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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临汾侯马市一批违建别墅要被拆除!附拆除范围!
    2019年9月,临汾侯马市人民政府发布《侯马市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表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哪哪些将被拆除?一、侯马市违建别墅问题整治范围有哪些?1、清查整治违建别墅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之后,新建的违建别墅,包括全市违法违规审批的“别墅”类房地产,具有“别墅”风格的经营性项目、私家庄园、私人别墅。重点整治严重破坏生态、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建别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别墅,农民自建自用房屋,不纳入本次清查整治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2、清查整治重点区域(1)浍河两岸、汾河沿岸、浍河二库管理范围。(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清查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审批别墅问题(1)市场主体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环评、规划、用地、建设、销售等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建设、销售的别墅,包括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和办理了部分审批手续。(2)政府及部门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水利、林业等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的别墅,包括全部批准和部分批准。二、侯马市违建别墅问题哪些将被拆除?1、重要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区域。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的违建别墅,应当拆除或关闭。上述禁止建设区域之外的违建别墅,依法依规可采取拆除、部分拆除、没收、保留建筑物、没收销售别墅的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置。1、拆除(1)违建别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依法拆除。2018年底“多规合一”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之一的,视同符合规划,可以不予拆除,予以没收或者保留。(2)2015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建别墅,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以责令恢复原状。(3)拆除违建别墅可先责成市场主体和个人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政府组织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2、部分拆除(1)违建别墅项目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均不符合的部分,予以拆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乡规划的部分,可以不拆除。(2)拆除别墅,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部分;有影响和损害的,可以不拆除。3、没收(1)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建别墅,予以没收。(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拆除的违建别墅,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3)应当拆除,但拆除会造成更严重生态破坏的已建别墅,可以没收置。(4)没收的别墅由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处置。4、保留建筑物部分建设程序违法,但后期可以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且不严重破坏生态的,可以保留建筑物。(1)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别墅,不严重破坏生态的,可以保留,完善手续。(2)政府违法违规审批的“五证俱全”的已建已售别墅,不严重破坏生态的,可以保留,完善手续。5、没收销售别墅的违法所得(1)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违法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6、罚款对市场主体和个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应遵照“一事不二罚”原则,不得重复处罚。罚款标准应当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7、赔偿、补偿违建别墅整治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结合违建别墅的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建时间、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完成程度以及各方违法过错的责任大小,分别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市场主体的实际使用人等按照责任大小,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者补偿。8、破坏生态程度的认定(1)在禁止建设区域内建设别墅,属于严重破坏生态。(2)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别墅,由相关职能部门结合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认定破坏生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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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24 10:00
  • 2020年集体土地怎么入市?符合这4个条件才可入市,否则不合法!
    新《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政策全文中提到,集体土地可以入市,这意味着从2020年开始集体土地入市正式来临。那么,集体土地怎么入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一、集体土地入市是什么意思?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这也就形成了集体土地入市。二、2020年集体土地怎么入市?即入市规则体系,涉及交易平台、地价体系、交易规则、产权登记、服务监管等五个方面。无论是基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还是基于同地同权同价的要求,这些规则要求与国有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相衔接、相统一。《土地管理法》提出了“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的原则,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三、集体土地入市需要符合这4个条件才可入市,否则不合法!1、必须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土地;2、须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3、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还得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以上4个条件同时满足的集体土地,才可以入市,和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待遇。否则都是不合法的。据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细则正在制定中。另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经常被媒体通俗地描述为“农民也可以卖地了”,当然,同国有土地一样,这里“卖”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但“卖地”必须合法有序,只有把握好四大关键环节才能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推荐阅读:农村集体土地怎么入市?交易后可以建设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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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20 08:47
  • 农业农村部: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对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出总体部署。意见指出,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户主体、规模适度、市场导向、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基本原则,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指导服务机制逐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经营产业更加多元,发展模式更加多样。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为此,《指导意见》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1、要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引导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2、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3、加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强化典型引领带动,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合作经营。4、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5、鼓励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6、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自建或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7、健全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8、强化用地保障,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9、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10、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增强家庭农场贷款的可得性。11、探索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12、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13、探索适合家庭农场的社会保障政策。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地,《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并部署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快家庭农场立法进程,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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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12 15:27
  • 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地区已扩大到100多个县!促进更多农民增收!
