与调查的人中,50%为男性,50%为女性。2、在参与调查的人中,15-20岁占50%,41岁及以上的占50%。3、在参与调查的人中,50%为字主创业,50%为自由职业。4、在参与调查的人中,50%的有闲置土地,50%的没有闲置土地。5、关于家庭闲置土地的年限中,年以内的占100%。6、关于家庭土地闲置的原因,50%的是因为自主创业,还有50%的为其他原因。三、调查结果总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闲置土地数量逐渐增多,大量土地闲置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导致了农村经济匮乏,给农村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以后将加打宣传力度提升农民对农村闲置土地资产价值的认识,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农村闲置土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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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1 09:27
  • 新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耕地保护政策最新规定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近日,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耕地保护告知书,下面带来新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耕地保护政策最新规定。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八种情形一是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五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六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七是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八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规从事非农建设。二、严控占用一般耕地的八种情形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六是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七是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八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相关处罚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损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等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改作他用,属于数量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保护耕地我有责,保障粮食安全我行动!让我们倍加珍惜和保护耕地,守住粮食安全底线,守住子孙后代“饭碗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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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9-1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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