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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土地征收程序有哪几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告诉你!
    近年来,土地领域的政策、法规频频出台,2021年7月2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征收方面的程序和要求,今天土流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最新土地征收程序和规定。一、2021年最新土地征收程序和规定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发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这里土流小编要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在村或是村小组内已经张贴了土地征收预公告,那么千万不要为了多拿补偿,就存有侥幸心理在已确定的征收范围内进行扩建、翻建、改建、抢栽、抢种等,否则相关部门一律会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的。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在土地调查中需要查明的事项有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如果征收方没有依法进行评估,比如评估人员根本就没有实地查勘,或是评估时被征收人没有在现场,评估方法不利于被征收人,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咨询专业律师,否则会对被征收人非常的不利。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实践中,如果发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完善,比如没有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或是征收方压根就没有将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签订补偿协议。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6、听证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7、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对于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拿到后一定要将上面的内容仔细地看清楚,比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有没有具体的明确补偿数额、安置房位置、补偿方案、支付补偿款时间。9、申请征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10、发布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11、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可以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被征收人就需要注意了,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强征。二、征地补偿费用是多少?各个地区征地补偿的费用是由当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来决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另外,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综上所述,此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使得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规定更加科学和合理,也进一步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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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10 14:51
  •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每平方米多少元?哪些土地违法行为会受到处罚?
    近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版《条例》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今天土流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违法占地处罚标准每平方米多少元?哪些土地违法行为会受到处罚?一、违法占地处罚标准每平方米多少元?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也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此前,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规定为每平方米30元以下。比如按顶格处罚,在新版条例实施之前,如果违法占地200平方米,罚款6000元;按照新的处罚标准,罚款高达20万元。因此,2021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条例》罚款标准大幅提高。二、哪些土地违法行为会受到处罚?根据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条款明确,出现以下土地违法行为会受到处罚。>>推荐阅读: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2、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4、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以及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5、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不复垦的,按非法占地处罚。6、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7、对拒不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以及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8、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综上所述,新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很大的变动,违法占地处罚的金额也大幅提高,主要目的就是对违法用地行为起到有效的震慑、遏制作用。因此,大家平时在建房或者用地方面,一定要清楚相关的土地政策,不要乱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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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9 15:05
  • 2021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具体有哪些新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而文件中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是关于宅基地管理的规定。那么,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具体有哪些新规定呢?下面就跟随土流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1.规定一:合理保障农民宅基地需求(1.1)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1.2)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2.规定二: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流程(2.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若若当地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2)宅基地申请需要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规定三:允许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4.规定四:宅基地权益保护4个禁止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以下四个禁止需要注意:①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②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③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④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总得来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针对农村宅基地的新规有保障农民宅基地需求、简化宅基地申请流程、允许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权益将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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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6 11:51
  • 2021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土地征收如何保护农民利益?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网站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如何保护农民利益呢?一、实施预征收办法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二、征收实施过程中,保证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杜绝村委会截留、贪污、挪用补偿款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正式颁布施行,完善了农村土地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一方面能制约行政征收方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更加全面地保障了被征收农民合理补偿利益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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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6 11:10
  • 2021土地管理法农用地转用政策:具体怎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2021土地管理法农用地转用政策是怎样的?具体怎么审批呢?第二节农用地转用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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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5 16:13
  • 2021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新政策:建设用地入市在哪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2021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新政策是怎样的?建设用地入市在哪一条呢?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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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5 16:10
  • 土地管理法2021耕地保护最新规定:耕地撂荒怎么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土地管理法2021耕地保护最新规定是怎样的?耕地撂荒怎么处置呢?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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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5 16:05
  •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旧对比!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附详情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那么,土地管理法新旧对比是怎样的?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呢?一起来看看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制度改革。在全面总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新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现在就将新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简单对比,能够更加明确体现本次条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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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5 15:58
  • 农村合作社征地怎样补偿?最新补偿标准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现在每个农村地区基本上都有一个农村合作社,村民会把自家产的东西放到合作社进行销售。而农村合作社一般开在交通便利的地方,遇到征收也是较为常见的。那么,农村合作社征地怎样补偿?最新补偿标准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跟随土流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农村合作社征地怎样补偿?农村合作社一般是占用集体土地,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则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均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各地方参照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一般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至五倍。2.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4.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具体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来进行补贴。二、农村合作社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由于每个地区的片综合地价不同,导致农村合作社在征地过程中,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别。以2021湖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为例,为大家梳理相关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2.耕地征收补偿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总得来说,农村合作社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而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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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4 16:00
  • 2021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具体有哪些亮点?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于近期公布,这是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下面土流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那么,具体有哪些亮点呢?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三、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四、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四:细化土地征收程序(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4)申请土地征收审批;(5)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6)实施土地征收。五、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五: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出让、出租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六、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六: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七、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七:持续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一是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二是减少审批层级;三是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四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五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八、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八:完善临时用地管理明确临时用地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九、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九:加大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总得来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耕地、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入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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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2 15:30
  • 202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规:具体有哪些新变化?这些处罚农民要注意!