    9月11日,从四川省崇州市举行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交流活动上获悉,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已由2015年的7省7县扩大到14省100多个县。土地经营权入股让企业获得了长期稳定的生产经营要素,让农民分享到了更多的产业链增值收益,有效地促进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据介绍,土地经营权入股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渠道,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改革重要任务之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和乡村产业振兴的总体部署,各地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农业农村部要求,要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为契机,以促进产业融合发展为引领,以解决实际困难和挑战为抓手,稳妥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是抓链条延伸,促业态融合;抓制度保障,促主体融合;抓平台载体,促要素融合;抓机制创新,促利益融合。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强化试点探索,强化部门协调,强化宣传引导,争取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地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探索。>>推荐阅读:土地经营权入股是什么意思?土地入股有哪些风险?土地经营权入股有什么意义?在入股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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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12 09:08
  • 2020中国(济南)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6月举办
    2020第26届中国(济南)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将于2020年6月22-24日在山东国际会展中心盛大开幕,本届展会规划8大展厅,展览面积逾100000平方米,预计邀请来自山东、河北、河南、山西、安徽、江苏等地15万采购商买家团莅临现场参观,展会规模及影响力在同类展会中持续领先。济南建博会每年固定在春季4月召开,经过25届的发展和沉淀,这一天已经成为北方地区家居建装行业的重要“节日”,行业人士欢聚一堂、交流互鉴。2017年9月,济南建博会通过世界会展唯一全球化组织——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成为济南首例通过此项世界会展行业最高水平认证的展会。同年11月,济南建博会荣获山东省商务厅评选认可的首批山东品牌展会称号,是中国北方大家居建装行业旗舰展会。展览日期:2020年6月22-24日展览地点:山东国际会展中心主办单位:海名国际会展集团承办单位:济南信展展览有限公司预计展商:2000家预计观众:150000名展览面积:100000平方米展会官网:http://www.sdzs-china.com/参展联系:侯女士18888293309商务QQ:2782843060展示范围:定制家居软装展区厨电卫浴|晾衣架|采暖|净水|集成吊顶|家居五金|软装墙饰|家纺布艺木门整木家装展区木门|复合门|烤漆门|实木板材|楼梯|衣柜|橱柜|锁具移门展区衣柜门|推拉门|平开门|滑动门智能家居灯饰照明展区智能家居|智能小家电|开关电器|灯饰照明综合建材展区门窗|遮阳|石材|地坪|涂料|防水材料|入户门|金属门别墅庭院设施展区别墅设施|铜门|庭院门|铁艺栅栏|集成房屋|户外家具机械设备装饰材料展区木工机械|打印机械|雕刻机|烤漆房|环保设备|装饰材料|原辅材料设计选材展区设计选材|工程选材|新型建材展会优势15年办展经验为您提供专业服务济南建博会已成功举办25届,共服务参展商超过7000余家,具有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致力于打造定位精准、产品高端、服务优质的建筑装饰行业顶级盛会。帮您一站式做好25万商户的生意济南建博会承载25届展会的成功举办,在会展行业影响卓著,系列展辐射了山东各地市、河北、河南、安徽、江苏、浙江、天津、北京、西北五省(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地,有效地带动了各个地区建材行业展与商的交流与合作。信展建博会与山东省140个县市区近500家建材市场,河北、河南、陕西等地近1000家建材市场25万商户深度合作,并在各个地区的龙头建材市场大量悬挂展会广告,全力邀约专业客户到会商谈。耗资百万帮您免费做好广告宣传2020济南建博会充分结合各方面资源,通过与200余家门户网站、行业主流媒体前期预热宣传,实现全方位无死角宣传覆盖。通过百度、微信、微博、视频APP、今日头条、抖音、腾讯新闻等媒体资源精准付费推广,通过新闻、采访、直播等多种渠道全方位立体报道展会,保证参展商参展效果最大化。帮您一对一邀请150000专业买家30万余条专业观众数据,开展前5个月进行“一对一”线上邀请,开展对装饰城商家/装饰材料厂家/产业园区/行业协会/临近商家等单位邀观预登记,确保观众到场量。帮您实地拜访专业买家为了抢占先机,让企业快速了解济南建博会,市场人员通过实地拜访建材市场集群地,跟企业面对面交谈,做到一对一精准传达展会及参展企业产品信息,提高观众满意度及到场率。与商协会合作帮您邀请买家批量采购通过国家及地方协会、地方政府等主协办单位对相关单位相关企业下发通知参观文件,引入会员单位报名参会,并以外联的合作方式组团参观采购。参展费用:本次展会提供标准展位和空场地两种形式,参展商可根据发展需要进行选择。★标准展位:3mx3m=9㎡;RMB7800元;★精装展位:3mx3m=9㎡;RMB8800元;★空地费用:RMB800元/㎡(36㎡起租)。注:空场地不带任何展架及设施,为保障搭建质量,请各参展商选择主办方指定搭建商搭。广告费用:会刊除在展会期间广为发送外,还通过各种相关渠道发送给未能前来参观展会的行业专业人士。会刊价格为:RMB3000元/页。展览周期:每年一届展会面积:100000平方米主办单位: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全屋定制分会、山东建材工业协会、海名国际会展集团承办单位:济南信展展览有限公司联系人:侯女士电话:18888293309商务QQ:2782843060官方网址:http://www.sdzs-china.com/qd/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汇隆广场601室同期展会:2020中国(济南)国际定制家居展览会2020中国(济南)国际厨房卫浴展览会2020中国(济南)国际门业门窗展览会2020中国(济南)国际移门展览会2020中国(济南)国际智能家居展览会2020中国(济南)国际木工机械及原辅材料展览会(展会宣传、参展推荐、产品推广,加微信:29034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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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11 17:00
  • 政企合作:土流网助力河北省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运营升级
