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大以后农村土地政策有何变动?

发布时间 2016-04-29 14:19

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现在为大家总结出18大以后农村土地政策有何变动,以供参考。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以及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方案基于“三权分置”的制度基础展开。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仅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转让行为进行批准(同意),或对其他形式的流转进行备案。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农户依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流转与否、流转价格与流转形式等,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基于承包权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流入方基于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解决三农问题十八大明确提出统筹农村发展和一体化发展,也是在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解决三农问题根本途径,我们还是任重道远,基本的方针政策也是这些年一直在提的,要广大农民群众公平参与中国现代化进程,能够公平享受现代化成果,这是十八大报告中关于三农工作部署第一项。

十八大报告对农村改革提出两方面要求,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创新农业基本体系,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化相结合经营体系,加快推进这项改革进程,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发展的格局。