    为了保障耕地、宅基地安全,完善土地征地制度,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修订颁发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规,并于9月1日实施。那么,土地新规中具体有哪些新变化?这些处罚农民要注意!一、202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规(一)土地新规变化一:有哪些处罚?1.基本农田非法发展林果业处罚对那些在永久基本农田非法挖土养鱼、种植林果等行为要重点打击。一旦被查出,县级政府立即要求在限期内整改,一旦在规定时间内没改正,将处罚2-5倍的耕地开垦费。2.临时土地上搞建筑处罚对在临时土地上搞建筑,政府部门发现后会立马要求限期内拆除,同时还会按照土地复垦费,处以5-10倍的罚款。3.破坏土地种植情况处罚对于在耕地上建坟、建房、建窑,且因随意开发土地,以至于耕地盐渍化、荒漠化的,这些都会破坏原有的耕作条件,县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需追究刑事责任。4.阻止土地征收行为处罚对违反土地相关法规,阻止国家合法征收土地情况的,县级政府有权要求其上交土地,拒绝上交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如此一来,“钉子户”或许将不复存在。5.侵犯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处罚只要农村户口名下没有宅地,那就可依法申请,并享有建房、转让、租赁等权益,确权登记后还可进行质押贷款。同时,国家还规定,城镇子女可依法继承宅地使用权,村干部不能强制性回收。一旦有个人或单位阻扰农民的合法宅基地权益,政府要对相关单位进行批评警告,赔偿农民损失。6.阻碍有关部门公务处罚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执行的各项公务中,如果有人阻挠其行为,将给予治安处罚。(二)土地新规变化二:有哪些明确事项?1.明确耕地责任主体在过去多年,总有不少耕地遭到污染或破坏,还有不少土地被用于商业化建造或私自买卖。为了保护耕地,国家明确了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也就是省级人民政府,一旦耕地出了问题,省级政府就推脱不了干系。相信接下来省级政府也会出台更详细的制度保护耕地,避免其遭到破坏或滥用。2.明确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尽管在此前,国家就表示准许集体土地的交易,但并没有明确的法规支持,如今这一制度也被正式纳入法规,今后集体土地可以放心大胆入市,且和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条例》还详细确定了交易规则,当然,具体操作办法还需要等后续法规出台。3、明确土地督察制度《条例》中正式将土地督察制度上升到了法律层次,而国家督察机构有权对6种情况督察:①耕地保护状况;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其实施;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④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状况;⑥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状况。一旦被督查的地方政府违反土地规定,或对国家重大土地决策落实不到位,国家督查机构可下达督查意见书,地方政府要立即整改。4.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对国土规划已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由市、县等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再上报给上级政府审批实施。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经国务院审批才行,其他土地需要国务院或授权的省一级政府批准。5.明确耕地占用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需要先开垦和占用耕地面积、质量相等的耕地。而本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农用地质量不达标,需要按照当地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用于新的耕地的开垦工作。而对禁止规划的土地,任何人不能占用或破坏。以上就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规的介绍,接下来农民的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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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8-02 09:32
  • 2021最新版土地管理法9月1日起施行!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土地管理法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制定的法律。7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新版土地管理法9月1日起施行。那么,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修改内容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二、修改内容二: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修改内容三:加强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四、修改内容四: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依法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要求“入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五、修改内容五:优化用地审批程序贯彻落实国务院用地审批有关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层级,农用地转用方案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逐级”上报审批。简化审批材料,将原“一书四方案”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合并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如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八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第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第二节农用地转用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第三节土地征收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第四节宅基地管理第三十三条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第五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第三十九条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四十条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第四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四十三条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四)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第四十五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四十六条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督察意见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可以约谈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第四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第六十一条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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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7-30 17:29