    2019年9月5日,湖南土流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土流网”)与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农村产权交易运营服务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业务培训、市场拓展、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农村金融、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多方面达成深度合作,共同推进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升河北省平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活跃度,推动平山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进入标准化、规范化、市场化的发展道路。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并引导其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平山县地处河北省西部,太行山中段东麓。全县面积26.48万公顷,其中耕地3.06万公顷、宜林牧地18.06万公顷、水域3.07万公顷。平山县是山区大县,也是全国扶贫开发重点县。2019年1月,平山县先后出台了《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平山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近年来,平山县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竭力贯彻和落实国家及河北省关于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精神和政策,全力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工作。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于2015年9月25日成立,主要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旨在发展成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质押融资等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此次合作,土流网将为河北省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带来详细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整体解决方案,提供从业务培训、市场拓展、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农村金融、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全流程的综合服务,土流网将与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一起,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助力平山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活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发展活力,促进平山县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土流网成立于2009年,作为中国专业的土地流转综合服务机构,土流网已成长为以土地流转为起点,集土地交易、农村产权交易、农村住宅、乡村服务、大数据AI五大板块为一体的集团化企业。截至2019年8月,平台累计挂牌土地信息总面积4.8亿亩,累计成交土地面积达1.18亿亩,占据土地流转互联网市场90%的份额,连续10年稳居行业第一;平台日独立访问量达到62万以上,注册会员达155万;政企合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已覆盖全国459个区县;有600多家线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专业流转服务,超过3万土地经纪人搜集土地信息上传协助进行土地流转。>>推荐阅读:河北石家庄《平山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哪些品种须通过盐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附交易方式!廊坊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干嘛的?出让农村产权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安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哪儿?交易品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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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11 11:46
  • 农村土地买卖合法吗?这1种情况属于合法!
    近几年,国家正着力推进农村土地制度还给和产权制度改革,然而关于农村土地买卖问题成了农民最关心的,那么农村土地买卖合法吗?据了解,目前只有1种情况属于合法!一、农村土地买卖合法吗?农村土地指可以转让,不能进行买卖,所以私下买卖土地是不合法的。国家保护合法的土地流转行为,转让或者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流转的形式之一,但要依法转让。农村土地私下转让,签订的买卖协议合同没有法律效力。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农村土地买卖这1种情况属于合法!那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经常被媒体通俗地描述为“农民也可以卖地了”,当然,同国有土地一样,这里“卖”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但“卖地”必须合法有序,只有把握好四大关键环节才能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1、哪些农村土地可以入市?《土地管理法》明确了两个条件:(1)一是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只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才可以入市,在具体宗地入市时还需要明确具体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需要注意的时间、入市范围并不受“存量”限制;(2)二是依法登记,这里的登记首先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通过登记明确土地的归属和入市主体,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情形,则应当依法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避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空间被挤压,《土地管理法》专门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2、农村土地怎么入市?即入市规则体系,涉及交易平台、地价体系、交易规则、产权登记、服务监管等五个方面。无论是基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还是基于同地同权同价的要求,这些规则要求与国有建设用地入市规则体系相衔接、相统一。《土地管理法》提出了“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的原则,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以上内容就是有关农村土地买卖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农民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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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11 09:18
  • 自然资源部发布赴南极长城站开展旅游活动申请指南(指南),详细说明办理流程!