  • 202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新规定?主要体现在这4个方面!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于今年2月发布,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202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新规定?土流网的小编告诉你主要体现在这4个方面!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哪些新规定?1.一是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按照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要求,新《办法》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2.二是贯彻加强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新《办法》明确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具体规定,以及建立风险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3.三是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新《办法》中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4.四是加强流转风险保障①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②二是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如鼓励流转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等等。③三是明确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政府适当补助的形式建立了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考虑到各地差异较大,同时也避免增加经营主体负担,新《办法》不要求统一设立风险保障金,只是规定涉及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但具体额度由流转双方协商。总得来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新规在三权分置、耕地保护、流转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安排,也能保障流转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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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7-28 14:35
  •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最新标准:具体怎么报批?这5种情形不能批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那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最新标准是怎样的?具体怎么报批?这5种情形不能批准!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最新标准(一)士地征收成片开发原则1.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2.注重保护耕地,注重节约集约用地。3.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二)士地征收成片开发要求1.成片开发的土地现状包括成片开发的土地面积、位置,基础设施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在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前,成片开发土地应当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2.成片开发的必要性包括拟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用途,实施土地征收的必要性,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土地利用效益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3.成片开发的时序安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项目的安排,项目开发时序和土地征收年度实施计划。4.公益性用地比例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成片开发土地总面积的40%。5.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包括拟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等。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①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②近五年平均供地率情况。③已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④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情况。⑤征求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情况,必须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三)士地征收成片开发报批程序1.县级组织报批材料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明确成片开发土地和拟征收土地的面积、位置等,提出成片开发方案报批申请,与相关证明材料、征求意见材料及图件。2.市级审查把关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成片开发方案报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成片开发方案报批请示文件和审查报告,通过审批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3.省级审查论证省自然资源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省级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符合要求的,报省政府审批。4.批准方案对符合要求的,省政府下达批准文件。5.信息公开省自然资源厅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内进行信息公开。(四)不能批准成片开发的5种情形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能批;2.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未完成上级下达的上一年度“增存挂钩”处置任务的,不能批;3.县域内近五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的,不能批;4.已经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不能批;5.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不能批。以上就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最新标准的介绍,报批还可从网上审批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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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7-20 16:52
  • 农业农村部明确: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再给予耕地地力补贴!哪些行为属于改变耕地用途?