    为为保护南极生态环境,履行南极条约体系环境保护义务,日前我国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赴南极长城站开展旅游活动申请指南(试行),对于赴南极长城站旅游申请办理流程做出了详细说明。详情请看下文。赴南极长城站开展旅游活动申请指南(试行)为保护南极生态环境,履行南极条约体系环境保护义务,保障南极长城站科学考察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国海规范〔2018〕1号)、《南极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目录》(海办发〔2018〕8号)、《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管理规定》(海办发〔2018〕10号)等规定,现对于赴南极长城站旅游申请流程公布如下:一、办理流程(一)政务大厅递交材料。拟申请赴长城站开展旅游的企业,应在每年9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工作日,向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现场递交以下中文版书面材料:1.以单位名义正式来函,提出访问长城站申请;2.按照船舶航线和登岸计划,提交中英文环评;3.做出安全、环保责任自负的书面承诺并由法人代表签字;4.提交承租船舶获得相关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开展极地旅游活动的许可;5.提交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6.提交旅游企业与承租船舶的南极船期合同。以上提交的纸质材料中,相关附件材料应提交彩色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申请结果公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将把申请审核结果于每年10月中旬在官方网站上予以集中公示。(三)联络访问事宜。对于申请通过的企业,可以和长城站取得联系,在严格遵守《访问中国南极长城站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安排具体旅游访问事宜。(四)获准材料有效性。获准赴长城站开展旅游活动的审核结果仅单次有效,获批企业应在审核同意的日期赴长城站开展旅游活动,审核结果不得转让转借。二、站区旅游活动(一)开放区域。长城站1号栋作为南极历史遗址和纪念物对外开放,长城站其他建筑不对外开放。站区内开放区域西至1号栋,东至码头和登陆点,南至拒马河,北至站区贼鸥湖,开放面积约为0.5平方公里,旅游者应按照考察站要求在规定区域和指定路线内活动。(二)现场活动。南极长城站站长负责接待联络工作,将安排专职人员承担旅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游客访问活动。南极长城站旅游活动开放时间是规定接待日的8:00—17:00。(三)违规处理。旅游组织者和活动者应当遵守南极环保要求,对于违反南极环保和相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旅游企业和游客,将追究有关责任,并通报相关国际组织,不再受理其赴南极考察站开展访问活动的申请。三、环保教育我国是南极条约协商国,为履行《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国际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义务,各旅游企业必须切实加强对赴南极长城站的游客进行环保方面的专题教育,切实遵守南极环境保护和动植物保护的相关要求,树立良好形象。附件:访问南极长城站申请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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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11 09:08
  • 中国地图的使用规范
    中国地图指着重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及疆域内各类地理要素的分布的地图。前不久,自然资源部颁布了新版标准地图,那么,关于中国地图的使用规范你都清楚吗?一、中国地图的使用规范我国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表示补充规定(试行)》等,具体内容可在互联网上搜索到。(地理信息管理司)二、中国地图省份划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中国地图?稍微留意一下就会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省份划分线太复杂了。各省之间的省份划分曲曲折折的,很少能找到一条直线,基本上都是曲线。相比于中国的省份划分线,外国的省份划分线就横平竖直,有一些强迫症不能理解为什么要这样划分。其实古人几千年的智慧全部浓缩到省份划分线里面了,我国的省份划分线也不能像其他国家那也横平竖直。1、大致划分中国省份划分线最初就是根据山川河流进行大致划分的,唐朝根据山川河流把天下划分十道。河北道和河南道的划分线就是黄河,这一点其实是最好理解的,也是最好解释的。古代车船州马不便,所以古代老百姓也很少走动到远方,人口流动性特别低。人口流动性低,那么就会产生地方文化。我们就举一个例子,在一些山区有一个现象叫“隔山不同音”,意思就是仅仅隔了一座山,两边的百姓说话口音就会有不同。为了避免这种矛盾,所以就根据山川河流大致划分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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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11 08:42
  • 家里人多耕地少怎么办?看农业农村部怎么回复!
    近日,农业农村部集中发布一批对今年两会代表建议的答复,其中针对胡桂花代表提出的关于农村耕地应随着人口的增减而予以动态调整的建议,农业农村部答复表示,在承包期内按照家庭成员变化调整承包地,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对该建议的答复中,农业农村部表示,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宣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同时,为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会出现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但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成员无地问题。在承包期内按照家庭成员变化调整承包地,既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也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影响土地经营者投入的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因人口增减产生的人地矛盾,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确因少地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体系,并帮助其转移就业。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对预留机动地法律有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贯彻工作,落实好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指导各地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包30年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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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10 18:26
  • 地图由谁审?怎么审?请看2019修改后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布。根据该《决定》,原《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那么地图由谁审?怎么审呢?原《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图号由审图机构代号、通过审核的年份、序号等组成”;(二)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并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三)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修改后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全文如下。(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第七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五)历史地图。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九条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图审核申请表;(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二)直接引用古地图;(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四)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第十一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申请人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四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部分地图审核职责。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受委托地图审核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第十五条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认为需要其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审核的,应当商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协助审核。负责协助审核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核,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第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地图表示内容中是否含有《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表示的内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以及世界各国间边界、历史疆界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主要表现地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是否完整表示;(五)地图内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有关标准;(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按照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进行审查。特别行政区界线或者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第二十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以及有关专业内容在地图上的表示,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审查内容和标准,应当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及时公开。第二十一条地图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第二十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予以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不予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发行频率高于一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及时公布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信息。第二十六条审图号由审图机构代号、通过审核的年份、序号等组成。第二十七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作出审核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三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第三十一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并强化内部安全审校核查工作。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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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04 16:37
  • 在哪里可以下载新版标准地图?
    近日,新版标准地图已经上线了,有的朋友在生活中会运用到新版标准地图。那么,在哪里可以下载新版标准地图呢?一、在哪里可以下载新版标准地图?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回应: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官网,首页左下侧“数据”频道右肩位置,点击“标准地图服务”获取,也可以在“数据”频道的“测绘”栏目下找到“标准地图服务”,或直接点击链接:http://bzdt.ch.mnr.gov.cn/。感谢您对自然资源部网站的关心和支持!二、关于2019版标准地图1、新版标准地图亮点与2016年版相比,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在内容上,进一步丰富了标准地图,新增界线版中国全图、英文版中国全图、分省(区、市)地图、粤港澳大湾区地图等128幅标准地图,二是在功能上,增加横版中国地图自助制图功能,提升了用户体验,满足更多公众需求。2、为何要发布标准地图?发布标准地图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地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通过提供权威、准确的公益性地图服务,有助于提升公众识别问题地图能力,有助于提升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特别在互联网时代,“问题地图”一旦出现,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只有不断加大标准地图有效供给,才能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遏制问题地图。3、目前的问题地图主要有哪些?主要有两类,一是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地图,例如台湾省在地图上的表示违背“一个中国”原则;错绘、漏绘我国台湾岛、海南岛、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错绘国界线。另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问题地图,例如在地图上表示了涉军、涉密敏感信息以及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等。4、如何获取正确地图?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通过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或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获取免费标准地图;二是可以联系相关测绘资质单位,定制地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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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04 09:33
  • 交了耕地占用税还拆吗?什么时间缴纳耕地占用税?