    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整治乱占耕地行为,因为在农村出现了较多的耕地建房或建厂房的现象。而且从今年开始,农业农村部明确: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再给予耕地地力补贴,那这具体是怎么回事呢?哪些行为属于改变耕地用途呢?下面跟随土流网的一起来看看吧!一、农业农村部明确: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再给予耕地地力补贴!2021年7月13日,农业农村部就人大代表制定限制耕地“非粮化”生产的建议进行了回复,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达到1204.85亿元,全部直补到户。为提高补贴的针对性精准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将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和粮食生产。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不再发放耕地地力补贴:1.第一种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2.第二种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二、哪些行为属于改变耕地用途?1.耕地建房前几年,一些农民未经批准就在耕地上建房,还有一些企业或个人“以租代征”租用农村耕地建设厂房等。这样造成耕地严重破坏、大量减少。在耕地非农化专项整治活动中就提出对先前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今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实行“零容忍”。2.耕地种树挖塘这几年以来,一些农民因外出打工没时间管理、在自家承包地上种树,一些地方为环保绿化动员农村居民在自家的耕地上种树栽树等,导致大量基本农田栽上了树木。对此,新政策明确要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下一步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有依据了。3.耕地撂荒闲置关于耕地撂荒闲置问题,近些年来还是比较严重的。有些是农民全家外出打工,家里的耕地无人管理;有的是耕地地处偏远收成低,因耕种困难而弃耕;有的是耕地被征收后长时间没有开发利用,等等。政策提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下一步执行闲置荒芜收回的政策将严格起来了。4.耕地不种粮新政策提出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总得来说,改变用途的耕地耕地再也领取不到耕地力补贴了,而改变耕地用途主要有四种,分别是耕地建房、耕地撂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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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7-19 16:02
  • 湘潭市全力推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轻宅科技受邀出席会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村集体及社会资本积极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及闲置农房。与此同时,城市人口返乡热潮、新技术、以及新业态的出现,也为农房盘活提供了新的空间。2021年7月14日,湘潭市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试点工作动员会在湘潭县乌石镇乌石峰村举行。湘潭市副市长刘永珍、农业农村局局长刘良丰、各区县分管负责人以及湘潭县乌石峰村、梅林桥村等13个试点村书记等50余人共同参加了本次会议。土流集团轻宅科技副总经理韩长生受邀参与了本次会议。会上,湘潭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刘良丰率先发表讲话作相关工作部署。刘良丰表示:“深刻认识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是梯次推进乡村振兴的需要、是大力发展都市农业的需要、是纵深推进农村改革的需要。”湘潭县乌石峰村、梅林桥村等13个村作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村,汇报了目前本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进展情况及盘活利用思路,其中多个村已与轻宅科技开展合作。据统计,目前湘潭市共有宅基地54.48万宗,其中废弃宅基地1.3万宗,长期闲置住宅1.5万宗,季节性闲置住宅3.5万宗。开展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试点工作打破了村庄长期的封闭格局,鼓励像轻宅科技这样的农房盘活主体参与到乡村振兴中来。刘良丰还表示:“在产权开发中,引入社会资本,对于促进城乡要素的有序流动,激活农村沉睡的资源,从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轻宅科技副总经理韩长生在会上介绍了轻宅科技的业务模式,并表示:“振兴乡村产业,需要政企合作,实现“共营”与“共赢”。轻宅科技目前已在长沙、武汉、合肥等5大城市盘活闲置农房和宅基地约2500宗,其中湘潭市周边乡镇已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近百宗,并与200多户农户正在洽谈沟通中。”最后刘永珍发表会议总结。她表示:“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大突破口。但目前乡村产业的发展仍存缺乏合理的产业植入模式,没有做到从市场角度出发设计产业消费链,缺乏有能力的合作运营主体。每个试点村务必用好用活政策,挖掘本村特色,找准业态,注重多形式宣传。”参会人员一行还考察参观了乌石峰村打造的特色景点三十六坊。乌石峰村自2019年开始大力发展乡村研学旅游,利用村民闲置的宅基地和农房打造了旗袍坊、笔墨坊、造纸坊、秀工坊、酒坊等20多个工坊,最多一天可以接待1300人。游客进村后可以进行学习体验,既改善了村里的环境面貌,同时又能为村民增收,乌石峰村的落后局面也得到了大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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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7-15 16:37
  • 农业标准地是什么意思?具体怎么改革?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很多地区却出现了耕地滥用的情况。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出现,近几年国家也开始出手大力整治。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出台了农业标准地改革方案。那么,农业标准地是什么意思?具体怎么改革呢?下面就跟随土流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农业标准地是什么意思?农业标准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农业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满足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在土地流转基础上,通过招商引资用来发展现代农业的农业用地。根据金华市公布方案提出,制定了以下计划目标:1.2021年全市计划新增农业标准地10万亩,建设农业“标准地”高质量示范项目30个;2.到2023年,全市计划建成农业标准地80万亩,创建农业标准地高质量示范项目100个;3.到2025年,全市计划建成农业“标准地”100万亩。二、农业标准地怎么改革?1.农用地分类①一类农业标准地以生产粮食作物为主,确保种植其它一年生作物的地块至少要种植一季的粮食作物。②二类农业标准地为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可种植一年生作物。③三类农业标准地为一般农田、园地、未利用地,主要种植一年生作物和多年生作物。2.推进土地流转健全和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土地流转平台建设,各乡(镇、街道)成立土地流转中心,负责土地流转收储、招商和农业“标准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3.政策支持①制定土地流转政策完善“流转土地”农民保障体系,推进“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全覆盖。②加大土地流转财政扶持对市区当年新增流转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标准地,每年给予流出户100元一亩的资金补助;对新形成的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土地,按照实际流转面积一次性给予土地所属村50元/亩的奖励。③创新流转机制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三权分置,并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综上我们可以了解,农业标准地是对农业生产的用地进行划分,不同分类土地流转补助标准不一样。>>推荐阅读:金区政办〔2021〕52号:关于印发金东区农业“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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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7-12 15:46
  • 2021年第3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什么?最新宣传主题确定了!
    土地是人类生产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为了保护土地,中国专们设立了全国纪念宣传日。而一年一度全国土地日即将来临,那么,2021年第3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什么呢?最新宣传主题确定了!一、2021年第3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什么?今年6月25日是第31个全国土地日。从自然资源部获悉,今年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仍为“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且“十四五”期间将沿用此主题。另外,为大家整理历年宣传主题如下:1991年6月25日,第一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国情1992年6月25日,第二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改革1993年6月25日,第三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经济1994年6月25日,第四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市场1995年6月25日,第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法制1996年6月25日,第六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发展——保护我们的生命线1997年6月25日,第七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国家——爱护我们生命的家园1998年6月25日,第八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未来——集约用地,造福后代1999年6月25日,第九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依法行政,合理用地2000年6月25日,第十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2001年6月25日,第十一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划土地,利国利民2002年6月25日,第十二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2003年6月25日,第十三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2004年6月25日,第十四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2005年6月25日,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2006年6月25日,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2007年6月25日,第十七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2008年6月25日,第十八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2009年6月25日,第十九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2010年6月25日,第二十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依法管地集约用地”。2011年6月25日,第二十一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促节约守红线惠民生”。2012年6月25日,第二十二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13年6月25日,第二十三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2014年6月25日,第二十四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2015年6月25日,第二十五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2016年6月25日,第二十六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2017年6月25日,第二十七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土地与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6月25日,第二十八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珍惜土地资源,建设美丽家园”。2019年6月25日,第二十九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2020年6月25日,第三十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只有保护好我们的土地,我们生存的家园才会更好。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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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6-23 17:50
  • 2021年养殖占地的最新规定:建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在农村除了可以种植粮食作物赚钱之外,还可以搞养殖挣钱。但进行养殖业前首先要解决用地问题,而此前国家也公布了养殖占地最新规定政策。那么,2021年养殖占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建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呢?下面就让土流网的小编来为你解答一二吧!一、2021年养殖占地的最新规定(一)养殖占地规定一在20216年时,国土资源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全国土地分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规定明确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上建造养殖用房不算改变土地用途行为,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的,不再按临时用地或建设用地进行审批。但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和建筑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污物和通风、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3.有专职防治人员以及专业的消毒、隔离、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后,再申请《营业执照》;5.如果是种羊场,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养殖占地规定二2019年9月,自然资源部公布了生猪养殖用地最新政策通知。通知称为了稳定生猪生产,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了养殖用地政策,详情如下:1.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占用一般耕地。2.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取消15亩上限规定,具体根据各地的养殖规模来确定。3.鼓励生猪养殖户利用荒丘、荒山、荒沟、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生产。二、建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1.用地手续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手续,并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进行备案。另外,养殖场选址还要通过规划局的审批。2.环评手续养殖项目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所以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也是后期申请税务、工商、动检都是所必备的材料。而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3.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在建设养殖场时一定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以上就是土流网小编带来的养殖占地新规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总得来说,前几年为了扩大生猪养殖规模,养殖占地政策国家也有所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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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6-22 14:44
  • 土地日是每年几月几日?2021年是第几个全国土地日?附最新宣传主题
    土地是人类生产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总量多,人均耕地少。为了保护土地,中国专们设立了全国纪念宣传日,那土地日是每年几月几日?2021年是第几个全国土地日?一、土地日是每年几月几日?全国土地日,是每年6月25日。土地日的由来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1年5月24日,在纪念这部法律颁布5周年之际,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的土地资源危机意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将每年的6月25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日)确定为全国“土地日”。每个全国“土地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都要根据土地利用情况提出宣传主题,开展大型的宣传活动。土地日设立意义“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二、2021年是第几个全国土地日?2021年是第31个全国土地日。2102年全国土地日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十四五”期间沿用此主题)。也就是2021年到2025年都是沿用此主题。历年宣传主题如下:1991年6月25日,第一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国情1992年6月25日,第二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改革1993年6月25日,第三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经济1994年6月25日,第四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市场1995年6月25日,第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法制1996年6月25日,第六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发展——保护我们的生命线1997年6月25日,第七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国家——爱护我们生命的家园1998年6月25日,第八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未来——集约用地,造福后代1999年6月25日,第九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依法行政,合理用地2000年6月25日,第十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2001年6月25日,第十一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划土地,利国利民2002年6月25日,第十二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2003年6月25日,第十三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2004年6月25日,第十四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2005年6月25日,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2006年6月25日,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2007年6月25日,第十七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2008年6月25日,第十八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2009年6月25日,第十九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2010年6月25日,第二十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依法管地集约用地”。2011年6月25日,第二十一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促节约守红线惠民生”。2012年6月25日,第二十二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13年6月25日,第二十三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2014年6月25日,第二十四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2015年6月25日,第二十五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2016年6月25日,第二十六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2017年6月25日,第二十七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土地与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6月25日,第二十八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珍惜土地资源,建设美丽家园”。2019年6月25日,第二十九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2020年6月25日,第三十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确定为:“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只有保护好我们的土地,我们生存的家园才会更好。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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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6-1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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