    我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这意味着耕地占用税已经在全国实施了,这时候农村居民就会存在疑问,关于耕地占用税。那么交了耕地占用税还拆吗?什么时间缴纳耕地占用税呢?一、交了耕地占用税还拆吗?交了耕地占用税不用拆。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二、什么时间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三、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项目有哪些?(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二)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社会救助机构,是指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医疗、未成年人教育、离站等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三)免税的医疗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四)减税的公路线路,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具体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的主体工程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推荐阅读:国家新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是什么?哪些人要交税?缴纳耕地占用税后耕地建房就合法了吗?哪些情况可减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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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02 14:10
  • 《耕地占用税法》新旧对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2019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将正式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耕地占用税法立法的背景是什么?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徐春晖分析:徐春晖:我国是人均耕地少、农业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耕地面积只有约20.25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仅1.52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出台实施,将从更高层级,以更大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限制非农业建设无序、低效占用农业生产用地,以经济手段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比,有四个显著变化。第一是征税范围有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新增了“占用园地”,明确了临时占地征税的规定,同时将“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列入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范围。第二是减免政策有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列入优惠范围,将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到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并且适当扩大了享受免税优惠的公益单位范围。第三是各地适用税额有细化。将具体适用税额决定权由省级人民政府调整至省级人大常委会。各省可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确定各地区适用税额。第四是纳税申报有简化。此前,耕地占用税需要按照地块填写纳税申报表,一个地块需要填写一张表格。一个耕地占用项目往往涉及多个地块,纳税人也就需要填报多张申报表,现在申报表“多变一”,纳税人可以将一个批次项目涉及的多个地块汇总申报,也可以按地块或者征收品目分别开票。我国经纬度跨度大,地形地貌多样,从全国层面上看,各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较大,人均耕地面积最多和最少的省份相差近10倍。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的税额标准具体是怎么确定的?研读税法可以看到,它将全国所有省份分为9档,并分别确定了平均税额标准,由各省根据各县级单位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制定辖区内各县级单位具体适用的税额。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开发性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经过了修改、实施细则的配套和管理规程的补充,乘国家税制体制改革的东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出台实施是发展的必然,它的实施将利用经济手段限制乱占滥用耕地,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力的损失,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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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9-02 10:52
  • 柳州市首个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成立
    8月28日,由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授权湖南土流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土流集团”)农交网建设运营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柳州市农业农村局、柳北农业农村局、北部生态新区经济发展局、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等单位领导以及北部生态新区各乡镇、村(社区)代表参加了挂牌仪式。作为柳州市首家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下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开业运营,标志着柳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迈出了跨越性一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开业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并引导其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参观咨询在致辞中,管委会经发局副局长熊桂军表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管委会的带领下,依法将一定规模土地的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等应纳入交易平台的农村产权依法纳入交易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合法产权进入市场公开流转交易,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同时,熊局长要求各乡镇政府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推进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村委要依照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推进各村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形成支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展的合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培训此外,为了进一步高效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运营工作,土流集团工作人员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村(社区)代表提供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运营的专业培训,具体讲解了软件平台运用、业务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案例等内容。链接: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简介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地址位于柳长路369号,(原柳州市农科所路口),官方网站:bbstxq.nongjiao.com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由土流集团农交网建设运营,主要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多元化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农村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交易,为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网络和场所设施平台和交易鉴证等服务,旨在发展成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质押融资等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平台。>>如有广西省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三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北部生态新区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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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8-30 14:57
  • 2019新版标准地图正式上线!新增了哪些功能?
    8月29日上午,2019测绘法宣传日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周主场活动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今年的活动主题为“规范使用地图一点都不能错”。活动现场,自然资源部正式对外发布269幅2019新版标准地图。据主办方介绍,国家版图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疆域,也指反映国家疆域的地图。国家版图体现了国家主权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同国旗、国徽、国歌一样,是国家的象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测绘法的明确规定。2019版标准地图共269幅,包括中国地图209幅,世界地图51幅,专题地图9幅。同时,为用户提供了自定义编制地图所需的3幅自助底图,包括中国地图2幅,世界地图1幅。用户可通过自然资源部网站、自然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网站以及腾讯地图网站免费浏览下载。一、新版标准地图新增了哪些功能?1、与2016年版相比,新版标准地图在内容上新增界线版中国全图、英文版中国全图、分省(区、市)地图、粤港澳大湾区地图等128幅标准地图。2、此外,在功能上,增加横版中国地图自助制图功能,提升了用户体验,满足更多公众需求。据介绍,随着各类地图使用量的增加,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问题地图”依然存在。自然资源部联合有关部门强化对地图的监管和日常巡查力度,对世界500强企业官方网站、大型会议和展览使用的地图,以及新闻报道、互联网站、报刊图书、影视剧等存在的“问题地图”进行核查,对数十家企业和网站存在的“问题地图”进行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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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8-30 08:46
  • 0费用代理10000份乡村建房图纸库
    随着农村经济水平提高,农村自建房设计、专业施工队伍等资源匮乏下,农村自建房领域必将成为下一个万亿级市场。土流集团旗下全国性互联网自建房产业平台「住宅在线」即日起可以通过0费用代理乡村建房图纸产品,并且免费赠送全套线下推广物料!有疑问欢迎致电客服:1365731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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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8-29 14:05
  • 耕地占用税最新规定:每年都要交吗?交了耕地占用税还算违建吗?(附各地税额标准)
    2019年9月1日起,占用耕地进行建筑物等非农建设,要被征税。据了解,耕地占用税法最新规定实施,各地平均税额最高为45元/平方米。那么耕地占用税每年都要交吗?还是一次性缴纳?交了耕地占用税还算违建吗?一、耕地占用税每年都要交?还是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缴纳的,不是每年都交。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二、交了耕地占用税还算违建吗?违章建筑是一个专有名词,有着特定的内涵,它不是违章与建筑两词的简单组合。从广义上来讲,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由此可见,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之后,还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不得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否则,即使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也是违章建筑。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且已经开工建设的,应该抓紧时间去有关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以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三、耕地占用税计入什么科目?耕地占用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会计分录如下(1)计提时: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2)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四、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根据各地区平均税额表,上海平均税额为45元/平方米,北京为40元/平方米,天津为35元/平方米,江苏等地为30元/平方米,辽宁等地为25元/平方米,河北等地为22.5元/平方米,广西等地为20元/平方米,山西等地为17.5元/平方米,内蒙古等地为12.5元/平方米。目前,多地区已在规定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税额。以北京为例,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为45元、42元和35元三档,总体税制平移,并适当简并了税额标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此前表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是占用耕地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陈锡文强调,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交耕地占用税,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在符合当地标准的范围内进行建设,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从这个角度讲,(该税法)是为了保护农村的耕地和农民的利益而制定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第五条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第七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一条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第十四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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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8-29 11:14
  • 农民自愿退出土地能补偿多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对于长期生活在城市并落户的农民而言,农村的土地其实是没有多大的意义的。既不能带来经济收益,还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国家提出了“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政策。那么,农民自愿退出土地能补偿多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一、农民自愿退出土地能补偿多少?据了解,在试点地区,国家的确实施的有自愿永久退出土地的补偿政策,具体的补偿标准依据试点地区不同而不同。不过,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想要退出的土地已经经过确权拿到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宅基地权证,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你选择退出的土地是合法的。至于补偿的金额,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补偿的标准会低一些,退出之后每亩地的补偿可能只有3~5万元;而在一些土地资源紧缺且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退出土地的补偿标准相对就会高一些,可能会有5~10万/亩。当然,也有另外一种说法,如果你选择把宅基地和承包地全部退出,给你50万的补偿再外加一套房子,你愿意吗?不过,这个说法的真实性有待考量。二、农民自愿退出土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1、农民自愿,非强制;2、退出的耕地是合法获取的,拥有合法承包手续的;3、农民在退出承包地后必须要有固定的收入和居住场所。如果您能满足上面的条件,便可申请永久退出农村土地。不过,还是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句,不要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放弃以后更大的利益,一旦永久退出土地,那以后有关土地的任何事情就跟你没有关系了。所以,大家一定要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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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8-28 09:02
  • 新土地法2019颁布!什么时候实施?这三个要重点关注!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这也将意味着2019新土地法颁布!那么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什么时候实施呢?这三个要重点关注!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以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十四)删去第四十三条。(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备案”。(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十一)删去第八十二条。(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二、新版《土地管理法》什么时候实施?新版《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三、新版《土地管理法》这三个重点要关注!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1、土地征收,防止随意侵占土地加大补偿力度在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同时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特别是,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个规定。2、宅基地,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针对社会关注的城里人是否能去农村买宅基地?答案是目前肯定不行。3、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可以直接入市流转!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关系到当今土地供应格局的变化,对于一些房地产热点城市,有望缓解用地相对紧张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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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8-2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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